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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30天A(270046)

广发30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发理财 30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 于2012年11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1536号文 核准。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但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 金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因 素 产 生 波动 , 投 资 者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需 充 分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品 特 性 , 并承 担 基 金 投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因 素 对 证 券价 格 产 生 影响 而 形 成 的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投资 人 连 续 大量 赎 回 基 金产 生 的 流 动性 风 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 理 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 金 ,其 长 期 平 均风 险 和 预 期收 益 率 低 于股 票 型 基 金、 混 合 型 基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本 基金 需 承 担 债券 市 场 的 系统 性 风 险 ,以 及 因 个 别债 券 违 约 所形 成 的 信 用
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1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16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分 类 ................................................ 4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3 第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47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与 转 换 ....................................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4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 示 ....................................................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 终止 与 清 算 ............................................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 98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 115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 117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 118 第 二 十 四 部分


备 查 文件 ................................................. 119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 广发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指《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 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 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享 有 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 的法 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登 记 并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现 行 有 效 的相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可 以投 资 于 中 国境 内 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指 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售 业 务 : 指基 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金 , 发 售 基金 份 额 , 办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 销 售 机构 : 指 广发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以 及符 合 《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 金 代 销业 务 资 格 并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 了 基金 销 售 服 务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务 :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 结 算 业务 ,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放 红 利 、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构 :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为 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 接 受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户 :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 、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 理的 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易 账 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 人 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买卖 基 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指 基 金 募 集达 到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条 件 , 基金 管 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集 期 :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 运 作 期起 始 日 : 对于 每 份 认 购份 额 的 第 一个 运 作 期 起始 日 , 指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 对 于 每 份 申 购份 额 的 第 一个 运 作 期 起始 日 , 指 该基 金 份 额 申购 确 认 日 ;对 于 上 一 运作 期 到 期 日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未 赎 回 的 每份 基 金 份 额的 下 一 运 作期 起 始 日 ,指 该 基 金 份额 上 一 运 作期 到 期 日 后的 下 一 工 作 日 32 、 运 作 期到 期 日 : 对于 每 份 基 金份 额 , 第 一个 运 作 期 到期 日 指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对 认 购 份 额 而 言, 下 同 ) 或基 金 份 额 申购 申 请 日 (对 申 购 份 额而 言 , 下 同) 对 应 的 次一 个 月 的 月 度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 基 金 份 额申 购 申 请 日对 应 的 次 二个 月 的 月 度对 日 ( 如 该日 为 非 工 作日 , 则 顺 延至 下 一 工 作 日) ,以此类推 33 、 月度对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对 申 购 份 额 而言 , 下 同 )在 后 续 日 历月 中 的 对 应日 期 , 若 该日 历 月 实 际不 存 在 对 应日 期 的 , 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 购 :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 购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2 、 赎 回 :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条件 要 求 将 基金 份 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 金 转换 :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按 照 本 基 金合 同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届 时有 效 公 告 规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 某 一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之 间 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 基金 份 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通 过 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 申购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 人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成 扣 款 及 基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额 赎回 :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 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两类 基 金 份 额 分设 不 同 的 基金 代 码 , 按不 同 费 率 收取 销 售 服 务费 并 分 别 公布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 益 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 基 金 收益 :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债券 利 息 、 票据 投 资 收 益、 买 卖 证 券差 价 、 银 行存 款 利 息收入、其他收入及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0 、 摊 余 成本 法 : 指 估值 对 象 以 买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利 率 或 协 议利 率 并 考 虑其 买 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1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2 、 七 日 年化 收 益 率 :指 最 近 七 个自 然 日 ( 含节 假 日 ) 的每 万 份 基 金净 收 益 折 算出 的 年 收益率 53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款 本 息 、 基金 应 收 申 购款 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 基 金 资产 估 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 、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 、联系人:段西军 8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 公 司 、 深 圳市 前 海 香 江金 融 控 股 集团 有 限 公 司、 康 美 药 业股 份 有 限 公司 和 广 州 科技 风 险 投 资 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48.33%、16.67%、16.67%、10%和 8.33%的股权。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员 王 志 伟 : 董事 长 , 男 ,经 济 学 硕 士, 高 级 经 济师 。 兼 任 广东 省 第 十 届政 协 委 员 ,广 东 省 政 府 决 策 咨询 顾 问 委 员会 企 业 家 委 员 , 广 东 金融 学 会 常 务理 事 , 江 西财 经 大 学 客座 教 授 。 历 任 广 发 证 券董 事 长 兼 党委 书 记 、 广东 发 展 银 行党 组 成 员 兼副 行 长 , 广东 发 展 银 行行 长 助 理 , 广 东 发 展 银行 信 托 投 资部 总 经 理 ,广 东 发 展 银行 人 事 教 育部 经 理 , 广东 省 委 办 公厅 政 治 处 人 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 传 辉 : 副董 事 长 , 男, 大 学 本 科学 历 , 现 任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 , 兼任 广 发 国 际 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 曾任 广 发 证 券投 资 银 行 总部 北 京 业 务总 部 总 经 理、 投 资 银 行 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 晓 燕 : 董事 , 女 , 硕士 , 现 任 广发 证 券 副 总裁 、 财 务 总监 兼 财 务 部总 经 理 。 曾任 广 东 广 发 证 券 公司 投 资 银 行部 经 理 、 广发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财务 部 经 理 、财 务 部 副 总经 理 、 投 资 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戈 俊 : 董 事, 男 , 管 理学 硕 士 , 高级 经 济 师 ,现 任 烽 火 通信 科 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裁 、 财 务 总 监 兼董 事 会 秘 书, 兼 任 武 汉烽 火 国 际 技术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南 京烽 火 藤 仓 光通 信 有 限 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 苏 征 信 有限 公 司 、 西安 北 方 光 通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武 汉烽 火 普 天 信息 技 术 有 限公 司 、 武 汉 市 烽 视 威 科技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光 谷机 电 科 技 有限 公 司 、 成都 大 唐 线 缆有 限 公 司 等公 司 董 事 , 兼 任 武 汉 烽火 网 络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武 汉 烽 火 信息 集 成 技 术有 限 公 司 、南 京 烽 火 星空 通 信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藤 仓 烽 火 光电 材 料 科 技有 限 公 司 、大 唐 软 件 股份 有 限 公 司等 公 司 监 事。 曾 任 烽 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事, 女,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 江 集 团 有限 公 司 董 事长 兼 总 裁 ,深 圳 市 金 海马 实 业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南 方香 江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 香 江 控股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兼 任 广 发证 券 监 事 ,广 发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监事, 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 广东省政协常委, 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广东省妇联副主席, 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深圳市政协常委,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许 冬 瑾 : 董事 , 女 , 工商 管 理 硕 士, 主 管 药 师, 现 任 康 美药 业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副 董事 长 、 副总经理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 茂 云 : 独立 董 事 , 男, 法 学 博 士,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现 任 复 旦 大学 教 授 。 曾任 复 旦 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 海 鑫 : 独立 董 事 , 男, 经 济 学 博士 、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现 任 辽 宁大 学 发 展 规划 处 处 长。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副院长、 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MBA ) 教育中心副主任、 辽 宁大学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罗 海 平 : 独立 董 事 , 男, 经 济 学 博士 , 现 任 阳光 财 产 保 险股 份 有 限 公司 总 裁 。 曾任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司 荆 州 市 分公 司 经 理 、中 国 人 民 保险 公 司 湖 北省 分 公 司 业务 处 长 、 中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湖 北 省国 际 部 总 经理 、 中 国 人民 保 险 公 司汉 口 分 公 司总 经 理 , 太平 保 险 湖 北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太 平 保险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太平 保 险 公 司副 总 经 理 兼纪 委 书 记 , 民 安 保 险 (中 国 ) 有 限 公司副总裁 。 