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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C类(161120)

易基C类: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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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方 达中 债 新综 合 债券 指 数发 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A 类基金 份 额 上 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登记结算 机 构: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市地 点: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时 间: 二○ 一三 年一 月九日 公告日 期: 二○ 一三 年一 月四日


2 目 录 一、重要 声明与 提 示 .......................................................................... 1 二、基金 概览 ...................................................................................... 1 三、基金 的募集 与 上市交易 .............................................................. 2 四、持有 人户数 、 持有人结 构及前 十 名持有人 .............................. 5 五、基金 主要当 事 人简介 .................................................................. 6 六、基金 合同摘 要 ............................................................................ 11 七、基金 财务状 况 ............................................................................ 12 八、基金 投资组 合 ............................................................................ 13 九、重大 事件揭 示 ............................................................................ 15 十、基金 管理人 承 诺 ........................................................................ 15 十一、基 金托管 人 承诺 .................................................................... 16 十二、备 查文件 目 录 ........................................................................ 16 附件:基 金合同 内 容摘要 ................................................................ 18


1 一 、 重 要 声 明 与提 示 易方达中 债新 综合债 券指 数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以下简 称 “ 本公 告” )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1 号 <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的 内容与 格式 >》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 的规定 编制,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本公 司” ) 的 董事 会 及董事 保证 本公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 下 简称 “中 国农 业银行 ” ) 保 证本公 告中 基金 财务 会计 资料等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承诺其 中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上 市交 易及 有关 事项的 意见 , 均 不表 明对 本基金 的任 何保 证。 凡本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未 涉 及 的 有 关 内 容 ,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以 及 本 公 司 网 站 (www.efunds.com.cn ) 上 的 《易 方达 中债 新综 合债 券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 募 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一) 基金 名称 易方达 中债 新综 合债 券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基 金代 码:161119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场 内简 称: 易基 综债 )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基金 (三)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四) 基金 份额 总额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 额 734,558,566.03 份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5 元 (截 至2012 年12 月 28 日)


2 (六) 本次 上市 交易 份额 22,243,370 份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七)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八) 上市 交易 日期 2013 年1 月9 日 (九) 基金 管理 人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十)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十一 )上 市推 荐人 无 三 、 基 金 的 募 集与 上 市 交 易 (一) 本基 金上 市前 募集 情况


1 .本 基金 募集 申请 的核 准 机构和 核准 文号 : 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 可[2012]1072 号文。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上 市开 放式 (LOF ) 、 发起式 基金 。 3 .基 金合 同期 限 : 不定 期 。 4 .发 售日 期:2012 年 9 月 28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 日。 5 .发 售价 格:1.00 元人 民币。 6 .发 售方 式: 场内 、场 外 认购。 7 .发 售机 构: (1) 场内 代销 机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具 有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 具 体名 单可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网 站查 询。 (2) 场外 销售 机构 ①直销 机构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东路 30 号广 州银 行大 厦 40F 易方达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广州 直销中 心 ;


