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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纯债A(550018)

信诚纯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信 诚 优质 纯 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信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信诚优质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2 年12 月19 日 证 监 许 可[2012]1707 号 文 核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 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偏低风险收益品种。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新 产 品 创 新 带 来 的 风 险 、 估 值 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的 特 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 人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收 益 偏 好 , 选 择 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信诚优质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1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人 ............................................................................................. 5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人 ........................................................................................... 11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机 构 ....................................................................................... 14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份额 类别 ................................................................................... 23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募集 ........................................................................................... 23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同的 生效 ................................................................................... 26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27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 35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 41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 值 ............................................................................... 4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分配 ................................................................................. 47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 用与 税收 ........................................................................... 49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1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 52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 56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的终 止与 清算 ........................................................................... 59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62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80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93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94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文 件 ....................................................................................... 94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证券投 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 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销 售 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 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 的 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 基 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 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 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基 金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 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信诚优质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信诚优质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 2011 年6 月9 日颁布并于 2011 年10 月1 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 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 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21.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非交易过户、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合法存续的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34.日/ 天 : 指 公 历 日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作 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7.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8.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9.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 的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55.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 避免、无法克服 且在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 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 日期:


2005 年9月30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 】


142号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隋晓炜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万元人民币)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计划 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 北 京分行副行 长、中信 银 行总行营业总 部副总经 理,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 师 ,中信控股 有限责任 公 司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 现任中信控股 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陈一松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科长、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 裁办主任 、 长城科技股 份有限公 司 董事会秘书、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行长秘书兼行长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马春光先生,董事,研究生。历任中信公司业务部会计、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经理、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Graham David Mason 先 生 , 董 事 , 南 非 籍 , 保 险 精 算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南 非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师 、 南 非Norwich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 南 非 ) 执 行 总 裁 。 现 任 瀚亚投资执行总裁。


叶小琪女士,董事,中国香港籍,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汇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监、 保德信集 团 亚洲资产管 理亚洲区 区 域总监、法国 兴业资产 管理(香港) 有 限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法国兴业证券董事总经理。现任瀚亚投资亚洲区零售业务总 监。


郑 美美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金融市场 发展规划部处长。现任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督察长。


何德旭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研究 员。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 建设银行总 行国际部 副 处长、安永 华明会计 师 事务所副总经 理、北京 天华中兴会计 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 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 “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亚 洲 区 总 部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自2012 年2 月14 日 起 正 式 更 名 为 瀚 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 监事 李莹女士,监事会主席,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沧浪办事处信贷科长、 中国建设银 行苏州分 行 中间业务部 总经理助 理 、北京证券投 行华东部 一级项目经理 、 中新苏州工 业园区创 业 投资有限公 司投资银 行 部总经理、苏 州工业园 区银杏投资管 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苏州元禾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解晓然女士,监事,双学位,历任上海市共青团闸北区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天 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 监。


詹朋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主 管、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 3. 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王俊锋先生,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 监、华宝兴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 总监、瑞 银环球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司北京代 表处首席代 表、瑞银 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资产 管 理部总监。 现 任信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经理、 中信控股 有 限责任公司 高级经理 、 信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总监 、首 席 市场官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


