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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地产(160218)

国泰地产: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泰国 证房地产 行业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国 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 要提 示 .................................................................................................................................................. 1 一 、绪 言 .................................................................................................................................................. 2 二 、释 义 .................................................................................................................................................. 3 三 、基 金管 理人 ...................................................................................................................................... 9 四 、基 金托 管人 .................................................................................................................................... 21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25 六 、基 金份 额分级 与净 值计算 规则 .................................................................................................... 28 七 、基 金的 募集 .................................................................................................................................... 31 八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6 九 、房 地产 A 份 额与 房地产 B 份 额的上 市与 交易 ........................................................................... 37 十 、国 泰房 地产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39 十 一、 场内 份额配 对转 换 .................................................................................................................... 50 十 二、 基金 的投资 ................................................................................................................................ 52 十 三、 基金 的资产 ................................................................................................................................ 56 十 四、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7 十 五、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61 十 六、 基金 收益与 分配 ........................................................................................................................ 64 十 七、 基金 份额折 算 ............................................................................................................................ 65 十 八、 房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 额的终 止运 作 ........................................................................... 74 十 九、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76 二 十、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77 二 十一


风 险揭示 ................................................................................................................................ 81 二 十二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资产的 清算 ........................................................................ 86























招募说明书 二 十三 、基 金合同 内容 摘要 ................................................................................................................ 89 二 十四 、托 管协议 内容 摘要 .............................................................................................................. 109 二 十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19 二 十六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22 二 十七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23 二 十八 、备 查文件 .............................................................................................................................. 124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许 可[2012]1654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金 管理人 保 证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险 。 本 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基 金净值 会因为 证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需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 充分 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 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决 策 。 投 资者 根 据所 持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 但 同时 也需 承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 基 金 投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变化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定风险等。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是本 基金 基础份 额,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高 风险 品种 , 其 预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房地 产 A 份 额和 房 地产 B 份 额通 过场内 的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按照 1 :1 的 基金 份额 配比 分拆而 来。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具 有 与国泰 房地 产份 额不 同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房地 产 A 份额的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较 低 ,房 地 产 B 份额风 险较 高、 预期 收益 相对较 高。 由于 房地 产 B 份额内 含杠 杆机 制的 设计 ,房地 产 B 份 额净值 的变 动幅 度将 大于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和房 地产 A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幅 度, 即房地 产 B 份 额的波 动性 要高 于其 他两 类份额 ,其 承担 的风 险也 较高。 房地 产 B 份额 的持 有人会 因杠 杆 倍数的 变化 而承 担不 同程 度的投 资风 险。 房地产 A 份额和 房地 产 B 份 额可 通 过基金 合同 约 定的配 对转 换方 式合 并为 场内的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或通过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份 额折算 方式 , 折 算为场 内的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从 而还 原为 本基 金基 础份额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在 投资 者 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 化导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 投 资者 自 行负 担 。 当 投 资者 赎回时 , 所得 或会高 于或 低于 投 资者 先前 所 支付 的金 额。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招募说明书 2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和 其他法律 法 规的有关规定 以及《国 泰 国证房地产 行业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说 明书 根 据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 金合同 是规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关 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内 容与 基金合 同有 冲突 或不 一致 之处, 均以 基金 合同为 准。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3 二、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国泰 国证 房地 产行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国泰国证 房地产行 业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 国泰 国证 房地 产 行 业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更 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国泰国证 房地产行 业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 国泰国证 房地产行 业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指《国 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房地 产 A 与房地 产 B 基 金份 额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 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颁布 并于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业务 规则 》 : 指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 实施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则 》 、 《 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 基金申购赎回 业务























招募说明书 4 实施细 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 及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发布实 施的《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市 开放式 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 实施细 则》 及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的 机构。本 基金的注 册登记 机构 为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投资者 : 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和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有关法 律法规可 以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 中国境内 合法注册 登记或 经有权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 和有 效存 续并依法 可以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企业法 人、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第十 一部分 之规定召 集、召开 并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中载 明,并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的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 集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募集金 额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相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 ,基 金管























招募说明书 5 理人 依据《基 金法》向 中国证 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 后,中 国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 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者按 照本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 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存续 期间,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 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存续 期间,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条件 要求基金 管理人购 回 本基 金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 条件,申 请将其 持有 的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 一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基金账 户内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 额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 合《销售 办法》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 代 为办 理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的 机构 ;以 及具有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经深 圳证券交 易所认 可的可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会员 单位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场外:





指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外的销 售机构进 行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和 赎回等业 务的场 所。通过 该等场所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申 购、赎回 也称为 场外认购 、场外申 购、场 外赎























招募说明书 6 回; 场内: 指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内具有 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 员单位 利用 交易 所开放式 基金交易 系统办 理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 和上 市交易等 业务的场 所。通 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 金份额 的认 购、申 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内认购 、场 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认 购、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本系 统 ;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通过场 内会员单 位认购 、申购或 买入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本系 统;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 指国泰 国证 房地 产行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额 ; 房地 产 A 份 额: 指国 泰房地产 份额按基 金合同 约定规则 所分离的 稳健收 益类 份额; 房地 产 B 份额 : 指国 泰房地产 份额按基 金合同 约定规则 所分离的 积极收 益类 份额; 场外份 额: 指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下 的基金 份额 ; 场内份 额: 指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下的 基金 份额 ;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和 互联网 网站 或其它 媒体 ;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投 资者通过 场外销售 机构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注 册的开放 式基金账 户。基 金投资者 办理场外 认购、 场外 申购 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 时需具 有开放式 基金账户 。记录 在该 账户下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注册 登记 系统; 深圳证 券账 户: 指投 资者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 分公司 开设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交 易、 场内 认购、场 内申购和 场内赎 回等业务 时需持有 深圳证 券账 户。 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 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机构的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招募说明书 7 交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者开 立的记 录投资者 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及转 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 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标的指 数: 指国证 房地 产行 业指 数; 上市交 易: 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 者通过 场内会员 单位以集 中竞价 的方 式买卖 房地 产 A 份额 、房 地产 B 份 额的 行为 ; 分拆: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每 2 份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申请 转换 成 1 份 房地 产 A 份额 与 1 份房 地产 B 份额 的行为; 合并: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每 1 份 房地 产 A 份额 与 1 份房 地 产 B 份额 进行 配对 申请 转 换成 2 份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行 为;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指根 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 ,本基 金场内的 国泰房地 产份额 与房 地产 A 份额、 房地 产 B 份 额之间 按约 定的 转换 规则 进行转 换 的行为 ,包 括分 拆与 合并 ;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的操作 ,包括系 统内转托 管和跨 系统 转托管 ;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内 不同 销售 机 构(网 点)之间 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登记的 行为 ;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和 证券























招募说明书 8 登记结 算系 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者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 款金 额及扣款 方式,由 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 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 资方 式; 巨额赎 回: 本基 金赎回申 请份额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超过 上一 工作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持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以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 华人民共 和国现行 有效的 法律、行 政法规、 司法解 释、 地方 法规、地 方规章、 部门规 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 件以及 对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 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 服、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























招募说明书 9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 球金融 中 心 39 楼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021-38561743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3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泰证券 投 资基金 、 金 鑫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估值 优势 可分 离交 易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创新 型封闭 式) , 以及 27 只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鹰 增长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金龙 系列 证券投 资基 金 (包 括 2 只子 基金, 分别 为国泰 金龙 行业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金龙 债券 证 券投资 基金 ) 、 国泰金 马稳 健回 报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鹿保 本增值 混合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金鹏 蓝筹 价值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由金 鼎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 、 国 泰金 牛创 新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国 泰金象 保本 增值 混合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 泰双利 债券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区 位优 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 (由金盛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来) 、国 泰纳斯 达克 10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价值 经典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证 180 金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上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国泰中 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事件驱 动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信用 互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国 泰 成长 优 选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大 宗 商 品配 置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 国泰信用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国 泰 6 个月 短期理 财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现金 管理 货币市 场基 金、 国泰 民安 增利发 起式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另 外, 本 基金 管 理人 于 2004 年 获得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社 保基 金资 产管 理人 资格 , 目 前受 托管 理全 国社 保基金 多个 投 资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获得 企 业年金 投资 管理 人资 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成为 首批获准 开展 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业 务( 专户理 财) 的基金公 司之 一,并 于 3 月 24 日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获 得合 格境 内机构 投资 者(QDII )资格,成 为目 前 业内少 数拥 有 ― 全牌 照 ‖ 的 基金公 司之 一 , 囊 括了 公 募基金 、 社保 、 年 金、 专户 理财 和 QDII 等 管理业 务资 格。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20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1982 年起 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 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 任综 合计 划处、 资金 处副 处长 、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主持 工作 )。1992 年 起任国泰 证券 有限公 司国 际业务部 总经 理,公 司总 经理助理 兼北 京分公 司总 经理 , 1998 年 3 月起 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经理 , 1999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董 事长 、党 委书 记。 庄乾志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1999 年 8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历 任建 设银 行总行 投资 银行 部副 经理 、机构 业务 部高 级经 理。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7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任投 行部 副总兼 证券 公司 重组 办公 室主任 。2007 年 8 月至 2009 年 2 月在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董 事、 党 委委 员及 副总 裁。2009 年 2 月起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工 作 , 先 后任资 本市 场部负 责人 、 战略部 负责 人, 现任 中国 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 室、党 委办 公室 主任 。2012 年 4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林川, 董事, 博士 研究 生 。2006 年 6 月至 2009 年 1 月在美 国华 盛顿 互惠 银行 任高级 计 量分析 师。 2009 年 2 月至 2009 年 7 月在 美国 富升 人 寿保险 任财 务经 理。 2010 年 3 月 起在 中 国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风险管 理部 工作 , 现任 中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风 险管理 部综 合 风险组 负责 人。2012 年 4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招募说明书 11 Philippe SETBON , 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 1991 年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 金 融分析 师; 1993 年起 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 首 席执行 官;2003 年 起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 股 票投 资部 总监 ;2004 年 起任 GENERALI FINANCES SA 副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2007 年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 席执 行 官、投 资总 监;2009 年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董 事会 主席/ 首 席执 行官 。2011 年起 任 Generali Group 首 席投资 官。 并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 森堡 )主 席、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 监 事会 主席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 副 主席 、THALIA SA (Lugano) 董 事会 成员 等职 务。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FCII )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 任中 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总公 司营 业部 助理 经理 ;1994 年 起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控 股有 限 公司总 裁助 理 ;1996 年 起 任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 英国 分公司 再保 险 承保人 ;1998 年 起任 忠利 亚洲中 国地 区总 经理 。2002 年起 任中 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董事 。 2007 年起 任中 意财 产保 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2010 年 6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侯文捷 ,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 券部 项目经 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副经 理, 天津 证 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任、 信息 技术 部主 任、 首席信 息师 、 华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党 组副 书记 ,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金旭,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19 年 证券 从业经 历。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在中国 证 监会工 作, 历任 法规 处副 处 长、 深 圳监 管专 员办 事处 机 构处副 处长 、 基 金监 管部 综 合处处 长。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党 支部 副书 记、 副总 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 在宝 盈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任 总经 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 梅隆 全 球投资 有限 公司 北京 代表 处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5 月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2007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党 委副 书记 。 吴鹏, 独立 董事 , 博 士研 究生。 著名 律师 , 执 业范 围包括 金融 证券 。 曾 在日 本著名 律师 事务所 从事 与中 国相 关法 律工作 , 日 本西 南大 学讲 授中国 法律 。1993 年 回国 从事律 师工 作, 现为北 京中 伦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2001 年 5 月 起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王军,独 立董 事,博 士研 究生,教 授。1986 年起在 对外经济 贸易 大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师 、 副 教授、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 长, 兼任国 务院 学位 委员会 第六 届学 科评 议组 法学组 成员 、 全 国法 律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国际 贸易和 金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 国法 学会 国际 经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招募说明书 12 究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教育研 究会 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新 加坡 国际 仲裁 中 心仲裁 员、 北京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员 、 大 连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等 职。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任吉 林省 长白县 马鹿 沟乡党委 书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任吉 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 1995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立 董事, 大学 专科,高 级会 计师。1964 年起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 组书记 ; 分 行总 会计 师。 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唐建光 , 监 事会 主席 , 大 学 本科, 高级 工程 师。 1982 年 起在煤 炭部 基建 司任 工程 师, 1988 年起任 中国 统配 煤矿 总公 司基建 局任 副处 长, 1993 年起 任煤 炭部 基建 管理 中 心处长 、 副 司 长, 1998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行 资产 保全 部副 总经 理; 2005 年起 任中 国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资 产管 理处 置部 总经 理、 企业 管理 部高 级业 务总 监。 兼任 建投 中信 资产 管理 公司总 经理 、 建银实 业公 司监 事长 。2010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会主席 。 Amerigo BORRINI ,监事 ,大学 本科 ,CFA ,金融 咨询师 。1967 年起 历任 忠 利集团 会 计结算 部 、 忠 利集团 金融 分析师 、 忠利 集团基 金经 理、 忠利 集团 资产管 理公 司财务 部首 席 执 行官、 忠利 集团 财务 部总 监、 忠 利集 团总 经理 助理 、 忠利 集团 首席 风险 官、 忠利集 团兼 并收 购及企 业融 资部 总监 , 并 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IT) 、 BG Fiduciaria SIM 兼任董 事 会主席 及 Autovie Venete S.p.A. 、 Banca Generali S.p.A. 、 Flandria(B) 、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IT) 、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Lux) 、 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NL) 、 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FR) 、 Genirland(IRL) 、 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V(Lux) 、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NL) 、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 、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IT) 、Perseo S.p.A., Torino(IT) 、 Premuda S.p.A., Genvoa(IT) 、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USA) 等 公司 兼任 董 事。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监 事。 刘顺君 , 监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 。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员 工作 , 历 任教员 、 副 主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 在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长 江巴 黎























