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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成长(206001)

鹏华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1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行业 成 长证券投 资 基金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 一 月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 重要提 示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02 年 4 月 15 日证 监基 金字 [2002]13 号 文件 《 关 于同意 鹏华 行业 成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批 复》 批 准发 起设 立。 根据 当时有 效的 法规 ,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 于 2002 年 5 月 24 日 生效 ,基 金管 理 人于该 日起 正式 开始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运作 管理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申 购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 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 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 提 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人 作出投资决策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 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并根 据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谨慎 选 择适合自己的基 金 产品。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本 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2 年11 月23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2 年 9 月 30 日 (本 报告 中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37 七、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 43 八、基 金的 投资 ................................................................................................................................... 43 九、基 金的 业绩 ................................................................................................................................... 49 十、基 金的 财产 ................................................................................................................................... 50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1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4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5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8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8 十六、 风险 揭示 ................................................................................................................................... 60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61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3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2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79 二十一 、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 80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与查 阅方 式 ........................................................................................... 83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83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以 下 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鹏 华行 业成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合同 ”或 “ 基金合 同”) 及 其它 有关 规 定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 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 “基金 ”或“本基 金 ”)的投 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 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 关 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 细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并 根据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谨 慎选择 适合 自己 的基 金产 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 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 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 。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 息,或对本招募 说 明书做 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 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鹏华 行业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鹏 华行 业成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该 合同的 任何 修订和 补充 托管协 议: 指 《鹏 华行 业成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 对该 协议的 任何 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鹏 华行 业成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每 6 个月 对原 招募 说明书 进行 的内容 更新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行 政规章 及规 范性文 件、 地方 法规 、地 方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其修 正案 或修 订文 件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 《基金 法》 :











指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生 效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及有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之修订 与补 充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 证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及 有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之 修订与 补 充 《销售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6 月9 日 颁布、 同 年10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及有 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之修 订与 补充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鹏华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 行 ” ) 代销机 构 : 指依据 有关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理基 金销 售的 代理 机构 基金销 售机 构: 指依据 有关 规定 办理 本基 金申购 、 赎 回和 其他 业务 的机构 ,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


