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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优势(150003)

建信优势: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建信优势动 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第一 次提示 性 公告 
 
建信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以下 简 称“基金管 理人 ” ) 已 于 2012 
年 12 月 19 日在 《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报》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zse.cn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发 布 了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建 信
优 势动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公告 》 。 为
使本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顺利召 开, 现发布关 于召开 建 信优势动 力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第 一次提 示 性公告。 
 
一、召开会 议基本 情况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的规定 以及 《建信优 势动力 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的 约定, 经 与基金 托管人交 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协商 一 致, 建信优 势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建信优势动力基金” ,场内简称
“建信优 势 ” , 基金代 码“150003 ” ) 的基金 管理人建 信基金 管 理有限责 任
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决定以现场方式召开建信优势动力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会议的 具 体安排如 下: 
(一)会 议召开 时 间:2013 年 1 月 28 日上午 9 时 30 分 
(二)会 议召 开 方 式:现场 方式 
( 三 ) 会 议 召 开 地 点 : 北 京 春 晖 园 会 议 中 心 ( 北京 市 顺 义 区 高 2 
丽营镇于 庄 ) 
(四)会 议登记 截 止时间:2013 年 1 月 28 日上午 9 时 20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本 公 告 的 要 求 , 携 带 必 需
的文件于 会议登 记 截止时间 前到达 会 议地址办 理会议 登 记手续, 会议
登记于 2013 年 1 月 28 日上午 8 点 整开始办 理。会 议 登记截止 时间
后, 不再对 未登记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 人进行 登 记, 未登记 的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 不得入场 参加会 议 。 
二、会议审 议事项 
关 于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有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见附件 一) 。 
三、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本次大会 的权益 登 记日为 2013 年 1 月 16 日,即 在 2013 年 1
月 16 日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以 下简称“ 深 交所 ” ) 交易结束 后 , 在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登记在册的建信优
势 动 力 基 金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参 加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四、会议的 议事程 序和表决方 式 
(一)大 会主持 人 宣布会议 开始。 
( 二 )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有基金 份额的 总 数、占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的比 例 。 
(三) 大 会 主 持 人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3 
的一名监 督员共 同 担任监票 人 。 
(四) 大会主 持人 公布监票 人、 见证 律师、 公证 机构 和 公证员 。 
(五)大 会主持 人 宣读议案 。 
(六)大 会主持 人 宣布会议 议事程 序 及注意事 项。 
(七)享 有表决 权 的 与会人 员对议 案 进行审议 ,并进 行 表决。 
( 八 ) 监 票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公证员
对 计票过 程予以 公 证。 
(九)大 会主持 人 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 
( 十 )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见 证 律 师 就 本 次 会 议 召 开 的 程 序 以
及持有人 大会形 成 的决议的 合法性、 合规性发 表法律 意 见, 并由公 证
员就本次 会议的 程 序和计票 结果发 表 公证意见 。 
五、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 需要准 备的文件 
( 一 ) 个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 需 要 提 交 本 人 开 立 持
有建信优 势动力 基 金份额的 证券账 户 (深交所 A 股 账户 、深交所 证
券投资基 金账户 或 中登公司 深圳开 放 式基金账 户, 下同) 所使用的 身
份 证 件 ( 包 括 使 用 的 身 份 证 或 其 他 能 够 表 明 其 身 份 的 有 效 证 件 或 证
明)原件 及正反 面 复印件。 
( 二 ) 个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委 托 他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 需 要 提 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签 字 的授权委 托书 (内 容及格式 参考本 公 告附件二)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立 持 有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基 金 份 额 的 证 券 账 户 所 使 用
的身份证 件 (包 括使 用的 身份 证或其 他 能够表明 其身份 的 有效证件 或
证明) 原 件及正 反 面复印件 。 如受 托 人为个人 , 还需 提 供受托人 的身 4 
份证件 (包 括身份 证或其他 能够表 明 其身份的 有效证 件 或证明) 原 件
及正反面 复印件; 如受托人 为机构, 还需提供 受托人 的 加盖公章 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 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 会团体或 其他单 位 可使用加 盖
