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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季添金(550015)

信诚基金: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诚添金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基金管理人: 信 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 的基本 情况 .......................................................................................................................... 7 四、基金 份额的 分级 .......................................................................................................................... 8 五、基金 份额的 发售与 认购 ............................................................................................................ 14 六、基金 的备案 ................................................................................................................................ 15 七、基金 份额折 算 ............................................................................................................................ 16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18 九、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质 押 ............................................................................ 24 十、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其权 利义务 ................................................................................................ 24 十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30 十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更 换条件 和 程序 .................................................................... 37 十三、基 金的托 管 ............................................................................................................................ 39 十四、基 金的销 售 ............................................................................................................................ 39 十五、基 金份额 的注册 登记 ............................................................................................................ 39 十六 、基金的 投资 .......................................................................................................................... 40 十七、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 45 十八、基 金的财 产 ............................................................................................................................ 45 十九、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45 二十、基 金费用 与税收 .................................................................................................................... 48 二十一、 基金收 益与分 配 ................................................................................................................ 50 二十二、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50 二十三、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51 二十四、 基金的 业务规 则 ................................................................................................................ 54 二十五、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 54 二十六、 违约责 任 ............................................................................................................................ 56 二十七、 争议的 处理 ........................................................................................................................ 57 二十八、 基金合 同的效 力 ................................................................................................................ 57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一、前 言 ( 一 ) 订 立 《 信诚 添金 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合同 ” )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1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是 明确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义 务、 规范 信诚 添金 分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 的运 作,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民 法通 则》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和《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二)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 金法 》、 本基 金合同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募集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由 于证 券 投资具 有一 定的 风险 , 因 此不保 证投 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最低 收 益。 (三) 本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其他与 本基 金 相关的 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文 件或 表述 , 如 与本 基金合 同有 冲突 , 均以本 基金 合同 为准 。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 本基 金合 同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本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基 金 法》、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四 ) 本 基金 合同 应当 适 用 《 基金 法 》 及 相应 法律 法规之 规定 , 若因 法律 法 规的修 改或 更 新导致 本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与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有 冲突 , 应 当以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的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规定为 准, 及时 作出 相应 的变更 和调 整, 同时 就该 等变更 或调 整进 行公 告。 