指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办 理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 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份 额 注册登 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 易确认 、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可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可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法人 、 社会 团体、 其它 组织 或 投资主 体以 及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规 定的条 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取 得国 家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境 外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公 司 、 证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构 募集期 : 指遵循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中 相关 规定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基 金份 额募 集期 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超 过 3 个月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并 存续 的不定 期之 期限 日/天 : 指公历 日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转 换或其 他业 务申请 的日 期 T+n 日: 指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认购: 指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申 请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 存续 期间 投资 者申 请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申请 卖出 本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将 其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金 份 额转换 为该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为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已 实现价 差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已 实现 的其它 合法 收入 非交易 过户 : 指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易 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基 金 账户的 行为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 金应收 的申 购款项 和其 他应 收款 项以 及其它 投资 所形 成资 产的 价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元: 指人民 币元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 法避 免和无 法克 服的 事件 或因 素, 包 括但 不限于 : 地震 、洪 水等 自 然灾害 , 战争 、骚 乱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变 更 ;证 券交 易场 所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突发 停电 或其 它突 发事件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用 于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纸 和互联 网网 站 等 媒体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成立时 间:1998 年 12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3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 : 吕 奇志 股权结 构: 出资人 名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500 50 % 意大利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150 1 % 总计 15,000 100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 ,高级会计师,国籍:中 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 司深圳公司 副 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 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 理 、总经理、党委书记, 深 圳发展银行行长 助 理、副行长、党委委员 、 副董事长、行长、党委 副 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 、 党委书 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董 事长 。 胡继之先生,董事,金融 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 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武汉市 分 行办公室科长、金融研 究 所副所长、所长,中国 人 民银行深圳分行办公室 负 责人,深圳证券 交 易所总经理助理兼办公 室 主任、理事会秘书长、 策 划总监、纪委书记、党 委 委员、副总经理 , 现任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 孙煜扬先生,董事, 经济 学博士, 国籍:中国。历 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 革委员会主 任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 科员、中 共深圳市委政 策 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 券 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 深圳证券交易所 首 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 ( 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 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 公 司副总经理、中 国 高 新技 术产业 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兼行 政总裁 、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董事 总裁, 现 任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 事, 经 济和 商学 学士 。 国 籍 : 意大 利。 曾在 安达 信 (Arthur Andersen MBA ) 从事 风险 管理 和资 产管理 工作 , 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 监 、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 席执 行官 和投 资总 监、 东方 汇理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CAAM SGR ) 投 资副 总监 、 农 业信贷 另类 投资 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 际执 行 委员会 委员 、欧 利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 资方 案部 投资 总 监、Epsilon 资产 管理股 份公 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 官, 现任 欧利 盛资本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 森堡 )首 席执 行官 和总 经 理, 同时 兼任 欧利 盛 AI 资产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AI SGR ) 首席 执 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 , 董事, 经济 学和 商业 管理 博士, 国籍 :意 大利 。曾 任米兰 德意 志 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 司 投 资 管理部 债券 基金 和现 金头 寸 管理 高级 经理 , 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 股 份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固 定收 益组合 和现 金 管 理业 务负 责人, 圣保 罗银 行 投资公 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 务及 营销 策划部 负责 人 , Capitalia 股 份公司 (Capitalia S.p.A. ) 产 品和 销 售 部负 责 人, Capitalia 投资管 理股 份 公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 经理 , Unicredit Holding 财 务风 险管 理部 意 大 利企业 法人 风险 管理 业务 负责人 , 欧利 盛资 本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 市场 官、 欧利 盛资 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 卢森 堡) 董 事, 现 任意 大利 联合 圣保 罗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 储蓄、 投资 和养 老金 产品 部负责 人。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国籍:中国。 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 人民大学副 教 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 法 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学会经 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北京 市人大 常委 会和 法制 委员 会委员 、北 京市 人民 政府 顾问。 李相启先生,独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研究员,国 籍:中国。历任陕西省委 办公厅秘书 、 省委政 策研 究室 财贸 处处 长、 副主 任, 陕 西省 经济 体制改 革委 员会 副书 记 、 副主任 、 党组 书记 、 主任, 陕 西省 证券 监管 委 员会主 席, 中 国证 监会 济 南证管 办党 委书 记 、 主 任 、 济 南稽 查局 局长 , 山东证 监局 局长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理 事会 理事 、产 品委员 会主 任。 宋泓先生,独立董事,经 济学博士,国籍:中国。 曾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作 访问学者, 并 在陕西省社科院工作, 现 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 经 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 易 研究室主任、研 究 员、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黄善端,独立董事,法学 硕士,国籍:中国。历任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 民商事法律 讲 师,李陈郑律师行中国 事 务顾问,杜威路博国际 律 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中 国 事务理事,广东 竞 德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现任 广东海 埠律 师事 务所 涉外 法律总 监。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会成员 孙枫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国际金 融专 业硕 士, 高级 会计师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国籍 : 中 国 。 历任武汉市经济研究所 副 所长,武汉市轻 工业 局 副 局长,武汉友谊复印机 制 造公司副经理, 深 圳市财政局企财处处长 、 办公室主任、副局长, 深 圳市商业银行董事长、 党 委书记,深圳发 展 银行董事长 、党委书记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长、党总支书记,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 事,法 学学 士, 律师 ,国 籍:意 大利 。曾 在意 大利 多家律 师事 务 所担任 律师 ,先 后在 法国 农业信 贷集 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 方汇 理资 产 管理股份 有 限公 司 (CAAM SGR ) 法务 部 、产品 开 发 部, 欧利 盛资 本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理 与股 权部 工作 ,现在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司 运营 部工 作。 黄俞先生,监事,研究生 学历,国籍:中国。曾在 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 司工作,曾 任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现 任深 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展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苏波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 士,国 籍: 中国 。历 任深 圳经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研究 所副所 长、 投 资部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研部 研究 员、 客户服 务主 管、 西部 理财 中心总 经理 、渠 道 服务二 部总 监助 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部 总经 理 助 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机 构理财 部总 经理 。 刘慧红女士,职工监事, 本科学历,国籍:中国。 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 行 、平安证 券 公司工 作,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登记 结算 部 副总经 理。 3 、高级管理人员情 况 何如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前。 邓召明先生,总裁,经济 学博士,讲师,国籍:中 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 理与经济学 院 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 公 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 会 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副总经理, 现 任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高阳先生,副总裁, 特许 金融分析师(CFA ) ,经济 学硕士 ,国籍:中国。历 任 中国国际 金 融有限公司经理 ,博时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 价 值 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 定 收益部总经理、 基 金裕泽 基金 经理 、 基 金裕 隆基金 经理 、 股 票投 资部 总经理 , 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 总 裁 。 曹毅先生,副总裁,经济 学博士,国籍:中国。曾 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 分行,中国 人 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 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 拓展部副总监、渠道部 总 监,现任鹏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胡湘先 生, 副总 裁, 经济 学硕士 , 国 籍: 中国 。 曾 就职于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会 投资 部 、 境外投资部,历任副主 任 科员、主任科员、副处 长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总裁助理,现任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 毕国强先生, 副总裁, 特 许金融分析师(CFA ) ,工 商管理硕士(MBA), 国籍 :加拿大。 历 任广州 文冲 船厂 经营 部船 舶科科 长、 美国 景顺 集团(Invesco Ltd.) 加拿 大 AIM Trimark 投资 管 理有限公司分析师,中 国 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四处 调 研员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总裁助理,现 任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高鹏先生,督察长,经济 学硕士,国籍:中国。历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法律部 监 察稽核经理,鹏华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副 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 经 理、职工监事, 现 任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监 察稽 核部 总经 理。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卓先 生, 国 籍中 国, 管 理学硕 士 ,8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2004 年6 月 加盟 鹏华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从事 行业 研究 工作 , 历任行 业研 究员、 鹏华 动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 经 理助理 ,2007 年 8 月至 2009 年1 月 担任 鹏华 优质 治 理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经 理 , 2009 年1 月起 至今 担任 鹏 华普天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1 年1 月 起 至今兼 任鹏 华行 业 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 理。 张卓先生具备基金 从 业资格。本报告期内本 基 金基金经理未发 生 变动。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自 2002 年 5 月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 2003 年 4 月由 李文 忠 先生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2 月由 杨毅 平 先 生担 任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05 年 2 月至 2006 年 11 月由 杨 建勋 先生 担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06 年11 月至 2007 年8 月 由易 贵海 先生 担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1 月由 陈鹏 先生 担任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1 年 1 月 至今 由张卓 先生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其它 基金情 况 : 2007 年 8 月至 2009 年 1 月担任 鹏华 优质 治理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 2009 年 1 月 起至 今担 任鹏 华普 天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和 职务 邓召明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党 总支 书记。 高阳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冀洪涛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机构 投资 部 总 经理、 鹏华 社保 基金 组合 投资经 理 。 程世杰先生,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 经理、鹏华价值优势基金 和鹏华价值 精 选基金 基金 经理 。 黄鑫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鹏华 动力 增长 基金 基金经 理 。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鹏华社保基金组合投 资经理、鹏 华 货币市 场基 金经 理和 丰盛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杨俊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研 究部 总经 理、 鹏华普 惠基 金基 金 经 理。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募集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的行 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违 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发 生: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本基 金合 同其 他当 事人的 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1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进行 基金 运作 投资 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 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 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不当 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 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 级人员 , 并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基 金管理 人内 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基金 管理 人经营 管理 的各 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 上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 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2 (4)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基金 管理人 经营 战 略、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系 (1) 董事 会下 设风 险控 制 与合规 审计 委员 会, 主要 负责制 定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控制战 略和 控 制政策 、协 调突 发重 大风 险等事 项。 (2) 公司 督察 长负 责对 基 金管理 人各 业务 环节 合法 合规运 作进 行监 督检 查, 组织、 指导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监 察稽 核工 作,并 可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直接 报告 。 (3)公司定期召开全体中 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会议 对 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 估 和防范, 对 业务过 程中 潜在 和存 在的 风险进 行通 报、 讨论 ,并 及时采 取防 范和 控制 措施 。 (4)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对 基 金管理 人各 部门 的风 险控 制情况 进行 检查 , 定 期不 定期对 业务 部 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 况 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及 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 行 检查,并适时提 出 整改建 议 并 监督 整改 。 (5) 业务 部门 :对 本部 门 业务范 围内 的业务 风 险负 有管控 和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 (6) 员工 : 依 照公 司“ 全 面风险 管理 、 全 员 风 险控 制” 的 理念 , 公司 每 个员 工 均负有 一线 风 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 司 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 落 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 中 , 并负有把业务 过 程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 险问题 及时 进行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公司 通过 不断 健全 法 人治理 结构 ,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力 争从 源 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 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 制 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 者 利益和公司合法 权 益。 (2)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了 内 控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 并着力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 合 规及 风 险防 范 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 管 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 员 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 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 , 使 合规 及 风 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 和各个 环节 。 (3) 公司 依据 自身 经营 特 点建立 了包 括 岗 位自 控、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 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 部监 督的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内 控防 线。 (4) 建立 并不 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体 系 及 内部 控制 制度 : 自成 立来 , 公 司 不 断完 善 内控 组织 架 构、控制程序、控制措 施 以及控制职责, 建立健 全 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 断 地对内部控制制 度 进行 修 订和 更新 ,公 司的 内部控 制制 度不 断走 向完 善。 (5) 建立 健全 各项 管理 制 度和业 务规 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 金会计 制度 、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 核 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 管 理制度以及包括 岗 位设置、岗位职责、操 作 流程手册在内 的业务流 程 、规章等,从基本管理 制 度和业务流程上 进 行风险 控制 。 (6) 建立 了岗 位分 离、 相 互制衡 的内 控机 制: 公司 在岗位 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离 制度 ,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 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 与 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 分 离制度,形成了 不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3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7)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 制: 公 司通 过健 全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位 职 责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8) 构建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司通 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预警、 报告 、 控 制以 及监 督程序 , 并 经 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 期 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 预警、监督,从而识别 、 评估和预警与公 司 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 风 险,通过 明晰的报告渠 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 监 督、管理、控制 , 使部门 和管 理层 即时 把握 风险状 况并 及时 、快 速作 出风险 控制 决策 。 (9)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 制 系统: 公司 启用 了恒 生交 易系统 以及 自行 开发 的投 资指标 监控 系 统 等计算机辅 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 限制、“ 禁止买入 股票名单” 、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 子 化控制 ,有 效地 防止 了运 作风险 和操 守风 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 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加强集体决 策 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 置 比例、重大投资决策均 由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 时,公司建立了 严 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 和 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 由 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 有 股票投资必须完 全 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 还 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 度 ,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 金 合同的情况进行 评 估,防 范契 约风 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 部控制 制 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2年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161人 , 平 均 年 龄30岁,95%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4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保 险 资 产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门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2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69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6 只 , 开 放 式 263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33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年 四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70 号 ) 审 阅 后 , 2011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五 次 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段。








