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民生成长(690011)

民生成长: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 银积 极成长 混合 型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 人: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一 二年 十二 月 1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2012 年11 月19 日 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许可
【2012】1544 号文 核准募 集。 
基金管理 人 保 证 本 招募 说明书的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 并 不 表 明其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 金 ( 以 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 种 长期 投资工具, 其 主 要 功 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 来 的个别风险 。 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 预 期 的
金融工具 , 投资人 购 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 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 损 失。 
基金投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基金定期 定 额 投 资 和零 存整取等储 蓄 方 式的 区别 。 定期定额投
资是引导 投资 人进 行 长 期投资、 平 均投 资成 本 的 一种简单易 行的 投资 方式 , 但并不能 规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 险 ,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 收 益 ,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 等 效 理 财方式 。 
基金在投 资 运 作 过 程中 可能面临各 种 风 险 , 既包 括市场风险 , 也 包 括 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合 规 风 险等 。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金所 特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开放
日基金的 净赎 回申 请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百 分之十时,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及时 赎 回 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低
于 股票 型基 金。 投资者 应当 认真阅 读《基 金合同 》 、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基
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 否
和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 委托的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 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基 金。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依 照 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证最 低收 益。 本 基 金的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人 基金 投 资 的“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 做出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 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2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 管理人


................................................................................................................................... 8 四 、 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 22 六 、 基 金的 募集


................................................................................................................................. 24 七 、 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28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 29 九 、 基 金的 投资


................................................................................................................................. 36 十 、 基 金财产


..................................................................................................................................... 43 十 一 、 基金 资产 估 值


......................................................................................................................... 44 十 二 、 基金 收益 与 分配


..................................................................................................................... 48 十 三 、 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 49 十 四 、 基金 的会 计 与审计


................................................................................................................. 51 十 五 、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 52 十 六 、 风险 揭示


................................................................................................................................. 56 十 七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58 十 八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要


................................................................................................................. 60 十 九 、 基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 61 二 十 、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62 二 十 一 、其 他应 披 露事项


................................................................................................................. 64 二 十 二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放及查阅 方 式


......................................................................................... 65 二 十 三 、备 查文件


............................................................................................................................. 66 3 招募说明书 一 、绪 言 《民生加 银 积极成长 混合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 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与 《民生加 银 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法 律 责 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请募 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 人解释。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 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完 全承认 和接受 ,并 按 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享有权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 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 条 件 。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 合同 。 5-4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 加银积 极成 长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 民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 指《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 议 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 年6 月9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 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 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 体,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8.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 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5-5 招募说明书 券市场 并取 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外 汇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19.投资人: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 供方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 务:指 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销机 构: 指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 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等 27.登记结算机 构:指办理 登记结算业务的 机构。基 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民生 加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民生 加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基金交易账 户: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生 效日:指基 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 指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有效 申请 的工作 日 36.T+n 日: 指自T日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37.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8.开放 时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业务规则 》:指《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 共同5-6 招募说明书 遵守 40.认购:指在 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申购:指基 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赎回:指基 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3.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转托管: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 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10% 47.元 :指人民 币元 48.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49.基金资产总 值: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 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所得每份基 金份额 的净值 52. 基金资产估 值: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指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法预 见、无法 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 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55.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 运作办法》及中 国证监会 发布的《关于增 设发起式 基金审核 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 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 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5-7 招募说明书 基金 56.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 发起式基金且来 源于基金 管理人的股东资 金、基金 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 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 基金经理资 格者, 包括 但可 能不 限于 本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下同 )等人 员的 资金 57. 发起资金提 供方:指发 起资金来源方, 即基金管 理公司股东、基 金管理公 司固有资 金、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等 人员 5-8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 准 设 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 集 、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和 中 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 业 务 股权结构 : 公 司 股 东 为中国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63.33% ) 、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持股30% ) 、 三峡 财务 有 限 责任 公 司(持 股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胡 继聪 民生加 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 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 ; 董 事会 下设 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 、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 薪酬 与提 名委 员会; 经 营 管理 层下 设专 门委员 会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以及 设立常 设部 门:投 资部、 研究部 、专户 理财部 、 金 融 工程与 产品部 、市场 策 划 中 心、 客 服与电子商务 中心、 渠道 管理部、 机构 一部 、 机构二部、 深圳管理总部、运营 管 理部 、 交 易部 、 信 息技术部、 综 合管理 部 、 财务 部、 工 会 办公室、 监 察稽核 部。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11 只开放式 基 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 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景气行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 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信用 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 生加 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成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编辑。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时报社记者部副主5-9 招募说明书 任,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办公 室公关策划处处长,主任 助理、副主任,企业文化 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现任中国民 生银行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


沈建军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物资部办公厅、国家内贸部办公 厅 处长、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处 长、中国民生银行国际业 务部、中国民生银行资产 管理部副总 经理、中国民生银行投资银 行部总裁。现任中国民生 银行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 资管理委员 会投资 管理 办公 室主 任。


Frank Lippa先生 :董事, 学士。曾在普华永 道会计 事务所从事审计、 税务监 督方面的 工作,历任加拿大皇家银行 高级顾问,加拿大皇家银 行投资管理公司副总裁、 首席会计师 和首席 财务 官。 现任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资产 管理 公司 首席运 营官 和首 席财 务官 。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官、汇丰 集 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 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 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资本 市场部董事 总经理 。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中 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分 行行 长。


李镇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海口丰信公司总经理、香港景邦经济 咨 询 公司总经理、三峡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 经理、投资银行部副经理 、经理。现 任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书 记、 副总 经理 。


朱晓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会部副科长,中 国 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 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 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 行中小企业 金融部财务总监,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纪 委书记 、副 总经 理。 张亦春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厦门大学经济系讲师、 经 济学院财金系副教授、教授 、系副主任、系主任、厦 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现任厦门大学 金融研 究所 所长 。


