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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理财21天A(206016)

鹏华理财21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 2012 年11 月 2 日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下发的《关 于 核准鹏华 理财 21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 复》 (证 监许可 〔2012 〕1439 号文 )核准, 进行募集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 者购买本基 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 行或 存款类金融 机构 。 投资者 在投资本 基金 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身 的 风险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场, 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 类风险, 包 括 但不限 于 : 市场风 险、 管理风险、 操作 风险、 流 动性风险 、 信用风险、 本基金特 有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者 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 与 每万份 基 金净收益 变 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 投资 者 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 不 构成对本基 金表现的 保证。 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金 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 理人 ............................................................... 7 四、基金托 管人 .............................................................. 16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21 六、基金份 额的分类 .......................................................... 24 七、基金的 募集 .............................................................. 26 八、基金合 同的生效 .......................................................... 30 九、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32 十、基金的 投资 .............................................................. 40 十一、基金 的财产 ............................................................ 47 十二、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48 十三、基金 的收益分 配 ........................................................ 53 十四、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55 十五、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58 十六、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59 十七、风险 揭示 .............................................................. 64 十八、基金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清 算 ........................................ 66 十九、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 69 二十、托管 协议的内 容摘要 .................................................... 70 二十一、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71 二十二、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73 二十三、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74 二十四、备 查文件 ............................................................ 75 附件一、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76 附件二、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90


招募 说明 书 5-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等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以及 《鹏华 理财21 天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 理财21 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 金 ”) 的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 费率等 与 投资者 投 资决策有关 的必要事 项,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 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 基 金合同 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 身即表明其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 利、 承担义务 。 基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5-2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理 财 21 天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 金管理人 :指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或本基 金托管人 :指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鹏华 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 任 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 订之 《鹏华理财21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 指 《鹏华 理财 21 天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鹏 华理财 21 天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 章、 地方性法规、 地 方政府规 章及其他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 件及对该 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 的修订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办法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对 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对其 不时作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2 年6 月 19 日 颁布实施的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及 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 订 13 、 中国: 指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本基金 合同而言 ,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 澳门 特别 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14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招募 说明 书 5-3 16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可 以投 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 然人 18 、 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注册 登记或经政 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 立的机构 19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其 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 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可 投 资于中国证 券市场, 并 取得国家 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 准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0 、 基金投资 者: 指个 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22 、 基金 销售业 务: 指 基金的宣 传推介 、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过户 、 转 托 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 业务 23 、 销售机构: 指 指 基金管理 人以及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 其他销售 机构应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 书面销售协 议 24 、基金销 售网点: 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心及 其他 销售 机构的 销售网点 25 、 注册 登记业务 :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业务 , 具体 内容包括 基金投 资者基金账 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 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 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 理非 交易过户等 26 、 注册登记机 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鹏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或 接受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27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 登记机构 为基金投 资者开立 的 、 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所 管 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8 、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 、 记录基金投资 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 办理交易业 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 账户 29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备 案条 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完毕 ,并收到其 书面确认 的日期 30 、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出现 后,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 的日期


招募 说明 书 5-4 31 、 基金募集期 限: 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3 、 运作期起 始日: 对 于每份认 购份额的 第一个运 作 期起始日, 指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对 于每份申购 份额的第 一个运作 期起始日, 指该基金 份 额申购确认 日; 对于上 一运作期 到期日 未赎回的每 份基金份 额的下一 运作期起 始日, 指该基 金份额上一 运作期到 期日后的 下一工作 日 34 、 运作期到 期日: 对 于每份基 金份额, 第一个运 作 期到期日指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对 认 购份额而言, 下同) 或 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 日 (对申 购 份额而言, 下 同) 对应 的次一个 三周对 日 (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 , 则顺延 至下一工 作日) , 第 二个运作期 到期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日 对应的次 二个三周 对日(如 该日 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 至下一工 作日) , 以此类推 35 、 三周对日: 指基 金合同生 效日 (对认 购份额而 言, 下同) 或基金份 额申购申 请日 (对 申购份额而 言,下同 )在三周 后的对应 日期 36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7 、日:指 公历日 38 、月:指 公历月 39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基金投资 者有 效申请工作 日 40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41 、开放日 :指为基 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 日 42 、交易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3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间 ,基金投 资者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44 、申购: 指在基金 存续期内 ,基金投 资者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45 、 赎回: 指在 基金存续 期内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 卖出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6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 告在本基 金份 额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份额间 的转换行 为 47 、 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变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的操 作 48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基 金投资者 通过有关 销售 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 每期申购 日 、 招募 说明 书 5-5 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 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 在基金投资 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9 、 巨额赎回 :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 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 的情形 50 、 销售服务费: 指 本基金用 于持续销 售和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费用, 该笔 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 除,属于 基金的营 运费用 51 、基金份 额分类: 指根据基 金投资者 认/ 申购 本基 金的金额, 对基金投 资者持有 的基 金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 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 用,因此 形成 不同的基金 份额类别 52 、A 类基金 份额: 指按照 0.30 %年费 率计提销 售服 务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 53 、B 类基金 份额: 指按照 0.01 %年费 率计提销 售服 务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 54 、元:指 人民币元 55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利息收入 、 投资收 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余额 。 56 、 基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7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净资产值 。 58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的数 值 59 、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指按 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 每万 份基金份额 的日收益 60 、 七日年化 收益率: 指以最近 七个自然 日 (含节 假 日) 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按每日 复 利折算出的 年化资产 收益率 61 、 基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 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的过程 62 、 摊余成本法: 指 估值对象 以买入成 本列示, 按照 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价与 折价,在 其剩余存 续期内平 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的 估值方法 63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 露的报刊、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的互联网 网站及其 他媒体 64 、 《业务规则》 : 指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 登记方面 的业 务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投资 者 共 同遵守


招募 说明 书 5-6 65 、不可抗 力:指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 客观 事件


招募 说明 书 5-7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0,000,000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 吕 奇志 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计 15,000 100 %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 董事长 , 硕士 , 高级 会计师 ,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 国电子器 件公司深 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 会计师、 常 务副总经 理 、 总经理、 党 委书记, 深圳发展 银行行 长助理、 副行长 、 党委委 员、 副 董事长 、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任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董 招募 说明 书 5-8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胡继之先生 , 董事 , 金融 学博士 , 高级经 济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 国人民银 行武汉市 分行办公室 科长、 金融 研究所副 所长、 所 长, 中国 人 民银行深圳 分行办公 室负责人, 深圳证 券交易所总 经理助理 兼办公室 主任、 理 事会秘书 长、 策划总监、 纪 委书记、 党委委员 、 副总 经理,现任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 、党委副 书记 。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 济学博士 ,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共深 圳市委政 策研究室 副处长、 深圳 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证券 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港 深业 (集 团) 有限公 司助理总 经 理、 香港深业 控股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中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 现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经 济和商学 学士。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 风险管理 和资产管 理工作, 历任CA AIPG SGR 投资总 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 执行官和 投资总监 、东方汇 理资 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 投资 副总监、农 业信贷另 类投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 际执行委员 会委员、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 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Epsilon SGR )首席 执 行官, 现任欧利 盛资本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 执行官和总 经理,同 时兼任欧 利盛 AI 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AI SGR ) 首席执行 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 事,经济 学和商业 管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 德意志银行 集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 份公司投资 管理部债 券基金和 现金头寸 管理高级经 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投资 管理部固定 收益组合 和现金管 理业务 负责人, 圣 保罗银行 投资公 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 销策划部 负责人, Capitalia 股 份公司 (Capitalia S.p.A. )产品 和销 售部负责人 ,Capitalia 投资 管理股份 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 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 险管理部意 大利企业 法人风险 管理业务 负责人, 欧利 盛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场 官、欧利 盛资本 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 堡)董事, 现任意大 利联合圣 保罗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 、投 资和养老金 产品部负 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 董事, 法学博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国人民 大学副 教授, 现任中 国人民大 学法学院 教授、 博 士生导师 ,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任中国 法学会 招募 说明 书 5-9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北京市人 民政府顾 问。 李相启先生, 独 立董事, 高级 经济师、 研 究员, 国籍: 中国。 历任陕西 省委办公 厅秘书、 省委政策研 究室财贸 处处长、 副 主任, 陕 西省经济 体 制改革委员 会副书记、 副 主任、 党组书 记、 主任, 陕 西省证券 监管委员 会主席, 中国证监 会 济南证管办 党委书记、 主任、 济 南稽查 局局长,山 东证监局 局长,上 海证券交 易所理事 会理 事、产品委 员会主任 。 宋泓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 博士,国 籍:中国 。曾 在美国哥伦 比亚大学 作访问学 者 , 并在陕西省 社科院工 作,现任 中国社会 科学院世 界经 济与政治研 究所国际 贸易研究 室主任 、 研究员、教 授、博士 生导师。 黄善端先生, 独立董事 , 法学硕 士, 国籍 : 中国。 历 任澳门科技 大学法学 院中国民 商事 法律讲师, 李 陈郑律师 行中国事 务顾问, 杜 威路博国 际 律师事务所 香港办事 处中国事 务理事, 广东竞德律 师事务所 律师,现 任广东海 埠律师事 务所 涉外法律总 监。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孙枫先生 , 监事会 主席, 国际金融 专业硕士 , 高级 会 计师, 中 国注册会 计师, 国籍: 中 国。 历任武汉市 经济研究 所副所长, 武 汉市轻工 业局 副局长, 武汉友 谊复印机 制造公司 副经 理,深圳市 财政局企 财处处长 、办公室 主任、副 局长 ,深圳市商 业银行董 事长、党 委书记 , 深圳发展银 行董事长、 党委书记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董事长、 党总支书 记, 现任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利。 曾在意大 利多家律 师 事务所担任 律师,先 后在法国 农业信贷 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 方汇理资 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 (CAAM SGR ) 法务部 、 产品开 发部工作 , 欧 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 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 盛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 黄俞先生, 监 事, 研究生 学历, 国 籍: 中国。 曾 在中 农信公司、 正 大财务公 司工作, 曾 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现任深 圳市北融 信投 资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 长。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 ;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 刘慧红女士 , 职工 监事, 本科学历 , 国籍 : 中国 。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平安证 券公司工作 ,1998 年12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登记 结 算部副总经 理。


