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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岁岁金(200017)

长城岁岁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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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岁 岁金 理 财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 一 二年十二 月 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 经2012 年11月9日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 许可[2012]1478号文 核 准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 基金之 前 , 请 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 全 面认 识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 并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 谨 慎 做出投 资决 策 。 投 资本 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投资对 象或 对手 方违 约引 发的信 用风 险 , 投 资对 象 流动性 不足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管理 风险 , 本基 金 的特定 风险等。 本 基金 可 投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在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的投资 过程 中本 基金 将面 临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流动 性风险 和信 用 风险 。 如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违约将 对组 合的 到期 收益 率产生 影响 。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 担。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 、基金的募集 ......................................................................................................... 26 七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31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十 、基金的投资管理 ................................................................................................. 4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50 十四、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 ......................................................................................... 5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十七、风险揭示 ......................................................................................................... 5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2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长城 岁 岁金 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长城 岁岁金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 费率等 与 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 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长城岁岁金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 《 长城 岁 岁金 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城 岁 岁金 理财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长城岁岁金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长城 岁岁 金 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6 月 9 日 颁 布、同 年10 月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招募说明书 6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 境外投 资者 :指 符合现行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 市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金 销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销售 机构: 指长 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办 法》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 记、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登记 机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机构 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或接受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5、基金 账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基金 合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金 募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封闭 期:指 自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包 括该日) 起或每 一个 开放 期 结束 之 日的次 日 (包 括该 日 ) 起 至次年 对日 ( 包括 该日 ) 的期间 。 如次 年对 日为 非 工作日 , 则该 日的下 一工 作日 为该 封闭 期的最 后一 日。 本基 金的 第一个 封闭 期为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招募说明书 7 (包括 该日 ) 起 至次 年对 日 (包 括该 日) 的 期间。 第 二个封 闭期 为自 首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包 括该 日 ) 起 至次 年对日 ( 包括 该日 ) 的期 间, 以此 类推 。 本基 金在 封闭期 内不 接 受 交易 申请 32、 开放 期 : 指 本基 金每 个 封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起 不超 过 10 个 工作 日 的期间 33、 基 金份 额折 算: 指 在 每个封 闭期 的第 一个 工作 日 (首 个封 闭期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份 额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 保持不 变的 前提下 , 对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进行折 算的 行为 。 基 金份 额 折算后 , 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 为 1.000 元,基 金份 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相 应调 整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7、开放 日:指 开放 期内 销售机构 为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的 工 作日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 务规 则》 : 指 《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3、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 某 一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 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招募说明书 8 47、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债 券利息 、买 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8、摊余 成 本法 :指 计价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 票面利率 或商定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其剩 余存续 期内 进行 摊销 ,每 日计提 损益 的估 值方 法 49、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3、指定 媒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4、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招募说明书 9 三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情 况 1.名称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1 层 3.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41 层 4.法定 代表 人: 杨光 裕 5.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6.设立 日期 :2001 年12 月27 日 7.电话 :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联系 人: 袁柳 生 9.管理 基金 情况 : 目 前管 理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恒 平衡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 久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消 费增 值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金、长城安 心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 城久富核心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 长城 品牌优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稳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 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景气 行业 龙头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中小 盘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积极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兆中 小板 3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优化升 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十 六 只基金 1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11.注 册资 本 : 壹亿 伍仟 万 元 1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7.059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合计 100% (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人 员情况 招募说明书 10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管 人员介 绍 (1) 董事 杨光裕 先生 , 中共 党员 , 硕士研 究生 毕业 。 历任 江 西省审 计厅 办公 室主 任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何伟先 生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究 生 。 曾 任职 于北 京 兵器工 业部 计算 机所 、 深 圳蛇口 工业 区电子 开发 公司 、深 圳蛇 口百佳 超市 有限 公司 等公 司,1993 年2月 起历 任君 安 证券有 限公 司 投资二 部经 理、 总裁 办主 任、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资产 管理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营业部 总经 理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 华富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筹) 拟任 总 经理 , 国 泰君 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公 司副 总裁 。现 任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 范小新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博士 ,高 级经 济师 。1986 年7 月参 加工 作, 历 任重庆 市 对外经 济贸 易委 员会 副处 长, 西南 技术 进出 口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 重庆 对外 经 贸委美 国公 司筹 备组组 长 , 中 国机 电产 品 进出口 商会 法律 部副 主任 , 华 能资 本服 务有 限公 司 总经理 工作 部副 经理。 现任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兼纪 委书记 、党 委委 员。 梁宇峰 先生 , 中共 党员 , 复旦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历 任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发 展总 部经理 助理 、办 公室 主任 助理、 研究 所副 所长 ,2006 年4月 至今 任东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研 究所所 长。 姬宏俊 先生 , 中共 党员 , 研究生 学历 , 工商 管理 硕 士。 历任 河南 省计 划委 员 会老干 部处 副处长 、 投资 处副 处长 , 发展计 划委 员会 财政 金融 处副处 长 , 国 家开 发银 行 河南省 分行 信贷 一 处副 处长 。现 任中 原信 托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陆妍女 士 ,1991 年 毕业 于 天津理 工学 院管 理信 息系 统专业 , 获工 学学 士学 位 ,1997年毕 业于天 津大 学管 理学 院 , 获工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 天 津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进出 口贸易 咨询 部部 门经理 、 天津 泰达 集团 证 券投资 部项 目经 理 、 北 方 国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证 券管理 总部 总经 理,现 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连洲 先生 , 山东 人,1964 年从 山东 财经 学院 财政 金 融专业 本科 毕业 , 分配 中 国人民 银 行总行 印制 管理 局工 作 。