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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惠(161005)

富国天惠: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富国天 惠精选 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二O 一 二年第二 号) 
 
 
 
 
 
 
 
 
 
 
 
 
 
 
 
 
基金管理 人:富 国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8 月19 日证监基金字 【2005】143 号 文和 2005
年9 月7 日证监基金字 【2005】 152 号文批准发 起设立。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 2005
年11 月16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 2012 年 11 月 16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
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12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理 人 .................................................................................................................................. 7 四、基 金托管 人 ................................................................................................................................ 16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21 六、基 金的募 集 ................................................................................................................................ 43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5 八、基 金份额 的交 易 ........................................................................................................................ 46 九、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7 十、基 金的投 资 ................................................................................................................................ 62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 72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 73 十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74 十四、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79 十五、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80 十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2 十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3 十八、 风险揭 示 ................................................................................................................................ 88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91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93 二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10 二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121 二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2 二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4 二十五 、备查 文件 .......................................................................................................................... 124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以 下 简 称 《 业 务规则》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天惠精选 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投资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富国天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就本合同而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香港特别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2004 年 8 月 17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起施行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 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 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基金 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 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 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 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 算、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 项、 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国天惠精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人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权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的 中 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本基金为 2005 年 11 月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 16 日 募集期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 , 本基 金 为 2005 年9 月19 日至 2005 年11 月8 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 (转 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 分别简称场外和场 内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购、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会员单位 指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位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统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有的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有的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额的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6 证券的账户, 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 本 合 同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 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 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7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2 年11 月16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和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公司日常 运 作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 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 、 四个分公司和一个子公司 , 分别是: 权益投资部、 固 定 收 益 部 、 另 类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集 中 交 易 部 、 专 户 投 资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 营 销 策 划 与 产 品 部 、 客 服 与 电 子 商 务 部 、 战 略 发 展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计 划 财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 政 管 理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运 营 部 、 北 京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 成 都 分 公 司 、 广 州 分 公 司 、富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权益投 资 部 : 负 责 权 益 类 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产 品 的 研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8 究与投资管理; 另类投资部: 负责 FOF、PE、 定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 投资管理; 研 究 部 : 负 责 行 业 研 究 、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和 宏 观 研 究 等 ; 集 中 交 易 部 : 负 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 专 户 投 资 部 : 在 固 定 收 益 部 、 权 益 投 资 部 和 另 类 投 资 部 内 设 立 的 虚 拟 部 门 , 独 立 负 责 年 金 等 专 户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机 构 业 务 部 : 负 责 年 金 、 专 户 、 社 保 以 及 共 同 基 金 的 机 构 客 户 营 销 工 作 ; 零 售 业 务 部 : 管 理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 华 中 营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 (深圳分公司、 广州 分公司) 、 北方营销中心 (北京分公 司 ) 、 西 部 营 销 中 心 ( 成 都 分 公 司 ) 、 华 北 营 销 中 心 , 负 责 共 同 基 金 的 零 售 业 务 ; 营销策划与产品部: 负责产品开发、 营销策划和品牌建设等; 客服与电子商务部: 负责 电 子 商 务 与 客 户 服 务 ; 战 略 发 展 部 : 负 责 公 司 战 略 的 研 究 、 规 划 与 落 实 ;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监 察 、 风 控 、 法 务 和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部 : 负 责 软 件 开 发 与 系 统 维 护 等 ; 运 营 部 : 负 责 基 金 会 计 与 清 算 ; 计 划 财 务 部 :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计 划 与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与 管 理 ; 行 政 管 理 部 : 负 责 文 秘 、 行 政 后 勤 等; 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就证券提供意见 和提供资产管理。 截止到 2012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有员工 209 人,其中 60%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 3 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 董事长。 生于 1954 年,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 上 海 市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上 海 市 外 经 贸 委 处 长 ;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党 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玉明先生, 董事 , 总 经理。 生于1969 年, 硕士。 历任北京中信国际合作公 司 交 易 员 ; 深 圳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08 年开 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麦 陈 婉 芬 女 士 (Constance Mak ) , 副 董 事 长 。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注 册 会计师。1977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并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 年至 2000 年作为合伙人负责毕马 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的对华业务, 现任 BMO 投资有限公司亚洲业务总经理,兼任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9 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 董事。 生于 195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申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 董事。 生于 1966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北京 用 友 电 子 财 务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信 息 中 心 副 主 任 ; 厦 门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分 行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会 计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处 处 长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 国 有 银 行 监 管 处 处 长 。 现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生于 1958 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现任BMO 投资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BMO 金融集 团高级副总裁及董事总经理 。 孙绍杰先生, 董事。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高级经济师。 历任 山 东 省 计 划 委 员 会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基 金 项 目 部 业 务 经 理 、 基 金 投 资 部 高 级 业 务 经 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投资部经理、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鲁 B 重组 小组成员。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博士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副教授、教授, 金融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 院长、党委书记。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工商管理硕士,加拿 大特许会计师。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担 任 审 计 工 作 , 有 30 余 年 财 务 管 理 及 信 息 系 统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 曾 任 职 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0 汤期庆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55 年, 经济 学硕士。 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司办 事 员 、 副 科 长 ; 上 海 市 第 一 商 业 局 副 科 长 、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上 海 交 电 家 电 商 业 集 团 公 司 总 经 理 ; 上 海 市 第 一 商 业 局 局 长 助 理 、 副 局 长 ; 上 海 商 务 中 心 总 经 理 ; 长 江 经 济 联 合 发 展 集 团 总 裁 、 副 董 事 长 、 党 组 书 记 。 现 任 上 海 水 产 集 团 总 公 司 董 事 长、 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69 年, 中共 党员, 博士。 历任 吉林 大学法学 院教师; 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 监事长。 生于 1965 年, 大学本科。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公 司 科 员 、 项 目 经 理 、 业 务 经 理 ; 鲁 信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 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生于 1962 年, 法学学士。 历 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审 判 组 长 ;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办 公 室 综 合 科 科 长 ; 现任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 夏瑾璐女士, 监事。 生于 1971 年,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 兰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结 构 融 资 部 经 理 ;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部 总 裁 助 理 ; 荷 兰 银 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生 于 1960 年,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 商银行上 海 分 行 杨 浦 支 行 所 主 任 ;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财 务 主 管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 监事。 生 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历任四川成都 邮电通信 设 备 厂 财 务 处 会计 ; 厦 门 金 达 通 信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财 务 主 管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 丁飏先生, 监事。 生于1976 年, 民革党员, 硕 士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 分行信贷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营 销 策 划 经 理 、 客 户 服 务 部 经 理 。现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与电子商务部 高级客户服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 督察长。 生于 1974 年,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 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2012 年10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1 月20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窦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 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中共 党员, 大学本科, 工商 管理硕士 。 