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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四季(550001)

信诚四季: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信 诚 四 季 红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招 募 说 明 书 
(2012 年第2 次更 新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根 据2006 年3 月13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同 意信 诚四 季红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监基 金字 [2006 ]42 号)的核 准, 进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信诚 四 季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 下简 称 “ 招募说 明
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 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
证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约定 每季 度进 行收 益结算 ,只 有在 基金 份额 净值大 于 1.00 元 且基 金产 生已实 现
收益的 前提 下, 才会 分配 红利。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名 称中 的 “ 四季红 ” , 并不
代表基 金每 季度 都必 定分 红。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若 无特 别说 明 为 2012 年 10 月 29 日 ,有 关 财务数 据
和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2012 年9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基金托 管 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于 2012 年11 月13 日复
核了本 招募说 明书中 的财 务指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 证复核 内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1-- 
目


录 一、 绪


言 ............................................................... 2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5 四、 基金托管人 .......................................................... 10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3 六、 基金的募集 .......................................................... 2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24 九、 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 31 十、 基金的投资 .......................................................... 32 十一、基金的业绩 ......................................................... 41 十二、基金财产 ........................................................... 41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42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 配 ..................................................... 48 十五、基金的费用 ......................................................... 49 十六、基金税收 ........................................................... 5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5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 52 十九、风险揭示 ........................................................... 5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5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5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6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7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7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72 二十六、备查文件 ......................................................... 73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2-- 一、 绪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及 《信 诚四 季红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信诚四 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 费 率等 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 大遗漏 ,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解 释。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 明书作 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招募说 明书 : 指 《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是基金 向 社会 公开发售时 对基金情况进 行说明的法 律文件,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并 于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 截至 每6 个 月的 最 后 1 日;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指《 信诚四季红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其任 何有 效的修 订和 补充 ; 份额发 售公 告: 指《信 诚四 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3--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基金 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 基金登记、 存管、清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 人基 金账户建立 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 记、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本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 为信 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 受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 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代销机 构: 指接 受基金管理 人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 回和 转换等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 网 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根 据基金合同 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18 周岁 以上(含18 周 岁)的 自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 中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 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依法 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 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现实有效 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中国境 内证 券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 投资人 或基 金投 资人 : 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募集期满 , 基金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 额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并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 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后, 中国证 监会 出具 书面 确认 之日;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 长不 超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4--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T 日: 指销 售机构受 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务有效申请 的日 期;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为 投资 人办 理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具 体 时间段 ; 认购: 指在 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按 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续期 间,投资人 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 ,申请卖出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换: 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条 件,将其持有 的基 金管 理 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 的另一 只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 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所持有 的某一基金 份额从同一个 基金 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 为;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价 、银 行存 款利息、基 金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购买的各 类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申购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 定 基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过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 元: 指人民 币币 值单 位元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5-- 法律法 规: 指中 华人民共和 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 、行政 法规、司法解 释、 部门 规章以及其 他对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 的决定、决议 、通 知等; 不可抗 力: 指基 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且在 基金 合同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 基金 合同 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 行本协议的 任何事件,包 括但 不限 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 、政 府征 用、没收、 法律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 证券 交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等。




















三、 基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 【2005 】142 号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隋 晓炜 股权结 构: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 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9800 49 中新苏 州工 业园 区创 业投 资有限 公司 400 2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基 本情况 张翔燕 女士 , 董 事长 , 硕士 学位 。 历 任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副总 经理 、 综 合计 划部总 经理 , 中信银 行北 京分 行副 行长 、 中 信银 行总 行营 业总 部 副总经 理 , 中 信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济 师,中 信控 股有 限责 任公 司风险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裁 。 陈 一 松 先生 , 董事 ,金 融学 硕 士 。历 任 中信 实业 银行 资 金 部科 长 、中 信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总裁 办主 任 、 长 城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行 长秘 书兼 行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6-- 长办公 室副 主 任 。现 任中 信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马春光 先生 , 董 事 , 研 究生 。 历 任中 信公司 业务 部会 计、 中信 兴业信 托投 资公 司财务 经理 、 总会计 师等 职。2002 年 10 月起 担任 中信 信托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Graham David Mason 先生, 董 事 , 南 非 籍 , 保 险 精算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南 非 公募 基 金 投 资 分析师 、南非Norwich 公司基金经 理、英国保诚集 团(南非 )执行总裁。 现 任瀚亚投 资执行总 裁。


叶 小 琪 女士 , 董事 ,中 国香 港 籍 ,高 级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 任汇 丰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 司 副总 监、 保德 信集团 亚 洲资产管 理亚 洲区 区域 总监 、 法 国兴业 资产 管 理 ( 香港 ) 有限公 司首 席市 场 总监、 法国 兴业 证券 董事 总经理 。现 任瀚 亚投 资亚 洲区零 售业 务总 监。 郑 美 美 女士 , 董事 ,新 加坡 籍 , 工商 管 理硕 士。 历任 新 加 坡金 融 管理 局金 融市 场 发 展规 划部处 长。 现任 瀚亚 投资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何 德 旭 先生 , 独立 董事 ,经 济 学 博士 。 历任 中国 科学 研 究 院财 贸 所处 长、 研究 员 等 职。 现任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数量 经济与 技术 经济 研究 所副 所长、 金融 研究 中心 副主 任。 夏 执 东 先生 , 独立 董事 ,经 济 学 硕士 。 历任 财政 部财 政 科 学研 究 所副 主任 、中 国 建 设银 行总行 国际 部副 处长 、 安 永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副总 经理 、 北 京天 华中兴 会 计 师事务 所首 席合 伙 人。现 任北 京京 都天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董事 长。 杨 思 群 先生 , 独立 董事 ,经 济 学 博士 。 历任 中国 社会 科 学 院财 贸 经济 研究 所副 研 究 员, 现任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经济 系副 教授 。 李 莹 女 士, 监 事会 主席 ,金 融 学 硕士 。 历任 中国 建设 银 行 沧浪 办 事处 信贷 科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苏州 分行 中间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 北 京证 券 投行华 东部 一级 项目 经理 、 中 新苏 州工 业园 区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 、 苏 州工 业 园区银 杏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现任 苏州创 业投 资集 团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 解晓然 女士 , 监事 , 双 学 位, 历任 上海 市共 青团 闸 北区委 员会 宣传 部副 部长 、 天 治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助理 。现 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总监 。 詹朋先 生 , 职 工监 事, 经 济学学 士 。 历 任上 海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计 划财 务部 主管 、 万 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会计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运 营总 监。 注:原“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 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 年2月14 日 起正式更名为瀚亚 投资, 其旗下 各公 司名 称自 该日 起进行 相应 变更 。瀚 亚投 资为英 国保 诚集 团成 员。 2、经 营管 理层 人员 情况 王 俊 锋 先生 , 总经 理, 工商 管 理 硕士 。 历任 国泰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市 场部 副总 监 、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 总监 、 瑞银 环球 资产 管 理(香港)有 限公 司北 京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 瑞 银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总监 。现 任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首席执 行官 。 隋晓炜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经 济学硕 士 , 注册 会计 师 。 历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高级经 理、 中信控 股有 限责 任公 司高 级经理 、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总监 、 首 席市 场官 。 现任 信诚 基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7-- 金管理 公司 副总 经理 、首席 运营 官。 黄小坚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 历任 申银 万 国证券 公司 研究 所行 业分 析师 ,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投 资管 理部 组合 经理 、 基金 经理 ,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经理 。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首 席投资 官 、 股 票投 资总 监 、 信 诚优 胜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桂思毅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历 任安 达 信咨询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审计员 , 中乔 智威汤 逊广 告有 限公 司财 务主管 , 德国 德累 斯登 银 行上海 分行 财务 经理 , 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风险 控制 总监 、 财 务总 监、 首席 财务官 、 首席 运营 官 。 现任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首席财务 官。 林军女 士 , 副总 经理 , 经济 学硕士 。 历任浙 江省 证券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 市 场总 监, 西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国 际业务 部总 经理 ,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营 销总 监, 汇 添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总监 、 副 总经 理, 交银 施罗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市 场 总监。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首席 市场官 。 3、督 察长 唐世春 先生 , 督察 长, 法 学硕士 , 历任 北京 天平 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 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监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 友邦 华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察 部总 监 、 总 经理 助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现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4、基 金经 理 闾志刚 先生,MBA 。历任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投 行部高级 经理、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投行事 业部 项目 经理 、平 安资产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股票投 资部 投资 经理 。闾 志刚 于 2008 年 7 月加盟 信诚 基金 投资 管理 部,2009 年7 月 14 日起至 12 月31 日 担任 保诚 韩 国中国 龙 A 股基 金 (QFII ) 投资 经理 (该 基金 由信诚 基金 担任 投资 顾问 ) ,2010 年2 月10 日 起至 今 担任信 诚中 小 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孙志洪 先生 , 自2006 年5 月11 日至2007 年 5 月 20 日曾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岳爱民 先生 , 自2006 年4 月29 日至2008 年 11 月10 日曾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管华雨 先生 , 自2007 年5 月20 日至2010 年 5 月 25 日曾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5、投 资 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黄小坚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首 席投资 官/ 股票 投资 总监 ; 王旭巍 先生 ,固 定收 益总 监; 胡喆女 士, 研究 总监 ; 董越先 生 , 交易 总监 ; 张光成 先生 , 股 票投 资总 监助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8--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12、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 金 管理 人 将遵 守《 证券法 》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销 售 办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 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法 违规 行为 的 发生。 2、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行 为: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 受 雇 人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利 益 ;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和 原则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9--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 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 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 内部 控 制的总体目标是: 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 ,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 尽 可能免 受各 种不 确定 因素 或风险 的影 响。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 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 各业务流程的所有 环节, 覆盖 了公 司所 有的 部门、 岗位 和 各 级人 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 得与之 相抵 触; 具有 高度 的权威 性,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 约, 作到 公司 决策 、 执 行 、 监 督体 系的 分离 以及 公 司各职 能部 门中 关键 部门 、 岗 位的 设置 分离 (如交易执 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 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人员的分离等) ,形成权责分 明、相 互牵 制的 局面 ,并 通过切 实可 行的 相互 制衡 措施来 降低 各种 内控 风险 的发生 。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 不断修 正, 并随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等 外部 环境 因素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改 和完 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 营运作 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 空间 和制 度上 适当 分离, 以达 到防 范风 险的 目的。 对因 业务 需要 知悉 内幕信 息的 人 员 , 应制定 严格 的 审 批程 序和 监管措 施。


