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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周期(165516)

信诚周期: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1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 信诚周期 轮动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2012 年第1 次更新) 重要提示 信 诚 周 期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经2011 年12 月12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1]1952 号文 核准 募集 。 基金 管理人保 证本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认 购或申 购本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明 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充 分考虑 投 资 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 并 对于 认购 ( 或申购 ) 基金 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 行为 做 出独 立决 策 。 基 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 资要承 担相 应风 险, 包 括市 场风 险、 管理 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的 特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 属于 股票型 基金 ,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与货 币 市场基 金, 属于 高风 险、 高 收益的 品种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 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基金 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责。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 成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若 无特 别说 明为2012 年11 月7 日, 有 关财 务 数据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2012 年9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 基 金管 理人: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15 六、基金的募集...................................................................................................................................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5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 2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26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33 十一、基金的投资............................................................................................................................... 34 十二、基金的业绩............................................................................................................................... 46 十三、基金的融资、 融券 ................................................................................................................... 47 十 四、基金财产................................................................................................................................... 47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 值 ....................................................................................................................... 48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 配 ....................................................................................................................... 50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52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53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露 ....................................................................................................................... 53 二十、风险揭示................................................................................................................................... 5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59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 61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71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7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 事项 ................................................................................................................... 7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80 二十七、备查文件............................................................................................................................... 80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信诚 周期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 明书》 (以 下简 称 “ 招募 说 明书 ” 或 “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与《信诚 周期 轮动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系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投 资者 自依 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 再 持有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完 全承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信诚 周期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 同: 指 《信 诚周期 轮 动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 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信 诚周期 轮 动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更 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信诚 周期 轮动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 《信 诚周期 轮 动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 协议》 及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指 《 信诚 周期 轮动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上市 交易公 告 书》;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及不 时作出的 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办 理非交易 过 户业务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 满18 周岁 , 合 法持 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 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 身份证件 的中国公民,以 及中国证 监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 会批准 的其 他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按照基 金合同和 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业务的 其他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场外: 指以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 交易系统 以外的方式、通 过销售机 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场所 ; 场内: 指以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 交易系统 的方式、通过销 售机构办 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场所 ; 上市交 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 人通过场 内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 方 式买卖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 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 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 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 申 购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 该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申 购日在投 资 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申购 及确认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 投资方 式; 巨额赎 回 :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 请 份额总数 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10%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销售机 构提 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 日;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 基金财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 服、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和因 素。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 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注册资 本:2 亿元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隋 晓炜


股权结 构: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 )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 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9800 49 中新苏 州工 业园 区创 业投 资有限 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张翔燕 女士 , 董事 长, 硕 士学位 。 历任 中信 银行总 行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 综合 计划部 总经 理, 中信 银行 北京 分行 副 行长 、 中 信银 行总 行营 业 总部副 总经 理 , 中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济 师,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公 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经 理。现 任中 信控 股有 限责 任公司 副 总 裁 。 陈一松 先生 , 董事 , 金 融 学硕士 。 历任 中信 实业银 行资金 部科 长 、 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办主 任 、 长 城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行 长秘 书兼 行长办 公室 副主 任。 现任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马春光 先生 , 董事 , 研 究 生。 历任 中信 公司 业务部 会计 、 中 信兴 业信 托投资 公司财 务经 理、总 会计 师等 职。2002 年 10 月起 担任 中信 信托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Graham David Mason 先生 , 董 事 , 保 险精 算专 业学 士。 历任 南非 公募 基金 投 资分析 师、 南非 Norwich 公司 基金 经 理、 英国 保诚 集团 (南 非 ) 执 行总 裁。 现任 瀚亚 投 资执行 总裁 。 叶 小琪女 士 , 董 事, 高级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汇丰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监、 保德信 集团 亚洲 资产管 理亚 洲区 区域 总监 、 法 国兴 业资 产管 理 ( 香 港) 有限 公司 首席 市场总 监、 法国 兴业 证 券董事 总经 理。 现任 瀚亚 投资亚 洲区 零售 业务 总监 。


郑美美 女士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历任 新加 坡金 融管理 局金 融市 场发 展规 划部处 长 。 现任 瀚 亚投 资 ( 新加 坡)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何德旭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历 任中 国社 会科学 院财 贸所 所长 、研 究员等 职 。 现任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数量 经济与 技术 经济 研究 所副 所长、 金融 研究 中心 副主 任。


夏执东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硕士 。 历任 财政部 财政科 学研 究所 副主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国际 部副 处长 、 安 永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副总 经理 、 北 京天 华中 兴会 计 师事务 所首 席合 伙人。 现任 北京 京都 天华 会计师 事务 所有 限责 任公 司副董 事长 。


杨思群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历 任中 国社 会科学 院财 贸经 济研 究所 副研究 员 , 现任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经济 系副 教授 。 注: 原 “ 英国 保诚 集团 亚 洲区总 部基 金管 理业 务 ” 自2012 年2 月14 日起 正式 更 名为瀚 亚投 资, 其旗下 各公 司名 称自 该日 起进行 相应 变更 。瀚 亚投 资为英 国保 诚集 团成 员。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 2、监 事


李莹女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金融学 硕士 。 历任 中国建 设银行 沧浪 办事 处信 贷科 长、 中国 建 设银行 苏州 分行 中间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 北 京证 券 投行华 东部 一级 项目 经理 、 中 新苏 州工 业 园区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投 资银行 部总 经理 、苏 州工 业园区 银杏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现任苏 州创 业投 资集 团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


解晓然 女士 , 监事 , 双 学 位, 历任 上海 市共 青团闸 北区委 员会 宣传 部副 部长 、 天 治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总监助 理。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监。


詹朋先 生 , 职 工监 事, 经 济学学 士 。 历 任上 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计 划财 务部 主管 、 万 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会 计。现 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运营 总监 。


3、经 营管 理层 人员 情况


王俊锋 先生 , 总经 理,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国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副 总监 、 华 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总监 、瑞 银环 球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北京 代表 处首席 代表 、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首席 执 行 官 。


隋晓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 注册 会 计师 。 历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高 级经 理、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公 司高级 经理 、 信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总监 、 首 席市场 官 。 现 任 信诚基 金管 理公 司副 总经 理 、首 席运 营官 。


黄小坚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 历任 申银万 国证券 公司 研究 所行 业分 析师 , 银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 投 资管 理部 组合 经 理、 基金 经理 , 华 宝兴 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 现任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首 席投 资官 、 股 票投 资 总监 、 信 诚优 胜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桂思毅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历 任安达 信咨询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审计员 , 中 乔智威 汤逊 广告 有限 公司 财务主 管 , 德 国德 累斯 登 银行上 海分 行财 务经 理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风险 控制 总监 、 财 务总监 、 首席 财务 官 、 首 席运营 官 。 现 任信 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首 席财务 官。


林军女 士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历 任浙 江省证 券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市场 总 监,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营销 总 监,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市 场总 监 、 副 总经 理 , 交 银施 罗德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市 场总 监。 现任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首 席市 场官 。 4、督 察长


唐世春 先生 , 督察 长, 法 学硕士 , 历任 北京 天平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 国 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法 务主 管 、 友邦华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律 监察 部总 监 、 总 经 理助理 兼董 事会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 秘书。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5、基 金经 理


张光成 先生 , 复旦 大学 MBA ,CFA ,8 年证券 、 基 金从业 经验 ; 曾在 欧洲 货 币 ( 上海) 有限公 司任 研究 总监 ;后 加盟兴 业全 球基 金管 理公 司担任 行业 研究 员,2009 年 3 月至 2010 年 5 月 任兴 业全 球有 机增 长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6 月 任兴业 全球 趋 势投资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7 月 加盟 信诚 基金管 理公 司 , 担任 投资 经理。 现任 信 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 票 投资总监助理及信诚 盛世蓝 筹 股 票 型 基 金 与 信 诚周期 轮 动 股 票 基 金的 基 金经 理 。 6、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黄小坚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首 席投资 官/ 股 票投 资总 监;


王旭巍 先生 ,固 定收 益总 监;


董越先 生, 交 易总 监;


胡喆女 士, 研 究总 监;