1983 年 调任 全国 人大 财经 委 员会 , 历 任办 公室 财金 组 组长 、 办 公室 副主任 、 经济 法室 副主 任 、 研 究室 负责 人、 巡视 员 , 是 中国 《证 券法 》 、 《信 托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起草 工作 的主 要组织 者和 参与 者,2000 年退休 。 谢志华 先生 , 中共 党员 , 经济学 博士 。 历任 湖南 国 营大通 湖农 场教 师 、 湘 西 自治州 商业 学校教 师 、 北 京商 学院 ( 现北京 工商 大学 ) 副院 长 、 北 京工 商大 学校 长助 理 。2003 年 至今 任 北京工 商大 学副 校长 。 招募说明书 11 刘杉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曾任中 华工 商时 报社 海外 部编辑 、 副主 任、 中华 工 商时报 财经 新闻部 主任 , 中国 人民 银 行深圳 分行 金融 早报 社总 编辑 , 中 华工 商时 报社 总 编辑助 理 , 现 任 中华工 商时 报社 副总 编辑 , 兼任北 京工 商大 学教 授 、 中 国人 民 大学 信托 与基 金研 究所研 究 员 。 鄢维民 先生 , 经济 学学 士 。 历 任江 西省 社会 科学 院 经济研 究所 发展 室副 主任 , 深 圳市 体 改委宏 观调 控处 、 企业 处 副处长 , 深圳 市证 券管 理 办公室 公司 审查 处处 长 , 招银证 券公 司副 总经理 。现 任深 圳市 证券 业协会 常务 副会 长兼 秘书 长、深 圳上 市公 司协 会副 会长兼 秘 书 长 。 熊科金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历 任中 国银 行江 西信 托 投资公 司证 券业 务部 负责 人, 中国 东 方信托 投资 公司 南昌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 、 公 司证 券 总部负 责人 , 华夏 证券 有 限公司 江西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 中国 银河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部负 责人 、 银 河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筹 备组 负责 人,银 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2011 年7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 任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 (2) 监事 吴礼信先 生, 中共党 员, 会计师,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非执业 ) 。历 任安徽 省地 矿局三 二六地 质队 会计 主管 , 深 圳中达 信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一部 部长 , 大 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计 财综合 部经 理, 大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金结 算部 副总经 理,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计划财务 部副 总经理 。2003 年进入 长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任财 务部总 经理 ,现任长 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 监,并 担任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王燕滨 先生 , 中 共党 员, 工 商管 理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 任内 蒙银 行学 校教 师、 校 团 委书记 、 学 生科 科长 、 教 研室主 任, 内蒙 古证 券公 司发行 部经 理、 上海 业务 部总经 理、 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海 通证券 天津 、 北 京营 业部 总经理 , 北 方信 托业 务二 部总经 理、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兼 信托 业务 二部总 经理 。现 任北 方信 托总经 理助 理兼 资产 管理 部总经 理。 张令先 生, 中共 党员 , 研 究生学 历。 历任 中国 纺织 机械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会 计、 副 科 长、 科 长、 副总 会计 师、 上海浦 发银 行信 托证 券部 科长、 副总 经理 、 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资金 财务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现 任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稽核 总部 总经 理。 孟凡君 先 生 ,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学士 , 经 济师 。 历 任工商 银行 河南 华信 资金 市场融 资 二部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中 原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开封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资产 管 理部经 理, 现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投 资管理 二部 经理 。 王燕女 士, 中共 党员 ,江 西财经 大学 会计 学硕 士。2007 年 5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曾 在运 行保 障部 登记结 算室 从事 基金 清算 工作。2010 年 8 月进 入综 合管理 部 从 事财务 会计 工作 ,现 任公 司财务 经理 。 张静女士 ,中共 党员 ,2005 年毕业 于南 开大学 ,法 学硕士。 曾任 摩根士 丹利 华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监察 稽核 员,2007 年 5 月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招募说明书 12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法 务主 管。 (3) 高级 管理 人员 杨光裕 先生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熊科金 先生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简历 同上 。 余骏先 生 , 硕 士研究 生毕 业。 曾任 教于 中国地 质大 学经管 学院 , 历任中 国人 民银 行 湖 北省分 行科 室负 责人 , 君 安证券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宏 观室负 责人 ,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营 业部总 经理 ,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兼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兼 运行 保障 部总 经理和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 市 场开发 部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彭洪波 先生 , 武 汉大 学 ( 武汉测 绘科 技大 学) 工学 学士, 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经济学 硕 士。 曾就 职于 长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历任深 圳东 园路营 业部 电脑 部经 理, 公司电 子 商 务 筹备组 项目 经理 ,公 司审 计部技 术主 审。2002 年 3 月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 监察稽 核部 业务 主管 、 部 门副总 经理 、 部 门总 经理 、 公司 督察 长兼 监察 稽核 部总经 理、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兼 运行 保障 部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运行 保障 部总 经理 。 桑煜先 生, 中共 党员 , 经 济学学 士。 曾任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山 东省 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基金 托管 部。2002 年8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市场 开发 部业务 主管 、 运行保 障部 副总 经理 、 运 行保障 部总 经理 、 市 场开 发部总 经理 、 综 合管 理部 总经理 、 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兼市 场开 发部 总经 理。 车君女 士, 中共 党员,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职于 深圳 本鲁克 斯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1993 年起先 后在 中国 证监 会深 圳监管 局市 场处 、 机 构监 管处、 审理 执行 处、 稽查 一处、 机构 监 管二处 、党 办等 部门 工作 ,历任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正处 级调 研员等 职 务 。 现任公 司督 察长 兼监 察稽 核部总 经理 。 2.本基 金基 金经 理简 历 史彦刚先生,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 学 士 及 硕 士 。 具 有 5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信 贷 评 估 部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监 管 一 部 , 中 信 银 行 总 行风险管理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 年6 月进入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1 年11 月 至 今 任 “ 长 城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经 理 。 3.本公 司 公 募基 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熊科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杨建华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委 员,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公 司投 资总 监兼 基金管 理 部总经 理。 杨毅平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首席 策略 分析师 。 秦玲萍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招募说明书 13 4.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 立 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 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招募说明书 14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 止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性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招募说明书 15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健全 、 完 善的 内部 风险 控 制制度 是规 范公 司行 为 , 有效防 范经 营风 险 , 实 现 公司持 续、 稳健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也 是公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志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运 行、 控 制严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 风险 控制 的目 标 公司风 险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和 持续 、稳定 、 健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体 目标 是: (1)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行 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 不断 提高 基金 管理 的 效率和 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4) 努力 将各 种风 险控 制 在规定 的范 围内 , 保 障公 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施 ,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塞漏 洞、 消 除隐 患、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建立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原 则 公司按 照合 法、 合 规 、 稳 健的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针 ,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在 建立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循 以下 原则 : (1) 全面 性原 则: 风 险控 制制度 应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成 、招募说明书 16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风 险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应当独 立于 风险 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 部门;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合规审 查委 员会 、督 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应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评 价和 检查; (4 ) 有 效性 原则 : 风险 控 制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部门 的规 章 , 具有高 度 的权威 性,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执 行风险 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例 外, 公 司任何 员工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5)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风 险控制 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6)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基 金投资 、 研 究策 划、 市 场 开发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在 空间上 和 制度上 适当 分离 ,以 达到 风险防 范的 目的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 3.