二、释 义 本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信诚 添金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信 诚 添金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信 诚 添金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及其 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信 诚添金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 指《信 诚 添金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2011 年6 月9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 于2011 年10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份 额分 级: 指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分为 季季添 金份额 和 岁岁 添金 份额;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季季添 金 : 指信诚 添金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之 季季添金 份额。季季 添金 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获取约 定收益,并自 基 金合同生 效 日起每 满3 个月 开放 一次 ; 岁岁添 金 : 指信诚 添金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之 岁岁添金 份额。本 基 金在扣 除 季季添金 的本 金及 应计 收益后的全部剩 余 资产 归 岁 岁添金 享有,亏损以 岁 岁添金 的 资产净值为限由 岁岁添金 首 先承担 ; 岁岁添金 在任 一运作周 年内封闭 运作, 仅在每个 运 作周年 到期 日开 放一 次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或接受 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 资 人 的总 称; 个人投资 者 : 指年满 18 周岁 , 合 法持 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 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 身份证件 的中国公民,以 及中国证 监 会批准 的其 他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机构投资 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 十 一部分之 规定召集、召开 并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 聘 请法定机 构验资并 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 备案手 续后 ,获得 中 国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发售: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向 投资人销售本基 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 投 资人 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的 开放 日 ,投资 人 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的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按 本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将 所持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 经过申购 与赎回申请的成 交确 认后 , 基金 的净赎回金额 超过本基金前 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的 情形;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受 基 金管理 人委托 ,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 投资人 开 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 而引起 的 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开放日 : 指为 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人 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T-n 日: 指T 日 前(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对日: 指某一 日期 在之 后各 月的 相同日 期。 如 2012 年 5 月 24 日的 对日 为2012 年6 月24 日、2012 年7 月 24 日 ,以 此类推 ; 运作周 年: 本基金 的第一个运作周 年的起始 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到 期 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 日次 年的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 到 期日为 该日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 日。第二个运作 周年的起 始 日为第 一个运作周年到 期日次日 ,到期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 日 次两个 年份的对日。如 该日为非 工作日,则到期 日为该日 之 前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 。如后续年份实 际不存在 对 日的, 则到 期日 提前 至上 一工作 日 ;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资 产 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 款项以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以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计 算日 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基金 管理人在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的基础上,采 用“虚拟 清 算”原 则分别计算并公 告 的季季 添金 和岁岁添金 的基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 基金 资 产 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不能 预 见、 不能避免 且 不能克服 的 客观 事 件。 三、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金 名称 信诚添金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 基金 的类 别 债券型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本基金 以 “ 运作 周年 滚动 ” 的方 式运 作。 季 季添 金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每 3 个月开 放申 购 和赎回 一次 , 岁 岁添 金 在 任一运 作周 年内 封闭 运作 , 仅在 每个 运作 周年 到期 日 开放 申购 和赎 回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一次。 每次 开放 仅开 放 一 个工作 日。 (四) 基金 份额 分级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 季 季添金 份额 和 岁 岁添 金 份 额。 季 季添 金 和 岁岁 添金 的收益 计算 方 式不同 , 其 中, 季 季添 金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获取 约定收 益; 本基 金在 扣除 季季添 金 的 本金 和 应计收 益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归岁 岁添 金 享 有, 亏损 以 岁岁 添金 的资 产净 值为 限由 岁 岁添 金 首 先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承 诺或保 证 季 季添 金 的 约定 收益, 在基 金资 产出 现极 端损失 的情 况下 , 季季添 金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能 会面 临无 法取 得约 定收益 甚至 损失 本金 的风 险。 ( 五)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通过 主动 管理 ,力 争追 求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收益 。 ( 六)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和认购 费用 本基金 季季 添金 和 岁 岁添 金 的初 始面 值 均 为人民币 1.00 元。 