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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红利联接(481012)

深红利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深 证红 利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联 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i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0 年6 月13 日证监 许可[2010]808 号 文核 准 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会 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属 于股票 型 基金 , 风 险与 收益高 于混 合基 金、 债券 基金与 货币 市 场 基金。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基 金 , 采 用完 全复 制策 略 , 跟踪标 的指 数市 场表 现, 目标为 获取 市场 平均收 益, 是股 票基 金中 处于中 等风险 水 平的 基金 产品。 本基 金初 始募 集净 值1元 。在 市场 波动因 素影 响下 ,本 基金 净值可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本基金 投资 者有 可能 出现 亏损。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 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属于 联接 型基 金, 其目标ETF 为股票型指 数 基金, 本基 金的 风险 和收 益高于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 基金。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 市场表 现, 目标 为获 取市 场 平均收 益, 是处于 中等 风险 水平 的基 金产品 。 在运作 方式 方面 , 本基 金 与目标ETF 基金为跟踪 同 一标的 指数 的指 数基 金 , 但目标ETF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是交 易型 开放式 , 即 投资 者可 以在 二级市 场上 买卖 目标ETF 基金份 额, 也可 以采用 “份 额申 购 和 份额 赎回” 的方 式用 标的 指数 成分股 实物 申购 和赎 回目 标ETF 份额;本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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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是契 约型 开放式 , 并 不安 排上 市交 易,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通 过现金 采用 “金 额申购 和份 额赎 回” 的方 式。 在投资 方法 方面 , 目 标ETF 基金主要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票、 备选 成份 股票 、 一级 市 场新发 股票 、 债 券、 权证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其 中, 基 金投 资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票及 备选 成份股 票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0% , 但 因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而受限 制的 情形 除外 。 联 接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目标ETF 份额,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股 、新 股( 一 级 市场 首次发 行或 增发 ) 、 债券 , 权证、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允许 本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联接 基金投 资于 目标ETF 、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票 及其备 选成 份股 票的 资产 总和占 本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90%-95% , 其 中投 资于 目标ETF 的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90% 。 现金 、 债 券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5%-10% , 其 中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权 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本基 金可以 以标 的 指数成 分股 实物 形式 申购 赎回本 基金 的目 标ETF ;也可以 在二 级市 场上 买卖 本基金 的目 标 ETF 。 本基金 并不 保证 和目 标ETF 业绩表现完全 一致 , 尤 其 以每日 而言 。 原 因在 于两 者在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等方 面存 在一定 差异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2 年11 月8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2 年9 月30 日。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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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25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6 八、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26 九、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34 十、基 金的 投资 ........................................................................................................................ 35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43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44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5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0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2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3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4 十八、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58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3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5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65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65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67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68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68 附件一........................................................................................................................................ 69 附件二........................................................................................................................................ 86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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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绪言 《工银瑞 信 深 证红利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招募 说明书 ” ) 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工银瑞 信 深 证红利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 合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工银 瑞信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联 接基 金 的投 资目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者 在作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本基金 属于 联接 型基 金, 其目 标 ETF 为股票型 指数 基金, 本基 金的 风险 和收 益高于 混 合基金 、 债券 基金与 货币 市场基 金 。 本 基金跟 踪标 的指数 市场 表现 , 目 标为 获取市 场平 均 收 益,是 处于 中等 风险 水平 的基金 产品 。 在运作 方式 方面 , 本 基金 与 目标 ETF 基金为 跟踪 同一 标的指 数的 指数 基金 , 但 目 标 ETF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是交 易型 开放式 ,即 投资 者可 以在 二级市 场上 买卖 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也 可以采 用 “ 份额 申购 和份 额赎回 ” 的 方式 用股票 申 购和赎 回目 标 ETF ; 本基 金的运 作方 式是 契约型 开放 式, 并不 安排 上市交 易,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通过 现金 采用 “金 额申 购和份 额赎 回” 的方式 。 在投资 方法 方面 ,目 标 ETF 基金主要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票 、备 选成 份股 票、一 级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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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场新 发股 票、 债券 、 权 证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其中, 基金 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0% ,但因法律法规 的 规定而 受限 制的 情形 除外 。联接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目 标 ETF 份额,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及 其备选 成份股 、新股 (一 级市场 首次发 行或增 发) 、 债券, 权证、 以及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允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并不 保证 和目 标 ETF 业绩表现完全 一致 ,尤 其以每 日而 言。 原因 在于 两者在 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等 方面 存在一 定差 异。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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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 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工 银 瑞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工 银瑞 信深证 红利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工银 瑞信深 证红 利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工银 瑞信深证 红利 交易型 开 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工银瑞 信深 证红利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 、部 门规章 、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 政府 规章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等 法律 法 规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9 、 《证 券法 》 :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十八 次会议 通过 ,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0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11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3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4 、 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就本 基金 合同 而言 ,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15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7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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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 、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9 、 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注 册 登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立 的机 构 20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的可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1 、 基 金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合 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3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 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5 、直 销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6 、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7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8 、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基 金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9 、 注册 登 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30 、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31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资者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2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备案 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法定 机构验 资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日 期 33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4 、 目 标 ETF : 指 另一 获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简 称 ETF ) , 该ETF 和本 基金 所跟 踪的 标的指 数相 同, 并且, 该ETF 的投 资目 标和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类 似,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该 ETF 以求达 到投 资目 标 。 发 售时, 本基 金选 择深 证红 利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为目 标 ETF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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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5 、ETF 联 接基 金 : 指将 绝大多 数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跟踪同 一标 的指 数的 目标 ETF,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表 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采用 开放 式运 作的 基金 , 本 基金 是 联接其 所投 资的 目 标 ETF 的ETF 联接 基金 36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7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8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9 、日 :指 公历 日 40 、月 :指 公历 月 41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业 务申 请的 工作 日 42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3 、开 放日 :指 为 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4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5 、 《 业务 规则》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46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7 、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8 、 赎 回: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 求卖回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9 、 标 的指 数: 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编制 并发 布的 深证 红利价格 指 数及 其未 来可 能发生 的 变更 50、基 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 在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间 进行的 转换 行为 5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5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 并于 每期 约定申 购日 提 交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3 、巨额 赎回 :本基 金单 个开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54 、元 :指 人民 币元 55 、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投 资目 标 ETF 份额 所 得收 益、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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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的节约 56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包 括目 标 ETF 份 额在内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应 收申 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5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0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1 、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且在 本基金 合同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 争、 骚 乱、 火灾 、 政 府 征用、 没收 、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 易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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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 司注册资本 的 80% ;瑞士信贷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晓鹏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 , 自 2005 年 10 月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副行长 ,2010 年 10 月 起任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河南 省 分行副 行长 、 总 行营 业部 总经理 、 四 川省 分行 行长 ,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司 副总裁 , 中 国工 商银行 行长 助理 兼北 京市 分行行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副行长 等职 。 目 前兼 任工 银金融 租赁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中国城 市金 融学会 副会 长 、 中国 农村 金融学 会副 会长 、 中 国银 行业协 会金 融 租 赁专业 委员 会主 任和 行业 发展研 究委 员会 主任 。 Neil Harvey 先生, 董事。 瑞士信 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事 总经 理, 长 驻香 港 工作, 负 责资产 管理 部的 环球 新兴 市场及 亚太 区市 场业 务 , 是 资产管 理部 的全 球管 理委 员会成 员并 兼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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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任 瑞士信 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亚太 地区 执行委 员会 成员。2010 年重返 瑞士信 贷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工 作,在 此之前 任 职于复兴 集团(Renaissance Group ) ,最 后担任 复兴 集团的副 首席 执行官 及全 球主 席 。 在 2006 年加 盟复 兴集 团之 前,Harvey 先生合作创 立了 以亚 太地区 市场 为主的 多策 略对 冲基 金——Bennelong 资产 管理 公司 。Harvey 先生 1993 年初 次加入 瑞士 信 贷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香港 公司。 他在 任的 十年 间, 分 别在投 资银 行业 务方 面担 任了多 种不 同 的职务 、 涉 足多 个区 域。 他离任 前是 香港 投资 银行 部和客 户拓 展业 务的 负责 人。 此 外, 他创 立并管 理了 瑞士 信贷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在 亚洲 (除 日本 ) 的 固定 收益业 务 , 并担任 了多 个领 导职务 , 包 括 新 兴市 场固 定收益 分配 全球 负责 人, 管理中 东、 非洲 、 土 耳其 和拉丁 美洲 的业 务。 郭特 华女士 , 董事 ,博士 ,现 任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 计划部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处长 、副总 经理 。 库三七 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硕士 , 现 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方庄 支行副 行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办公 室秘 书, 中国 工商银 行信 贷管 理部、 信用 审批 部信 贷风 险审查 处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 (亚 洲)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中 国工 商银行 香港 分行 总经 理。