风险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2)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控 制计 划; (5)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和 措施 ; (6) 保 障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性 和有 效性 , 制 定可 行的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评价 和检查 机 制。 4.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 的多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监督 、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计 工 作。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 作的合 法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检查 , 协 助董 事会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司 内部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的 风险 进 行研究 、 分 析和 评估 , 并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 保证 公司 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 险控 制 与审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招募说明书 17 ①协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 体 系 。 ②审查 、 评价 公司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 市场营 销管 理制度 、 风险 管理制 度等 各项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 ③检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 ④定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理 工作 的汇 报 。 ⑤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 ⑥评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 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控 制 工作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见 。 ⑦检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考 核 。 ⑨董事 会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察 长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行 机构 ,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工 作。 (2 )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 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 行的预 防和控 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 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 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 投资策 略, 对基 金的 总体投 资情 况提出 指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分 散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性的 目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主 要职 责为 : ①研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对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稽 核部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 独 立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和 各分 支机 构,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 职责是 : ①根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相 关的 业务 部门 一 起, 共同 制定 对风 险的 事 前防范 和 事后审 查方 案; ②就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职 能 ; 招募说明书 18 ③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宜 ; ④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3 )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各部 门根据 经营计 划 、业务规 则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制定 本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制 措施 ,达 到: ①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相监 督; 直 接与 交易、 资金、 电 脑系 统、 重 要空 白 支票、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 实 行双 人 负责 ; 属 于单 人、 单 岗处理 的业 务, 强化 后续 的监督 机制 ; ②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凭据顺 畅传 递的 渠道 , 各 部门和 岗位 分别 在自 己的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各自 的职 责, 将 风险 控 制在最 小范 围内 。 5.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招募说明书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1 年 12 月末 ,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145 人 , 平 均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国 工商 银行 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秉 承“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 宗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 理模 式、 先进 的营 运系统 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为 境内 外 广大投 资者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展 现优 异 的市场 形象 和影 响力 。建 立了国 内托 管银 行中 最丰 富、最 成熟 的产 品线 。拥 有包括 证券 投 资基金 、 信 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会 保障 基金 、 安 心账户 资金 、 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 产、 QDII 资产 、 股 权投 资基 金 、 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 计划 、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 管理计 划 、 商 业银行 信贷 资产 证券 化 、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 的托管 产品 体系 ,同 时在 国内 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可 以为各 类客 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1 年12 月, 中国 工商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231 只, 其中封 闭 式7 只 ,开 放 式224 只 。自2003 年 以来 , 本行连 续八 年获 得香 港《 亚洲货 币》 、 英国《 全球 托管 人》 、香 港 《财资 》 、 美国 《环 球金 融 》 、内 地《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 》 等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 体评 选的 28 项 最佳 托管 银行 大 奖;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管 银行 , 优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好 评。 招募说明书 20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 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优势 地位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手抓 业务 拓展 ,一 手抓 内控建 设” 的 做法是 分不 开的 。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风 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展 各项 托 管业务 的同 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 心培育 内控 文化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 强化业 务项 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2008 年 , 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再次 通过了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的 国际 资格 认 证 SAS70 (审 计标 准 第70 号) 。 通过SAS70 国 际专项 认证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理 、内 部 控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制 能力 已 经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 轨,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已经 启动SAS70 审 计年度 化、 常 规化的 项目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管 理科 学化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 系;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资 产托 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 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同 组成 。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 各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指 导、 监 督。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负 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处 ,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 人 员,在 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 下,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业务 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察 职权 。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 法性 原则 。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招募说明书 21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 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资 产托 管部托 管的 基金 资产 、 托 管人的 自有 资产 、 托 管人 托管的 其 他资产 应当 分离 ;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 员应 相对 独立, 适当 分离 ;内 控制 度的检 查、 评 价部门 必须 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制 定和 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 了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 境独立 、人 员独 立、 业务 制度和 管理 独 立、网 络独 立。 (2)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 ) 人 事控 制 。资 产 托管部 严 格 落实 岗 位责 任 制,建 立 “ 自控 防 线 ” 、 “ 互 控防 线 ” 、 “监控 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健 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 增强员 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力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 务 与职业 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控 制理 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 近实战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的 “随 机招募说明书 22 演练” 。从 演练 结果 看, 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复 业 务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2 ) 完 善组 织结 构 ,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 管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 岗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责 范围 内 的风险 负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 同部门 、不 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3 )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 托管 部 已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 核监察 制度 、 信息披 露制 度等 ,覆 盖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 相 互制约 机制 。 (4 )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 建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和 托管 业 务的快 速发 展, 新问 题、 新情况 不断 出现 ,资 产托 管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 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签署 的 《 长城 岁岁 金理 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和有关 基金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 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的 核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计 提和 支 付、基 金费 用的 支付 、基 金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的 划付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金的 融 资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其中对 基金 的投 资监 督和 检查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或 有关 基金 法规规 定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招募说明书 23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偿 因其 过 失致使 投资 者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招募说明书 2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0-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黄 念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销 机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其他 代销 机构 情况 详 见本基 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 张 真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 律师 事务 所与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 京国 枫凯文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一 号 A 座 12 层 负责人 :张 利国 经办律 师: 刘洪 蛟、 胡婷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联系人 :胡 婷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称 :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 楼( 即 东三办 公楼)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梁 成杰 、 周刚 联系人 : 李 妍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招募说明书 26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募集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2012 年 11 月9 日 证监 许 可[2012]1478 号文 核准 公 开募集 。 (一) 基金 类 别 、运 作方 式及存 续期 间 基金类 别: 债券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 本基 金以 每个 封闭 期为周期 进 行投 资运 作, 每个封 闭 期为1 年。 本基 金的 封闭 期指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包 括该 日) 起或 每一 个开放 期结 束 之日的 次日 (包 括该 日) 起 至次 年对 日( 包括 该日 )的期 间。 如次 年对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 该日的 下一 工作 日为 该封 闭期的 最后 一日 。除 法律 法规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外 ,本 基 金 办 理 申 购、 赎 回业 务 的开 放 期 指 本基 金 每个 封 闭期 结 束 之 后第 一 个工 作 日起 不 超 过 10 个工作 日的 期间 。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二) 募集 方式 和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上直 销交 易平 台和 设在 深圳、 北京 、上 海的 直销 机构, 以 及各代 销机 构的 营业 网点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公 开发 售 。 (三)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为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 本基金 自2012 年 12 月 20 日 至2013 年 1 月 18 日进 行发售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及 时 公告。 (四) 募集 规模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售情况 对本 基金 的发 售进 行规模 控制 ,具 体规 定见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 (五)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六)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初 始面 值 发售 。 招募说明书 27 (七) 投资 者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本基 金的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资 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请查 阅本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和各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2. 认 购原 则 (1) 本基 金认 购 以 金额 申 请 。 (2)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3) 投资 者 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 3. 认购 金额 限制 (1) 首次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 额不低 于 1000 元, 追加 购 买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2)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者 的累计 认购 金额 没有 限制 。 (八) 认购 费用 及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1.认购 费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随 认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投资 人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认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认 购金额( 含认购 费) 认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4%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3%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500 元 本基金 的 认 购费 用 在 投资 者认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认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2.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 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 对于 500 万元 ( 含) 以 上的 认购, 净认购 金 额=认 购金 额- 固定 认购 费金额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 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对应 的认 购费率 为0.4%,这100,000 元在认 购期间 产生 的利 息为50元 ,基金 份额 面值 为1.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数 计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0.4%) =99,601.59元 招募说明书 28 认购费 用=100,000 -99,601.59 =398.41 元 认购份 额= (99,601.59+50 )/1.00 =99,651.59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加上 募集 期间 利息后 一共 可以 得到99,651.59份 基金份 额。 上述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九) 认购 的确 认 对于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认购 申请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在T+1 日就 申请 的有 效性进 行 确认。 但对 申请 有效 性的 确认仅 代表 确实 接受 了投 资者的 认购 申请 ,认 购申 请的成 功确 认 应以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本基 金认购 结束 后的 登记 确认 结果为 准。 投资 者应 在本 基金成 立后 到 各销售 网点 或以 其 规 定的 其他合 法方 式查 询最 终确 认情况 。 (十)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其 中 利息转 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十一 )募 集资 金的 保管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资 人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 专 用账户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募集 期 间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等各 项费 用,不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招募说明书 29 七 、基 金备案 与《 基金合 同》 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 于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 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 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 的 暂停 运作 1、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 期内, 每个 封闭 期到 期前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环境 、 产品特 点等 情况 综合 评估 基金在 下一 封闭 期的 风险 收益, 决定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或暂 停进 入 开放期 ,并 提前 公告 。如 本基金 决定 暂停 进入 开放 期,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出现 暂停 进入 开放 期的 情形 , 本 基金 将在 封闭 期结 束前使 基金 财产 保持 为现 金形式 。 在封闭 期的 最后 一日 ,全 部基金 份额 按封 闭期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赎回 , 赎回款 项将 在该 日后 的 5 个工作 日内 返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暂 停进 入开 放期 以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实际 情况, 决定 下一 开放 期和 封闭期 的 安排,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后 ,进 入下 一开 放期的 申购 。 2、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内, 在某 个开放 期的 最 后 1 日 的净 申购 款计 入基 金资产 后 , 如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3000 万元 (不 含3000 万元) , 则 无须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可 决定暂 停下 一封 闭期 运作 。出现 上述 情况 时, 开放 期最后1 日 日终 留存 的基 金份额 将自 动 赎回, 赎回 款项 将在 该日 后的 5 个工 作日 内返 还给 投资人 。 基金暂 停封 闭期 运作 以后 ,根据 届时 的市 场情 况,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 致,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基金 管理 人 可 决定下 一开 放 期和封 闭期 的安 排 并 提前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30 3、 本基 金暂 停进 入开 放期 或暂停 封闭 期运 作的 期间 , 基 金合 同不 终止 , 本基 金 不收取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基 金运 作的相 关账 户继 续保 留, 本基金 财产 不进 行清 算, 期间不 披露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定 期报 告, 不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暂停 进入 开放 期或暂 停封 闭 期运作 期间 所发 生的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31 八 、基金 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一)基 金的 封闭 期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本基 金的 封 闭期指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包 括该日 )起 或每 一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的次 日( 包括 该日) 起至 次年 对日 (包 括该日 )的 期 间。如 次年 对日 为非 工作 日,则 该日 的下 一工 作日 为该封 闭期 的最 后一 日。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包括该 日) 起 至 次年 对日 (包括 该 日)的 期间 。