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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岁丰(161115)

易基岁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12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二年十二月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 据2010 年10 月11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关 于核 准易 方达 岁 丰添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2010]1358 号 ) 和2010 年10 月21 日 《关 于易
方达岁 丰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函 》 ( 基金 部函[2010]630 号) 的核
准,进 行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于2010 年11 月9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理 人保 证《 招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品种 并参 与 新 股申 购( 含增发 ) ,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投 资本基 金可 能遇 到
的 风险 包括 :利 率风 险,本 基金 持有 的信 用类 固定收 益品 种违 约带 来的 信用风 险, 新股 发
行 数量 减少 及新 股申 购收益 率降 低带 来的 风险 ,债券 投资 和新 股申 购出 现亏损 的风 险, 等
等 ;基 金运 作风 险, 包括由 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等 等。此 外, 本基 金以 1 元 初始面 值进 行
募集,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响 下, 存在 单位 份额 净值跌 破 1 元初 始面 值的 风险。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 基 金投 资者有 可能 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也 有可 能 损失本 金。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投 资 有风 险 , 投资 者 投 资本 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 明书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本招募 说 明书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除非 另有 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为 2012 年 11 月 9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截止 日为 2012 年 9 月 30 日 ,净 值表 现截 止日为 2012 年6 月 30 日。 ( 本报 告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6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6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9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0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一) 基本 情况 ............................................................................................................. 15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 15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 15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17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19 (二)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 33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 34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34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6 (一) 基金 的上 市 ......................................................................................................... 36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和 地点 ..................................................................................... 36 (三)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 37 (四)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 37 (五)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 37 (六)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 37 (七) 暂停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 37 (八) 恢复 上市 的公 告 ................................................................................................. 38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II (九) 终止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 3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39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期间 ............................................................................................. 39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 39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39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 40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 40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41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 42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 43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 44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 45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 45 (十二 )基 金转 换 ......................................................................................................... 47 (十三 )基 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47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48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9 (一) 投资 目标 ............................................................................................................. 49 (二) 投资 范围 ............................................................................................................. 49 (三) 投资 理念 ............................................................................................................. 49 (四) 投资 策略 ............................................................................................................. 50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 52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 52 (七) 投资 决策 ............................................................................................................. 52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 53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 54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55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 55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55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0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III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60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60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61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 6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一) 估值 目的 ............................................................................................................. 62 (二) 估值 日 ................................................................................................................. 62 (三) 估值 对象 ............................................................................................................. 62 (四) 估值 方法 ............................................................................................................. 62 (五) 估值 程序 ............................................................................................................. 64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64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 64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 64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 65 十 五、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66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67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 67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 67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 67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 68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68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 68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69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 69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70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70 (五) 税收 ..................................................................................................................... 70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71 (二) 基金 审计 ............................................................................................................. 71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IV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一) 信息 披露 的形 式 ................................................................................................. 71 (二) 信息 披露 的种 类、 披露时 间和 披露 形式 .......................................................... 72 (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 74 二十、风险揭示 .................................................... 75 (一) 市场 风险 ............................................................................................................. 75 (二) 管理 风险 ............................................................................................................. 76 (三) 流动 性风 险 ......................................................................................................... 76 (四) 特有 风险 ............................................................................................................. 76 (五) 其他 风险 ............................................................................................................. 7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78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78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78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81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83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 84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85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1 (六) 争议 的处 理 ......................................................................................................... 93 (七)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 93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95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 96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98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99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01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02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02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03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V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一) 场外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投 资交 易确 认服 务 .....................................................104 (二) 场外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 询服 务 .....................................................104 (三) 场外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对账 单服 务形 式: .................................................104 (四) 资讯 服务 ............................................................................................................104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5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08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5号< 招募说 明书 的内容 与格式> 》 、 《易 方达 岁丰添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等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 ,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 达岁 丰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易 方 达 岁丰 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易 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 其 定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易 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托管协 议: 指 《易 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其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登记结 算业 务: 基金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结 算、 基 金销售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3 业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登记结 算机 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登 记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第 九部 分之规 定召 集 、 召 开并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 基 金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 基金管 理人依 据 《基 金法 》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 续后 , 中 国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封闭期 : 指本基 金采 取封 闭方 式运 作的期 间, 期 间不 开放 申购 、 赎回 ; 开放期 : 指本基 金采 取开 放方 式运 作的期 间, 期间 本基 金开 放申购 、 赎回等 业务 ; 本 基金 的开 放期是 指, 本基 金依 基金 合同约 定 转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的, 自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之日起 的不 定期 存续 的期 间;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4 日/天: 指公历 日 工作日 、交 易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者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开放 期内 ,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本 基金 开放 期内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购 回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 申 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 点 )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场内销 售: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作为 代销 机构 ,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购 等业 务; 场外销 售: 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 柜台或 其他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份 额认 购等 业务 ;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销 售场所 ,分 别简 称场 外和 场内;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5 购、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 包 括场 内 代销机 构 和场外 代销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或其 它媒 体; 基金账 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 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 T+n 日: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 单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 地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章及 其他 规 范 性文 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法 克 服、 无法 避免 的事 件和 因 素,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 争、 疫情 、骚乱 、 火灾 、 政 府征 用、 没收 、 法律变 化 、 突 发停 电、 电 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 统非 正常 停止 以及其 他突 发事 件 、 证 券交 易场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6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 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陈 晓梅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2. 股权 结构 :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事 、监 事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叶俊英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南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副 科长、 科长, 广东 省烟 草专 卖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 广 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公司董 事、 副总 裁,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兼总裁 、 副 董事 长兼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7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基金经 理 , 基 金投资 理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员兼 监察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理 兼市 场部 总经 理、 公司副 总裁 、 常 务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兼 任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现 任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 常务 副总 经理 , 兼 任广 发信德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邓斌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副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信托 管理一 部总 经理 、 广 东粤 财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杨力先 生,EMBA , 董 事。 曾任美 的集 团空 调事 业部 技术主 管、 企划 经理 , 佛 山顺德 百年 科技有 限公 司行 政总 监 , 美 的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 区域 经理 , 佛 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司 董事 、 副总经 理 , 长 虹空调 广州 营销中 心营 销总 监, 广东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战略 总监 、 董 事、副 总裁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首席 战略 官。 谢亮先 生,EMBA , 董 事。 曾任53011 、53061 部 队财 务部门 助理 员, 广州 军区 生产管 理部 财务部 门助 理员 、 处 长 ,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计 划财 务部部 长 。 现 任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谢 石松 先生 ,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现任 中山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 国 际法 研究 所所长 , 兼 任中国 国际 私法 学会 副会 长, 武汉 大学 法学院 、 西 北政法 大学 兼职 教授 ,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 咨询委 员会 成员 ,上 海、 广州、 深圳 、厦 门、 珠海 、佛山 、肇 庆 、 惠州等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 王化成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教 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独立 董事 。 曾 任广 东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中共 广东省 韶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 教授 、 金融 系主 任兼 教授 及博 士生导 师。 现任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兼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8 市场拓 展部 总经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现任 广州 国际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广 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经 营有 限公 司党支 部书 记、 董事 长兼 总 裁,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董事长 (兼 ) 、 广 州银 行副 董 事长 (兼 )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经 理。 张优造先 生,MBA , 常务副 总裁。曾 任南 方证券 交易 中心业务 发展 部经理 ,广 东证券 公 司发行 上市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业 务部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经 理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 事 兼副总 裁。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 肖坚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 香 港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粤 信(香港)投 资有 限公 司业 务部 副 经理,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兼任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专户投 资总 监、 专户 首席 投资官 、 基 金科 翔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投资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陈志民 先生 , 法 学硕 士、 公共管 理硕 士, 副总 裁。 