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广发优选(162706)

广发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间: 二 〇 一 二 年 十二 月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 重 要 提 示】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06年4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6】72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5月17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 金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性 判 断 或 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来表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2 年11 月16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012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 三 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0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1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9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50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与 转 换 .................................... 5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3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 74 第十二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75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分 配 .............................................. 79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80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82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83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 示 ....................................................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 终止 与 清 算 ............................................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 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 103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 118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 120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第 二 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 126 第 二 十 四 部分


备 查 文件 ................................................. 126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5-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管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或“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5-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即用于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 《 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合 同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行 政 规 章 及 规 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 告 指《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3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后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4


日常申购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份 额 总数 )超 过 上一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 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某 一 基 金 ( 包 括 本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包括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股 票 红 利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所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过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5


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6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一、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4 层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 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 联系人:段西军 8.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9. 股 权 结 构: 广 发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以 下 简称 “ 广 发 证券 ” ) 、 烽 火通 信 科 技 股份 有 限 公司、 深 圳市 前 海 香 江金 融 控 股 集团 有 限 公 司 、 康 美 药 业股 份 有 限 公司 和 广 州 科技 风 险 投 资 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48.33 %、16.67%、16.67%、10 %和8.33%的股权。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王 志 伟 : 董事 长 , 男 ,经 济 学 硕 士, 高 级 经 济师 。 兼 任 广东 省 第 十 届政 协 委 员 , 广 东 省 政 府 决 策 咨询 顾 问 委 员会 企 业 家 委员 , 广 东 金融 学 会 常 务理 事 , 江 西财 经 大 学 客座 教 授 。 历 任 广 发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兼党 委 书 记 、广 东 发 展 银行 党 组 成 员兼 副 行 长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助 理, 广 东 发 展银 行 信 托 投资 部 总 经 理, 广 东 发 展银 行 人 事 教育 部 经 理 ,广 东 省 委 办 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 传 辉 : 副董 事 长 , 男, 大 学 本 科学 历 , 现 任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总 经理, 兼任 广 发 国 际 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 曾任 广 发 证 券投 资 银 行 总部 北 京 业 务总 部 总 经 理、 投 资 银 行 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 : 董事 , 女 , 硕士 , 现 任 广发 证 券 副 总裁 、 财 务 总监 兼 财 务 部总 经 理 。 曾任 广东 广 发 证 券 公司 投 资 银 行部 经 理 、 广发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财务 部 经 理 、财 务 部 副 总经 理 、 投资 自营部副总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戈 俊 : 董 事, 男 , 管 理学 硕 士 , 高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烽 火 通信 科 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裁 、 财 务 总 监 兼董 事 会 秘 书 ,兼任武 汉烽 火 国 际 技术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南 京烽 火 藤 仓 光通 信 有 限 公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7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 苏 征 信 有限 公 司 、 西安 北 方 光 通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武 汉烽 火 普 天 信息 技 术 有 限公 司 、 武 汉 市 烽 视 威 科技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光 谷机 电 科 技 有限 公 司 、 成都 大 唐 线 缆有 限 公 司 等公 司 董事, 兼 任 武 汉 烽火 网 络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武 汉 烽 火 信息 集 成 技 术有 限 公 司 、南 京 烽 火 星空 通 信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藤 仓 烽 火 光电 材 料 科 技有 限 公 司 、大 唐 软 件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等公司监事 。曾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事, 女 ,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 江 集 团 有限 公 司 董 事长 兼 总 裁 ,深 圳 市 金 海马 实 业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南 方香 江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 香 江 控股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兼 任 广 发证 券 监 事 ,广 发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监事, 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 广东省政协常委, 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广东省妇联副主席, 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深圳市政协常委,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许 冬 瑾 : 董事 , 女 , 工商 管 理 硕 士, 主 管 药 师, 现 任 康 美药 业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副 董事 长 、 副总经理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 茂 云 : 独立 董 事 , 男, 法 学 博 士,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现 任 复 旦 大学 教 授 。 曾任 复 旦 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 海 鑫 : 独立 董 事 , 男, 经 济 学 博士 、 教授 、博士生导师 , 现 任 辽 宁大 学 发 展 规划 处 处 长。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MBA ) 教育中心副主任、 辽 宁大学 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 罗 海 平 : 独立 董 事 , 男, 经 济 学 博士 , 现 任 阳光 财 产 保 险股 份 有 限 公司 总 裁 。 曾任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司 荆 州 市 分公 司 经 理 、中 国 人 民 保险 公 司 湖 北省 分 公 司 业务 处 长 、 中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湖 北 省国 际 部 总 经理 、 中 国 人民 保 险 公 司汉 口 分 公 司总 经 理 , 太平 保 险 湖 北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太 平 保险 公 司 总 经理 助理,太平 保 险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纪 委 书 记 , 民 安 保 险 (中 国 ) 有 限 公司副总裁 。 2.监事会成员 余 利 平 : 监事 会 主 席 ,女 , 经 济 学博 士 , 兼 任广 发 国 际 资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曾 任 广 发 证 券 成 都营 业 部 总 经理 、 广 发 证券 基 金 部 副总 经 理 、 嘉实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董 事长。 刘志军 : 监事 , 男 , 管理 学 硕 士 ,现任广 州 科技 风 险 投 资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兼 任 广 州 生 产 力 促 进 中心 副 主 任 、广 州 市 科 达实 业 发 展 公司 总 经 理 。曾 任 广州 市统 计 局 投 资处 处 长 、 工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8


业处处长、社会科技处处长。 刘 文 红 : 监事 , 女 , 经济 学 硕 士 ,现 任 广 发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市 场 拓展 部 副 总 经理 。 曾 任广发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 传 辉 : 总经 理 , 男 ,大 学 本 科 学历 , 兼 任 广发 国 际 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曾 任 广 发 证 券 投 资银 行 总 部 北京 业 务 总 部总 经 理 、 投资 银 行 总 部副 总 经 理 兼投 资 银 行 上海 业 务 总 部 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 雯 : 副 总经 理 , 女 ,企 业 管 理 硕士, 高 级 经济 师 。 曾 任珠 海 国 际 信托 投 资 公 司助 理 总 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 平 : 副 总经 理 , 男 ,硕 士, 经 济师 , 兼 任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第 四 届 创 业板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兼 职 委 员 。曾 任 上 海 荣臣 集 团 市 场部 经 理 、 广发 证 券 投 资银 行 部 华 南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基 金科 汇 基 金 经理 、 易 方 达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投 资部 研 究 负 责人 、 广 发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 阳 方 : 副总 经 理 , 男, 经 济 学 硕士 ,经济师 。兼任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投 资总 监 , 广 发 聚 丰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及 广发 制 造 业 精选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广 发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曾 任 广 发 证券 投 资 自 营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证 券 监督 管 理 委 员会 发 行 审 核 委员会 发 行审 核 委 员 ,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投 资 管 理 部总 经 理 , 广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总 经理助理。 段西军 : 督察 长 , 男 ,博士。曾 在广 东 省 佛 山市 财 贸 学 校 、 广 发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 4. 基金经理 冯 永 欢 , 男, 中 国 籍 ,经 济 学 硕 士,8 年 基 金业 从 业 经 历, 持 有 证 券业 执 业 资 格证 书 , 2004 年 2 月至 2007 年 3 月先后 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助 理、 广发稳健增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07 年3 月29 日至2010 年12 月30 日任广发 稳健增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 年 2 月 14 日起任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 年6 月12 日起任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何震,任职时间为 2006 年5 月 17 日至2008 年2 月13 日。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9