2 、监事会成员 余 利 平 : 监事 会 主 席 ,女 , 经 济 学博 士 , 兼 任广 发 国 际 资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曾 任 广 发 证 券 成 都营 业 部 总 经理 、 广 发 证券 基 金 部 副总 经 理 、 嘉实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董 事长。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刘 志 军 : 监事 , 男 , 管理 学 硕 士 ,现 任 广 州 科技 风 险 投 资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兼 任广 州 生 产 力 促 进 中心 副 主 任 、广 州 市 科 达实 业 发 展 公司 总 经 理 。曾 任 广 州 市统 计 局 投 资处 处 长 、 工 业处处长、社会科技处处长。 刘 文 红 : 监事 , 女 , 经济 学 硕 士 ,现 任 广 发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市 场 拓展 部 副 总 经理 。 曾 任广发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 传 辉 : 总经 理 , 男 ,大 学 本 科 学历 , 兼 任 广发 国 际 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曾 任 广 发 证 券 投 资银 行 总 部 北京 业 务 总 部总 经 理 、 投资 银 行 总 部副 总 经 理 兼投 资 银 行 上海 业 务 总 部 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 雯 : 副 总经 理 , 女 ,企 业 管 理 硕士, 高 级 经济 师 。 曾 任珠 海 国 际 信托 投 资 公 司助 理 总 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 平 : 副 总经 理 , 男 ,硕 士, 经 济师 , 兼 任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第 四 届 创 业板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兼 职 委 员 。曾 任 上 海 荣臣 集 团 市 场部 经 理 、 广发 证 券 投 资银 行 部 华 南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基 金科 汇 基 金 经理 、 易 方 达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投 资部 研 究 负 责人 、 广 发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 阳 方 : 副总 经 理 , 男 , 经 济 学 硕士 , 经 济 师。 兼 任 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投 资总 监 , 广 发 聚 丰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及 广发 制 造 业 精选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广 发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曾 任 广 发 证券 投 资 自 营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证 券 监督 管 理 委 员会 发 行 审 核 委员会 发 行审 核 委 员 ,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投 资 管 理 部总 经 理 , 广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总 经理助理。 段 西 军 : 督察 长 , 男 ,博 士 。 曾 在广 东 省 佛 山市 财 贸 学 校 、 广 发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4 、基金经理 温秀娟, 女, 中国籍, 经济学学士, 持有证券业执业证书,2000 年7 月至2004 年10 月 任职于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营业部,2004 年10 月至2008 年 8 月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 2008 年8 月11 日至今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 2010 年4 月 29 日起任广发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总经理林传辉; 成员: 公司副总经理朱平, 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 投资总监、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陈仕德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傅友兴,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基 金 管 理 人的 内 部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包括 内 部 控 制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 。 内 部 控 制 大纲 是 对 公 司章 程 规 定 的内 控 原 则 的细 化 和 展 开, 对 各 项 基本 管 理 制 度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制 大 纲 明 确了 内 部 控 制目 标 和 原 则、 内 部 控 制组 织 体 系 、内 部 控 制 制度 体 系 、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内 部 控 制措 施 等 。 基本 管 理 制 度包 括 风 险 控制 制 度 、 基金 投 资 管 理制 度 、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考核 制 度 、 集中 交 易 制 度、 基 金 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 度 、信 息 系 统 管理 制 度 、 员 工 保 密 制 度、 危 机 处 理制 度 、 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部 门 业 务规 章 是 在 基本 管 理 制 度的 基 础 上 ,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 业 务 均 制定 详 尽 的 操作 流 程 , 各岗 位 人 员 上岗 前 必 须 声明 已 知 悉 并承 诺 遵 守 ,在 授 权 范 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 之 间 建 立重 要 业 务 处理 凭 据 传 递和 信 息 沟 通制 度 , 后 续部 门 及 岗 位对 前 一 部 门及 岗 位 负 有 监督的责任。 3 、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 金 托管 人 基 本 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截至 2012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61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 金 托管 业 务 经 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陆 托 管 服 务的 先 行 者 ,中 国 工 商 银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家 提 供 托 管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宗 旨 , 依靠 严 密 科 学的 风 险 管 理和 内 部 控 制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 系 统 和 专业 的 服 务 团队 , 严 格 履行 资 产 托 管人 职 责 , 为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融 资 产 管 理机 构 和 企 业客 户 提 供 安全 、 高 效 、专 业 的 托 管服 务 , 展 现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力 。 建 立 了国 内 托 管 银行 中 最 丰 富、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有 包 括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 权 投 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 集 合 资 产管 理 计 划 、证 券 公 司 定向 资 产 管 理计 划 、 商 业银 行 信 贷 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 时 在 国 内率 先 开 展 绩效 评 估 、 风险 管 理 等 增值 服 务 , 可以 为 各 类 客户 提 供 个 性化 的 托 管 服 务。 截至 2012 年9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69 只, 其中封闭式 6 只, 开放式 263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 财 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33 项 最 佳 托 管银 行 大 奖 ;是 获 得 奖 项最 多 的 国 内托 管 银 行 ,优 良 的 服 务品 质 获 得 国内 外 金 融 领 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行 资 产 托 管部 自 成 立 以来 , 各 项 业务 飞 速 发 展, 始 终 保 持在 资 产 托 管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 的取 得 , 是 与资 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务 拓 展 , 一手 抓 内 控 建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资 产 托 管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 加 强内 部 风 险 管理 工 作 , 在积 极 拓 展 各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加 强 风 险 防范 和 控 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 控 文化 ,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 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8 年,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 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通 过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 性 和 有 效 性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国 工 商 银 行托 管 服 务 的风 险 控 制 能力 已 经 与 国际 大 型 托 管 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 SAS70 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作 严 格 遵 守国 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 行业 监 管 规 则, 强 化 和 建立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思 想 和 经 营风 格 , 形 成一 个 运 作 规范 化 、 管 理科 学 化 、 监控 制 度 化 的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 全 完整 ; 维 护 持有 人 的 权 益; 保 障 资 产托 管 业 务 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行 资 产 托 管业 务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组 织结 构 由 中 国工 商 银 行 稽核 监 察 部 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 稽 核 监 察 部门 负 责 制 定全 行 风 险 管理 政 策 , 对各 业 务 部 门风 险 控 制 工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部 设 置 专 门负 责 稽 核 监察 工 作 的 内部 风 险 控 制处 , 配 备 专职 稽 核 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对 业务 的 运 行 独立 行 使 稽 核监 察 职 权 。各 业 务 处 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 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资 产 应 当 分离 ; 直 接 操作 人 员 和 控制 人 员 应 相对 独 立 , 适当 分 离 ; 内控 制 度 的 检查 、 评 价 部 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 学 的 业 务流 程 、 详 细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员 行 为 规 范等 一 系 列 规章 制 度 , 并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离 制 度 , 能够 确 保 资 产独 立 、 环 境独 立 、 人 员独 立 、 业 务制 度 和 管 理独 立 、 网 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 理 者 , 要求 下 级 部 门及 时 报 告 经营 管 理 情 况和 特 别 情 况, 以 检 查 资产 托 管 部 在实 现 内 部 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 监 控 防 线 ” 三道 控 制 防 线, 健 全 绩 效考 核 和 激 励机 制 ,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的 内 控 文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和 荣 誉 感 ,培 育 团 队 精神 和 核 心 竞争 力 。 并 通过 进 行 定 期、 定 向 的 业务 与 职 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 况 进 行检 查 、 监 控, 指 导 业 务部 门 进 行 风险 识 别 、 评估 , 制 定 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 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 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 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全 面贯 彻 落 实 全程 监 控 思 想, 确 保 资 产托 管 业 务 健康 、 稳 定 地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 风 险 控 制责 任 落 实 到具 体 业 务 部门 和 业 务 岗位 , 每 位 员工 对 自 己 岗位 职 责 范 围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立 纵 向 双 人制 、 横 向 多部 门 制 的 内部 组 织 结 构, 形 成 不 同部 门 、 不 同岗 位 相 互 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 制 的 理 念和 方 法 融 入岗 位 职 责 、制 度 建 设 和工 作 流 程 中。 经 过 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套 内 部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 业 务操 作 流 程 、稽 核 监 察 制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覆 盖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务 过 程 , 形成 各 个 业 务环 节 之 间 的相 互 制 约 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 务 是 商 业 银行 新 兴 的 中间 业 务 , 资产 托 管 部 从成 立 之 日 起就 特 别 强 调规 范 运 作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 险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 工作 重 点 。 随着 市 场 环 境的 变 化 和 托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问 题 、 新 情况 不 断 出 现, 资 产 托 管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 放 在与 业 务 发 展同 等 重 要 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 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 作基 金 进 行 监督 的 方 法 和程 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的投 资 对 象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例 、 基 金 资产 的 核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计 算 、基 金 管 理 人报 酬 的 计 提和 支 付 、 基 金 费 用 的 支付 、 基 金 申购 资 金 的 到账 和 赎 回 资金 的 划 付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基 金 的融 资 条 件 等 行 为 的 合 法性 、 合 规 性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其 中对 基 金 的 投资 监 督 和 检查 自 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开始 。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 的 行 为 , 应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式 对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 回函 确 认 。 