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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双盈(350006)

天治双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12月)查看PDF公告

 
 
 
 
 
天 治稳健 双盈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2012 年 12 月) 
 
 
 
 
 
 
 
 
 
 
 
 
 
基 金管理人 :天治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1 【重要提示 】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8 年 6 月20 日证监许 可 【2008 】 817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8 年11 月 5 日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 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 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对 债券 类 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 年11 月 5 日, 有 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2 年 9 月30 日(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


2 目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 、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36 九、基金的投资 .............................................................................................................................. 44 十、基金的业绩 .............................................................................................................................. 5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5 十二、基金财产的 估值 .................................................................................................................. 57 十三、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63 十四、 基金的费用 和税收 ............................................................................................................... 65 十五、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67 十六、基金的信息 披露 .................................................................................................................. 67 十七、风险揭示 ..............................................................................................................................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 终止和基金财 产的清算 .................................................................................... 75 十九、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77 二十、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一、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 务 ............................................................................................. 104 二十二、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05 二十三、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0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7


3 一 、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天治稳健双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该基 4 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天治 稳健双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 指《 天治稳 健双盈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是基金向社 会公开发 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 说明的法律文 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指《 天治 稳健双盈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的修订和补充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 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 或其地方派出机构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5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基金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基金 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 宣传 推介以及 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 天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 基金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天 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天治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 基金投资 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基金投资 者 开立的、 记录 基金投资 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6 33、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 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 为基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 基金投资者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投资者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 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卖 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基金交易账户转入另一基金交易账户的业务 47、巨 额赎 回: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时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 52、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有 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且不能克服, 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府征用、 没收 、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 号4号楼2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复兴西路159 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成立时间:2003年5 月27日 电话:021 -60371155 联系人:张丽红 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78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8.75%;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200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38.75%; 吉林 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50%。 (二)主要人员情况


8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高福波先生: 董事长,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吉林省白山市人民银 行任办公 室主任、 副行级助理稽察、 吉林省白 山市农村信用联社任理事长、 党委 书记、 吉林省农村信用联社任资金信贷处负责人、 副主任, 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铁锋先生: 副董事长, 博士后, 教授, 历任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 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董事会秘书、 海南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部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及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 公司执行董事、 财务总监、 香港沿海国际控股公司、 上海丰华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兼上海丰华董事长, 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首席顾问、 上海国家会 计学院金融中心主任、 教授、 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天治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柏广新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黄泥河林业局副局长、 党委书记, 中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延边州人民 政府副秘书长, 延边州林业管理局局长兼吉林延边林业集团董事长, 现任吉林森 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全国人大代表。 赵玉彪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硕士, 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 业务部交易部经理、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经理兼驻上 海证券交易所出市代表、 上海金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天治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洁思女士:独立董事,自 1991 年 7 月至 2007 年 12 月在吉林省延边朝鲜 族自治州政府工作。 在工作期间曾任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 副州长、 常务副州长, 分管过政法、经济、金融等工作,现已退休。 刘星星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 博士学位, 高级咨询师, 历任北京大学经 济系讲师 、The Monitor Company 管理顾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顾问, 现任北京威兰德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明义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 曾任通化市矿务局工程处段长、 吉林省白 9 山市房产局技术员、 建设银行白山市支行科长、 中国银行白山市支行副行长、 中 国平安保险公司白山支公司总经理、现任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介部主任。 侯丹宇女士: 监事会主席, 学士, 历任吉林省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 务部营业部经理、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天治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长。 邱荣生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吉林省财政厅预算处科 员、 科长、 副处长, 香港振兴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吉林省财政厅副主任, 吉林省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办公室主任、 财务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现任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姚世家先生: 监事, 硕士, 高级会计师, 曾任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太阳林场 财务处会计、 处长、 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总会计师、 副局长、 局长、 吉林省敦化 市林业局局长、 吉林省敦化市市长, 现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 唐庆敏先生: 监事, 本科 学历, 历任吉林市国资局工交科科长、 吉林市财政 局企业二处处长、吉林市国资公司董事。 白宇先生:监事, 大学本科学历 ,助理经济师 职称,2003 年起就职 于天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部副总监 。 闫译文女士 : 副总经理, 吉林大学法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注册会计师, 曾 就职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任下属公司财务主管、 公司行政主管、 业务部 经理、党委委员、职工董事等职务,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陈志峰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历任上海银行会计、 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财务部会计、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部销售经理、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渠道部副总监、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部渠道主管、销售部总监 , 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刘伟先生: 督察长, 学士, 历任吉林省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负 责人、 自营基金业务部副经理、 上海全路达创 业投资公司董事长, 现任天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秦娟女士:经济学硕 士研究生,证 券从业经验8年,历任广东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债券分析师、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分析师、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10 司债券研究员 、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2010年4月14日至2012年6 月29日任天治天得利 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经理 ,现任固定收益部总 监 、2010年4 月14日起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1 年12月28日起任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08 年11 月5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 年5 月18 日,贺云先生任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常永涛先生 , 权益投资部 副总 监兼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勇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兼天 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秦 娟女士 , 研究发展部总监兼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治趋 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吴战峰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 中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基金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