朱文信先 生, 董事 , 高级 经济师, 中国 工商银 行专 职派出董 事( 省行行 长级) 。历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安徽 省分 行计 划处处 长, 安徽 省滁 州分 行行长 、党 组书 记, 安徽 省分行 副行 长 、 党组成 员、 党委 副书 记, 安徽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安 徽省 分行 行长 室资 深专家 。 王莹 女士,董事 ,高级 会计师 ,中国工 商银行集 团派驻 子公司董 监事办公 室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2004 年 11 月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书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国际 业务 部外 汇清 算处 负责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清 算中心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 业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内部审 计局 境外 机构 审计 处处长 ,工 行悉 尼分 行内 部审计 师、 风险 专家 。 刘国 恩先生, 独立董事 , 博士 生导师, 北京大学 光华管 理学院经 济学教授 ,北大 光华 卫生经 济与 管理 研究 院执 行院长 , 北 京大 学中 国卫 生经济 研究 中心 主任 。 目 前担任 国务 院医 改 专 家 咨 询 委委 员 , 中 国药 物 经 济 学 专业 委 员 会 主任 委 员 。 曾 执教 美 国 南 加利 福 尼 亚 大学 (1995-1999 ) 、 美 国北 卡大 学 (2000- 终身教 职) 。 历 任中国 留美 经济 学 会 2004-2005 届主 席、 国际医 药经 济学 会亚 太联 合会主 席。 主要 研究 方向 为发展 与卫 生经 济学 , 医 疗保险 与医 改政 策分析 。 孙祁祥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任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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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融 学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 常 务理事 , 中国 保险学 会副 会长 , 教 育部 高等学 校经 济学类 学科 专 业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 国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 员、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 名教 授。 曾 任亚 太风 险与 保险 学会主 席、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局 、 美 国印 第安 纳大 学、 美 国哈 佛大 学、香 港大 学访 问学 者。 在《经 济研 究》 等学 术刊 物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 篇, 主持过 20 多项 由国家 部委 和国 际著 名机 构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港大学艺术系 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府 委任的展 览馆 委员会 成员 、香港西 九龙 文娱艺 术馆 咨询小组 政府 委任委 员。2003 年 至今担 任香港 亚洲 艺术 文献 库董 事局董 事及 主席 ,2009 年 至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库总 裁。 2、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博士。1997.5-1998.8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党 组 书记。1998.8-2000.11 任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行长、党委书记。2000.11 -2005.10 中 国工商 银行 副行 长、 党委 委员。2005.10-2008.5 年任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行 长、 党 委委员 。 史泽友 先生 : 监事 , 高级 经 济师 。 1994.10-2004.11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2004.11-2011.07 历 任中国 工商银行 内部审计 局昆明 分局局长 、成都分 局局长 、内 部审计 局副 局长 。2011.07 至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 黄敏女 士 : 监 事, 金融 学 学士 。 黄 敏女 士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信 贷 集团) ,先后担任全球投资 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 执行首 席运 营官 ,现 任瑞 士信贷 资产 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运 营官 。 张舒冰 女士 : 监事 , 硕 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 , 担 任主 任科员 。2005 年 7 月 加入 工银瑞 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 理部翻 译兼 综 合,2007 年以 来任 职于 战 略发展 部, 现任 战略 发展 部副总 监。 洪波女 士 : 监 事, 硕士 。ACCA 非执 业会 员。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事务 所高级审 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 民生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监 察稽核 总部 业务主管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监 察稽 核高 级经理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国 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1997 -199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投 资 公司证券 总部 经理,2000 -2005 年中 国华融 资产管 理公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部高 级副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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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经理。 夏洪彬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1999 年至 2003 年任 职于 瑞士 信贷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资产 管理 公司 , 历 任高级 风险 分析 师 、 副 总 裁;2003 年至 2005 年 , 任 职于瑞 士信 贷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曾担 任 CSFB/Tremont 对冲基金 指数的 数量 分析 员、 基金 经理、 副总 裁。 2006 年加 入瑞 士信 贷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历任 副总 裁、 董事 。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何江先 生 :7 年 证券 从业 经 验; 先后 在北 京方 速信 融 科技有 限公 司担 任高 级分 析师 , 金 诚信用评 估有 限公司 担任 分析师;2005 年加 入工银 瑞信,现 任指 数投资 部副 总监。曾 任风 险管理 部投 资风 险管 理业 务主管 ,2011 年5 月25 日 至今担 任工 银沪 深300 基 金、 工 银上 证 央企ETF 基 金 、 工银 深证 红利 ETF 基 金 、 工银 深证 红利 ETF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2 年1 月31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中 证 500 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2 年10 月 25 日至 今担 任工银 深证 100 指数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赵栩先 生:4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2008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曾 任风 险管 理部 金融 工程分 析 师,2011 年10 月 18 日至 今担任 工银 上证 央 企 ETF 基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10 月9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深证 红 利ETF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2 年10 月9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深证 红 利ETF 连 接基 金 基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樊智先 生:2010 年 11 月 9 日至 2011 年 7 月 14 日 管理本 基金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5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长 以及 金牛创 新成 长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基金 管理部总 监兼 权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总 监 ;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核 心价 值基金 基金 经 理;2011 年4 月21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江明波 先生 : 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负责人 ;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 金经理 ;2006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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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现 任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2008 年4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添利基 金基 金 经理;2011 年2 月 1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四季 收益 债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曹冠业 先生 :11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股 票 基金经 理, 香港 恒生 投资 管理公 司担 任香 港中 国股 票和 QFII 基金 投资 经理;2007 年加 入工 银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 担 任工银 核心 价 值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9 年5 月18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成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10 月24 日至 今 , 担 任工 银主 题策略 股票 基金 基金 经理 。 郝康先生 :17 年证 券从业 经验;先 后在 首源投 资管 理公司担 任基 金经理 ,联 和运通 投 资顾问 管理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 北 京博 动科 技有 限责 任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和财 务总监 ; 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曾 任国 际业务 总监 ,现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 ; 2008 年2 月14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 金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15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招商现 金增 值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入 工银瑞 信,现任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 2006 年9 月21 日至2011 年4 月21 日 , 担任工 银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07 年 5 月 11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增强 收益 债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8 月 1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添 颐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2 年6 月21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纯 债定 期开 放基金 基金 经 理。 杨军先 生,15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广 发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2010 年 加入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金 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8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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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本基 金财 产不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除目 标 ETF 之外的 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但 买卖 目标 ETF 除外;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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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9)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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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检 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 规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的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是 基金 的 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发 挥督察 长和 法律 合规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 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的 第三 道防 线。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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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 建 立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 ,411.7 万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 -63201510 传真:010 -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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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 总行 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中 国农 业银行 整体 改制为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 立。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力 赢得 了良好 的信 誉,每年 位居 《财富 》世 界500强 企业之 列。 作为一 家城乡并 举、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城 市和 县域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 伴 你成 长 ” 服 务品 牌, 依 托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 大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融 产品 , 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 最 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 国农业 银行 通过 了美国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SAS70 审 计报 告, 表明 了独 立公正 第三 方 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中 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2010年首届“ ‘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 盛典” 中成 绩突 出, 获 “最 佳托 管 银行 ” 奖 。 2010 年 再 次荣获 《首 席财 务官 》 杂 志 颁发的 “最 佳资产 托管 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部 于1998 年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2004 年9月 更名 为托管 业务部, 内设 养老金 管理 中心、技 术保 障处、 营运 中心、委 托资 产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处 、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综合 管理处 、 风 险管 理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系 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130 名 ,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 高级 经济师 、 高 级工程 师、 律师等 专家10余 名, 服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和 高级技 术职 称, 精通 国内 外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2 年 11 月 8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 135 只 , 包 括工 银瑞 信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富 国天 源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阳领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 新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同德 主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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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题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裕 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汉盛证 券投 资基 金、 裕隆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久嘉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盛 成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价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河稳 健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河收 益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中 信全 债指数 增强 型 债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利 息收 益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精选 增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信银 利精 选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国天 瑞强势 地区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鹏华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海分 红增 利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分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 施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泰 达宏 利货 币 市场基 金 、 交 银施罗 德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时 货币市 场基 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施 罗德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首 选企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价值 成长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动力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宝 盈策略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复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天成 红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信 双利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深化价 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申万 巴黎 竞争 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优 选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金 元比 联成 长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天治稳 健双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海 蓝筹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利丰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元 比联 丰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施 罗德 先锋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信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内需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大成行业 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上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 海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中证 5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景顺长 城能源 基建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 瑞信 中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东吴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博 时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消费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汇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景 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兴业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工银 瑞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 富 国可 转换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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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大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泰 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信 用添利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瑞 进取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社 会责 任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黄金 主题 证券 投资基金(LOF )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 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 实领 先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南 方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先 进制 造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上 投摩根 新兴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策 略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金 元比 联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德 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中国 中小盘 股票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交 银施 罗德 深证300 价 值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富国 中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长 信内 需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中证 内地 消费 主题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海 消费 主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同瑞 中证 2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 顺长 城核 心竞 争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汇添 富信 用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光 大保德 信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亚 洲 ( 除日 本) 机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逆向投 资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申万 菱信 中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消 费 品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理 财 14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全球 房地产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元惠理 新经 济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建新 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理 财宝 7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月添 利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安信 目标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7 天理 财宝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中 债新 综合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 信 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总体 负责中 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与 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 作 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 ,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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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统、完 善的制度 控 制体系,建立 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 业务操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 过参数设 置 将《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规 定的投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 当基金 出 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 同情况 进行 以下 方式 的处 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 示基金 管理 人; 2、 书 面警 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 对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提 示; 3 、 书面 报告 。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书面提 示 有关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010-66583110 联系人 :柳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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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开户 并认 购本 基金。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58781234 传真: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电话:010-65541405 传真:010-65541281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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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5)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6)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徐 伟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7)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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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9 或 027-85808318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网址:www.95579.com (9)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系人 :





