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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小盘(163818)

中银中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三年 一月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11 年5 月26 日证 监 许可【2011 】820 号文核 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券 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国证 监会 ” ) 核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 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因政治 、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对 证券 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者 连续 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 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 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建 议投 资者根 据自 身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选择 适合 自己 的基 金产品 , 并 且 中长期 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2年11月23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2年9月30 日( 财务数 据未经 审计)。 本基金 托管 人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已复核 了 本次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 理人


....................................................... 9 四、 基金托 管人


...................................................... 16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 基金的 募集


...................................................... 34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35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6 九、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 44 十、 基金的 投资


...................................................... 45 十一、 投资组 合报 告


.................................................... 53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 58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 59 十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0 十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66 十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68 十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70 十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1 十九、 风险揭 示


........................................................ 76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清算


.................................... 78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80 二十二 、托 管协 议摘 要


.................................................... 99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5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6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9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20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和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及《 中银 中小盘 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明书 由本 基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基金或 本基 金 : 指中银中小盘 成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 同或 《 基金 合同 》 :指 《 中银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协 议 :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中银 中小 盘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指《中银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 书》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中银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法 规 : 指中国 现行有 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规 范性 文件、司 法解 释、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银 行 监管机 构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 ,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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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 以及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自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 法注册 登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现 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境 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合法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销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直销机 构: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 代销 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代销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基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6、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交收 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清算 和 交收、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7、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0、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 管 理人聘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向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 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 书面 确 认的日 期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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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 理 投资 人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申请 的 工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 工作日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 业务 规则》: 指《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登记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算 方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 投资 人 共同遵 守 40、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资 人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 的行为 43、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 照 基金合 同 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全部 或部 分) 转换为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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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7、 元 : 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 费用后 的余额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3、 指定媒 体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4、 不可抗 力 : 指基金合 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无法 克 服 且在 基金 合同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基金 合同当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 履行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事 件, 包括但 不限于洪 水、 地震及 其 他 自然灾害 、 战争 、 骚乱、 火灾 、 政府征 用、 没收 、 恐怖袭 击、 传染 病传播 、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公 众通讯 设备 或互 联网 络故 障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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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高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谭炯 (TAN Jiong ) 先生 , 董事长 。 国籍 :中国。武汉大学 硕士 研究 生,高级经济师 、 云南省 人民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历任 中国 银行 武汉 市青山 支行 行长 、 党 总支 书记、 中国 银 行西藏 自治 区分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 中国 银行 云南 省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等 职。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 , 董事。 国籍: 中国 。 清华大学 法学 博士 。 中银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市场 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具 有 12 年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梅非奇 (MEI Feiqi ) 先生, 董事 。 国 籍: 中国 。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个人 金融 总部总 经 理。 哈尔 滨工 业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 高级 工程 师, 高 级经济 师 。 曾 先后 在地 质 矿产部 、 国务 院办公 厅工 作, 加入 中国 银行后 , 历 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办公 室副 主任 、 中 国银 行北京 市分 行 副行长 等职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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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葛岱炜 (David Graham ) 先生, 董事。 国籍: 英国 。 现任 贝莱 德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经 理, 主要 负责 管理 贝莱德 合资 企业 关系 方面 的事务 。葛 岱炜 先生 于 1977 年—1984 年供职 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为 普华 永道 ) 伦敦和 悉尼 分公 司, 之后 ,在拉 扎兹 (Lazards)银行 伦敦 、香 港和东 京分 公司 任职 。1992 年, 加入 美林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MLIM ), 曾担 任欧 洲、 中东 、非洲、太平洋 地区 客户关 系部 门的 负责 人。2006 年贝莱 德与美 林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合并 后, 加入 贝莱 德。 朱善利 (ZHU Shanli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国 籍: 中 国。 现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 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北 京大 学中 国中小 企业 促进 中心 主任 、21世纪创 业投 资中 心主 任、 管理科 学 中心副 主任 、 兼 任中 国投 资协会 理事 、 中 国财 政学 会理事 、 中 国企 业投 资协 会常务 理事 等 职。 曾 任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院 经济 管理 系讲 师、 副教授 、 主 任、 北京 大学 光华管 理学 院 应用经 济学 系主 任、 北京 大学光 华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荆新 (JING Xin ) 先 生,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党委书 记 兼副院 长、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博 士后 合作 导师, 兼任 财政 部中 国会 计准则 委员 会 咨询专 家、 中国 会计 学会 理事、 全国 会计 专业 学位 教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曾任 中国人 民大 学 会计系 副主 任, 中国 人民 大学审 计处 处长 等职 。 葛礼(Gary Rieschel )先 生 ,独立 董事 。国 籍: 美国 。启明 维创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的 创办者 、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 , 同时 供职 于里 德学 院董 事会、 亚洲 协会 、 中 美合 资企业 清洁 能 源、清 洁技 术论 坛的 顾问 委员会 ,并 担任 纳斯 达克 上市公 司 THQ 的独 立董 事。曾 在美 国 知名技 术公 司思 科、 英特 尔等任 高级 营运 职位 , 并 被多家 杂志 如福 布斯 、 红 鲱鱼、 网络 标 准评为 全球 最主 要的 风险 资本家 之一 。曾 在美 国英 特尔公 司担 任品 质保 证经 理,在 美国 NCube 公司 、思 科公 司以 及日 本 Sequent 公司担 任管理职 位, 后为 SOFTBANK/Mobius 风险资 本的 创办 者、 董事 总经理 。哈 佛商 学院 工商 管理硕 士, 里德 学院 生物 学学士 。 2、监 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 监事。 国籍: 中国。 中央党 校经 济管 理专 业本科 、 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经济 师。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中国 银行 人力资 源部 综 合处副 处长 、处 长、 人事 部技术 干部 处干 部、 副处 长。 陈宇 (CHEN Yu ) 先生 , 职工监 事, 国籍 : 中国 。 复 旦大 学软 件工 程硕 士研 究生 。 现 任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信 息资 讯部 总经 理 , 参与中 银国 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筹 建工作 。 曾在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公 司从 事信 息技 术管 理工作 , 12 年证 券基金 行业工作 经历。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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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3、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先生 ,督 察长 。国 籍: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沃 顿商学 院高 级管 理培 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 ,加拿大 西安大略 大 学毅伟 商学 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The University of Western Ontario)工 商管 理硕士 (MBA ) 和经 济学 硕士 。 曾在加 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 拿大 帝国 商业 银行 和加拿 大伦 敦 人寿保 险公 司等 海外 机构 从事金 融工 作多 年, 也 曾任 蔚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现 英大证 券 ) 研究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 融 通基金 管理 公司 市场 拓展 总监、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上 海复旦 大学 国 际金融 系国 际金 融教 研室 主任、 讲师 。 宁敏(NING Min)女士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法 学博 士,中 国政法 大学 法学 硕士 , 曾 在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 局博 士后流动站 从事 金融 专业 博士后 研究 工 作。 宁 敏女 士曾 先后 在中 国银行 总行 法律 与合 规部 、 总行 授信 执行 部及 总行 托管及 投资 者 服务部 工作 , 先 后担 任副 处长、 主管 ( 处长) 等职 。2009 年 9 月加 入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现 任副 执行 总裁 。 4、基金经 理 王涛 (WANG Tao ) 先生,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科 硕士 。曾任 东吴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电 脑 中心工 程师 ,阿 尔卡 特- 朗讯中国 公司 销售 经理 。2007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担任研 究员 。2011 年 11 月至今 任中 银中 小盘 基金 基金经 理。 具有 5 年证券 从业年 限。 具 备基金 从业 资格 。 (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的姓 名 及职务 主席: 陈军 (副 总裁 ) 成员: 孙庆 瑞( 副总 裁) 、奚鹏洲 (副 总裁 ) 、张发 余(副总 裁) 、甘 霖( 副总 裁)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寻 明辉 (副 总裁) 、李建 (副 总裁 ) (四)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近 亲属关系。 (五)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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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2、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六)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 的活 动,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 为的 发 生。 2、 基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勤 勉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 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了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护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保证经 营 活动合 法合 规和 有效 开展 ,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展 规划 , 在充分 考虑 内外部 环境 的 基础上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运用 管理办 法、 实施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系 统。 1、 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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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 保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 高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 营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和健 康发 展。 3) 确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信息 及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 安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各个 部门 、 机 构和各 级岗 位, 并渗 透到 各项 业务过 程, 涵盖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节 。 2) 有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在 精简 的基础 上设 立能 够充 分满 足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 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评 价部 门必须 独立 地 对各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进 行评 估、 检查 和稽 核。 4) 防火墙 原则 。 基 金财 产、 公司固 有财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必须 分离 , 基 金投 资研 究、 决 策、 执行 、 清 算、 评估等 部门 和岗 位, 应当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以 达到 风 险防范 的目 的。 5)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消除 内 部控 制中的 盲点 。 6)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的 原则 1 ) 合法合 规原 则。 公司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2 )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 度 上的空 白和 漏洞 。 