黄小坚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研究所行业分析 师,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行业研 究员、投 资 管理部组合经 理、基金 经理,华宝兴 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 经理。现任 信诚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首席投资官、 股 票投资总监、信诚优胜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 员,中乔智 威汤逊广 告 有限公司财 务主管, 德 国德累斯登银 行上海分 行财务经理, 信 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风 险控制总监 、财务总 监 、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 营官。现任信 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林军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省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市场总监, 西南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国际业务 部 总经理,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 理 助理、营销 总监,汇 添 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 场总监、副总 经理,交 银施罗德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 理 、市场总监 。现任信 诚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首席市 场 官。 4. 督察长 唐世春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 法 务主管、友 邦华泰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监察 部总监、总经 理 助理兼董事会秘书。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 基金经理 李 仆 先 生 ,12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历 任 宝 钢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金 部 投 资 经 理、宝钢集团 有限公司 资产部投资经 理、宝岛(香港)贸易 有限公司 投 资部经理、华宝 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投 资 经理。2011年 加入信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担 任信诚经典 优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和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小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总监; 王旭巍先生,固定收益总监;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胡喆女士,研究总监; 张光成先生, 股票投资总监助理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 牟 取 不当利益;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 范经营风险 而设立的 各 种内控机制 和一系列 内 部运作程序、 措施和方 法等文本制度 的 总称。内部 控制的总 体 目标是: 建 立一个决 策 科学、营运高 效、稳健 发展的机制, 使 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 则: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 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 做到公司 决 策、执行、 监督体系 的 分离以及公司 各职 能部 门中关键部门 、 岗位的设置 分离(如 交 易执行部门 和基金清 算 部门的分离、 直接操作 人员和控制人 员 的分离等) ,形成权 责 分明、相互 牵制的局 面 ,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 降 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 变化而不断 修正,并 随 国家法律、 法规、政 策 等外部环境因 素的改变 及时进行相应 的 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 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 部门,应当 在空间和 制 度上适当分 离,以达 到 防范风险的目 的。对因 业务需要知悉 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 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 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进 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 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 研究、分析 、评估, 制 定相应的风 险管理制 度 并监督制度的 执行,全 面、及时、有 效 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 策略,对基 金的总体 投 资情况提出 指导性意 见 ,从而达到分 散投资风 险,提高基金 资 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 风险控制措 施,达到 : 一线岗位双 人双职双 责 ,互相监督; 直接与交 易、资金、电 脑 系统、重要 空白支票 、 业务用章接 触的岗位 , 实行双人负责 ;属于单 人、单岗处理 的 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3. 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 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 管 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 承 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 人 特别声明以 上 关于风险管 理和内部 控 制 制度的披 露真实、 准 确,并承诺根 据市场的 变化和公司的 发 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 立 成立日期:1987年4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 行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 债 券、金融债 券;从事 同 行业拆借; 买卖、代 理 买卖外汇;从 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 用 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 收 付款项;提 供保管箱 服 务;结汇、售 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 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发展概况:


中信银行(601998.SH 、0998.HK ) 成 立 于1987 年 , 原 名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 是 中 国 改 革开放中最 早成立的 新 兴商业银行 之一,是 中 国最早参与国 内外金融 市场融资的商 业 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 展 ,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在 中 国 金 融 市 场 改 革 的 大 潮 中 逐 渐 成 长 壮 大 , 于2005 年8 月 , 正 式 更名“中信 银行”。2006 年12月, 以中国中 信 集团和中信 国际金融 控 股有限公司 为股 东,正式成 立中信银 行 股份有限公 司。同年 , 成功引进战略 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 西 班 牙 对 外 银 行 (BBVA ) 建 立 了 优 势 互 补 的 战 略 合作关系。2007 年4 月27 日 , 中 信 银 行 在上海交易 所和香港 联 合交易所成 功同步上 市 。2009年,中 信银行成 功收购中信 国际 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 简 称:中信国 金)70.32% 股权。经过 二十多年 的 发展,中信 银行 已成为国内 资本实力 最 雄厚的商业 银行之一 , 是一家快速增 长并具有 强大综合竞争 力 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订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SAS70 审订 报告,表明 了独立公 正 第三方对中 信银行托 管 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 的 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朱 小 黄 博 士 , 中 信 银 行 行 长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2 年2 月至1993 年9 月 , 历 任 中 国 建设银行办 公室法规 处 干部、副处 长、处长 ;1993年9月至2001 年5月 ,历任中国 建设 银行办公室 副主任、 信 贷一部副主 任、信贷 管 理部副总经理 、辽宁省 分行副行长、 营 业部总经理;2001 年5 月至2004 年10 月 ,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广 东 省 分 行 行 长 ;2004 年10 月至2006 年3 月 ,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公 司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2006 年3 月至2006 年4 月 , 任 中 国建设银行 风险管理 与 内控委员会 常务副主 任 ;2006年4月至2008年6 月,任中国 建设 银 行 首 席 风 险 官 ;2008 年6 月至2010 年7 月 ,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副 行 长 兼 首 席 风 险 官 ; 2010 年7 月至2011 年2 月 ,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 长 兼 首 席 风 险 官 ;2011 年2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月至2012 年8 月 ,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 长 ;2012 年8 月至2012 年9 月 , 任 中 国中信股份 有限公司 副 总经理; 2012 年9月 , 任中国中信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中 信 银 行 行 长 。 朱 小 黄 先 生 是 高 级 经 济 师 , 并 是 中 国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获 得 者 ,1982年湖 北 财 经 学 院 基 建 财 务 与 信 用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1985 年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法 专 业 专 科 毕 业,2006年中山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博士毕业。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厅副主任、 同 时 兼 任 中 信 集 团 董 事 长 及 中 信 银 行 董 事 长 秘 书 。1997 年6 月 开 始 担 任 中 信 集 团 董 事 长秘书。1991 年8月至1993 年10月, 在中国外 交部工作。1993 年10至1997 年5月在 中信 集团负责外 事工作。1996 年1月至1997 年1月 , 在瑞士银行SBC 和瑞士 联合银行UBS 等金 融机构工作。 刘 勇 先 生 , 中 信 银 行 托 管 中 心 总 经 理 。 男 ,1965 年 出 生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曾任中 信银行贸 易 结算部副总 经理,中 信 银行总行营业 部国际业 务部总经理, 中 信银行国际 业务管理 部 总经 理,中 信银行上 海 分行行长助理 兼风险主 管,中信银行 国 际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2007 年6 月 至 今 , 任 中 信 银 行 托 管 中 心 总 经 理 , 负 责 全 行 托 管 业 务。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 , 中 信 银 行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 托 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 本 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切 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 至2012 年9 月30 日, 中 信 银 行 已 托 管20 只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 信 托 产 品 、 企 业 年 金 、 股 权 基 金 、QDII 等 其 他 托 管 资 产 , 总 托 管 规 模 逾 5627 亿元。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 强 化 内 部 管 理 , 确 保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在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中 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 续、稳健发 展;加强 稽 核监察,建 立高效的 风 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 地发现、分析 、 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 控制和风险 防范工作 ; 托管部内设 内控合规 岗 ,专门负责托 管部内部 风险控制,对 基 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中 信 银 行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的 规 定,以控制 和防范基 金 托管业务风 险为主线 , 制定了《中信 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管理 办 法》、《中 信银行基 金 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管 理 办法》和《中 信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检 查 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 规 章制度,涵 盖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业务 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了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操 作 流 程 、 岗 位 职 责 、 行 为 规 范 等 , 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 件,对业务 运行场所 实 行封闭管理 ,在 要害 部 门和岗位设立 了安全保 密区,安装了 录 像、录音监 控系统, 保 证基金信息 的安全; 建 立严密的内部 控制防线 和业务授权管 理 等制度,确 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 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 及规章的规 定,对基 金 的投资运作、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 金 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 资 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 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 息 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 合同和有 关 法律法规及 规章的行 为 ,将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限 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 为或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 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殷宇飞 投资人可以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 网上交 易系统办 理 本基金的开 户、认购 、 申购及赎回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xcfunds.com (2)代销机构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ecitic.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公司网站:www.ccb.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84683893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邮政编码:310052 公司网站:http://www.bigsun.com.cn 客服热线:0571-96598 服务邮箱:96598@bigsun.com.cn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0)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jis.cn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邓寒冰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 -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666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1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16)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24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200040)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1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2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2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4008866338 联系人:周璐 (zhoulu002@pingan.com.cn,0755-22626172) 网址: www.pingan.com 2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2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2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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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1-64385308 2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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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王丽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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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1-58788678-8101 2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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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571-26698533 2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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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联系电话:021- 68649788 传真:021-50120888 联系人:殷宇飞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萧伟强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黄小熠 第六部分


