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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价值(090001)

大成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 年 第 2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二 〇 一二 年 十二 月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 重要提示 大 成 价 值 增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2 】58 号文核准 募集。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于 2002 年 11 月 11 日正式 生效。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 的核准 , 并不 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 质 性判断或 保证 , 也不表 明 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职守 、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申购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本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 已经本基 金托管人 复核。所 载内 容截至日 为 2012 年 11 月 11 日,有关 财 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2 年 9 月 30 日( 财务 数据未经审 计) 。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 理人 .......................................................................................................................................... 4 四、基金托 管人 ........................................................................................................................................ 17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21 六、基金合 同的生效 ................................................................................................................................ 48 七、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 ............................................................................................................................ 49 八、基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结与质 押 ............................................................................................. 53 九、基金的 投资 ........................................................................................................................................ 56 十、基金业 绩 ............................................................................................................................................ 62 十一、基金 财产 ........................................................................................................................................ 64 十二、基金 资产估值 ................................................................................................................................ 64 十三、基金 收益与分 配 ............................................................................................................................ 68 十四、基金 费用与税 收 ............................................................................................................................ 69 十五、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72 十六、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73 十七、风险 揭示 ........................................................................................................................................ 75 十八、基金 的终止和 清算 ........................................................................................................................ 76 十九、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 78 二十、基金 托管协议 内容摘要 ................................................................................................................ 89 二十一、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 93 二十二、其 他应披露 的事项 .................................................................................................................... 94 二十三、对 招募说明 书更新部 分的说明................................................................................................. 95 二十四、招 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 阅方式..................................................................................................... 96 二十五、备 查文件 .................................................................................................................................... 96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绪言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内 容、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 其真实性 、 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 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 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 说明 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 《大 成价值增 长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基金 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投资者取得 依基金合 同所发行 的基金份 额, 即 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 身即 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 阅《大成价 值增长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除 非文义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具有 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大成价值 增长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大成 价值增长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及 其任何修 改和补充 基金代码: 指大成价值 增长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代 码为090001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大成价 值增长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托管协议: 指《大成价 值增长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基金法》 :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信托法》 :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信托法》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 《运作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 务 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 指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本基金份 额的购买 者或持有 者 基金销售代 理人: 指依据有关 代理协议 办理本基 金申购、 赎 回和其他 基 金 业务的代理 机构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指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投资者 : 指现有的和 潜在的开 放式基金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 指合法持有 现时有效 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 居民身份 证、 军 官证、士兵 证、警官 证的中国 居民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 内合法注 册登记或 经相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 立的企业法 人、 事 业法人 、 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以 及 符 合有关法律 规定的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设立募集期 : 指自招募说 明书公告 之日起到 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 时间 段,最长不 超过3 个月 募集期临时 基金账户 : 本基金设立 募集期内,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存放基金 募 集 资金的银行 账户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 结束达到 基金备案 条件后向 中国证监 会办 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收 到其确认 书之日 存续期限: 指基金合同 生效并存 续的期间 开放日: 指开放式基 金销售网 点正常工 作日, 投资 者可以办 理 基 金交易业务 营业时间: 指开放式基 金销售网 点正常工 作日的对 外营业起 止时 间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 T 日: 指申购、赎 回或其他 基金交易 的申请日 认购: 指在设立募 集期内购 买 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 者根据基 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 手续, 向基 金 管 理人提出购 买基金份 额的请求。 本基金的 申购从基 金 合 同生效后开 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 者根据基 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 手续, 向基 金 管 理人提出卖 出基金份 额的请求。 本基金的 赎回从基 金 合 同生效后满1 个月开始 办理 基金转换: 指开放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 基金 份额转换为 同一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另一 只开放式 基金 的份额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 请将其在 某一销售 机构交易 账户 持有的基金 份额全部 或部分转 出并转入 另一销售 机构 交易账户的 行为 基金 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买卖证券 差价 、 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 他收益 基金财产总 值: 指基金所购 买的各类 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 金 应 收的基金申 购款以及 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总额除 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 总数 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 过程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6 个月公告 一次的有 关基金 概要 、 基金投资组 合、 基 金经营业 绩、 重要变 更 事项和其 他 按 法律规定应 披露事项 的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 指基金管理 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的一系 列服 务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 金销售代 理人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纸和 互联 网网站, 包括 但不限 于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交易所 网站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网站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 为中泰信 托有限责 任公司( 持股 比例 48% ) 、中国银 河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持股比 例 25% ) 、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股比 例 25% ) 、广东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股比 例 2% )四家 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冰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设有股 东会、董 事会、监 事会 ,下设 二十 个部门, 分别是股 票投资部 、 数量投资部、 社 保基金及 机构投资 部、 固定收益 部、 委托投资部 、 研 究部 、 交易管 理部 、 产品开 发 与 金融工程 部、信息 技术部、 客户服务 部、市场 部、 总经理办公 室 、董事 会办公室 、人力资 源部、 计划财务部 、行政部 、基金运 营部、监 察稽核部 、风 险管理部 和 国际业务 部 。公司 在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 武汉 、 福州 、 沈阳 、 广州和 南京 等地 设 立了 九家分 公司 , 并 在香港设 立了子 公司。 此 外, 公司还 设立了投 资决策委 员会、投 资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和战略 规划委员 会 等专业 委员会 。 公司以“责 任、回报 、专业、 进取”为 经营理念 ,坚 持“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 企业精神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 致力于开拓 基金及证 券市场业 务, 以稳 健灵活的 投资 策略和注重 绩优 、 高 成长的投 资组合, 力求为 投资者获得 更大投资 回报。公 司所有人 员在最近 三年 内均未受到 所在单位 及有关管 理部门的 处罚。 ( 二) 证 券投资基 金管理情 况 截至 2012 年 11 月 11 日, 本 基金管理 人共管理 2 只封 闭式证券投 资基金: 景 宏证券投 资基金、 景福证券投 资基金 ,2 只 ETF 及 2 只 ETF 联接基 金: 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及大成深证 成长 4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中证 500 沪市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及大成中 证 500 沪 市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1 只创 新型基金 :大 成景丰分级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1 只 QDII 基金: 大 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及 23 只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价 值增长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债券投 资基金、 大成蓝筹 稳健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精 选增值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货 币市 场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大成 财富管理 2020 生 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积极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大 成创新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大成景阳 领先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大 成策略回 报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行 业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中证 红利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核心双 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景恒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大成内 需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 可转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大成中 证内地消 费主题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 新锐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优 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和大成 月添利理 财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 三) 主 要人员情 况 1.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董事会: 张树忠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 士。 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 任 中央财经 大学财政 系讲师; 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 任华夏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投资银行 总部总经 理、研究 发展部总 经理; 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 任光大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总裁助理兼 北方总部 总经理 、 资产 管理总监 ; 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任光 大保德 信基金管 理 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 任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2007 年 1 月-2008 年 1 月 , 任大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总经理;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 , 任职 中国人保 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2008 年 4 月起任中 国 人保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党委委员 ; 2008 年 11 月起兼任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 事 长。 王颢先生, 董事总经 理,国际 工商管理 专业博士 。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任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管 理总部副 总经理、 机构管理 部副 总经理;2002 年 9 月加入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 公司,历任 助理总经 理、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起 担任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 刘虹先生, 董事,博 士,高级 经济师。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任国 家计委国 土局主任 科员、副处 长(主持 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任中国农 业发展银 行资金计 划部计划 处 副处长 (主 持工作)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 任 中国人寿 保 险 (集团 ) 公司战 略规划部 战略研 究与规划处 处长;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任中 国 人寿保险 (集 团) 公司战 略规划部 副总经理 ; 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 任 中国人 寿保险股 份有 限公司发展 改革部总 经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任中国人民保 险集团公 司高级专 家;2007 年 8 月至今,任人保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总 裁、 党委书记;2009 年 11 月起 , 兼任中 国华闻投 资控股 有限公司总 裁、 党委书 记以及中 泰信托有 限责 任公司董事 长。 杨 赤忠先生 ,董事, 硕士。历 任深圳蓝 天基金管 理公司 投资与研 究部经理 ;长盛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研究 部 副总监、 基金经理;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总 监、 基金经 理; 光大证 券投资部 总 经理、研究 所所长; 光大保德 信基金公 司董事。 现任 光大证券党 委委员、 助理总裁 。 孙学林先生, 董事, 博 士研究生 在读, 中 国注册会 计 师, 注册资产 评估师。 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职于中 国长城信 托投资公 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任职于中 国银河证 券有限公 司审计与合 规管理部 ;现任中 国银河投 资管理有 限公 司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 。 刘 大为先生 ,独立董 事,国家 开发银行 顾问,高 级经济 师,享受 政府特殊 津贴专家 。中国 人 民银行研究 生部硕士 生指导老 师, 首 都经济 贸易大学 兼职教授 , 清华 大学中国 经济研究 中心高级 研 究员。 先后在北 京市人民 政府研究 室 (副处长、 处长 ) , 北京市第一商 业局 (副局长) , 中 国建设 银 行信托投资 公司(总 经理) ,中 国投资银 行(行 长) , 国家开发银 行(总会 计师)工 作。 宣 伟华女士 ,独立董 事,日本 国立神户 大学法学 院法学 修士,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 仲 裁员 、上 海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曾 任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证券 与期 货法 律研 究委 员会副 主任 。1986 年-1993 年, 华东政法 大学任教;1993 年-1994 年 , 日本神户学 院大学法 学部访问 教授;1994 年 -1998 年, 日本国立 神户大学 学习;1999 年-2000 年, 锦天城 律师事务 所兼职律 师、 北京 市中伦 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负责人;2001 年始任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擅长于公 司法、 证券法、 基金 法、 外商投 资企业法、 知识产权 法等相 关的法律事 务。 曾代理 过中国证 券市场第 一例 上市公司虚 假陈述民 事索赔共 同诉讼案 件, 被 CCTV ? 证券频道评 为 “五年风 云人物” , 并获得过 “ 上 海市优秀女 律师”称 号。 叶永刚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学 博士, 武汉大 学经济 与管理学院 教授、 副院长 、博士 生导师, 中国金融学 会理事, 中国金融 学会金融 工程研究 会常 务理事, 中 国金融学 年 会常务 理事, 湖 北省政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 府咨询委员 。1983-1988 年,任武 汉大学 管理学院 助 教;1989-1994 年,任武 汉大学管 理学院 讲 师;1994-1997 年,任武 汉大学管 理学院 副教授;1997 年至今,任武 汉大学教 授,先后 担任副 系 主任、系主 任、副院 长等行政 职务。 王江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2005 年至今任 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瑞穗 金 融集团教授。 2007 年-2010 年, 兼 任美国金 融学会理 事; 2010 年至 今兼任美 国西部金 融学会理 事; 1997 年至今 兼任美国 国家经济 研究局研 究员; 2007 年 至今兼任纳 斯达克公 司经济顾 问理事会 理事; 2009 年至今兼任 上海交通 大学上海 高级金 融学院院 长 ;2003 年至今兼 任清华大 学中国金 融研究 中 心主任。 监事会: 黄 建农先生 ,监事长 ,大学本 科。曾任 中国银河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江 苏北路营 业部总 经 理, 中国银 河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资产管 理总部副 总经 理, 总经理 , 中国银 河投资管 理公司投 资管理 部总经理。 现任中国 银河投资 管理公司 上海投资 部董 事总经理。 谢红兵先生 ,监事 ,双学 士学位 。1968 年入伍 ,历任 营教导员 、军直属 政治处主 任;1992 年 转业,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 行副行长(主持 工作) ,营业处处长兼房地产信 贷部经 理,静 安支行行长,杨浦支行行长;1998 年调总行负责筹 建基金托管部,任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 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 总 经理; 2005 年 负责筹建 银行试 点基 金公司, 任交银 施罗德基 金公司董 事长; 2008 年任中国交 银保险公 司(香港 )副董事 长。2010 年退 休。 吴朝雷女士 , 监事, 硕士学位 。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任浙 江省永嘉 县峙口乡 人民政府 妇 联主任、团 委书记;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 浙江省温州 市鹿城区 人民政府 民政科长 ;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 任浙江 省温州市 人民检察 院起 诉处助理检 察员; 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就职于北京 市宣武区 人民检察 院, 任三 级检察官 ;2007 年 8 月起 任民生人 寿北京公 司人事部 经理。 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 ,任中国 人民人 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副总 经理;2010 年 1 月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纪委 副书记、 大成 慈善基金会 常务副秘 书长 。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刘彩晖女士 ,副 总经理 ,管理 学硕士 。1999 年-2002 年,历 任江南信 托投资有 限公司 投资银 行部副总经 理、 总经理;2002 年-2006 年, 历任江南 证券有限公 司总裁助 理、 投资银 行部总经 理、 机构管理部 总经理 , 期间 还任 江南 宏富基金 管理公司 筹备组副组 长; 2006 年 1 月-7 月 任深圳中 航 集团公司人 力资源部 副总经理 ; 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 任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2008 年 5 月 起任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2009 年 7 月 13 日起兼 任大成国 际资产管 理有限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 公司董事。 杜鹏女士 ,督察 长, 研究生学 历。1992 年-1994 年 ,历任原 中国银 行陕西省 信托咨询 公司证 券部驻上交 所出市代 表、上海 业务部负 责人;1994 年-1998 年,历任 广东省南 方金融服 务总公 司 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广 东华侨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 部经理;1998 年 9 月参与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的筹建;1999 年 3 月起 ,任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2009 年 3 月 19 日起 兼任大成 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杨 春明先生 ,副总经 理,经济 学学士。 曾先后任 职于长 春税务学 院、吉林 省国际信 托投资 公 司、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2005 年 6 月加入 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基金 运营部总 监、市 场部总经理 、公司助 理总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任大成国际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2010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肖冰先生, 副 总经理, 工 商管理硕 士。 曾任联 合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国际业 务部总经 理助理、 鹏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部总 监、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 场部总监 、 景 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营销主 管。2004 年 3 月 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历任 市场部总 监、综合 管理部总 监、公 司董事会秘 书。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大 成国际资 产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2010 年 11 月起 任大成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 。 2.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何光明先生, 基金经理, 工学硕士,18 年证券 从业经 历。1999 年加 入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 策略 分析师 、 大成精 选增值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04 年 12 月 15 日至 2006 年 1 月 20 日 ) 、 大成 价值增长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助理、 大成 积极成长 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 。2008 年 01 月 12 日起担任 大成价值 增长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201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2 年 2 月 8 日 任大成深证 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和大 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 理。 具有 基金从业 资格 。 国籍:中 国。 (2 )历任基 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 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 时间 徐轶 2002 年 11 月 11 日 —2003 年 06 月 29 日 杨晓东 2003 年 06 月 30 日—2006 年 01 月 20 日 杨建华 2006 年 01 月 21 日—2008 年 01 月 11 日 3.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 (股票 投资)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 公司股票 投 资决策委 员会由 9 名成员组 成, 设 股票 投 资决策委员 会主 席 1 名, 其他委员 8 名。 名单如下: 刘明, 助理 总经理,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理, 股票 投资决 策委员会 主 席;曹雄飞 ,首席投 资官,股 票投资部 总监,大 成财 富管理2020 生命周期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股票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 支 兆华, 研 究部总监 , 股 票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 员; 汤义 峰, 数量 投资部 总监,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 会 委员 ; 于雷, 交 易管理部 总监,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 蒋卫 强, 风 险管理部执 行总监, 股 票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 施永 辉, 股票投资 部副总监, 大成蓝筹 稳健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股票 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 员; 孙蓓琳 , 研究部副总 监, 大成核 心双动力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 股票投 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 朱文 辉, 大成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大 成可 转债增强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大成景恒 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亲属关系 。 (四) 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按照《基金 法》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履行以 下职责 : 1.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 五) 基 金管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 证券法》 , 并建立 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 反《证券法 》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 施,防止以 下《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禁止的行 为发 生: (1 ) 将其固 有财产 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 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 )泄漏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8 )除按本 公司制度 进行基金 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其他股 票交易; (9 )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违反 证券交易 场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 基金投资 者及其他 同业机 构、人员 的 合法权益; (12)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信息 披露不真 实,有误 导、欺诈 成分;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 益;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 行证 券 交易 。 (六)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本基金管理 人为加强 内部控制 ,促进公 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 维护公司及 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 益,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公司管理 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公司内部 控制指导 意见》 等法 律 法规, 并结合 公司实际 情况, 制定 《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内部控 制大纲》 。 公司内部控 制是指公 司为防范 和化解风 险, 保证经营 运作符合公 司的发展 规划 , 在充分 考虑内 外部环境的 基础上, 通过建立 组织机制 、运用管 理方 法、实施操 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 而形成的 系统。 公司建立科 学合 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 控制 体系,制定 科学完善 的内部控 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由 内部控制 大纲、基 本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规 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董事会 对公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 维持其有 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 公司 管理层对 内部控制 制 度的有效执 行承担责 任。 1.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 ) 保证公 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自 觉形成守 法经营、 规 范运作的经 营思想和 经营理念 。 (2 ) 防范和 化解经营 风险,提 高经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运 行和受托 资产的安 全 完整,实现 公司的持 续、稳定 、健康发 展。 (3 ) 确保基 金、公司 财务和其 他信息真 实、准 确、 完整、及时 。 2.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1 ) 健全性原 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 司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 人员, 并包 括决策、 执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 原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 效 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职 责的 设置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自 有 资产与其他 资产的运 作相互分 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 (5 )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 高经济效 益,以合 理 的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 的内部控 制效果。 3.公司制定 内部控制 制度遵循 以下原则 (1 )合法合 规性原则 。公司内 控制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各项 规定。 (2 )全面性 原则。内 部控制制 度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 漏 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以 审慎经 营、 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 发点。 (4 )适时性 原则。随 着有关法 律法规的 调整和 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 念等内外 部 环境的变化 进行及时 的修改或 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 4.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和内 部监控。 (1 ) 控制环 境构成公 司内部控 制的基础 , 控制 环境包 括经营理念 和内控文 化、 公司 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 员工道德 素质等内 容。 (2 )公司管 理层牢固 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 险管理 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 识,营造 一 个浓厚的内 控文化氛 围, 保证全体 员工及时 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 制度 , 使风险 意识贯穿 到 公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节。 (3 ) 健全公 司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挥 独立董 事和监 事会的监督 职能, 禁 止不正当 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 制现象的 发生,保 护投资者 利益 和 公司合法 权益。 (4 )公司的 组织结构 体现职责 明确、相 互制约 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 ,操作相 互 独立。 公司 建立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理高效 的运 行机制, 包 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 管理议 事规则,高 效、严谨 的业务执 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 效的内部监 督和反馈 系统。 (5 )依据公 司自身经 营特点设 立顺序递 进、权 责统 一、严密有 效的内控 防线: ①各岗位职 责明确 , 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 业务流程 , 各岗 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 应知悉并 以书面 方式承诺遵 守,在授 权范围内 承担责任 。 ②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相关 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 ③公司督察 长和内部 监察稽核 部门独立 于其他部 门, 对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 行严格的 检 查和反馈。 ④风险管理 部主要负 责对投资 组合的市 场风险 、 流动 性风险和信 用风险等 进行风险 测量 , 并提 出风险调整 的建议; 对投资业 绩进行评 价, 包括 整体 表现分析、 业绩构成 分析以及 业绩短期 和长期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 持续性检验 ;对将要 展开的新 业务和创 新性产品 的投 资做全面的 风险评估 ,提出风 险预警等 工作。 (6)建立有 效的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健 全激励 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级 人员具备 与其岗位 要求相 适应的职业 操守和专 业胜任能 力。 (6 )建立有 效的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 全激励 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级 人员具备 与其岗位 要 求相适应的 职业操守 和专业胜 任能力。 (7 )建立科 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对 公司内 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估 和分析, 及时防范 和 化解风险。 (8 )建立严 谨、有效 的授权管 理制度, 授权控 制贯 穿于公司经 营活动的 始终。 ①确保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和管理 层充分了 解和 履行各自的 职权, 建 立健全公 司授权标 准 和程序,保 证授权制 度的贯彻 执行。 ②公司各业 务部门、 分支机构 和各级人 员在规定 授权 范围内行使 相应的职 责。 ③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 权采取书 面形式, 明确授权 书的 授权内容和 时效。 ④公司适当 授 权, 建 立授权评 价和反馈 机制, 包 括已 获授权的部 门和人员 的反馈和 评价, 对 已 不适用的授 权及时修 改或取消 授权。 (9 ) 建立完 善的资产 分离制度 , 公司资 产与基 金资产 、 不同基金 的资产之 间和其他 委托资产, 实行独立运 作,分别 核算。 (10) 建立科学、 严 格的岗位 分离制度, 明 确划分各 岗位职责, 投资 和交易 、 交易 和清算 、 基 金会计和公 司会计等 重要岗位 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 。重 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 行物理隔 离。 (11 )制订切实 有效的应 急应变措 施,建 立危机处 理 机制和程序 。 (12) 维护 信息沟通 渠道的畅 通,建立 清晰的报 告系 统。 (13) 建立 有效的内 部监控制 度, 设置 督察长和 独立 的监察稽核 部门, 对 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 的 执行情况进 行持续的 监督, 保 证内部控 制制度落 实。 公司定期评 价内部控 制的有效 性, 并根 据市场 环境、新的 金融工具 、新的技 术应用和 新的法律 法规 等情况进行 适时改进 。 5.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 )公司自 觉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按照投 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点 严格制定 管理规章 、 操作流程和 岗位手册 ,明确揭 示不同业 务可能存 在的 风险点并采 取控制措 施。 (2 )研究业 务控制主 要内容包 括: ①研究工作 保持独立 、客观。 ②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 程,形成 科学、有 效的 研究方法。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4 ③建立投资 对象备选 库制度, 根据基金 合同要求 ,在 充分研究的 基础上建 立和维护 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 业务交流 制度,保 持通畅的 交流 渠道。 ⑤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 评价体系 。 (3 )投资决 策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 定, 符合基 金合同所 规 定的投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 资组合和投 资限制等 要求。 ②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 制度,明 确界定投 资权限, 严格 遵守投资限 制,防止 越权决策 。 ③投资决策 有充分的 投资依据 ,重要投 资有详细 的研 究报告和风 险分析支 持,并有 决策记录 。 ④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 与管理制 度,在设 定的 风险 权限 额度内进行 投资决策 。 ⑤建立科学 的投资管 理业绩评 价体系 , 包括 投资组合 情况、 是 否符合基 金产品 特征和决 策程序、 基金绩效归 属分析等 内容。 (4 )基金交 易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 实行集中 交易制度 ,基金经 理不得直 接向 交易员下达 投资指令 或者直接 进行交易 。 ②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 、预警系 统和交易 反馈系统 ,完 善相关的安 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 部门审核 投资指令 , 确认其 合法、 合 规与 完整后方可 执行, 如 出现指令 违法违规 或 者其他异常 情况,应 当及时报 告相应部 门与人员 。 ④公司执行 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 度,确保 不同投资 者的 利益能够得 到公平对 待。 ⑤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 录制度, 及时核对 并存档保 管每 日投资组合 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 效评价体 系。 根据内部控 制的原则 ,制定场 外交易、 网下申购 等特 殊交易的流 程和规则 。 (5 ) 建立严 格有效的 制度,防 止不正当 关联交 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基金 投资涉及 关 联交易的, 在相关投 资研究报 告中特别 说明,并 报公 司风险控制 委员会审 议批准。 (6 ) 公司在 审慎经营 和合法规 范的基础 上力求 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的 前提下周 密考虑金 融 创新品种或 业务的法 律性质、 操 作程序、 经 济后果等 , 严格控制金 融新品种、 新业务的 法律风险 和 运行风险 。 (7 ) 建立和 完善客户 服务标准 、销售渠 道管理 、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建 立广告宣 传、销售 行 为法律审查 制度,制 定销售人 员准则, 严格奖惩 措施 。 (8 ) 制定详 细的登记 过户工作 流程,建 立登记 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期 核对、备 份制度, 建 立客户资料 的保密保 管制度。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5 (9 ) 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有关规 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露 制度,保 证公开披 露 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 (10) 公司 配备专人 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审核 和发布。 (11 ) 加强 对公司及 基金信息 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 , 对 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提出处 理意见, 并追究相 关人员的 责任。 (12) 掌握 内幕信息 的人员在 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 得泄 露其内容。 (13) 根据 国家法律 法规的要 求, 遵循 安全性、 实用 性、 可操作 性原则, 严格制定 信息系统 的 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 统的设计 开发符合 国家、 金 融行业软 件工 程标准的要 求, 编写 完整的技 术资料; 在 实现业务电 子化时, 设置保密 系统和相 应控制机 制, 并保证计算 机系统的 可稽性, 信息技术 系统投 入运行前, 经过业务 、运营、 监察稽核 等部门的 联合 验收。 (14) 通过 严格的授 权制度、 岗位责任 制度、 门 禁制 度、 内外网 分离制度 等管理措 施, 确保 系 统安全运行。 (15) 计算机 机房、 设备、 网络等硬 件要求符 合有关 标准, 设备运 行和维护 整个过程 实施明确 的责任管理 ,严格划 分业务操 作、技术 维护等方 面的 职责。 (16) 公 司软件的 使用充分 考虑到软 件的安全 性、 可 靠性、 稳 定性和可 扩展性 , 具备身 份验证、 访问控制、 故障恢复 、 安全保 护、 分权 制约等功 能。 信息技术系 统设计、 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 员不得 介入实际的 业务操作 。 用户使 用的密码 口令定期 更换 , 不得向他 人透露。 数据库和 操作系统 的密码 口令分别由 不同人员 保管。 (17) 对信 息数据实 行严格的 管理, 保 证信息数 据的 安全、 真实 和完整, 并能及时 、 准确地 传 递到会计等 各职能部 门; 严格计算 机交易数 据的授权 修改程序 , 并坚 持电子信 息数据的 定期查验 制 度。 建立电子信 息数据的 即时保存 和备份制 度,重要 数据 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 存。 (18) 信息技 术系统定 期稽核检 查, 完善业 务数据保 管等安全措 施, 进行排 除故障、 灾 难恢复 的演习,确 保系统可 靠、稳定 、安全地 运行。 (19) 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 法》 、 《金融 企业会 计制度》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 算办法》 、 《企业财务 通则》 等国 家有关法 律、 法规制 订基金会 计制度、 公司 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 操作流程 和 会计岗位工 作手册, 并针对各 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 严密 的 会计系统 控制。 (20) 明确 职责划分 , 在岗位 分工的基 础上明确 各会 计岗位职责 , 禁止需 要相互监 督的岗位 由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6 一人独自操 作全过程 。 (21) 以基 金为会计 核算主体 , 独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 记、 账户 设 置、资金划 拨、账簿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基金 会计 核算与公司 会计核算 相互独立 。 (22)采取 适当的会 计控制措 施,以确 保会计核 算系 统的正常运 转。 ①建立凭证 制度, 通 过凭证设 计、 登录 、 传递、 归档 等一系列凭 证管理制 度, 确保 正确记载 经 济业务,明 确经济责 任。 ②建立账务 组织和账 务处理体 系,正确 设置会计 账簿 ,有效控制 会计 记账 程序。 ③建立复核 制度,通 过会计复 核和业务 复核防止 会计 差错的产生 。 (23) 采取合理 的估值方 法和科学 的估值程 序, 公允 反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在 估值时点 的 价值。 (24) 规范基 金清算交 割工作, 在 授权范围 内, 及时 准确地完成 基金清算, 确保基金 资产的安 全。 (25)建立 严格的成 本控制和 业绩考核 制度,强 化会 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 后监督。 (26) 制订完 善的会计 档案保管 和财务交 接制度, 财 会部门妥善 保管密押、 业务用章、 支票等 重要凭据和 会计档案 ,严格会 计资料的 调阅手续 ,防 止会计数据 的毁损、 散失和泄 密。 (27)严格 制定财务 收支审批 制度和费 用报销运 作办 法,自觉遵 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 (28) 公司 设立督察 长, 对董 事会负责 , 经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 根据 公司监察 稽 核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 会授权, 督察长可 以列席公 司相 关会议, 调 阅公司相 关档案, 就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 独立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能 。 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 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 内部 控制执行情 况,董事 会对督察 长的报告 进行审议 。 (29) 公司设 立监察稽 核部门, 对 公司管理 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 核工作, 公 司保证监 察稽核部 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 。 (30) 明确 监察稽核 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 的 具体职 责, 配备充足的 监察稽核 人员, 严 格监察稽 核 人员的专业 任职条件 ,严格监 察稽核的 操作程序 和组 织纪律。 (31) 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 通 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 查内 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 确保 公司各项 经 营管理活动 的有效运 行。 (32) 公司 董事会和 管理层重 视和支持 监察稽核 工作 , 对违反法 律、 法规 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 度 的,追究有 关部门和 人员的责 任。 6.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声明书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7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 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是 中国金融体 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京。经 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承继原 中国农业 银行全部 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 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 银行网点 遍 布中国城乡 , 成为国 内网点最 多、 业务 辐射范围 最广 , 服务领域 最广, 服 务对象最 多, 业务 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 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 银行 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 赢得了良 好的信誉 , 每年 位居 《财富 》 世界500 强企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举 、 联通国际 、 功能齐 备的大型 国有商业 银行, 中国农业银 行一贯秉 承以客户 为中心的 经营理念 , 坚 持审慎稳健 经营、 可 持续发展 , 立足县 域和城 市两大市场, 实 施差异化 竞争 策略, 着 力打造 “ 伴你 成 长 ”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国的 分支机构、 庞 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 元化的金 融产品 , 致力 为广大客 户提供优质 的金融服 务, 与广大客 户共创价 值、 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 行是中国 第一批开 展托管业 务的国内 商业 银行,经验 丰富,服 务优质, 业绩突出 , 2004 年被英 国 《全球 托管人》 评 为中国 “ 最佳 托管银 行 ” 。2007 年中国 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 保留意见 的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独立 公正第三 方对中国 农业银行 托管服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8 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的健 全有效性 的全 面认可。 中 国农业银 行着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 牌声誉进一 步提升 , 在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 ? T O P 10 颁奖盛典 ” 中成绩 突出 , 获 “ 最佳托管 银行 ” 奖。 2010 年再次 荣获《首 席财务官 》杂志颁 发的“最 佳资 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 管理中心、技 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 处、保险 资产托管处 、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处、 境 外资产托 管处 、 综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拥有先进 的安全 防范设施和 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 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高 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 律 师等专家10 余名, 服务 团队成员 专业水平 高、 业务素 质好、 服务能 力强, 高级 管理层均 有20年以 上 金融从业经 验和高级 技术职称 ,精通国 内外证券 市场 的运作。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截至2012 年11月11日,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的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135 只, 包括大 成价值增 长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天源 平衡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华夏平 稳增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大成积 极成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 成景阳领先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创 新成 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长盛 同德主题 增长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裕阳证 券投资基 金、 汉盛 证券投 资基金、 裕 隆证券投 资基金、 景福证券 投资基金 、 鸿 阳证券投资 基金、 丰 和价值证 券投资基 金、 久 嘉证券投资 基金、长 盛成长价 值证券投 资基金、 宝盈 鸿利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大成 债券投资 基金、 银河稳健证 券投资基 金、 银河 收益证券 投资基金 、 长 盛中信全债 指数增强 型债券投 资基金、 长信利 息收益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 长盛 动态精选 证券投资 基金、 景 顺长城内 需增长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万家增强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精 选增值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长信 银利精选 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富国天瑞 强势地区 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鹏华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中海 分红增 利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 新华优选 分红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精选股 票证券投 资基金、 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 基金 、 交银施罗 德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 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沪深3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国天时 货币市场 基金、 富兰 克林国海 弹性市值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益民货币 市场基金、 长 城安心回报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邮核心 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 内需增 长贰号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 首选企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东 吴价值成 长双动力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鹏 华动力增 长混合型 证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9 券投资基金 、 宝盈策 略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国 泰金牛创新 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益民创 新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邮核心 成长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华夏复 兴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富国天成红 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长信双 利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富兰 克 林国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申万 巴黎竞争 优势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新华优 选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金元比 联成长动 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天治稳健 双盈 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中海 蓝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信 利丰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金 元比联丰 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交银施 罗德先锋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 东吴 进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开 放式证券 投 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银华内 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行业 轮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德 上证180 公司治 理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上证180 公司 治理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兰 克 林国 海沪 深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南方中 证5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景顺 长城 能源基建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中邮核 心优势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工 银瑞信中 小盘成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东吴 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 基金、 博时 创业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商 信用 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易 方达消费 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汇利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 丰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兴全 沪深300 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工 银瑞信深 证红利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工 银 瑞信深证红 利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 金 、 富 国可转换 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 、 大 成深证 成长4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深 证成长4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 金、 泰达宏 利领先中 小盘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信用 添利债券 证券投资 基金、 东 吴中证 新兴产业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工银 瑞信四季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招商安 瑞进取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汇 添富社会 责任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工银 瑞信消费服 务行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易方 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 中邮 中小盘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浙商 聚潮产业 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领先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中 小板300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联接基金 、 南 方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交银施罗德 先进制造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 上 投摩根新 兴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富兰 克林国海 策 略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金元 比联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招 商安达保 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 值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 股票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交银施罗德深 证300 价值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中 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长信内需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 地消费主 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 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0 资基金、 景 顺长城核 心竞争力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汇添富信用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光 大保德 信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海亚 洲 (除日本) 机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汇添富 逆向投资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 成新锐产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申万菱信 中小板指 数分级证 券 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 品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鹏 华金刚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汇添 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嘉实全 球房地产 证券投资 基金、 金元惠理 新经济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 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新社会责任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7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恒 久信用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大成 月添利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7天理财宝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 财21天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易方达中 债新综合 指数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金 (LOF)。 (二)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 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托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 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确 保有关信息的 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2、内部控 制组织结 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 内 部控制工作 进行进行 监督和评 价。 托管业务 部专门设 置了风险管 理处 , 配备了 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 负 责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 督工作, 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 职权 。