张光成 先生 , 股票 投资 总 监助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 三 )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将 遵守《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规 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法 违规 行为 的发生 。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 2、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代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或任何 其他第 三人牟 取不当利 益;


(3)不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和 原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 是 指 公司为 了保 障业 务 正 常运 作、 实现 既定 的经 营目 标 、 防 范经 营 风险而 设立 的各 种内 控机 制和一 系列 内部 运作 程序 、 措 施和 方法 等文 本制 度 的总称 。 内部 控 制的总 体目 标是 : 建立一 个决策 科学 、 营运 高效 、 稳健发 展的 机制 , 使公司 的决策 和运 营尽 可能免 受各 种不 确定 因素 或风险 的影 响。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渗 透到公 司的 决策 、 执行 和 监督层 次 , 贯 穿了 各业 务 流程的 所有 环节, 覆盖 了公 司所 有的 部门、 岗位 和各 级人 员。


有效性 原则 : 各项 内部 控 制制度 必须 符合 国家 和主 管机关 所制 定的 法律 法规 和规章 , 不 得与之 相抵 触; 具有 高度 的权威 性,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遵守 的 行 动指 南。


相互制 约原 则 : 在 公司 的 各个部 门之 间 、 各 业务 环 节及重 要岗 位体 现相 互监 督、 相互 制 约, 做到 公司 决策 、 执 行、 监督体 系的 分离 以及 公司 各职能 部门 中关 键部 门、 岗位的 设置 分 离(如交易 执行部 门和基 金清算部门 的分离 、直接 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 员的分 离等) ,形 成权 责分明 、相 互牵 制的 局面 ,并通 过切 实可 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降低 各种 内控 风险的 发生 。


及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应 随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 经 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 境的变 化而 不断修 正, 并随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等 外部 环境 因素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改 和 完 善 ;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将 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 部门 及 广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 尽量降 低经 营运作 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防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投 资、基 金交 易、 投资 研究 、市场 开发 、绩 效评 估等 相关部 门 , 应当在 空间 和制 度上 适当 分离, 以达 到防 范风 险的 目 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 幕 信息的 人员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 应制定 严格 的审 批程 序和 监管措 施。


2、风 险防 范体 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 并 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 严密有 效的 多级风 险防 范体 系: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控 与审 计委 员会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与基 金运作 的合 规性 进行 全面 和重点 的 分析检 查, 发现 其中 存在 的和可 能出 现的 风险 ,并 提出改 进方 案。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对 董事会 负责 , 组织 、 指 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和 风险 管理 工作 , 监 督 检查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和公 司的 内部 风险控 制情 况 , 并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向董 事 会或者 董事 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委 员会 报告 工作 。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和监 察稽 核部 层次 对公司 的 风险进 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总经理 下设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对 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运 作中 的风 险进 行全 面的研 究 、 分析 、 评 估, 制定 相应 的 风险管 理制 度并 监督 制度 的执行 , 全面 、 及 时 、 有 效地防 范公 司经 营过程 中可 能面 临的 各种 风险。


总经理 下设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研究 并制 定公 司基 金 资产的 投资 战略 和投 资策 略, 对基 金 的总体 投资 情况 提出 指导 性意见 ,从 而达 到分 散投 资风险 ,提 高基 金资 产的 安全性 的 目 的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在督察 长指 导下 , 独立 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和各 分支 机构 , 对 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业 务中 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施 监督 。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公 司各 部门对 自身 业务 工作 中的 风险进 行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司各 部门 根据 经营 计划 、 业务规 则及 本部 门具 体情 况制定 本部 门的 工作 流程 及风险 控 制措施 , 达到 : 一 线岗 位 双人双 职双 责 , 互 相监 督 ; 直 接与 交易 、 资 金、 电 脑系统 、 重要 空 白支票 、 业务 用章 接触 的 岗位 , 实 行双 人负 责; 属 于单人 、 单岗 处理 的业 务 , 强 化后 续的 监 督机制 ;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 效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 会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董 事 会承担 最终 责任 ; 本公 司 特别声 明以 上关 于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披 露真 实、 准确 ,并 承诺 根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公 司的 发展不 断完 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 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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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月31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 工120 余 人。 另外, 中国 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目前,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对 多专 户、 一对一 专户 、社 保基 金、 保险资 产 、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信托 资 产、 年 金资 产、 理财 产品 、 海外人 民币 基金 、 私 募基 金等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在国 内, 中国 银 行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 2011 年末, 中国 银行 各类 托管 资产规 模突 破两 万亿 元, 居同业 前列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2 年6月 末, 中国 银 行已托 管长 盛创 新先 锋混 合、 长 盛同 盛封 闭、 长盛 同智优 势 混合 (LOF ) 、 大 成2020 生 命周期 混合 、 大成 蓝筹 稳 健混合 、 大成 优选 封闭 、 大成景 宏封 闭、 工银大盘蓝 筹股票 、工银 核心价值股 票、国 泰沪深300 指数、国 泰金鹿 保本混 合、国泰金 鹏 蓝筹混 合 、 国 泰区 位优 势 股票 、 国 投瑞 银稳 定增 利 债券 、 海 富通 股票 、 海 富 通货币 、 海富 通 精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 益增长 混合 、 海 富通 中证100 指数 (LOF ) 、 华宝兴 业 大盘精 选股 票、 华宝兴 业动 力组 合股 票、 华宝兴 业先 进成 长股 票、 华夏策 略混 合 、 华 夏大盘 精选混 合 、 华 夏 回报二 号混 合 、 华 夏回 报 混合 、 华 夏行 业股 票(LOF) 、 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 嘉 实 成长收 益混 合、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 嘉实沪 深300指数(LOF) 、 嘉实货 币 、 嘉 实稳 健混 合 、 嘉 实研 究精 选 股票 、 嘉 实增长 混合 、 嘉 实债券 、 嘉实主 题混 合 、 嘉实回 报混 合、 嘉实 价值 优势股 票型 、 金 鹰成份 优选 股票 、 金鹰行 业优势 股票 、 银河 成长股 票、 易方 达平 稳增 长混合 、 易 方达 策略 成 长混合 、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 号混 合 、 易 方达 积极成 长混合 、 易方 达货 币、 易 方达稳 健收 益债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 券、 易方 达深 证100ETF 、 易方达 中小 盘股 票 、 易 方 达深证100ETF 联接、 万家180 指数 、 万家 稳健增 利债 券 、 银 华优势 企业混 合 、 银 华优 质增长 股票 、 银 华领 先策 略股票 、 景 顺长 城动 力 平衡混 合、 景顺长 城优 选 股票、 景顺 长城货 币、 景 顺长城 鼎益 股票(LOF) 、泰信天天 收益 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 股票 、 泰信蓝 筹精 选股 票 、 泰 信 债券增 强收 益 、 招 商先 锋 混合 、 泰 达宏 利 精选股 票 、 泰 达宏 利集利 债券 、 泰 达宏 利中 证财富 大盘指 数 、 华 泰柏 瑞盛世 中国股 票 、 华 泰 柏瑞积 极成 长混 合 、 华泰 柏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 华泰 柏瑞货 币 、 华 泰柏 瑞量化 现行股 票型 、 南 方高增 长股 票(LOF) 、国富潜力组 合股 票、国 富强 化 收益债 券、 国富成 长动 力 股票、 宝盈 核 心优势 混合 、 招商 行业领 先股票 、 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 华安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 摩 根士 丹利 华 鑫强收 益债 券型 、 诺德中 小盘股 票型 、 民生 加银稳 健成长 股票 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债 券型 、 易 方达岁 丰添 利债 券型 、 富 兰克林 国海 中小 盘股 票型 、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 票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 商 品股票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 上 证 中小盘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 华 泰柏 瑞上 证 中小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 长 城 中小盘 成长 股票 型、易方达 医疗保 健行业 股票型、景 顺长城 稳定收 益债券型、 上证180 金融 交 易型开放式 指 数、国泰上 证180 金融交 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诺 德优选30股票 型、泰达宏 利 聚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联 安 优选行 业股 票型 、 长盛 同 鑫保本 混合 型 、 金 鹰中 证 技术领 先指 数增 强型、泰信 中证200 指数 、 大成内需增 长股票 型、银 华永祥保本 混合型 、招商 深圳电子信 息 传 媒产 业(TMT )50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招 商深 证TMT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接 、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 深证 基本 面12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 上证180 成 长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 华 宝兴 业 上证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联接、 易方达 资源行 业股票型、 华安深 证300 指 数、嘉实信 用债券 型、平 安大华行业 先 锋股票 型 、 华 泰柏 瑞信用 增利债 券型 、 泰信 中小盘 精选股 票型 、 海富 通国策 导向股 票型 、 中 邮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 泰 达宏利 中证500 指数 分级 、 长盛同 禧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银 华中 证内 地资源主题 指数分 级、平 安大华深证300指 数增强 型 、嘉实安心 货币市 场、上 投摩根健康 品 质生活股票 型、工 银瑞信 睿智中证500 指数 分级、 招 商优势企业 灵活配 置混合 型、国泰中 小 板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 国泰 中小 板300 成长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 景 顺长城 优信 增利 债券 型 、 诺德周 期策 略股 票型 、 长 盛电子 信息 产业 股票 型 、 诺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数分级 、信诚 双盈分 级债券型、 嘉实沪 深300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 民生加 银信用双利 债 券型 、 工 银瑞 信基 本面 量 化策略 股票 型 、 信 诚周 期 轮动股 票型 、 富兰 克林 国 海研究 精选 股票 型、 诺 安汇 鑫保 本混 合型 、 平安大 华策 略先 锋混 合型 、 华宝 兴业 中证 短融50指 数债券 型、 18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安双 月鑫 短期 理财 债 券型 、 大 成景 恒保 本混 合 型、 景顺 长城 上 证180等权 重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 上投摩根分 红添利 债券型 、嘉实优化 红 利股票 型、 嘉实 海外 中国 股票(QDII) 、 银华全球 优 选(QDII-FOF) 、 长盛环球 景气行 业大 盘精 选股票 型(QDII) 、 华泰柏 瑞 亚洲领 导企 业股 票型(QDII) 、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QDII) 、 海 富通大 中华 精选 股票 型 (QDII ) 、 招商标普金 砖四 国 指数(LOF-QDII ) 、 华宝兴业成熟 市场 动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5 量优选 (QDII ) 、 大成标普500 等 权重 指数 (QDII ) 、 长信标 普100 等 权重 指数 (QDII ) 、 博时 抗通胀 增强 回报 (QDII ) 、 华安大 中华 升级 股票 型 (QDII ) 、 信诚全球 商 品主 题 (QDII ) 、 上 投摩根 全球 天然 资源 股票 型、 工 银瑞 信中 国机 会全 球配置 股票 型 (QDII ) 、 易 方达标 普全 球 高端消费品 指数增 强型、 建信全球资 源股票 型等164 只证券投资 基金, 覆盖了 股票型、债 券 型、混 合型 、货 币型 、指 数型等 多种 类型 的基 金, 满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理 财需 求 , 基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 中 国银 行自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务 以来严 格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以 及 监管部 门的 监管 要求 , 以 控 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 制定 并逐 步 完善了 包括 托管 业务授 权管 理制 度 、 业 务 操作规 程 、 员 工职 业道 德 规范 、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 各项业 务管 理制 度,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 个工作 环节 ; 在敏 感部 位 建立了 安全 保密 区和 隔离 墙, 安装 了录 音 监听系 统 , 以 保证 基金信 息的安 全 ; 建 立了 有效核 对和监 控制 度 、 应 急制度 和稽查 制度 , 保 证托管 基金 资产 与银 行自 有资产 以及 各类 托管 资产 的相互 独立 和资 产的 安全 ; 制定了 内部 信 息管理 制度 ,严 格遵 循基 金信息 披露 规定 和要 求, 及时准 确地 披露 相关 信息 。 最近一 年内 , 中国 银行 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 管 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场 外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及 本公 司的 网上 交易 平台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 丰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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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殷 宇飞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 申购 及赎 回 等业务 , 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xcfunds.com 或 www.citicprufunds.com.cn