3 北京市 西城 区金融街 20 号 B 座 8 层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 上海市 世纪 大 道 88 号金 茂 大厦 2706-2708 室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 直 销中心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网 址 www.efunds.com.cn 。 ②代销 机构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工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莞农 村商 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杭 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上海 农村 商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财 富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财通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长 城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第一创 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东方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东 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 兴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方 正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州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联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元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西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融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江 海证 券 有限公 司、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南京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平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齐鲁 证券 有 限公司 、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世 纪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天 源 证券有 限公 司、 万联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西 部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湘财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新时 代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航 证券有 限公 司、 中山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浙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信证 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如 变更 场外 销售 机构 ,本 公司将 另行 公告 。 8 .验 资机 构名 称: 安永 华 明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 。 9 .募集 资 金总 额及 入账 情 况 本基金 募集的 有效 净 认购 金额为1,383,270,977.30 元人民 币( 其中A 类基 金份 额有效 净 4 认购金 额 为734,258,084.78 元 人民 币,C 类 基金 份 额有效 净认 购金 额 为 649,012,892.52 元 人民币), 有效 认 购资 金 在 募集期 内 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计 437,095.48 元 人民 币 , 有效 认购 户 数为 8,306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份 额面 值 1.00 元 人民 币计算 ,本 息合 计募 集基 金份额 总额 为 1,383,708,072.78 份, 本 基金场 外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确认 为1,361,464,702.78 份 (含 场外 募 集期利 息结 转的 份额 ) , 场 内认购 确认 为22,243,370.00 份 ( 含场 内募 集期 利息 结转的 份额 ) , 已全部 计入 投资 者账 户, 归投资 者所 有。 上述 有效 净认购 金额 已于 2012 年11 月8 日内 划入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银 行 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本 公司基 金从 业 人员未 认购 易方 达中 债新 综合债 券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发起 资金 持有份 额情 况 如下: 项目 持有份 额总 数 占基金 总 份额比 例 发起份 额数 占基金 总份额 比例 发起份 额 承诺持 有 期限 基金管 理公 司固 有 资金 10,000,450.04 0.7227% 10,000,450.04 0.7227% 3 年 基金管 理公 司高 级 管理人 员 — — — — — 基金经 理等 人员 — — — — — 基金管 理公 司股 东 — — — — — 其他 — — — — — 合计 10,000,450.04 0.7227% 10,000,450.04 0.7227% — 10.基 金备 案情 况 本基金 于2012 年11 月8 日验资 完毕 , 2012 年11 月8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了 验资报 告 ,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 于2012 年11 月 8 日获 得书 面确认 。 1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2 年 11 月8 日。


1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1,383,708,072.78 份。


(二)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主要内 容


1 .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深证 上[2012] 460 号。 2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3 年1 月 9 日 。 3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5 4 .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 : 易 基综债 。 5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码 :161119 。 6 . 本次 上市 交易 份额 :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22,243,370 份 ( 截至2012 年12 月28 日)。


7 .基金 净值的 披露: 基金 管理人每 个估 值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基 金上市 交易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每 个 工 作 日交 易 结 束 后 将经 过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传 送 给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于下 个工 作日 通过 行情 系统揭 示。 8. 未上 市交 易份 额的 流通 规定: 未上 市交 易的 份额 登记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 可 以通 过跨 系统转 托管 转 至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 证 券登 记 结 算 系 统在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交 易。 跨 系统 转托 管仅 适用 于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A 类基 金份 额通 过 办 理 跨 系统 转 托 管业 务将 基 金 份 额转 至 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 统 后, 方 可 上市 交易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将于2013 年 1 月 9 日起开通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 具体业务规则 按 照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 关规 定办理。 四 、 持 有 人 户 数、 持 有 人 结 构 及前 十 名 持 有 人 (一) 持有 人户 数


截至2012 年12 月 28 日, 本基 金 A 类 场内 份额 持有 人户数 为 44 户, 平均 每户 持有的 场 内 基金 份额 为505,531.14 份。 (二) 持有 人结 构


截至2012 年12 月 28 日, 本基 金A 类 场内 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 额 22,243,370 份 。 其中 场 内 机构 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20,001,160 份, 占基 金 场内 总份 额 的89.92%; 场内个 人投 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为2,242,210 份, 占基 金场内 总 份额 的 10.08% 。 (三) 前十 名场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情况 : 截至2012 年12 月 28 日 , 本基 金A 类 前十 名场 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情况 如下 表 。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场内 基 金份 额 (份) 占场内 总份 额比 例(%) 1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0,001,160 89.92 2 陈毓桦 300,008 1.35 3 张全荣 200,027 0.90 4 李孔轩 180,005 0.81


6 5 吴锦浓 130,025 0.58 6 张萍 115,007 0.52 7 阮国培 102,002 0.46 8 区杏嫦 100,005 0.45 9 李树寿 100,005 0.45 10 李建新 81,023 0.36 合计