11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 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以 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 章。 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对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内控环境、 内控措施 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档案 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12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工 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 覆盖公司的 各项业务、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 科学、合理 、有效,公司全体职 员必须竭 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应当在精 简高效的基 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 公司经营 运作需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监 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 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 :内部部门和 岗位的设置 应当 权责分明、相互 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财产 、固有财产 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 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 当隔离。 (6)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具 有前瞻性, 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 化及时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8)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原则:在 以上原则的 基础上,建立定量的 风险控制 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 部分: (1)董事会合规与 风险控制委员 会:作为董 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 会,其主 要职能是: 检查公司经理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监督、 控 制公司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经营决策程序、内控体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性, 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研究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报董事会批 13 准 ; 组织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检查公司风 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性; 检查评估公 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公司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 负责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风险事故进行内部调查, 并将 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作出处理。 (2)督察长:督察 长负责公司的 督察稽核工 作,对董事会负责, 对公司的 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3)内部控制委员 会:内部控制 委员会是公 司内部协助经营管理 层进行风 险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 层面的风险监控。 (4)投资决策委员 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是公 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 构,在内 部控制组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层面的风险管理。 (5)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全 面负责公司 的监察稽核工作,对 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 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 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6)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是每 一个业务部 门和员工重要的责任 。各部门 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个员工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本人的岗位职责进行 自律。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1)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 : 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 第一层监控防线; 部门内各子部门、 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二 层监控防线; 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 门、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 第三层监控防线; 以内部控制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层监控防线, 实施对公司各类 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 (2)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 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在所赋予的权限内, 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 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3)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包括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管 14 理制度以及业务手册三个层次。 ①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规范 基金投资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包括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决策程序、 组织架构, 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投资、 研究、 交易、 投资表现评估、 投资风险分析和 风险控制等工作的基本规范、程序和职责等。②投资管理相关部门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交易部和研究发展 部等分别制定了部门管理制度, 用以规范每个部 门的岗位、 职责、 业务和人员等。 ③编制投资 管理业务手册, 包括 《投资手册》 、 《交易手册》 、 《研究手册》 等, 作为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补充, 用以保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地进行。 (4)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会计政策和制度, 做好公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并做好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 工作,以如实反映和记录基金财产运作的情况。 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 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 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担保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 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 软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 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 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15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9 层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 行整体改制 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 行全部资产、负债、 业务、机构网 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 布中国城 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 之一。在海 外,中国农业银行同 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 家城乡并举、联通国 际、功能齐备 的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一贯 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 经营理念,坚 持审慎稳健 经营、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 和城市两大市场,实 施差异化竞争 策略,着力 打造“伴你成长”服 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 机构、庞大的 电子化网络 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 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 国第一批开展 托管业务的国 内商业银行,经验 丰富, 服务优质,业绩突 出,2004年被英国 《全球托 管人》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 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 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 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 程的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 效性的全面 认可。中国农业银行 着力加强 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2010年首届 “‘ 金牌理财 ’TOP10颁奖盛典 ” 中成绩突 出,获 “ 最 佳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首席财 务官》 杂志颁 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16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 保障处、营运中心、 委托资产托管 处、保险资 产托管处、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处、境外资产托管处 、综 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 处,拥有先进的安全 防范设施 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6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 专家10余名, 服务团队成 员专业水平高、业务 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高级管 理层均有20 年 以上金融从 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 称,精通 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2年11月5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133只, 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平稳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积极 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景阳领先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 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盛同 德主题增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裕阳证券 投资基金、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 投资基金、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鸿阳证券投资 基金、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 