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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蓝筹(160311)

华夏蓝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华 夏 蓝筹 核 心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2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 
重要提示 
华夏蓝 筹核 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由兴科 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成 。 依据 中国证 监 会 2007
年 4 月 13 日证监 基金 字[2007]107 号 文核 准的 兴科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兴 科证
券投资 基金 由封 闭式 基金 转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调 整存续 期限 、终 止上 市、 调整投 资目 标、 范围 和
策略、 修订 基金 合同 ,并 更名为 “华 夏蓝 筹核 心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自 2007 年 4 月
24 日 起, 由 《 兴科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修订 而 成的 《华 夏蓝 筹核 心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 益, 同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
积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 是混 合基金 ,风 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和债 券基 金, 低
于股票 基金 ,属 于较 高风 险、较 高收 益的 品种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
断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2 年 10 月 24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 和 净值 表现数据 截 止日 为
2012 年 9 月 30 日。 (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务 资料 未 经审计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45 
七、基 金的 存续 ............................................................................................................................................. 45 
八、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 46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46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7 
十一、 基金 的转 托管 与非 交易过 户等 其他 业务 ......................................................................................... 57 
十二 、 基金 的投 资 ......................................................................................................................................... 57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 66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66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7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9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0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2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2 
二十、 风险 揭示 ............................................................................................................................................. 75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6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8 
二十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8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5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7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7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97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 
一、绪言 
《华夏 蓝筹 核心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 ( 以下 简称 “ 本招募 说明 书 ”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以及 《华 夏蓝 筹
核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 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规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之 间基 本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其他 与本 基金 相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
任何文 件或 表述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自 基金 合同 签订 并生效 之日 起成 为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之 日起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本基金由兴科证券投资 基
金转型 而成 。 
兴科基 金: 指兴科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 封闭 式。 
基金合 同: 指《华夏蓝筹核心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及其不时做 出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本基金合同 由《 兴科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修
订而成 。 
托管协 议: 指《华夏蓝筹核心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及其不时做 出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本托管协议 由《兴科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修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 
订而成 。 
招募说 明书 : 指《华夏蓝筹核心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 理
人对其 定期 做出 的更 新 。 
集中申 购公 告: 指《华夏蓝筹核心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 售
公告》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 通
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施行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 中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证券 法》 :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第 九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
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并 颁布 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业务规 则: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实 施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开 放式基金申 购赎回 业务实 施细则》以 及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发 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 则》 等相 关业 务规 则和实 施细 则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 承担 义务的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 法》的规定 ,经中 国证
监会批准投 资于中国 证券 市场,并取 得国家外 汇管 理局额度批 准的中 国境
外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 司、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理 机构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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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 型: 指对包括兴 科基金由 封闭 式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 金,调整存 续期 限 ,终
止上市,调 整投资目 标、 范围和策略 ,修订基 金合 同,并更名 为 “华 夏蓝
筹核心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等一系 列事 项的统 称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本 《 华夏 蓝筹 核心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生效 起始 日,
本基金合同 自兴科证 券投 资基金终止 上市之日 起生 效,原《兴 科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自同 一日 起失效 。 
集中申 购期 : 指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 仅开 放申购、不 开放赎回 的一 段时间,最 长不超 过 1
个月。 
申购: 指投资 者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要 求基 金管理人购 回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交易: 指基金上市 期间,投 资者 通过交易所 会员单位 以集 中竞价等方 式买卖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的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 
基金销 售: 指对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等业 务 ( 不包 括交 易 ) 的统称 。 
场内销 售: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的基 金销 售业 务 。 
场外销 售: 指不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交易系统, 而通过各 销售 机构柜台系 统办理 的基
金销售 业务 。 
直销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 即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基金 管理人委 托代 为办理本基 金销售业 务的 机构,其中 可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 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必 须是具有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经 深圳证券 交易 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本基金登 记、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 务,具体 内容 包括持有人 基金账 户管
理、基金份 额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 确认、代 理发 放红利、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本基 金登记结 算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 登记 结算机构为 中国证 券登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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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深圳证 券账 户: 指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 司开 设的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人
民币普 通股 票账 户 ( 简称 “A 股账 户 ” )或 证券 投 资基金 账户 (简称 “ 基
金账户 ”) ,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金 交易 、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时 需持 有深 圳证 券账户 。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投资者以 深圳证券 账户 为基础、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 投资 者办理场外 申购、赎 回等 业务时需具 有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证券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系 统 , 又 简称 为 TA
系统。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投资者将 托管在某 场内 代销机构 ( 或营业网 点 ) 的基金份额 转托管 到其
他场内 代销 机构 ( 或其 他 营业网 点 ) , 或将 托管 在基 金管理 人或 某场 外代 销
机构的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到 其他场 外代 销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的行 为 。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投资者将 托管在某 场内 代销机构的 基金份额 转托 管到基金管 理人或 某场
外代销机构 ,或将托 管在 基金管理人 或某场外 代销 机构的基金 份额转 托管
到某场 内代 销机 构的 行为 。 
基金存 续期 : 指自《兴科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至 本《华夏蓝 筹核心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终止且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的不 定期期 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日/ 月: 指公历 日/ 月 。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的 开放 时间受理投 资者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有效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 第 n 个 工作 日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 息、债券利 息、买卖 证券 价差、银行 存款利 息、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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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存 款本息、 应收 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 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过 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现 行有 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地 方法规 、地
方规章、部 门规章及 其他 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 该等 法律法规的 不时修 改和
补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法 克 服、 无法 避免 的事 件和 因 素,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 、战 争、疫情、 骚乱、火 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
变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 突 发事件 、 证 券交易 场所 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联系人 :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11%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 原名 山东 海丰
国际航 运集 团有 限公 司 ) 
10%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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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 国联 发展 (集 团) 有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王东明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经 济师 。现 任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执 行董 事兼 执
行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中信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中信 国际 金融 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中 信证 券国际 有限 公司 非执 行董 事。曾 任职 于加 拿大 丰业 银行证 券公 司投 资银 行
部,曾 任华 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国际 部总 经理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董 事,中 信资 本控 股有 限公 司非执 行董 事 。 
范勇宏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 现任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北 京市 人
大代表 ,北 京市 顺义 区人 大常委 ,兼 任北 京市 金融 街商会 监事 长。 曾任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干 部, 华
夏证券 有限 公司 北京 东四 营业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 华北 区总 监 ( 副总 裁)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经理 ,第 三、 四届 中国 证监会 发审 委委 员 。 
华伟荣 先生 :董 事,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 现任 无锡 市国联 发展 (集 团)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国 联
信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曾任 无锡 市财 政局 预算 管理科 科员 、综 合计 划科 科员、 综合 计划 科副 科
长,无 锡市 信托 投资 公司 部门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经 理, 国联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
国联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中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胡祖六 先生 :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 学
家,达 沃斯 世界 经济 论坛 首席经 济学 家, 高盛 集团 大中华 区主 席、 合伙 人、 董事总 经理 。 
徐刚先 生: 董事 ,博 士, 经济师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董 事总 经理 、
经纪业 务发 展与 管理 委员 会主任 委员 、 研 究部 行政 负责人 。 曾 任中 国地 质机 械仪器 工业 总公 司干 部,
曾任职 于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咨询 部、 资产 管理部 、金 融产 品开 发小 组、金 融组 、研 究部 、
股票销 售交 易部 ,担 任 经 理、高 级经 理、 部门 副总 经理、 部门 总经 理、 部门 行政负 责人 等职 务。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计划 财
务部行 政负 责人 。曾 任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高级 经理 、上 市部 副主任 、风 险控 制部 执
行总经 理、 交易 部( 现交 易与衍 生产 品业 务部 )行 政负责 人。 
朱武祥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系副主 任 , 兼任 北京 燕京 啤酒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 建设( 控股 )有 限公 司、 歌尔声 学股 份有 限公 司
独立董 事, 中国 金融 学会 常务理 事。 
贾建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曾任 职于 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 司、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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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 约中 国物 产有 限公 司 (外 派工 作) , 曾担 任中 国银行 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 长, 中国 银行 卢