主席: 公司总经理林传辉; 成员: 公司副总经理朱平, 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 投资总监、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陈仕德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傅友兴,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0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 或是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循的,或是公司全体 员工必须了解和掌握的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 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 业 务 均 制定 详 尽 的 操作 流 程 , 各岗 位 人 员 上岗 前 必 须 声明 已 知 悉 并承 诺 遵 守 ,在 授 权 范 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 之 间 建 立重 要 业 务 处理 凭 据 传 递和 信 息 沟 通制 度 , 后 续部 门 及 岗 位对 前 一 部 门及 岗 位 负 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 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 本 情况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截至 2012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61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 基 金 托管 业 务 经 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陆 托 管 服 务的 先 行 者 ,中 国 工 商 银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家 提 供 托 管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宗 旨 , 依靠 严 密 科 学的 风 险 管 理和 内 部 控 制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 系 统 和 专业 的 服 务 团队 , 严 格 履行 资 产 托 管人 职 责 , 为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融 资 产 管 理机 构 和 企 业客 户 提 供 安全 、 高 效 、专 业 的 托 管服 务 , 展 现优 异 的 市 场 形象和 影 响力 。 建 立 了国 内 托 管 银行 中 最 丰 富、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有 包 括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 权 投 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 集 合 资 产管 理 计 划 、证 券 公 司 定向 资 产 管 理计 划 、 商 业银 行 信 贷 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 体 系 , 同 时在 国 内 率 先开 展 绩 效 评估 、 风 险 管理 等 增 值 服务 , 可 以 为各 类 客 户 提供 个 性 化 的 托管服务。截至 2012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69 只,其中封闭式 6 只, 开放式 263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 全球托管人》 、 香 港 《 财 资》 、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券 时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权 威 财 经 媒体 评选的 3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职 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2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2007、2009 年三次顺 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 2010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资 产 托 管 部第 四 次 通 过 SAS70 审 阅 获 得 无保 留 意 见 的控 制 及 有 效性 报 告,表明独 立 第 三 方 对我 行 托 管 服务 在 风 险 管理 、 内 部 控制 方 面 的 健全 性 和 有 效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中 国 工 商 银行 托 管 服 务的 风 险 控 制能 力 已 经 与国 际 大 型 托管 银 行 接 轨, 达 到 国 际 先进水平。目前,SAS70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3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 托 管 人 的 自 有 资 产 、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他资产应当分离;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4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5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六、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 作基 金 进 行 监督 的 方 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和 投 资对 象 、 基 金投 融 资 比 例、 基 金 投 资禁 止 行 为 、基 金 参 与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算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 、基 金 的 收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 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 等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三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 对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 回函 确 认 。 在限 期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有 重 大 违规 行 为 , 应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 基 金 份额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 公 司 通 过在 广 州 、 北京 、 上 海 设立 的 分 公 司 、 深 圳 理 财中 心 、 杭 州理 财 中 心 及本 公 司 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东裙楼 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6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4 楼 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 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 公 司网 上 交 易 系统 办 理 本 基金 的 开 户 、认 购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 则 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7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广 东 省 广 州天 河 北 路 大都 会 广 场 5、18 、19 、36 、38 、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6)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8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7)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gdb.com.cn (9)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9


(10)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 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1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2)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 宁 联系人:张青 联系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0755-82080714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13)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20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4)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5)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8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16)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7)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2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8)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联系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9)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20)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22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21)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 司网站:www.czbank.com (22)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23)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 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4)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23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5)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 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6)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黄飞燕 电话:0769-23394102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27)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 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24


联系人:董晓岚 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28)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29)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96198;400-88-96198 ;400-66-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30)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400-83-96699(全国) ,020-96699(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25


(31)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32)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 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3)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吴江市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吴江市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34)名称: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26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5)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36)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37)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 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27


联系电话:0472-5109729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09729 网址: www.bsb.com.cn (38)公司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39)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40)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28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1)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42)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43)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29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 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4)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45)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 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6)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30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7)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48)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 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49)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021-2032821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50)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31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51)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52)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53)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32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54)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55)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56)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57)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33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58)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59)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60)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34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61)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62)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63)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35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64)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 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65)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66)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67)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68)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69)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 :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70)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37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71)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72)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0571-96598 (73)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74)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38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 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75)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76)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77)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 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39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77)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78)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80)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40


(81)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82)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83)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84)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41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85)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86)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87)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42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88)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89)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90)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话:4008-698-698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43


公司网站:www.ydsc.com.cn (91)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92)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93)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 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94)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44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95)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96)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97)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45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98)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99)名称:财达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刘亚静 电话:0311-66006393 传真:0311-66006249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站:www.s10000.com (100)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站:www.hongtastock.com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46


(101)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102)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李学琦 联系人:袁劲松 联系电话为:024-86268007 传真为:024-86268016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103)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104)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47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105)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 网址:www.rxzq.com.cn (106)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028-86712334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107)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 :张运勇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48


联系人:苏卓仁 联系电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3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08)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 -8201,13585790204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109)公司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有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要 求 , 选择 其 他 符 合要 求 的 机 构代 理 销 售 本基 金, 并及时公告。 二 、 注 册 登记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49


办公地址:广州市 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899129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 、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9 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程秉、章小炎 联系人:程秉 四 、 审计基金 资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9 层 法人代表: 胡少先 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克晶、禤文欣 联系人:禤文欣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06 年4 月1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72 号 文核准募集,实际募集期间为2006年5月8日至2006年5月15 日。 一、 基 金 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二、 基 金 存续 期 限 不定期。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50


三 、 募 集 方式 与 募 集 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2006年5月8日至2006 年5月15日。 四 、 募 集 对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与 机 构 投 资 者( 法律 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 、 募 集 场所 本 基 金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的 直 销 机 构销 售 网 点 及基 金 销 售 代理 人 的 代 销网 点 向 社 会公 开 募 集。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时 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5 月 17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 基 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 和 资金 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与 转 换 一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场 所 1.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2. 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3. 本基金开通的网上交易系统。 基 金 投 资 者应 当 在 销 售机 构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按 销售 机 构 约 定的 方 式 办 理基 金 的 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已于2006 年 5 月17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自 2006 年8 月 17 日起开始办理。 投 资 者 应 当在 开 放 日 办理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 开放 日 的 具 体业 务 办 理 时间 另 行 公 告。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的 日 期 和 时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者转 换 申 请 的, 其 基 金 份额 申 购 、 赎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51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三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限 制 1. 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为1,000 元人民币; 投资人 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相关公告。 2.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中心 有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准。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开放日15:00 )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 的 前 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2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人必 须 根 据 基金 份 额 发 售机 构 规 定 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 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向基 金 份 额发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申购 本 基 金 时须 按 基 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规 定 的 方 式备 足 申 购 资金 , 投 资 人在 提 交 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52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 购 采 用 全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 定 时间 内 未 全 额到 账 则 申 购不 成 功 , 若申 购 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账户 。 在 发 生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时 , 款项 的 支 付 办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条 款 处理。 六 、 申 购 费率 与 赎 回 费 率 1. 申购费率 (1)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申购 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9%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3% M≥1 00 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3)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购的,其前端 申购费率为 0.6% (仅限于前端收费模式) 。 (4)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