王波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美国BK 国际商务公司副总裁,美国纽约股票交 易 所经济师,北京证券交易所 研究设计联合办公室副总 干事。现任中国证券市场 研究设计中 心总干 事、 财讯 传媒 集团 董事局 主席 。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 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市汉华律 师 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律 师。 2.基 金管 理 人 监 事 会成员 袁美珍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历任湖北大冶市劳动人事局副股长、中央组织部 老 干部局副主任、中国民生银 行北京管理部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中国民生银行 纪检监察室 主任、 纪委 副书 记。 现任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副书 记、 监事 会主 席。 徐敬文先生:监事,硕士,美国伊利诺州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特许 金5-10 招募说明书 融分析师。曾在加拿大皇家 银行从事战略发展与财务 分析工作,其中包括加拿 大皇家银行 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发展。现任加皇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洲股票市场研究分析 员。 李君波先生:监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究员,三峡财 务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 究员、副经理,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 业分配局改 制分流 处副 处长 (挂 职) 。现任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股 权投 资管 理部 副经 理。 于善辉先生:监事,硕士。曾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分析师、金融创新 部 经理、总裁助理 、副总经 理等职。2012 年加入 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民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兼 金融 工程 与产 品部 总监、 研究 部负 责人 。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市中心支行稽核处,中国人 民 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外汇检 查处等。现任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 总部负责人 兼工会 办公 室主 任。 3.基 金管 理 人 高 级 管理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 长 ,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先 生:总 经理, 硕 士,历任 曾任职 于鹏华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担任行 业 分析师,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基金经理,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1 年9月加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现任 民生加 银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党委 副书记 、 总经理。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 经 理 , 简历见 上。 张力女 士: 督 察 长,硕 士 。历任招 商银行 北京分 行 支行行长 助理; 中国民 生 银行北京管 理部紫竹支 行副行长 、北 京管理部投 资银行处 处长 、北京管理 部公司部 总经 理;2008年10月 加入民生 加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曾任民 生加银 基 金管理公 司总经 理助理 兼 渠道一部 总监, 2012 年1 月起 任民生 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长 。 吴剑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2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 年至2011 年,任职于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担 任 股票投资部总 经理;2011 年9月加入民生 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现任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任 副总经 理、投 资 决策委员 会主席 。 林海先生:副 总经理, 硕士 。1995年-1999年 历任中 国民生银行办 公室秘书、 宣传处副 处长; 1999 年-2000 年, 任中国民生银行北 京管理 部阜成门支行副行 长;2000 年-2012 年, 历任中国 民生银 行金融 同 业部处长 、公司 银行部 处 长、董事 会战略 发展与 投 资管理委 员会办 公室处长;2012 年2月加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市场部 总监。 4.本 基金 基 金 经理 李海先生: 厦门大 学国民 经济学硕士,4年 证券基金 从业经历。历任北 京首开 股份有限5-11 招募说明书 公司战略投资部战略岗负责 人,北京太平洋证券股份 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建信基金研 究部研 究员 。2012 年2 月加 入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 任高 级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 理。 5.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5 名成 员组 成, 设主 席1 名, 其他 委 员4名 。名 单如 下: 吴剑飞 先 生,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主 席,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于善辉先生,投资决策委 员 会委员,现任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监 、研究部负 责人;乐 瑞 祺 先 生 ,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现任公 司 投资部副 总 监;陈 廷国 先 生 ,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委员 , 现 任公司专户理财部首席理财师;牛 洪 振先生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 委 员 , 现 任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6.上 述人 员 之 间 不 存在亲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 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履 行 以 下职 责: 1.依 法 募集基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经 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 申 购 、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度、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7.计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严 格 遵 守《证券 法 》 , 并建 立 健 全 的内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 行为 的发 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建立 健 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 下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5-12 招募说明书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3)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 的 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 信 息 ; (8) 除 按法律 法规 、 基金 管理公司制度 进行基 金 投 资外,直接或 间接进 行 其 他股票交 易; (9) 违 反证券 交易 场 所业 务规则,利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 , 扰 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有悖 社会 公 德,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 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 招 募 说明书列明的 投资目 标 、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 金 的 投 资。 5.本 基 金管理 人不 从 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为 , 并 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 度 ,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 产 不 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 动 :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 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 卖与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 系 的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 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5-13 招募说明书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行 有效 的 有关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 和 中 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等 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 理 人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 以 下 简称公司 ) 为 加强内 部控 制, 促进公 司诚信 、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障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维 护 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合法 权 益 , 依 据 《 证 券 法》 、 《证 券投资基金管 理 公 司管 理办 法》 、 《证 券 投 资基 金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 指 导意 见》 等 法律 法规,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民 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内 部 控制大纲 》 。 公司内 部 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 解 风险 , 保 证经 营运作 符 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内 外 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 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理 方 法 、 实施操 作程 序与控 制 措 施而 形成的 系 统 。 公 司建 立科 学合理 、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的 内 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 善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内 部控制 制度 由内 部 控 制大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 、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部分 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 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 维 持其 有效 性承 担 最终 责 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控 制 制 度的 有效 执 行 承 担 责任。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公司经 营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 效益,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 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段和 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的 各机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 的设置保持相对 独立,公 司的基金 财产、 自有 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运 作相 互分 离。 5-14 招募说明书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 运用科学化的经 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原 则 (1)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内控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公司 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不 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及 时修 订或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构 成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念和 内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理层 牢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风险 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 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 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 章制度,使 风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3)健全公司法 人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 能,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明确、相互 制约的原 则,各部门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 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 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 系统。 (5)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责明 确,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 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长和 内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立于 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建立有效的 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健全 激励约束 机制,确保公司 各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 评估体系,对公 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5-15 招募说明书 1)确保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 充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的职 权,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馈机 制,包括 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善的 资产分离 制度,公司资产 与基金财 产、不同基金的 资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 和 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 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 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 位进行物理 隔离。 (11)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 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 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 部控制的有 效 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 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 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进行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觉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按 照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质和 特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对象 备选库制 度,根据基金合 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要内容 1)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的有 关规定,符合基 金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有充 分的投资 依据,重要投资 有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风险 分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16 招募说明书 5)建立科学的投 资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包 括投资组 合情况、是否符 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内容 1)基金交易实行 集中交易 制度,基金经理 不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达投 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部门 审核投资 指令,确认其合 法、合规 与完整后方可执 行,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人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建立严格有 效的制度 ,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审慎 经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础上 力求金融 创新。在充分论 证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 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 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 品种、新业 务的法 律风 险和 运行 风险 。 (7)建立和完善 客户服务 标准、销售渠道 管理、广 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细的 登记过户 工作流程,建立 登记过户 电脑系统、数据 定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 披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 对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 见,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 任。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 信 息系统 的管 理制 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 术 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 性,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经过 业务 、运 营、 监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14 )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 施,确 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5-17 招募说明书 (15 )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 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16 )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 备 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 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 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 设计、软件 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 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 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 得向他人透 露。数 据库 和操 作系 统的 密码口 令分 别由 不同 人员 保管。 (17 )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 、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 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 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 持电子信息 数据的 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 、 灾难恢 复的 演习 ,确 保系 统可靠 、稳 定、 安全 地运 行。 (1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 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 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 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 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 控制。 (20 )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 督 的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 过程。 (21 )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 计核算相互 独立。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录、 传递、归 档等一系列凭证 管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 估 值时点 的价 值。 (24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 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 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 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 毁损、散失 和泄密 。 5-18 招募说明书 (27 )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 度 和财经 纪律 。 (28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 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 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 价、报告、建议职能。督 察长定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 监 察稽核 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30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 格 监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31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行 。 (32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人 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19 招募说明书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 中国 建 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金 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市口大 街1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年09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 佰 叁 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 万 肆 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 及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 人民 建设银 行” 于1954年成 立 ,1996年 易 名为“ 中国 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国建 设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由 原 中国 建设 银行于2004 年9月分 立 而 成 立 ,承 继了 原 中国 建设 银 行 的商 业银 行业 务 及相 关的 资产 和 负债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票 代 码 :939)于2005 年10月27日在香 港 联 合 交易 所主 板 上 市 , 是 中 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首 家 在 海 外 公 开 上 市 的 银行 。2006 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 作为 第 一家H 股 公司 晋身恒生 指 数 。2007 年9 月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A 股 在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上 市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行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行 股 份 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 包 括 240,417,319,880 股H股 及9,593,657,606 股A 股) 。 截 至2012年3月31 日,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资 产 总 额132,773.82亿元 ,较 上年 末增长8.11% 。2012 年 一 季 度 ,中 国 建设 银 行 实 现 净 利润516.09 亿 元, 较上年同 期增长9.26% ; 年化平均资产 回 报 率1.62% , 年化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24.61% ; 利息净收入821.01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4.62% 。净利差 为2.48% ,净 利息收益 率为2.65%,分别 较 上年同期下降0.10和0.04个 百 分 点 ; 手 续费 及佣金 净收 入243.02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4.96%。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3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 在香港、 新 加坡 、 法 兰克 福 、 约翰 内 斯 堡 、 东京 、 首 尔 、 纽约、 胡志 明市 及 悉 尼设 有 分行 , 在 莫斯 科 设 有代表处 , 设立 了湖 北桃 江 建 信 村 镇 银 行 、 浙 江苍 南 建 信 村 镇 银 行 、 安 徽繁 昌 建 信 村 镇 银 行 、 浙 江青 田 建 信华侨村镇 银 行 、 浙 江武 义建 信村镇 银行 、 陕 西安 塞建 信村镇 银行 、 河 北丰 宁建 信村镇 银行 、 上 海浦东 建 信 村镇 银 行 、 苏 州 常熟建 信村镇 银 行9家 村镇银 行 , 拥 有 建行亚洲、 建银 国 际 , 建行伦 敦 、 建信基 金 、 建信 金融租赁、 建信 信 托 、 中 德住房 储蓄 银 行 等 多 家子 公 司 。 全行 已安装运 行自动 柜 员机20 招募说明书 (ATM)39,874 台 , 拥 有 员 工313,867人, 为 客 户 提 供 全 面 的金 融服务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得 到 市 场和 业界 的 支 持 和 广 泛 认可 , 2010 年 共 获 得100 多个国内 外奖 项 。本 集 团 在英 国 《银 行家 》杂志 公 布的“ 全球 商业 银行品 牌 十强” 列第二 位, 在“全 球银 行品 牌500 强” 列 第13 位 ,并被评 为2010 年 中 国最佳银 行 ; 在 美 国 《 福 布 斯 》杂志 公 布 的 “Interbrand2010 年 度最 佳中国 品 牌 价 值 排 行 榜” 列第三 位 , 银 行业 第一 位 ; 被 《 亚洲 金融 》杂 志 评 为2010 年 度“ 中 国 最佳 银 行” ; 连续 三 年 被 香 港《 资 本 》 杂志 评 为“ 中国杰 出 零 售银行” ; 被 中国 红十 字 会总 会授予“中 国 红 十字 杰出 奉献 奖 章”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 投 资 托管服务部,下设 综 合 制 度处、基金市场处 、 资 产 托管处、 QFII托管 处 、 基 金核 算处 、 基 金清 算处 、 监 督稽 核处 和投资 托 管 团队 、 涉 外 资 产核算 团 队 、养 老 金 托 管服 务 团 队 、 养老金 托 管 市场 团 队 、 上 海备份 中心等12 个职 能 处 室 、团队 , 现有 员工130 余人。 自2008年 以来中 国建 设银 行托 管业 务持续通 过SAS70审 计, 并已经 成为 常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主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丰 ,投 资托管 服 务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江苏 省分 行 、广 东 省分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会 计部 、 营 运管 理部 , 长期 从事 计划 财务 、 会计 结算 、 营运 管理 等 工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 理 经 验 。