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鸿利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大成价值增长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 资基金、银河稳健证 券投资基 金、银河收益证券投 资基金、长盛 中信全债指 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 金、长信 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长 盛动态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内需 增长开放式证券投 资 基金、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精选增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信银利 精选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天瑞强势 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鹏 华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中海 分红增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 基金、新华优选分红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交银施 罗德精选股票 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货币市 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 货币市场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弹性 市值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益民 货 币市场 17 基金、长城安心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 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景顺长城内需增 长贰号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成长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东吴价值成 长双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鹏华动力增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宝盈策 略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金牛创新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益民 创新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核心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夏复 兴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信 双利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 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申 万巴黎竞争 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金元比联成 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天治稳健双 盈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信利丰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金 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先锋 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东吴 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建 信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银华内需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5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景顺长 城能源基建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核心优势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工银瑞信中小盘 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东 吴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商信用添 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汇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兴全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 红利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工银 瑞信深证红 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富国 可转换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40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 长4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泰达宏利领先 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信用 添利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东吴 中证新兴产业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工银瑞信四 季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进取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汇添富社 会责任股 18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 服务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黄 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 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嘉实领 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中小板300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南 方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 银施罗德 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上投 摩根新兴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兰 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比联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LOF)、 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 题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中 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汇 添富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光大保德信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 海亚洲(除 日本)机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汇添富逆向投资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 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申万菱信中小板 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嘉实全球房 地产证券投资 基金、金元 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月添利理 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托管业务的法 律 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行内有 关管理 规定,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确保 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19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 体负责中国农 业银行的风险 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 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进行监 督和评价。托管业务 部专门设 置了风险管理处,配 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 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 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 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 业务的规范 操作和顺利进行;业 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 理实行严格的 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授权工 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专门设置 业务操作区, 并实施封闭 管理和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防止人为 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 数设置将《基 金法》、《运 作办法》、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 例和禁止投资 品种输入监 控系统,每日登录监 控系统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 户、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等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 易行为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 针对不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 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 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 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 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1、直销 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 号 4 号楼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 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话:021-64718300 传真:021-64375409 联系人: 王露易 客服电话:400-098-4800(免长途通话费用)、021-60374800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直销:天治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E 天网 ” 网址:https://etrade.chinanature.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一宁 传真:010-85109219 电话:010-85108227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21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金鼎大 厦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住所: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ecitic.com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23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4 住所:北京市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 42、41、38、36、18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6)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25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8)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 号润安大 厦A 座24-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 96518 、4008096518 网址: www.huaans.com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86 号