森堡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国 银行意 大利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中 银集 团投 资管 理公 司副董 事长 、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 事会 秘书 办公 室 、 上 市 办公室 总经 理 ,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兼任北 京超 图软 件股 份有 限公司 、同 方环 境股 份有 限公司 、北 京双 杰电 气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会 计学 会《 会 计 研究 》编委 ,中 国会 计学 会财 务成本 分会 第七 届理 事会 副会长 ,国 家自 然科 学
基金和 国家 社会 科学 基金 通讯评 审专 家, 教育 部科 技发展 中心 科研 基金 和科 技奖励 评审 专家 、学 位
与研究 生教 育发 展中 心专 家。曾 任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会计 学讲 师、 副教 授。 
滕天鸣 先生 :总 经理 ,硕 士。曾 任机 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公 司副总 经理 等。 
张后奇 先生 :副 总经 理 , 博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刘文动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等。 
吴志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 学士。 曾任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市场 总监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等 。 
林浩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曾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等。 
方瑞枝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中 国金 融出 版社 工作。 
李红源 先生 : 监 事会 召集 人, 硕 士,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师 。 现 任南 方工 业资 产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 曾 任中 国北 方光 学电子 总公 司信 息部 职员 ,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教 育局职 员、 主任 科员 、 规
划处副 处长 、 计 划处 处长 , 中国 兵器 装备 集团 公司 发展计 划部 副主 任、 经济 运营部 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视 员兼 副主 任。 
于少明 先生 : 监 事, 大 学 本科, 高级 会计 师。 现 任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总 经理 、 山 东高
速集团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山 东高 速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曾任 西藏 地质局 驻西 安疗 养院 、 探
矿十二 队职 员, 山东 省交 通厅黄 河航 运局 副科 长, 山东省 交通 厅主 任、 副处 长, 山 东基 建股 份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吕翔先 生: 监事 , 学 士。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执 行总 经理 。 曾任 国家 劳动 部综
合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 任科 员、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 行总 经理。 
刘义先 生: 监事, 工商 管 理硕士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 养 老金业 务总 监。 曾任
中国人 民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司副 主任 科员 、 主 任科 员,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 行总 行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 合处
副处长 (主 持工 作) ,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会主 席、党 办主 任、 养老 金部 总经理 等。 
查尔斯 ?西姆斯先 生:监事,学士 ,注册会计师。 现任万信 基金公司总裁兼 首席执行 官,IGM 基
金公司 联席 总裁 兼首 席执 行官。 曾任 职于 加拿 大多 伦多市 的Coopers and Lybrand 公 司, 曾任 富勤 谭普
顿投资 公司 在加 拿大 多伦 多分支 机构 的首 席财 务官 和销售 与营 销主 管 , 富 勤 谭普顿 投资 公司 加利 福尼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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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州国际总部副总裁、公司行政总裁,另外,曾任职于FundSERV 公司董事会 ,并曾担任加拿大投资
基金协 会(IFIC )董事会 成员、 理事 会成 员。 
康茜女 士: 监事 , 法 学和 金融学 双学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 律检 查委 员 会委 员、 法律
监察部 总经 理。 曾任 中国 工商银 行北 京分 行法 律 部 、 证券 监管 部门 主任 科员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成都分 公司 总经 理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兵 先 生, 美国 芝加 哥大 学MBA 。 曾 任JP 摩根 投资 银行部 业务 经理 , 鹏 华基 金 、 易 方达 基金 、 中
金公司社保基金基金经理 等 。2008 年5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社保基金基金经理 等,现
任股 票投资部 副总经理 , 华夏 蓝筹核心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基 金经理(2012 年2月29 日起任
职) 。 
王怡欢 女士,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2004 年6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行业研究员 、
行业研 究主 管 、 基 金经 理 助理 等 , 现担 任华 夏蓝 筹 核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2011
年2月22 日 起任 职) 。 
华夏蓝 筹核 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历任基 金经理 :2007 年5月9 日到2009 年1 月1 日期 间,
巩 怀 志 先 生 任 基 金 经 理 ;2007 年9 月27 日到2009 年1 月1 日 期 间 , 谭 琦 先 生 任 基 金 经 理 ;2007 年4 月24
日至2007 年9月27日期间,王志华先生任基金经理 ;2007 年6月12日至2012年2月29 日期间,刘文动先
生任基 金经 理;2009 年1 月1 日至2012 年2月29日 期间 ,杨泽 辉先 生任 基金 经理 。 
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06 年2月7日至2007 年4 月23日、2004 年2月27日至2004 年9月
16日期间,王志华先生任基金经理;2004年9月16日至2006 年2月7日期间,张益驰 先生 任基金经理;
2001年1 月1日至2004 年2月27日期间,石波先生任基金经理;2000年4月8日至2000 年12 月30日期间,
葛基标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3、 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股票 投资 )成员 
滕天鸣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刘文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程海泳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投资总 监、 股票 投资 部总 经理 ,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巩怀志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副总 监、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华 夏优势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 夏大盘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王海雄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副总 监、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华 夏经典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华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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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平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夏回 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阳琨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股 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兴华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夏 盛
世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
处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
证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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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 益 。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当 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 收益
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 处
理、 控制 程序 组成 , 具体 包括控 制环 境 、 风 险评 估 、 控 制活 动 、 信 息沟 通、 内部监控 等 要素 。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国 际准 则第3402 号》 ) 认证 , 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控制设 计合 理性 及运 行
有效性 的报 告。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 
(1 ) 公司 引 入了 独立 董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3 名 。 董事 会下 设资 格审 查委 员会、 薪酬 委员 会、
审计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其中 审计 委员 会负 责评 价与完 善公 司内 部控 制 体 系。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2 )公 司各部 门之 间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既互 相合作 ,又 互相 核对 和制 衡,形 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构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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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 司坚持 稳健 经营 和规 范运 作, 重视 员工 的职业 道德 的培 养, 制定 和颁布 了 《 员工 合规
行为守 则》 ,并 进行 持续 教 育。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对于 不可
控风险 , 风 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 险或 减少相 关业 务; 对于 可控 风险, 风险 评估 的目 的是
分析如 何通 过制 度安 排来 控制风 险程 度 。 风 险评 估 还包括 各业 务部 门对 日常 工作中 新出 现的 风险 进行
再评估 并完 善相 应的 制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并 制定 风险 控制制 度。 
3、控制 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术 系 统和人 力资 源等 主要 业务 制定了 严格 的控 制制 度 。 在业务 管理 制度 上,
做到了 业务 操作 流程 的科 学、 合 理和 标准 化, 并 要 求完整 的记 录、 保存 和严 格的检 查、 复核; 在岗 位
责任制 度上 ,内 部岗 位分 工合理 、职 责明 确, 不相 容的职 务、 岗位 分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 制 约 。 
(1 )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 建
立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投 资组 合享 有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 会 。 
②投资 授权 控制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责 制定 投
资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 置比 例 ; 基 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确定 的范 围内 , 负 责确定 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建立 和 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资 指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权限 的操 作需 要经 过严 格的审 批程 序 ; 交易 管
理部负 责交 易执 行。 
③警示 性控 制 。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到
接近限 制比 例 前 的某 一数 值时自 动预 警。 
④禁止 性控 制。 根据 法律 、 法规 和公 司相关 规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从 事 受 限制
的行为 。 交 易系 统 通 过预 先的设 定, 对上 述禁 止 进 行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交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的 监控 ; 监 察稽
核部门 进行 事后 的监 控。 在监控 中如 发现 异常 情况 将及时 反馈 并督 促调 整 。 
(2 )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建 立了基 金会 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以 及与 托管 人相 关业 务的相 互核 查监 督
制度。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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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的 维护 、数 据的 备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 管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 制定 了完善 的制 度。 
(4 )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 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确 保人 力
资源的 有效 管理 。 
(5 )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 和
处理制 度, 以及 对员 工行 为的监 察。 
(6 )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洗钱 和反 恐融 资
合规管 理工 作; 各相 关部 门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配 备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除建 立健全 反洗 钱组 织体 系
外,公 司还 制定 了《 反洗 钱工作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 相关业 务操 作规 程, 确保 依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
反洗钱 义务 。 
4、 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公司 员
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目前 公
司业务 均已 做到 了办 公自 动化, 不同 的人 员根 据其 业务性 质及 层级 具有 不同 的权限 。 
5、内部 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合
理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督公 司各 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 , 确保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
效运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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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 本:618.85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 裴 学敏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发钞 行之一 。 交 通银 行先
后于2005 年6月和2007 年5 月在香 港联 交所 、 上 交所 挂牌上 市, 是中 国2010 年 上海世 博会 唯一 的商 业银
行全球 合作 伙伴 。 《 财资 》 杂志 (The Asset)“ 2010 年 全球最 佳交 易银 行评 选” 中, 交 通银 行荣 膺 “ 最
佳次托 管银 行” 大奖。 英 国《银 行家 》杂 志2011 年 公布的 全球1000 家银 行排 名 ,交 通银 行以343.21 亿
美元的一级资本连续第三年跻身全球商业银行50强。截至2012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
民币5.15 万 亿元 ,实 现净 利润人 民币310.88亿元 。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 现 有员 工具 有多 年基 金、证 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 备基 金从 业
资格 , 以及 经济 师、 会计 师、工 程师 和律 师 等 中高 级 专业 技术 职称 ,员 工的 学历层 次较 高, 专业 分
布合理 ,职 业技 能优 良, 职业道 德素 质过 硬, 是一 支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 开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
资产 托 管从 业人 员队 伍。 
2、主 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 先生 ,交 通银 行行 长,哈 尔滨 工业 大 学 经济 学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2009 年 12 月 起担 任
交通银 行副 董事 长、 行长 。 
钱文挥 先生 ,交 通银 行副 行长, 上海 财经 大学 工商 管理硕 士。2004 年10 月起 任交通 银行 副行 长 ,
2007 年8 月 起任 交通 银行 执 行董事 。 
刘树军 先生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管 理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 中国农 业银 行长 春分
行办公 室主 任、 农行 总行 办公室 正处 级秘 书, 农行 总行信 贷部 工业 信贷 处处 长, 农 行总 行托 管部 及养
老金中 心副 总经 理, 交通 银 行内蒙 古分 行副 行长 。 2011 年10月 起任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副总 经理 , 2012
年5月 起任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部总 经理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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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2 年 3 季度 末 ,交 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69 只, 包括 博时 现金 收 益货币 、博 时新
兴成长股票、 长城久富 股 票(LOF)、富国汉兴封闭 、富国天益价 值股票、 光 大保德信中小 盘股票 、
国泰金 鹰增 长股 票、 海富 通精选 混合 、华 安安 顺封 闭、华 安宝 利配 置混 合、 华安策 略优 选股 票、 华
安创新 股票 、 华 夏蓝 筹混 合(LOF)、 华夏债 券、 汇 丰晋 信 2016 周 期混 合、 汇 丰晋信 龙腾 股票 、 汇 丰
晋信动 态策 略混 合、 汇丰 晋信平 稳增 利债 券、 汇丰 晋信大 盘股 票、 汇丰 晋信 低碳先 锋股 票、 汇丰 晋
信消费 红利 股票 、建 信优 势封闭 、金 鹰红 利价 值混 合、金 鹰中 小盘 精选 混合 、大摩 货币 、农 银恒 久
增利债 券、 农银 行业 成长 股票、 农银 平衡 双利 混合 、鹏华 普惠 封闭 、鹏 华普 天收益 混合 、鹏 华普 天
债券、 鹏华 中国 50 混 合、 鹏华信 用增 利、 融通 行业 景气混 合、 泰达 宏利 成长 股票、 泰达 宏利 风险 预
算混合、泰达 宏利稳定 股 票、泰达宏利 周期股票 、 天治创新先锋 股票、天 治 核心成长股票(LOF)、
万家公 用事 业行 业股 票(LOF)、易方达 科汇 灵活 配 置混合 、易 方达 科瑞 封闭 、易方 达上 证 50 指 数、
易方达 科讯 股票 、 银 河银 富货币 、 银华货 币 、 中 海 优质成 长混 合、 兴全 磐稳 增利债 券 、 华富 中 证 100
指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华夏亚债中国指数、博时深证基本 面 200ETF 、博
时深证 基本 面 200ETF 联接、建 信信 用增 强债 券、 富安达 优势 成长 股票 、工 银主题 策略 股票 、汇 丰
晋信货 币、 农银 汇理 中证 500 指 数、 建信 深证 100 指数 、 富安 达策 略精 选混 合、金 鹰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工银 瑞信 纯债 定期 开放债 券、 富安 达收 益增 强债券 、易 方达 恒生 中国 企业 ETF 、 易方 达恒 生
中国企 业ETF 联 接、 光大 保德信 添盛 双月 债券 、浦 银安盛 幸福 回报 债券 、浙 商聚盈 信用 债债 券、 德
邦优化 配置 股票 。 此 外, 还托管 了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保 险资 产、 企 业年 金 、QFII 、QDII 、 信托计
划、 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计 划、ABS 、 产 业基 金、 专 户 理财 等 12 类产 品, 托 管资 产规模 实现 一点 三万
亿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加强 内部 管理, 保 证资产 托管 部业 务规