曾 在 漳 州 商 检 局 办 公 室 、 晋 江 商 检 局 检 验 科 、 厦 门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发 展 部 工 作 。 曾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稽 察 员 、 高 级 稽 察 员 、 部 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1996 年起开 始从事证 券行业工作。 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5 年 4 月起任富 国天益 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至今,2009 年 1 月起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 副总经理。 生于1972 年, 硕士研 究生,12 年金融领域从业经历。 曾 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年 金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泰 康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朱少醒先生, 生于 1973 年, 管理学博士,自 1998 年开始从 事 证 券 行 业 工 作 。 曾 先 后 担 任 华 夏 证 券 研 究 所 分 析 师 、 富 国 基 金 研 究 策 划 部 分 析 师、 富国基金产品开发 主管,2004 年6 月至2005 年8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 2008 年11 月至 2010 年1 月担任汉盛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5 年 11 月至今任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现 兼任富国基金 公司总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 如 下 : 公 司 总 经 理 窦 玉 明 先 生 , 公 司 主 管 投 研 副总 经理 陈戈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朱少醒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饶刚先生等人员 。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 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2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 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3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 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4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 险 ,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具 体 包 括 以下 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 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 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 但 需 加 以 监 控 。 而 对 较 为 严 重 的 风 险 , 则 实 施 一 定 的 管 理 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 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5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 ③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 则 : 公 司 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 风 险 控 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 基 础 上 ,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有 独 立 董 事 参 加 的 风 险 委 员 会 , 负 责 评 价 与 完 善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监 事 会 负 责 审 阅 外 部 独 立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报 告 , 确 保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的 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委 员 会 , 分 别 负 责 公 司 经 营 、 基 金 投 资 、 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组 织 、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监 督 、 检 查 基金 及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和 公 司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当 发 现 公 司 及 公 司 管 理 的 基 金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重 大 经 营 风 险 或 者 隐 患 等 情 形 时 , 督 察 长 应 当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应 当 密 切 跟 踪 后 续 整 改 措 施 , 并 将 处 理 情 况 向 董 事 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6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内 部 稽 核 报 告 报 董 事 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7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2 年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161 人 , 平 均 年龄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 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2 年 9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69 只,其中封闭式 6 只,开放式 263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3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8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手抓内控建设 ”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年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 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1 年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五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 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9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内部风险的部 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0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1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 系 电 话 : (010 )66107900 传 真 : (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 银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 系 电 话 : (021 )58781234 传 真 : (021 )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2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 话 : (0755 )83198888 传 真 : (0755 )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咨询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 话 : (021 )61616153 传 真 : (021 )63604199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 话 : (021 )23219000 传 真 : (021 )23219100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95553 、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3 (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 系 电 话 : (021 )54033888 传 真 : (021 )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 服 电 话 : (021 )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 真 : (021 )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 系 电 话 : (010 )65183888 联系人:魏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 )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9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4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 系 电 话 : (0755 )82492000 传 真 : (0755 )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13 公司网站:www.lhzq.com (1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 、19、36 、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 )87555303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 话 : (010 )66568430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5 传 真 : (010 )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 系 电 话 : (0755 )83516094 传 真 : (0755 )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 服 热 线 : (0755 )82288968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1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1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客服电话:4008816168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6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1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 系 电 话 : (021 )68634518 传 真 : (021 )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热线: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热线:400888812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8)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588(免长途费)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1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 层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7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 层 法定代表人:段强 电 话 : (0755 )83199511 传 真 : (0755 )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王飞 客 服 热 线 : (0755 )9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0)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 系 电 话 : (0551 )5161671 5161670 业 务 传 真 : (0551 )5161672 联络人:甘霖 客服热线:0551-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 系 电 话 : (0755 )82943666 传 真 : (0755 )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服热线:400-8888-111、( 0755 )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2)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8 电 话 : (0755 )83025913 传 真 : (0755 )83025991 联系人:魏杰 客服热线: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23)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 话 : (025 )84457777-248 传 真 : (025 )84579763 联系人:张小波 客户服务热线: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 话 : (021 )53519888 传 真 : (021 )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 服 热 线 : (021 )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5)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电 话 : (021 )68604866-8309 传 真 : (021 )50372474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9 联系人:张静 客 服 热 线 : (021 )68604866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6)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 系 电 话 : (010 )88088188 联系人:张同亮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471 )497234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880881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2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 系 电 话 : (010 )84588888 传 真 : (010 )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咨询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2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0 (29)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 话 : (0755 )83707413 传 真 : (0775 )83700205 联系人:武斌 客服热线: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 话 : (021 )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 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咨询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32)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1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 系 电 话 : (0571 )85783715 业 务 传 真 : (0571 )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咨 询 电 话 : (0571 )96598 公司网址:www.96598.com.cn (3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1 联系人:吴忠超 客 服 热 线 : (0532 )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3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 话 : (0755 )83025666 传 真 : (0755 )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客 服 热 线 : (0755 )83025695 公司网站:www.jyzq.com.cn (35)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 话 : (0731 )4403319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2 传 真 : (0731 )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0731 )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36)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国元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程维 传 真 : (0551 )2207935 客服热线:400-8888-777 公司:www.gyzq.com.cn (3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100007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100007 )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 话 : (010 )84183333 传 真 : (010 )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3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 系 电 话 : (0755 )82130833 传 真 : (0755 )82133302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3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 话 : (010 )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40)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8 号 6 楼、7 楼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 沈刚 客 服 电 话 : (0510 )82588168、( 0510 )82831662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510 )82830162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 话 : (0755 )25859591 联 系人:霍兆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 :www.18ebank.com (4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 话 : (010 )58351666 传 真 : (010 )83914283 联系人:吴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4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 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 话 : (010 )65550827 传 真 : (010 )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4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 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 010 )85108227


