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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产业债(206018)

鹏华产业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华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鹏华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人: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重要提示] 1、鹏华产业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以 下简称 “本 基金”)的 募集及其 基金份额 的发 售已获中国 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2]1545 号 文批准 。中 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 核准并不 代表中 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 风险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推 荐或者保证 。 2、本基金是 契约型开 放式债券 型基金。 3、本基金管 理人为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 下简 称“本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为中 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注 册登记机 构为鹏华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4、 本基金自 2013 年1 月 14 日 起至 2013 年 2 月 4 日 止, 通过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销售 机 构 非限量公 开发售 。 5、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 。其 中直销机构 指本公司 设在 深圳 、北 京、 上海、 武 汉、 广州 的直销中 心及本基 金管理人 网 上交易系统; 代销机构 包括中国 建设银 行、国信证 券公司等 。 6、本基金募 集对象 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 7、本基金首 次募集不 设规模限 制。 8、 投资者欲 认购本基 金,需开 立本基金 管理人 的开 放式基金账 户。若已 经在本公 司开 立开放式基 金账户的, 则不需要 再次办理 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 公司直销 中心和指 定的基金 销售代理机 构网点同 时为投资 者办理开 户和认购 手续 。开户和认 购申请可 同时办理 。 9、 本基金代 销网点每 个基金账 户单笔最 低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 如果代销 机构业务 规 则规定的最 低单笔认 购金额高 于 1,000 元人民币, 以 代销机构的 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 的首次 最低认购金 额为 50 万 元,追加 认购单笔 最低认购 金 额为 1 万元, 不设级差 限制(通 过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网 上交易系统 等特定交易 方式认 购本 基 金暂不受此限制) , 本基金直 销中心单 笔认购最低 金额可由 基金管理 人酌情调 整 。 本基金募 集期间对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最高累计 认购金额不 设限制。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10 、 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 以多次 认购本基 金。 认购申 请 一经销售机 构受理, 即 不得撤销 。 11 、 销售机构 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 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 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 理 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 于认购申 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 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 使合 法权利。 12 、 本公告仅 对本基金 募集的有 关事项和 规定予以 说 明, 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 情 况,请仔细 阅读 2013 年1 月 9 日刊登在 《上海 证券 报》和本公 司指定代 理销售机 构网站上 的《 鹏华产 业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 13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 。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 公司网站 下载基金申 请表格和 了解有关 基金募集 事宜。 14 、 募集期内, 本基 金还有可 能新增代 理销售机 构, 请留意近期 本公司及 各代理销 售机 构的公告, 或拨打本 公司及各 代理销售 机构的客 户服 务电话咨询 。 15 、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 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 ) 或 基 金 管理人指定 的各代理 销售机构 的客户服 务电话咨询 本基金的 认购事宜 。 16 、基金管 理人可综 合各种情 况对本基 金份额的 发售 安排做适当 调整,并 予以公告 。 17 、 基金管理 人提示投 资者充分 了解基金 投资的风 险 和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 的风险承 受 能力, 审慎选 择适合自 己的基金 产品。 基 金管理人 依 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低收 益。 本基 金属于债 券基金, 其预期 的风 险和收益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低 于混合型 基金、 股票型基 金, 为证券投 资基金中 的中低风险 品种。 本基 金面临 的主要风 险 包括: 系 统 性风险 、 非系 统性风险 、 管理风 险、 流 动性风险、 本基 金特定风 险及其他 风险等。 本基 金 以1 元初始面值 发售, 但 在 市场波动 等因 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 仍有可能 出现亏损 或基金净 值 仍有可能低 于初始面 值。 基金管 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 做 出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 险, 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 金前应认 真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 合同。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 况 1、基金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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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产业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简称:鹏 华产 业债债券; 基金代码 :206018 ) 2、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 式,债券 型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 额初始面 值为 1.00 元人民币 5、基金投资目标 在追求基金 资产稳定 增值、 有效 控制风险 的基础上, 通 过对产业债 积极主动 的投资管 理, 力求取得超 越基金业 绩比较基 准的收益 。 6、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主 要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固定 收益 类品种, 包括国 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央行 票据、 地方债 、 中期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 可转换 债券 (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 中小企业私 募债、 资产 支持证 券、 次级债 、 债券回 购 、 银行存款等 。 本基金 不直接从 二级市 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金融 工具, 也 不参与一 级 市场新股申 购、 股票增 发, 因所 持可转 换公司债券 转股形成 的股票、 因 投资于分 离交易可 转 债而产生的 权证, 在其 可上市交 易后不 超过 10 个交 易日的时 间内卖出 。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对 固定收 益类资产 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对产业债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 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所指产业 债是指金融 债(不含政 策性金融债) 、公司债、企业 债、短期融 资券、 可转换债券 及可分离 转债、 中期 票据、 资 产支持证 券 等除国债、 政 策性金融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等之外的 非国家信 用固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 例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 种 的投资 比例。 7、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合同 生效满 6 个月后, 若基金在 每季最后 一个 交易日收盘 后每 10 份 基金份额 可 供分配利润 高于 0.05 元(含) ,则基金 须进行收 益分 配,本基金 收益每年 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 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 供分 配利润的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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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募集规模 本基金首次 募集不设 目标上限 。 9、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 基金管理 人直销网 点直销和 基金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代 理机构代 销 两种方 式 公开发售。 10 、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本基金代销 网点每个 基金账户 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 为 1,000 元, 如果代 销机构业 务规则规 定的最低单 笔认购金 额高于 1,000 元人 民币, 以代 销 机构的规定 为准。 直销 中心的首 次最低 认购金额 为 50 万元, 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 为 1 万元, 不设级差 限制(通 过本基金 管 理人基金网上交 易系统等特 定交易方式 认购本基金 暂 不受此限制) , 本 基金直销中 心单笔认 购最低金额 可由基金 管 理人酌 情调整 。 本基 金募集期 间对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最高 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限 制。 11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12 、 销售机构 (1)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建设银行 在 全国 的营 业网点 办 理对投资 人的开户 和认 购业务。