第 二个 封闭 期为自 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日 (包 括该 日) 起至 次年对 日( 包 括该日 )的 期间 ,以 此类 推。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接受 申购、 赎回 等交易 的 申请 。 (二)基 金的 开放 期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本基 金办 理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开放 期指本 基 金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不 超 过 10 个 工作日 的期 间 。 如 在开 放期 内发生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开 放期 时间 中止 计算, 在不 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次 日起 , 继续 计 算该开 放期 时间 , 直至 满 足 《 基金 合同 》 关于开 放 期 的时 间要 求。 (三)基 金份 额折 算 每个封 闭期 的第 一个 工作 日, 本基 金将 进行 基金 份 额折算 ( 首个 封闭 期除 外) 。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份 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额 不变 的 前提下 ,对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进行 折算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基金份 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调 整。 如出 现暂 停进 入封闭 期的 情形 ,本 基金 不进行 基金 份 额折算 。 (四)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示例 例如,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生 效,由于 2014 年 3 月 15 日、3 月 16 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 本基 金的第 一个 封闭 期 为 2013 年 3 月 15 日至2014 年3 月17 日。 第 一个开 放期 自2014 年 3 月18 日开 始, 最 长不 超 过10 个 工作 日 (即 不超 过 2014 年3 月 31 日); 若第 一个 开放 期为10 个工 作日 ,即2014 年3 月18 日至2014 年3 月 31 日,则 第二 个封闭 期 为2014 年4 月1 日 至2015 年 4 月 1 日, 以 此类推 。 再如 , 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 于 2013 年5 月9 日 生效 , 则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 2013 年 5 月 9 日至 2014 年 5 月 9 日 。由于 2014 年 5 月 10 日 、5 月 11 日 为非 工作日 , 第 一个招募说明书 32 开放期 自2014 年 5 月 12 日开始 , 最 长不 超过 10 个 工作日 (即 不超过 2014 年5 月 23 日) ; 若第一 个开 放期 为 10 个 工 作日, 即2014 年5 月12 日至 2014 年 5 月 23 日 , 则第二 个封 闭 期为2014 年 5 月 24 日至2015 年 5 月 25 日(2015 年 5 月 24 日为 非工 作日) ,以此 类 推 。 招募说明书 33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本基 金每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 进入开 放期 ,开 始办 理申 购和赎 回等 业务 。如 在开 放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中 止计算 ,在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影响 因 素消除 之日 次日 起, 继续 计算该 开放 期时 间, 直至 满足《 基金 合同 》关 于开 放期的 时间 要 求。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开放 期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期 之外 的日期 不接 受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本基 金 开放期 ,投 资人 在交 易时 间 之外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 转换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 转换 的 价格 , 销 售机 构另 有约 定 的从其 约定 。 在开放 期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交易时 间结 束之 后提 出有 关申请 的, 基金 管理 人将 不予受 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招募说明书 34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开放 期最后 一日 日终 仍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 且未 发生 基金合 同 第五部 分 第 三条 所述 的自 动赎回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将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持有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 份额 对应 资产 将转入 下一 封闭 期。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 数 量限制 1.每笔 申购 申请 不得 低 于1000 元(含 申购 费)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笔赎 回申 请 不受 限制 。投 资者 每个 交易账 户 不设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限 制。 3.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1.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随 申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投资 人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招募说明书 35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申购费 率如 下 表 所示 : 申 购金额( 含申购 费) 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4%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3%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5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归 基金 管理 人及代 销机 构所 有, 主要 用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等各 项费用 。 2.本基 金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 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计 算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注: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50,000 元,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50 元 , 其获 得的 基 金份额 计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50,000/(1 +0.4% )=49,800.80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800.80 =199.20 元 申购份 额=49,800.80/1.150 =43,305.04 份 即投资 者 申 购本 基金 50,000 元 , 对应 申购 费率为 0.4%,若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150 元, 则其 可获得 43,305.04 份 基金 份额 。 2.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 赎 回价 格 以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计 算公 式为 : 招募说明书 36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假 定T 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投资者 赎回 其持 有 的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其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 赎回金 额=10,000 ×1.100 =11,000.0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若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100 元,则 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 为 11,000.00 元。 3.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收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本基金 的开 放期 内, 发 生 下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招募说明书 37 缓支付 赎回 款 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发 行人 或交 易对 手违 约 导致本 息兑 付出 现困 难。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第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 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 回 处理 。 招募说明书 38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基金发 生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并重新 开放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 以上暂 停及 恢复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公 告规 定, 不适 用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暂停进 入 开放期 或暂 停封 闭期 运作 引起的 暂停 或恢 复申 购与 赎回的 情形 。 (十二 )基 金 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招募说明书 39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招募说明书 40 十、 基金的 投资 管理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持有 到期 策略, 将基 金资 产配 置于 到期日 (或 回售 期限 )在 封闭期 结 束之前 的固 定收 益资 产, 力求实 现 基 金资 产的 持续 稳定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债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央 行票据 、 公司债 、企 业债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纯债 、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等。 本基 金投 资 于 到期日 (或 回售 期限 )在 封闭期 结束 之 前 的债 券类 资产 、债 券回 购 和银 行存 款。 本基 金不 进行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封 闭期 为周期 进 行投资 运作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初 ,将 视债 券、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 等大 类资 产的 市场 环境进 行封 闭期 组合 构建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主 要采用 持有 到 期 策略 构建 投资 组合 ,基 本保持 大类 品种 配置 的比 例稳定 。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到期 日( 或 回售期 限) 在封 闭期 结束 之前的 债券 类资 产、 债券 回购和 银行 存款 ,力 求基 金资产 在开 放 前可完 全变 现。 1、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 每个封 闭期 的建 仓期 内, 本基金 将根 据收 益率 、信 用利差 、市 场流 动性 、经 济环境 等 因素, 确定 该封 闭期 内信 用债、 利率 债、 债券 回购 等的投 资比 例。 2、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的信 用债 包括 非政策 性金 融债 、 公 司债 、 企业 债、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资 产支 持证券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纯债等 。信 用债 的收 益率 通过基 准收 益 率及其 信用 风险 溢价 反映 。基准 收益 率受 到 宏 观经 济 环境 及政 策的 影响 ,与 利率产 品收 益 率变化 密切 相关 。信 用风 险溢价 则主 要受 到 宏 观周 期、 货 币环 境、 行业 基本 面和企 业基 本 面等方 面 的 影响 。本 基金 将通过 以下 步骤 进行 信用 债组合 构建 。 (1) 信用 利差 曲线 策略 首先分 析宏 观经 济 运 行情 况对实 体经 济和 发行 主体 经营情 况的 影响 程度 ,其 次分析 信 用类固 定收 益品 种市 场容 量、 市场 结构 、 流动 性等 方 面的变 化趋 势 。 综 合上 述 分析的 结果 , 判断整 体信 用利 差曲 线和 行业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变化 趋势, 确定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种 的配 置招募说明书 41 结构, 确定 重点 投资 行业 或需回 避的 行业 。 (2) 个券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进行 信用 债投 资时 重点关 注 其 到期 收益 率和 信用风 险。 本基 金封 闭运 作,以 持 有到期 策略 构建 组合 ,因 此建仓 期买 入个 券的 收益 率高低 将直 接决 定基 金封 闭期间 的收 益 水平。 本基 金将 在权 衡信 用债到 期收 益率 水平 和信 用风险 的基 础上 , 积 极参 与信用 债投 资。 信用 债 依据 募集 方式 的不 同可以 分为 公开 募集 的公 募债和 非公 开募 集的 私募 债两种 类型 。 本基金 对公 募债 和私 募债 的个券 选择 策略 如下 : 1)公 募债 在公募 信用 债 选 择方 面,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以下 品种 :信用 利差 被高 估的 个券 、 预期 信 用评级 上升 的个 券、 具有 某些特 殊优 势条 款的 个券 。 在信用 债行 业选 择和 到期 收益率 比较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主 要依 托公 司内 部的 债券信 用 评级系 统对 持有 债券 的信 用评级 进行 持续 跟踪 ,防 范信用 风险 。