26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82450826 联系人: 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2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 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 大厦1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27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 道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5)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 -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区中心 广场香港中旅 大厦第五层(01A、02 、03、 04 )、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28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2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 -2272101 联系人: 李蔡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 -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29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9)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 时代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 号 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 0755-82485087 联系人: 崔国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29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 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3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东塔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东塔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2)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 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博爱大厦20-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博爱大厦20-25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30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网址:www.ajzq.com (3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35)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 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国联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3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3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 厦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http://jijin.txsec.com (3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4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 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32 网址:www.htsc.com.cn


(4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外先拨0591 ) 网址:www. hfzq.com.cn (4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3)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4)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33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 鑫大厦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4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蒋丹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3798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 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34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沈雯斌 客户服务 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 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话:021-60371155 传真:021-60374974 联系人:周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 厦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田卫红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 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 心50 楼 签章会计师:徐艳 、 蒋燕华 电话:021-22288888


35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六 、 基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于2008 年 6 月2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 817 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 (四)募集信息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6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08]817 号文批准, 自 2008 年 9 月 22 日起至 2008 年 10 月 31 日 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期募集的 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787,576,971.03 份 ,募集户数为6,239 户。 2、 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 其他投资者。 3、募集场所:本基 金通过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 发售,详 情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8 年11 月 5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36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 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 投资人办理 基金申购 、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 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8 年12 月 3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放申 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9 年 1 月 9 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放赎 回公告中规定。 4、基金管理人开始 办理申购、赎 回业务时应 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公 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5、基金管理人不得 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37 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即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价 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的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 人按照“先进先出” 的原则处 理,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 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 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 在 至 少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予 以 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 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 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 若申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 38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 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 金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不得低于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 需一 次全部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 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 份之 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 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以上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 的数量限制,并于调 整实施 2 日前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刊登公 告。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随持有天数的增加逐步递减: 持有时间(T,天) 赎回费率 T<60 0.1% T≥60 0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25%的部分 归基金财产 所有, 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内调整赎回费率和转换费 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39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 话交易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低于柜 台交易方式的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 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 投资者适当 调低 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该笔申购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2000 =8,333.3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333.33 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例:假定某投资人 持有该基金不 满 60 日, 在 T 日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10,000 份,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 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 =10,000×1.200=12,000 元 赎回费用 =12,000×0.1%=12 元 赎回金额 =12,000-12=11,988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40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 金总份额余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 金销售机 构同意 ,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有 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 管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 日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 付 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基金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 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 投资者未能赎回 41 部分, 投资 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 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 基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因基金收 益分配 、或基金投资 组合内某个 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 分派等原 因, 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6、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42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 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停 申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上 连 续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43 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存续 期 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 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已为投资人开 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 人旗下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金额= B×C×(1-D) 净转入金额=B×C×(1-D)/(1+G)+M 转出基金赎回费=B ×C×D 转换补差费=[B×C ×(1-D)/(1+G)]×G 转入份额 =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B 为转出基金份额 C 为 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G 为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M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的 未付收益或部分转出且账户 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为负时按转换比例结转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 货币市场基金)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 、 司法强制执行 和经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 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44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 务或者 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已推出旗下部分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五)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 、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九 、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注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此 外,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 45 券、 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等)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三)投资理念 在价值分析基础上进行积极管理, 以稳健收益的累积效应实现资产的长期增 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货币政策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 运用自上 而下的资产配置与品种选择策略, 结合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合理控制组合久期 的波动范围, 在全面评估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 充分运 用各种套利策略提升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率, 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此外, 本基金 在 对新股的定价因素和预期因素进行综合考察的前提下, 积极参与一级市场申购, 获得较为安全的新股申购收益 ; 本基金保留在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较低而且整体 动态估 值水平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选择权。 1、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资产配置 1)久期管理 本基金以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的久期为参照进行适度偏离, 合理控制组合久期的波动范围。 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相 对于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适度 增大 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 的收益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相对于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适度 减小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 以久期波动范围为约束条件, 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当选 择采用子弹组合、 杠铃 组合和梯形组合 , 在长 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 整 ,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 券种配置


46 本基金根据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资产支持 证券和可转换债券之间的相对 价值 ,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 , 同时兼顾特定类属收益的基本面分 析 ,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类属债券投资比例。 (2)债券品种选择





