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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上证380(590007)

中邮上证38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三 年 一月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1 年 8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中邮 上证 380 指数 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1]1261 号) 的核 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 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11 月 2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 据截止日为 2012 年 9 月 30 日。本更新 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九、基金的投资 ............................................................................................................................. 44 十、基金的财产 ............................................................................................................................. 58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 5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六、风险揭示 ............................................................................................................................. 7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4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前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中邮 上证 38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中邮上证 38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中邮上证 38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中邮上证 38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中邮上证 38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 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 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九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或其 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 中 国 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以 及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 任 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 免 的 事 件 和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疫 情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 电 脑 系 统 或 数 据 传 输 系 统 非 正 常 停 止 以 及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三 、 基金 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 钢国际大厦 10 层 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吴涛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9%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宁江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吴涛先生, 公司董事长 ,大学本科 ,16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国家外 汇管理局储 备 司 干部、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首 创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 俞昌建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高级会计师。 曾任北京化工集团财务审计处副处长、 北 京航宇经 济发展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财务部经理、 财务总监, 首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北京首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章干泉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硕士学历, 教授级高工。 曾任长沙市邮电局分拣科、 联 合子弟学校、 电信三分局员工、 教员、 长沙市电信局副局长、 湖南省邮政局局长助理、 副 局 长、局长及党组书记,现任北京市邮政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毕劲松,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主任科员; 国泰证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 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 国泰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兼党 委书记; 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长; 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兼总裁;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昌雪, 大学本科。 曾任职于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 (期间曾赴日本东丽大学任教、 赴 日本埼玉大 学研究生院 进修) ;日本 住友银行北 京代表处职 员、代表; 日本三井住 友银行北 京代表处副代表见北京分行筹备组副组长;2008 年 3 月至今,任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总行行长助理。 周克,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 行制度科科长;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开发部 副总经理;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忠林, 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任职;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 历任法 律部稽查处负责人;稽查局信访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厅信访办主任;2009 年 3 月,自中 国证监会退休。 刘桓, 大学 本科。 曾就 职于北京市朝阳区服务公司;1978 年至 1982 年 , 就读于中央 财 经金融学院;1982 年 7 月至今, 就职于中央财经大学,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 。 期间于 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挂职锻炼,任职局长助理。 戴昌久, 法 学硕士。 曾 在财政部条法司工作 (1993 年美国波 士顿大学访问学者) ; 曾任 职于中洲会计师事务所;1996 年 2 月至今,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主任 / 支 部书记) 。 期间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五届、六届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预算委员会副主任、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全国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委员; 曾任: 南方基金管 理公司、( 香港) 裕田中国发展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 现任: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 员 张斌先生, 监事长,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 高级会计师。 曾任北京东区 邮 电局安处邮电支局长;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助理、 副处长; 国家邮政局计划财 务部企业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 天津 市邮政局副局长; 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副主任; 中国 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总经理。 周桂岩, 监事,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兼北京营业部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总经理; 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 经理;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 规总监兼合规部经理,自 2009 年 5 起,兼任京都期货有限公司监事。 石鲁先生, 监事, 大学本科。 曾就职于北京云裳制衣有限公司财务部; 中信银行北京 分 行营业部、 阜成门支行会计部, 任阜成门支行个人零售业务部主管;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张钧涛, 监事, 大学学历。 曾任西南证券北京营业部客户经理; 中国民族证券北京知 春 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营销部副总经理、 营 销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副总监。 刘桓, 监事, 大学学历。 曾任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行政人事部主任; 北 京国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时代泛洋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北京尚世先锋广告 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部门总经理助理, 营销部副总经理, 现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吴涛先生, 公司董事长 ,大学本科 ,15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国家外 汇管理局储 备 司 干部、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首 创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克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16 年金融、证券从业 经历。曾任 中信实业银 行 总 行开发部副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金 晖女 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17 年 证券从 业 经历 。曾 任 国家 体改 委 中华 企业 股 份制咨询公司部门经理, 南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 展部( 筹) 负责 人、 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静女士, 金融学硕士, 中共党员。 曾任中国旅行社总社集团证券部、 人力资源部职员;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人 力资源部副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 ,硕士研究 生,14 年证 券从业经历 。曾任长城 证券有限公 司研发中心 总经 理助理、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方何: 男,30 岁, 理学硕 士,6 年金融 从业经历,2000 年 9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安徽大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学统计学专业学习; 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7 月在 中国人民大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专业学习 并获得硕士学位;2006 年 4 月至今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负责金融工程研 究。 5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委员会主席: 周克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委员:


邓立新先生 :大学专科 ,21 余年金融从业经历 ,曾任中国 工商银行北 京珠市口办 事 处 交换员、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白塔寺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兼团支部书记、 华夏证券 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营业部交易部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交易部总经理、投资研究部投资部负责人,现任投资副总监。 魏训平先生: 金融学硕士研究生, 注 册会计师。 曾任天津开发区聚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 天津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行业 研究员、投资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研究部策略、金融工程和宏观研究方面负责人。 刘霄汉女士: 东北大学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行业研 究员,现任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萌女士: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商学硕士( 基 金管理专业) , 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 部国际业务部主管、 日本瑞穗银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 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 司 全 球 固 定 收 益 与 信 用 投 资 部 基 金 交 易 经 理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负 责 人,现任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许进财先生: 硕士学位, 曾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现任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厉建超先生 :经济学硕 士,10 余年金融从业经 历,曾任中 国证券市场 研究设计中 心 高 级研究员、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核 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方何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负责金融工程研究, 现 任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涛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业分析师、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现任研究部行业和公司研究方面负责人。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9.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0.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16.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19.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 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 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 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的内 部控制目标 (1)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提高经营效率; (4)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 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包括 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 组织机 构的设计、 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 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并充分发挥各机构、 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识; 执行内 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 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 基金投资、 交易执行、 基金清算岗位之间,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 之 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 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 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 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部 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 内控监控 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序递进、 权 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 立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岗 位 均 制 定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 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 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 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 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5. 关于授权 、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 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 品 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 和 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 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 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 稽 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 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四 、 基金 托 管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 二 ) 基金托 管 部 门及主 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 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 银行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 现有员工120 余人。 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 QFII 资产、QDII 资产、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资 产、 年金资产、 理财产品、 海外人民币基金、 私募基金等 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 在国内, 中国银行率先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 2011 年末,中国银行各类托管资产规模突破两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 三 )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2 年 6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 势混合(LOF ) 、大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 闭、 工银大盘蓝筹股票、 工银核心价值股票、 国泰沪深 300 指数、 国泰金鹿保本混合、 国泰 金鹏蓝筹混合、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 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 海富通股票、 海富通货币、 海 富通精选贰号混合、 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 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 (LOF ) 、 华宝兴业大盘精选 股票、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 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 华夏策略混合、 华夏大盘精选混合、 华夏回报二 号 混合、华 夏回报混合 、华夏行业 股票(LOF) 、 嘉实超短债 债券、嘉实 成长收 益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 研究精选股票、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债券、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回报混合、 嘉实价值优势 股 票型、 金鹰成份优选股票、 金鹰行业优势股票、 银河成长股票、 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 易 方 达策略成长混合、 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 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 易方达货币、 易方达 稳 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万 家 180 指数、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 、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 银华优质增长股票、 银华领先策略股票、 景 顺长城动力 平衡混合、 景顺长城优 选股票、景 顺长城货币 、景顺长城 鼎益股票(LOF) 、泰 信 天天收益货币、 泰信优质生活股票、 泰信蓝筹精选股票、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 招商先锋混合、 泰达宏利精选股票、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 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 票、 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 华泰柏瑞货币、 华泰柏瑞量化现行 股 票型、 南方高增长股票(LOF) 、 国富 潜力组合股票、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 国富成长动力股 票 、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招商行业领先股票、 东方核 心动力股票、 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 、 摩根 士 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 诺德中小盘股票型 、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 、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 型、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上证中小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长城中小盘成 长股票型、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上证 180 金 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诺德优选 30 股 票型、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 金鹰中证技术领 先指数增强型、 泰信中证 200 指数 、 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 招商深圳 电子信息传媒产业 (TMT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招商深证 TMT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 、 嘉实深证 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 接、深证基 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上证 180 成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 华安深证 300 指数 、 嘉实信用债券型、 平 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 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 海富通国策导 向股票型、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 、 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 数分级、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 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 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股票型、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 国泰中小板 300 成 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 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 级、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 嘉实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民生 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 富兰克林国 海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 诺 安 汇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 平 安 大 华 策 略 先 锋 混 合 型 、 华 宝 兴 业 中 证 短 融 50 指数债券 型、180 等权 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 大成景恒保本 混合型、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上投摩根分红添利 债券型、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型、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 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 长 盛 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 、 华泰柏瑞 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 、 信诚金 砖四 国 积极配置(QDII)、 海富 通 大中华精选 股票型(QDII)、 招商 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 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 (QDII ) 、 大成标普500 等权重指 数 (QDII ) 、 长信标普 100 等权 重指数(QDII )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 报(QDII ) 、华安大中华 升级股票型 (QDII ) 、信诚全 球 商品主题 (QDII) 、 上投摩 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 (QDII)、 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 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等 164 只 证券 投资基金, 覆盖 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 的 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管业 务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 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 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 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业务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 理 制度,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 作环节; 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 安装了 录 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 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 制定了内部 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 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 五 ) 托管人 对 管 理人运 作 基 金进行 监 督 的方法 和 程 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 证券 监 督 管理机构报告。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 钢国际大厦 10 层 联系人: 隋奕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3 号金鼎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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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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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丰靖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上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服电话:021-962888 联系人:张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 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 www.pingan.com








