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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利B(150082)

信达利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1期)查看PDF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信达澳银 稳定 增 利 分 级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2012 年第1 期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 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重要提 示 
信达澳银 稳定增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称 “ 本基 金 ” )于 2011 年
11 月 4 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1 】 1750 号文核准募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5 月 7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
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是 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
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 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低于股票 基金、 混合基
金。 另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增利 A 为低
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增利 B 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基
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中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11 月 6 日, 所载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I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1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5 
六 、 基 金份 额 分级 ...................................................................................................................................... 30 
七 、 基 金的 募 集 .......................................................................................................................................... 37 
八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38 
九、增利 A 的 基 金 份 额 折算 ..................................................................................................................... 38 
十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39 
十 一 、 基金 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 54 
十 二 、 基金 转 型后 的 基金 转换 .................................................................................................................. 55 
十 三 、 基金 的 投资 ...................................................................................................................................... 57 
十 四 、 基金 的 业绩 ...................................................................................................................................... 67 
十 五 、 基金 的 融资 、 融券 .......................................................................................................................... 69 
十 六 、 基金 财 产 .......................................................................................................................................... 69 
十 七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70 
十 八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74 
十 九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76 
二 十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8 
二 十 一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 79 
二 十 二 、风 险 揭示 ...................................................................................................................................... 83 
二 十 三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 88 
二 十 四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91 
二 十 五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93 
二 十 六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93 
二 十 七 、备 查 文件 ...................................................................................................................................... 95 
附件一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95 
附件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10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一、绪 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以 及 《 信 达 澳银 稳 定 增利 分级 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 信 达 澳 银 稳 定 增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信 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信达 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 金合 同:指《 信达 澳银稳定 增利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信达澳银 稳定增利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 信 达澳银稳定增 利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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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指《 信达澳银 稳定增利 分级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 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 释、部门
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
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 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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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 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 信达 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 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 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在 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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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业务规则: 指 《 信达 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投资人将 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5.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6.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53.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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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4.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 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划 分 为 增 利 A 、 增 利 B 两 级 份 额 , 两 者 的 份 额 配 比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7 ∶3 
55. 增利 A :指信达澳 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增 利 A 份额。
增利 A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获 取 约 定 收 益 , 并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6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 接 受 申 购 与 赎 回 
56.增利 B :指信达澳 银稳定增利分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增 利 B 份 额 。
本 基 金 在 扣 除 增 利 A 的 应 计 收 益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收 益 归 增 利 B 享 有 , 亏 损 以 增
利 B 的 资 产 净 值 为 限 由 增 利 B 承 担 ; 增 利 B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封 闭 运 作 , 封
闭 期 为 3 年 
57.增利 A 的 开 放 日 : 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6 个 月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日 
58.增利 A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6 个 月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增 利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000 元 , 其 基 金 份 额 数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增 加 或 减 少 的 行 为 
59.增利 B 的 封 闭 期 : 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3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60.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日 : 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后 3 年 的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期
届 满 日 与 增 利 B 的 封 闭 期 届 满 日 相 同 
6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时 的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期
届 满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LOF )的 行 为 。转
换 后 的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62.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指 《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 分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增
利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63. 上 市 交 易 所 :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64. 场 外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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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 购 、 场 外 赎 回 
65.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赎 回 
66. 巨 额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在 增 利 A 的 单 个 开 放 日 ,
经 过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成 交 确 认 后 , 增 利 A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超 过 本 基 金 前 一 日 增
利 A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时 的 情 形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的 情 形 
67. 上 市 交 易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68.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69.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70.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71.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72.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期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 则 分 别 计 算 并 公 告 增 利 A 和
增利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其 中 , 增 利 A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日 不 包
括 增 利 A 的 开 放 日 和 增 利 B 的 封 闭 期 届 满 日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 并 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 值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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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2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071 号 法定代表人:何加武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郑妍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 5400 万元, 占公司 总股本的 54% ;康联首域集团有 限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 ) 出资 4600 万 元,占公司总 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日期:2012 年 11 月 6 日 1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 )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信达澳银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 ) 信达澳银红利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 ) 信达澳银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 )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2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何加武先生, 董事长 , 代总经理。 中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 1982 年 8 月至 1996 年 1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科长、副处长、处长、副主任。1996 年 1 月至 1997 年 6 月任中 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1997 年 6 月至 2003 年 6 月 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 月任宏源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2005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 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金融 风险研究 中心 研究员,2006 年 4 月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施普敦(Michael Stapleton )先生 ,副董事 长 ,澳大利亚墨尔本 Monash 大学 经济学学士。1996 年至 1998 年担任 JP 摩 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澳大利亚)机构 客 户 经理 ,1998 年加入 康 联首 域投 资 有限 公司 机 构业 务开 发 部门 ,负 责 澳大 利 亚 机构客户销售和关系管理, 2002 年加入首域 投资国际 (伦敦) , 历任 机构销售总监、 机构业务开发主管,2009 年 6 月起担任首域 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亚洲及日本区 域董事总经理。 张辉先生, 董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历任中国轻工业品 进出口总公司业务员, 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办事处副主任,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2007 年加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 。 