费率 N <1 年 1.8% 1 年≤N <2 年 1.5% 2 年≤N <3 年 1.2% 3 年≤N <4 年 0.9% 4 年≤N <5 年 0.5%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53


N≥5 年 0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可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 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6)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应交纳赎回费。 赎回 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扣除 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 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最新的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 的费率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 、 申 购 份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数=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其 对应申购费率为 1.5% ,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期限(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2 年 0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54


申购份数=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 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其可 得到 9,523.81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 申购费用。 2. 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3%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3%=31.50 元 赎回金额=10,500-31.50=10468.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68.5 元。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份额 × 认购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 对应的后端认购 费率为 1.5% ,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0=10500 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 1.0000× 1.5%=150 元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55


赎回费用=10,500× 0.3%=31.50 元 赎回净额=10,500-150-31.50=10,318.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10,318.50 元。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 ×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 对应的后端申购 费率为 1.5%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 ,假设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 回总额=10,000× 1.05=10,5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2× 1.5%=153 元 赎回费用=10,500× 0.3%=31.50 元 赎回净额=10,500-153-31.50 =10,315.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15.5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申 购 份额 的 处 理 方式 : 申 购 的有 效 份 额 为按 实 际 确 认的 申 购 金 额在 扣 除 相 应的 费 用 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56


金财产中列支。 八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注 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在 T +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在 T +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 册 与 过户 登 记 办 理时 间 进 行 调整 , 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 、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及 处 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 )到(4 )项 暂 停 申 购情 形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至 少 一家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 生 基 金 合同 或 招 募 说明 书 中 未 予载 明 的 事 项,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正 当理 由 认 为 需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应 当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经 批 准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立 即在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告。 十 、 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的 情 形 及 处理 除 非 出 现 如下 情 形 , 基金 管 理 人 不得 拒 绝 接 受或 暂 停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赎 回 申 请或 者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57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足额 支 付 ; 如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的 ,可 支 付 部 分按 每 个 赎 回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量 占 已接 受 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 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 停 基 金 的赎 回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时 在 至 少 一家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媒体 上 刊 登 暂停 赎 回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 一 、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开 放 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请 ( 净 赎 回申 请 = 赎 回申 请 总 数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本 基金 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 状 况决 定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可 能 会 对 基金 的 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 例 不 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 应 当 按 单 个账 户 赎 回 申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赎 回 份 额 ; 投资者未能 赎 回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明 确 作出 不 参 加 顺延 下 一 个 开放 日 赎 回 的表 示 外 , 自 动 转 为 下 一个 开 放 日 赎回 处 理 。 依照 上 述 规 定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的 赎回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为 准 进 行 计算 , 并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 赎 回 为止 。 部 分 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巨 额赎 回 的 公 告: 本 基 金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顺 延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立即 向 中 国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58


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 网址 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 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十 二 、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过 一 天 但 少于 两 周 ,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前 一 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种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媒体 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过 两 周 , 暂停 期 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应每 两 周 至 少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 告 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媒 体 上 连续 刊 登 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公告 并 在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日 公 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 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按 基金 管 理 人 规定 的 条 件 申请 将 其 持 有的 某 一 基 金( 包 括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 转换的原则 (1 )基金 转 换 只 能 在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人 登 记 存 管 的 、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之间 进 行 , 并只 能 在 同 一销 售 机 构 的同 一 托 管 网点 办 理 。 在未 来 , 如 基金 管 理 人 开 通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 由不 同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办 理注 册 登 记 的其 他 基 金 之间 的 转 换 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届时进行公告。 (2) 投资者采用“ 份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申请。 在发生基金转换时, 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 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3) 基金转换的计算采用“ 未知价 ” 原则, 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转出以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基金转换。 (5) 转换业务遵循“ 先进先出” 的业务规则, 先确认的认购或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 先转换。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原则。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59


(6) 基金转换采用“ 前端转前端、 后端转后端 ” 的模式, 不能将前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 后端收费基金份额,或将后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份额。 (7 ) 当 投 资 者 在 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月 结 前 将 持 有 的 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全 部 转 出 到 本 公 司 旗 下 其 它基 金 时 , 本公 司 将 根 据基 金 转 换 日提 前 为 转 出的 广 发 货 币市 场 基 金 份额 结 算 收 益 并转成基金份额 一起转出。 2. 转换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转出基 金的剩余份额不低于 100 份。 3. 转换费率 各只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4. 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在 T 日办理的基金转换申请,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 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决 定 全 额转 出 或 部 分转 出 , 并 且对 于 基 金 转出 和 基 金 赎回 , 将 采 取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 接 受 部分 转 出 申 请的 情 况 下 ,对 未 确 认 的转 换 申 请 将不 顺 延 至 下 一个开放日办理。 6.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转 换申请: a. 不可抗力; b.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c.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 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d.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e.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60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 (3)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过 两 周 , 暂停 期 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应每 两 周 至 少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续 暂 停 时 间超 过 两 个 月时 , 可 对 重复 刊 登 暂 停公 告 的 频 率进 行 调 整 。暂 停 结 束 ,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 登 基 金 重 新开 放 基 金 转换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放 基 金 转 换日 公 告 最 近一 个 工 作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其它未尽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十 四 、 转 托管 本 基 金 目 前实 行 份 额 托管 的 交 易 制度 。 投 资 者可 将 所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从 一 个 交 易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个 交易 账 户 进 行交 易 。 具 体办 理 方 法 参照 《 广 发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开 放 式基 金 业 务 规 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 五 、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为 投 资者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 具 体 办理 方 法 参 照《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十 六 、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非 交 易 过 户是 指 不 采 用申 购 、 赎 回等 基 金 交 易方 式 , 将 一定 数 量 的 基金 份 额 按 照一 定 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 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 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只受理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法执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他 自 然 人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61


法 人 、 社 会团 体 或 其 他组 织 。 无 论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应 符 合 相关 法 律 和 基 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人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 于 符 合 条件 的 非 交 易过 户 申 请 按《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开 放 式 基金 业 务 规 则》 的 有 关规定办理。 十 七 、 基 金的 冻 结 与 解冻 基 金 注 册 与过 户 登 记 人只 受 理 国 家有 权 机 关 依法 要 求 的 基金 账 户 或 基金 份 额 的 冻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户 或 基 金 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分 产 生 的 权益 一 并 冻 结, 被 冻 结 部分 份 额 仍 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 投 资 目标 通 过 综 合 运用 多 种 投 资策 略 优 选 股票 , 分 享 中国 经 济 和 资本 市 场 高 速增 长 的 成 果, 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回报。 二 、 投 资 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范 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 行 上市 的 股 票 、债 券 、 权 证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 金 融工 具 。 若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以 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 产的配置比例为 30%-95% , 债券 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0-65% , 权证的 配置比例为 0-3% ,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大于等于 5% 。 三 、 投 资 理念 研究创造价值,前瞻、系统、科学的研究是投资的驱动力。 四 、 投 资 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根据下述因素的判断,确定资产配置策略: 1. 宏观经济因素 宏 观 经 济 形势 从 两 个 方面 影 响 股 市, 一 是 对 上市 公 司 的 业绩 产 生 影 响, 二 是 改 变投 资 者 的 投 资 行 为。 由 于 股 市往 往 对 宏 观经 济 进 行 提前 反 映 , 因此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将 重点 关 注 一 些 宏观先行指标。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62