传 真 : (010 )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45)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电 话 : (025 )84784765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5 传 真 : (025 )84784830 联系人:舒萌菲 客服电话:4008888918 公司网址:www.thope.com (4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002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4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9226788 传真:010-58358748 联系人:邱培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6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49)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电 话 : (0755 )82023442 传 真 : (0755 )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jis.cn (50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62267799 -6318 客服电话:0991-96562 公司网址:www.ehongyuan.com (5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服电话:0431-96688 公司网址:www.nesc.cn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7 (5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6045 联系人:王曦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53)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电 话 : (0755 )82088888 传 真 : (0755 )82080714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5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 话 : (0591 )87841160





客 服 电 话 : (0591 )96326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55)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义 联系人:秦予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8 电话:010-68083578 客服电话:010-68083601 公司网址:www.xsdzq.cn (5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gzq.com.cn (5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5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 话 : (0931 )4890100 传 真 : (0931 )4890118 联系人:李昕田 客 服 电 话 : (0931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59)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9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法定代表人:于宏民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daton.com.cn (6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 真 : (010 )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6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9068340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6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 系 电 话 : (021 )68475888 传 真 : (021 )68476111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0 联系人:龚厚红 客服电话: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6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6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 话 : (0755 )83025666 传 真 : (0755 )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客 服 热 线 : (0755 )83025695 公司网站:www.jyzq.com.cn (6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陈少震 联系电话:010-66045522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1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6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户咨询电话:967218 (郑州市外拨打加拨区号) 、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67)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www.cf-clsa.com (6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张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 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6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2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13585790204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7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二钢 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 (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7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3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 (010)58598907 联系人:刘玉生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基金募集时)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为 不 定 期 。 本 基 金 由 基 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4 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8 月19 日证监基金字 【2005】143 号文与 2005 年9 月7 日证监基金字【2005】152 号文核准。 (一)基 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和 场 外 认 购 两 种 方 式 认 购 本 基 金 。 本 节 仅 针 对 基 金份 额的场 内认购。 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节的相关规定。 1、场内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05 年 9 月19 日到2005 年11 月8 日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 (2) 发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 销售渠道为所有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 告) 。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禁 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2、认购的时间 在 发 售 期 内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将 于 交 易 日 交 易 时 间 内 持 续 挂 牌 定 价 销 售 本基 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发售公告) 。 3、募集目标 本基金场内认购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二)基 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 节 仅 针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认 购 。 发 售 后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适 用本节的相关规定。 1、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05 年 9 月 19 日到2005 年11 月 8 日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 (2) 发售渠道: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 点 (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禁 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认购的时间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5 具 体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销 售 代 理 人 约 定 ( 见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及 销 售 代理 人相关公告) 。 3、募集目标 本基金场外认购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三)募集情况 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7,328 户,净销 售金额为人民币 584,057,716.16 元,折合基金份额 584,057,716.16 份 ;认购款 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 息共计人民币 255,438.86 元,其中 254,837.60 元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余 601.26 元的利息折份额计算尾差 作为其他基金资产归基金所有 。 上述资金已于 2005 年11 月14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富 国 天 惠 精 选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LOF)托管专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计算,本 次募集期的有 效认购份额 584,057,716.16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254,837.60 份,两项合计 共584,312,553.76 份基金份额。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应当自基金募 集结束后的 10 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 10 日内依法向中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05 年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6 11 月16 日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八 、基 金份 额的交 易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有关 规 定 , 申 请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 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自 2006 年 2 月 16 日起 上市交易,并于 2006 年 2 月 13 日 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市交易公 告书》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 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业务规则 》 的相关 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恢复、终止 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7 本基金的暂停、恢复、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一)基 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 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开放基金申购赎回公告) 。