招募 说明 书 5-10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同 上。 邓召明先生 , 总裁 , 经济 学博士 , 讲师 ,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 京理工大 学管理与 经济学 院讲师、 中 国兵器工 业总公司 主任科员 、 中国 证监会处 长、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 士,十年 证券从业 经验 ,CFA,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债券 投资经理,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博时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 裕泽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裕 隆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股票投 资部 总经理,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曹毅先生 , 副总裁 , 经济 学博士 , 国籍 : 中国 。 历任 中国人民银 行广州分 行科员 , 中国 人民银行深 圳中心支 行副主任 科员, 南方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市场 拓展部副 总监、 渠道 部总监,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 事会投资 部 、 境外投资部 副主任科 员、 主任科 员、 副处 长, 鹏华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 现任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毕国强先生 , 副总裁 , 特许金 融分析师 (CFA) , 工商 管理硕士 (MBA ) , 国籍: 加 拿大。 历任广州文 冲船厂经 营部船舶 科科长、 美国景顺 集团 (Invesco Ltd. ) 加拿大 AIM Trimark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分 析师, 中国 证监会基 金监管部 四 处调研员,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裁 助理,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督 察长, 经 济学硕士 ,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察稽 核部副 总经理、 监 察稽核部 总经理 、 职工监 事。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本基金拟 任基金经 理 刘太阳先生, 理学硕士 ,6 年金 融证券从 业经验。 历 任中国农业 银行金融 市场部高 级交 易员,从事 债券投资 交易工作 ;2011 年5 月加盟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从事债券 研究工 作,担任固 定收益部 研究员,2012 年9 月起至今 担任 鹏华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 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招募 说明 书 5-11 冀洪涛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 构投资部 总经 理,鹏华社 保基金组 合投资经 理 。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总 经 理, 鹏华价值 优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LOF) 基金经理 、鹏华价 值精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初冬女士,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 鹏华社保 基金 组合投资 经理、 鹏 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鹏 华丰盛稳 固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 杨俊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 ,普 惠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黄鑫先生,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管 理部副总 经 理, 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基金经理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 购、赎回 、转换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 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年化收 益率 ;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销 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 律法规的 行为, 并 承诺建立 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 , 防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招募 说明 书 5-12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 基金合 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 基 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 基金运作 投资外 ,直 接或间接进 行其他股 票投资;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 违反证 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 ,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招募 说明 书 5-13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 原则:内 部控制应 当包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 原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 原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对 独立,公 司基金资 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 高经济效 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 合 规性原则 :基金管 理人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各 项规 定; (2)全面性 原则: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涵 盖基金 管理 人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 节,不得 留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定 应当随 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 人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 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主要 负责 制定基金管 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 和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 (2)公司督 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 理人各业 务环节 合法 合规运作进 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 (3)公司经 营管理层 、督察长 、监察稽 核部、 公司 各部门总经 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 各类 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 务过程中 潜在和存 在的风险进 行通报、 讨论, 并 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 措施 ;


招募 说明 书 5-14 (4)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 理人各部 门的风 险控 制情况进行 检查,定 期不定期 对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 循国 家法律、 法 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 (6)员工: 依照公司 “ 全面风 险管理、 全员风 险控 制 ”的理念 ,公司每 个员工均 负有 一线风险控 制职责, 负 责把公司 的风险控 制理念和 措 施落实到每 一个业务 环节当中, 并负有 把业务过程 中发现的 风险隐患 或风险问 题及时进 行报 告、反馈的 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 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 督职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 和内部人 控 制现象的发 生 , 保护 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权益 ; (2)管理层 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 先的风险 管理理 念, 并着力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 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 (3) 公司依据 自身经营 特点建立 了包括岗 位自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 (4)建立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及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不 断完善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 程序、 控 制措施以 及控制职 责, 建立 健 全内部控 制 体系。 通过 不断地对 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 (5)建立健 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制 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 制度等基 本管理制 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 责、 操作 流程手册 在内的业 务 流程、 规章等 , 从基本 管理制度 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 岗位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置 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 离制 度, 实现了基 金投资与 交易、 交 易与清算 、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 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 (7)建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 位责 任制使每位 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 (8)构建风 险管理系 统:公司 通过建立 风险评 估、 预警、报告 、控制以 及监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 或实时对 风险进行 评估 、 预警、 监督 , 从而识 别、 评估 和预警 招募 说明 书 5-15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通 过明晰 的报告 渠道, 对风 险问题进 行层层监 督、 管 理、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 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 :公司启 用了恒 生交 易系 统以及 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 标监 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对 投资比例 限制、 “ 禁止买入股 票名单 ”、 交 叉交易等 方面 进行电子化 控制,有 效地防止 了运作风 险和操守 风险 ; (10 ) 不断强 化投资纪 律, 严格 实施股票 库制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强集体 决 策机制,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基准仓位 等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定 。 同时,公司 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禁止和限 制投 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护 , 所有股票投 资必须完 全从股票 库中选择。 公司还建 立 了契约风险 评估制度, 定期对各 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管理 人确知建 立、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 (2)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3) 基金管理 人 承诺根 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 发展不断 完 善内部控制 体系和内 部控制制 度。


招募 说明 书 5-16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基金托管人 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9 层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2,479,411.7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 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是 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 要组 成部分 , 总行 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 体改制为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承 继原中国 农业银行 全部 资产、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 和员工 。 中国农业银 行网点遍 布中国城 乡,成为 国内网点 最多 、业务辐射 范围最广 , 服务领 域最广 , 服务对象最 多, 业务功能 齐全的大 型国有商 业银行之 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 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500 强企业之 列。作 为一家城 乡并举 、 联通国际、 功 能齐备的 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 银 行一贯秉承 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 可 持续发展 , 立足县 域和城市 两 大市场, 实施 差异化竞 争策略, 着力打 造 “伴你成长 ” 服务品 牌, 依托 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 构 、 庞大的电子 化网络和 多元化的 金融产 品,致力为 广大客户 提供优质 的金融服 务,与广 大客 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 长。 中国农业银 行是中国 第一批 开 展托管业 务的国内 商业 银行, 经验丰富, 服 务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 管人》评 为中国“ 最佳 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农业 银行通 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 保留意见 的SAS70 审计报 告, 表明 了独立公 正第三 方对中国农 业银行托 管服务运 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的健 全有效性 的全面认 可。 中国 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 力建设, 品牌声誉 进一步提 升, 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理财 ’TOP 10 招募 说明 书 5-17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 出,获“ 最佳托管 银行”奖 。2010 年再次荣 获《首席 财务官》 杂志颁 发的“最佳 资产托管 奖”。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于 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成 立,2004 年9 月更名 为托管业 务部,内 设养老金 管理 中心、技术 保障处、 营运中心 、委托 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 托管处、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处 、 境外资产托 管处、 综 合管理处 、 风险 管理处,拥 有先进的 安全防范 设施和基 金托管业 务系 统。 (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 146 名, 其 中高级 会计师、 高 级经济师 、 高级 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 水平高 、业 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 强,高级 管理层均 有 20 年以上 金融从业 经验和高 级技术职 称 ,精 通国 内外证券市 场的运作 。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2 年11 月 26 日,中国 农业银行 托管的 封闭 式证券投资 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共 139 只, 包括富 国天源平 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华夏平稳 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 景阳领先 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 成创新成 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盛同 德主题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裕阳证券 投资基金、 汉 盛证券投 资基金、 裕隆 证券投资 基金、 景 福证券投 资基金、 鸿 阳证券投资 基金、 丰和 价值证券 投资基 金、 久嘉证券 投资基金 、 长盛成 长价值证 券投资基 金 、 宝盈鸿利收 益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债 券投资基 金、 银 河稳健证 券投资基金 、 银河收 益证券投 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 债指数增 强型债券 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 收 益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长盛动 态精选 证券投资基 金、 景顺长 城内需增 长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 金、 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 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信 银利精选 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富 国天瑞强 势地区 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鹏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 金、 中海分红 增利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 新 华优选分 红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精选股 票证券 投资基金、 泰达 宏利货币 市场基金、 交 银施罗德 货币 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 长城资源 垄断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信诚四 季红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富国天时货 币市场基 金、富兰 克林国海 弹性市值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益 民货币市 场基金 、 长城安心回 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邮 核心优选 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景 顺长城内 需增长 贰号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德成 长股票证 券 投资基金、 长 盛中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 招募 说明 书 5-18 基金、泰达 宏利首选 企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东吴 价值成长双 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鹏华动力增 长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宝盈 策略增长 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金牛创 新成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益民创新 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中邮核 心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夏复兴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 国天成红 利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信 双利 优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富兰 克林国海 深 化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申 万巴黎 竞争优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 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金元比 联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天治 稳健双盈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中 海蓝筹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长 信利丰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金 元比 联丰利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 施罗 德先锋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 东吴 进取策略 灵活配置 混 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建信 收益增 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银华 内需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大成 行业轮动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上证180 公司 治理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富 兰克林国海 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南方中证5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 景 顺长城能源 基建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 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工银 瑞 信中小盘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东 吴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 创业成长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招 商信用添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易方达 消费行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国 汇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 成景 丰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兴全沪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工银 瑞信深 证红利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工 银瑞信深 证红利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富国可转 换债券证 券投资基 金、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大成深 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金 、泰达宏 利领先中 小盘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德信 用添利债 券证券投 资 基金、 东吴中 证新兴产 业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工银瑞信 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商 安瑞进取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汇 添富 社会责任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消费服务 行 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易方达 黄金主 题证券投资 基金(LOF )、中邮 中小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浙 商聚潮产 业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嘉 实领先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广发中小 板 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南方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先进 制造股票 证券投资 基 金、 上投摩根 新兴动力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策 略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金元 比联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商安 达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南方中国 中小盘股 票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交银 施罗德深 证 300 价 值交易 招募 说明 书 5-19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富国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长 信内需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中 证内地消 费 主题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中海消 费主题 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盛 同瑞中证200 指数 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 景顺 长城核心 竞争力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汇添富信 用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光大保 德信行业 轮动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 兰克林国 海亚洲 ( 除日本) 机会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汇添富 逆向投资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新 锐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申 万菱信中小 板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金刚 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汇添富 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嘉实全 球房地产 证券投资 基 金、 金元惠理 新经济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东吴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建新社会 责 任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嘉实理 财宝 7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富兰克 林国海恒 久信用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 月添利理 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安信 目标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国 7 天理 财宝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 理财 21 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易 方达 中债新综合 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LOF)、工 银瑞信信 用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现金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 景顺长城 支柱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易方达 月月利理 财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 规 章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 格监察 ,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 行, 保证 基 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 确 保有关信 息的真 实、准确、 完整、及 时,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 员会总体 负责中国 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 理与 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 制工作进 行进行监 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 部 专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 处, 配备了 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 控监督工 作,独立 行使 监督稽核职 权。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具备系统、 完 善的制度 控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制度 、 控制制度、 岗 位职责、 业务操作 流 程, 可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顺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务 管理实行 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 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 账 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 约机制严 格有效; 专门设置 业务 操作区,并 实施封闭 管理和音 像监控 ; 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 责,防止 泄密;业 务实 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 人为事故 的发生 , 招募 说明 书 5-20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 设置将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规 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 止投资品 种输入监 控系统, 每 日登录监 控 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并通 过基金资金 账户、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等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其 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书面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问 题,以书 面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书面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违 规 交易等 行为,书 面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招募 说明 书 5-21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 吕 奇志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集 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4312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 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 梁 剑波