一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二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5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三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独 立 的 负 责 内 部 风 险 的 部 门 , 专 责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四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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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机 演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五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 人签署 的 《 广 发核 心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和 有 关 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 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 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 支付、基金费用 的 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 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 资 条件等行为的合 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其 中对 基金 的投 资监 督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开始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7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或有 关基 金 法规规 定的 行 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 及时核对,并以 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 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 纠正的,基金托 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过 失致 使投 资者遭 受的 损 失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 吕 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cn (2)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9 号 金融 街中 心南 楼 502 房





电话: (010 )88082426-178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 :李筠 (3)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银 行大 厦 801B 室 电话: (021 )58825962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 : 李 化怡 (4)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新 世界 国 贸大 厦 I 座4312 室 联系电 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8 (5)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24 楼 07 单元 电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010789 联系人 : 梁 剑波 2、代 销机 构: 1)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 :查 樱


网址:www.icbc.com.cn 2)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何 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张 令玮 网址:www.95599.cn 4)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6 公司网 站:www.boc.cn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9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陈 铭铭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中 国邮 政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7)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 宁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9)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0)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 :唐 苑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11)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联系人 :李 静筠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2)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丰 靖 客服电 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4)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点: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 联系人 :郑鹏 网站:www.hxb.com.cn ; 15)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天津 市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7)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叶 德森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8)东 莞农 村 商 业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城区南 城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9)大 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20)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 ,962699 ( 上海) ,0577-96699(其 他地 区) 网站:www.wzbank.cn 21)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 波 市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 胡技 勋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8 ( 上 海、北 京地 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22)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杭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23)浙 江民 泰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温岭 市三 星大 道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江 建法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21 联系人 :刘 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24)徽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昕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 路79 号 天徽 大厦A 座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 安徽 省外)、96588( 安 徽 省内)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3 网址: www.hsbank.com.cn


25) 佛山 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佛山 市顺德 区大 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海恒 客户服 务 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6)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张 于爱


联系电 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28)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广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电 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9)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4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30)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 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31)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16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2)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 层 联系电 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3)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港 中旅 大厦5、18 、24楼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5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34)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5)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6)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苏 州工 业园 区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37)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标 志商 务 中心A 栋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标 志 商务中 心A 栋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 俊波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6 联系电 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 钟 康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8)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联系电 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9)申 银万 国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电 话:021-54047892 联系人 :曹 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40)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41)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 区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东莞 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7 联系人 :张 巧玲 联系电 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 址:www.dgzq.com.cn 42)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43)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中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 :张谨 客服热 线:4008-918-918 公司网 站:www.962518.com 44)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原 中信 金通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联系电 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45)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电 话:021-22169081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8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46)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电 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服电 话:95511 —8 网站:www.pingan.com 47)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 -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6787


传真:029-87417012


客服热 线:95582


联系人 :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9)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357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198 号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9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 :甘霖


咨询电 话: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 全国 )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50)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1)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层 地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电 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52)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原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21、22、23 单元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 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 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 系人 :刘 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真 : 0755-82026539





网址 : www.china-invs.cn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0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95532 53)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18号 电信 广场36、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F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4)第 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客服电 话: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5)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邮政编 码:510623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 :020-88836655 公司总 机:020-88836999 传真号 码:020-88836654 客服热 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56)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联系人 : 王 叶平 联系电 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 话:400-880-2888 公司网 站:www.chinalions.com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1 57)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联系电 话:0731-8583250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8)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联系电 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9)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 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客户服 务热 线: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60)银 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 银行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 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颂 联系人 :林 文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3759 咨询电 话:0755-83710885 公司网 址:www.ytzq.net 61)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2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 马 俊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邮编:10008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 址:www.xsdzq.cn 62)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 产大厦27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 产大厦27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3)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 张建 华 联系人 : 戴 莉丽 服务热 线: (021 )63340678 公司网 站:www.ajzq.com 64)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 冉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 线:4006-600109 公司网 站:www.gjzq.com.cn 65)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0985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66)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 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东岗路 638 号财 富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 话:0931-8888088


传 真:0931-4890515


联 系人 :李 昕田


客 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 址:http://www.hlzqgs.com 67)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 余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 -85127622 服务热 线:400 -619 -8888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68)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邮政编 码:350003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 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0591 )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69)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 徐勇 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服务热 线:4008888993 公司网 站:www.dxzq.net 70)五 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 心办 公室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 心办公 室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 竹 联系电 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 :赖 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71)财 达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 至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翟 建强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 至26 层 联系人 :陈 丽君


咨询电 话:4006128888 公司网 址www.s10000.com 72)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491 基金热 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73)上 海 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5





联 系人 :蒋 章





联 系电 话:021-68596958





基 金热 线:400-700-9665





网 址:http://www.ehowbuy.com/


74)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心 8 楼8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 张 姚杰 联系电 话:021-38509636


基金热 线: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75)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张 玉静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76)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 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77)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沈 雯斌 网址:www.erichfund.com (78)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6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顺义 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振杰 联系人 :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8802 客服 电话 :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9)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涛 客服电 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 :何 世勇 网址:www.10jqka.com.cn (80)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联系电 话:020-87599527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二)注册与过户登 记人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人: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联系电 话: (0755 )82021106 、82021109 联系人 : 吴 群莉 、潘 艳梅 (三)律师事务所与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北 京市 德恒 律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12 层 负责人 :王 丽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7 电话: (010 )65232180 传真: (010 )65232181 联系人 :苏 文静 经办律 师: 陈静 茹、 苏文 静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嘴 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湖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绍 信





联系 电话 : (021 )23238888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单峰 、刘颖





联系 人: 魏佳 亮 六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 定禁止投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除 外) 以及 合格的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二)申购、赎回 与 转换 的场所


1、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设在深 圳、 北京 、上 海、 武汉和 广州 的直 销中 心; 2、中 国工 商银 行的 指定 网 点和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 他代理 销售 机构 营业 网点 ;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 (具 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 鹏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网 上交 易 相 关公告 ) ;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场 所参见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销售 机构 或 场所 , 并予 以公 告。 (三)申购、 赎回与 转换 的开放日期及开放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2 年 6 月 24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并 自 2007 年 4 月 23 日起 在指定 销售 机构 网点 正式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具 体业务 规则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于 2007 年 4 月 21 日 发布 的《 关于 开通 鹏 华行业 成长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 》 和 2010 年 12 月 31 日刊 登的《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调 整旗 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最低 申购 金 额的公 告》。 投 资者 可到 已 开通本 业务 的本 公司 指定 销售机 构的 指定 网点 办理 本业务 的业 务申 请, 具体受 理网 点请 参照 各销 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并 向其 咨询。 本基金现已开通了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的转换费率及转换业务规则等参见本公司 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 日通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日。具体业 务 办理时间通常为上海证 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 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 的 证券交易市场或 交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8 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各 销售机构特殊业务安排 , 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 人 将视情况进行相 应 的调整 并公 告。 投资 者办 理 转换 业务 时应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及程 序为准 。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转换 或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 金 份额 申购 、 转换、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转 换、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 转换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四)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与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和转换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和转 换 以 份额申 请;