3、内部控 制制度及 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 的制度控 制体系, 建立 了管 理 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程 , 可 以保证托管 业务的规 范操作和 顺利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 ; 业务 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 核、 审 核、 检查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制严格有 效; 专门 设置业务 操作区, 并实施封 闭管 理和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 责,防止泄 密;业务 实现自动 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故 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 例和 禁止投资品 种输入监 控系统 , 每日 登录监控 系统监督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并通过基 金资金账 户、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等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其他 行为 。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1


1、电话提 示。对媒 体和舆论 反映集中 的问题 ,电 话提示基金 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 投资比例 接近超 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 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 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 例超标、 清 算资金 透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示有关 基金管理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 机构及联 系人 1、 直销机构 :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





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 厦32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 厦32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 肇栋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 户服务号 码:400-888-5558 (免 固话长 途 费)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分别 在深圳、 北京、 上 海设 有投资理财 中心 , 并 在武汉分 公司开通 了 直销业务 : (1 )大成基 金深圳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32 层 联系人: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 )大成基 金北京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5号中 青旅大 厦105-106室 联系人:陈 丹丹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2 电话: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 )大成基 金上海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东路161 号101 室 联系人: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地址:湖北 省武汉市 新华路218 号浦发银 行大厦15 楼 联系人:肖 利霞 联系电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兴 融中 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 炯鹏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4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8 )上海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9 )北京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内大街 410 号 法定代表人 :乔瑞 联系人:刘 雨喻 联系电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0 )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 市深南中 路 1099 号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5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蔡 宇洲 客户服务热 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11)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 秀区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若虹 客服电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2 )杭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凤起路 432 号 法定代表人 :马时雍 联系人: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话: 浙江省内 0571-96523 、全 国客户 服务热线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江苏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 市洪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田 春慧 客户服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4 )东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6 注册地址: 东莞市运 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胡 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5 )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倪 苏云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6 )温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华 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 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热 线:96699 、 浙江省 外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17)浙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288 号(办公 地址同注 册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吴 强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7 客户服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8)渤海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 西区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客服电话:400-888-8811 联系人: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9)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0 )华夏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客服电话:95577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董 金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8 网址:www.hxb.com.cn (21 )兴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一中路元 洪大厦 25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电话:021-62677777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潘 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2 )洛阳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 龙区开元 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 龙区开元 大道 256 号 客服电话:0379-96699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3 )张家 港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 杨舍镇人 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客服电话:0512-96065 联系人:郭 剑鸣 电话:0512-56968061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4 )深圳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作 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伟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9 电话:0755-25188371 0755-25188611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曾 明 、宋永 成 客户服务电 话 : 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25 )青岛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 市市南区 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广鸿 联系人:滕 克 客服电话: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 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26 )宁波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 东区中山 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 96528( 宁波、杭 州、南京 、深圳、 苏州 、温州) 、962528 (北 京、上海 ) 网址:www.nbcb.com.cn (27)中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8155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28) 哈尔 滨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0 住所:哈尔 滨市道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道里区尚 志大街 160 号