黄慧玲(Ng Hui Lin )女士,董事,新加坡国立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 DBS 资产管理公司 (DBS Asset Management ) 营 销主管, SG 资产管理 公司 (SG Asset Management )商业 开发经理,亨德森全球投资(Henderson Global Investors ) 业务拓展经理, 首域投资有限公司 (新加坡) 渠道销售总监, 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公司执行总监 、副总裁。2010 年 4 月起任首 域投资有限公司(新加坡)东南亚区 的董事总经理 。 支德勤先生, 独立董事, 湖北财经专科学校毕业,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襄樊分行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副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副 司长、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副局 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局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 监管局巡视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巡视组组长, 现任第十届湖北省政 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支德勤先生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 未发现有被监 管机构 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 孙志新先生, 独立董事, 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学学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总行教育部副主任, 总行监察室主任, 广东省 分行党组副书记、 副行长, 广西区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总行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 (党 委 组 织 部 部 长 ) , 总 行 个 人 业 务 管 理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总 行 党 校 ( 高 级 研 修 院 ) 常 务 副 校 长 , 总 行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党 委 组 织 部 部 长 ) , 总 行 工 会 常 务 副 主 席 , 总 行 监事会监事。 孙志新先生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 未发现有被监管机构予 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刘颂兴先生,独立董事 ,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历任 W.I.Carr( 远东) 有 限公司投资分析师, 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 投资经理, 纽约摩根 担保信托公司 Intl 投资 管理副经理, 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 汇丰资产管理 (香 港) 有限公司(2005 年 5 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 股票董事, 中银保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 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总经理, 中国平安资产管 理 (香港) 有限公司高 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 中国国际金融 (香 港) 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 ,Seekers Advisors (香港)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兼投资总监。 2012 年 6 月 19 日起全 职担任广发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颂兴 先生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 未发现有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 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 监事: 张国英女士, 河北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石家庄市支行 团委书记, 中国建设银行 河北省分行 副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主任、 党委书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党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部部长 , 现任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11 月兼任信 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监事。 潘广建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 曾 任 职于 德勤 会 计师 事务 所 稽核 部、 香 港期 货交 易 所监 察部 ,1997 年 起 历任 山 一 证券分析员、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助理经理、 强制性 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及产品经理、 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 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 AXA 国卫市场部总经理、 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 部主管、荷兰银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经理助理,2007 年 5 月起任首域 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总监,2007 年 8 月起兼任信达 澳银基金管理 公司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黄晖女士, 督察长, 加 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 经济学硕士。16 年 证券、 基 金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 基金业高管 人员任职资格, 历任大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 市场部副总监、 规划发展部副总监、 机构理财部总监 等职务, 其间 参 与 英国政 府 “ 中 国金 融 人 才培训 计 划 ” (FIST 项 目) , 赴 伦 敦 任 职 于 东 方 汇 理 证 券 公 司 ( 伦 敦 ) ,其后借 调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部 工 作 , 参 与 老 基 金 重 组、首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工作。2005 年 8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王战强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分 管 公 司 投 资 研 究 工 作 , 武 汉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15 年证券研究、 投资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 究所电信行业分析员、行业公司研究部主管和证券投资部研究主管;2006 年 6 月 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投资研究部首席分析师、 投资副总监、 执行 投资总监、 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 精华配置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08 年 7 月 30 日至 2010 年 5 月 25 日) 、领先 增长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12 月 25 日至今) 。 于鹏先生, 副总经理 , 分管公司销售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 。18 年证 券、 基金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 司证券总部 职员、 深圳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2005 年 10 月加入信达 澳银基金公司, 历任财务总监、 总经 理助理兼财务总监。 王学明先生, 副总经理 , 分管公司运营保障部工作, 中南大学商学院管理科学 与工程博士研究生 。18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 历, 具有中国律师从业资格、 证券与基 金从业资格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信托投资公司综合 处员工、 主管、 副处长; 中 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 (建总行信托公司更名) 证券总部证券业务管理部经理; 宏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综合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浙江管理总部 副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2005 年 10 月 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运营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 其他经理层人员: 封雪梅女士, 总经理助理兼 市场总监,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 14 年银 行、 基金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历任中国工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信 贷 部 经 理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开 发 部 产 品 设 计 师、金融工程部产品设计师、规划发展部高级经理;2006 年 2 月加 入信达澳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市场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市场总监 。 周慢文先生,宏观战略研究中心研究主管兼 行政总监,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12 年基金从业经历, 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 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 究员助理、 市场部产品设计师、 金融工程部数量分析师、 规划发展部高级经理,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副总监,2006 年 2 月加入信达澳 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公司监察稽核副总监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行政总监。 2 、基金经理 姓名 职务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助理)期限 证券从 业年限 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孔学 峰 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信达澳 银 稳 定 价 值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投 资 研 究 部 下 固 定 收 益 部总经理 2012-5-7 - 8 年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 。 历 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员、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 理;2011 年 8 月加入 信达澳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投资 研究部下属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3 、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由 7 名成员组成, 设主席 1 名, 执行委员 1 名, 委员 5 名。 名单如下: 主席:何加武,董事长,代 总经理 执行委员:王战强, 副总经理 委员:王学明,副总经理 封雪梅,总经理助理兼 市场总监 曾国富,投资副总监、 投资研究部下属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昌志华,投资总监助理、投资研究部下属宏观策略部总经理 孔学峰,投资研究部下属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 证券法》 , 并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 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 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 ,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 六)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按 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 七)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八)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 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 《证券法》 、 《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 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 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 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 业务、各个部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 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 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 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 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 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 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监 控。 (1 )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 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 职能,禁 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 法权益。 (4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 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 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 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各 级 人 员 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 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 建立严谨、 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 董事会、 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 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 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 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 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 资产之间 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 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 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实有效的 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 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建立有效 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 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 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 特点严格 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 控制措施。 (2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 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根据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 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明确界定投资权限, 严格遵守投资限制, 防止越权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 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包括投资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产品 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 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 确认其合法、 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现 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 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 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 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 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 员会审议批准。 (6 )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 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 证的前提 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 操作程序、 经济后果等, 严格控制金 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 风险。 (7 )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 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 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工作流程, 建立注册登记电脑系统、 数据定期核对、 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 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11 ) 加强对公司及基 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对出 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 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整 的技术资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 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 系统的可稽性,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 经过业务、 运营、 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 合验收。 (14) 通过严格的授权 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 理措施,确保系统安 全运行。 (15) 计算机机房、 设 备、 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 设备运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公司软件的使用 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 可靠性、 稳定性和 可扩展性, 具备身份验证、 访问控制、 故障恢复、 安全保 护、 分权制约等功能。 信息技术系统 设计、 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 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 对信息数据实行 严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 真实和完整, 并能 及时、 准确 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 并 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 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 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 进行排除 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 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 明确职责划分, 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 禁止需要相 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21) 以基金为会计核 算主体, 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 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 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正确设置会计账簿, 有效控制 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采取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 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 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 规范基金清算交 割工作, 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 督。 (26) 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 业 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 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据的 毁损、散失和泄密。 (27) 严格制定 财务收 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 自觉遵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 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 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 报告进行审议。 (29) 公司设立监察稽 核部门, 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明确监察稽核部 门及内部 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 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 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 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 股 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 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 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17,723.30 亿元 ,较上年末 增长 8.90% 。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止九个 月,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392.0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5.82% 。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64% , 年化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为 24.82% 。利息净收入 2,230.1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2.41% 。净 利差为 2.56% , 净利息 收益率为 2.68% , 分别 较上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 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687.92 亿元,较 上年同期增长 41.31% 。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支 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 克福、 约翰内斯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志 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 在莫斯科、 台 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 13 个 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 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 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 形成。中国建 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 33 家,拥有建行 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 金、 建信金融租赁、 建 信信托、 建信人寿、 中 德住房储 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 为客 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 2011 年上半年 , 中 国建设银 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50 多个重要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1 年“世 界银行品牌 500 强” 中位列第 10, 较去年上升 3 位; 在美国 《财富》 世界 500 强 中排名第 108 位, 较去 年上升 8 位。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 《亚洲公司治理》 杂志颁发的 “亚洲企业管治年 度大奖” , 先后摘得 《亚洲金融》 、 《财资》 、 《欧洲货币》 等颁发 的 “中国最佳银行” 、 “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设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下 设综 合制 度处 、基 金市 场处 、资 产托 管处、QFII 托管处、 基金核算处、 基金清算处、 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 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 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 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 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130 余人。自 2008 年以来中国建设银 行托管业务持 续通过 SAS70 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2 、主要人员情况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杨新丰,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 分行 、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 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南 通分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 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 红,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青岛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 国内 首批 开办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 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 224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建设银 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2011 年, 中国建 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2011 年度“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 ;并获和讯网 2011 年中国“最 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 业务 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能力 。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 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2 、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 (3 ) 根据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监 会。 (4 )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 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增利 A 的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何加武 电话:0755-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40 (2 )代销机构 序号 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 人 办公地址 客服电话 联系人 网站 1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25 号 王洪章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 院 1 号楼 95533 何奕 www.ccb.co m 2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傅育宁 同“ 注册地 址” 95555 邓炯鹏 www.cmbchi na.com 3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胡怀邦 同“ 注册地 址” 95559 张作伟 www.bankc omm.com 4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北京市东城区朝 阳门北大街 8 号 田国立 同“ 注册地 址” 95558 赵树林 bank.ecitic.c o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公司 富华大厦 C 座 5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大 厦 孙建一 同“ 注册地 址” 4006-699 -999/075 5-961202 刘晓楠 www.bank.p ingan.com 6 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凤 起路 432 号 马时雍 同“ 注册地 址” 0571-965 23/400-8 888-508 严峻 www.hccb.c om.cn 7 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张志刚 同“ 注册地 址” 400-800- 8899 唐静 www.cindas c.com 8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陈有安 同“ 注册地 址” 4008-888 -888 田薇 www.chinast ock.com.cn 9 中信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 楼 王常青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400-8888 -108 权唐 www.csc108 .com 10 华龙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静 宁路 308 号 李晓安 同“ 注册地 址” 0931-888 8088 李昕田 www.hlzqgs. com 11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3 路 8 号 王东明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券 大厦 18 层 95558 张于爱 www.cs.eciti c.com 12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商城路 618 号 万建华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 400-8888 -666 吴倩 www.gtja.co 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行大厦 29 层 13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丁国荣 同“ 注册地 址” 021-9625 05 曹晔 www.sywg.c om.cn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新 闸路 1508 号 徐浩明 同“ 注册地 址” 400-8888 -788/955 25 刘晨 www.ebscn. com 15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湖 东路 99 号 兰荣 同“ 注册地 址” 400-8888 -123 雷宇 钦、黄 英 www.xyzq.c om.cn 16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王开国 上海市广 东路689 号 海通证券 大厦 400-8888 -001/021- 95553 徐月、 李笑鸣 www.htsec.c om 17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宫少林 同“ 注册地 址” 95565/40 0-8888-1 11 邱晓星 www.newon e.com.cn 18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红 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 6 楼 何如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16 层至 26 层 95536 李颖 www.guose n.com.cn 19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广州天河区天河 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孙树明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 、 18、 19、 36 、 38 、 95575 黄岚 www.gf.com .cn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41 和 42 楼 20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牛冠兴 同“ 注册地 址” 4008-001 -001 郑向溢 www.essenc e.com.cn 21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大中华国际 交易广场 8 楼 杨宇翔 同“ 注册地 址” 400-8816 -168 郑舒丽 www.pingan .com 22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1 层 卢长才 同“ 注册地 址” 0755-831 99509 袁媛 www.csco.c om.cn 23 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8 层 黄金琳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 至 10 层 0591-963 26 张腾 www.gfhfzq. com.cn 24 华泰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 山东路 90 号 吴万善 同“ 注册地 址” 95597 肖亦玲 庞晓芸 www.htsc.co m.cn 25 广州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 主楼十七楼 吴志明 同“ 注册地 址” 020-9613 03/87322 668 林洁茹 www.gzs.co m.cn 26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 三环西路 99 号 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刘汝军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400-698- 9898 孙恺 www.xsdzq. cn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27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 厦 胡运钊 同“ 注册 地址 ” 95579/40 08-888-9 99 李良 www.95579. com 28 中信万通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青岛市崂山区苗 岭路 29 号澳柯 玛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张智河 崂山区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96577 吴忠超 www.zxwt.c om.cn 29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 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滨 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沈强 同“ 注册地 址 0571-965 98 周妍 www.bigsun .com.cn 30 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林义相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B 座 4 层 010-6604 5678 林爽 www.txsec.c om/ www.jjm.co m.cn