3 ) 审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因此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的制订 要以 审慎 经营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4 ) 适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 和市场 条件 等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以 及公 司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系 统包 括四个 层次 :第 一个 层次 是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章 程 ; 第二个 层次 是内 部控 制制 度;第 三个 层次 是基 本管 理制度 ;第 四个 层次 是部 门规 章制度。 1)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是 公司 一切制 度的 最高 准则 , 公 司章程 是公 司管 理制 度的 基 本 原则, 公 司章 程、 董 事会 及 其下属 的专 门委 员会 的管 理制度 是制 定各 项制 度的 基础和 前 提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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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依据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 对 制定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和 部 门 业务规 章的 总览 和指 导性 文件, 是公 司经 营运 作和 风险管 理的 核心 制度 。 公 司内部 控制 是 公司为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 机制 、 管理 办法、 操作 程序 与 控制措 施的 总 称。 3) 公司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 了以下内 容: 内部控 制大 纲、 风 险管理 制度、 投资 管理制 度、 法律 合规 与稽 核 制度、 反洗钱 制度 、 基金 运营管理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 系统 管 理制度 、危机处 理制 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制 度、 保密 制度 、行 政管理 制度、 营销管 理制 度。 4)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根据 公司 章程和 内控 大纲 等文 件的 要求,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 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 将内部 控制 落 实到每 个岗 位、 每个 员工 和每道 程序 。 5、 内部控 制的 要素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主要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 估、 控 制措 施、 信 息沟 通 、 内部 监 控。 1 ) 环境是 指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控制 环 境包括 内控文 化、 公司 治理 结构 、 组织结 构等 内容 。 2 ) 风险是 指公 司经 营活 动不 能达到 内部 控制 目标 的可 能性。 风险 评估 就是 确定 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哪 些方 面会 偏离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其 实质是 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 控制措 施是 指为 确保 内控 目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 节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 手 段。 4 ) 信息沟 通是 指公 司建 立完 善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 真实、 及时 、完 整的 经营 信 息,并 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 内部控 制建 设是 一个 动态 调整的 过程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 控制的 有效 性及 适应 性等 进行持 续的 监督 评估 ,不 断完善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 6、 内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司的 内部控制 由宏 观控 制和微 观控 制两 个层 次构 成。 宏观控 制是 公司 整体 经营 活动 的控制 ;微 观控 制则 是在 宏观控 制之 下, 由各 级组 织结合 不同 的业 务而 进行 的控制 。 7、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按照 投资 管理 业务 的 性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 操 作流程 和岗 位手 册, 明确 揭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 在的 风险点 并采 取相应的 控制 措施。对公 司 的前线 业务 、中 线业 务和 后线业 务均 采取 了全 面的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研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 ? 交易业 务控 制;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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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投资风 险管 理控 制; ? 市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2) 中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基金运 营业 务控 制; ? 法律合 规控 制; ? 内部审 计控 制; ? 信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 危机处 理控 制; ? 信息披 露控 制。 3) 后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公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 人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 8、 内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测 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 试; 2) 将测试 结果 与内 控目 标进 行比较 ; 3) 形成测 试报 告, 得出 继续 运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9、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明 1) 本公司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公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业 务的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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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商银 行 ”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15.77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行长: 马蔚 华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 我国 第一 家完全由 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商 业 银行, 总行 设在 深圳 。自 成立以 来,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了 三次 增资 扩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 行了 15 亿A 股,4 月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 股票代 码:600036) , 是 国内第 一家 采用国 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2006 年 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 港联 交所挂 牌交 易 (股票 代码 :3968),10 月 5 日行使H 股超 额配 售, 共发行 了 24.2 亿H 股。 截至 2012 年9 月30 日, 招商银 行总 资产 3.1446 万 亿元人 民币 ,核 心资 本充 足率8.47%。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 名 为资产 托管 部, 下设 业务 支持室 、产品管 理室 、 业务营运 室、 稽核 监察 室 4 个职能 处室, 现有员 工 52 人。2002 年11 月,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监 会批 准获 得证 券投 资基金 托 管 业务资 格 , 成为 国内 第一 家获得 该项 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2003 年4 月, 正式办理基 金托 管 业务。 招商 银行 作为 托管 业务资 质最 全的 商业 银行 ,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 受托 投资 管 理托管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托 管 (QFII ) 、 全国 社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 资金托 管、 企 业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 务资 格。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势而 变、 先您所 想 ” 的托 管理 念和 “ 财富 所托 、 信守承 诺” 的托管 核心价 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 以 “ 保护您的 业务 、 保护您 的财 富 ” 为历史 使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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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命, 不 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和 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 网上 托管 银 行 系统 ” 、 托管业 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 管 服务标 准,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绩 效分 析报 告, 开办 国内首 个托 管 银行网 站, 成功 托管 国内 第一只 券商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第一 只 FOF 、第 一只信托 资金 计 划、 第 一只 私募 股权 基金 、 第一 家实 现货 币市 场基 金赎回 资金 T+1 到账 、 第一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 只红 利ETF 基金、 第一 只 “1+N ” 基金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禁 资产 、 第一 单 TOT 保管, 实现 从单 一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务 机构 的转 变, 得到了 同业 认可。 经过九 年发 展,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规 模快 速壮 大。2011 年, 招商 银行 实现 托管 费收 入 5.10 亿元, 托管 资产 突破 5000 亿元, 托管 日均 存款 达到 274 亿元, 各项 指标 均创历 史新 高。 托 管产 品数 量、 托 管 资产规 模稳 居中 小托 管银 行第一 , 开 放式 基金 托管 新增数 量与 首 发规模 居股 份制 托管 银行 第一, 内部 控制 连续 五年 通过 ISAE3402 国际认 证,第二 次被 境 外权威 媒体 《财资 》 评为 “中国最 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被《21 世纪经 济报 道》 评为 “2011 年度VC/PE 最佳 托管 银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 先生 , 招 商银 行董 事长和 非执 行董 事, 英国 布鲁诺 尔大 学博 士学 位。1999 年 3 月开始 担任 本公 司董 事。 2010 年 8 月起任 招商 局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招商局 国际 有 限公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公 司) 主席 , 利 和经 销集团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 公司) 及信 和置 业有 限公 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香港港 口发 展 局董事 , 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监 察委 员会 成员 等; 中国南 山开 发 ( 集团 )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招商 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限 公司(上海证 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董 事长, 及中 国国际 海运 集装箱(集团)股份有 限公 司(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公司)董事长 , 及新加 坡上 市 公司嘉 德置 地有限 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马蔚 华先 生, 招 商银 行执行 董事 、 行 长兼 首席 执行官 ,1999 年 1 月加入 本公司 。 经 济学博士学位, 高级经济 师。第十一届全 国政协委 员。1999 年 1 月起任 招 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行长 兼首 席执 行官 。 分别自 1999 年 9 月、2003 年 9 月、2007 年 11 月及 2008 年 10 月 起兼 任招 银国 际金 融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商 信诺 人寿保 险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及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及永 隆银行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并自 2002 年 7 月起担 任招商局 集团 公 司董事 。 同 时担 任中 国国 际商会 副主 席、 中国 企业 家协会 执行 副会 长、 中国 金融学 会常 务 理事、 中国 红十 字会 第八 届理事 会常 务理 事、 深圳 市综研 软科 学发 展基 金会 理事长 和北 京 大学、 清华 大学 等多 所高 校兼职 教授 等职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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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志宏 先生 , 招商 银行副行 长, 吉林大 学本 科毕业 , 高级经 济师 。1995 年 5 月加入 本 公司 , 历任沈 阳分 行副 行长, 深圳 管理 部副 主任 , 兰州分 行行 长, 上海分 行行长 , 深圳管 理部主 任,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6 年 4 月起担 任本 公司副行 长。 同时 担任 招商 信诺人 寿保 险 公司及 中国 银联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吴晓辉 先生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硕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1993 年 10 月 进入招 商银 行工 作; 历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副总经 理, 总行 资金 交易 部总经 理, 招 银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总裁 ; 招 商银 行济南 分行 党委 书记 、 行 长, 2011 年 7 月起担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了 招商 安泰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 金 (含招 商安 泰股 票型 投资 基金、 招 商安 泰平 衡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和 招商 安泰 债券 投资基 金) , 招商现 金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泰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信 现金 优势货 币市 场基 金、 光大 保德信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泰 柏 瑞金字 塔稳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海富 通强 化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 大保 德 信新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 天合 稳健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证红利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德盛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 富成 长趋 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光大 保德 信优 势配 置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德盛 红 利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证中央 企业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上投摩 根行 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蓝筹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方策略 优化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全 合润分 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长盛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中 银 价值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中银 稳健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河 创新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多 利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宝兴业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建 信双利 策略 主题 分级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鹏华新 兴产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 上证国 有企 业 1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安可转 换债 券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转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富国低 碳环 保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油 气能源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LOF ) 、 中银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成 长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全轻 资产 投 资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易方 达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重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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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LOF)、中 银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14 天理 财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鹏华中 小企 业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共 49 只开 放式 基金 及其 它托 管资产 ,托 管资 产为 9945.03 亿元人 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防 范和 化 解经营 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防 弊、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 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准 确 、 完整、 及时 ;确 保内 控机 制、体 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务 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行 长层面 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招商 银行 实行 董事 会领 导 下 的行长 负责 制, 重大 事项 的决策 经行 长办 公会 讨论 决定, 行长 室下 设合 规管 理委员 会、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审计 管理 委员会 、信 息规 划委 员会 、服务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等 机构。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业 务室 、 专业 岗位 设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 监督制 衡的 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的 风险 程度 决定 。 总行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立稽 核监察 室, 负责部 门内 部风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室在 总 经理室 直接 领导 下, 独立 于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 和托 管分部 , 对 各岗 位、 各 业务 室、 各 分部 、 各项业务中 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施 监督 。 三级风险 防范 是各业 务室 对自身业 务风 险进行 自我 防范和控 制。 业务室 根据 法律法 规、监 管规 定、 业务 规则 及本部 门具 体情 况制 定工 作流程 及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操 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岗 位, 并由全 部人 员参 与。 (2) 审慎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风 险,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成 、内 部管理 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应当 体现 “内 控优 先” 的要求。 (3) 独立性 原则 。各室 、各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独 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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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资产和 自有 资产 之间 应当 分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和 执行部 门, 稽核 监察 室应 保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 责对 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进 行评 价 和检查 。


