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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60天B(485022)

工银60天: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1 工 银瑞 信 60 天理财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一、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简 介 ( 一)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 二)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兴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邮政编 码:350013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8 月 26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卖 、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资产 托管业 务;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汇 业务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财 务顾问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2 注册资 本:107.86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本基金 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和 监管 机构依 法要 求提 供的 信息 , 以及 不时 的更 新和 补充, 并保证 其 真实性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3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 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 管理 费率 和销售 服务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证 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 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4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年 化收 益率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5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六)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 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6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收 益率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各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以 基 金管 理 人 收 到提 议 当 日 的 基金 份 额 计 算, 下 同) 提议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7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设置 、申 购费率 、 赎回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出书 面提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8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 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 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9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 现场开 会 、 通讯方式 开会 及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载 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也可 以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5)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 表 决效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10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以 ( 含10% ) 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就 召 开 事由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11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 (含 50% ) 以上多 数选 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含 50%) 以 上 通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2) 所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12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13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基 金收益 分配 原 则、 执行方 式 ( 一)基金 收益 的 构成 基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 款 利息 收入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作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 金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相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不 收取 再投 资费; 2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各 类基 金份额收 益情 况,以 基金 净收益为 基准 ,为投 资者 每日计 算 当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收益 并分配 , 并 在运 作期 期满 集中支 付。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收益 分配保 留到 小数 后 2 位, 第三位 截位 。 截 位部 分收 益, 按 截位 尾数 大小排 序依 次分 配 0.01 元 ,直至 实际 分配 收益 与当 日基金 总收 益一 致, 如果 尾数相 同则 由 注册登 记系 统随 机分 配; 4 、本基 金根据 各类基 金份 额每日收 益情 况,按 当日 收益全部 分配 ,若当 日净 收益大 于 零时, 为投 资者 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者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净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者不 记收 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 算并分配 ,累 计收益 支付 方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 额) 方式 。 若 投资 者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 计收 益为 正值 , 则为 投资 者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 则缩 减投 资者基 金份 额 。 投资 者可 通过在 基金 份 额 运作期 到期 日赎 回基 金份 额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付 收益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有 基金 的分配权 益; 当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14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和 运作期 年化收 益率 (若有)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应于 节假日 结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假日 期间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 日的七 日年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年 化收益 率(若 有) , 以及节 假日后 首个开 放日 各级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七 日年化 收益率 和运作 期年 化收益 率(若 有) 。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有新 的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满例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五、 与基 金财产 管理 、 运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式 与比例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7%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顺 延 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08%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顺 延 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3.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对于 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 的基金 份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15 额持有 人 , 基 金年 销售 服务 费率应 自其 达 到A 类 条件 的开放 日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适 用 A 类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费 率。 本基金B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于 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年 销售 服务 费率应 自其 达 到B 类 条件 的开放 日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适 用 B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率。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经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划出 ,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分别支 付给 各个 基金 销售 机构。 4. 除管 理费 、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六 、基金 财产 的投资 方向和 投资限 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工具 , 包 括现 金、通 知存 款、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 期票 据 ;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据 、 短 期融资 券 ,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其 他 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上买入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和新股 增发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二)投 资限 制 1.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16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评级 在AAA 级以下 的企 业债 券;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 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180 天;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4)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应 当是具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资 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或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5)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 期超过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券摊余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7)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过 397 天;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除 外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AAA以上(含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基 金 投 资于 一家 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及 短期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0)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 准: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17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A-1级 或相 当于A-1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例如 ,若中 国 主权评 级为A-级 ,则 低于 中国主 权评 级一 个 级 别的 为BBB+ 级) 。 3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 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20个 交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0 个交 易日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18 制 。 七、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和 公告方 式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总 份 额余额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和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 收益率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反馈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和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按 信息 披露 规定 予以 公布。





八、 基金 合同 解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 序 以及基 金财产 的清算 方式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8)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19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和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份额类别 设置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赎 回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或收 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 行,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公 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起30 个交 易日 内 , 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 发生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 算。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后,发 布基 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20 (2)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情形 发生 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摘要 21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和律 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取 得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