在资产配置比例基本确定的基础上, 本基金选择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符合标 准、流动性高、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其中,资产流动性通过二级市场存量、 日均交易量、 上市时间等指标加以判断, 资产 价值通过利率期限 结构、 持有期总 收益等指标评价。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2)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的下行保护的债券;


3)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4)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金融债或企业(公司)债券;


5)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债券;


6)其他有增值潜力、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3)可转债投资 可转债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 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股性 和债性的相对变化进行合理的市场定价分析, 选择相应券种,以 获取相对 较高的 投资收益。 本基金还将结合可转债发行主体 所属行业、 财务结构、 经营业绩、 经 营效率等基本面因素对 可转债进行 债权价值评估 和期权价值评估 , 以作为可转债 品种选择的基础。 (4)债券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以下无风险套利机会 有效 提高债券资产盈利水平:





1) 利用同一债券品种在不同债券市场上的价格差异, 通过无风险套利操作 , 获得由于市场分割带来的超额收益;





2)利用同期限债券 回购品种在不 同市场 上的利率差异,通过 开展无风险套 利操作,提高投资组合的盈利能力;





3)利用同期限债券 品种在一、二 级市场 上的收益率差异,通 过投资品种的 转换 ,获得一、二级市场的差价收入 。


47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的判断以及新股申购收益率 的预测, 以价值投资原则来确定股票总体投资比例以及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各自的投资比例。 (1)一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把 握我国 股票 一级 市场和 二级 市场 定 价差异 所产 生的投 资机 会, 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 积极参与新股上市溢价收益 , 有效提 高基金资产的收益性。 本基金 通过 考察各 种定 价因 素和预 期因 素决 定 是否参 与新 股申购 以及 参与 金额。 通过定价因素分析, 确定合理 的新股预 期价格, 作为参与新股申购和判断 新股上市后股价是否处于合理估值水平的主要依据。 通过预期因素分析, 避免新 股上市后由于市场波动、 行业估值水平下降、 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导致股价 产生较大的下跌风险以及新股上市后成交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在一般 情况 下,本 基金 获配 新股将 在上 市首 日 或者解 禁首 日卖出 ,以 保证 基金整体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如果获配新股满足二级市场投资标的的特征且 价格明显低于合理估值水平,则持有至合理价格卖出。 (2)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运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策略来进行股票二级市场投 资, 同时对 个股集中度和行业集中度进行合理控制以分散个股风险和行业风险, 以价值投资 获取稳健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收益。 在没有合适投资标的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不 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投资标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方面的特征: 1)具有较高的行业 领先度,经营 规模、盈利 能力、管理水平居于 行业领先 地位; 2)具有较高的市场 领先度,估值 水平、成长 确定性、流动性优于 市场平均 水平。 3、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可分离债券产生的权证。 随着未来利率期货、 利率期权、 利率互换等可以有效规避利率风险金融衍生 产品的 推出,本基金将在监管部门批准后积极开展套利操作。 (五)业绩比较基准


