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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纯债A(550018)

信诚纯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信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录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 5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 7 三、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7 四、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13 五、清算与交割 ................................................................................................ 14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 15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 15 附:本基金直销机构及各代销机构联系方式名录 ........................................ 17


3 【重要 提示】 1.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已 获中国证 监会 2012 年 12 月 19 日证监 许可[2012]1707 号文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 准 并 不代 表 中国 证 监会对 本 基金 的 价值 和 收益作 出 实质 性 判断 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 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类别为债券 型,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 3. 本 基 金 的管 理 人为 信 诚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 以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 基金 托 管 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 银行” ) ,注册登记机构为本 公司。 4.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3 年1 月14 日至2013 年2 月4 日,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 司直销中心 及网上交易平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招 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交通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 信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信证 券 (浙 江 )有 限 责任公 司 、中 信 万通 证 券有限 责 任公 司 、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 银 万国 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 国 银河 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国 泰 君安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华 福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 司、 西 藏同 信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光 大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齐鲁 证 券有 限 公司、 长 江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天相 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信 达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 平安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华泰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世 纪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 上海 天 天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司 、 上海好 买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司、 上 海长 量 基 金 销 售投 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 杭州 数 米基 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 深圳 众 禄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 司和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代销网点销售认购本基金。 5.本基金募集 对 象为 个 人投 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个 人 投 资者指依法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18 周岁 以上(含 18 周岁)的自 然人;机构投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 资 开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合法 注 册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 有 关政 府 部门批 准 设立 并 存续 的 企业法 人 、 事 业 法人 、 社会团 体 或其 他 组 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 定 的条 件 ,经 中 国证监 会 批准 投 资于 中 国证券 市 场, 并 取得 国 家外汇 管 理局 额 度 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 6. 投 资 人 欲购 买 本基 金 ,需 开 立 本公 司 基金 账 户。 基 金 募集 期 内本 公 司直 销 中 心 、 本公 司 网上 交 易系统 和 代销 机 构的 代 销网点 同 时为 投 资人 办 理开立 基 金账 户 的 4 手 续 。投 资 人在 办 理基金 账 户开 户 手续 时 可同时 办 理认 购 申请 。 一个投 资 人只 能 开 立和使用本公司的一个基金账户; 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 无须重复开户 。 7.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 民币 。 通过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平 台 办理 本 基 金认 购 业务 的 不受 直 销 网点 最 低 认 购 金额 的 限制, 最低 认 购 金额 为 单笔 1,000 元 。 投资 人 在募 集期 内 可 多次 认 购 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 8.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B 两 类。 在 投资 人 认购、 申 购时 收 取认 购 费、申 购 费, 在 投资 人 赎回时 根 据持 有 期 限收取赎 回 费的 基 金份额 , 称为 A 类; 不 收取 认 购/ 申 购费 用 ,但对 持 有期 限 少 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B 类。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并分别公布基金净值 。 9. 销 售 网 点( 指 代销 网 点和/ 或 直销 网 点和/ 或本公 司 网 上交 易 平台 ) 对申 请 的 受 理 并不 表 示对 该 申请的 成 功确 认 ,而 仅 代表销 售 网点 确 实接 受 了认购 申 请, 申 请 的 成 功确 认 应以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 的确 认 登记为 准 。投 资 人可 以 在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到原认购网点 查询认购成交确认 情况。 10.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 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 详 细 情况 , 请详 细 阅读刊 登 在中 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 员会 指 定报 刊 和网站 上 的 《信诚 优 质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以 下 简称 “ 招募 说明 书” ) 。投资人亦 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认购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1. 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业务办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以各代销机构在其 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为准 。 12.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本基金增加其他代销机构的,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 13.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 短 基 金募 集 期限 , 并及时 公 告。 但 整个 募 集期 限 自 基金 份 额发 售 之日起 不 超过 三 个 月。 14.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0066 或 021-51085168 咨询购买事宜 。