招募说明书 13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 有限公 司工 作,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分 公司 副总经 理 、 党 组 成员、 纪检 组长 、 工 会主 席, 福 建业 务部 副主 任、 主任, 现任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 4 月 起 任公司 监事 。 沙骎,监 事, 硕士研 究生 。1998 年起 在国泰 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南京 营业 部、平 安 保险集 团投 资 管 理中 心、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 任 行业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交易 主管,从 事研 究、投 资和 交易工作 。2008 年 起在国 泰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任交易 管理 部总监 、研 究部 总监 。现 任公司 投资 副总 监兼 基金 经理。2010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监 事。 王骏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国 泰君 安证 券公 司 会计 、 清 算部 经理 ,2001 年 10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从事 基金 登记 核算 工作 , 现任 运营 管理 部总 监。2007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 硕 士研 究生 , 高 级会计 师,19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 华夏证 券工 作, 历任 营业 部财务 经理 、公 司计 划财 务部副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 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 总经理 、基 金 运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 总监、 稽核 总监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北 京分 公司 总经理 。 梁之平, 本科 ,15 年证券 从业经历 。曾 任国泰 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国 际业 务部研 究 部经理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运营 部总 监、 市场部 总监 兼客 户服 务中 心总监 、 委托 投 资部总 监,2008 年 4 月 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任总 经理 助理 兼财 富管 理中心 总经 理,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2 月兼任 深圳 分公 司总 经理 , 2010 年 4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兼 财富 管 理中心 总经 理。 周向勇 ,硕 士研 究生 ,16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田昆, 博士 研究 生,9 年 证券基 金从 业经 历。2003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博 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工作 ,历 任渠 道经理 、渠 道主 管、 上海 分公司 副总 经理 、北 京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 市场部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 司及零 售业 务总 经理 。2012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招募说明书 14 2012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 林海中 , 硕士 研究生 , 10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 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 中国证 监 会信息 中心 工作 , 历 任专 业助理 、 主 任科 员;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 中 国证监 会基 金 监管部 工作 ,历 任主 任科 员、副 处长 、处 长。2012 年 6 月起 加盟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12 年 8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 长。 4 、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章赟 , 复 旦大 学理论 物理 学博士 , 英国 剑桥大 学管 理学研 究生 。 曾任平 安资 产管理 公 司 资产配 置经 理、 量化 投资 经理。2008 年 5 月 加盟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任 数量金 融分 析 师。 2010 年 3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基金 的基 金经 理助 理; 2011 年 3 月起 担任国 泰金 融 ETF 及国 泰金 融 ETF 联接基金 的 基金经 理;2011 年 5 月 起兼任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2 年 3 月起 兼任 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5 、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其成 员在 公司总 经理 、 分管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 监、 研 究部、 固定收 益部 、 基金 管理部 、 财富 管理 中心、 市 场体 系等 负责 人 员中产 生。 公 司 总经理 可以 推荐 上述 人员 以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 人员 担任成 员 , 督 察长 和运 营体 系负责 人列 席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要职责 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审议 并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出的 公司 整体 投资 策略 、 基金 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及研 究相 关 投资部 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金旭女 士: 总经 理 梁之平 先生 :副 总经 理兼 财富管 理中 心总 经理 周向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张人蟠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黄焱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 沙骎先 生: 投资 总监 张则斌 先生 :财 富管 理中 心投资 总监























招募说明书 15 张玮先 生: 投资 总监 兼研 究部总 监 刘夫先 生: 投资 副总 监 裴晓辉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兼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6 、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招募说明书 16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并 承诺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为 的发 生。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招募说明书 17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七)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 化解 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 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 合规 和有效开 展, 制 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方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该内 部控 制体 系涵 盖了内 部会 计控 制、 风险 管理控 制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司 运营 的各 个方面 ,并 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务 控制 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公司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 2 )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及 各部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形 成一 种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 )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 地位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在 风险 控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 备风 险控制 指标 体系,使 风险 控制更 具客 观性和 操 作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财 务会 计准 则的 要求 ,建立 了完 善的 内部 会计 控制制 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 完 整,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招募说明书 18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建立 了一 整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内 容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过 这些 控制 制度 和流 程, 对 公司 面临 的投 资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通过 对稽 核监 察部 充分授 权, 对公 司执 行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以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确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立 了良 好的 控制 环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 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酬委 员会 、 考 核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对公 司重 大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 行 决策及 监督 ; 2 )在组 织结构 方面, 公司 设立的分 管领 导议事 会议 、总经理 办公 会议、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 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时 公司 各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 既 相互独 立 , 又相互 合作 和制 约,形 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 )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 为 投 资者 服务 的道 德观和 稳健 经营的管 理理 念。在 员工 中加强 职 业道德 教育和 风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为 本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化 ;4 ) 公司稽 核监察 部拥有 对公司 任何 经营 活动 进行 独立监 察稽 核的 权限 , 并对 公司内 部控 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和 有效 性 进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招募说明书 19 1 )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 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 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 营的 核算 工作 ,真实 、完 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与 记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制 、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 保在 基金 核算 和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 关功 能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执行 严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保 证各 部门 的相 对独 立性, 公司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 易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 险 控制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 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 级授 权制 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 行集 中交 易, 以及稽 核监 察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 等 , 加强投 资管 理控 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 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 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 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控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 为保 证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采 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 流 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 公司 制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客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 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招募说明书 20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公司 制定 了规 范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保证 信息披 露的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风险 控制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特 点, 对业 务活 动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 针对 性地 建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公 司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 点是 业务 活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 确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 现有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情 况的 基础 上, 公司 会根据 新业 务开 展和 市场 变化情 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适 应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公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公 司高 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 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_























招募说明书 21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孙 中山 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先 后履 行中 央银 行、 国际汇 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职 能 , 坚 持以服 务社 会民众 、 振兴 民 族金融 为己 任, 稳健 经营 , 锐意 进取 , 各 项业 务取 得了长 足发 展。 新中 国成 立后, 中国 银行 长期作为国家外汇 专业银 行,成为我国对外 开放的 重要窗口和对外筹 资的主 要渠道。1994 年, 中国 银行 改为 国有 独 资商业 银行 。2003 年 , 中 国银行 启动 股份 制改 造 。2004 年 8 月,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挂 牌成立 。2006 年 6 月、7 月, 先 后在 香港 联交 所和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成功 挂牌 上市 ,成 为国 内首家 在境 内外 资本 市场 上发行 上市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银 行是 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中国 内地 、香 港澳 门台 湾及 31 个 国家和 地区 为客 户提 供全 面的金 融服 务 , 主要 经营 商业银 行业 务 , 包括 公司 金融业 务 、 个 人 金融业 务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 并通 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 国际开 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通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集 团保 险及 中银 保险 经营保 险业 务 , 通 过全 资子 公司中 银集 团投 资从 事直 接投资 和投 资 管理业 务, 通过 控股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基 金管理 业务 , 通 过中 银航 空租赁 私人 有限 公司经 营飞 机租 赁业 务。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 稳 健经营 的理 念、 客户 至























招募说明书 22 上的宗 旨 、 诚 信为本 的传 统和严 谨细 致的 作风 , 得 到了业 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 可和赞 誉 , 树 立 了卓越 的品 牌形 象。2010 年度, 中国 银行被 Global Finance ( 《环 球金 融》 ) 评 为 2010 年度 中国最 佳公 司贷 款银 行和 最佳外 汇交 易银 行 , 被 Euromoney ( 《欧洲 货币》 ) 评 为 2010 年度 房地产 业 ― 中国 最佳 商业 银 行 ‖ , 被 英国 《 金融 时报》 评为最 佳私 人银 行奖, 被 The Asset ( 《 财 资》 ) 评为 中国 最佳 贸易 融 资银行 , 被 Finance Asia ( 《金融 亚洲》 )评 为中 国最 佳私人 银行 、 中国最佳 贸易 融资银 行, 被《21 世纪经 济报 道》评 为亚洲最 佳全 球化服 务银 行、最佳 企业 公民、 年度 中资 优秀 私人 银行品 牌。 面对 新的 历史 机遇, 中国 银行 将积 极 推 进创新 发展 、 转 型发展 、跨 境发 展, 向着 国际一 流银 行的 战略 目标 不断迈 进。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 正式将 基金 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 下设 覆盖集 合类 产 品、 机 构类产 品、 全 球托 管产品 、 投资 分析 及监 督 服务、 风 险管 理与 内控、 核算估 值、 信 息 技术、 资金 和证 券交 收等 各层面 的多 个团 队, 现有 员工 120 余 人。 另外 , 中 国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目前,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对 多专 户、 一对一 专户 、社 保 基 金、 保险资 产 、 QFII 资产、QDII 资产、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 券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信托 资 产、 年 金资 产、 理 财产 品、 海外人 民币 基金 、 私 募基 金等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 行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 2010 年末中 国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托管的 资产 突破 万亿 元, 居同业 前列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2 年 3 月 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 周期 混合 、 大 成蓝 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 大成 景宏 封 闭、 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 国泰 金鹿 保本混 合、 国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国泰 区位 优势股 票、 国投 瑞银 稳定 增利债 券、 海富 通股 票、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海 富通 中证 100 指 数(LOF ) 、华宝兴业 大盘 精 选股票 、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股票 、 华 宝兴 业先 进成 长股票 、 华 夏策 略混 合、 华夏大 盘精 选混 合、 华夏 回报二 号混 合 、 华夏回 报混 合、 华夏 行业 股票(LOF) 、嘉实超 短债 债 券、 嘉实 成长 收益混 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混 合、 嘉实 沪 深 300 指数(LOF) 、嘉实货 币、 嘉 实稳健 混合 、 嘉实研 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增长混 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主题 混合 、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 实价 值优 势股票 型、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银河 成长 股票 、易 方达 平稳增 长混 合 、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货 币、 易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易方达 中小 盘股票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联接、万