(4) 有效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和 监管机 关的 规章, 具有高 度的 权威性 , 成 为所 有员 工严 格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执行 内部控 制制 度不 能存 在任 何例外 , 部 门 任何员 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5) 适时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订 和完善。 (6) 防火墙 原则 。核算 、清 算、稽 核监 察等相 关部门 ,应当 在制 度上和 人员上 适当 分离, 办公 网和 业务 网分 离,部 门业 务网 和全 行业 务网分 离, 以达 到风 险防 范的目 的。 (七 ) 重要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应 当在 全面 控制 的基 础上 , 关注重 要托 管业 务事项和 高 风险领 域。 (八 ) 制衡性 原则 。 内部控制应 当在 托管 组织 体系 、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 业务流 程 等方面 形成 相互 制约 、相 互监督 ,同 时兼 顾运 营效 率。 (九 ) 成本效 益原 则。 内部控制 应当 权衡 托管 业务 的实施 成本 与预 期效 益, 以适当 的 成本实 现有 效控 制。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的 制度 建设。 招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管理 办法 》 、 《 招商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管 理办 法》 、 《招商 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操作规 程》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计核算 、 岗位 管理 、 档案管理 、 保密管 理和信 息管 理等 方面 , 保 证资产 托管 业务 科学 化、 制度化 、 规 范化 运作 。 为保障托 管资 产 安全和 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实 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的 利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机 事件 发 生或确 保危 机事 件发 生后 能够及 时、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招商 银行 还制 定了 《招商 银行 托 管 业务危 机事 件应急 处理办 法》 ,并建 立了 灾难备 份中 心,各 种业 务数据 能及时 在灾难 备 份中心 进行 备份 ,确 保灾 难发生 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复 和不 间断 运行 。 (2) 经营风 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审 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算 双人 双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 管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系列 完整 的操 作规 程, 有效地 控制 业 务运作 过程 中的 风险 。 (3) 业务信 息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通过数 据加密 传输 、业务 信息启 动异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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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地自动 备份 功能 、 业务 信 息磁带 备份 并由 专人 签收 保存等 措施 保证 业务 信息 及数据 传递 的 安全性 。业务信 息不 得泄 漏,有 关人 员如 需调 用, 须经总 经理 室审 批, 并做 好调 用登记。 (4) 客户资 料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务 运作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资 料, 视同会 计资 料保 管。 客户 资料不 得泄 露, 有关 人员 如需调 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审 批, 并 做好调 用登 记。 (5) 信息技 术系 统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对 信息技 术系 统管理 实行双 人双 岗双责 、 机 房空 间隔 离并 设置门 禁管 理、 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 、 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 全行业 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与外部 业务 机构 实行 防火 墙保护 等, 保证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安全。 (6) 人力资 源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良 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训 、激 励机制 、 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建 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储 备机 制, 有效 的进 行人力 资源 控 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有关证 券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 资比例 、 基 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 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 和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对 上述事 项的 监督与核 查中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实 际投 资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 上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整 改, 整改的 时限 应符 合法 规允 许的投 资比 例 调整期 限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 改正。 在规 定时 间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 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在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议 对基 金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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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 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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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 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 琳 2、代销机 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肖钢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育 宁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服电 话:








95555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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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清 联系人 :











王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怀邦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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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2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公司网 站:








http://www.hxb.com.cn 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建华 联系人 :








芮敏祺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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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网址:














http://www.gtja.com 1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浩明 联系人 :





刘晨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1)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12)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深 圳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宇翔 联系人 :


郑舒丽 客服电 话:





400-8866-338 公司网 址:


http://www.pa1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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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3)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开 国 联系人 :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


95553


网址:








www.htsec.com 14) 中国国 际金 融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





罗春蓉 联系电 话:


010-65051166 或直 接联 系各 营业 部 网址:








http:// www.cicc.com.cn 15)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银 大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联系人 :








马瑾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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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杜庆 平 联系人 :











王兆 权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17)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冠江 联系人 :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8)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上 海市 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 厦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客户投 诉电 话:


021-3892990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19)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 林义相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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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客服电 话:


010-66045666 联系人 :





潘鸿 公司网 址:


http://www.txsec.com 20)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湖北 武 汉东湖 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人 :











翟璟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网址:














www.tfzq.com 21)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玮 客服电 话:








95538 联系人 :











王霖 公司网 站:








www.qlzq.com.cn 2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少林 联系人 :








林生迎 客服电 话: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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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有 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











田薇 公司网 站:








www.chinastock.com.cn 24)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金琳 联系人 :


张腾 客服电话:


0591-96326 网址:





www.hfzq.com.cn 25)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冯戎 联系人 :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26) 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地址:








南京 市中 山东路 9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万 善 联系人 :





万鸣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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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7)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岭 路 29 号澳柯 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2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 明 联系人 :











陈忠


客服电话:








010-84588888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网站:














www.cs.ecitic.com 29)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齐晓燕 客服电 话:








95536 公司网 站:








http://www.guosen.com.cn 30)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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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客服电 话:


400 818 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1)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晓明 联系人 :





高夫 客户服 务电 话: 0086-21-962505 网址:








www.sw2000.com.cn 32)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 99 号标力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电 话: 4008888123 联系人 :





谢高得 联系电 话: (021 )68419393-1259 公司网 址: www.xyzq.com.cn、 33)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江 区江 南大 道 588 号恒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客服电 话: (0571 )96598 公司网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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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 师事 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李永波 经办律 师: 吕红 、李永波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 :汪棣 经办会 计师 :汪棣