2、风 险防 范体 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 并 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 严密有 效的 多 级风险 防范 体系 :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控 与审 计委 员会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与 基金运 作的 合规 性进 行全 面和重 点的 分 析检查 ,发 现其 中存 在的 和可能 出现 的风 险, 并提 出改进 方案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 对 董事会 负责 , 组织 、 指 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和 风险 管理 工作 , 监 督检 查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和 公司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并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向 董 事会 或 者董事 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 委员会 报告 工作 。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和 监察 稽核 部层 次对公 司的 风 险进行 的预 防和 控制 。 总经理 下设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对公 司在 经营 管理 和 基金运 作中 的风 险进 行全 面的研 究 、 分 析、 评估 , 制 定相 应的 风 险控制 制度 并监 督制 度的 执行 , 全 面、 及时 、 有 效 地防范 公司 经营 过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10-- 程中可 能面 临的 各种 风险 。 总经理 下设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研究 并制 定公 司基 金 资产的 投资 战略 和投 资策 略, 对基 金的 总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 导性 意见, 从而 达到 分散 投资 风险,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性的 目的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在督察 长指 导下 , 独立 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和各 分支 机构 , 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监 督。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公 司各 部门对 自身 业务 工作 中的 风险进 行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司各 部门 根据 经营 计划 、 业 务规 则及 本部 门具 体 情况制 定本 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 制 措施, 达到 : 一 线岗 位双 人双职 双责 , 互 相监 督; 直接与 交易 、 资 金、 电脑 系统、 重要 空白 支 票、 业 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 实行 双人 负责 ; 属 于单 人、 单 岗处 理的 业务 , 强 化后续 的监 督机 制; 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监 督制 衡。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 有效执 行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事 会 承担最 终责 任 ; 本 公司 特 别声明 以上 关于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的披 露 真实、 准确 ,并 承诺 根据 市场的 变化 和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四、 基金 托 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注册资 金: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 经国务院 批 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承继原 中国 农业 银行 全部 资产 、 负 债、 业务 、 机 构 网点和 员工 。 中国 农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 乡, 成为 国内 网点 最多 、 业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 服 务 领域最 广 , 服 务对 象最多 , 业 务功 能齐 全的 大型国 有商 业银 行之 一。 在海外 , 中 国农 业银 行同 样通过 自己 的努 力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11-- 赢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富 》世 界500 强 企业之 列。 作为 一家 城乡 并举、 联通 国 际 、 功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 贯 秉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 坚 持审 慎稳 健经营 、 可 持续 发展 , 立 足县域 和城 市两 大市 场, 实施差 异化 竞争 策略 , 着 力打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品 牌,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 品, 致 力为 广大 客 户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 与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 同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绩 突 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 托管人 》 评为 中国 “最 佳 托管银 行”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 并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SAS70 审计 报告 ,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第三 方对 中国 农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风 险管 理 、 内 部控 制 的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 业银 行着 力加强 能力 建设 , 品牌 声 誉进一 步提 升 , 在 2010 年 首届“‘ 金 牌理 财 ’ TOP1 0 颁奖 盛典 ”中成 绩突出 , 获 “ 最佳 托管 银 行 ”奖。2010 年 再次 荣获 《首 席财 务官 》 杂志 颁发 的 “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立 , 2004 年9 月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技 术保 障处 、 营运 中 心 、 委 托资 产托 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 、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 境 外 资产托 管处 、 综合 管理 处 、 风 险管 理处 , 拥 有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托 管业 务 系 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30 名 ,其 中高 级会计 师、 高级 经济 师、 高级工 程 师 、 律师等 专 家 10 余 名, 服 务团队 成员 专业 水平 高、 业务素 质好 、服 务能 力强 ,高级 管理 层均 有 20 年 以上 金融 从业 经验 和 高级技 术职 称, 精通 国内 外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2 年5 月21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 121 只, 包括 信诚 四季 红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天 源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夏 平 稳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景 阳 领先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大 成创 新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同德主 题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裕阳 证 券投资 基金 、 汉 盛证 券投 资基金 、 裕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福 证券投 资基 金 、 鸿 阳证券 投资 基金 、 丰和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成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鸿 利收 益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大 成价 值增 长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债 券 投资基 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 投资基 金 、 银 河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中信 全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 息收 益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万 家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银 利精 选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天 瑞强势 地区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鹏华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分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宏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顺 长城 资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12-- 源垄断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 时货 币市场 基金 、 富 兰 克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益 民货 币 市场基 金 、 长 城安 心回 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内需增 长贰 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 罗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中证1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泰达 宏利 首 选企业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东吴 价值 成长 双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宝 盈策略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益民创 新优 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邮核 心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夏复 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天 成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双利 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海深 化价 值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申 万巴 黎竞 争 优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优 选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 元 比联成 长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天 治 稳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蓝 筹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利 丰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金元 比 联丰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先 锋股 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东 吴进 取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建信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银 华内 需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 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南方 中 证 5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景顺长 城能 源基 建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 银 瑞信中 小盘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创 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信 用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消 费行 业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汇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丰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全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工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富国 可转换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深证 成 长 4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泰达 宏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信 用添 利债 券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吴 中证 新 兴产业 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安 瑞进 取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汇添 富 社会责 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消 费服 务 行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黄金 主题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中 邮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浙商 聚潮 产业成 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 领先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中 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 广 发中 小板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南 方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先进 制造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 摩根新 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 林国 海 策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比联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招商 安达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深证300 价 值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南 方中 国中小 盘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交 银施 罗 德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富国 中证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LOF ) 、 长信 内需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13-- 基金、 大成 中证 内地 消费 主题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消 费主 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 盛同瑞 中 证2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 核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汇添 富信 用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大 保德 信行 业轮 动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 海亚 洲 ( 除 日本) 机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汇 添富 逆向 投资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新锐 产业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托管 业 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 管 规章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营、 规 范运作 、 严 格监 察, 确保 业 务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 完整、 及时,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委员 会 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 理 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 业 务风险 管理 和 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监督 和 评价 。托管业 务部专门 设 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 专 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职 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 务管 理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 审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 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 理 , 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 技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 议规定 的投 资比 例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 控系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 统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并通 过基 金 资 金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 投 资比例接近超 标、资金 头 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 方 式对基金管 理 人进行 提示 ; 3、 书面报告。对投资 比例超标、清 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 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 有关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 五、 相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14--





1 、直 销机 构: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联系人 :殷 宇飞 联系电 话:021- 68649788 客服电 话:021- 51085168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客服电 话:95533 公 司网 站:www.ccb.com (2)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 :95558


联系人 :丰 靖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传真:010-85109219 电话:010-85108227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15--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1