招募说明书 23 家 180 指数 、 万 家稳 健增 利债券 、 银 华优 势企 业混 合、 银 华优 质增 长股 票、 银华领 先策 略股 票、 景 顺长 城动 力平 衡混 合、 景 顺长 城优 选股 票、 景顺长 城货 币、 景顺 长城 鼎益股 票(LOF) 、 泰信天 天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生 活股 票、 泰信 蓝筹 精选股 票、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招商 先锋 混合、 泰达 宏利 精选 股票 、 泰达 宏利 集利 债券 、 泰 达宏利 中证 财富 大盘 指数 、 华泰 柏瑞 盛世 中国股 票、 华泰 柏瑞 积极 成长混 合、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股 票、 华泰 柏瑞 货币 、 华泰 柏瑞 量化 现行股 票型 、 南方高 增长 股票(LOF) 、国富潜 力组 合 股票 、国 富强 化收益 债券 、国 富成 长动 力股票 、 宝 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 商行 业领 先股 票、 东 方核心 动力 股票 、 华 安行 业轮动 股票 型、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强收 益债 券型 、 诺 德中 小盘股 票型 、 民 生加 银稳 健成长 股票 型、 博时 宏观 回 报债券 型 、 易 方达岁 丰添 利债券 型 、 富 兰克林 国海 中小 盘 股票 型 、 国联 安上 证大宗 商品 股 票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国联 安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 上 证中 小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华泰柏 瑞上 证中 小盘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 长 城中 小盘成 长股 票型 、 易 方达 医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 景 顺长城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 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国 泰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诺德优 选 30 股 票型、 泰达 宏利 聚利 分级 债券型 、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 股票型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 合型、 金鹰 中证 技术领 先指 数增 强型 、 泰 信中 证 200 指数 、 大 成内 需增长 股票 型、 银华 永祥 保本混 合 型 、 招 商深圳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招 商深 证 TMT5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嘉 实深证 基本 面 12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深证 基本 面 12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上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华宝 兴业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易 方达 资源行 业股 票型 、 华 安深 证 300 指数 、 嘉 实信 用债 券 型、 平 安大 华行 业先 锋股 票型、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型 、 泰 信中 小盘 精选 股票型 、 海 富通 国策导 向股 票型 、 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强 型、 泰达 宏利中 证 500 指 数分 级、 长盛同 禧信 用 增 利债券 型 、 银 华中证 内地 资源主 题指 数分 级、 平安 大华深 证 300 指 数增 强型 、 嘉 实安 心货 币 市场 、 上 投摩 根健康 品质 生活股 票型 、 工银瑞 信睿 智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 招 商优势 企业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 国 泰中 小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景 顺长城 优信 增利 债券 型、 诺德周 期策 略股 票型 、 长 盛电子 信息 产 业 股票型 、 诺安 中证 创业 成 长指数 分级 、 嘉实 海外 中 国股票(QDII) 、 银华全球 优 选(QDII-FOF) 、 长盛环 球景 气行 业大 盘精 选股票 型(QDII) 、华泰柏 瑞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QDII) 、信诚金 砖 四 国 积 极 配 置(QDII) 、 海 富 通 大 中 华 精 选 股 票 型 ( QDII ) 、 招 商 标 普 金 砖 四 国 指 数 (LOF-QDII ) 、华宝兴 业成 熟市场 动量 优选 (QDII ) 、大成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 (QDII ) 、长 信标普 100 等 权 重 指 数 (QDII ) 、 博 时 抗 通 胀 增 强 回 报 (QDII ) 、 华 安 大 中 华 升 级 股 票 型 (QDII ) 、 信诚全 球商品主 题(QDII ) 、 上 投摩根全 球天然资 源股票 型、工银 瑞信中国 机会 全球配 置股 票型 (QDII )等 147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覆盖了 股票 型、 债券 型、 混合型 、货 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类 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 不同客 户多 元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 基 金 托管 规模 位 居 同业前 列。


























招募说明书 24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 制 定并 逐 步完善 了包 括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安装 了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 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定 了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 国银 行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 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招募说明书 25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场 外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海 直销 柜台 地址: 上海 浦东 世纪 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39 楼 电话:021-38561759 传真:021-68775881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联系人 :蔡 丽萍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直销 柜台 地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第5 层 电话:010-66553078 传真:010-66553082 联系人 :王 彬 3 国泰基 金 电子 交易 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 交易 页面 电话:021-38561739 联系人 :徐 怡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2 )其 他代 销机 构: 具体 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场 内发 售机 构























招募说明书 26 本基金 场内 将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内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发售 。 尚未取 得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但属 于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的 其他机 构, 可在 本基 金房 地产 A 份额 和 房地产 B 份 额上 市后 ,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房 地产 A 份 额和房 地产 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 电话 :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招募说明书 2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屈斯洁


联系人 :魏 佳亮























招募说明书 28 六 、基 金份额分级 与净值 计算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 括国 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础份 额(简称 ―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 ) 、 国泰 国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稳健 收益 类份额 (简 称 ― 房地 产 A 份额 ‖ ) 和国 泰国 证房地 产 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的积 极收 益类 份额 ( 简称 ― 房 地产 B 份额 ‖ ) 。其 中, 房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配 比始 终保 持 1:1 的比 例不变 。 (二) 基金 运作 概要 1 、本基 金通过 场外、 场内 两种方式 公开 发售。 投资 者场外认 购所 得的份 额, 将被确 认 为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投资 者场内 认购 所得 的份 额, 将按 1 ∶1 的基 金份 额配 比自动 分拆 为房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 额。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认 购所 得的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场内 份 额的分 拆, 由基 金管 理人 委托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 无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 2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国泰 房地产份 额设 置单独 的基 金代码, 只可 以进行 场内 与场外 的 申购和 赎回 , 不上市 交易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规定 的上 市条 件的情 况下 , 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 额可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交 易代 码不 同。 3 、房 地产 A 份额 、房 地 产 B 份额 与国 泰房 地产 份 额的资 产合 并投 资运 作。


4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本基 金将根据 基金 合同约 定, 办理场内 的国 泰房地 产份 额与房 地 产 A 份额 、房 地产 B 份额 之间的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将 其场 内 的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按 1 :1 的 基金 份额 配比 ,申 请分拆 为房 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 ;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持有的 房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 额, 按 1 :1 的基 金份额 配比 , 申请合 并为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的场 内份 额。 场外 的国 泰房地 产份 额不 进行 份额 配对转 换。 场外 的国泰 房地 产份 额通 过跨 系统转 托管 至场 内后 , 可按 照场内 的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配对转 换规 则 进行操 作。


5 、无论 是定期 份额折 算, 还是不定 期份 额折算 (有 关本基金 的份 额折算 详见 本基金 合 同 ― 二 十二 、 基 金份 额折 算 ‖ ) , 其 所产 生的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不进 行自 动分 拆 。 投资人 可选 择 将上述 折算 产生 的国 泰房 地产份 额 按 1:1 的 比例 分拆为 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 额。 (三) 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 额的 净值 计算 原 则 在本基 金房 地产 A 份额 和 房地产 B 份额 存续 期内 , 本基金 将在 每个 工作 日按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对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 额分别 进行 净值 计算 , 房 地产 A 份额 为























招募说明书 29 低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 对稳 定的基 金份 额 , 本 基金 扣除 掉国泰 房地 产份 额对 应的 净资产 部分 后 剩余的 净资 产将 优先 确保 房地 产 A 份 额的 本金 及房 地产 A 份额 的约 定收 益; 房地 产 B 份额 为高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的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扣 除掉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对应 的净资 产部 分 后剩余 的净 资产 在优 先确 保房地 产 A 份 额的 本金 及 约定收 益后 ,将 计为 房地 产 B 份额 的净 资产 。 在本基 金房 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 存 续 期内 , 房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原则 如下 : 1 、房 地产 A 份额 约定 年 基准收 益率 为 ― 一年 期定 期 存款利 率( 税后 )+4.00 % ‖ ,其中 , 一 年 期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利 率以 最 近 一 次 基金 份 额 折 算的 折 算 基 准 日中 国 人 民 银行 公 布 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存 款基 准利 率为 准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至 第一 次基 金份额 折算 基 准 日 期 间 的 一年 期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利 率 以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中 国 人 民银 行 公 布 并执 行 的 金 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基准利 率为 准。 房地产 A 份 额的 约定 日单 利收益 率为 房地 产 A 份额 的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除以 365。房 地产 A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第 1 个基 金份额 折算 基 准日期 间、 或 自上一 个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 定期 折算 基准 日或 不定期 折算 基准 日) 后的 下一个 日历 日起 至下一 个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期 间 , 以 1.000 元 为基 准, 采用 房地 产 A 份 额约 定日单 利收 益 率累计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诺也 不保 证房地 产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获 得约 定基 准收 益或本 金 安全, 在本 基金 出现 极端 损失的 情形 下, 房地 产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收益可 能低 于 其约定 基准 收益 ,也 可能 遭受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 2 、本 基金 一份 房地 产 A 份额与 一份 房地 产 B 份 额 构成一 对份 额组 合, 一对 房地 产 A 份额与 房地 产 B 份额 的份 额组合 的净 值之 和等 于两 份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的 净值 。计算 出房 地 产 A 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后, 根据房 地 产 A 份 额、 房 地 产 B 份额 和国 泰房 地产 份 额各自 份额 净 值之间 的关 系, 计算 出房 地产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3 、 基 金份 额折 算 (定 期折 算或不 定期 折算 ) 后 , 房 地产 A 份额、 房地 产 B 份 额各自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方 法保 持不变 。 4 、 在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定 期折 算基 准日和 不定 期折算 基准 日) , 按 照上 述 原则计 算 出来的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房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均为 折算基 准日 折 算前各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规则























招募说明书 30 假设: T 日为计 算日 , T 日国泰 房地 产份额 、房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分别为NAV 、 ? ? A NAV 、 ? ? B NAV ; T R 为 T 日房地 产 A 份额的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 t 为 房地 产 A 份 额的 应计 收益 天数, 则 t =min{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含该 日) 至 T 日的实 际天数 ; 最近一 个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的 次日 (含 该日 )至 T 日的实 际天 数} 。 则: NAV =T 日闭 市后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净 值/T 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总 数 ? ? ? ? ? ? ? ? ? ? ? NAV R t A NAV T 2 365 000 . 1 000 . 1 min ) ( ; 其中,T 日闭 市后 本基 金的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本 基金 总资产 减去 总负 债后 的价 值,T 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为T 日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 的份额 数 之 和。 ) ( 2 ) ( A NAV NAV B NAV ? ? ? (五) 房地 产 A 份额 与房 地产 B 份 额的 终止 运作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房 地产 A 份额 和 房地产 B 份额 可申 请终 止 运作。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经本 基金 所有 份额 以特 别决议 的形 式表 决通 过 , 即 须经参 加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国 泰房 地产份 额、 房地产 A 份 额 和房地 产 B 份 额各 自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2/3 以上 ( 含 2/3 ) 通过 方 为有效 。























招募说明书 31 七、基 金 的募集 (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 【2012 】1654 号 文 核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 、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基 金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 、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 定 期 ( 三) 发售 时间 本基 金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 具 体发 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 四) 发售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 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基 金发 售结束 后 , 投 资者场 外认 购所得 的 全 部份额 将确 认为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 投 资者 场内 认购 所得的 全部 份额 将 按 1:1 的基金 份额 配 比自动 分拆 为房 地 产 A 份 额和房 地 产 B 份额 。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各销 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开发售。场 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发 售。 尚 未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 但 属于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的其 他机构 ,可 在本 基金 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 上市后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 办理本 基金 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地 产 B 份 额的 上市 交 易。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任 何与基 金份 额发 售有 关的 当事人 不得 预留 和提 前发 售基金 份 额。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 五) 发售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者 (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禁止 购买 者除外 )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 投资 者 。























招募说明书 32 ( 六)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1 、认 购费 用 募集期 内 投 资者 可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1)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采 用 金额认 购的 方式 ,认 购费 率如下 :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50 万