债 券信 用评 级系统 以债 券 发行主 体的 基本 面分 析为 基础, 结合 发行 主体 所在 行业的 特点 及景 气度 变化 、实地 调研 等 信息, 动态 调整 债券 信用 评价, 以 及 时更 新、 揭示 债券信 用风 险及 理论 信用 利差的 变化 。 债券信 用评 级系 统包 括了 行业评 价、 企业 评价 和债 项增信 三个 模块 。其 中, 行业评 价侧 重 分析债 券发 行人 所处 行业 的景气 程度 、行 业竞 争情 况和进 入壁 垒。 企业 评价 侧重分 析企 业 的盈利 能力 、偿 债能 力、 运营能 力、 成长 能力 及获 得再融 资的 能力 。在 发行 主体的 行业 评 价及企 业评 价基 础上 , 本 基金将 根据 债券 发行 要素 、 担保 机构 等发 行信 息对 债项进 行增 信, 以便在 综合 考虑 债券 发行 主体和 债项 要素 的基 础上 对债券 风险 进行 评估 。 2)私 募债 本基金 对私 募债 的投 资仅 限于到 期日 在封 闭期 结束 之前的 品种 。其 中, 本基 金投资 于 单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 制。 在私募 债选 择方 面, 本基 金将采 用公 司内 部债 券信 用评级 系统 对持 有债 券的 信用评 级 进行持 续跟 踪, 防范 信用 风险。 在此 基础 上, 本基 金重点 关注 私募 债的 发行 要素、 担保 机 构等发 行信 息对 债项 进行 增信。 本基 金对 上市 公司 私募债 的分 析侧 重于 依靠 公开信 息。 由 于非上 市公 司私 募债 的公 开信息 较为 稀少 ,透 明度 低,本 基金 对非 上市 公司 私募债 的选 择 主要基 于管 理人 对债 券担 保机构 和承 销商 的 能 力、 信誉度 的持 续跟 踪。 与公 募信用 债相 比, 私募信 用债 的流 动性 较低 ,条款 设置 上灵 活性 更强 。未来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特 点对拟 参与 投资 的私 募债 提出个 性化 设计 条款 ,规 避有关 风险 ,增 强组 合收 益。 本基金 将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要求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投 资情 况。 (3) 组合 跟踪 及调 整 封闭期 内, 如本 基金 持有 债券的 信用 状况 急剧 恶化 ,甚至 可能 出现 违约 风险 ,进而 影招募说明书 42 响本基 金的 持有 到期 策略 ,本基 金将 对该 债券 进行 处置。 3、债 券回 购杠 杆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市场 资金 面和 债券市 场基 本面 分析 的基 础上结 合个 券分 析和 组合 风险管 理 结果, 积极 参与 债 券 回购 交易, 融入 资金 买入 与封 闭期剩 余期 限匹 配的 债券 ,放大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投 资比 例, 追求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超 额收 益。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基本保 持回 购 杠杆比 例不 变, 但当 回购 利率过 高、 市场 流动 性不 足或市 场状 况不 宜采 用回 购放大 策略 等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适 度调整 回购 杠杆 。 4、现 金管 理 为保证 基金 资产 在开 放前 可完全 变现 ,本 基金 主要 采用持 有到 期策 略, 投资 于到期 日 (或回 售期 限) 在封 闭期 结束之 前的 债券 类资 产、 债券回 购和 银行 存款 。由 于在建 仓期 本 基金的 债券 投资 难以 做到 与封闭 期剩 余期 限完 美匹 配,因 此可 能存 在部 分债 券在封 闭期 结 束前到 期兑 付本 息的 情形 。另一 方面 ,本 基金 持有 债券的 付息 也将 增加 基金 的现金 头寸 。 对于现 金头 寸, 本基 金将 根据届 时的 市场 环境 和封 闭期剩 余期 限, 选择 到期 日(或 回售 期 限)在 封闭 期结 束之 前的 债券 、 回购 或银 行存 款进 行再投 资或 进行 基金 现金 分红 。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地方 政府 债、 金 融 债、 央 行 票据、 公司 债、 企业 债、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纯债 、债 券回 购、银 行存 款 等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招募说明书 43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8 ) 本 基金 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时 , 其 信用 级别 评 级应 为 BBB 以上 ( 含BBB )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9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0)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应为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或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或 每个封 闭期 运作 满 3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每个封 闭期 同期 对应 的 一 年期定 期存 款利率 ( 税后 ) ×1.1 。 本基金 以每 个封 闭期 为周 期进行 投资 运作 ,每 个封 闭期为1 年 ,期 间投 资者 无法进 行 基金份 额申 购与 赎回 。以 与封闭 期同 期对 应的 一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的1.1 倍 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符合 产品 特性 ,能 够使 本基金 投资 人理 性判 断本 基金产 品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和流 动性 特征 ,合理 衡量 本基 金的 业绩 表现。 招募说明书 44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采用 每个封 闭期 起始 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一 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 比较 基准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 致,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 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和预 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 基金 。 (七) 投资 决策 依据 及程 序 1.决策 依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等 的有 关规定 。 (2)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投 资管 理制 度》 的有 关规定 。 (3)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 2.投资 决策 程序 (1) 固定 收益 小组 定期 对 宏观经 济、 投资 策略 、 投 资品种 等提 出分 析报 告, 为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提供 投资决 策依 据; 对于 可能 对证券 市场 造成 重大 影响 的突发 事件 , 及时提 出评 估意 见及 决策 建议。 (2) 固 定收 益小 组负 责建 立和维 护公 司固 定收 益券 种库, 提供 各券 种的 基本 面情况 及 投资要 点分 析。 (3) 基 金经 理在 对经 济形 势和市 场运 作态 势进 行分 析后, 在券 种库 的基 础上 拟定下 一 封闭期 基金 资产 配置 策略 、个券 持仓 比例 ,对 个券 基本面 进行 分析 ,最 终确 定重点 持 仓 券 种,做 出《 资产 配置 提案 》和重 点券 种投 资方 案,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讨 论。 (4)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在基 金经理 上报 的资 产配 置提 案的基 础上 , 讨 论并 确定 下一阶 段 的资产 配置 和重 点券 种投 资决定 ,会 议决 定以 书面 形式下 达给 基金 经理 。 (5)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的 资产 配置 决议 和重 点券种 投资 决定 , 基 金经 理负责 在 固定收 益券 种库 中选 择拟 投资的 券种 ,并 制定 投资 组合方 案。 (6 ) 基 金经 理在 信用 类固 定收益 资产 投资 前 , 固 定 收益研 究员 需按 照 《长 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办法 》的 规定 对债 券进 行信用 风险 评价 ,符 合信 用标准 的债 券 方可进 行投 资。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招募说明书 45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招募说明书 46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 47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封闭期 和开放期内本基金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即 估值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票面 利率或 商定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 进行摊 销 , 每 日计 提损 益 。 本 基金 不采 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到期 日在 封闭期 结束 之前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由于 本基 金投 资 的中小 企 业私募 债的 到期 日在 封闭 期结束 之前 , 属于 到期 日 固定 、 回 收金 额固 定或 可 确定 , 且 有明 确 的意图 和能 力持 有到 期的 非衍生 金融 资产 , 因 此本 基 金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估 值也采 用摊 余 成本法 。 2、债 券回 购以 协议 成本 列 示,按 协议 商定 利率 在实 际持有 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3、银 行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 按银行 实 际 协议 利率 逐日 计提利 息。 4、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规定不 能客观反 映基金 资产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议后 ,按 最能 反映 基金资 产公 允价 值的 方法 计价。 5、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招募说明书 48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 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 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招募说明书 49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4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招募说明书 50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 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 在每 个封闭期 内的 收益 分配次 数最多 为 12次, 最少1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25% , 若 《基 金合同 》 生 效 不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 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现金分 红;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在2个 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招募说明书 51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36%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36%÷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封 闭期 末 , 由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于 封闭期结 束后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11%年 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11%÷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封 闭期 末 , 由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于 封闭期结 束后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在封闭 期以 外的 期间 ,本 基金不 计提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 上述“(一) 基金费 用的种 类中第3-7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招募说明书 52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 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招募说明书 53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 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54 十 六、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 、 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招募说明书 55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本基金 暂停 进入 开放 期或 暂停封 闭期 运作 期间 ,不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 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前 三个月 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 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满三 个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封 闭期 的每 个工作 日次 日,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封 闭期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每个开 放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本基金 暂停 进入 开放 期或 暂停封 闭期 运作 期间 , 不 披露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净 值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招募说明书 56 (1)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本基金 暂停 进入 开放 期或 暂停封 闭期 运作 期间 , 不 编制 定 期报 告。 (2 ) 封 闭期 当期 赎回 及下 一开放 期申 购安 排公 告 、 封闭期 投资 组合 构建 情况 公告 、 封 闭期实 际收 益率 公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封 闭期 结束 之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该封 闭期 当期赎 回 及下一 开放 期申 购安 排公 告,并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网站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封闭期 建仓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该 封闭 期的投 资组合 构建 情况 公告 ,并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和网 站上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封闭期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该 封闭 期实际 收益率 公告 ,并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和网 站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 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招募说明书 57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 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 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2)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3)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本基 金决 定暂 停进 入开放 期或 暂停 封闭 期运 作; (26) 本基 金暂 停进 入开 放期或 暂停 封 闭 期运 作以 后决定 重新 进入 下一 开放 期;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10、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信用 风险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 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 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招募说明书 59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广义的 市场 风险 指与 利率 、商品 价格 等相 关的 风险 ,主要 与不 同市 场的 供需 情况紧 密 联系。 其中 ,利 率风 险是 本基金 面 临 的最 大的 市场 风险。 利率 风险 主要 是指 由宏观 经济 形 势、货 币财 政政 策以 及债 券市场 资金 供求 关系 的变 化所带 来的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波动 ,并 因 此产生 的投 资风 险。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交割资产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主要 指违 约风 险 。 本 基 金的信 用风 险分 析主 要针 对债券 资产 , 具体 包括 以 下几个 方面 : 1、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无法支 付到 期本 息引 起的 损失。 2、交 易对 手出 现违 约或 违 规投资 操作 而引 起的 损失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指金 融资 产变 现的难 易程 度。 一些 情况 下,市 场无 法有 效执 行交 易头寸 需 要,将 使得 金融 资产 无法 在价格 平稳 变动 的基 础上 被购入 或者 卖出 ,极 端情 形下市 场上 可 能缺少 交易 对手 。本 基金 面临的 流动 性风 险来 自两 个方面 : 1、 全额 变现 : 本 基金 以封 闭期为 基础 进行 投资 运作 , 投资 于到 期日 ( 或回 售 期限) 在 封闭期 结束 之前 的固 定收 益类资 产和 银行 存款 ,力 求基金 资产 在开 放前 可完 全变现 。如 果 封闭期 末个 别债 券出 现流 动性不 足的 情形 ,可 能对 基金资 产的 全额 变现 造成 影响。 2、特 殊的 市场 情形 :在 特 殊市场 情形 下, 如市 场资 金紧张 时,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降低 , 将可能 影响 债券 回购 杠杆 的使用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特殊 的个 券特 征, 例如信 用评 级 的下降 等因 素, 也会 导致 个券变 现能 力的 减弱 ,从 而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四)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指 由于 我司 信息 系统、 投资 运作 系统 或其 他外部 事件 导致 的操 作失 灵或失 误 带来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险 。这一 风险 主要 来自 于计 算机系 统失 灵( 如病 毒、 软件错 误) 、 人为失 误和 公司 以外 的不 可控因 素。 (五) 模型 风险 模型风 险指 投资 估值 模型 的参数 错误 或模 型运 用不 当带来 的基 金资 产损 失风 险。在 利 用定价 模型 对金 融资 产进 行定价 的过 程中 ,容 易出 现模型 风险 。 (六) 法律/合 同风 险 法律/ 合同 风险 指合 同签 约 的一方 无法 履行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 造成 另外 一方 损失 时可 能招募说明书 60 发生的 法律 诉讼 风险 。 (七) 通货 膨胀 风险 通货膨 胀风 险指 物价 水平 上升导 致本 基金 的名 义收 益率在 剔除 通货 膨胀 因素 影响后 降 低的风 险。 在本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通 货膨 胀风 险也 表现为 物价 水平 上升 导致 中、短 期固 定 收益证 券或 者回 购交 易的 实际收 益率 远低 于名 义收 益率的 情况 。 (八)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 的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从 而带 来风 险; 金融 市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托 管行违 约等 超 出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 致基金 或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受损 。 (九)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不开 放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投资 人在 封闭 运作 期间 存在无 法 按照基 金份 额净 值进 行赎 回的风 险。 2、 暂停 进入 开放 期或 暂停 封闭期 运作 的风 险 。 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 每个封 闭 期到期 前,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环境 、 产 品特 点 等情 况对 基金 在下 一封 闭期的 风险 收 益进行 综合 评估 ,决 定基 金进入 开放 期或 暂停 进入 开放期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续 期内 , 在某个 开放 期的 最 后 1 日 的净申 购款 计入 基金 资产 后 , 如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3000 万元 (不 含3000 万 元) , 则无 须召 开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可决 定暂 停下 一封 闭期 运作 。 如本 基 金暂停 进入 开放 期或 暂停 封闭期 运作 ,则 全部 基金 份额将 自动 赎回 。如 出现 该情形 ,则 投 资人将 承担 期间 的机 会成 本和再 投资 风险 。 3、 赎 回失 败风 险。 本 基金 以每个 封闭 期为 周期 进行 投资运 作, 每个 封闭 期为1 年。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开放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在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以 后, 本基金 将设 定 不超 过10 个工 作日 的开 放 期供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 如果投资 人 在开 放 期 以外 的时间 提交 赎回申 请, 将面 临赎 回失 败风险 。 4、 中 途出 售债 券的 亏损 风 险。 封 闭期 内, 如本 基金 持有债 券的 信用 状况 急剧 恶化, 甚 至可能 出现 违约 风险 ,进 而影响 本基 金的 持有 到期 策略, 本基 金将 对该 债券 进行处 置。 在 处置过 程中 ,基 金资 产需 承担可 能的 亏损 ,进 而降 低基金 的整 体收 益。 另一 方面, 当市 场 回购利 率过 高、 市场 流动 性不足 或市 场状 况不 宜采 用回购 放大 策略 等情 况下 ,本基 金需 要 出售之 前回 购放 大买 入的 债券, 此时 可能 面临 亏损 风险。 5、 本基 金 可 投资 于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在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 投资 过程 中本 基金 将面临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的 流动 性风 险和信 用风 险。 如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违 约将 对组 合的 到期收 益率 产招募说明书 61 生影响 。 6、 本基 金以 每个 封闭 期为 周期进 行投 资运 作 , 每 个 封闭期 为1 年 , 采 用摊 余 成本法 估 值保障 基金 封闭 期的 稳健 回报。 但 在 极端 市场 环境 下, 如 本基 金所 持债 券发 生大规 模违 约, 本基金 可能 面临 资产 损失 的风险 。 招募说明书 62 十 八 、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招募说明书 63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64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 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招募说明书 65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4.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招募说明书 67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 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 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招募说明书 68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1.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但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招募说明书 69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 他 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 照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2.会议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代表 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招募说明书 70 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代 表 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5)代表 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有 权自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 开前30日 ,在指定 媒体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招募说明书 71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 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50%(含50%); 4) 上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5.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 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招募说明书 72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7 条规定 程序确定 和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 选 举 产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况 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30 日公布 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 列第2项所 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以 一 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招募说明书 73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 议,召集 人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2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74 2.《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 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招募说明书 75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 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招募说明书 76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心41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 间:2001 年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55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袁 柳生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招募说明书 77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债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央 行票据 、 公司债 、企 业债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纯债 、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等。 本基 金投 资 于 到期日 (或 回售 期限 )在 封闭期 结束 之 前 的债 券类 资产 、债 券回 购 和银 行存 款。 本基 金不 进行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a.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b.