曾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信托 部经 理助理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助理、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主管研 究)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机构 理财部 总经 理 、 基金 投资 部总经 理 、 总 裁 助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总监 及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金 投资 总监 、 基 金首 席投资 官、 基金 科翔 基金 经理、 基金 科瑞 基金 经理 、 基金 科汇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积极成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机 构理财 部投 资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兼 华 东 区 大 区 销 售 经理 及 南 京 分公 司 总 经 理 、上 海 分 公 司总 经 理 兼 南 京分 公 司 及 成都 分 公 司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上海 分公 司和南 京分 公司 以及 成都 分公司 的总 经理 、 市 场总 监兼上 海分 公司 和南京 分公 司以 及成 都分 公司的 总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司 副总裁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9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督 察长 兼监察 部总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2. 基金 经理 钟鸣远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国 家开 发银行 深圳 分行资 金计 划部 职员 , 联 合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投资 经理, 泰康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研究 员, 新 华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高级 投资 经理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经 理、 固定 收益部 总经 理助 理 、 固 定收 益部副 总经 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总 经理 、 易方达增 强回 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 金经理 (自2008 年3 月19日起 任职 )、 易方达岁 丰添 利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理(自2010 年11 月9日起 任职)、 易 方达安 心回 报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自2011 年6月21日起 任职 )。 3.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刘 晓艳 女士 、肖 坚先生 、陈 志民 先生 、马 骏先生 。 刘晓艳 女士 ,同 上。 肖坚先 生, 同上 。 陈志民 先生 ,同 上。 马骏先 生 , 高 级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曾 任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 圳众大 投资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广 发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总裁 助理、 基金 科讯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5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达深 证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基 金经理 。现 任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固 定收 益首 席投资 官兼 任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 香港) 有限 公司 人民 币合格 境外 投 资 者(RQFII) 业 务负 责人 。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10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 违反现行有 效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 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管 理,强化职 业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11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 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 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10) 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 展; (11) 有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 (12)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3)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12 2. 公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的 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职员 ; (2) 审慎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根 据业 务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 司内 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5) 有效性 原则 : 各 种内 部管 理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 的行 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 的 权力; (6) 适时 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7)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力 争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 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等 方面 的控 制点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13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 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 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 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14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声 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15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托 管部门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 工120 余人 。 另外, 中国 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目前,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对 多专 户、 一对一 专户 、社 保基 金、 保险资 产 、 QFII 资 产、QDII 资产 、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 资 产、 年 金资 产、 理 财产 品、 海外人 民币 基金 、 私 募基 金等 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银 行率 先 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 2011 年末, 中国 银行 各类 托管 资产规 模突 破两 万亿 元, 居同业 前列 。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2 年6 月 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大成 景宏 封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16 闭、 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 国泰 金鹿 保本混 合、 国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国泰 区位 优势股 票、 国投 瑞银 稳定 增利债 券、 海富 通股 票、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 富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华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报 二号 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 夏行业 股票(LOF) 、 嘉实超 短债债 券、 嘉实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 方达 平稳 增长混 合、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货币、 易方 达稳 健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证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万家 稳健 增利 债券 、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 华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城动 力平 衡混合 、景 顺长城优 选股 票、景 顺长 城货币、 景顺 长城鼎 益股 票(LOF) 、泰 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股 票、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泰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达 宏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华泰 柏瑞盛 世中 国 股 票、 华 泰柏 瑞积 极成 长混 合、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华 泰柏 瑞货 币、 华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南方 高增 长股 票(LOF) 、 国 富潜 力组 合股 票、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国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 华安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民生 加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 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利 债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中 小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证 大宗 商品股 票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泰柏 瑞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 、 易 方达医 疗保 健行 业 股票 型 、 景顺 长城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国泰 上证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诺 德优 选 30 股 票型 、 泰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股 票型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合 型 、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数 增强 型、 泰信 中证200 指 数、 大 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合 型、 招 商深 圳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招 商深 证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联 接、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深 证基本 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宝 兴业 上证 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 嘉实 信用债 券型 、 平 安大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华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泰 信中 小盘 精选股 票型 、 海 富通 国策 导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17 向股票 型 、 中 邮上 证380 指数增 强型 、 泰达宏 利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 长 盛同 禧信用 增利 债 券 型、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平 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数 增强 型、 嘉实 安心货 币市 场 、 上投摩 根健 康品 质生 活股 票型、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 数分 级、 招 商优 势企 业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国泰 中小 板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国 泰中小 板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景顺 长城 优 信增利 债券 型、 诺德 周期 策 略股票 型、 长盛 电子 信息 产 业股票 型、 诺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信诚 双盈 分级债 券型 、 嘉 实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 民 生 加银信 用双 利债 券型 、 工 银瑞信 基本 面量 化策 略股 票型 、 信 诚周 期轮动 股票 型、 富兰 克林 国 海 研 究 精 选 股票 型 、 诺 安汇 鑫 保 本 混 合型 、 平 安 大华 策 略 先 锋 混合 型 、 华 宝兴 业 中 证 短融 50 指 数债 券型 、180 等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安双月 鑫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 大 成景 恒保 本 混合型 、 景 顺长 城上 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 投摩根 分红 添利 债券型 、 嘉 实优 化红 利股 票型、 嘉实 海外 中国 股票(QDII) 、 银 华全球 优选(QDII-FOF) 、 长 盛 环球景 气行 业大 盘精 选股 票型(QDII) 、 华 泰柏 瑞亚 洲领导 企业 股票 型(QDII) 、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配 置(QDII) 、 海富 通 大中华 精选 股票 型 (QDII)、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LOF-QDII)、 华宝兴 业成 熟市 场动 量优 选 (QDII ) 、 大成 标普500 等权重 指数 (QDII ) 、 长信 标普 100 等权 重指数(QDII) 、博 时抗通 胀增强回 报(QDII ) 、华安 大中华升 级股 票型(QDII ) 、信诚全 球 商品主 题 (QDII ) 、 上投 摩根 全球 天 然资 源股 票型 、 工 银 瑞信中 国机 会全 球配 置股 票型 (QDII)、 易方达 标普 全球 高端 消费 品指数 增强 型、 建信 全球 资源股 票型 等 164 只 证券 投资基 金, 覆盖 了股票 型、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 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型 的基 金, 满足 了不 同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 制 定并 逐 步完善 了包 括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安装 了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定 了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18 最近一 年内 , 中国 银行 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 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19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F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广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F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20 号B 座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贸大 厦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王 璟 (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20 网址:www.efunds.com.cn 2. 场内 代销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资格 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3. 场外 代销 机构 (以 下排 序不分 先后 ) (1)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人 :侯 燕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2)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 均山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一宁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21 联系电 话:010-851082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陈 铭铭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 东 莞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叶 德森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8) 广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22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9) 江 苏银 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法 晓宁 联系电 话:025-58587018 、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传真:025-58587038 网址:www.jsbchina.cn (10) 民生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11) 平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周 晓霞 联系电 话:0755-2216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2587945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23 (12) 浦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于慧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3) 中国 光大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F3 大厦(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14)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41 、42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15)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24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16) 财富 里昂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68777877 网址:www.cf-clsa.com (17) 财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徐 轶青 联系电 话:0571 -87822359 客户服 务电 话:96336 ( 浙 江) 、400-869-6336 (全 国 ) 网址:www.ctsec.com (18)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 :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19) 长江 证券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25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0)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联系电 话:0519-881577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1)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22)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青羊 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26 联系人 :金 喆 联系电 话: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 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23)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 法定代 表人 : 曾小 普 联系人 :陈 明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197-86265337 网址:www.gsstock.com (24)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25)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27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26)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5161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400-80-965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27)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gs.com (28)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深 圳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旅 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 深圳 ) 网址:www.htsc.com.cn (29) 华融 证券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2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三 层、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陶 颖 联系电 话:010-5856804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传真:0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30)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 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联系电 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2)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29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33)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qlzq.com.cn (34)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联系人 :牟 冲 联系电 话:010-583281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9228748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5) 山西 证券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30 (36) 申银 万国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37)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38)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联系电 话:029-87416787 客户服 务 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1701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9) 厦门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31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联系电 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40) 湘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联系电 话:021-6863451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41)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42)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3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43)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44)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李 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45)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李 凌芳 联系电 话:021-64718888-180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46)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3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47) 中信 证券 (浙 江)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联系电 话:0571-860788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48) 中信 万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二)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34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沈 兆杰 经办注册 会 计师 : 薛 竞、 庄贤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35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核 准易方 达岁 丰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复 》 (证监 许可[2010]1358 号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 债 券型 基金 。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三年内 (含 三年 ) 为 封闭 期, 封 闭期 间投资 者不 能申 购、 赎回 本基金 份额 , 但 可在 本基 金上市 交易 后通 过证 券交 易所转 让基 金份 额。封 闭期 结束 后, 本基 金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本 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为 不定 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2010 年11 月1 日至2010 年 11 月3 日 。 募 集对象 为 符 合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本基金 募集 期共 募 集 2,679,114,943.70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2,914 户。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36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 金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0 年11 月9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和 资金额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基 金的上 市