在限 期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基金 托 管 人 有义 务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 赔偿 因 其 过 失致 使 投 资 者 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1 、直销机构 本 公 司 通 过在 广 州 、 北京 、 上 海 设立 的 分 公 司、 深 圳 理 财中 心 、 杭 州理 财 中 心 及本 公 司 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24 楼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 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 公 司网 上 交 易 系统 办 理 本 基金 的 开 户 、认 购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 则 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广 东 省 广 州天 河 北 路 大都 会 广 场 5、18 、19 、36 、38 、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4)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5)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 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7)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8)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9)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黄飞燕 电话:0769-23394102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0)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96198;400-88-96198 ;400-66-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11)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2)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13)名称: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4)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法人代 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09729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09729 网址:www.bsb.com.cn (15)公司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6)名称: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7)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8)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19)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20)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1)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2)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3)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10-66045527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4)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25)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26)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7)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 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28)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29)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0)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31)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32)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33)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34)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5)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36)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37)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38)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39)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0)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41)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42)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43)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0571-96598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44)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 服电话:96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45)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46)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47)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楼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 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48)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49)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50)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51)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 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52)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 站:www.ubssecurities.com (53)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54)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 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55)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56)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57)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58)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59)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60)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61)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62)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63)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64)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65)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66)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李学琦 联系人:袁劲松 联系电话为:024-86268007 传真为:024-86268016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67)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68)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69)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70)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028-86712334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71)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苏卓仁 联系电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3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72)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73)公司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74)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3 、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有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要 求 , 选择 符 合 要 求的 机 构 代 理销 售 本 基 金, 并 及 时公告。 二 、 注 册 登记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 路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33 楼 电话:020-89899129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9 楼 负责人: 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经办律师: 王志宏 黄贞 联系人: 程秉 四 、 审 计 基金 资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杭 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9 层 法人代表: 胡少先 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克晶、禤文欣 联系人:禤文欣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 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 申购本基金的金额,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直销柜台为5万元) 5,000,000 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5,000,00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00份 100 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0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0.30%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 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 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 (A类、B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代码不同) ,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 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 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3、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基金合同履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 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第 七 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2 年11 月1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536 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 于 每 份 基金 份 额 , 第一 个 运 作 期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 对认 购 份 额 而言 , 下 同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确认 日 ( 对 申购 份 额 而 言, 下 同 ) 起( 即 第 一 个运 作 起 始 日) , 至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基 金 份 额申 购 申 请 日次 一 个 月 的月 度 对 日 (即 第 一 个 运作 期 到 期 日。 如 该 对 应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到 下 一 工 作日 ) 止 。 第二 个 运 作 期指 第 一 个 运作 期 到 期 日的 次 一 工 作日 起 ,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或 基 金 份额 申 购 申 请日 对 应 的 次二 个 月 的 月度 对 日 ( 如该 日 为 非 工作 日 , 则 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其中, 月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 对 申 购 份 额 而言 , 下 同 )在 后 续 日 历月 中 的 对 应日 期 , 若 该日 历 月 实 际不 存 在 对 应日 期 的 , 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例 1 : ( 后续 日 历 月 中存 在 对 应 日期 ) : 如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 或 基 金份 额 申 购 申请 日 ) 为2013 年1 月25 日,则该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为 2 月25 日。 例 2: (后 续日历月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 如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为2013 年1 月31 日,则该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顺延至 3 月1 日。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 个 运 作 期到 期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提 出 赎回 申 请 。 如果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当期 运 作 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 基 金 份 额对 应 的 每 个运 作 期 到 期日 , 基 金 管理 人 办 理 该基 金 份 额 对应 的 未 支 付收 益 的 结转。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运 作期 到 期 日 申请 赎 回 的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 九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转换 ”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二、基 金 的类 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 基 金 存续 期 限 不定期。 四 、 募 集 方式 与 募 集 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 金 募 集 对 象为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及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本 基 金 认 购采 取 全 额 缴款 认 购 的 方式 。 基 金 投资 者 在 募 集期 内 可 多 次认 购 , 认 购一 旦 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 金 发 售 机构 认 购 申 请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 申 请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发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 募 集 场所 本 基 金 将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直 销 网点 及 基 金 代销 机 构 的 代销 网 点 向 社会 公 开 募 集。 办 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 (网点) 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 、 基 金 份额 的 认购 1 、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 、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某投资 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如 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 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认购份额 = (10,000+5)/1.00 =10,005份 即投资 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10,005 份基金份额。 5 、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 式。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 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 金 发 售 机构 认 购 申 请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 申 请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发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 认以 注 册 登 记机 构 的 确 认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在基 金 正 式 宣告 成 立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查 询 最 终 成交 确 认 情 况和 认 购 的 份额 。 若 投 资者 的 认 购 申请 被 确 认 为无 效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1 )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 ) 在 募 集期 内 , 除 基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另 有 规定, 每 一 基金 投 资 者 通过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追加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 1,000 元; 首次认购/追加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 5,000,000 元。 直销机构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A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限额为50,000 元, 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1,000 元; 首次认购/追加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 5,000,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 有 其他 规 定 的 ,以 各 销 售 机构 的 业 务 规定 为 准 。 本基 金 募 集 期间 对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七 、 首 次 募集 期 间 认 购资 金 利 息 的处 理 方 式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前 , 投 资者 的 认 购 款项 只 能 存 入专 门 账 户 ,不 得 动 用 。 有 效 认 购 款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的 利 息 将 折算 为 基 金 份额 归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有 , 其 中 利息 转 份 额 以 注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八 、 基 金 募集 期 间 募 集的 资 金 存 入专 项 账户,在 基 金 募 集结 束 前 , 任何 人 不 得 动用 。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第 八 部分


