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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稳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 页 共 133 页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二年 十二 月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2 页 共 133 页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 2009 年 3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关于核准 中欧稳 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208 号 ) 核准 , 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 年4 月24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低 收 益 ;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 申 )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波 动 产 生 影 响 而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引 发 的 信 用 风 险 , 以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所 特 有 的 风 险 等 等 。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中的中低风险收益品种。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认 ( 申 ) 购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明 书》 和 《基金合同》 。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2 年 10 月 23 日 (特别事项 注 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2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3 页 共 133 页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 申购 、转换与赎回 ..................................... 42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 申购 与赎回 ........................................... 52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和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 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 记 ....... 59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1 十二、基金的业绩 ...................................................... 7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 79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 配 .................................................. 8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8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9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 91 十九、风险揭示 ........................................................ 96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9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0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1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2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3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32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3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4 页 共 133 页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中欧稳健收益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基金 ” 或“ 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 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5 页 共 133 页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欧稳健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中欧稳健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中 欧稳健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中欧稳健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欧稳健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6 页 共 133 页 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直销机构: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7 页 共 133 页 注册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 、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 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8 页 共 133 页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场外 或柜台: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场内 或交易所: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并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等 业 务 的 场 所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 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交 易系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 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和交易所交易系统,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场外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赎回: 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 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和交易所交 易系统,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 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 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9 页 共 133 页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0 页 共 133 页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1 页 共 133 页 三、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4、 法定代表人:唐步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7、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 批准设立文号:证 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 电话:021- 68609600


11、 传真:021- 33830351 12、 联系人:潘霄 13、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14、 注册资本:1.2 亿元 人民币 15、 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简称 UBI ) 出资 5,88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 4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5,64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7%;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48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 上述三个股东共出资 12,000 万元人民币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唐 步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籍。 21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 历 任 上 海 证 券 中 央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部 总 监 、 监 察 部 总监,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 理。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2 页 共 133 页 Marco D ’Este 先生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意联银行(UBI Banca)