(2) 代销 机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 侯 燕鹏 电话:010-66109330 传真:010-66109144 网址:www.boc.cn 2)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 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站:www.ccb.com 3)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丰 靖网 址:http://bank.ecitic.com 4)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7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5)交 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6528 , 上海 地区 :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方 式:021 -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8)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马旭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东莞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东莞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公司网 站:www.dongguanbank.cn


10)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86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com 11 )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 话: (010 )851305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71-9659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 :俞 会亮 网址:www.bigsun.com.cn 13)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苗 岭路 29 号 澳柯 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9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14)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公司网 站:www.cjis.cn


15)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16)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 www.guosen.com.cn


17)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5553 或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8)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联系电 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19)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 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0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0)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21)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8 、19、36、38、41 和 42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20 )87555305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www.gf.com.cn


22)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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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 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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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24)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200040 )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 www.ebscn.com


25)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站:www.essence.com.cn 26)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2 客服电 话: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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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www.95579.com


28)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29)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4008866338


联系人 :周 璐 (zhoulu002@pingan.com.cn,0755-22626172)


网址: www.pingan.com


30)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95597 31)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简称 “天 相投 顾” )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邮编 :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27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32)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3)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 疆维 吾尔 自治 区乌鲁 木齐 市建 设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1/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5)红 塔证 券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 塔大 厦9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传





真:0871-3578827 客服电 话:0871-357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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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要求, 根据实情,选择 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 售 本基金 或变 更上 述代 销机 构,并 及时 公告 。


2、场 内发 售机 构: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内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电话: (010 )66210988 传真: (010 )66210938 联系人 : 朱 立元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人代 表 : 萧伟 强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王 国蓓 、黄小 熠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 王 国蓓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经 2011 年 12 月 12 日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1 】 1952 号 文核 准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5 募集。 本基金 的实 际募 集期 为 2012 年 3 月 14 日至 2012 年 4 月 27 日 。本 次募 集的 净认购 金 额为 308,287,512.34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198,030.99 元人 民币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1,374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面值 1.00 元 人民 币 计算, 募 集发售 期募 集的 有效 份额 为 308,287,512.34 份 基金 份额, 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为 198,030.99 份基金 份额 。 两项 合计 共 308,485,543.33 份 基金 份额 , 已 全部 计入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 归 投资 者所有 。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2 年5 月7 日正式 生 效。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本 合同存续期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 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一)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 1 、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2 、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2012 年 11 月 5 日 3、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1) 本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 本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 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4) 本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其他 有关 规定。 4、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6 5、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 金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挂牌 交易,交 易行情通 过行情 发布系统 揭示。行 情发布 系统 同时揭 示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6、上 市交 易的 注册 登记 投资 人 T 日 买入 成功 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 日 自动 为投资 人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人 自 T +1 日 ( 含该日 )后 有权 卖出 该部 分基金 ; 投资 人 T 日 卖出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 日 自动 为投资 人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7、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本基 金的停复 牌、暂停 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 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 定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8、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定 内 容进 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 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 执行,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在本 基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9、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增 加了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新功 能,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后 增加 相应 功能 。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回 的 场所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 投资人 办理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场 所包 括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代销机 构 。 投资人 需使 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办理 场外 申购 、 赎 回业 务; 需 使用深 圳证 券账 户办 理场 内申购 、 赎回 业务 , 其 中, 深圳证 券 账 户是 指投 资人 在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 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 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 户 或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 本基金 场内 、 场外 代销 机 构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或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机 构 , 并 予以 公告 。 投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二 )申 购 与 赎回 办理 的 开放 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开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之日 , 具体业 务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7 办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的时间 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基金管 理人 或注 册登记 机构 接受 的 , 视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申请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转 换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转换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于2012 年 6 月21 日开始 办理 基金 日常 申购 赎回业 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场外 赎回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 理人按先进 先出的 原则, 即对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 回,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 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办理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投资人办 理场外 申购、 赎回应使用 基金账 户,办 理场内申购 、赎回 应使用 深圳证券 账户。 6、投资人办 理本基 金的场 内申购、赎 回业务 时,需 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 若相 关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对 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按新 规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应 在新 的原则 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 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 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 下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8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申 购 、 赎 回申 请的 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购 、 赎 回申请 。 申购 、 赎 回申 请 的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根据其 业务 规则 , 对上 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 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 按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人在 办理 场内 申购 时, 单 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含 申 购费) 。 投 资人办 理场 外申 购时 ,单 笔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 通过 直 销中心 首次 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50 万元 人 民币 (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 含申 购 费) 。已有 认购本基 金记录 的投资人不 受首次 申购最 低金额的 限制,但 受追加 申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办理 基金 申购 业务 的不受 直销 网点 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 制,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1,000 元( 含申 购费) 。本 基 金直销 中心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可 由基 金 管理人 酌情 调整 。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网 点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网点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笔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 额, 且 通 过场内 单笔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必须 是整 数份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将导 致在 销 售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 足 100 份 的, 需 一并全 部赎 回。