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立的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3、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工 作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 业 务 办 理 时 间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净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净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 2006 年 2 月 16 日 起办理本基金 的场外赎回业务、 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于 2006 年2 月13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申购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8 (1)申购费 投 资 者 场 内 申 购 需 缴 纳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率 按 申 购 金 额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 具体 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以上(含) 1.2%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元/笔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 投资者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 0.5%。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在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限 制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决 定 实 际 执 行 的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在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进 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需 要 调 整 费 率 时 , 应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开 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6、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赎回费的25% 归基金财产所有。 7、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 1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 例一:某投资者通过场内 投资10,000 元申购 本基金,假设申购费率为 1.5%,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 则其申购 费用、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及返还的 资金余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0 =9,611.92 份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9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不足 1 份部 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1.28-147.78=0.94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 费用 赎回金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例二: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为 10 个月 ,赎回 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25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 000×1.0250=10250 元 赎回费用=10,250×0.5%=51.25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可得到10,198.75 元净赎回金额。 8、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 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 回 1、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将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代 销网点进行 。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目 前的 代销机构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申银万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建 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泰 联合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国 银 河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海 证 券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0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山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 信 金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元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国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 中 国 建 银 投 资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时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江 海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信达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 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财富里昂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中 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并 另 行公 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 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公告。 投 资 者 也 可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指 定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例 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是 指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1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此 项 调 整 不 应 对 投 资 者 利 益 造 成 实 质 影 响 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 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 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自 2006 年 12 月 2 日开始办理场外日 常 申购业务 , 于2006 年11 月29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开放赎回公告中 规定。 本基金 2006 年 2 月 16 日起办理本基金的场外赎回业务 , 于2006 年2 月13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4)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电 话 、 或 管 理 人 同 意 的 其 他 交 易 形 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2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 将赎回款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代销网点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 费) 。直销网 点首次申购任一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20,000 元,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场外赎回时, 不设有最低保留份额限制和每次赎回 申 请 最 低 份 额 限 制 。 场 内 赎 回 时 , 不 设 有 最 低 保 留 份 额 限 制 和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最 低 份额限制 , 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 金份额。 (3)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 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 (4)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第3 位四舍五入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第3 位四舍五入。 (6)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3 6、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或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交 纳 申 购 费 用 。 投 资 者 选 择 在申 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投 资 者 选 择 交 纳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时 , 按 申 购 金 额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 投 资 者 在 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以上(含) 1.2%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 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费率按持有时间 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申)购费用时,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 0.5%。 投 资 者 选 择 交 纳 后 端 认 ( 申 ) 购 费 用 时 , 适 用 变 动 的 赎 回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按 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2 年以内(含) 0.6% 2 年—3 年(含) 0.3% 3 年以上 0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在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限 制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决 定 实 际 执 行 的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在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进 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需 要 调 整 费 率 时 , 应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开 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 7、赎回费的归属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4 本基金赎回费的25% 归基金财产所有。 