公 章的有 权部门 的批 文、开 户证明 或登 记证书 复印件 等 ) 、 代表单 位
出席会议 的个人 的 身份证件 (包括 身份 证或其他 能够表 明 其身份的 有
效证件或 证明) 原 件及正反 面复印 件 , 以及单 位授权 委 托书。 
( 三 ) 机 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 需 要 提 交 该 机 构 开 立
持有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基 金 份 额 的 证 券 账 户 所 使 用 的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企
业营业执 照复印 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 用加盖单 位
公 章的有 权部门 的批 文、开 户证明 或登 记证书 复印件 等 ) 、 代表单 位
出席会议 的个人 的 身份证件 (包括 身份 证或其他 能够表 明 其身份的 有
效证件或 证明) 原 件及正反 面复印 件 , 以及单 位授权 委 托书。 
( 四 ) 机 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委 托 他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 需 要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加 盖 公 章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内 容 及 格 式 参 考 本 公 告 附 件
二) 和持 有人开 立持 有建信优 势动力 基 金份额的 证券账 户 所使用的 加
盖单位公 章的企 业 营业执照 复印件 ( 事业单位、 社会团 体 或其他 单位
可使用加 盖单位 公 章的有权 部门的 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复印 件
等 ) 。如受 托人为 个人 ,还需 提供受 托人 的身份 证件( 包括 身份证 或
其他能够 表明其 身 份的有效 证件或 证 明) 原件及 正反面 复印件; 如 受
托人为机 构, 还 需提 供受托人 的加盖 公 章的企业 法人营 业 执照复印 件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单 位 可 使 用 加 盖 公 章 的 有 权 部 门 的 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复 印件等 ) 、 代 表受托 机构出 席会 议的个 人 5 
的身份证 件(包 括 身份证或 其他能 够 表明其身 份的有 效 证件或证 明)
原件及正 反面复 印 件 ,以 及 单位授 权 委托书。 
六、授权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如 不 能 亲 自 出 席 本 次 大
会, 可以 授权委 托基 金管理人 或其他 符 合法律规 定的机 构 和个人等 代
理人 出席 会议并 投 票 。 
(一)纸 面方式 授 权 
1 、 个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委托 他人出 席 会议的 , 需要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签字的 授 权委托书 ( 内容及 格式参考 本公告 附 件二) 和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立 持 有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基 金 份 额 的 证 券 账 户 所 使 用 的 身
份 证 件 ( 包 括 使 用 的 身 份 证 或 其 他 能 够 表 明 其 身 份 的 有 效 证 件 或 证
明) 正反 面复印 件。 如受托人 为个人 , 还 需提供受 托人的 身 份证件 ( 包
括身份证 或其他 能 够表明其 身份的 有 效证件或 证明) 原件 及正反面 复
印件; 如受 托人为 机构, 还需 提供受 托人 的加 盖公章 的 企业法人 营业
执照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单位 可使用 加 盖公章的 有权
部 门的批 文、开 户证 明或登 记证书 复印 件等 ) 、 代表单 位出 席会议 的
个人的身 份证件 (包 括身份证 或其他 能 够表明其 身份的 有 效证件或 证
明) 原件 及正反 面 复印件 , 以及 单 位 授权委托 书。 如 果 受托人为 本基
金的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或销 售 机构, 上 述受托 人 将 在取得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签署 的 授权委托 书后统 一 办理授权 手续 ( 包括 提供受托 人
有关 证明 文件 ) 。 
2 、 机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委托 他人出 席 会议的 , 需要 提交 基金份 6 
额持有人 法定代 表 人或其授 权代表 签 字并加盖 公章的 授 权委托 书 (内
容及格式 参考本 公 告附件二 ) 和持 有人 开立持有 建信优 势 动力 基金 份
额的证券 账户所 使 用的加盖 单位公 章 的企业营 业执照 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团 体或其 他单位可 使用加 盖 单位公章 的有权 部 门的批文、 开
户 证明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等 ) 。如受 托人 为个人 ,还需 提供 受托人 的
身份证件 ( 包括身 份证或其 他能够 表 明其身份 的有效 证 件或证明) 原
件及正反 面复印 件 ; 如受托人 为机构, 还需提供 受托人 的 加盖公章 的
企业法人 营业执 照 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 单 位可使用 加
盖 公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证 明或 登记证 书复印 件等 ) 、代表 受
托机构出 席会议 的 个人的身 份 证件 (包 括身份证 或其他 能 够表明其 身
份的有效 证件或 证 明)原件 及正反 面 复印件 ,以 及单 位 授权委托 书。
如果受托 人为本 基 金的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或销 售 机构, 上 述受
托人 将 在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后 统 一 办 理 授 权 手
续(包括 提供受 托 人 有关证 明文件 ) 。 
(二)其 他授权 方 式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参 与 本 次 大 会 , 召 集 人 特 开 设 如 下 方 式
征集授权: 手机短 信、 录音电 话、 基 金管理人 网站。 上 述征集授 权的
方式仅限 于授权 给 本次大会 召集人 即 建信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 
1 、手机短 信授权 
手 机 短 信 授 权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短 信 平 台 向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个人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发送征 集授权 短 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直接 回复 指
定内容 进 行授权 的 方式 。