刘颖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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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六、 基金的 募集 本 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相 关规定 ,并 经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 5 月 26 日证监 许可【2011】820 号文件 核准 ,向 社会 公 开募集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股票 型基 金, 基金 存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 金自 2011 年 10 月 17 日起开 始发 售, 每份基金 份额 的发 售面 值为 1.00 元人民 币。截 至 2011 年 11 月 18 日募集 结束 ,共募集 基金 份额 3,045,725,983.68 份,有效认 购户 数为 32,527 户。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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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于 2011 年 11 月 23 日正 式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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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 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 述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2 年 1 月 6 日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日常 申购 、赎 回、转换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详 情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于 2012 年 1 月 4 日发 布的 《中 银 中小盘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基金 管理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遵 循 “先进先 出 ” 原则 , 即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回 ;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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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 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 作为申 购或赎回 申请 日 (T 日),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基 金销售 机构 对申购 申请 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 成 功,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请。申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理 。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资 者申 购时, 每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 , 在直销 网点 的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0 元人民 币 。 投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申购最 低金 额 的限制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金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投资者 可 将其全 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购的 金额 和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至少 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与销 售机构 约定 ,对投 资者 委托 销售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申购与 赎回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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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的,代 销机 构可 以按 照委 托代理 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不 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含)-200 万元 1.2% 200 万元( 含)-500 万元 0.6% 大于 500 万元( 含) 1000 元/ 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 含)-2 年以内 0.25% 2 年( 含) 以上 0 注 1: 就赎回 费率 的计 算而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 以此 类推 。 注 2: 上述持 有期 是指 在注册登 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1、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回 人承 担。 2、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扣除 用于市 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金 财 产 , 赎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得 低于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 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 应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 2 个工作 日前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 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 必要手 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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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 价格以 申购 当日 (T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其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例:某投资者 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5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到 46,915.31 份基金 份额 。 2、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 计算, 计算 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为两 年六 个月 , 对应的 赎回 费 率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为两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是 1.25 元, 则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 元。 3、 申购费 用、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算 。 申 购费 用以 人民 币为单 位, 以 四舍五 入方 式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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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4、 赎回费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费以 人民 币为 单位,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至 小数点 后 2 位。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并扣 除 相应的 费用 , 计算结 果 保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5、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登 记在 册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 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 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含该 日) 后 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 整,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 净 值 。 3、 发生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拒绝接受 或暂停接 受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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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 净 值 。 3、 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情形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拒 绝接受 或暂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请 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 计 算赎 回金额 。若连 续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 回,延 期支付 最长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投 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予以 公 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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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消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日, 第二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人 应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一日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结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两个 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刊登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停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两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 一 个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 开办本 基金与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规定 制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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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注 册登记机 构规 定 标准收 取过 户费 用。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的,对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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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九、 基金份 额的登记 ( 一)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 务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 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二) 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 业务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 负责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 应与 代理 人签订 委托 代 理协议 , 以 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注册 登记 业务中 的权 利义 务,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享有 如下权利 : 1、 建立和 管理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 2、 取得注 册登 记费 ; 3、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户 资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制定 和调 整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相关规 则 ; 5、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如下义务 : 1、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2、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业务 ; 3、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相关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记录 15 年以上 ; 4、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信 息负 有保 密义 务 , 因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 人或 基金带 来的 损失 ,须 承担 相应的 赔偿 责任 ,但 司法 强制检 查情 形除 外; 5、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为 投资 人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业务 , 并提 供其 他 必要 服务; 6、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7、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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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十、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对 具备 良好 成长 潜力 及合理 估值 水平 的中 小盘 股票的 投资 , 在有 效控 制 组合风 险 的基础 上, 力图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A 股股票 ( 包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它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现金、 债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 的 5%-40% , 其中 ,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或者 投资 于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本基 金将 不低 于 80%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于 中小 盘股票 。