季季添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岁岁添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 理人决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 七)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 份。 ( 八)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基 金份额 的分 级 (一) 基金 份额 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 季 季添金 份额 和岁 岁添 金份额 ,所 募集 的基 金资 产合 并运作 。 (二) 基金 份额 配比 季季添 金 、 岁岁 添金 份额 的份额 配比 原则 上不 超 过7:3, 具体 控制 措施 详见 招 募说明 书 、 发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三) 基金 的运 作周 年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运作 周年 的起始 日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到 期日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次 年的 对 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到期 日为 该日 之前 的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第二 个运 作周年 的起 始日 为 第一个 运作 周年 到期 日次 日, 到 期日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次两 个年 份的 对日 。 如 该 日为非 工作 日,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则到期 日为 该日 之前 的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以此 类推 (见 例1) 。 如 后续 年份 实 际不存 在对 日的 , 则到期 日提 前至 上一 工作 日 (见 例2 )。 例 1: 如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2 年5 月24 日 (周 四) , 则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次一个 年份 、 次两个 年份 的对 日分 别 为2013 年5 月24 日 (周 五) 、2014 年 5 月 24 日 ( 周六 ) 。 假 设 2013 年5 月 24 日为 工作 日, 则 第一个 运作 周年 为 自2012 年5 月24 日起 , 至2013 年5 月24 日止。 假设2014 年5 月24 日为 非工作 日 , 该 日之 前的 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为 2014 年5 月 23 日 ( 周五 ) , 则第二 个运 作周 年为 自 2013 年5 月 25 日 起, 至2014 年5 月 23 日 止。 其 他运 作周年 的计 算类 同。 例 2: 如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2 年2 月29 日 (周 三 ) , 则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次 一个 年份 、 次二个 年份 、次 三个 年份 、次 四 个年 份 的 对日 分别 为 2013 年 2 月 28 日 (周 四)、2014 年 2 月 28 日 (周 五) 、2015 年 2 月 28 日 (周 六) 和 2016 年 2 月 29 日(周 一 ) 。假设 2013 年 2 月 28 日 为工 作日 , 则 第一 个运作 周年 为自 2012 年 2 月 29 日 起,至2013 年 2 月 28 日 止。 假 设 2014 年 2 月 28 日 为工 作日, 则第 二个 运作 周年 为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 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止 。假 设 2015 年 2 月 28 日 为非 工作 日, 该日 之前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为 2015 年 2 月 27 日 (周 五) , 则第 三个 运 作周年 为 自 2014 年3 月1 日起, 至 2015 年 2 月 27 日止。 假设2016 年2 月 29 日为 工作 日, 则第 四个 运作 周年 为 自2015 年2 月28 日起, 至2016 年2 月29 日止。 ( 四) 季季 添金 的运 作 1 、约 定收 益 季季添 金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获 取约 定收 益, 年约 定收益 率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前的第 二个 工 作日设定 , 并在 开放 日公告 ,计 算公 式如 下 : 季季添 金 的 年约 定收 益率 (单利 )=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利差 其中计 算 季 季添 金 的 年约定 收益 率的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 是 指 在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前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或 季季添金的 每 个 开放日 前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整存整 取基 准年 利率 (当 时适用 税率 ) 。 在 季季 添 金 的每 个开 放日 前 的第二 个工 作日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该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并 执行 的 金 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 整 存整取 基准 年利 率 重 新设 定 该开 放日 次日 起适 用的 季季添 金的年 约定 收 益率 。 视国内 利率 市场 变化 , 基 金管理 人在 下一 个运 作周 年开始 前公 告 该 运作 周年 适用的 、 季季 添金 的 约定 收益 的利 差值 。利差 的取 值范 围 从0% ( 含) 到 2% (含 )。 季季添 金 的 年约 定收 益率 计算按 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 季季 添金 的约 定收 益, 在基金 资产 出现 极端 损失 的情况 下, 季 季添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能会 面临 无法 取得 约定 收益甚 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 2 、季 季添 金 的 开放 日 季季添 金 的 开放 日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每 3 个 月的 对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开 放日 为 该日之 前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以 此类 推 ( 见例3 ) 。 如后 续月 份实 际不 存在 对日的 , 则 到期 日 提前至 上一 工作 日( 见 例4)。 发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而基金 管理 人决 定顺 延 本 基金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的, 其开放 日为 该 影响因 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 个工作 日 , 如某 运作 周年 最后一 个开 放日 发生 上述 无法按 时开 放申 购 与赎回 并顺 延情 形的 , 该 运作周 年最 后一 日亦 顺延 至开放 日, 下一 运作 周年 的起始 日为 该顺 延 后的开 放日 次日 。 例 3: 如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2 年5 月24 日 (周 四) , 则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次3 个月 、 次 6 个 月、 次 9 个 月、 次 12 个月 的对 日分 别为2012 年 8 月24 日 (周 五) 、2012 年11 月 24 日(周 三) 、2013 年 2 月24 日( 周日 )和2013 年 5 月 24 日( 周五 )。 假设 2012 年8 月 24 日(周 五) 、2012 年 11 月 24 日( 周三 )均 为工 作 日,则 第一 个、 第二 个开 放日分 别 为 2012 年8 月 24 日、2012 年 11 月24 日; 假设 2013 年 2 月 24 日 ( 周日) 为非 工作 日, 该 日之 前的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为 2013 年 2 月 22 日 (周 五) , 则第三 个开 放日 为 2013 年 2 月 22 日 ;假 设 2013 年 5 月 24 日( 周五 )为工 作日 ,则 第四 个开 放日( 即运 作周 年到 期日 )为 2013 年 5 月 24 日 ;其 他各 个开 放日 的 计算类 同。 