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招募说明书 78 的10% 。 c.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d.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e.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时 , 其信 用级 别评 级 应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f.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g.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应为 具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证 券投资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或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 h. 本 基金 不投 资于 流通 受 限证券 。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 管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锁定 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 券、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 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2)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3)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招募说明书 79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 联投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名单 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回 函确认 已知 名 单的变 更。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行 关联 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禁 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 施 阻止该 关联 交 易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交 易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 律法 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招募说明书 80 1) 基金 托管 人按 以下 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定 期对 银 行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 须提前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后, 对名单 进行 更 新。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单 生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 时提 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 约定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确 定交 易 方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3) 基金 管 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在 与核 心 交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提 供的 名 单,审 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内 列明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 国银 行、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 现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成 的损 失时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 关招募说明书 81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基 金管 理人在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于 核心 存 款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据 已提 供的 名单 ,审 核核心 存款 银 行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解 释或 举 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 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招募说明书 82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 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 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与 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于 因基金认 (申) 购、基金 投资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财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招募说明书 83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的2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 验 资完 成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 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 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 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招募说明书 84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基 金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 基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 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金 管理人在 合同签 署后5个工 作日内 通过专 人 送达、挂 号邮寄等 安全方 式将合同 原 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 件保 管部门15 年以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 基金份 额总份额 后的数值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 计核 算办 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招募说明书 85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即 估值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示 ,按票面 利率或 商定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 进行摊 销 , 每 日计 提损 益 。 本 基金 不采 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到期 日在 封闭期 结束 之前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由于 本基 金投 资 的中小 企 业私募 债的 到期 日在 封闭 期结束 之前 , 属于 到期 日 固定 、 回 收金 额固 定或 可 确定 , 且 有明 确 的意图 和能 力持 有到 期的 非衍生 金融 资产 , 因 此本 基 金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估 值也采 用摊 余 成本法 。 2)债 券回 购以 协议 成本 列 示,按 协议 商定 利率 在实 际持有 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3)银 行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 按银行 实际 协议 利率 逐日 计提利 息。 4)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规定不 能客观反 映基金 资产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议后 ,按 最能 反映 基金资 产公 允价 值的 方法 计价。 5)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招募说明书 86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一次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并将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完成季 度 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60 日内完 成半 年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会 计 年度结 束后90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 本 基 金暂停 进入 开放 期或暂 停封 闭期 运作 期间 ,不编制 定 期报 告, 不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在5个工 作日内 完成月度 报告,在 月度报 告完成当 日,对报 告加盖 公章后 , 以加密传 真方式将 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3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 并 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在7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在季 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 在 半年报 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后3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45日 内完 成年 度报告 ,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招募说明书 87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45 日 内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 报告应当 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6 月30 日、12月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年6月30 日 、 每 年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 其 中每 年12 月31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终止 日等涉及 到基金 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 于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 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招募说明书 88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后生效。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30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在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招募说明书 89 6)将 清算 报告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3、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4、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账单 服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统 查阅 对账 单。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网站 、 电 话等 方式 向本 基 金管理 人定 制对 账单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 单定制 情况 , 向 账单 期内 发 生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 本公司 旗下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 由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 填写 或未及 时更 新 相关信 息 (包 括姓 名、 手 机号码 、 电子 邮箱 、 邮 寄 地址 、 邮 政编 码等 )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送出的 除外 。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1.24小 时自 动语 音应 答服 务, 为 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净 值查询 、 基金 账户 查询 、 基金信 息查 询等服务 。 2.工作 时间 由专 门客 服人 员为投 资者 提供 全面 业务 咨询 (包 括公 司信 息、 基 金信息 、 基 金投资 指南 等)及 投诉 受理 等服 务 。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招募说明书 91 二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所 ,投 资者 可 在 办公 时间查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投资 者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招募说 明书 条款 及内容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 投资者 还可 以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阅 和下 载 本招募 说明书 。 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 三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长城 岁岁 金 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设 立的 文件 (二) 《长城 岁 岁金 理财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长城 岁 岁金 理财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2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