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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双月利A(110052)

易方达双月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二年 十二 月


1 易 方达 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重要提 示 1、本基金根据 2012 年 11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易 方达 双月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 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 】1453 号) 和 2012 年 12 月 18 日《关 于易方达双月利理财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时间 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2]1135 号) 的核准,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 书》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 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3、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 其价格受市场波动等 因素 影响而波 动。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 敬 请 认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全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或申 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 包括: 因 政 治 、 经 济、 投资 者 心 理 与 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对 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市 场风险;个别金 融 工具 特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险;大量赎 回 或在特殊市场情况下( 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 况下,会普遍存在债券品 种交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管理风险; 因债券 发行主体、 票 据 发 行主 体 、存款银行信 用 状 况恶 化而 可 能 产 生 的 到 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 每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赎 回 基 金份 额 的风险; 运作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未赎回或赎回 失败 ,到期的基金份额自 动进 入下一运作期 风险;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 际持有时间长度变化 的风 险;基金份额升级导 致基 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失败的风险等。 投 资 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 募 说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 4、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与 债券,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 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 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及《基 金合同》 。 5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 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 益。


2 目





录 一、 绪


言.......................................................... 3 二 、释


义 ......................................................... 4 三 、基 金管理 人 ..................................................... 8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6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0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类 ................................................ 22 七 、基 金的募 集安 排 ................................................ 24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28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 29 十 、基 金转换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36 十 一、 基金的 转托 管、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与解 冻 ........................ 37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 38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 45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46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51 十 六、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53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6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7 十 九、 风险揭 示 .................................................... 61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4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66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80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93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4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95 二十六、备查文件 ................................................... 96


3 一、 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第5号< 招 募说 明 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 《易 方 达月月 利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等编 写。 基 金管理 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 书不存 在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4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易方 达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 指 《 易方 达双 月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易 方达 双月 利理 财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易 方达 双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易方 达双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8.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 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并在 2012 年6 月19 日发 布修 订后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 者: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现 实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于 中国 境内证 5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 代销机 构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 合《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网点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注册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 记、存 管、过 户、清 算和 结算业 务,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 注册登记 机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 的注册 登记机 构为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 接 受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 基金账户 :指注 册登记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 其持有 的、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 投资人 通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金募集 期: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 运作期起 始日: 对于每份 认购份 额的第 一个运 作期 起始日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日;对 于每份 申购 份额 的第 一个 运作期 起始 日 , 指 该基 金 份额申 购确 认日 ; 对于 上 一运作 期到 期日 未赎回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下一运 作期 起始 日 , 指 该基 金份额 上一 运作 期到 期日 后的下 一工 作 日 35. 运 作期 到期 日: 对 于每 份基金 份额 ,第 一个 运作 期到期 日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对认 购 份额而 言 , 下 同) 或基 金份 额申购 申请 日( 对 申购 份额 而言 , 下 同) 对应 的次 二个 月的月 度对 日 6 (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或 次二个 月无 该对 应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 第 二 个运作 期到 期 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日对应的次四个月的月 度对日( 如 该对应日为非 工 作日或 次四 个月 无该 对应 日,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以此 类推 36. 月 度对日 :指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对认 购份额而 言,下 同) 或基金 份额申购 申请日(对申 购份额而言, 下同) 在后 续日历月中的对 应日期,若 该日为非工作 日或 该日历月实际不存 在 对应日 期的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作 日 37.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9.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40.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41.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2.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申购:指 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赎回:指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说 明书 规 定的 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5.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7.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指投 资人通 过有关 销售机 构提 出申请 ,约定 每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8.巨 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9.元 :指 人民 币元 50. 基金利润 :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他 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余 额。 51.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7 53.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的 过程 54. 摊余成本 法:指 估值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 示,按 照票 面利率 或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55.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指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的日 收益 56.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以 最近七 个自 然日( 含节 假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折算出 的 年收益 率 57.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8. 不可抗力 :指基 金合同当 事人无 法预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且 在基金 合同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 使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事 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 害、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 府征用 、 没收 、 恐怖袭 击 、 传 染病 传播 、 法律法 规变 化 、 突 发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券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8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基本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陈 晓梅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1、 董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 叶俊英 先生 , 经济 学博士 , 董 事长 。 曾 任中 国南 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 科长、 科长, 广东 省烟 草专 卖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 广 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公司董 事 、 副 总裁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兼总裁 、 副董 事长 兼总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总裁 。 曾 任广 发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基金经 理 , 基 金投 资理 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 资产 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员兼 监察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理 兼市 场部 总经 理、 公司副 总裁 、 常务 副总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 9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兼 任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秦力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 理 、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 。 现 任广 发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 常 务副 总 经理 , 兼 任广 发信 德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邓斌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董事 。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托 投资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副经 理、 广东 粤 财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信托 管理一 部总 经理 、 广东 粤 财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广 东粤 财投 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现 任广 东粤 财投 资控 股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兼 任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杨力先 生 ,EMBA , 董 事 。 曾 任美 的集 团空 调事 业 部技术 主管 、 企划 经理 , 佛山顺 德百 年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 美 的空 调深 圳营 销中 心 区域经 理 , 佛 山顺 德创 佳 电器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 总经 理, 长 虹空 调广 州营销 中心 营销 总监 , 广 东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战略 总监 、 董事、 副总 裁。 现任 盈峰 投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首 席战 略官 。 谢亮先 生,EMBA , 董事 。曾任 53011 、53061 部 队财务 部门 助理 员, 广州 军区生 产管 理部财 务部 门助 理员 、处 长,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计 划财务 部部 长 。 现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谢石松 先生 , 法学 博士 , 独立董 事 。 现 任中 山大 学 法学院 教授 、 国际 法研 究 所所长 , 兼 任中国 国际 私法 学会 副会 长, 武汉 大学 法学 院、 西 北政法 大学 兼职 教授 ,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 咨询委 员会 成员 ,上 海、 广州、 深圳 、厦 门、 珠海 、佛山 、肇 庆 、 惠州等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 王化成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教 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 经济 学硕士 , 独 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 中共 广东省 韶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京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教授 、 金 融系 主任 兼教 授及博 士生导 师 。 现 任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陈国祥 先生 , 经济 学硕士 , 监 事会 主席 。 曾 任交 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 部总 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市场拓 展部 总经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济 学硕士 , 监 事。 曾任 华南 师范 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 现 任广 州 国际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广州 市广 永国 有 资产经 营有 限公 司党支 部书 记 、 董 事长 兼总 裁,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 兼 ) 、 广 州银 行副 董事长 ( 兼 ) 。 廖智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 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10 部总经 理。 张 优造先生 ,MBA ,常 务副 总裁。曾 任南方证 券交易 中心业务 发展部经 理,广 东证券 公司发 行上 市部 经理 、 深 圳证券 业务 部总 经理 、 基 金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 香港 ) 有 限 公司董 事。 肖坚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副总裁 。 曾任 广东 粤财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 香港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粤信( 香港) 投资 有限 公司 业务 部副 经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研 究部 总经 理兼 任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兼任 基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裁 助理兼 专户投 资总 监 、 专 户首席 投资官 、 基金 科 翔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策 略 成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二 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投资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陈志民 先生 , 法学 硕士 、 公共管 理硕 士 , 副 总裁 。 曾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信托 部经 理助理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 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 主管研 究 )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机 构 理财部 总经 理 、 基 金投 资 部总经 理 、 总 裁 助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兼任 基金 投 资总监 及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兼 任基金 投资 总监 、 基金首 席投资 官 、 基 金科 翔基金 经理 、 基 金科 瑞基 金经理 、 基 金科 汇基 金 经理 、 易 方达 积极 成长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机 构理财 部投 资经 理 。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 交 易部 经理 、 研 发 部经理 、 证券 总部 研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 金科 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 华东 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 场部 总 经理助 理兼 华东 区大区销售经理及南京 分 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 司 总经理兼南京分公司及 成 都分公司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兼上 海分 公 司和南 京分 公司 以及 成都 分公司 的总 经理 、 市场 总 监兼上 海分 公司 和南京 分公 司以 及成 都分 公司的 总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司 副总裁 。 张南女 士 , 经 济学 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督察 长 兼监察 部总 经理 。 现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2、 基金 经理 石大怿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曾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交 易管 理部 交易 员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集 中交 易室 债券交 易员 、 固定 收益 部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 任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自 2012 年 11 月 26 日 起任职 )。