0.8%


50 万≤M <100 万


0.5%


M≥ 1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 金场 内认 购采 用 份额认 购方 法, 认购 费率 如下: 认购份额(M )


认购费率


M <50 万份 0.8%


50 万份 ≤M <100 万份 0.5%


M≥ 100 万份 每笔 1,000 元


基 金 认 购费 用 不列 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 用于 基 金的 市 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 登 记 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 用。 2、募集 期间 认购 资金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利 息 的具 体金 额,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3 、基 金 认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 法 (1) 场外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额 认 购份 数=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期 间的 利息 )/ 基 金份 额 初始 面值 。























招募说明书 33 认购费 用以人民币元 为单位,计 算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认 购份额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资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资产所 有。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5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 认 购费 率 为 0.8% , 假定 募集 期产 生 的利息 为 10.50 元, 则可 认购 国泰 房 地产份 额的 份额 数为 : 净认购 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认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认购份 额= (4,9603.17 +10.50 )/1.00 =49,613.67 份 即: 该投 资者 投资 5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 如 果选 择 场外认 购 , 可 得 49,613.67 份国泰 房 地产份 额。 (2) 场内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方 法, 计算 公式 为: 认购金 额=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1+ 认购 费率 )× 认购 份额 认购费 用=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认购 份额× 认 购费 率 净认购 金额=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息/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场内认 购金额计算结 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利息 折算的份额 采 用截位 法保 留至 整数 位, 余额计 入基 金资产 。 例: 某 投资 者认 购本 基金 50,000 份, 认购 费率 为 0.8% , 假定 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10.50 元,则 认购 金额 和利 息折 算份额 为:


认购金 额=1.00× (1+0.8% )× 50,000=50,400.00 元 认购费 用=1.00× 50,000× 0.8%=4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1.00× 50,000=50,0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10.50/1.00=10 份 即: 投资 者认 购 50,000 份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 需缴 纳 认购金 额 50,400.00 元, 若 募集期 产























招募说明书 34 生的利 息 为 10.50 元, 利 息折算 的份 额截 位保 留到 整数位 为 10 份, 其 余 0.50 份 对应 金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最 后 该 投资 者实得 认购 份额 为 50,010 份。 (3) 房地 产 A 和 房地 产 B 基 金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 投资者 场内 认购 所得 的全 部份 额将 按 1 :1 的 基金 份额 配 比自动 分 拆为房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 ,其 份额 计算 公 式如下 : 房地 产 A 份额= 场内 认购 份额总 额× 0.5 房地 产 B 份额= 场 内认 购 份额总 额× 0.5 其中 , 其 中, 房地 产 A 份 额和房 地 产 B 份额 计算 结 果采用 截位 的方 式 , 保 留 到整数 位, 余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计算 的结果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 例: 本基 金发 售结 束后 , 某投资 者场 内认 购 了 50,010 份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 将 按 照 1:1 的基金 份 额 配比 自动 分拆 为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 额, 所得 份额 如下 : 房地 产 A 份额=50,010× 0.5=25,005 份 房地 产 B 份额=50,010× 0.5=25,005 份 (七) 基金 认购 的具 体规 定 1 、认 购时 间安 排和 投资 者 认购需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本基金 的认 购时 间安 排 、 投 资者 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请详 细查 阅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或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关公 告。 2 、认 购的 方式 和确 认 (1)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采 用 金额认 购的 方式 ,场 内认 购采用 份额 认购 的方 式。 (2)投 资者 认 购前, 需按 销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若 资金 未全额 到 账 则认购 无 效,基 金管 理人 将认 购无 效的款 项退 回。 (3) 投资 者 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 基 金销售 机构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 申 请。认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当日 (T 日 )在规 定时 间 内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者 通 常应在 T+2 日到 原销 售网 点查询 交易 情况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可 以到原 销售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书 。























招募说明书 35 3 、认 购的 限额 (1) 通 过场 内认 购本 基金 时, 每 笔最 低认 购 国 泰房 地产份 额 为 50, 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的必 须 是 1,000 份 的整 数倍, 且单 笔认 购最 高不 超 过 99,999,000 份。 (2) 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时, 投 资者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为 50,000 元 (含 认 购费) 。 场外各 代销 机构 对本 基金 最低认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业 务规 定 为准。 (3)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者 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 (八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募 集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招募说明书 36 八、基 金 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具 备下列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金 备案 手续: 1 、基 金募 集份 额 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具备 上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交 验资 报 告,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招募说明书 37 九、房 地产 A 份额与房 地产 B 份额的上市 与交易 (一) 房地 产 A 份额 与房 地产 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本基 金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的情况 下 , 房地 产 A 份 额与 房地 产 B 份额分 别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与交 易, 交易 代码 不同。 1 、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房地 产 A 份 额与 房地 产 B 份额上 市后 ,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房 地 产 A 份 额与 房地 产 B 份 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国泰房 地产 份 额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转 至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并分 拆成 房地产 A 份 额 与房地 产 B 份 额后, 方可 上市 交易 。 2 、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 月内 ,房地 产 A 份 额与 房地产 B 份额 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 交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份 额 上市公 告书 。 3 、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1) 上市 首日 ,房 地产 A 份 额与 房地 产 B 份额 的 开盘参 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房地 产 A 份额与 房地 产 B 份 额的 份 额净值 ; (2) 房 地 产 A 份额 与房 地 产 B 份额 上市 交易 遵循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相 关业 务规 则及规 定。 4 、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5 、上 市交 易 的 行情 揭示 房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交易 ,交 易行 情通 过行 情发布 系 统揭示 。行 情发 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6 、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 、 暂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招募说明书 38 本基金 房地 产 A 份 额与 房 地产 B 份 额的 停复 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按 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执行 。 7 、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市 交易 的规则 等相 关规定 内 容进行 调整 的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 并 按照新 规定 执行 ,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招募说明书 39 十、 国 泰房地产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国 泰房 地产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办理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代销 机构 为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且符合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风 险控 制要 求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投资 者 需 使用 深圳 证券账 户,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内申购 、 赎 回业 务。 办 理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场外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机 构为直 销机 构和 场外 代销 机构。 投资 者 需 使用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办理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外申 购、赎 回业 务。 本基 金不 对房地 产 A 份 额或 房地产 B 份额 单独 开 放场内 申购 、 赎回 。 本 基 金场内 、 场外 代销机 构名 单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公 告中 列明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 基金 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公告 开始办理 国 泰 房 地 产份 额 申购或赎 回之日,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以销售 机构 公布 的时 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 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或者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且 基金 管理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 视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申请 , 其国 泰房地 产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国泰 房地产 基金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的 申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本基金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的 赎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在确定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的 申购开 始时 间与 赎回 开始 时间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申购 或 赎回开 始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 体 上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40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 申请当日 国泰房地产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基金 采用金 额申购 和份 额赎回的 方式 ,即申 购 国 泰房地产 份额 以金额 申请 ,赎回 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以 份额 申请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国泰房地 产 份 额时, 基金 管理人按 先进 先出的 原则 ,即对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时 , 注册 登记 确认 日期 在先的 基金 份 额先赎 回, 注册 登记 确认 日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4 、当日 国泰房 地产份 额 的 申购与赎 回申 请可以 在当 日 业务办 理 时 间结束 前撤 销,在 当 日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结 束后 不得撤 销; 5 、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国 泰房 地产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务 时, 需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6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 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必 须有 足够 的 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等不 承担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任 何 损 失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及时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 请的 确 认情 况 , 否则 , 如 因申请 未得 到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 投资 者 自 行承 担。 基金 销售 机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申 购、 赎回 的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招募说明书 41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等不 承担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任 何 损 失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 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 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本基金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50,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各 代销 机构 对本 基金 最低申 购 金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为准 。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国 泰 房 地 产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赎 回 申 请 最 低 份 数 为 1000.00 份 ,若 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销 售网 点保 留的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不足 1000.00 份 ,则 赎 回时必 须一 起赎 回。 3 、本基 金不对 投资者 每个 基金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余额 进行 限制, 但各 代销机 构 对交易 账户 最低 份额 余额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代销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4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投资者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 申购 ,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如 下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50 万


1.0%


50 万≤M <100 万


0.6%


























招募说明书 42 M≥ 1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不 高于 0.5% , 随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本 基金的 场 内赎回 费率 为固 定赎 回费 率 0.5% ,不 按份 额持 有时 间分段 设 置 赎回 费率 : 场外赎 回费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 2 年


0


场内赎 回费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为 固定 值0.5% , 不按 份额 持有 时 间分段 设 置赎回 费率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 资者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5 、办理 本基金 份额场 内申 购、赎回 业务 应遵守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购 、 赎回 业务规 则有 新的规 定 , 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修 改 , 并 按 照新规 定执 行, 且此 项修 改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以申请 当日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1) 申购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的计算 ①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招募说明书 43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国泰 房地 产份 额基 金份 额净值 ②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国泰 房地 产份 额基 金份 额净值 场外申 购的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 入 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资产 承担。 场内 申购 的 国 泰房 地产份 额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整数位 , 整 数位 后小数 部分 的份 额对 应的 资金返 还至 投资 者 资 金账 户。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 ,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 率为 1.0% ,假 设申 购当 日 国泰房 地 产份额 净值 为 1.128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 ,000/ (1+1.0%)=49,504,95 元 申购费 用=50 ,000 -49,504,95 =495.05 元 申购份 数=49,504,95/1.128 =43,887.37 份 若投资 者是 场外 申购 ,则 所 得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为 43,887.37 份。 若 投资 者是 场 内申购 , 则所得 份额 为 43,887 份 , 整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申购 份额(0.37 份 )对 应的 资 金返还 给投 资 者。具 体计 算公 式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43,887× 1.128=49504.54 元 退款金 额=50 ,000-49504.54-495.05=0.41 元 即投资 者投 资 50 ,000 元 从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则可 得到 43,887 份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同时 应得退 款 0.41 元。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国泰 房 地产份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金额 ,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 金额 ,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资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 归基金 资产 所有 。























招募说明书 44 本基金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 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份数× T 日国 泰房 地 产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50 ,000 份场 外 国 泰房 地 产份额 , 持有 0.5 年时 决 定赎回 , 假 设赎回 当日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净值 1.250 元 ,则 其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50 ,000× 1.250=62.500.00 元 赎回费 用=62.500.00× 0.5% =312.50 元 净赎回 金额=62.500.00-312.50 =62187.50 元 若该投 资者 持有 的是 场内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则 赎回 费率为 固定 值 0.5% , 其获 得的赎 回 金额如 下: 赎回金 额=50 ,000× 1.250=62.500.00 元 赎回费 用=62.500.00× 0.5% =312.50 元 净赎回 金额=62.500.00-312.50 =62187.50 元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舍 五 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资产 承担 。T 日的 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申 请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申 请总份 额扣 除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 一工作 日基 金总 份额 (包 括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房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 额 )的 10% ,为 巨额赎 回。























招募说明书 45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包 括国 泰房 地产份 额、 房地产 A 份 额 和房地 产 B 份 额)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 对 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 单个账 户申 请 赎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受 理部 分除 赎回 申请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 一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投资 者可 以选 择如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的处 理方 式, 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场 内赎 回申请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有关 业务规 则 办理。 (3)当 发生巨 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 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指定 媒体 予以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 含 2 个开 放日 )发 生巨额 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国 泰房 地产份 额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 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招募说明书 46 利益时 ; (5)基 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 回投 资 者 账 户。 发生 上述 除第 (4 ) 项 外的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购 申请 时, 应当依 法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形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并依法 公 告。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 值的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除非 发 生巨额 赎回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若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 支付最 长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者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法 公告 。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依法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指定 媒体 ,刊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