招募 说明 书 5-22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联系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刘 一宁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其他销售 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根 据实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 销售 本 基金 或变更上述 销售 机构 ,并及时 公告。 ( 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021109 传真:0755-82021153 联系人:潘 艳梅 ( 三)律师事务所 广东嘉得信 律师事务 所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国信证券 大厦十二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国信 证券大厦 十二楼 负责人:闵 齐双


招募 说明 书 5-23 联系电话:0733-33033027 0755-33033033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崔 卫群 经办律师: 闵齐双 、 崔卫群 ( 四)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 单峰、 刘颖


招募 说明 书 5-24 六、 基金份额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 基金投资 者认/申购 本基金的 金额, 对基 金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 份额按照 不同 的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 费用, 因此 形成不同 的基金份 额 类别。 本基金 将设 A 类和 B 类两 类基金 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 ,并单独 公布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 收益率 。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代码为 206016 ,B 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代码为 206017 。 根据基金实 际运作情 况,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基金管 理人可对基 金份额分 类进行调 整并 公告。 (二)基金份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 可自行选 择认/申购 的基金份 额类别 , 但 当基金份额 满足 基金 份额的自 动 升 降级条件时, 本 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将根据 相关规则 , 另行确认基金 份额类别。 不 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 转换。 本基金A 类和 B 类基 金份额的 金额限制 如下: 基金份额类 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 认/申购 最低金额 直销中心:50 万元 其他销售 机 构:1,000 元 直销中心:500 万元 其他销售 机 构:500 万元 追加认/申购 最低金额 直销中心:1 万元 其他销售 机 构:1,000 元 直销中心:1 万元 其他销售 机 构:1,000 元 基金账户最 低基金份 额余额 30 份 500 万份 销售服务费 率 0.30% 0.01 %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并在履行 相关 程序后,调 整认/申购 各类基金 份 额的最低金 额限制及 规则, 基金管 理人必须 至少在开 始调整之日 前 2 日至 少在一家 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 A 类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 个基金账 户保留 的基 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 500 万份时 ,本 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 自动将其 在该基金 账户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 升级为 B 类基金份 额。 2、若 B 类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 个基金账 户保留 的基 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 时,本基 金的 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 其在该基 金账户持 有的 B 类 基金 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 份额。


招募 说明 书 5-25 3、 投资 者在 提交认/申 购申请时 , 应正确 填写所认/申 购基金份额 的代码 (A 类、B 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代码不 同) , 否则 , 所提交 的认/申购 申 请无效。 投资 者认/申 购申请确 认成交 后, 其最终获 得的是 A 类还是 B 类基金份 额, 以本基 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根 据上述规 则确认的 结果为准。


招募 说明 书 5-26 七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经 中 国证监会 2012 年11 月2 日证 监许可 〔2012〕1439 号 文核准募集 。除法律 、行政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 ,任何与 基金份额 发售有关 的当 事人不得预 留或提前 发售基金 份额。 具体发售方 案以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为准, 请 基金投资者 就发售和 购买事宜 仔细 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 式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1、每个运作 期 内(含 运作期到 期日) , 在条件 允许 的情况下, 销售机构 可受理 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 出 的赎回 申请 。 对于每份基 金份额, 第 一个运作 期指基 金合同生 效日 (对认购份额 而言, 下 同) 或基 金 份额申购确 认日 ( 对申购份 额而言 , 下同 ) 起 ( 即第 一个运作起 始日) , 至基 金合同生 效日 或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 日次一个 三周对日 (即第一 个运 作期到期日 。如该对 应日为非 工作日 , 则顺延到下 一工作日) 止。 第 二个运作 期指第一 个运 作期到期日 的次一工 作日起, 至基 金合 同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 日对应的 次二个三 周对 日 (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 下一 工作日)止 。以此类 推。 销售机构对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 ,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赎 回申请。赎 回的确 认 以基金管 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 准。 其中,三周 对日 指基 金合同生 效日或基 金份额申 购申 请日在 三周 后的对应 日期 例:如基金 合同生效 日(或基 金份额申 购确认日 )为2012 年10 月10 日周三 ,则该 日 起 次一个三 周对日 为10 月31 日周三。 2、每个运作 期到期日 ,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该运作 期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出 的 赎回申请 。 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当期运 作期未申 请赎回, 则自 该运作期到 期日下一 工作日起 该基 金份额进入 下一个运 作期。 在基金份额 对应的每 个运作期 到期日, 基金 管理人办 理该基金份 额对应的 未支付收 益的 结转。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运 作期申请 赎回 的, 基金 管理人 在 该运作期到 期日 按照 本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5-27 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 理赎回事 宜。 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 经与销售 机 构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可修改 本 基金的赎回 业务规则, 但 应在新的 规则实施 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予以公告。 (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 三 ) 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及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 ( 四 ) 募集 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网点及 其他销售 机构 的 销售网点 (具 体名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情况 变更 、增减 销售 机构,并 另行公告 。 ( 五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3 个月, 具体发售 时间 见发售公告 。 ( 六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 募集目标 。 ( 七 ) 基金 份额的认购 1、 基金的面 值、认购 费用 (1)基金的 面值 本基金份额 初始发售 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 (2)认购费 用 本基金不收 取 认购费 用 。 2、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金额认购 的方式。 基金 认购 份额的 计 算公 式 如下:


招募 说明 书 5-28 认购份额= ( 认购金 额+认购 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 部分四 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 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 认购款 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 其中利息以 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 录为准。 利 息折算的 份 额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部分舍 去,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 认 购本基金100,000 元, 假定该笔 认购 金额产生利 息 20.00 元, 则认购份 额为 : 认购份额=(100,000.00 +20.00 )/1.00 =100,020.00 份。 即, 若该 投资者 认购本基 金 100,000 元, 在基金 合同 生效时, 投资者 账户登记 有本基金 100,020.00 份。 3、 投资者 对 基金份额 的认购 (1)认购时 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 募集期内 前往本基 金的销售 网点办理 基金 份额认购手 续, 具体的业 务办理时 间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 相关业务 办理 规则。 (2)投资者 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 和办理的 手续 投资者认购 本基金所 应提交的 文件和具 体办理手 续详 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或各 销售 机 构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 (3)认购的 方式及确 认 1) 本基金认 购采取全 额缴款认 购的方式 。 投资 者 认 购前,需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认购的款 项。 2)基金募集 期内, 投 资者 可多 次认购基 金份额 ,但 已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 3) 投资者 在T 日规定时 间内提 交的认购 申请, 通常 应 在 T+2 日到 原销售网 点查询认 购 申请的受理 情况。 4)销售机构 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 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 理 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 于认购申 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 投资者可 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 使合 法权利。 (4)认购的 限额 1) 投资者通过 直销中心 首次认 购 A 类份 额的单笔 最低 限额为 50 万 元, 追加认 购的单 笔 最低限额为1 万元 (通过 基金管理 人基金网 上交易系 统认购 A 类 份额暂不 受此限制) ; 首次 认购 B 类份 额的单笔 最低限额 为 500 万 元,追加 认购 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 1 万元。