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 生 效 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 效时 募 集 资 金的 处 理 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 基 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 和 资产 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连续 3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在基金管理人 履 行 监 管 报告 和 信 息 披露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将 自动 转 换 为 广发 货 币 市 场基 金 的基金 份额(此转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基金合同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第 九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应 当 在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金 销 售 业 务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1 、本公司直销机构; 2 、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放 日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 在 每 个运 作 期 的 到期 日 办 理 基金 份 额 赎回 。具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的 正 常 交 易日 的 交 易 时间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次一 个 月 的 月度 对 日 起 开始 办 理 赎 回, 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 放日前 2 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申 请 且 登 记机 构 确 认 接 受的, 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 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三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数额 限制 1 、 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申 购/追加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1,000元; 首次申购/追加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 均为5,000,000元。 2 、 直 销 机构 网 点 ( 非网 上 交 易 系统 ) 每 个 基金 账 户 首 次 申 购A 类 基金 份 额 的 最低 限 额 为 50,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限 额 为1,000 元;首次 申 购/ 追加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限 额 均 为 5,000,000元。





3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赎回最低份额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0份的,注册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 在调 整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 上 公告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四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 “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在结算 该基金份额对应 的待支付 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 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根 据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 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以 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的 当 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 回申 请 日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已 经 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 申 购 份额 与 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 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 金额申购” 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 购 份 额 的计 算 保 留 小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两 位 以 后 的部 分 舍 去 ,由 此 产 生 的误 差 计 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在该运作期内的未支付收益 即 在 每 个 运作 期 到 期 日提 出 赎 回 申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将 获 得 当 期运 作 期 的 基金 未 支 付 收 益 。 对于 持 有 超 过一 个 运 作 期、 在 当 期 运作 期 到 期 日提 出 赎 回 申请 的 基 金 份额 而 言 , 除 获 得 当 期 运作 期 的 基 金未 支 付 收 益外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还可 以 获 得 自申 购 确 认 日( 认 购 份额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例 1: 投资者A 于2013 年1 月25 日申请购买10,000 份基金份额, 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 个运作期为 2012 年1 月26 日至2013 年2 月25 日(周一) ,第一个运作期共 31 天。 若投资者 A 于 2 月 25 日提出赎回 10,000 份的申请,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尚有当 期收益 33.50 元,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0 份*1.00+33.50=10033.50 元。 例 2: 投资者B 于2013 年1 月25 日申请购买10,000 份基金份额, 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 个运作期为 2013 年1 月26 日至2013 年2 月25 日(周一) ,第一个运作期共 31 天。 若投资者 B 未于 2013 年 2 月 25 日提出赎回申请,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尚有当期 收益 33.50 元,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额变为: 10,000 份*1.00+33.50=10033.50 份。 该基金份额自 2013 年2 月26 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3 年3 月25 日,第二个运作期共28 天。 若投资者 B 于3 月25 日提出赎回 10,033.50 申请, 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尚有当期 收益 30.50 元,则该日投资者B 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33.50 份*1.00+30.50=10064.00 元。 若投资者 B 未于 3 月 25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 3 月 26 日起进入第三个运作期,第三个 运作期到期日为 4 月25 日, 即申购申请日 (1 月25 日) 次三个月的月度对日 (周四) 。 投资 者B 可于 4 月25 日赎回基金份额,若不赎回则于 4 月26 日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以此类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八、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 申 购 款项 将 退 还 给投 资 人 。 在暂 停 申 购 的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当 日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 部 分按 单 个 账 户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 付, 并 在 后 续开 放 日 予 以支 付 。 若 出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 金 合同 的 相 关 条款 处 理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 赎 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恢 复赎 回 业 务 的 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当 基 金 出 现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 额赎 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 大 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 当 日 的 赎回 申 请 , 应当 按 单 个 账户 赎 回 申 请量 占 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 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于 未 能 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 延 期赎 回 或 取 消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入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继 续 赎回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 与下 一 开 放 日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以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未 作 明 确 选择 , 投 资 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延 期 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邮 寄 、 传 真或 者 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 一、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 3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办 理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开 放日 公 告 最 近一 个 工 作 日的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净 收益 和 七 日 年 化收益率 。 4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 续 刊 登 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日公 告 最 近 一个 工 作 日 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十 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以 及 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决 定 开 办 本基 金 与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之 间 的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以 收 取 一 定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而 产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 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法 的 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 基金 会 或 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 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 金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 金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份 额 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间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另 行 规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 额, 每 期 扣 款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 管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 金的 冻 结 和 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登 记机 构 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 基 金上 市 交 易 在 未 来 系 统条 件 允 许 ,并 且 达 到 相关 交 易 所 上市 条 件 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 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 如 果 本 基 金上 市 , 上 市交 易 的 时 间、 费 用 、 行情 揭 示 、 停复 牌 、 暂 停或 终 止 上 市等 方 面 的安排 , 均根 据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相 关 交易 所 的 相 关规 定 来 执 行。 具 体 上 市交 易 安 排 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 十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 投 资 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风 险 、 保 持较 高 流 动 性的 基 础 上 ,力 争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创 造 稳 定 的、 高 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 二 、投资理念 本 基 金 将 严格 遵 循 稳 健投 资 的 基 本原 则 , 通 过灵 活 利 用 各类 投资 工 具和 多 种 投 资策 略 , 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 、 投 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短期融资券; 4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 6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 、中国证监会/ 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如 果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基 金 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 投 资 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深 入 研 究 国内 外 的 宏 观经 济 走 势 、货 币 政 策 变化 趋 势 、 市场 资 金 供 求状 况 的 基 础 上 , 分析 和 判 断 利率 走 势 与 收益 率 曲 线 变化 趋 势 , 并综 合 考 虑 各类 投 资 品 种的 收 益 性 、 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一)利率预期策略 影 响 利 率 走势 的 因 素 很多 , 影 响 短期 利 率 变 动的 因 素 更 多, 运 行 方 式也 更 为 复 杂。