章的健 全和 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行 , 通 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理 、 评 估、 监控,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监控 和管 理, 确保 业务 稳健运 行, 保护 基金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 并 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 监督 、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督 机制 。 
(2 )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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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自 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同 的受 托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3 )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
权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并 通过有 效的 相互 制衡 措施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4 )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
控制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通 过行 之有 效的控 制流 程、 控制 措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保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 执行 。 
(5 ) 效益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与基 金托 管规 模、 业务 范围和 业务 运作 环节 的风 险控制 要求 相适 应,
尽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实 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目 标。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基金 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 法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制 定了一 整套 严密 、
高效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规 章制 度, 确保 基金 托管业 务运 行的 规范 、安 全、高 效, 包括 《交 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
部项 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 露制度 》 、 《 交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保 密工 作制 度》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从业人 员守 则》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 部业 务资 料管 理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
产托管 部监 察守 则》 等, 并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基 金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加 以完 善。 做到业 务分 工合 理,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立 ,业 务管 理制度 化, 核心 作业 区实 行封闭 管理 ,有 关信 息披 露由专 人负 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 事中 控制 和事 后稽 核 的动态 管理 过程 来实
施内部 风险 控制 , 为 了保 障内控 管理 的有 效执 行, 聘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
行内部 控制 评审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对 象、 基金 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的 核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的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与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行为,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予以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及 时 核对 确认并 进行 调整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及 时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须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须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纠正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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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 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受 到中 国
人民银 行、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银 监会 及其 他有 关机 关的处 罚。 负责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在
基金管 理公 司无 兼职 的情 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 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场 外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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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abchina.com 
(3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网址:www.ccb.com 
(5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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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丰 靖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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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梁 曦 
网址 :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 )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 )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 )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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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 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4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周 晓霞 
网址:www.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5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6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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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17 )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18 )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19 )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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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20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 人 :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21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22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 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23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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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24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25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5、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26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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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27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28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29 )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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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30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31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1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32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33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号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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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婷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34 )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 厦 主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 :丁 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35 )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63 号中山 国际 大厦12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8-8631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李 梦诗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36 )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18 号广东 电信 广场36-37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18号 广东 电信 广场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舫金 
电话:020-37865070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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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0-37865008 
联系人 :罗 创斌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37 )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38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39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 :程 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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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40 )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41 )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28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 :丁 韶燕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42 )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43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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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18-21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44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45 )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46 )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0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47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48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10108998 、95525 
(49 )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六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50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 中 
电话:0431-85096709 、0431-85096530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潘 锴、 王京 京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51 )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 亭8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52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元真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谢 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53 )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2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54 )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山西 省大 同市 大北 街13号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55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国联 大厦6-8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56 )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7777 
(57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 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58 )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路166 号润 安大 厦A 座24-32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59 )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4 
(60 )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61 )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 、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张 建平 、罗 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62 )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63 )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5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64 )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 :李 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65 )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 :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张 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66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号 信达 大厦10-13 楼 
法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 :徐 美云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6 
网址:www.gsstock.com 
(67 )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关金 
电话:028-86126218 
传真:028-86155733 
联系人 :王 京红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68 )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69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86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路86号23层2316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70 )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71 )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 :王 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5832523 
(72 )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 号 证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73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8 
联系人 :余 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74 )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75 )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76 )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9 
(77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78 )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79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80 )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金钱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金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0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 :乔 骏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81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电话:021-64316962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黄 旭成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82 )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010-58328366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83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1 
联系人 :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84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李 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85 )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86 )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2 