(12)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3)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李洋,陈泉 联系电话:6656804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网址:www.ecitic.com


(15)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7)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8)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陈志军 联系 电话: :025-84457777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9)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 、36、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 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21)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 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3)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4)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 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5)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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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6)中信 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7)齐鲁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8)湘财 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 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29)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30)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1)中信 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2)东莞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 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人: 苏卓仁 联系电话:


0769-22112062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3)新时 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4)宏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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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浙商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 世纪广场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 世纪广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吴颖 联系电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6)南京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 大钟亭 8 号 法人代表:张华东 联系人:李铮 客服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7)国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8)中航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9)日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 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朱晓光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客服电话:请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rxzq.com.cn (40)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1)西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客户服务电 话:029-95582 (42)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400886633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43)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4)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5)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6)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7 )中 国中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龙增来





客服电 话:95532 、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8) 北 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 :李二 钢





电话:010--85188234





传真:010 —62020088—8802


网址:www.my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 钢国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涛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 5 号院 1 号楼 18 层 1 单元 1805 负责人:姜森林 联系人: 李飒 电话:010-63377073 传真:010-62116298 经办律师: 李飒


刘敬华 (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 特广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65264838 传真电话:010-65227521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娟


卫俏嫔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六 、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它法 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中邮 上证 380 指 数增强 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1]1261 号) 核准募 集。 ( 一) 基金类型 股票型 (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三)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四) 基金的面值 基金份额 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五)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 六)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 和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 销售机构 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 七)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1 年 9 月 28 日至 2011 年 10 月 31 日进 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 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 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 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 八)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九) 认购安排 1. 认 购 时 间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人认 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3. 认购原则 和认购限额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人认购前,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 款。 (2) 在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多次认购, 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 资人通过直销 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 民币 1000 元。 (4)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 基金认购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 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 +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的 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 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 金, 对应费率为 1.0% , 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 获 认购金额 ( 元,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0%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元 以下 0.6%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以下 0.2% 5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得的利息为 2 元,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 +1.0%) =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 +2)/1.00 =9902.99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902.99 份基 金份额。 6. 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 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人可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 十)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七 、 基金 合 同的 生 效 (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 基金募集 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 二) 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三) 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 四)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 五)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八 、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 回 (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为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之 日, 具 体 业 务 办 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视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 即 对 该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确认 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但 最 迟 应 在 新 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投资者 可在 T+2 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 理。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但已认 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 额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 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额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则必 须 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申购金额 10000 元 ,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2% 净申购金额= 10000 /(1 +1.2%) = 9881.4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981.42 =118.58 元 申购份数=