8、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 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假定T 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 100 万元和500 万元,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 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 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1,000,000 1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 (B ) 1.50% 1.20% 达到1000 万元上限 净申购金额 (C=A/ (1 +B)) 9,852.22 988,142.29 9,999,000 前端申购费 (D=A-C ) 147.78 11,857.71 1000 申购份额 (=C/1.200 ) 8,210.18 823,451.91 8,332,500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2 申购 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1,000,000 10,000,000 申购份额 (=A/1.200 ) 8,333.33 833,333.33 8,333,333.33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申 购 时 选 择 交 纳 前 端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则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方 法 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 果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申 购 时 选 择 交 纳 后 端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则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 认 购/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 申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5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10,000 份, 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 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0,000 ×1.250-10,000×1.250 ×0.5%=12,437.5 元 例 五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选 择 交 纳 后 端 认 购 费 用 ,并 分别在半年后、 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分 别为1.025、1.080 和 1.140 元, 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 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面值(B)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额(D=A×C ) 10,250 10,800 11,400 适用后端认购费率(E) 1.60% 0.8% 0.4% 后端认购费 (F=A×B×E) 160 80 40 赎回费(G) 61.50 32.4 0 赎回金额(H=D-F -G) 10,028.50 10,687.60 11,360.00 例六:假定某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该投资 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并分别在半年后、 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30、1.300 和1.360 元, 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 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 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额(D=A×C ) 12,300 13,000 13,6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E) 1.80% 1.2% 0.6% 后端申购费 (F=A×B×E) 216 144 72 赎回费(G) 73.8 39 0 赎回金额(H=D-F -G) 12,010.20 12,817.00 13,528.00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发行 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6 本基金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拒 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购 ,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经 批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四)暂 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本 基 金 必 须 保 持 足 够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以 备 支 付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 除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7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支 付 的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 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赎 回 ,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经 批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刊登暂停公告。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五)巨 额赎回的 认定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8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明 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准 进 行 计 算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 (六)其 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应 当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七)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该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和 赎 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 金的转换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9 为 满 足 广 大 投 资 者 的 理 财 需 求 , 本 公 司 在 直 销 渠 道 开通 富 国 天 惠 精 选 成 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 161005; 后端 161006, 以下简称 “富国天惠” ) 与 本 公 司 旗 下 其 他 注 册 登 记 在 深 圳 中 登 下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 注册登记 在深圳中登下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包括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前端 161005; 后端161006,以下简称“富国天惠”)、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161010 ; 后端161018, 以下 简称 “富国天丰” ) 、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代码:161017 , 以下简称 “富 国中证 500”) 以及今后募集的 注册登记在深圳中登下的其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有关上述基金的详细 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查阅相 关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 2、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与 基 金 申 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办理地点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直销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如上述业务办理机构发生 变动, 请以相关公告为准 。 4、业务规则及基金转换费用 A) 基金转换采用 “前 端转前端” 、 “后端转 后端” 的原则 。 即富国 天惠前端、 富国天丰前端和富国中证 500 之间可以进行基金转换;富国天惠后端和富国天丰 后端之间可以进行基金转换 。 B)前端转换费用: 前端基金转换费用 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补差的标准收取。当 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 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 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60 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和电话委托系统对使用除招商银行借记卡直接支付 方式外 的前端基金转换费 的补差费实施 4 折费率优惠,对使用 招商银行借记卡直接支付 方式的 前端基金转换费 的补差费实施8 折费率优惠。 C)后端转换费用: 后端基金转换费用由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基金对应需收取的后端申购费 两部分构成。 5、重要提示 (1)目前,可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仅为本公司的直销渠道。 (2) 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管理人 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管 理人 旗 下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等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 亦 可登陆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 客服电话 (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 费) )查询。 (3)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 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 相关 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 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九)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执 行 以 及 其 他 形 式 财 产 分 割 或 转移 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应符合相关法律和 《基金合同》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61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其 他 社会团体; “司法执行” 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 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依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之 规 定 自 动 过 户 给 其 他 人 , 或 法 院 依 据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将 有 履 行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上述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人处办理。 (十一) 基金的冻结 对 于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不受 理 有 关 基 金 份 额 的 司 法 冻 结 业 务 , 相 关 司 法 机 关 可 要 求 证 券 营 业 部 协 助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司法冻结和解冻业务。 对 于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依 据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在 对 人 民 法 院 、 人 民 检 察 院 及 国 家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出 示 的 执 行 公 务 证 、 介 绍 信 、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核 验 无 误 后 , 协 助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冻结或解冻手续。 (十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 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 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或上市 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 也可直接申请赎 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 间 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2)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不 能 通 存 通 兑 的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62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 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 (2) 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登记 到场内。 (3)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 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 规定 办理。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成 长 性 且 合 理 定 价 的 股 票 , 在 利 用 金 融 工 程 技术 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上 市的股票 、 债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债 券 部 分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 公 司 ) 债 ( 包 括 可 转 债 ) 以及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债券 。 