(87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张 宇宏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88 )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89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90 )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 莲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3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91 )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3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0-25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92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 区 月坛 北街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26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梁 宇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93 )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4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3、场 内代 销机 构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认可 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详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www.szse.cn )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据 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根据 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代销 机构 , 并及 时公 告。 销
售机构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朱 立元 
联系电 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立华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杨科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绍信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5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单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 单峰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蓝 筹核 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由兴科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成。 
2007 年 4 月 2 日, 兴 科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现 场方 式召 开, 大会讨 论通 过了 兴
科基金 转型 议案 , 内容 包 括兴科 基金 由封 闭式 基金 转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 调 整存续 期限 , 终止 上市 ,
调整投 资目 标、 范围 和策 略以及 修订 基金 合同 等。 依据中 国证 监 会 2007 年 4 月 13 日 证监 基金 字
[2007]107 号 文核 准,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效 。 依 据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基金 管理 人将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申请基 金终 止上 市, 自 2007 年 4 月 24 日基 金终 止 上市之 日起 ,原 《兴 科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失效, 《 华夏 蓝筹 核心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生效, 基金 正 式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存 续期 限调 整为 不定 期 ,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和策略 调整 ,同 时基 金更 名为 “ 华夏 蓝筹 核心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是指 兴科基 金终 止上 市后 , 基 金管理 人向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取 得终 止上 市权 益登记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进行 基金 份额 更 名以及 必要 的信 息变 更之
后,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提
供的明 细数 据进 行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登记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 基 金的 类别 :混 合型 基 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3、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和报送 解决 方案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6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于
2007 年4 月27 日 进行 集中 申 购 。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申报 价格 为 1.00 元 。 
本基金 于2007 年4月27 日开始 集中 申购 并于 当日 完成 。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期共 确 认 9,964,660,076.62 份 基金 份 额 。有 效申 购户 数 为 1,083,800 户。 
根 据 中国 证 监会 《 关于 核准 兴 科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的 批复 》 ( 证监 基 金字
[2007]107 号) ,本 基金 管 理人已 于 2007 年 5 月 10 日,即 本基 金集 中申 购验 资完成 日对 投资 者持 有
的原兴 科证 券投 资基 金进 行了基 金份 额折 算。 
经本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经 本基金 托管 人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确认 ,基 金份 额折算 基准 日折 算
前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1,165,930,905.62 元, 原基 金兴 科 的基金 份额 按 照 2.331861811 的 折算 比例 进行 折
算,折 算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0 元 ,折 算后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为 1,165,930,905 份。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向登 记结 算机构 提出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记 申请 ,登 记结 算机 构已 于 2007 年 5
月 11 日进 行了 基金 份额 的 变更登 记。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一)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上市条件,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于2007 年5
月28日 起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交 易代 码:160311 ) 。 
1、 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低于2 亿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1000人 。 
3、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二)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 交易 规则 》 、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工 作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不 足 100 份的 部分 可以 卖出 。 
4、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5、 本 基金 可适 用大 宗交 易 的相关 规则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7 
(三)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暂 停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暂停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1、 基 金不 再具 备本 条第 ( 一)款 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 
2、 基 金违 反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决 定暂 停其 上市 。 
3、 基 金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的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基金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发 布基 金暂 停上 市公 告。 
当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 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核准后 可恢 复本 基金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发布基 金恢 复上 市公 告。 
(四)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终 止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1、 基 金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 半年内 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的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发 布基 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以
及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二)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投资者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场内 代销 机
构为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具 有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投资者 还可 使用 开放 式
基金账 户,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 机构 、场 外代 销机 构柜台 系统 办理 申购 、赎 回业务 。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 和 场内 、场 外代 销机构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业务 的营 业场 所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8 
或按 基 金管 理人 和场 内、 场外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司 、
广州分 公司 ,设 在北 京、 上海、 广州 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1 )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 ) 北京 世纪 城投资 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蓝靛 厂时雨 园 甲 2-4 号(100097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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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 )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紫 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9 )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 ) 北京 望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 122 楼 博泰 国际 商业广 场一 层 F-36 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 ) 北 京朝 外大 街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2 )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3)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4)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 柳路 115 号一 层(200135 ) 
电话:021-68547366/7566/7586 
传真:021-68547277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0 
(15)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新华 保险 大 厦 108 室(51804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6)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长 江 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7)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8)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穗 路 180 号( 君 玥 公馆)A 座首 层(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9)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579-B 号协 和新 世界 一层 (510630 )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20 )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或移
动客户 端 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询 。 本
公司 网 址:www.ChinaAMC.com 。 
2、场外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的场外 销 售机 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 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 
本基金 场外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 等信 息请 详见 本 招募说 明书 “五 、 相关 服 务机构 ”中 “ (一 )
销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 述。 
3、场 内代 销机 构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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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认可 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详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www.szse.cn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可在开放日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时 间 为9:30~11:30 和
13:00~15:00 , 场外 申购 、 赎回业 务的 开放 时间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7 年 5 月 28 日上 市交 易并 开放 日常 赎回业 务,2007 年 5 月 30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
常申购 业务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 即 基 金的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 当日 的开 放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4、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时 , 需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5、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的 原则 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办理 场内 、 场外 申购时 , 每次 申购 金额 不 得低于1000.00 元( 含申 购 费 , 定期 定额 不受
此限制 ) 。 
2、 投 资者 赎回 份额 不设 限 制。 
3、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以上 数额限 制进 行调 整, 最迟 应在调 整生 效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公 告。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 资者 申
购本基 金时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 付申 购款项 。投 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其 在销 售机 构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2 
(网点 )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 
2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资者T 日申 购基金 成功 后 , 登 记结 算机 构在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资 者
自T+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份 额。投 资者T 日赎 回 基金成 功后, 登记 结算机 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扣 减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 正 常情 况下 投 资者 应 在T+2 日通 过本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或
到其办 理业 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 记结 算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公告。 但基 金管 理人 、 登 记结算 机构 最迟 须于 受理 申购、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3 个 工作日 内, 对申 请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3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 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回 款项 应
在自受 理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之 日起 不超 过7 个工 作 日的时 间内 划往 赎回 人银 行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 办 法按 基金合 同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有关 规定 处理 。 
(七)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
基金时 需交 纳前 端申 购费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递 减, 具体如 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以 上 ( 含 100 万元 )-500 万 元以 下 1.2% 
500 万 元以 上 ( 含 500 万元 )-1000 万 元以 下 0.8% 
1000万 元以 上 ( 含1000万元 ) 每笔1,000.00 元 
2、 本 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 承担,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赎 回费 率 为 0.5% 。 其中 ,须
依法扣 除所 收取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归 入基 金资 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登 记结 算费 、 销 售手 续费 等各 项费
用。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4、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针对特定期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3 
间或符 合特 定条 件的 投资 者, 采 取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 赎回 费等 措施 , 基金 管 理人须 于该 等措 施实 施前
1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公 告。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办 理场 内申 购的 投资 者, 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采用 截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 不 足1 份 部分 对应 的申
购资金 将返 回给 投资 者。 对于办 理场 外申 购的 投 资 者,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以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或收 益归 入基 金资 产。 
例 一 :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若三笔场内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100 万元、500
万元 ,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前端申 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场内申 购份 额 (E=C/1.200 ) 821