招募 说明 书 5-29 2) 投资者通 过 其他销 售 机构 首 次认购 A 类份额 的 单 笔最低 限额为 1,000 元, 追加 认购 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 1,000 元; 首 次认购 B 类份额的 单 笔最低限额 为 500 万 元, 追加认 购的单 笔最低限额 为 1,000 元。 如果销售 机构业 务规则规 定 的单笔最低 限额高于 此限额, 以 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 准。 3) 本基金募 集期间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最高 累计 认购金额不 设限制。


招募 说明 书 5-30 八、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 3 个月 内 ,在 基金 募集份额总 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人数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可以决定 停止 基金发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 募集 期结束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 验资, 自 收到 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监 会提交验资 报告, 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自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备 案手续办 理完 毕,基金合 同生效。 2、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 件的次 日对 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 同生效前 ,基金投 资者的认 购款项 只能 存入专用账 户,任何 人不得动 用。 认购资金在 基金募集 期形成的 利息在本 基金合同 生效 后折成基金 投资者认 购的基金 份额, 归 基金投资者 所有。利 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 额以注册 登记 机构的记录 为准。 (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 期届满, 未达到基 金合同的 生效条 件, 或基金募集 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 使基 金合同无法 生效,则 基金募集 失败。 2、 如基金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应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 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基金 投资者 已缴 纳的款项, 并加计同 期银行存 款利息。 3、 如基 金募集失 败,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及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 续 2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 的原因并 提出解决 方 案。 连续 30 个 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 在基金管理 人履行监 管报告和 信息披露 程序后, 本基 金基金份额 将自动转 换为鹏华 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 份额(此 转换事项 无须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本基金 合同终止 。


招募 说明 书 5-31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


招募 说明 书 5-32 九、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 心及 其他销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进行。 具 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 他公 告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告。 投 资者可以 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 金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 在开放日 申请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和 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 间。 但基金 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1 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份额 的 每个运作 期 内 (含运 作期到 期日) , 在 条 件允许的情 况下, 销售 机构可受 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出 的赎回申 请。 在运作 期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 办理该运 作期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出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 的次一个三 周对日开 始办理赎 回, 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由基金 管理人在 开始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的公 司网 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 换。 基金投资者 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时 间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


招募 说明 书 5-33 (三)申购 和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价格 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 元为基准 进 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其持有 的本基金 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理 人在结算 该基金份 额对 应的未支付 收益后, 向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支付赎 回款 项。 5、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最迟应 在新 的原则实施 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予以 公告。 (四)申购 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 序, 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请 。 基金投资者 在提交申 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申购 资金, 基金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 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 予成交 。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 申请, 正 常情况下 ,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内 (包括 该日) 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基 金投资者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 申购 或赎 回 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 或 赎回 申请 。申购 或 赎回 的确 认以注册 登记 机 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 不 成功或无效,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 销售机 构将基金投 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 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 者。 基金投资者 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通过注 册 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销 售机构在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 在发生 巨额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 金合同 有


招募 说明 书 5-34 关条款处理 。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申购金额 的限制 (1) 投资者通 过直销中 心首次 申购 A 类 份额的单 笔最 低限额为 50 万元, 追加 申购的 单 笔最低限额 为 1 万元 (通 过基金管 理人基金 网上交易 系统申购 A 类份额暂 不受此限 制) ; 首 次申购 B 类 份额的单 笔最低限 额为 500 万元, 追加 申 购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1 万 元, 但 已持有 本基金 B 类 份额的投 资者首次 申购的单 笔最低限 额为1 万元, 追加申 购的单笔 最低限额 为 1 万 元。 (2)投资者 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首次申 购 A 类份 额的 单笔最低限 额为 1,000 元,追 加申 购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1,000 元; 首次申购B 类份额 的 单笔最低限 额为 500 万元, 追加 申购的 单笔最低限 额为 1,000 元, 但 已持有本 基金 B 类 份额 的投资者首 次申购 的 单笔最低 限额 为 1,000 元 , 追加申 购 的单笔 最低限额 为 1,000 元。 如果 销售 机构 业务规则 规定的单 笔最低限 额高于此限 额,以销售 机构的 规定为准 。 2、 赎回份额 的限制 (1) 对于 A 类基 金份额, 投 资者 单个 账户 最低 基金份 额余额为 30 份。 若某笔赎 回将导 致 投资者 在 销售机构 托管的 A 类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 30 份时,该笔 赎回业 务应包括 账户内全 部基金份额 ,否则, 剩余部分 的基金份 额可能被 强制 赎回 。 (2)对于 B 类基金份 额,投资 者 单个账 户 最低 基金 份额余额为 500 万份 。 若某笔 赎回 将导致投资 者 基金账 户内 的 B 类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 500 万份时, 该基 金账户内 的 B 类基 金份 额将转为 A 类基金份 额。 3、 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不 设限 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 量或 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1、 基金份额 净值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2、申购和赎 回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 取申购和 赎回费用 。


招募 说明 书 5-35 3、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的申购 采用“金 额申购” 方式, 申 购份额的 计算 公式如下 :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1.00 元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例:某投资 者 申购本 基金 50,000 元,则 可得到 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 /1.00 =50,000.00 份 即,若该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50,000 元, 则可得 到基 金份额 50,000.00 份 。 4、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基金的赎回 采用“份 额赎回” 方式,赎 回金额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元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例:某投资 者 在场外 赎回本基 金 100,000 份,则 可得 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00=100,000.00 元; 即,若该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 100,000 份 ,则可得 到 100,000.00 元。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时, 在 T 日受理 成功后 , 正常 情 况下,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 续,投资 者自T +2 日起有 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 但必须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 2、 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时, 在 T 日受理 成功后 , 正常 情 况下,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 登记手续 。 3、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最 迟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招募 说明 书 5-36 3、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4、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基金 管理人认 为会 损害已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申购;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除 第 4 项外 的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和基 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基金投资 者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 资者。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基金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依法决 定临时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导致 本基金的现 金支付出 现困难。 4、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5、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赎回。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按时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 现上述第3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关条款 处理。 投资者 在申请赎 回时 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 暂 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 ( 十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 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招募 说明 书 5-37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缓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 基金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缓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基 金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支付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造 成 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基 金投资者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赎回的 部分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赎回优先 权并以该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额。 如 基金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者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 期赎回处理 。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缓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 基 金 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或 销售机构 的网点刊 登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 向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并 通 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并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 连续2 日以 上 (含本数 )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 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 的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进行公 告。 (十一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依 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基 金管 理人应依照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 , 并公 布最近 1 个工作日 的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 益率。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暂 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 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刊登 招募 说明 书 5-38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工作 日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 率。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束 ,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依照 《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并 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及 时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它 情况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注 册 登 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自申请 受理日起2 个月内 办理 , 并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 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如果出现基 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 机构、 办理 转托管的 销售机构因 技术系统 性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原因 ,可以暂 停该业务 或者拒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转托管 申请。


招募 说明 书 5-39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 成熟的情 况下, 本基 金可为基 金投资者 提 供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服务, 具体 实 施方法以更 新 后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 的公 告为准。 (十六)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 条件允许 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规则 安排 本基金上市 交易事宜。 具体上市 交易安排 由基金管 理 人届时提前 发布公告, 并告知基 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 基金份额 冻结、解 冻的业务 ,由注册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关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账户或基 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 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 情况的基 金账户或 基金 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 账户或基 金份 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基金份额 所产生的 权益一并 冻结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或法 院判决 、 裁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当基金份额 处于冻结 状态时,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其 他相关机构 应拒绝该 部分基金 份额 的赎回申请 、转出申 请、非交 易过户以 及基金的 转托 管。