9881.42/ 1.200= 8234.52 份 2.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赎回份数为 10000 份,各时期赎回 金额如下: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 回 总 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 年 以内 0.50% 10000*1.200=12000 12000*0.50%=60 12000-60=11940 1 年( 含)-2 年 以 内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2 年( 含)以上 0.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0 12000-0=12000 ( 七)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申 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2.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即 申 购 金 额 越 大 , 所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越 低 。 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 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具体如下: 3.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按 照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越 长 ,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随 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注:[1]


就 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以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具体 比例见招募说明书)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申购金额 ( 元 ,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0%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元 以下 0.80%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以下 0.30% 5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持有时间 [1] 赎回费率 一年以下 0.5% 1 年( 含 1 年) 至 2 年 0.25% 2 年以上( 含 2 年) 0%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 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 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 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 余 额)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 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 下一开放日 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工 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至少一种指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定媒体上 予以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 在以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除非发 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期 间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与冻结 1.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体的情形;





“ 司法强制执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 日 起 二 个 月 内 办 理 ; 申 请 人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 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4.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 并冻结。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九 、 基金 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以指数化分散投资为主,适度的增强型主动管理为辅, 在严格控制跟踪 偏离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分享中国经济 增长的成果。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求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如因 指数编制规则调整 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 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 中 小板和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 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以上证 380 指数 为基金投资组合 跟踪的标的指数。 本基 金以指数化分散投资为主要投资策略, 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的主动 增强 , 在基本面深入研究 与数量化投资技术的结合中 , 谋求基金投资组合在严控跟踪偏离风险与力争获得适度超额收 益之间的最佳匹配。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当预期成分股发生调整和成分股发生分红、 配股、 增发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基准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 当变通和调整, 并辅之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等, 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 之内。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为 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 采用 “被动投资为主, 主动增强为辅” 的投资策略。 为 实现有效跟踪并力争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在资产类别配置上,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余 基 金 资 产 可 适 当 投 资 于 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 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被动投资组合采 用完全复制的方法进行组合构建, 按照成分股在上证 380 指数 成 分股权重 分散化投资于上证 380 指 数成分股; 主动投资组合构建主要依据 对上市公司宏观和 微观的深入 研究, 优先在上证 380 指 数成分股中对行业、 个股进行适度超配或者低配; 同时, 在公司股票池的基础上, 根据研究员的研究成果, 谨慎地挑选上证 380 指 数成分股以外的股 票作为增强股票库,进入基金股票池,构建主动型投资组合。 (1) 构建被动投资组合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基准指数的方法, 按照个股在基准指数中的权重构建指数化股票投 资组合, 并根据基准指数成分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 当遇到基准指数成分股 调 整或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根据指数权重 配置某成分股时, 本基金将首选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与该成分股行业属性一致、 相关性高的其他成分股进行替代; 若成分股中缺乏符合要求的替 代品种,本基金将在成分股之外选择行业属性一致、相关性高且基本面优良的替代品种。 (2) 构建增强型投资组合 本基金以指数化分散投资为主, 基于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并非完全有效及指 数编制本身的局限性, 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辅以适度的增强型主动管理; 其目的 有二, 一是为了在跟踪目标指数的基础上适度获取超额收益; 二是补偿较高的交易 成本及其 他费用。 增强投资的方法包括: 1) 仓位调整 在能够明确判断市场将经历一段长期下跌过程时, 基金的股票投资仓位可进行下调, 股 票资产最低可下调到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以 适度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 2) 基本面优化 基本面优化 提高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股票的投资权重: ? 上市公司基本面较好( 根据财务指标等判断) , 具有鲜明的竞争优势, 有持续增长能 力。 ? 中长期估值水平明显高于目前 估值水平,在同行业中,股票相对 估值偏低。 ? 其他特殊个股,例如预期将纳入指数的个股。 ? 包括一级市场新股在内的具有重大投资机会的非成分股。 将降低具备以 下一项或多项特征股票的投资权重: ? 基本面较差,缺乏核心竞争力,经营业绩下滑。 ? 中长期估值水平明显低于目前 估值水平,在同行业中,股票相对 估值偏高。 ? 短期内股价涨幅过高,预期短期内股价将大幅回调。 ? 其他特殊个股,例如预期将从指数中剔除的个股等。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3) 个股优选 本基金将依托于本公司投研团队的研究成果,精选成分股之外的股票作为增强股票库, 在合适的时机选择增强股票库中估值合理、 成长明确的品种进行适量优化配置, 获取超额收 益。另外, 本基金也可以适当投资一级市场申购的股票(包括新股与增发)。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 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提高基 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分析, 预测未来的利率趋 势, 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通过 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 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 制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 通过 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 险、 流动性、 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 研究同期限的国债、 金融债、 央票、 企业债、 公司 债、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 4. 股票组合 调整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基金所构建的指数 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 回变动情况、 成分股流动性异常、 成分股调整及配股、 分红、 增发等因素变化, 对基金投 资 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1) 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 建的指数化 投资组合将 根据所跟踪 的上证 380 指数对其成 分股的调整 而 进 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 基金经理在指数成分股调整生效 前, 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基金经理通过执行 批准后的组合 调整策略,尽量减少成分股变更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2) 不定期调整 若基金投资组合表现与指数组合表现偏离超过基金管理人确定的预警水平, 基金经理将 根据市场状况及个股权重偏离状况,制定组合调整策略,降低组合跟踪偏离度。 5. 跟踪误差 控制策略 本基金采取 “跟踪误差” 和 “ 跟踪偏离度” 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与评估。 其 中, 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 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 以求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业绩 比较基准的偏离风险。