3、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每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份额 余额 为 100 份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因 赎回、转换 等原因 导致其 单个基金账 户内剩 余的基 金份额低 于 100 份时, 注 册登记系统 可 对该剩 余的 基金 份额 自动 进行强 制赎 回处 理。


4、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合理 调整对 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 必 须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用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9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场外 申购 费 率如 下: 单笔 申 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2 00 万 1.2% 200 万≤ M<5 00 万 0.8%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M : 认购 金额 ;单 位:元 )


场内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代销 机构参 照场 外申 购费 率执 行。 投资人 同日 或异 日 多 笔申 购, 须按 每 笔 申购 所 对 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 投 资人 申购费 率按 照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赎 回费 用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 回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入 基 金财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 年 0.5% 1 年≤T <2 年 0.25% T ≥2 年 0 注:上 表中 ,1 年按 365 天计算 。 投资者 通过 日常 申购 所得 基金份 额 , 持 有期 限自 注 册登记 机构 确认 登记 之日 起计算 。 从 场内转 托管 至场 外的 基金 份额, 从场 外赎 回时 ,其 持有期 限从 转托 管转 入确 认日开 始 计 算 。 场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 值 0.5% ,不 按份 额持 有时 间分 段设置 赎回 费率 。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并与相 关代 销机 构协 商一 致后,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 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 赎回费 率。费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注册 登记机 构根 据单 次申 购的 实际确 认金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0 额确定 每次 申购 所适 用的 费率并 分别 计算 ,计 算公 式如下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率 )/ (1 +申 购费 率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通 过 场外方 式进 行申 购的 ,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或 承担 ; 通过场 内方 式进 行申 购的 , 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采 用 截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 不 足 1 份 部分 对应 的申购 资金 将返 还给 投资 人。


例一: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投资 5,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5% ,假 设 申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 额=4,926.11/1.128=4,367.12 份 即: 该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投 资 5,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28 元,则 可得 到4,367.12 份基金 份额 。 例二: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投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1.5% ,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5 元 , 则其 申购 费用 、 可得 到 的申 购份 额及 返还 的资金 余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025=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 数份,故投 资人申购 所得 份额为 9,611 份,整数 位 后小数部 分的申 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给 投资 人。 具体 计算 公式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 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从场 内申 购本 基金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25 元,则 其可 得到 基金 份 额9,611 份, 退款0.94 元。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需 缴纳一 定的 赎回 费用 。计 算公式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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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 承担。


例三 :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本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 份额一 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 赎回 , 对 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25% ,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 则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 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一年 后(未满 2 年) 赎回 ,假设 赎 回当日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148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 赎回金 额 为 11,451.30 元。 例四 :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从场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 , 赎回 费率 为 0.5%,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则 其可 得净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57.40 元 净赎回 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从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 金额 为 11,422.60 元。 3、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或 承担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3、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2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 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对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 确 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 3 个 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在 指定 媒体 予以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确 认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财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本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或 注册登记机 构因技 术故障 或异常情 况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注 册登记 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证 券结 算登 记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3 户。发生 上述(1) 到(5 )及第(7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接受申购 申请 时, 应当 依法 公告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告 。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 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 告。 除非 发 生巨额 赎回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 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申购 或赎回 期间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 赎回的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一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只受理 继承 、 捐赠 、 司 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 二) 符 合条 件的 非 交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二 个月 内办 理 ; 申 请 人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三) 转托 管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4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外 转入 或申 购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 场 内转 入、 申购或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既 可 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也 可以 直接 申请 场 内赎回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中 的基 金份 额 可申 请场 外赎 回。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 统内不 同销售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2)基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 基金赎 回业务 的销售机 构(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基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 办理上 市交易 或场内赎 回的会 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 统和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2)本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的 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四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 包括 现金 分红 和红利 再投 资) 一并 冻结 。 (五 )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 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 应 的业务 规则 。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深入 分析 经济 发展 规律 的基础 上 , 本 基金 根据 行 业与宏 观经 济的 联动 特点 , 动 态调 整 行业及 个股 配置 比例 ,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并 保证 流动 性的前 提下 , 力求 基金 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银行定 期存 款 、 中期票 据 、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为 60%-95% ; 债券 、中 期票据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银 行定期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证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超 过 40% ;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权证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对上 述资 产配 置比例 进 行适当 调整 。 (三)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经济在 发展 过程 中反 复出 现的整 体扩 张与 收缩 的过 程被称 为经 济周 期 。 根 据经 济周期 理 论,经 济发 展可 以被 分为 繁荣、 衰退 、萧 条与 复苏 四个阶 段(见表 1 、图 1) 。本基 金从 经 济增长 趋势 、 通货 膨胀 趋 势两个 维度 来判 断经 济周 期所处 的阶 段 , 结 合各 类 资产与 宏观 经济 的联动 性, 对权 益类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进 行配 置。 表1、 各经 济阶 段的 特征 经济阶 段 特征 繁荣 经济扩 张、 通货 膨胀 上升 衰退 经济收 缩、 通货 膨胀 上升 萧条 经济收 缩、 通货 膨胀 下降 复苏 经济扩 张、 通货 膨胀 下降 图1、 各经 济阶 段的 划分 繁 荣 衰 退 萧 条 复 苏 繁 荣 时间 经济 增长 A B C D E 其中 ,A-B 为繁荣 ,B-C 为 衰 退 ,C-D 为 萧条 ,D-E 为复苏,B 为高涨 ,D 为危机 对于经 济增 长情 况的 判断 , 本 基金 主要 从短 期与 中 长期两 个角 度来 进行 。 短 期中 , 本 基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6 金通过 宏观 经济 增长 指标 的变动 趋势 进行 判断 , 主 要参考 指标 有: 工业 增加 值、GDP 增 速、 发电量 等; 中长 期中 , 本 基 金通过 对推 动经 济发 展的 主要动 力在 中长 期的 变动 趋势进 行判 断, 主要参 考指 标有 :居 民收 入变化 、投 资( 尤其 是固 定资产 投资 )的 变化 、出 口结构 的变 化 、 政府的 政策 导向 等 。 对 于 通货膨 胀的 判断 , 本基 金 主要通 过居 民消 费价 格指 数、 生产 者价 格 指数 及 GDP 平 减指 数等 进 行判断 。 在经济 处于 最高 点附 近, 由繁荣 逐步 转向 衰退 时, 通货膨 胀率 一般 较高 、 利 率高企 , 上 市公司 成本 高企、 生产能 力下降 、 盈利 下降 , 收 益 率曲线 上行 且呈 现平 坦化 、 债 券收 益率 表 现较差 ,本 基金 将在 符合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前提 下适 度增加 现金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在经济 处于 衰退 期时 , 经 济增速 下滑 , 企业 盈利 下 滑 且实 际收 益率 下降 , 中 央银行 开始 下调利 率 , 从 而导 致收 益 率曲线 下行 且呈 现陡 峭化 , 债 券收 益率 相对 较好 , 此时 本 基金 将增 加 债券 的配 置比 例; 当经济 经过 萧条 期, 开始 逐 步复苏 时, 经济 刺激 政策 开 始奏效 , 企 业盈 利开 始逐 步 转好, 通货膨 胀率 保持 低位 ,权 益类资 产表 现较 好, 本基 金将增 加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行业 指导 下的 个 股精 选方 法 。 即 : 首 先 结合宏 观经 济发 展情 况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 对 周期 类 行业与 稳定 类行 业进 行配 置; 在此 基础 上确 定周 期 类行业 与稳 定类 行业内 各行 业配 置情 况 ; 最后分 别对 周期 类行 业 、 稳定类 行业 内个 股进 行评 估, 从而 精选 基 本面良 好的 个股 以构 建股 票投资 组合 。 (1) 行业 配置 策略 1)周 期类 行业 与稳 定类 行 业的配 置 本基金 采用 申银 万国 行业 分类一 级行 业分 类标 准 , 并 根据各 行业 与宏 观经 济联 动性的 分 析, 将各 行业 归入 周期 类 行业与 稳定 类行 业两 大类 。 所 谓周 期类 行业 , 指 与 宏观经 济联 动性 大, 盈利 随经 济周 期波 动 呈现周 期性 波动 的行 业 。 相应的 , 稳 定 类行 业指 与 宏观经 济联 动性 相对较 小, 盈利 在经 济周 期中波 动较 小的 行业 。 在经济 萧条 阶段 , 企 业生 产 能力下 降, 整体 需求 随之 下 降, 稳 定类 行业 由于 需求 弹 性小, 其行业 内企 业盈 利 受 宏观 经济影 响相 对较 小, 业绩 表现较 好, 本基 金将 给予 适度超 配 ; 在经济 的复 苏阶 段 , 利率 水平一 般较 低 , 货 币供给 充足 , 企 业生 产能 力逐步 回升 、 需 求 量上升 , 周期 类行 业由于 对需求 较为 敏感 , 其盈利 能力回 升 , 业 绩相 对较好 , 本 基金 将予 以 适度超 配 ; 在经济 繁荣 阶段 与衰 退阶 段, 影响 两大 类行 业盈 利 的因素 较多 , 本基 金将 主 要关注 周期 类与稳 定 类 行业 收益 于未 来中短 期宏 观经 济中 的 发 展趋势 、 同 时结 合政 府的 政 策、 行 业结 构、 近期市 场表 现等 因素 , 综 合评估 周期 类与 稳定 类行 业的投 资价 值 , 对 看好 的 行业进 行适 度超 配。 2)周 期类 行业 与稳 定类 行 业内各 行业 的配 置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7 鉴于周 期类 行业 与宏 观经 济联动 性强 , 随着 宏观 经 济的发 展呈 现周 期性 的轮 动, 本基 金 将同时 兼顾 行业 与经 济周 期的联 动性 及其 基本 面; 鉴于稳 定类 行业 与宏 观经 济联动 性较 弱 , 在经济 周期 各阶 段表 现相 对稳定 ,本 基金 在对 稳定 类行业 内将 重点 分析 行业 基本面 。 A 、 周期 类行 业内 各行 业 的配置 根据周 期类 行业 的特 点, 本基金 通过 定性 与定 量分 析,对 周期 类上 游行 业( 有色金 属 、 采掘) 、 周 期类 中游 行业 ( 黑色金 属 、 建 筑建 材、 机 械设备 、 化工) 、 周期 类下 游行业 ( 交通 运输、 交运 设备 ) 、 大金 融 类行业 (金 融服 务、 房地 产)等 四大 类行 业, 进行 行业配 置。 a 、定 性分 析 定性分 析主 要考 量经 济增 长趋势 、通 货膨 胀趋 势两 方面。