招募 说明 书 5-40 十 、 基金的投资 ( 一)投资目标 在力保本金 安全的基 础上, 以有 效控制投 资风险和 保 持高度流动 性为前提, 追求获得 高 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稳 定 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法律法 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 投资的金 融工 具, 包括现金, 通知 存款, 短期融 资券,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 的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 单, 期限在一 年以内 ( 含 一年 ) 的 债券 回购, 期 限在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央 银行票据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 的 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 、中期票 据, 以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 债券 型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 三)投资理念 有效的流动 性管理有 助于提升 基金收益 的稳定性 。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积极管理 型的投资 策略, 将投 资组合的 平 均剩余期限 控制在 141 天以内, 在 控制利率风 险、尽量 降低基金 净值波动 风险并满 足流 动性的前提 下,提高 基金收益 。 1、利率预期 策略 本基金将采 用 “自上而 下” 的研究 方法, 通过 全面研 究 GDP、 物价、 就 业以及国 际收支 等主要经济 变量, 预测 经济发展 前景, 判 断财政政 策 、 货币政策等 宏观经济 政策取向 , 分析 金融市场资 金供求状 况变化趋 势及结构, 预 测金融市 场利率水平 及收益率 曲线斜度 变化趋 势 。 在 宏观分析 与流动性 分析的基 础上,本 基 金将制定 利 率预期策略 , 确定组合 平均剩余 期 限, 并据此动 态调整投 资组合 。 如果预期 利率下降 , 将增加组合 的久期; 反 之, 如果 预期利 率将上升, 则缩短组 合的久期 。 受暂 行规定的 限制, 本 基金的久期 调整会在 一定范围 内进行 。 2、 期限结构 配置策略 各类债券资 产在期限 结构上的 配置是本 基金所选 择的 收益率曲线 策略在资 产配置过 程 招募 说明 书 5-41 中的具体体 现。 由于宏 观经济形 势、 货币 政策、 市 场 预期以及供 求关系等 因素的变 化, 基准 利率曲线可 能发生非 平行移动, 包括正向 蝶形形 变、 反向蝶形形 变以及扭 曲形变等 。本基金 将 根据对 债 券市场收 益率期限 结构的分 析, 运用统 计 和数量分析 技术, 预测 收益率曲 线形状 的变化 方式, 确 定期限结 构配置策 略, 并 采用总 收益 分析法在 长 期、 中期和短 期债券间 进行 动态调整, 以 争取从各 期限债券 的相对价 格变化中 获 利。 期限结构 配置策略 包括 三种 基础类 型: (1)子弹组 合 ,即使 组合的现 金流尽量 集中分 布; (2)杠铃组 合 ,即使 组合的现 金流尽量 呈两极 分布 ; (3)梯形组 合 ,即使 组合的现 金流在投 资期内 尽可 能平均分布 。 3、 类属配置 策略 在保持组合 资产相对 稳定的条 件下, 本基 金将通过 研 究国民经济 运行状况, 货币市场 及 资本市场资 金供求关 系, 以及不 同时期 市场投资 热点 , 分析 各类短 期金融工 具 (国债 、 金融 债、 央行票据、 回 购等 ) 的市 场规模、 收 益性和流 动性 , 评定不同债券 类属的相 对投资 价值, 决定各类资 产的配置 比例; 并 通 过评估各 类资产的 流 动性和收益 性利差, 确 定不同期 限类别 资产的具体 资产配置 比例。 4、 流动性管 理策略 本基金将对 基金流动 性进行有 针对性的 分析, 包括: 投资者申购 赎回特征 分析、 季节性 因素分析、 客户 大额赎回 管理等, 以确 定大致的 流动 性需求, 在保持 基金财产 高流动性 前提 下, 通过 基金 资产 配置 ( 包括现金 库存、 资产变现 、 剩余期限管 理或以其 他措施 ) , 力 争实 现 基金的稳 定收益。 5、 套利策略 本基金的交 易套利策 略主要分 为融券回 购与银行 同业 存款之间的 套利策略、 融 券回购与 融资回购之 间的套利 策略以及 跨市场套 利策略三 大类 : (1)融券回 购与银行 同业存款 之间的套 利 所谓融券回 购与银行 同业存款 之间的套 利, 指的是以 低于金融同 业存款利 率的价格 融入 资金后,再 以金融同 业存款利 率存放银 行,从而 获得 无风险收益 。 (2)融券回 购与融资 回购之间 的套利 1) 同一市场 异日融券 回购与融 资回购之 间的套 利 所谓同一市 场异日融 券回购与 融资回购 之间的套 利, 指的是在同 一市场 T 日以低于 金融 同业存款利 率的成本 融入资金 ,而在 T +1 日以 高于 金融同业存 款利率的 价格融出 资金,从 招募 说明 书 5-42 而获取无风 险收益。 2) 同日融券 回购与融 资回购之 间的套利 所谓同日融 券回购与 融资回购 之间的套 利, 指的是 T 日以低于金 融同业存 款利率的 成本 融入资金, 同 时在 T 日 以高于金 融同业存 款利率的 价 格在同一品 种上融出 资金, 从而 获取无 风险收益。 (3)跨市场 套利 所谓跨市场 套利指的 是在利率 低的市场 融入资金 同时 在利率高的 市场融出 去, 从而获取 无风险收益 ; 1) 跨市场异 日融券回 购与融资 回购之间 的套利 所谓跨市场 异日融券 回购与融 资回购之 间的套利 , 指 的是 T 日在 一个市场 以较低成 本融 入资金,而 在 T+1 日 在另一个 市场以高 于成本 的价 格融出资金 ,从而获 取无风险 收益。 2) 回购与债 券之间的 无风险套 利 所谓在回购 与债券之 间的套利 是指在利 率低的市 场融 入资金, 投资在 收益率较 高的债券 ( 含央行票 据 )市场 上,从而 获取无风 险收益。 (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 余期限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超过 141 天; (2) 本基金的 存款银行 仅限于 有基金托 管资格、 基 金 销售资格以 及 QFII 托 管人资格 的 商业银行; 本 基金存放 在具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 商 业银行的存 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具有 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3) 本基 金投资于 定期存款 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不包 括有存款 期限、 但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 取且没有 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 款) ; (4)本基金 持有的剩 余期限不 超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 债券 的摊余成本 总计不得 超过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5)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券 及短 期融资券, 其市值合 计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6)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 招募 说明 书 5-43 券的 10 % ; (7)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回 购融入 的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8)本基金 买断式回 购融入基 础债券的 剩余期 限不 得超过 397 天; (9)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证券 投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1 ) 本基 金投资的 资产支持 证券须具 有评级资 质的 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 级 。 本基金投资 的资产支 持证券的 信用级别 应不低于 国内 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 级别 。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 ,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2 ) 本基 金投资的 短期融资 券的信用 评级应不 低于 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1 级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信用 级别; 2) 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 豁免信用 评级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最 近三年的 信用评级 和跟 踪评级应具 备下列条 件之一: ①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期信用 级别; ② 国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 于中国主 权评级 一个 级别的信用 级别。 同一发行人 同时具有 国内信用 评级和国 际信用评 级的 , 以国内信用 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 有的短期融 资券 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 内对其予 以全部减 持; (13 ) 本基 金不得违 反基金合 同中有关 投资范围 、投 资策略、投 资比例的 规定; (14 )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 上述比例 限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21 天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在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前提 下, 因证券 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非本基金 管理人的 因素致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除第 (11 ) 和 (12) 项外,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招募 说明 书 5-44 2、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 债券; (3)剩余期 限超过 397 天的债 券; (4)信用等 级在 AAA 级以下的 企业债券 ; (5) 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利 率债券, 但 市场条件发 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交易 市场或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的资产支 持证券; (7)中国证 监会禁止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 限 制。 (六)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 列公式计 算平均剩 余期限: ?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工具 产生的资 产包括 现金类资 产 (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 金、 交易 保 证金、 证 券清算 款、 买 断式回购 履约金 ) 、 通知存 款 、 短期融 资券 、 一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期存 款、 大额存单、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 的逆回 购、 期限 在一年以 内 ( 含一 年 ) 的中 央 银行票据、 买 断式回购 产生的 待回购债 券、 资产支 持证券、 中期票据 、 以及中 国证监会 认可 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 债券 型 工具 。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 的负债包 括期限在 一年以内 ( 含 一年 ) 的正回购、 买 断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售债 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 法” 计算的附 息债券成 本包括债 券的 面值和折溢 价; 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 成本和内 在应收利 息。 2、各类资产 和负债剩 余期限的 确定方法 (1)银行存 款、清算 备付金、 交易保证 金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 款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日至 交收日的 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 算; 买断式回 购履约金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 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 计算。


招募 说明 书 5-45 (2)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 存单 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 至协议到 期日 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 (3)组合中 债券的剩 余期限是 指计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数 ,以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 浮动利率 债券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 下一 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 计 算。 (4)回购 ( 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 剩余 天数计算。 (5)买断式 回购产生 的待回购 债券的剩 余期限 为该 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 。 (6)买断式 回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 剩余 天数计算。 (7)中央银 行票据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 至中央 银行 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 算。 (8)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对其他金融 工具, 本基 金管理人 将基于审 慎原则, 参 照行业公认 的方法或 者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方法 计算其剩 余期限。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七天 通知存款 利率 (税后 ) 。 通知存款是 一种不约 定存期, 支 取时需提 前通知银 行 , 约定支取日 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 的 存款, 具有存 期灵活、 存取方便 的特征, 同时可获 得 高于活期存 款利息的 收益。 本基 金为短 期债券型基 金, 具有低 风险、 高 流动性的 特征。 根 据 基金的投资 标的、 投资 目标及流 动性特 征,本基金 选取同期 七天通知 存款利率 ( 税后) 作为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其他 代表性更 强 、 更科学客观 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 用 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 , 本基金可以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 时公告。 (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债券型基 金, 是证券 投资基金 中的较低风险 较 低预期 收益品种。 本基金的 风 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 票型基金 、混合型 基金,高 于货 币市场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5-46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 融资 、融券。


