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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纯债A(550018)

信诚纯债: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诚优质 纯 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 理 人 : 信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8 四、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9 五、基 金备 案 .................................................................................................................................... 10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11 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18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6 九、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33 十、基 金的 托管 ................................................................................................................................ 35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35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36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42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43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48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51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52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53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7 二十、 违约 责任 ................................................................................................................................ 60 二十一 、争 议的 处理 ........................................................................................................................ 61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61 二十三 、其 他事 项 ............................................................................................................................ 62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3 一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 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 人合法权 益。 ( 二) 基 金 合 同 是 规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基 本 法 律 文 件 , 其 他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 如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冲 突 , 均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投 资 人 自 依 本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三) 信诚 优质 纯 债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之 外 披 露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其 内 容 涉 及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 如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冲 突 , 以基 金 合 同 为 准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因 法 律 法 规 的 修 改 或 新 法 律 法 规 的 颁 布 施 行 导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4 致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不 一 致 , 应 当 以 届 时 有 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 、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信诚优质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信诚 优质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信诚优质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 2011 年6 月9 日颁布并于 2011 年10 月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5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可以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非交易过户、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6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合法存续的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 期 34.日/ 天 : 指 公 历 日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 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7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7.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8.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 应收 的款项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8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 避免、无法克服 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 三 、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的名称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 精选的优质债券 ,力求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 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B 两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 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B 类。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9 本基金A 类、B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四、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 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 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者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 率不得超过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10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 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 五、 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自基金 募集结束 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 以公告 。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 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 人认购的基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11 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 期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12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经登记机构确认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13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 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 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 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14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收取 申购费,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25%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6.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5%。本基金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B 类基金份额赎回收取赎回费,赎回 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对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B 类基金份额赎回不 收取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15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监管部门履行必要 的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 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除以上第 4 项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16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 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依据 。若连续两个或 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17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部分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1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18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七、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19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 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邮政编码:100027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 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20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2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22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23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24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25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 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 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26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 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27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28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 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29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 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30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4)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31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32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重新清 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33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条 件 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34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6)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35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 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 基 金的托 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 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 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非交易过户、 基金销售业 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36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 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 、行政等强制检查情形 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 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义务。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 精选的优质债券 ,力求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37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交 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2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现金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 风 险偏好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并不因市场 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市场 估值水平、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情绪,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系 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 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等因素,研究各投资品种的利差及其变化趋 势,制定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以获取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潜在收 益。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38 对于普通债券,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目标久期及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 下,采用目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利差策略、流动性管理、相对价值 配置等策略进行主动投资。 1)目标久期控制 本基金首先建立包含消费物价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品价格指数、货币 供应量等众多宏观经济变量的回归模型。通过回归分析建立宏观经济指标与不同 种类债券收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市场状况,预测未来市场 利率及不同期限债券收益率走势变化,确定目标久期。 当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将上 升时,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测未来利率下降 时,增加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自上而下 进行期限结构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将通过对央行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 胀率等众多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从而通过子弹型、哑 铃型、梯形等配置方法,确定在短、中、长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信用利差策略 一般来说,信用债券的收益率主要由基准收益率与反应信用债券信用水平的 信用利差组成。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环境与信用债市场供需状况两个方面对市场 信用利差进行分析。首先,对于宏观经济环境,当宏观经济向好 时,企业盈利能 力好,资金充裕,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收窄;当宏观经济恶化时,企业盈利 能力差,资金紧缺,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扩大。其次,对于信用债市场供 求,本基金将从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及流动性等几方面进行分析。 4)相对价值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市场上同类债券的收益率、久期、信用度、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比 较,寻找其他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并进行投资。 5)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杠杆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地通过回购融资来提高资金利用 率,以增强组合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39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 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来跟踪债券的价 格走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信标普债券指数系列最早由中信证券于 2000 年推出,现已正式纳入中信标 普指数体系。该指数系列包含 5 个独立的固定收益指数,它们是中信标普国债指 数、中信标普企业债券指数、中信标普可转换债指数、中信标普银行间债券指数 以及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旨在追踪中国的国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和可转换债券 市场,它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上市的债券。该指 数已成为广为机构投资者认可的投资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基础指标,并且它易于 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获得指数数据,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 透明性 。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 权重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 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并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中等偏低 风险收益品种。 (六)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久期配置和具体证券 的买卖: (1)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40 (4)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5)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 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7)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投资决策制度,以保证本基金产品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的贯彻实施。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 判断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 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 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 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 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 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 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 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 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41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 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作 出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 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42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 收的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43 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 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44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45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金 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46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47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 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48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划拨 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49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本基金的B 类基金份额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载明; 9.为基金财产及基金运作所开立帐户的开户费和维护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若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5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 3.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4% 。 在通常情况下,B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B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 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和前述十五(一)所列 之 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后, 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 金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51 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六、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 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当次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B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 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52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 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53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按规定将 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5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55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 报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56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57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 免费 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及提高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 率。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58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 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5.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59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 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60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 础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违约责 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 规 定或者 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61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 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 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 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二 十一 、 争议 的处 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 十二 、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 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获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62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 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三 、其他 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