31 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深 南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薛峰 同“ 注册地 址” 4006-788 -887 张 玉静 www.zlfund. cn 及 www.jjmmw. 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增利 A 的 销售 机构,并及时公告。 2 、增利 B 的场内 销售 机构 增利 B 的场内销售 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 销售 机构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 )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 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经 贸城西二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 联系电话:86(10)85207788 传真:86(10)85181218 联系人:韦博 86 (10 )85124421 经办注册会计师:景宜青、韦博 六、基 金份额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分为增利 A、增利 B 两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类,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增利 A、增利 B 的份额配 比将不超过 7:3。 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 每一个开放日,经 注册登记人确认后的增利 A、增利 B 的份 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增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 开放一次, 增利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在增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 增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增利 A 份额数 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增利 A 的单个开放日 ,如果增利 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增利 A、增利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 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 如果增利 A 的净赎回份 额较多,增利 A、增利 B 在该次开放 日后的份额配比 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2、增利A 的运作 (1)收益率 增利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 并公告 。计算公式为: 增利A 的年收益率(单利)= 1.3×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增利 A 的首次年收益率, 该收益率 即为增利A 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 6 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 到第1 个开放日 (含) 的时间段; 在增利 A 的每个开放日 (最后 1 个开放日除外)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增利 A 的年收益率, 该收益率即为增利 A 接下来 6 个月的年 收益率, 适用于该开放日 (不含) 到下个开放 日 (含) 的时间段; 在 增利 A 的最后 1 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增利 A 的年收益率, 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 (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例1: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如果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3%,则 A 的 年收益率(单利)为: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3%=3.9%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2)开放日 增利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 (该 6 个月, 下称为“增利A 开放周期”) 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增利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增利 A 的第n( 16 n ?? )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满 n*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增利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6 个月满的日期, 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12 个 月满的日期,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 如 基金合同的生效日为 2011 年4 月4 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 满 12 个月、 满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1 年10 月3 日、2012 年4 月3 日、2012 年10 月3 日, 以此类推。 假设2011 年10 月3 日为非工作日, 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1 年9 月30 日, 则第一次开放日为 2011 年9 月 30 日。 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增 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增利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增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 为同一个工作日。 增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每个开放日, 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后的增利 A 的份额/增利B 的份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7/3。 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 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增利B 的运作 (1)增利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增利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2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六 个 月 内 , 在 符 合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下 , 增 利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增利 B 份额已于2012 年 7 月16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增利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 部剩余收益归增利 B 享 有,亏损 以增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增利 B 承担。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增利 A 的约定 应得收益, 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 况下, 增利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 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此时增利 B 剩余资产可能为0。 4、基金份额发售 增利A、增利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T 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增利 A 和增利 B 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 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如 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增利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增利 A 的开放日计算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增 利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增利 A 和增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增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增利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增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 (T 日) ,设 T NAV 为 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 T 日增利 A 的份额余额, b F 为 T 日增利B 的份额余额, aT P 为T 日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1)增利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 RY TA ? ? 日 增 利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公式1)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①若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Y 为自基金成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含基金成 立日和 T 日) , R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 第一次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增利 A 适用的年收益率。 ②若T 日为第二、 三、 四、 五、 六次开放日, 则 Y 为自增利A 上一次开放日 (不 含) 至T 日 (含) 的运作天数 , R 为上一次开放日 (不含) 到该开放日 (含) 的时 间段增利A 适用的年收益率 。 ③若T 日为增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 则 R 为在增利A 第六次开放日 (不含) 到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日 (含) 的时间段增利 A 适用的收益率,Y 为自增利A 第 六次开放日(不含)至 T 日(含)的运作天数。 2)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 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T 日增利A 的份额余 额 ×(1.00 元加上T 日增利A 份额应计收益 )”,则: aT P 1 .000 T A ? = 日 增 利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公式 2) 公式1 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增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 3)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T 日增利A 的份额余额 ×(1.00 元加 上T 日增利A 份额应计收益 )”,则: aT T at P NAV / F ? (公式 3) (2)增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bT P 为增利B 封闭期届满日 (T 日) 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增利 B 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 bT T at aT b P NAV F P / F ,0 MAX ? ? ? ( ) (公式 4) 增利 A、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日, 设自增利 A 第六次开放日 (不含) 至届满日 (含) 的运作天数为 1 天, 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 基金资产 净值为 37 亿元,增 利 A、增利 B 的份额余额 分别为 21 亿份和 9 亿 份,增利 A 第六 次开放日(不含)到届满日(含)的时间段增利 A 适用的收益率为 4.55% 。则增利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A、增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4.55% 1 A 0.00012466( ) 365 ? ?? 增 利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元 A 1 .000 0.00012466 1.00012466( ) ?? 增 利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元 4.55% 1 B 37 21 (1 / 9,0 1 .77748691( ) 365 MAX ? ?? ? ? ? ? ? ?? ?? 增 利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 元 7、增利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增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之前,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 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增利 A 的开放日和 增利B 的封闭期届满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 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增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增利 B 封闭期届满日 之前,在增利 A 的非开 放日(T 日) ,设 T NAV 为 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 T 日增利 A 的份额余额, b F 为 T 日增利B 的份额余额, aT P 为T 日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增利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 RY TA ? ? 日 增 利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公式5) ①若T 日处于第一个增利 A 开放周期, 即介于基金成立日 (含) 和距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6 个月的开放日 (不含) 之间,则 Y 为自基金成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 数(含基金成立日和 T 日) , R 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含)到第一次开放日(含)的 时间段增利A 适用的年收益率。 ②若T 日处于第二、 三、 四、 五、 六个增利 A 开放周期, 即介于前一开放日 (不 含) 和该增利A 开放周期的开放日 (不含) 之 间, 则 Y 为自前一开放日 (不含) 至 T 日(含)的运作天数 , R 为前一次开放日(不含)到 T 日所处增利 A 开放周期的 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增利 A 适用的年收益率 。 ③若T 日介于增利 A 的第六次开放日 (不含) 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不含) 之间, 则 R 为在增利A 第六次开放日 (不含) 到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日 (含 ) 的时间段增利 A 适用的收益率,Y 为自增利 A 第六次开放日 (不含) 至 T 日(含)的运作天数。 2)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 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T 日增利A 的份额余 额 ×(1.00 元加上T 日增利A 份额应计收益 )”,则: aT P 1 .000 T A ? = 日 增 利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公式 6 ) 公式5 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增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增利 A 尚未 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 3)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T 日增利A 的份额余额 ×(1.00 元加 上T 日增利A 份额应计收益 )”,则: aT T at P NAV / F ? (公式 7) (2)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bT P 为 T 日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 式如下: ? ? bT T at aT b P NAV F P / F ,0 MAX ? ? ? ( ) (公式 8)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的增 利 A 非开放日, aT P 为增利 A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增利 A 的开放日, aT P 为增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增利 A、增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例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设 T 为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日,自增 利 A 前一开放日(不含)至 T 日(含)的运作天数为 4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 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 31 亿元,增利 A、增利 B 的份额余 额分别为 21 亿 份和9 亿份, 前一次 开放日 (不含) 到T 日所 处增利 A 开放周期的开放日 (含) 的 时间段增利 A 适用的年收益率为 4.55%。则增利 A、增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如下: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4.55% 40 A 0.005( ) 365 ? ?? 增 利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元 A 1 .000 0.005 1.005( ) ?? 增 利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元 4.55% 40 B 31 21 1 / 9,0 1 .099( ) 365 MAX ? ? ? ?? ? ? ? ? ? ?? ?? ?? ?? 增 利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 元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增利 A、增利 B 的基金份 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于 2011 年 11 月 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 【2011 】1750 号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为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增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增利 B 封闭 运作并上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 增利 A 和增利 B 募集 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 销售。 