823,451


4,133,597


若场内 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 额 (C=A-B ) 9,999,000.00


场内 申 购份 额 (D=C/1.200 ) 8,332,500


例 二 :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若三笔场外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100 万元、500 万元 ,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前端申 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4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场外申 购份 额 (E=C/1.200 ) 821.02


823,451.91


4,133,597.88


若场外 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 额 (C=A-B ) 9,999,000.00


场外申 购份 额(D=C/1.200 ) 8,332,500.00


2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三 :假定某投 资者在T 日 赎回10,000 份,该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1.250 元, 则其 获得的净赎回金 额 计算如 下: 赎回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小 数点 后第4 位 四 舍五入 。如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接受申 购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4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5 、 因基 金收 益分 配 、 或 基 金投资 组合 内某 个或 某些 证券进 行权 益分 派等 原因 , 使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5 6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 。 7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 结算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理 申购 业务 的 。 8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全部 或部分 申购 申请 时, 应当 在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支付赎 回款 项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4 、 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5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 结算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理 赎回 业务 的 。 6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已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在 有能 力兑付 时, 应当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当按 单个 赎回 申请 人 已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受 理赎 回申 请人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其 余赎 回 申请则 延期 办理 ,并 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赎 回申请 的延 期办 理最 迟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 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 与 净转出申请 (转出申请总 份额扣除转入总份额后的 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10% ,为 巨 额赎回 。 2 、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 期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6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为兑 付投 资者 的 赎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 可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 个持有 人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未 受理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延 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将 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并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至 少一种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限 不得 超过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公 告。 (十二 ) 申 购和 赎回 暂停 期间与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暂停申 购或 暂停 赎回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1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2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 三 )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协商,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转换的 服务 ,即 投资 者可 在同时 销售 转出 基 金、转 入基 金并 开办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业 务。 其中 ,基 金转出 视同 赎回 ,需 遵 守转出 基金 有关 赎回 业务 的各项 规定 ,并 缴纳 赎回 费用; 基金 转入 视同 申购 ,需遵 守转 入基 金有 关 申购业 务的 各项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可以 就基金 转换 业务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 有关 基金 转 换业务 的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制定 并另 行公 告。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7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与非 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一) 本基 金份 额采 用分 系统登 记原 则。 投资 者通 过证券 经营 机构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申 购或 交易 买入的 基金 份额 ,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系 统, 以投 资者 证券账 户记 载, 托管 在证 券经营 机构 处; 投资 者通 过基金 管理 人及 场外 代销 机构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基金 登记 系统, 以投 资者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记载 , 托管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场外 代销机 构处 。 投资者 可将 登记 在深 圳证 券账户 内的 基金 份额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不同 会员 单位、 或同 一会 员 单位的 不同 营业 部之 间办 理系统 内转 托管 ;也 可将 登记在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内 的基金 份额 ,在 基金 管 理人或 不同 场外 代销 机构 之间办 理系 统内 转托 管。 投资者 还可 将基 金份 额在 深圳证 券账 户和 以其 为基 础注册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之间进 行跨 系统 转 托管。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 受理 基金 份额的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解冻 、质 押等 业 务,并 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追求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稳健 、持续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上 市交易 的股 票、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权 证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在金 融衍生 产品 (如 股指 期货 )推出 后, 本基 金还 可 依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运用 金融衍 生产 品进 行投 资风 险管理 。 其中,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20% ~95% ,债 券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80% , 资产 支 持 证券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范围 为 0 ~20% , 权 证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比例范 围 为 0 ~3% , 现金 以及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变更 对权 证或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投资 的比 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上限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结 合宏 观经 济环 境、政 策形 势、 证券 市场 走势的 综合 分析 ,主 动判 断市 场 时机 ,进 行 积极的 资产 配置 ,合 理确 定基金 在股 票、 债券 等各 类资产 类别 上的 投资 比例 ,以最 大限 度地 降低 投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8 资组合 的风 险、 提高 收益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总体 上采 取 “ 核心 -卫星 策略 ”, 即将 基金 股票资 产分 成两 部分 ,其 中核心 部分 在投 资 组合中占较大比重 ( 不低 于股票资产的 80% ) ,投 资较为稳定,对整个投资 组合的长期风险收益 特 征起到 决定 性作 用; 卫星 部分在 投资 组合 中占 权重 较小, 投资 更加 主动 、积 极和灵 活, 以追 求超 额 收益为 目标 。 本基金 的核 心组 合主 要采 取买入 持有 策略 ,投 资于 大盘蓝 筹股 ,以 分享 中国 经济成 长; 卫星 组 合则采 取多 种策 略, 积极 投资于 新股 、中 小盘 股、 资产重 组板 块、 衍生 工具 等,追 求在 有效 控制 风 险的前 提下 实现 超额 收益 。由于 核心 组合 与卫 星组 合之间 相关 性较 低, 还能 够有效 地分 散基 金整 体 组合的 风险 ,从 而实 现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追 求基金 资产 的稳 健、 持续 增值。 (1 ) 核心 组合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核 心组 合主 要采 取买入 持有 策略 ,投 资于 大盘蓝 筹股 。大 盘蓝 筹股 是指市 值规 模较 大 (总市 值不 低 于 15 亿元 ) 、且具 有以 下特 征的 股票 : ①公司 在行 业中 处于 领先 地位, 具备 核心 竞争 优势 , 比如 专利 技术 、 资 源独 占、 销 售网 络垄 断、 独特的 市场 形象 、较 高的 品牌认 知度 等 。 ②公司 经营 管理 团队 稳定 、治理 结构 良好 。 ③公司 财务 指标 健康 、收 入增长 和盈 利水 平较 高 。 ④市场 估值 相对 于公 司资 产价值 和增 长潜 力而 言处 于合理 区间 。 中国经 济正 处于 持续 、快 速成长 的阶 段, 由于 大盘 蓝筹股 在行 业中 处于 领先 地位, 具备 较高 的 市场占 有率 和市 场影 响力 ,因而 能够 获得 更多 的资 源和支 持, 充分 分享 经济 成长的 果实 ,并 将其 转 化为企 业自 身的 业绩 增长 动力。 