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 国 建设银行南 通分 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 行计 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 司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 服务 和业 务 管 理 经 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 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 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股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3.基金 托管 业务 经 营 情况 作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 客户 为 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实维 护资 产 持 有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资 产委 托人提 供 高 质 量的托 管 服务 。 经 过 多 年 稳步发展, 中 国建设 银 行 托 管 资产 规模 不 断扩 大, 托 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 已 形成包括证 券投资基金 、 社 保基 金、 保 险资 金、 基本 养老个人 账 户 、QFII、 企 业年金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务体系 , 是目 前国内托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商 业 银 行 之 一 。截至2011 年6 月30 日 , 中 国建设银行 已 托 管195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设银行专业 高 效 的托 管 服 务能力和业 务 水 平, 赢 得 了业内的高 度 认同。2010 年 初 , 中 国 建设银行被 总 部 设 于 英 国 伦 敦 的 《 全球托 管 人 》 杂志评 为2009 年 度“ 国内最佳 托 管 银 行” (DomesticTopRated ) ,并 连续 第 三 年被 香港 《财 资 》杂志评 为“ 中 国 最 佳次托 管 银 行”。 (二) 基 金 托 管人 的内 部 控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21 招募说明书 作为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设银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管业务 的法 律法 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 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 保 证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及 时, 保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 银行 设有 风险 与内控管理 委员 会, 负责 全行风险管 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 对托管 业 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 配备 了专 职内控 监督 人 员负 责托 管 业 务 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 有 独 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 职 权 和 能力。 3.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 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 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 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 的 方法 和 程序 1、监 督 方法 依 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监督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利用自 行 开 发 的“托 管业 务 综 合 系统—— 基 金 监督 子 系统” ,严 格 按照 现 行法 律 法 规 以及 基 金合同规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 定期编 写基 金 投 资运 作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证 监会 。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 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行 检 查 监 督。 2.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 时通过 基 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行例行 监 控 , 发现 投 资比 例超标等异常 情况 , 向基 金管理人发出 书面 通 知, 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 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 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 。 (2) 收到 基金 管 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 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 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 进行 合 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 投 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 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 法合 规 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 格 显 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 报 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22 招募说明书 五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 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市口大 街1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其他 代 销 机构具 体 名 单详 见 本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二) 基金登 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23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 律 师 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李 妍明 24 招募说明书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2012年11 月19 日 中国证监会 证监 许 可 【2012】1544 号 文核 准募集 。 (二) 基金 类型 及 存 续 期 限 基金类 型: 混合 型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式 (三) 募集 期限 本基 金 的 发 售 募 集 期 为2013 年1 月7 日 -2013 年1 月29 日 , 本 基 金 于 该 期 间 向 社会公开发 售 。募 集期 限 自 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3 个月 。 基金管 理 人有权根 据 基金募集的 实 际情况按照 相关程序延 长 或缩短发售 募集期,此 类变 更适 用 于 所有 销售 机构 。 具体规 定详 见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及 代 销 机 构相关 公告 。 (四) 募集 对象 个人投 资 者 、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发 起资金提 供方 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 他投 资 人 。 (五) 募集 规模 本 基金为 发起式基 金,依据 中国证 监会对发 起式基金 募集份 额及募集 金额的规 定,本 基 金 募集份 额总额不 少于5000 万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 于5000 万元, 其中, 发起 资金提 供方认 购本基金的 总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人 民币 ,且 持有 期限不少 于3 年。 (六) 发售 方式 及 场 所 通过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包括 基金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台 、 网上直销 及各 代销机 构 的 代 销网点, 具 体名 单 见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等相关公 告 ) 公开发 售 。 销售机构办 理本 基金业 务网点的具体 情况 和 联系 方法 , 请 参 见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当地 代 销 机构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 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 构 , 并 予以公 告。 ( 七 ) 基 金的 面值 、 认 购价 格 及计 算公式 、认 购费 用 1.基 金的 面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2.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认购 价格 以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3. 计算公 式 (1)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25 招募说明书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率 )/ (1+认购 费率 ) 净认购 金额=认购金 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利息)/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2)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购金 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利息)/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例: 假设某投资者 投资100,000元认购本 基金,适用的认 购费率为1.2%,认购期利 息为10 元,则 该投 资者 认购 可得 到的基 金份 额为 : 认购费 用= (100,000×1.2% )÷ (1 +1.2%)=1,185.77(元)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185.77=98,814.23(元) 认购份 额= (98,814.23 +10)÷1.00 =98,824.23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基金份额98,824.23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 分)。 注 :上述 举例中的 “认购期 利息为10 元”, 仅供举例 说明, 不代表实 际的最终 利息计 算 结果, 最终 利息 的具 体金 额及利 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的具体 数额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上述 计 算结 果 ( 包括 认购 份额) 均 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2位, 小 数 点2位 以 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 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承 担。 4.认购 费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 记等 募集期 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本基 金的 认购费 率如 下: 单笔认 购金 额 M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 <200 万 0.80% 2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 资人同 日或异日 多次认购 ,须按 每次认购 所对应的 费率档 次分别计 费。当需 要采取 比 例配 售方式对 有效认购金额进 行部分确 认时,投资人认 购费率按 照认购申请确认 金额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认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认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八)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认 购 时间 本基金的认 购时间为2013年1 月7 日 -2013 年1月29 日 ,发 售募集期 间 每 天的具体业 务办理26 招募说明书 时间 , 由本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各 销 售机 构 的相关 公 告或 者 通 知规 定。 各 个销 售机构 在本 基金 发售 募集 期内对 于个 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资 者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 可 能 不 同 , 若 本招募说明书 或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没有 明 确 规 定 , 则由各销售机 构 自 行 决定 每天 的 业务 办理 时 间 。 2.基 金 份 额的 认购 采用金 额认购 方式 ; 3.投 资 人 认购 时, 需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 全 额 缴 款; 4.投 资 人 在募 集期 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 但 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 允 许 撤 销; 5.募 集期 内, 单个 投 资人 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 有 限 制 ; 6. 若 投 资人 的 认购 申 请 被部分确认为 无 效,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将 无 效申 请 部 分对应的 认购 款项 退 还 给投 资人 ; 7 . 对 于T 日 ( 此 处 , 特 指发售募 集 期 内 的工作日) 交易时 间 内 受 理的认购申请,在 正常 情 况下 , 基 金登 记 机构将在T+1日 (同上) 就申请的 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但对申 请 有效性的确认 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 资 人的认购申请, 认 购 申请 的 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 记 机 构在 本基金募集结 束 后 的 登 记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人 可 以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售 网 点 或 以其规 定 的 其 他 合 法 方 式查 询最终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主动 查询 申请 的 确 认结 果。 8.