2. 政策因素 我 国 政 府 对经 济 体 系 的宏 观 调 控 能力 很 强 , 可以 说 , 政 策是 影 响 股 市运 行 的 核 心因 素 之 一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将 重 点 关 注 的 政策 因 素 包 括: 财 政 政 策、 货 币 政 策和 证 券 市 场宏 观 管 理 政 策。 3. 资金供求因素 资金供求是决定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的重要因素。 4. 市场波动周期 市 场 脉 动 节奏 呈 现 明 显的 周 期 特 征, 投 资 进 出时 机 的 把 握对 提 高 投 资收 益 有 着 极为 重 要 的作用。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股 票投 资 策 略 主要 通 过 综 合运 用 多 种 投资 策 略 优 选出 投 资 价 值较 高 的 公 司股 票 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 具体的投资策略包括: 1. 主题投资策略: 此种投资策略就是通过对宏观经济中制度性、 结构性或周期性的发展 趋 势 或 发 展动 力 进 行 前瞻 性 的 研 究与 分 析 , 挖掘 并 投 资 于集 中 代 表 整 个 市 场 阶 段发 展 趋 势 的 上市公司。 本基金使用主题投资分析框架(Thematic Investing Analysis Frame) 进行主题投资的分析研 究,所遵循的步骤如下: (1) 首先寻找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趋势: 即明确经济结构或产业即将发生的根本性变化, 分析这些根本性变化的内涵和寓意。 (2) 继而认清使该种趋势产生和持续的内在驱动因素: 即有效分析经济运行中真正起作 用的驱动因素,客观清楚的认识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与发展趋势。 (3) 最后将能够从这种趋势中受惠的公司纳入投资范围: 即找出充分代表或体现该投资 主题的公司 ,经过全方位的周密调查研究后建立主题投资组合。 (4)重复以上过程,不断的寻找、发现、研究新的主题投资机会。 2. 买入持有策略: 此种投资策略主要投资的对象为相对价值被低估的成长型股票, 通过 长期持有分享高成长性所带来的收益。具体应用 GARP (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 )选股 法 进行股票选择。 GARP 选 股法重视股票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既规避投资标的价格高企的风险,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63


又具备高速成长的优势。 应用 GARP 选股法 选择出的股票, 会有潜在的两个收益渠道: 没有 考虑成长潜力下,价值回归中的投资收 益;成长潜力释放带来的价值增长。 3. 逆向投资策略: 此种投资策略主要投资的对象为相对价值被低估的价值型股票, 待其 价值回归后沽出获利。主要通过以下两方面因素的考察来选取股票: (1)低市盈率或市净率 首 先 采 用 定量 工 具 定 期计 算 库 中 个股 的 市 盈 率和 市 净 率 ,找 出 市 盈 率或 市 净 率 较低 的 公 司 股 票 。 造成 股 票 市 盈率 ( 市 净 率) 较 低 可 能有 宏 观 、 微观 、 产 业 三个 方 面 的 原因 , 因 此 需 要进一步分析其基本面是否存在某些向好因素以支撑公司价值回归,并挖掘其投资机会。 (2)定性分析 然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选 出 股 票 的 “ 低 价 因 素 ” 进 行 合 理 分 析 , 从 中 找 到 基 本 面 素 质 较 好 , 股价可望在短时间内回归的公司。 (三)债券投资策略 1. 利率预测 债 券 投 资 策略 的 关 键 是对 未 来 利 率走 向 的 预 测, 并 及 时 调整 债 券 组 合使 其 保 持 对利 率 波 动的合理敏感性。 本基金将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 通过久期管理, 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 控 制 债 券 投资 风 险 。 尤其 是 在 预 期利 率 上 升 的时 候 , 严 格控 制 , 保 持债 券 投 资 组合 较 短 的 久 期,降低债券投资风险。 2. 收益曲线策略 收 益 曲 线 策略 是 以 对 收益 率 曲 线 形状 变 动 的 预期 为 依 据 建立 或 改 变 组合 头 寸 。 要运 用 收 益曲线策略,必须先确定收益曲线变动的类型以及各种变动对组合收益率变动 的影响。 3. 债券类别配置 (1)一、二级市场配置 随 着 国 债 发行 市 场 化 的增 强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将充 分 考 量 一级 、 二 级 市场 的 风 险 收益 , 并 拟订配置策略。 (2)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配置 就 目 前 而 言,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流 动性 不 如 交 易所 市 场 。 本基 金 将 在 均衡 流 动 性 和收 益 性 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两个市场的投资比例。 (3)债券品种配置 我 国 债 券 市场 目 前 发 展较 为 成 熟 且流 动 性 较 好的 是 国 债 与金 融 债 市 场, 这 将 是 本基 金 债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64


券 投 资 的 主要 品 种 ; 随着 未 来 企 业债 与 可 转 债市 场 的 发 展, 本 基 金 将在 控 制 投 资风 险 的 基 础 上合理增加其投资比重。 (四)权证投资策略 权 证 为 本 基金 辅 助 性 投资 工 具 , 投资 原 则 为 有利 于 基 金 资产 增 值 , 有利 于 加 强 基金 风 险 控制。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 五。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五 、 投 资 决策 依 据 和 决策 程 序 1. 决策依据 以 《基金法》 、 本基金合同、 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构建股票备选库, 对拟投资对 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指引下, 结 合 对 证 券 市场 、 上 市 公司 、 投 资 时机 的 分 析 ,拟 订 所 辖 基金 的 具 体 投资 计 划 , 包括 : 资 产 配 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 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 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交易室执 行。 (6)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金融工程小组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 进方案。 (8)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 防范、 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 尤其重点 关 注 基 金 投资 组 合 的 风险 状 况 ; 金融 工 程 小 组重 点 控 制 基金 投 资 组 合的 市 场 风 险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65


六 、 投 资 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6.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限 制 。 由 于 证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合 并 或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原 因导 致 的 投 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 业 绩 比较 基 准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66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75%* 新华富时 A600 指数+25%* 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全债指数 。 如 果 新 华 富 时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这 些 指 数 或 更 改 指 数 名 称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新华富时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 在新华富时指数体系中,新华富时 A600 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比较适合作为股 票 投 资 的 比较 基 准 ; 而 新 华 巴 克 莱资 本 中 国 全债 指 数 能 够较 好 的 反 映债 券 市 场 变动 的 全 貌 , 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八 、 风 险 收益 特 征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九 、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股 东权 利 的 处 理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十 、 基 金 的融 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经 理 的 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67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 规、 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二、 基金 投 资 组 合报 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及董 事 保 证 本报 告 所 载 资料 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重 大 遗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68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2 年 12 月 6 日 复 核 了 本 报告 中 的 财 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 和 投 资组 合 报 告 等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存 在 虚 假 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基金资产配置组合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3,705,053,066.29 42.21 其中:股票 3,705,053,066.29 42.21 2 固定收益投资 3,573,549,000.00 40.72 其中:债券 3,573,549,000.00 40.72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38,758,335.53 16.39 6 其他各项资产 59,507,490.39 0.68 7 合计 8,776,867,892.21 100.00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16,069,779.77 0.18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353,498,884.12 26.92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69