而且 ,在 我国 证券 市场上 ,随 着机 构投 资者 所占比 重越 来越 高, 对 市场的 影响 力也 越来 越大 ,由于 大盘 蓝筹 股在 流动 性和风 险方 面具 有比 较优 势,将 成为 机构 投资 者 的核心 组合 ,从 而获 得资 金面支 持。 因 此 ,我 们认 为,投 资于 大盘 蓝筹 股将 在较低 风险 下实 现基 金 资产的 稳健 增值 。 (2 ) 卫星 组合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卫星 组合 将采 取多 种积极 策略 ,追 求在 有效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实 现超 额收益 。目 前, 基 金主要 关注 新股 、中 小盘 股、资 产重 组板 块、 衍生 工具等 机会 ,通 过积 极操 作,为 整个 组合 扩大 增 值空间 。 ①新股 申购 :基 金将 利用 规模优 势和 定价 优势 ,积 极参与 新股 申购 、定 向增 发等, 把握 一级 市 场与二 级市 场的 差价 机会 ,获取 低风 险收 益。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9 ②中小 盘股 :与 大盘 股相 比,中 小型 企业 的成 长性 更高、 收益 潜力 更大 ,但 个股风 险也 较高 。 基金将 通过 深入 研究 、 精 选个股 , 把握 中小 板块 的 成长机 会 , 以 实现 超越 市 场平均 水平 的较 高收 益。 ③资产 重组 板块 : 随着 股 权分置 改革 的完 成 , 越 来 越多的 大股 东愿 意通 过整 体上市 、 收购 兼并 、 资产重 组等 形式 ,把 优质 资产注 入上 市公 司, 以提 升公司 业绩 ,并 实现 市值 的更大 增长 。重 组概 念 将成为 未来 一段 时间 内驱 动公司 业绩 增长 的重 要因 素,基 金将 积极 把握 其中 机会, 获取 超额 收 益 。 ④衍生 品板 块: 随着 股指 期货等 衍生 工具 的推 出和 发展, 基金 将有 可能 采用 组合策 略对 冲风 险, 或通过 杠杆 作用 放大 收益 。基金 将以 定量 分析 模型 为基础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把 握衍 生品 市 场机会 ,追 求实 现较 高收 益。 未来, 基金 管理 人还 将根 据证券 市场 发展 ,积 极寻 求其他 投资 机会 ,对 卫星 组合投 资策 略进 行 丰富和 调整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将以 优化 流动性 管理 、 分 散投 资风 险为主 要目 标, 同时 根据 需要进 行积 极操 作, 以提高 基金 收益 。本 基金 将主要 采取 以下 积极 管理 策略: (1 ) 久期 调整 策略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预 期,在 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增加组 合久 期, 以较 多地 获得债 券价 格上 升 带来的 收益 ;在 预期 利率 上升时 ,减 小组 合久 期, 以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2 )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在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根 据对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预测 ,采 用子 弹型 策略 、哑铃 型策 略或 梯 形策略 ,在 长期 、中 期和 短期债 券间 进行 配置 ,以 从长、 中、 短期 债券 的相 对价格 变化 中获 利。 (3 )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根据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可 转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不 同债 券板 块之 间的 相对投 资价 值分 析, 增持价 值被 相对 低估 的债 券板块 ,减 持价 值被 相对 高估的 债券 板块 ,借 以取 得较高 收益 。其 中, 随 着债券 市场 的发 展, 基金 将加强 对企 业债 、可 转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新 品种 的投资 ,主 要通 过信 用 风险、 内含 选择 权的 价值 分析和 管理 ,获 取超 额收 益。 (四) 投资 管理 体制 公司实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的投 资总 监负 责制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是 公司 的最高 投资 决策 机 构,负 责资 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决 策等 ;投 资总 监全 面负责 公司 的投 资、 研究 、交易 工作 ,向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基金 经理 负责所 管理 基金 的日 常投 资运作 ;交 易管 理部 负责 所有交 易的 集中 执 行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 决策、 组合 构建、 交易、 评估、 组合 调整 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0 严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可以 保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 执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 生。 1、研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同 时整合 了外 部信 息以 及券 商等外 部研 究力 量 的研究 成果 。公 司研 究员 按行业 分工 ,负 责对 各行 业以 及 行业 内个 股进 行跟 踪研究 。在 财务 指标 分 析、实 地调 研和 价值 评估 的基础 上, 研究 员对 所研 究的股 票、 行业 提交 投资 建议报 告, 供基 金经 理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参 考。 此外, 公司 有专 门的 宏观 经济研 究员 ,负 责分 析消 费、投 资、 进出 口、 就 业、利 率、 汇率 以及 政府 政策等 因素 ,为 资产 配置 决策提 供支 持。 公司 还设 有固定 收益 部, 专门 负 责债券 投资 研究 。 2、 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等资 产 类别间 的分 配比 例范 围。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范 围内, 决定 基金 的具 体 资产配 置。 3、 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研 究员 提交 的投资 报告 ,结 合自 身的 研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 资品种 并决 定买 卖 时机, 其中 重大 单项 投资 决定需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对于 拟投 资的 个股 ,基金 经理 将采 取长 期 关注、 择机 介入 的方 法, 以降低 买入 成本 、控 制投 资风险 。对 于买 入的 股票 ,基金 的持 有周 期一 般 较长, 长期 持有 的操 作策 略可有 效降 低基 金的 交易 费用和 变现 成本 ,从 而提 高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4、 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产配 置、 个 股投资 比例 等。 5、 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 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 险报告 使得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能够 随时了 解组 合承 担的 风险 水平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策 略。 绩效 评估 能 够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期 、组 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基 金经理 可以 据以 检讨 投 资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6、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 和赎回 的现 金流 量 情况, 以及 组合 风险 与绩 效评估 的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使之 不断得 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述 投资 程 序做出 调整 ,并 在基 金招 募说明 书更 新中 公告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1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沪 深 300 指 数, 债券投 资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上证 国债 指数 。 基金整 体业 绩比 较基 准构 成为: 基准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60% + 上证 国债 指 数收益 率× 40% 未来, 如基 金变 更投 资比 例范围 ,或 市场 中出 现代 表性更 强、 投资 者认 同度 更高的 指数 ,或 原 指数供 应商 变更 或停 止原 指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 基金 的基 准 指数或 权重 构成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基 金, 风险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和 债券 基金 , 低于 股票 基金 ,属 于较高 风险 、较 高 收益的 品种 。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比 例限制 1、 投 资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 的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2、 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5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2 模的 10% 。 (7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8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集 中申 购期结 束后 1 个 月内 使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3、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本基 金可 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制 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直 接管 理 。 2、 所有 参与 行为 均应 在合 法合规 和维 护基 金投 资者 利益的 前提 下进 行, 并谋 求基金 资产 的保 值 和增值 。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2 年 10 月 24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967,238,605.38 67.66 其中: 股票 5,967,238,605.38 67.6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20,054,163.30 5.90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3 其中: 债券 520,054,163.30 5.9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50,000,270.00 10.77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73,135,886.36 15.57 6 其他各 项资 产 8,453,935.90 0.10 7 合计 8,818,882,860.94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65,385,583.48 0.83 B 采掘业 277,756,226.09 3.52 C 制造业 2,333,612,415.13 29.59 C0








食品 、饮 料 764,797,899.48 9.70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38,452,683.40 0.49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95,911,047.55 1.22 C5








电子 291,680,405.02 3.70 C6








金属 、非 金属 259,194,931.44 3.29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488,249,970.05 6.19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372,252,485.68 4.72 C99