认购 的限 额 (1)投资人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 购金额的 部分不 设金额 级 差,销售 机构若 有不同 规 定,以销 售机构 规定为 准 ; (2) 本基 金不 设最 高认 购限额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调整 认购 的数 额限 制,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调 整前2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九) 募 集 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 的 处 理方 式 有 效认购 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 生的利 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 额归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十) 募 集 期 内募 集资 金的 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十一 )募 集期 间费 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如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满足募 集生 效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 责任 : 1.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后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 认购款 项,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款 利 息; 3. 如基金 募集失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报 酬。基金 管理人 、27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28 招募说明书 七 、基 金 合同的生 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 条 件 本 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3 个 月内,基 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 少于5000 万 份, 基金募集 金 额不 少于5000 万 元人民 币且基 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200 人,其中发 起资金提 供方认 购本基金的总 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条件下,基金 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 ,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满足募 集生 效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 责任 : 1.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债务 和费 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方 各自 承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和 资产规 模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的三年期间,基金管理人 股东出让基金管理人股权、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 离职 的, 不免 除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义务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 3 年内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后的 相应 年度 对日 止,若 该日为 非 工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2000 万 元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基金合 同生 效 满 3 年之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后的 相应 年度 对日 ,若 该日 为非 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延续基 金合 同期 限。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5-29 招募说明书 八 、基 金份 额 的申购、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 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效后,若 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不超过三个 月开始办理 申购,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不超过三个 月开始办理 赎回,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收 的,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原则, 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依法对 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5-30 招募说明书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的 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 在提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 收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 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本基 金登记机构可 根据相关业 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以 公告 。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1.申请 申购 基金 的金 额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 的部分不设金额 级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比例配售和红利再投资 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规定 限 制;投资者可以 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 不设上限;销售机构若有 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 定 为准。 2.申请 赎回 基金 的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可申 请将 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部 基金 份额 赎回 。 3.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 份额数 量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每笔最低赎回份额均为100份,本基金 不对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进行限制;销售机构若有 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 定 为准, 但不 得低 于100 份的最低限 额规 定。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购 费用 5-31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单次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200 万 1.00% 200万≤M <500 万 0.50% M ≥500 万 1,000元/ 笔 投资人 同日 或异 日多 次申 购,须 按每 次申 购所 对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 配售方 式对 有效 申购 金额 进行部 分确 认时 ,投 资人 申购费 率按 照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的 费 率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 额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 制。 2. 赎回费 用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 年 0.60% 1 年≤T <2 年 0.30% T ≥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365 天计算 。 投资人 通过 日常 申购 所得 基金份额, 持 有 期限 自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登记 之日起计算 。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于 新的费 率或 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期 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及处理 方式 1.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5-32 招募说明书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2.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计算 公式 1)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 费用=(申购 金额×申 购费 率)/ (1+申购 费率 )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申购 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假 设某 投资 人投 资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率为 1.50%,T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为2.000 元, 则该 投资 人申购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申购费 用= (100,000×1.50%) ÷(1 +1.50% )=1,477.83 (元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477.83=98,522.17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 ÷2 . 000=49,261.09 (份 ) (2)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设某 投资 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持有时 间为 100 天,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为 0.60%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2.000 元,则其获 得的 赎回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总 额=1 0,00 0×2 .000 = 20,000 .00 (元 ) 赎回费 用=2 0,00 0.00 ×0.60%=120.00 (元 ) 赎回金 额=20,000.00 -120.00=19,880.00 (元 ) (2)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33 招募说明书 3. 发生 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 接 收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该退 回款项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 2. 发生 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临时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接受 或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 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以 公告。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5-34 招募说明书 分延期 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 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3.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间为2 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1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 。 4.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2 日 但少于2 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提前2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5.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金 转换 5-35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是 指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捐 赠和司法强 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其 他组织。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 人在届时发 布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 划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登记机 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 法要求的基金 账户或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 登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5-36 招募说明书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 标 本 基金通 过灵活的 资产配置 ,重点 投资于具 有核心竞 争力且 业绩持续 快速增长 的上市 公 司, 在充分控 制基金资产风险 和保证基 金资产流动性的 基础上, 追求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 投 资回报 ,争 取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包 括国内 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含 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 货、 中期 票据 、资产支 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债 券、 货币市场 工具、现金、中 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5% 。其中 , 基金持 有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基 金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三) 投资 策略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本基 金的 任何 投资 决 策和行 为都 将遵 循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 (2 )本基金在制定投资 策略时,将 充分考虑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以及产业政策, 并 及时依 据政 策的 变化 而对 投资策 略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3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 配置将在对 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 收益率及风险水平进行充 分 评估的 基础 上进 行; (4 )本基金在进行股票 配置时,将 从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 润增长率等指标筛选出成 长 性较高 的上 市公 司进 行投 资。 2.