法人:郭志 文


联系人:王 超


联系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29) 大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 4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客服电话:4006640099 联系人: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30 )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31 )中信 建投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 唐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1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2 )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33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4)东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35)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2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 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6 )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通讯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黄 维琳、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37)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8)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路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3 网址:www.cs.ecitic.com (39)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刘 晨、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1 )中信 万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东 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2 )东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23 号投资广 场1 8-1 9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23 号投资广 场1 8-19楼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4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客服电话: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免费 服务热线 :400-888-8588 联系人: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43 )中信 证券(浙 江)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客服电话:0571-96598 联系人:俞 会亮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44 )广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 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 场主楼 十七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东 客服电话:961303 联系人: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45 )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联系人: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5 网址:www.pingan.com (46)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舒 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47)湘财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黄 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 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48)国元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客服电话:400-888-8777 、95578 联系人: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49)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 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6 联系人:王 伟力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4670436 网址:www.962518.com (50 )华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长江 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51 )兴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网址:www.xyzq.com.cn (52 )财通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户联系电 话:0571 -96336 、 (上海地 区:962336 ) 联系人: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53 )浙商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7 地址:浙江 省杭州市 杭大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4 )渤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 杜庆平 联系人: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5 )方正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56)东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961130 联系人: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8 网址:www.dgzq.com.cn (57)瑞银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弘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慕 丽娜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8)宏源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9)长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户服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60 )国都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61 )华林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 5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客服电话:400-188-3888


联系人:杨 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62 )中银 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08888 联系人:张 静 电话:021-68604866-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63 )国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 46 号 客服电话:400-888-8100 (全国) 、96100 ( 广西)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0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64 )江海 证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联系人: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65 )长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6)恒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法人代表: 刘汝军 客户服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张 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67)国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00109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1 联系人: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68)中航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 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 河北路 291 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客服电话:4008866567 联系人: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69)爱建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 市南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联系人: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70 )英大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厦 三十、三 十一 层 法定代表人 :赵文安 客服电话:0755-26982993 、4008-698-698 联系人: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网址:www.ydsc.com.cn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2 (71 )华西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72 )国联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客服电话:4008885288 联系人: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73 )天相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林 爽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74 )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3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75 )华宝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66 号未来资 产大 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徐 方亮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20 网址:www.cnhbstock.com (76)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18 、19 、36、38 、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77)世纪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张 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8)中国 中 投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4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客户电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9)中国 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王 雪筠 客服电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80 )齐鲁 证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81 )日信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 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电话:010-88086830 联系人:陈 韦杉 传真:010-66412537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5 网址:www.rxzq.com.cn (82 )华龙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李 昕田 联系电话:0931-8490208 甘肃省客服 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83 )财富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二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层 法人代表: 周晖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84 )华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85 )大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 河口区会 展路 129 号大连期 货大 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谢 立军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6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86)中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 市郑东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程 月艳、耿 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87)西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 市渝中区 临江支路 2 号合景 国际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徐 雅筠、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88) 山西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 贸易 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张 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89)天源 证券经济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 宁市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厦 六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新华保 险大厦 18 楼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7 法定代表人 :林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统一客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站地 址:www.tyzq.com.cn (90)天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 区 关东园 路 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翟 璟 联系电话: (027)87618882 、(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站:www.tfzq.com (91)国盛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国 际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国 际金 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范 瑛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8 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 力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528 号上海 证券大厦 南塔 2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528 号上海 证券大厦 南塔 21 楼 经办律师: 秦悦民、 傅轶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 所名称: 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厦 3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 计师:汪 棣、金毅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 毅 六、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 备案的条 件 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 并且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应当 存入专门 账户,任 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 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满足上述 条件的, 基金管理 人依 法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 。 自中国 证 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 , 基金备 案手续办 理完毕, 基金 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 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 次日予以 公告。 (三)基金 合同不能 生效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承担 的责 任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时 , 基 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 基金募集 费用, 已募集的 资金加计 同期银行 活期存 款利息必须 在募集期 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 基金投 资者 。 (四)基金 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 资金 额的 限制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9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间内 ,有效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 100 人, 或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 说明 出现上述情 况的原因 及解决方 案。若有 效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量连 续 60 个工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或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可宣布 本基金终 止。 七、 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 、赎回场 所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的申购 和赎回将 通过本基 金管 理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 金销售代 理人的代 销 网点 (具体名 单见有关 最新公告 ) 进行。 待条 件成熟 后, 基金管理 人可指定 其他具有 相应条件 的基 金销售代理 人办理基 金申购与 赎回业务 。 此 外, 投资 者可通过本 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 办理申购 与赎回 业务。 根据基金 管理人最 新公告 , 投资 者可通过 本基 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销 售代理人 指定的其 他形式 进行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 、赎回开 放日及时 间 本基金已于 2002 年 11 月 13 日起 开始办理 日常申购 业务, 于 2002 年 12 月 12 日起办理 日常赎 回业务。 本基金申购 、 赎回的 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日 。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 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交易时间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或交易 所交易时 间更改 或其他情况 ,基金管 理人可视 情况对营 业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申请的 , 其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价 格 为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 的价 格。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即 基金申购 与赎回以 受理申请 当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交 易;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基金 申购以金 额申 请,基金赎 回以基金 份额份数 申请; 3.当日的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现定 为 15:00 )以前 撤 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 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于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的 前两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 告。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请方式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0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 的手续, 在开 放日的交易 时间内向 基金销售 网点提出 申 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 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资 金; 提交 赎回申请 时, 账户 中 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 额余额。 2.申购与赎 回的确认 与通知 投资者可于 T+2 工 作日以后 (含 T +2 工作 日) 到 直 销或代销 网 点取得 T 日交易申 请成交 确认 单, 或凭基 金账户号 和查询密 码通过大 成客户服 务中 心、 电子商 务中心查 询交易确 认结果, 若交易 未成功或数 据不符, 投资者可 与为其办 理手续的 投资 顾问或网点 人员联系 并进行核 实。 3.申购与赎 回款项支 付的方式 与时间 本基金申购 采取全额 交款方式 , 若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帐 则申购不 成功 。 若申购 不成功 或无效,投 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投 资者 资金账户。 投资者提出 赎回申请 时应指定 某一银行 账户作为 本基 金的赎回收 款账户, 投资者赎 回申请确 认 成功后,投 资者 T 日的赎回确认净额 通常在 T+4 个工作日但不 超过 T+7 工作日内向其 指定赎回 收 款账户划出 。 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时 , 款项 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 关巨额赎 回的条款 处理。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约定 投资者按金 额申购基 金,首次 申购最低 金额 100 元。 基金申购份 额计量单 位为份/ 基金 份额, 按四舍五入 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投资者赎回 时按份额 赎回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申 请将其持有 的部分或 全部基金 份额赎回 。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每个销售 机构保留 的单只基 金的 份额余额和 单次赎回 的份额不 做最低要 求。 赎 回金额计量 单位为人 民币元, 按四舍五 入法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 况调 整申购与 赎回的有 关数 额限制, 调 整结果必 须前 2 日 内在至少 一 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 告。 (六)申购 份额与赎 回支付金 额的计算 方式 1.基金申购 费用及申 购份额的 计算: (1 )前端收 费模式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计算 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1 对于前端收 费模式下 通过大成 网上交易 平台进行 申购 , 其申 购费率享 受一定优 惠, 具体情况 请 见有关公告 。 (2 )后端收 费模式 本 基 金的 “ 后 端收 费 ” 业务 是 指投 资 者 在申 购 本基 金时选 择 先不 用 支付 申购 费, 而 在赎 回时 支 付,并且持 有本基金 年限越长 ,申购费 率越低, 直至 为零。 后端申购费 用=赎回 份额× 申 购申请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该部分 份额对应 的后端申 购费率。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前端收费 模式为赎 回金额扣 减赎 回费用; 后 端收费模 式为赎回 金额扣减 后 端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 用,计算 公式如下 : 赎回价格= 申请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金额= 赎回份数× 赎回价 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费 率 前端收费模 式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额- 赎回费 用 后端收费模 式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额- 后端申 购费用- 赎 回费用 3.申请日(T 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证 券交易 所收市后计 算,并 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和 公告 。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 资产净值 总额/ 发行 在外的基 金份 额总数。 (七)拒绝 或暂停申 购、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 停申购 出现以下情 况之一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拒绝或暂 停接 受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 (1 )不可抗 力原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交易所 交易时间 内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或基金管理 人认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 机会; (4 )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或基 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 常 运行; (5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可能 会损 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拒 绝或 暂停接受投 资者申购 申请的情 形。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2 发生上述(1)至(4)项或(6)项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立即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至少 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的公告 。 发生上述(5 )项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将申购 款项 全额退还基 金投资者 。 2.暂停赎回 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暂停接受 基金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 续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 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 其他在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 监 会批准的特 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当日立即 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 金 管理人将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能支 付的 , 将按每 个赎 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 受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 工作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 (3 )项 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 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八)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 ( 赎回申请 总份 数扣除申购 申请总份 数后的余 额) 超过 前 一日基金总 份额数的 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巨额赎回申 请发生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本基金当 时的现金情 况决定全 额赎回 、 顺延 赎回或 者暂停赎回 。 (1 )全额赎 回:按正 常的赎回 程序办理 。 (2 )顺延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以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 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 未受理部分 可延迟至 下一个开 放日办理 , 并以 该开放日当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 额, 但投资者可 在申请赎 回时选择 将当日未 获受 理 部分予以撤 销。 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时, 基金管 理人将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基金 合同、 招募 说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3 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 、 在规定 的时间内 通知基金 投资 者, 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 同时 在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体及其 他相关媒 体上公告 ;通知和 公告 的时间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 (3 )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基金管 理人可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 规 定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 上进行公告 。 (九)其他 暂停申购 和赎 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 同或招募 说明书中 未予载明 的事项, 但基 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 暂停基金 申 购、 赎回申请 的, 应当报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经批准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公告。 暂停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将每 2 周至 少刊登提 示性公告 一次; 暂 停期间 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开始实 施日 前两日内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上刊 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工作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八、 基金转换 、非 交易过户、 冻结与质押 (一)定义 基 金转 换是 指开 放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部分或 全部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另一 只开放式 基金的份 额。 (二)适用 范围 1. 基金 转换业务 目前限于 本公司管 理的由本 公司担任 注册登记机 构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详 见本公司基 金开通转 换业务公 告) 。 2.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已开通转换业务基 金的所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 构 投资者。 3.目前暂不 支持后端 收费模式 基金的转 换。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 情况下可以更改上述适用范围,但最迟 应 于开始实施 日前 2 日 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 体上公告。 (三)业 务 规则 1.基金转换 的原则 (1 )采用 “ 未知价” 和“ 已知价 ” 相结合的原则,即转换入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以一元人民币的确 定价为基准 转换基金 份额; 转 换入非大 成货币市 场基 金转换价格 按受理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4 (2 ) “ 份 额申请 ” 原则 ,即投资 者的基金 转换申请 必须 以份额为单 位提出; (3 ) “ 定向转换 ” 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 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 名称; (4 ) “ 视同赎回 ” 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 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转出基金当日赎 回申请总量 的汇总计 算中,当 发生巨额 赎回时 , 对基 金转换申请 的处理方 法与赎回 申请相同 ;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的情况下可以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 于 新规则开始 实施日前 2 日内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 定媒体上公 告。 2.基金转换 费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转出基金的一笔基 金赎回和 转入基金的一笔基金申购。基金转换费 用 由转出基金 赎回费用 及基金申 购补差费 用两部分 构成 。 (2 ) 转入基 金时, 从 申购费用 低的基金 向申购 费用高 的基金转换 时, 每次 收取申购 补差费用; 从申购费用 高的基金 向申购费 用低的基 金转换时 , 不 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 。 转入 基金的申 购补差费 用 按照 转换金 额对应的 转出基金 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 费率 差额进行补 差。 (3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 回费用, 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 用 25% 归入 基金资产 ,其余部 分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费等 相关手续费 。 (4 )投资者 可以发起 多次基金 转换业务 ,基金 转换 费用按每笔 申请单独 计算。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 背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 调 整上述收费 方式和费 率水平, 但最迟应 于新收费 办法 开始实施日 前 2 日内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 告。 3.基金转换 的计算公 式 A =[B× C× (1-D) / (1+G )+F ]/E 其中,A 为转入的 基金份额 ;B 为转 出的基金 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 日转出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基金 的对应赎 回费率 ,G 为 对应的申 购 补差费率;E 为转 换申请当 日转入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F 为 基金账户 内货币 市场基金 全部份额 转 出时, 结转 的账户当 前累计 未付正收 益 (仅限 转出基金为 货币市场 基金) 。 具体份额以 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 录为准 。 转入 份额的计 算结果四舍 五入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产 生的收益 归基 金财产所有 。 4.基金转换 的注册登 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 成功后, 注册登记 机构将 在 T +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 少转出 基金份额、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5 增加转入基 金份额的 权益登记 手续,投 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 回转入部 分的基金 份额。 5.基金转换 的限制 (1 )每次基 金转换申 请的份额 不得低 于 100 份。 (2 )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同 申购赎回 业务,基金转换所涉及的两只基金,如 果 其中任何一 只基金处 在封闭期 、 暂 停赎回期 、 非 开放日 或基金管理 人公告不 能办理转 换业务的 日期, 基金转换业 务不予确 认。 6.声明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 市场情况 在不违背 有关法律 、 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之前提下 , 对 上述基 金转换的业务规则进行调整,但最迟 应于调 整生效 前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中国证监 会媒体上公 告。 (四)暂停 基金转换 的情形及 处理 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暂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转 换申请: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证券交易 场所在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 金 份额的转出 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某基金继续接受基金份 额转入可 能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 利 影响;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 他在 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 会 批准的特殊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基金管 理人应立 即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并于 规定期限 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 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重 新开放基 金转换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最迟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种中 国 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连 续刊登重 新开放基 金转换的 公告 。 ( 五)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只受 理继承、 捐赠、司 法强制 执行和经 登记结算 机构认可 的其他 情 况下的非交 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 捐赠” 仅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 的 情形; “ 司法强 制执行 ”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划 转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6 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 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规定 的相关资料 ; 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 户申请自 申请受理 日起 , 2 个月 内办理; 申请人按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规定 的标准缴纳 过户费用 。 ( 六 ) 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金账 户或基金 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 的权 益一并冻结 。 ( 七)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可依 据其业务 规则,受 理基金 份额 的质 押等业务 ,并收取 一定的 手 续费用。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以价值增长 类股票为 主构造投 资组合 , 在有 效分散投 资风险的基 础上 , 通过资 产配置和 投资组 合的动态调 整,达到 超过市场 的风险收 益比之目 标, 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限 于国内依 法公开发 行、 上市的股 票、 债 券及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主要投资 对象为深 、沪两 市 A 股票中 P/B 值低 、具有良 好增长潜 力的上市 公 司。 (三)投资 理念 本基金的投 资基于以 下理念: 1.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特征是:新兴市场 ,弱式有 效 ;有潜力的股票易被市场低估,但从 长 期而言,决 定股票价 格的是该 公司的内 在价值; 2.通过专业 研究和数 量分析, 可以有效 排除表 象, 找到价值被 低估的股 票。 (四)投资 策略 本基金投资 策略分三 个层次 : 资产 配置和行 业配置遵 循自上而下 的积极策 略, 个股选择 遵循自 下而上的积 极策略。 本基 金的国 债投资比 例将不低 于 20% , 股票 投资部分 重点关注: 低 P/B 值、 具 有可持续增 长潜力、 盈利水平 超过行业 平均水平 、具 有核心竞争 力的优势 企业。 (五)投资 决策 1.决策依据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7 本基金管理 人将主要 依据下述 因素决定 基金资产 配置 和具体证券 的买卖: (1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2 )国家宏 观经济环 境及其对 证券市场 的影响 ; (3 )国家货 币政策、 产业政策 以及证券 市场政 策; (4 )各行业 、地区发 展状况; (5 )上市公 司财务状 况、行业 处境、经 济和市 场需 求状况及其 当前市场 价格; (6 )证券市 场资金供 求状况及 未来走势 。 2.投资流程 (1 )金融工程部和 股票 投资部分别提出市 场策略研 究报告和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分 析 报告 金融分析师 和研究员 在广泛参 考和利用 公司外部 的研 究成果, 尤 其是研究 实力雄厚 的证券经 营 机构提供的 研究报告 , 并经常 走访上市 公司, 拜 访国 家有关 部委 , 了解国 家宏观经 济政策及 行业发 展状况的基 础上, 经 过筛选、 归纳和整 理, 定期 或不 定期地撰写 市场策略 研究报告 和宏观经 济分析 报告、行业 分析报告 、上市公 司分析报 告。 金融工程部 和 股票投 资部 向投 资决策委 员会和基 金经 理提供研究 报告,作 为其投资 决策依据 。 (2 )投资决 策委员会 决议确定 本基金资 产分配 比例 投资决策委 员会根据 金融工程 部和 股票 投资部提 供的 策略分析报 告和研究 报告, 决 议确定本 基 金资产的股 票、债券 、现金分 配比例和 总体投资 计划 。 (3 )基金经 理制定具 体的投资 策略和投 资组合 方案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确定的基 金总体 投 资计 划, 参考投 资部的宏 观、 行业 、 企业及 市 场分析报告 ,制定投 资仓位以 及具体的 资产分配 比例 ,选择行业 和个股, 构造投资 组合方案 。 (4 )基金投 资组合经 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 核后, 由基 金经理向集 中交易室 下达具体 交易指令 。 (5 )风险控 制委员会 提出风险 控制建议 风险控制委 员会根据 市场变化 对本基金 投资组合 进行 风险评估 , 并提 出风险防 范措施 。 监察 稽 核部对计划 的执行过 程进行日 常监督 , 投资 计划执行 完毕, 本基金经 理负责向 投资决策 委员会提 出 总结报告。 (6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 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 调 整 上述投资 流程。 3.投资方法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8 (1 )股票投 资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部 分既注重 股票现期 价格又关 注未 来的收益增 长, 以价 值型股票 中增长较 快 的股票构建 投资组合 ,关注市 场及个股 的风险控 制和 流动性管理 。具体的 选股策略 如下: ①首先将深 沪所有 A 股上市公 司按行业 分类,并 按 P/B 值大小排序,剔 除各行业 中 P/B 值最 大的 1/3 ,构成 价值类股 票备选 库; ②将价值类 股票备选 库按年报 公布的净 利润增长 率大 小排序 (在 行业中排 序) , 剔 除最小的 1/3 , 构成价值增 长类股票 备选库; ③运用相对 价值评估 法和现金 流量折现 等价值评 估方 法, 对以上 价值增长 类股 票备 选库进行 价 值评估,选 出未来盈 利增长最 好的一批 股票构造 投资 组合; ④对于范围 以外的股 票, 本基金将 根据上市 公司基本 面结合二级 市场表现 , 有 选择地纳 入研究 范围,但该 部分的投 资不会作 为基金投 资的重点 ; ⑤对于每年 5 月至下 一年度 4 月上市的 新股,本 基金 将其作为一 个特殊资 产分类单 独管理。 (2 )债券投 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 (包括可转换 债) ,并可进行债券回购,国债投资部 分 将不低于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 管理人将 按 照基金总体 资产配置 计划, 以满足流 动性需求 为目标, 灵活 运用久期、 免疫等各 种利率风 险管理技 术 , 并结合对 市场面的 判断, 合理 构造和调 整 债券品种和 期限的组 合,提高 基金收益 水平。 我国债券市 场属于新 兴市场 , 存在 市场和制 度性缺陷 双重因素造 成的市场 机会 , 采用波 段操作 具有现实基 础和积极 意义。通 过判断整 个市场利 率走 势以及波段 价格变动 的趋势, 运用利率 预期、 单个债券选 择、 信用 利差分析 、 收益率 曲线预测 和回 购放大操作 等积极的 债券组合 管理策略 , 并通 过银行间与 交易所间 进行跨市 套利, 提 高本基金 债券 投资的收益 率水平。 在债券资 产配置上 , 基于 国内债券市 场大部分 品种流动 性不足的 现状,本 基金 采取 “ 两 极策略 ” 和 “ 梯形策 略 ” 相 结合的方 式, 充 分保证资 产的流动 性。 4.初始建仓 期 在基金募集 完毕并宣 告基金合 同生效后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在 6 个 月内完成 建仓。 (六)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原业 绩比较基 准为: 中 信价值指 数× 80% +中 信 国债指数× 20%。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 该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更改为: 沪深 300 指数× 80%+中信 标普国债 指数× 20% 。 中信国债指 数的编制 人中信标 普指数信 息服务有 限公 司已将 “中 信国债指 数” 更名 为 “中信 标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9 普国债指数” ,指数的编制方法未发生 变动,保持了 较好的延续性和连接性。鉴于此,本 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中 对应的指 数名称也 做相应调 整。 (七)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收 益与风险 介于价值 型基金与 成长型基 金之 间,具有风 险中等、 收益较高 的特点。 (八)投资 组合 本基金投资 组合须符 合以下规 定: 1.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 、债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总值的 80% ; 2.本基金投 资于国债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3.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股 票资产中 至少有 80% 投 资于基金 名称所 体现的投资 方向; 6.遵守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 证券投资 比例限 制。 由于本基金 规模或市 场的变化 导致基金 投资组合 超过 上述约定的 比例,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 期 限内进行调 整,以达 到上述比 例标准。 (九)投资 限制 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 行为: 1. 投资于其 他基金; 2. 以本基金 的名义使 用不属于 本基金名 下的资 金买 卖证券; 3. 将基金资 产用于抵 押、担保 、资金拆 借或者 贷款 ; 4. 以基金资 产进行房 地产投资 ; 5. 从事可能 使基金资 产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6. 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 与基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理 人有 利害关系的 公司所发 行的证券 ; 7. 内幕交易 、操纵市 场、通过 关联交易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8. 配合管理 人的发起 人及其他 任何机构 的证券 投资 业务; 9. 故意维持 或抬高管 理人的发 起人及其 他任何 机构 所承销股票 的价格; 10.中国证 监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十)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权 利的原则 及方 法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本 基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0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行使股 东权利时 应遵守以 下原 则: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直接经 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有利 于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十一)基 金投资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 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 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 银行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于 2012 年 11 月 1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 标、净值表 现和投资 组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 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本 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5,851,517,909.09 76.38 其中:股票