其他 制造 业 23,072,992.51 0.29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223,815,714.90 2.84 E 建筑业 166,324,081.10 2.11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30,499,499.80 0.39 G 信息技 术业 348,050,316.98 4.41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228,727,662.15 2.90 I 金融、 保险 业 1,355,502,535.28 17.19 J 房地产 业 549,330,338.58 6.97 K 社会服 务业 142,502,371.82 1.81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139,786,353.55 1.77 M 综合类 105,945,506.52 1.34 合计 5,967,238,605.38 75.67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4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16 民生银 行 76,999,917 435,049,531.05 5.52 2 600519 贵州茅 台 1,026,755 252,376,379.00 3.20 3 600887 伊利股 份 11,374,204 242,270,545.20 3.07 4 000002 万科 A 22,593,521 190,463,382.03 2.42 5 601166 兴业银 行 15,666,147 188,150,425.47 2.39 6 600036 招商银 行 15,496,705 157,446,522.80 2.00 7 600048 保利地 产 9,941,382 106,969,270.32 1.36 8 600348 阳泉煤 业 7,099,899 104,723,510.25 1.33 9 600837 海通证 券 10,614,468 101,686,603.44 1.29 10 601318 中国平 安 2,199,903 92,263,931.82 1.17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90,225,970.90 1.1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29,288,000.00 4.1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29,288,000.00 4.1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00,540,192.40 1.28 8 其他 - - 9 合计 520,054,163.30 6.60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0228 12 国开 28 2,500,000 249,200,000.00 3.16 2 019202 12 国债 02 900,000 90,225,000.00 1.14 3 113002 工行转 债 822,850 83,107,850.00 1.05 4 120405 12 农发 05 800,000 80,088,000.00 1.02 5 125709 唐钢转 债 52,442 5,753,569.15 0.07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5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 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 情 形 。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2,300,035.7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498,586.91 4 应收利 息 5,466,767.25 5 应收申 购款 188,546.0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453,935.90 (4 )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2 工行转 债 83,107,850.00 1.05 2 125709 唐钢转 债 5,753,569.15 0.07 3 126729 燕京转 债 5,642,862.55 0.07 4 110011 歌华转 债 5,304,091.50 0.07 5 110007 博汇转 债 731,819.20 0.01 (5 )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6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收益 水平 要低 于 所列数 字。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07 年 4 月 24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51.37% 1.42% 31.66% 1.36% 19.71% 0.06%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2.85% 1.95% -44.13% 1.83% 1.28% 0.12%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61.16% 1.84% 52.55% 1.23% 8.61% 0.61%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07% 1.20% -5.83% 0.95% 4.76% 0.2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6.20% 1.19% -14.09% 0.78% -12.11% 0.41%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0.14% 1.05% 0.02% 0.77% -0.16% 0.28%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上 述账户 与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本基金 的资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 财产 。 基 金投 资或运 作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资 产。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清 算的 ,基 金资 产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7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资产的 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不 同 基金资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非 因基 金资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资产 强制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资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和 其他 权利 。除 《基 金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 基金 资产不 得被 处分 。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开 放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日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等有 价证 券。 (三)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②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价估 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 值 。 (3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 的理 由认为 按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 或上 一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 息 )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8 (3 )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4 )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7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6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 的理 由认为 按本 项第 (1) - (6)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 证按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计量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充 分的 理由 认为 按本项 第 (1) 小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 格 估值 。 (3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四) 估值 程序 与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报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与程 序进行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将复 核结 果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和 及时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9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扩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而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赔 偿责任 。 赔偿 仅限 于因差 错而 导致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 在 赔偿 基金 投资 者后, 有权 向有 关责 任 方追偿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保 留要 求返 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者的 利益 , 已决 定延迟 估值 。 4、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 产的 。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 项 或权 证估 值方法 的第 (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市场 及登 记结算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 要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 基 金投 资所 得 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收 入 。 2、 买 卖证 券价 差收 入 。 3、 存 款利 息收 入 。 4、 其 他收 入。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0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 在符 合上 述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最 多分 配12 次 , 每 次 基金 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低于 可分 配收 益的50%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取得 现金 或将 所获 红利 再投资 于本 基金 , 选 择采 取红利 再投 资形 式 的,分 红资 金按 分红 权益 再投资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成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如 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选 择收益 分配 方式 ,则 默认 为现金 方式 。 投资者 需注 意, 登记 在深 圳证券 帐户 内的 基金 份额 只能采 取现 金分 红方 式, 不能选 择红 利再 投 资。 7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须载 明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如 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 述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登记结 算机 构 可 将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 按分红 权益 再投 资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1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 (4 )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管 费、 过 户费 、 手续费 、券 商佣 金、 权证 交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 类似 性质的 费用 等 )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6 )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 费、律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 用 。 (7 )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8 )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 (9 )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可以 从基 金财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具 体计提 方法 、 计 提标 准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或相 关公告 中载 明。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1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一 次性 划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2 ) 基 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1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一 次性 划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2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4 ) 本条 第 ( 一) 款第1 项中第 (3 )至第 (9 )项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并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3 、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 回费 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 方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十、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中的 “ (七 )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 与“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方 式”中 的相 关规 定。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年度 、记 账本位 币与 会计 核算 制度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 计报表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 独立的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 经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后 2 日 内公 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办理 。本 基 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须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3 (一)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之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集 中申 购期开 始3 日前 ,将 招募 说 明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 束之日 起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公告的15 日 前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二) 集中 申购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集 中申 购的具 体事 宜编 制集 中申 购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三)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至 少1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报 刊及 网站 上公告 。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前 至少3 个工 作日,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集 中申购 期开 始 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自集中 申购 期开 始之 日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 定期 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相关规 定进 行编 制, 经基金 托 管 人复 核后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 季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2 、 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6 个月结 束后 的60 日内 公告 。 3 、 年 度报 告: 基金 年度 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90 日内公 告。 4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4 (七) 临时 公告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下 列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19、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0、 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 更 。 21、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2、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 基 金暂 停办 理申 购、 赎回 。 24、 基 金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5 25、 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6、 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 27、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8、 其 他重 大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 定期 报告 等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 投资 者可 免 费查阅 。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二十、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市 场风 险 可以分 为股 票投 资风 险和 债券投 资风 险。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等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 致市 场价 格 水平波 动的 风险 。 (2 )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波动,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 (3 )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市 场 、 技 术、 竞争 、 管理 、 财 务 等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 股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 市场 平均 利率 水平 变 化导致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2 ) 债 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不同类 属债 券之 间的 利差 变动导 致相 应期 限和 类属 债券价 格变 化的 风 险。 (3 ) 债 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导 致 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6 2、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 利影 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 头寸 时,有 可能 存在 现金 不足 的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 来的 收益下 降风 险。 3、 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精选 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限 于知识 、 技 术、 经验等 因 素而影 响其 对相 关信 息、经 济形 势和 证券 价格 走势的 判断 ,其 精选 出的 个股的 业绩 表现 不一 定持 续优于 其他 股票 。 4、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 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 如,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欺 诈、 交易 错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公司、 登记 结算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5、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的 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机 构违 约 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 代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 者背书 ,代 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 安 全 。 二十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但如属 于基 金合 同第 十条 第 (一 ) 款 规定 的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修 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7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3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组织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自 中国 证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核 准并 予以公 告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终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 活 动。 2、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请 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8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二、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 摘 自《 华夏 蓝筹 核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 同》 。 “九、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一 )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 获得 管理 人报 酬 。 (3 )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 (4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金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5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对 基金 资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 (7 )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 检查 。 (8 ) 选择 、更 换登 记结 算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申 请 。 (10 )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1 )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9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 产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 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 件的规 定 。 (10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16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 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0 追偿 。 (22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 (2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 (5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如认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对 基金 资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7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 (3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 (9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10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1 (12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3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4 )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5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6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7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18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 除 。 (19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20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本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本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 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 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 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业务 规则 以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2 ) 交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规定的 费用 。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 (5 )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2 (6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及 其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 (7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召开 事由 1、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变更 基金 类别 。 (2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3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4 ) 终止 基金 合同 。 (5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6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 外。 (7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8 )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 (9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3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4 )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 基金管 理人 、 交易 所和 登 记结算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有 关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 、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5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6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7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 (8 ) 除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的 其他 情 形 。 (二 )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者 不能 召集 时 , 由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3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三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通 知时 间和 通知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通 知。 2、通 知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确定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 知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构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 人,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四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召集人 可选 择以 现场 开会 或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终止 基金合 同、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现 场方 式召 开。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4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的凭 证所 对 应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 上。 2、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 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连 续公布 相关 提 示 性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地 称 为 “ 监督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3 ) 召集 人 在公 证机 构 的监 督 下按 照 会议 通 知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4 )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 所 有出 具有 效书 面意 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 效表决 ;对 表决 事项 明确 放弃发 表意 见或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有效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如果开 会时 未达 到上 述条 件,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且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登 记日 可保 持不 变。 (五 )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 议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 一)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5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按照 下列 第 ( 六)款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 由 召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然后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止 日 期第二 个工 作日 ,由 召集 人在公 证机 构及 监督 人的 监督下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形成 决议 。如 监督 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 的决议 有效 。 (六 )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多 数 ( 不含 50% )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 (2)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 过 。 (2 ) 特 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 过方为 有效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以 特别 决议通过。 2、表 决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 决权,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以委 托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3、表 决程 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计 票程序 如下 : (1 ) 现场 开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 会的代 表。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 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但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未出席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 自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6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 未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计票方 式为 :由 召集 人授 权的 2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 派出的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构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到 场监 督, 则召 集人 可自行 授权 3 名 监督 员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构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七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法律 约 束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如 果采 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的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八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组 织清 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自中 国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 核准 并予以 公告 之日 起,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7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请 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三 、争 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因基金 合同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通 过协 商或 者调 解解 决,协 商或 者调 解 不能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 会,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8 人均有 约束 力。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九 )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 定 期报 告、 临时公 告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蓝筹 核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协 议》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 ( 或简 称 “管 理人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 基金 托管 人 (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交 通银 行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国 发 (1986 )字第 81 号文 和中 国人 民 银行银 发[1987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9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注册资 本:618.85 亿元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 对象 以及证 券选 择标 准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上市 交易 的股 票、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权 证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在 金融 衍生 产品 (如 股指期 货 ) 推出 后, 本 基金还 可依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运 用金 融衍 生产 品进 行投资 风险 管理 。 其中,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20% ~95% ,债 券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80%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 例范围 为 0 ~20% , 权 证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比例范 围 为 0 ~3% , 现金 以及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资 产 核心部 分的 投资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80% , 因此 ,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核心 股票 池明 细,当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核 心股票 池进 行更 新时 ,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变更 对权 证或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投资 的比 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调整 本基 金 的 投资 比例 上限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 基金 与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总和 , 不得 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3、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5、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0 的 10%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集 中申 购期结 束后 1 个 月内 使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有 关约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合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三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本协 议第十 五条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 行监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及 时相 互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本 基金 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以 书面 方式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 理由,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 作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 的资信 控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并 承担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五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六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实 际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 确认,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1 (七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八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和基 金申 购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 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二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变 更和管 理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2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变更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变 更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资料。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 的活动 。 4 、 基金 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票据 法 》 、 《 人民 币 银行 结算账 户 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人民 币利率 管理 规定 》 、 《 关于 大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5、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申 请开通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企业网 上银 行业 务进 行资 金支付 , 并 使用 交 通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 称 “交 通银 行网 银 ” )办 理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 算汇 划业务 。 (三 )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业 网点 开 立存款 账户 ,并 负责 该账 户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 留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 金管理 人应 派专 人协 助 办理开 户事 宜。 在上 述账 户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开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料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 (四 )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变 更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变更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资料 。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 办 理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 的包 括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 基金 在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投 资所涉 及的 资金 结算 业 务。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五 )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变 更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变 更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3 基金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的 资料 ,并 向中 国人民 银行 报备 。 (六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但要 与非 本 基金的 其他 有价 凭证 分开 保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 实际 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七 )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收 到合同 正本 后 30 日 内将 一 份正本 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托 管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 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的 价值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 核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 当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 核,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 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 商和纠 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实 际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4 不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则 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 义务的 责任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 利, 且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如 果返 还 金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金 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 还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于 证券 交易 场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 双方 经协 商未能 达成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登 记结 算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基 金托 管 人的要 求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由 登记 结 算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3、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年 最 后一个 交易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结 算机 构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4、 除 上述 约定 时间 外, 如 果确因 业务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按相 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一 )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商 解 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5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二 )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结 算 机 构将其 所获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 资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免收 申购 费用 。 (二 )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定的 销售 机构 , 采 用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 购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 资不 受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 定期 定额 具体 实施 时间 和业务 规则 详见 我公 司发 布在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及 公司网 站 的 公告 。 (三 )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通基 金转换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换 需遵 守转 入基 金、 转出基 金有 关基 金申 购赎 回的业 务规 则。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投资 者可 获得 一定的 费率 优惠 ,具 体业 务规则 和办 理时 间详 见我 公司发 布在 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体及 公司 网站 的 公告。 (四 ) 电子 交易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6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穗 借记 卡、 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 招商 银行 储蓄 卡 、 交 通银 行太 平洋借 记卡 、 兴 业银 行借 记卡、 民生 银行 借记 卡 、 浦发银 行东 方卡/ 活 期账户 一本 通 、 广 发银行 借记 卡等 银行 卡的 个人投 资者 , 以 及在 华夏 基 金投 资理 财中 心开 户的 个人投 资者 , 在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 与本 公司 达成 电子 交易 的相关 协议 , 接 受本 公 司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续 后, 即可 办理 基金 账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资料 变更 、 分 红方式 变更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业 务 , 具体 业务 办理 情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 录本 公司网 站查 询 。 (五 )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址 并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订制电 子邮 件服 务 , 可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资 料变 更后 获得 此项 服务。 (六 )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 每 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 客 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公告 信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基 金账 户余 额 等 信息 。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务 。 周 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日 的人 工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外 )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七 )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 , 查询基 金账户情况 、更改个人信息、 订制个性化服 务。 2、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 ,进行咨询或 留言。 周一至周五的 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 为8:30~21 :00 , 周六 至 周日 的 在线 客服 人工 服务 时间 为8:30~17 :00(法定 节假日 除 外) 。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7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八 )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 叫中 心人工 电话 、 在线客 服、 书信 、 电 子邮件 、 传 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投资 者还 可以 通过 代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 提出 建议 。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2 年6月29 日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 银 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二)2012 年6 月30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公 告 。 (三 )2012 年7月17 日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上海联洋投资理财中心暨上海分公 司 营业场 所变 更的 公告 。 (四)2012 年7 月18 日发 布 华夏蓝 筹核 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2012年第2季 度报 告 。 (五)2012 年8月28 日 发布 华夏蓝 筹核 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2012年半年度 报告 及摘 要 。 (六)2012 年9月18 日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基金电子 交 易优惠 费率 的公 告 。 (七 )2012 年9 月25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设立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财中 心的 公告 。 (八)2012 年10 月26 日发 布 华夏 蓝筹 核心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2012年第3 季度 报告 。 (九)2012 年11 月22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设 立北 京东 四环 投资 理财中 心的 公告 。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兴 科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公告 2、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兴科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的文 件 3、 《华 夏蓝 筹核 心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合同 》 4、 《华 夏蓝 筹核 心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托管协议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8 5、 法 律意 见书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 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二年 十二 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