公司网 址:www.cib.com.cn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秦晓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华夏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马旭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 96528 ,上 海地 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16--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方 式:021 -63586210 传真:021 63586215 (9)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客户服 务热 线: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11)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 代 表人 : 董 建岳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公司网 站:www.gdb.com.cn (1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 厦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86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com (1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17-- 联系人 :田 薇 联系电 话: (010 )665680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1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16)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联系电 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7)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18-- (18) 国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16 层至26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9)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0)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71-9659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71-85106383 联系人 :俞 会亮 网址:www.bigsun.com.cn (21)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266061 )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19--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22)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公司网 站:www.cjis.cn (23)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 萨市 北京 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118 弄 东方 环球 企业 园 2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5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客服电 话:400-88111-77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2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26)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楼(4301-4316 房)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20--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39 、41 、42 、43 、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20 )87555305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www.gf.com.cn (27)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021-68634518-8503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28)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9)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21--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 :www.95579.com


(31)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2)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95597 (33) 天相 投资 顾 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34)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维吾 尔自 治 区乌鲁 木齐 市建 设路2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 平桥大 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冯 戎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2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4008866338


联系人 :周 璐 (zhoulu002@pingan.com.cn,0755-22626172)


网址: www.pingan.com


(36)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1/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613 号6幢551 室 办公地 址: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





话:021-54509998 传





真:021-64385308 (38)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 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





话:021-58870011 传





真:021-68596916 (39)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王丽 电





话:021-58788678-8701 传





真:021-58788678-8101 (40)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 杭 州市 余杭区 仓前 街道 海曙 路东2 号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2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





话:0571-28829790 传





真:0571-26698533 (41)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





话:0755-33227953 传





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2)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





话:021-38602377 传





真:021-38509777 (43)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 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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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 上海 证券 大厦 南塔21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6881 8100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24-- 传真:021-6881 6880 联系人 :戴 志文 经办律 师: 戴志 文、 王利 民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 事务所 住所: 北 京市 东长 安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 层 法定代 表人 :萧 伟强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 王国 蓓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六、 基金 的 募 集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募 集 。 本 基金 的募集 申请 已 于2006 年3 月 13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基金字 [2006 ] 42 号 文件 核准 。 本 基 金 的 实 际 募 集 期 限 为2006 年4 月5 日至2006 年4 月26 日。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3,005,882,919.51 元 人民 币,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验 资 确认日 之前 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计440,601.11 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2006年4月2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 次 募 集 有效 认 购 总户 数为77,865户 。 按照 每 份 基金 份 额 面 值1.00 元人 民 币计 算 , 募集 发售期 募集 的有 效份 额为3,005,882,919.51 份 基金 份 额, 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 为440,601.11 份 基金份 额。 两项 合计 共3,006,323,520.62 份基 金份 额 , 已全 部计 入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归投 资者 所有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的 律师 费 、 会 计师 费 、 信 息披 露费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不 从基 金资产 中支 付。 七、 基金 合 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6 年4 月 29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连续 二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告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原 因以 及解 决方 案。 八、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 基金份 额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25--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代销机 构 。 具 体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增减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法另 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条 件允 许的 情况下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开通证 券交 易所 (场 内) 申购、 赎回 等 业务 , 即 通过 证券 交易 所 会员单 位作 为基 金代 理销 售机构 , 通过 证券 交易 所 开放式 基金 销售 系 统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等 业务 。 证券 交 易所 (场 内) 申购 、 赎 回 等业务 适用 证券 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的相关 规则 , 基金 管理 人 在开放 证券 交易 所 (场 内 ) 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时, 最迟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 具 体业 务 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 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后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内 开始 办理 。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常申 购业务 公告 中规 定。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后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内 开始 办理 。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常赎 回业务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最 迟于 开始 时间 的2 日前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赎回基金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 申 ( 认)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 申 (认)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 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 得 撤 销 ; 由 于 投 资 人 在 当 日 交 易 结 束 时 间 前 撤 回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产 生 的 任 何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5、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26-- 转换。 投资 人在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申 请的 , 视同 下次 开放 时间 提 交的申 请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办 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时 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6、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 原则实 施日 的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 投资人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人提 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 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于受 理基 金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申 请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 对 申请的 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 效款项 将退 回投 资人 账户 , 不 记利 息。 因申 购不 成 功或无 效产 生的 划款 等任 何费用 由投 资人 自 行承担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将赎 回款 项在自 受理 基 金投资 人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 过7 个 工作 日内 划往赎 回人 指定 的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 赎 回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申 购本 基金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通 过 直销柜 台首 次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 5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仅指 通过 柜台办 理, 通过网 上交 易 办 理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 追 加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 含申 购费) 。 已 有 认购 本基 金记录 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但 受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 入 直销网 点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网点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 申请 赎 回份额 精确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单 笔赎 回 份额不 得低 于100 份 。 基 金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 网点 )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27--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上述 申购 与赎 回的 规定, 但应 最迟 在 调 整实 施 日的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1、申 购费 (1) 投资人可 选择在申 购本 基金或赎回本 基金时交 纳 申购费用。投 资人选择 在 申购时交纳 的称为 前端 申购 费用 ,投 资人选 择在 赎回 时交 纳的 称为后 端申 购费 用。 (2) 投资人选 择交纳前 端申 购费用时,按 申购金额 采 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在 一 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费率 如下: 申购金 额( 万) 费率 M<100 1.2% 100≤M<200 1.0% 200≤M<500 0.7% M ≥ 500 1000 元/笔 投资人 选 择 红利 自动 再投 资所转 成的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3)投资人选 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时,按申购金额 采用比例 费率,费率按持 有时间递 减, 具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时 间( 年) 费率 Y<1 1.8% 1≤Y<3 1.2% 3≤Y<5 0.6% Y≥5 0 因红利 自动 再投 资而 产生 的后端 收费 的基 金份 额, 不再收 取后 端申 购费 用。 2、赎 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年) 费率 Y<1 0.5% 1≤ Y<2 0.2% Y ≥2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担 , 其中 不低 于 25% 的 部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 其 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前端 收费 模式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申 请当 日 基金份 额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28--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的份 额 。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所 产生 的损益 归基 金财 产承 担或 享有。 例:假 定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并采 用前 端收 费模 式,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0 元, 申购金 额 为 10,000 元 , 那么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需 负担的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如下: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 适用费 率(B) 1.2% 净申购 金额 (C=A/(1+B)) 9,881.42 申购费 用(D=A-C) 118.58 申购份 额(=C/1.2000 ) 8,234.52 (2) 后端 收费 模式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 以 申请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的 份 额, 申购 份额 保留 小数 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 后的 部 分四 舍五 入 , 由 此 所产生 的损 益 归基金 财产 承担 或享 有。 当投资 人提 出赎 回时 ,后 端申购 费用 的计 算方 法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 端申购 费率 例: 假 定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并采 用后 端收 费模 式,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0 元, 申购金 额 为10,000 元, 那 么申购 负担 的申 购费 用和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 申购份 额(=A/1.2000) 8,333.33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如果 投资 人在 认/申 购时选 择缴 纳 前 端收 费模 式,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赎回总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总额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总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 舍 五 入,由 此所 产生 的损 益归 基金财 产承 担或 享有 。 例:假 定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0 元,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投 资人 持有 期 限 6 个 月,则 : 赎回份 额(A) 10,000 赎回总 额(B=A*1.2000 ) 12,000 适用赎 回费 率(C) 0.5% 赎回费 用(D=B*C) 60 赎回金 额( =B -D) 11,940 (2) 如 果投 资人 在认/ 申 购时选 择缴 纳 后 端收 费模 式,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29--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率 后端认/申 购费 用=赎 回份 额×认/ 申 购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后 端认/申 购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后端 认/ 申购 费用 赎回总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总额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总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 舍 五 入,由 此所 产生 的损 益归 基金财 产承 担或 享有 。 例:假 定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0 元,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投 资人 申购 时选 择后 端收费 模式 ,其 申购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0 元 ,持有 期限 6 个月, 则:


赎回份 额(A) 10,000 赎回总 额(B=A ×1.2000 ) 12,000 适用赎 回费 率(C) 0.5% 赎回费 用(D=B ×C) 6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E) 1.8%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1000 后端申 购费 用(F=A ×E×K ) 198 赎回金 额( =B -D-F) 11,742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遇 特殊 情况,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 册、 变更 登记 1、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续 ,投 资人 自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 迟 于开始 实施 日 的2 日 前在 指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财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人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30-- (1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 当按 单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 回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发生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中未 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经 届时有 效的 合法 程序 宣布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 4、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如果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2 日 , 在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2 日 , 在指 定媒 体连 续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上 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 申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时 , 为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31-- 分延期 赎回 。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 赎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 , 确 定该 单 个账户 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者 外 , 自 动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赎回 。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将 以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进行计 算,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3 )当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理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 三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3、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处 理方式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 (含 两日) 发生 巨额 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 已 经确 认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但 不得 超过 正 常支付 时间 二十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九、 与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1、 基金转换是指本基 金管理人旗下 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 或 全部份 额转 换为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另一 只开 放式 基金的 份额 。 2、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 )基金转换采取未 知价法,即基 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 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 的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 可获 得确 认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笔转出申请 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 额的限制(目前本公司旗 下 开放式基 金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 构 ( 网点 ) 保 留的 基金 份 额余额 不足100 份的 , 按 一 次全部 赎回 处理 ) , 单笔 转 入申请 不受 转入 基金最 低申 购限 额限 制。 (6 )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 除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额 的10 %时, 为巨额 赎回 。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有 相同 的优 先级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采 取相 同的 比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32-- 例确认 ;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 未 确 认的转 出申 请可 根据 投资 者事先 的选 择和 代 销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 延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 )投资者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时, 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 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 可 申购状 态。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 可 能开 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 投 资者 应参照 各代 销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 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 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3、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3 )因市场剧烈波动 或其它原因而 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 受 该基金 份额 的转 出申 请。 (4 )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它 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特 殊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于规 定 期 限内 在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 重 新开 放基 金 转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最 迟提 前 2 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的公 告。 4、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 部分代销机构 已开通了本基金管理人旗 下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具 体请参 见本 基金 公告 。 十、 基金 的 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为 , 在 有 效 配 置 资 产 的 基 础 上 , 精 选 投 资 标 的 , 追 求 在 稳 定 分 红 的 基 础 上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长 。 (二) 投资 理念 信 诚 基 金 的 投 资 理 念 为 : 以 研 究 为 基 础 , 估 值 为 准 绳 , 团 队 智 慧 和 团 队 决 策 为 核 心 , 注 重 风 险 控 制 , 遵 从 投 资 纪 律 , 追 求 风 险 调 整 后 超 额 回 报 的 主 动 投 资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在 秉 承 公 司 投 资 理 念 的 基 础 上 , 强 调 基 金 分 红 的 可 能 性 , 通 过 有 效 的 资 产 配 置 锁 定 收 益 , 通 过 所 投 资 资 产 的 增 值 和 收 益 实 现 对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分 红 。 本 基 金 认 为 , 伴 随 国 民 经 济 的 长 期 高 速 成 长 和 企 业 盈 利 能 力 的 普 遍 提 升 , 目 前 国 内 市 场股票资产的增值和获利模式已由早期市场的投机性价格炒作逐渐转变成主要来自于企 业 的 成 长 和 收 益 。 一 方 面 , 在 中 国 经 济 持 续 高 速 增 长 的 背 景 下 , 必 然 将 产 生 一 批 高 速 成 长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33-- 的 行 业 和 企 业 , 同 时 一 些 掌 握 了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的 国 内 企 业 也 将 逐 渐 走 向 国 际 市 场 , 成 长 为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公 司 。 另 一 方 面 , 在 盈 利 能 力 普 遍 提 高 的 前 提 下 , 国 内 A 股 市 场 的 上 市 公 司 也 更 加 注 重 分 红 , 一 些 优 秀 的 绩 优 公 司 的 分 红 收 益 率 已 经 达 到 或 超 过 了 国 外 成 熟 市 场 的 水 平 。 本 基 金 同 时 看 重 企 业 内 部 资 源 所 支 持 的 盈 利 成 长 性 和 现 金 盈 利 及 分 红 能 力 。 (三) 投资 范围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投 资 工 具 。 其 中 股 票 部 分 重 点 投 资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基 本 面 和 成 长 性 好 的 公 司 股 票 , 并 优 先 选 择 持 续 分 红 、 股 息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公 司 股 票 。 债 券 部 分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以 及 高 信 用 等 级 的 企 业 债 和 可 转 债 等 债 券 。 资产配 置比 例为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不 低 于 5% ; ? 债券:0% —65% ( 不 包 括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 股票:30%—95% 。 当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变 更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可 对 上 述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四) 投资 策略 (1 ) 资产配 置 本 基 金 在 充 分 借 鉴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的 资 产 配 置 理 念 和 方 法 的 基 础 上 , 建 立 了 适 合 国 内 市 场 的 资 产 配 置 体 系 。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主 要 分 为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SAA ) 和 战 术 性 资 产 配 置(TAA)。 ?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SAA) 即决定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 、 债券和 现金 各自 的长 期均 衡比重 , 按照 本基 金的 风 险偏好 以及 对 资本 市 场各 大类 资产 在长 期均衡 状态 下的 期望 回报 率假定 而 作 出 。 而 其中 主 要的决 定因 素是 本 公司客 户市 场调 查所 反映 的客户 风险 偏好 及潜 在需 求和本 公司 对产 品和 产品 线的安 排 , 结 果 已 经体现 在本 产品 的设 计上 , 即 资产 配置 基准 比例 ( 资产配 置范 围中 线 ) 的 选 取。 本基 金因 此在 战略性资 产配置上(SAA )是一个偏 股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 战略性资产配置因此被基 金的市 场定位和 风险特征所决定,并不因 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 ,战略性资产配置(SAA )因此 也 不反映 在本 基金 的投 资过 程中。 本基 金同 时允 许较 灵活的 战术 性资 产配 置 (TAA ) , 以应 对我 国 资本市 场, 特别 是 股 票市 场较强 波动 性的 现状 ,充 分发挥 本公 司投 资管 理中 的资产 配置 能 力 , 以降低 基金 的投 资风 险, 提高基 金投 资回 报率 。 ? 战 术 性 资 产 配 置 (TAA) 资产价 格可能会因为各 种原因偏 离长期均衡价值 ,战术性 资产配置(TAA )是依据特 定市 场情况 , 对在 一定 时段 持 有某类 资产 的预 期回 报作 出预测 , 并围 绕基 金资 产 的战略 性资 产配 置 基准, 进行 相应 的短 中期 资产配 置的 过程 。战 术性 资产配 置是 本基 金资 产配 置的核 心。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34-- 本基金 采用保诚集团 在全球投资 所采用的战术 性资产配置 体系(TAA Pack ) ,结合国 内资 本市场 的特 点 , 建 立了 适 应国内 市场 的战 术性 资产 配置 的 TAA 体系 。 该体 系 根据各 大类 资产 相 对无风 险资 产的 风险 溢价 水平以 及该 溢价 水平 对均 衡或长 期水 平的 偏离 程度 配置大 类资 产 , 简 要说明 如下 图。 图:战 术性 资产 配置 过程 (2 )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配 置采 用自 上而下 与自 下而 上相 结合 , 并 落实 到自 下而 上的 个 股研究 为主 的 投资策 略。 一方 面通 过宏 观经济 分析 和行 业分 析, 确定股 票研 究的 行业 重点 和方向 ; 另 一方 面 通过深 入研 究个 股的 基本 面和估 值水 平, 最终 确定 投资标 的, 决定 个股 仓位 , 控制 行业 权重 风 险,完 成股 票组 合配 置。 ? 行 业 分 析 方 法 首先进 行自 上而 下的 宏观 经济分 析 。 主 要是 从经 济 发展的 不同 阶段 出发 , 研 究不同 的经 济 周期发 展阶 段对 不同 行业 和个股 的影 响 , 从 而选 取 能够从 特定 经济 周期 中受 益的行 业和 个股 进 行重点 研究 。 在经 济周 期 的上升 、 平稳 、 下 降等 各 个周期 中 , 各 个行 业和 企 业表现 出来 的盈 利 能力 、 生 产规 模甚 至定 价能 力有很 大差 别 , 特 别是 周期 性相对 较强 的行 业和 企业 所受影 响更 大 。 信诚基 金建 立了 由宏 观经 济影响 、 政 策影 响、 行业 基本面 因素 或行 业成 长性 分析、 市场 竞 争状况 分析 、市 场估 值分 析等构 成的 行业 研究 分析 体系。 由于行 业的 差异 性 , 在 针 对不同 行业 进行 考察 分析 时, 上述 五个 方面 所涉 及 的具体 内容 和 指标可 能存 在较 大的 差异 。 因此 , 行 业 研 究员 需在 该统一 的分 析框 架下 , 根 据各行 业的 特点 进 行分行 业考 察要 点和 评价 指标的 细化 ,以 此作 为行 业分析 的依 据。 研究员 持续 跟踪 行业 中的 相关数 据 , 并 定期 提交 行业 报告 , 当 行业 基本 面发 生重 大变化 时, 研究员 需要 提交 行业 动态 跟踪报 告, 指出 行业 的投 资机会 和风 险。 投资 部门 定期召 开会 议, 回 顾各个 行业 的基 本面 变化 , 总 结行 业研 究成 果, 行 业研究 员也 会对 上下 游以 及相关 行业 进行 了