11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刘 晓艳 女士 、肖 坚先生 、陈 志民 先生 、马 骏先生 。 刘晓艳 女士 ,同 上。 肖坚先 生, 同上 。 陈志民 先生 ,同 上。 马骏先 生,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士(EMBA) 。曾 任君安 证券有 限公 司营 业 部职员 , 深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 司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 广 发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 总经理 、固定收益 投资总 监、总 裁助理、基 金科讯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 现任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首 席 投 资 官 兼 任 易 方 达 资 产 管 理( 香港) 有 限 公 司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投资 者(RQFII) 业务负责 人。 4、 上述 人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收 益;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12 ( 四) 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1、本基金管 理 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行有 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 和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法 律法规 ,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 或 者承 担损 失; (5)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 议;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违 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8)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 规则 , 利 用对 敲 、 倒 仓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 扰 乱 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 发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 券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 中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 及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 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13 (3) 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 五)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 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 的合法 合规 性;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不 受侵 犯;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 展,维 护股 东权 益;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 职业操 守, 正直 诚信 ,廉 洁自律 ,勤 勉尽 责;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 声誉 。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则 (1) 全 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必 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 业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职员 ; (2) 审 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的 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 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 置的各 部门 、各 岗位 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 (4) 独 立 性原 则: 公司 根据业 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 内 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5) 有 效 性原 则: 各种 内部管 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 的 行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力 ; (6) 适 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应 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 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 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7) 成 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运用 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 ,力 争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 制度 14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 个层 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 个层 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 定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 循相 应 的程序 , 每 一 层面 的内 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济经 营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 大业 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 授权 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已 获授 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 对 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 立严 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重 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 并 及时进 行反馈 、 核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于 不同基 金 、 不 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 司通 过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度 、 合理的 15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整 、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 调 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 并 保证 监察 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 公 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 使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 违反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 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16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 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2、发 展概 况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 中国 建 设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之一 。 中国 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由原 中国建设银 行于2004 年9 月 分立而成立 ,承继 了原中 国建设银行 的 商 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票代 码:939) 于2005 年10 月27日 在香 港联合交易 所主板 上市, 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 行中首 家在海外公 开上市 的银行 。2006年9 月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家H 股公 司晋 身恒 生 指数。 2007 年9月25日 中国 建设银 行A股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 截至2011 年9月30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17,723.30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长8.90%。截 至2011 年9 月30 日止 九个 月 , 中国 建设 银行 实现 净利 润1,392.07 亿 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25.82% 。 年 化 平 均资 产 回报 率 为1.64% , 年 化加 权 平均 净 资产收 益 率 为24.82% 。 利 息净收 入2,230.10 亿 元, 较上年 同期 增长22.41% 。净利 差为2.56% ,净利 息收 益率为2.68% ,分 别较 上年 同期 提 高 0.21 和 0.23 个百 分 点。手 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687.92 亿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 长41.31% 。 中 国建设 银行在 中国内 地设 有1.3万余 个分支 机构,并 在香港 、新加 坡、法 兰克 福、约 17 翰内斯 堡 、 东 京、 首尔 、 纽约 、 胡 志明 市及 悉尼 设 有分行 , 在莫 斯科 、 台 北 设有代 表处 , 海 外机构 已覆 盖到 全球13 个 国家和 地区 , 基本 完成 在 全球主 要金 融中 心的 网络 布局 , 24 小时 不间断 服务 能力 和基 本服 务架构 已初 步形 成 。 中 国 建设银 行筹 建 、 设 立村 镇 银行33 家 , 拥 有 建行亚 洲 、 建 银国 际, 建 行伦敦 、 建信 基金 、 建 信 金融租 赁 、 建 信信 托、 建 信人寿 、 中德 住 房 储蓄 银行 等多 家子 公司 ,为客 户提 供一 体化 全面 金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 中国建设银 行得到市 场和 业界的支持 和广泛 认可。2011 年上 半年,中 国建设 银行主要 国际排名位 次持续 上升, 先后荣获国 内外知 名机构 授予的50 多个重 要奖项 。 中国建设银 行 在英国《银 行家》2011 年 “世界银行 品牌500 强” 中位列第10 ,较去 年上升3 位;在美 国 《财富 》 世界500 强中 排 名第108 位 , 较去 年上 升8 位。 中国 建设 银行 连续 第 三年获 得香 港 《亚洲 公司 治理 》 杂 志颁 发的 “ 亚洲 企业 管治 年度 大奖” , 先后 摘得 《 亚洲 金 融》 、 《财 资》 、 《欧洲 货币 》等 颁 发 的“ 中国最 佳银 行” 、“ 中国 国内最 佳银 行” 与“ 中国 最佳私 人银 行 ” 等奖项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下 设综 合制 度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产 托管处 、 QFII 托管处、 基金 核算 处 、 基 金清 算处 、 监督 稽核 处和投 资托 管团 队 、 涉 外 资产核 算团 队、 养老金 托管 服务 团队 、养 老金托 管市 场团 队、 上海 备份中 心 等 12 个职 能处 室 、团队 ,现 有 员工 130 余 人。 自 2008 年 以来中 国建 设银 行托 管业 务持续 通 过 SAS70 审 计, 并已经 成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杨新丰 ,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 副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 行江 苏省 分行 、 广 东省分 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总行会 计部 、 营运 管理 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 计结算 、 营运 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贷 经营部 、 公 司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18 ( 三) 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基本 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224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得 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2011 年, 中国 建设 银 行以总 分第 一的 成绩 被国 际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 2011 年 度“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并获和 讯 网 2011 年 中国 “ 最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奖。 ( 四) 托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 约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 置 , 封闭管 理 , 实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19 ( 五)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 ——基 金监督 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 并 定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 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 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 对 手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 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情 况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 作 监督 报告 ,对 各基 金投 资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 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发 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 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详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代 销机 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变 更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二)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 三) 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 务所 :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12 层