C0








食品 、饮料 1,161,290,328.60 13.29 C1








纺织 、服装、皮毛 533,152,099.54 6.10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塑胶、 塑料 255,088,578.71 2.92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属 12,778,637.41 0.15 C7








机械 、设备、仪表 290,488,759.96 3.32 C8








医药 、生物制品 100,700,479.90 1.15 C99








其他 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及 水的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569,553,315.93 6.52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4,160,524.50 0.05 G 信息技术业 45,789,687.60 0.52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468,181,256.32 5.36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150,189,930.54 1.72 K 社会服务业 97,609,687.51 1.12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3,705,053,066.29 42.39 (二) 期末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70


值比例(%) 1 002304 洋河股份 4,971,896 621,487,000.00 7.11 2 002029 七 匹 狼 15,778,924 328,201,619.20 3.75 3 002081 金 螳 螂 6,510,499 236,658,463.00 2.71 4 002154 报 喜 鸟 19,575,022 204,950,480.34 2.34 5 002310 东方园林 3,240,991 191,963,896.93 2.20 6 600199 金种子酒 8,997,198 191,640,317.40 2.19 7 600519 贵州茅台 753,970 185,325,826.00 2.12 8 000651 格力电器 7,460,107 159,497,087.66 1.82 9 000895 双汇发展 2,424,312 146,670,876.00 1.68 10 002375 亚厦股份 5,581,424 140,930,956.00 1.61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30,519,000.00 0.35 3 金融债券 3,543,030,000.00 40.5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543,030,000.00 40.5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573,549,000.00 40.88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71


产净值比 例(%) 1 120309 12进出09 5,500,000 543,620,000.00 6.22 2 120408 12农发08 3,000,000 300,060,000.00 3.43 3 120412 12农发12 3,000,000 293,730,000.00 3.36 4 120402 12农发02 2,400,000 240,072,000.00 2.75 5 120307 12进出07 2,300,000 226,366,000.00 2.59 ( 六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持有的每只股票的价值均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本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4. 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150,596.4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5,990,100.32 5 应收申购款 366,793.5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72


8 其他 - 9 合计 59,507,490.39 5.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换期的可转换债券。 6.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情况 说明 1 002029 七匹狼 41,600,000.00 0.48 非公开 发行流 通受限 2 002081 金螳螂 79,020,000.00 0.90 非公开 发行流 通受限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7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1. 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 较表 2.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比较图 注: (1 )业 绩比较基准:75%* 新华 富时 A600 指数+25%* 新 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全债指数 (2 )本基金 图示时间段为2006 年5 月16日至2012 年9 月30 日。 阶 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4) (1)-(3) (2)-(4) 2006.05.17-2006.12.31 45.61% 0.0090 38.00% 0.0111 7.61% -0.0021 2007.01.01-2007.12.31 144.03% 0.0204 117.09% 0.0173 26.94% 0.0031 2008.01.01-2008.12.31 -53.27% 0.0211 -46.58% 0.0229 -6.69% -0.0018 2009.01.01-2009.12.31 70.75% 0.0181 72.50% 0.0153 -1.75% 0.0028 2010.01.01-2010.12.31 18.37% 1.32% -4.73% 1.17% 23.10% 0.15% 2011.01.01-2011.12.31 -24.41% 1.13% -19.52% 0.98% -4.89% 0.15% 2012.01.01-2012.09.30 5.49% 1.09% -0.86% 0.98% 6.35% 0.11% 2006.05.17-2012.9.30 167.61% 1.61% 60.56% 1.51% 107.05% 0.10%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7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值 是 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资产等。 二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以 基金 托 管 人 的名 义 开 立 资金 结 算 账 户和 托 管 专 户用 于 基 金 的资 金 结 算 业务 , 并 以基金托 管人和“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 广发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 的 基 金 专 用账 户 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代理 人 和 基 金注 册 与 过 户登 记 人 自 有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75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独 立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销 售 代理 人 的 财 产, 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不得 将 基 金 财产 归 入 其 固有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的 管 理 、 运用 或 其 他 情形 而 取 得 的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注 册 登记 人 和 基 金销 售 代 理 人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本 基 金 财 产行 使 请 求 冻结 、 扣 押 或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 互抵 消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 估 值 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 估 值 日和 定 价 时 点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 、 估 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其 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 盘价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76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非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就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对 外 予 以 公 布。 四 、 估 值 对象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77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 、 估 值 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完 成 估值 后 , 将 估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章 以 书 面 形式 传 真 至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估 值 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确认 和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基金估值出现 影 响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立 即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损 失 进 一 步 扩大;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因 基 金估 值 错 误 给投 资 者 造 成损 失 的 , 应先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对 不 应 由 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注 册 与 过户 登 记 人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者 自身 的 过 错 造成 差 错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的 , 过 错 的责 任 人 应 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力 原 因 造 成投 资 者 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理 或 造 成 其他 差 错 , 因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当 事 人 承 担赔 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 由差 错 责 任 方承 担 ; 若 差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的 时 间 进 行更 正 而 未 更正 , 则 其 应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 方应 对 更 正 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78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 不全 部 返 还 不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 人 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基 金 资 产 损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基 金 管 理 人和 托 管 人 之外 的 第 三 方造 成 基 金 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向 出现 过 错 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索 , 并 有 权要 求 其 赔 偿或 补 偿 由 此发 生 的 费 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79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 基 金 收益 的 构 成 基 金 收 益 包括 : 基 金 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券 利 息 、 票据 投 资 收 益、 买 卖 证 券差 价 、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 基 金 净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 分 配 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六次, 分配比例 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 6.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80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 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中 发生 的 费 用 红 利 分 配 时所 发 生 的 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行 承 担 。 当投 资 者 的 现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额 , 不 足 于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 时 ,基 金 注 册 登记 人 可 将 投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登 记 日 除 权后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 红 利 再投 资 的 计 算方 法 , 依 照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81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后 于 次月 首 日 起 两个 工 作 日 内从 基 金 资 产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若 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后 于 次月 首 日 起 两个 工 作 日 内从 基 金 资 产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若 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销 售 服 务 费主 要 用 于 支付 销 售 机 构佣 金 、 以 及基 金 管 理 人的 基 金 行 销广 告 费 、 促销 活 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由 于 相 关 法律 法 规 未 正式 颁 布 , 本基 金 暂 时 不收 取 销 售 服务 费 。 若 相关 法 律 法 规允 许 本 类 型 基 金 提取 销 售 服 务费 或 者 增 加销 售 服 务 费作 为 投 资 者可 以 选 择 的收 费 方 式 ,则 本 基 金 可 以 提 取 销 售服 务 费 , 在相 关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费率 范 围 内 ,与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并 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收 取 。 基金 管 理 人 依据 本 基 金 合同 及 届 时 有效 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公 告收 取 基 金 销售 服 务 费 或 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F÷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F 为销售服务费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提取方式或者其他事项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82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本 基 金不 列 入 基 金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 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基 金 管理 费 和 基 金托 管 费 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 管费率、 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 基 金 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 基 金 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帐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计报表;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83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 基 金 年度 审 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 ( 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披 露 基 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 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应 予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84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披 露 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文 本 的 ,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一 、 公 开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 披露 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服 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同 时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其经营所在地的证监局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结 果 编 制 基金 募 集 情 况公 告 , 并 在募 集 期 结 束的 次 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在开 始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申 购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至 少每 周 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85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上 载 明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人 能 够在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查阅 或 者 复 制 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 金年 度 报 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按 照 规 定在 公 开 披 露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或 者 本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中国 证 监 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大 事 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86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人 员 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 过百 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同 存 续 期 限内 , 任 何 公共 媒 体 中 出现 的 或 者 在市 场 上 流 传的 消 息 可 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知 悉 后 应 当立 即 对 该 消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87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 报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构 核 准 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本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事 项 不 依法 履 行 信 息披 露 义 务 的, 召 集 人 应当 履 行 相 关信 息 披 露 义 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 信 息 披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 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 露内 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 基金 定 期 报 告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书 等 公 开 披露 的 相 关 基金 信 息 进 行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 文 件 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指 定 报 刊 和网 站 上 披 露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 据 需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共 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披露 信 息 , 并且 在 不 同 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 机构 ,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 、 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公 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发 售 机构 的 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备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住所 , 供 公 众查 阅 、 复制。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8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 、 投 资 于本 基 金 的 主要 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格 受 到 经 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 响, 导 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 着 债 券 的价 格 和 收 益率 , 影 响 着企 业 的 融 资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于 债 券 , 其收 益 水 平 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 场 前 景 、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 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 的盈 利 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 或者 能 够 用 于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 资 收 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 , 这 与 利率 上 升 所 带来 的 价 格 风险 ( 即 利 率风 险 ) 互 为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 下降 时 , 基 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 管理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由 于 基金 投 资 策 略、 人 为 因 素、 管 理 系 统设 置 不 当 造成 操 作 失 误或 公 司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89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 流动性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金 交 易 过 程中 , 可 能 会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巨 额 赎 回 可能 会 产 生 基金 仓 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 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或 运 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家 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类型; (2)本基金应用多种策略进行股票投资,存在应用策略不当的风险; (3)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 (4)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5)其他风险。 7.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 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90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 基 金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 基 金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91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 、 清 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清 算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 由 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 、 基 金 清算 后 剩 余 财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 基 金 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公告 ; 清 算 过程 中 的 有 关重 大 事 项 须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 、 基 金 清算 账 册 及 文件 的 保 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92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3) 依照 《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 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 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国 家 有 关 法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93