招募说明书 47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国泰 房地产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指定 媒体连 续刊 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国 泰房 地 产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开办 本基 金国 泰房地 产份 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服 务 。 基金 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 (十一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与 质押 1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和经 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 继承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 其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赠‖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强制执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2 、符合 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自申 请受 理日起 二个 月内办理 ;申 请人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3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 关依法 要求 的基金账 户或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 冻。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 包括 现金 分红 和红利 再投 资 ) 一并冻 结。 4 、如相 关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质押业务 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 管 理人将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 (十二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管























招募说明书 48 1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本 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 则。场 外认 购或申购 的国 泰房地 产份 额,登 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 内认 购 、 申 购的 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或上市 交易 的房 地产 A 份 额和房 地产 B 份额 ,登 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深 圳证券 账户 下。 (2)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中的 国泰 房地产 份额 ,可以直 接申 请场内 赎回 ,不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但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 , 按 1 : 1 的份 额配 比分 拆为 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地 产 B 份额 后 ,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3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中 的房地产 A 份额 和 房地 产 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上 市交易 ,不 能直 接申 请场 内赎回 ,但 可按 1:1 的份 额配比 申请 合并 为 国 泰房 地产份 额的场 内份额 后, 再申 请场 内赎 回。 (4)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既 可以直接 申请 场外赎 回, 也可以 在 办理跨 系统 转托 管后 ,转 至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按 1 :1 的 份额 配 比分拆 为房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 ,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 2 、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 国 泰房地产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 同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 (2)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国泰房 地产 份额赎回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需 办理 已持 有 国 泰房 地产份 额 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3)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 办理 国 泰房 地产份 额 场内赎 回的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元 )、 或变 更办 理 房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 会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 需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3 、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 系统转 登记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 国 泰房地产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登记 的行 为。 (2)本 基金跨 系统转 登记 的具体业 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定 办理。























招募说明书 49 (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 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资者 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招募说明书 50 十一、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 办 理场内 的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与分级 份额 (注: 分级 份额 指房 地 产 A 份额 和 房地 产 B 份 额的 统称) 之间 的场 内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 (一)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1 、场内 份额配 对转换 :指 根据基金 合同 约定, 场内 的国泰房 地产 份额与 分级 份额之 间 进行转 换的 行为 ,包 括分 拆与合 并。 2 、 分 拆: 指 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场内 的国 泰房 地产 份额按 照 1 :1 的 基金 份额 配比分 拆 成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 额的 行为 。 3 、合 并: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 约定, 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 按照 1 :1 的 基金份 额 配比合 并成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4 、场外 的国泰 房地产 份额 不进行份 额配 对转换 。场 外的国泰 房地 产份额 通过 跨系统 转 托管至 场内 后, 可 按 照场 内份额 配对 转换 规则 进行 操作。 (二) 业务 办理 机构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 转换 业务的办理机构见招 募说 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 当在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办理 机构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其提 供的 其 他方式 , 办理 场内份 额配 对转换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该业 务的 办理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三) 业务 办理 时间 场内份额 配对 转换, 自基 金合同生 效后 不超 过 6 个 月的时间 内开 始办理 ,基 金管理 人 应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四)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原则 1 、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 额申请 。 2 、如果 申请场 内份额 的分 拆,国泰 房地 产份额 的场 内份额数 ,必 须是相 关业 务公告 规 定份额 的正 整数 倍。 3 、 如 果申 请场 内份 额的合 并, 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 产 B 份额 必须 同时 配对 申 请, 且 房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 额的份 额数 必须 分别 为相 关业务 公告 规定 份额 的正 整数倍 ,份 额 配比 为 1:1。























招募说明书 51 4 、国泰 房地产 份额的 场外 份额如需 申请 进行场 内份 额的分拆 ,须 跨系统 转托 管为国 泰 房地产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后 方可进 行。 5 、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应 遵循届 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基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或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可视 情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 并在 正式 实施前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五) 业务 办理 程序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程 序,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最 新业 务规 则, 具体 见 相关业 务公 告。 (六) 暂停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的 情形 1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注 册 登记机 构 、 业 务办理 机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该业 务的情 形 。 2 、基金 管理人 根据本 基金 届时投资 运作 、交易 的实 际情形可 决定 是否暂 停接 受配对 转 换。 3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况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就 暂停 场内 份额配 对 转 换业 务予 以公 告。 当恢复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时 ,基 金管 理人 也将 在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 (七) 业务 办理 费用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办理 机构 可对 该业 务的办 理收 取一 定的 费用 , 具体见 招 募说明 书及 相关 业务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52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 股、新 股(一 级市场 初次 发行或 增发) 、 债券 、债券 回购、 权证 、 股指期 货 以 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 票 的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 -95% , 其中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90% , 现金、债券 资 产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产 比例 为 5% -10% , 其中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投资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管理 人坚 持指 数化 投资理 念, 以低 成本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所表 征的 市场 组合, 以期 获得标 的指 数所 表征 的市 场平均 水 平 的投 资收 益。 (四) 投资 策略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即 按照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股票 投资组 合 , 并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但 因特 殊情 况 (如 成份股 长期 停 牌、 成 份股 发生 变更 、 成 份股权 重由 于自 由流 通量 发生变 化、 成份 股公 司行 为、 市 场流 动性 不足等 ) 导 致本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按照 标的 指数 构成 及权重 进行 同步 调整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投资组 合进 行优 化, 尽量 降低跟 踪误 差。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是 追 求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4%。如 因标 的指 数编 制规 则调整 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 踪偏离 度和 跟 踪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基 金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跟 踪偏 离度 、跟 踪误 差进一 步 扩 大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招募说明书 53 基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年 期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央行 票据 和金融 债,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并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 益。 3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主 要选择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本基 金力争 利用 股指期 货的 杠杆 作用 , 降 低股票 仓位 频繁 调整 的交 易成本 和跟 踪误 差, 达到 有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目 的。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国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收益 率× 95%+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 率 (税 后) × 5%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授 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跟 踪标的 , 或证 券 市场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 更适 合投 资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 据 维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基 金名称 。 其中 , 若 变更 标 的指数 涉及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 性变 更, 则基 金管 理 人应就 变更 标的 指数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且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若 变更标 的指 数对 基金 投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无实 质性 影响( 包括 但不 限于 指数 编制单 位变 更 、 指数更 名等事 项) , 则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及时公 告 。 (六) 风险 收 益 特征 本基金 虽为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但 由于 采取 了基 金份 额分级 的结 构设 计, 不同 的基金 份额 具有不 同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运作过 程中 ,本 基金 共有 三类基 金份 额, 分别 为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房地 产 A 份额、 房 地产 B 份额 。其 中国 泰房 地产份 额为 普通 的股 票型 指数基 金, 具有 较高 风险 、较高 预期 收 益 的特征, 其风险和 预期收 益均高于 混合型基 金、债 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 场基金 ;房地产 A 份额的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较 低 ;房地产 B 份 额采 用了 杠杆式 的结 构, 风险 和预 期收益 有所 放 大,将 高于 普通 的股 票型 基金。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招募说明书 54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资产 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2)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本基 金 持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 计规模 的 10% ; (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三个 月内 全部 卖出 ; (4)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所 申报的 金额 不得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5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招募说明书 55 (6)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 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的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 90% ; (8)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 交易依 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①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② 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③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④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⑤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⑥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3 、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 使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 基金 可 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九)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招募说明书 56 十三、 基金的 资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资产 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资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产 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资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 资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资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资产和收 益,归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 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资产 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资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资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资产 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资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资产 强制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7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 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招募说明书 58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以 结算价 格进 行估 值。 (2)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 本项 第(1)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持有 确认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权 日止,上市交 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按估值 日的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5 、 本 基 金持 有 的回 购 以成本 列 示 ,按 合 同利 率 在回购 期 间 内逐 日 计提 应 收或应 付 利 息。 6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 、 在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6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招募说明书 59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 报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 投 资者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 国 泰房 地产份 额、 房地产 A 份 额 和房地 产 B 份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当 计价 错 误达到 或超 过 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 房 地产 A 份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 告, 并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招募说明书 60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招募说明书 61 十五、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可 费; 4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 5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 律 师费 和诉 讼费 ; 9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 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计 提。























招募说明书 62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0.2%÷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约 定 向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 支付指 数使 用费 。 通 常情 况下, 指数 使用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2% 的 年费 率计 提, 且收取 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5 万 元。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使 用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从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开 始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 按 季支 付。 指数 使 用费的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深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指 数许 可使用 合同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对上 述计 提方 式进行 合 理变更 并公 告。 4 、本 条第 (一 )款 第 4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招募说明书 63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招募说明书 64 十六、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 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采用 期末 资产负 债表 中未 分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包 括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房地 产 A 份额 、房 地产 B 份 额) 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在本基 金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房地 产 A 份 额、 房地产 B 份额 的运 作期 间内 ,如 果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则 基金 管理 人本 着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对上 述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修改 ,且 此项修 改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如 果终 止房 地产 A 份额 、 房地 产 B 份 额的 运作 ,本 基金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原则。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招募说明书 65 十七、 基金份额折算 除分级 份额 终止 运作 的份 额折算 ( 详见 基金合 同第 二十三 章的 约定 ) 外 , 基 金份额 折算 后,本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不 变,房 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不 变 。 (一) 定期 份额 折算 在房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额 存续 期内 的每 个会 计年度 (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在 会 计年度 外) 第一 个工 作日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 进行基 金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每个会 计年 度 (除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所 在会 计年 度外 ) 第 一个 工作 日。 但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至第 1 个定 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不 足 6 个月 的, 则该 年度可 不进 行定 期折 算; 定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前 3 个 月内 发生 过不 定期折 算的 , 则 该年 度可 不进行 定期 折算 。 若 基金 管理人 在前 述情 况下决 定不 进行 定期 折算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不进 行定 期折算 的提 示性 公告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房地 产 A 份额 和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个会 计年 度进 行 1 次( 可不进 行定 期折 算的 除外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1) 每个 会计 年度 第一 个 工作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本基 金将 在该 日对 房地 产 A 份额进 行应 得收 益的 定期 份额折 算, 国 泰 房地 产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也 相应 的进行 调整 。 在 基金份 额折 算前 与折 算后 ,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 额的 份额 配比 保持 1:1 的比 例。 (2) 折算 前的 房地 产 A 份 额持有 人 , 以 房地 产 A 份 额在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超出 本 金 1.000 元 部分 , 获 得新 增国 泰房 地 产份额 的份 额分 配 。 折 算 不改变 房地 产 A 份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 其持有 的房 地 产 A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折 算调 整 为 1.000 元 、 份 额 数量不 变, 相应 折算 增加 场内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 (3) 折算 前的 国泰 房地 产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每 2 份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按 1 份























招募说明书 66 房地产 A 份 额的 份额 分 配 ,获得 新增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持 有场 外国 泰房 地产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得 新增 场外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的分 配 ; 持 有场 内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 场内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分 配 。 折 算不改 变国 泰 房地产 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4 ) 折 算不 改变 房地 产 B 份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 其持有 的房 地 产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及 份额 数量 不变 。 按照上 述折 算方 法, 可能 会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微小 误差 , 视 为未改 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 5 、基 金份 额折 算公 式 (1) 房地 产 A 份 额持 有 人 ? ? ? ? 前 后 A NUM A NUM ? ? ? 1.000 ? 后 A NAV ? ? 2 1.000 - A - 前 前 后 NAV NAV NAV ? 房地 产 A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新增 场内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的份 额数 为: ? ? ? ? ? ? 后 前 前 NAV NAV NUM 000 . 1 - A A ? 其中:


? ? 前 A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房地 产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 ? 后 A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房地 产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 ? 前 A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房地 产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 后 A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房地 产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前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后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房地 产 A 份 额新 增份 额折 算成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取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 为 1 份)