7 手 机 短 信 授 权 的 方 式 仅 适 用 于 个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对 机 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不适用 。 基金 管理人 开设 的 手机短信 征集 授 权通道接 受 授权 的截 止时间为 2013 年 1 月 25 日 下午 17 时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原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已 变 更 或 已 不 再 实 际 使 用 的 , 可选择其 他方式 进 行授权。 2 、录音电 话授权 录音电 话 授 权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195533 或 010-66228000 ) , 或者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务 中 心主动与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联 系, 核实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身 份, 征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授 权 ,并对征 集过程 进 行 电话录音 的授 权 方式 。 录 音 电 话 征 集 授 权 的 方 式 仅 适 用 于 个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对 机 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不适用 。 基金管 理人 开设的录 音电话 征 集授权通 道 接受授权 的截止 时 间为 2013 年 1 月 25 日下午 17 时整 。 3 、基金管 理人网 站 授权 基金管 理 人 网 站 授 权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网站(www.ccbfund.cn ) 持 有 人 大 会 授 权 专 区 , 核 实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身份, 征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授权 的 方式。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网 站 授 权 专 区 进 行 授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使用其 “ 账户 查询 ” 密码 进行登 录 , 核实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身份 ,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授 权 的 方 式 仅 适 用 于 个 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对机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不适 用 。 基金 管理人开 设的 8 网络征集 授权 通 道 接受授权 的截止 时 间为 2013 年 1 月 25 日下 午 17 时整。 (三)授 权效力 确 定规则 1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亲自出席 本次大 会 进行投票 表决 , 又 存在有 效纸面授 权或有效的 其他方 式 授权 的, 以其本人 亲自投 票 的表决意 见 为准。 2 、 同 一 基 金 份 额 存 在 有 效 的 纸 面 授 权 和 有 效 的 其 他 方 式 授权 的,以有 效的纸 面 授权为准 。 3 、 同一 基金份 额存 在多次以 有效纸 面 授权的 , 以受 托人 收到的 最后一次 纸面授 权 为准; 不能 确定最 后一次纸 面授权 的 , 如最后时 间 收到的授 权委托 有 多次, 授 权相同 的 , 按照该 相同的 授 权计票; 授权 不一致的 ,视为 弃 权。 4 、 同 一 基 金 份 额 只 存 在 有 效 的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时 , 以 有 效 的 该 种 授权 方式 为准; 多 次以 其他 方式 授 权 的,以时 间在最 后 的授权为 准 ; 最后时间 收到的 授 权委托有 多次, 授 权相同的, 按照该 相同的授 权计 票 ;授权 不一致 的 ,视为弃 权。 5 、 如 果 委 托 人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明 确 其 表 决 意 见 的 , 以 委 托 人 的 表决意见 为准; 如 果授权委 托书中 未 明确委托 人的表 决 意见的, 即 视 为授权受 托 人按 照 受托人的 意志全 权 行使表决 权; 如 委托 人在授权 委 托表示中 表达多 种 表决意见 的, 视为 委 托人授权 受托人 选 择其中一 种 授权表示 行使表 决 权 。


