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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有效期身份证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有效期身份证件的公告 
2012-12-21 
尊敬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于 2012 年 1月 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 2013年 1 月 1日起停止使用。 
自 2007 年 8 月 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 2号) 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
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
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此项规定,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是第一代
身份证,或者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到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文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700-4518、95105680(免长途费),也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ftsfund.com 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 12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