机 构 银 行 业 务 部 总 监 , 曾 任 布 雷 西 亚 农 业 信 贷 银 行 ( 简 称 “CAB ”) 国际部总监, 联 合 信 贷 银 行(Unicredit) 米 兰 总 部 客 户 业 务 部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 跨 国 公 司 信 用 状 况 管 理 负 责 人 , 联 合 信 贷 银 行 东 京 分 行 资 金 部 经 理 , 联 合 信 贷 银 行 东 京 分 行 资 金 部经理,并曾在Credito Italiano( 意大利信贷银行) 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 约分行及米兰总部工作。 (注: 根据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及董事会决议, Gianluca Trombi 先生于2012年11 月15日不再 担 任公司 董事 , Marco D ’Este 先生自2012年11月15日起担 任 公司董 事 及 副董事 长。 上述事项已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监局报告 。) Guido Masella 先 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意大利意联银行亚太区商 务 拓 展 主 管 , 意 大 利 籍 。 曾 任 意 大 利 中 央 银 行 ( 罗 马 ) 国 际 研 究 处 、 国 际 金 融 机 构部经济师; 意大利驻华大使馆 (北京) 财务 专员; 意大利中央银行 (布鲁塞尔) 本 地 代 表 办 事 处 经 济 师 ; 意 大 利 中 央 银 行 ( 维 罗 纳 ) 银 行 和 金 融 系 统 监 管 署 分 析 师。 陈 金占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籍。 历任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成员、 北京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金融总部和证券总部副经理/律师。 Barry Livett 先生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百库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首席执行 官 , 英 国 籍 , 硕 士 学 历 。 历 任 伦 敦 证 券 交 易 所 高 级 分 析 员 、 国 际 证 券 咨 询 有 限 公 司(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Consultancy Ltd.) 咨 询 师 、 新 加 坡 联合银行高级经理、Morgan Grenfell 亚洲区经理助理、 中银 国际助理董事, 欧中 金融服务合作项目协调员/证券部董事。 刘 桓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籍 , 中央财经大学副院长/ 教授 。 肖 微 先 生 ,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籍 , 美 国 哥 伦 比 亚 大 学法 学硕士,君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曾任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廖 海 先 生 ,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中 国 籍 , 武 汉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 复旦 大 学 金 融 研 究 院 博 士 后 , 历 任 深 圳 市 深 华 工 贸 总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 广 东 钧 天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美 国 纽 约 州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北 京 市 中 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3 页 共 133 页 刘 中 先 生 ,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中 国 籍 , 工 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核 仪 器 设 备 总 公 司 干 部 ; 华 夏 证 券 发 行 部 市 场 营 销 处 处长;南方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国信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副总。 刘 玫 女 士 ,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职 工 监 事 ,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部 总监 , 加 拿 大 籍 ,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北 京 掌 联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总 监 、 成 都 市 政 府外商投资促进中心项目经理、加拿大DESROSIERS-LOMBARDI-DOLBEC 注册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师、美国GENERAL EASTERN TRADING 公司财务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唐 步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 建平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16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黄 桦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22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上海爱建信托公司场内交易员,上海万国证 券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 经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信息技术部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分管运营副总经理。 周 蔚 文 先 生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分管投 资 副总经理, 兼任中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中 欧 新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2011 年5 月起至 今 ) 、 中 欧 新 趋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经 理 ( 自2011 年8 月 起至今) ,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2年3月起至今) , 中 国 籍 。 北 京 大 学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专 业 硕 士 ,13 年 以 上 证 券 及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历 任 光 大 证 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高 级 研 究 员 、 富 国 天 合 稳 健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2006 年11 月 起 至2011 年1 月 ) , 中 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朱 彦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 学经济学学士,23年以上信托、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计划财务部员工,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海南华银国际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4 页 共 133 页 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上海长阳路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姚 文 辉 先 生 ,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 中 国 籍 。 西 安 交 通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硕士,5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债 券 投 资 经 理 ,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 欧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中 欧 信 用 增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6 月 13 日起 至今) 、中欧 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6 月13 日起至今) 。 (2 )历任基金经理 刘杰文先生, 于 2009 年4 月 24 日至2009 年12 月15 日期间担任中欧稳健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钟斌先生,于 2009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1 年 4 月 8 日期间担任 中欧稳健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聂曙光先生,于 2010 年 5 月 10 日至 2011 年 7 月 28 日期间担任中欧 稳健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赖海英女士,于 2011 年 7 月 28 日至 2012 年 6 月 13 日期间担任中欧 稳健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为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总 监 周 蔚 文 先 生 、 总经 理 刘 建 平 先 生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监 苟 开 红 女 士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聂 曙 光 先 生 、 研 究 部 副 总 监 杨 坤 女 士 、 专 户 理 财 部 副 总 监 沈 洋 先 生 、 基 金 经 理 王 海 先 生。其中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周蔚文先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5 页 共 133 页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 (1 )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 )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金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6 页 共 133 页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7 页 共 133 页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 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8 页 共 133 页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结 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各 个 业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控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监 察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 董事会: 负责制定 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 监事会: 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监督。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9 页 共 133 页 (3 ) 督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 况 独 立地 履 行检 查、评 价 、报 告、 建议 职能; 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进 行定 期 、 不定期报告 。 (4 )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 基本的投资策略 。 (5 ) 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 协调突发重大 风险等事项 。 监 察 稽 核 部 :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和 业 务 活 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6 ) 业务部门: 具体执 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 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合法、 合规进行。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 部 门 及 岗 位 均 设 立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及 工 作 职 责 , 并 编 制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建 立 重 要 凭 据 传 递 及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实 现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的监督制衡。 (2 )严格授权控制。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公 司 建 立 了 合 理 的 授 权 标 准 和 流 程, 确 保 授 权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应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 )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 立 科 学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各 业 务 部 门 在 适 当 授 权 的 基 础 上 实 行 恰 当 的 岗位 分 离 。 重 要 业 务 和 岗 位 进 行 物 理 隔 离 , 投 资 与 交 易 、 交 易 与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与 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和 其 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 )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包 括 两 方 面 : 一 是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检 测 办 法 、 重要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20 页 共 133 页 部 门 风 险 指 标 考 核 体 系 以 及 业 务 人 员 道 德 风 险 防 范 体 系 等 ; 二 是 公 司 灵 活 有 效 的 应 急 、 应 变 措 施 和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 通 过 严 密 有 效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 实 、 全 面 、 及 时 、 准 确 地 记 载 每 一 笔 业 务 , 及 时 准 确 地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业 务 记 录 , 完 整 妥 善 地 保 管 好 会 计 、 统 计 和 各 项 业 务 资 料 档 案 , 确 保 原 始 记 录 、 合 同契约、 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以 及 有 效 执 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董 事 会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的 变 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21 页 共 133 页 四、 基 金托管 人 ( 一) 、 基金 托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拥 有 悠 久 的 经 营 历 史 , 其 前 身 “ 中 国 人 民 建 设银 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 而 成 立 , 承 继 了 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及 相 关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 中国建设 银行(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 作为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 年 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2011 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7,723.30亿元,较上年末增 长8.90%。 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九个月,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92.07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25.82% 。 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4%, 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为24.82%。 利息净收 入2,230.10亿元, 较上 年同期增长22.41%。 净 利差为2.56% , 净利息收益率为2.68% , 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分点。 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入687.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31% 。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22 页 共 133 页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 并在香港、 新加坡、 法兰 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 台北设有代表处, 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 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 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 中国 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33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 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 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 年上半年, 中国建设 银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50 多个重要奖 项。 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 《银行家》2011 年 “ 世界银行品牌500 强” 中位列第10, 较去年上升3 位; 在美国 《财富》 世界500 强中排名第108 位, 较去年上升8 位。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 年度大奖” , 先后摘得 《亚洲金融》 、 《财资》 、 《欧洲货币》 等颁发的 “中国最佳银 行” 、 “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制 度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资产 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 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 外 资 产 核 算 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服 务 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市 场 团 队 、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 队,现有员工 130 余人 。 自 2008 年以来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 业务持续通过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 省 分 行 、 广 东 省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营 运 管 理 部 , 长 期 从 事 计 划 财 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中 国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 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23 页 共 133 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224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2011 年, 中国建设银行 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 志 《全球托管 人》 评为2011 年度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并获和讯网2011 年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 。 ( 二)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24 页 共 133 页 整、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监会。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 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 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投 资 独 立 性 和 风 格 显 著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4 )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25 页 共 133 页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联系人:潘霄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lcfunds.com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lcfunds.com


(2 )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http://www.ccb.com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金鼎大厦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文彦娜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26 页 共 133 页





传真: 010-66415194





客服热线: 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热线: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27 页 共 133 页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张作伟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40





客户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赵树林





电话:010-65556960





传真:010-65550828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9)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28 页 共 133 页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静筠





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热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6 楼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29 页 共 133 页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http://www.gf.com.cn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4)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正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30 页 共 133 页





客服热线: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1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http://jijin.txsec.com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服热线: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31 页 共 133 页





1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金运大厦B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240





客服热线:4008-000-562、010-62294600





网址:http://www.hysec.com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2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2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32 页 共 133 页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热线: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热线: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2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人代表: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电话:0551-2246298





联系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热线:95578 ,4008888777





网址:http://www.gyzq.com.cn





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33 页 共 133 页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http://www.pingan.com





2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热线: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2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34 页 共 133 页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2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0)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叶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880





客服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1)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西区 11 楼1105B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联系人:李欣





电话:0755-83007179





传真:0755-83007167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35 页 共 133 页





客服热线: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3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戴莉丽