3、 仅 在转 出的 基金 正常 开 放赎回 , 以 及转 入的 基金 正常开 放申 购的 前提 下, 方可实 现投 资 者的转换申请。 基金转 换 后,转入的基金 份额的 持 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 额 被确认之日起重 新 开始计 算。 4、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时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转出 、转 入基金 份额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进行 , 且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须 同 时 具 备 拟 转 出 基 金 及 拟 转 入 基 金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理 资 格,并 开通 了相 应的 基金 转换业 务。 5、 基 金份 额在 转换 成功 之 日起, 按照 注册 登记 机构 最新的 业务 规则 计算 转入 部分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期间 ,并 按转 入基 金的费 率计 收管 理费 、托 管费等 相关 基金 费用 。 6、当 日的 申购 、 转 换和 赎 回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前 撤销 。 7、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况 更改 上 述原则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申购、赎回和 转换 的程序


1、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的 程序 ,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 换 的申请。基金投资者 在 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 机 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 金。投资者在提 交 赎回 、 转换 申请 时, 必须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2、申 购 、 赎回 和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基金投 资 者T 日 提交 的申 购、 转 换与 赎回 申请 , 正 常 情况下 可 于T +2 日 到其 办 理业务 的销 售网点 查询 确认 情况 。 3、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的 款 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 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指示 基金 托管 人按有 关规 定将 赎回 款项 在 T +7 日内 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 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 照基金合同和招 募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9 说明书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转换以份额申请,投资者 转换申请成功后,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将根据转换结 果对投资者 的 权益做 出相 应转 换。 (六)申购、 赎回和 转换 的数额限制


1、代 销网 点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 直销中 心每 个账 户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超过 10 万 元的 必须 是 1 万元 的 整数倍 (通 过本 公司 基金 网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 基金 暂不受 此限 制 ) ; 2 、已在任一代销网点或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 制 。 代销网 点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超 过 1,000 元 的必 须 是 1,000 元的整 数 倍 。 直销中 心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 万元 人民 币 ( 通 过本公 司基 金网 上交 易系 统申购 本基 金 暂不受 此限 制 ) ; 3、 本基 金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 务的每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含) , 具体 以 代销机 构业 务规则 为准 。 4、转 换的 最低 份额 为 200 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换 。 单笔转 换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5、账 户最 低余 额为 30 份 基金份 额, 若某 笔转 换或 赎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单 只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30 份 时, 该 笔转 换或 赎回 业务 应包括 账户 内全 部基 金份 额, 否 则, 剩余 部 分的基 金份 额将 被强 制赎 回。 6、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 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 小 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 舍 去,舍去部 分所 代 表的财 产归 基金 所有 ; 7、 转换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 本 基金 的转 换所 得 份额份 数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误 差部 分归 入基 金资 产。 8、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 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 余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 表的财产归基金 所 有。 9、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调整 申购 、 转 换、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及相 关业务 规则 , 调整 前3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的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七)申购份额、转 换份 额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公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费 率]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0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例如, 某投 资人 投 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为 1.5%, 假设 申购日 本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5000 , 则 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 9852.22/1.50=6568.14 份


即:某 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净 值 是1.5000 , 则其可 得到 申购份 额 为6568.14 份。 2、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转换公 式如 下: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总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申购费 补差 (外 扣) =转 出净额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1 +转 入基 金申 购 费率) -转 出净 额× 转出 基金申 购费 率/ (1 +转 出 基金申 购费 率) 转入份 额= (转 出 净 额- 申购费 补差 )/ 转 入基 金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3、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 回份 额- 赎回 费 例如 ,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 赎 回 费率 为 0.5%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1.0668 元 ,则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668× 10,000× 0.5% = 53.34 元 赎回金 额 = 1.0668× 10,000 -53.34 = 10,614.66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668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614.66 元。 4、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基金份 额净 值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日 发行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八)申购、转换和 赎回 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 在 T+1 日 自动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并 办理 注 册与过 户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1 投资者 转换 基金 成功 之后 ,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权益 转换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或就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再行 办理 转换 业 务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 在 T+1 日 自动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权 益的 注 册与过 户登 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 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接 受申 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产 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可 抗力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4)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5)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暂 停申购 情形 ; (6)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申购 申请 会影 响到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可拒绝 该笔 申 购申请 。 发生上述(1)到(5)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 刊 和网站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发生上 述第 (6) 项 拒绝 申 购情形 时 , 申 购款 项将 全 额 退还 投资 者 , 该 退回 款 项产生 的利 息 等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 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 基 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 监 会批准后实施;经批准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4) 法律 法规 未明 文禁 止 或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方式。 在上述 暂 停 或拒 绝的 情形 消除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暂停转换、赎 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转 换或 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2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基金 转换 或赎 回行为 ; (5)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6)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本基金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 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 赎 回、 转 换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有能力 足额 兑付 或全 额转 换的 , 基金 管理 人足 额兑 付或全 部予 以转 换 ; 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或 全 部予以转换,应当按单 个 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 转 换申请量占已接 受 的赎回、转换申请总量 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 予 以兑付(基金间 转 换申请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不能延 期办 理) , 并 以后 续 开放日 的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 额。投 资者 在申 请转 换、 赎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 金净赎回申请份额(本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 购申请总份 额 之余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的情 形。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 变 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 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的前 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 赎 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 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 赎回份额;未受 理 的赎回投资者在提交申 请 时可选择延期或取消, 选 择延期的,将自动转到 下 一个开放日办理 。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 回 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 以 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 额。若投资者在提交申 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或选择 矛 盾的,基金管理人可将 其 按自动延期赎回 方 式办理,以此类推,直 到 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 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 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 以撤销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时 , 在三 日内 通过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或销 售机 构的 网站 刊登公 告,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 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 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进行公 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 购、 转换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 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 转换 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后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 转换或 赎回 时,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3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 作日在 至 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转 换或 赎 回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 转 换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 ;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 个 月时,可将刊登暂停公 告 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 暂停结束后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转 换或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连 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 、 转换或赎回公告,并 在重 新开放申购 、 转换或 赎 回 日公告最新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七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只 受理继 承、 捐赠 、 司 法强 制执行 等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中 : “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赠”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它 组织 。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 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八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谋求 基金财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债 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 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 融工具。其中,投资重 点 是预期营业收入 或 净利润增长率超过行业 平 均水平的成长性上市公 司 所发行的股票,这部分 投 资比例将不低于 本 基金股 票资 产 的 80% 。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 的投 资理 念是“ 投 资 在于把 握未 来价 值” 。


本基金认为股票价格变动 主要是体现投资者对未来 的预期,因此投资应该从 基本面分析 入 手,坚持对股票未来价 值 的挖掘,包括 对行业未 来 变动趋势的准确判断和 对 上市公司未来成 长 性的合 理预 测。


(四)投资策略


1、一 级资 产配 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 员会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 形势、政策变动以及市场 走势等因素 的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4 前提下 及时 调整 基金 财产 中股票 、债 券和 现金 的配 置比例 。


2、股 票投 资


在基金一级资产配置中股 票的投资比例确定之后, 本基金通过两次优化配置 最终完成投 资 组合的 构建 。 (1) 以行 业为 导向 进行 资 产配置


把握各 行业 发展 趋势 和市 场波动 特征 , 并 对行 业资 产进行 科学 配置 , 是 本基 金投资 的核 心 。 本基金在对影响行业投 资 收益的众多因素进行深 入 分析的基 础上,运用数 量 化和系统化的资 产 配置模 型— 最优 行业 表现 资产配 置模 型(BPS ) , 及 时调整 各行 业的 投资 权重 。