资产价格变动和走势





进一步分析基本面





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实施资产配置 用数量化的方法跟踪资产定价的偏差 从 1 和 2 两个步骤中得出不同 资产类别 的预期收益率 从 宏 观 和 微 观 经 济 的 角 度 进 行 基 本 面 分析, 与资产的市场定价对比, 找出资 产定价偏离基本面和长期均衡的原因 通过风险评估增加组合的有效性, 控制 业绩的波动性 1 . 2 . 3 . 4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35-- 解,从 而进 一步 加深 对自 己所负 责行 业的 认识 ,总 结行业 投资 机会 。 ? 个股研 究 个 股 研 究 分 为 个 股 基 本 面 研 究 和 个 股 评 级 。 (1 ) 个 股 基 本 面 研 究 本 基 金 坚 持 通 过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挖 掘 股 票 的 投 资 价 值 以 及 回 避 个 股 投 资 风 险 , 所 以 基 本 面 研 究 是 投 资 研 究 的 基 础 。 本基金个股基本面研究的过程是在充分把握行业状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公司的生 产 、 经 营 、 财 务 、 管 理 等 各 方 面 , 充 分 把 握 公 司 的 投 资 价 值 和 主 要 风 险 , 从 而 做 出 投 资 判 断 和 决 定 。 首先 , 研 究员 根据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 禁止行 为以 及股 票是 否存 在明显 的投 资 风险剔 除问 题股 票后 ,根 据行业 分析 、上 市公 司公 开披露 信息 、数 量模 型以 及外部 研究 报 告 , 确定股 票研 究初 选库 。 随后 , 研 究员 根据 自主 的 研究 、 投 资或 宏观 策略 人 员建议 、 各种 会议 讨论 的 信息 、 券 商研 究、 数 量模 型 筛 选的 结果 确定重 点研 究范 围, 进行 进一步 研究 , 并 将研 究成 果提交 投资 研究 联 席会议 , 讨论 决定 是否 进 入股票 投资 备选 库 。 本 基 金通过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和股票 投资 备选 库 把握公 司的 基本 面, 基金 所投资 的股 票都 必须 在股 票投资 备选 库中 。 (2) 个股 评级 个股评 级的 基础 是股 票的 估值水 平 。 研 究员 根据 估 值情况 ,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 股票投 资备 选 库中的 股票 进行 买入 、持 有或者 卖出 的评 级。 信诚基 金根 据外 方股 东的 国际投 资经 验并 结合 国内 市场地 情况 , 针对 制造 业 的个股 和金 融 业的个 股分 别建 立了 统一 的财务 模型 , 并结 合到 天 相研究 系统 中 。 研 究部 定 期调整 统一 的估 值 参数( 无 风险 利率 、 终 极 成长率 、 股权 风险溢 价 、GDP 增 长率 、CPI ) 。 研究 员 根据估 值和 风险 分析结 果作 出投 资评 级。 在估值 过程 中, 本基 金强 调 PE 、PB 等 相对 估值 方法 与 DCF 等 绝对 估 值方法 的结 合运 用, 以期 给出合 理的 投资 评级 。 研究员 需要 动态 跟踪 个股 基本面 变化 ,及 时调 整股 票估值 和投 资评 级。 ? 公 司 治 理 风 险 评 估 上市公 司治 理风 险是 基本 面研究 的一 部分 , 但 是 本 基 金 特 别 强 调 公 司 的 治 理 结 构 、 内 部 管 理 激 励 机 制 , 以 及 与 流 通 股 股 东 的 关 系 。 治 理 水 平 不 同 的 公 司 得 益 于 宏 观 经 济 和 产 业 增 长 的 能 力 和 程 度 差 异 极 大 , 维 持 核 心 竞 争 力 和 盈 利 能 力 的 可 能 和 期 限 也 不 相 同 ; 对 股 东 权 益 重 视 程 度 不 同 的 公 司 使 股 东 分 享 公 司 成 长 的 差 异 也 极 大 。 为 此 本 基 金 在 借 鉴 外 方 股 东 英 国保诚集团投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市场情况自主研究建立了上市公司治理评估模 型。 该 模 型对 即将 进入 股 票库的 股票 进行 公司 治理 评估, 淘汰 有严 重治 理问 题的公 司或 限制 有 局部治 理问 题公 司的 持股 仓位。


信诚基 金开 发的 公司 治理 评价模 型采 用对 一系 列问 题作肯 定或 否定 回答 的0-1 法则 , 每个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36-- 问题的 选择 遵循 信息 可得 、 易 判断 、 不 模糊 的原 则 , 重 点考 察指 标包 括公 司 治理的 自律 性 、 信 息透明 度 、 董 事会 决策 的 独立性 、 董事 会股 东会 按 程序规 范运 作的 情况 、 董 事会 、 管 理层 的勤 勉尽责 情况 、所 有股 东被 公平对 待的 情况 ,等 等。 ? 估 值 判 断 根 据 基 本 面 研 究 和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投 资 是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在 基 本 面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只 有 正 确 分 析 和 把 握 研 究 对 象 的 估 值 水 平 , 才 能 做 出 正 确 的 投 资 决 定 , 真 正 实现锁定投资收益的产品设计理念和投资目标。因此,本基金 结合外方股东 丰富的海外 投 资经验和国内 市场的实际情况, 针 对 不 同 行 业 建 立 了 完整的公司预测和估值模型,并将模 型 集成到 系统 中 , 形 成了 公司 的预测 和估 值平 台 。 个 股的 估值水 平是 本基 金投 资决 策的重 要依 据 。 ? 个 股 配 置 本基金 根据 前述 的基 本面 分析和 估 值 判断 , 按照 投 资标的 的预 期风 险回 报水 平, 来确 定个 股持仓 权重 的配 置。 其大 体原则 是: ? 6-12 个月 可能 预期 正回 报 较大, 风险 较小 ,可 占基 金股票 投资 组合 较重 仓位 ; ? 6-12 个月 可能 预期 正回 报 明显, 风险 较小 者, 可占 基金股 票投 资组 合次 重仓 位 ; ? 6-12 个月 可能 预期 正回 报 中等 , 有一 定风 险者 , 可 占 基金股 票投 资组 合较 轻仓 位; ? 6-12 个月可能 预期正回 报小于 可能风险 ,或风险 发生概 率明显高 于正回报概率 时,基 金不 得持 有; 在股票 价格 发生 变化 使个 股风险 回报 配比 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个股 仓位 的调 整 按上述 原则 动 态进行 。 ? 行 业 配 置 一般而 言 , 本 基金 股票 投 资组合 的行 业分 布特 征 , 是行业 分析 及自 下而 上的 个股选 择的 自 然结果 。 本基 金的 个股 甄 选过程 , 包含 行业 投资 价 值的研 究评 估和 选择 过程 。 因 此, 本基 金不 在个股 选择 及仓 位控 制过 程之外 ,设 独立 的行 业仓 位决定 机制 。 但是 , 本 基金 行业 仓位 与 本基金 业绩 基准 行业 权重 的偏差 , 是基 金股 票投 资 组合总 风险 的 重要部 分。 为了 防止 过高 的行业 集中 度和 行业 配置 总风险 , 本 基金 以指 数为 基准, 设定 了投 资 组合行 业权 重与 基准 指数 行业权 重的 最大 离差 限制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产品 债券 组合 投资 于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的各 类债 券, 包括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和交 易所 债 券市场 上市 交易 的各 种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和可 转债。 本产品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投 资方法 , 通过 整体 债券 配 置、 类属 配置 和个 券选 择 三个层 次进 行 积极投 资 、 控 制风 险、 增 加投资 收益 , 提高 整体 组 合的收 益率 水平 , 追求 债 券资产 的长 期稳 定 增值。 在宏观 层面 上 , 本 产品 将 考察影 响债 券市 场的 各种 经济金 融指 标 , 评 价宏 观 经济金 融环 境 的变化 , 预 测利 率变 化的 大趋势 和短 期变 动, 以久 期管理 控制 好债 券组 合的 利率风 险。 在中 观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37-- 层面上 , 通过 分析 债券 市 场中各 个细 分市 场的 风险 收益状 况 , 进 行相 应的 类 属配置 。 微观 方面 , 在确定 了债 券类 属配 置对 象后, 通过 对个 券收 益率 水 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的深入 分析 , 决 定 投资组 合中 的具 体投 资对 象及投 资金 额。 目前市 场上 的企 业债 发债 主体均 是信 用等 级较 高的 企业 , 且 企业 债的 发债 安 排均有 银行 担 保, 企 业债 在此 基础 上提 供比国 债高 的收 益率 。 基 于此, 本产 品会 在可 能的 条件下 积极 进行 企 业债的 投资 。 为避免 可能 的信 用风 险或 因信用 程度 的变 化而 引致 的企业 债价 格风 险 , 在 本 产品的 企业 债 投资中 , 不会 因为 有银 行 担保而 忽略 对企 业经 营财 务状况 差别 的独 立分 析 。 本产品 将采 用类 似 精选个 股时 使用 的公 司分 析方法 , 对公 司的 治理 结 构、 发展 前景 、 经 营管 理 、 财 务状 况及 偿债 能力等 作出 综合 评价 , 从 而判断 企业 债的 信用 风险 , 特 别注 重评 价在 不同 宏 观经济 和信 用环 境 下企业 债与 国债 间信 用风 险溢价 的水 平和 变化 ,主 动而策 略性 管理 企业 债的 风险与 收益 。 本产品 还将 特别 关注 发展 中的可 转换 债市 场 , 主 动 进行可 转债 的投 资 。 转 债 投资同 样采 用 公司分 析法 和价 值分 析。 本产品 在风 险管 理上 会将 企业可 转债 视为 等同 于股 票, 特别 注意 因投 资企 业 可转债 而可 能 引起的 投资 组合 风险 配比 的变化 ,管 理好 投资 组合 的资产 配置 和总 风险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62.5% × 股 票 指 数 收 益 率+32.5% × 债 券 指 数 收 益 率+5% × 金 融 同 业 存 款 利 率 股 票 指 数 —— 富 时 中 国 全 A 指数 债 券 指 数 —— 中 信 国 债 指 数 富 时 中 国 全 A 指 数 覆 盖 了 沪 、 深 两 市 股 票 , 而 且 采 用 流 通 市 值 加 权 , 能 比 较 全 面 、 真 实 地 反 映 市 场 状 况 。 中 信 国 债 指 数 覆 盖 了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国 债 , 符 合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的 实 际 情 况 。 因 此 本 基 金 选 择 富 时 中 国 全 A 指 数 和 中 信 国 债 指 数 作 为 比 较 基 准 的 构 成 。 (六) 风险 -收 益特 征 作 为 一 只 混 合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中 线 ( 股 票 62.5 % , 债 券 32.5 % ) 确 立 了 本 基 金 在 平 衡 型 基 金 中 的 中 等 风 险 定 位 , 因 此 本 基 金 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属 于 中 等 风 险 。 同 时 , 通 过 严 谨 的 研 究 和 稳 健 的 操 作 , 本 基 金 力 争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谋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中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38--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但 有 关监管 机构 允许 的 情况除 外;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2、组 合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 的 10% ; (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 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3、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 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4、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 符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规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应独 立 行 使股 东权 利, 按照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出 席上 市公 司股东 大会 , 行使股 东权 利, 履行 股东 义务,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九) 基金 的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的报 告期 为 2012 年7 月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026,926,222.74 87.04 其中: 股票 2,026,926,222.74 87.0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39--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0,000,150.00 0.8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67,948,753.43 11.51 6 其他资 产 13,932,887.02 0.60 7 合计 2,328,808,013.19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73,731,999.25 3.18 C 制造业 757,382,496.95 32.65 C0 食品、 饮料