七、会议出 席对象


9 (一)2013 年 1 月 16 日(权益登记 日)深交 所交易 结 束后, 在 中 登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人。 (二)基 金管理 人 代表。 (三)基 金托管 人 代表。 (四)基 金管理 人 聘请的见 证律师 。 (五)基 金管理 人 聘请的公 证机关 人 员。 (六)其 他相关 人 员。 八、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预登 记 ( 一 ) 现 场 方 式 预 登 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采 用 现 场 方 式 进 行 预 登记的, 应 当按照 本公告第 五条的 规 定提供相 关资料。 现场方式 预登 记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6 层建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直销中 心;联 系 人:郭雅 莉、孙 桂 东。 ( 二 ) 传 真 方 式 预 登 记 : 在 预 登 记 时 间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凭 上 述 资 料 的 传 真 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预 登 记 , 传 真 号 为 010-66228801 (确 认电话为 010-66228800; 联 系人: 郭 雅莉、 孙桂 东)。 (三)预 登记时 间 : 2013 年 1 月 7 日-1 月 11 日,2013 年 1 月 14 日-1 月 18 日, 每 天上午 9:00- 下午 4:00 。 基 金管 理人将为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办 理 现场 方式 预登记 或 传真方式 预登记 。 ( 四 ) 关 于 预 登 记 的 说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通 过 预 登 记 估 计 持 有人到会 情况, 以 便为持有 人大会 召 开进行相 应准备。 持有人大 会会 10 议 入 场 前 仍 需 按 照 本 公 告 第 五 条 的 规 定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办 理 现 场 会 议 登记,请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予以积极 配合。 九、会议召 开的条 件 (一)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效凭证 所对应 的 基金份额 占权益 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二)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人授权 委托代 理 手续完备 , 到会 者出 具的相关 文件符 合 有关法律 法 规、会议 通知的 规 定,并且 与基金 管 理人持有 的注册 登 记资料相 符。 十、形成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的 条件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审 议 事 项 应 由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基 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进行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每一 基 金份额享 有 平等的表 决权 。 (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在 表决票上 填写“同 意 ” 、 “反对 ” 或 者 “ 弃 权 ” 。 错 填 、 多 填 、 字 迹 无 法 辨 认 或 表 决 意 愿 无 法 判 断 的 表 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 权 ” 。 “ 弃 权 ” 票 按 表 决 意 见 计 入 相 应 的 表 决 结 果 , 其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计入参加 本次会 议 表决的基 金份额 总 数 。 未填 或未投 的表 决票均视 为 无效表决 票, 无 效 表决票 不 计入参 加 本次会议 表决的 基 金份额总 数。 ( 三 ) 关 于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基 金 转 型 有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须 经出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11 十一 、本次 大会相 关机构 (一)召 集人: 建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 任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 客 服 电 话 :400-81-95533 ( 免 长 途 通 话 费 ) , 010-66228000 会务常设 联系人 : 郭雅莉、 孙桂东 联系电话 :400-81-95533(免 长途通 话费) ,010-66228800 传真:010-66228801 电子邮件 :service@ccbfund.cn 网址:www.ccbfund.cn (二)公 证机构 : 北京市海 诚公证 处 (三)见 证律师 事 务所:上 海市通 力 律师事务 所 十二 、重要 提示 (一)本 次会议 将 于 2013 年 1 月 28 日上午 9 :30 召 开,届 时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以及 基金 管 理人聘请 的见证 律 师 和公证 机 构 人员将 对与会 人 员资格的 合法性 进 行审查并 予以登 记, 请出席会 议 人员务必 按照本 公 告的要求, 携带必 需的文件 于 当日 上午 8:00 之前 到达会议 地点, 以 便 验证入场。 会议登记 截止时间为 当日上 午 9 : 20。 登记截止 后, 不再 对未登记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进行登 记 , 未登记的 持 有人不得 入场参 加 会议。 (二)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应当 保持会 议 秩序, 服 从召集 人 的引导 , 除出席会 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或代 理 人) 、会 务人员 、聘 任 律师和 公 证 机构以 及召集 人 邀请的人 员以外 , 召 集人有权 依法拒 绝 其他人士 入 12 场, 对于干 扰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秩 序、 寻衅滋 事 或侵 犯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 益 的行为, 召集人 有权 采取措施 加以制 止 并及时报 告 有关部门 查处。 ( 三 ) 特 别 提 醒 各 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进 行 预 登 记 及 会 议 现 场 登 记 时 , 需 要 提 供 的 是 开 立 持 有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基 金 份 额 的 证 券 账 户 (深交所 A 股 账户 、深交所 证券投 资 基金账户 或中登 公 司深圳开 放 式基金账 户) 所使 用的身份 证件 (包 括使用的 身份证 或 其他能够 表明 其身份的 有效证 件 或证明) 原件 及 正 反面 复印 件, 如若 开立有多 个账 户且使用 的是不 同 的身份证 件, 需 要分 别提供各 账户对 应 的 身份证 件 (包括使 用的身 份 证或其他 能够表 明 其身份的 有效证 件 或证明) 原件 及 正反面 复印件 。 ( 四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出 席 本 次 大 会 后 , 又 亲 自 出 席本次大 会进行 投 票表决的 ,以其 本 人亲自投 票的表 决 意见为准 。 (五) 本公告 发布 之日 (2012 年 12 月 19 日) , 建 信优 势动力 基金停牌 1 小 时后 复牌。 基金 管理人 将 向深交所 申请建 信 优势动力 基 金自 2013 年 1 月 17 日 (权益 登记日 的下一个 工作日 ) 起 开始停牌 。 基金管理 人将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公告 后向深 交 所申请复 牌。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发 布 提 示 性 公告,就 持有人 大 会相关情 况做必 要 说明,请 予以留 意 。 (七)本 公告的 有 关内容由 建信基 金 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解释。 十三、持有 人大会 咨询方式 联系机构 :建信 基 金管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客服中 心