电话:021-32229888-25122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许方迪





电话:0755-21517910





客服热线:4008-88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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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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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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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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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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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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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58870011 网址:www.ehowbuy.com 4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热线: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电话:021-38602377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 2012 年11 月 30 日起代销本基 金 , 相关公告已按 照相关法规 于 2012 年 11 月30 日披露于指定媒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机 构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其 销 售 城 市 、 网 点 , 并 另 行 公 告 。 各 销 售 机 构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2、 场内发售机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39 页 共 133 页 ( 二)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人代表: 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 三) 律师事 务所 与经办 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吕红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刘颖 经办会计师:单峰 、刘颖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40 页 共 133 页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3 月 6 日证监许可[2009]208 号文核准募 集。募集期为 2009 年 3 月 23 日至 2009 年 4 月 17 日。经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2,152,411,566.06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16,594 户。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41 页 共 133 页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4 月 24 日正式生效。 ( 二 )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金 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42 页 共 133 页 八、 基 金份额 的场 外申购 、转 换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 一) 场外申 购与 赎回业 务办 理的场 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 2、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等 公 告 中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增 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 ( 二)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 办 理时 间 1、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3 个工 作日 前,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的信息。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 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 时间为交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本基金自 2009 年 4 月 30 日起开始办理场 外赎回业务;自 2009 年 5 月 7 日起 开始办理场外申购业务。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43 页 共 133 页 ( 三)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4、“ 全额缴款” 原则,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 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只有在 投资人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法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 四)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有 效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 为 投资人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或赎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 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时 间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把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44 页 共 133 页 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赎 回 的 处 理 办 法 请 参 见 本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有关 条款处理。 ( 五) 场外申 购和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注 册登 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 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六)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的 限 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 民币;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 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剩余基金份额 将与该次赎回 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限制性规定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45 页 共 133 页 ( 七) 场外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 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 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额 (M ) 收费标准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 由基金 份额赎 回人承担 ,赎回 费的 25% 归基 金财产 ,其余 部分作为 注册登记 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A 类 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N ) 收费标准 N ﹤1 年 0.10% 1≤N < 2 年 0.05% N ≥2 年 0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赎回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 购 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在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费 率如 发生 变更,基金 管 理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八) 场外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处 理方 式及计 算 1、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 申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46 页 共 133 页 (2 )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有效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以 申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申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 )A 类基金份额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 +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1.0400 =38156.29 份 即: 某 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38156.29 份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计算 C 类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为零。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净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40000 元 申购份额=40000/1.04=38461.54 份 即: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47 页 共 133 页 元,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 3、 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以 赎 回 总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赎 回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1 )A 类基金赎回金 额计算 赎回总额=T 日申请份 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 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0=10160





赎回费用=10160× 0.1% =10.16 元





赎回金额=10160-10.16=10149.84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2 )C 类基金赎回金额计算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赎回费。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例: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160=10160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60 元。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48 页 共 133 页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九)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此 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49 页 共 133 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一 )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50 页 共 133 页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视为取 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十二 )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 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十三 ) 基金 的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51 页 共 133 页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五 )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52 页 共 133 页 九、 基 金份额 的场 内申购 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 一) 投资人 范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它 有 关规 定 禁 止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除 外 ) 以 及 合 格 的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二) 使用账 户 投资人 通 过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应 当 使 用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账 户 开 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三) 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 办理 场所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会员单位。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单 位 的 名 单 ( 有 可 能 进 行 调 整 或 变 更 ) 可 在深 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办理 时间 1、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3 个工 作日 前,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的信息。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 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 时间为交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53 页 共 133 页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本基金自 2009 年 4 月 30 日起开始办理场 内赎回业务;自 2009 年 5 月 7 日起 开始办理场内申购业 务。 ( 五) 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全额缴款” 原则,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 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只有在投资人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六) 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赎回申请 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 机 构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有 效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 况下,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54 页 共 133 页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人 账 户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况 下 , 对 于 场 内 赎 回 部 分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赎 回 申 请将 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关于“ 巨额赎回的认定” 和“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参照 第八 章相关内容规定。 ( 七) 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2、 基金管理人、 深交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调整 上 述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 3 个工 作日 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 有效 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 后 除 以 申 购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确 定 。 基 金 份 额 份 数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 投资人。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扣 除 赎 回 费 用 后 确 定 。 赎 回 金 额 计 量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赎 回 金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55 页 共 133 页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如下:


单 笔金 额 (M ) 收 费标 准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 投资人 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 担,赎回费的 25% 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 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A 类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 0.10% 。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赎回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九) 场内申 购份 额和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 1: 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 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0.8% )=9920.63 元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56 页 共 133 页 申购费用=10,000 -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 =9,678.66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78 份,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78 *1.025=9,919.95 元 退款金额=10,000-9,919.95-79.37=0.68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78 份,退款 0.68 元。 (2 )C 类基金份额计算 C 类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为零。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净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人通过场 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1.025 =9,756.10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756 份,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756 *1.025=9,999.90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99.9=0.10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756 份,退款 0.10 元。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总金额=T 日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57 页 共 133 页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 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11,468.52 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2 )C 类基金赎回金额计算: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赎回费。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例: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48 =11,480 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 收市后计算,并在 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 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 十) 场内申 购与 赎回的 登记 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一 ) 办理 本基 金份额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应 遵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业务规 则。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深 圳证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58 页 共 133 页 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将按 新规定 执行 。 ( 十二 ) 有关 拒绝 或暂停 基金 场内申 购和 赎回业 务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参 见本 招募 说 明书 第 八章 中关 于 “ 拒 绝或 暂停基 金申 购、赎 回业 务 ” 的相 关内 容以 及深 交所有 关 规定 ,并据 此执 行。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59 页 共 133 页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和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 跨系 统转登 记 ( 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 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按 基 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二)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 统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 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3、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直接 申请场外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 三) 系统内 转托 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场外基金赎回业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应 依 照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规 定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的会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60 页 共 133 页 员单位(席位)时, 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四) 跨系统 转登 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61 页 共 133 页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的 运 行 状 况 和 金 融 市 场 的 运 行 趋 势 ,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的 宏 观 分 析 和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券 精 选 , 动 态 优 化 债 券 组 合 ,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增长。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 债券、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企业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 含可分离债) 、 资产支持证券和货币 市场工具 等)占 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股票、 权证等 非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 其中权证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 三)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充 分 发 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优 势 , 结 合 严 谨 、 规 范 化 的 基 本 面 研究 和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风 格 , 自 上 而 下 地 进 行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配 置 和 期 限结构配置; 同时, 综 合考量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供 求 关 系 、 收 益 率 水 平 等 因 素 , 自 下 而 上 地 精 选 个 券 。 本 基 金 也 将 通 过 运 用 久 期 偏离、息差套利、新股认购等动态增强收益策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在 进 行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组 合 配 置 时 , 本 基 金 将 以 中 欧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基 金 资 产配 置 记 分 卡 评 分 体 系 为 基 础 , 通 过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和 金 融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 动 态优化大类金融资产比例。 记 分 卡 提 供 了 一 个 分 析 体 系 , 基 金 经 理 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可 通 过 该 体 系 确定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62 页 共 133 页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前 景 的 一 系 列 变 量 , 跟 踪 变 量 的 变 化 , 将 结 果 归 入 相 应 的 评 分 体 系 并 形 成 资 产 配 置 计 划 。 在 资 产 配 置 中 引 入 记 分 卡 评 分 体 系 , 公 司 可 以 明 确 规 定 监 控哪些变量,以评估证券市场的前景,并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中欧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记 分 卡 , 从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对 证 券 市 场 前 景做 出评估: (1) 宏观经济趋势 (2) 债券收益率 (3) 股票市场 (4) 市场情绪 以上四个方面的具体分析方法详述如下: (1)宏观经济趋势 我 们 确 定 了 两 个 不 同 的 维 度 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的 最 新 发 展 趋 势 , 以 确 定 其 处于 加速、平稳还是减速状态,即实际经济增长率和物价动态。 1)经济增长,物价上升,得分低 2)经济调整,物价下降,得分高 (2)债券收益率 资 产 配 置 记 分 卡 考 虑 的 第 二 个 因 素 是 债 券 收 益 率 。 尤 其 关 注 债 券 市 场 基 准的 10 年期国债收益率、央票收益率、铁道债收益率。 债券收益率分数是以下三个方面的综合得分: 1 ) 现行 债券 收 益率 与历 史 比较 :如 果 处于 历史 收 益率 的高 位 区间 ,得 分 高; 如果处于历史收益率的低位区间,得分低 2) 债券收益率与存贷款利率、 银行资金成本比较: 如果接近贷款利率, 得分 高;如果接近存款利率、银行资金成本,得分低 3)10 年期 AAA 级企 业债(铁道债、国电债等)与 10 年期国债的 收益率利 差比较:利差越大,得分越高;利差越小,得分越低 (3)股票市场 资 产 配 置 记 分 卡 考 虑 的 第 三 个 因 素 是 股 票 市 场 的 中 期 前 景 。 居 民 财 富 增 加, 资 产 主 要 在 股 票 、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上 配 置 , 因 此 , 股 票 与 债 券 的 行 情 有 一 定 相 关 性。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63 页 共 133 页 我 们 通 过 综 合 考 虑 企 业 盈 利 能 力 与 估 值 来 评 价 股 票 市 场 的 中 期 前 景 。 企 业盈 利能力的数据来自于各个行业的研究员,估值来自于研究部数量分析师的统计。 1)企业盈利能力预期下降,估值高,对债券市场有利,得分高 2)企业盈利能力预期上升,估值低,对债券市场不利,得分低 (4)市场情绪 资 产 配 置 评 分 系 统 的 第 四 个 因 素 是 市 场 情 绪 及 其 对 市 场 表 现 的 支 持 度 。 尤其 是 在 中 短 期 , 投 资 者 强 烈 积 极 的 市 场 情 绪 是 债 市 的 强 大 推 动 力 , 因 此 应 与 其 他 因 素一起加以考虑,判断市场的吸引力。 为了判断市场的投资热情, 我们考虑两个独立的因素。 一个是 10 年期国债买 盘报价收益率的下降速度;另一个是新债投标的认购倍数。10 年期国债买盘报价 收 益 率 的 下 降 速 度 : 下 降 速 度 越 快 , 说 明 市 场 情 绪 越 高 ; 新 债 投 标 认 购 倍 数 : 认 购倍数越高,说明市场情绪越高。 1) 市场情绪高,得分高 2) 市场情绪低,得分低 加 总 宏 观 分 数 , 债 券 收 益 率 分 数 , 股 票 市 场 分 数 和 市 场 情 绪 分 数 这 四 个 方面 的 得 分 即 可 得 到 资 产 配 置 总 评 分 , 同 时 也 决 定 了 最 终 资 产 配 置 计 划 。 在 投 资 总 监 (CIO ) 的监督下, 基 金经理可以在资产配置范围内, 根据市场变化、 有利的投资 机会和短期市场热点,自由决定并调整资产配置。 2、 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不 同 类 型 的 债 券 在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风 险 上 存 在 差 异 , 各 种 因 素 会 导致 某 类 债 券 相 对 其 他 类 债 券 价 值 高 估 或 者 低 估 , 增 持 价 值 低 估 的 债 券 板 块 , 减 持 价 值高估的债券板块。 在 综 合 信 用 分 析 、 流 动 性 分 析 、 税 收 及 市 场 结 构 等 因 素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本基 金根据对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等 债 券 品 种 与 同 期 限 国 债 之 间 收 益 率 利 差 的 扩 大 和 收 窄 的 预 期 以 及 利 差 平 均 值 的 偏 离 , 主 动 地 增 加 预 期 利 差 将 收 窄 的 债 券 类 属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降 低 预 期 利 差 将 扩 大 的 债 券 类 属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获 取 不 同 债 券 类 属 之 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 动态增强收益策略 (1 )久期管理策略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64 页 共 133 页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是 债 券 组 合 最 基 本 的 投 资 策 略 , 也 是 本 基 金 最 重 要 的 策 略 。久 期管理策略的目的在于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 CPI 、PPI 、 汇率、M2 等利率敏感指标, 对宏观经济运行趋 势 及 其 引 致 的 财 政 、 货 币 政 策 变 化 做 出 判 断 , 并 对 未 来 市 场 利 率 趋 势 进 行 分 析 与 预测,运用数量化工具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2 )骑乘策略 骑 乘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是 指 当 收 益 率 曲 线 相 对 陡 峭 时 , 买 入 期 限 位 于 收 益 率曲 线 陡 峭 处 的 债 券 , 也 即 收 益 率 水 平 处 于 相 对 高 位 的 债 券 , 随 着 债 券 期 限 剩 余 期 限 缩 短 ,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将 会 较 投 资 期 初 有 所 下 降 , 通 过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下 滑 , 获 得资本利得收益。 (3 )息差策略 息 差 策 略 是 指 在 回 购 利 率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情 况 下 , 通 过 正 回 购 将 所 获 得资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策 略 。 息 差 策 略 实 际 上 是 国 债 回 购 放 大 套 利 策 略 , 基 本 原 理 就 是 先 投 入 初 始 资 金 购 买 国 债 现 券 , 并 用 所 持 有 的 国 债 现 券 进 行 回 购 , 回 购 后 的 资 金 再 购 买 国 债 现 券 或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现 券 , 如 此 多 次 操 作 至 回 购 期 末 , 出 售 全 部 现 券,并偿还回购融入资金。 (4 )收益率利差策略 利 差 策 略 是 指 通 过 对 两 个 期 限 相 近 的 债 券 的 利 差 进 行 分 析 , 判 断 利 差 水 平的 未 来 走 势 , 进 而 相 应 的 进 行 债 券 置 换 。 影 响 两 期 限 相 近 债 券 利 差 水 平 的 因 素 主 要 有息票因素、 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 当预期利差水平将会有所变化时 (不 管变大还是变小) , 可以 卖出收益率即将走高的债券品种同时 买入收益率即将走低 的 债 券 品 种 , 通 过 两 债 券 利 差 的 缩 小 获 得 投 资 收 益 。 利 差 策 略 实 际 上 是 某 种 形 式 上的利率互 换,也是相对价值投资的一种常见策略。 4、企业债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 企 业 所 有 制 性 质 、 企 业 所 属 行 业 、 企 业 净 资 产 规 模 、 企 业 现 金 流 特 点 、 企 业 发 展 前 景 、 企 业 偿 债 能 力 、 建 设 项 目 质 量 、 市 政 债 券 级 别 等 多 重 因 素 的 综 合 考 量 进 行 信 用 评 级 , 并 在 信 用 评 级 的 基 础 上 , 建 立 企 业 债债券池。基于既定的目标久期、信用利差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5、可转债投资策略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65 页 共 133 页