如基金 具备 下列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 向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上 市交易 。


1.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发售 且基金 合同 生效 ;


2.基金 合同 期限 五年 以上;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少 于1000 人;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资 格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5.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要 求的 其他条 件。


(二)上 市交易 的 时间和地 点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于 2010 年 12 月3 日 开始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 金份 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37 易;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托 管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至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后 ,方 可上 市交 易。


(三)上 市交易 的 规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 则 》 、 《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等有 关规 定, 包括 但不限 于:


1.本基 金上 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 为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 为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4.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 金适 用大 宗交 易的 有关规 则。


(四)上 市交易 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五)上 市交易 的 行情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 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六)上 市交易 的 停复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七)暂 停上市 的 情形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不再 具备 本条 “( 一) 基金的 上市 ”中 规定 的上 市条件 ;


2.违反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市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38 3.严重 违反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4.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 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上 市公告 。


(八)恢 复上市 的 公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 可 恢复 本基 金上市 , 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恢 复上市 公 告 。


(九)终 止上市 的 情形和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3.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终 止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4.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其上 市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相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等规 定内 容进行 调 整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和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相应 予以修 改, 且此 修改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39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和转 换 (一)申 购与赎 回 的期间 在本基 金封 闭期 内, 投资 者不能 申购 、 赎回基 金份 额, 但可 在本 基金上 市交 易后通 过 证 券交易 所转 让基 金份 额。


本基金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和 本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转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 , 投资者 可进 行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二)申 购与赎 回 的场所 投资人 可以 使用 基金 账户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 场 外 代销机 构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投 资 人也可 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下 述场 所按 照规定 的方 式进 行申 购或 赎回:


1.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网 上交 易系 统;