招募说明书 67 不足 1 份的零 碎份 ,按各 个零碎份 从大 到小的 排序 ,依次向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记 增 1 份,直 到所 有零 碎份 的合 计份额 分配 完毕 。 (2) 房地 产 B 份 额持 有人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定期 份额 折算不 改变 房地 产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 份额 数。 (3)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持 有 人 ? ? 2 1.000 - A - 前 前 后 NAV NAV NAV ? 折算后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新增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的份 额数 为: ? ? 后 前 后 前 NAV NUM NAV NAV ? ? 其中: 前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后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前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份 额数 ;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 截位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取整 计算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不足 1 份 的零 碎 份, 按 各个 零碎 份从 大到 小的排 序, 依次 向相 应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记 增 1 份 ,直 到所 有零 碎份的 合计 份额 分配 完毕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 折算基 准日 折算 前国 泰房 地产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房 地产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6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房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和国泰 房地 产份 额的 申购 或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7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网























招募说明书 68 站公告 折算 结果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不定 期折 算 除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定 期 折 算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国 泰 房 地 产 份 额 的 份 额 净 值 大 于 或 等 于 2.000 时以 及房 地产 B 份额 的份额 净值 小于 或等 于 0.250 时 进行 不定 期折 算。 1 、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的份 额 净值大 于等 于 2.000 时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如果某 个工 作日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大 于或 等于 2.000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 情况确 定折 算基 准日 。不 定期折 算基 准日 的具 体日 期,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公告 。 (2) 基金 份额 不定 期折 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房地 产 A 份额 、房 地产 B 份 额、 国泰 房地 产 份额。 (3) 基金 份额 不定 期折 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不定 期折 算 方式 ① 折算 前的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持有 人, 获得 新增 国泰 房地产 份额 的份 额分 配。 折算不 改变 国泰房 地 产 份额 持 有 人 的资 产 净 值 , 其持 有 的 国 泰房 地 产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折 算 调 整为 1.000 元, 份额 数量 相应 折 算增加 ; ② 折算 前的 房地 产 A 份额 持有人 ,以 房地 产 A 份额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超 出本 金 1.000 元部 分, 获得 新增 国泰 房地 产 份额的 份额 分配 。 折算 不 改变房 地 产 A 份 额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 其 持有的 房地 产 A 份额 净值 折算调 整 为 1.000 元 、 份额 数量不 变 , 相 应折算 增加 场内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 ③ 折算 前的 房地 产 B 份额 持有人 ,以 房地 产 B 份额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超 出本 金 1.000 元部 分, 获 得新 增国 泰房 地产 份额的 份额 分配 。 折 算不 改变房 地 产 B 份 额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 其 持有的 房地 产 B 份 额净 值 折算调 整 为 1.000 元、 份额 数量不 变, 相 应折算 增加 场内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 按照上 述折 算方 法, 可能 会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微小 误差 , 视 为未改 变基























招募说明书 69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 (5) 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式 ① 房地 产 A 份额 持有 人 ? ? 1.000 ? 后 A NAV ? ? ? ? 前 后 A NUM A NUM ? 折算后 房地 产 A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新 增国 泰房 地产 份额的 份额 数为 : ? ? ? ? ? ? 前 前 A NUM A NAV ? 1.000 - 其中:


? ? 前 A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房地 产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 ? 后 A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房地 产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 ? 前 A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房地 产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后 A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房地 产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房地 产 A 份 额新 增份 额折 算成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取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 为 1 份) 不足 1 份的零 碎份 ,按各 个零碎份 从大 到小的 排序 ,依次向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记 增 1 份,直 到所 有零 碎份 的合 计份额 分配 完毕 。 ② 房地 产 B 份 额持 有人 ? ? 1.000 ? 后 B NAV ? ? ? ? 前 后 B NUM B NUM ? 折算后 房地 产 B 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新 增国 泰房 地产 份额的 份额 数为 : ? ? ? ? ? ? 前 前 B NUM B NAV ? 1.000 - 其中:


? ? 前 B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房地 产 B 份额 的份 额数 ? ? 后 B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房地 产 B 份额 的份 额数 ? ? 前 B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 前 房地 产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招募说明书 70 ? ? 后 B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房地 产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房地 产 B 份额 新增 份额 折 算成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取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 为 1 份) 不足 1 份的零 碎份 ,按各 个零碎份 从大 到小的 排序 ,依次向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记 增 1 份,直 到所 有零 碎份 的合 计份额 分配 完毕 。 ③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持 有人 000 . 1 ? 后 NAV 折算后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新增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的份 额数 为: ? ? 前 前 NUM NAV ? 1.000 - 其中: 前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后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前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份 额数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 截位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取整 计算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不足 1 份 的零 碎 份, 按 各个 零碎 份从 大到 小的排 序, 依次 向相 应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记 增 1 份 ,直 到所 有零 碎份的 合计 份额 分配 完毕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 折算基 准日 折算 前国 泰房 地产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房 地产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房 地产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等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 公告。 (6)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房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和国泰 房地 产份 额的 申购 或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7)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网























招募说明书 71 站公告 折算 结果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房 地产 B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小于 等 于 0.250 时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如果某 个工 作日 房地 产 B 份额的 份额 净值 小于 或等 于 0.250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市场 情 况确定 折算 基准 日。 不定 期折算 基准 日的 具体 日期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公 告。 (2) 基金 份额 不定 期折 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房地 产 A 份额 、房 地产 B 份 额、 国泰 房地 产 份额。 (3) 基金 份额 不定 期折 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不定 期 折 算 方式 ① 折算 不改 变国 泰房 地产 份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 其 持有的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折 算调 整 为 1.000 元 、份额 数量 相应 折算 调整 ; ② 折算 不改 变房 地产 A 份 额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其 持有的 房地 产 A 份额 净值 折算调 整 为 1.000 元 、份 额数 量折 算调整 ,相 应折 算增 加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③ 折算 不改 变房 地 产 B 份 额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其 持有的 国泰 房地 产 B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折算 调整 为 1.000 元、份 额数 量相 应折 算调 整; ④ 房地 产 A 份额 与房 地产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配比 保 持 1:1 的 比例 不变 。 按照上 述折 算方 法, 可能 会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微小 误差 , 视 为未改 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 (5) 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式 ① 房地 产 B 份 额持 有人 ? ? 1.000 ? 后 B NAV ? ? ? ? ? ? 1.000 前 前 后 B NAV B NUM B NUM ? ? 其中:


























招募说明书 72 ? ? 前 B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房地 产 B 份额 的份 额数 ? ? 后 B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房地 产 B 份额 的份 额数 ? ? 前 B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房地 产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 后 B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房地 产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折算后 房地 产 B 份 额的 份 额数的 计算 结果 中, 不 足 1 份的 零碎 份, 按各 个零 碎份从 大 到小的排 序, 依次向 相应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记 增 1 份,直到 所有 零碎份 的合 计份额分 配完 毕。 ② 房地 产 A 份额 持有 人 ? ? 1.000 ? 后 A NAV ? ? ? ? 后 后 B NUM A NUM ? 折算后 房地 产 A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新 增国 泰房 地产 份额的 份额 数为 : ? ? ? ? ? ? 1.000 1.000 ? ? ? 后 前 前 A NUM A NAV A NUM 其中:


? ? 后 A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房地 产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 ? 后 B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房地 产 B 份额 的份 额数 ? ? 前 A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房地 产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后 A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房地 产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定期 折算 后房 地产 A 份 额的份 额数 及不 定期 折算 后房地 产 A 份额 新增 的国 泰房地 产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中 , 不 足 1 份的零 碎份 , 按 各个 零碎 份从大 到小 的排序 , 依次 向 相应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记 增 1 份 ,直 到所 有零 碎 份 的合计 份额 分配 完毕 。 ③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持 有人 000 . 1 ? 后 NAV 折算后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的份 额数 为: 000 . 1 前 前 NUM NAV ?























招募说明书 73 其中: 后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后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前 NAV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前 NUM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折 算前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份 额数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 截位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取整 计算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不足 1 份 的零 碎 份, 按 各个 零碎 份从 大到 小的排 序, 依次 向相 应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记 增 1 份 ,直 到所 有零 碎份的 合计 份额 分配 完毕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 折算基 准日 折算 前国 泰房 地产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房 地产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房 地产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等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 公告。 (6)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房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和国泰 房地 产份 额的 申购 或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7)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公告 折算 结果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三)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若在某一个会计年度 的定 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 生基 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 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本着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 根 据具 体情 况选择 按照 定期 份额折 算 的 规则 或者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的规 则进 行份 额折算 。























招募说明书 74 十八、 房地产 A 份额和 房地产 B 份额的终 止运作 (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房地产 A 份额和 房地 产 B 份 额可 申 请终止 运 作。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须经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以特 别决 议的 形式 表决 通过, 即须 经参 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 为有 效。 (二) 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 额终 止运 作后 的 份额折 算 房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终 止运 作后 , 除非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另有 规定的 , 房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将 全部 折算 成场 内 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 1 、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为分 级份 额终止 运作 日, 即 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 终 止运作 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2 、份 额折 算方 式 分级份 额终 止运 作日 , 房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额 按届 时各 自份 额净 值与 国泰房 地 产份额 净值 之比 折算 为 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 3 、份 额折 算计 算公 式: 房地 产 A 份额 折 算的 国泰 房地产 份额 份额 数= ? ? ? ? NAV A NAV A NUM ? 房地 产 B 份额 折算 的国 泰 房地产 份额 份额 数= ? ? ? ? NAV B NAV B NUM ? 其中: ? ? A NUM 、 ? ? B NUM 分别 指 折 算前 房地 产 A 份额和 房地 产 B 份 额的 份 额数, 即分级 份额终 止运 作日 闭市 后 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 额的份 额数 ; ? ? A NAV 、 ? ? B NAV 、NAV : 分别 指折 算前 房地 产 A 份 额、 房 地 产 B 份额 和国泰 房 地产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即分 级份 额终 止运 作日 闭市后 房地 产 A 份 额、 房 地产 B 份 额和 国泰 房 地产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招募说明书 75 4 、份 额折 算后 的基 金运 作 房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 全 部折 算为 场内 国泰 房地产 份额 后 , 本基 金转 型为国 泰 国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接受 场外与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5 、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不 迟于 房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 终止运 作日 前 2 日, 就分 级份额 终 止运作 及份 额折 算事 宜,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 进 行份额 折算 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招募说明书 76 十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 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 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 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核 算, 按 照 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编制 基 金 会 计 报表 , 基 金 托管 人 定 期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就基 金 的 会 计核 算、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 2 日内 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招募说明书 77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 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合 同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四)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金份额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国泰 房地 产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 人将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房地 产 A 份 额和 房 地产 B 份 额各 自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理 国泰房 地产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招募说明书 78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房地 产 A 份 额和房 地 产 B 份额 各自 的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上述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房地产 A 份额 和房地 产 B 份 额各 自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 基金 份额 定期 折算 和不定 期折 算的 公告 在定期折 算基 准日前10 个 工作日(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后不满10 个工 作日 的情形 除外) ,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业 务规则 , 基 金管 理人 将就 暂停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申购 赎回、 暂停 房地 产A 份额和房地产B 份额上 市交易等相关业务,暂停 基金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及 基金份额定期 折算等 有关 事项 ,进 行提 示性公 告。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招募说明书 79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 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资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招募说明书 80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 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 基金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 27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场内 份额配 对转 换后 恢复 办理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28 、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29 、房 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 终止 运作 ; 30 、 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 产 B 份额 终止 运作 后房 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 的份额 折 算; 31 、房 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 上市 交易 ; 3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3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 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招募说明书 81 二十一