(2) 成长 性上 市公 司的 选 择


在行业的投资权重确定之 后,本基金将在各行业中 重点投资于预期收入或净 利润增长率 超 过行业平均水平的成长 性 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 。 具有以下特点的上市公 司 是本基金重点关 注 的对象 :


1)上 市公 司所 处行 业发 展 状况良 好, 在本 行业 内处 于领先 地位 ;


2) 上 市公 司财 务状 况良 好 , 盈利 能力 较强 且资 产质 量较好 , 业 绩真 实并 且具 有持续 增长 潜 力;


3)上 市公 司治 理结 构规 范 ,管理 水平 较高 ,有 较强 的技术 开 发 和市 场拓 展能 力。


本基金建立了一套行业导 向的成长性公司选择体系 。首先是根据对各行业内 上市公司未 来 成长潜力的分析预测进 行 股票的初选;其次是利 用 本公司自主开发的财务 分 析系统对初选上 市 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产 质 量进行对比分析,剔除 其 中存在财务隐患或业绩 有 虚假嫌疑的上市 公 司,构成股票备选库; 最 后是对股票备选库中上 市 公司的管理水平、技术 水 平和市场开发能 力 等进行 深入 分析 ,并 结合 其盈利 能力 、成 长潜 力和 股价水 平, 选出 具体 的投 资组合 。 3、债 券投 资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国债 、 金 融债和 企业 债 ( 包括 可转 债) 。 本基 金将 在对 利率 走 势和债 券发行 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 础 上,综合考虑利率变化 对 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 收 益率水平、信用 风 险的大 小、 流动 性强 弱等 因素, 建立 由不 同类 型、 不同期 限债 券品 种构 成的 组合。 (五)基金投资决策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国际 宏观 经济 环 境、国 家货 币政 策、 利率 走势及 通货 膨胀 预期 、国 家产业 政 策 ; (3) 各行 业发 展状 况、 市 场波动 和风 险特 征; (4) 上市 公司 研究 ,包 括 上市公 司成 长性 的研 究和 市场走 势; (5) 证券 市场 走势 。 2、投 资流 程 (1) 金融 工程 师及 行业 研 究小组 : 对 宏观 经济 、 行 业、 上 市公 司、 投资 策略 和金融 工程 等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5 与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内 容都 会进行 全面 深入 的研 究, 作为投 资决 策的 依据 。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确 定本基 金总 体资 产分 配和 投资策 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期 召开 会 议。如 需做 出及 时重 大决 策或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议, 可临时 召开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议 。 (3) 基 金经 理小 组: 构建和调整 投资 组合 。 构建 和 调整投 资组 合需 要考 虑的 基本因 素包 括: 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 现 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 资 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 员 的投资建议;基 金 经理的 独立 判断 ;绩 效与 风险评 估小 组的 建议 等。 (4) 集中 交易 室 : 基金 经 理向集 中交 易室 下达 投资 指令, 集中 交易 室主 管对 基金投 资指 令 进行审 核后 ,分 配给 交易 员执行 投资 指令 。 (5) 绩效 与风 险评 估小 组 : 对开 放式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评 估, 向基 金经 理小 组提出 调整 建 议。 (6) 监察 稽核 部: 对投 资 流程的 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控 。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 普A 股综 合指 数涨 跌幅 × 80%+ 中信 标普 国债 指数涨 跌幅 ×20 % 中信标 普 A 股综 合指数 包 含全部 上市 交易 的 A 股 股 票, 同时 也是 首只 提供 完 整的中 国股 票 市场行 业分 类信 息的 指数 ,是中 国 A 股市 场的整 体 走势表 征。 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样本涵 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 的国 债品种。交易所的国 债交易市场 具 有参与主体丰富、竞价 交 易连续的特性,能反映 出 市场利率的瞬息变化, 也 使得中信标普国 债 指数能 真实 地标 示出 利率 市场整 体的 收益 风险 度。 本基金 充分 考虑 本基 金各 资产投 资比 例要 求从 而构 建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 ( 七)本基金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 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 长期平均的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 于成 长型 基金, 高于 指数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 纯债 券基 金和国 债。 ( 八)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


1、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80% ; 2、本 基金 应当 保 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本 基金 投资 于国 家债 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4、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5、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得超 过该 证 券的10% ; 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限 制。 7、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 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合理 期限 内进 行调 整,并 达到 标准 。 ( 九)禁止行为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6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 1、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3、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担保 、 资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4、进 行证 券承 销; 5、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6、进 行房 地产 投资 ; 7、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财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投 资于 与基 金托 管人 或 者基金 管理 人有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9、进 行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 场,通 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10、从 事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二)基金的投资 组合 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基 金合 同 规定 , 于2012 年10 月 22 日复 核了 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 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 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 虚假记载、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截 至 2012 年9 月30 日 (未 经审计 ) 。 1、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473,553,778.47 61.04 其中: 股票


473,553,778.47 61.0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84,574,270.00 23.79 其中: 债券


184,574,270.00 23.7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9,356,074.88 14.10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7 6 其他资 产


8,327,590.06 1.07 7 合计





775,811,713.4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794,914.90 0.10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37,673,469.16 31.08 C0 食品、 饮料 65,561,249.80 8.57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8,060.00 0.00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375,500.00 0.05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928,864.22 0.12 C5 电子 12,573,629.24 1.64 C6 金属、 非金 属 12,560,000.00 1.64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70,706,222.07 9.25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65,159,943.83 8.52 C99 其他制 造业 9,800,000.00 1.28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 应业 6,810,000.00 0.89 E 建筑业 1,151,956.21 0.15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20,702,639.43 2.71 G 信息技 术业 89,429,707.49 11.70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2,634,000.00 0.34 I 金融、 保险 业 25,338,000.00 3.31 J 房地产 业 44,573,491.20 5.83 K 社会服 务业 17,014,611.30 2.23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8,329,666.80 1.09 M 综合类 19,101,321.98 2.50 合计 473,553,778.47 61.93 3、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002317 众生药 业 1,446,720 43,835,616.00 5.73 2 002244 滨江集 团 4,631,148 34,038,937.80 4.45 3 300167 迪威视 讯 2,786,923 30,656,153.00 4.01 4 000858 五 粮 液 800,000 27,120,000.00 3.55 5 300007 汉威电 子 1,573,454 22,453,188.58 2.94 6 000561 烽火电 子 3,643,023 22,186,010.07 2.90 7 300079 数码视 讯 1,499,840 22,077,644.80 2.89 8 600270 外运发 展 3,410,649 20,702,639.43 2.71 9 600519 贵州茅 台 80,299 19,737,494.20 2.58 10 600790 轻纺城 3,194,201 19,101,321.98 2.50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8 4、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47,417,270.00 6.20 2 央行票 据 137,157,000.00 17.94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84,574,270.00 24.14 5、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101088 11 央 行票 据 88 700,000 67,669,000.00 8.85 2 1001060 10 央 行票 据 60 600,000 59,832,000.00 7.83 3 010308 03 国债 ⑻ 421,100 42,404,770.00 5.55 4 1101082 11 央 行票 据 82 100,000 9,656,000.00 1.26 5 019202 12 国债 02 50,000 5,012,500.00 0.66 6、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中 本期 没有 发行 主体 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证 券。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45,003.9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903,642.07 3 应收股 利 27,000.00 4 应收利 息 2,878,742.56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9 5 应收申 购款 473,201.4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327,590.0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数 字分 项之 和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差。 九 、基 金的业 绩 1、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的 投 资业绩 及其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如 下表 所示 :