2.办理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及相关 业务 的场 内代 销机 构, 即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3.办理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及相关 业务 的场 外 代 销机 构, 具 体场 外代 销机 构相 关信息 可见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部 分。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三)申 购与赎 回 办理的开 放日及 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 投 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 开 放日 为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日 ,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 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40 购、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按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在实 施日 前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申购赎回 业务 在本基 金转 为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开始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在 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前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本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后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价 格 。 (四)申 购与赎 回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 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 原则 , 即 按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 顺序 赎回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内 申购 、 赎 回时, 需遵 守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申购 、 赎 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的 规定 , 按 新规定 执行 ; 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申 购与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41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该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确 认以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3.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投 资者已 缴付 的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 后,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 金投 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 日起 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 往投 资者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 按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处理。 (六)申 购与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1.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场外申 购时 ,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中心 首次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额 为 50,000 元 人民 币(含申 购 费), 通过 代销 网点 或本 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 申购 的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 金额均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含申购 费) 。各 销售 机构 对 申购金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根据其 规定 办理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 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场内申 购时 ,每 笔申 购金 额最低 为 1,000 元, 同时 申购金 额必 须是 整数 金额 。


2.赎回 份额 的限 制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42 投资者 单笔 赎回 申请 不得 低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合 理调 整对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按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 关规定 提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 。 (七)基 金的申 购 费和赎回 费 1.申购 费用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需交 纳申 购费 ,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结 算等 各项 费用 。具 体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元 )(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 100 万≤M <500 万 0.4% 500 万≤M <1000 万 0.2% M≥10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2.赎回 费用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赎 回费 用的 25% 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结算费 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适 用固 定的赎 回费 率, 为0.1% 。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按 持有时 间递 减 , 具体 费率 如下: 持有时 间 ( 天) 赎回费 率


0-364 0.1% 365-729 0.05%


730 及 以上 0%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费 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在调 整实 施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43 (八)申 购和赎 回 的数额和 价格 1.申购 和赎 回数 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 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 净申购 金额 除以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场 外申 购涉及 金额 、 份额的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场 内申 购涉 及金 额的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场内 申 购涉及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采 用截 位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 整 数位后 小数 部分 的份 额对 应的资 金返 还 至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2)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 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2.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净申购 金 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 注: 对于 1000 万( 含) 以上 适 用固 定金 额申 购费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三: 某投 资人 投 资 4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0.8%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40,000/ (1+0.8% )=39,682.54 元


申购费 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 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如果投 资人 是场 内申 购, 申购份 额 为 38,156 份, 其 余0.29 份 对应 金额 返回 给 投资人 。 具体计 算公 式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38,156 ×1.040=39,682.24 元


退款金 额=40,000 -39,682.24-317.46 =0.30 元


3.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 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 的赎回价 格,赎 回金额 单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第三位 四舍五 入。 赎回金 额的计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44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例四: 某投 资人 赎 回 1 万 份基金 份额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1% ,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是1.016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 ×0.1% = 10.16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10.16 = 10,149.84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0,149.84 元。


4.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发行 在外 的 基 金 份额总 数


本基金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九)申 购与赎 回 的登记结 算 1.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正常情 况下 , 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并 办理 登记结 算手 续, 正常 情况 下,投 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正常情 况下 , 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权 益的 登记结 算手 续。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记 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2.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结 算业 务 ,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45 (十)巨 额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 额 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当时 基金 资产 组合状 况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规 定, 选择 下述 处理方 式: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财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 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的价 格 。 转 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予 以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十一) 拒绝或 暂 停申购、 暂停赎 回 的情形及 处理 1.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46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财产 规 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或数 笔申 购;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请 时,应 当依 法公告 ,上述 (5 ) 除外。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形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依 法公 告。 2. 在以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工 作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依 法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或其 他相 关规定 提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47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或 其他相 关规 定提 前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二) 基金转 换 在本基 金开 放期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情 况下 提供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 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及 本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十三) 基金的 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在本基 金开 放期 以及 在各 项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为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服务 ,具 体实 施方 法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为准。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48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 转托 管 1. 系统 内转 托 管


(1 )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持 有人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构 ( 网 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份 额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上市交 易的 会员单 位 时,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2.跨系 统转 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 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之 间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本基金 跨系 统转 托管 的具 体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办 理 。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基 金登 记结 算 机 构受 理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而 产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登 记结 算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三)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结 算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的 , 被冻 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按照 我国 法律法 规、 监管 规章 及国 家有权 机关 的要 求 , 以及 登记结 算机 构业 务规定 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 (四)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49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主要 投资 债券 品种 , 力 争为 基金 持有 人提 供持续 稳定 的高 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 收益,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增值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企业 债 、 短 期融 资券 、 公 司债、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型可 转换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购 、 银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品种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但可 以参 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或增发 新股 , 并 可持 有因 可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 证以及 因投 资可 分离 债 券而 产生 的权 证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其 中, 信 用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40%, 权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 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20% 。开 放期 内, 现金 以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 金所指的 信用债券 为企业 债、短期 融资券、 公司债 、金融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型可 转换 债券 ) 、 资 产 支持证 券等 除国 债和 央行 票据之 外的 、 非由国 家信 用担保 的固 定收 益证券 品种 。 (三)投 资理念 以宏观 经济 研究 指导 债券 配置, 利用 严格 的信 用评 估和信 用利 差分 析等 技术 手段, 在风 险可控 的前 提下 ,争 取稳 健回报 ,通 过新 股申 购等 方式, 提高 基金 收益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50 (四)投 资策略