基 金 股 票 部 分 主 要 投 资 于 具有 良 好 成 长 性 且 合 理 定 价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该类股票应具体满足以下特征: 1、 预期当年净利润增长率 (预期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在全部上市公司 中由 高到低排名,位于前 1/3 部分的股票; 2 、 基 于 “ 富 国 成 长 性 股 票 价 值 评 估 体 系 ” , 在 全 部 上 市 公 司 中 成 长 性 和 投 资 价值排名前10%的股票。 (三)投资理念 伴随中国 GDP 的高速 增长,以“充分研究、控制风险”为基础,坚持挖掘股 票的未来价值,积极投资成长企业,追求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63 1、资产配置 (1)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 政策环境、 利率 走势、 资金供给以及证券市场的 现 状 及 发 展 趋 势 等 因 素 进 行 深 入 分 析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动 态 配 置 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 之间比例; (2) 应用量化工具, 在综合考虑资产组合的风险、 收益、 流动性、 各类资产 相 关 性 等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对 上 述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进 行 二 次 优 化 , 以 求 最 大 限 度 规 避 风险; (3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 50%-95% ; 债 券 和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浮 动 范 围 为 :5%-50%, 其 中 现 金 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5%。 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且合理定价 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 80%。 2、股票投资策略 在 股 票 投 资 层 面 , 本基金 采 用 主 动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 基 于 “ 快 速 成 长 、 合 理定 价 ” 的 选 股 标 准 精 选 个 股 , 并 在 坚 持 以 基 本 面 研 究 驱 动 投 资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适 度 的 选时操作 ,争取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1) 精选个股, 构建富国 “G.D.P.真钻投资组合” (G.D.P.-Genuine Diamond Portfolio):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借 鉴 外 方 股 东 加 拿 大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金 融 集 团 (BMO Financial Group ) 的投资管理经验及技能, 结合国内市场的特征, 应用 “富国 成长性股票价 值评估体系” , 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筛选出具有成长潜力且合理定价的 上市公司股票,构建富国“G.D.P. 真 钻 投 资 组 合 ” (G.D.P. -Genuine Diamond Portfolio): ? “富国成长性 股票价值评估体系”重点关注的股票库: 本 基 金 认 为 , 在 整 个 市 场 具 有 绝 对 投 资 价 值 的 前 提 下 , 达到 以 下 量 化 选 择 标 准的股票将是本基金 重点 关注的对象: 【1 】 、 预 期 当 年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预 期 当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在 全 部 上 市 公司中由高到低排名,位于前 1/3 部分的股票; 【2】 、 动态市盈率 (动态市盈率=总市值/ 预期的当年净利润) 在全部上市公 司中由低到高排名,位于前 1/3 部分的股票。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64 ? “富国成长性股票价值评估体系”重点关注的因素: 【1】 、 行业周期 (公司 成长的环境) 。 企业所在行业处于发展期、 成熟期前期 或者正从衰退中复苏; 【2】 、 市场容量 (公司成长的空间) 。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来源所在的市场空间 较大且需求持续增长; 【3】 、 生产销售优势 ( 公司成长的加速度) 。 企业在资源配置、 产能扩张、 销 售 网 络 、 销 售 能 力 、 市 场 知 名 度 和 品 牌 效 应 等 方 面 具 有 独 特 优 势 , 企 业 借 此 优 势 可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4】 、 技术因素 (公司成长的原动力) 。 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学习能力较强且具 有 一 定 的 持 续 性 , 企 业 在 产 品 开 发 、 技 术 进 步 、 专 利 储 备 等 方 面 具 有 较 强 的 核 心 竞争力; 【5】 、 制度因素 (公司 成长的最终解释力) 。 企业管理能力较强, 管理制度健 全兼具创新性,内部治理结构完善; 【6】 、并购因素(公司成长的全新推动力) 。企业存在潜在发生重组、收购、 兼并的可能性或机会,并可能明显改善企业的盈利能力; 【7】 、 财务状况 (公司稳健成长的保证) 。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资产结构合理, 偿付能力较强、成本控制能力突出,净收益增长率较快,股权回报率较高; 【8】 、 股价表现 (公司 成长的公允表现) 。 综合考虑股价历史表现、 国内和国 外定价水平等因素,重点关注相对定价合理的成长型企业。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65 图1 富国成长性股票价值评估体系 (2)适度选时操作: 本 基 金 将 运 用 富 国 市 场 预 测 模 型 、 趋 势 识 别 及 确 认 模 型 , 在 基 于 两 种 模 型互 相确认的基础上,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适度的时机选择操作。 3、债券投资策略 在 目 前 中 国 债 券 市 场 处 于 制 度 与 规 则 快 速 调 整 的 阶 段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久 期控 制 下 的 主 动 性 投 资 策 略 , 主 要 包 括 : 久 期 控 制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市 场 转 换 、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和 信 用 风 险 评 估 等 管 理 手 段 。 在 有 效 控 制 整 体 资 产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 金 融 市 场 运 行 特 点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确 定 组 合 整 体 框 架 ; 对 债 券 市 场 、 收 益 率 曲 线 以 及 各 种 债 券 品 种 价 格 的 变 化 进 行 预 测 , 相 机 而 动 、 积 极 调 整。 【1 】 、 久 期 控 制 是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 金 融 市 场 运 行 特 点 等 因 素 的 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是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后 , 针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特 征 确 定 合 理 的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 包 括 采 用 集 中 策 略 、 两 端 策 略 和 梯 形 策 略 等 , 在 长 期 、 中 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 、 市 场 转 换 是 指 管 理 人 将 针 对 债 券 子 市 场 间 不 同 运 行 规 律 和 风 险 - 收 益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66 特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 】 、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是 在 现 金 流 特 征 相 近 的 债 券 品 种 之 间 选 取 价 值 相 对 低 估 的 债 券 品 种 , 选 择 合 适 的 交 易 时 机 , 增 持 相 对 低 估 、 价 格 将 上 升 的 类 属 , 减 持 相 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5 】 、 信 用 风 险 评 估 是 指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行 业 与 公 司 研 究 力 量 , 根 据 发 债 主 体 的 经 营 状 况 和 现 金 流 等 情 况 对 其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以 此 作 为 品 种 选 择 的基本依据。 本基金投资策略示意图如下: 图2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策略示意图 (五)投资风格 “ 积 极 投 资 、 均 衡 配 置 、 适 度 集 中 、 组 合 管 理 , 在 坚 持 以 基 本 面 研 究 驱 动投 资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的波段操作,获取最大收益”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六)投资决策与 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67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 交 易 员 , 负 责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 就 指 令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及市 场 面 的 变 化 对 指 令 执 行 的 影 响 等 问 题 及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 并 可 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 建 议 。 集 中 交 易 室 同 时 负 责 各 项 投 资 限 制 的 实 现 监 控 以 及 本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七)投资程序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 特点, 并结合本基金合同、 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 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个券投资分布 方式及买卖时机,并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 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 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部 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68 图3 投资程序示意图 (八)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因基金规模、 市场变化、 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 合超出上述 规定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 准;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7、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69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十)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中信标普 300 指数,债券 投资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中信国债指数。 中信标普 300 指数由 深沪两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公司构成,样本股经过流动 性和财务稳定性的审慎检查,能较全面地描述 中国 A 股市场地总体趋势。 本 基 金 定 位 在 混 合 型 基 金 , 以 股 票 投 资 为 主 , 债 券 投 资 只 是 为 了 回 避 市 场的 系统风险,因此,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表述为如下公式: 中信标普300 指数×70%+中信国债指数×25%+同业存款利率×5% 本 基 金 认 为 , 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目 前 能 够 忠 实 地 反 映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有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权 重 比 例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4,447,423,597.53 93.87 其中: 股票 4,447,423,597.53 93.8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78,380,000.00 1.65 其中: 债券 78,380,000.00 1.6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70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5,147,373.91 4.33 6 其他资 产 6,856,972.34 0.14 7 合计 4,737,807,943.7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129,818,500.00 2.75 C 制造业 1,888,464,560.54 40.01 C0 食品、 饮料