本 基金对 中小 盘股 票的 界定 方式为: 基金管 理人 每季 度末对中 国 A 股市 场中的 股 票按流 通市 值从小 到大排 序并 相加, 累计流 通市值 达到 总流通 市值 50% 的 股票为 中小 盘股票 ,调 整 完成的 结果 由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三) 投资理念 中小市 值公 司拥 有经 营灵 活性和 成长 空间 , 具 备良 好的投 资机 会。 本基 金将 通过定 性 和定量 分析 相结 合的 方式 深入挖 掘中 小市 值企 业的 投资价 值 , 在 严格 控制 中 小盘股 票投 资 风险的 基础 上, 构建 风险 投资特 征合 理的 投资 组合 ,分享 中国 经济 高速 增长 的收益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宏 观经 济因素 、 政 策导 向因 素、 市场环 境因 素等 , 对 证券 市场系 统 性风险 程度 和中长 期预 期 收益率 进行 动态监 控, 在 投资范 围内 确定相 应大 类 资产配 置比 例; 其 次通 过股 票筛 选建 立基础 股票 池, 在基 础股 票池的 基础 上, 结合 衡量 股票成 长性 的 定性和 定量 指标 ,精 选具 有良好 基本 面和 成长 潜力 的中小 盘上 市公 司进 行投 资。 1、大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投 资上 遵循 “自 上而下 ” 和 “自 下而 上” 相 结合的 方法 构建 投资 组合 。 首先 ,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宏观 经济 的状况 进行 详尽 的分 析 , 预计下 一阶 段国 际及 国内 宏观经 济的 总 体状况 ,并 据此 判断 股票 市场和 债券 市场 的走 势, 并指导 本基 金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同 时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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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在个股 的选 择上 , 基 金管 理人将 严格 遵循 股票 库的 制度, 在中 小盘 股票 库内 通过对 个股 基 本面、 估值 水平 、成 长潜 力等因 素的 深入 分析 ,筛 选出符 合本 基金 投资 要求 的股票 。 2、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自 下而 上” 的股票 投资 策略 , 股 票投 资的主 要对 象是 具有 较高 成长性 的 中小市 值公 司。 在股 票选 择方面 , 本 基金 以成 长性 为分析 重点 , 对 中小 市值 公司的 基本 面 进行全 面考 察, 挖掘 具有 潜力的 企业 进行 投资 。 1)股票筛 选 本基金 每季 度对 中国 A 股 市场中 的股 票按 流通 市值 从小到 大排 序并 相加 , 累 计 流通市 值占比 达到 总流 通市 值 50% 的股 票为 中小 盘股 票。 排序时 遇到 停牌 或暂 停交 易的股 票 , 本 基金将 根据 市场 情况 , 取停 牌前 收盘 价或 最能 体现 投资者 利益 最大 化原 则的 公允价 值计 算 其流通 市值 。 在 中小 盘股 票筛选 的基 础上 , 剔 除投 资限制 中规 定的 禁止 投资 股票, 以剩 余 的中小 盘股 票建 立基 础股 票池。 2)股票精 选 在基础 股票 池基 础上 , 本 基金主 要采 取定 性和 定量 相结合 的方 式, 对基 础股 票池中 的 股票进 行深 入研 究, 精选 符合投 资理 念的 优质 股票 。 中小 盘股 票的 最大 特点 是其较 高的 成 长性, 因此 在分 析的 过程 中, 将 主要 考察 目标 公司 的成长 性因 素, 同时 综合 考察其 估值 水 平和盈 利能 力。 A. 定性标 准 成长性 是中 小盘 股票 的最 重要特 点之 一, 中小 市值 的上市 公司 由于 自身 的行 业地 位 、 市场占 有率 和业 务规 模有 限等原 因, 若忽 略其 成长 性因素 , 则 对其 当前 的分 析往往 具有 局 限性 , 难以获 得较 好的 评价结果 , 也容 易错 失分 享企业未 来成 长所 带来 的投 资机会 。 因此 , 在对中 小盘 股票 进行 考察 时, 成 长性 指标 也应 该优 先于其 他指 标, 在股 票的 综合评 分中 占 有较高 的比 重。 从定 性的 角度看 ,成 长性 的考 察因 素如下 : ? 核心竞争力 分析: 主要 指公 司拥有比 同行业 其他 竞争 对手更强 的研究 与开 发新 产 品的能力。 这种能 力主 要体 现在生产 的技术 水平 和产 品的技术 含量上 。在 现代 经 济中,公司 新产品 的研 究与 开发能力 是决定 公司 竞争 成败的关 键因素 。核 心竞 争 力同时也包 括核心 技 术的领 先程度、 持续的 技术 创新 能力、市 场营销 能力 、潜 在 市场需 求和 专利 等优 势的 排他性 ; ? 行业地位分 析:具 有高 成长 性的上市 公司往 往处 于发 展初期的 行业, 本基 金主 要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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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通过细分行 业所处 的发 展阶 段和细分 行业内 部的 竞争 状况判断 目标公 司的 行业 地 位和发 展前 景; ? 经济区位分 析:上 市公 司的 投资价值 与区位 经济 的发 展密切相 关。具 有核 心竞 争 力的中小市 值公司 在成 长初 期由于其 自身的 市场 影响 、财务能 力等方 面的 限制 , 往往存在一 定的发 展障 碍。 如果区位 内上市 公司 的主 营业务符 合当地 政府 的经 济 发展战略规 划或相 关产 业政 策,一般 会享受 相应 的财 政、信贷 及税收 等诸多方 面 的优惠措施 。这些 扶植 政策 有利于引 导和推 动相 应产 业的发展 ,产业 内的 中小 企 业将因 此收 益。 因 此是 否 符合政 府产 业政 策导 向、 是否享 受政 府税 收和 补贴 优惠、 是否获 得政 策支 持等 是主 要考虑 因素 ; ? 公司经营能 力分析 :良 好的 公司法人 治理结 构, 包括 :规范的 股权结 构、 有效 的 股东大会制 度、董 事会 权利 的合理界 定与约 束、 完善 的独立董 事制度 、监 事会 的 独立性和监 督责任 、优 秀的 职业经理 层和相 关利 益者 的共同治 理。同 时也 包括 人 力资源 管理 、收 益分 配与 激励机 制、 财务 制度 和公 司从业 人员 素质 等因 素。 B. 定量标 准 进行成 长性 定量 筛选 的主 要指标 包括 :成 长性 指标 、估值 指标 和盈 利能 力指 标。 ? 成长性指标 :收入 增长 率、 营业利润 增长率 和净 利润 增长率。收入 增长率 是反 映 企业成长能 力的主 要指 标, 反映出企 业产品 及服 务的 市场拓展 能力, 是业 绩成 长 的基础。营 业利润 综合 考虑 了收入扣 除成本 和相 关费 用后的利 润水平 ,能 够比 较 综合地衡量 企业获 利能 力, 能避免单 纯比较 收入 增长 带来的片 面性。 净利 润增 长 率涉及 每股 收益 的情 况, 直接影 响 PE 和 PEG 估值, 因此 也是 重要 的成 长性 指标 ; ? 估值 指标: 市盈 率(PE ) 、市 盈率相对盈 利增长比率(PEG ) 、市 销率(PS)和 总 市值。 本基 金将 根据 上市 公司所 处的 细分 行业 、 市盈率 (PE ) 、 市盈率 相对 盈利增 长比率 (PEG ) 、 市销 率(PS) 和总 市值 等估 值指 标,对 备选中 小盘 股票 成长 性的 投资价 值进 行动 态评 估。 PEG 指标 由于 综合 考虑 了 PE 估值和 企业 未来 成长 性的因 素, 充 分体 现出 成长/ 估 值 之间的 平衡 性, 因此 对成 长性股 票具 有很 好的 参考 价值。 总市值可以 用来在 所处 行业 、业务模 式相似 的企 业之 间进行比 较,找 出市 场价 值 被低估 的股 票;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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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盈利能力指 标: 毛利率 、营 业利润率 、净利 率、 净资 产收益率 。毛利 率首 先反 映 了企业产品 及服务 的进 入门 槛、竞争 状况、 成本 控制 能力,较 高的毛 利率 某种 程 度上体现出 企业的 竞争 能力 ,较高的 毛利率 也容 易带 来较好的 赢利能 力 。 营业 利 润率综合考 虑了毛 利率 和费 用率之后 的企业 盈利 能力 ,能够避 免单独 比较 毛利 率 带来的片面 性。净 资产 收益 率反映企 业所有 者权 益的 投资报酬 率,不仅反 映出 企 业的盈利能 力,也 反映 出企 业的资产 负债结 构是 否合 理、资产 周转是 否较 快, 是 很强的 综合 评判 指标 , 同时 净资 产收 益率 高低 也是 影响股 票估 值水 平的 重要 因素。 3)投资组 合的 构建 在中小 盘股 票库 的基 础上 , 通过 定性 和定 量的 双重 指标的 筛选 , 基金管 理人 初步筛 选 投资组 合的 目标 中小 盘成长 股票 。 此后,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目标 股票 的估 值情 况和当 前市场 状况等 综合因素 ,择 机将 相应的 股票 纳入 投资 组合 之中, 从而 形成 最终 的中小盘成 长 股票 投资组 合。 3、债券投 资策 略 依据资产 配置结 果,本基 金将在部 分阶段 以改善组 合风险构 成为出 发点配置 债券 资 产。 首 先根 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 金面 动向 分析 和投 资人行 为分 析判 断未 来利 率期限 结构 变 化, 并 充分 考虑 组合 的流 动性管 理的 实际 情况 , 配 置债券 组合 的久 期和 期限 结构配 置; 其 次,结 合信 用分 析、 流动 性分析 、税 收分 析等 综合 影响确 定债 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再 次 , 在上述 基础 上利 用债 券定 价技术 ,进 行个 券选 择, 选择被 低估 的债 券进 行投 资。 1)久期管 理 债券久 期是 债券 组合 管理 的核心 环节, 是提高 收益 、 控制 风险 的有 效手 段。 衡量利 率 变化对 债券 组合 资产 价值 影响的 一个 重要 指标 即为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 本基 金 将在对 国内 宏 观经济 要素 变化 趋势 进行 分析和 判断 的基 础上 , 通 过有效 控制 风险 , 基 于对 利率水 平的 预 测和股 票基 金中 债券 投资 相对被 动的 特点 , 进 行以 “目标 久期 ” 为 中心 的资 产配置 , 以 收 益性和 安全 性为 导向 配置 债券组 合。 2)期限结 构配 置 在组合久 期既定 的情况下 ,债券投 资组合 的期限配 置是债券 资产配 置的一个 重要 环 节。 由 于期 限不 同, 债 券 对市场 利率 的敏 感程 度也 不同, 本基 金将 结合 对收 益率曲 线变 化 的预测 , 采 取下 面的 几种 策略进 行期 限结 构配 置: 首先采 取主 动型 策略 , 直 接进行 期限 结 构配置 , 通过 分析 和情 景测试 , 确定长 、 中、 短期 三种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 然后与数 量化 方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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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法相结 合, 结合 对利 率走 势、 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情 况的判 断, 适时 采用 不同 投资组 合中 债 券的期 限结 构配 置。 3)确定类 属配 置 收益率 利差 策略 是债 券资 产在类 属间 的主 要配 置策 略。 按 照市 场的 划分, 可 以将债 券 分为银 行间 债券 与交 易所 债券, 按照 发行 主体 划分 , 又可 以将 债券 分为 国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可转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 本 基金 考察 债券 品种的 相对 价值 是以 其收 益为基 础, 以 其历史 价格 关系 的数 量分 析为依 据, 同时 兼顾 相关 类属的 基本 面分 析。 本基 金在充 分考 虑 不同类 型债 券流 动性 、 税收、 以及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基础上 , 进行类 属的 配置 , 优化 组合 收 益。 4)个债选 择 本基金 在综 合考 虑上 述配 置原则 基础 上, 通过 对个 体券种 的价 值分 析, 重点 考察各 券 种的收 益率 、 流 动性 、 信 用等级 , 选 择相 应的 最优 投资对 象。 本基 金还 将采 取积极 主动 的 策略, 针对 市场 定价 失误 和回购 套利 机会 等, 在确 定存在 超额 收益 的情 况下 , 积极 把握 市 场机会 。 本 基金 在已 有组 合基础 上, 根据 对未 来市 场预期 的变 化, 持续 运用 上述策 略对 债 券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 4、现金管 理 在现金 管理 上, 本基 金通 过对未 来现 金流的预 测进 行现金 预算 管理 , 及时满 足本基 金 运作中 的流 动性 需求 。 5、权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在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投资管 理人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证 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平 , 根 据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有限 损 失性 、 灵活性 等特 性, 通过限量 投资 、 趋势 投资 、 优化组 合、 获利等 投资 策略进行 权证 投 资。 投资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证 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及 风险 性特 征, 通过 资 产配置 、 品种 与类属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追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中 证 700 指数 ×80 % +上证 国债 指数 ×20 %。 中证 700 指数 衡量 股票 投 资部分 的业 绩。 中证 700 指 数是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以 沪深 300 指数为基 础编制 的系列 规 模指数之 一,其 成分股 由 中证中 盘 200 指 数(CSI Midcap200 index)和中 证小 盘 500 指数(CSI Smallcap500 index )的成 份股 一起 构成 ,具 有较高 的权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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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威性及 市场 代表性 。本 基 金股票 投资 部分主 要投 资 于具有 良好 品质和 较大 发 展潜力 的企 业, 尤 其是 处于 快速成 长 过程中 的中 型及 小型 企业 的股票 , 中 证 700 指数作 为综合 反映 沪 深证券 市场 中小 市值 公司 整体状 况的 基准 指数 ,可 以较合 理地衡量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业绩。 如果今后 证券市 场中有其 他代表性 更强或 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 绩比较 基准适用 于本 基 金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根 据实 际情况 在履 行 适当的 程序 后对 业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高 预期风 险和 较高 预期 收益 品种, 其 预期风 险收 益水 平高 于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七) 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 行为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 资降低 投 资组合 的非 系统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现金、债券、货币市场 工 具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 的 5%-40%,其中,基 金持 有 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 的 股票 资产 投资 于中 小盘股 票; 2)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时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 基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该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5) 本基金 投资 权证 , 在 任何 交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其它权证 的投 资比 例, 遵从法规或 监管 部 门的相 关规 定;


