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国鑫: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 金通 用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已过 期 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尊敬的投资者: 自 2007 年8 月 1 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 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 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 定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 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 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 息。 ……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 客户没有在 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 根据此项规定,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 提请投资 者注意: 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到开立基金账 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特别提示: 《中华人 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 2013 年1 月 1 日停止使用。 如有疑问,请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0-2000-18 或登录我公司网站 http://www.g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