617,216,117.10 13.08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104,115,522.56 2.21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 化学 、 塑 胶 、 塑 料 220,879,937.38 4.68 C5








电子 98,299,748.31 2.08 C6








金属 、非 金属 130,921,652.02 2.77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254,019,933.15 5.38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433,378,405.12 9.18 C99








其他 制造 业 29,633,244.90 0.63 D 电力 、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86,351,468.00 1.83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220,000.00 0.03 G 信息技 术业 395,568,089.06 8.38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964,866,337.80 20.44 I 金融、 保险 业 215,900,500.00 4.57 J 房地产 业 753,434,806.55 15.96 K 社会服 务业 11,799,335.58 0.25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4,447,423,597.53 94.2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694 大商股 份 11,775,016 453,809,116.64 9.61 2 600519 贵州茅 台 1,600,000 393,280,000.00 8.33 3 600859 王府井 13,025,186 344,125,414.12 7.29 4 600208 新湖中 宝 92,802,845 321,097,843.70 6.80 5 000718 苏宁环 球 39,807,339 232,076,786.37 4.92 6 002153 石基信 息 9,867,900 210,186,270.00 4.45 7 002422 科伦药 业 3,674,102 183,337,689.80 3.88 8 601318 中国平 安 3,900,000 163,566,000.00 3.47 9 000024 招商地 产 7,400,000 153,920,000.00 3.26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71 10 600887 伊利股 份 6,005,797 127,923,476.10 2.7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48,347,000.00 1.02 3 金融债 券 30,033,000.00 0.6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0,033,000.00 0.6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78,380,000.00 1.6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01094 11 央 行票 据 94 400,000 38,680,000.00 0.82 2 120405 12 农发 05 300,000 30,033,000.00 0.64 3 1101088 11 央 行票 据 88 100,000 9,667,000.00 0.2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期, 本基金持有的苏宁环球于 2011 年12 月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 会 《 调 查 通 知 书 》 , 因 公 司 涉 嫌 信 息 披 露 违 规 被 立 案 调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其 余 九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未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72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3,436,118.3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526,500.00 4 应收利 息 1,938,666.99 5 应收申 购款 955,686.9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856,972.3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十 一、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1 、 富 国 天 惠 精 选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本 期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5.11.16-2005.12.31 2.28% 0.19% 5.54% 0.55% -3.26% -0.36% 2006.1.1-2006.12.31 134.37% 1.27% 77.12% 0.98% 57.25% 0.29% 2007.1.1-2007.12.31 101.45% 1.86% 98.58% 1.61% 2.87% 0.25% 2008.1.1-2008.12.31 -47.34% 2.29% -49.44% 2.09% 2.10% 0.20% 2009.1.1-2009.12.31 75.80% 1.58% 61.80% 1.42% 14.00% 0.16% 2010.1.1-2010.12.31 19.37% 1.41% -6.64% 1.09% 26.01% 0.32% 2011.1.1-2011.12.31 -25.30% 1.15% -17.46% 0.91% -7.84% 0.24%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73 2012.1.1-2012.6.30 6.19% 1.33% 3.99% 0.91% 2.20% 0.42% 2012.7.1-2012.9.30 -4.23% 1.13% -4.44% 0.81% 0.21% 0.32% 2005.11.16-2012.9.30 305.48%