净值增长 率 1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3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02 年 5 月 24 日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 -14.69% 0.55% -12.30% 1.01% -2.39% -0.46% 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16.85% 0.80% -2.30% 0.88% 19.15% -0.08%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10.10% 0.99% -13.84% 1.08% 3.74% -0.09%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8.22% 0.97% -6.70% 1.14% 14.92% -0.17%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26.49% 1.17% 83.30% 1.13% 43.19% 0.04%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04.26% 1.66% 122.38% 1.82% -18.12% -0.16%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39.11% 1.79% -53.34% 2.41% 14.23% -0.62%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56.74% 1.33% 80.22% 1.63% -23.48% -0.30%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0.78% 1.23% -1.77% 1.25% 12.55% -0.02%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3.00% 1.03% -22.33% 1.07% -0.67% -0.04%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2.64% 1.01% -0.54% 1.07% -2.10% -0.0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2012 年 9 月 30 日 255.74% 1.22% 77.27% 1.42% 178.47% -0.20% 2、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变动 情 况 ,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变 动进行 比 较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0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 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注 1 : 业绩 比较 基准=中 信 标普A 股综 合指 数涨 跌幅 ×80%+ 中信 标普 国债 指数 涨跌幅 ×20 % 。 . 注 2: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02 年5 月24 日生 效。 注3、 基金 业绩 截止 日为2012 年9 月30 日( 未经 审 计) 。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财产包括基金所购买 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款项和其他 应 收款项 以及 其它 投资 所形 成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以“鹏华行业成长 证券投资基金 ” 的名义分 别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 账户以及证 券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 户 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 独 立,各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也 相互独 立。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1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与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 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 产 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本基金 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 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 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 利。 除依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 被处分。非因本基金财 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 对 本基金财产强制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 , 归入本基金财产。基金 管 理人管理运作本基金财 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 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 务相互 抵消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 销 。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 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 值 后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出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格 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 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 化,以最近交易 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 公 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2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 行估值。如 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 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进 一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 金估 值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规定 , 本基 金管 理 人进一 步明 确了 本基 金持 有资产 的估 值方 法, 具体 内 容详见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08 年9月16日 刊登 的《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 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 书 面形式 加密 传真 至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 误 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 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 业务 公 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3 人;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当 估 值或份 额净 值 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 失进一步扩大。 当 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 差 达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 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 的 责任,有权向过 错 人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 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 错 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 事 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 差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方 ” ) 按下 述“ 差错 处 理原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 统 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水 平无 法预 见 、 无法避 免、 无 法 抗拒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 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 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 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 费 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 已产生的差错, 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 错 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 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 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 益损失 ( “ 受损 方” ) , 则 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4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 金 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 损失时,基金管 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 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 造成基金资产的 损 失,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 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 院 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 现 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 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 算错误偏差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与 本 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已实现价差 、银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已实 现的 其它 合法 收入。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益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5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等项目后的 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3、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在 满足 分红 条件 下本 基 金收益 分配 每年 至少 一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三个 月, 收 益可 以 不分配 。 6、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 金方式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择 获取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转 为 基金份 额 ;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未 明示 选择 ,则 视为 选择了 获取 现金 红利 方式 ; 7、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它注 册与 过户 登记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基 金管 理 人若收 取该 项费 用, 具体 提取标 准和 方法 在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规 定;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 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 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公 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 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信 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 费、审 计费 、验 资费 和律 师费;


(7)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它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规 和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 用的 实际 支 出金额 支付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6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算。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1.5%÷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5‰ 的年 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2.5‰÷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 基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3) 上述 1 中(3 ) 至 (7 )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它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磋 商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 式收取销售费用, 本基金 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 老金客户与 除 此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的 申购 费率 。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 补 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 社 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 基 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 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 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 出 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 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 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 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 客 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 国 证监会备案。非 养 老金客 户指 除养 老金 客户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7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


申购金 额( 元) 申购费 率 1,000 ≤ M < 100 万 0.60% 100 万≤ M <500 万 0.6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费 率如 下表 : 申购金 额( 元) 申购费 率 1,000 ≤ M < 100 万 1.50% 100 万≤ M <500 万 1.0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计算公 式: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赎 回费 用 持有时 间(Y ) 费率 Y<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计算公 式: 赎回费 =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 回份 额- 赎回 费 赎回费 由赎 回人 承担 , 其 中 60% 用于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服务 等费 用 , 40% 列入基 金财 产 。 3、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现已 开通 了基 金的 转换业 务, 相关 基金 转换 费率、 计算 公式 、使 用方 法 及转 换业 务 规则等 参见 本公 司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上 述费率 。 上 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 理人应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调 整后的 上述 费率 还将 在最 新的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不违背 法律 、 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8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特定 地 域范围 、 特定 行业 、 特 定 职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 定期 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对 部分 投资 人费 用的 减免不 构成 对其 他 投资人 的同 等义 务。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类纳 税主 体, 其纳 税义 务按国 家有 关税 收法 律、 法规执 行。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委托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具 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独 立的 会计 师事 务所担 任基 金 会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同 时从 事本 基金 的审 计业务 ;


3、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 原 则: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4、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 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5、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6、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7、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基 金会 计账目 、 凭 证 (原 始凭 证由 托管行 保管 ) 并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8、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和 分红审计


1、 本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对 基金 财务 报表 进行 年度审 计和 分红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须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并 由 基金管 理人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由 基 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 计 师事务所由基金 管 理人 在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 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 按 照《基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 、 《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 关规 定进行。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事 项须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公告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9 (二)信息披露的种 类、 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份 额 募集公 告与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本基金 管理 人已于2002 年4 月19 日公告 了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发 行公 告, 已于2002 年5 月24 日公 告了 本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2、定 期报 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及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 ,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或核 准。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 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 在本基金会计年 度结束后 的 90 日内 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本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在本 基金 会计 年度 前 6 个 月结 束后 的 60 日 内 公告。 季度报 告: 本基 金季 度报 告每季 度公 告一 次,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公 告 。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 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 净值。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有关 规定于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编 制 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 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 并在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媒 体公 告。 3、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 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基金管 理 人须按 照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及 时报 告并公 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0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与 过户 登记人 ; (21)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4)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或其 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4、澄 清公 告与 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 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 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公 告等文本存 放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 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 者 可免费查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 六、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 风 险,主 要包 括: 1 、政 策风险 。因 国家宏 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 策、地 区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着 经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也 呈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险 。金 融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 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 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 股票,其收益水 平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1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上 市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好坏受 多 种因 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 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质 等 , 尤 其是 在中 国 加入 WTO ( 世界 贸易 组织 ) 后 , 市 场开 放程 度加大,国内上市公司 必 然面临许多来自国外同 行 的全方位的竞争,这些 因 素都会导致企业 的 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 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 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 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 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 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 , 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5 、购 买力风 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分 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货 膨胀的 影 响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 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 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 此 ,本基金的收益 水 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 理 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 技 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 本 基金可能因为基 金 管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 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 和 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 在 国内尚处于发展初期阶 段 ,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 不 足,加之中国股 票 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 场 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 急 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 这 时出现较大数额 的 基金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则 使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四) 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 、因 基金业 务快 速发展 而在 制度建 设、 人员配 备、内 控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 而产生 的 风险;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战 争、疾 病、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财 产的损 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 从 而带来 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 止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2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终止:


1、 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达不 到 1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将 宣 布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合 同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终 止的 ;


3、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合同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终 止的 ;