在 募 集 期 间 , 投 资 人 可 拨 打 建 设 银 行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33 或 登 录 建 设 银 行 网站: www.ccb.com 。 (2)其他代 销机构 和 直销机构 具体各代销 机构和直 销机构的 联系 方式 请见 “ 六、 本次 募集当事人 或中介机 构” 的 “ (三 ) 销售机构” 的相关内 容。 13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本基 金的募 集期 为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不超 过三 个月。 (2)本基金 的发售时 间为 2013 年1 月 14 日至2013 年2 月4 日 止。 (3)截止本 基金募集 期结束之 日,若本 基金募 集总 份额不少于2 亿份, 募集总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 且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不少于 200 人, 则本基金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完备案 手续后, 可以宣 告本基金 合同生效; 否 则本基金 可延 长募集期并 及时公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若募集期 (包 括延长后 的募集期 ) 届满, 本基金仍 未 达到法定合 同生效条 件, 本基金 管 理人将 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 费用 , 并将已 募集的资金 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 利息在募 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 还给基金 认购人。 14 、 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 , 以上基金募集期 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为1.00 元人 民币。 2、认购费用 本 基金 对通过 直销 柜台 认购的 养老 金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人 实施 差别 的认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 包括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可 以投 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 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经养 老基金监 管 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 纳入 养老金客户 范围, 并按规 定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非 养老金客 户指除养 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认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适 用于特定 认 购费率, 其 他投资人认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适用于一 般认购费 率, 具体费率见 下表: 认购金额 M(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 万 0.6% 0.24% 100 万≤M<500 万 0.3% 0.09% 500 万≤M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认 购费用应 在投资人 认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 主 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募集 期间 发生的各项 费用。 投资人 在一天之 内如 果有多笔认 购,适用 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 算。 3、本基金认 购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认购 采用金额 认购的方 式。 基金的 认购金额 包 括认购费用 和净认购 金额。 计算 公 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 购金额/ (1 +认购费 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 额-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 购金额+ 认购利息 )/ 基金份 额面 值。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 承担。 认购 款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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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 其 中利息 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 记录 为准。 利息折 算的份额 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 位以后部 分舍去,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例如: 某投资 人 (非养老 金客户) 认购本基 金 10,000 元, 所对应的 认购费率 为 0.6% 。 假定该笔认 购金额产 生利息 5.20 元。 则认购份 额为 :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1+认 购费率) =10,000/ (1 +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 金额=10,000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 (净 认购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份 额面值= (9,940.36 +5.20 ) /1.00 =9,945.56 份