基金的 份额类 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B 两 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 类别 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B 类。 本基金A 类、B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 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第 七部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 集, 经2012年12月19 日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12]1707 号文件核准 募集。 ( 一)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和 存续期 间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基金类型: 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 二) 募集方 式和 募集场 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 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 三) 募集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四) 募集对 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 五) 基金的 最低 募 集份 额 总 额和金 额 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 六) 基金的 认购 1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费 率 不 得 超 过5%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单笔认购金额 A 类 B 类 认购费率(M 为单笔金额) M<100 万 0.60% 0 100 万≤M<200 万 0.40% 2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1000 元/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 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假 定 某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3 元。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 +3)/1.00=9,943.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可 得 到9,943.36 份 基 金 份 额 ( 含 利 息 折 份 额 部分)。 (4)认购手续 投资者需按销售网点的规定办理认购手续。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 的 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 的 确认结果为准 。 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 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者 应及时查询。 (6)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3 ) 在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除 发 售 公 告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资 人 在 代 销 机 构 销 售 网 点 每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 人 民 币 ; 投 资 人 在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50 万 元 人 民 币 ,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 人 民 币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每笔 1,000 元人民币。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柜台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 ( 七) 募集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八) 募集资 金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日 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 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 效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基金募 集失 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在基金募集 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 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 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 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经 登记机构确认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额 限制 1、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有 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 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 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 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 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 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费 用与 赎回费 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A 类 B 类 申购费率(M 为 单笔金额) M<100 万 0.80% 0 100 万≤M<200 万 0.50% 2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 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如下:


持有时间 A 类 B 类 赎回 费率(Y 为 持有期限 ) Y<30 天 0.50% 0.50% 30 天≤Y<1 年 0.30% 0 1 年≤Y<2 年 0.15% 0 Y≥2 年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 七) 申购份额 与 赎回金额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其 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 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则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 (1+0.8%)=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 -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2 =8,267.19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267.19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 用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假 定 某 投 资 人 持 有 该 基 金 不 满30 天 , 在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 份,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 10,000×1.2 =12,000.00元


赎回费用= 12,000×0.5%=6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60=11,940.00元