风 险揭示 (一) 系统 性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经 济、 政治 、 环 境等 因素的 变化 对证券 价格 造成 的影 响, 其主要 包 括 利率风 险、 政策 风险 、经 济周期 风险 、通 货膨 胀风 险。 1 、利率 风险: 对于股 票投 资而言, 利率 的变化 将导 致证券市 场资 金供求 状况 、上市 公 司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等发生 变化 , 同时 改变 市场 参与者 对于 后市 利率 变化 方向及 幅度 的 预期, 这将 直接 影响 证券 价格发 生变 化, 进而 影响 本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对于 债券投 资而 言 , 利 率 的 变 化 不仅 会 影 响 债券 的 价 格 及 投资 者 对 于 后市 的 预 期 , 而且 会 带 来 票息 的 再 投 资风 险,对 基金 的收 益造 成影 响。 2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产 业政 策、区 域发 展政策 , 进出口 贸易 政策 等) 发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生 风险 。 3 、经济 周期风 险:宏 观经 济运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宏观经 济的 运行状 况将 直接影 响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 盈 利情 况。 证 券市 场对 宏观 经济 运行状 况的 直接 反应 将影 响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4 、购买 力风险 :购买 力风 险又称通 货膨 胀风险 ,是 由于通货 膨胀 、货币 贬值 造成投 资 者实际 收益 水平 下降 的风 险。 (二) 非系 统性 风险 :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个 别行 业或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风险 , 包括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信用风 险 等。 1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市场 、技 术、竞 争、 管理、 财 务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从 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动 的风 险。 2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所 投资 债券的 发行 人出现 违 约、 无 法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 者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等 级下降 等原 因造 成的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风 险。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包括 以下 两个方 面: 一方 面是 指在 市场或 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能无 法迅 速、 低成本 地变 现或 调整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 另 一方 面是指 本基 金面 临大量 赎回 而无 法及 时变 现其资 产而 造成 的风 险。























招募说明书 82 (四) 运作 风险 1 、管理 风险: 指在基 金管 理运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管理人的 知识 、经验 、判 断、决 策 等主观 因素 的限 制而 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而产 生的 风 险,或 者由 于公 司内 部控 制不完 善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风险 。 2 、交 易风 险: 指在 基金 投 资交易 过程 中由 于各 种原 因造成 的风 险。 3 、运作 风险: 由于运 营系 统、网络 系统 、计算 机或 交易软件 等发 生技术 故障 等突发 情 况而造 成的 风险 ,或 者由 于操作 过程 中的 疏忽 和错 误而产 生的 风险 。 4 、道德 风险: 指业务 人员 道德行为 违规 产生的 风险 ,包括由 内幕 交易、 违规 操作、 欺 诈行为 等原 因造 成的 风险 ; (五) 特定 风险 1 、房 地产 A 份额 的本 金 与约定 年基 准收 益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诺也 不保 证房地 产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获 得约 定基 准收 益或不 亏 损,在 本基 金出 现极 端损 失的情 形下 ,房 地产 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可能 低于 其 约定基 准收 益, 也可 能遭 受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2 、指 数化 投资 风险 (1) 标的 指数 的系 统性 风 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由于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 响而 波动 。 当 国证 房地 产行业 指数 下跌 时, 本基 金面临 基金 净值 与国证 房地 产行 业指 数同 步下跌 的风 险。 (2) 投资 替代 风险 因特殊 情况 ( 比如市 场流 动性不 足 、 个 别成份 股被 限制投 资等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 足 够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搭配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如 买入 非成份 股等 ) 进 行适 当的 替 代,由 此可 能对 基金 产生 不利影 响。 (3)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标的指 数为 行业 指数 , 并 不代表 整个 股票 市场 ,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整 个股 票市场 的平 均回 报率 存在 偏离。 (4)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 标的指 数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招募说明书 83 由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存在 流动性 风险 、 交易 成本 和国 证房地 产行 业指 数成 份股 调整等 情 况导致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的 指数 回报 存在 跟踪 偏离风 险, 主要 影响 因素 可能包 括: ①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的 费用, 包括 交易 成本 、市 场冲击 成本 、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等 ; ② 当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构成, 或成 份股 公司 发生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该 成份股 在指 数中的 权重 发生 变化 , 或 标的指 数变 更编 制方 法时 ,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可能 暂时 扩大 与标的 指数 的构 成差 异, 而且会 产生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扩大 ; ③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可能 带来一 定的 现金 流或 变现 需求, 在 遭 遇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停 牌 、 摘牌或 流动 性差 等情 形时 , 基金 可能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组 合或 承担 冲击 成本 ,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扩 大; ④ 在指 数化 投资 过程 中, 管理人 对指 数基 金的 管理 能力 , 如 跟踪 技术手 段 、 买入卖 出的 时机选 择等 都会 对本 基金 的收益 产生 影响 , 从 而影 响本基 金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跟踪 程度 ; 本 基金将 进行 被动 型的 股票 投资并 通过 多项 风险 控制 方式降 低跟 踪风 险。 (5) 标的 指数 变更 风险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因标的 指数 的编 制与 发布 等原因 , 导 致原 标的 指数 不宜继 续 作为本 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指 数及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可能 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随之调 整,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可能 发生 变化 , 投 资者还 须承 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带 来的 风险 与成本 。 3 、特 有的 运作 风险 (1) 上市 交易 风险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房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交 易。由于 上市期间 可能因 信息披露 导致基金 停牌, 投资者在 停牌期间 不能买 卖房地产 A 份额和 房地 产 B 份 额, 产 生风险 ;同 时, 可能 因上 市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 致房 地产 A 份 额与 房地 产 B 份额 产生 流动 性 风险。 (2) 杠杆 机制 风险


本基金 为完 全复 制指 数的 股票型 基金 , 具有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特征 , 其 预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型基 金。 从本 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看 ,房 地产 A 份额 具 有风险 较低 、收 益相 对稳 定的特 征; 房地产 B 份 额 具有高 风险 、 高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招募说明书 84 由于房 地 产 B 份 额内 含杠 杆机制 的设 计, 其份 额净 值的变 动幅 度将 大于 国泰 房地产 份 额和房 地产 A 份额 净值 的 变动幅 度, 即房 地产 B 份 额净值 变动 的波 动性 要高 于其他 两类 基 金份额 。并 且, 随着 国泰 房地产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变 化, 房地 产 B 份额 的实际 杠杆 大 小也在 发生 变化 ,从 而影 响着房 地 产 B 份额 净值 变 动的波 动性 。 (3)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房地产 A 份额 与房 地产 B 份额上 市交 易后 ,由 于受 到市场 供求 关系 的影 响, 基金份 额 的交易价 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 现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风险 。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 机制 的设计 已将 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地 产 B 份 额的 折/ 溢价 风险降 至较 低水 平 , 但 房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 的某 一级 份 额仍有 可能 处于 折/ 溢 价交 易状态 。 (4) 基金 份额 风险 收益 特 征变化 风险


根据本 基金 的份 额折 算的 设计, 本基 金将 进行 定期 份额折 算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在 实施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房 地产 A 份额 持有 人或 房地产 B 份额持 有人 将会 获得 一定 比例的 场内 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因此 其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将面 临风 险收益 特征 出现 变化 的风 险。 在每个 会计 年度 的定 期折 算日, 本基 金将 对房 地产 A 份额 和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进行定 期 份额折 算, 将房 地产 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大 于 1.000 元 的部 分折 算成 场内 国 泰房地 产份 额 分配给 房地 产 A 份额 持有 人,因 此, 原房 地产 A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部 分基 金份额 的风 险 收益特 征将 会发 生改 变。 在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大 于或 等 于 2.000 元、 及房 地产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小于 或等 于 0.250 元时 ,本基 金将 进行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原 房地 产 A 份 额 和房地 产 B 份 额持有 人将 会获 得一 定比 例的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因 此原房 地产 A 份额 、房 地 产 B 份额 持 有 人所持 有的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将会 发生 改变。 当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 额终 止运 作后, 房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 将全部 转 换成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 因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将面 临风险 收益 特 征出现 变化 的风 险。 (5) 份额 折算 风险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 算时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 的部分舍 去,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 场 内份额 进行 份额折 算时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数 位 (最 小 单位 为 1 份 ) , 不足 1 份 的零碎 份, 按各 个零 碎份 从大到 小的 排序 , 依 次向 相应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记 增 1 份 ,直 到所 有零碎 份的 合计 份额 分配 完毕。























招募说明书 85 场内购 买的 房地产 A 份 额 或房地 产 B 份 额的 投资 者 由于份 额折 算而 新增 持有 的国泰 房 地产份 额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风 险 。 由 于在 二级 市场 可以做 交易 的证 券公 司并 不全部 具备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颁 发的基 金代 销资 格 , 而 只有 具备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证券 公司才 可以 允 许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 因此, 如果 投资 者通 过不 具备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证券 公司购 买房 地产 A 份 额或 房地 产 B 份 额, 在其参 与份 额折 算后 ,则 折算新 增的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并不 能被 赎 回。 此 风险 需要 引起 投资 者注意 , 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在份额 折算 前将 房地 产 A 份额或 房地 产 B 份额卖 出 , 或 者将 新增 的国 泰房地 产份 额通 过转 托管 业务转 入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证 券公 司 后赎回 基金 份额 。 (6)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 存在的 风险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 房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 额的 存续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办 理国 泰房 地产份 额与 房地产 A 份 额 、房地 产 B 份 额之间 份额 配对 转换 。 一 方面,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办理 可能 改变 房地 产 A 份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的 市场 供求 关系 , 从 而可能 影响 其交 易价 格; 另一方 面 , 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可 能出 现 暂 停办理 的情 形, 投资 者的 份额配 对转 换申 请也 可能 存在不 能及 时确 认的 风险 。


(7)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 )将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在 每个运 作周期的 定期折算 日,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本基 金的 A 份额和 基础 份额 实施 定期 份额折 算 。 基 金份额 折算 后, 如果 出现 新增份 额的 情形 , 投 资者 可 通过卖 出或 赎回 折算 后新 增份额 的方 式获 取投 资回 报, 但 是, 投 资者 通过 变现 折算后 的新 增 份额以 获取 投资 回报 的方 式并不 等同 于基 金收 益分 配,投 资者 不仅 须承 担相 应的交 易成 本 , 还可能 面临 基金 份额 卖出 或赎回 的价 格波 动风 险。 (8) 房地 产 B 份额 净 值为 零 的风 险 在房地 产 B 份 额的 份额 净 值小于 或等 于 0.250 时, 基 金管理 人 将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定折 算 基准日 。 通 常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人 将确 定房 地 产 B 份 额的份 额净 值小 于或 等 于 0.250 之日 的 下一工 作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准 日, 以防 止由 于市 场极端 的快 速下 跌造 成房 地产 B 份额 的 份额净 值变 小甚 至为 零的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诺也 不保 证 不会 出现 房地 产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零 的情 形,在 本 基金出 现极 端损 失且 由于 不可抗 力等 情形 造成 基金 份额折 算未 能按 时进 行的 情况下 , 房地 产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存在 为零 的风 险。 (六) 其他 风险 主要是 由某 些不 可抗 力因 素,如 战争 、自 然灾 害 等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风 险。