21 负责人 :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联系人 : 李 晓明 ( 四) 会计师事务 所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周刚





联系人 :许 建辉


22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分 类 ( 一) 基金份额分 类 本基金 分为 A 类和 B 类两 类基金 份额 ,两 类基 金份 额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用,分 别单 独设 置基 金代 码,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 告。 ( 二) 基金份额类 别的限制 投资者 可根 据认 购、 申购 限额规定 选 择不 同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份额类 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直销 中心 为5 万元)


1,000 万元 (但 已持 有本 基 金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可 以 适用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 限 额 人民币10 万 元) 追加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10万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份 1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份 1份 销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0.3%


0.01%


( 三) 基金份额的 升级 1、 本基金 开 通 A 类 基金 份 额升级 为 B 类 基金 份额 的 业务 , 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其基 金 账户中 持有 的 A 类、 B 类 基金份 额合 计达 到或 超 过 1,000 万份 时, 本基 金的 注 册登记 机构 将 该基金 账户 持有 的 A 类 基 金份额 全部 升级 为 B 类 基 金份额 。 2、 本基 金暂 不开 通 B 类 基 金份额 降级 为 A 类 基金 份 额的业 务, 今后 若开 通 B 类基金 份 额降级 为 A 类基金 份 额的 业务, 有关 降级 的业 务规 则详见 届时 发布 的有 关公 告及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


23 3、 投 资者 在提 交认/ 申 购等 交易申 请时 , 应正 确填 写 基金份 额的 代码(A 类、 B 类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代 码不 同) , 否则 , 因 错误 填写 基金 代码 所 造成的 认/ 申 购等 交易 申请 无效的 后果 由 投资 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认/ 申 购申请确认 成交后,实际 获得的基金 份额类别以本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根 据上 述规 则确 认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为 准。 需 特别提 示的 是, 由于 存在 上 述升级 规则 , 投 资 者 实 际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可 能 与 其 在 提 交 认/ 申 购 申 请 时 填 写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不 一 致,请 投资 者注 意及 时查 询并妥 善处 理相 关权 利。 4、 如 果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机构于 基金 存续 期内 将投 资者持 有 的 A 类 基金份 额 进行了 升 级处理 ,那 么投 资者 在升 级完成 后 对 A 类 基金 份额 提交的 赎回 、转 换转 出或 转托管 申请 , 将确认 失败 , 基金 管理 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 投资者 可于 升级 完成 后的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就升 级后 的 B 类基 金份 额提交 赎回 、转 换转 出或 转托管 申请 。若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 对此有 新的 规定 ,则 按照 公告后 的新 规定 执行 。 示例: 假设 投资 者 已 持有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500 万份, 并 在 T 日 再次 申购 成功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800 万 元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日将 该基 金账 户持 有的 1300 万 份 A 类基 金份 额升 级为 1300 万份 B 类 基金 份额 ,即 自 T+1 日 起, 该投 资者 持 有 1300 万份 的 B 类 基金 份额 。 如 T+1 日恰逢 该投 资者 之前 持有 的 500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运作 期到 期 日, 如 该投 资者 在 T+1 日 提交赎 回 A 类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做失败 处理 。 ( 四) 基金份额分 类 办法及规 则的调整