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重点 考 察 以 下两 个 因 素 :中 央 银 行 、财 政 部 等 国家 宏 观 经 济管 理 部 门 的政 策 意 图 和 短期资金供求变化。 具 体 而 言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持 续 跟踪 反 映 国 民经 济 变 化 的宏 观 经 济 指标 , 对 国 家经 济 政 策进行深入分析, 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 重点关注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国家经济政策、预期物价指数、相关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等。 (二)期限配置策略 在 短 期 利 率期 限 结 构 分析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对 投资 对 象 流 动性 和 收 益 性的 动 态 考 察, 构 建 合 理 期 限 结构 的 投 资 组合 。 从 组 合总 的 剩 余 期限 结 构 来 看, 一 般 说 来, 预 期 利 率上 涨 时 , 将 适 当 缩 短 组合 的 平 均 剩余 期 限 ; 预期 利 率 下 降时 , 将 在 法律 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 适当 延 长 组 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 (三)品种配置策略 在 短 期 利 率期 限 结 构 分析 和 品 种 深入 分 析 的 基础 上 , 进 行 品 种 合 理 配置 。 当 预 期利 率 上 涨 时 , 可 以增 加 回 购 资产 的 比 重 ,适 度 降 低 债券 资 产 的 比重 ; 预 期 利率 下 降 , 将降 低 回 购 资 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四)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在 组 合 投 资过 程 中 , 本基 金 将 在 综合 考 虑 成 本收 益 的 基 础上 , 尽 可 能的 扩 大 交 易对 手 方 的 覆 盖 范 围, 通 过 对 这些 银 行 广 泛、 耐 心 而 细致 的 询 价 ,挖 掘 出 利 率报 价 较 高 的多 家 银 行 进 行 银 行 定 期存 款 及 大 额存 单 的 投 资, 在 获 取 较高 投 资 收 益的 同 时 尽 量分 散 投 资 风险 , 提 高 存 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五)套利策略 在 久 期 控 制的 基 础 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对 各 个细 分 市 场 进行 深 入 研 究 分 析 , 在 严格 控 制 风 险 和 保 障流 动 性 的 前提 下 , 寻 找跨 市 场 、 跨期 限 、 跨 品种 的 套 利 投资 机 会 , 以期 获 得 更 高 的收益。 当然, 由于交易机制的限制, 目前挖掘套利投资机会的投资方法主要是用风险相当, 但 收 益 更 高的 品 种 替 代收 益 较 低 的品 种 , 或 者用 收 益 相 当, 风 险 较 低的 品 种 替 代风 险 较 高 的 品种。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日常的投资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购/ 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 季节性资金 流 动 等 影 响基 金 流 动 性管 理 的 因 素, 建 立 组 合流 动 性 监 控管 理 指 标 ,实 现 对 基 金资 产 流 动 性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的实时管理。 本 基 金 将 通过 对 市 场 结构 、 市 场 冲击 情 况 、 主要 资 产 流 动性 变 化 跟 踪分 析 等 多 种方 式 对 流 动 性 进 行定 量 定 性 分析 , 在 进 行组 合 优 化 时增 加 流 动 性约 束 条 件 ,在 兼 顾 基 金收 益 的 前 提 下 合 理 地 控制 资 产 的 流动 性 风 险 , 综 合 平 衡 基金 资 产 在 流动 性 资 产 和收 益 性 资 产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通 过现 金 留 存 、持 有 高 流 动性 券 种 、 正向 回 购 、 降低 组 合 久 期等 方 式 提 高基 金 资 产 整 体 的 流 动 性。 本 基 金 还设 置 了 针 对巨 额 申 购 和赎 回 情 况 的条 款 限 制 ,并 通 过 短 期回 购 、 同 业 存款等流动性较好的资产的合理配置,管理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五 、 投 资 决策 依 据 和 投资 程 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 固 定 收 益 部 研 究 员 根 据 自 身 或 者 其 他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成 果 , 形 成 利 率 走 势 预 测 、 券 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 、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投 资 战 略 , 结 合 研 究 员 的 研 究 报 告 , 拟 订 所 辖 基金 的 具 体 投资 计 划 , 包括 : 资 产 配置 、 目 标 久期 、 期 限 结构 、 个 券 选择 等 投 资 方 案。 4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提 交 的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分 析 , 并 形 成 决 策 纪 要。 5 、 根 据 决 策 纪 要 ,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构 造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及 操 作 方 案 , 交 由 中 央 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7 、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与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重 点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 定 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 投 资 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 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基 金 投 资 于同 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 各 类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 其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 资产支 持 证 券 。 基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 国际信 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 中国主权 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七 、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通 知 存 款 是一 种 不 约 定存 期 , 支 取时 需 提 前 通知 银 行 , 约定 支 取 日 期和 金 额 方 能支 取 的 存 款 , 具 有存 期 灵 活 、存 取 方 便 的特 征 , 同 时可 获 得 高 于活 期 存 款 利息 的 收 益 。本 基 金 具 有 低 风 险 、 高流 动 性 的 特征 。 根 据 基金 的 投 资 标的 、 投 资 目标 及 流 动 性特 征 , 本 基金 选 取 同 期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律 法 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有 其 他 代 表性 更 强 、 更科 学 客 观 的业 绩 比 较 基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经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后 , 本基 金 可 以 在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后 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长 期 风 险 收益 水 平 低 于股 票 型 基 金、 混 合 型 基金 ,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 、 投 资 组合 平 均 剩 余期 限 的 计 算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工 具 产 生 的资 产 包 括 现金 类 资 产 (含 银 行 存 款、 清 算 备 付金 、 交 易 保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买 断 式 回购 履 约 金 )、 银 行 定 期存 款 、 大 额存 单 、 债 券、 逆 回 购 、中 央 银 行 票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 计 算 日 至 交收 日 的 剩 余交 易 日 天 数计 算 ; 买 断式 回 购 履 约金 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至 协 议 到 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 许 投 资 的浮 动 利 率 债券 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至 下 一 个 利率 调 整 日 的实 际 剩 余 天数 计 算 ; 允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 余的天数计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 均 剩 余 期限 的 计 算 结果 保 留 至 整数 位 , 小 数点 后 四 舍 五入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权 利的 处 理 原 则及 方 法 1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 一 、 基 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值 是 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范 性 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以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户。开 立 的 基 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和 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独 立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构 的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 售机 构 以 其 自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 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金 的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债 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值 日 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 方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 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 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 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 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 子定价” 。 投 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 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 “ 影子定价”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并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 3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义 务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 程序 1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 序 进 行 复核 , 复 核 无误 后 以 双 方认 可 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 金管 理 人 ; 月末 、 年 中 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确 保 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 或者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承 担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责 任 ; 若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 责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 赔 偿 金 额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 得 利的 权 利 ; 如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 已 经 将 此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 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 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以 及 其 他 收入 。 因 运 作基 金 财 产 带来 的 成 本 或费 用 的 节 约计 入 收 益 。基 金 净 收 益为 基 金 收 益 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者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按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若 当 日 净收 益 小 于 零时 , 为 投 资者 记 负 收 益; 若 当 日 净收 益 等 于 零时 , 当 日 投 资者不记收益; 5 、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方 式 。 若 投资 者 在 运 作期 期 末 累 计收 益 支 付 时, 累 计 收 益为 正 值 , 则为 投 资 者 增 加 相 应 的 基金 份 额 , 其累 计 收 益 为负 值 , 则 缩减 投 资 者 基金 份 额 。 投资 者 可 通 过在 基 金 份 额 运 作 期 到 期日 赎 回 基 金份 额 获 得 当期 运 作 期 的基 金 未 支 付收 益 。 对 于持 有 超 过 一个 运 作 期 、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 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 收益外, 投 资 者 还 可以 获 得 自 申购 确 认 日 (认 购 份 额 自本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 起至 上 一 运 作期 期 末 的 基 金收益 ; 6 、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有 基 金 的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四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 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 金 净 收 益及 七 日 年 化收 益 率 。 若遇 法 定 节 假日 , 应 于 节假 日 结 束 后第 二 个 自 然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各类 基 金 份 额的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 益 和节 假 日 最 后一 日 的 七 日年 化 收 益 率,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放 日 各 级 基金 份 额 的 每万 份 基 金 净收 益 和 七 日年 化 收 益 率。