招募 说明 书 5-47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金 额。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 销售机 构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托管费 以及其他 基金 合同约定的 其他费用。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以其 自有财产承 担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 不得 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扣 押和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财产的 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固 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 不 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销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处分 外 ,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 非因基 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招募 说明 书 5-48 十二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准 确地反映 基金相关 金 融资产的公 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 额 净值保持在 人民币 1.00 元提供 计价依据 。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交 易日 , 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交 易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银行 存款、债 券及其他 基金资产 和负 债 。 ( 四)估值 方法 1、本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成本 法”,即 估值对 象以 买入成本列 示,按照 票面利率 或协 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 与折价, 在剩 余存续期 内平均摊销, 每 日计提损 益。 本基金不 采用市场利 率和上市 交易的债 券和票据 的市价计 算基 金资产净值。 在 有关法律 法规允许 交易 所短期债券 可以采用 “摊余成 本法”估 值前,本 基金 暂不投资于 交易所短 期债券。 2、为了避免 采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 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 大偏离, 从 而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于每 一估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 基金持有 的 估 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 , 即 “影子 定价 ” 。 当 “摊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 “影子定 价 ”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 偏离达到 或超过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风险控 制的需要 调整 组合,其中 ,对于偏 离程度达 到或超 过 0.5%的情 形, 基金 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 致后, 参考成 交价、 市 场利率等 信息对 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 估,使基 金资产净 值更能公 允地 反映基金资 产的公允 价值。 3、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4、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招募 说明 书 5-49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以约定的 方法、 程序和 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进行 估值, 以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 五)估值 程序 1、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的日净 收 益 , 精确 到 0.0001 ,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 计 算方法如 下: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 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 的净收益 /当 日 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 ×10,000 其中,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 包括截至 上一工作 日 ( 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 份额 。 七日年化收 益率是以 最近七个 自然日 (含 节假日) 的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按 每日复利 折算 出的年化资 产收益率 , 精 确到 0.001 %, 百分号 内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计 算方法如 下: 365 7 7 1 11 10, 100% 000 i i R ? ?? ?? ?? ?? ? ? ? ? ?? ?? ?? ?? ?? ?? ? ?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其中, i R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 当日 ) 的每 万份基金净 收益。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2、基金日常 估值由基 金管理人 进行。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本基 金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和核 对, 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 进行 估值结果的 发送和确 认, 由基金管 理人予以 公布。 月 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 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 及时性。当 基金资产 净值的估 值错误导 致 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 发生差错或 七日 年化 收益率百 分号内小 数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或注册登 记机构或 销售 机构 或投 招募 说明 书 5-50 资者自身的 过错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 失 的, 差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 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赔 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 发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若 差 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 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差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的 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 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 任方 ;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的行为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 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 如果因 基金托管人 的行为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方追 偿; (6)如果出 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有责 任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招募 说明 书 5-51 的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 错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 错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差错处理 方法 (1)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或 七日年 化收益率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 扩大; (2) 当错 误 偏差 达到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或七日 年化 收益率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公司 应当及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 错误偏差 达到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或 七日 年化收益 率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3)当发生 估值错误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处 理,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 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 赔付,基 金管理人 按差 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 偿。 (4)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的 计算尾差 ,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结果 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 ,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如果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紧急事 故的任 何情 况,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 评估基金资 产的;


招募 说明 书 5-52 5、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 每 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 年 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将当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 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计 算 结果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 七日年 化收益率 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 人依据本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的 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算精 确到 0.001 %, 百分号 内小数点 后第四位 四 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3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证券 交易所、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 或 七日 年化收益率 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招募 说明 书 5-53 十三 、基金的收益 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本基金根 据每日基 金收益情 况,以基 金净收 益为 基准,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每日 计算 当日收益并 分配, 并在 运作期期 末集中支 付。 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 日收益分 配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第 3 位 按去尾原 则处理, 因去 尾形成的余 额进行再 次分配; 3、本基金根 据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净 收益大于 零时,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记正收益; 若 当日净收 益小于零 时,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记负收 益; 若当日净 收益 等于零时, 当日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记收 益; 4、本基金每 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每 个运作 期期 末采用红利 再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 份额) 方式 支付 累计收益。 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运作 期期末累计 收益支付 时, 累计收益 为正 值,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增加相应 的基金份 额, 其累 计收益为负 值, 则缩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赎回 基金份额 获得 当期运作期 的收益; 5、当日申购 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日 起享有 基金 的收益分配 权益;当 日赎回的 基金 份额自下一 工作日起 ,不享有 基金的收 益分配权 益; 6、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为红利 再投资, 免收再 投资 的费用;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 情调 整以上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此项 调整不需 要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但应 于变更实 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 三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 计算并分 配收益, 基金管理 人不另行 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招募 说明 书 5-54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1、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定、由 基金 托管人核实 后确定。 2、本基金每 工作日进 行收益分 配并公告 前一个 工作 日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 二个 自然日 , 披露节 假日期间 的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节 假日最后 一日的 七 日年化收 益率 , 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 工作日的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 3、 本基金每 个运作期 期末例行 收益结转 (如遇 节假 日顺延), 不再另行 公告。 4、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招募 说明 书 5-55 十四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销售服务 费 ; 4、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 师费 ;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9、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和银行账 户维护费 ;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可以在 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 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 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 围内 按照公允的 市场价格 确定,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 定时从其 规定。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年管 理费率 ÷ 当年天数 ,本基金 年管理费 率为0.26%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年托 管费率 ÷ 当年天数 ,本基金 年托管费 率为0.08%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招募 说明 书 5-56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3、销售服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销 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年费率 计提。 本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销售服 务费的年 费率为 0.30%,对 于由 B 类 降级 为 A 类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 其降级 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 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 的 销售服 务 费 率。B 类基金份 额销售服 务费的年 费率 为 0.01% , 对 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自其 升级后 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 适用 B 类基金份额 的 销售服 务 费率。 计算方法 如下: H=E ×销售 服务费年 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资产中划 出, 经注册登 记机构分 别支 付给各个基 金销售机 构。 4、 上述 (一 ) 中4 到8 项 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 定, 按费用支出 金额支付 ,列入或 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 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验 资费、 会 计师和律 师费、 信 息 披露费等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费用。 基金收 取认购费的 ,可以从 认购费中 列支。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和基金 销售服务费 率。 降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和 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 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 日前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 登公告。


招募 说明 书 5-57 (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招募 说明 书 5-58 十五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所在 的 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3 个月, 可以并入 下一 个会计年度 ; 3、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分 别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 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 ( 二)基金的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经 基金托管 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同 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 更换 。 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招募 说明 书 5-59 十六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一 ) 信息披露法律依据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 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的互联网网 站等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 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 资料。 ( 三)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在承诺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时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 四)信息披露形式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招募 说明 书 5-60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托 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 同、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1) 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 、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品特 性、 风险 揭 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等 内容。本基 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 基 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2)基金合 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 件。 (3)托管协 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 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发售 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 日在指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 4、基金开始 申购、赎 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申购 开始日、 赎回开始 日前在指 定报 刊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5、基金资产 净值、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 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公告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 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基 金 管理人网站、 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 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 招募 说明 书 5-61 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 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 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 和 七日年化 收益率 登 载在指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 6、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 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 种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基 金合同;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62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 50% ; (10 )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 基 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 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或七日 年化收 益率计价 错误 达 0.5%; (18 )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 基金 变更、增 加或减少 销售机构 ; (20 ) 基金 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 (21 ) 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 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 )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 )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 (25 )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申 请; (26 ) 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27 )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 式、审议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 招募 说明 书 5-63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 10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规 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 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益率 、 基金 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 新的 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 审 查, 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 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报 刊和基金 管 理人网站上 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 根 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 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 不得早于指 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的住 所,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招募 说明 书 5-64 十 七 、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 债券型基 金, 是证券 投资基金 中的较低风险 较 低预期 收益品种。 本基金的 风 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 票型基金 、混合型 基金,高 于货 币市场基金 。 本基金面临 的主要风 险有市场 风险、 管 理风险、 操 作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信 用风险、 本 基金特有风 险及其他 风险等。 (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发生 变化,导 致市场价 格波动而 产生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 呈 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 证券市 场 , 收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变动, 也 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 基 金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 影响。 4、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 可能对国 民经济不 同部门造 成不同的 影响 , 从而导致基金 所投资的 标的价格 发生波动, 使得基金 的收益产 生变化。 5、购买力风 险 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 而导致货 币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 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 。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从 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 此, 本基 金的收 益水平与 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 平、 管理手 段和管理 技 术等相关性 较大。 因此 本基金可 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 的因素而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


招募 说明 书 5-65 ( 三)操作风险 在本基金的 投资、 交易、 服务 与后台运 作等业务 过程 中, 可能因为技 术系统的 故障或差 错导致 投资 者 的利益 受到影响 。这种风 险可能来 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证券 交易所 、 注册 登记机 构及销售 机构等。 ( 四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 所投资债 券 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 期 本息,都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损 失和收益 变化,从 而产 生风险。 ( 五 )投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 债 券市场 , 因此,本 基金需要 承担 债券市场整 体风险。 本基金每 21 天开放赎回 一次 , 期间存在 无法按 照基 金份额净值 进行赎回 的风险 。 本基金采用 摊余成本 法进行基 金资产估 值,基金 资产 净值始终为 1.00 元。 但是,当 基 金资产所投 资债券出 现违约时 ,可能导 致赎回开 放日 基金资产净 值无法保 证为 1.00 元,从 而产生风险 。 ( 六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证 券交易所 、 注册登记 机构及销售 机构 等机 构无法正 常工作, 从而 有影响基 金的申购和 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 成的风 险 。


招募 说明 书 5-66 十八 、基金的 变更 、 终止与基 金财产 清算 ( 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对基金 合同 的变更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金 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 并依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 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之 日起生效 。 2、 但出现下 列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意变更后 公布经修 订的基金 合同,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类别 设置、调 低基 金的销售服 务费率或 变更或增 加收费方 式; (3)在未来 系统条件 允许的情 况下,安 排本基 金的 上 市交易事 宜; (4)如果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连续 30 个工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续 30 个工作日 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在 基金管理 人履行 监管 报告和信息 披露程序 后,本基 金基金份 额自动转换 为鹏华货 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 份额; (5)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6)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7)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8)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 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的基 金管理人承 接的; 3、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的基 金托管人承 接的;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招募 说明 书 5-67 (1)基金合 同终止后 ,成立基 金清算小 组,基 金清 算小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清 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 分配。基 金清算小 组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清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2)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6)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公布基 金清算报 告; (9)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5、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 小 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招募 说明 书 5-68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招募 说明 书 5-69 十九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见附件一 。