1、 根 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份 额分类 办法 及规 则 进 行调 整并公 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在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调 整认( 申) 购 各类 基 金 份额 的最 低金 额限 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至 少在 开始 调整之 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3、 若本基 金开 通 B 类 基金 份额降 级 为 A 类 基金 份 额 的业务 , 本基 金对 降级 的 业务规 则 详见届 时发 布的 有关 公告 及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该事 项无须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24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安 排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规定 、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 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 双 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募集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2]1453 号) 核准 募集 。 ( 一) 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 基金的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1、对于每份 基金份 额,基 金管理人仅 在该基 金份额 的运作期到 期日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办理赎 回。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第 一 个运作 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对认 购份 额而 言, 下 同) 或基金 份 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起( 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 金 份额申购申请 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 即第一个运 作期到期日。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次 二个月无该对 应日 ,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 日) 止。第 二个运作期指第 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 一 工作日起,至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 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四 个月的月 度对日( 如该日 为 非工作 日 或 次四 个月 无该 对应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止 。以 此类 推。 其中 , 月 度对 日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对 认购 份额 而言 , 下 同) 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对申 购份额而言, 下同) 在后 续日历月中的对 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实际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 延至下 一工 作日 。 例:如 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 为 2012 年 7 月 10 日,则 次二个 月的 月度 对日 为 2012 年 9 月 10 日, 次四 个月 的月度对日 为 2012 年 11 月 10 日 。 由 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 为工作 日, 而 2012 年 11 月 10 日 为非 工 作日, 因此 第一 个运 作期 到期日 为 2012 年 9 月 10 日,而 第二 个 运作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工作日 ,即 为 2012 年 11 月 12 日。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 基 金管 理人仅 在该 基金 份额 的运 作期到 期日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 赎回 。 2、在每份基 金份额 的 运作 期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提出赎 回申请 。如果 基金份额 25 持有人 在当 期运 作期 到期 日未申 请赎 回 , 则 自该 运作 期到期 日下 一工 作日 起该 基金份 额进 入 下一个 运作 期。 在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每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该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未支 付收益 的 结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运 作期 到期日 申请 赎回 的 , 基 金 管理人 按照 《 招募 说明 书 》 的 约定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事宜。 ( 三)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六) 募集方式及 场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网点 公开 发售 。 投资人 还可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efunds.com.cn) , 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认购 等 业务。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 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变 更 本基 金 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为准 , 请投 资 人就募 集和 认购 的具 体事 宜仔细 阅读 《 易方 达双 月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26 ( 七) 认购安排 1、认 购时 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公 告。 2、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3、认 购数 量限 制 (1)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 式。 (2) 基金投 资者 认购 时, 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款 。 (3) 基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可 以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认 购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4) 在 基 金募 集期 内, 除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另 有规 定, 投 资人 通过 代销 机构 或本 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首次 认 购 A 类 基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 认 购单笔 最低 限 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 首 次认 购 B 类基 金份 额的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 万元, 追加 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 万 元。 投资人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首次 认购 A 类基 金份 额 的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50,000 元,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首 次认 购 B 类 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00 万元 , 追 加认 购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万 元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 限额及 交易 级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5) 基金募 集期 间单 个投 资 人的累 计认 购规 模没 有限 制。


4、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数额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5、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1) 认购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 (2)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式认 购。 计算 公式 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基 金份 额面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本 基金 A 类份 额 10,000 元 ,假 定 该笔有 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 集期产 生 的利息 为 5.50 元, 则可 认 购基金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10,000 +5.50)/1.00 =10,005.50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 可得 到 10,005.50 份 基金 份 额。 (3) 认 购 份额 的计 算中 涉及金 额 的计 算结 果均 以人 民币 元 为单 位, 四舍 五入 ,保 留 小数 27 点后 2 位; 认购 份数 采取 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6、认 购的 确认


当日(T 日) 在规 定时 间内 提 交的申 请, 投资 人通 常可 在 T+2 日后(包括 T+2 日) 到基金 销 售网点 查询 交易 情况 。 销 售机构 对投 资人 认购 申请 的 受理 并不 表示 对该 申请 的成功 确认 , 而 仅代表 确实 收到 了认 购申 请。申 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登 记为准 。 投资人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请 参阅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八) 募集期间的 资金存放和 费用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产 中 列 支 。


28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备案和 基金合同生 效 1、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基 金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并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募 集 期结束 之日 起 10 日 内聘 请 法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 自 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交 验资 报告 ,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自中 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 基 金 备案手 续办 理完 毕,基 金合 同生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 二) 基金募集失 败 1、基金募集 期届满 ,未达 到基金合同 的生效 条件, 或基金募集 期内发 生不可 抗力使基 金合同 无 法 生效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同 期银 行存款 利息 。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数额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解 决方 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29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 一) 基金投资人 范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二) 申购与赎回 的场所 1、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 、网上 交易 系统(www.efunds.com.cn) ; 2、各 代销 机构 开办 开放 式 基金业 务的 营业 网点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予 以 公 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 构以电话或互联网或其他 交易方式 进行申 购、 赎回 ,具 体以 各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三) 申购与赎回 办理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为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办理 赎回 。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2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日期 在申 购开始 公 告中规 定。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 基 金管 理人仅 在该 基金 份额 的运 作期到 期日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次 2 个 月的 月度对 日(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日 或 次 2 个月无 该对 应日 , 则 顺延 到下一 工作 日) 起 开始 办理 赎回, 具体 日期 在赎 回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