13 联系电话 :400-81-95533(免 长途通 话费) ,010-66228000 传真:010-66228801 Email :service@ccbfund.cn 附件一 : 《关 于建信 优势动力 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转型 有 关事项 的议案 》 ; 附件二 : 《授 权委托 书》 ; 附件三 : 《建 信优势 动力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转 型方案 说 明书》 。 建信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二○一二年 十二月 二十 六日


14 附件一: 关于建信优 势动力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有关 事项的 议案 建信优势动 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鉴于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建信优势动 力基金 ” )存续期 将 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届满, 为维护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根据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等法 律法规规 定以及 《 建信优势 动力股 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约定, 经基金管 理人建 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 任 公司与基 金 托管人交 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协商 一 致, 提议 对建信 优势 动力基金 实 施 转型 。 ( 转型方 案的 有关情 况请见 《建 信优势 动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转型 方案说 明 书》 。 ) 同 时 , 为 顺 利 实 施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基 金 转 型 方 案 , 提 议 授 权 基 金 管理人办 理本次 建 信优势动 力基金 转 型的有关 具体事 宜, 并可在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 提下对 《 建信优 势动 力股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 同》进行 必要修 改 和补充。 以上议案 ,请予 审 议。 基金管理 人:建 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 任 公司


15 附件二:授 权委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 机构代表本 人/ 本 机 构 出 席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代 为 全 权 行 使 本 人/ 本 机 构 于 权 益 登 记 日 所 持 有 的 建 信 优 势 动 力股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全部 基金份 额 对所有议 案的表 决 权。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之 日 起 至 建 信 优 势 动力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结束之 日 止。 本人(或 本机构 ) 同意被授 权人转 授 权,转授 权仅限 一 次。 委托人( 签字/ 盖章 ) :












































(机构投 资者由 法 定代表人 签字并 加 盖单位公 章) 委托人证 件号码 :







































































委托日期 :




















日 附 注 : (1 )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剪 报 、 复 印 或 按 以 上 格 式 或 内 容 自 制 在 填 写 完 整并 签 字 盖 章 后 均 为有 效 。 (2 ) 本 授 权 委托 书 中“ 委 托 人 证 件号码 ” , 仅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其开 立 持有建信 优势动 力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份额的 证 券账户( 深交所 A 股账户、 深交所 证 券投资基 金 账户或中 登公司 深 圳开放式 基金账 户 ) 所使用的 身份证 件 (包括使 用 16 的身份证 或其他 能 够表明其 身份的 有 效证件或 证明) 号码 或该证件 号 码的更新 。 (3 ) 本授 权委托书 中委托 人 所持基金 的份额 以 持有人大 会 权益登记 日为准 。 如 届时委托 人不再 持 有 建信优 势动力 股 票型证券 投 资 基金份 额,则 本 授权委托 书自动 失 效。


17 附件三: 建信优势动 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 型方案说明 书 一、重要提 示 (一)鉴于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建信优势 动力基金 ” )存续 期 将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届满,为 维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 根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等 法律法规 规定以 及 《建信优势 动力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简 称“ 《基 金合同 》 ” ) 约定, 基金管 理人建 信基金管 理 有限责任 公司经 与 基金托管 人交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协 商一致, 决定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关 于建 信优势动 力基金 转 型有关事 项 的议案。 ( 二 ) 本 次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基 金 转 型 方 案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 以上通 过 方为有效 , 故本转型 方案存 在 无法获得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表决 通 过的可能 。 (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表决通 过 的事项需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之日起生 效。 中 国证 监会对本 次建信 优 势动力基 金 转型方案 所作的 任 何决定或 意见, 均不 表明其对 本次转 型 方案或基 金 的价值或 者投资 者 的收益做 出实质 性 判断或保 证。 二、建信优 势动力 基金转型方 案要点 (一)更 名 基 金 名 称 由 “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变 更 为 “ 建 信 优 18 势动力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 ” 。 (二)转 换基金 运 作方式 建信优势动力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三)调 整基金 存 续期限 基金存续 期 由五 年 (即存续 期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到 期) 调整 为不定期 。 (四)开 放基金 申 购和赎回 基金在 完 成 有 关 转型程序 后 , 将 开 放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 场 内 申 购和赎回 等 业务 。 ( 五 ) 授 权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请 终 止 或 提 前 终 止 封闭式基 金 的上 市 交易; 转 型为开 放 式基金, 且开放 日 常申购、 赎回 3 个月内 , 如符合 上 市条件 , 再向 深圳 证券交易 所申请 开 放式基金 的 上市交易 。 在 转 型 后 开 放 赎 回 业 务 或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 持 有 人 可 以 利 用 原 有的深交 所证券 账 户进行场 内赎回 或 者二级市 场交易 , 也 可以利用 原 有的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公司深 圳 开放式基 金账户 进 行场外赎 回。 (六 )调 整基金 投 资范围 调整前: “建信优势 动力股 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本 基金” 或“ 建信优 势动力基 金 ” ) 的投资限于国 内依法 发 行上市的 股票、 权 证、 债券、 资 产支持证 券及中 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允 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 融工具。