例 4: 如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2 年5 月31 日 (周 四) , 则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次3 个月 、 次 6 个 月的 对日 分别 为 2012 年 8 月 31 日 (周 五) 、2012 年 11 月 30 日 (周 五)。 假设 上述 两个日 期均 为工 作日 , 则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的两 个 开放 日 为2012 年8 月31 日和2013 年 11 月30 日。 3 、基 金份 额折 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3 个月的开放日(具体日期见本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管理人将 对 季季添金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季季添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 季 季添 金 份额 数 按折算 比例 相应 增减 。 季季添金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 本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五) 岁岁 添金 的运 作 1 、剩 余收 益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本基金 在扣 除 季 季添 金 的 本金、 应计 收益 后的 全部 剩余资产 归 岁岁 添金 享有 , 亏损 以岁岁 添金 的 资产 净值 为限 由 岁 岁添金 首先 承担 。 2 、岁 岁添 金 的 开放 日 岁岁添 金 的 开放 日 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每一年 的 对日 , 即运 作周 年到 期日 。 如该 日为 非 工作日 ,则 开放 日为 该日 之前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以此类 推。 如后 续月 份实 际不存 在对 日的 , 则到期 日提 前至 上一 工作 日 。 发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而基金 管理 人决 定顺 延 本 基金 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的, 其开放 日为 该 影响因 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 个工作 日 , 如某 运作 周年 最后一 个开 放日 发生 上述 无法按 时开 放申 购 与赎回 并顺 延情 形的 , 该 运作周 年最 后一 日亦 顺延 至开放 日, 下一 运作 周年 的起始 日为 该顺 延 后的开 放日 次日 。 3 、基 金份 额折 算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每一 年 的运 作周期 到 期日 前 ( 具体日 期见 本合 同第 七部 分) , 基 金管 理人将对 岁岁添金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岁岁添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岁岁 添金 份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增 减。 季 季 添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具 体 见 本 基金合同 第 七 部分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六) 基金 份额 发售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季 季添 金 和岁 岁添 金 将 分别 通过 各自销 售机 构的 基金 销售 网点独 立进 行 公开发 售。 ( 七) 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T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为 季季 添金 和岁 岁添 金 的 份额总 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如 遇特 殊情 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八) 季季 添 金 和 岁岁 添 金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季季 添金 和岁 岁添 金 的开 放日 分别 计算 各自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1 、季 季添 金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假 设 T 日为季 季添 金 的 某一 开放日 ,NVt 为 T 日 闭市 后的基金资产 净值, NAV t A 为T 日 季季 添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NUM t A 为 T 日季季 添金 的份 额余 额, t 为季季 添金 的 上一个 开放 日( 如 T 日之前 季季 添金 尚 未进 行开 放 ,则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次日 至 T 日 的运 作天数,R 年 为上一 个开 放 日 (如 T 日之 前 季 季添 金 尚未进 行开 放, 则 为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设 定的季季 添金 的 年约 定收 益率, 则季 季添 金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如 下: (1) 如果 T 日 闭市 后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1.000 乘以 T 日 季季 添金 的 份额余 额 加上T 日全 部添金 A 份额 应计收 益之 和” ,则 NAV t A = 1.000 ×(1 + t 运作当 年实 际天 数 ×R 年 ) 其中, T 日全 部添金 A 份额 应计 收益之 和=NUM t A ×1.000 × t 运作当 年实 际天 数 ×R 年 ,下 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 季季 添金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季季添金 尚未进 行开放,则 为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所在 年度的 实际 天数 ,下 同。 (2) 如果 T 日闭 市后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小 于“1.000 乘以 T 日季季 添金 的份 额余额 加上 T 日全部 添金 A份 额应 计收 益之和 ”, 则 NAV t A = NVt/ NUM t A 2 、岁 岁添 金 的 基金 净值 计 算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假 设 T 日为 岁 岁添 金 的 某一 开放日 ,NAV t B 为T 日 岁岁 添 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NUM t B 为T 日岁 岁 添金 的 份额 余额 ,则 岁岁 添金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如 下: NAV t B =(NVt -NAV t A ×NUM t A )/ NUM t B 若根据 上述 公式 计算 得 出NAV t B ≤0,则 NAV t B =0。 季季添 金 和 岁岁 添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均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 九) 季季 添金 和 岁 岁添 金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在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基 础上 , 采 用 “ 虚拟清 算” 原则 分别 计算 并公告 季季 添 金 和岁 岁添 金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是 对两 级基 金份 额价 值的一 个估 算, 并 不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的 实际 价值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1 、季 季添 金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计算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假 设 T 日为季 季添 金 的 非开 放 日,NVt 为 T 日闭 市后的基金资产净 值,NAV t A 为T 日 季季 添金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NUM t A 为 T 日季 季添 金 的 份额 余 额,t 为季 季添 金 的上一个开放日(如 T 日之前 季季添金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次日至 T 日的运 作天 数,R 年 为 上一 个开放 日 ( 如 T 日之 前 季 季添金 尚 未进 行开 放, 则 为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设 定的 季季 添金 的年 约定收 益率 , 则 季季 添金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如 下: (1) 如果 T 日 闭市 后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1.000 乘以 T 日 季季 添金 的 份额余 额 加上T 日全 部添金 A 份额 应计收 益之 和” ,则 NAV t A = 1.000 ×(1 + t 运作当 年实 际天 数 ×R 年 ) 其中, T 日全 部 季 季添 金 份 额应 计收益 之和 =NUM t A ×1.000 × t 运作当 年实 际天 数 ×R 年 , 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 季季 添金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季季添金 尚未进 行开放,则 为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所在 年度的 实际 天数 ,下 同。 (2) 如果 T 日闭 市后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小 于“1.000 乘以 T 日季季 添金 的份 额余额 加上 T 日全部 添金 A份 额应 计收 益之和 ”, 则 NAV t A = NVt/ NUM t A 2 、岁 岁添 金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计算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假 设 T 日为 岁 岁添 金 的 非开 放日 , NAV t B 为 T 日 岁岁 添 金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NUM t B 为T 日岁 岁添金 的份 额余 额, 则 岁 岁 添金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公 式如 下 : NAV t B =(NVt -NAV t A ×NUM t A )/ NUM t B 若根据 上述 公式 计算 得 出NAV t B ≤0,则 NAV t B =0。 季季添 金 和 岁岁 添金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均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T 日的 季 季添 金 和岁 岁添 金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如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五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与认 购 (一) 发售 时间 本基 金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具 体发 售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确定 ,并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披 露。 (二) 发售 方式 季季添 金 和 岁岁 添金 分别 通过各 自销 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独 立进 行公 开发 售 , 各销售 机构 的 具体名 单见 发售 公告 。 投资人 可参 与 季 季添 金 或 岁岁添 金 中 的某 一级 份额 的认购 , 也 可同 时参 与 季 季添金 和岁岁 添金 的 认购 。 在 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可分 别对 季 季添金 、 岁岁 添金 进行 多 次认购 , 认购 申请 一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基金销售 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认 购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投 资人 应知 悉, 基 金 管理人 可能 因两 类 份额初 始比 例控 制等 原因 而部分 确认 某一 类份 额的 认购申 请, 因此 , 对 于认 购申请 及认 购份 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否 则, 由 此产 生的 投 资人 任 何损 失由 投 资人 自 行承 担。 (三) 发售 对象 个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资 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其 他 投 资人 。 (四) 募集 目标 本基金 的募 集目 标及 控制 措施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发售 公告。 ( 五) 基金 认购 费用 季季添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岁岁添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认购 费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 项 费用 , 不列 入 基 金财 产 。 ( 六) 认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 季季添 金 和 岁岁 添金 认购 份数的 具体 计算 方法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 七) 募集 期间 认购 资金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季 季 添 金 和 岁 岁 添 金 的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将 折 算 为 基金份 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 其中 ,利 息转 份额 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 为准 。 ( 八) 基金 认购 的具 体规 定 投资人 认购 原则 、 认购 限 额、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 、 认 购时 间安 排 、 投 资人 认购应 提交 的 文件和 办理 的手 续等 事项 ,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确定 , 并 在 招募说 明书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中披 露。 ( 九)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当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前 任何 人不得 动 用 。 六 、基 金 的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或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说 明书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具备 下 列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 金备案 手续 : 1 、基 金募 集份 额 总 额不 少 于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具备 上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结束 之日 起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 交验资 报告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 日 内返 还 投 资人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内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净值 (包括 季季 添金 和 岁岁 添金 )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 办 理。 七 、基 金份额 折算 (一) 季季 添金 的 基 金份 额折算 1 、折 算频 率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每 3 个月折 算一 次。 2 、折 算对 象 折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所 有 季季 添金 。 3 、折 算基 准日 假设季 季添 金 的开 放日 为 T 日, 则折 算基 准日 为 T 日, 即 季 季添 金 的 开放日 和折 算基 准日为 同一 工作 日。 4 、折 算方 式 在折算 基准 日日 终, 季季 添金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将调整 为1.000 元, 折算 后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季季 添金 的份 额数将 按照 折算 比例 相应 增减。 