5 15.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 一 、本 次 基 金份 额发 售 基 本情 况 (一) 基金名称 信诚 优质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 550018,B 类 550019) ( 二) 基金 类别 债券 型 (三)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六) 募集 对象 个 人 投 资者 、 机构 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七) 销售渠道与销售地 点 1 、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平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电话:021-68649788 直销中心传真交易专线:021-50120895 客服电话:400-666-0066 或 021-51085168 发 售 期 间, 客 户可 以 通过 本 公 司客 户 服务 中 心电 话 进 行募 集 相关 事 宜的 问 询、 开放式 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6 2 、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xcfunds.com 3 、代销机构 代 销 机 构的 联 系方 式 请见 本 公 告的 附 件, 如 在募 集 期 间新 增 代销 机 构, 则 另行 公告。 如本次募集期间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由该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 八) 募集时间安排与基 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 2013 年1 月14 日至2013 年2 月4 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认 购 的情 况 ,依 据 法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规 定 适当 延 长或 缩 短募集 期 ,但 整 个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 基 金募 集结 束 之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 验资 机 构 验资 ,自 收 到验资 报 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 (九) 基金认购方式与费 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费率为: 认购基金份额类别 单笔认购金额 (万) 费率 A 类 M<100 万 0.6% 100 万≤M<200 万 0.4% 200 万≤M<500 万 0.2% M≥500 万 1000 元/笔 B 类 0 (1)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 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7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10,000 元,认购 费率为 0.6%,假定认购期产生的 利息为1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 +1)/1.00=9,941.3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本金,可得到 9,941.36 份基金份额。 (2)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 基 金 的有 效 认购 款 项在 基 金 募集 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 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将 折 算为 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 息转份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二、 募集 方 式与 相关 规定 1 、 本次基金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 时发售。 2 、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每 笔最低金额 1,000 元人 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 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 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 、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4 、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其中机构投资者需在其首次办理开户 和认购的销售网点办理重复认购。 三、 直 销中 心的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 (一) 个人投 资者 1 、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3 年 1 月14 日至 2013 年2 月3 日, 上午 9:30 至下 午15:00;2013 年2 月 4 日, 上午 9:30 至下午 17:00 (周六、 周日及法定节假日 不 受理认购)。


8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 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 基金账户业务 申请表》 ; C. 指定银行账户实名制凭证; D.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的 , 还 需 提 供 经 公 证 的 委 托 代 办 书 、 代 办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 投资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填妥的经投资 人/代办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留存经 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原件 及复印件。 2) 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 电 汇 或支 票 主动 付 款方 式 将 足额 认 购资 金 汇入 本 公 司指 定 银行 开 立的 下列 直 销资金专户。 A. 中信银行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号:7311010187200000315 B. 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31001550400050007459 C. 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 大广场支行 账


号:1001141529025700738


D.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帐


号:03492300040004652


9 3) 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 认购 手续: A. 《基金交易申请表》 ; B. 银行付款凭证/ 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C. 《基金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代理情况) ; D. 《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适用于传真交易) 。 投资人 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 3 、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5:00 之前,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未到 基金管理人 指定 基 金 直销 资 金专 户 ,则当 日 提交 的 申请 顺 延受理 。 申请 受 理日 期 (即有 效 申请 日 ) 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 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 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 5:00 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也不 接受顺延受理 认购申请的 ;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 7 个工作日内(届时募集期已结束 的 除 外) 投 资人 可 以 就已 到 账资 金 再次 提 出认购 申 请, 未 再次 提 出认购 申 请的 由 本 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 机构投 资者 1 、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3 年 1 月14 日至 2013 年2 月3 日, 上午 9:30 至下 午15:00;2013 年2 月 4 日, 上午 9:30 至下午 17:00 (周六、 周日及法定节假日 不 受理认购)。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应 有 有 效 的 年 检 记 录) ; 事 业法 人 、 社会 团 体其 他 组织 需 提 供加 盖 单位 公 章的 由 民 政部 门 或 其 他 主管 部 门 颁发 的 注 册 登 记证 书 复印 件 ;如为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的,还 应 提交 中 国证 监 会颁发 的 《合 格 境 10 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 B.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C.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 D. 制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 E.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 F.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G.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或负责人章)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非法定代表 人亲自办理时提交) H. 预留印鉴卡;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 有效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加 盖单位公章) , 如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还需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 许 可 证》 复 印件 ; 加盖公 章 的法 定 代表 人 身份证 明 文件 复 印件; 加盖单 位 公章 的机 构 代 码证 和 税务 登 记证的 复 印件 ; 指定 银 行出具 的 开户 证 明复 印 件;填 妥 并加 盖 公 章的申请表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提交) ;预留印鉴卡。 2) 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 电 汇 或支 票 主动 付 款方 式 将 足额 认 购资 金 汇入 本 公 司指 定 银行 开 立的 下列 直 销资金专户。 A. 中信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账


号:7311010187200000315 B. 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31001550400050007459 C. 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11 账