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将 结合国内 外宏观经 济环境 、货币财 政政策形 势、证 券市场走 势的综合 分析, 主 动判 断市场时 机,进行积极的 资产配置 ,确定在不同时 期和阶段 基金在股票、债 券等各类 资 产的投 资比 例, 以最 大限 度地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提高 投资 组合 的收 益。 3.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综 合考虑国 内外宏观 经济形 势、中国 经济发展 趋势、 中国政府 政策等宏 观因素 , 在分 析全球产 业周期、产业转 移的基础 上,深入研究国 内相应的 产业周期、产业 转移,以 及5-37 招募说明书 通过 分析产业 链传导机制,判 断全球产 业背景下的国内 各个行业 的景气度。借助 行业竞争 结 构理 论,同时 运用创新理论, 分析行业 内生的创新因素 带来的行 业价值变化,判 断各个行 业 的内 在价值。 在分析行业的景 气度、内 在价值的基础上 ,结合各 个行业的市场估 值水平的 判 断,进 行具 体的 行业 配置 和动态 调整 。 4.个 股选 择策 略 本 基金在 个股选择 上采取“ 主题投 资策略” ,即筛选 营业业 务收入、 营业业务 利润、 税 后净利 润增 长较 快的 股票 形成股 票池 。 (1)高成 长股 投资 策略 第 一步, 构建高成 长股股票 池。本 基金所投 资的高成 长股是 指主营业 务收入、 主营业 务 净利 润、税后 净利润稳定快速 增长的上 市公司。为了保 证上市公 司业绩增长的确 定性、长 期 性以 及稳定性 ,在利用前述指 标筛选股 票池时,我们对 指标进行 了标准化处理, 处理方法 如 下: , ,4 ,4 , ( )/ it it it it VV V SV σ ?? ? = 其中, , it V 代表公司 i 在财报期 t 的财务指标, ,4 it V ? 代表该指 标 上年同季的数 值, , it σ 是 近八个 季度 , ,4 ,4 () it it it VV V ? ? ? 的标 准差 。 标 准化后 的指标可 以更好地 体现上 市公司成 长性的确 定性、 长期性以 及稳定性 。其中 指 标确 定性表现 在标准化后剔除 了上市公 司所处行业间的 截面差异 。不同行业所处 的行业发 展 周期往往并不一样,一般来说新兴行业公司的成长性都较高,而夕阳行业公司的成长性较 差,所以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司的成长性而不是行业的成长性,我们对指标进行了标准化处 理 。这里没 有用PEG 等指标 的原因则 在于尽管PEG 可 以在一定 程度上剔 除上市 公司所处 行业间 的截 面差异, 但其并不能反映 公司自身 成长性的时序特 征。指标 的稳定性则体现 标准化后 剔 除了 公司自身 业绩的时序变化 。长时间 周期来看,公司 的成长性 不仅是通过成长 性指标的 一 阶差 分来体现 的,也需要更高 阶的差分 来确认其成长的 长期性以 及稳定性,而标 准化的指 标 则可以 很好 地衡 量这 两种 特性。 第 二步, 高成长企 业的全面 深入分 析。本基 金为防止 对上市 公司的分 析受成长 性的影 响 过大 ,通过将 成长能力进行展 开而对企 业素质进行全面 分析,即 全面深入分析成 长能力的 相 关企业 品质 ,以 验证 和补 充具有 良好 成长 能力 的企 业。 1) 良 好的公 司治理 :企业具有 良好的 公司治 理,是保证 公司业 绩稳定 长期增长的 必要 条 件。 本基金将 从股权结构、股 东权益、 董事会治理、监 事会治理 、经理层治理、 信息披露 、 利益相 关者 治理 等方 面分 析公司 治理 情况 。 2) 良 好的财 务状况 :本基金在 全面分 析营业 业务增长率 、营业 业务利 润增长率、 净利 润5-38 招募说明书 增长 率等财务 指标基础上,将 特别关注 盈利能力、偿债 能力的财 务指标分析。本 基金在关 注 企业 成长性的 同时,也兼顾企 业的资产 利用效率,将通 过资产收 益类、权益收益 率进一步 筛 选出 运营效率 高、盈利能力强 公司进行 投资。偿债能力 和变现能 力是影响公司长 期增长性 的 一个 重要因素 ,公司的偿债能 力越强, 成长的长期性也 就越有保 证。本基金将通 过分析流 动 比率 、速动比 率、资产负债率 等指标分 析企业的偿债能 力,从中 能筛选出能长期 保证稳定 成 长额上 市公 司。 3) 强 大竞争 优势: 企业只有具 备强大 的竞争 优势,才有 可能获 得持续 的盈利机会 ,进 而 才能 保证成长 的稳定性和长期 性。本基 金将运用波特五 力竞争分 析理论,即分析 新加入者 的 威胁 、购买者 (客户)的议价 力量、取 代品(或服务) 的威胁、 供货商的议价力 量及现有 竞 争者 之竞争态 势,研究判断企 业的竞争 优势强弱程度、 企业的获 利潜力;同时, 分析企业 的 竞争战 略与 企业 特点 、行 业环境 等匹 配程 度, 分析 企业的 竞争 优势 的可 持续 性。 (2)估值 水平 、流 动性 的筛选 本 基金在 精选上述 成长股的 基础上 ,将运用 绝对估值 法和相 对估值法 相结合的 方法对 于 企业进行合理估值;同时,从流通市值、市场交易情况等评估其流动性,筛选出流动性良 好、具 有足 够安 全边 际的 上市公 司, 最终 构建 股票 投资组 合。 5.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本 基金的 投资组合 策略采用 自上而 下进行分 析,从宏 观经济 和货币政 策等方面 分析, 判 断未 来的利率 走势,从而确定 债券资产 的配置策略;同 时,在日 常的操作中综合 运用久期 管 理、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管 理。 1)久 期管 理 本 基金通 过宏观经 济及政策 形势分 析,对未 来利率走 势进行 判断,在 充分保证 流动性 的 前提下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以及 可以 调整 的范 围。 2)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 益率曲 线形状的 变化将直 接影响 本基金债 券组合的 收益情 况。本基 金将根据 宏观面 、 货币 政策面等 综合因素,对收 益率曲线 变化进行预测, 在保证债 券流动性的前提 下,适时 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个券 选择 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回购等要 素, 还将根据 对未来利率走势 的判断, 综合运用收益率 曲线估值 、信用风险分析 等方法来 评 估个 券的投资 价值。此外,对 于可转换 债券等内嵌期权 的债券, 还将通过运用金 融工程的 方 法对期 权价 值进 行判 断, 最终确 定其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5-39 招募说明书 1)信 用等 级高 、流 动性 好; 2)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明显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 级等因素基 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 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相关 估 值模型 进行 估值 后, 市场 交易价 格被 低估 的债 券; 4) 公司基本面良好,具 备良好的成 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 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 的 可转债 。 6.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的 权证投资 将以保值 为主要 投资策略 ,以充分 利用权 证来达到 控制下跌 风险、 实 现保 值和锁定 收益的目的。本 基金在权 证投资中以对应 的标的证 券的基本面为基 础,结合 权 证定 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 设计等多种因素 对权证进 行定价;利用权 证衍生工 具 的特 性,通过 权证与证券的组 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 风险收益 特征的目的,包 括但不限 于 杠杆 交易策略 、看跌保护组合 策略、保 护组合成本策略 、获利保 护策略、买入跨 式投资策 略 等。 本 基金以 避险保值 和有效管 理为目 标,在控 制风险的 前提下 ,谨慎适 当参与股 指期货 的 投资 。本基金 在进行股指期货 投资中, 将分析股指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 特征,主 要 选择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 货合约, 通过研究现货和 期货市场 的发展趋势,运 用定价模 型 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 位,以 降低 组合 风险 、提 高组合 的运 作效 率。 对 于监管 机构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 将在谨 慎分析收 益性、风 险水平 、 流动 性和金融 工具自身特征的 基础上进 行稳健投资,以 降低组合 风险,实现基金 资产的保 值 增值。 7.风 险管 理、 收益 锁定 策略 为 实现稳 定投资回 报的目标 ,本基 金在从资 产配置、 股票的 行业配置 与个股选 择、债 券 的投 资组合和 个券选择的投资 全流程实 施严格的风险管 理,运用 数量化风险管理 工具,进 行 风险 预算和风 险控制。此外, 本基金在 达到预期投资回 报后,本 基金会适度锁定 投资收益 , 综合 考虑证券 市场趋势、投资 组合计划 、收益分配计划 等因素, 及时调整资产配 置比例, 保 证基 金表现持 续平稳,以达到 控制投资 组合下行风险、 优化投资 组合风险水平的 目的,便 于 本基金 实施 积极 的收 益分 配政策 。 (四)业绩比 较基 准 沪深300 成长指 数 ×60%+ 中证国债 指数 收益 率 ×40% 。 沪深300 成长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于2008 年1月21 日发布 的反映A股市 场成长型股票 走 势的指数。 沪深300成长指数编制目标 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中成 长型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 和运 行状况 ,因 此可 以作 为本 基金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基准 。 中 证国债 指数 是由中 证指数 公司编 制, 于2008 年推出 的覆盖 银行 间市场 和交易 所市场 的5-40 招募说明书 国债指数。中证国债指数通过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国 债, 采用发行 量派许加权计算 的综合价 格指数,可以准 确反映高 信用固定收益债 券的价格 走 势,具 有较 强的 代表 性, 可以作 为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的 基准 。 如 果今后 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者 有其他代 表性更强 、更科 学客观的 业绩比较 基准适 用 于本 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 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金属 于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 益水平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债券 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六)投资限 制 1.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 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0%-95%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 现金 、中期票 据、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5%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11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12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3 )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 基5-41 招募说明书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5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 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 基 金持有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16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17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8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 总 市值的20% ;本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 告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的 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19 )本 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 买入、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应 当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权益类资 产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即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 等权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0%-95%; (20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 股指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本 基金在 开始进行 股指期货 投资之 前,应与 基金托管 人就股 指期货开 户、清算 、估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因 证券期货 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合 并、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 金 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6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约 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 法 规对 本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 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证 券 ; (2)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3)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42 招募说明书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但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但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7)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由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八)基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5-43 招募说明书 十 、基 金财 产 (一)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 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 券交易清算资金的 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 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5-44 招募说明书 十 一、 基金 资 产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金的 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 关的证 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 金所拥 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股指期 货、中期 票据、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它投 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 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 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转 增股、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5-45 招募说明书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8.