程 月艳


耿铭 联系电 话 :


0371 —65585670 联系传 真 :


0371--65585665 公司网 址 :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 967218





400-813-9666 (10)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1) 广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10 层 邮政编 码:350003 注册资 本:5.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





话:0591-87841160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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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传





真:0591-87841150 公司网 址:www.gfhfzq.com.cn (1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网址: www.txsec.com (13)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14)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1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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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16)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7)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8)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 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系电 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光明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19)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0871-3577946 联系人 :高 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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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 义务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十二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十 二层 负责人 :王丽 电


话 :(010 )66575888 传


真 :(010 )65232181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王莹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嘴 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吴海 霞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吴 海霞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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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 金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9 年 6 月 13 日 证监 许可 [2010]808 号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ETF 联接基 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深证 红利价格 指 数。 ( 五)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 六)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 七)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基 金合 同于2010 年11 月9日起 正式生 效。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人 ,或连 续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 明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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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售 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 销售 机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上 述第五 章第 (一 )条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并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1 年1 月17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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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 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 定将 在 不超 过 T +7 日( 包括 该 日)内 支付 赎回款 项 。 遇 交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统 故障 或 其 它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处 理流 程 , 则 赎回 款顺 延至下 一个 工 作日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银行账 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代销网点 和 本 公 司 网 上交 易 系 统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 直 销中心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 万元 人民 币, 已 在直 销中心 有申 购本 基 金记录 的投 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民 币;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0 份基 金 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 时 或 赎回 后 在 销 售 机构 ( 网 点 )单 个 交 易 账 户保 留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 不足 1,000 份的 ,余 额部 分基 金份额 在赎 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 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的最 高申 购费 率不 超过 5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本 基金 , 申 购费 率按 每笔 申 购 申请单 独计 算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基金的申购 费率结构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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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费用种类 申购费率 申购费 M<100 万 1.0% 100 万 ≤ M<300 万 0.8% 300 万 ≤ M<5 00 万 0.6%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购 金额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赎 回费 本基金的 最高赎回 费率 不超 过 5 % 。 赎 回 费 率随 投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期限 的增 加 而 递 减。具 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表所 示 。 基金的赎回 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0% 2 年≤Y 0% 注:Y 为 持有 期 限 ,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 的 25% 归入基金 财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3.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 率和赎回 费率或收 费方式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 施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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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1.0%)=49,501.95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501.95 =495.05 元 申购份 额=49,501.95/1.05 =47,144.71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则其可 得 到 47,144.71 份 基 金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结 果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 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 为 两年 六个 月 ,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25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 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限 为两年六 个月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2,5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登 记在 册 的 基金 份额 总 数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 登 记在 册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 登 记在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 金份额 净 值单位 为元 , 计算结 果保 留在小 数点 后 四 位, 小数 点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 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 +1 日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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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3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此 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转入 申请按 同样 的方 式处 理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此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的 转出 申请 按同 样的 方式处 理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 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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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 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 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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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1、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 且 由同 一登 记结 算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请参照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2、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 间