310,459,010.30 13.38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6,239,688.00 0.27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223,968,771.21 9.65 C5








电子 72,341,921.07 3.12 C6








金属 、非 金属 45,139,113.60 1.95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323,453.01 0.01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98,910,539.76 4.26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28,290,848.42 9.84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81,707,182.34 3.52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37,214,068.50 1.60 I 金融、 保险 业 124,107,039.09 5.35 J 房地产 业 485,435,021.87 20.92 K 社会服 务业 200,513,363.22 8.64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38,544,203.10 1.66 M 综合类 - - 合计 2,026,926,222.74 87.37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2304 洋河股 份 931,808 116,476,000.00 5.02 2 600256 广汇能 源 7,703,968 113,325,369.28 4.88 3 000002 万


科A 12,000,000 101,160,000.00 4.36 4 600048 保利地 产 8,899,950 95,763,462.00 4.13 5 601601 中国太 保 4,714,115 95,366,546.45 4.11 6 002375 亚厦股 份 3,459,363 87,348,915.75 3.77 7 600519 贵州茅 台 319,984 78,652,067.20 3.39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40-- 8 000858 五 粮 液 2,199,769 74,572,169.10 3.21 9 600383 金地集 团 14,817,325 74,531,144.75 3.21 10 600284 浦东建 设 9,494,427 74,246,419.14 3.20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基金 本期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库之 外的 股票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02,767.5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091,022.53 3 应收股利 863,933.02 4 应收利 息 79,326.68 5 应收申 购款 95,837.2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932,887.0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因 四舍 五入原 因, 投资 组合 报告 中市 值占 净值比 例的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能 存在 尾 差。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41--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 盈 利。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业绩 数据截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一)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6 年4 月29 日至 2006 年12 月 31 日 34.31% 1.07% 40.16% 0.98% -5.85% 0.09% 2007 年度 116.65% 1.72% 84.87% 1.44% 31.78% 0.28% 2008 年度 -44.41% 1.95% -44.60% 1.89% 0.19% 0.06% 2009 年度 61.03% 1.66% 57.48% 1.28% 3.55% 0.38% 2010 年度 14.45% 1.43% -1.47% 0.98% 15.92% 0.45% 2011 年度 -33.16%