1.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基于 对以 下因 素的 判断 , 进 行基 金资产 在非 信用类 固定 收益 品种 (国 债、 央行 票 据等) 、信用 类固定 收益 品种和 新股( 含增发 )申 购之间 的配置 :1 ) 基于对 利率走 势、利 率期限 结构等 因素的 分析 ,预测 固定收 益品种 的投 资收益 和风险 ;2 ) 对宏观 经济、 行业前 景以及 公司财 务进行 严谨 的分析 ,考察 其对固 定收 益市场 信用利 差的影 响 ;3 )基于 对新股 发行频 率、 中签 率、 上市 后的平 均涨 幅等 的分 析, 预测新 股申 购的 收益 率以 及风险 。 2. 固定 收益 品种 投资 策略 (1)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配 置 策略 a) 平均 久期 配置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 (包 括国 内生 产总 值、 工 业增长 、 货 币信 贷、 固 定资 产投资 、 消费、 外贸差 额、 财 政收 支、 价 格指数 和汇 率等) 和宏观 经济 政策 ( 包括 货 币政策、 财政 政 策、 产 业政 策、 外贸 和汇 率政策 等) 进行 分析 , 预 测未来 的利 率趋 势, 判断 债券市 场对 上述 变量和 政策 的反 应, 并据 此积极 调整 债券 组合 的平 均久期 , 提 高债 券组 合的 总投资 收益 。 b) 期限 结构 配置 本基金 对债 券市 场 收 益率 期限结 构进 行 分 析, 运用 统计和 数量 分析 技术 , 预 测收益 率期 限结构 的变 化方 式, 选择 确定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配置各 期限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比例 , 以达 到 预期投 资收 益最 大化 的目 的。 c) 类属 配置 本 基金 对不 同类 型固 定收 益品种 的信 用风 险、 税赋 水平 、 市 场流 动性 、 市 场 风险等 因素 进行分 析, 研究 同期 限的 国债、 金融 债 、 企业 债 、 交 易所和 银行 间市 场投 资品 种的利差 和变 化趋势 ,制 定债 券类 属配 置策略 ,以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资 收益 。 (2) 单个 债券 的选 择 在 进行 债券 组合 平均 久期 、 期限 结构 和 类 属配 置的 基础上 , 本 基金 对影 响个 别债券 定价 的主要 因素, 包括 流动 性 、 市场 供求、 信用风险 、 票息及 付息 频率、 税赋、 含权 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 选择 具有 良好 投资 价值的 债券 品种 进行 投资 。 (3) 信用 债券 的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对信用债券采 取自 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通过 对宏观经济和企业财 务状 况进行分 析, 对债 券的 信用风 险进 行度量 及定 价 , 利用 市场 对信用 利差 定价 的相 对失 衡, 对溢 价率 较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51 高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a) 根据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各 行业的 发展 状况 ,决 定各 行业的 配置 比例 ; b) 研究 债券 发行 人的 产业 发展趋 势、 行业 政策 、 公 司背景 、 盈 利状 况、 竞争 地位、 治理 结构、 特殊 事件 风险 等基 本面信 息, 分析 企业 的长 期运作 风险 ; c) 运用 财务 评分 模型 对债 券发行 人的 资产 流动 性、 盈利能 力 、 偿 债能力 、 现 金流水 平等 方面进 行综 合评 分, 度量 发行人 财务 风险 ; d) 利用 历史 数据 、 市 场价 格以及 资产 质量 等信 息, 估算债 券发 行人 的违 约率 及违约 损失 率; e) 综合 发行 人各 方面 分析 结果 , 确 定信 用利差 的合 理水平 , 利用 市场的 相对 失衡 , 选 择 溢价偏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4) 信用 风险 管理 本基金从 以下 三个方 面来 进行信用 风险 管理:1 )进 行独立的 发行 主体信 用分 析,不 断 在实践 中完善 分析方 法和 积累分 析经验 数据;2)严 格遵守 信用类 债券的 备选 库制度 ,根据 不同 的 信用 风险 等级 , 按 照不同 的投 资管 理流 程和 权限管 理制 度, 对入 库债 券进行 定期 信用 跟踪分 析;3) 采取 分散 化 投资策 略和 集中 度限 制, 严格控 制组 合整 体的 违约 风险水 平。 (5)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本基金 将分 析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资 产特 征, 估计 违约 率和提 前偿 付比率 , 并 利 用收益 率曲 线 和期 权定 价模 型,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进行 估值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3.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策略 可转换 债券 的价 值主 要取 决于其 股权 价值 、 债 券价 值和转 换期 权价 值,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对可转 换债 券的 价值 进行 评估, 选择 具有 较高 投资 价值的 可转 换债 券进 行投 资。 本管理 人将 对发 行公 司的 基本面 进行 分析 , 包 括所 处行业 的景 气度 、 公 司成 长性 、 市 场 竞争力 等, 并参 考同 类公 司 的估值 水平 , 判 断可 转换 债 券的股 权投 资价 值; 基于 对 利率水 平、 票息率 及派 息频 率、 信用 风险等 因素 的分 析, 判断 其债券 投资 价值 ; 采 用期 权定价 模型 , 估 算可转 换债 券的 转换 期权 价值 。 综 合以 上因素 , 对 可转换 债券 进行 定价 分析 , 制 定可 转换 债 券的投 资策 略。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根 据新 发可转 债的 预计 中签 率、 模型定 价结 果 , 积极 参与 可转债 新 券 的申购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52 4.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还可 持有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 因 所持股 票进 行股 票配 售及 派发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投 资可分 离债 券所 形成 的权 证等资 产。 本基金 对新 股发 行公 司的 行业景 气度 、 财务稳 健性 、 公 司竞 争力 、 利 润成 长 性等因 素进 行分析 , 参 考同 类公 司的 估值水 平, 进行 股票 的价 值评估 , 从 而判 断一 、 二 级市场 价差 的大 小, 并根 据资 金成本 、 新 股的中 签率 及上 市后 股价 涨幅的 统计 、 股票锁 定期 间投资 风险 的判 断, 制定 新股 申购策 略 。 在新发 股票 获准 上市 后,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对股 票内在 投资 价值 的判断 , 结 合市 场 环 境的 分析, 选择 适当 的时 机卖 出。 对 于 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公司 债券,在 认股权 证上 市后 , 本 基金 将根据 权证 估值 模型 的分 析结果 , 在权 证价值 被高 估时 , 选 择适 当 的时机 卖出 。 (五)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三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1.2% 如 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有 更权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 业绩比 较基准 推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略 ,确 定变 更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 需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业 绩 比较基 准实 施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 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理论 上其长期 平均风险 和预期 收益率低 于混合型 基金、 股票型 基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七)投 资决策 1.决策 依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微观 经济 运行 环境 和证 券市场 走势 。 2.决策 程序 1) 研 究员 提交 宏观 经济、 债券市 场、 行业 分析 、 新 股申购 、 公 司研 究及 信用 分析报 告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53 2) 基金 经理根 据研 究报告 以及对宏 观经 济、债 券市 场投资机 会、 新股申 购收 益率、 股 票市场 预期 收益 水平 的判 断,制 定资 产配 置计 划, 按照公 司制 度提 交审 议并 实施; 3) 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新 股( 含增 发)的 投资 方案 ,构 造投 资组合 ; 4) 集 中交 易室 依据 基金 经 理的指 令, 执行 交易 ; 5) 监 察部 对基 金的 日常 投 资和交 易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进 行独 立监 督检查 ; 6) 投资 风险管 理部 定期出 具基金绩 效评 估和风 险管 理报告, 供基 金经理 调整 投资组 合 时参考 ; 6) 基 金经 理定 期检 讨投 资 组合的 运作 成效 ,并 进行 相应的 组合 调整 。 (八)投 资禁止 行 为与限制 1.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 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54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5)本 基金不 能在二 级市 场主动投 资权 证但可 以通 过一级市 场申 购可分 离债 等方式 持 有权证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有 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遵从 其规定 ;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8)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只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本 基金 只投资 于投 资级别 的信 用债 券, 基金 持有信 用债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 级 下降至 投资 级别 以下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0 个交易 日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其中 ,本 基 金所指投 资级 别是指 具有 由国内评 级机 构出具 的 BBB 级及以 上级 (若为 短期 融资券, 则为 A-3 级 及以 上级 )信 用评 级的信 用债 券; (12)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限 制。 3.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本 款前 述约 定的投 资 禁止行 为和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被 修改或 取消, 基金 管理人 在依法 履行相 应 程 序后, 本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九)投 资组合 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55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十)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所 投 资证券产 生权利 的 处理原则 及 方法 1.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 有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3.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利 ,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基金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代表 基金 独立行 使债 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十二) 基金投 资 组合报告 (未经 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已 于 2012 年 11 月 26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的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2 年7 月1 日至 2012 年9 月30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80,939,196.93 1.95 其中: 股票 80,939,196.93 1.9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932,660,809.07 94.96 其中: 债券 3,932,660,809.07 94.96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5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0,278,514.04 0.97 6 其他各 项资 产 87,576,122.65 2.11 7 合计 4,141,454,642.69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33,082,996.93 1.22 C0