基金转 换业务办理时间与基金的 申购、赎回时间约定相同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 务 时,转出 方的基 金必须 处于 可赎回 状态,转 入方的 基金 必须处 于可申 购状态 。如 果涉及 转换的 基金有 一只 不处 于开 放日, 基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 失败 。 3、转 换费 转换费 率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转换费率或 收 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十四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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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收费。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基金 申购 业务的 一种 方式 , 投 资者 可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约定 每期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方 式,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购 申请 。 定 期定 额投 资并不 构成 对基 金日 常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影响 ,投 资者 在办 理相 关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同 时,仍 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赎 回 业 务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本基 金 在直 销机 构和 部分 代销 机构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具体内 容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和其 他 销 售机构 有关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的 公告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是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对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结 。 九、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 二)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根 据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规则 》 等 相关 业务 规则办 理。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享有 如下权 利: 1. 建立 和管 理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2. 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3.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制 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如下义 务: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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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记 录15 年 以上 ;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 情 形除 外; 5 、按本 基金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规定 为投 资人办 理非 交易过户 业务 、提供 其他 必要的 服 务; 6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十、基金的投资 ( 一)投 资目 标 主要投 资本 基金 之目 标 ETF 基金 , 采 用指 数化 投资 ,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表 现, 追求跟 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 化。 (二)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即 目 标ETF 的 标的 指数 ,为 深证 红利价格 指 数。 深证红利价格指数是 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委托深 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 并发 布的市场 指数。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通过 适当 程序 变更 目 标ETF 时 ,标 的指 数应 相应 变更。 ( 三)投资 理念 本基金作为一个联接 基金 ,为特定投资者群体 提供 投资与本基金标的指 数相 同的目标 ETF 的 渠道 ,将 主要 资产 投资于 目标 ETF ,跟 踪本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实 现指 数化投 资, 有望 在 有 效 分 散 风险 的 基 础 上, 以 低 成 本 和较 低 的 风 险获 得 良 好 的 当期 红 利 收 益与 长 期 投 资回 报。 (四) 目标ETF 的投 资 本基金 的目 标ETF 为 深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经2010 年6 月13 日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可 【2010】808 号文 核准募 集。 目标ETF 投 资目 标: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目标ETF 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以 及投 资组 合管 理等 具体内 容以 目 标 ETF 基金 合同和 招 募说明 书列 示为 准。 ( 五)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 本 基金管 理人 募集 发行 的以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为跟 踪标 的之交 易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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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即深 证红 利ETF ( 以下 简 称 “目 标 ETF ” ) 份额,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及其备 选成份 股、新 股( 一级市 场首次 发行或 增发) 、债券 ,权证 、以及 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工 具。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票 及其 备 选 成份股 票的 资产 总和 占本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90%-95% , 其中 投资于 目标 ETF 的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90% 。现 金、 债券 以及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为 5%-10% ,其 中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权证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例符 合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六)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主 要资 产将 投资 于目 标 ETF 份额 ,该 部分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90% , 本基金 不参 与目 标ETF 的 投资管 理 。 根 据需要 , 本 基金可 以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票 、 备 选 成 份股 票,以 及一级 市场 新发股 票(首 次发行 或增 发) 、金 融衍生 品及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其 目的是 为了 使得 本基 金在 应付申 购赎 回的 前提 下, 更好地 跟踪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目标是 : 力争 使得 基金 日收 益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日收 益率偏 差 绝对值 的年 度平 均值 不超 过 0.3% , 年化 跟踪 误差 不 超过 4% 。 2 、基 金投 资策 略 2.1 基 金组 合构 建原 则 本基金 对基 金的 投资 仅限 于其指 定的 目 标 ETF ,现 时目 标ETF 仅指 工银 深证 红利 ETF 。 2.2 基 金组 合的 构建 方法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 金将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构 建基金组合,使 得 投 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90% 。 1 )以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实 物 形式申 购赎 回本 基金 的目 标 ETF ; 2 )在二 级市场 上买卖 本基 金的目 标 ETF ,本基 金的 基金管理 人在 二级市 场上 买卖工 银 深证红 利ETF 基 金份 额是 出于追 求基 金充 分投 资、 减少交 易成 本、 降低 跟踪 误差的 目的 。 2.3 日 常组 合调 整 在基金的日常投资过 程中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 一级 市场利用股票组合申 购、 赎回目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 实 现指 数 化投资 。 根 据市 场情 况, 本基金 亦可 通过 二级 市场 在证券 交易 所 买入 、 卖 出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 两 种投 资方式 主要 根据交 易成 本 、 市 场 流动 性以及 价格 的 优 势决定 。 3 、股 票资 产投 资策 略 为了本基金满足申购 赎回 需要,本基金可以直 接投 资本基金标的指数的 成份 及备选股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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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票, 该 部分 股票 资产 投资 原则上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策略, 即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构成 及其 权重构 建基 金股 票投 资组 合 ,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进 行相 应调整 。 在 特殊 情况下 , 本 基金 将选 择其 它股票 或股 票组 合对 标的 指数中 的股 票加 以替 换, 这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于 以下 情形 : (1 )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流动 性严 重不 足; (2)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票长期 停牌 ; (3) 其它 合理 原因 导致 本 基金管 理人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构 成严 重制 约等 。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可投 资于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债券投 资的 目的 是保 证基 金资产 流动 性, 有效 利用 基金资 产,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收益 。 5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在法律 法规 许可 时 , 本 基金 可基于 谨慎 原则 运用 权证 等相关 金融 衍生 工具 对基 金投资 组 合进行 管理 , 以提高 投资 效率 , 管 理基 金投资 组合 风险水 平 , 以 更好地 实现 本基金 的投 资 目 标。 本基 金管 理人运 用上 述金融 衍生 工具 必须 是出 于追求 基金 充分 投资 、 减 少交易 成本 、 降 低跟踪 误差 的目 的, 不得 应用于 投机 交易 目的 ,或 用作杆 杠工 具放 大基 金的 投 资。 (七) 投资 管理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本基 金采用 指数化 投资 ,在追求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差最 小化 的前提 下, 根据本 基 金的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构 成及其 权重 ,形 成基 金投 资建议 ,供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策 参考 。 2 )遵 守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3 )以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为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准 则 。 2 、投 资程 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规范 的投资 管理 流程 和严 格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贯彻 于投 资研究 、 投 资决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执行、 风险 管理 及绩 效评 估的全 过程 。 图:投 资管 理流程 2.1 投 资研 究 本基金 采取 指数 化投 资策 略, 金融 工程 研究 人员 在追 求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的 前提下 ,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票 构成 及其 权重 ,形 成基金 投资 建议 。 2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方 案 ,