本基金自 2012 年 4 月 16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2012 年 4 月 27 日提前结束 募集。 增利 A 募集份额 总额为 212,844,998.32 份, 募集金额净额为 212,746,460.77 元人民币;增利 B 募集份额总额为 91,240,495.45 份 , 募 集 金 额 净 额 为 91,191,200.00 元人民 币;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3,219 户。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7 日 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 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增 利 A 的基金 份额折 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增利 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增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增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 放 日 为 同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的 具 体 计 算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六 部分中 “增利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 增利 A 于折算基准日 2012 年11 月6 日进行了 第一次 份额 折算。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增利 A 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 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增利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增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增利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增利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增利 A 的份额数×增利A 的折算比例 增利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增利 A 的折算 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增利B 的上 市交易等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3 年内, 投资人可在增利 A 的开放日对增利 A 进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增利A 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增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增利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 个月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 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中“增利A 的运作”的相 关内容。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增利 A 的申购与赎 回的, 开 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增利A 的开放日以及开 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增利A 的第一个开放日为 2012 年11 月6 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办理增利 A 的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3、申购与赎回场所 增利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增利 A 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机构中 “ ( 一 ) 销 售 机 构 ” ” 的 相 关 描 述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未来在基金管理人列明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 构以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届时另行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 原则,即增利 A 的申购、赎 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0 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基 金管 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行 顺序赎回;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增利 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 增利A 的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 (T 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 增利A 的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对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投资人 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根据业务规则, 依 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 本基金以增利 B 的份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 7/3 倍增利B 的份 额范围内对增利A 的申购进行确认。 赎回申请将以投资人持有的增利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为上限进行确认, 若申请 赎回的份额小于等于投资人持有的增利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且不存在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赎回的情形的, 则注册登记人全部予以确认; 若申请赎回的份额大于投 资人持有的增利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且不存在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赎回的情形 的,则注册登记人按照投资人持有的增利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 经注册登记人确认有效的增利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 。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按照本部分 “(一)增利A 的申购与赎回” 对巨额赎回的 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增利A 的申购申请, 如果对增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增利 A 的份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增利 B 的份额,则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增利 A 的申购申请 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对增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增利 A 的份额 大于7/3 倍增利B 的份额, 则在经确认后的增利 A 份额不超过7/3 倍增利 B 的份额 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增利A 每次开放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增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增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 增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申 请 无 效,若申购申请无效或申购未经确认 ,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经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按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增利 A 在代销机 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 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1,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 增利 A 份额赎回,单笔 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 增利 A 份额 余额少于1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 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7、申购与赎回的 费用 增利 A 不收取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增利A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人民币 1.0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申购的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例7: 在增利A 的开放日,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增利A,则 其可得到的 增利A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0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8:在 增利A 的开放日,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增利A,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 =10,000 元 9、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增利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投资人申购增利 A 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增利 A 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10、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人对增利 A 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 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 发生上述 (1 ) 到 (5)项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11、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对 增利A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3) 增利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具体处理方 式详见本条“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除上述第(3 ) 项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 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增利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 基金前一日 增利A 资产净值的 10% 时,即认 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支付 全部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 ) 支 付 全 部 赎 回 款 项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延 缓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增利 A 资 产净值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已经 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公告。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内申购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 并予以公告。 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 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 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 (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3.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开 始办理。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 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依法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申 请 无 效, 若申购申请无效或申购未经确认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 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 经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通过注册登记 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构 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1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 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额赎回、 基 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的情况, 不受此限, 但再次 赎回时必须一 次性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申 购的 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25%。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持 有期 T 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T≤30 天 0.1% T>30 天 0 本基金由原有增利 A、增利B 份额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由原有增利 A、 增利B 份额转入的场内份 额赎回费率为固定0.1%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8、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9: 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 /1.050=9,523.81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0: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持有时间为 2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 =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0% =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10.5=10,489.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 基 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其中,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 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 11:如例 9,某投资 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9,523.81 份。