21,309,267 95.80 注 : 以 上 信 息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提 供 的 持 有 人信 息 编 制。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占 场内 总份 额比 例分 项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 五 、 基 金 主 要 当事 人 简 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名 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 .法 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3 .总 裁: 刘晓 艳 4 .注 册资 本: 壹亿 贰仟 万 元人民 币 5 .注 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 市 横琴 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8 室 6 .设 立批 准文 号: 证监 基 金字[2001]4 号 7 .工 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 业执照 文号 :440000000002868 8 .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9 .股权 结构: 广东粤 财信 托有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25% ;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持有 股份 25% ; 盈峰 投资 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25%;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 营 有限公 司, 持 有股 份16.67% ;广 州市 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持有 股 份 8.33% 。 10 .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 自成立 以来 , 公 司不 断致 力于健 全公 司治 理结 构,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和要 求, 建 立 组织 机构 健全、 职责 划分 清晰 、制 衡监督 有效 、激 励约 束合 理的治 理结 构 , 保持公 司规 范运 作,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公司下 设 二 十五 个部 门: 基金投 资部 、 机 构理 财部、 固定收 益 总 部、 指数 与量 化投资 部、 研究部 、 投 资发 展部、 集 中交易 室、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 养 老金 部、 市 场部、 北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成 都分公 司、 南京 分公 司、 机 构客户 部、 系统 研发 部、 技 术运营 部、 核算部 、注 册登 记部 、宣 传策划 部、 综合 管理 部、 人力资 源部 、监 察部 、北 京代表 处。 各部门 的主 要职 责概 述如 下:


7 基金投 资部 负责 公募 基金 资产的 日常 管理 和运 作。 机构理 财部 负责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和其 他受 托资 产的投 资管 理工 作。 固定收 益 总 部负 责公 司管 理的固 定收 益资 产的 投资 、研究 及交 易工 作 。 指数与 量化 投资 部主 要负 责指数 基金 以及 量化 策略 基金的 投资 管理 及相 关工 作。 研究部 的主 要工 作职 责是 对宏观 经济 、 行业 、 上 市 公司以 及可 转债 、 基 金等 投资品 种进 行研究 。 投资发 展部 负责 公司 新业 务的规 划管 理及 新金 融产 品的设 计、 开发; 为市 场营 销工作 提 供专业 支持 。 集中交 易室 负责 执行 基金 经理和 投资 经理 下达 的投 资指令 及特 殊投 资业 务的 具体操 作 , 保存交 易记 录, 备份 交易 数据。 投资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投资 风险管 理 、 投 资 绩 效评 估 , 负责投 资研 究系 统建 设相 关的工 作, 以及与 投资 研究 跨部 门流 程相关 的支 持性 工作 。 养老金 部负 责养 老金 业务 规划、 市场 开发 与营 销、 客户服 务等 职能 。 市场部 主要 负责 公司 市场 营销和 销售 支持 工作 , 为 渠道 、 机 构客 户、 电子 商 务业务 的客 户和大 客户 提供 服务 支持 ,研究 和开 发设 计基 金行 业电子 商务 模式 等。 宣传策 划部 负责 制作 宣传 材料 , 传 播公 司信息 , 管 理媒体 关系 , 管理广 告投 放及维 护公 司网站 等 。 北京分 公司 负责 组织 实施 以北京 为中 心的 华北 和西 北地区 的销 售工 作。 上海分 公司 负责 组织 实施 以上海 为中 心的 华东 地区 及西南 、东 北部 分地 区的 销售 工 作。 广州分 公司 负责 组织 实施 以广州 为中 心的 华南 地区 的销售 工作 。 成都分 公司 负责 组织 实施 以四川 省为 中心 的销 售工 作。 南京分 公司 负责 组织 以江 苏省为 中心 的销 售工 作。 机构客 户部 负责 负责 公司 机构客 户的 销售 和服 务工 作 。 系统研 发部 负责 公司 信息 系统的 需求 管理 、 规 划设 计、 项 目管 理、 开发 测试、 以及上 线 运营后 的应 用支 持工 作。 技术运 营部 负责 公司 IT 基 础设施 的规 划与 建设 ,公 司日常 运营 的技 术支 持与 服务 , 保 障公司 信息 系统 安全 可靠 高效运 行。 核算部 负责 公司 管理 资产 的会计 核算 、估 值、 信息 披露工 作, 负责 开放 式基 金募集 期 、 开放期 销售 款项 的 集 中结 算工作 ,以 及各 银行 账户 的管理 工作 。 注册登 记部 主要 工作 是进 行开放 式基 金和 特定 多个 客户资 产管 理计 划的 注册 登记 业 务 。 综合管 理部 负责 公司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联络 及日常 工作 , 负 责公 司财 务会计 、 行 政保卫 和文 书档 案等 工作 。 人力资 源部 负责 拟订 公司 人力资 源战 略并 付诸 实施 , 具 体负 责公 司的招 聘 、 培训 、 薪 酬 福利、 绩效 考核 、人 事管 理等工 作。