即: 投资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金份 额, 在基 金 合同生效时, 投资人账 户登记有 本 基金 9,945.56 份。 4、 认购期利 息的处理 方式 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 额归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其 中利息转 份额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 录为准。 利 息折算的 份 额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小数 点 后两位 以后部分舍 去,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5、认购的方 式及确认 (1)投资人 认购前,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 认购的款项 。 (2)投资人 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 金份额 ,但 已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 (3) 投资 人在 T 日规定时间 内提交的 认购申 请, 通常 应在 T+2 日到原认 购网点查 询认 购申请的受 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 请。 认购的 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 构或基金 管 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 投 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否则, 由 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 承担。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 本基金应 使用本公 司的开放 式基金账 户。 1、已有本基 金管理人 开放式基 金账户的 投资者 ,不 需重新办理 开户。 2、尚无本基金管 理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可 直接在本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 代理销 售机构或直 销网点办 理本公司 开放式基 金账户的 开户 。 3、已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指定 的代理销售 机构或直销 网点办理过本公 司开放式基 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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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手续的 投资者, 可在原处 直接认购 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指定 的代理销售 机构或直销 网点办理过本基 金管理人开 放式基 金账户注册 手续的投 资者, 拟通 过其他代 理销售机 构 或直销网点 认购本基 金的, 须用 已有的 本 基金 管理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在 新的代 理销 售机构 或直 销网 点处办 理开放 式基 金账户 注册 确认后方可 办理本基 金的认购 。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需 开立本基 金管理人 的开放式 基金账 户, 方可直接认 购鹏华产 业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2、每个投资 者仅允许 开立一个 本基金管 理人的 开放 式基金账户 。请投资 者注意, 如同 日在不同销 售机构申 请开立基 金账户, 可能导致 开户 失败。 (三)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开户(或账户 注册)和认购 流程 个人投资者 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 认购流程: 1、 业务办 理时间 :2013 年1 月 14 日至 2013 年 2 月4 日的 9:30 ~17:00 。 周六 、 日营 业。 2、开户程序 及所需材 料


(1)请事先 办妥或持 有中国建 设银行理 财卡或 龙卡 通并存入足 额开户和 认购资金 ; (2)请到网 点提交以 下材料, 办理开户 手续, 开立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的基金 账户; ①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 原件(包 括:居民 身份证、 军官 证、士兵证 等) ; ②本人的中 国建设银 行理财卡 或龙卡通 ; ③填妥的“ 个人开通/ 取消证券 交易申请 表 ” 。 (3 )开户同 时可办理 认购手续 ,需填妥 并提交 “证 券买入(基 金认购/申 购)委托 单 ” 。 3、 如已开立证 券卡, 可 直接持证 券卡及本 人有效身 份 证件原件到 网点开立 鹏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的 基金账户 ;如已开 立基金账 户,可直 接办 理认购业务 ; 4、认购程序 及所需材 料 (1)本人有 效身份证 件原件; (2)填妥的 “证券买 入(基金 认购/申 购)委托 单 ” 。 5、注意事项 (1)请个人 投资者本 人到中国 建设银行 指定的 代销 网点办理开 户和认购 手续; (2) 有关详细的 办理手续, 请查阅代 销网点摆 放的 《 中国建设银 行证券业 务系统个 人客户 操作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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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 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 认购流程: 1、 业务办理 时间:2013 年1 月14 日至 2013 年 2 月 4 日的 9:30 ~17:00。 周六、 日 及 法定节假日 不办理业 务。 2、开户及认 购程序