5,851,517,909.09 76.38 2 固定收益投 资


1,560,519,782.80 20.37 其中:债券


1,560,519,782.80 20.37








资产 支持证券


- 0.00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0.00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0.00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0.00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09,275,414.09 2.73 6 其他资产


39,460,678.65 0.52 7 合计





7,660,773,784.63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16,977,860.52 0.22 B 采掘业 118,151,225.44 1.55 C 制造业 3,012,401,201.76 39.49 C0 食品、饮料 1,396,185,942.71 18.30 C1 纺织、服装 、皮毛 10,964,477.16 0.14 C2 木材、家具 - 0.00 C3 造纸、印刷 - 0.00 C4 石油、化学 、塑胶、 塑料 130,884,222.40 1.72 C5 电子 117,532,295.17 1.54 C6 金属、非金 属 138,388,334.86 1.81 C7 机械、设备 、仪表 449,703,075.43 5.90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1 C8 医药、生物 制品 768,742,854.03 10.08 C99 其他制造业 - 0.00 D 电力、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5,713,502.80 0.07 E 建筑业 316,547,729.07 4.15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80,399,669.93 1.05 G 信息技术业 132,544,181.08 1.74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15,984,118.40 0.21 I 金融、保险 业 1,211,000,303.76 15.88 J 房地产业 546,904,124.45 7.17 K 社会服务业 214,322,293.06 2.81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180,571,698.82 2.37 M 综合类 - 0.00 合计 5,851,517,909.09 76.72 3.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858 五 粮 液 12,534,358 424,914,736.20 5.57 2 600519 贵州茅台 1,700,000 417,860,000.00 5.48 3 601318 中国平安 5,692,682 238,751,083.08 3.13 4 000568 泸州老窖 6,022,475 231,865,287.50 3.04 5 000651 格力电器 10,000,000 213,800,000.00 2.80 6 601601 中国太保 10,075,772 203,832,867.56 2.67 7 601886 江河幕墙 10,524,442 183,756,757.32 2.41 8 600276 恒瑞医药 5,674,153 171,983,577.43 2.25 9 000002 万