(12) 除《基金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依 照 法 律 法规 为 基 金 的利 益 对 被 投资 公 司 行 使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利益 行 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 《基金合同》 、 基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 》 等法 律 文 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 定 计 算并 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额 申 购 、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94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 随时 查 阅 到 与基 金 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和 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 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 人 违 反基 金 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3)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全 部 募 集 费用 , 将 已 募集 资 金 并 加计 银 行 同 期活 期 存 款 利息 ( 税 后 )在 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95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 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 以及 不 同 的 基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的 基 金 分 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金 之 间 在 名册 登 记 、 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96


(10 ) 对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 告 、 中 期和 年 度 基 金报 告 出 具 意见 , 说 明 基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是 否 严 格 按照 《 基 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按有 关规定,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合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 银行 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反 《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应 承 担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 监 督基 金 管 理 人按 法 律 法 规和 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 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 因 违反 《 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 授 权代 表 共 同 组成 。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97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 金 份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涉 及本 基 金 的 同一 事 项 书 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提 出 提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召 集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98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配 合 , 不得 阻 碍 、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 , 并 在 会议 通 知 中 说明 本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所 采 取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方 式 由 会 议召 集 人 确 定, 但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必 须 以 现 场开 会 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 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出 席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现 场开 会 同 时 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99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 证 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 法 律 法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即 视 为 有 效的 表 决 , 表决 意 见 模 糊不 清 或 相 互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关 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 大 事项 , 如 《 基金 合 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 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00


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 。也 可 以 在 会议 通 知 发 出后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 临时 提 案 , 临时 提 案 应 当 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原 有 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交 的 临 时 提案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 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范 围 的 , 应提 交 大 会 审议 ; 对 于 不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 如 果召 集 人 决 定不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案 提 交 大 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 并 表 决 ,需 征 得 原 提案 人 同 意 ;原 提 案 人 不同 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人 可 以 就 程序 性 问 题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 ,或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通过 , 就 同 一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规 定 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 , 则通过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方式,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公 告 会 议 通知 时 应 当 同时 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的 表 决 截 止日 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01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时 , 提 交 符合 会 议 通 知中 规 定 的 确认 投 资 者 身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投 资 者 , 符合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书 面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 应 当计 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 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 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 后 立 即 对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清 点 。 监 票人 应 当 进 行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 点 以一 次 为 限 。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02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派 代表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 基 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四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同 》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 应提 交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根 据 该 会 当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的 地 点 在 北京 , 仲 裁 裁决 是 终 局 性的 并 对 各 方当 事 人 具 有约 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仲 裁裁决确定,仲裁裁决未明确的由 仲裁裁决确定,仲裁裁决未明确的由 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人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者 在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办公 场 所 和 营业 场 所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03


查 阅 ; 投 资者 也 可 按 工本 费 购 买 《基 金 合 同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但 内容 应 以 本 基金 合 同 正 本 为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4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21-33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 营 范 围 :从 事 募 集 、管 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业 务,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允 许或 相 关 监 管机 关 批 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联系人: 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 决 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04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理业务 ; 代 理 政 策性 银 行 、 外国 政 府 和 国际 金 融 机 构贷 款 业 务 ;保 管 箱 服 务;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企 业 年金 托 管 业 务; 企 业 年 金受 托 管 理 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 业 务 ;贷 款 承 诺 ;企 业 、 个 人财 务 顾 问 服务 ; 组 织 或参 加 银 团 贷款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 及 进 口 代收 ; 外 汇 票据 承 兑 和 贴现 ; 外 汇 借款 ; 外 汇 担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 代 理买 卖 股 票 以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 券 ; 自营 、 代 客 外汇 买 卖 ; 外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卡 业 务 ; 电话 银 行 、 网上 银 行 、 手机 银 行 业 务; 办 理 结 汇、 售 汇 业 务; 经 国 务 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与 基 金管 理 人 之 间的 业 务 监 督与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国债、金融债、公 司债(含可转换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央银行票据和其它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 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权证及其它金融工具。股票投资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优选出 投资价值较高的公司股票。具体的投资策略包括主题投资策略、买入持有策略和逆向投资策 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① 股票组合投资比例:30~95% ; ② 债券组合投资比例:0~65% ; ③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大于等于 5% ;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05