(1)请事先 办妥或持 有中国建 设银行的 机构活 期存 款账户并存 入足额开 户和认购 资金。 (2) 由被授权人 到开户会 计柜台 提交以下 材料, 办理 开户手续, 开立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的基金账 户: ①机构活期存款 账户的印鉴 卡及印鉴、 营业执照或事 业社团法人证书 及复印件、 军队或 武警开户许 可证及复 印件、 组织机 构代码证 及复印件 。 开户单位为分 支机构的, 还 应提交法 人授权其开 户的书面 证明; ②证券业务 授权书; ③被授权人 有效身份 证明及复 印件、 印 鉴; ④填妥的“ 机构开通/ 取消证券 交易申请 表 ” ,并 加盖 公章和法定 代表人章 。 (3)开户同 时可办理 认购手续 ,请填妥 并提交 “证 券买入(基 金认购/申 购)委托 单 ” 。 3、 如已开立 证券卡, 投 资者可 直接持证 券卡、 被授 权 人有效身份 证明及复 印件、 印鉴 、 营业执照或 事业社团 法人证书 及复印件、 军队或武 警 开户许可证 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 代码证 及复印件 (开户 单位为分 支机构的, 请 提交法人 授权 其开户的书 面证明) 到会 计柜台开 立鹏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


4、认购程序 及所需材 料 (1)被授权 人有效身 份证明原 件; (2)填妥的 “证券买 入(基金 认购/申 购)委托 单 ” 。 5、注意事项


(1)机构投 资者请到 原机构活 期存款账 户开户 会计 柜台办理开 户和认购 手续; (2) 若有其他方 面的要求, 请以中国 建设银行 《中 国 建设银行证 券业务系 统机构客 户操作 指南》为准 。 (四)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开户(或账户 注册)和认购 流程 其他代销机 构包括银 行和证券 公司的开 户和认购 的相 关程序以各 机构相关 规定为准 。 (五)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 户注册)和认 购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 期间,本公 司设在深圳 、北京、上 海、武汉和广州 的直销中心 向首次 认购金额不 低于 50 万 元的投资 人办理开 户 (或账户 注 册) 、 认购手续, 追加 认购单 笔最低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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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金额为 1 万元。 2、认购时间 : 基金份 额发售 日 9:00 至16:30( 周六 、周日和节 假日不受 理申请) 。 3、认购程序 : (1)办理开 户(或账 户注册) : 投资人认购本基 金,需开立 本基金管理 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如已开立 则不需重新 办理。 在基金募集 期间,投 资人的开 户和认购 申请可同 时办 理。办理基 金账户卡 时请注意 :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基金开户 申请表 ② 开户人有效身 份证明复印 件( 证件类 型包括: 身 份证、护照、军 官证、士兵 证等有 效的中国证 件) 。 ③ 投资者风 险承受能 力调查问 卷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基金开 户申请表 》 ② 法人有效 的营业执 照、税务 登记证、 组织机 构代 码证复印件 并加盖单 位公章 ③ 法人授权 委托书 ④ 银行账户 确认书 ⑤ 经办人的有效 身份证明复 印件( 证件 类型包括: 身份证、护照、 军官证、士 兵证等 有效的中国 国籍证件 ) ⑥ 《预留印 鉴卡》 ⑦ 传真交易 协议 ⑧ 投资者风 险承受能 力调查问 卷 ⑨ 法人身份 证复印件 本公司一般 不接受法 定年龄在 十八周岁 以下的人 士作 为基金帐户 的开户人、 授 权委托人 、 经办人; 如果十 八周岁以 下的人士 坚持要认 (申) 购 本公司旗下 未对投资 者年龄做 明确限制 的开放式基 金, 本公司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 金 合同约定, 在 履行相关 手续后决 定是否 予以办理。