可转债投资策略是 本基金在国债收益率偏低的市场环境下最重要的投 资 策 略 。 (1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相应 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 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 能 力 或 成 长 前 景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转 债 进 行 重 点 投 资 , 并 根 据 内 含 收 益 率 、 折 溢 价 比 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债投资组合。


在可转债 的到期 收益率 为正、绝 对价格 在面值 附近、底 价升水 小于 30% 、平 价升水小于 50% 的市场环境中, 买入持有策略是本基金最重要的可转债投资策略。 (2 )可转债转换为基础股票的策略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本基金将把相关的可转债转换为基础股票: 在转股期内, 基 金 所 持 有 可 转 债 的 实 际 转 股 价 格 明 显 低 于 基 础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时 , 即 存 在 明 显 的 市 场 套 利 机 会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转 股 实 现 获 益 ; 当 存 在 可 转 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较 大 的 变 现 损 失 时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转 股 来 保 障 基 金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 当 由 于 基 础 股 票 价 格 上 涨 且 满 足 赎 回 触 发 条 件 时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转 股 来 保 障 已 有 收 益 ; 以及其他通过转股能够有效保障或提升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本基金持有由可转债转换而得的基础股票的期限不超过 30 个交易日。


6、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仅指新股认购策略,包括 IPO 和增发新股的认购策略。 本 基 金 认 为 股 票 一 、 二 级 市 场 之 间 存 在 一 定 的 价 差 是 暂 时 现 象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只 是一种阶段性投资策略。 新 股 申 购 的 具 体 选 择 标 准 : 根 据 内 外 部 新 股 研 究 报 告 , 选 择 行 业 前 景 看 好 、 公 司 基 本 面 良 好 、 一 级 定 价 偏 低 的 新 股 进 行 申 购 。 具 体 地 , 行 业 选 择 上 , 主 要 是 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当前及未来 1-2 年市场需求不断扩大的行业; 公司基本面 良 好 , 主 要 是 指 公 司 处 于 行 业 龙 头 或 者 领 先 地 位 、 盈 利 能 力 和 偿 债 能 力 优 秀 ; 一 级 定 价 偏 低 , 主 要 是 指 一 级 发 行 定 价 与 预 期 上 市 后 的 二 级 价 格 有 较 大 的 差 距 , 存 在增值空间。锁定期超过 6 个月甚至更长期 限的新股,因为不可控因素很多,不 参与申购。 本 基 金 通 过 新 股 认 购 ( 含 增 发 新 股 认 购 )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 在 其 上 市 后 持 有时 间不超过 90 个交易日。 7、权证投资策略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66 页 共 133 页 本 基 金 不 主 动 投 资 权 证 但 可 持 有 可 转 债 认 购 所 获 得 的 权 证 , 在 其 上 市 后 持有 时间不超过 30 个交易日。 与新股认购策略一样, 本基金认为权证投资策略也是一 种阶段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权 证 投 资 以 权 证 的 市 场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配 以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以 主 动 的 科 学 投 资 管 理 为 手 段 ,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与 类 属 选 择 , 追 求 当 期 稳 定 的 基 金 资 产收益。 ( 四) 投资决 策 1、 投资决策依据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包 括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经济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决策原则 合 法 合 规 、 保 密 、 忠 于 客 户 、 资 产 分 离 、 责 任 分 离 、 谨 慎 投 资 、 公 平 交 易, 及严格控制。 3、 投资决策机制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组 织 机 构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研 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运营部的技术支持。 其 中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作 为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的 最 高 机 构 , 主 要 负 责 评 价并 批 准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提 案 ; 协 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审 查 和 监 控 公 司 所 有 管 理 资产 的业绩和风险,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 资 总 监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 协 调 所 有 基 金 的 投 资 活 动 , 并监 控、审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通 过 与 研 究 部 的 通 力 合 作 , 推 动 研 究 业 务 并 拟 定 资 产 配 置 提案 提 交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并 负 责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 和 日 常 管 理 , 向 中 央 交 易 室 下 达 投 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位。 4、 投资决策程序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67 页 共 133 页 投 资 决 策 过 程 应 由 投 资 研 究 部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驱 动 。 研 究 部 是 公司 投 资 决 策 的 基 石 , 将 为 各 层 次 的 投 资 决 策 提 供 主 要 依 据 。 该 部 分 为 两 部 分 : 基 本 面 研 究 与 投 资 业 绩 和 风 险 分 析 , 主 要 职 能 包 括 宏 观 经 济 研 究 、 行 业 研 究、上市公 司 股 票 基 本 面 研 究 、 市 场 和 策 略 研 究 、 债 券 研 究 以 及 组 合 投 资 业 绩 和 风 险 评 价 。 公 司 将 广 泛 建 立 与 证 券 公 司 和 其 他 研 究 机 构 的 交 流 渠 道 , 并 最 大 限 度 地 推 动 专 业 先进的内部研究能力的开发。 具体而言,公司的投资决策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步: 基 本 面 研 究 员 立 足 于 详 尽 的 货 币 信 贷 、 粮 食 能 源 价 格 和 各 种 商 品 的 销 售 数量 和 价 格 数 据 的 统 计 分 析 , 建 立 自 己 的 分 析 模 型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进 行 模 拟 和 对 个 券 进 行 精 确 定 价 等 等 。 数 量 研 究 员 制 作 针 对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业 绩 和 风 险 评 价 报 告 。 在 此 基 础 上 , 由 投 资 研 究 部 透 彻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动 态 、 政 府 政 策 、 金 融 市 场 状 况 以 及收益率曲 线因素等方面后,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上报资产配置提案;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议 事 规 则 对 上 述 资 产 配 置 提 案 进 行 讨 论 和 评 价 后 形 成资 产配置决议; 投 资 总 监 负 责 将 上 述 决 议 落 实 为 每 只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并 与 各 基 金 经 理沟 通。投资总监亦须协调和监管各基金的投资决策执行情况; 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按 照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和 有 关 债 券 池 的 研 究 报 告 对 其基 金投资组合制定计划; 各 基 金 经 理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内 直 接 执 行 投 资 决 策 , 超 出 基 金 经 理 权 限 但 属 于投 资 总 监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投 资 决 策 只 能 经 投 资 总 监 批 准 后 执 行 ; 超 出 投 资 总 监 权 限 的 指令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研 究 部 应 利 用 多 种 模 型 评 价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业 绩 和 风 险 并 出 具 周 报 和 月 报 呈送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总 经 理 , 以 便 其 必 要 时 提 出 反 馈 或调整意见。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68 页 共 133 页 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 不低于80%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定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 金 。 