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7)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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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9)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本基 金持有 的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10) 基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和 投资比 例的 约定 ; 11)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 基金 规模、 市 场变化 、 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交易规 则调 整等 原因 导致 投资组 合超 出 上述规 定的 要求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上述 投资 限制 或投 资比 例进行 变更 或取 消限 制 , 且适用 于 本基金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本基 金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制。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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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限制。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3、 有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4、 不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 何不当 利益 。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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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十一、 投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2 年 12 月 5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83,246,970.09 74.49 其中: 股票 183,246,970.09 74.4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9,334,000.00 7.86 其中: 债券 19,334,000.00 7.8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2,744,573.52 17.38 6 其他各 项资 产 663,180.51 0.27 7 合计 245,988,724.12 100.00 (二)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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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5,436,449.76 2.24 C 制造业 93,659,942.40 38.56 C0








食品 、饮 料 6,304,563.12 2.60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1,651,457.60 0.68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 化 学、 塑胶、 塑料 13,109,453.68 5.40 C5








电子 9,384,537.26 3.86 C6








金属 、非 金属 14,353,122.10 5.91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32,913,319.06 13.55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15,943,489.58 6.56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2,023,090.40 4.95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35,102,143.30 14.45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679,528.00 0.28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27,791,729.72 11.44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8,554,086.51 3.52 M 综合类 - - 合计 183,246,970.09 75.44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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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三)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518 康美药 业 678,049 10,726,735.18 4.42 2 002358 森源电 气 803,424 10,452,546.24 4.30 3 002051 中工国 际 310,958 9,291,425.04 3.83 4 601117 中国化 学 1,191,508 8,185,659.96 3.37 5 002375 亚厦股 份 288,748 7,290,887.00 3.00 6 002429 兆驰股 份 448,046 5,784,273.86 2.38 7 300020 银江股 份 432,200 5,661,820.00 2.33 8 600547 山东黄 金 130,308 5,436,449.76 2.24 9 000999 华润三 九 228,005 5,216,754.40 2.15 10 601098 中南传 媒 519,051 5,091,890.31 2.10 (四)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19,334,000.00 7.96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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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9 合计 19,334,000.00 7.96 (五)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101088 11央票88 200,000 19,334,000.00 7.96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六)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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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99,849.02 5 应收申 购款 63,331.4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63,180.51 4、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期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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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1 年 11 月 23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基 金投 资业 绩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 11 月 22 日(基金 合同生效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0.20% 0.03% -13.13% 1.27% 13.33% -1.24%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6.69% 1.10% -1.41% 1.22% -5.28% -0.12% 自基金合 同 生效起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6.50% 1.03% -14.35% 1.23% 7.85% -0.20%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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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 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 债务相 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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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四、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 以及国 家法律法 规规 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业 日。 (二) 估值方法 1、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金 融资产 和 金融负 债。 2、估值依 据及 原则 估值应 符合 本合 同、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证监 会计 字[2007]21 号《 关 于 证券投 资基金 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估 值业务 及份额净 值计价 有关事 项的通 知》 、 中国 证 监会[2008]38 号公 告《 关于进一 步规 范 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及其他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未做明 确规 定的 , 参 照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行 业通 行做 法处理 。 估 值 数据依 据合 法的 数据 来源 独立取 得 。 对 于固 定收 益 类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应 依据 中国证 券业 协 会基金 估值 工作 小组 的指 导意见 及指 导价 格估 值。 估值的 基本 原则 : 1) 对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品 种, 如 估值 日有 市价 的, 应采用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估 值日无 市价 , 但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且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应 采用 最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如 估值 日无 市价,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 使潜在 估值 调 整对前 一估 值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影 响 在 0.25% 以 上的, 应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值。 有 充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市 价不 能 真实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近 交易 的市 价进 行调 整,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对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资 品种, 应采 用市 场参 与者 普遍认 同, 且被 以往 市场 实际 交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运用 估值 技术 得出 的结 果, 应 反映 估 值日在 公平 条件 下进 行正 常商业 交易 所采 用的 交易 价格。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时 , 应尽可 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 在定价 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 参数, 并应 通过 定期 校验 , 确保 估值 技 术的有 效性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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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有充足 理由 表明 按以 上估 值原则 仍不 能客 观反 映相 关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托 管人进 行商 定, 按最 能恰 当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具体投 资品 种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b.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c. 交 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d.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在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b.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和权 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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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工作 日 对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 外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四)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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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 赔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更 正。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 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责 任 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 假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 则处理 差错 。 3、差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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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五)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其 它情 形。 (六)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七) 特殊情形的处理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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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按估 值技术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因 ,或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减轻 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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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五、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已 实现 收 益的孰 低数 。其中,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2、 本基金 的每 份基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3、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投 资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单位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4、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多 分 配 6 次, 每次基 金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 5、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则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6、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7、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8、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载 明收益分 配基准 日以及截 至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可供 分配 利 润、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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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 定就支 付的 现金红利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划 付。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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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六、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行 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有 关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按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 5%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1. 5%÷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金 托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25%÷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之外的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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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 用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以 及 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 整不需 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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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七、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书 面确 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计师 对本 基金年 度财 务报表 及 其他规 定 事项 进行 审 计 。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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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基金 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人应按 规定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事 项在 规 定时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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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 人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净值 相关信息: 1、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投资 人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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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4、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5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当 按有关 规定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 作过程 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 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事 件时 ,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及决议 ; 2、终止基 金合 同;