食品 、饮 料 - -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5,345,000.00 0.20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 化 学、 塑 胶、 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 金属 - -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27,737,996.93 1.02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 -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57 供应业 E 建筑业 31,536,800.00 1.17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16,319,400.00 0.60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80,939,196.93 2.99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002663 普邦园 林 1,264,000 31,536,800.00 1.17 2 002662 京威股 份 1,908,060 16,409,316.00 0.61 3 300335 迪森股 份 1,180,000 16,319,400.00 0.60 4 002667 鞍重股 份 535,129 11,328,680.93 0.42 5 002674 兴业科 技 500,000 5,345,000.00 0.20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以 上股 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99,020,000.00 3.66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5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87,904,000.00 6.9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87,904,000.00 6.94 4 企业债 券 2,795,071,684.80 103.28 5 企业短 期融 资 券 69,860,000.00 2.58 6 中期票 据 242,489,000.00 8.96 7 可转债 538,316,124.27 19.89 8 其他 - - 9 合计 3,932,660,809.07 145.31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13003 重工转 债 1,985,950 204,294,676.50 7.55 2 112055 11徐工01 2,000,000 203,796,000.00 7.53 3 1280128 12渝地 产债 1,100,000 112,475,000.00 4.16 4 122106 11唐新01 1,033,760 105,753,648.00 3.91 5 122108 11新天01 1,000,000 102,000,000.00 3.77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 投资 的 前十 名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 被 监管 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 报告 编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59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23,247.2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000,000.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7,152,875.4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7,576,122.65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0013 国投转 债 86,353,323.20 3.19 2 110018 国电转 债 86,113,479.20 3.18 3 110017 中海转 债 80,526,958.60 2.98 4 125089 深机转 债 34,571,255.54 1.28 5 110016 川投转 债 25,156,422.80 0.93 6 125731 美丰转 债 19,536,932.43 0.72 7 110015 石化转 债 1,763,076.00 0.07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60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 同 生效 日为2010 年11月9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以来 (截 至2012 年6 月30 日 ) 的 投资 业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0 年12 月 31 日 1.00% 0.11% 0.74% 0.01% 0.26% 0.10%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31 日 1.19% 0.14% 5.97% 0.02% -4.78% 0.12%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6 月30 日 8.08% 0.18% 3.06% 0.02% 5.02% 0.16%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10.46% 0.15% 9.77% 0.02% 0.69% 0.13%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产 净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61 (三)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 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及处 分 1.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 归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和 基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范 围。 5.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 执 行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6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每个 工作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 的非营业 日 。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股 票、 权证,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 大事件 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2)交 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但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63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但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且 证 券 发 行 机 构未 发 生 影 响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 事 件 的 ,按 有 交 易 的 最近 交 易 日 所采 用 的 净 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了 影响 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所采 用的净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4)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交易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其 他有 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价格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估值 日在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价 格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易 、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 公 布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64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 时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七)基 金份额 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估 值错误 的 处理 1.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 ( 含第 三位 ) 内 发生 差 错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65 (九)特 殊情形 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 四 ) 款有 关估 值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66 十五、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一) 基金运 作方 式的 变更 契约型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年 内 ( 含三 年) 为封 闭期, 封闭 期间 投资 者不 能申购 、 赎 回 本基 金份 额 , 但可 在本 基金上 市交 易后 通过 证券 交易所 转让 基金 份额 。 封 闭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结束后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不 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在符 合一定 条件 的前 提下 , 可 以转换 运作 方式 , 提 前成 为上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 二) 在封闭 期内 转换 运作 方式 1. 在封 闭期 内基 金转 换运 作方式 的条 件


基金合 同生 效 满 12 个月 后 , 若基 金折 价率 连续 50 个 交易日 超 过10% ,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30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公 告,审 议有 关基 金转 为开 放式运 作的 事 项。