30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 日期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日期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基金 投资 者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申请 的且 注册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 该 申购 、 赎 回 或 转换 申请 视 为下一 开放 日提 出的 有效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请 。 ( 四) 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1、“ 确 定价 ” 原 则, 即本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为 每份基 金份 额人 民 币 1.00 元;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对到期日可用份额按 “ 先进先出 ” 的原则 ,对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持 有的 该类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4、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其 持有的本基 金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理 人在结 算该基 金份额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5、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五) 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 31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购 申请 及申 购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内( 包括 T+7 日) 支付 赎回款 项。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 款处 理。 ( 六) 申购与赎回 的数额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 或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首 次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单 笔最低 限 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 首 次申购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 额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 万元; 投 资者通 过直 销中 心首 次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50,000 元,首 次申 购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万元;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追 加申 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 额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0 万元。 各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金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为准 。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结 为 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 ,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额 的 限制。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每类基 金份 额单 笔赎 回或 转换 出 不得 少 于 1 份( 如该 帐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每类基 金 余额不 足 1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赎 回或 转出 该类 基金 全部份 额)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投 资人 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该类 基金 余额不 足 1 份时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将投 资人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该 类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各销售 机构 对赎 回份 额限 制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2 ( 七) 基金的申购 费和赎回费 1、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 率均为 零。 2、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整申 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调 整后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在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中 列示 。 上 述费 率如 发 生变更 , 基金 管 理人 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 八) 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和价 格 1、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通过 每日 计算 收益 并 分配的 方式 , 使每 份基 金 份额净 值保 持在人 民 币 1.00 元。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 方式 ,申 购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计 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例: 假 定 T 日 某投 资者 投 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则 其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计算 如下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金 额 1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申购份 额 10,000 份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3、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赎 回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计 算公 式: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 赎回 份额 在该 运作期 内的 待支 付收 益 即在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提 出赎回 申请 的基 金份 额 , 将 获得该 部分 份额 当期 运作 期的基 金 未支付 收益 。 例:投 资者 于 2012 年 7 月 10 日 申请 购 买 100,000 元 A 类基 金份 额, 由于 2012 年 9 月 33 10 日 为工 作日(周一) , 则 该申购 份额 的第 一个 运作 期为 2012 年 7 月 11 日至 2012 年 9 月 10 日,第 一个 运作 期共 62 天 ,假设 10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在此 运作 期待 支付 收益为 849.32 元。 若投 资者 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提 出将 其所 有份 额 赎回申 请 , 则 投资 者可 获 得的赎 回金 额 为:100,000× 1.00+849.32=100,849.32 元。 续上例 : 假设 上述 例子 中 , 投 资者 并未 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提 出赎 回 申 请, 则 第一期 收 益结转 后的 基金 份额 变为 :100,000+849.32=100,849.32 份 。 该 基金 份额 自 2012 年 9 月 11 日 起进入 第二 个运 作期 ,第 二个运 作期 到期 日为 2012 年 11 月 12 日( 申购 申请 日 为 2012 年 7 月 10 日, 次 四 个月 的月 度 对日 2012 年 11 月 10 日 , 由于 2012 年 11 月 10 日 为 非工作 日,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即 2012 年 11 月 12 日) , 第二 个运作 期共 63 天 ,假 设在 第二个 运作 期 100,849.32 份 A 类 基金 份 额获得 的待 支付 收益 为 863.01 元 。 若 投资 者于 2012 年 11 月 12 日 提 出 将 其 所 有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 则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100,849.32×1 .00+863.01=101,712.33 元。 若投资 者未 于 2012 年 11 月 12 日提 出赎 回申 请, 则 自 2012 年 11 月 13 日起 进 入第三 个 运作期 。以 此类 推。 赎回金额以 人民币 元为单 位,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 九) 申购与赎回 的注册登记 1、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包括 T +2 日) 在 每个 运作 期到期 日有 权 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2、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日 前按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十) 巨额赎回的 认定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34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 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不受运 作期 到期 日的 限制)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其 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 十一) 拒绝或暂 停申购、暂 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本基金 投资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临 时停 止交 易。 (3) 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5) 基 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 、(2) 、(3) 、(5)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基金 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 35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2、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本基金 投资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临 时停 止交 易。 (3) 连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暂 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可在后 续 开放 日 予以支 付( 不 受运 作期 到期 日的限 制) 。 若 连续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开 放 日发生 巨额 赎回 ,延 期支 付最长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 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 况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 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停 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 十二) 基 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规则安 排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事宜 。 具 体上市 交易 安排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提 前发 布公 告 , 并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十三) 基金预约 赎回 在销售 机构 系统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运作 期到 期日 前提 起预 约赎回 申 请,办 理预 约赎 回手 续, 具体预 约赎 回安 排请 咨询 相关销 售机 构。


36 十 、基 金转 换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一) 基金转换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 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 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 取一定的转换 费, 具体 规定 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 并 提前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 二)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为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 实 施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37 十 一、 基金 的转 托管 、非 交易 过户 、冻 结与 解冻 ( 一) 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二)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 三) 基金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38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现金 ,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单 , 短 期融 资券 ,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中期 票据 、 资 产支持 证券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 剩余期 限在 一 年以内(含一年)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 范围与限制或此类短期理 财类产品 投资范 围与 限制 进行 调整 , 按照 法律 法规 履行 相关 程序后 , 本 基金 将随 之调 整 。 ( 三) 投资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和可投 资品 种的 容量 , 在 严谨深 入的 研究 分析 基础 上, 综合 考 量市场 资金 面走 向 、 信 用 债券的 信用 评级 、 存款 银 行的信 用资 质 、 信 用债 券 的信用 评级 以及 各类资 产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性 特征 等, 确定 各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 2、杠 杆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对 回购 利率 与短 期债券 收益 率 、 存 款利 率 进行比 较 , 并 在对 资金 面 进行综 合分 析的基 础上 ,判 断是 否存 在利差 套利 空间 ,以 确定 是否进 行杠 杆操 作。 3、银 行存 款及 大额 存单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在向 交易 对手 银行 进行询 价的 基础 上, 选取 利率报 价较 高的 银行 进行 存款投 资 , 在投资过程中注重对交 易 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和 选 择。当银行存款投资具 有较 高 投 资 价 值 时,本 基金 存款 投资 比例 上限最 高可 达 100% , 在充 分考虑 组合 流动 性管 理需 要的前 提下 , 投资于 定期 存款 的比 例最 高可 达 95% 。 4、债 券回 购投 资策 略


39 首先 , 基 于对 资金 面走势 的判断 , 选择 回购 品种和 期限 。 若 资产 配置 中有逆 回购 , 则 在 判断资 金面 趋于 宽松 的情 况下 , 优 先进 行 相 对较 长 期限逆 回购 配置 ; 反之 , 则进行 相对 较 短 期限逆 回购 操作 。 若在 组 合进行 杠杆 操作 时 , 判 断 资金面 趋于 宽松 , 则进 行 相对较 短期 限正 回购操 作; 反之 ,则 进行 相对较 长期 限正 回购 操作 ,锁定 融资 成本 。 5、利 率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国 债 、 央 行票 据 等利率 品种 的 投 资 , 是 在 对国内 、 国外 经济 趋势 进 行分析 和预 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 法 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 势 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 化 进行分析和预 测, 深入 分析 利率 品种 的 收益和 风险 , 并据 此调 整 债券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 在 确定组 合平 均久 期后 ,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期 限结构 进行 分析 , 运用 统 计和数 量分 析技 术 , 选 择 合适的 期限 结构 的配置 策略 ,在 合理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综合 考虑 组合的 流动 性, 决定 投资 品种。 6、信 用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建 立 “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体 系 ” 对市场公开发行的 所有短期融资 券、中期 票 据、 企业 债、 公司 债、 可分 离转债 存债 等信 用品 种进 行研究 和筛 选 。 形 成信用 债券投 资备 选 库, 结合 本基 金的 投资与 配置需 要 , 通 过对 到期收 益率 、 剩 余期 限、 流动 性 特征等 进行 分析 比较, 挑选 适当 的短 期信 用品种 进行 投资 。 7、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各 种衍 生产品 的动 向 , 一 旦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参与 此类 金融 工具的 投 资, 本基 金将 在届 时相 应 法律法 规的 框架 内 , 根 据 对该金 融工 具的 研究 , 制 定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目标 的投 资策 略, 在充 分考虑 该投 资品 种风 险和 收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 投资。 ( 四) 业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基金 托管 人公 布的 七天 通知存 款税 后利 率。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取 时需 提前 通知 银 行, 约定 支取 日期 和金 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同时 可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致 , 本基 金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而无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