8 监察部 独立 地对 公司 各业 务环节 合法 合规 运作 的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协助 并督 促各部 门 履行内 控职 责, 确保 公司 各项经 营活 动稳 健合 规, 实现公 司经 营目 标。 北京代 表 处 负责 与在 京监 管部门 的日 常联 系工 作。 11. 人员 情况 截止 到2012 年11 月30 日 , 本公 司有 员工383 人, 其中 211 人 具有 硕士 学历 ,22 人具 有博士 学历 。94.52% 的公 司员工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 12 .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张 南 电话:020-85102688 13 .基 金管 理业 务介 绍 截至2012 年11 月 30 日, 本公司 旗下 共管 理 39 只 开 放式基 金 和1 只 封闭 式基 金, 公 募 基金资 产管 理规 模 1,602.18 亿元 。旗 下管 理的 封闭 式基金 有科 瑞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式 基 金有易 方达 平稳 增长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易 方达 5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 易方 达积 极 成长 证券投 资基 金 、 易方 达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方达 稳健 收益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易方 达价 值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价值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科 讯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达 增强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易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科翔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易 方 达行业 领先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 方达深 证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易 方 达 亚洲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上 证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 接基金 、 易方 达消费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岁 丰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易 方 达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方达 黄金 主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易 方达 安心 回 报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创业 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易方 达双 债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易方达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易 方达 标普 全球 高端 消 费品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永 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易方 达量化 衍伸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恒生中 国企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恒 生中 国企 业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易方 达中小 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易 方达 中债新 综合 债券 指数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易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1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胡剑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债券 研究 员、 基金 经 理助理 兼任 债券 研究 员。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 定收 益研 究部 主管 , 易方 达稳 健 收 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方 达中债 新综 合债券指 数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9 基金经 理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 部 现有员 工 146 名 ,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程师 、 律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2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139 只 ,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德主题 增长 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裕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汉盛 证券 投 资基金 、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价 值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 债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稳健 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收 益证 券 投资基 金、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动态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银利 精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分红 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 达宏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交 银施罗 德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 断 10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 证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价值 成长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宝盈 策略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成 红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深化价 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申万 巴黎 竞争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比 联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治 稳健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蓝 筹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利 丰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比联丰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 德先锋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收 益增 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银华内需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大 成行业 轮动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上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上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 中证 50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景 顺 长城能 源基 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 邮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吴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创 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消费行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汇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丰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兴全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工 银瑞信 深证 红 利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基 金、 富国 可转 换债 券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泰 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信 用添利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瑞 进取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社 会责 任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黄金 主题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中邮 中 小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浙 商聚潮 产业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嘉实 领先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中小 板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小 板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南方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11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先 进制 造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投摩根 新兴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策略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元 比联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达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 深证 300 价 值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中国 中小盘 股票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交 银施 罗德 深证 300 价 值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富国 中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长 信内 需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中证 内地 消费 主题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消费 主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同瑞 中证 2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 顺长 城核 心竞 争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汇添 富信 用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光 大保德 信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亚 洲 ( 除日 本) 机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逆向投 资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申万 菱信 中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消 费 品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理 财 14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全球 房地产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元惠理 新经 济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新 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理 财宝 7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月添 利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安信 目标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7 天理 财宝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中 债新 综合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工银瑞 信信 用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现金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景顺 长城支 柱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三) 基金 验资 机构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 58153000 传真:(010) 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周刚 联系人 :许 建辉 六 、 基 金 合 同 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