(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 380 指数收益率× 95% + 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 税后)× 5% 。 上证 380 指 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29 日新推出的代 表上交所中小市值成长性新兴蓝筹股指数, 以反映传统蓝筹股之外的一批规模适中、 成长性 好、 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 该 指 数 在 确 定 样 本 空 间 时 , 除 剔 除 上 证 180 指 数 样 本 股 外 , 还 剔 除 了 上市时间 不足一个季度的股票、 暂停上市的股票、 经营状况异常 或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的股票、 股价波动较大市场表现明显受到操作的股票 , 以及 成立 5 年以上且最近五年未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股的公司 , 然后按照营业收入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率、 成交金额和总市值的综合排名, 根据行业配比原则确定各二级行业内上市公司家数, 选择排 名前 380 名 的公司作为上证 380 指 数样本股。 上证 380 指数 以 2003 年 12 月 31 日为 基日 , 基点为 1000 点;指数样 本每半年定期调整一次,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的 1 月和 7 月的第 一个交易日。在两次定期调整之间,若上证 380 指数样本股 进入上证 180 指数,该样 本立 即被调出上证 380 指数 ,并由该调出样本同行业排名最靠前的样本补足。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 如基金变更投资比例 范 围, 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市场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推出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等)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 前 3 个工作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六) 投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和决策调整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 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 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标的指数编制、 调整等相关规定, 以及基金管理人事先制定的指数模拟和跟踪策略; (3)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走向、 产业发展演变及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 对上市公 司未来业绩进行预测 , 通过一定的价值评判标准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 并在此基 础上进行增强投资。 2. 投资决策 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 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行业研究员、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 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策略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债券研究员、 金融工程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 (2) 金融工程小组利用量化模型进行 指数化投资、投资组合优化和跟踪误差模拟测算, 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论证, 做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金经理, 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资产配 置的决策依据。 (3) 基金经理根据金融工程小组提交的指数组合优化及风险测算的结果以及 投资研究 部提交的投资建议初步决定下一阶段的投资组合策略,形成资产配置提案报投资决策委员 会。 (4)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 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 债 券的投资重点等 。 (5) 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 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 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 (6)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制定相应的指数化投 资组合投资 和优化方案, 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决策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核准。 (7)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 令。 (8) 交易部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9) 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基金组合的跟踪误差和偏离风险进行评估, 定期提交组合跟踪 误差归因分析报告和风险监控报告。 在跟踪误差超过一定范围时, 通知基金经理和相关部门 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 (10) 风险控制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 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3. 投资决策 调整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求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如因 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 七) 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90-95% , 其 中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分 股 及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但完全 按 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制。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该限制。 (4)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的 40% 。 (8)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八)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券; 6.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 期为 2012 年 7 月 1 日 起至 9 月 30 日止。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0,872,717.99 92.54 其中:股票