基 金 托 管 人对 上 述 投 资资 产 配 置 比例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本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满 六个 月 开 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② 本 基 金 与由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 共同 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 不 得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③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④ 基 金 财 产参 与 股 票 发行 申 购 , 本基 金 所 申 报的 金 额 不 得超 过 本 基 金的 总 资 产 ,所 申 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⑤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⑥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⑦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⑧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⑨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对上 述 比 例 限制 另 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 市场 波 动 、 上市 公 司 合 并或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原 因 导 致的 投 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 投 资 资 产配 置 比 例 外,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的投 资 比 例 的监 督 和 检 查自 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06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 供 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系 的 股 东 或与 本 机 构 有其 他 重 大 利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 单 及 其更 新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关 联 交 易 名单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全 面 性 。 基金 管 理 人 有责 任 保 管 真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交 易 名 单 ,并 负 责 及 时更 新 该 名 单。 名 单 变 更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发送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 , 基金 管 理 人 仍违 规 进 行 关联 交 易 , 并造 成 基 金 资产 损 失 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时 提 醒 并 协助 基 金 管 理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金 托 管 人 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止 关 联 交 易发 生 时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对 于 交 易 所场 内 已 成 交的 关 联 交 易,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法 阻 止该 关 联 交 易的 发 生 , 只 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 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法 律 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银 行 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的 风 险 控 制原 则 在 该 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 交 易结 算 方 式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 券 及 回 购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进 行 更新 , 名 单 中增 加 或 减 少银 行 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时须 向 基 金 托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07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 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 人 收 到 基金 托 管 人 书面 确 认 后 ,被 确 认 调 整的 名 单 开 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 效 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不 在 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 醒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执 行 交易 并 造 成 基金 资 产 损 失的 , 基 金 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 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用 风 险 控 制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 理人 与 交 易 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 资 信 风 险 引起 的 损 失 先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 其后 有 权 要 求相 关 责 任 人进 行 赔 偿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中 严 格 遵 循了 上 述 监 督流 程 , 则 对于 由 于 交 易对 手 资 信 风险 引 起 的 损 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 件 的 所 有 存款 银 行 的 名单 , 并 及 时提 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据 以 对 基 金投 资 银 行 存 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和举证。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纠 正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 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08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必 须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 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托管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职 责 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查 事 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 账户 、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管 理人 指 令 办 理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 披露 和 监 督 基金 投 资 运 作 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 金 托管 人 擅 自 挪用 基 金 财 产、 未 对 基 金财 产 实 行 分账 管 理 、 未执 行 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 托 管 协 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限期 纠 正 , 基 金托管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确认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 改正 , 并 予 协助 配 合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和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应 积 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管 理 人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财产 保 管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09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 当 事 人 确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托 管人 , 到 账 日基 金 财 产 没有 到 达 托 管人 处 的 , 托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 失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负 责向 有 关 当 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售 机 构 按 销售 与 服 务 代理 协 议 的 约定 , 将 认 购资 金 划 入 基金 管 理 人 在具 有 托 管资格的 商业 银 行 开 设的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认 购专 户 。 该 帐户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募 集 期 满 ,募 集 的 基 金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 金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人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等有 关 规 定 后,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 券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有 效 。 验 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将募 集 到 的 全部 资 金 存 入基 金 托 管 人为 基 金 开 立 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期 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基金 合 同 生 效的 条 件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退 款 事 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 资 产 托 管专 户 是 指 基金 托 管 人 在集 中 托 管 模式 下 , 代 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与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进 行 一 级结 算 的 专 用账 户 。 该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 理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10


资 产 托 管 专户 的 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 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 金 的任 何 银 行 账户 进 行 本 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户 的 管 理 应符 合 《 银 行账 户 管 理 办法 》 、 《 现 金管 理 条 例 》 、 《 中 国 人 民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关 规 定 》 、 《关 于 大 额 现金 支 付 管 理的 通 知 》 、 《支 付 结 算 办法 》 以 及 银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公 司 上 海分 公 司 /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 场 的 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 进 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以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债 券 托 管 自营 账 户 , 并由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基 金的 债 券 的 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议 订 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被 允 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 资 业 务 时, 如 果 涉 及相 关 账 户 的开 设 和 使 用,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协 助 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11


基 金 财 产 投资 的 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放 于 托 管 银行 的 保 管 库; 其 中 实 物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或 票据 营 业 中 心的 代 保 管 库。 实 物 证 券的 购 买 和 转让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 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件 分 别 应 由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方 持 有 两 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 持 有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与 复 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 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 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 理 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 并以加密传 真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 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和 基金 会 计 核 算的 义 务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担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本 基 金 的 会计 责 任 方 是基 金 管 理 人,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讨 论 后 ,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12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估 值 日 无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以 最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 确 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D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 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 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 票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非 公开 发 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 有 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13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就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对 外 予 以 公 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注 册 登 记机 构 、 或 代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资 者 自 身 的过 错 造 成 差错 , 导 致 其他 当 事 人 遭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人 应 当 对 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力 原 因 造 成投 资 者 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理 或 造 成 其他 差 错 , 因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当 事 人 承 担赔 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 由差 错 责 任 方承 担 ; 若 差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的 时 间 进 行更 正 而 未 更正 , 则 其 应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 方应 对 更 正 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14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 不全 部 返 还 不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 人 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基 金 资 产 损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基 金 管 理 人和 托 管 人 之外 的 第 三 方造 成 基 金 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向 出现 过 错 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索 , 并 有 权要 求 其 赔 偿或 补 偿 由 此发 生 的 费 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15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应 按 照 相 关各 方 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地 设 置 、 登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全 套账 册 , 对 相关 各 方 各 自 的账册定期 进 行 核 对 ,互 相 监 督 ,以 保 证 基 金资 产 的 安 全。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相 关 各 方 的账 目 存 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必须 及 时 查 明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相 关 各 方 平行 登 录 的 账册 记 录 完 全相 符 。 若 当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查 找 到 错 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表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 编制 。 月 度 报表 的 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并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说 明 书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媒 体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在每 个 季 度 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月 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对 报 表 加 盖公 章 后 , 以加 密 传 真 方式 将 有 关 报表 提 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季 度报 告 完 成 当日 , 将 有 关报 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收 到 后 7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年 度报 告 完 成 当日 , 将 有 关报 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 基 金 托 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复 核 过 程中 , 发 现 相关 各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以 相 关 各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准 。 核 对 无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 人 提供 的 报 告 上加 盖 业 务 印鉴 , 相 关 各方 各 自 留 存一 份。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不 能 于 应当 发 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 就相 关 报 表 达成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按 照 其 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16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对 财 务 会计 报 告 、 半年 报 告 或 年度 报 告 复 核完 毕 后 , 需盖 章 确 认 或出 具 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登 记 与保 管 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须分 别 妥 善 保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 包 括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由 注 册 登 记 人编 制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审核 并 提 交 基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 要 求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任 意 一 个 交易 日 或 全 部交 易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应 于 下 月 前十 个 工 作 日内 提 交 ;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 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以 电 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并 定 期 刻 成光 盘 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 , 并 应 遵守 保 密 义 务。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由 于自 身 原 因 无法 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 议 处理 相 关 各 方 当事 人 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产 生 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 关的 一 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 会当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仲裁裁决确定, 仲裁裁决未明确的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 协议 的 修 改 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17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18