12 七 、 基 金 财 务 状况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在本 基金 募集期 间未 收取 任何 费用 , 其他各 基金 销售 机构 根据 本基金 招 募说明 书设 定的 费率 收取 认购费 。


本基金 募集 结束 后至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事 项发 生。


易方达 中债 新综 合债 券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2012 年 12 月 28 日 资产负 债 表如下 :


(除特 别注 明外 ,金 额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资


产 本期末(2012年12月28日) 资


产:


银行存 款








202,418,721.88


结算备 付金














1,286,363.64


存出保 证金 -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1,369,222,000.00


其中: 股票 投资 -


债券投 资





1,369,222,000.00


基金投 资 -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


衍生金 融资 产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应收利 息











17,228,354.97


应收股 利 - 应收申 购款

















22,191.66


递延所 得税 资产 -


其他资 产 - 资产总 计


1,590,177,632.1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2012年12月28日) 负


债:


短期借 款 -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 衍生金 融负 债 -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197,999,701.00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 应付赎 回款 -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318,766.84


应付托 管费














106,255.60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174,469.34


应付交 易费 用














21,461.79


13 应交税 费 - 应付利 息














12,576.38


应付利 润 -


递延所 得税 负债 - 其他负 债














29,326.51


负债合 计


198,662,557.46


所有者 权益 :


实收基 金








1,384,273,905.18


未分配 利润














7,241,169.51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1,391,515,074.69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总 计


1,590,177,632.15


八 、 基 金 投 资 组合 截至2012 年 12 月 28 日, 易方达 中债 新综 合债 券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的投 资组合 如下 :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369,222,000.00


86.10 其中: 债券





1,369,222,000.00


86.1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3,705,085.52


























12.81 6 其他各 项资 产 17,250,546.63


























1.08


14 7 合计


1,590,177,632.15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于2012 年12月28 日 未持有 股票 。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 于2012 年12月28 日 未持有 股票 。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56,228,000.00


























25.6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86,095,000.00


20.5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42,392,000.00


























67.72 6 中期票 据 70,602,000.00


















































5.07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369,222,000.00


98.40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20320 12 进出 20 2,500,000 246,075,000.00


17.68 2 041253021 12 中 水电CP002 1,200,000 120,600,000.00


8.67 3 011219001 12 国电 SCP001 1,000,000 100,130,000.00


7.20 4 041257001 12 中 化工CP001 800,000 80,512,000.00





5.79 5 041256033 12 桂 交投CP002 800,000 80,056,000.00





5.75


15 (六)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228,354.97


5 应收申 购款














22,191.6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250,546.63


3.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于2012 年12 月 28 日未持 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 4.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于2012 年12月28 日 未持有 股票 。 九 、 重 大 事 件 揭示 经基金 管理 人第 四届 董事 会 2012 年第 四次 会议 审议 并通过 ,并 向中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业 协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于 2012 年 12 月 5 日发 布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管人 员变 更 公告》 ,自 公告 日起 聘任 范 岳先生 担任 公司 首席 产品 执行官 。 十、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上 市交易 之后 履行 管理 人职 责做出 承诺 :