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9.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 估值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估值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估值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 个估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 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 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金运 作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或 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 投资 者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 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5-46 招募说明书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错误 已发生,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 及 时更 正已产生 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 任; 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 方仍 应对估值 错误负责。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 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 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 当 得利 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估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5) 估值错误 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 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如果因基金 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财 产的 损失,并 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估 值错误方 追偿;追偿过程 中产生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现 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或 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 行或依据 法院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 基 金管 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则处 理估 值错 误。 (六)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 人 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估值 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 的基金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5-47 招募说明书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 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的 第6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5-48 招募说明书 十 二、 基金 收 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 孰低数 。 (三)收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每 年最多 分配12 次 ,每次收 益分配 比 例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的40%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 金红 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 分红; 3. 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5.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在 遵守法 律法规的 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登 记结算机 构可对 基金收益 分配的有 关业务 规 则进行 调整 ,并 及时 公告 。 (四)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明 收益分 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并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基 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 止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在 收益分 配方案公 布后,基 金管理 人依据具 体方案的 规定就 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基 金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 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5-49 招募说明书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9.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11. 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允许 的前提下 ,本基金 可以从 基金财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 费,具体 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0%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 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 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 符,及 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2.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 =E×0.25%÷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 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 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5-50 招募说明书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 符,及 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 公告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51 招募说明书 十 四、 基金 的 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 月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 则:如果《基 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账本 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 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 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 注册会计师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需在2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52 招募说明书 十 五 、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预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 承担损 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 其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元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 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等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 书面说 明。 3 、基 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5-53 招募说明书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 定媒 体上 。 (三)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 假日指定 报刊休 刊,则 顺 延至法 定节 假日 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3.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4. 基 金合同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5-54 招募说明书 (七) 临时 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 包括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 政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 20.更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 21.基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付 ; 24.基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5-55 招募说明书 27.中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 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 告。 (十)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 管 理人股 东持 有基 金的 份额 、期限 及期 间的 变动 情况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资 目标 等。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 人 所在地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 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 项将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5-56 招募说明书 十 六、 风险 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 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 影响 会产 生波 动, 从而对 本基 金投 资产 生潜 在风险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 波动 。 1、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影响,从 而导致 投资 对象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 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 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 观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 券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 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 进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 收益水 平。 4、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 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使购买力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益 下降 。 5、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 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 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 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 还 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 全 避免。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 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 操作失误或公司内 部失控 而可 能产 生的 损失 。管理 风险 包括 : 1 、决策风险: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 、操 作风险:指 在基金投资 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 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因 素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技术 风险 :是 指由 于信 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可 能造成 的损 失。 (三)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作为灵 活配置 的混合 型基金,股 票等权 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 产的 0%-95% ,在资产配 置上可能存在以下风险:本基金在灵活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可能由于基金经理的预判与市 场5-57 招募说明书 的实际 表现 存在 较大 差异 ,出现 资产 配置 不合 理的 风险,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本基金股票资产部分重点投资于高成长企业,在股票投资策略上可能存在以下风险:其 一,如果某个时期市场偏好于非成长性企业,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将受到不利影响;其二,本 基 金股票 资产 部分 大部 分 投资于 高成长 的 企业, 将无 法完全 规 避此类 企业 面临 的其他 风险 。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可能 导致 的损失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 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同时在开放式基金 申购赎回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 致流动 性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在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 及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风 险。 (七) 其他 风险


