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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央视50(217027)

招商央视50: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 三 年 一 月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8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3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0 第十 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3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6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 保护 投资 人合 法 权益 ,明 确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 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 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涉 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 金:指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 中国 人民 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4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1、 销售 机构 :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3、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5 2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日/ 天:指公历日 31、月:指公历月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 则》 :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 元 46、 标的指数:央视财经 50 指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6 47、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8、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3、 不可 抗力 : 指本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7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 基 金名 称 招商 央视财经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 、 基 金的 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 、 基 金的 运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 基 金的 投资 目 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 跟踪 ,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相 似的 回报 。 本基 金的 风险 控制 目标 是追 求日 均跟 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五 、 基 金的 最低 募 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六 、 基 金份 额面 值 和认 购费 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 、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 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时 间、 发售 方式 、发 售对 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 买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二 、 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 募集 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 将折 算 为基 金 份额 归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 第 3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 基 金份 额认 购 金额 的限 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9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 、 基 金备 案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 何人不得 动用。 二 、 基 金合 同不 能 生效 时募 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 基 金存 续期 内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 申 购和 赎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和 赎回 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 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12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 申 购与 赎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 的当 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 投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 、 申 购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13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 的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 ,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 的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 费用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 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14 七 、 拒 绝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 、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15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 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 可能 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16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 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本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决定 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之 间的 转 换业 务 ,基 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 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17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捐 赠 给福 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 基金 的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 或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 基金 的冻 结 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18 第 七部 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 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法定代表人: 马蔚华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2]10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 电话: (0755 )83196412 (二) 基 金 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19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对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不得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20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 册、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21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 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二) 基 金 托 管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22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23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24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 召 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 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 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26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 其他情形。 二 、 会 议召 集人 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27 三 、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出 席会 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28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与基 金 管理 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及 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 议 事内 容与 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 金合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 议召 集 人认 为 需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2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3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31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决议 自 中国 证 监会 依 法核 准 或者 出 具无 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3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一) 基 金 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 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一) 基 金 管 理人 的更 换 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 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33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 及时 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 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 金 托 管人 的更 换 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 ,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临 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的 同时 更换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34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 目的 是 明确 基 金托 管 人与 基 金管 理 人之 间 在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 净值 计算 、 收益 分配 、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36 第十一 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 基 金的 份额 登 记业 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 具体 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 、 基 金登 记业 务 办理 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业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管 理 人委 托 的其 他 符合 条 件的 机构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登记 业务 的, 应与 代理 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 、 基 金登 记机 构 的权 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 基 金登 记机 构 的义 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保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 相 关的 认购 、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37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 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手 段, 实现 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相 似的 回 报。 本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是 保 持基 金净 值收 益 率与 业 绩基 准 日均 跟 踪偏 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央视财经50 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 、 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 货、 资产 支持 证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85%-95%,投资于央视财经 5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 现金 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 较低 的成本获取 良好 的市场长期回报 , 投资于具有良好代 表性 、流 动性 与 投资 性的 指数 可 以有 效 分享经济 快速 增长 过 程中 带来 的投 资机 会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 央视财经 50 指数 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成 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股票投资组 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 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39 金的 投资 目标 是 保持 基金 净值 收 益率 与 业绩 基 准日 均 跟踪 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 过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 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 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力求降 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 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 基本面替代: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 选取一揽子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 相关性检验: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 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 选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 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 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 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 并构建替 代股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每月末、 季度末 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 其 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本基金债券投资为在跟踪误差与流动性风险双重约束下的投资。 本基金将以 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为目的,在考虑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分析、 资金面动 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 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 进行个券选择, 同时着重考 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需要进行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 将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股指期货的 投资 , 以改 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本基 金 主 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 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此外 ,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股 指期 货来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 险以 进行 有效 的现 金管 理, 如预 期大 额申 购赎 回、 大量 分红 等, 以及 对冲 因其 他原 因导 致无 法有 效 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40 五、 投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 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 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 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 应对 决策 、 其他 重大 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相关研究分析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 投资决策会议, 决策 相关 事项 。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进行基金投 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2) 基金 经理 依据 指数 编制 单位 公布 的指 数成 份股 名单 及权 重, 进行 投资 组 合构建; (3) 基金 经理 及风 险管 理部 定期 对投 资组 合的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进行 跟踪 和 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4) 基金 经理 根据 指数 成份 股或 权重 变化 情况 、 基金 申购 赎回 情况 、 指数成 份股派息情况等,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六、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41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5%-95% ,投资于 央视财经 5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 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全 部 基金 持 有同 一 权证 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42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 业 绩 比 较基 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央视财经 50 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央视财经 50 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央 视财经 5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央 视财经 5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 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 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 名等 ) ,则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及时 公告 。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央视财经 50 指数收益率×95 %+金融机构人民币活 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如果今后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 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同 意 后变 更 业绩 比 较基 准的 组成 和权 重。 本基 金由 于上 述原 因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 风 险 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 于 股票型指数 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 品种, 本基金 主 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 风险收益特征。 九、 基 金 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43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 金 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 产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和 基金 登记 机 构自 有 的财 产 账户 以 及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45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 估 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日 以 及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46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 商定 后 ,按 最 能反 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股指期货品种将按照相 关规定规则进行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47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 除外 。 基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错 误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 因造 成 投资 者 的交 易 资料 灭 失或 被 错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48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 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 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49 六 、 暂 停估 值的 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净 值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标的 指数使用费 ;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 基 金费 用计 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5%÷ 当年天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51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 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 、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5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53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 基 金利 润的 构 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减 去 公允 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 基 金可 供分 配 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可 供分 配 利 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54 五 、 收 益分 配方 案 的确 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自行 承 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55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 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 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 基 金的 年度 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 、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自 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公 开 披露 的 信息 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 本的 内 容一 致 。两 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 中文 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57 五 、 公 开披 露的 基 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指 定 媒体 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每个 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58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59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其他(公司可增加)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6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披 露事 务 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等 公开 披 露的 相 关基 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披 露文 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62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 清算 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6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反 《基 金法 》 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基金 合同 约 定, 给 基金 财 产或 者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 失。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 况下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 步扩 大的 ,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 要求 赔偿 。 非违 约方 因防 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 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64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6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 至基 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 业场 所查 阅; 投 资者 也 可按 工 本费 购 买基 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6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67 本页无正文, 为《招商 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 金 管 理人 : 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 定 代 表人 或授 权 代表 :


























(签字) 基 金 托 管人 :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 法 定 代 表人 或授 权 代表 :


























(签字) 签 订 地 点: 中国 北 京 签 订 日:二 〇一 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