科A 20,113,792 169,559,266.56 2.22 10 000826 桑德环 境 6,790,576 166,029,583.20 2.18 4 .报告期末 按券种分 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83,981,782.80 1.10 2 央行票据 1,044,006,000.00 13.69 3 金融债券 432,532,000.00 5.67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432,532,000.00 5.67 4 企业债券 - 0.00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0.00 6 中期票据 - 0.00 7 可转债 - 0.00 8 其他 - 0.00 9 合计 1,560,519,782.80 20.46 5.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2 比例(% ) 1 1001042 10 央行票据 42 1,900,000 189,620,000.00 2.49 2 1101088 11 央行票据 88 1,800,000 174,006,000.00 2.28 3 1001060 10 央行票据 60 1,600,000 159,552,000.00 2.09 4 1001032 10 央行票据 32 1,200,000 119,808,000.00 1.57 5 1101078 11 央行票据 78 1,000,000 101,740,000.00 1.33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本期 未 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 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形。 (2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于超 出基 金合同规定 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 股票。 (3 )基金的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85,740.02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9,037,881.04 3 应收股利 768,512.07 4 应收利息 27,420,535.42 5 应收申购款 148,010.1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9,460,678.65 (4 )报告期 末基金持 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 报告 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 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6 )由于四 舍五入原 因,分项 之和与合 计可能 有尾 差。 十、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金 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做出 投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3 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一)自基 金合同生 效以来(2002 年 11 月 11 日)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基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 及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2.11.11 —2002.12.31 -0.35% 0.06% -8.95% 1.12% 8.60% -1.06% 2003.01.01 —2003.12.31 18.29% 0.67% 4.37% 0.93% 13.92% -0.26% 2004.01.01 —2004.12.31 0.15% 0.89% -10.80% 1.06% 10.95% -0.17% 2005.01.01 —2005.12.31 5.04% 0.90% -5.66% 1.08% 10.70% -0.18% 2006.01.01 —2006.12.31 109.74% 1.24% 74.51% 1.13% 35.23% 0.11% 2007.01.01 —2007.12.31 125.42% 1.70% 145.25% 2.00% -19.83% -0.30% 2008.01.01 —2008.12.31 -49.65% 2.09% -54.61% 2.44% 4.96% -0.35% 2009.01.01 —2009.12.31 67.96% 1.64% 73.63% 1.64% -5.67% 0.00% 2010.01.01 —2010.12.31 6.95% 1.28% -9.20% 1.26% 16.15% 0.02% 2011.01.01 -2011.12.31 -26.38% 1.07% -19.61% 1.04% -6.77% 0.03% 2012.01.01 -2012.09.30 -1.91% 1.12% -1.05% 1.03% -0.86% 0.09% 2002.11.11 -2012.09.30 282.99% 1.33% 106.13% 1.46% 176.86% -0.13% (二)自基 金合同生 效以来基 金份额净 值的变动 情况 ,并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的变 动的比较 大成价值增长 证券投资 基金累计份额净 值增长率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图 (2002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140.00% 0.00% 140.00% 280.00% 420.00% 560.00% 02-11-11 04-11-2 06-10-25 08-10-16 10-10-8 12-9-29 大成价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准 注: 1、 按基金合同 规定, 本 基 金的初始 建仓期 为 6 个月。 截至报告日, 本基金的 各项投资 比例已 达到基金合 同中规定 的各项比 例。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4 2、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 准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变 更为 :沪深 300 指数× 80%+ 中信标普 国债指 数× 20% , 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 势图从 2002 年 11 月 11 日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至 2008 年 2 月 29 日 为原业绩 比较基准 (中信价 值指数× 80% +中信国债 指数× 20% )的 走势图,2008 年 3 月 1 日起为 变更后的 业绩比较 基准的走 势图。


十一 、基金财产 (一)基金 财产总值 基金财产总 值包括基 金所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 银行 存款本息 、 应收 基金申购 款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财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 按照 法律、 法规 、 规章的 有关规定 可以在基 金 资产中扣除 的费用后 的价值。 (三)基金 资产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 规范性 文件开立 基金专用 银行存款账 户以及证 券账户 , 与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自有 的资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资 产账 户独立。 (四)基金 资产的保 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得 将基金财产 归入其固 有财产。 2.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 归入基金财 产。 3.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4.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执行。 十二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 准确 的反映基 金相关金 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提供计 价依据。 (二)估值 日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5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 业日 。 (三)估值 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以及应 收应付款 等项 目。 (四)估值 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 有市价的 ,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 市 价,但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且 证券 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应采用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值。 2、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 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 了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 使 潜在估值调 整对前一 估值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的 影响在0.25% 以上的 , 应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等因素 ,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价值 。 3、 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 且其潜 在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在 0.25 %以 上的, 应 采用市 场参 与者 普遍 认同, 且被 以往市 场实 际交 易价 格验证 具有 可靠 性的 估值 技 术,确定投 资品种的 公允价值 。 (五)估值 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 以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易日 收 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价 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进行 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 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 进行估值 ;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 定公允价值 。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6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 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 本项第 (1) - (2) 小 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4 )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1 ) 在 证券交易 所市场挂 牌交易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 按 最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如果估 值日无交 易, 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 调 整 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 化的,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估值 ; 如果估 值 日无交易 ,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 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 价,确定 公允价值 进行 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进行后 续计 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 果基金管理 人 认为按 本项第 (1) - (6) 小 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 在综合考 虑市场成 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 上形 成的债券估 值,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 (8 )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权证估值 办法: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7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 卖出日或 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该权 证的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的, 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 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 价值进行估 值。 (4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 均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 (1)-(3) 项规 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 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值。 (5 )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4.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 产按国家 有关规定 进行估 值。 (六)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金资产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 , 将 估值结果 以书面 形式报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的 估值方法、 时 间、 程序进 行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 签字返回 给基金管 理人;月 末、年中 和年 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七)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采用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 后四位。 当 基金资产 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 额 净值小数点 后四位以 内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注 册登记机 构应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 的 准 确性 和及 时性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错 误偏 差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资产 净值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因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先行承担 赔偿责任 。 赔 偿原则 如下: 1. 赔偿仅限 于因差错 而导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直 接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保留要 求返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8 3.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偿在单次 交易时给 单一当 事人 造成的10元 人民币以 上的损失 。 具体赔偿方 法应依照 《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及其他相 关制度的 规定执 行。 (八)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涉及的证 券交易所 因法定节 假日或 其他 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值时。 (九)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 方法的第(3 )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 证 估值方法的 第(4)项 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 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理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三 、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 收益的构 成 1.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国债利息 ; 2.买卖证券 的价差收 入; 3.银行存款 利息 ; 4.其他收入 。 因运用基金 资产带来 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 约计入基 金收 益。 (二)基金 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 以在 基金收益中 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 额。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 不低于基 金净收益 的90%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方式。基 金份额持 有人事先可选择将现金收益按权益登记 日 除息后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 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事 先未作出 选择的 , 默 认为现金方 式;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9 3.基金收益 分配每年 至少一次 ,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3 个月, 收益不 分配; 4.基金当年 收益须先 弥补上一 年度亏损 后,方 可进 行当年收益 分配; 5.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 份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6.如果基金 投资当期 出现净亏 损,则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7.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收益 分配权; 8.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 于一定金额 ,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 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 按 红利发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自动 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 依照 《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及 相关制度 的有关规 定执 行。 (四)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方 案中应载 明基金收 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 益 、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 式、支付 方式等内 容。 (五)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 由基金托 管人核实后 确定 , 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2 日内公告。 十四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 金运作有 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 )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基金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 )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可以列 入的其他 费用。 2.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0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0% 的 年费率计 提。计算 方法如下 : H=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付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的前 两个工作 日 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支付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的前 两个工作 日 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 性支取。 (3 )上述(一)基金费用中第3-7 项费用由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资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 损失, 以 及 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等不列入 基 金 费用。 4.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 托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市场和 基金发展 情况 磋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 理费及基 金托管费 ,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公告,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通过。 (二)与基 金销售相 关费用 1.基金认购 费用 本基金认购 费率最高 不超过1.0 %,认购 费率依认 购金 额的增加而 递减。 认购金额 费率 1亿元以下( 不含1亿 元) 1.0% 1亿元以上 不高于1.0% 认购费用在 基金募集 时从认购 金额中扣 除,不列 入基 金资产。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1 基金认购费 用用于基 金设立募 集期间发 生的市场 推广 、销售、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 2.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是 基金销售 和服务过 程中发生 费用 ,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承担 , 按交易 金额的一 定比例 收取。 (1 )投资者既可以选择申购时交纳申购费 用,也可 以选择赎回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若 选 择申购时交 纳称为前 端申购费 ,投资者 若选择在 赎回 时交纳则称 为后端申 购费。 (2 )投资者 选择交纳 前端申购 费时,按 照申购 金额 采用比例费 率,具体 如下表所 示: 申购金额M 费率