19 股票投资 比例范 围 为基金资 产的 60%-100% , 其 中, 权证 投资比 例范围为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3% 。 固定 收益类证 券和现 金 投资比例 范 围为基金 资产的 0-40% , 其中, 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比例 范 围为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20% , 现 金和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等 短期金融 工 具的比例 最低可 以 为 0 。 股票的主 要投 资方向为 寻找具 有 良好内生 性 成长或外 延式扩 张 动力、 而且 价值被 低估的优 势上市 公 司。 本基金 大 类资产配 置的目 标 是最大限 度地提 高 资金利用 效率。 如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 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 ,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 将其纳 入 投资范围 。 ” 调整后: “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和中 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须符合 中 国 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 将其纳 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 股票型 基 金, 股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95% , 权证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不超过 3% , 现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 比例不 低 于 5% 。 ” (七 )调 整基金 业 绩比较基 准 调整前: “本基金投 资业绩 比 较基准为 : 90% ×沪 深 300 指数收 益率+10% 20 ×中国债券总 指数收 益率。 如 果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停 止 编 制 该 指 数 或 更 改 指 数 名 称 、 或 有 更 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接受 的业绩 比 较基准推 出,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基金 管 理人有权 对此基 准 进行调整 并及时 公 告。 ” 调整后: “本基金投 资业绩 比 较基准为 : 75% ×沪 深 300 指数收 益率+25% ×中国债券总 指数收 益率。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 发生变化 , 或指 数 编制单位 停止编 制 该指数 、 更改指数 名称, 或 有更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普 遍接受 的 业绩比较 基准 推出, 本基 金管理 人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 本基金 可以在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变 更 业绩比较 基准并 及 时公告 。 ” (八 )调 整基金 费 率及费率 结构 1 、增设基 金申购 、 赎回费 “( 1 ) 申购费 率 本 基 金 对 申 购 设 置 级 差 费 率 , 场 内 申 购 和 场 外 申 购 执 行 统 一 收 费 标 准 。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最 高 申 购 费 率 不 超 过 1.50% 。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赎回 费率


21 持有期限(Y ) 场外赎回费率 场内赎回费率 Y<1 年 0.50% 0.50% 1 年≤Y<2 年 0.25% 0.50% Y ≥2 年 0% 0.50% 注: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 由赎回 人 承担,赎 回费中 25% 归入基 金资产 , 其 余部 分作为本 基金用 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 ” 2 、调整基 金管理 费 调整前: “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前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 “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一 日 的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25% 的年费率 计提 ” 。 调整后: “ 本基金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25% 年 费 率 计 提。 ”同 时,建 信优 势动力基 金转型 后 , 取消收取 业绩 报 酬。 (九 )调 整基金 收 益分配原 则 调整前: “ (一) 收益的 构成 1 、基金收益包括 :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差价 、银行 存 款利息以 及其他 收 入。 2 、因运用 基金财 产 带来的成 本或费 用 的节约应 计入收 益 。