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资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发 生 变 化 或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如果基 金合 同终 止 , 房 地 产 A 份 额和 房地 产 B 份额 将全部 折算 为场 内国 泰房 地产份 额,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份 额折 算方式 和份 额折 算计 算方 式,适 用基 金合 同第 二十 三章的 约定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金 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 组 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招募说明书 87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招募说明书 88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 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三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 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招募说明书 90 (1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国 泰房 地产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91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招募说明书 92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价 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招募说明书 93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 仅 在其各 自份 额类 别内 拥有 同等的 权 益。 如 果房 地产 A 份额 和 房地 产 B 份额 的运 作出 现 终止, 则在 终止 房地 产 A 份额和 房地 产 B 份 额的 运作 后, 本基 金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 法转 让其 持有 的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 额,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国泰 房 地产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招募说明书 94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7 、本基 金合同 当事各 方的 权利义务 以本 基金合 同为 依据,不 因基 金资产 账户 名称而 有 所改变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项 应分 别由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房 地产 A 份额 与 房地产 B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独立 进行 表决。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房地产 A 份额 与房 地产 B 份额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份 基金 份额在 其份 额类 别内 拥有 同等的 投票 权 , 且 相同 类别 基金份 额的 同 等投票 权不 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方式 (场内 认/ 申购 、 场外 认/ 申 购、 上 市交 易、 分拆合 并) 而有 所差 异。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 95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 终止 房地 产 A 份 额 与房地 产 B 份 额的 运作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① 以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②指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国 泰 房 地产 份额 、 房 地产 A 份额与 房地 产 B 份额 各自 的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下同 )就 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 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和 其他 应由 基金承 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调低 赎 回费率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招募说明书 96 4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持 有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5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招募说明书 97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 通讯 方式开 会或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出 席;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 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①含 50% , 下 同; ② 指全 部 有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国 泰房 地产份 额、 房地产 A 份 额 和房地 产 B 份 额分 别占 权 益登记 日国 泰 房地产 份额 、房 地 产 A 份 额和房 地 产 B 份额 各自 基 金总份 额 50% 以 上, 下同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国泰房 地 产份额 、 房 地产 A 份额 和 房地 产 B 份额 分别 占权 益 登记日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地 产 B 份 额各 自基 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含 50% ); (4)直 接出具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意 见的 其他代 表, 同时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受 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授 权 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98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 及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招募说明书 99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 、表 决 (1) 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 房 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份 基金份 额在 其份 额类 别内 拥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房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房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 额各自 类别 内 的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房地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房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 额各自 类别 内 的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终 止房 地 产 A 份额 和 房地 产 B 份额的 运作 、终 止基 金合 同应当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即视 为 有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理























招募说明书 100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 方 式: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票人 在监督 人派 出的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如 监督 人经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 监票人 进行 计票, 并由大会 召集 人聘请 的公 证机 关的 公证 员进行 计票 。 10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101 11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本基金 (包 括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房地 产 A 份额 、房 地产 B 份 额) 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在本基 金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房地 产 A 份 额、 房地产 B 份额 的运 作期 间内 ,如 果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则 基金 管理 人本 着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对上 述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修改 ,且 此项修 改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如 果终 止房 地产 A 份额 、 房地 产 B 份 额的 运作 ,本 基金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原则 。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四)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式 与比 例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标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 (4) 基金 上市 费及 年费 ; (5)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8)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9)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 费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 费率计 提。























招募说明书 102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0.2%÷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标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约 定 向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 支付指 数使 用费 。 通 常情 况下, 指数 使用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2% 的 年费 率计 提, 且收取 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5 万 元。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使 用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从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开 始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 按 季支 付。 指数 使 用费的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深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指 数许 可使用 合同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对上 述计 提方 式进行 合























招募说明书 103 理变更 并公 告。 (4) 本条 第 1 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 第 1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5 、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 、投 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 备选成份 股、 新 股 (一 级市 场初 次 发行或 增发 ) 、 债 券、 债 券回购 、 权 证、 股 指期 货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 本基 金 投资于 股票 的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 -95% , 其中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股票资产 的 90% ,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 产 比例 为 5% -10% ,其 中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权证投 资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 、投 资限 制 (1) 禁止 用本 基金 资产 从 事以 下 行为























招募说明书 104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行政法 规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由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2)基 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 制 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本基金 持 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 10% ; 3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三个月 内全 部卖 出; 4 )本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5 )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和 到 期日不 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























招募说明书 105 8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 易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 ①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②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③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④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⑤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⑥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3)若 将来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发生 修改或变 更, 致使本 款前 述约定 的 投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被 修改 或取 消, 基金管 理人 在依 法履 行相 应程序 后,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限 制规 定。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1 、基 金资 产总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2 、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3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 开始 办理国 泰房 地产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国泰 房地 产份额 、房 地产 A 份额 和 房地产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招募说明书 106 (2 ) 在 开始 办理 国 泰 房地 产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房地 产 A 份 额和房 地 产 B 份额 各自 的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3 )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国泰 房地 产份 额、 房地 产 A 份额 和房 地产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或自 然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房地 产 A 份 额和房 地 产 B 份额 各自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七) 基金 合 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变 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但 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 属于本 基金 合同必须 遵照 进行修 改的 情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修 改 不 涉 及本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化 或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房 地产 A 份 额和 房地产 B 份 额将全 部折 算为 场内 国泰 房地产 份 额,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为本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如 该日 为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 份额折 算方 式和 份额 折算 计算方 式, 适用 本基 金合 同第二 十三 章的 约定 。























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合同 终止,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组 织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 现;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国泰 房地 产基 金份 额的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2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的处 理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 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上 海 分会 根 据 该 会当 时 有 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上 海。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 束 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四 、托管协议内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 中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勇 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壹亿壹 仟万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 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提























招募说明书 110 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务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 汇 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 汇兑换 ;国 际结 算; 同业 外汇拆 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贴 现; 外汇 借 款 ;外 汇担 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汇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 信 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依 据当 地法 令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 核查 1 、 基 金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拟 投资的 股票 库、标的 指数成 分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股票 库、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行 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 份 股及 其备 选 成 份 股、新 股(一 级市场 初次 发行或 增发) 、 债券 、债券 回购、 权证、 股指期 货以 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 -95% ,其中 标 的指 数 成 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90% ,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产 比例 为 5% -10% , 其中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投资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3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本基金 持 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招募说明书 111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 10% ; 4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三个月 内全 部卖 出; 5 )本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6 )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和 到 期日不 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 9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 易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 ①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② 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③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④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⑤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⑥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0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 理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招募说明书 112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为 对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易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相 互提供 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4)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 对手库 ,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厚 、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国 泰房 地产 份额 、房 地产 A 份 额与 房地产 B 份 额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及 本协 议的规 定,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招募说明书 113 5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令 或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 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招募说明书 114 (1)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 保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相 一致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本名义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银 行预 留印 鉴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 上述 账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的 相关 资料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托 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招募说明书 115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和 资金的 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国 泰房 地产份 额、 房地产 A 份 额 与房地 产 B 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国泰 房地产 份额 、房 地产 A 份 额与房 地产 B 份额 各自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该 国泰 房地产 份额 、 房 地产 A 份 额与 房 地产 B 份 额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在盖 章后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 复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招募说明书 116 时进行 。 3、 当相 关法 律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时 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 另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6、由 于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导 致 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 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 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不当 得利 ,且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招募说明书 117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册 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 代为 履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职责 。基 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七)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招募说明书 118 行清算 。 (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上 海 分 会根 据 该 会 当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上海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119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 、理 财咨 询 每周一 至 周 五,8:30 —20:00 ,人 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 询、投 资者 个人 资料 完善 等。 2 、全 天候的 7× 24 小 时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 3 、7× 24 小 时留 言信 箱。 若 不在人 工服 务时 间或 座席 繁忙, 可留 言, 基 金管 理 人会尽 快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回电 。 4 、直 销客 户在 签订 远程 交 易协议 后可 以开 通电 话自 助交易 和传 真交 易。 (二) 信访 服务 1 、投资 者可以 通过信 函、 电邮、传 真等 信访方 式提 出咨询、 建议 、投诉 等需 求,基 金 管理人 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处 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反 馈。 2 、对 于在 非工 作日 送达 的 信 件, 基金 管理 人将 顺延 一个工 作日 回复 。


(三) 公司 网站 服务 1 、信息 查询: 基金净 值、 公司动态 、公 司和基 金的 公告、投 资者 个人账 户信 息、销 售 网点、 企业 年金 信息 等。 2 、 基 金网 上交易 : 工 商银 行借记 卡用 户、 农业 银行 借记卡 用户 、 建 设银 行借 记卡用 户、 招 商 银 行 借 记卡 用 户 、 兴业 银 行 借 记 卡用 户 等 可 以通 过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实 现网 上 开 户 和交 易。 3 、网站 客户资 料修改 :投 资者可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的账户查 询栏 下实现 客户 资料的 修 改和完 善。


4 、网站 ― 投资者教育 ‖ 栏目 :分为新手上路、客户服 务知识库、最新热点问题 、理财工 具等小 栏目, 并提 供关 键 字搜索 , 包括 基金 知识、 交易指 南、 公 司产 品、 活 动动态、 市场 热 点等信 息, 加强 基金 管理 人与投 资者 之间 的交 流与 沟通。























招募说明书 120 5 、操 作指 南: 无论 是直 销 、代销 ,还 是网 上交 易的 投资者 都能 获得 详细 的操 作流程 。 6 、 在线 服务:WEBCALL 人工在 线咨 询服 务 (每 周 一至周 五,8:30-17:00) 、 客户 留 言版、 交易 指南 、直 销类 单据下 载。 7 、短 信与 电子 邮件 定制 : 通过 ― 账户 查询 ‖ 系统 订制 免费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资讯 。 8 、 信 息披 露: 按 照法 律规 定披露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持 仓、 资产 、 投 资收 益等信 息, 供投资 者定 期了 解基 金运 作的最 新情 况。


9 、 理财 资讯: 目前 理财 资 讯产品 包括 《市 场周 刊》 、 《 季度策 略报 告》 、 《国 泰基 金快讯 》 、 《最新 市场 新闻 》 、 《 市场 热点要 闻点 评 》 等 , 与 投 资者展 示公 司的 市场 研究 成果 , 交 流市 场 研判观 点。 10 、 互 动专 区: 提供 投资 者参与 公司 各种 理财 活动 的在线 平台 , 包 括最 新活 动介绍 、 现 场活动 报道 、在 线活 动参 与等。 (四)短 信提 示发送 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 过拨打 基金 管理人客 户服 务电话 、网 站申请 订 制 (退 订) 免 费的手 机短 信资讯 。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 值、 交易 确认 、 手机 月度 对账单、 生日 节 日祝福 、相 关基 金资 讯信 息以及 移动 资讯 刊物 等。 (五) 资料 寄送 服务 投资 者可以 通 过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 请 订制 ( 退 订) 免费 的纸 制资讯 。 在 获取准 确的 邮政 地址 和邮 政编码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负责 向订 制客户 寄送 以下 资料 : 1 、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在每季 度结 束后 1 个月 内向 有交 易的 订制持 有人 以书 面形 式寄 送, 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交易 发生 ,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不 邮寄 该季 度对账 单 , 年 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结 束 后 1 个 月内 对所 有订制 持有 人 以书面 形式 寄送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六) 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订制 邮件 服务 的投 资者发 送电 子资 讯和 电子 月度交 易对 账 单等。 (七) 交易 服务























招募说明书 121 1 、多样 化的委 托下单 方式 :投资者 可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直销 机构 及其代 理销 售机构 提 供的柜 台下 单、 电话 下单 、传真 下单 、网 上交 易下 单等多 种交 易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向投 资者 提供 包括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用户 、 农业 银行 借记 卡用 户、 建 设银行 借 记卡用 户、 招商 银行 借记 卡用户 、 兴 业银 行借 记卡 用户等 可以 通过 公司 网站 进行的 电子 化基 金交易 , 并享 受相应 交易 费率优 惠 。 投 资者欲 了解 更多网 上交 易详 情, 可登 录国泰 基金 网 站 www.gtfund.com 查询。 2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投 资者可以 在本 基金销 售机 构申请, 约定 每期扣 款时 间、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申请。 具 体 业 务 规则 和 办 理 时 间详 见 我 公 司发 布 在 指 定 信息 披 露 媒 体及 公 司 网 站公 告。 (八) 投诉 受理 1 、投资 者可以 通过拨 打基 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中 心电 话或以书 信、 电子邮 件、 传真等 方 式,对 基金 公司 和销 售网 点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2 、对于 工作日 受理的 投诉 ,原则上 采取 当日回 复, 对于不能 及时 回复的 投诉 ,基金 管 理人承 诺将 充分 与投 资者 做好沟 通。 3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的工作 日回 复。 (九)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1 、网 址:www.gtfund.com


2 、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021-38569000


4 、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8561700


5 、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39 楼 邮 编 :200120























招募说明书 122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123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住所 , 投 资者 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应以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招募说明书 124 二十八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国 泰 国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国泰 国证 房地 产行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国泰 国证 房地 产行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