3、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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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国证 监会 或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 予以 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 (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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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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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九、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 产 生风险 。 本 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源 于股 票资 产与 债券 资产市 场价 格 的波动 ,主 要包 括: 1 、经 济周 期风 险:经 济运行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受到宏观 经济 运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现 周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也 会随之 发生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2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行业政 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率 的变 动。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本基 金直 接投 资于股 票和 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 4 、汇 率风 险: 汇率的 变化可 能对 国民经 济不 同部 门造 成不 同的影 响, 从而导致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业绩 及其股 票价 格发 生波 动, 基金收 益产 生变 化。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险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果基 金所 投资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该基 金投资 收益 下 降。本 基金 可通 过分 散化 投资减 少非 系统 风险 ,但 并不能 完全 消除 此类 风险 。 (二)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 致使 本基 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的 要 求所引 致的 风险 。 1 、变 现风 险: 投资组 合的变 现能 力较弱 所导 致基 金收 益变 动的风 险。 当持有的 部分 债券品 种的 交投 不活 跃、 成交量 不足 时, 资产 变现 的难度 可能 会加 大。 同时 , 由于 基金 持 有的某 种资 产集 中度 过高 , 导致 难以 在短 时间 内迅 速变现 , 有 可能 导致 基金 的净值 出现 损 失。 2 、巨 额赎 回风 险:本 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 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 由 于我 国证券 市场 的波 动性 较大 , 在市 场价 格下 跌时 会出 现交易 量急 剧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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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减少的 情形 , 此 时出 现巨 额赎回 可能 会导 致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 ,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风 险, 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三)信用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四)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中小 市值 的股票 , 由 于中 小市 值的 股票价 格具 有高 波动 性的 特点, 因 此可能 会导 致本 基金 净值 的波动 率高 于其 他类 型的 股票型 基金 或市 场平 均水 平。 此 外, 由 于中小 市值 上市 公司 处于 发展初 期, 其 市场 地位 并不 稳固, 财 务能 力和 抗风 险能 力也不 强 , 经营业 绩可 能会 出现 较大 幅度的 波动 , 并可 能导 致 其股票 价格 在一 段时 间内 不及其 他类 型 的股票 或市 场平 均水 平, 导致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偏低 。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能 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 的收益 水平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具 有相 关性 。 (六)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 是指由 于基金操 作中交易 指令传 输不畅或 交易过程 中误操 作造成损 失的 可 能性。 (七)其他风险 1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风 险管 理和内 控制 度等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 2、因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 、战 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因 素的出 现, 可能 严重 影响 证券市 场运 行,导致 基金 资产损 失; 4、其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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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二十、 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止: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 事诉讼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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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10)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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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基 金份 额; 4、依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申 购、 赎回、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6 、根据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 记机构 ,获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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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4 、配备 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制 季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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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23、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4、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 5 、根 据基金合 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基 金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 6、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7、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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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9、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18、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财 产; 3、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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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6、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 ;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管理 人的 代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会议并 行使 表决 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下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同) 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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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法律 法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0)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基 金合同,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用 ; 2) 在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者 变更收费方 式 ; 3)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 实质性 变化; 6)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 7)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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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出席方 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登记 日; 6) 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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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议方 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如基 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 派 代表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议并 表决 。 5)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2、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条 件 1)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方 可举 行 : a. 对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b.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完备 , 到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 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 告; b.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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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c. 召 集人在监督 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 取和统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 决效力 ; d.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e. 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 定 , 并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内 容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在 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 就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 人 提交需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也可以 在会 议 通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 提交临 时提 案,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至 少 35 日前 提交 召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3)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求 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议的 通知后 , 如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及时 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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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议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议 事程序及 注意 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含 50% ) 多 数选举 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 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 议。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通过 方 为有效 , 除 下列(2)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并 予以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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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公告。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表面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或 相互 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议 题应 当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推 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自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授权的一 名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主 持人 可 自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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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自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 者出具 无 异议意 见 之 日起 生效。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基金管 理人 的 更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管 理人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理 资格 ; 2) 基金管 理人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3) 基金管 理人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 2、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名; 2) 决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在原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形成 决议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资 格条件; 3) 核准: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4) 交接: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的 ,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管理 业务 资料 , 及 时办 理基 金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接 收, 并与基 金托 管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5) 审计: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的 ,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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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果 予以 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审 计费 用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6)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新 任基 金管理 人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日内公 告; 7) 基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如果 原任 或新 任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应按 其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字 样。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托 管人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管 资格 ; 2)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布 破产; 3) 基金托 管人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 2、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名; 2) 决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在原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形成 决议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资 格条件; 3) 核准: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4) 交接: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料 , 及时办 理基 金财产 和托 管 业务移 交手 续,新 任基 金 托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及 时接 收,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资 产总 值; 5) 审计: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的 ,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果 予以 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审 计费 用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6)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新 任基 金托管 人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日内公 告。 ( 三)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同 时更 换 1、 提名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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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 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获得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联合 公告 。 (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 理业务或新基金托 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 原 基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管 人应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保 证不 做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造成 损害 的行 为。 四、基金的托管 基 金财 产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规 定订 立《中 银中小 盘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订 立托 管协 议的目 的 是明确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登 记、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基 金 财产的 管理 和运 作及 相互 监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职责以 《中 银中 小盘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约定 为准。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合 同 变 更内容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应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 适用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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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用 ; 2) 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变更基 金的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法律法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必须 对 基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5) 对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 实质性 变化 ; 6)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 7)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变 更 基 金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 体公告 。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止: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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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2、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 事诉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10)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基金份额的登记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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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 责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 签订委 托代 理 协议,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和代理 机构 在注 册登 记业 务中的 权利 义务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享有 如下 权利: 1、 建立和 管理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 2、 取得注 册登 记费 ; 3、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户 资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制定 和调 整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相关规 则 ; 5、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如下 义务: 1、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2、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业务 ; 3、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相关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记录 15 年以上 ; 4、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信 息负 有保 密义 务 , 因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 人或 基金带 来的 损失 ,须 承担 相应的 赔偿 责任 ,但 司法 强制检 查情 形除 外; 5、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为 投资 人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业务 , 并提 供其 他 必要 服务; 6、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7、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七、违约责任 (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基 金合同 约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为 依法 承 担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 责任。但是 发生 下列 情况 的,当 事人 可以 免责 : 1、不可抗 力;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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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2、基金管理 人和/ 或基金 托管人按照 当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作为或 不作为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原则 行使 或不 行使其 投资 权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 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违 约的情 况下 ,基 金合 同能 继续履行的 ,应 当继 续履 行。 ( 三) 基金 合同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违约 后, 其他 当事 人应 当采取 适当 措施 防止 损失 的扩大 ; 没有采 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要 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 而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担 。 ( 四) 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 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 获得赔 偿。 ( 五)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 造成基 金财 产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北京分 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 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各方当 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 同受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 一)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 在 基金 募集 结束 , 基 金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 并 获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基金 合 同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之日止 。 ( 二)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 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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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三)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四 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一份外,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一份。每 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 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十、其他事项 基金合 同如有未 尽事 宜, 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规定 协商 解决。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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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二十二 、 托管协 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成立时 间: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 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票 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务 ;离 岸金融 业务。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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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1、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A 股股票 ( 包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它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2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于 相关法 律、 法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投资的投 资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已经 执行 的投 资,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行 为不 符合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事 先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60%-95% , 权证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3%, 现金、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 基金资 产的 5%-40% , 其 中, 基 金保 留 的现金 或者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本基金将 不低 于 80% 的 股票 资产投 资于 中小 盘股 票。 本基金 对中 小 盘股票 的界 定方 式为 : 基金管理 人每 季度 末对 中国A 股市 场中 的股 票按 流通 市值从 小到 大 排序并 相加 , 累 计流通 市 值达到 总流 通市 值50% 的股票为 中小 盘股 票, 调整完成的 结果 由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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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本基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现金 、债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的 5%-40%,其 中,基金 持有 的 现金以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本基 金将 不低 于 80% 的股票 资产 投资 于中 小盘 股票; 2、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不 得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时所 申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该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5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其它权证 的投 资比 例, 遵从法规或 监管 部 门的相 关规 定;