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 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 所得份额为9,523 份, 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 9,523×1.050=9,999.15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99.15=0.85 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除上述第4 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 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为增利 A)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 机关要求的方式处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 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增利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增利 A 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 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 增利 B 的转托管与以 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 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 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2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赎 回 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上 市 交易 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业务规则办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 在增利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增利 B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增利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增利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 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 规 则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份 额 , 转 换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继 续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增利B 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 规 则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份 额 后 , 本 基 金 将 自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之日起30 日内继续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增利B 份额已于 2012 年7 月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增利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 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 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增利 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增利 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为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增利 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 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 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 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名称变 更为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增利 A、 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基 金 份 额 仍 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增利 A、增利B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投资 人 持有的增利 A、增利 B 份额将直 接转 换为“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 增利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 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日终 , 本 基 金 转 换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调整为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增利 A、增利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增利A 份额 (或增利 B 份额) 的转换比 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增利 A (或增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增利A (或增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增利 A(或增利 B)的份额数×增利 A 份额(或增 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 增利 A、 增利B 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场外份额, 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增利 B 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增利 A 份额 (或增利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 增利 A (或 增利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增利A、 增利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之日起 30 日内, 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 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 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就 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 增利A、 增利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 管理的相关内容将保持不变。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本基 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管理的相关内容可随之改变并及时公告 。 十三、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要通过深入分析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并进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收益 。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 券、 地方政府债券、 金 融债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 ( 含分离交易的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可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 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 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 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 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方法, 对债券的公允价值进行深入分 析, 精选价值被低估的债券, 在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债券品种配置的基础上, 有效 构建投资组合,优化组合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层面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 申购赎回现金流情 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决定债券、 新股申购、 现金等资产的 配置比例, 并确定债券 组合的久期。若债券组合的预期持有期收益率远大于回购利率和新股申购收益率, 则本基金倾向于配置较多的债券,否则将降低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 2 、债券投资策略 (1 )类属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市场细分为不同类属, 定期跟踪分析不同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结 合该类属的市场容量、 流动性确定其投资比例范围, 把上述数据和目标久期等输入 债券类属配置模型得到债券组合中不同类属配置比例。 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实际利率与公允值的差异、 市场风险水平对最优配置比例 进行调整。 当市场实际利率高于公允值时, 本基金将逐步增加这类资产 的头寸, 目 的是获得有吸引力的收入流,反之亦然。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本基金将分析收益率曲线形态的变化,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态的变化, 决定 采用骑乘、 子弹、 杠铃或者梯形等策略。 当预测收益率曲线为陡峭正向且较为稳定 不发生形变时, 采用骑乘策略及兼用杠杆放大策略; 当预测收益率曲线平移或平坦 化时, 采取哑铃形或梯形策略构建高凸性组合; 当预测收益率陡峭化时, 采用子弹 形策略 。 (3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策略的核心是分散化及风险收益率的优化。 本基金将保持组合内各券种的分散化及券种之间的低相关性以获得正超额收 益。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方面采用风险收益率优化策略。 本基金首先采取与股票投资 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 对信用债发行人的公司治理、 发展前景、 经营管理、 财务状 况及偿债能力作出综合评价, 从而判断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和估值水平。 本基金同时 对信用市场进行跟踪分析, 关注宏观经济、 政策环境、 信用环境等对市场利差水平 的影响。 本基金将根据个券的估值及在市场中的水平动态调整组合, 买入低估和风 险收益相对高的个券,卖出高估和风险收益相对低的个券。 (4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可转债的投资将主要采用公司分析方式, 依据QGV 、ITC 、MDE 体系 全面评价正股的投资价值和债券的信用风险, 并分别对期权部分和债券部分进行估 值, 从而客观评判可转债的投资价值。 同时, 本基金将全面分析可转债市场各券种 的股债性、 流动性、 收 益率、 信用水平等特征, 根据本基金的类属配置策略、 流动 性管理要求和前述个券投资价值,精选个券投资。 (5 )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该类品种的投资主要专注于对影响利率水平及其预期、 通胀水平及其 预期的各种参数的分析和判断,如国际国内经济周期、GDP 增长率及其变化趋势、 通货膨胀率及其预期、 财政货币政策等, 以期预测未来的利率期限结构, 并基于该 期限结构进行估值, 以期对个券的利率风险和投资价值作出较准确的判断, 策略性 地决定债券投资的久期、 期限结构, 从而管理债券投资风险和收益。 在平稳的市场 利率环境下, 通过回购套利投资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可以获得具备较好流动性的利 差收益。 对于跨市场发行的国债, 由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构成差异, 还可获得跨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市场交易的套利收益。 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具备良好的抵押回购融资功能, 对放大 基金资产投资,应急大额基金赎回起到流动性支持作用。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 还率等 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 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 采 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 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3 、新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新股 (包括增发) 申购时, 主要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结 合一级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当前市场估值水平及对锁定期内市场走势的预判等, 审 慎选择定价合理的新股进行申购。 通过参与申购所获得的新股,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考察市场环境、 股票估值等各方面因素, 决定在 股票锁定期到期后继续持有还是 在二级市场卖出。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 充分考虑权 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以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 追求较为稳健的当 期收益。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分级负责制的投资决策方式。 公司设立 投资审议委员会, 作为公司 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 投资审议委员会定期或在认为必要时, 评估基金 投资业绩, 监控基金投资组合风险, 并对基金重大投资计划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是 本基金投资团队的重要成员, 一方面积极参与投资团队的投资研究工作, 另一方面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在公司授权下主动行使投资决策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职责。 本基金力求通过包 括基金经理在内的整个投资团队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来争取良好的投资业绩。 在投 资过程中, 采取分级授权的投资决策机制, 对于不同的投资规模, 决策程序有所不 同。 通过这样的决策流程既充分调动投资团队的集体智慧, 也使 得基金经理的主观 能动性得到充分的发挥。 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本基金持有人最优化 的投资收益。 (1 ) 基 金 经 理 与 投 研 团 队 根 据 市 场 的 趋 势 、 运 行 的 格 局 和 特 点 , 并 结 合 本基 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策略构建基金的投资组合。 (3 ) 公 司 投 资 审 议 委 员 会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讨 论 并 评 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业 绩 和 投资 组合风险, 并在认为必要时要求投资团队和基金经理提出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改善 投资业绩的方案, 方案经会议审议后, 基金经理根据方案和投资流程调整投资组合; (4 ) 监 察 稽 核 部 实 时 监 控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全 过 程 并 及 时 制 止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规控 制要求的投资行为, 对基于有关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要求的该等合规建议基金经理及 投资团队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无条件执行。 监察稽核部定期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报 告基金投资风险评估情况。 (5)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决策 程序做出 调整。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拥有独立的数据源和 自主的编制方法,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回报状况,可以作为 本基金投资的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或其权重) 不适 用本基金、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 或者推出更 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益 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增利 A 为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增利 B 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 ( 七)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 (6)本基金遵循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 次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的 投资 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2 年 7 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财务资 料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76,700.00 0.02 其中:股票 76,700.00 0.02 2 固定收益投资 331,434,162.04 93.30 其中:债券 331,434,162.04 93.30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740,471.18 4.71 6 其他资产 6,992,110.57 1.97 7 合计 355,243,443.7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40,850.00 0.01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40,850.00 0.01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胶、 塑 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仪表 - -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16,100.00 0.01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19,750.00 0.01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76,700.00 0.03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39 百隆东方 5,000 40,850.00 0.01 2 300324 旋极信息 500 16,100.00 0.01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3 601965 中国汽研 2,000 13,620.00 0.00 4 603128 华贸物流 1,000 6,130.00 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券 10,026,982.20 3.3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38,356,679.84 78.4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9,928,000.00 3.27 7 可转债 73,122,500.00 24.07 8 其他 - - 9 合计 331,434,162.04 109.11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3002 工行转债 340,000 34,340,000.00 11.31 2 122663 12 科发债 300,000 29,981,168.22 9.87 3 122757 11 丹东债 241,810 24,768,598.30 8.15 4 110015 石化转债 240,000 23,352,000.00 7.69 5 1280136 12 黔开投债 200,000 20,628,000.00 6.79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 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 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的情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形。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039.0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948,163.9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31,907.58 8 其他 - 9 合计 6,992,110.5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02 工行转债 34,340,000.00 11.31 2 110015 石化转债 23,352,000.00 7.69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四、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 同》 。