4、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无其 它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5、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本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无其 它 适当的 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6、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它 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必 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在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 金 财产之前,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 券 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 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 成。基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5)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6) 进行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将 其 清算分配所得财产转入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3 其它证 券投 资基 金。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 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 3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 定运 用本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法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 代表基 金对 被投 资的 上市 公司行 使股 东 权利; (3)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本 基金 合 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对 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管机 构, 必要 时应采 取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 选择 、更 换基 金代 销 机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5) 直接 销售 基金 份额 , 获取认 购( 申购 )费 用;


(6)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8)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得基 金管 理费 收入 ;


(9)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4) 设置 相应 的部 门并 配 备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其 它业 务 或委托 其它 机构 代理 这些 业务;


(5) 设置 相应 的部 门并 配 备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的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工作 或委托 其它 机 构代理 该项 业务 ;


(6)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自 有财 产相互 独立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4 (7) 除依 据基 金法 及相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


(9) 负责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 登记。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办 理或 委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业 务;


(10)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受理 并办理申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 告 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 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4)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5)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6) 依据 基金 法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它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7)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


(18)确保向基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 按 照招募 说明 书公 告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 并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 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 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 式向基金投 资 者进行 赔偿 ,其 过错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2)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23)不 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它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4)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财产;


(2)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4)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注 册与过 户登 记服 务;


(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5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以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持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3)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 备有 足够 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4)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本 基 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其它基金财产 相 互独立;对不同 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 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保管 、 账户设置、资金 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5) 除依 据基 金法 及相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它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6) 保管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以基 金的 名义 设立 证 券账户 、 银 行存 款账 户等 基金财 产账 户, 负责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的 清算交 割,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划 款指 令, 并负 责办 理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8)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金 法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9) 计算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核对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管 机构 ;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 合基金合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 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 的 方法符 合基 金法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其它 有关规 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 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 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 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负责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6)按 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15 年 以上 ;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8)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 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业 监管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1)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6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义务


1、每 份基 金份 额代 表同 等 的权利 和义 务。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对审 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2) 分享 基金 收益 ;


(3)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查 询或者 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和基 金财 务状 况资 料;


(4) 申购 、 赎 回及 其它 对 基金份 额处 分的 权利 , 并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取得 有效 申请的 款项 或 基金份 额;


(5) 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人 或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过错导 致利 益 受到 损 害时 ,有 要求 赔偿 的权利 ;


(6) 参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剩余财 产的 分配 ;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活 动;


(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义务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的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召 开事 由 (1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 经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 有 10% 以 上 (不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 议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修 改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7 7)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8)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它有 关法 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变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在法 律法 规 (包 括证 券 监督管 理部 门的 要求 , 下 同)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围内 变更 本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转 换、 转托 管等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变更 ; 4)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它 情形 。 3、会 议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 记 日、开会时间、地点由 基 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 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 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 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 金托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基 金托 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 以上( 不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 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不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 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 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 以上( 不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 以上( 不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但应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4、通 知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会议 通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 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8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登记 日; 4)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6)其 他注 意事 项。 (2)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 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 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5、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 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但 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事宜 必须 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开条 件 1)现 场开 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a. 对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统计 显示, 有 效的 基金 份 额应 当大于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 不含 50%); b.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身 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代 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 委 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 者 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 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在 15 个 工作日 后) 和 地点 ,但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a.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 布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b. 召集 人在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 表决意 见;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9 c. 本 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代 表 的基 金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不含 50%);


d.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 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如 表 决 截 止 日 前( 含 当 日) 未 达 到 上 述 要 求,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至 少应 在 15 个工 作日 后) ,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本章“ (一) 、召开事 由” 中所指的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 大 事项;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不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在大会召 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4)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 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 案涉及 事 项与 基金 有 直接 关系,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 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职 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 议;对于不符合 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 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b.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 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 审 议。 5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变更,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日 前 10 日公 告 。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 10 日的 间 隔期。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 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 证 机构的监督下形 成 大会决 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 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 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 时,由基金 托 管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 以上 ( 不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召集大 会时 , 由 出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0 席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50% 以 上 (不 含 50% )多 数选 举产 生 一 名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 集 人应 当 制作 出席 会 议人 员 的签 名 册。 签名 册 载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者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 日 期第二 日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7、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一 票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 上 (不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 2)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 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 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 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 方 式、终止基金合 同 必须以 特别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3)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对于 通讯 开会 方式 的 表决,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 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 无效表 决。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 表决。 8、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 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 同 担 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 举三名代表担任 监 票人;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3)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 果大 会 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 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 议 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 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 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 新 清点并公布重新 清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1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 授 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 担 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 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 行计票,并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9、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 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 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 两个工作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 少一种信息 披 露媒体 公告 。


(五)基金合同终止 的事 由、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止 :


(1) 存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 , 或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 币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将 宣布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终止 的;


(3)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基 金合 同被 中国 证监 会责令 终止 的;


(4)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 它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 它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受其 原有权 利及 义务 ;


(6)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7)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它情况 。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基金进行终 止 清算。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并予 以公 告之日 起,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保存 。