(一) 严格遵 守 《基 金法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以诚 实信 用 、 勤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二) 真实 、 准 确、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 露所 有对基 金 16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三 ) 在 知悉 可能 对基 金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人 承 诺 基金托 管人 就 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一)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托管 基金 资产。


(二) 根据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 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及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 将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将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目 录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易 方达中 债新 综合 债券 指数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募集的 文件 ; (二) 《 易 方达 中债 新综 合 债券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合 同》 ; (三) 《 易 方达 中债 新综 合 债券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


(四) 《 易 方达 中债 新综 合 债券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托管协 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风险提 示 : 本 公司承 诺以 诚实信 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敬请 投资 者注 意投资 风险 。


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一三 年 一月 四日


18 附 件 :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结 算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19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结算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20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负责基 金 21 投 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6)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2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本基金 每份 同类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23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 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基 金管理 人股东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使 用发起 资 金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不少 于 3 年;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基 金合同 》 生 效三 年后 的年 度对日 ,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 元,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除外 )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的 除 外) ;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4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率 及 销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 依 据 《 基金 合同 》 , 在不 改变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的前 提下变 更为 中债 新综 合 ETF 的联 接 基金; 7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三年 后的年 度对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 《 基金 合 同》 终 止; 8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25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 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方式 ( 可包 括 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 等方式 )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26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等方 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 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网络等 方式 召开, 且 27 除纸面 授权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之间 的授 权亦 可根 据召集 人在 大会 通知 中规 定的方 式, 通过 电话、 网络 等方 式进 行。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前30 日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 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28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在上 述规 则的 前提下 ,具 体规 则以 召集 人发布 的大 会通 知为 准。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29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基 金各 基金 份额 类 别在费 用收 取上 不同 , 其 对应的 可分 配收 益将 有 所 不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分 配比例 不得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 每份基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 润的 9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 结 算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深 圳证券 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 只能 选择 现金 分红 的方 式。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定;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30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圳 证券 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 (六)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用 有 关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式 与比 例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 基点费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9)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10)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用 ; (11) 基金 上市 初费 和上 市月费 ; (12)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 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31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的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 服 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35%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一次 性支 取 , 经基金 管理 人代 付给 各个 基金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上述 费用 不从销 售服 务费 中列 支。 (4)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32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可 协 议的约 定向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支 付指 数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在通 常情况 下, 指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按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万 分之 一点五 (1.5 个 基点) 的年 费率计 提。 指 数使用 基点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万分 之一 点五/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基点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五 万元(5 万 元) 。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计 费时间 从基 于指 数设 计开 发的各 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开始计 算 ; 基金设 立当 年, 不 足3 个 月的, 按 照3 个 月收 费。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支 付方式 为每 季度 支付 一次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季初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与基金管理 人对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的费 率及支付 方式另 有约 定的 , 从 其最 新约定 。 此项 变更无 需召 开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在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 上述“1 、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中第 (5) - (12)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或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等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等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33 会审议 ;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或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率,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5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七)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指数 化投 资, 争取在 扣除 各项 费用 之前 获得与 标的 指数 相似 的总 回报,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 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 金融债 、 企 业债、 短期 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公司 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逆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可 转换债 券 、 权证等 资产 , 也不参 与一 级市场 新股 申购、 新股 增发 、新 可转 换债券 申购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各 类资 产的投 资比 例范围为 :中 债-新综 合指 数成份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90%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中债-新 综合 指数 成份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3 ) 中 期票 据属于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 基金合 同》 中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 限限制 ; 4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公募基金 投资 于一家 企业 发行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过 该 期证券 的10% ;


34 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7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本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 )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 违 反法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上 述 标准。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如 果法 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 ,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且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 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35 1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 易 日。 2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 负债。 3 、估 值程 序 (1)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九)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 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36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三 年后的 年度 对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低于 2 亿元 的, 《基 金合同 》 终止, 且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得通 过召 集、 召开 持有 人大会 的方 式延 续《 基金 合同》 效力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 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9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37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十一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1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2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