40,872,717.99 92.5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76,913.10 6.74 6 其他资产


318,100.05 0.72 7 合计 44,167,731.14 100.00 2 、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663,272.50 1.54 B 采掘业 1,246,249.00 2.89 C 制造业 18,681,147.03 43.30 C0 食品、饮料 723,971.00 1.68 C1 纺织、服装、皮毛 919,583.56 2.13 C2 木材、家具 483,804.00 1.12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2,870,303.14 6.65 C5 电子 613,127.61 1.42 C6 金属、非金属 2,985,135.96 6.92 C7 机械、设备、仪表 5,414,924.80 12.55 C8 医药、生物制品 3,978,476.82 9.22 C99 其他制造业 691,820.14 1.60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644,368.16 3.81 E 建筑业 671,869.92 1.56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3,201,335.56 7.42 G 信息技术业 1,320,973.84 3.06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4,641,058.69 10.76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978,590.16 2.27 K 社会服务业 1,323,521.62 3.07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1,263,644.44 2.93 M 综合类 1,259,370.50 2.92 合计 36,895,401.42 85.52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701,969.82 3.95 C0





食品、 饮料 230,941.94 0.54 C1





纺织、 服装、皮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374,423.00 0.87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C4





石油、 化学、 塑胶、 塑料 578,980.88 1.34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属 - - C7