根据经 济周 期理 论, 当经 济 处于最 低点 时, 通货 膨胀 率 与经济 增速 都处 于加 速下 降时期 , 上市公 司估 值处 于见 底过 程中 , 需 求相 对较 为稳 定 的周期 类下 游行 业值 得关 注; 当经 济处 于 复苏初 期时 ,通 货膨 胀率 加速下 降、 经济 增速 开始 上升、 利率 也一 般较 低, 需求开 始恢 复 。 因此需 求弹 性较 大的 周期 类上游 行业 以及 利率 敏感 性强的 大金 融类 行业 值得 关注 ; 当 经济 处 于复苏 中期 、繁 荣初 期时 ,周期 类下 游行 业、 中游 行业开 始逐 步复 苏, 本基 金将进 行关 注 ; 当经济 处于 最高 点时 , 通 货膨胀 率加 速上 升 、 经 济 增速加 速上 升 , 周 期类 上 游行业 及部 分中 游行业 ( 例如 , 黑 色金 属 、 机 械设 备) 等业 绩表 现 相对较 好 , 本基 金将 进行 关注 ; 在 衰退初 期、 中期 、 末 期 , 由 于经 济增速 开始 下滑 , 对其 敏 感的周 期类 行业 盈利 下降 明显 , 本 基金 将 在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的条 件下 ,降 低周 期类品 种的 配置 。 b、定 量分 析 本基金 将通 过 P/E 、P/B 的 纵向( 与同 行业 历史 数据 对比) 与横 向( 与不 同行 业同期 数 据对比 ) 比 较, 评估 周期 类 行业内 四大 类行 业的 估值 水平; 通过 销售 增长 率、 净 资产收 益率 、 净利润 增长 率等 评估 上述 四大类 行业 的盈 利状 况 ; 通过流 动比 率 、 速 动比 率 、 资 产负 债率 等 评估四 大类 行业 的偿 债能 力; 通过 对上 述大 类行 业 近期相 对大 盘涨 幅 、 相 对 大盘换 手率 , 评 估四大 类行 业近 期市 场表 现。 B 、 稳定 类行 业内 各行 业的 配置 a 、定 性分 析 本基金 将从 基本 面与 成长 性两个 方面 , 对稳 定类 行 业内各 行业 进行 定性 角度 的分析 。 在 基本面 方面 ,将 对行 业产 业结构 、行 业生 命周 期、 在经济 周期 中的 景气 度等 因素进 行分 析 ; 在成长 性方 面, 将对 国家 政策导 向、 技术 经济 效益 、行 业 相对 竞争 优势 等因 素进行 分析 。 b、定 量分 析 本基金 将通 过 P/E 、P/B 的 纵向( 与同 行业 历史 数据 对比) 与横 向( 与不 同行 业同期 数 据对比 ) 比较 , 评 估稳 定 类行业 内各 行业 估值 水平 ; 通 过销 售增 长率 、 净 利 润增长 率评 估各 行业的 盈利 状况 ;通 过对 近期相 对大 盘涨 幅、 相对 大盘换 手率 ,评 估行 业近 期市场 表现 。 (2) 个股 精选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8 在上述 行业 配置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将分 别采 取相 应 策略 , 对 周期 类行 业与 稳 定类行 业内 的个股 进行 精选 。 1)周 期类 个股 精选 对于周 期类 个股 , 本基 金 将在上 述行 业配 置的 基础 上, 分别 从定 性和 定量 的 角度 , 自 下 而上地 分析 上市 公司 的 投 资价值 ,精 选个 股。 在定性 方面 ,将 从主 营业 务成长 性、 持续 创新 能力 、商业 模式 、行 业地 位与 主导区 域 、 专有技 术等 方面 对上 市公 司的商 业运 作潜 力进 行评 估; 从核 心领 导层 能力 、 公 司战略 管理 能 力、公 司政 策的 执行 力等 方面对 上市 公司 的公 司治 理能力 进行 评估 。 在定量 方面 , 将通 过每 股 收益 、 每 股净 资产 、 每 股 经营现 金流 量净 额等 指标 对基本 面进 行评估 ; 通过 净资 产收益 率、 净利 润率 、 总 资产 周 转率等 指标 对经 营能 力进 行评估 ; 通过 主 营业务 收入 增长 率、 净利 润增长 率、 每股 经营 活动 现金流 量净 额增 长率 对成 长性进 行评 估 ; 通过对 资产 负债 率、 流动 比率、 速动 比率 等指 标对 偿债能 力进 行评 估; 通过 对 P/E 、P/B 、 P/CF 等 与行业平 均水平 进 行比较、可 比公司 进行比 较等方法对 估值水 平进行 评估,重点 投 资同等 条件 下估 值水 平低 的股票 。 2)稳 定类 个股 精选