投资研究 组合构建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 风险分析 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 理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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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 并 审核其 他涉 及基 金投 资管 理的重 大问 题 。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指导 下, 根据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及 投资 限制等 规定 ,制 定相 应的 投资计 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审 批。 2 .3 投资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的 决议 , 在权限 范围 内, 评估 证券 的投资 价值 , 选 择证 券 构建基 金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市场 变化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2.4 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控 。 2.5 风 险分 析及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 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及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 险管 理建议 。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合 规风 险向基 金 经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风险 管 理 委员 会进行 风险 提示 。 (八)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为 : 深证红 利价 格 指数 收益 率 ×95% +银行 活期 存款税 后收益 率 ×5%。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 业绩比 较基 准随 之变 更并 公告。 ( 九)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深 证红 利 ETF 基 金的联 接基金 , 风 险与 收益 与股票 型基 金接 近 , 具 有较 高风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其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金 。 本基 金 为指数 基金 ,主 要 采 用完 全复制 策略 ,跟踪 标 的指 数市场 表现 ,目 标为 获取 市场平 均收 益 , 是 处于 中等 风险 水平 的基 金 产品 。 (十)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投 资于本 基金 管理人募 集发 行的以 本基 金标的指 数为 跟踪标 的之 目标 ETF 基金、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及其备 选成 份股 票的 资产 总和占 本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95%,其 中投资 于目 标ETF 的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90%。 (2 ) 本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现金等 其它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5%-10% , 其中 , 本 基金持 有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但标的 指 数成份 股不 受此 限; (4)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但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不 受此 限;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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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不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 的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 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8) 本基 金 投 资的 债券 仅 限于国 家债 券、 央行 票据 和政策 性金 融债 。 (9)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0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投 资股 票 指 数 期 货 及 其 它金 融衍 生 工 具 时,投 资比 例遵 从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1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12)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本 基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 标的 指数 成分股 调整 、 标的指 数成 分股流 动性 限制 、 目 标 ETF 暂停 申购 、 赎 回或 二级 市 场交易 停牌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 十一)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除目 标 ETF 外的其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但 买卖 目标ETF 除外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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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十二 )目 标ETF 的 变更 当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变 更 本 基 金 所 联 接 的 目 标 ETF , 以与 原目 标ETF 有 类 似投资 目标 的ETF 作 为新 的目 标 ETF : (1) 目标ETF 的基 金合 同 终止; (2) 目标ETF 与其 他基 金 进行合 并; (3) 目标ETF 变更 标的 指 数; (4) 目标ETF 的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生 变更 ; (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 ( 十三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四)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五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2 年7 月1 日起至 9 月30 日 止。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984,096.00 0.12 其中: 股票


984,096.00 0.12 2 基金投 资 808,740,638.00 94.68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2,991,914.66 5.03 7 其他资 产