即投资者持有该基金不满30 天,在T 日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 份,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2元,则其可得到赎回金额为11.940.00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 财产承担 。T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 并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 除 以 上 第4 项 情形外,基 金管理人 应 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 给投资 人。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接受的 赎 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 应 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 户 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 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 延 期支付 ,并 以后续开 放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计 算 依据 。若连续 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放日 发 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 付 最长 不得超 过20个工 作 日 ,并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投资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 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 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部分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一)暂停 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 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1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基金 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 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基金 的冻 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 精选的优质债券 ,力求实现基 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因 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 可上 市交易后不超过2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 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现金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 好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 变化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合 考虑宏观环境、市场估值水平、风 险水平以及市场情绪,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 益的影响。 2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 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等因素,研究各投资品种的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 定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以获取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潜在收益。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普通债券,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目标久期及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采用目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 利差策略、流动性管理、相对价值配置等策 略进行主动投资。 1)目标久期控制 本基金首先建立包含消费物价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品价格指数、货币供应 量等众多宏观经济变量的回归模型。通过回归分析建立宏观经济指标与不同种类债券 收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市场状况,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及不同期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限债券收益率走势变化,确定目标久期。 当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将上升时,降低组合久 期;当预测未来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自上而下进行 期限结构配置。具 体来说,本基金将通过对央行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等众 多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从而通过子弹型、哑铃型、梯形等 配置方法,确定在短、中、长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信用利差策略 一般来说,信用债券的收益率主要由基准收益率与反应信用债券信用水平的信用 利差组成。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环境与信用债市场供需状况两个方面对市场信用利差 进行分析。首先,对于宏观经济环境,当宏观经济向好时,企业盈利能力好,资金充 裕,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收窄;当宏观经济恶化时,企业盈利能力差,资金紧 缺,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 扩大。其次,对于信用债市场供求,本基金将从市场容 量、信用债结构及流动性等几方面进行分析。 4)相对价值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市场上同类债券的收益率、久期、信用度、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比较, 寻找其他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并进行投资。 5)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杠杆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地通过回购融资来提高资金利用率,以 增强组合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 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来跟踪债券 的价格走势,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中信标普债券指数系列最早由中信证券于 2000 年推出,现已正式纳入中信标普 指数体系。该指数系列包含 5 个独立的固定收益指数,它们是中信标普国债指数、中 信标普企业债券指数、中信标普可转换债指数、中信标普银行间债券指数以及中信标 普全债指数。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旨在追踪中国的国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市 场,它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上市的债券。该指数 已成 为广为机构投资者认可的投资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基础指标,并且它易于观察,任何 投资人都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获得指数数据,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 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并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五)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偏低风险收益品种。 ( 六) 投资决 策依 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久期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 卖: (1)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4)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5)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7)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 七) 投资决 策流 程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投资 决策制度,以保证本基金产品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的贯彻实施。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 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 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 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 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 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 交易。 (5)监察稽核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 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 场预期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 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 八)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10%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本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如果法律法 规对 基金 合 同 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 限 制作出变更 的,以变 更 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 用于本基金, 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 金 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资产配置 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 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 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 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 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金融资 产和金融负债 。 ( 四) 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 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 错误, 或国 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 场 规则变更等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 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 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 此 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 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当次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B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 方式;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支付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程 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 金 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 帐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 机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 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 照 《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本基金的B 类基金份额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为基金财产及基金运作所开立帐户的开户费和维护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若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 二) 上述基 金费 用由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 延。 3.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4% 。 在通常情况下,B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B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4.除管理费、托管费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和前述十五(一)所列 之外的 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后, 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 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 费 率、 基金托 管费 率、B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调高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 B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或 B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 率等相 关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 前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六) 基金税 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 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按规定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 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二) 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基金年 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基 金季度 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 式。 ( 八)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澄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 十一)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信息 ( 十二)信息 披露 文件的存 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 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 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投资组合主要由固定收益类证券组成,波动率相比权益 类产品较小,并且和宏观经济的运行紧密相关,风险来源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1)政策风险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可能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势呈 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 状况的恶化而不能继续支付利息或者本金,此 时债券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在我国,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具备极低的 信用风险;金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公 司,它们都拥有稳健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信用等级较高;企业债券的信用 等级参差不齐,也会由于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变化,由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 构功能还并不健全,需要持有人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 控。 (5)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 能充分 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流动性风险 债券的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情况,转出债券回收 本息的灵活性,一般债券的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弱。债券型基金如果在遇到大额赎 回,或者市场资金面的突然恶化会产生流动性风险。 (7)再投资风险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 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 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8)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 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9)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 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 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 货带来的期货投资 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 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 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 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 持有大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 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 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 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及提高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率。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重大 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 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5.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 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 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 五) 基金托 管人 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 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 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 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 基 金份 额具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 二)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 三) 召集人 和召 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 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 七)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 式、程 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 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 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及提高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率。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 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5.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 金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周期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 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 企业债、公 司债、央 行 票据、地方政 府债、中 期票据、短期 融 资券、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 转债)、 资 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债券回购、银 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 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 须 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 规定)。