其中,T 日 基金 折价 率=1 -T 当 日基 金份 额收 盘价/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封 闭期 内基 金转 换运 作方式 失败


在封闭 期内 , 若审 议基 金转 换运作 方式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不 满足 基金 合同 和法律 法 规规定 的召 开条 件而 未能 召开, 基金 将保 持封 闭运 作方式 。


若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未获 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批 准,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有关 规定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并公 告。


如在 上述情况 下,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 能召开, 或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的提案未获得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但第 1 条约 定的 情形 再次 出现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第 1 条另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有 关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的事 项。 ( 三) 转换运 作方 式对 基金 份额 的交易 的影 响 转换运 作方 式后 , 基金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相关事 宜并 不因 基金 转换 运作方 式 而发生 调整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67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 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供 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 负债 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 与未 分配利 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收 益分配 原 则 1.封 闭期内, 基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金方 式;开放 期内, 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为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人 可选择 获取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投资 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红利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深 圳证 券账 户下 的基金 份额 只能 采取 现金 红利方 式, 不能 选择 红利 再投资 ;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3. 封闭 期内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收 益分 配条 件的 前提 下,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至少 分配 1 次, 最多分 配 12 次, 并且 本 基金每 年度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基 金该 年度 已实 现收益 的 90% , 但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封闭 期内 ,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6 个月 后 , 若基金 在每 月最 后一 个交 易日收 盘后 每 10 份 基金 份 额可分 配利 润金 额高 于0.05 元 (含 ), 则基金 须进 行收 益分 配 , 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80% ; 4.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60% ; 5.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68 6.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 益分配 方 案的确定 、公告 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收 益分配 中 发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汇划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开放 期内, 当投资 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汇 划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 登 记结 算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等 有关 事项 遵循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69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 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8. 基金 上市 初费 与上 市月 费; 9.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行业 惯例 可以 列入 的其他 费用 。 (二)基 金费用 计 提方法、 计提标 准 和支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 次月首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0.2% ÷当 年天 数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7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 次月首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3.本条 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9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以 及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律师 费和 会计 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基 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 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五)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71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计 核算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5.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基 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等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公 告。 3.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 息披露 的 形式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和 格式 准则》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编报规 则》 、 基金合 同及其 它有关 规定进 行。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通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72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二)信 息披露 的 种类、披 露时间 和 披露形式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上市 日前 至 少3 个工 作 日,将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5.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上 市交易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上 市交 易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 额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6.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73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1)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7.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或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74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信 息披露 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75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到 经济 因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方 向包 括债券 、票 据和 银行 存款 ,其收 益水 平直 接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3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 票 据偿 付本 息 后 以及 回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的 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收 益 率低于 原来 利率 ,由 此本 基金面 临再 投资 风险 。 4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 还本 付息或回购交易中交 易对 手在回购到期履行交 割责 任时不能 偿还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或价 款,都 可能 使本 基金 面临 信用风 险。 5. 新 股风 险 如果新 股发 行数 量减 少或 新股申 购收 益率 降低 , 本 基金将 面临 收益 率降 低的 风险。 尤其 当新股 上市 价格 跌破 发行 价格时 ,新 股申 购将 可能 出现亏 损。 6. 经 营风 险 公司的 经营 活动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行 业竞争 、 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新产 品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债 券价 格可能 下跌 ;同 时, 其偿 债能力 也会 受到 影响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76 (二)管 理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的 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 (三)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因 市场 交易 量不足 ,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险 。 大 部分债 券品 种的 流动 性较 好, 也存 在部 分可转 债 、 企业债 、 资产 证券化 等品 种流动 性 相 对较 差的情 况。 在特 殊市 场情 况下( 加息 或是 市场 资金 紧 张的情 况下), 会 普遍 存在 债券品 种交 投 不活跃 、成 交量 不足 的情 形,此 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量 较大, 可能 导致 基金 收益 出现较 大 波 动 。 基金管 理人 为提 高新 股中 签率 , 可 能采 取回购 的方 法, 会降 低基 金资产 的流 动性 。 新 股 申购到 股票 上市 存在 一定 时间间 隔, 如果 遭遇 大量 赎回, 可能 导致 基金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 难 。 (四)特 有风险 1. 本基金对信用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 40% 。其中 信用 债券 为 企 业 债、 短 期融 资券、 公司 债 、 金融 债、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离 型可 转换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除国债 和央 行票 据之 外的 、 非由 国家 信用 担保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品种 。 这 些债 券发生 违约 的可 能性高 于由 国家 信用 担保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 比 如国 债。 本 基金 相对 于普 通的 债券型 基金 而言 面临着 相对 更高 的信 用风 险。 2.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三年 之内为 封闭 期 , 封闭 期间 投资者 不能 申购 、 赎 回基 金份额 , 但 可在基 金上 市交 易后 通过 证券交 易所 转让 基金 份额 。 在本 基金 封闭 期间, 若出 现基金 折价 现 象,本 基金 二级 市场 的转 让价格 可能 低于 基金 份额 净值。 (五)其 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代销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77 3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7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自 中国证 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权 利 义 务 关系 发 生 变 化 或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内,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就 是否 终止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进 行 表 决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2)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60 个工 作日 低于3000 万元; (3 ) 本 基金前 十大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份 额数 在本 基金全 部份 额数 中所 占比 例连 续 60 个工作 日达 到90% 以 上。 (二)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 的;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79 偿的权 利。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80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由 基金 交纳 、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收 取的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位 保 证金, 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其 进行 调整交 收日 才能 收回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8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和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登记结算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 结算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登 记结 算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 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82 行为;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83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和 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以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84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 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85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共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2.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时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封 闭期 内基 金的 扩募 ; (3)转 换基 金 运 作方 式, 依 据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直接 转换运 作方 式的 除外 ; (4)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9)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本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86 (10)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11)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2)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3.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本基 金合 同,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变更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内,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就 是否 终止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进 行 表 决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2)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60 个工 作日 低于3000 万元; (3 ) 本 基金前 十大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份 额数 在本 基金全 部份 额数 中所 占比 例连 续 60 个工作 日达 到90% 以 上。 5.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能 召集 时,基 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自 行 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4)代表 基金份 额 10% (本 条中“以 上” 均包括 本数 ,下同)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87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6. 会议 通知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a.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式 ; b.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c.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d.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e.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2)如采 用通讯 表决 方式, 会议通知 还应 载明具 体通 讯方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投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容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作 为监 督人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作 为监 督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88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作为 监督 人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效 力 。 7.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或通 讯开 会方 式召开 。 (1)现场 开会。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 派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议程 : a.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和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登记 结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b.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部 有效凭 证所 对应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 上。 (2)通讯 开会。 通 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a.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 b.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c.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d.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 表 ,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登 记结 算机 构记录 相 符 ; e.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8.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a.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以及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89 b.