招募 说明 书 5-70 二十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见附件二 。


招募 说明 书 5-71 二十 一、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内 容, 由基金 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 投资者 提供,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 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 基金管 理人为投资者 提供包括 基金的转 换、 定期定 额 交易等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基金管理 人大力发 展基金电 子 商务, 并已开 通基金网 上交易系 统, 投资者 可登 陆 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phfund.com.cn ) , 更 加方便 、 快捷 地办理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定 期定额交 易及信息 查询等已 开 通的各项基 金网上交 易业务。 基 金管理 人也将不断 努力完善 现有技术 系统和销 售渠道, 为 投 资者 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 段 。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 且基 金管理人 获知有效 完整 联系方式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书 面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开 户确认书 、交 易对账单、 《鹏友会 通讯》等 资料。 (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www.phfund.com.cn )、短信平 台、呼叫 中心 (400-6788-999 ; 0755-82353668 ) 等渠道 提交信息 定 制申请, 在申 请获基金 管理人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 方式定期 为客 户发送所定 制的信息 。通过手 机短信 可定制的信 息包括: 每 日基金 份额净值、 每笔交易 确 认、 月度短信 账单、 公 司最新公 告、 新 产品信息等; 通过邮件 定制的 信息包括: 鹏友会周 刊 、 财经资讯、 电子对账 单、 客户 活动等 信息。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业务 发展需要 和实际情 况, 适时调整发 送的定制 信息内容 。 (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基 金 管理人 网站进行 信息查询 ,通 过输入基金 账户号( 或证件号 码 ) 和查询密码 进入查 询 账户, 享 有交易查 询、 信息定 制 、 资料修改、 对账单打 印、 理财 刊物查 招募 说明 书 5-72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信接 收平台等 网络通讯 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金 管理人在 工 作日的工作 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 动语 音系统提供 每周 7×24 小时基 金账 户余额、交 易情况、 基金产品 信息与服 务等信息 查询 。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每周五 天, 每日不 少于 7 小 时 的座席服务, 投资者 可 以通过该 热 线获得业务 咨询、信 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 制、 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 销售 机构网点 柜台、基 金管理人 设置 的投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热 线 、 书信、电子 邮件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 构所 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电话、 电子邮 件、 书信 、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 人设专人 负责管理 投 诉电话(0755-82825700 )、信 箱、网络 服务。 现场 投诉和意见 簿投诉是 补充投诉 渠道,由 各 销售机构 受理后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跟 进处理。 ( 七)“鹏友会”俱乐部 凡购买基金 管理人 开 放式基金 的份额持 有人均自 动成 为鹏华投资 者俱乐部 “ 鹏友会” 的 会员。 “鹏友 会” 俱乐 部旨在提 供一个良 好基金投 资 互动平台, 通 过举办丰 富多样的 客户活 动促进 投资 者 与基金 管理人、 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 和交 流。 ( 八)服务质量监督员 为主动接受 社会各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服务 质 量监督员” 机 制, 聘请 社会各界 人 士对客户服 务工作提 出意见和 建议。


招募 说明 书 5-73 二十 二、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 内 容与格式 进行 披露,并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招募 说明 书 5-74 二十 三、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 销售机 构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者 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 支付工本 费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 投 资者 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招募 说明 书 5-75 二十 四 、备查文件 ( 一)备查文件 名录 1、 《关于核准 鹏华理财 21 天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募 集的批复》 2、《 鹏华理财 21 天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3、《 鹏华理财 21 天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结 算服 务协议》 3、《 鹏华理财 21 天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4、 《关于鹏华 理财 21 天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募 集之 法律意见书 》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者 查 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处; 其余备查 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 理 人处。 2、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 免费到存 放地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招募 说明 书 5-76 附件 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销售 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费用;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6) 遵守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的 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 则 ; (7)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 人的 代理人处获 得的不当 得利; (8)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招募 说明 书 5-77 1、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依照本 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 管理人报 酬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他 费用; (3)依照有 关规定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4)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申 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 (5)根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 合同 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基金 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应 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 相关基金 当事人的 利益; (6)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赎回和 转换申请 ; (7)自行担 任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或选择 、更换 注册 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 的代 理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8)选择、 更换 销售 机构,并 依据销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 督和检查; (9)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1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2 )根据 国家有关 规定,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 ,以基金的 名义依法 为 基金融 资 、 融券; (13 )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由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注 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招募 说明 书 5-78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 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 、七日年化 收益率; (9)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10 )按规 定受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12 )编制 季度、中 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 (16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7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8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9 )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按规 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23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招募 说明 书 5-79 (24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6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27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 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8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以及 中国证监 会要 求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获得基 金托管费 ; (2)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3)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保 管基金 财产 ; (4)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任基 金管理 人; (5)根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 对于基金管 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对 基金财产 、其他基 金合 同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 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7)按规定 取得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资料 ; (8)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 招募 说明 书 5-80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中 期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不少于15 年; (10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12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 七 日年化收 益 率; (13 )按照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4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6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18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履行 其义务, 基 金管理人 因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向 基金 管理人追偿 ; (19 )根据 本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规定 建立并保 存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0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1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者 由接管人 接 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和中国银监 会,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22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3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以及 中国证监 会要 求的其他义 务。


招募 说明 书 5-81 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 权代表共 同组 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 投票权。 (二)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 金合同; (2)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变更基 金类别; (4)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投 资策略 ; (5)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 (6)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8)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9)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变更 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 的,可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其 他应由 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 (2)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 低基 金的销售服 务费率; (3)在未来 系统条件 允许的情 况下,安 排本基 金的 上市交易事 宜; (4)如果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连 续 30 个工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续 30 个工作日 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在 基金管理 人履行 监管 报告和信息 披露程序 后,本基 金基金份 额自动转换 为鹏华货 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 份额; (5)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6)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7)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8)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三)召集 人和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 招募 说明 书 5-82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含 本数, 下同)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四)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以下 简称“ 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 、地 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 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出席方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3)会议形 式; (4)议事程 序; (5)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 益登记 日; (6) 授权 委托书的 内容要 求 (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7)表决方 式;


招募 说明 书 5-83 (8)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9)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达 意见的寄 交的截止 时间 和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五)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 括现场 开会 和通讯方式 开会。 (2)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出席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 定以 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2、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经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 凭 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 % 以上(含 50 %,下 同); 2)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凭 证和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等文件 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及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 未能满足上 述条件的 情况下, 则召集人 可另行确 定并 公告重新开 会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 后)和地 点,但确 定有权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 不变。 (2)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招募 说明 书 5-84 1)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 不参加收 取和统计 书面表决 意见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 以上; 4)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表,同 时提 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 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与注册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 则召集 人可另行 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确定有 权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 变。 (六)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内 容为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事 由所涉及 的内容以 及会 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 其他 事项。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10 %以上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 前就 召开事由向 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议通 知 发出后向大 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 提案, 临 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 集人。 召集 人 对于临时提 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 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 与 临时提案公 告日期 有30 日的间 隔期。 (3)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包括临 时提 案),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 下原 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作出 决定。 如将 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作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招募 说明 书 5-85 行审议。 (4)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就同 一提 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 进行 修 改,应当 最迟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日前30 日公告。否 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 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多 数选举产 生一名代 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 签名 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 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等事 项。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第 2 日在 公证机构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 决并形成决 议。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七)决议 形成的条 件、表决 方式、程 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及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 上通过方 为 招募 说明 书 5-86 有效,除下 列(2)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及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方 为有效;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 转换 基 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必须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并 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 则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 监票人。 基 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及表 决结果。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如会议 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如 会议 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 而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 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 点, 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 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招募 说明 书 5-87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 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不派 代表监督 计票的, 不 影响计 票效力及表 决结果。 但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应 当 至少提前两 个工作日 通知召集 人, 由召 集人邀请无 直接利害 关系的第 三方担任 监督计票 人员 。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的公 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并 在生效后 方可执行 。 2、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 站公告。 4、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 须将公证 书全 文、公证机 关、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三 、基金合同变 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对基金 合同 的变更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金 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 并依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 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之 日起生效 。 2、但出现下 列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意变更后 公布经修 订的基金 合同,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 低基 金的销售服 务费率; (3)在未来 系统条件 允许的情 况 下,安 排本基 金的 上市交易事 宜; (4)如果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连续 30 个工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续 30 个工作日 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在 基金管理 人履行 监管 报告和信息 披露程序 后,本基 金基金份 招募 说明 书 5-88 额自动转换 为鹏华货 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 份额; (5)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6)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7)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8)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的基 金管理人承 接的; 3、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的基 金托管人承 接的;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基金合 同终止后 ,成立基 金清算小 组,基 金清 算小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清 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 分配。基 金清算小 组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清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2)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6)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 意见 书; (7)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公布基 金清算报 告; (9)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招募 说明 书 5-89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5、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 小 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 金合同产 生或与本 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 议,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 商 、 调解途径解 决。 不愿或者 不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 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当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并 从其解释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基金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办公 场所查阅 。基金合 同条款及 内容应以 基金 合同正本为 准。