48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2007 年12 月17 日正式发布,基准日为 2002 年12月31 日, 该指数从沪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挑选国债、 金融债和企业债 组成样本券, 样本券的信用级别为投资级以上, 债券剩余期限为一年以上。 中证 全债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 为债券投 资者提供了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发展 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较低收益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流程 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 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 本公司采用较为 科学合理的分层决策体制: 即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 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 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 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 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项基金的投资管理决议。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 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固定收益 部、 研究发展部、 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部的相 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 本 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投资执行、 投资跟踪与调整、 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1、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宏观研究员、 债券研究员以及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部定量分析师 负责研究分析工作, 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 (包括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 债券 投资策略、个债投资 价值等分析) , 为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 提供投资决策 依据。 2、投资决策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49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公司的有关管理 制度, 确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性规定, 包括基本目标、 基本原则和投资 限制等。 (2)制定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和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依据本基金产 品的投资原则、 投资限制等要求, 结合自身对经济政策、 证券市场的研究、 分析 和判断, 按月制定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建议表, 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每月 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 如遇重大情况, 投资 决策委员会也可召开临时 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依据上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 根据每 周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决定每周具体的投资策略、 再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 讯息进行讨论,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3)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 制成投资计 划书后, 向投资总监备案。 重 要投资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 投资审 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 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取得相应批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 案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 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 理由和投资 依据。 (4)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 要 投 资 计 划 和 项 目 方 案 得 到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由 基 金 经 理 制 成 投 资 决定书,经投资总监复核后,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3、投资执行 交易部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决定书,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 对交 易情况及时反馈, 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并做 成基金投资执行表, 若执行发生差 异,则需填写差异原因,并呈报基金经理及投资总监。 4、投资跟踪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 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 研究员与定量分 析师的投资跟踪分析报告和建议等, 进一步分析判断, 并据此在 权限范围内及时 调整投资组合。 一般情况下, 基金经理按月向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总监就投资 50 现况进行总结, 并提交投资总结报告, 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 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风险控制 产 品 创 新 及 量 化 投 资 部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数 量 化 风 险 分 析 和 绩 效 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给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 员会, 使其能够了解投资组合 (或 拟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 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 整。 (八)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司发行的 债券、短期 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5、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的债 券回购融入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6、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当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 时, 在 任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本 基 金 与由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同 一 权 证的 总 和,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本基金不得违反 本《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和投 资比例的 约定;


51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52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2 年9月30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99,850,498.92 17.13 其中:股票 99,850,498.92 17.13 2 固定收益投 资 464,471,077.60 79.70 其中:债券 464,471,077.60 79.70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回 购 的买入返 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5,481,415.13 0.94 6 其他各项资 产 12,948,496.07 2.22 7 合计 582,751,487.72 100.00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 类别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掘业 17,611,600.00 3.27 C 制造业 11,229,694.80 2.09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4,113,900.00 0.76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胶、塑 料 7,115,794.80 1.32


53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表 - - C8








医药 、生物制 品 - - C99








其他 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14,564,733.50 2.71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6,491,716.50 1.21 I 金融、保险 业 27,680,078.87 5.14 J 房地产业 16,697,503.75 3.10 K 社会服务业 4,794,526.50 0.89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780,645.00 0.15 M 综合类 - - 合计 99,850,498.92 18.56 3、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0123 兰花科创 580,000 11,437,600.00 2.13 2 601318 中国平安 235,000 9,855,900.00 1.83 3 600837 海通证券 940,000 9,005,200.00 1.67 4 000783 长江证券 955,469 8,818,978.87 1.64 5 002620 瑞和股份 483,065 7,680,733.50 1.43 6 603001 奥康国际 308,310 7,115,794.80 1.32 7 002482 广田 股份 400,000 6,884,000.00 1.28 8 600739 辽宁成大 429,915 6,491,716.50 1.21 9 000926 福星股份 872,875 6,468,003.75 1.20 10 002353 杰瑞股份 140,000 6,174,000.00 1.15 4、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2,926,550.00 0.5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055,000.00 9.3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055,000.00 9.30 4 企业债券 287,593,825.00 53.4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23,895,702.60 23.03 8 其他 - -


54 9 合计 464,471,077.60 86.32 5、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0405 12 农发05 500,000 50,055,000.00 9.30 2 113002 工行转债 495,000 49,995,000.00 9.29 3 110015 石化转债 437,390 42,558,047.00 7.91 4 1280109 12 安阳投资 债 300,000 31,395,000.00 5.83 5 1280234 12 松江债 300,000 30,030,000.00 5.58 6、期末基金投资前五名权证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期末基金投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本 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4,220,987.98 3 应收股利 31,725.00 4 应收利息 7,811,942.11 5 应收申购款 633,840.9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948,496.07 (4)期末本基金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02 工行转债 49,995,000.00 9.29 2 110015 石化转债 42,558,047.00 7.91 3 113001 中行转债 27,009,420.80 5.02 4 125887 中鼎转债 2,497,453.00 0.46 5 110011 歌华转债 1,835,781.80 0.34