由 于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只 是 作 为 债 券 投 资 的 有 益 补 充 , 比 例 相 对 较 低 , 所 以 基 金 基 准 里 就 不 考 虑 股 票 部 分 。 由 于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范 围 不 仅 包 括 国 债 , 而 且 也 包 括 企 业 债 和 金 融 债 等 , 而 中 信 标 普 全 债 指 数 是 一 个 全 面 反 映 整 个 债 券 市 场 的 综 合 性 权 威 债 券 指 数 , 能 较 好 地 反 映 本 基 金 在 债 券 方 面 的 投 资 范 围 , 所 以 本 基 金 选 择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作为基金比较基准。 若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变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调 整 该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业 绩 基 准 的 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履行适当的程序并予以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低 风 险 收 益 品 种 , 其 长 期平 均风险和收益预期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 七)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5 ) 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股票、 权证等 非固定收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 (6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69 页 共 133 页 (8 ) 本 基金 持 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 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5%; (13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70 页 共 133 页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及债 权人 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 九)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建 设 银 行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保 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2 年第 3 季度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89,000.00 0.05 其中:股票 89,000.00 0.05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71 页 共 133 页 2 固定收益投资 136,568,013.63 81.10 其中:债券 136,568,013.63 81.1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000,000.00 4.16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120,231.57 13.14 6 其他各项资产 2,626,179.31 1.56 7 合计 168,403,424.51 100.00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6,000.00 0.00 C 制造业 83,000.00 0.06 C0








食品、饮料 29,000.00 0.02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 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54,000.00 0.04 C7








机械、设备、仪表 - -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72 页 共 133 页 M 综合类 - - 合计 89,000.00 0.06 3 、报 告期末 按 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701 奥瑞金 2,500 54,000.00 0.04 2 002702 腾新食品 1,000 29,000.00 0.02 3 603993 洛阳钼业 2,000 6,000.00 0.00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4 、报 告期末 按 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60,000.00 6.6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60,000.00 6.67 4 企业债券 43,648,043.50 28.9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997,000.00 6.63 6 中期票据 50,213,000.00 33.30 7 可转债 22,649,970.13 15.02 8 其他 - - 9 合计 136,568,013.63 90.56 5 、报 告期末 按 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 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980172 09亳州债 200,000 20,762,000.00 13.77 2 1182174 11维维集MTN1 200,000 20,166,000.00 13.37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73 页 共 133 页 3 1282363 12穗电集MTN1 100,000 10,074,000.00 6.68 4 080405 08农发05 100,000 10,060,000.00 6.67 5 1282230 12蒙地矿MTN1 100,000 10,005,000.00 6.63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报 告 期 内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805.7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13,087.02 5 应收申购款 107,286.5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26,179.3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债 9,616,000.00 6.38 2 125731 美丰转债 2,187,847.43 1.45 3 113002 工行转债 2,020,000.00 1.34 4 110016 川投转债 1,496,100.00 0.99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74 页 共 133 页 5 129031 巨轮转2 1,177,220.00 0.78 6 110013 国投转债 1,038,200.00 0.69 7 110012 海运转债 986,200.00 0.65 8 110019 恒丰转债 615,913.00 0.41 9 110015 石化转债 486,500.00 0.32 10 110017 中海转债 454,239.70 0.3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2701 奥瑞金 54,000.00 0.04 未上市 2 002702 腾新食品 29,000.00 0.02 未上市 3 603993 洛阳钼业 6,000.00 0.00 未上市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 报 告 中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 占 总 资 产 或 净 资 产 比 例 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75 页 共 133 页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09年4月24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12年9月30 日。 1 、 本 报告期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中 欧稳 健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 阶段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 长率标 准 差 ③业绩 比 较基准 收 益率 ④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09.4.24-2009.12.31 4.51% 0.12% 0.40% 0.04% 4.11% 0.08% 2010.1.1-2010.12.31 8.81% 0.15% 2.00% 0.07% 6.81% 0.08% 2011.1.1-2011.12.31 -1.42% 0.23% 3.79% 0.06% -5.21% 0.17% 2012.1.1-2012.9.30 4.54% 0.09% 2.97% 0.04% 1.57% 0.05% 2009.4.24-2012.9.30 17.19% 0.16% 9.46% 0.06% 7.73% 0.10%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中证指数 中 欧稳 健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C 阶段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 长率标 准 差 ③业绩 比 较基准 收 益率 ④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09.4.24-2009.12.31 4.18% 0.12% 0.40% 0.04% 3.78% 0.08% 2010.1.1-2010.12.31 8.35% 0.15% 2.00% 0.07% 6.35% 0.08% 2011.1.1-2011.12.31 -1.88% 0.23% 3.79% 0.06% -5.67% 0.17% 2012.1.1-2012.9.30 4.22% 0.09% 2.97% 0.04% 1.25% 0.05% 2009.4.24-2012.9.30 15.44% 0.16% 9.46% 0.06% 5.98% 0.10%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中证指数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76 页 共 133 页 2 、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中 欧稳 健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A 数据来 源: 中 欧基 金