22 3 、基金净收益为 基 金收益扣除按照有 关规定可以在基金 收益中 扣除的费 用等项 目 后的余额 。 (二)收 益分配 原 则 1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式为现金 方式; 2 、每一基 金份额 享 有同等分 配权; 3 、基金当 期收益 先 弥补上期 亏损后 , 方可进行 当期收 益 分配; 4 、基金收 益分配 后 每份基金 份额的 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 5 、如果基 金当期 出 现亏损, 则不进 行 收益分配 ; 6 、在符合有关法 定 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基金收益分 配每年 至多 12 次, 至少 1 次; 7 、 基金 收益分 配比 例不得低 于可分 配 收益的 90% 。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 ,收 益可不分 配; 8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三)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 中载明基 金收益 的 范围、基 金收益 分 配对象、 分配原则 、 分配 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 例、 分配 方式及 有 关手续费 等内 容。 (四)收 益分配 方 案的确定 与公告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并由基金 托管人 核 实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2 日内公告 , 并在 公开披露 日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23 (五)收 益分配 中 发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 采用现 金 分红方式 , 由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负责发放 , 收益 分配 时发生的 银行转 账 等手续 费 用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自行承担 。 ” 调整后: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收入扣 除相关 费 用后的余 额, 基 金已 实现收益 指基金 利 润减去公 允 价值变动 收益后 的 余额。 (二)基 金可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 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 金收益 分 配原则 1 、 在符 合有关 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 , 本基 金每年 收益 分配次 数 最 多 为 4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30% ,若《 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 分 配; 2 、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 现金 分红与红 利再投 资 。 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开 放 式基金账 户下的 基 金份额, 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默认 的收益 分 配方式是 现金 分红。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算系 统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深圳证 券 账户下的 基 金份额, 只 能选择 现金分红 的方式, 具体权益 分配程 序 等有关事 项遵 24 循深圳证 券交易 所 及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 相关规定 ; 3 、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 低于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 金份额 享 有同等分 配权; 5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 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四)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 容。 (五)收 益分配 方 案的确定 、公告 与 实施 1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 订,由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基金 红利发 放日 距离收益 分配基 准 日 (即 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 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 3 、 在收 益 分配 方案 公布后 , 基金 管理 人依据具 体方案 的 规定就 支付的现 金红利 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 按照基金 管 理人的指 令及时 进 行分红资 金的划 付 。


4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 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 (十)调 整基金 代 码 调整前为 :150003


25 调整后为 :16**** (十 一) 授权基 金 管理人修 订基金 合 同 首 先 , 由 于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基 金 拟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根 据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以 及 转 换 后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的 特 点 修 订 《 基 金 合 同》的相 关内容 。 其次,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以来 , 《证 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等 法律 法规陆续 修订以 及 中国证监 会 新的监管 规定的 颁 布和实施 , 基金 管理 人需要根 据现行 有 效的法律 法 规要求修 订《基 金 合同》的 相关内 容 。 再次, 建 信优势 动 力基金转 型后, 基 金运作方 式发生 相 应变更 , 基金管理人拟将基金名称变更为“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综 上 所 述 , 拟 请 持 有 人 大 会 授 权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上 述 事 项 修 订 《 基金合 同 》 的 内 容, 并在 经基金 托 管人审核 同意后 ,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三、基金管 理人就 方案相关事 项的说 明 (一)建 信优势 动 力基金基 本情况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基 金 遵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于 2008 年 2 月 1 日获 中国证监 会证监 行 政许可 【2008 】216 号文批准 募集。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基金托管 人为交 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基金管理 人于 2008 年 3 月 19 26 日获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 建 信优势 动力基金 的 《基金合 同》 生效, 基金募集 份额 46.4 亿份。建 信优势 动 力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存续期为 五 年。 自 2008 年 9 月 9 日 起, 建信优 势动力 基金在深 圳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交易, 基金代 码: “150003”。 (二)建 信优势 动 力基金运 作方式 转 型的必要 性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基 金 作 为 创 新 型 封 闭 式 基 金 , 设 有 固 定 的 存 续 期 限。 为 了在 基金存 续 期到期日 前平稳 过 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 有必要召 开持有 人 大会, 将 建信优 势动 力基金转 型为上 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1 、充分保 护持有 人 利益 截至 2012 年 12 月 14 日,建信 优势 动力基金 的交易 折 价率为 2.88% 。 基金转 型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以 后, 投资 者既可 以 通过二级 市 场买卖基 金份额 , 也可以按 照基金 份 额净值申 购、 赎 回 基金份额 , 有 利于消除 折价率 , 更好地保 护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根据建信 优势动 力 基金 《 基金合 同》 约 定, 五 年 存续 期将 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届满 , 在基金转型 过程 中 基金管理 人将会 充 分考虑各 种 因素, 将 保护份 额 持有人利 益作为 首 要原则, 做到平 稳 过渡。 根 据法 律法规规 定, 基 金 转型为 上 市开放 式 后 , 可不 定期存 续 。 为避免 基金 存 续 期 届 满 时 基 金 清 算 产 生 的 相 关 成 本 , 更 好 地 保 护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基金 应调整 存 续期限。 2 、满足市 场及投 资 者对流动 性和交 易 的需求