1,459,769.87 0.17 8 合计





854,176,418.53





100.00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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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984,096.00 0.12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 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984,096.00 0.12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 -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984,096.00 0.12 3. 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按 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000527 美的电 器 107,200 984,096.00 0.12 4. 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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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权 证。 8.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深证红 利 ETF 指数型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工银瑞 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808,740,638.00 94.76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基 金的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0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32,867.3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125.44 5 应收申 购款 17,777.0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59,769.87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0527 美的电 器 984,096.00 0.12 重大事 项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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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无。 十一、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0 年 11 月 9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以来 (截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基 准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11.9-2010.12.31 0.51% 0.58% -6.88% 1.90% 7.39% -1.32% 2011 年 -30.37% 1.30% -30.08% 1.31% -0.29% -0.01% 2012.1.1-2012.9.30 -2.67% 1.40% -3.78% 1.41% 1.11% -0.01%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 起至 今 -31.88% 1.30% -37.36% 1.41% 5.48% -0.11% 2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0 年 11 月9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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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0 年11 月 9 日 生效 。 2 、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 基金建 仓期 为 6 个 月。 截 至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基 金投资 于目 标 ETF 、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票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票的 资产 总 和占本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90%-95% ,其 中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90% 。 现 金、 债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10%,其 中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权 证及其 他金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包 括目 标ETF 份 额在 内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金应 收申 购款 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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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消; 不同基 金 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消。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 是为 了准确、真实地反映 基金 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 的公允价 值。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目 标 ETF 份额、 股票 、 债 券、 权 证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 资等 金 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目标 ETF 份额 估 值方 法 :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 额以目 标ETF 估 值日 的该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 若 估值 日非证 券 交易所 的营 业日 ,以 该基 金做最 近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估值 。 2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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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股票,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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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 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行权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3 )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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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 人的 行 为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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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 会;错 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处理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付 , 基金 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主要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④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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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 、基 金所 投资 之目 标 ETF 发生暂 停估 值, 暂停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3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4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估 值方法 的第 (7) 项、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4)项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注册 登记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投 资目 标ETF 份 额所 得 收益; 4 、银 行存 款利 息; 5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6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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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息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3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 投 资者 可以选 择现 金分红或 红利 再投资 ,本 基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4 、在 符合 上述 基金 收益 分 配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6 次 ,基 金 每次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符 合上 述基金 收益 分配 条件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60% ; 5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 供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间 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 、 支付 方式 等 内容 。 ( 六)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 对 相关 数据 进行 复核 ,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在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 七) 收益 分配 方式 的修 改 投资者 可至 销售 机构 办理 收益分 配方 式的 修改 , 投资 者对不 同的 交易 账户 可设 置不同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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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管 理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按前 一日基 金 资产净 值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 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后 剩余 部分 (若 为负 数, 则 取 0)的 0.5% 年 费率 计提 基金 管理 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0.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 除基金 财产 中目 标ETF 份额 前一 日 所 对应 公允 价值 后的剩 余 部分 , 若为 负数 , 则 E 取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托 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按前 一日基 金 资产净 值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 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后 剩余 部分 (若 为负 数, 则 取 0)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基金 托管 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为 0.1%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 除基金 财产 中目 标ETF 份额 前一 日 所 对应 公允 价值 后的剩 余 部分 , 若为 负数 , 则 E 取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上 述(一)中 3 到 8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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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 金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 四)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改变 收费 模式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模式 实施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五)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分别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 二)基 金的 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依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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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一)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等媒 介披 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 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额 发 售 3 日 前 ,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 同、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招募 说明书 是基 金向社 会公开发 售时 对基金 情况 进行说明 的法 律文件 ,应 当最大 限 度地披 露对 基金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有重 大影 响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和 赎回 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容 。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 报刊和 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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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2)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3)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登 载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4 、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 2 日在 指定报 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 告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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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场外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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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6)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7)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8)变 更目 标ETF ;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9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 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处和 基金托 管人 处, 供公 众查 阅 、 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处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以供 公众查 阅 、 复制。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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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 ETF 联接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投 资于 ETF 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以及基 金 的常规 风险 三方 面 。 A. ETF 联接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目 标ETF 的联接 基金, 两者 在投 资方 法、 交易方 式等 方面 既有 联系 又有区 别。 本基金 与其 目标ETF 基金的业绩 表现 可能 出现 差异 , 可能 引发 差异 的因 素包 括但不 限于 以下 几点: (1) 二者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存在差 异。 (2) 二者 的投 资组 合限 制 存在差 异。 (3) 联接 基金 在进 行现 金 与股票 转换 的过 程中 的成 本与收 益受 二级 市场 价格 影响。 (4) 由于 联接 基金 可通 过 二级市 场在 证券 交易 所买 入、卖 出目 标ETF 基金份 额,因 此 目标ETF 二级市场 的折 溢 价将影 响联 接基 金的 收益 。 (5) 联接 基金 可以 直接 投 资标的 指数 的成 份及 备选 股,这 部分 股票 投资 组合 与ETF 的 投资组 合可 能存 在差 异。 B. 投资于ETF 基金的特定 风 险 1 、目标 ETF 标 的指 数回 报 与股票 市场 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险 目标ETF 标的指 数并 不能完 全代表整 个股 票市场 。标 的指数成 份股 的平均 回报 率与整 个 股票市 场的 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在 偏离 。 2 、目标ETF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险 目标ETF 标的指 数成 份股的 价格可能 受到 政治因 素、 经济 因素 、上 市公司 经营 状况、 投 资者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而 波动 , 导 致指数 波动 , 从 而使 基金 收益水 平发 生变 化,产 生风 险。 3 、目标ETF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与 其标 的指 数回 报偏 离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目标ETF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收 益率 与其 标的指 数的 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 于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或 变更 编制 方法 , 使 目标ETF 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 调整中 产 生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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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2)由 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发生配股 、增 发等行 为导 致成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 变化, 使目 标ETF 基 金在 相 应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3) 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将导 致目标ETF 基金 收益 率超 过 标的指 数 收益率 ,产 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4) 由 于成 份股 停牌、 摘 牌或流 动性 差等 原因 使目 标ETF 基金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 资组合 或 承担冲 击成 本而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5) 由于 目标ETF 基 金投 资过程 中的 证券 交易 成本 ,以及 基金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存 在 , 使目标ETF 基金 投资 组合 与 标的指 数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踪 误差 。 (6) 在 目标ETF 基金 指数 化 投资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能 力,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 水平、 技术手 段 、 买 入卖出 的时 机选择 等 , 都 会对目 标ETF 基金的 收益 产生 影响 , 从 而影响 目标ETF 基金对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程 度。 (7)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 如 因受 到最 低买入 股数 的限制 , 目标ETF 基 金投 资 组合中 个 别股票 的持 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中 该股 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全 相同 ; 因 缺乏 卖空、 对冲机 制及 其 他工具 造成 的指 数跟 踪成 本较大 ; 因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来 的现 金变 动; 因指 数发布 机构 指数 编制错 误等 ,由 此产 生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4 、目标ETF 基金 标的 指数 变更的 风险 尽管可能 性很 小,但 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如出 现变 更标的指 数的 情形, 目标ETF 基金 将 变更标的 指数 。基于 原标 的指数的 投资 政策将 会改 变,投资 组合 将随 之 调整 ,目标ETF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征 将与 新的 标的指 数保 持一 致, 投资 者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 来的 风险与 成本 。 5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管目标ETF基 金将 通过有 效的套利 机制 使基金 份额 二级市场 交易 价格的 折溢 价控制 在 一定范 围内 , 但 基金 份额 在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价格 受诸多 因素 影响 , 存 在不 同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即存 在价 格折 溢价的 风险 。 6 、参 考IOPV 决 策和IOPV 计 算错误 的风 险 证券交 易所 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组 合证 券内各 只证 券的 实时 成交 数据, 计算 并发布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IOPV ) ,供投 资者 交易、 申 购、赎 回基 金份额 时参 考。IOPV 与实 时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可 能存 在差异 ,IOPV 计 算可 能出 现错误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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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7 、退 市风 险 因目标ETF 基金 不再 符合证 券交易所 上市 条件被 终止 上市,或 被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提前 终止 上市 ,导 致基 金份额 不能 继续 进行 二级 市场交 易的 风险 。 8 、投 资者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因 目标ETF 基金 在申 购、赎 回清单可 能不 会对所 有的 成份股允 许使 用现金 替代 ,而且 现 金替代 比例 会设 置现 金替 代上限 比例 进行 控制 。 所 以投资 者在 进行 申购 时, 可能存 在因 个别 成份股 涨停 、临 时停 牌等 原因而 无法 购入 申购 所需 的足够 成份 股, 导致 申购 失败的 风险 。 9 、投 资者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目标ETF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根据 成份 股市 值规 模变 化等因 素调 整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 , 由此可 能导 致投 资者 按原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申购 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可能 无法按 照新 的最 小申购 、赎 回单 位全 部赎 回,而 只能 在二 级市 场卖 出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 10 、基 金份 额赎 回对 价的 变现风 险 目标ETF 基金赎 回对 价主要 为组合证 券, 在组合 证券 变现过程 中, 由于市 场变 化、部 分 成份股 流动 性差 等因 素, 导致投 资者 变现 后的 价值 与赎回 时赎 回对 价的 价值 有差异 , 存 在变 现风险 。 11.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目标ETF 基 金的 多项 服务 委 托第 三 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风 险: (1)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因 多种原 因, 导致 代理 申购 、 赎回 业务 受到 限制 、 暂 停或终 止, 由此影 响对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服务 的风 险。 (2)登 记结算 机构可 能调 整结算制 度, 如实施 货银 对付制度 ,对 投资者 基金 份额、 组 合证券 及资 金的 结算 方式 发生变 化, 制度 调整 可能 给投资 者带 来理 解偏 差的 风险。 同样 的风 险还可 能来 自于 证券 交易 所及其 他代 理机 构。 (3)证 券交易 所、登 记结 算机构、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他代理机 构可 能违约 ,导 致基金 或 投资者 利益 受损 的风 险。 C. 基金的 常规 风险 1 、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1) 市场 风险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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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基 金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市 场价格 的波 动 。 