M <50 万 1.5% 50万≤M <200 万 1.0% 200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1000元/ 笔 前端收费模 式下 通过 大成网上 交易平台 进行申购 , 其 申购费率享 受一定优 惠, 具体情况 请见有 关公告。 (3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时,按照 持有时间 采用比例费率,并随持有时间递减,具 体 如下表所示 : 持有基金时 间 费率 1年以内 2.0% 1年以上、2 年以内( 含1年) 1.5% 2年以上、3 年以内( 含2年) 1.0% 3年以上、5 年以内( 含3年) 0.5% 5年以上(含5年) 0 3.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是 基金销售 和服务过 程中发生 费用 ,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承担 , 按交易 金额的一 定比例 收取。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2 在前端和后 端收费形 式下, 本 基金的赎 回费率为 赎回 基金总额的0.25 %, 赎回费用 于支付相 关 手续费后余 额归入基 金财产。 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 产的 比例不得低 于赎回费 用总额的25 %。 4.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和 赎 回费率 , 调整结 果将在前2 日内在至 少一 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 告。 5.基金转换 费用 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 “ 八、基 金转换 ” 相关 内容。 (三)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应按国家 税收 法律、法规 履行其纳 税义务。 按照国家现 行税收法 律、 法规 规定, 个 人投资者 投资 本基金所获 增值部分 免税, 机 构投资者 投 资本基金所 获增值部 分应按相 关 规定缴 纳企业所 得税 。 十五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年度的1 月1日至12 月31日 ; 如果基金合 同生效至12 月31 日 之间少于3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 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 报表; 7. 基金 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 (二)基金 审计 1.本基金管 理人聘请 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司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基金 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 计。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 有限公司及 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 ,并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须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3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 金管理人) 同意,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可以更 换。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在2 日内公告 。 十六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按 照 《基金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及其实施准 则、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办理。 本 基金的信 息披露事 项将通过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 刊 (以 下简称 “ 指定 报刊 ” ) 和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 网站(以 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一)基金 募集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编制基 金招募说明 书, 并在本 基金发售 前三天将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 当 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二)定期 报告 本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季 度报 告、基金净 值公告及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按 照 《基金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和中国证 监 会颁布的有 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 的相 关文件进行 编制并公 告,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1.年度报告 :基金年 度报告经 注册会计 师审计 后在 基金会计年 度结束 后的90 日内 公告。 2.半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报 告在基金 会计年 度前6 个月结束后 的60日内 公告。 3.季度报告 :基金季 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个工 作日内公 告。 4.基金净值 公告:每 开放日公 布前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5.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由基金管 理 人编制并公 告。 基金合 同生效后, 于每6 个月结束后45 日内公 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在 公告 时间15日前 报中国证 监会审核 。 (三)临时 公告 基金在运作 过程中发 生如下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 益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 项时, 基 金管理人 须 按照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 的 有关规定 及时报告 并公 告: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4 2.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3.延长基金 合同期限 ; 4.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5.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6.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8.基金募集 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 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50% ; 1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30% ; 12.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4.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15.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6.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7.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0.5% ; 19.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20.变更基 金份额发 售机构; 21.基金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22.开放式 基金开始 办 理申购 、赎回; 23.开放式 基金申购 、赎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 生变 更; 24.开放式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 付; 25.开放式 基金连续 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 回申 请; 26.开放式 基金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新 接受 申购、赎回 ; 27.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四)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5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的住所, 供 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 以及 基金上市 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 供公众查 阅、复制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 十七 、风险揭示 (一)市场 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市场, 而证券市 场价格受 政治 、 经济、 投 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 的影响会产 生波动, 从而对本 基金财产 产生潜在 风险 , 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 发生波动 。 市场风 险的主 要存在以下 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政 策等国家 宏观经济 政策 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 生一定影 响, 从而 导 致市场价格 波动,影 响基金收 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晴雨表 , 而 经济运行 则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 。 随 宏观经济 运行的周 期 性变 化,基金所 投资于国 债与上市 公司股票 的收益水 平也 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变化 直接影响 着国债的 价格和收 益率 ,同时也影 响到证券 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 , 并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 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 平,上述 变化 将直接影响 本基金的 收益。 4.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 行业竞 争、 人员 素 质等都会导 致公司盈 利发生变 化。 如果 基金所投 资的 成长型公司 经营不善 , 成长性 不足, 导 致股票 价格下跌或 股息、 红 利减少;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 价值 型公司基本 情况继续 恶化, 或 者没 有出 现预计 的价值回归 ,其股票 价格可能 下跌,或 股息、红 利减 少,给基金 的投资带 来风险。 5.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现 金可 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使购 买力下降 , 从而使基金 的实际投 资收益下 降。 6.国际竞争 风险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6 随着中国市 场开放程 度的提高 , 上市公 司的发展 必然 要受到国际 市场同类 技术或同 类产品公 司 的强有力竞争,部 分上市公司 有可能不能适 用新的行 业形势而业绩下滑 。尤其是中国 加入WTO 以 后, 中国 境内公司 将面临 前所未有 的市场竞 争, 上市公 司在这些因 素的影响 下将存在 更大不确 定性。 (二)管理 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识、经 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 息的占有以 及对经济 形势、证 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 ,从 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 2.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管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因素的 变化也会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 (三)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 类型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 规模 将随 着基 金投资 者对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而不 断波 动, 若由于 基金投资 者的连续 大量赎回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难, 或 被迫在不 适当的 价格大量抛 售债券股 票,使基 金资产净 值受到不 利影 响,从而产 生流动性 风险。 (四)产品 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 要 投资于价 值类股票 中有增长 潜力的上 市公 司, 一方面 高速增长 的行业有 高收益的 同 时也有相对高的风险;另一方面,本 基金对价值增长 类股票的选择是依据上市公司P/B 值和净利润 增长率ΔR 、预测的 净利润增长率进行的 ,由于上市 公司财务数据可能失真,同时 预测净利润增长 率受主观因 素影响较 大,可能 产生误差 。这些因 素都 将使基金收 益水平呈 现一定程 度的不确 定性, 从而给基金 投资者带 来风险。 (五)其他 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配 备、 内 控制度建立 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等 行为产生的 风险; 4.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其他风险 。 十八 、基金的终止 和清算 (一)基金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应当 终止: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7 1. 在基金的 存续期间 内,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 连续60 个工作日达 不到100人 , 或基金 资产净值 连续60个工 作日低于 人民币5000 万元, 报经中国 证监 会批准后, 基金管理 人将宣布 本基金终 止; 2.基金经持 有人大会 表决提前 终止的; 3.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基 金被中国 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 适 当的基金管 理公司承 受其原有 权利及义 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 适 当的托管机 构承受其 原有权利 及义务; 6.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终止 事由。 (二)基金 清算小组 1. 自发 生导致基 金终止情 形之日起3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 基金 清算小组 必须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员组 成。 基金 清算小组 可以聘请 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 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三)基金 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 后,由基 金清算小 组统一接 管基金 资产 ,其他任何 人不得处 理和处置 ; 2.对基金资 产进行清 理、核查 和确认; 3.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4.对基金资 产进行变 现; 5.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6.公布基金 清算公告 ; 7.进行基金 剩余资产 的分配。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清算小 组在进 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 费用由清 算小组优 先 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五)基金 剩余资产 的分配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8 基金清算后 全部基金 资产扣除 基金清算 费用 、 其他相 关费用和债 务后的剩 余资产 ,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 清算的公 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 及 时公告;基 金清算结 果由基金 清算小组 报经中国 证监 会批准后2个 工作日内 公告。 (七)基金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清算账 册及有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 保存15年 以上 。 十九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1 )出席或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行 使表决权; (2 )取得基 金收益; (3 )监督基 金经营情 况,依照 规定的程 序和方 式获 取基金业务 及财务状 况的资料 ; (4 )申购、 赎回基金 单位; (5 )取得基 金清算后 的剩余资 产; (6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注册 登记机构的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受损的情况 下索取赔 偿; (7 )提请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履行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应 尽的义务 ; (8 )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9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10)依据 其持有的 基金单位 享有并行 使权利, 每份 基金单位具 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 2.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 ) 遵守基 金合同; (2 ) 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规定的 费用; (3 ) 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 )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活动; (5 )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义务。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9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和义 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运作 办法》 、基 金合同和 其他有关 法规, 基金 管理人享有 如下权利 : (1 ) 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管理 和运作基 金资产; (2 ) 获得基 金管理人 报酬; (3 ) 销售基 金单位, 办理其他 基金交易 业务; (4 )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 销售代理 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 基 金销售代理人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 售代理协议》 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 者的利益; (5 ) 依照《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 行使因基金 投资而获 得的任何 权利; (6 ) 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 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管 理 人履行基金 合同项下 的任何义 务或责任 ; (7 )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 国人民银 行,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 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除非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托管 协议》规 定,否则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 人的行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8 )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运作 办法》 、基 金合同和 其他有关 法规, 基金 管理人负有 如下义务 : (1 )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作 基金资产 ; (2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 运作基金资 产; (3 )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 认购、申 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 业 务; (4 ) 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进行 基金的注 册登记 或委 托其他机构 代理该项 业务;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 资产和管理 人的资产 相互独立 ,保证不 同基金在 资产 运作、财务 管理等方 面相互独 立; (6 ) 除依据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资产 ; (7 ) 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0 (8 ) 按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及 单位基 金资 产净值; (9 ) 严格按 照《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运作办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1 ) 开放式基金 合同生效 后的存续 期间内, 其 有效 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 工作日达 不到100人, 或者连续20 个工作日 最低基金 资产净额 低于5000 万元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说明出现上 述 情况的 原因以及 解决方案 ; (12) 依据 本基金合 同决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并按 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13) 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4) 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15) 依据 《运作办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 保存 基金的会 计账册、 报表、记 录15 年以 上; (17) 确保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 ; 并 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招 募说明书公 告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 有关 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参加 基金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资 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 由接管人接 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过错 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 应承担 赔偿责任 , 采取适当、 合 理的方式 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进行赔偿 ;该过错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因估 值错误导 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损失, 应承 担赔偿责任 , 该过错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 除; (22)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的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因基金托 管人的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时,应 为基金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23) 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和义 务 1.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运作 办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规, 基金 托管人享有 如下权利 : (1 )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保管基 金资 产,监督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2 ) 依据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用;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1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 国 证监会和中 国人民银 行,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 资者的利益。 除非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 《托 管协议》规 定,否则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行 为不承担任 何责任; (4 ) 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 金托管人 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托管人履行 基 金合同项下 的任何义 务或责任 ; (5 ) 有权对 基金管理 人的违法 、违规投 资指令 不予 执行,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6 ) 监督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 基金注册 及过户 登记 服务; (7 )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运作 办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规, 基金 托管人负有 如下义务 : (1 )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保管 基金资 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 业务的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资 产托管事 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 安 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资 产与托管 人的资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资产 相互独立 ; 对 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 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 (4 ) 除依据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 (5 ) 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 以基金 的名义设 立证券账 户、 银 行 账户等基 金资 产账户, 负责 基金投资 于证券的 清算交割 , 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负 责办理基 金名下的 资金 往来; (7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 《 运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单位基金资 产净值;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 的认购、 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 法 律文件的规 定; (10)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 使基金 管理人用 以计 算基金单位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销价 格 的方法符合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其 他法律文 件的 规定;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2 (11 ) 采取适当、 合 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 资和融资 的 条件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其 他法 律文件的规 定; (12) 按规 定出具基 金业绩和 基金托管 情况的报 告, 并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中国人民 银行; (13) 负责 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业务 的资金保 管和 清算; (14) 在定期报 告内出具 托管人意 见, 说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 合同的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 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 了适当的措 施; (15) 按有 关规定,保 存基金的 会计账册 、报表和 记录 等15年以上 ; (16)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7)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8) 参加 基金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资 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 由接管人接 管其资产时, 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 国人民银行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20) 因过 错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应 承担赔偿 责任 ,该过错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 的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因基金管 理人的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时,应 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2)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务。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召开事由 (1 )有以下 情形之一 的,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①修改基金 合同 (基 金合同中 约定可由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而无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情形 除外) ; ②更换基金 管理人; ③更换基金 托管人; ④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⑤与其他基 金合并; ⑥代表基金 总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⑦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⑧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3 ⑨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⑩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基金合同约定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①调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②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 ③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 改; ④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生变 化; ⑤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⑥按照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 情 形。 2. 召集方式 (1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 者 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60日内 召开 ;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 基 金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10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 应当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60日内 召开。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至少 提前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 合,不得阻 碍、干扰 。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4 3. 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至少 提前30 天 , 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 息披露 媒体公告通 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至少应 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议事程序 ;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 )会议的 表决方式 ; (6 )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7 )与会者 需要准备 或履行的 文件和手 续; (8 )召集人 认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 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 会 议通知应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由召 集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 , 并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 、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书面 表决意见 的寄 交和收取方 式等。 4. 会议召开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与 通 讯 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 但更换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 式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 表在 权 益登 记 日 基金总 份 额50% 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参 加方 可召开。 (1 )现场开 会 现场开会并 符合下列 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议程 : ①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派其 代理 人出席,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 代表应当出 席; ②本人出席 会议者应 持有本基 金份额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应出 具委托人 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凭 证及委托人 的授权委 托书应符 合法律、 法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③经核对 , 汇总 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显示 , 有效的 基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50%。 (2 )通讯方 式开会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5 通讯方式开 会应以书 面方式进 行表决。 符合以下 条件 的通讯开会 有效: ①召集人应 按本基金 合同规定 公告会议 通知, 在 两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连续公 布相关提 示 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 按 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 面表 决意见; ③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提交 的持 有本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 本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授权委托 书应符 合法律、法 规、本基 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④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意 见的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 基 金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50 %以上。 (3 )不论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若该 次会议不 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开会条件,则该 次 会议不得审 议会议通 知中的各 项议题 , 但召 集人可以 按照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方式和 程序 , 对于同 一 议题再次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再次开 会日期的 提前通知期 限为30 天 , 但 确定有权 出席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 日不 发生变化; 再次召开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需 满足上述现 场开会或 通讯方式 开会的各 项条件方 为有 效。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修改基金合 同、 提前 终止基金 合同、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 合并、 转 换基金运作 方式、 提高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报酬以及 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讨 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10%以 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 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大会召集人 在会议通 知公告前 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 对提 案进行审核 : ①关联性: 提案涉及 事项与本 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超出法律 、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职权 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如果召 集人决定 不将提案 提交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 释和说 明。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6 ②程序性 :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 作出决定 。 如将提 案进行 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 原 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 的, 召集 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 行审议。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的提案 , 以 及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 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的 , 时 间间隔不 少于6个 月。 对于召集人 未列入会 议通知并 公告的提 案, 该提 案的 提案人可在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后 按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2 ) 议事程 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款规 定的程序 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 , 律 师见证并形 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 代表 , 在基金 管理人未 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 ,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 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均未 能主持大 会, 则 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所代 表 的基金份额50% 以 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 证号码、住 处地址、 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 ②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 由召集 人至少提 前30天公 布提案 ,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第二天 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机 构监督下 形成决议 。 6.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一票表决 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并行使表 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 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②特别决议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7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 的2/3 以上通过方可 作出。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必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 决。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除非在计 票 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否 则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书 面表决意 见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为无 效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 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 决。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就未经公 告的事 项进 行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 会 ①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共同担任监 票人 ;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 ②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③如果会议 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 可以 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 如果会 议主持 人未进行重 新清点, 而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 人宣布 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要求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 限, 会议 主持人 应当于重新 清点后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 果。 ④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 式为 : 由大会 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 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 计票过程 予以 公证。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 的事项, 召集人应 当自 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 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 监会 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 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8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两日内在 至少 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报刊上 公告。 (五)基金 合同的修 改和终止 1.基金合同 的修改 (1 )本基金 合同的修 改应经基 金合同各 方当事 人的 同意; (2 )基金合 同修改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 (3 )基金合 同的修改 应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并 自批 准之日起生 效。 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本基 金合 同必 须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或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事 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 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而 经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 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2.基金合同 的终止 (1 )基金的 终止 出现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终 止的情形 之一时, 经中 国证监会批 准可以终 止基金。 (2 )基金合 同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 , 应依据 法律、 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对基金进行 清算。 中 国证监会 对清算结 果 批准并予以 公告之日 起,本基 金合同终 止。 (六)基金 合同的违 约和争议 1.违约责任 (1 )由于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 基金合同 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 的 一方承担违 约责任; 如属基金 合同两方 或多方当 事人 的过错, 根 据实际情 况, 由双 方或多方 承担各 自应负的违 约责任。 但是发生 下列情况 ,当事人 可以 免责: ①因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按照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或当 时有效的法 律、 法规 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 作 为而造成的 损失; ②在没有欺 诈或过错 的情况 下 , 因基金 管理人由 于按 照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 而履行或 不 履行其投资 义务而造 成的损失 。 (2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的,应 向其他各 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 给 其他方造成 的直接经 济损失超 过违约金 的,还应 就超 过部分进行 赔偿。 (3 )基金合 同能够继 续履行的 ,应当继 续履行 。 2.争议的处 理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9 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发 生纠纷时 , 可以通 过协商或 调解 解决。 基金 合同当事 人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决或协 商、调解 不成的, 可向基金 托管人所 在地 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 起诉。 (七)基金 合同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存 放在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 营业场所 , 基金 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 , 也 可 按工本费购 买本基金 合同印制 件或复印 件; 如涉 及争 议事项需协 商、 仲裁 或诉讼的 , 应以基 金合同 正本为凭。 二十 、基金托管协 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本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 人为: 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二)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 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 、核 查 1.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监督和核 查 (1 )监督和 核查的内 容 基金托管人根据《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 有关证券 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基金资 产 的投资组合 比例、 基 金 资产核算、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 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 基金的 申 购与赎回、 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 为的合法 性、合规 性进 行监督和核 查。 (2 )处理方 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违规行为 ,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形式给 托管 人发出回函 。 在 限期内 , 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正,并 将纠正结 果报送中 国证监会 。 2.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 (1 )监督和 核查的内 容 根据《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 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 是 否妥善保 管基金的 全部资产 、 是 否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是 否擅自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0 动用基金资 产、 是否及时 准确的收 妥基金的 申购资金 和支付赎回 资金 、 是否按 时将分配 给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收 益划入分 红派息账 户、 是否 及时按照 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支付注 册登记机 构的手续 费等事 项,对基金 托管人进 行监督和 核查。 (2 )处理方 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 定期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的基 金资产进 行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未 对基金资 产实行分 账管 理、 擅 自挪用基 金资产 、 因托 管人的过 错 导致基金资 产灭失、 减损、 或 处于危险 状态的, 应以 书面方式要 求托管人 予以纠正 和采取必 要的补 救措施。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 基金 因此所受的 损失。 (3 )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的行为 违反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其他 有关证券 法规的规 定,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在限 期内,基 金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督 促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并 将纠正结 果报送中 国证监会 。 3.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 义务配合 和协助 对方 依照本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 督、核查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监督方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 监督方 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三)基金 财产的保 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 )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完整 保管所收 到的本 基金 的全部基金 财产; (2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资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 账 户, 本 基金资产 与托管人 的其他资 产及其他 基金的资 产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 理。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 指 令,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分 配基金的 任何资产 ; (3 ) 对 于基金应 收资产 ,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 到达托管 人处的 ,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 由 此 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基金的 损失; (4 )在保管基金资产中知悉的有关基金资 产运作情 况的信息应严格保密(法律、法规、基 金 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要 求披露的 出外) 。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1 2.基金合同 生效时募 集资金的 验资 基金募集期 满,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报告。 验 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 资的2名 以上 (含2名 )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 人 应将募得的 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名 义开 立的资金账 户中。 3.投资者申 购资金的 收集和赎 回资金的 派发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注 册登记机 构的通知 及时查收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资金是 否到账, 对于未准 时 到账的资金 ,要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催收。 投资者赎回 的资金,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进行按 时划拨。 基金托管人 收发完基 金申购 、 赎回 资金后 , 应立 即将 最新基金单 位总份数 和基金资 产总值和 净 值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注册 登记机构 ,并与基 金管 理人和注册 登记机构 核对。 4.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1 )基金的基本银行存款账户由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名义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设。基 金 托管人也可 以根据本 托管协议 的规定, 以同样的 方式 在证券交易 场所的资 金清算银 行开立一 般银行 存款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的资 金清算) 。 (2 )除基金合同中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均 不得以基 金名义在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 立 任何基金存 款账户。 (3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要符合 《银行账户管 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 银 行利率管理 规定》 、 《 关于大额 现金支付 管理的通 知》 、 《支付结算 办法》 以 及中国人 民银行的 其他规 定。 (4 )银行预留的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 指令,办理 资金的收 支。 (5 )证券交易的资金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签订交易和资金划转协议书进行管理 , 资金汇划由 基金 管理 人发出指 令,基金 托管人具 体办 理。 5.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 本基金, 以托管人 和本基金 联名 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开设证券账 户。 证 券账 户一 般按 要求 锁定 在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双方 共同 认可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专 用交 易席 位处。基金 托管人要 负责管理 证券账户 及对账户 业务 发生情况进 行如实记 录。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2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和转让 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6.基金资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的 保管 实物证券原 则上保管 在基金托 管人自有 的并符合 保管 条件的业务 库中, 也 可以存入 中央国债 登 记结算公司 或交易所 登记结算 公司的代 保管库中 。 保 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 保存 。 实物证 券出入保 管 库,应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 7.与基金资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 金资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 , 在签 署前应通 知基金托 管人 。 与基金 资 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原 件全部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保管 期限至少15 年。 (四)资产 净值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可以 在基 金资 产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价 值。单位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 计算日基金 单位总份 数后的价 值。 基金资产净 值和单位 基金资产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每日 计算, 每日公告 。 每 月月末计 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应在 报表中反 映。 2.基金资产 净值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 每日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 , 将 估值结果 通过加密传 真传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序进 行复 核;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 签字、 盖章并 以加密传真 方式返回 给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产净 值予以公 告;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包 括基金发 行期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和发行后 的持有人 名册 , 由注 册登记机构 进行登记 并负责保 管。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以 通过注册 登记机构 取得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六)争议 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 议产生的 争议, 双 方当事人 应尽量通 过协 商、 调节途 径解决。 不愿或者 不能通过 协 商、调解解 决的,可 以在本托 管协议的 签订地的 法院 通过诉讼解 决。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托 管 人职责, 各自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 务,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 权益。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3 (七)托管 协议的修 改与终止 1.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修改后 的新协议 ,报 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生 效。 2.发生以下 情况,本 托管协议 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其基 金管理权 ; (4 )发生《 暂行办法 》规定的 基金终止 事项。 二十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 的 服务 , 并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 的变化增加 、修改这 些服务项 目。 (一)服务 内容 1.持有人注 册登记服 务 注册登记机 构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注 册登记服 务。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配 备安全 、 完善 的电脑 系统及通讯 系统, 准 确、 及时 地为基金 投资者办 理基 金账户、 基 金份额的 登记、 管 理、 托管 与转托 管, 股东名册 的管理, 权 益分配时 红利的登 记、 派发 , 基金交易份 额的清算 过户和基 金交易资 金的 交收等服务 。 2.红利再投 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 择红利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 分配, 该持 有人当期 分配所得 基金收益 将 按红利发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自 动转基 金份额, 且不 收取任何申 购费用。 3.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已开通部 分代销网 点为投资 者提供定 期定 额投资的服 务。通过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投资者可以 通过固定 的渠道, 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 份额 ,定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具体以另 行公告为 准。 4.持有人专 项理财服 务 基金管理人 通过四个 平台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专项 理财服务 , 包括 满意理财 热线 、 大成绿 色 通道、基金E 点通和 财富俱乐 部。 (1 )满意理 财热线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4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专业化 的人工服 务和7× 24 小时 自助语音查 询服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在 工作时间选 择人工查 询、 咨询、 信 息定制、 投 诉建议 服务, 也可选 择大成基 金客服热 线自助语 音系 统查询基金 净值、账 户情况、 公司介绍 等服务。 (2 )大成绿 色通道 “ 大成绿 色通道 ”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定期 发送对账 单服 务。 每季度 结束后20 个工作日 内, 基金 管 理 人将 向在 最近 一季度 内发 生交 易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发 送该 份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基 金交 易对 账 单, 记录 该份额持 有人最近 一季度内 所有申 购、 赎 回 、 非交易 过户等交 易发生的 时间 、 金额 、 数量、 价格以及当 前账户的 余额等 。 每年 度结束后30个工作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将向所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发 送账户状况 对账单。 “ 大成绿 色通道 ” 同时提 供理财期 刊定期送 阅 服务, 基金管 理人出 版 《大成理财 》 等专业理财 刊物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订阅 。 (3 )基金E 点通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 通了短信 服务定制 平台 、 电子对 账单及电子 刊物订阅 平台 、 网站留 言互动 平台和网上 交易平台 等。 通过先进 的网络通 讯技术 ,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高效安 全的基金 交易服 务、及时迅 捷的基金 信息和理 财服务。 (4 )财富俱 乐部 是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的 高端 客户 专门 设立 的服 务体系 ,将 为优 质客 户提 供专 项的 个性 化服 务。 (二)联系 方式 1.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客服 热线:4008885558 2.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网址 :www.dcfund.com.cn 3.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 理财中心 电话: 深圳:0755-83195090/83195236 北京:010-85252345/46 上海:021-63513925/26 二十 二、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一)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目前 无重大诉 讼事 项。 (二)最近3 年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高 级管 理人员没有 受到任何 处罚。 (三)2012 年5月12日至2012 年11 月11 日发布 的公告 :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5 1.2012年6 月20日《大成价值增长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1期) 》 、大成价 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 明书 摘要 (2012年第1 期)》 。 2.2012年7 月3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 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 者 身份证明文 件的公告 》 。 3. 2012 年7月12 日 《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及 相关申购费 率优惠的 公告 》 。 4. 2012 年7月13 日 《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 通联支付为 网上直销 第三方支 付渠道的 公 告 》 。 5.2012年7 月20日《 大成价值 增长证券 投资基金2012 年第2季度报 告 》 。 6.2012年8 月25日 《 大成价值 增长证券 投资基金2012 年半年度报 告 》 、《 大 成价值增 长证券投 资 基金2012年 半年度报 告摘要 》 。 7.2012年9 月4日《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的公 告 》 。 8.2012年10 月25日《 大成价值 增长证券 投资基 金2012 年第3季度 报告 》 。 (四) 招募 说明书及 在此之前 公告的公 开说明书 及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与本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内 容若有不一 致之处, 以本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为准 。 本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未 尽事宜, 请查阅招 募说明 书及以前公 告的公开 说明书及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 二十 三、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部 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要求, 对2012 年6月20 日公布的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期 ) 》进行 了更新, 并根据本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实施的投 资经营活 动进 行了内容补 充和更新 ,主要更 新的内容 如下: 1.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 三、基 金管理人 ” 部分 。 2.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 四、基 金托管人 ” 部分 。 3.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 五、相 关服务机 构 ” 部 分。 4.根据最新 数据, 更 新了 “ 九、基 金的投资 ” 部分 。 5.根据最新 数据,更 新了 “ 十、基 金的业绩 ” 部分 。 6.根据最新 公告,更 新了 “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的事 项 ” 。 7.根据最新 情况,更 新了 “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更新 部分的说明 ” 。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6 二十 四、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存放在本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销 售代理人 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 办公场 所, 投资者 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工本 费购 买本招募说 明书的复 印件。 如 涉及争议 事项需 协商、仲裁 或诉讼的 ,应以招 募说明书 正本为凭 。 二十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 会核准大 成价值增 长证券投 资基金 募 集 的文件 2. 《大成价 值增长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3.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4. 《大成价 值增长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和公司 章程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二 〇一二年 十二 月二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