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 H =E ×基 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 销 售 服 务费 划 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 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 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费 用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 可 根 据基 金 发 展 情况 调 整 基 金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 高 基 金 管理 费 率 、 基金 托 管 费 率或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 率 等费 率 , 须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调 低 基 金 管理 费 率 、 基金 托 管 费 率或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 率 等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 基 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 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 基 金 的年 度 审 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披 露 基 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 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应 予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过 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 保 证 基 金投 资 者 能 够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时 间 和 方式 查 阅 或 者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三 、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承 诺 公开 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 不得 有 下 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 的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两 种 文 本 的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生 歧 义 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同 》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 事 项 的 法 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 和 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服 务 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的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报 送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确 认 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媒 体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前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至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份 额 每 万 份基 金 净 收 益和 七 日 年 化收 益 率 。 在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或 者 赎 回 当日 , 披 露 截止 前 一 日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至 前一 日 期 间 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额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 益 及基 金 七 日 年 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额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 益 、节 假 日 最 后一 日 的 基 金七 日 年 化 收益 率 , 以 及节 假 日 后 首个 开 放 日 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总份额]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ΣR i/ 7 )×365)/10,000]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i=1 ,2??7)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 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 基 金年 度 报 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的 中国 证 监 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大 事 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 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 年 内变 动 超 过 百分 之 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其 董事 、 总 经 理及 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 行 政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当 “ 摊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偏 离 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 七)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同 》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在 市 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 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人 知 悉 后 应当 立 即 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 披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 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 露内 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 额 每万 份 基 金 净收 益 、 七 日年 化 收 益 率 、基金定期 报 告 和 定 期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关 基 金 信 息进 行 复 核 、审 查 , 并 向基 金 管 理 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 体 上披 露 信 息 外, 还 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体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体 披 露信 息 , 并 且在 不 同 媒 介上 披 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 机构 ,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公 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住 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第 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 、 投 资 于本 基 金 的 主要 风 险 1 、 市 场 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格 受 到 经 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 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 着 债 券 的价 格 和 收 益率 , 影 响 着企 业 的 融 资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于 债 券 , 其收 益 水 平 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 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 , 这 与 利率 上 升 所 带来 的 价 格 风险 ( 即 利 率风 险 ) 互 为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 下降 时 , 基 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 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 、 管 理 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由 于 基金 投 资 策 略、 人 为 因 素、 管 理 系 统设 置 不 当 造成 操 作 失 误或 公 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 损失。 3 、 职 业 道德 风 险 :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 、 流 动 性风 险 在 开 放 式 基金 交 易 过 程中 , 可 能 会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巨 额 赎 回 可能 会 产 生 基金 仓 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 、 合 规 性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或 运 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家 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 投 资 管理 风 险:( 1 ) 本基金为 债券 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低 于 混 合 型 基金 和 股 票 型基 金 , 为 证券 投 资 基 金中 的 低 风 险品 种;( 2 )选 券 方 法 、选 券 模型风 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 、 本基 金 特 有 的风 险





(1)流动性风险 对 于 每 份 基金 份 额 , 第一 个 运 作 期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 对认 购 份 额 而言 , 下 同 )或 基 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起 (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 ,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 (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 顺 延 到 下一 工 作 日 )止 。 第 二 个运 作 期 指 第一 个 运 作 期到 期 日 的 次一 工 作 日 起,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基 金 份 额 申购 申 请 日 对应 的 次 二 个月 的 月 度 对日 ( 如 该 日为 非 工 作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止 。 以 此类 推 。 每 个运 作 期 到 期日 前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不 能 提 出 赎回 申 请 , 因 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风险 如 果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当 期 运 作 期到 期 日 未 申请 赎 回 , 则自 该 运 作 期到 期 日 下 一工 作 日 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基金转换后产品特征变化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3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本 基金的基金 份 额 将 自动 转 换 为 广发 货 币 市 场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广发 货币 市 场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采取 普 通 开 放式 货 币 市 场基 金 运 作 模式 , 每 日 接受 申 购 、 赎 回。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4)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 广发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但是考虑到周末、 法定节假日等原因, 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 30 天。 8 、 其 他 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 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 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工商银行 等基金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 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 终止 与 清 算 一 、 基 金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的约定, 连续 3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后 ,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转 换 为广 发 货 币 市场 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的 (此 转 换 事 项无 须 经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 基 金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 、 清 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剩 余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账 册及 文 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即 视 为对 《 基 金 合同 》 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基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的 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至 其 不 再 持有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国 家 有 关 法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 符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前 提 下 , 经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 决 定和 调 整 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16 ) 选 择、 更 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商 或 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17 ) 在 符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 有 关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 分 别 管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 》 等法 律 文 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 定 计 算并 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 守基 金 商 业 秘密 , 不 泄 露基 金 投 资 计划 、 投 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分配 基 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或配 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 向 基 金投 资 者 提 供的 各 项 文 件或 资 料 在 规定 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投 资 者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 随时 查 阅 到 与基 金 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 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20 ) 因 违反 《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履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 金 托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 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将其 义 务 委 托第 三 方 处 理时 , 应 当 对第 三 方 处 理有 关 基 金 事务 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 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 以及 不 同 的 基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的 基 金 分 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金 之 间 在 账户 设 置 、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 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 银行 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反 《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应 承 担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定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 金 份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同 一事 项 书 面 要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整申 购费率、调 整赎回费率; (4)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 并且达到相关交易所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 安排本基金的上市 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30 个工作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 在 基金 管 理 人 履行 监 管 报 告和 信 息 披 露程 序 后 , 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自动转换为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 (7)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配 