6.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清 算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 由 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持 有 人注 册 登 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 ,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供 注 册登 记 服 务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系 统 及 通 讯系 统 , 准 确、 及 时 地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办 理 基金 账 户 业务 、基金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 持 有 人交 易 记 录 查询 及 邮 寄 服务 1 、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 登 记 机构 保 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上 列 明的 所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基 金 投 资记 录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 +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 务 中心 查 询 基 金交 易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直 销 机 构 网点 应 根 据 在直 销 机 构 网点 进 行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要求 打 印 成 交确 认 单 。 基金 销 售 代 理 人 应 根 据 在代 销 网 点 进行 交 易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 、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19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 账 单 。 定期 对 账 单 分为 季 度 对 账单 及 年 度 对账 单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在每 季 度 结 束后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并 定制 季 度 对 账单 服 务 的 投资 者 提 供 季度 对 账 单 ;每 年 结 束 后向 所 有 本 年度 末 持 有 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 定制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如 预 留 电 子邮 件 地 址 ,可 订 制 电 子邮 件 服 务 , 内 容 包括 基 金 净 值播 报 、 交 易确 认 及 相 关基 金 资 讯 信息 等 ; 如 预留 手 机 号 码, 可 订 制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内 容 包 括基 金 净 值 播报 、 交 易 确认 等 。 已 开立 本 公 司 基金 账 户 未 预留 相 关 资 料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到销 售 网 点 或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客 户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叫 中 心 和 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 变更。 四、 信 息 查询 基 金 管 理 人为 每 个 基 金账 户 提 供 一个 基 金 账 户查 询 密 码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凭基 金 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查询客户 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 修 改 通 信地 址 、 电 话、 电 子 邮 件等 信 息 ; 另外 还 可 登 录本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查 询基 金 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信息。 五、 投 诉 受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 网站 在 线 客 服、 呼 叫 中 心人 工 坐 席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传 真 等 渠 道对 基 金 管 理人 和 代 销 机构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 进行投诉。 六、 服 务 联系 方 式


1.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20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2 月 1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2 年 2 月 13 日 起通过大连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聚富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稳 健 增 长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广 发聚 丰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策略 优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大 盘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 发亚太( 除 日 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小 板 300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标 普全 球 农 业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广发 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 、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 年2 月 2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 公 告 , 本公 司 决 定 对使 用 中 国 工商 银 行 借 记卡 通 过 本 公司 网 上 直 销系 统 投 资 (含 定 期 定 额 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实行费率优惠。 3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3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 公 告 , 决定 通 过 天 风证 券 代 理 销售 以 下 基 金: 广 发 聚 富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稳 健 增 长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货 币市 场 基 金 、广 发 聚 丰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大 盘 成长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核 心精 选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内 需 增长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亚 太(除日本) 精选 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和广发聚财信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21


4 、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 年3 月 2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决定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起调整旗下 以下基金的网上直销业务申购起点金额和最低 持有份额 :广 发 聚 富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稳 健 增 长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发货币市 场基金 、 广发 聚 丰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策 略 优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大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核 心 精选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增 强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亚 太( 除日 本) 精 选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行 业 领先 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 、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 年3 月 2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2 年 3 月 23 日 起通过江南农商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稳 健 增 长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货 币 市场 基 金 、 广发 聚 丰 股 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策 略 优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大 盘 成 长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广 发 聚 瑞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内 需 增 长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亚太( 除日 本) 精 选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行 业 领先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小板 300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标 普全 球 农 业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广发 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6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 公 告 , 决定 通 过 东 莞证 券 代 理 销售 以 下 基 金并 参 加 费 率优 惠 活 动 :广 发 聚 富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发 稳 健 增 长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货 币 市场 基 金 、 广发 聚 丰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策 略 优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大 盘 成 长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核 心 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亚太( 除日 本)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联 接 基 金 、广 发 标 普 全球 农 业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制造 业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广 发 中 证 5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7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22


布公告, 决定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本公司旗下以下基金 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广 发 聚 丰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策 略 优 选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大 盘 成长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 瑞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内 需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除日本) 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联 接基 金 、 广 发标 普 全 球 农业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制 造 业精 选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8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4 月 2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决定自 2012 年 5 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继续对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申 购 本 公 司 旗下 以 下 基 金的 投 资 者 实行 阶 段 性 申购 费 率 ( 只限 前 端 申 购模 式 ) 优 惠: 广 发 聚 瑞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富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稳 健 增 长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丰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策 略 优 选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大 盘 成长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 需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除 日 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行 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 发 标 普 全 球农 业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制 造业 精 选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小 盘 成 长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9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4 月 2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2 年 4 月 27 日 起通过包商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稳 健 增 长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广 发聚 丰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策略 优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大 盘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核心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聚 瑞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内 需 增 长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发 亚太( 除日本)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10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6 月 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决定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 本公司旗下以下基金参加华融证券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指数基金、广发聚富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23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稳健 增 长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聚 丰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大 盘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核 心 精 选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除 日 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标普 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6 月 14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决定从 2012 年 6 月 14 日起,旗下以下部分基金在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出定 期 定 额 投 资业 务 : 广 发聚 富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稳健 增 长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A 、 广发 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策 略 优选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大 盘成 长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核心 精 选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 瑞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除 日 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6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决定从 2012 年 6 月 14 日起,旗下以下部分基金在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推出定 期 定 额 投 资业 务 : 广 发 聚 富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稳健 增 长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货币市场基金 A 、广 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大 盘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核 心 精 选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增 强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除日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广 发 聚 财 信 用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8 月 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决定自 8 月 1 日起将深圳市 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改聘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14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决定自 2012 年 8 月 13 日起通过上海长量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24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稳 健 增 长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广 发聚 丰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策略 优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大 盘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 基 金 、 广发 聚 瑞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内 需 增 长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亚太( 除日本)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 、 广发 标 普 全 球农 业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制 造 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 15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8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2 年 8 月 24 日 起通过吴江农 商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聚富 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稳 健 增长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货 币市 场 基 金 、广发聚丰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 发 核 心 精选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增 强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瑞 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 广 发 内 需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除 日 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行 业 领 先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标 普 全球 农 业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发制 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6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决定于 2012 年 9 月 1 日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对使用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通过本公 司网上直销系统投资(含定期定额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实行费率优惠。 17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9 月 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决定自 2012 年 9 月 3 日起, 对通过上海长量基金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购) 本公司旗 下 部 分 基 金的 投 资 者 实行 申 购 ( 含定 期 定 额 申购 ) 费 率 (只 限 前 端 申购 模 式 ) 优惠 : 广发小 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稳 健 增 长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丰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大 盘 成长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核 心精 选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除日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 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25


18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9 月 5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决定自 2012 年 9 月 5 日起 2014 年 7 月 31 日, 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天证券的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以下简称 “基金定投” )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 广 发 稳健 增 长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聚 丰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策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大 盘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核 心 精 选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除 日 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财 信 用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A 。 19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9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决定自 2012 年 9 月 27 日起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止,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河 北 银 行 的 基金 申 购 费 率优 惠 活 动 :广 发 聚 富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稳 健 增 长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 、广 发 聚 丰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策 略 优 选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发大盘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内需增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亚太( 除 日本)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小 板 300 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标 普全 球 农 业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聚 财 信 用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0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10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2 年 10 月 23 日起通过平安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聚富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稳 健 增 长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广 发 聚 丰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 策 略 优 选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大 盘 成长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祥保 本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1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2 年 10 月 26 日起通过杭州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聚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A 、广发货币市 场基金 B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1 号) 126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除 日 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制 造 业 精 选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聚 财 信用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A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B 、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纳斯达 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第 二 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及 其更 新 版 存 放在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办 公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 二 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