1.60% 132.56% 1.36% 172.92% 0.24%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累计份额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 比图 注:截止日期为 2012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 于 2005 年 11 月 16 日 成立,建仓期 6 个月, 从2005 年11 月 16 日至2006 年5 月15 日,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 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 二、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74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 富 国 天 惠 精 选 成 长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联 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富国天惠精 选成长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三、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75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 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76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估 值 。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盖 业 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传 真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77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 或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78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 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79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四、 基金 收益与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6 次,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 已实现收益的50%;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投资人可选择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80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场 内 投 资 人 只 能 选 择 现金分红 ;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但若 成立不满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红 利 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十 五、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81 (7)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 资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 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 上 述 “1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费 用 列 示 ” 中 (3 )-(7 )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人根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产中支付 。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82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息 披 露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其 他 具 体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依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规定执行。 4、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基 金 认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相应部分。 2、申购费用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赎回费用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十 六、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83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 七、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84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 元。 一、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8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交 易的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86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 报告两种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87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 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88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 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住 所 和 基 金 上 市 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以 及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八、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主 动 投 资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成 长 性 且 合 理定 价的股票 ,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匹 配 , 属 于 风 险 适 中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品 种 。 本 基 金 力 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一)投资于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89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 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市 场 、 技 术 、 竞 争 、 管 理 、 财 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回 的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水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90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0、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基 于 “ 富 国 成 长 性 股 票 价 值 评 估 体 系 ” 筛 选 具有 良 好 成 长 性 且 合 理定 价 的股票。 因 此 , 对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成 长 性 的 研 究 是 否 准 确 、 深 入 成 为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如 果 上 市 公 司 未 能 实 现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预 期 的 业 绩 增 长 率 , 则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其 定 价 出 现 偏 差 , 从 而 以 较 高 的 价 格 买 入 该 股 票 而 最 终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 此 外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的 这 类 上 市 公 司 也 可 能 由 于 受 到 市 场 的 追 捧 , 股 价 相 对 较 高 , 股 价 波 动 幅 度 也 相 对 较 大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波 动 较 大 , 给 投 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91 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海通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申 银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国泰君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建 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恒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山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金元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元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国联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国农业银行、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瑞银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 、 中 国 建 银 投 资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北京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深 圳发展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江 海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大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 有 限 公 司 、 财富里 昂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原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深 圳 众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代 销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 但 是 , 基 金 并 不 是 代 销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 也 没 有 经 代 销 机 构 担 保 或 者 背 书 , 代 销 机 构 并 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 或 本 金安全。 十 九、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92 1、 除非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 《基金合 同》 的变更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除 依 本 《 基 金 合 同 》 和/ 或 依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可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93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94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95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 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 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金销售代理人, 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开 放 式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托 管 费 率 和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收费方式;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部 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96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资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97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 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的利益;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98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 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资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99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 ) 按 有 关 规 定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关 资料;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00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的认购、 申购款项以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共 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01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02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4 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议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03 (1)亲 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修 改、 决定 提前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及会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04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提交召集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现场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天前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有 5 天 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 以通讯方式开 会 的 通 知 后 , 该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增 加 、 减 少 或 修 改 需由 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 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5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 本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05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能主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 应 当 同 时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 (含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 三 分 之 二 ) 通过方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06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 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07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50%以上(含 5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核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出任, 原基金管理人须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5 个工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资 产 管 理 的 交 接 手 续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资 产 总 值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时 更 换 , 由 新 任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向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08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 或由代表 50%以上(含 5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方可出任, 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核准后 5 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 与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资 产 托 管 的 交 接 手 续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资 产 总 值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时 更 换 , 由 新 任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 5 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 (6)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违约责任 ( 一 ) 由 于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过 错 , 造 成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履 行 或 者不 能 完 全 履 行 的 , 由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如 属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双 方 或 多 方 当 事 人 的 过 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双 方 或 多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分 别 承 担 各 自 应 负 的 违 约 责 任 。 但 是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 当 事 人 可 以 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 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09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 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 违 反 《 基 金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三 ) 在 发 生 一 方 或 多 方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 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据该会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 《基金合 同》的效力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 《 基 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后 生 效。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本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 基 金 合 同 》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10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 基 金 合 同 》 复 制 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理 人民币 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 务; 国 内外 结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业 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 政策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管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11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 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 口代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核查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费 用 的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基 金 的 融 资 条 件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6 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 是 否 擅 自 动 用 基 金 资 产 、 是 否 按 时 将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划 入 分 红 派 息 账 户 等 事 项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资 产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灭 失 、 减 损 或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的 方 式 要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12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或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 监 督 、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 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托管的基 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 务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对于因基金投资、 基金申 (认) 购过程中 产 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 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托管 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 购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理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13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 基 金募集期满,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 赎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 净额在 T+3 日上午 11: 00 前交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申 购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对 于 未 准 时 到 账 的 资 金 , 应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 投 资 者 赎 回 而 应 划 付 的 款 项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进 行划 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 国 人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14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六)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开 设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债 券 托 管 乙 类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清算。 2、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进 行 使 用 和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托 管 人 对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资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签 署 。 签 署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如 上 述 合 同 只 有 一 份 正 本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取 得 , 则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1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16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估 值 。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 或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17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18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19 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公 司 担 任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编 制 及 持 续 保 管 义务由 注 册 登 记 人 承 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整性。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权 利 登 记 日 、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20 名 册 , 由 注 册 登 记 人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 不 得 拖 延 或 拒 绝 提 供 , 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不 得 将 所 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涉及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所有费用, 应从注册登记费用中支取, 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也不得向基金托管人另外收取。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 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及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 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法律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 的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托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 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21 二 十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金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 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 末所有持有本公司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 或 在 第 四 季 度 有 交 易 、 年 末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 零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年 度对 账单。 2、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金投资人可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 打 印 确 认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寄 送 场 内 投 资 者 的 对 帐 单 , 投 资 者 可 随 时 到 交 易 网 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代 销 机构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即 投 资 者 可 通 过固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 采 用 定 期 定 额 的 方 式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 期 定 额 具 体 实 施 时 间 和 业 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已开通定期定额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登录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查询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咨询。 若 新增销售机构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 日基金净 值、 交易确认信息、 富国周刊、 公告信息、 浮动盈亏、 月度、 季度电子对账单等,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22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 栏 目 , 可享 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 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 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务投诉、 信 息 定 制 、 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自 动 语 音留 言栏目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 道对基金公司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 统一, 免长途话费) , 工作时间 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20361544 公司网站: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 十三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2012 年 5 月 25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通联支付建行卡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2、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3、2012 年7 月2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2 年6 月30 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23 4、2012 年7 月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网上直销与通联支付合作增加中国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上海银行及温州银行借记卡的公告》。 5、2012 年 7 月 10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众 禄 基 金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且 开 通 定 投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 。 6、2012 年 7 月 23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数米基金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7、2012 年8 月9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 登基金在直销渠道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8、2012 年 8 月 10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长量基金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9、2012 年 8 月 13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网上交易赎回转认购业务的公告 》 。 10、2012 年8 月29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好 买 基 金 、 天 天 基 金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及开通费率优惠的公告》。 11、2012 年9 月25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农行卡网上直销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 12、2012 年9 月26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公告》。 13、2012 年9 月28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 提 交 身 份 证 件 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公告 》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交 易 开 通 约 定 交 易 业 务 的 公 告》、《 富国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展 恒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转 换 及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 、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14、2012 年10 月20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24 15、2012 年10 月25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 提 交 身 份 证 件 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公告》。 16、2012 年11 月2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与通联支付合作增加交通银行借记卡的公告》。 17、2012 年11 月7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公告》。 18、2012 年11 月8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夏银行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19、2012 年11 月9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华 夏 银 行 网 上 申 购 、 定 投 申 购 优 惠 及 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 。 二十 四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五 、备 查文件 备 查 文 件 等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募集的 文件 (二)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25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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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