影 响股 票与 债券市 场价 格 波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多 种风 险因 素: I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II 、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也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 发 生变化 , 从而 产 生风险 。 III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IV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现 金的 购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V 、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VI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 果 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跌 ,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然本 基金 可通过 分散 化 投 资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 风险。 VII 、债券收益率 曲线 变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VIII 、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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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 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4) 指数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是联 接型 指数 基金 , 原则 上采 用复 制法 跟踪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基金 在多数 情况 下将维 持较 高的 目标ETF 投资比 例, 在股 票市 场下 跌的过 程中 , 可 能面 临基 金净值 与标 的指 数同步 下跌 的风 险。 (5) 跟踪 误差 风险 尽管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严 格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 控 制基 金投资 组合 相对 于标 的指 数的偏 离 度, 但 是, 因 法律 法规 的限 制及其 它限 制, 本基 金不 能投资 于部 分标 的指 数成 分股票 ; 此 外,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会产 生一 些管理 成本 、 交 易成 本以 及其它 费用 , 本 基金 的每 日收益 率将 不可 避免的 相对 标的 指数 产生 偏离, 造成 跟踪 误差 。 2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等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 人 员配 备、 管理 水 平与内 部控 制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因 业务 扩张过 快 、 行业内 过度 竞争 、 对 主要 业务人 员过 度依 赖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 者利益 的风 险。 3 、合 规性 风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 险 。 4 、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等 风险 。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 易 、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 可 能因 为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差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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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错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证券 交易 所 、 登记结 算机 构及 销售 代理 机构等 。 5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由于投 资人 密码 失密 、 操 作不当 、 投 资决 策失 误等 原因发 生的 可能 损失 由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在投 资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中他人 做出 的保 证获 利或 不会发 生亏 损的 任何 承诺 都属于 无效 承 诺。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下列 涉及到 基金合 同内 容变更的 事项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投资 目 标、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3)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以 及赎 回费率,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6)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7)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8)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降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因为 当事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 表人 变更, 当事 人分立、 合并 等原因 导致 基金合 同 内容必 须做 出相 应变 动的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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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 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 序 清 偿: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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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 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 立基金 账户 的客户寄 送《 基金账 户确 认书》 ( 公司获 得投资 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公司 将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送 《基 金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 、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 我的 账户” 栏 目, 输 入身份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 自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 的对账 单。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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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2) 份额持 有人 用带 有传 真机的 电话 ,拨 打公司 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 公司将按 照 份额 持 有人的 需 求 ,提 供 纸质 、 电子邮 件 、 短信 ( 彩信 ) 对账单 。 上 述对账 单需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电话 、邮 件、 短信 等向 公司主 动定 制。 其中 : (1 )电子 邮 件 对账 单 :公司 为 定 制电 子 邮件 对 账单的 份 额 持有 人 提供 月 度、季 度 和 年度电 子 对 账单 。 电 子对 账单在 每月 、 季、 年度 结 束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 份额 持有人 指定 的电 子信箱 发送 。 (2 ) 手 机彩 信 对账 单 :公司 为 定 制手 机 彩信 对 账单的 份 额 持有 人 发送 交 易发生 时 间 段的季 度手 机 彩 信账 单 。 手机 彩 信对 账单 在每 季度 、 年度 结束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份 额持 有人 指定 的 手机 号码 发送 。 (3 ) 纸 质对 账 单 : 公 司为 定 制 纸 制对 账 单的 份 额持有 人 寄 送 交 易 发生 期 间的季 度 纸 质对账 单 。 季 度内无 交易 发生 , 公 司将 不邮寄 该季 度 纸质 对账 单 。 定制 纸质 对账单 的份 额 持 有人将 获得 年度 对账 单。 纸质对 账单 的寄 送时 间为 每季度 或年 度 结 束后 的15 个工作 日内 。 3 、提示: 由于 份额 持 有人 提 供 的 邮寄 地 址、 手 机号码 、 电 子邮 箱 不详 或 因 邮局 投 递 差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准确 送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金销 售网 点 或 致电 本 公司 客服 中心 办理 相关信 息变更 。 如需 补发 对账单 ,敬 请拨 打客 服热 线 电话 。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 金分 红 ,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 即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 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五、关 于 资 讯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基 金信 息 、 基金 投资 报告 、 宏 观形 势分析 、 基 金净值 等多 种资讯 (电子 版) 。 如需通 过手机 或电子 邮件获 得上 述资讯 ,份额 持有人 可通 过公司 网站或 热线电 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 、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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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 人工 服务 : 公 司客户 服务中 心提供 工 作日 每天8 小时的 人工 服务 (9 :00-17:00)。 (2)自 助电话 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小 时自动 语音 服务,客 户可 通过热 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 金份 额、 基金 净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 及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 、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在 线客 服” 栏 目,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点击 “ 在线 客服” 图标 通过 网络 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公司 在线 客服的 时间 是: 工作 日9:00-17:00 。 3 、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子 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关 于电子 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 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 撤 单、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询 等业 务。 电子 化交 易方式 有 两 种 : 网上交 易 :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是 网 上交 易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客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 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务 。 电话 :4008119999-3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 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邮 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本次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管理 人及本 基金 的有 关公 告: 1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在红 塔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增加 代销旗 下七 支基金 的 公告 ,2012 年5 月25 日; 2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在国 都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增加 代销旗 下八 只基金 的 公告 ,2012 年7 月12 日; 3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在中 信 万通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增加代 销旗 下七只 基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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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金的公 告 ,2012 年7 月18 日; 4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聘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2012 年10 月11 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工银 瑞信 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 《工 银瑞 信 深 证红 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工 银瑞 信 深 证红 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 至 ( 五 )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 所, 第 ( 六)项 文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二 年 十二 月十四 日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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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 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率 、管 理费 率和 赎回 费率之 外的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 金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当 事人 的 利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注册 登记机构 ,并 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协 议和 有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2)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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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融券; (1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由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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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7)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五) 基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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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根据 基 金合同 约定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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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目标 ETF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对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代 销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八) 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利 义务 以基 金合 同为 依据, 不因 基 金 财产 账户 名称而 有所 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授 权 代表 共 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以 上” 含本 数 , 下 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 下同) 提 议时 ,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投资 目 标、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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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以 及赎 回费率,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9)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因为 当事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 表人 变更, 当事 人分立、 合并 等原因 导致 基金合 同 内容必 须做 出相 应变 动的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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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4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至 少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 议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授权 委托 委派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出席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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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核 对、汇 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以 上( 含50% , 下同) ; 2)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凭证 及 身份 证明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身 份证明 及 其 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及授 权 委 托 证明 等 文 件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及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记 资料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 管理 人; 以 下称 为“监 督 人”)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和 统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监督 人经 通知 拒不 参加收 取和 统计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应 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表 , 同时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受 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授 权 委 托证 明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符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为 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以及会 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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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 多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 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日在 公证 机构 及监 督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如监 督人 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在公正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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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终止 基金 合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 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 八)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会 议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的 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不 派代 表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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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督计票 的, 不影 响计 票效 力及表 决结 果。 但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至 少提前 两个 工作 日通知 召集 人, 由召 集人 邀请无 直接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方担 任监 督计 票人 员。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 二) 款所规定的第(1)-(7) 项召 开事由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关于 本条第( 二)款所 规定的第(8) 、(9)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 见后方 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 十) 鉴于 本基 金是 目 标 ETF 的联 接基 金,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的 本 基金份 额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席 目 标ETF 的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 其持 有的享 有表 决 权的基 金份 额数 和表 决票 数为, 在目 标 ETF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本 基金 持有 目标ETF 份 额的 总数 乘以 该持有 人所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占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计算 结果 按 照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到整数 位。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 , 但可 接 受本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委 托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的身 份出 席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与 表决 。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 须先 遵照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 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ETF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由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代 表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 (1)基 金管 理人 被依 法取 消 其基金 管理 资格 的;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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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撤销或 依法 宣告 破产 ; (3)基 金管 理人 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托 管人 或者由 单独 或合计持 有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核准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管 理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4)交接 :原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财产 ; (5)审计 :原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6)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由基 金托 管人在 新任 基金管理 人获 得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7)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管 理人更换 后, 应原任 或新 任基金管 理人 要求, 本基 金应替 换 或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任 基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 样。