合 , 不得 阻 碍 、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讯 方 式 、 委托 的 公 证 机关 及 其 联 系方 式 和 联 系人 、 书 面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和 监 管 机 关允 许 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 当 列 席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 同 时符 合 以 下 条件 时 , 可 以进 行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会 议 召集 人 在 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 理 人 ) 和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 收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经 通 知不 参 加 收 取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50% (含 50%); (4 )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关 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 大 事项 , 如 《 基金 合 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 定 终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原 有 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规 定 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作 为 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出 席 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应 当 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 运 作 方式 、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或者 基 金 托 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 证 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 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 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 或 大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进 行 重 新 清点 。 监 票 人应 当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重新 清 点 以 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派 代表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 须将 公 证 书 全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三 、 基 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以 及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方 式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根据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的约定, 连续 3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自 动转 换 为 广 发货 币 市 场 基金 的基金份额 的 ( 此 转换 事 项 无 须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 争 议 的解 决 方 式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同 》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 应提 交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根 据 该 会 当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性 的并 对 各 方 当事 人 具 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者 在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销售 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联系人:段西 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 贴现 、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代 理 政 策性 银 行 、 外国 政 府 和 国际 金 融 机 构贷 款 业 务 ;保 管 箱 服 务;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企 业 年金 托 管 业 务; 企 业 年 金受 托 管 理 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 业 务 ;贷 款 承 诺 ;企 业 、 个 人财 务 顾 问 服务 ; 组 织 或参 加 银 团 贷款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 及 进 口 代收 ; 外 汇 票据 承 兑 和 贴现 ; 外 汇 借款 ; 外 汇 担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 代 理买 卖 股 票 以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 券 ; 自营 、 代 客 外汇 买 卖 ; 外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卡 业 务 ; 电话 银 行 、 网上 银 行 、 手机 银 行 业 务; 办 理 结 汇、 售 汇 业 务; 经 国 务 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与 基 金管 理 人 之 间的 业 务 监 督与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中国证监会/ 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 天; 2 )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5 )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并 由 本基 金 托 管 人托 管 的 全 部基 金 投 资 于同 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 各 类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 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7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 根 据 有 关规 定 予 以 豁免 信 用 评 级的 短 期 融 资券 , 其 发 行人 最 近 三 年的 信 用 评 级和 跟 踪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 国际信 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 中国主权 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③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 本 基 金 持有 短 期 融 资券 期 间 , 如果 其 信 用 等级 下 降 、 不再 符 合 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的 ,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规 有 关 基 金禁 止 从 事 的关 联 交 易 的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 东或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名 单 及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面 提 交 , 并确 保 所 提 供的 关 联 交 易名 单 的 真 实性 、 完 整 性、 全 面 性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真 实 、 完 整、 全 面 的 关联 交 易 名 单, 并 负 责 及时 更 新 该 名单 。 名 单 变更 后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 在 运 作 中严 格 遵 循 了监 督 流 程 ,基 金 管 理 人仍 违 规 进 行关 联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时 提 醒 并 协助 基 金 管 理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金 托 管 人 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止 关 联 交 易发 生 时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对 于 交 易 所场 内 已 成 交的 违 规 关 联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 交 易 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法 律 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银 行 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的 风 险 控 制原 则 在 该 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 交 易结 算 方 式 。基 金 托 管 人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 券 及 回 购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进 行 更新 , 名 单 中增 加 或 减 少银 行 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时须 提 前 书 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 收 到 基 金托 管 人 书 面确 认 后 , 被确 认 调 整 的名 单 开 始 生效 , 新 名 单生 效 前 已 与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不 在 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 醒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执 行 交易 并 造 成 基金 资 产 损 失的 , 基 金 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 理人 与 交 易 对手 重 新 确 定交 易 方 式 ,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在 运 作中 严 格 遵 循了 监 督 流 程,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未 改 正, 并 造 成 基金 资 产 损 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行 和 交 通 银行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后 , 可 以 根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核 心 交 易 对手 名 单 。 基金 管 理 人 有责 任 控 制 交易 对 手 的 资信 风 险 , 在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由 于 交 易 对手 资 信 风 险引 起 的 损 失先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求 相 关 责 任人 进 行 赔 偿。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责任 仅 限 于 根据 已 提 供 的名 单 , 审 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并提醒管理人撤销交易或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核 心存 款 银 行 名单 为 中 国 工商 银 行 、 中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银 行 和 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 除 核心 存 款 银 行以 外 的 银 行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信 用 风 险 而造 成 的 损 失时 , 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赔 偿 , 之后 有 权 要 求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基 金 管 理 人在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 据 当时 的 市 场 情况 对 于 核 心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责任 仅 限 于 根据 已 提 供 的名 单 , 审 核核 心 存 款 银行 是 否 在 名 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 会 批 准 的有 关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 制 制度 。 上 述 资料 应 包 括 但 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 息,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拟 发 行证 券 主 体 的中 国 证 监 会批 准 文 件 、发 行 证 券 数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基 金 拟 认购 的 数 量 、价 格 、 总 成本 、 总 成 本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市 值 占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 资 金 划 付时 间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保 证 上 述 信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至 少 于 拟 执行 投 资 指 令前 两 个 工 作日 将 上 述 信息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 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情 况进 行 监 督 ,并 审 核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有 关 书 面信 息 。 基 金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能 导 致 基 金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基 金 管 理 人在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 券 前 就该风险的 消 除 或 防 范措 施 进 行 补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看 基 金 管 理人 风 险 管 理部 门 就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的 风 险 评 估报 告 等 备 查资 料 的 权 利。 否 则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拒 绝 执 行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该 指 令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并 有 权 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纠 正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必 须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 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管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职 责 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查 事 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 账户 ,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 每万 份 基 金 净收 益 和 七 日年 化 收 益 率 , 根 据 管 理人 指 令 办 理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 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 金 托管 人 擅 自 挪用 基 金 财 产、 未 对 基 金财 产 实 行 分账 管 理 、 无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迟 执 行 基 金管 理 人 资 金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确 认 并 以 书面 形 式 向 基金 管 理 人 发出 回 函 。 在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 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和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应 积 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管 理 人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财产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 当 事 人 确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产 没 有 到 达基 金 托 管 人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 行 催收 。 