40 ( 五) 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期 风 险收益 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 基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 六) 投资决策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宏观经 济发 展态 势和 微 观经济 运行 环境 。 2、决 策程 序 (1) 研 究 员提 交宏 观经 济、债 券 市场 、行 业分 析、 公司 研 究及 信用 分析 报告 ,为 投 资运 作提供 决策 支持 ; (2) 基 金 经理 根据 研究 报告以 及 对宏 观经 济、 债券 市场 投 资机 会的 判断 ,制 定资 产 配置 计划, 按照 公司 制度 提交 审议并 实施 ; (3) 基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投 资方 案, 构造投 资组 合; (4) 集中交 易室 依据 基金 经 理的指 令, 执行 交易 ; (5) 投 资 风险 管理 部定 期出具 基 金绩 效评 估和 风险 管理 报 告, 供基 金经 理调 整投 资 组合 时参考 ; (6) 基金经 理定 期检 讨投 资 组合的 运作 成效 ,并 进行 相应的 组合 调整 。 ( 七) 投资禁止行 为与限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证券和 金融 工具 :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 可分 离转 债 存债除 外) ; (3) 剩余期 限( 或 回售 期限) 超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等 级低 于 AAA 级 的企业 债券 ; (5) 以 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利 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 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银 行间 债券 交易 市 场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7)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41 2、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80 天; (2) 本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司发 行 的短 期企 业债 券和 短期 融 资券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4)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5) 本 基 金存 放在 具有 基金托 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6) 本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摊 余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8) 本 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仅限于 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基 金代 销 资格 以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9) 本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 发行人 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 级和跟 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内信 用评 级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 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定的 低于中 国主 权评级 一个级 别的信 用级 别( 例如 ,若中 国主 权 评级 为 A- 级, 则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③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④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本基金 投资 回售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的 债券 的 , 应 在债 券回售 期限 到期 日之 前卖 出或行 使 42 回售权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2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 同的有 关规 定 。 对 于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原因 导致 基金的 投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法律 、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 从其 规 定。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 投资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准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且 适用于 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 买 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相 关限 制的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八) 投资组合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2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 。 由于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九) 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 的计算 1、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 算公式 如下 : ( Σ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 剩余期 限- Σ 投资于 金融工具 产生的 负债× 剩余 期限+ 债 43 券 正 回 购× 剩余期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 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清 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债 券、逆回购、中央银行 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 的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 买 断式 回购履 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协 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2) 银 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单 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 算;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 组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下 情况除 外: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允 许投资 的含 回售 条款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售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4) 回购(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5) 中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6)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 买 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返售 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 余天 数计算 ; (8) 短期融 资券 的剩 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 期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 对 其 它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管 理人 将基 于审 慎原 则, 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 定、或 参照 行业 公认 的方 法计算 其剩 余期 限。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 小 数点 后 四舍五 入 。 如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 十)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 、 融券 。


44 ( 十一)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45 十 三、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 的 价值 。 ( 三) 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财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46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备付 金、保 证金 和其 它资 产及 负债。 (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即估 值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示, 按票面 利率或 协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 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内 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金 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 子定 价 ”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 应 按其 他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 “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 其 中,对 于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编 制并 披露 临时报 告。 3、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47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五) 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是按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 额的日 净收益 ,精确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是 指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含 节假 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折算出 的年 收益 率 , 精 确 到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 3 位 , 百 分号 内小 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基 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后, 将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六) 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小数 点 后 2 位 以内(含第 2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48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 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 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事 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 差 错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任 方 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 的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 偿金额 的范 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 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 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 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未 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列 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 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 责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9 (4) 根 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需 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估 值差 错处 理方 法: (1) 基 金 估值 计算 出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 率计 算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4)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 七) 暂停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休市或临 时停市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 人的利 益, 决定延 迟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 基金净值和 收益 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及基 金管 理人 增加 披露的 收益 指标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 日 年化收益率及基金管理 人 增加披露的收益指标并 发 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予以 公布 。


50 ( 九) 特殊情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登记结 算公司 、 存款 银行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 规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51 十 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一) 基金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 益 后的 余额 。 ( 二) 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本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以 基金已 实现收 益为基准, 为投资 者每日 计算当日 收益并 分配 ,并 在运 作期 期末集 中支 付。 投资 者当 日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第 3 位 采取 去尾 原则,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 为止; 4、本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情 况,按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已 实现收 益大于 零时,为 投资者 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者 记 负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者不 记收 益; 5、 本 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计 算并分 配, 累计 收益 支付 方式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 即 红利转 基 金份额) 方式。若投资者 在运作期期末累 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 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 加 相应的 基金 份额 ,其 累计 收益为 负值 ,则 缩减 投资 者基金 份额 ; 6、当日申购 成功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 工作日 起享有 基金的分配 权益; 当日赎 回成功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分配 权益 ; 7、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可在中 国证监 会允许 的条件下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 收益分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52 ( 四) 收益分配的 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 二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 份 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 的 七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 放日各 级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 法规有 新的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 行收益 结转( 如遇 节假 日顺 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 五) 收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53 十 六、 基 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8、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 二) 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 根据 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 月初五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帐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 自动扣 划后 , 管理 人如 发 现数据 不符 , 及 时联系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 顺延 至 最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8%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54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 根据 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 在 月初五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帐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 自动扣 划后 , 管理 人如 发 现数据 不符 , 及 时联系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 顺延 至 最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由托 管人 根 据与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 动在月 初五 个工 作日 内 、 按照指 定的 帐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 管 理人 无需 再 出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 自动扣 划后 , 管 理人 如发 现数据 不符 , 及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付 的 , 顺 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4、除管理费 、托管 费和销 售服务费之 外的基 金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其他 有关法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三) 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 情况 , 并根 据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调 55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 管费率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五)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56 十 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按 照有关 规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须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57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信息披露的 形式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 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 性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 定报 刊 ”)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 介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二)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1、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58 2、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3、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4、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5、 基 金资 产净值 公告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和 60 日 年化 收益 率公 告 (1) 本 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 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2)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 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 披 露开 放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 于 节假 日结 束 后第 2 个自 然日 , 公告 节 假日期 间的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 的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以 及 节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当 日基 金 已 实现收益/ 当日 基金 总份 额]× 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 4 位。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 ? 7 1 7 / i Ri )× 365)/10000]× 100%