中证指 数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09 年 4 月 24 日 ,建 仓 期为 2009 年 4 月 24 日至 2009 年 10 月 23 日, 建仓 期结 束时 各 项资产 配置 比例 符合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规定 。 中 欧稳 健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C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77 页 共 133 页 数据来 源: 中 欧基 金


中证指 数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09 年 4 月 24 日 ,建 仓 期为 2009 年 4 月 24 日至 2009 年 10 月 23 日, 建仓 期结 束时 各 项资产 配置 比例 符合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规定 。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78 页 共 133 页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合同的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79 页 共 133 页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80 页 共 133 页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81 页 共 133 页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担赔偿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82 页 共 133 页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83 页 共 133 页 (3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84 页 共 133 页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85 页 共 133 页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 5、 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的 余额。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 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已实现净收益的 60%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场外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的 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投 资 人 不 能 选 择其 他 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交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86 页 共 133 页 6、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划付。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87 页 共 133 页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本基金从 C 类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9、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时 所 发 生 费 用 , 按 实 际 支 出 额 从 基 金 财产 总值中扣除。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场 价格 确定,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88 页 共 133 页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C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4%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销 售 服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 明。 4、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89 页 共 133 页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五)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 管 费率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90 页 共 133 页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 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认 为 有充 足 理由 更 换 会 计 师事 务 所 ,经 基 金 托 管人 ( 或基金管 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 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91 页 共 133 页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 下 简 称“ 指定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92 页 共 133 页 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93 页 共 133 页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基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94 页 共 133 页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澄清公 告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95 页 共 133 页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 十一 )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96 页 共 133 页 十 九、 风险揭 示