1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 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2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5-58 招募说明书 十 七、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 终 止与基金财产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 议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形 ; 4.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至 3 年后 年度 对日 (若 该 日为非 工作 日则 顺延 至下 一工作 日) ,本 基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5.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自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 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59 招募说明书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5-60 招募说明书 十 八 、 基金 合 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请 见 附件一 。 5-61 招募说明书 十 九、 基金 托 管 协议内 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 摘 要 , 请见附 件二 。 5-62 招募说明书 二 十、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 下 一 系 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或者委托 基金 登记机构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供登记 服务。基金登记 机 构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脑 系统及通 讯系统,准确 、 及时地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基金 账户 与基金份额的 登记、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 登记、派 发,基 金交 易 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 金 交 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 红利 再 投 资 服 务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式进行基 金收 益分配 ,该基金份额 持有 人当期 分配 所 得 基金 收益 将 按 除 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 动 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 收 取 申 购费用 。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网上交易 平 台。 通过先 进的网络通讯 技术 ,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提供 高 效 安 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 及 时 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 财 服 务 。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人可以通过 电子 邮件、 短信、主动 致 电等 方式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 供各项 主动 通 知服 务;基金管理人公告 及重 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 体发 布。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 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 服务,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需要提供 纸质 的 确 认单 、对 账单 的 服务 ,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 务 中心 索取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 便基金份额持 有 人 随 时了 解基金管理人 相 关 信 息及 投资资讯,基 金 管 理 人 开通24小时 自动 语音服务、网上查询 等方 式。通过以上方式可 进行 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 和基 金份额持有 人 账 户信 息查 询。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可以 访 问 基金 管 理 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登陆 在 线客服 , 实 现基 金 管 理人 与投 资 人 网 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供 详细 的专 业基 金投资资料, 便于 办理 各种交易手续,同 时为方 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索取, 基金管理人提供了 多元化 的资料索取服务, 索取途 径多样,资 料内 容 丰 富详 尽。 所有对 外公布文件及 各种 相关历 史文件均可向 客户 服务人 员索取,客户 服务 人员可 通过 传 真 、Email提供; 同时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提 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 单 及 公 告下载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提高基金运 作的 透明度 ,提升服务品 质, 使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 时了 解基金 投资 资 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 位资 讯服务定制项目。基 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 热线 、基金管理 人5-63 招募说明书 网 站、 短信 定制 各种资 讯 ,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传真 、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发 送 资 讯定 制 服 务。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人拥有一支 训练 有素、 专业知识全面 的投 资顾问 队伍,基金管 理人 的专业 客户 服 务代表将 在规 定的 工作 时间 内回答 客户 提出 的问 题, 提供关 于基 金投 资全 方位 的咨询 服务 。 (十) 投 诉 与 建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人认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理建议 是 基金 管理人 发展的动力与 方向 。如果 对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感到 不 满意 或 有 其 他 需 求 , 可通过 电话 、来 信、 传 真、Email 、手 机短 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 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 采用限期 处 理、 分级 管 理 的 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 的 投 诉 与建议 。 (十一 )客 户互 动 活 动 基金 管 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举 办各种互动活 动,如基 金 份额持有人见 面会、理 财 讲座 等, 以 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互动 联 系。 (十二 )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市场状况以及 基 金管 理人服 务能力 的 变化 ,增 加 、 修 改 上述服 务项 目。 (十三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5-64 招募说明书 二 十 一 、其 他 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将严格按 照《 基 金 法》、 《运作办法 》 、 《 销 售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等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的 内容 与格 式 进 行 披 露,并 至少 在一 种 指 定 媒 体上公 告。 5-65 招募说明书 二 十二 、招 募 说明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书存放在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并刊 登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人 可 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 本 基 金的招募说明 书,也可 按 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5-66 招募说明书 二 十三 、备 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存 放 在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在 办公 时 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民 生加银 积极 成长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 的文 件 ; (二) 《民 生加 银积极 成长 混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民 生加 银积极 成长 混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二年 十二月 三十一 日 67 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即视 为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投资者自 依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取 得基金 份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 有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认 和接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金 合同当 事人并 不以 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 签字为 必要条 件。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9)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10)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为 :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 人股东、基 金管理人 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等人 员持有的基 金份 额超过3年 ,且 在此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股 东出 让基 金管 理人股 权、 高级 管理 人员 或基金 经理 离职 的,不 免除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义 务; 10)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68 招募说明书 1、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为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2)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依照 本基 金 合 同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根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择 、更 换销 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 为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 基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 获得本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依据 本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 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转融通以及 基金作 为融资 融券 标的 证券 等相 关业务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5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转 换、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规 则, 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决定和 调整 基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式 ; 1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为 :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 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 式管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 理的基金 财 产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9 招募说明书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申 购、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投 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5) 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理成 本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24)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25)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基 金管理人 承 担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购 人; 2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70 招募说明书 1、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为 :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2)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 律 法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6)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为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 悉基金托 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对所 托管 的不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置、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13)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71 招募说明书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0)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21)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5)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资策 略; (6)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7)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8)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9)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 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 基 金管理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1)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2 招募说明书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 会议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金 管理 人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 召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 召集,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 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应当 至少 提前30 日向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 集人 必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73 招募说明书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并 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可通过 现场开会 方式或 通讯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其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如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现场开 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统计显 示,有效 的基 金份额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50% 以上( 含50%)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议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2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 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书面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74 招募说明书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 见和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有 效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以上( 含50%) ;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 代理人,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 律 法规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 下,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按 照下列第 七条规定 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出 席会议 的代表 ,在 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含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 码、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数 量、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 称) 等 事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 下,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30 日公 布提 案,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后第2 个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 及监 督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七)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多 数( 含50%)75 招募说明书 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 列第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 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涉 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 运 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 明,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 负荷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见 视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 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 议、逐项表 决。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与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召集 或大 会虽然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 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两名监 督员在在 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 表(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76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力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合同 解除 和 终止 的事由 、程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的,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之 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 3.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至3 年 后年 度对日 (若该 日为非 工作 日则顺 延至下 一工作 日) ,本 基金 资产规 模低 于2 亿元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77 招募说明书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 个月。 四、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 订立、内 容、履行 和解释 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对 各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取 得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 阅。投 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78 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 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设立日 期: 2008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元 存续期 限: 永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23999888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的 业 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1.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含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 指期货、79 招募说明书 中期票 据、 资产 支持证 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2.对基 金投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融工 具: 1)股票 、股 指期 货; 2)可转 换债 券; 3)剩余 期 限超过397 天的 债券; 4)信用 等级 在AAA 级以下 的企业 债券 ; 5)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 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6)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流通 受限 证券 ; 8)权证 ; 9)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股票、权 证、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债券、 货币市 场 工具、 现 金、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 于 基金资 产的 5%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80 招募说明书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1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18)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照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求 的内 容、 格式 与时 限向交 易所 报告 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19)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 基 金资产 的 0%-95% ; 20)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1)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 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期 货公司三方一同就 股指期 货开 户、 清算 、估 值、交 收、 费用 等事 宜另 行具体 协商 ,签 署三 方补 充协议 。 (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81 招募说明书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 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 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督 。 82 招募说明书 (六)在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名单,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 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 以 拒绝执 行, 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银行存款进行 监督。 1.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 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 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 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 文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 2.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 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体合作协议。 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其授权分行书 面 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存款承担偿付义务,承诺函中需明确 定 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名称等与基金定期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并由 存 款银行 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3.办理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 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 支取,需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 授 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 事 宜并签 订存 款协 议的 人员 不能为 同一 人。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单独 申请 存款 凭证 挂失。 4.本基金投资于银 行存款后,基金管理人全 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 或到期支取时,需 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 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的息 差 (即本 基金 已计 提的 资金 利 息和提 前支 取时 收到 的资 金利息 差额)。 5.本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应符合 以下 规定 : (1) 本 基金的存 款银行应当 是具有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人资格、 证券投资 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人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2)本基金 定期 存款 的期 限不得超 过一 年( 含一 年), 且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3) 存 放在具有 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百分之 三 十。 (4) 存 放在不具 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存 款,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百分 之 五。 (5) 本 基金投资 于定期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百分之三 十,根 据协议可 提 前支取 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存 款, 可不 受此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将据 此监 督。 83 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投资于银 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 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 查的原则,尽量选 择基金 托管 人营 业地 址所 在地的 分支 机构 。 7.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业务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七)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八)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 (九)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十)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 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 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84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 开 户银行 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费 等费 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认 购款项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 在具备基 金销售业 务资格 的商业银 行 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 开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 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85 招募说明书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86 招募说明书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信息披露协议 及 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 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 产。 2.估值 方法 a、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87 招募说明书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 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b、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c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d、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f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g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3.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f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 额88 招募说明书 净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 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当 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 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 赔偿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1 ) 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2 ) 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 赔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3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 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 由于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4.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 设置而 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 差,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 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做法 ,双 方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89 招募说明书 3.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表的 编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报 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 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2)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基金管理人 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90 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 或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七、争 议 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 协 议的 变更 和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