其中: Ri 为最 近 第 i 公历 日(i=1 , 2 ……7)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采 取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 点后三 位。 如果 基金 成立 不足七 日, 按类 似规 则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可考 虑市 场需 要等因 素, 选择 媒介 增加 披露 60 日年 化收 益率 ,该 收益率 仅 供参考 ,不 作为 计算 收益 的依据 ,且 每个 运作 期的 实际天 数 与 60 日 可能 会存 在差异 ;该 披 露不作 为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的 承诺 。 60 日 年化 收益 率= [(( ? ? 60 1 60 / i Ri )× 365)/10000]× 100% 其中 :Ri 为最 近第 i 公历 日(i=1 , 2… …60)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60 日 年 化收益 率 采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后 三位 。如 果基 金成 立不 足 60 日, 按类 似规 则 计算。 (3) 基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如 有, 下 同)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 59 年化收 益率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7、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按 有 关规定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8、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或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60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 服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当“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 “ 影子定 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 离 度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 (18)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 0.5% ; (19)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20)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 代销机 构; (21)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2)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3)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5)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9、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11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12、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招募 说明书 公布后, 将分 别存放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 机构 的所 在地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将 分 别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所在 地,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61 十 九、 风险 揭示 (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而 其价格 因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因 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 生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 平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主 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 化, 导 致 市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基 金 主要投 资 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其收 益水 平直接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3、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 票 据 、 定期 存款 偿付 本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 后可 能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 降面 临资金 再 投资的 收益 率低 于原 来利 率,由 此本 基金 面 临 再投 资风险 。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发行 主体 、 票 据发 行主 体、 存款 银行信 用状 况可 能恶 化而 可能产 生 的到期 不能 兑付 的风 险。 5、经 营风 险 债券发 行主 体的 经营 活动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果 债 券发行 主体 经营 不善 , 其 债券价 格可 能下跌 ;同 时, 其偿 债能 力也会 受到 影响 。 ( 二) 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的知 识、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62 ( 三)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因 市场 交易 量不足 等原 因 , 导 致 本 基金 投资标 的 不 能迅 速地 转变 为现金 的 风险 。 大 部分 债券 品种 的 流动性 较好 , 也存 在部 分 企业债 、 资产 证券 化等 品 种流动 性相 对较 差的情 况 ; 本 基金 对 银 行 存款的 投资 是在 充分 考虑 组合流 动性 管理 需要 的前 提下 , 但 在特 殊 情况下 , 如果 基金 赎回 量 较大 可 能会 影响 到银 行存 款的流 动性 和投 资收 益 。 在特殊 市场 情况 下( 加息 或是 市场 资金 紧张 的情况 下) , 会 普遍 存在 债 券品种 交投 不活 跃 、 成 交 量不足 的情 形, 此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量 较大 ,可能 导致 基金 收益 出现 较大波 动。 ( 四) 特有风险 1、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赎回 基金份 额 的 风险 对于每份 基金份额,原则上每个运 作期为 两 个月,运作期到 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 认购份额而言) 或 基 金份 额申 购 申 请 日( 对 申 购 份额 而言 , 下 同) 对应的次二个 月的 月 度 对 日 ( 如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 则 顺 延至下 一工 作日) 。 在非 运 作到期 日 , 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办理 赎回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因此,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拟 在运作 期到 期日 赎回 份额 , 应理解 并关 注本 基金 的运 作规则 、 运作期 起止 日, 并及 时行 使赎回 权利 。 2、运作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 赎回 或 赎回失 败 ,到期的 基金份 额自动 进入下一 运作期 的风险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第 一个运 作期 到期 日未 有效 申请赎 回或 赎回 失败 , 或者 后续运 作 期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或赎 回失败 , 则自 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一 工作 日起 该基 金份 额进入 下一 个 运作期 。 在下 一运 作期 到 期日前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不能赎 回 基 金份 额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将面 临滚 动运 作的风 险。 3、实 际持 有时 间长 度变 化 及参考 年化 收益 率 的 风险 本基金 名称 为易 方达 双月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但是 考虑 到周 末、 法定 节假日 等 原因 , 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每 个实际 运作 期期 限或 有不 同, 可能 长于 两个 月 。 本 基金将 考虑 市场 需要等 因素 ,选 择媒 介披 露 60 日 年化 收益 率 ,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际 持有 期限会 有所 不 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际投 资收益 会有 可能 与基 金管 理人公 布 的 60 日年 化收 益 率有所 差异 。 本基金 公布 的任 何一 期 60 日年化 收益 率只 代表 既往 运作期 的状 况, 而不 代表 对未来 运 作期收 益的 任何 承诺 或保 证。 4、升 级导 致赎 回失 败的 风 险