6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本基金 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9、本基 金持 有的所 有流 通 受限证 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 金持有 的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10、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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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1 、 本基 金资 产投 资不 得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因基金规 模、 市场变 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交易 规则 调整 等原 因导 致投资 组合 超出 上述 规定 的要求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上述 投资 限制 或投 资比 例进行 变更 或取 消限 制 , 且适用 于 本基金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本基 金投资 可不受 上述规 定限制。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通过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 有其他 重大 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 联交易 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 方进行 法律法规 禁止 基 金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 如 基金托 管人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的 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事 前无 法 阻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保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名 单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 在 基 金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整 交易 对 手名单 , 但 应将 调整 结果 至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市场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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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在基金 管理 人 确定的 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相应损 失先 行 予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如 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或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进行改 正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 遵守 《 关于 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 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 1 、本 协议 所称 的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 券 ,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和 存管 的 , 并 可在 证 券交易 所或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不得 投资有 锁定期但 锁定期不 明确的 证券,且 锁定期不 得超过 本基金的 剩余 期 限。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首次 发送投资 指令之 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 述资料 书面发至 基金 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 积极有 效 的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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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支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要 求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 行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 认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 成 本、 应划 付的 认购 款、 资 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并应 至 少于拟 发送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 审核认 购 指令而 影响 认购 款项 划拨 的,基 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4、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审核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的行 为。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 以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采取 合理 措施保 护基 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违 法、 违 规以 及违 反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的投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并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或 已代 表 基金签 署合 同不 得不 执行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六)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人 , 对 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九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其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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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书面 通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违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基 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3、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 的 发生损 坏、 灭失,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 任。 6、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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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基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 收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7、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完 整地保管基 金资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8、基金托管 人对因 为 基金 管理人投资 产生的 存放或 存管在基金 托管人 以外机 构的委 托财产 , 或 交由 期货 公司 或证券 公司 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委托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期货 保证 金 账户内 的资 金、 期货 合约 等) 及 其收 益; 由 于该 等 机构或 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合同 当事 人 外第三 方的 欺诈 、疏 忽、 过失或 破产 等原 因给 委托 财产造 成的 损失 等不承 担责任 。 9、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 金应存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 开放式 基金专 户。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开立 并管理 。 2、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有关 规定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托管 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 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的名 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 立基金 的银行账户 ,保管 基金的 银行存 款,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刻制、 保管和 使用 。 2、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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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 金账户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助 。 结算备 付金 、 结算互保 基金 、 交收价 差资 金等的 收取 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开立。 新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2、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物 证券等有 价凭证 按约定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 于基金托 管人 的 保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上 述存放 机构 及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凭 证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 正本送 达基 金 托管人 处。 因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的 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 造成的 后 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资 产净 值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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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 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 定公告 。 2、复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金融 资产 和 金融负 债。 2、估值依 据 及原则 估值应 符合 本合 同、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证监会 计字[2007]21 号《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 、中国 证 监会[2008]38 号公 告《 关于进 一 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及其他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未做明 确规 定的 , 参 照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行 业通 行做 法处理 。 估值 数据依 据合 法的 数据 来源 独立取 得 。 对 于固 定收 益 类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应 依据 中国证 券业 协 会基金 估值 工作 小组 的指 导意见 及指 导价 格估 值。 估值的基本 原则 : 1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投资品 种, 如估值 日有 市价 的, 应采 用市价 确定 公允价值 。估 值日无 市价 , 但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且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应 采用 最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如 估值 日无 市价,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 使潜在 估值 调 整对前 一估 值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影 响 在 0.25% 以 上的, , 应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值。 有 充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市 价不 能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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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真实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近 交易 的市 价进 行调 整,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对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 ,应采 用市 场参 与者 普遍 认同, 且被 以往市场 实际 交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运用 估值 技术 得出 的结 果, 应 反映 估 值日在 公平 条件 下进 行正 常商业 交易 所采 用的 交易 价格。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时, 应尽可 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 在定价 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 参数, 并应 通过 定期 校验 , 确保 估值 技 术的有 效性 。 有充足 理由 表明 按以 上估 值原则 仍不 能客 观反 映相 关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托 管人进 行商 定, 按最 能恰 当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具体投 资品 种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b.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c. 交 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d.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b.


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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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 理 人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1)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 给基 金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需 要进 行赔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金 管理 人 的建议 执行 ,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2) 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 额,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过 错程度 各自 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赔 付。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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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3)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 对或对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方 法,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金 份额 净 值的情 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而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赔付 。 3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由于 各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值 计算 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如 果行 业另有通 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投资 人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 照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复 核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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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 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时间安 排 1)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个 季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披露 基金季度 报告 ; 在上半 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 披露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披露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 计。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2)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在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复 核;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7 个工作 日内 完成基 金季 度报 告的 复核 ;在收 到报 告之 日 起 2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复核 ;在 收 到报告 之日 起 30 日内 完成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 规定为 准。 (八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度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少 应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证 件号码 和持有的 基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 保 管,则 按相 关法律 法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交基 金托 管 人, 不得无 故 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 与财产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合 同终 止;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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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4)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 事诉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10)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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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北京分 会 , 仲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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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以下 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 、基 金投资 者账 单:基 金管 理人将 向特 定销售 渠道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书面或 电子 文件形 式定 期或 不定 期寄 送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额 。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回 及信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也可利用 自 己公司 的网 站 (www.bocim.com ) 为直 销投 资者 提供基金 网上 交易 服务 。 投资者在 选用 网 上交易 服务 之前 ,请 向相 关机构 咨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理人通 过 电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传 真等定 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每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 每笔交 易确 认、 每月账 户余 额及 损益 、 最近 季度 的基 金投 资组 合、 公司最 新 公告、 新产 品信 息等 。业 务开通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供 全天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账 户交易 情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查 询。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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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二十四 、 其他事 项 (一) 基金专用交易业务单 元/交易单元 相关事宜 1、选择使 用基 金专 用交 易业务单 元/ 交易 单元 的 证券经营机 构的 选择 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证券 经营机 构, 选用其 专用 交易席位 供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专用 , 选 择标准 为: 1) 实力雄 厚, 信誉 良好 ,注 册资本 不少 于3 亿元 人民 币; 2) 财务状 况良 好, 各项 财务 指标显 示公 司经 营状 况稳 定; 3) 经营行 为规 范, 最近 一年 未因发 生重 大违 规行 为而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处罚 ; 4) 内部管 理规 范、 严格, 具备健全的 内控 制度 , 并能 满足基金 运作 高度 保密 的要 求; 5) 具备基 金运 作所 需的 高效 、 安全 的通 讯条 件, 交 易 设施符 合代 理本 基金 进行 证券 交易的 需要 ,并 能为 本基 金提供 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6) 研究实 力较 强, 有固 定的 研究机 构和 专门 的研 究人 员, 能 及时 为本 基金 提供 高质 量的咨 询服 务, 包括 宏观 经济报 告、 行业 报告 、 市 场走向 分析 、 个 股分 析报 告及其 他专 门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2、交易业 务单 元/交易单 元租用 期限 及更 换方 式 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各 证券经 营机 构所 提供 的各 类研究 报告 和信 息资 讯进 行综合 评价 ,包 括: 1) 提供的 研究 报告 质量 和数 量; 2) 研究报 告被 基金 采纳 的情 况; 3) 因采纳 其报 告而 为基 金运 作带来 的直 接效 益和 间接 效益; 4) 因采纳 其报 告而 为基 金运 作避免 或减 少的 损失 ; 5) 由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课 题, 证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的 研究 论文质 量; 6) 开放证 券经 营机 构资 料库 的情况 ; 7) 其他可 评价 的量 化标 准。 根据上 述综 合评 价的 结果 进行排 名。 在这一 过程 中, 管理人 不但 对已 使用 交易业务 单 元/交易 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 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 机构的研究报 告 和信息 资讯 ,为 半年 后的 交易业 务单 元/ 交易 单元 更 换作准 备。 若证券 经营 机构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及 其他 信息 服务 不符合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提 前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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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终止租 用其 交易 交易 业务 单元/ 交易 单元 。 3、交易业 务单 元/交 易单 元运作 方式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 关于 加 强证券 投资 基金 监管 有关问题的 通知 》 中关 于 “每只基金 通 过任何 一家 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证 券的 年成 交量 , 不 超 过该基 金买 卖证 券年 总成 交量 的30% ”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将 结 合各证 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研 究报告 及信 息服 务的 质量 , 分 配基 金在 各交易 业务 单元/交易单 元买卖证 券的 交易 量。 4、其他事 宜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 基金 半报 告和 年度 报告中 将所 选择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的 有关情 况、 基金 通过 该证 券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 交量、 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 披露, 并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二)相关基金公告 1、2012 年6 月7 日本 基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 增上 海银 联部 分银行 卡网 上直 销业 务功 能并实 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2、2012 年 6 月 29 日本 基金管 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参 加交 通银 行网 上银 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3、2012 年 7 月 6 日本 基金管理 人刊 登 《中 银中 小盘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2012 年第 1 号) 》 4、2012 年 7 月 6 日本 基金管理 人刊 登 《中 银中 小盘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摘要 (2012 年第 1 号) 》 5、2012 年 7 月 19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中小 盘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2 季度 报 告 》 6、2012 年 8 月 24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中小 盘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半年 度 报告 》 7、2012 年 8 月 24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中小 盘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半年 度 报告 摘要》 8、2012 年 9 月 20 日本 基金管 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网上 直销通 联 支付通 道新 增支 持银 行卡 并实施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9、 2012 年 10 月 24 日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 银中 小盘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10、2012年11 月16 日本基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证 券投资基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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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金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公 告》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三)其他重要事项 报告期 内, 经本基 金管 理人董事 会审 议通 过, 聘任李道滨 先生 担任 本基 金管 理人执 行 总裁。 李道 滨先 生的 基金 行业高 级管 理人 员任 职资 格已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核准 , 详情参 见 2012 年 8 月 10 日刊登 的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总 经理 任职 事宜的 公告 》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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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 招募说 明书在编 制完成后 ,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指定信 息披露报 纸公布, 投 资者可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查阅, 也可 到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支付 工本 费后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 按 上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或 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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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 准本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中银中小盘成 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三) 《中银中小盘成 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四)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 务所 关于申请募集中 银中 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法 律意见 (五)基金管 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各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投资者 可到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所在 地,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三 年 一月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