55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 、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 - (3) (2 ) - (4 ) 2008 年 11 月 5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2008 年 12 月 31 日 1.54% 0.08% 3.42% 0.26% -1.88% -0.18% 2009 年 1 月 1 日 — 2009 年 12 月 31 日 0.77% 0.23% -1.40% 0.11% 2.17% 0.12% 2010 年 1 月 1 日 —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52% 0.27% 3.10% 0.10% -0.58% 0.17% 2011 年 1 月 1 日 —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0.07% 0.47% 5.88% 0.14% -15.95% 0.33% 2012 年 1 月 1 日 — 2012 年 6 月 30 日 12.96% 0.37% 3.09% 0.09% 9.87% 0.28%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6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 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7 十 二 、基 金财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 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 权证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 按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 ① 首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等发 行 未上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项 第 (1)- (2)小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58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 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 市场挂牌交易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 市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 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6)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项 第 (1)- (5)小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59 (1)基金持有的权 证,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止,上 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 市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但未行权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 本项 第 (1)- (3 )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3)小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 原因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 责任方 60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 人 造成损失 时,差错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 对可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61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偿,并且依 据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 的原因,列明 所有的当事 人,并根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 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 的方法,需要 修改注册登 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 需要 进 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62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 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 设置 而产 生的 净 值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4 )前 述内 容如 法 律法 规或 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果 行 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会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63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 度变 化 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 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64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基金投资者 自行承担 ;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 益分配;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6、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 20% ; 7、本基金收益 分配 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基金 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 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确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在 分配 方 案公 布 后( 依据 具 体方 案 的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就 支付 的 现金 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 的银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 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65 十 四 、基 金的 费用 和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 、结算费用 ( 包括但不限 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 费率为 0.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 费率为 0.2%


6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 年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率 ÷当年 天数 ,本 基金的 年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率为 0.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 销售机构等。 4、上述( 一) 中 4 到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 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有关 规定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67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五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 合同 生效所在 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 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人分别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 换经办注册会 计师时,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 、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有 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的 2 日内公告。 十 六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6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 69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以 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 理 人的 董 事长 、 总经 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和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71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申请; (26) 基金份额拆分;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72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 七 、风 险揭 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 亏损。


73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资产, 同时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并保留了 在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较低且整体动态 估值水 平合理的约束条件下适度参与股 票二级市场投资的选择权。本基金主要面临以下几类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 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 临的主要风险, 并 通 过 对 股 票市 场 走 势 变 化 等方 面 的 影 响, 引 起 基 金 新 股 申购 收 益水平的变化 ; 若本基金选择了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还将影响本基金二级市 场股票投资收益。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 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 降的风险, 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 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的下降将影响基金利息收入进行债券类金融工具再投资的收益率。 6、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74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将影响本基金新股申购收益; 若本基金选 择了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还将 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股票投资收益。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 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 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 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 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四)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五)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 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 风险。