由 此 给基 金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售 机 构 按 销售 与 服 务 代理 协 议 的 约定 , 将 认 购资 金 划 入 基金 管 理 人 在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开 设的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认 购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募 集 期 满 ,募 集 的 基 金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 金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人数 符 合 《 基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等有 关 规 定 后,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 券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有 效 。 验 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将募 集 的 属 于本 基 金 财 产的 全 部 资 金 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满 ,未 能 达到 《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办 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 账 户 的 开设 和 管 理 由基 金 托 管 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基 金 托 管 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户 的 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 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 金 的任 何 银 行 账户 进 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理 规 定 》 、 《利 率 管 理 暂行 规 定 》 、 《支 付 结 算 办法 》 以 及 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的 其 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公 司 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以 基金 的 名 义 申请 并 取 得 进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 设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 券 托管 自 营 账 户, 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基 金 的 债 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 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议 订 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被 允 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 如 果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 和使 用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协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开 立 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 关 规则 使 用 并 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资 的 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票 据 营 业 中心 的 代 保 管库 。 实 物 证券 的 购 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理 。 属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实际 有 效 控 制下 的 实 物 证券 在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期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产 生 的 责 任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实 际 有 效 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件 分 别 应 由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方 持 有 两 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 持 有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 达 基 金 托管 人 处 。 合同 原 件 应 存放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各 自文 件 保 管 部门 15 年以 上。 四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 复核的 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 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 金份额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 率 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 各类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因此,本 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 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 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 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 投 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 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 “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并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各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 益率 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 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 该错误,进 而导致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 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 以后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 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与 基 金 托 管人 的 计 算 结果 不 一 致 时, 相 关 各 方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 对 , 如果 最 后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 应 以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造 成 的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 的损 失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在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应 按 照相 关 各 方 约定 的 同 一 记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原 则 , 分 别独 立 地 设 置、 登 录 和 保管 本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对 相 关 各 方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资 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 计 处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相 关 各 方 的账 目 存 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必须 及 时 查 明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相 关 各 方 平行 登 录 的 账册 记 录 完 全相 符 。 若 当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查 找 到 错 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表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 编制 。 月 度 报表 的 编 制 ,应 于 每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 的 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体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复 核 过 程中 , 发 现 相关 各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以 相 关 各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准 。 核 对 无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 人 提供 的 报 告 上加 盖 业 务 印鉴 或 者 出 具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 章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方 各 自 留 存一 份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不 能 于 应当 发 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成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按 照 其 编制 的 报 表 对外 发 布 公 告,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就 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对 财 务 会计 报 告 、 半年 报 告 或 年度 报 告 复 核完 毕 后 , 需盖 章 确 认 或出 具 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善 保 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包括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的 内 容 必 须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名 称 和 持 有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由基 金 的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编 制 和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按 照 目 前相 关 规 则 分别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 可 以 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以 电 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并 定 期 刻 成光 盘 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由 于 自身 原 因 无 法妥 善 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应按 有 关 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事 人 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产 生 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 关的 一 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 会当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变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清 算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 由 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 基金 合 同 》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第二十一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持 有 人注 册 登 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注册 登记服务, 配备安全 、 完善的电 脑系 统 及 通 讯系 统 , 准 确、 及 时 地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办 理 基金 账 户 业 务、 基 金 份 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 持 有 人交 易 记 录 查询 及 邮 寄 服务 1 、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 册 登 记 机构 保 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上 列 明的 所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基 金 投 资记 录 。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 +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 务 中心 查 询 基 金交 易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直 销 机 构 网点 应 根 据 在直 销 机 构 网点 进 行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要求 打 印 成 交确 认 单 。 基金 销 售 代 理人 应 根 据 在代 销 网 点 进行 交 易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 金 交 易 对账 单 分 为 季度 对 账 单 和年 度 对 账 单, 记 录 该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最 近 一 季度 或 一 年 内 所 有 申购 、 赎 回 等交 易 发 生 的时 间 、 金 额、 数 量 、 价格 以 及 当 前账 户 的 余 额等 。 季 度 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在 每 年 度 结束 后 20 个工 作 日 内 对所 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以书 面 或 电 子邮 件 形 式 寄 送。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 信 息 定制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如 预 留 电 子邮 件 地 址 ,可 订 制 电 子邮 件 服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务 , 内 容 包括 基 金 净 值播 报 、 交 易确 认 及 相 关基 金 资 讯 信息 等 ; 如 预留 手 机 号 码, 可 订 制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内 容 包 括基 金 净 值 播报 、 交 易 确认 等 。 已 开立 本 公 司 基金 帐 户 但 未预 留 相 关 资 料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到 销 售 网 点或 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客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呼 叫 中 心 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 料变更。 四 、 信 息 查询 基 金 管 理 人为 每 个 基 金账 户 提 供 一个 基 金 账 户查 询 密 码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凭基 金 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 修 改 通 信地 址 、 电 话、 电 子 邮 件等 信 息 ; 另外 还 可 登 录本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查 询基 金 申 购 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 投 诉 受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 网站 在 线 客 服、 呼 叫 中 心人 工 座 席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传 真 等 渠 道对 基 金 管 理人 和 代 销 机构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 话进行投诉。 六 、 服 务 联系 方 式 1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 商解决。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第二十三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办 公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 投 资人 可 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 文件 ( 一 )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广发理财 30 天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募 集 的 文件 (二)《 广发 理财30 天 债券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 ( 三 ) 《 广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开放 式 基 金 业务 规 则 》 (四)《 广发 理财30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托 管 协 议 》 ( 五 ) 法 律意 见 书 ( 六 ) 基 金管 理 人 业 务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七)基 金托 管 人 业 务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