本基金 将从 定性 与定 量两 个角度 , 自下 而上 的对 稳定 类个股 的收 益的 稳定 性与 成长性 进 行评估 。 在定性 方面 , 本基 金将通 过主营 业务 的成 长性 与持 续性 、 商 业模 式、 产品 忠 诚度 、 国 家 政策导 向 、 市 场地 位等 指 标对上 市公 司商 业运 作的 稳定性 与成 长性 进行 评估 ; 将 通过 核心 领 导层能 力 、 公 司战 略管 理 能力 、 公 司政 策的 执行 力 等指标 对上 市公 司的 公司 治理能 力进 行评 估。 在定量 方面 , 本基 金将通 过股息 率 、 每 股净 资产 、 每股收 益增 长率 等指 标, 对收益 性进 行评估 ; 将通 过对 主营 业 务收入 增长 率 、 净 利润 增 长率 、 每 股净 资产 增长 率 等指标 对成 长性 进行评 估; 将通 过 P/E 、P/B 、P/CF 、EV/EBITDA 等 指标对 估值 水平 进行 评估 。 (3) 股票 组合 的构 建与 管 理 本基金 将根 据个 股精 选的 结果,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 提下, 构建 本基 金的 股票 投 资组合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及行 业、 上市公 司基 本面 的变 化等 适时调 整股 票投 资组 合。 3、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 基金 可投资 于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 债、 短期 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可转换 债券 、 回 购 、 银行 定期存 款 等 债券 品种 。 本 基金采 用久期 控制 下的 债券 积极 投资策 略 , 满 足基 金流 动性 要求的 前提 下实 现获 得与 风险相 匹配 的 投资收 益。 主要 的债 券投 资策略 有: (1) 久期 控制 策略 在对利 率变 化方 向和 趋势 判断的 基础 上 , 确 定恰 当 的久期 目标 , 合理 控制 利 率风险 。 根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9 据对市 场利 率水 平的 预期 , 在 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增 加组合 久期 , 以较 多地 获 得债券 价格 上升 带来的 收益 ;在 预期 利率 上升时 ,减 小组 合久 期, 以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2) 类属 策略 通过研 究宏 观经 济状 况 , 货币市 场及 资本 市场 资金 供求关 系 , 以 及市 场投 资 热点 , 分 析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券 等不同 债券 种类 的利 差水 平,评 定不 同债 券类 属的 相对投 资价 值 , 确定组 合资 产在 不同 债券 类属之 间配 置比 例。 (3)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通过对 央行 货币 政策 、 经 济增长 率 、 通 货膨 胀率 和 货币供 应量 等多 种因 素的 分析来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可 能变 化, 在久 期确 定的 基础 上, 充分把 握收 益率 曲线 的非 平行移 动带 来 的机会 ,根 据利 率曲 线移 动情况 ,选 择哑 铃型 组合 、子弹 型组 合或 梯型 组合 。 (4) 回购 套利 本基金 将在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限 定的 比例 内, 适时 适度 运用 回购 交易 套利策 略 以增强 组合 的收 益率 , 比 如 运用 回购 与现 券之 间的 套利 、 不 同回 购期 限之 间 的套利 进行 低风 险的套 利操 作。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通过 利用 权证 进行 套利 、 避 险交 易, 控制 基金 组 合风险 , 获 取超额 收益 。 本 基金 进行 权 证投资 时, 将在 对权 证标 的 证券进 行基 本面 研究 及估 值的基 础上 , 结合股 价波 动率 等参 数 , 运用数 量化 期权 定价 模型 , 确 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 从而构 建套 利交 易或避 险交 易组 合。 5、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可运 用股 指期 货,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 地达到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在 股指期 货投 资中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 以 套期 保 值为目 的 , 在 风险 可控 的 前提下 , 本着 谨 慎原则 ,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性 风险 ,改 善组 合的 风险收 益特 性 。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 运用 股 指期货 来对 冲诸 如预 期大 额申购 赎回 、 大量 分红 等 特殊情 况下 的流 动性风 险以 进行 有效 的现 金管理 。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 授 权特定 的管 理人 员负 责股 指期货 的 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 对 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 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 度 并报董事会批 准。此 外, 基金 管理 人还 将做好 培训 和准 备工 作。 (四)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管理 人制 定了 严格 的投资 研究 流程 和投 资决 策制度 , 以保 证本 基金 产品 的投资 目 标、投 资理 念和 投资 策略 的贯彻 实施 。 (1) 投资 研究 流程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严 格的 投资研 究流 程充 分体 现团 队的智 慧 , 最 大限 度地 降低 对上市 公 司基本 面判 断错 误带 来的 风险。 本基 金的 投资 研究 流程见 下图 :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0 1)注 重基 本面 的研 究流 程 研究员 首先 确定 股票 研究 初选范围。 然 后进 一步 从股 票初选 范围 中按 备选 库标 准 和本 基 金的选 股策 略 选 取有 潜在 投资机 会的 上市 公司 进行 深入的 研究 和调 研。 该调研 和研 究的 过程 包括 产业分 析 、 公 司分 析、 实 地拜访 和跟 踪 、 财 务模型 的建立 、 盈 利预测 和价 值评 估过 程等 。 最 后研 究 员 将研 究报 告 提交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 , 由投资 研究 团队 讨论决 定是 否进 入股 票投 资备选 库 。 本 基金 所投 资 的股票 必须 在股 票投 资备 选库中 。 备选 库 形成后 ,由 研究 员进 行日 常和定 期维 护, 并根 据基 本面的 变化 进行 出库 和入 库的建 议。 2)集 中团 队智 慧的 投资 研 究联席 会议 制度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是 投资 研究团 队进 行讨 论沟 通的 重要平 台之 一 。 投 资研 究联 席会议 定 期举行 , 出席人 员为 首席 投资官 、 基金经 理 、 研 究 总监 、 研 究员 、 其 他投 资 相关人 员 , 遇特 殊情况 可召 集举 行临 时会 议。 主要 职责 是对 宏观 经 济、 行业 公司 基本 面和 企 业投资 价值 的定 期回顾 ;确 定和 维护 基金 股票投 资 备 选库 。 研究员 将详 细的 公司 研究 报告提 交给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讨 论 , 并 就涉 及公 司投 资价值 和 投资风 险的 主要 问题 进行 答辩 。 研 究团 队对 所提 交 个股的 基本 面 、 估 值、 风 险以及 研究 员的 投资建 议进 行充 分讨 论后 ,决定 个股 是否 进入 或剔 出备选 库。 (2) 投资 决策 制度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包 括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度 以及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过程 。 1)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度 本基金 管理 人 定 期召 开投 资决策 会, 检讨 资产 配置 建议以 及基 金经 理的 基金 投资报 告 , 监督基 金经 理对 基金 投资 报告的 执行 。 2)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讨 论过 的基 金投资 报告 , 遵循 基金 合 同, 遵循 投资 禁止 及限 制 制度 , 听 取 研究员 投资 建议 , 依据 基 金投资 风格 , 从股 票备 选 库中选 取股 票构 建投 资组 合。 最后 利用 数 股票研究 初选 范围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 个股基 本面 和估 值研 究 股票 投 资一 般备 选库 备选库 评级 股票 投 资核 心备 选库 备选库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1 量等方 法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优化。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过 程见下 图: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80% ×沪 深 300 指 数收益率+20% ×中 信标 普全 债指数 收益 率。 本基金 采用 沪 深 300 指 数 作为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主 要是 因为 沪 深 300 指 数是 沪深证 券交 易所 第一 次联 合发布 的反 映 A 股市 场整 体走势 的指 数, 在上 海和 深圳证 券市 场 中选 取 300 只 A 股作 为样 本编制 而成 。该 指数 样本 对沪深 市场 的覆 盖度 高, 具有良 好的 市 场代表 性 。 此 外, 沪深 300 指数 编制 方法 清晰 透明 , 具有良 好的 独立 性和 可获 得性 , 适 合作 为股票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同时 , 本 基金 采用 中信 标 普全债 指数 作为 债券 投资 部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并 根据本 基金 的目标资产配 置比例来分配权重。中信 标普全债指数是一个全面 反映整个债券市场( 交易 所 债券市场、银 行间债券市场) 的综合性债券指数。 针对我国债券市 场,尤其是银行间债券 市 场流动 性不 足的 问题 , 中信 标普全 债指 数选 择部 分交 投比较 活跃 的银 行间 债券 品种作 为样 本 券,以 更敏 锐、 直接 、全 面 地反 映市 场对 利率 的预 期及市 场的 走势 。