( 一) 市场风 险与 对策 由 于 经 济 和 政 治 环 境 、 产 业 和 行 业 状 况 、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等 方 面 的 变 化 ,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市 场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债 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再投资风险以及可转债投资波动性风险等。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努 力 加 强 对 宏 观 经 济 与 国 家 政 策 的 分 析, 研 究 并 预 测 经 济 周 期 、 利 率 走 势 和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 以 此 作 为 资 产 配 置 和 证 券 选 择 的依据 ;本 基金 管理 人 的风险 控制 系统 实施 对 从个股/ 个券 到全 部组 合等风 险源的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 从 而 得 以 时 时 监 控 组 合 风 险 敞 口 , 及 时 识 别 风 险 源 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本 基金 将通 过构 建 多样化 组合 并限 制单 只 证券过 高持 仓以 避免 个 股/ 个 券过 度 风 险 ; 岗 位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绩 和 风 险 评 价 小 组 自 行 开 发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并 将 定 期 出 具 业 绩 和 风 险 评 价 报 告 , 重 点 股 票 的 波 动 性 、 贝 塔 系 数 、 风 险 值 、 跟 踪 误 差 和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久 期 、 凸 性 等 指 标 ; 基 金 经 理 和 投 资 总 监 将负责实时 监 控 组 合 风 险 头 寸 并 决 定 是 否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每 月审阅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 二) 流动性 风险 与对策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和 交 易 系 统 设 置 了 预 警 和自 动 控 制 功 能 , 以 便 对 基 金 交 易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发 出 警 报 ; 基 金 运 营 部 将 与 代 销 机 构 、 托 管 行 保 持 高 效 沟 通 以 及 时 预 测 资 金 流 动 ; 基 金 经 理 将 每 日 依 据 基 金运营 部提 供的 信息 监 控基金 的净 现金 头寸 和 资金流 入/ 流 出情 况; 业绩和 风险评 价 小 组 定 期 计 算 流 动 性 及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 并 出 具 报 告 提 交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97 页 共 133 页 ( 三) 管理风 险与 对策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及 判 断 等 主 观 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 此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可 能 会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收益水平。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发 挥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在 国 际化 和 本 土 化 方 面 的 双 重 优 势 , 吸 取 国 内 外 同 行 业 在 投 资 管 理 方 面 的 经 验 教 训 , 引 进 外 资 股 东 的 先 进 管 理 经 验 和 管 理 技 术 , 建 立 优 秀 的 管 理 团 队 和 专 业 团 队 ; 同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施 积 极 的 人 才 战 略 , 通 过 外 部 引 进 、 内 部 培 训 、 科 学 考 核 、 有 效 激 励 等 多 种 方 式 不 断 提 高 团 队 的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和 投 资 研 究 能 力 ,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引 进 新 的 管 理 技 术 和 方 法 , 努 力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带 来 更 好 的 投 资 回 报 ;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和 投 资 总 监 等 各 级 岗 位 的 基 金 投 资 分 别 实 施 不 同 的 投 资 交 易 限 制 以 及 重 要 交 易 的 逐 级 授 权 制 度 , 从 而 确 保 实 现 对 于管理风险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 四) 信用风 险与 对策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只 选 择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的 机 构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交 易 对 手 , 只 投 资 于 具 备 较 高 信 用 评 级 的 债 券 并 尽 可 能 通 过 多 样 化 持 债 回 避 企 业 债信用风险。 ( 五) 本基金 特有 的风险 与对 策 本 基 金 属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 将 维 持 较 高 的 债 券 持 仓 比 例 。 如 果 债 券 市 场 出 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于 承 担 一 定 信 用 风 险 、 具 有 较 高 息 票 率 的 债 券 , 实 现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长 。 在 债 券 投 资 中 ,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主 要 来 自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对 宏 观 经 济 趋 势 、 政 策 以 及 债 券 市 场 基 本 面 研 究 是 否 准 确 、 深 入 。 二 是 对 企 业 债 券 的 优 选 和 判 断 是 否 科 学 、 准 确 。 基 本 面 研 究 及 企 业 债 券 分 析 的 错 误 均 可 能 导 致 所 选 择 的 证 券 不 能 完 全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目 标 。 三 是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企 业 债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98 页 共 133 页 券承载的信用风险要高于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如国债) , 若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发生信用风险。 ( 六) 其它风 险 1、 操作风险与对策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建 立科 学 、 严 密 、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和 交 易 系 统 中 设 置 了 交 易前的自 动 限 制 和 控 制 功 能 , 以 防 止 主 观 和 客 观 的 错 误 交 易 和 违 规 交 易 。 中 央 交 易 室 每 日 提 交 交 易 报 告 以 便 投 资 总 监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及 时 发 现 操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予 以 修 正 。 同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注 重 提 高 员 工 专 业 水 平 , 并 加 强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 以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 技术风险与对策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注册登记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等。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 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3、 其它风险与对策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及 代 理 商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受损。 为 控 制 这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突 发 紧 急 事 件 处 理 制 度 以 及 完 备 的灾 难恢复计划,以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99 页 共 133 页 二十 、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00 页 共 133 页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01 页 共 133 页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02 页 共 133 页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 )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金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03 页 共 133 页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04 页 共 133 页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05 页 共 133 页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06 页 共 133 页 (8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任而免除; (1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偿; (19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07 页 共 133 页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08 页 共 133 页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 而有所改变。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09 页 共 133 页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 的,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召集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10 页 共 133 页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11 页 共 133 页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其 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 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12 页 共 133 页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30 日前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13 页 共 133 页 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 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4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14 页 共 133 页 8、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 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15 页 共 133 页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16 页 共 133 页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17 页 共 133 页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和 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18 页 共 133 页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唐步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包括依中国法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19 页 共 133 页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 债券、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 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 含可分离债) 、 资产支持证券和货币 市场工具 等)占 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股票、 权证等 非 固定 收益类 资 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 其中权证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4 ) 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股票、 权证等 非固定收 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不高 于 20% ,其 中权证资 产占 基金资产 净值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20 页 共 133 页 的比例不高于 3% ; (5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 基金 持 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 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5%; (11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规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21 页 共 133 页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就 相 关 事 项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22 页 共 133 页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23 页 共 133 页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24 页 共 133 页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 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用。 (2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25 页 共 133 页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 的代保 管库 ,保 管凭 证 由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26 页 共 133 页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人,并在 三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题,如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27 页 共 133 页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备案 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28 页 共 133 页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是 主 要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意 愿 向 有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寄 送 季 度 对账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意 愿对所有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 对账单。 ( 二) 红利再 投资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选 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交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 三) 基金间 转换


本基 金存 续期 间,基 金 管理 人 可 接受 本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申 请,将 其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基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另一 基金的 基 金份 额。 具体 情况以 届 时发 布 的公告为准。 ( 四) 定期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 售 渠道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定 期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 过定 期 投 资 计 划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以 定期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具 体 情 况 以 届 时 发 布 的公告为准。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29 页 共 133 页 ( 五) 在线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本基金公司的网站 http://www.lcfunds.com 定制基金 信息资讯、 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 ( 六) 查询与 咨询 服务 中欧基金公司客服中心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7 * 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客服电话 021-68609700 ,400-700-9700 (免长 途话费) 的语 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http://www.lcfunds.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 信息、基 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 (周一—周五 9:00—17:00) 还将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 七) 投诉受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拨打客服中心电话 021-68609700, 400-700-9700 (免长途 话费)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 及其服务。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30 页 共 133 页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2 年4 月24 日至 2012 年10 月23 日刊登于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欧稳健 收益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2.4.24 2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成立北 京分公 司的公 告 2012.5.17 3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任副 总经理 的公告 2012.6.1 4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副总经 理离任 的公告 2012.6.2 5 中 欧 稳健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2 年 第 1 号) 2012.6.7 6 中欧稳健 收益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摘要 (2012 年第 1 号) 2012.6.7 7 中欧稳健 收益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变更 公 告 2012.6.14 8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基金 2012 年 6 月 29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 份额累计 净值公 告 2012.6.30 9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基金 2012 年 6 月 30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 份额累计 净值公 告 2012.7.1 10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旗下基 金代销 机构的 公 告 2012.7.5 1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深圳众禄基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实施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2.7.13 1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2012.7.13 1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7.13 14 中欧稳健 收益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2.7.19 1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参与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7.19 1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同时 开通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2.8.16 17 中欧稳健 收益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2 年 半年度 报告 (正文 ) 2012.8.24 18 中欧稳健 收益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2 年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 2012.8.24 19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长量基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8.27 20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参与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8.29 2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参与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8.30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31 页 共 133 页 2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开展的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9.19 23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高 级管理人 员变更 公告 2012.9.22 2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平台新增上海银联广发银 行借记 卡支 付业 务的 公告 2012.9.27 2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2.10.15 2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参与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10.15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32 页 共 133 页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 等办公场所,投资人 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 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第 133 页 共 133 页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 一) 备查文 件包 括: 1、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 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2、 《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 《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 二) 备查文 件的 存放地 点和 投资人 查阅 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