已在本公司 代销机构 开立基金 账户的客 户, 需在直 销 中心开立交 易账户 (所 需资料同 开 户) 。 (2)认购基 金: 投资者申请 认购本基 金, 应将足额 申购资金 以转账方 式, 划入本公司 销售汇总 专户,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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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在当日 16:30 前 到账,不 接受除转 账以外的 其它 缴款方式。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 材料: ① 本人身份 证件复印 件(身份 证、军人 证或护 照) ; ② 转账凭证 复印件; ③ 填妥的《 基金认/ 申购申请 表》 。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 材料: ① 已填好的 《基金认/ 申购申 请表》 ,并 加盖预 留印 鉴; ② 转账凭证 复印件。 如果公司直 销系统中 记录的投 资者风险 承受能力 与投 资者的认、 申购 基金的风 险不匹配 , 直销中心可 要求客户 填制《投 资者风险 承受能力 确认 书》并传真 到直销中 心后再做 业务。 (3 )投资者 风险承受 能力调查 ①通过直销 柜台 新开 户或以前 没有做过 风险承受 能力 测评的投资 者需填写 《风 险承受能 力调查问卷》 。 ② 《投资者风 险承受能 力调查问 卷》 对投资 者风险承 受能力的测 评结果与 投资者希 望购 买的基金的 风险等级 不匹配, 需填写《 投资者风 险承 受能力确认 书》 。 (4)缴款: 投资者需按 照鹏华基 金管理公 司直销中 心的规定, 在 办理认购前 将足额资 金汇入鹏 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 清算账户 。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27708405( 同行),102584004055( 跨行) 投资者所填 写的汇款 单据在汇 款用途中 必须注明 认购 的基金名称、 基 金代码和 投资者名 称,并确保 募集期间 工作日当 日 16:30 前 到账。投 资者若未按 上述规定 划付资金 ,造成认 购无效的,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和直 销清算账 户的 开户银行不 承担任何 责任。 若投资者当日未 将足额资金 划付到账, 则以资金到账 日作为认购申请 的受理日(即 有效 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 束, 出现以 下任一无 效认购情 形的, 认购 款项将在本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 个工 作日内划往 投资者指 定的资金 结算账户 ,该退回 款项 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 投资者自 行承担 : ① 投资者划 来资金, 但未办理 开户手续 或开户 不成 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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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投资者划 来资金, 但未办理 认购申请 或认购 申请 未被确认的 ; ③ 投资者划 来的认购 资金少于 其申请的 认购金 额的 ; ④ 投资者在 募集期结 束后认购 资金仍未 到账的 ; ⑤ 本公司确 认的其它 无效资金 。 造成无效认 购的,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和直销 清算 账户的开户 银行不承 担任何责 任。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 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 用。 2、若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 则投资者 交纳的 认购 款项在基金 合同生效 前产生的 利息 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有, 其中利息 及其折算份 额以注册 登记机构 的记录 为 准。 3、注册登记 机构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业务规 则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办 理本基金 的权 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 并 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人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基 金募集期 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 决定停止基 金 发售,且基金募 集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募集 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 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 验资报告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备 案手续办 理完毕, 基金合同 生效。 本 基 金合同生效 前, 投资人 的认购款 项只能 存入专用账 户, 任何人 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 形成的利息 在本基金 合同生效 后折成投 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 ,归投资 人所有。 利息转份 额的 具体数额以 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 录为准 。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 集 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以其 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 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 务和 费用,在基 金募集期 届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资人已 缴纳的认 购款 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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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7595003 联系人:尹东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102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电话: (010 )88082426-178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银 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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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4312 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38927993 传真: (020 )38927990 联系人:梁 剑波 2、 银行代销 机构 (1)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何 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5662 联系人:查樱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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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张 令玮


网址:www.95599.cn


(4)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陈 铭铭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丰 靖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7)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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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汤 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3、券商代销 机构 (1)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2222 号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长城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3)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广州 天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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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 晓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6)华西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239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心1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金 达勇 联系电话:028 -86137782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 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7)申银万 国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 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54047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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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8)湘财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湖南 省长沙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198 号标志 商务 中心A栋11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 : 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9)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 C 座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 中国 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原 中国建银 投资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 、02 、03、05 、11、12 、13、15 、16、18 、19 、20、21、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 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第三方代 销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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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张 玉静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诺亚正 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 姚杰 网址:www.noah-fund.com (3)杭州数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5)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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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沈 雯斌 网址: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 大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 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蒋 章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京展 恒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 闫振杰 联系人: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 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 )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 : 李晓涛 客服电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 蒋 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9)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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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109 传真:(0755 )82021153 联系人:潘 艳梅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 嘉得信律 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国信证券 大厦十二 楼 负责人:闵 齐双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国信 证券大厦 十二楼 联系电话:0755-33033027


0755-33033033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崔 卫群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崔卫群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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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单峰、 刘颖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3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