号:1001141529025700738 D. 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帐


号:03492300040004652


3) 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 认购手续 : A. 《基金交易申请表》 ; B.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 C. 《基金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代理情况) ; D. 《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适用于传真交易) 。 投资人 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 4) 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 认购手续 : A. 《基金交易申请表》 ; B. 银行付款凭证/ 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C. 《基金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代理情况) ; D. 《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适用于传真交易) 。 投资人 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 3 、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5:00 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 基 金 直销 资 金专 户 ,则当 日 提交 的 申请 顺 延受理 。 申请 受 理日 期 ( 即有 效 申请 日 ) 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 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 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 5:00 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 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 本 公司将在 7 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 金 退 回, 投 资人 可 在退回 的 认购 资 金到 账 后再次 提 出认 购 申请 ( 届时募 集 期已 结 束 12 的除外) (三) 直销网 上交易流程 1 、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3年1月14日至2013 年2月4日 (周六、 周日照常受理 认购)。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开户流程: (1)登陆信诚基金网上直销网址,选择"新开户"选项 (2)阅读风险提示函,并签订网上直销协议 (3)选择银行卡, 输入个人信息 (4)用户将连接至指定银行的专门页面进行资料验证操作 (5)完成验证后输入个人信息,开户成功 (6)新用户第一次登录时,系统会要求投资人进行风险测评 认购流程: (1)登陆信诚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2)选择需认购的产品,点击"认购"选项 (3)输入认购金额 (4)确 认认购金额 (5)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卡、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开通的天天盈账户 用户将连接到银行或账户验证密码 , 招商银行卡用户 和支付宝基金账户用户 将 自动扣款,认购完成 。 3 、信诚基金网上直销网址为 : https://trade.citicprufunds.com.cn/ 4 、支持的银行卡及账户种类: (1)建设银行银行卡(该银行卡需办理USB KEY 证书并开通网上交易) (2)农业银行银行卡 (3)招商银行银行卡 (4)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开通的天天盈账户 (5)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基金投资账户 5 、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3:00之前, 若投资 人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 13 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 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3: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也不接 受顺延受理认购申请的; E .本公司 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四、 代销 机构 的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 ( 一) 中信银行 1 、个人投资者 1) 开户 (或账户注册) 及认购的时间: 中信银行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营业时 间(非交易时间受理的业务将延后至下一交易时间进行办理)。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① 事先办妥中信理财宝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② 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A. 中信理财宝(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B. 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 (包括居民身份证、 护照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 下同); C.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③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 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信银行的说明为准; (2)个人投资者如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 2 、机构投资者 1) 开户 (或账户注册) 及认购的时间: 中信银行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营业时 间(非交易时间受理的业务将延后至下一交易时间进行办理)。


14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①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 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 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 单位公章的复 印件; ② 办理基金业务法人授权委托书; ③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或法人授权书);


④ 印鉴卡一式三份; ⑤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 《开户许可证》 或 《开立 银行账户申请表》 原件及复印 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⑥ 填妥的相关基金开户申请表和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章)。 3) 注意事项: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 续,需填写并提交基金 认购申请表。若有其他 方面的要 求,以中信银行的说明为准。 ( 二) 其他代 销机 构 投资人在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 、清 算与 交割 1 、 基金合同生效前, 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 认购资金冻 结 期 间的 利 息折 算 为基金 份 额, 归 投资 人 所有, 不 收取 利 息折 算 基 金份 额 的认 购 费 用。 2 、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 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 无 效 之日 起 三个 工 作日内 向 投资 人 的指 定 银行账 户 或指 定 券商 资 金账户 划 出。 通 过 直 销 机构 进 行认 购 时产生 的 无效 认 购资 金 在认购 结 束后 三 个工 作 日内向 投 资人 的 指 定银行账户划出。 3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


15 六 、基 金的 验资 与基 金合 同生效 在 本 基 金募 集 结束 后 ,由 银 行 出具 基 金募 集 专户 存 款 证明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委托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自 收 到 验资 报 告之 日 起十 日 内 , 基金管理 人 向中 国 证 监会 提 交验 资 报告 , 办理 基 金 备案 手 续。 自 中国证 监 会书 面 确认 之 日起, 基 金备 案 手续 办 理完毕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若 本 基 金募 集 失败 , 本基 金 管 理人 应 以其 固 有财 产 承 担因 募 集行 为 而产 生 的债 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基金认购人 。


七 、本 次份 额发 售当 事人 和 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 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142 号 经 营 范 围: 基 金募 集 、基 金 销 售、 资 产管 理 、境 外 证 券投 资 管理 和 中国 证 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网址:www.xcfunds.com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16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邮政编码:100027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承 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债 券 ;从事 同 行业 拆 借; 买 卖、代 理 买卖 外 汇; 从 事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 信 用证 服 务及 担 保;代 理 收付 款 项; 提 供保管 箱 服务 ; 结汇 、 售汇业 务 ;经 国 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注册登记机 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 四) 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 五) 会计师 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17 法定代表人:萧伟强 电话:8621 5359 4666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附:本基金 直销机 构及各代销 机构联 系方式名录 1. 直 销机构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殷宇飞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网 上交 易 系统 办 理本 基 金 的开 户 、认 购 、申 购 及赎 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xcfunds.com. 2. 代 销机构 :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ecitic.com


18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电话: (021)58781234


19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84683893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邮政编码:310052 公司网站:http://www.bigsun.com.cn 客服热线:0571-96598 服务邮箱:96598@bigsun.com.cn (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20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0)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层至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jis.cn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 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邓寒冰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 -888-888


21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666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1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16)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24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 闸路1508号(200040 )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1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22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2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2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23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4008866338 联系人:周璐 (zhoulu002@pingan.com.cn,0755-22626172) 网址: www.pingan.com (2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2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2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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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1-64385308 (2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 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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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1-68596916 (2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王丽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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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1-58788678-8101 (2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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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571-26698533 (2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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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 求选 择 其他 机 构 代理 销 售基 金 ,并 及 时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