63 当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单个基 金账 户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达 到或 超 过 1,000 万 份时,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其在 该基金 账户 持有 的 A 类基 金份额 升级 为 B 类基 金份 额。根 据目 前 的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若 投资者 在升 级后 仍提 交 A 类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 转换 转出或 转托 管 申请, 将被 确认 失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面 临赎 回失 败的风 险。 ( 五) 其他风险 1、本基金力 争战胜 业绩比 较基准,但 本基金 的收益 水平有可能 不能达 到或超 过业绩比 较基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面临无 法获 得目 标收 益率 甚至本 金亏 损的 风险 ;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3、因固定收 益类 金 融工具 主要在场外 市场进 行交易 ,场外市场 交易现 阶段自 动化程度 较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作风 险; 4、因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导致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代销 机构等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5、因金融市 场危机 、代理 商违约、基 金托管 人违约 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控 制能力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64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按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 ,对基 金合同 的变更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并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2、对于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 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65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 金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66 二 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6.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 册登记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注册 登记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 选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 机构;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67 售、申 购、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和赎回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68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 人 的利益 ;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69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信 息;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管理 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转 让或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0 5.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及 时行使 赎回 等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4.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5.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7.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8.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提供 基金 管理 人和 监管 机构依 法要 求提 供的 信息 , 以 及不 时的 更新 和补 充 , 并 保证 其 真实性 ; 10.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 2.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以 上” 含本 数, 下 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 计算 , 下同) 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71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 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可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调 低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 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 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 72 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授权 委托 方式( 可 包括 纸 质、 网络 、 电话 、 短信 等 方式)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 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行 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及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73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证 明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 行表决 ,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5)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统 计显 示 , 全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b.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 册登记资料相 符。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b.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c.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d.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e.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证明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74 6.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 召 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 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于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 75 代表作 为 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 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 以公 告。 (4)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 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各 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表决 。 8.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76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 可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3)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证 机构 、 公 证员 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八)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77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 托管 人因 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2.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78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九)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十)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加 盖 公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章,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 基 金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 并 获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基 金合 同 的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2.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基 金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3.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八 份, 除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各持 两份 外,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 两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79 4.本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80 二 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成立时 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81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基 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现 金 , 通 知存 款, 一 年以内 (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存 单, 短期 融资 券, 剩 余期限 (或 回售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 债券回 购 , 剩 余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中央银 行票 据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 范围与限制或此类短期理 财类产品 投资范 围与 限制 进行 调整 ,按照 法律 法规 履行 相关 程序后 ,本 基金 将随 之调 整。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证券 和金 融工 具: 1)股 票; 2)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转 债存债 除外 ) ; 3)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信 用等 级低 于 AAA 级 的企业 债券 ; 5)以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 券,但 市场条件发 生变化 后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6)非 在银 行间 债券 交易 市 场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7)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 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80 天; 2)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短期 企业债 券和短 期融资券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 82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4)本基金存 放在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 债券摊 余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6)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上 ( 含 AAA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7)本基金的 存款银 行仅限 于有基金托 管资格 、基金 代销资格以 及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 8)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②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 发行人 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 级和跟 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评 级一 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③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④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予以 全部 减持 。 本基金 投资 回售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的 债券 的 , 应 在债 券回售 期限 到期 日之 前卖 出或行 使 回售权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2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 同的有 关规 定 。 对 于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原因 导致 基金的 投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法律 、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 从其 规 定。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 投资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且 适用于 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83 限制,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款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 名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 易名 单的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 标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 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 说明理 由 , 并 在与 交易 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基金 管理 人增 加披 露的 收 益指标 计算 、 84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6.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规 定,应及时 以 电 话 提 醒或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7.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基 金业 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8.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9.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及基 金管 理人 增加 披露的 收益 指 标、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 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 85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 人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配合 基金 管 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就 基金 管 理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 3.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 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 基 金托 管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分 、 分 配 本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 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 结算 费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 (6) 对 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 收资 产, 如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从 公开 信息 或基 金管 理 人提 供的书 面资 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信 息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止 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 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86 (2) 若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未 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 银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合法 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 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4.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 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 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 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在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账 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87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 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 复 核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 已 实现 收益和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按规 定公 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是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净收 益 , 精 确到小 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当 日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当 日基 金总 份额] ×10000


上述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的精 度为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4 位。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指 最 近 七 个 自 然 日( 含 节 假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折 算 出 的 年 收 益率。


88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 ? 7 1 7 / i Ri ) ×365)/10000] ×100%


其中:Ri 为最 近第 i 公历 日(i=1 ,2??7) 的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采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后 三位 。如 果基 金成 立不足 七日 ,按 类似 规则 计算。 基金管 理人 可考 虑市 场需 要等因 素, 选择 媒介 增加 披露 60 日年 化收 益率 ,该 收益率 仅 供参考 ,不 作为 计算 收益 的依据 ,且 每个 运作 期的 实际天 数 与 60 日 可能 会存 在差异 ;该 披 露不作 为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的 承诺 。 60 日 年化 收益 率= [(( ? ? 60 1 60 / i Ri ) ×365)/10000] ×100% 其中: Ri 为 最近 第 i 公历 日(i=1 , 2 ??60) 的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 现 收益, 60 日年 化收益 率 采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后 三位 。如 果基 金成 立不 足 60 日, 按类 似规 则 计算。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及 基金 管理 人增 加披露 的收 益指 标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2.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备付 金、保 证金 和其它 资 产及 负债。 (2)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 价,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日计 提损 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 采用 “ 摊余 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金 管 89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价 ”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 应 按其 他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与 “ 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离 度 的 绝对 值达 到 或 超过 0.25%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根 据 风 险控 制的 需 要 调 整组 合,其 中, 对于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编制 并披露 临时 报 告。 3)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进行估 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1) 基金 估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 当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金 管 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2) 当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出现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赔 偿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定 双方 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偿 : a.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已由基 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 算 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 金 管理人书面说 明,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出现 估值 错误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 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90 b.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的计算 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 新计算 和核 对 , 尚 不能 达 成一致 时 , 为 避免 不能 按 时公布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的情 形,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c.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 基 金资产 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出现估 值错 误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公 司 、 存 款银 行发 送 的数据 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4.暂停 估值 与公 告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休 市或临 时停 市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利 益, 决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5.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91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的要 求将有 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 得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 准确 性和完 整性。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 保密义 务。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92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93 二 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 易确认 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 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交易 记录 。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应根据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进 行交 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 提 供成交 确认单 。基 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 确认单 。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 单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http://www.efunds.com.cn) 查阅 对账 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基金 间转 换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的有 关规 定在 其所管 理的 基金 间进 行转 换, 具体 实 施方法 见有 关公 告。 (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销机 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 额投资的 服务(本公 司网上 交易系 统的定期定 额投资 服务目 前仅对个 人投资者 开通) 。 通过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固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 额申 购 基金份 额, 具体 实施 方法 见 有关公 告。 ( 六) 资讯 服务 1、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基 金产 品、 服 务等 信息 , 可 拨打 如 下电话 : 4008818088( 免长 途话费) 。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94 二 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无


95 二 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代销 机构 处 , 投 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96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 双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易 方达 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易 方达 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法 律意 见书 ; 6、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二年 十二 月二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