本 基金不直 接 买入股票、权 证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 因 所持可转换 公司债券 转 股形成的股 票、因投 资 于分离交易可 转债而产 生的权证,在 其 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2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8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2)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80%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4)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10%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本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作出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 部门取消 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 基 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的有关 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比 例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起 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9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投 资 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 构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 与 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 并 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 供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 性、全面 性。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 准。如果基 金托管人 在 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 督 流程,基金管 理人仍违 规进行交易, 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系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并 协助基金管 理人采取 必 要措施阻止该 交易的发 生,若基金托 管 人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 法阻止该交 易发生时 , 基金托管人有 权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由 此造成的损 失和责任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对 于 交易所场内已 成交的违 规交易,基金 托 管人应按相 关法律法 规 和交易所规 则的规定 进 行结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基 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 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 慎 的风险控制原 则在该名 单中约定各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 定 期或不定期 对银行间 债 券市场现券及 回购交易 对手的名单进 行 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 减 少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 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人于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 调 整的名单开 始生效, 新 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 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 管 理人撤销交 易,经提 醒 后基金管理人 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 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 所 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进 行交易。如果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 理 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 有利于信用 风险控制 的 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 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与 交 易对手重新 确定交易 方 式,经提醒后 仍未改正 并造成基金资 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 成的纠纷及 损失。若 未 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 金 管理人确定的 时间内仍 未承担违约责 任 及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 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相 应损失先行予 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 交 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 管 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 市 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 先 约定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 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紧急通知 》、《关 于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 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 有 关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 券的投资决策 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 上 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 管 人有足够的 时 间进行 审 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上述资料后 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求的有关 必要书面 信 息。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 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并应至少于 拟 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度情况进 行监督, 并 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 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 管人认为上述 资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料可能导致 基金出现 风 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 管 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 的 消除 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 果基金托管 人切实履 行 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 任 何责任。如果 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实履 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监管部 门的规定 , 制定严格的 关于投资 中 期票据的风险 控制制度 和流动性风险 处 置预案,并 书面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人依据上述文 件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中 期 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 如 未 来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对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另 有 规 定的,从其约定。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情况,有 关制度、 信 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 处 置预案的完善 情况,有 关额度、比例 限 制的执行情 况。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 上述事项违反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以 及 本协议的规 定,应及 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 理人纠正。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 协 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 核查。基金 管理人应 按 相关托管协议 要求向基 金托管人及时 发 出回函,并 及时改 正 。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 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 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如果基 金托管人 未 能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 , 导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人应承 担 连带责任。 8.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 合条件的 所 有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就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另 行 签 订 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 在 相关协议签 署、账户 开 设与管理、投 资指令传 达与执行、资 金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划拨、账目 核对、到 期 兑付、文件 保管以及 存 款证实书的开 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 中 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法 律法规,以 及国家有 关 账户管理、利 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 各 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的符合条 件的存款 银 行的名单执 行,如基 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将基金资产投 资 于该名单之 外的存款 银 行,有权拒 绝执行。 该 名单如有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 新 名单前提前两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 值 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 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 知后应在下 一个工作 日 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 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 基 金托管 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 ,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 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规 要 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 基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 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 有 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 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 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 的 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 基 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 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 合同、本 托 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 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 后 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 管 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 期 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 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 管 人改正,并 予协助配 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 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 正 或未在合理 期限内确 认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 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基金管 理人进行 有 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 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 基 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运 作 办 法》等有关规 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 募 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 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 人为本基金开 立的资产 托管专户中, 基 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 当 日出具确认 文件。同 时 ,基金管理人 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2 名 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 令 办理资金收 付 。本基 金 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刻制、 保 管和使用。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 借 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 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 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 未 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 基 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 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 资 格,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 易;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 券 市场债券托管 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 务时,如果 涉及相关 账 户的开设和使 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 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 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 则 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 物证券也可 存入中央 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 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 金 托管人控制下 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 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应 由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保管。基金 管 理人在代 表 基金签署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时 应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 原 件,以便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 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 管理人在合同 签 署后30个工 作日内通 过 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 等 安全方式将合 同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 合 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该 计算日基金 份额总份 额 后的数值。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 到 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 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 日 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 的 基金份额净 值并以双 方 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 复 核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 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 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因此,本 基 金的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 管理人,就与 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 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 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 关 规则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托 管人可以 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妥 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保存期 限 为15 年。基 金托管人 不 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 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 决的,应 提 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 则 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 点 为北京,仲 裁裁决是 终 局性的并对相 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 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规 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 金 合同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 。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 核 准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聘 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 继 续 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 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应 计 分 配 比 例 , 在 此 基 础 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清算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 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会计 师 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 务 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并 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更改。在从销售 机构 获 取 准 确 的 客 户 地 址 和 邮 编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负 责 寄 送 基 金 投 资 人 对 账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年1 月 份 至 少 向 所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一次对账单。对账单在每年(12月31日)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寄出。


网上直销客户若发生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将在交易确认的次月以电子文件形式 寄出交易对账单。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 的渠道,采 用定期定 额 的方式申购 基金份额 。 定期定额投资 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限制 , 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请参见本基金公 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 供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 转换服务。具 体实施时 间和业务规则 请 参见本基金公告。


(四)电话查询服务


信诚基金免长途费客服专线400-6660066,可提供安全高效自动电话语音查询,或 转接专人服务。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xcfunds.com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 网上资讯服务以及在线客服服务。


(六)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 七) 客户投诉和建议处 理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网站留言、传真等 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 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 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投 资人还可以通 过 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 免 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 证监会核准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