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c.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a)关联 性。大 会召 集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 交大 会表 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b)程序 性。大 会召 集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d. 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e.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议 事程 序 a.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 的代表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 , 经 合法 执业 的律 师见证 后 形 成大 会决 议。 b.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 期 后 第 二 个工 作 日 由 大会 聘 请 的 公 证机 关 及 监 督人 的 监 督 下 由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不 影响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决 议 的 有效 性 。 9.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a. 特别 决议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90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 含 ) 以上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 为有效 。 b.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含 )以 上通过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10.计票 (1)现 场开 会 a.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中 推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 推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结 果。 c.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 果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有 权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持有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11、 生效 与公 告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91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按 照《基金 法》 等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2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五)基 金合同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变 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但 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 属于本 基金 合同必须 遵照 进行修 改的 情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修 改 不 涉 及本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化 或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4)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内, 出现 以下情 形之 一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并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就 是否 终止 基金合 同, 或基 金与 其他 基金合 并进 行表 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2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工作 日低 于3000 万元 ; 3 )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 本基 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 比例 连续 60 个工作 日达 到90% 以 上。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92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同 终止,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有 关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进行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93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由 基金 交纳 、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收 取的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位 保 证金, 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其 进行 调整交 收日 才能 收回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争 议的处 理 1.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基 金合 同 的 效力 1. 本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 代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 人签 字并加 盖公 章 。 基 金合 同于 投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的款 项时 成 立,自 基金 募集 结束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获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2.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 告之日 止。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94 3.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的 基 金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4.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95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管 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 区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 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壹亿贰 千万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96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企业 债 、 短 期融 资券 、 公 司债、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型可 转换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购 、 银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品种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但可 以参 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或增发 新股 , 并 可持 有因 可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 证以及 因投 资可 分离债 券而 产生 的权 证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其 中, 信 用 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40%, 权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 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20% 。开 放期 内, 现金 以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 金所指的 信用债券 为企业 债、短期 融资券、 公司债 、金融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型可 转换 债券 ) 、 资 产 支持证 券等 除国 债和 央行 票据之 外的 、 非由国 家信 用担保 的固 定收 益证券 品种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为债 券基金 ,固 定收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权益 类资产 的 比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其 中, 信用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40%; 2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基金 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97 4 )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5 )本基 金不能 在二级 市场 主动投资 权证 但可以 通过 一级市场 申购 可分离 债等 方式持 有 权证,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同 一权 证的比 例不 超 过该权 证的 10%,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遵 从其 规定; 6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证券投资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只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本基 金只 投资于 投资 级别的 信用 债券 , 基 金持 有信用 债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 下 降至投 资级 别以 下,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0 个 交易日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其中, 本基 金 所指投 资级 别是 指具 有由 国内评 级机 构出 具 的BBB 级及以 上级 (若 为短 期融 资券, 则为 A-3 级及以 上级 )信 用评 级的 信用债 券; 12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规定的 其它 限制 。 (3)对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为对 基金禁 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4)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其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 对手库由 银 行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 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 级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 对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行 监督 ;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 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 制交 易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确定 与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 在具 体的 交易中 , 应尽 力 争取对 基金 有利 的交 易方 式。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赔 偿责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98 任。 (6)基金 如投资 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复 核。 3. 基金托 管人 在上述 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 议的规 定,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按照 法律 法规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按 照法律 法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 告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提 供 相 关 数据 资 料 和 制度 等。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 业 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 情况进 行必 要 的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 正当 理由未 执行或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99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1.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3.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100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4.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身 法 人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 公司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金 在 证券交 易所 进行 证券 投 资 所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101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 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基 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述 传真 后对 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 , 并 在盖 章后 以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 进 行 。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 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估值错 误 。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值数 据错误,导 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102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或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8. 如果 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存 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适 用法律 与 争议解决 方式 1.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103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的 或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可 通过 友 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2.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104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场 外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投资 交 易确认服 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保 留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 列明 的场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基 金 交 易记录 。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应根 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 网点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供成交 确认单 。基 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 确认单 。 (二)场 外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交易 记 录查询服 务 场外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场 外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对 账 单服务形 式: 1. 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本 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 对账单 。 2.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 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 、电 子或短信形式的定 期或 不定 期 对 账 单。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资 讯服务 1.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基 金产 品、 服 务等 信息, 可拨 打如 下电话 : 4008818088 ( 免长 途话费 ) 。 2. 互联 网站 及电 子信 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105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瑞 银 证 券 为 易 方 达 岁 丰 添 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场 外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2-5-29 易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分红 公告 2012-6-1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中 信 万 通 证券为 代销 机构 及在 中信 万通证 券推 出定 期定 额申 购业务 的公 告 2012-6-1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申 购 广 州 迪 森 热 能 技 术 股 份有限 公司 首次 公开 发 行A 股的 公告 2012-7-4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份 证 件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2012-7-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2-7-7 易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分红 公告 2012-7-9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国 盛 证 券 为代销 机构、 在国 盛证 券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国盛 证券 网 上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2-7-23 易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分红 公告 2012-8-8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国 金 证 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2-8-27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浙 商 证 券 为代销 机构、 在浙 商证 券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浙商 证券 非 现场委 托方 式申 购与 定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9-4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对 市 场 上 出 现 冒 用 本 公 司 名 义 进 行 非 法 证券活 动的 特别 提示 2012-9-7 易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分红 公告 2012-9-1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份 证 件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2012-10-10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106 易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分红 公告 2012-11-7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107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2 108 二十七、备查文件 1.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岁 丰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易方 达岁 丰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易方 达岁 丰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律意 见书 ; 5.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6.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2 年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