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业绩比 较 基准收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①- ③ ②-④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2 年 (2012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1.09% 0.16% -0.40% 0.07% -0.69% 0.09%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至 今( 2012 年 5 月 7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0.10% 0.13% 1.44% 0.09% -1.54% 0.04% (二)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 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 变动的比较 (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 注:1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7 日 生效。 2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 产 ( 含可转换债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持 有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目 前尚处于建仓 期, 将按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十五、 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六、 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 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完成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和/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 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 ( “ 差错责任方 ”)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 负责。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 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 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 行为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 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 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 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或增利 A 和增 利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十八、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 的单位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人在 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 体 收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的相关规定; (5)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 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 公布 后,基金管理 人依据具 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 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 十九、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销售服务费;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7% 年 费率计 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 年 费率计 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基金销售 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 支付日期顺延。 4 . 除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所 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二十、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管 理 人) 同意,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后 可 以 更换 。 就 更换 会计 师 事 务所 , 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等媒介披露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 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增利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增利 B 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2.在增利A 的首次开放或者增利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增利 A 和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增利A 和增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 年度报告 应该公告增利A 的年收益率、增利 A 和增利B 的份额配比。 6.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增利A 办理申购、赎回; 22、增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增利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5、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30.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 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四)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二十二 、风险揭示 (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1 、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宏观经济 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 、 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率曲 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 、 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 、 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 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 技术 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 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 以后,中国境 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 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7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 二)


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 三)


管理风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四)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险 。 ( 五)


本基金特有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 同时 少量投资权益类资产 ,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 性风险,也可能面临 股票市场表现不好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2)增利 A 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增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 增利 A 份额,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 回增利 A 而出现流动 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增利 A 的开放日可能延 后,导致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在增利 A 的每次 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设 定增利 A 的年收益率 。如果 开放 日利率下调, 增利 A 的年收益率 将相应向下进行 调整;如果在非 开放 日出现利率上调,增利 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 整,而是等到下一个 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增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增利 A 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增利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并相应对增利 A 的份额数进行增减。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增利 A 时,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对于 增利 A , 在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 增利 A 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增利 A 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 的情形,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 过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 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5)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增利 A 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 增利 A 设置的收 益率并非保证收益, 在极端情况下, 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增 利 A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6)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 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 增利 A 份额赎 回、 或是转入 “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投 资者不选择的, 其持有的增利 A 份 额 将 被 默 认 为 转 入 “ 信 达 澳 银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额。增利 A 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增利 B 的特有风 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本基金在扣除 增利 A 的应 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 增利 B 享 有,亏损以 增利 B 的 资产净值为限由 增利 B 承担,因此, 增利 B 在可能获取放 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 将以 B 自身净值为限 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 且优先分配增利 A 的应计收益 和本 金,极端情况下, 增利 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 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增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新设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定增利 A 的年收益率 ,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 增利 A 的年收益率 将相应向上作出 调整, 增利 B 的资产分 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增利 A 、增利 B 的份额配比原则 上不超过 7:3 ,由于增利 A 、增利 B 将独立发售,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7:3 ,存在不确 定性;本基金成立后, 增利 B 封闭运作,增利 A 则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满 6 个月 开放一次。由于 增利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 是不确定的,在增利 A 每次开放结 束后, 增利 A 、 增利 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 两级 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 化将引起 增利 B 的杠杆 率变化,出现 份额配比 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增利 B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 由于 增利 B 内含杠杆机 制, 基金 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 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 但是, 增利 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取决于增利 A 和增利 B 的资产净 值比,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 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增利 B 的封闭期为 3 年 , 封闭期内上市交易。 增利 B 上市交易后可 能 因信息披 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增利 B 份额,产生风 险; 增利 B 上 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折/ 溢价交易风险 增利 B 上市交易后, 受 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 增利 B 的上市交易价 格与其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 溢价交易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增利 B 上市交易后, 投资者可通过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变现基金份额 以获取投资回报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价格波动及折价 交易等 风险。 8)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 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 增利 B 份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份 额。 在基金份额转换后, 增利 B 将不再内含杠 杆机制,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 本基金转型后, 原有 增利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可能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 不能顺利赎回。 此时, 投资者可选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 基金份额 。 ( 六)


其他风险 1 、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 、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其他风险。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 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7)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生效 满 3 年后,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的; 5.基金合同生效 满3 年后,连续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的;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6.基金合同生效 满3 年后, 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 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的;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 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增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 配, 剩余部分 (如有) 由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 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服务内容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 托管, 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 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2 、 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 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若 场外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 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该定期申购计 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4 、 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 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5 、 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 人将提供更多类型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6 、 理财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纸质信函、 电邮、 短信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免费的对账通知服务以及丰富的理财资讯服务, 组织理财讲堂, 由基金经理 或研究员担任讲师,为投资者介绍理财知识、市场热点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包括客服热线、网站查询、网站在线客服、 留言板, 实行工作日人工服务、7*24 小时自助 服务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与基金 管理人及时 沟通, 参与基金管理人举办的各种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也将妥善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建议或投诉 。 (二) 联系方式 1 、 信达澳银公司客服 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83077039 (传真 ) 2 、信达澳银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 、信达澳银直销中心电话:0755-83077068/83077038 (传真)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 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 招募说明书的查 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六 、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2 年 12 月 7 日 (重要期后事项) 2 信达澳银基金公司旗下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2 年 12 月 6 日 (重要期后事项) 3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2 年 11 月 29 日 (重要期后事项) 4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之信达利A 份额折算和 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2 年 11 月 8 日 (重要期后事项) 5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之信达利B 份额暂停交 易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2 年 11 月 6 日 6 关于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信达利A 份额开 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2 年 11 月 2 日 7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之信达利A 份额折算方 案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2 年 11 月 2 日 8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之信达利B 份额交易风 险提示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2 年 11 月 2 日 9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3 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2 年 10 月 24 日 10 关于新增众禄基金为信达澳银稳 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信 达利 A 份额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2 年 10 月 24 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11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之信达利B 份额上市交 易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2 年 7 月 16 日 12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之信达利B 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2 年 7 月 11 日 13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基金半年度净值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2 年 7 月 2 日 14 关于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信达利B 份额开 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2 年 5 月 23 日 15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2 年 5 月 8 日 16 关于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申请确认比 例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2 年 5 月 7 日 17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之信达利A 份额提前结 束募集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2 年 4 月 28 日 18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之信达利B 份额提前结 束募集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2 年 4 月 28 日 19 关于新增交通银行为信达澳银稳 定增利分级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2 年 4 月 25 日 20 关于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场外代销机构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2 年 4 月 24 日 21 关于新增招商银行为信达澳银稳 定增利分级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机构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2 年 4 月 23 日 22 关于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场外代销机构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2 年 4 月 20 日 23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之信达利B 份额上网发 售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2 年 4 月 18 日 24 关于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场外代销机构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2 年 4 月 17 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二十七 、备查文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信 达 澳 银 稳 定 增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二)《信达澳银 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信达澳银 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六)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附件一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增利 A 、 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 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 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 换注册登记机 构,获取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 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 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期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 基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 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按法律法规规定 的期 限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 别由增利 A 、 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增利 A、增 利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 动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 持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除外;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依据基金 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会议表决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 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 单独或合计持有增利 A 、 增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 或其类似表述。 2. 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基 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 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 进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 召集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 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方式开会、 以书面方式 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统计 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 对应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 , 下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指 “ 有效的增利 A 和增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占该级基金 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 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 或 共同称为 “ 监 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 “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增利 A 和增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 并持有 权 益登 记 日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上(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 “ 出席大会的增利 A 和增利 B 各 自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代表 的该级基 金份额 50% 以上” ) 多 数选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 号 码、持 有 或 代表 有 表 决权 的基 金 份 额数 量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 有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 每份基金份额 有一票表 决权。但在本 基金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增利 A 、 增 利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且增利 A 、 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 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 出席大会的增利 A 和增利 B 各自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特 别 决 议 须经 出 席 会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参加大会的增利 A 和增 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 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终止基 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并 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 决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 案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通过的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关 于 本 章 第(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第(1)-(8) 项 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 第( 二) 条 所 规定 的 第(9) 、(10) 项 召开 事 由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 容对 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除外; (2) 变更基金类别;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 同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 破产、撤销等 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 破产、撤销等 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4.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 后,连续 90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的;


5.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 后,连续 9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的;


6.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 后, 连续 90 个工作日 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 人持有基金 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的;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四 、争 议的解 决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 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本基 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 券、 地方政府债券、 金 融债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 ( 含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 、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 ,以及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 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 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 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 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4) 债 券 等固 定 收益 类金 融 工具 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的 80% ,股 票等 权益 类 金融 工 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 (11) 本基 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 受 限证 券, 其 公允价 值 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 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 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 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受 限证 券须为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 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 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 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 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于投资前 三个工作 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 或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增利 A 的年收益率计算 (基金托管人应每 6 个月复核 1 次增利 A 的年收益率)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 或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增利 A 的年收益率 (基金托管人应每 6 个月复核 1 次增利 A 的年收益 率) 、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账户,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 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 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人 的营业机 构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 的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行 账户,并 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基 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仅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构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允 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 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 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 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管理 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 或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 值和/ 或增 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或增利 A 和 增利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及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增利 A 的开放日、 增利 B 封闭期届满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增利 A 的开放日、 增利 B 封闭期届满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