(六)争议的解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 意,因基金 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或 调 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 会,根据该委员会当时 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定 在北 京,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2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 营 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 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 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 容 应以本基金合同 正 本为准 。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 各 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 清 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 发行、代理承销 、 代理兑 付政 府债 券; 代 收 代付业 务; 代 理证 券投 资 基金清 算业 务 (银 证转 账) ; 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有 效期 至 2008 年 9 月 4 日)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款 业务 ;保 管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3 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 ;证券投资基金、企业 年 金托管业务;企 业 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 金 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 基 金的注册登记、认购、 申 购和赎回业务; 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 ;贷款承诺;企业、个 人 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 参 加银团贷款;外 汇 存款;外汇贷款;外币 兑 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发行、代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 客外汇买卖;外 汇 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 业 务;电话银行、网上银 行 、手机银行业务;办理 结 汇、售汇业务;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 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 法、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费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 基金 收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2、根 据《 基金 法》 、 《试 点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它 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托管 人是 否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 是否 妥善 保管 基金的 全部 资产 、是 否及 时按照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令 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支付 赎回 和分 红款 项, 对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财产 进行 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未 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灭 失、 减损 、 或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以书 面方 式要 求基 金托管 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 必要的 补救 措施 , 同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力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试点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 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管 机构 ,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4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监 督方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基金 财产 ,应安 全保 管全 部所 收到 的基金 财产 。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自有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设立 独立 的 账户。 本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财 产及 其他 基金的 财产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基 金托 管 人应安 全、 完整 地保 管基 金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 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 偿,基 金托 管人 不应 对此 承担任 何责 任。 对于基 金申 (认 )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 基金托 管人 不应 对此 承担 任何责 任。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截 止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注 册与 过户 登 记人 应将 募得 的全 部资 金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名义开 立的 银行 账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基 金财 产接 收报告 。 3、投 资者 申购 资金 的归 集 和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资金 是否 到账, 对于 未准 时到 账的 资金, 应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催 收。 因申 购资 金未及 时到 账而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托 管人不 应对 此承 担任 何责 任。 投资者 赎回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进行 划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全 权负 责。基 金托 管人 要确 保所 收到的 全部 基 金存款 的安 全。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支 付。 本基金 的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行 。 本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5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和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公司 开 设证券 账户 用于 本基 金证 券投资 的清 算和 存管 。基 金托管 人要 负责 管理 证 券 账户及 对账 户业 务 发生情 况进 行如 实记 录。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 用于证 券资 金清 算;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 开立 国债托 管账 户, 用于 国债 的交易 和清 算。 根据业 务发 展需 要,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同意 ,基 金托 管人 还可 开设其 他投 资 品种的 资金 清算 账户 和托 管账户 。 6、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代基 金向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管 机构 申请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海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开设 同业拆 借市 场交 易 账户,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开设 国债 托管 账户, 并代 基金 进行 国债 及资金 的清 算。 2) 同 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 和国债 托管 账户 根据 银行 业监管 机构 、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心 和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签 订协 议, 进行使 用和 管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代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 主协 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要与 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券 分开 保 管,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公司 、交 易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或其 他由 托管 人选定 的代 保管 库 中。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保存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办理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合同 原件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四)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 复 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 净 值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 后 第5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 计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6 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 、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 份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加 密传 真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后 , 签 名 、 盖章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 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 责 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 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 分讨论后,仍无 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2)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①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A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等),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B、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 允价格 。 C 、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D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②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B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7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C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③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 股确认 日止 , 如 果收 盘价 高 于配股 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④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⑤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⑥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⑦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因此,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 不应由 其承 担 的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 此造成的 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 采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现 该 错误,进 而导致 基金 资产 净值、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者或 基金 的损 失,以及 由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损 失, 由提 供错 误信 息的当 事人 一方 负责 赔偿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 各方应 本着 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 核 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 成 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 计算结果为准对 外 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8 承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负 赔偿 责任 。 4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 照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 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 设 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 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 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 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 ,应以基金管理 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 纠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 登 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 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 月 终了后5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 基 金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一次 并登 载 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 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 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 完 成半年报告编制 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90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 密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 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 报 完成当日,将有 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 到后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 的 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 对 无误后,基金托 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报 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 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 的复核意见书, 相 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 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 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 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 应 的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 机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每月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人 处取 得并 进行 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先应 友好 协商解 决。 协 商不 成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 据该委 员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实 质性 冲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基 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其基 金管 理权; (4) 发生 《基 金法 》规 定 的托管 协议 终止 事项 。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 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 金管理人在 正 常情况下向投资人提供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业 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 的 变化, 不断 完善 并增 加和 修改服 务项 目。 (一) 营销 创新 及网 上交 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人的交易方式 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 资 人提供包括基金的转换 、定期定额 交 易等多 种形 式的 交易 服务 。 在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 本 基金管 理人 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商 务, 并已 开通 基金 网上交 易系 统 , 投 资人可 登陆本 基金管 理人 的网站 (www.phfund.com.cn ) , 更加方 便、快捷 地办 理基金 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定 期 定额交易及信息查询等 已 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 易 业务。基金管理 人 也将不 断努 力完 善现 有技 术系统 和销 售渠 道, 为投 资人提 供更 加多 样化 的交 易方式 和手 段。 (二) 交易 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 且已获得其真实、准确、 完整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书 面 或电 子 文件 形式 定期 或不 定期寄 送 开 户欢 迎信 、交 易对账 单、 《鹏 友会 》等 资料 。 (三) 信息 定制 服务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0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phfund.com.cn ) 、 短 信平 台、 呼 叫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等渠 道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在申 请 获基金 管理 人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 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可定 制的信息包括:每 笔交易确认短信、月度 短 信账单、公司最新公告 、 新产品信息等;通过邮 件 定制的信息包括 : 鹏友会周刊、财经资讯 、 电子对账单、客户活动 等 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 业务发展需要和 实 际情况 ,适 时调 整发 送的 定制信 息内 容。 (四) 在线 咨询 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登录基金公 司网站进行信息查询,通 过输入基金账户号(或证 件号码)和 查 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 享 有交易查询、信息定制 、 资料修改、对账单打印 、 理财刊物查阅等 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在线客服、 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 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 管理人在工 作 日的工 作时 间内 有专 人在 线提供 咨询 服务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呼叫中 心 (400-6788-999 、 0755-82353668 ) 自动 语音 系 统 提供 每 周 7× 24 小时 基金 账户余 额、 交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信息 与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每 天 8:30 -21:00 的 的座 席服务 ( 重大 法定 节假 日 除外) , 投资 者 可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项 服务 。 (六)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 销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 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 叫中心人工 热 线、书 信、 电子 邮件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 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 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 负责管理投 诉 电 话(0755-82353668 ) 、信 箱、网 络服务 。现场投诉 和意见 簿投诉 是补充投诉 渠道, 由各代 销 机构受 理后 反馈 给我 公司 跟进处 理。 (七)“ 鹏 友会” 俱乐 部 凡购买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的 份额持 有人 均自 动成 为鹏 华投资 者俱 乐部“ 鹏 友会” 的会员 。 “ 鹏 友 会”俱乐部旨在提供一 个 良好基金投资互动平台 , 通过举办丰富多样的客 户 活动促进投资者 与 基金管 理人 、投 资者 之间 的沟通 和交 流。 (八) 客户 专家 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 ,公司建立“客户专家团 ”机制,邀请客户对客户 服务工作提 出 意见和 建议 。 二 十一 、其它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 事项 将严格按照《基金 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内容 与格 式进 行披 露, 并至少 在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1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鹏华基 金 公 司网 站 2012 年 6 月 6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与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鹏华基 金 公 司网 站 2012 年 6 月 13 日 鹏华基 金参 与交 通银 行费 率优惠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6 月 28 日 鹏华基 金参 与中 信银 行费 率优惠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6 月 28 日 关于鹏 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与银河 证券 网上 交易 和柜 台系统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6 月 29 日 鹏华行 业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7 月 6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与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鹏华基 金 公 司网 站 2012 年 7 月 13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鹏华基 金 公 司网 站 2012 年 7 月 13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所有 开放 式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7 月 19 日 鹏华关 于旗 下基 金参 与深 圳众禄 网上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7 月 19 日 鹏华关 于旗 下基 金参 与数 米基金 网上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7 月 19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7 月 19 日 鹏华行 业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2012 年第2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7 月 19 日 调整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转换 申购费 补差 计算 公式 及份 额处理 原则 业务 规则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7 月 24 日 鹏华基 金新 增顺 德银 行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7 月 27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诺亚 正行 ( 上海 )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为旗下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鹏华基 金 公 司网 站 2012 年 7 月 31 关于鹏 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与中信 建投 证券 网上 交易 和柜台 系统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8 月 9 日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2 鹏华关 于旗 下基 金参 与长 量投顾 网上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8 月 15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开放式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8 月 15 日 鹏华行 业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2012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8 月 29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8 月 31 日 关于使 用农 行卡 在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9 月 18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10 月 10 日 鹏华关 于旗 下基 金参 与展 恒网上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10 月 10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实 施特定 申购 费率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10 月 16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代 销 机 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10 月 18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与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定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10 月 18 日 鹏华行 业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2012 年第3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10 月 24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公 司为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11 月 1 日 鹏华基 金关 于新 增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鹏华基 金 公 司网 站 2012 年 11 月 15 日 鹏华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参 与上 海天 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鹏华基 金 公 司网 站 2012 年 11 月 15 日 关于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与易 宝支 付合 作开 通网 上直销 第三 方支 付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11 月 2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11 月 23 日 上述披 露事 项的 披露 期间 自 2012 年5 月24 日至 2012 年 11 月23 日止 。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3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与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 者可在营业 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但应 以正 本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鹏华 行 业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文件 2、 《鹏 华行 业成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3、 《鹏 华行 业成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4、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5、法 律意 见书 6、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8、 本 报告 期内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开披 露的 基金净 值、 投资 组合 公告 及其它 临时 公 告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 付 工本费 后在 合理 时间 内获 取上述 备查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