如果今 后市 场中 出现 更具 有代表 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或者 更科 学的 复合 指数 权重比 例 , 本基金 将根 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比 较基 准予 以调 整 。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变 更需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并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在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预 期风险 与收 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与 货币 市 场基金 , >5% 股票投 资备 选库 一般 库 核心库 模拟组 合 优化的 投资 组合 投资组 合动 态调 整与 风险 控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批 >3%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2 属于高 风险 、高 收益 的品 种。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6) 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95%;债 券、 中期 票据、 资 产支持 证 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 等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超过 40% ; (7)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3 (1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6)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 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18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9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21)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3、若将来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 约定的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 和债权 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关 联交 易 为自身 、雇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本 报告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于 2012 年 11 月 27 日复核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的投 资组 合报告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的财 务数 据截止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4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04,326,175.44 81.40 其中: 股票 104,326,175.44 81.4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326,505.00 4.94 其中: 债券 6,326,505.00 4.9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7,042,850.11 13.30 6 其他资 产 476,230.97 0.37 7 合计 128,171,761.52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4,198,000.00 3.30 B 采掘业 1,155,000.00 0.91 C 制造业 41,803,170.17 32.83 C0 食品、 饮料


16,228,789.72 12.75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724,054.85 0.57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1,970,304.60 1.55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636,372.88 0.50 C5








电子 8,541,066.00 6.71 C6








金属 、非 金属 1,904,456.14 1.50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9,016,553.98 7.08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2,781,572.00 2.18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5,399,472.24 12.10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12,251,098.89 9.62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5,586,766.36 4.39 I 金融、 保险 业 9,975,000.00 7.83 J 房地产 业 2,529,000.00 1.99 K 社会服 务业 11,025,417.78 8.66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403,250.00 0.32 M 综合类 - - 合计 104,326,175.44 81.94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0799 酒 鬼 酒 100,000 5,470,000.00 4.30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5 2 002447 壹桥苗 业 100,000 4,198,000.00 3.30 3 002375 亚厦股 份 150,000 3,787,500.00 2.97 4 002304 洋河股 份 30,000 3,750,000.00 2.95 5 002456 欧菲光 100,000 3,607,000.00 2.83 6 000028 国药一 致 100,000 3,390,000.00 2.66 7 002325 洪涛股 份 200,000 3,276,000.00 2.57 8 002415 海康威 视 100,000 2,772,000.00 2.18 9 002051 中工国 际 87,780 2,622,866.40 2.06 10 300300 汉鼎股 份 98,625 2,608,631.25 2.05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6,326,505.00 4.97 8 其他 - - 9 合计 6,326,505.00 4.97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3003 重工转 债 61,500 6,326,505.00 4.97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一 只债 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本 期投 资的 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库之 外的 股票 。 (3) 其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1,379.5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02,324.31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6 3 应收股 利 6,750.00 4 应收利 息 11,282.17 5 应收申 购款 14,494.9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6,230.9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因四 舍五 入原 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市 值占 净值 比例的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存在 尾差 。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 金管理 人承诺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 利。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业绩数 据截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一)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5 月 7 日至 2012 年9 月30 日 -1.20% 0.83% -12.28% 0.92% 11.08% -0.09% (二)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7 注:1、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披露时 点不 满一 年( 本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为2012 年 5 月 7 日)。





2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起不 超过 六个 月内 完成 建仓。 本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60%, 其中投 资于 本基 金定 义的 价值型 股票 的 资产占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债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品 种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不高 于40%;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 一 年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权 证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截 止本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尚 处 于建仓 期。 十 三、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四、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财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8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 制执 行。 十 五、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9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 持有 确认 日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 日止 ,上市 交易 的认 沽/ 认购权 证按 估值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未上市 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述 1-5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 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0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 约定的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六、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1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 采 用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的 孰 低数。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方 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 投资(具体 日期以 本基金 分红公告为 准) ;若 投资人 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分 红 , 投 资人 不能 选择 其他的 分 红方式 , 具体 收益 分配 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的相 关规 定 ;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4、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 多 12 次; 每 次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5% 。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比 例以期 末可 供 分配利 润为 基准 计算 , 期末 可供分 配利 润以 期末 资产 负债表 中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利 润中 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 个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5、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小数 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 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具 体日 期以 本基 金分 红公告 为准 ) 。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业 务规 则执 行。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2 十 七、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 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8、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上市 月 费; 9、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本条 第 (一 ) 款 第 3 至第 9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3 履行义 务导 致 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 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 2 日内 公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 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 )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网 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露,并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 定的时 间和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 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 在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公告 。 (六) 定期 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 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5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6 2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 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二十 、 风险揭 示 ( 一 )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证券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的 业绩 。 因 此, 宏 观 和微观 经济 因素 、 国 家政 策、 市场 变 动、 行业 与个 股业 绩的变 化、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好 和市场 流动 程度 等影响 证券 市场 的各 种因 素将影 响到 本基 金业 绩, 从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这种 风险主 要 包 括 :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 家经 济、 微 观经 济、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也可 能 呈周期 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券 市场 及行 业的 走势 。


(2)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的各 项政 策, 如财 政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化 , 导 致证券 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投资 收益 ,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由于利 率发 生变 化和 波动 使得证 券价 格和 证券 利息 产生波 动,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业绩 。


(4) 信用 风险


当证券 发行 人不 能够 实现 发行时 所做 出的 承诺 , 按 时足额 还本 付息 的时 候, 就会产 生信 用风险 。 信用 风险 主要来 自于发 行人 和担 保人 。 一 般认为 : 国债 的信 用风险 可以视 为零 , 而 其他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可根 据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 定。 当证 券的 信用 等级 发 生变化 时 , 可 能 会产生 证券 的价 格变 动, 从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


(5)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作利息 的利 息 , 这 一收 益取 决于再 投资 时的 市场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 略 。 未来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7 策略的 顺利 实施 。


(6)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经营 决 策、 技术 变革 、 新产 品研 发、 竞争 加 剧等风 险。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产 生变 化, 可能 导致 其 股价的 下跌 , 或者可 分配 利润 的降 低 , 使基金 预期 收益 产生 波动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分 散 化投资 来减 少风 险,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2、管 理风 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2)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管理 手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3、估 值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 或 经济 环境 发生 重大变 化 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 估或低 估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共同 协商 ,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使 调整 后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更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确 保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会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实质性 的 损 害 。 4、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 建 仓成本 控制 不力 , 建 仓时 效不高 ; 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差 , 或 变 现成本 高 ; 在 投资 人大 额 赎回时 缺乏 应对 手段 ; 证 券投资 中个 券和 个股的 流动 性风 险等 。这 些风险 的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


(1)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问 题 。


证券市 场的 流动 性受 到价 格、 投 资群 体等 诸多 因素 的影响 , 在 不同 状况 下, 其流动 性表 现是不 均衡 的 , 具 体表 现 为: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活 跃 , 流 动性 非常 好, 而在 另 一些时 期 , 则 可 能成交 稀少 , 流动 性差 。 在市场 流动 性出 现问 题时 , 本 基金 的操 作有 可能 发 生建仓 成本 增加 或变现 困难 的情 况。 这种 风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 额赎回 时表 现尤 为突 出。


(2) 市场 中流 动性 不均 匀 ,存在 个股 和个 券流 动性 风险。


由于不 同投 资品 种受 到市 场影响 的程 度不 同, 即使 在整体 市场 流动 性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 些单一 投资 品种 仍可 能出 现流动 性问 题 , 这 种情 况 的存在 使得 本基 金在 进行 投资操 作时 , 可 能难以 按计 划买 入或 卖出 相应数 量的 证券 ,或 买入 卖出行 为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比较大 的影 响 , 增加基 金投 资成 本。 这种 风险在 出现 个股 和个 券停 牌和涨 跌停 板等 情况 时表 现得尤 为 突 出 。