75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将维持较高的债券持仓比例。 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在债券投资中,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对宏观经济趋势、 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 深入, 二是对企业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 否科学、 准确。 基本面研究及企业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 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此外,由于本基金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如遇新股申购收益率为负, 本基金将可能面临新股申购的损失; 本基金保留了 在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较低且 整体 动态估值水平合理的约束条件下适度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选择权, 如果 本基金对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和市场整体动态估值水平的判断出现较大偏差, 将 可能面临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损失。 本基金将严格执行新股申购因素分析和股票 二级市场投资的约束条件, 力争将以上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以实现本基金 稳健收益的累积效应。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 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而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的基金管理人 承接的 ; 3、基金 托管人人职责终止 ,而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的基金托管人 承接 的; 4、基金合并; 5、相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 时,成立基金 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76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 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 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 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7 十 九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 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 决定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5)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基金 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 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 申请; (7)自行担任注册 登记机构或 选 择、更换注 册登记机构,并对注 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 销机构,并依 据销售代理 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 托 经由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 78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注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79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 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 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80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 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8)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少于 15 年 ;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81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 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基金托管人应关注本基金的交易席位情况, 发现不合理现象, 可能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2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 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82 6、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 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 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因任 何原因,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销售服务费标准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 务产生重大 影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 费、 基金销 售服务费以及 其他应 由基金 或 83 基金财产 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基金的赎回费率 或 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以上” 含本数 ,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84 (5)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 6) 授 权委 托 书的 内 容要 求( 包 括 但不 限 于代 理 人身 份 、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 有 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 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 的截止时间 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还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85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凭 证 和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 等 文件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知的规定 ,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 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 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86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 临时提案 公告日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 提 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 或合 并 持有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87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 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 份证 号码、 住所 地址、 持有 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88 上 通 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 特 别决 议 通 过事 项 以外 的 其他 事 项 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 式 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 3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89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 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 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 应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 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90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销售服务费标准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 务产生重大 影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经修订的基金合同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 称、 住所、法 定代表人变 更,当事人分立、合 并等原因 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而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的基金管理人 承接 的; (3)基金 托管人人 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 承接 的; (4)基金合并; (5)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91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 报告 ;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 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92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 基金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 号 4 号楼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成立时间:2003 年 5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3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6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 农 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 凯晨世贸中心东座9 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93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 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外币票据承兑和贴 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存 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 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 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等)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 94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公司发行 的债券、短 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4)本基金与由本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5)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融 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6)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当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本 基 金 与由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同 一 权 证的 总 和,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本基金不得违 反本《基金合 同》关于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和 投资比例 的约定;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95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 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予以更 新并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 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因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及 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 96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 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法、 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 违法、 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97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的应 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 的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人 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募 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未能 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 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98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 下,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 自身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 99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 要而开立的其 他账户,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 等有 关规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100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本基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如该 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如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 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101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 方 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 门公章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 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 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基金 102 存续期间及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 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 散、依法被撤 销、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 散、依法被撤 销、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 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103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104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 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注册 与过户登记 服 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注册登记中心, 配备安全、 完 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 确、 及时地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帐户的开立、 变更、 注销等业务; 为投资者登记存 管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所发生的基金份额 ; 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和基金交 易的资料查询。 (二 )资料寄送服 务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 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 于每季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 当季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 个工作 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对账单的寄送方式分为邮寄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 如投资者需要重置寄送方 式或寄送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 投资运作、 新产品、 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三 )网络在线服 务与网上交 易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 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 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105 息,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户 、 网上交易、 帐户查询、 电子对 帐单申请、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密码等多种服务。 公司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信箱:marketing@chinanature.com.cn (四 )信息定制服 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 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客户服务中心 提交信 息定制 申请,基金管 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 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 每笔交 易确认查询、 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 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 基金净值查询等。 (五 )客户服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 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8 :30-17:00 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可 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客服电话:400-098-4800(免长途通话费用)、021-60374800 传真:021-60374934 (六 )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 个工作日之内 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 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二 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自 2012 年 5 月 6 日至 2012 年 11 月 5 日期间 ,与本 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有 关的公告如下:


106 1、2012 年 5 月 14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治 天得利基金增加浦发银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2012 年 6 月 18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2012 年6 月) 》。 3、2012 年 7 月 9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 天治 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北京银行为代销机构以及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4、2012 年 7 月 19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2 年第 2 季度报告 》。 5、2012 年 7 月 20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增加天天基金为代销机构以及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转换业务、 参加天天 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6、2012 年 7 月 25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增加好买基金为代销机构、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 7、2012 年 8 月 29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2 年半 年度报告( 摘要)》。 8、2012 年 9 月 17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农业银行为代销机构以及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9、2012 年 9 月 24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增加上海长量基金为代销机构、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参加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0、2012 年 9 月25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 天 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 11、2012 年 10 月 24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2 年第 3 季度报告 》。 二 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 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 107 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12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