1.06%


-17.35%


0.84%


-15.81%


0.22%


2012 年1 月 1 日至 2012 年9 月 30 日 -1.49% 1.13% -0.10% 0.85% -1.39% 0.28% 2006 年4 月29 日至 2012 年9 月 30 日 96.28% 1.52% 83.91% 1.27% 12.37% 0.25% (二)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注: 本基 金建仓期自2006 年4 月29日至2006 年10月28 日,建仓 期结束时资产配置比例符 合本基 金基金 合同 规定 。 十二、基金财产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 的应收 款项 和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42--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其构成 主要 有: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基 金份额 所支 付的 款项 ; 2、运 用基 金资 产所 获得 收 益(亏 损) ; 3、以 前年 度实 现的 尚未 分 配的收 益或 尚未 弥补 的亏 损。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的 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与处 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 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固 有财 产。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基金 财产 。 3、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范 围。 4、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 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的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为 基金份 额提 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43--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及 应收 应付 款等 项目。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值: ①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上市流通股票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 的 收盘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估 值日无 市价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②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上市流通股票 ,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 使潜 在估 值调 整 对前一 估值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 在0.25 %以上 的 ,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等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③ 当上市流通股票不 再存在活跃市 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 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的影响 在 0.25 % 以上 的, 采用市 场参 与者 普遍 认同 ,且被 以往 市场 实际 交易 价格验 证具 有可 靠 性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 品种的 公允 价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 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 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 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 本项第 (1 )-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的估 值: ①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上市流通债券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 的 收盘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估 值日无 市价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44-- ②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上市流通债券 ,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 使潜 在估 值调 整 对前一 估值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 在0.25 %以上 的 ,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等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③ 当上市流通债券不 再存在活跃市 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 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的影响 在 0.25 % 以上 的, 采用市 场参 与者 普遍 认同 ,且被 以往 市场 实际 交易 价格验 证具 有可 靠 性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 品种 的 公允 价值 。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的 估值 : ①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上市流通债券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 的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 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 日的 利息)得到的收盘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 变化且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净价 确定 公允 价 值。 ②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上市流通债券 ,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 使潜 在估 值调 整 对前一 估值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 在0.25 %以上 的 ,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等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③ 当上市流通债券不 再存在活跃市 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 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的影响 在 0.25 % 以上 的, 采用市 场参 与者 普遍 认同 ,且被 以往 市场 实际 交易 价格验 证具 有可 靠 性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 品种的 公允 价值 。 (3 )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4 )发行未上市债 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项第(1) -(6)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 -(6)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 综合考 虑市 场成 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45--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①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上市流通权证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 的 收盘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估 值日无 市价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②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上市流通权证 ,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 使潜 在估 值调 整 对前一 估值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 在0.25 %以上 的 ,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等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③ 当上市流通权证不 再存在活跃市 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 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的影响 在 0.25 % 以上 的, 采用市 场参 与者 普遍 认同 ,且被 以往 市场 实际 交易 价格验 证具 有可 靠 性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 品种的 公允 价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 按成 本计 量; 因持 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以 及停止 交易 、 但未 行权 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5、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 理人完 成估 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业 务 公章以 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 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46--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 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 估值 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 进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计 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代 销机构 或投 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差错 责 任 方应 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 的当事 人( “受 损方 ”) 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赔 偿。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 故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 的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水 平无 法预 见、 无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可 抗力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 力 原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3、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以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根据 过错 原则, 向过 错人 追 偿。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将按 照以 下约 定的 原则 处理基 金估 值差 错。 (1 )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47--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错 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 由 此造 成或 扩 大的损 失由 差错 责任 方和 未更正 方 根 据各 自 的 过 错 程 度 分 别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则 差错 责任 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 人 和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 错方追 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本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 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出 现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计 价错 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按股票 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 券估值方法的第(7 )项或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48--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 收益的 构成 1、 基金收 益包 括: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 息、买 卖证 券差价 、银 行 存款利 息 以及其 他收 入 。 2、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 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3、 基金净 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可 以在 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费 用等 项 目后的 余 额。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应 当采 用 现金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事先 选择将 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 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基 金份额 申购 的 约定转 为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出 选 择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支 付现金 ; 本 基金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 低 于面 值; 6、本 基金 采用 季度 结算 的 收益分 配机 制: (1 ) 分 红 结 算 日 : 每 季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作 为 每 季 分 红 结 算 日 ; (2 ) 分 红 前 提 : 分 红 结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超 过 1.00 元, 且基 金产 生已 实现 收益 ; (3 ) 分 红 比 例 : 本 基 金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至 少 分 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超 过 1.00 元 部 分 的 25%;但 分 红金 额不 得超 过 已实现 收益 , 且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低 于 1.00 元; (4) 分 红 登 记 日 与 除 权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季 分 红 结 算 日 (T 日 ) 决 定 是 否 分 红 , 若 确 定 分 红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 则 T+1 日 为 权 益 登 记 日 并 进 行 除 权 ,T+7 日 内 实 现 派 息 ; 若基金 已实 现收 益不 足基 金份额 净值 超过 1.00 元 部 分的25% , 在满 足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 基金将 全部 分配 已实 现收 益(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最小 分配单 位 为0.1 分) 。 7、 本 基金 约定 每季 度结 算 收益, 但并 不保 证每 季度 实 现分红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 分红条 件的 前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 年不超 过 4 次,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下 一个 季度 开始 分红结 算;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49-- 8、基 金年 度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年度 已实 现收 益的 50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及 有 关手续 费等 内容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 托管人 核实 确认 后2 日内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收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收 益分 配选 择红 利再 投 资的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转为 相应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费 用种 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 托 管费 ; (3) 基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中国 证监 会届 时有效 的相 关规 定收 取) ; (4)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5)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7)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与 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按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2、费 率水 平、 计提 标准 和 支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1.5% ÷当 年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50--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 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 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 本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销售服 务费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及 届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从 开 放式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的一 定比例 的费 用 , 用 于支 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 基 金的 营 销费用 以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服 务费 等。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收取 , 将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取 适当 的时机 (但 应 于中国 证监 会发 布有 关收 取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费用 的通 知后 ) , 至 少 提前 2 日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后 正式 执行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年费 率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如果 前述 费率 标准 上 限高于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相 关费 率标 准上限 的 , 取 前述 费率 上 限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费 率标准 上限 孰低 执 行) , 具体 费率 水平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 理人 在指定 媒体 上的 公告 。 本 基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用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的比例 不低 于总 额的 25% (如果 前述 比例 下限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相关比 例下 限的 ,取 前述 比例下 限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比 例下 限孰 高执 行) 。 本基金 正式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后 , 在 通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年 费率 计算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N÷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N 为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招 募说 明书 披露的 ,或 基 金管理 人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的本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 销售服 务费 自基 金管 理人 公告的 正式 收取 日起 ,每 日计算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收 取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或 酌 情 降 低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的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最 迟于 调整 日2 日前 在指定 媒 体 公 告 。 (4) 本条 第 1 款 第(4) 至第(8)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出。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51--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前 的律 师 费 、 会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其 他具 体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项 目依 据中 国 证监会 有关 规定 执行 。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协 商 酌情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和 基 金托 管 费, 无须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 应最 迟于 调整实 施日2日 前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 二、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赎回 费 的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说 明 书“八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中 的“ (六 )基 金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 中 的相关 规定 。 十六、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告。 6、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 确认。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 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等机构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 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 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 内公告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52--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披露 原则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 互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招 募说 明书 、份 额发 售公告 1、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份额发售 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并 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四) 定期 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内容 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 的规定 单独 编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1、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 度 报告, 并将 半 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53--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 报告。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 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代 销机 构;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54--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有效 期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 开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管协 议公 告后 , 应当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住 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 件。 基金定期 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 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对投资 人按 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所 公告 文本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九、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市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投 资组 合可能 的价 格下 跌而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的潜 在损 失 。 本基金 遵循 投 资稳健原则 ,对市场风险采取自下而 上的管理框架,从单只股 票(债券) ,到股票(债券 )组 合,再 到基 金资 产, 实施 全面的 风险 管理 。 2、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都 会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3、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人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 这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公司 、 注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 4、 合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 规及基 金合 同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5、 本基金 特定 的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属于混合型基金 ,采用信 诚TAA 体系对大类资产进行 配置,在极端市 场环境下 (如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55-- 市场利率 出现剧烈波动)TAA 模型给 出的信号可能会失真,使 基金资产配置出现失误, 从而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6、 其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 级政府、机构 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 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 投资风 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 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 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销 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 益或本 金安 全。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3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4)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 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 合 同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的 , 或 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注 册地 址、 法 定代表 人变 更, 当 事 人分 立、 合 并等 原因 导致 基金 合同内 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 可不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修改 后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基 金合 同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 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56--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 作 人 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 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作 出 清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后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 关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57--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及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2)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 财产; 3) 根 据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 制订 、 修改 并 公布 有 关 基 金募 集 、认 购 、申 购 、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4) 根 据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决 定本 基 金的 相 关费 率 结 构 和收 费 方式 , 获得 基 金 管理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 购费、 基金 赎回 手续 费及 其它事 先批 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用 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的其 它费 用; 5)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之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依 据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如 认 为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了法 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以 及采取 其它 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 7) 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选 择适 当 的 基 金代 销 机构 并 有权 依 照 代 销协 议 对基 金 代销 机 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自 行 担 任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或 选 择 、更 换 基金 注 册登 记 代 理 机构 , 办理 基 金注 册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的 申请 ; 10)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11)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2) 按 照 法 律 法规 , 代表 基 金对 被 投 资 企业 行 使股 东 权利 , 代 表 基金 行 使因 投 资于 其 它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5)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16)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 师、 证 券 经 纪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 务的 外 部机 构 并确 定 有 关费率 ; 17)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它 法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58-- 3) 配 备 足 够 的具 有 专业 资 格的 人 员 进 行基 金 投资 分 析、 决 策 , 以专 业 化的 经 营方 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专 业 人员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认 购 、申 购 和赎 回 业 务 或委 托 其他 机 构代 理 该 项业务 ; 5) 配 备 足 够 的专 业 人员 和 相应 的 技 术 设施 进 行基 金 的注 册 登 记 或委 托 其他 机 构代 理 该 项业务 ; 6) 建 立 健 全 内部 风 险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 事 管 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 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帐 , 进 行证 券 投资; 7)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以 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接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行 的监督 ; 9) 采 取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计 算基 金 份 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的 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 文 件的规 定, 按照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10)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1) 保 守 基 金 商业 秘 密, 不 泄露 基 金 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2) 按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3) 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受理 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 , 及 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和 分 红款项 ; 14)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15) 依 据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合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帐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8)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供 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间 内 发出 ; 保证 投 资 人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破 产 或 者 由接 管 人接 管 其资 产 时 , 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1)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或 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合 法 权益 , 应承 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基 金 托 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向基 金 托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59-- 管人追 偿; 23)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4) 公 平 对 待 所管 理 的 不 同 基金 , 防 止 在不 同 基金 间 进行 有 损 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 益 及资源 分配 ; 25)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6)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依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 3) 监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4) 在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6) 依 据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如 认 为 基 金管 理 人违 反 了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以 及采取 其它 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 7)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它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 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 符 合要 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 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 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 健 全 内部 控 制、 监 察与 稽 核 、 财务 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 等 制 度,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 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本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以 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帐户 和证 券帐 户; 7)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8) 保 守 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定 外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9) 复 核 、 审 查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及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60-- 10)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使 基 金 份 额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等 事项 符 合基 金 合同 等 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1)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使 基 金 管 理人 用 以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的 价 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2)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 条件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3)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4) 对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中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 说 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 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 , 还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按 规 定 保 存有 关 基金 托 管业 务 活 动 的记 录 、帐 册 、报 表 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 保存 基 金 的会计 帐册 、报 表和 记录 等 15 年以 上; 16)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7)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8) 按 照 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9)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20)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破 产 或 者 由接 管 人接 管 其资 产 时 , 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2)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违 反基 金 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 托 管 人应 为 基金 向 基金 管 理 人追偿 ; 23)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5) 法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 和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 定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 或 者 委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事项 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对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 份额 发 售机 构 损害 其 合 法 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 要求赔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61-- 偿; 8)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它 权利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原 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 人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7)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组成 。 2、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修改或 终止 基金 合同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5) 提 高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要 求 提高 该 等 报酬标 准的除 外 ; (6) 本基金 与其 它基 金的 合并 ; (7) 变更基 金类 别;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 3、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2)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4、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62--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下同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5、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通知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 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7) 与会 者需 要准 备或 履 行的文 件和 手续 ; (8)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 的其他 事项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和 收取 方式 、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内 容。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63--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6、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 当出席 ;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决 定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和终 止基 金 合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 定;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 全部有效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下同 )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或/和 基金 管理 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人 )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面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二) 款规 定的 基金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 事项。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10% 或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64--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提 交大 会 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 大会表 决 ,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b、 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 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持 有 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或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决 议 ,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10 天 公布 提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或备案 后生 效。 8、表 决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2/3 以上 通过 。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 止基 金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9、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为 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 表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65--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 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3)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 , 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会 议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会议 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会议主 持人 应当 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代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10、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按照《基 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 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 之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 会依 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2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后 2 日 内,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三) 基金 合同 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三十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66--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6)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后 如有 余额 , 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后 , 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并公 告。 (7) 基金 财 产 清算 帐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1、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之间因本基 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 过 友好协 商或 调解 解决 。 自 一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如 果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或 调 解方式 解决 , 则任 何一 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提交 仲裁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上 海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 五)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和获 得方 式 基金合同将 印制成册,供投资人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注册 登记 机构的 办公 场所 查阅 , 并 同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供投 资人 查阅 。 投 资人也 可按 工本 费 购买基 金合 同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但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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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汇 丰银 行大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翔燕 注册资 本: 2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进行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简 称中 国农 业银 行)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兴 门内 大 街 28 号凯 晨 世贸中 心东座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注册资 金:


32,479,411.7 万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股份有 限公 司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与核 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 据《基金 法》 、 《管 理办法 》 、有 关证券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托管 人应对基 金管理 人 就基金 财产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财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财产 的核 算、 基金 财产净 值的 计 算 、 基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 基 金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行 为 的 监督 和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开始 。 (1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 违 反《 基 金法 》 、 《管理 办 法 》 、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 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 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 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 管 理 办法 》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可 以拒绝 执行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68-- (3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4 ) 如基金 托管 人认 为基 金管 理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 了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管 协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使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或本 托管 协议 赋予 、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人 的 任何及 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 施, 以保 护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人 的利益, 包括 但不 限于 就更 换基金 管理 人事 宜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代表 基金 对因 基金 管理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向基 金管 理人 索赔。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 据《基金 法》 、 《 管 理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托 管人是 否 及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是 否将 基金 财产 和自 有资产 分账 管理 、是 否擅 自动用 基金 财 产 、 是否按 时将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 派息账 户等 事项 , 对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1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财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财 产灭 失 、 减损、 或处 于危 险状 态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正 和 采 取 必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2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管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和 有 关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 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基 金托 管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 了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管 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使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或本 托管 协议 赋予 、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的 任何及 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 施, 以保 护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人 的利益, 包括 但不 限于 就更 换基金 托管 人事 宜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代表 基金 对因 基金 托管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向基 金托 管人 索赔。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 督 方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保管 1 、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责 任 ,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将遵 守 《基 金法 》 、 《管 理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 大利益 处理 基金 事务 。 基 金托管 人保 证恪 尽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69-- 职守,依照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 保管基金财产。2 、基金托管人 应当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监控 制度 , 对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 的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减 少风 险。 3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购 置并保 持对于 基金财产 的托管所 必要的 设备和设 施(包括 硬件和 软 件)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进 行 维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 持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管 理办法 》 、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此 义务 ,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 取利益 , 所 得利 益 归于该 基金 财产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转为 其固有 财产 , 不得 将固 有 资产与 基金 财产 进 行交易 , 或将 不同 基金 财 产进行 相互 交易 ; 违背 此 款规定 的 , 将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 包 括但 不限 于恢复 相关 基金 财产 的原 状、承 担赔 偿责 任。 5 、基金 托管人 必须将 基金财 产与自 有资产严 格分开, 将基金 财产与其 托管的其 他基金 财 产严格 分开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为 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 户, 建 立独 立的 账簿 ,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账户 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具有 实质 的独 立性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管 理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7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完整 地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 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8 、对于 因基 金 投资、 基金申 (认) 购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 确定到 帐 日期并 通知 托管 人 , 到 帐 日基金 财务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的 ,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出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四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复核 1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 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 金财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值 原 则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财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资产 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结 束后计 算得 出当 日 的该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 并在盖 章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上述传 真后 当日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在 盖 章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相 应 的基金 管理 人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 未能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7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 当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妥善 保管 之 。 为基金 托管 人履 行 有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职责 之目 的 , 基 金 管理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 应当提 供任 何必 要 的协助 。





( 六) 争议 处理 和适 用法律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 面 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 则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 时该会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 除 提交 仲 裁的争 议之 外 , 各 方当事人仍 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 维护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 改。修 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或 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十 三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及内 容。主 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 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 请 利用 以下方 式进 行修 改: 到原 开立基 金账 户的 销售网 点, 登 录信诚 基金 网站 进行 或投 资者本 人致 电客 服中 心 。 在 从销售 机构 获取 准确 的客 户地址 和邮 编 的 前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将负 责寄送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 基金管 理人 每年 (1 月份 ) 向所有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一次 对 账 单。对 账单 在每 年(12 月 份)结 束后 的 7 个工 作日 内寄出 。 (二) 网上 交易 服务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71-- 投资人 可通 过信 诚基 金网 站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开 户、认 购、 申购 、赎 回、 撤单、 转 换 、 修改分 红方 式等 业务 。


本公司 与中 国建 设银 行、 农业银 行和 招商 银行 合 作 , 面向 中国 建设 银行 龙卡 持卡人 、 农 业 银行金 穗卡 (借 记卡 、 准 贷记卡 ) 持 卡人 和招 商银 行一卡 通持 卡人 、 以 及在 上海汇 付数 据 服 务 有限公 司 开 通天 天盈 账户 的投资 者, 推出 基金 网上 交 易业务 。 持 有以 上银 行卡 或 账户的 投资 人,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 ) 登陆 网上交 易, 按照 网上 交易 栏目的 相关 提 示 即可办 理开 放式 基金 的开 户、交 易及 查询 等业 务。 有关详 情可 参见 相关 公告 。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 基金网 上交 易平 台或 用于 交易支 付的 银行 卡种 类, 敬请投 资人 留意 相关 公告 。 (三)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开放 期间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将 所获 红利再 投资 于本 基金 , 登 记注册 机 构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获 红利 按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具 体日 期以本 基金 分 红 公告为 准) 。红 利再 投资 免 收申购 费用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即 投资 人可 通过 固定的 渠 道 ,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份 额 。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具体实 施时 间和 业 务规则 请参 见本 基金 公告 。 (五)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 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 金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六) 电话 查询 服务 信诚基 金免 长途 费客 服专 线 400-6660066 , 可提 供 安全高 效自 动电 话语 音查 询,或 转接 专 人服务 。 (七) 在线 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 利用 自己 的 网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 ) 为 基金 投资 人 提供网 上 查询 、 网上资 讯 、 在线 客服 等服 务 。 (八) 资讯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持有 人不 定期寄 送资 讯刊 物。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书信 、 网站 留言 、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投 资人 还可 以通 过 代销机 构的 服务 电 话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72-- 二 十 四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 机构 设置 、 职能 划分 可能 会发 生变 化, 但 不会 影 响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 、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运作。 自2012 年4 月29 日 以来 , 涉及 本基 金的 相关 公告 如下( 信息 披露 报纸 为: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 1 、 信诚四 季红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2012 年第1 次 更新 ) 全文及 摘要 ,2012 年 6 月12 日; 2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世 纪 证 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2 年 6 月 26 日; 3 、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012 年 6 月 28 日; 4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信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及 移 动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 年6 月 29 日 ; 5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证券 投资 基 金2012 年6 月30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 值公告 ,2012 年 6 月 30 日; 6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 金 增加 天天 基金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 投、 转 换 业 务及相 关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 年7 月 19 日 ;


7 、 信诚四 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 第二 季度 报 告 ,2012 年7 月19 日 ; 8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好买 基金、 长量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及相 关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 年 8 月 22 日; 9 、 信诚四 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 半年 度报 告 全文及 摘要 ,2012 年 8 月24 日; 10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数 米 基 金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相 关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 年9 月 5 日; 11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众 禄 基 金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相 关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 年10 月 11 日 ; 12 、 关于信 诚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诺亚 正行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2 年 10 月23 日 ; 13 、 信诚四 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 第三 季度 报 告 ,2012 年 10 月 23 日。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住所 ,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次 更新) --73--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人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信 诚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信 诚四 季红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信 诚四 季红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