5、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根据 行业 与 宏 观经 济的联 动性 , 动 态调 整行 业与个 股投 资比 例, 因此 投资人 面临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8 的风险 主要 为:


(1) 投资 品种 风险 投资品 种风 险主 要分 为行 业配置 风险 和个 股选 择风 险。 行 业 配 置 风 险 主 要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判 断 失 误 , 从 而 超 配 业 绩 较 差 行 业,导 致基 金资 产净 值波 动风险 增大 的可 能性 ; 个股选 择风 险主 要指 在对 个股进 行定 性及 定量 分析 的过程 中, 由于 数据 偏差、 分析逻 辑 错误 、 信 息不 对称 等问 题 , 纳 入最 终投 资组 合的 个 股缺少 足够 的可 投资 性 , 从而会 对整 个组 合的收 益产 生不 利影 响。 (2) 股票 市场 的整 体风 险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基 金资产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市 场, 因 此股 票市 场的 变化 将影响 到基 金业绩 的表 现, 当股 票市 场收益 变动 、波 动提 高时 ,本基 金的 收益 可能 会受 到影响 。 6、上 市交 易的 风险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且 符合上 市交 易条 件后 ,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交易。 由于 上市期 间可 能因 信息 披露 导致基 金停 牌, 投资 人在 停 牌期间 不能 买卖 基金 , 产 生 风险; 同时, 可能因 上市 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致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 另外 ,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份额 转向 场外 交易后 导致 场内 的基 金份 额或持 有人 数不 满足 上市 条件时 , 本基 金存 在暂 停上 市或终 止上 市 的可能 。


7、其 他风 险


(1) 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 通讯 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 能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 注 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 核 算系 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2) 大额 申购/ 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申购而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在 短期内 被迫 持有 大量 现金 ; 或由于 投资 人 的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理 人被 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需 要 , 则 可 能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


(3) 顺延 或暂 停赎 回风 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人在 赎回 基金单 位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4)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以及 证券 市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产生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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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二) 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中 国证 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份 额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 人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包 括 :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 投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 风险等 等 。 投 资人 在进 行 投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基金 合同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人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 并且 中长 期持有 。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基 金 投资人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 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除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基 金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但 是 , 基金资 产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款 或负 债 , 也 没有 经 基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 代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 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 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 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不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报 酬、从基 金财产 中获得补 偿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一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 平、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自 行担 任注 册登 记机 构或选 择、 更换 注册 登记 代理机 构,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 并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 券;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2 (14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6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 方法 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3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4 (17 )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过 错违 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9 )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 利益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2、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经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有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以上 ” 含本数 , 下 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提 议时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5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6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 自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 益 登记 日 。 5、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 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 址等 内容 。 6、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 通 讯方式 开会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机 构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 现 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相 关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决 定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 合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7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 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 果开会条 件达不 到上述的 条件,则 召集人 可另行确 定并公告 重新表 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其他 非书 面方 式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向其 授权 代表 进行 授权 。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 非现场 方 式与现 场方 式结 合的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的程序 进行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 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 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 间隔 不 少于 6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 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8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 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 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员 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 员由基 金托 管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9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 的 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 、生 效与 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1、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报 酬、从基 金财产 中获得补 偿的 权利。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0 1)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3)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1 1、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 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 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 基金 合同 存 放 地和 投资 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 十三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 一 )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翔 燕 成立时 间: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2005]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仟柒 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 元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2 外汇汇 款 ; 外汇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 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 外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 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 二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 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 银行定 期存款 、 中期票据、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股指 期 货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4)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60%-95% ; 债券、 中期 票据 、 资 产支 持证券 、 银行定 期存 款 等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超 过 40%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3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1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15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7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8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 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 易对手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 厚、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 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 并 及时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4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的规 定,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 照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 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合 同》 、本 协议约 定的,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 三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理 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5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除依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决定 停止基金 发售时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 内聘 请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本基 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 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 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余 额所 得的 单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 《 证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对 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月末 、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7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 处 理 。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8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 七 ) 争议 解决 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 八 ) 托管 协议 的 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 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利 用以 下方 式进 行修改 :到 原开 立基 金账 户的销 售网 点, 登录信 诚基 金网 站进 行或 投资者 本人 致电 客服 中心 。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和 邮 编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将负责 寄送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每年 (1 月 份) 向所有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一次 对 账单。 对账 单在 每年 (12 月份) 结束 后 的 7 个 工作 日内寄 出。


(二)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信 诚基 金网 站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开 户、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撤 单、 转 换、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9 修改分 红方 式等 业务 。


本公司 与中 国建 设银 行、 农业银 行和 招商 银行 合作 , 面向 中国 建设 银行 龙卡 持卡人 、 农 业银行 金穗 卡 (借 记卡 、 准贷记 卡 ) 持 卡人 和招商 银行一 卡通 持卡 人 , 以及 在上海 汇付 数据 服务有 限公 司开 通天 天盈 账户的 投资 者推 出基 金网 上交易 业务 。 持有 以上 银行 卡或账 户的 投 资人 , 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www.xcfunds.com 或 www.citicprufunds.com.cn ) 登 陆网 上交易 , 按 照网上 交易 栏目 的相 关提 示即可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的 开户 、 交 易及 查询 等业 务。 有关详 情可 参 见 相关 公告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即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方 式 申购基 金份 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具体 实施 时 间和业 务规 则将 在本 基金 开放申 购赎 回后 公告 。


(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五) 电话 查询 服务 信诚基 金免 长 途 费客 服专 线 400-6660066 , 为客 户提 供安全 高效 的电 话自 助语 音或人 工 查询服 务。


(六)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xcfunds.com 或 www.citicprufunds.com.cn ) 为基金 投 资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 资讯、 在线 客服 等服 务。


(七) 资讯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持有 人不 定期寄 送资 讯刊 物。


(八) 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上留 言、 呼叫 中心人 工座 席、 书信、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机 构的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二十 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 机构 设置 、 职能 划分 可能 会发 生变 化, 但 不会 影响本 基金 的投 资理 念、 投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运作 。 自 2012 年 5 月 7 日以 来, 涉及本 基金 的主 要相 关公 告如下 (信 息披 露报 纸为 :中国 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1. 信诚周 期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合同生效 公 告,2012 年 5 月 8 日;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0 2. 信诚周 期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净 值 20120511 ,2012 年 5 月 14 日; 3. 信诚周 期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净 值 20120518 ,2012 年 5 月 21 日; 4. 信诚周 期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净 值 20120525 ,2012 年 5 月 28 日; 5. 信诚周 期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净 值 20120601 ,2012 年 6 月 4 日; 6. 信诚周 期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净 值 20120608 ,2012 年 6 月 11 日; 7. 信诚周 期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净 值 20120615 ,2012 年 6 月 18 日; 8. 信诚周 期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开放日常申购 、 赎 回、 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公 告,2012 年 6 月 19 日; 9. 关 于 信 诚 周 期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开 通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的 公 告 ,2012 年 6 月 19 日; 10. 信诚周 期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2012 年 6 月 20 日 净值,2012 年 6 月 21 日; 11.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世纪 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 期定额投 资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2 年 6 月 26 日; 1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2 年 6 月 28 日; 13.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 银行网上银行及移动银行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 年 6 月 29 日; 14.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2 年 6 月 30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 值公告 ,2012 年 6 月 30 日; 15. 信诚周 期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2012 年第 三季度 报告 ,2012 年 10 月 23 日; 16. 信诚周 期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上市交易 公 告书,2012 年 10 月 31 日; 17. 信诚周 期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上市交 易提示 性公 告,2012 年 11 月 5 日。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 募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代 销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 场所,基金投 资人 可免 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在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上 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信诚 周期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募集的文 件 (二) 《信诚 周期 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 三)《 信诚 周期 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协 议》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1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 金 业务 规则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备 查文件 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办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 基金 投资人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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