招募 说明 书 5-90 附件 二、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 金 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及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金 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外 汇; 结 汇、 售 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 保; 代理 收付款项 ; 提供 保管箱服 务; 代 理资金清 算 ; 各类汇 兑业务 ; 代理政 策性银行 、 外 招募 说明 书 5-91 国政府和国 际金融机 构贷款业 务;贷款 承诺;组 织或 参加银团贷 款;外汇 存款;外 汇贷款 ; 外汇汇款; 外 汇借款; 发行、 代 理发行、 买卖或代 理 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 外币票 据承兑和贴 现;自营 、代客外 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 汇担保;资 信调查、 咨询、见 证业务 ; 企业、个人 财务顾问 服务;证 券公司客 户交易结 算资 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 ;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产业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 投资托 管业务 ; 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 电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 银 行业务; 金融 衍生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允许投 资的 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 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 内(含一 年)的银 行定期存 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行 票据,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 中 期票据, 以及 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债券 型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二)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融 券 比例进行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 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在每 个交易 日均 不得超过 141 天; 2、 本基金的存 款银行仅 限于有 基金托管 资格、 基金 销售 资格以及 QFII 托管 人资格的 商 业银行; 本基 金存放在 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 业 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存放 在不具有 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 存款,不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5 % ; 3、本基金投 资于定期 存款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30% ( 不 包 括有 存 款 期限 、 但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 取且没有 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 款) ; 4、本基金持 有的剩余 期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券的 招募 说明 书 5-92 摊余成本总 计不得超 过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5、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短期企业 债券及 短期 融资券,其 市值合计 不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 6、本基金与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 市值不超 过该 证 券的10 % ; 7、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 融入的 资金 余额不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40 % 。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 8、除发生巨 额赎回的 情形外, 本基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额在 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因发生 巨额赎回 致使本基 金债 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20%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5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 9、本基金买 断式回购 融入基础 债券的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10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11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证券 投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2 、 本基金投 资的资产 支持证券 须具有评 级资质的 资 信评级机构 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本 基金投资的 资产支持 证券的信 用级别应 不低于国 内信 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 于AAA 级的信用级 别。 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 信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 应 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 、本基金 投资的短 期融资券 的信用评 级应不低 于以 下标准: (1)国内信 用评级机 构评定 的 A-1 级或 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2)根据有 关规定予 以豁免信 用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 最近三年 的信用评 级和 跟踪评级应 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 1)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期信用 级别; 2)国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 于中国主 权评级 一个 级别的信用 级别。 同一发行人 同时具有 国内信用 评级和国 际信用评 级的 , 以国内信用 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 有的短期融 资券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 内对其予 以全部减 持;


招募 说明 书 5-93 14 、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中有关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投资 比例的规 定; 15 、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 述比例限 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除第8 、12 和 13 项 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21 天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上述投资组 合限制条 款中, 若属 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 规 定, 则当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 上述限制,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 投资可不 受上 述规定限制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三)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 九 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 易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规有 关基金禁 止 从事关联交 易 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 与本 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名单 及 有关关联方 交易证券 名单。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完整 性,并负 责及时将 更新后的 名单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与关联交 易名单中 列示 的关联方进 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并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如基 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 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 管理人已 成交的关 联交易, 如 基金托管人 事前已 严 格遵循了 监督流程 仍 无法阻止 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 而只能 按 相关法律 法 规和交易所 规则 进行 事后结算, 则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 ,并应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 选择的 、 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 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 基 金管 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 更新,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 需要 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 由, 在与交 易对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 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 确认后, 被 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 始生效, 新 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 交 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 易, 仍应 招募 说明 书 5-94 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基 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 信控制, 按银 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 易规则 进行交易, 基 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 单 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 成的损失。 如 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 款 银行进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行存 款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根 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 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应 符合如下 规定:


1、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 金 银行存 款业 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 、准确。 2、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格 审查、复 核相关协 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3、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 开展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遵 守《基金 法》、《 运作 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 规,以及 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 、利 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在 选择存款 银行时有 违反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 ( 六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 计 算、 七日 年化收益 率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 、 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未经 基金托管 人的审核 擅自将不 实的 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 对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 券进行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 急通 知》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招募 说明 书 5-95 定。 2、流通受限 证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 市 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 前,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 程、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性 风险控制 预案等规 章制度。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 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比 例, 并在风险 控制制度 中明确具 体比例, 避免基 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 上 述规章制度 须经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 上述规章 制 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 制度以及 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 决议 提交给基金 托管人。 4、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提 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有 关流通受限 证券的相 关信息, 具体应当 包括但不 限于 如下文件( 如有): 拟发行数量、 定 价依据、 监管 机构的批 准证明文 件复 印件、 基金管理 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 印件、缴 款通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 价格、总成 本、划款 账号、划 款金额 、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5、 基金托管 人在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 通受限 证 券 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 剧烈 变化导致基 金管理人 的具体投 资行为可 能对基金 财产 造成较大风 险,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人对 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和 整改 , 并做出书面说 明。 否则, 基金托 管人 经事先书面 告知基金 管理人, 有 权拒绝执 行其有关 指 令。 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并 有权报告 中国 证监会。 6、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登记 存管 在本基金名 下,并确 保证基金 托管 人能够正常 查询。 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产生 的受限证 券 登记存管问 题, 造成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 基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 保管基金 财 产的责 任与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7、如果基金 管理人未 按照本协 议的约定 向基金 托管 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 报送了虚 假的 数据, 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 能履行托 管人职责 的, 基金 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 应法律后 果。 除基 金托管人未 能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履 行职责外, 因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产 生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 协议履行 监督职责 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 ( 八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 招募 说明 书 5-96 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查 ,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 九 )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 十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收益 率 、 根据 基 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说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 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三)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招募 说明 书 5-97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 规指 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 失的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 人在 具 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 基金 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 的 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金 托 管资金账 户 ,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 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宜 , 基金托管 人应提供 充分协助 。 (三)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 应负责 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托管 人可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 开设 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 , 并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 办理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银行 预 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 用。 本基 招募 说明 书 5-98 金 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 动,包括 但不限于 投资、支 付赎 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 益、收取 申购款 , 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进 行。 3、 基金托管 资金帐户 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 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符 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并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 算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5、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涉及 相关 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 定开设、 使用并管 理 ; 若无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人 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 定。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托 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 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清算所 的 有关规定, 以 基金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和 上海清算 所 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 算账户, 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 券 的结算。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时 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商议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开立 。 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


招募 说明 书 5-99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妥 善保 管 , 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理。 属 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 证 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 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净 资产 值 。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是 按照相关 法规计算 的每万份 基金 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0.0001,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计算 方法如下 :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 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 的净收益 /当 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 ×10,000 其中,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 包括截至 上一工作 日( 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 份额。 七日年化收 益率是以 最近七个 自然日 (含 节假日) 的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按 每日复利 折算 出的年化资 产收益率 , 精 确到 0.001 %, 百分号 内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计 算方法如 下: 365 7 7 1 11 10, 100% 000 i i R ? ?? ?? ?? ?? ? ? ? ? ?? ?? ?? ?? ?? ?? ? ?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其中, i R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金净 收益。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 及 七日 年化收益率 ,并按规 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招募 说明 书 5-100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依据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 间、 程序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和 核对, 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进行 估 值结果的发 送和确认 , 由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 银行 存款、债 券及其他 基金资产 和负 债 。 2、 估值方法 (1)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 即估值 对象 以买入成本 列示,按 照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 在 剩余存续 期内平均摊 销, 每日计提 损益。 本基金 不采用市场 利率和上 市交易的 债券和票 据的市价 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 在有关法 律法规允 许交 易所短期债 券可以采 用“摊余 成本法” 估值前, 本基 金暂不投资 于交易所 短期债券 。 (2)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发生 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 结果, 基 金管理人于 每一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术, 对基金持 有 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 评估,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摊 余成本法 ”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 值偏离达 到 或超过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 的需 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 程度达 到或超过 0.5 %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 价、 市场 利率等 信息对投资 组合进行 价值重估 ,使基金 资产净值 更能 公允地反映 基金资产 的公允价 值。 (3)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以约定的 方法、 程序和 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进行 估值, 以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3、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 第 (3)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三)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招募 说明 书 5-101 1、 当基金资产 净值 的 估值错误 导致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 或 七日年化 收益率百 分号内小 数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估值错误出现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错误偏差 达 到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或七日 年化收益 率的0.25%时, 基金管理 公司应当 及 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错 误偏差达 到 每 万份基金净 收益或七 日年化收 益率 的 0.50 %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发生估值 错误时,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 理, 由此给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 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 赔付,基 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 形, 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 偿。 2、 当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或七日 年化收益 率 计算 差错 给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行赔 偿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实 际情况界定 双方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 进行赔偿 : (1)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双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 按 基金会计责 任方的建 议执行, 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或 七日 年化收益率 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确 认后公告, 而 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 计算过程 提出疑义 或 要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 说明,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或七 日年化收 益率 出错 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损失的,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或基金 支付的赔 偿金额, 其 中基金 管理人承担 50 %,基 金托管人 承担 50% 。 (3)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或七日年 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 果, 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 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 为避 免 不能按时 公布 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或七 日年化收益 率 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 外 公布, 由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4)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基金 托管人在履 行正常复 核程序后 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 进 而导致 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或七 日年化收 益率 计算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 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 3、 由于证券 交易所 、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 招募 说明 书 5-102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 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或 七日 年化收益率 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或 七日 年化收益率 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结果为 准。 5、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处理。 如 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 ,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 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或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时 ; 4、 如果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紧急事 故的任 何情 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 评估基金资 产时;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理 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编制并对 外提供真 实、 完整的 基 金财务会计 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工作日内 完成; 招募说 明书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 于 该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内公 告。 季度报 告 应在 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毕 并 予以公 告;半年 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 完毕并 予以 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招募 说明 书 5-103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后提 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 收到后应在3 日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 人应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半 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应在 收到后 45 日 内完成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 件往来均 以加密传 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 定的 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 调整以 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 理 方式为准; 若 双方无法 达成一致 ,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务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 业务专用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八)基金 管理人应 每 季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业绩 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 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权益 登记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至少应包 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注册登 记机构编 制,由基 金管 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 管 。 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提供任 意一个交 易日 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 供,不得 拖延或拒 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 册。每年6 月30 日和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 止日 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 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 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遵守 保密 招募 说明 书 5-104 义务。 若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 法 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法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 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 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