27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基 金 采 取 封 闭 式 运 作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在 封 闭期内申 购、 赎回 基金份额, 只能通 过二级市 场交易 来 实现流动 性需 求。 因此 , 为进 一 步满足份 额持有 人 对流动性 和交易 的 需求, 有 必要 将建信优 势动力 基 金转型为 上市开 放 式基金。 (三)建 信优势 动 力基金转 换为开 放 式基金的 可行性 1 .建信优 势动力 基 金转型方 案不存 在 法律障碍 依照 《 基金法 》 第 六 十五条规 定: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或 者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 并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 核准, 可以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 , 这 为建信优 势动力 基 金转型提 供了法 律 依据。 同时 , 在 《基金法》 第七十 二条到第 七十五 条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大 会的召集 人、 召开形式 以及通 过 决议所需 比例都 作 了详细规 定。 2 .建信优 势动力 基 金转型方 案不存 在 技术障碍 建信优势 动力基 金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LOF 系统上运 行。 建信优 势动力基 金作为 一 只在深圳 证券交 易 所上市交 易的封 闭 式基金, 在转 型为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后, 原 有投资 者仍 然可以使 用原深 圳 证券账户 进 行二级市 场交易 , 或者在场 内办理 申 购、 赎回 , 也可 以 通过跨市 场转 托管,通 过开放 式 基金账户 在场外 销 售机构办 理申购 、 赎回。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基 金 转 型 方 案 流 程 简 洁 , 技 术 简 单 。 经 过 与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的沟通 和协作, 在转型的 终止上 市 、 开放 申购 赎回、 重新上市、注 册登记等 流程及 技 术方面, 已经全 面 做好了准 备工作 。 3 .缜密的 制度安 排 是转型方 案能够 得 到顺利实 现的根 本 保证


28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基 金 转 型 方 案 是 在 与 相 关 各 方 进 行 广 泛 沟 通 的 基 础上制定 出的 切 实 可行的方 案。 此 次转 型方案不 仅仅包 括 基金运作 方 式的转换, 更是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细 致沟通、 充 分保护 原有投资 人利 益的一系 列制度 安 排。 (四)授 权基金 管 理人修订 基金合 同 的可行性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修订 《基金 合同 》 。修订 后的《 基金 合同》 需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签字盖 章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四、基金转 型的主 要风险及预 备措施 (一)转 型方案 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否决的 风险 为 防 范 转 型 方 案 被 持 有 人 大 会 否 决 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征询意见。 如有必 要,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 份额 持有人意 见, 在履 行相关程 序后对 基 金转型方 案进行 适 当的修订, 并 重新公告。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必要 的 情况下, 推 迟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开 时间。 如 果 转 型 方 案 未 获 得 持 有 人 大 会 批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重新向 持有人 大 会提交新 的议案 , 或 者采取到 期终止 清 算等其他 合 适方式。 (二)基 金转型 后 遭遇大规 模赎回 的 风险 在 封 闭 期 内 ,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基 金 的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为 获 取 折价收益, 在二级 市场上买 入基金 份 额以实现 套利。 随 着 本 基金 转换 运作方式 工作的 进 行, 折价现 象将逐 步消失, 这 部分套 利资金可 能获 29 利赎回。 为 应 对 转 型 后 遭 遇 大 规 模 赎 回 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安 排 了 以 下 措施: 1 . 基金 转型后 尽快 开放基金 申购 , 是 防范赎回 风险的 主 要手段 在建信优势动力基 金转型成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 之 后 ,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 本 基金运 作情况 , 尽快开放 日常申 购 、 赎回, 降低 本 基金转 型后的 赎 回压力。 2 . 基金封闭 期到期 前, 基金管理 人将 与份额持 有人沟 通 , 对计 划赎回的 份额预 先 登记, 并 提前准 备现 金头寸以 应对可 能 发生的大 规 模赎回。 (三)预 防及控 制 在转型过 程中的 操 作及市场 风险 自 发 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公 告 到 完 成 基 金 转 型 并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回 期间, 为 维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防范大 额 申赎或市 场风 险对基金 净值造 成 大幅波动,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申购 赎 回情况, 对 可 能存在的 市场投 资 风险进行 有效评 估 , 保持相对 合理的 仓位水平, 科 学有效地 控制基 金 的市场风 险。 在此 期间, 建信 优势动 力基金的 投资 操作不受 《基金 合 同》对股 票资产 投 资比例的 最低限 制 。 五、基金管 理人联 系方式 持 有 人 若 对 本 方 案 的 内 容 有 任 何 意 见 和 建 议 , 请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联系基金 管理人 : 联系机构 :建信 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客服中 心 联系电话 :400-81-95533(免 长途通 话费) ,010-662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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