机械、 设备、仪表 - - C8





医药、 生物制品 517,624.00 1.20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059,846.75 2.46 I 金融、保险业 646,100.00 1.50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569,400.00 1.32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3,977,316.57 9.22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694 大商股份 14,834 571,702.36 1.33 2 600683 京投银泰 142,400 556,784.00 1.29 3 600750 江中药业 26,400 534,072.00 1.24 4 600858 银座股份 50,000 534,000.00 1.24 5 601918 国投新集 44,500 513,975.00 1.19 6 600067 冠城大通 100,000 487,000.00 1.13 7 600978 宜华木业 106,800 483,804.00 1.12 8 600881 亚泰集团 100,000 482,000.00 1.12 9 600880 博瑞传播 48,002 472,819.70 1.10 10 600141 兴发集团 23,000 456,090.00 1.06 5 、报告期末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783 长江证券 70,000 646,100.00 1.50 2 000422 湖北宜化 47,692 578,980.88 1.34 3 002469 三维工程 26,000 569,400.00 1.32 4 002099 海翔药业 71,200 517,624.00 1.20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5 600723 首商股份 58,877 456,296.75 1.06 6 、报告期末 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无 7 、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无 8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未出现基 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者 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基金的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 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92.96 5 应收申购款 17,033.0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50,274.04 8 其他 - 9 合计 318,100.05 (4 )报告期 末无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本报告 期内未获得因股权分置改革被动持有的权证,无主动投资的权证。 (6 )本报告 期末权证持有情况:无。 (7 )本报告 期内及本报告期末没有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本报告 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无 9 、开放式基 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69,858,337.91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4,770,202.48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26,038,880.64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 ”列) -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48,589,659.75 10 、基金的 业绩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11 月 22 日,基金合 同生效以来的(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11.22 —2011.12.31 -0.40% 0.12% -15.00% 1.45% 14.60% -1.33% 2012.01.01 —2012.09.30 -5.68% 1.23% -3.09% 1.40% -2.59% -0.17% 2011.11.22 —2012.09.30 -6.06% 1.14% -17.62% 1.42% 11.56% -0.28%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十 、 基金 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归基金财产。 3.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一、 基 金 财产 的 估值 (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 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新股等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按估值 日在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估值日在证 券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 行的且在发 行时明确一 定 期限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 有 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 小项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且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 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 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 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4)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1) -(3)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 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 托 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应根据 本基金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相关约定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③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 项、 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十 二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基金本期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 低数。 (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收 益 分 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 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 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 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基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以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为 基 准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 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2.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为基金份额。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 三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7. 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划费用; 8. 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9. 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3. 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016 %(1.6 个基点) 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伍(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 部分按照 5 万元收取) 。计算方法如下: H=E× 0.016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季初 10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 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4. 本条第( 一) 款第 3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 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十 四 、基 金 的会 计 和审计 (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独 立 的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 告。 3.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 五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五) 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1.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 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 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2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 六 、风 险 揭示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以上证 380 指数 为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标的指数。 本基 金以指数化分散投资为主要投资策略, 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的主动调整, 在基本面深入研究 与数量化投资技术的结合中 , 谋求基金投资组合在严控跟踪偏离风险与力争获得适度超额收 益之间的最佳匹配。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 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 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 险。 ( 一) 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 的影响, 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7)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 流动性风 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合 调整时, 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 二是 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 基金 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 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 二) 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平。 ( 三) 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四)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 违反 操作规 程等 引致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统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 五)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 增强型基金,属于被动投资产品。其特定风险主要包括: 1. 跟踪误差 风险 跟踪 误差风险是指数型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跟踪误差度量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目标 指数收益率的偏离度, 跟踪误差扩大将造成基金投资组合偏离目标指数的风险。 本基金的指 数 化 管 理 具 有 较 强 的 专 业 性 , 强 调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衡 量 基 准 增 长 率 之 间 的 一 致 性,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资产运作过程中有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程序, 以保障基金资产 不因个股的风险管理不当而造成资产配置失衡,对一致性表现造成威胁。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 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 由于本基金采用增强型指数跟踪方法, 基金投资组合的 成分股 及各成分股权重与标 的指数成分股 权重存在差异,使本基金投资组合收益与标的指数收益存在偏离。 ?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分股 或变更编制方法,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 由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 成分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 成分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市值配售等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 使基 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 基金费用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 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 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 差。 2. 标的指数 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自身的特点 和编制方法的选择, 导致其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目 标指数成分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3. 标的指数 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 本基金将变更目标指数。 基于原目标 指数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目标指数保持一致, 投资者须承 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 六)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十 七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自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 如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 本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 形 ,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的;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 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 金财产中获 得补偿的 权利。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清 算 组 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十 八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 规则; 4)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 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 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 、 更 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申请 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 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 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 法规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过错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9) 因基金管 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 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 、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金 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 改变。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2. 有以下情 形之一时,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 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4. 召集方式 :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 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限为本条前述第( 二) 款规 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 3) 召集人对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 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 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 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大会 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 生效与公 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 日内,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收益的构 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 数。 2. 收益分配 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 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的50% 。 基金 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 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 工作日;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4.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为基金份额。 (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2)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3) 基金的 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016 %(1.6 个基点) 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伍(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 部分按照 5 万元收取) 。计算方法如下: H=E× 0.016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季初 10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 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4) 本条第( 一) 款第3 至第9 项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 不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 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 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方向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和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 ,其中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 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 其中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 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完全 按 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制。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该限制。 4)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8)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资产净值(2)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 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①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 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新股等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按估值 日在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估值日在证 券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 行的且在发 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 有 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2) 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 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 1) -6)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6) 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3) 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2.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 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 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3.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责。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 报告;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 项规定清偿 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 八) 争议的处理 1. 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 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十九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要 (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或简称“ 管 理人 ”)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 号首钢国际 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吴涛 成立时间:2006年5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或简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年10 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 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1. 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订立。 2. 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 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4. 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 券库、 标的指数成分股库及其备选成分股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定期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末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当季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库及其备选成分股库的资产比例是否达到 基金净资产的80% 的风控 报告。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 ,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 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但完全按 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制。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 本基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该限制。 ( 基金托管 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 比例限制 。) 4)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 基金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 。 ( 基金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 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 监督;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①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 急 通 知》 、 《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 流通受限 证券,包括 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 、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③ 在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制定相 关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 控 制 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2.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 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 《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 等。 (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 相一致。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 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 基金证券 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 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 一份正本 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 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 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八) 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九)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 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二 十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服 务项目。 ( 一) 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作为注册登记 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我公司配备了安 全、 高效、 完 善的电脑及通讯系统, 能够及时、 准确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和基 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管理、 基金份额托管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管理、 权益分配 时 红利登记和派发、基金交易份额清算、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业务。 (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 所得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的 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 四) 网上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 通过网络通讯技术, 为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的基金交易服务。