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1)基 金托 管人 被依 法取 消 其基金 托管 资格 的;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撤销或 依法 宣布 破产 ; (3)基 金托 管人 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提名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由基金管 理人 或者由 单独 或合计持 有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新任 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核准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基金 托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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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管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4)交接 :原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与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办理 基金财 产和 托管 业务 移交 手续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及 时接 收, 并与 基金 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财产 ; (5)审计 :原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审计, 并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审计 费用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6)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新任 基金托管 人获 得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 三)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同 时更 换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时更 换, 由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依 照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媒 体 上 联合 公告。 (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 原 基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管 人应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相关 职责 , 并 保证不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造成 损害 。 四、基金托管 基金财产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基金 管理 人应与 基金 托管人按 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 有关规 定订 立《 工银 瑞信 深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协 议》 。 订立托 管协 议的 目的 是明 确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登 记 、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基 金财 产的管 理和 运作 及相 互监 督等相 关事 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职 责,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下列 涉及到 基金合 同内 容变更的 事项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投资 目 标、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3)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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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5)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以 及赎 回费率,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6)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7)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8)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降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因为 当事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 表人 变更, 当事 人分立、 合并 等原因 导致 基金合 同 内容必 须做 出相 应变 动的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 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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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基金的 注册登记 ( 一)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基 金登 记 、 存管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基 金投 资者基 金账 户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 金份额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二)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记 业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管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合 条 件的 机 构 负 责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机 构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和代理 机构 在注 册登 记业 务中的 权利 义务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三)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如 下权利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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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1 、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投资 者 基金账 户; 2 、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注 册登 记业务 的办 理时间和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相关规 则 进行调 整; 5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 四)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如 下义务 :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等 业务 记 录 15 年以 上 ;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造成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除外 ; 5 、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定为 投资 者办理 非交 易过户业 务、 转托管 和提 供其他 必 要服务 ;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如因 注册登 记机构 的原 因而 造成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损失 的, 依法承 担 相应的 赔偿 责任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七、违约责任 ( 一)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规定 或者本 基 金合同 约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责 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 应 当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 但是发 生下 列情 况的 ,当 事人可 以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 或不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金 管 理人 由于按 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行 使或不行 使其 投资权 而造 成的损 失 等。 ( 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违反 基金合 同 , 给 其他 当事 人造 成经济 损失 的 , 应 当承 担赔 偿责任 。 在发生 一方 或多 方违 约的 情况下 ,基 金合 同能 继续 履行的 ,应 当继 续履 行。 ( 三)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一方 造成违 约后 ,其 他当 事方 应当采 取适 当措 施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没有采 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要 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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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四)因 当事人 之一违 约而 导致其他 当事 人损失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应先 于其 他受损 方 获得赔 偿。 (五) 由于 不可 抗力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投资 者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 造成的 影响 。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 一)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加 盖 公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表 人 或法 定 代 表 人授权 的代 理人 签字 , 在 基金募 集结 束 , 基金 备案 手续办 理完 毕 , 并获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 后生效 。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 该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并公 告 之日止 。 ( 二)本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三)本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相 关监 管部 门两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持有 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 四)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基 金投 资者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十、其它事项 基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规定 协商 解决。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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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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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代理 资金 清 算;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 外汇汇 款; 外汇 借款 ;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 币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业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行 、 手 机银 行、 网上 银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本基 金管 理人 募集 发行 的以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为跟 踪标的 之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即深 证红 利ETF ( 以 下简称 “目 标ETF ” ) 份额 ,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及 其备选 成份股 、新 股(一 级市场 首次发 行或 增发) 、 债券, 权证 、以及 经中国 证监会 批 准 的 允 许 本基 金 投 资 的其 它 金 融 工 具。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 以后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票 及其 备选 成份股 票的 资产 总和 占本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90%-95% , 其中 投资于 目标 ETF 的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90% 。现 金、 债券 以及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为 5%-10% ,其 中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权证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例符 合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 基 金 投资 于本 基金 管 理人募 集发 行的 以本 基金 标的指 数为 跟踪 标的 之目 标 ETF 基 金、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及 其备选 成份 股票 的资 产总 和占本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90%-95% , 其 中 投资于 目 标ETF 的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90% 。 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 现 金等其 它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5%-10% , 其 中, 本基 金持有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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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但 标的指 数 成份股 不受 此限 ; 4、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但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不受 此限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超过该 权证 的 10% ;本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的 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的 10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7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8 、本 基金 投资 的债券 仅 限 于国家 债券 、央 行票 据和 政策性 金融 债。 9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如 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股 票指数 期货 及其 它金 融衍 生工具 时 , 投资比 例遵 从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1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12 、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 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 标的 指数 成分股 调整 、 标的指 数成 分股流 动性 限制 、 目 标 ETF 暂停 申购 、 赎 回或 二级 市 场交易 停牌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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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投 资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经 慎 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更 新 , 如 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市 场 情 况 需要 临 时 调 整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人 以双 方约 定方 式完 成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开 始生 效 ,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手 不 履行 合同 造 成的损 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 交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 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 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六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七)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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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八)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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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及时 通知义 务后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 委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开立 并管理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资金 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 并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 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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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管 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 行。 4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 回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 管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国家 另有规定 的,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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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从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按规 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目标 ETF 份额、 股票 、 债 券、 权 证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 资等资产 。 2 、估 值方 法 (1) 目标ETF 估值 方法 :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 额以目 标ETF 估 值日 的净 值估值 。 (2) 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②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增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进 行估 值;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④ 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 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债券 估值 办法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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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1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 交易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果估 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2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 交易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估值 ; 如果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3 )首次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的公 允价 值进行估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 )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任何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 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以 及停 止交易 、但 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3 )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 本项 第 1) -3)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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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5)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4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0%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本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50%。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主要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赔付。 ④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基金 托 管人在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 登 记结算 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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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基金 所投 资之 目标ETF 发 生暂 停估 值, 暂停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3)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4)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时;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双方 约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记录 和保 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定期 与对方 的账 册进 行核 对, 相互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 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季度 报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上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予以 公 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9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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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报 表或 定期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表盖 章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或 双方书 面商 定的其 他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 进 行调整 , 调 整以相 关各 方认 可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业务 专用 章 , 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业 务专 用章 的复核 意见 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存 一 份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20 个工作 日 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方 式 进 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周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 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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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 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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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编 制清 算报 告;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