( 五) 客户分级服务





根据客 户持有基金份额, 划分出六个级别, 根据不同级别客户需求给予更全面、 更优质、 更个性化的服务。 ( 六) 信息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与人工两种查询方式及时了解公司信息、产品信息、投资资讯等。 自动查询:我公司开通 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 网上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通过自动语音进行信息查询, 也可以通过网站账户查询系统及时了解账户信息和交易信 息; 人 工 查 询 : 客 户 可 以 在 工 作 时 间 通 过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直 接 与 客 服 人 员 进 行 业 务 咨 询 或 交 流, 也可以通过语音电话留言、 网站留言、 客服邮箱的方式和我公司取得联系, 公司客服 人 员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和您联络,竭诚为您服务。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查询内容包括:最新活动公告、基金产品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基金净值查询、 基金份额查询、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 基金分红查询及基金历史交易记录等账户及交易信息等。 ( 七) 主动通知服务


我公司会 根据业务开展情况, 通过信函、 电子邮件、 短信、 电话等方式主动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 包括公司信息、 产品信息、 交易信息、 投研资料及重要信息提 示 等。 ( 八) 对账单寄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则,定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邮寄服务。 ( 九) 信息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我公司推出服务定制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公司网站等途径, 按照我公司服务定制规则和定制范围, 定制各种资讯, 公司会通过 EMAIL 、 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 十) 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客户对我 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它需求, 可拨打投诉电话或通过语音 留言、 客服邮箱、 网站留言等各种方式随时向我公司提出, 我公司将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建 议。 ( 十一) 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 客户服务 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2. 网址:www.postfund.com.cn 3. 客服信箱 :info@postfund.com.cn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一 、 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事 项 名 称 信 息 披 露报纸 披露日期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9-20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9-20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9-20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9-20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09-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募集期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0-29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1-23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参 加 代 销 机 构 网 上 申 购 基 金 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2-2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子银行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2-2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参 加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网上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2-21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等 电 子 渠 道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2-21 中 邮 基 金 旗 下 产 品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2-2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2-21 关 于 中 邮 基 金 旗 下 产 品 参 加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2-21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2-21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农业银行定 投、定赎业务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2-21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通邮储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国 泰 君 安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1-12-29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度 最后一 个自然日净值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1-04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全 部 基 金 产 品 参 加 中 信 银行、平安银行定投申购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2-14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2-22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第二次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3-21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子银行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3-30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1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4-24 关于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农 业 银 行 网上银行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4-27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邮 储 银 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4-27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中 国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江 苏 银 行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6-28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半年度最后一日 净值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7-02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产 品 延 迟 参 加 中 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7-04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7-06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2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7-19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半 年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8-25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投 证 券 为 代 销 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9-05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9-25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中 国农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代 理 销 售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延 期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09-28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3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2-10-24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二 、 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 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邮上证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 二) 《中邮 上证 380 指 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四) 《中邮 上证 380 指 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五) 《法律意见书 》 ; (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 批件、营业执照 ;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 邮 创 业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2013 年 01 月 0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