季季添 金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式如 下: 季季添 金 的 折算 比例 =折 算基准 日折 算前 的 季 季添 金 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值/1.000 季季添 金 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折 算前 季季 添金 的份 额数× 季季 添金 的折 算比 例 季季添 金 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基 准日 折算 前的 季季 添金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和 季季添 金的折 算比例 的具 体计 算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5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1 、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案须 最 迟于实 施日 前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岁岁 添金 的 基 金份 额折算 1 、折 算频 率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每年 折算一 次。 2 、折 算对 象 折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所 有 岁岁 添金 。 3 、折 算基 准日 假设岁 岁添 金 的开 放日 为 T 日, 则折 算基 准日 为T-2 日。 4 、折 算方 式 在折算 基准 日日 终, 岁岁 添金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将调整 为1.000 元 ,折 算 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 岁 岁添 金 的 份额数 将按 照折 算比 例相 应增减 。 岁岁添 金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 公式如 下: 岁岁添 金 的折 算比 例= 折 算基准 日折 算前 的 岁 岁添 金 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值/1.000 岁岁添 金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 数=折 算前 岁岁 添金 的份 额数× 岁岁 添金 的 折算 比 例 岁岁添金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基 准日 折算 前的 岁岁 添金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和 岁岁添 金 的 折算比 例的 具体 计算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5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1 、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案须 最 迟于实 施日 前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1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 增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 资人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 本 基金 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 真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 本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 回 , 具体办 法由 基金 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 日及时 间 季季添 金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每3 个 月开 放申 购和 赎回一 次, 岁岁 添金 在任 一运作 周年 内 封闭运 作, 仅在 每个 运作 周年到 期 日 开放 申购 和赎 回一次 。 具 体开 放日 的确 定见本 基金 合同 第 四部分 中的 “季 季添 金 的 开放日 ”、 “ 岁 岁添 金 的 开放日 ”的 相关 内容 。 发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 而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顺延 本基金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的 , 其开 放日 为 该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 如 某运 作周 年最后 一个 开放 日发 生上 述某类 份额 无法 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 回 并 顺延 情形的 , 该 运作 周年 最后 一日亦 顺延 至开 放日 , 下 一 运作 周年 的起 始 日为 该 顺延 后的 开放 日次日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本基 金 的 申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 3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季季 添金 采用 “确 定 价”原 则, 即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价格 以 1.000 元为基 准进 行计算 ;岁岁添金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 理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 额 赎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基金份额时,基金管 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 金份 额 进 行处 理时 ,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 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 基 金份 额 后赎 回;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 出 投资人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 (2)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时间 正常情 况下 ,每个 开 放日 (T 日 )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T+1 日) 内, 注册 登记 机构对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 后( 包 括该日)到 销售 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如 投资 人未 进行 前述查 询, 因申 请 未得到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而造 成的 损失 ,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 法对 上述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时间 进行 调 整, 并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日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3)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原则 在 季季 添金 或岁 岁添 金 的 每个开 放日 (T 日)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T+1 日) , 所有经 确认 有 效的 季 季添 金 和 岁岁 添金 的赎回 申请 全部 予以 成交 确认。 在任一 运作 周年 的前 三个 季季添 金 的 开放 日 (T 日 ) 提 出的 对于 季季 添金 的 申购申 请 , 如 果对 季 季添 金 的 有效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进行 确 认 后, 季季添 金 的 份额 余额 小于 或等于 岁岁 添金 份 额余额 的三 分之 七倍 , 则 经确认 有效 的 季 季添 金 的 申购申 请全 部予 以成 交确 认; 如 果对 季季 添 金 的有 效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进行确 认后 , 季 季添 金 的 份额余 额大 于 岁 岁添 金 份 额余额 的三 分之 七 倍, 则 在经 确认 后的 季季 添金 的 份额 余额 不超 过 岁 岁添金 份额 余额 的三 分之 七倍的 范围 内, 对 有效申 购申 请按 比例 进行 成交确 认。 在任一 运作 周年 的第 四个 季季添 金 的 开放 日, 即 季 季添金 和岁 岁添 金 的 共同 开放日 (T 日) 提出的 对于 季季 添金 和 岁 岁添金 的申 购申 请, 如果 对 季季 添金 和岁 岁添 金 的 有效申 购与 赎回 申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请进行 确认 后, 季季 添金 的份额 余额 等于 岁岁 添金 份额余 额的 三分 之七 倍, 则所有 经确 认有 效 的 季季 添金 和岁 岁添 金 的 申购申 请全 部予 以成 交确 认; 如 果对 季季 添金 和岁 岁添金 的有 效申 购 与赎回 申请 进行 确认 后, 季季添 金 的 份额 余额 小于 岁岁添 金 份 额余 额的 三分 之七倍 , 则 所有 经 确认有 效的 季季 添金 的申 购申请 全部 予以 成交 确认 ,并对 岁岁 添金 分以 下三 种情形 进行 处理: 1 )在对季季添金 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 岁岁添金 的有效赎回申请 进行确 认, 季季 添金 的份 额余额 等于 岁岁 添金 份额 余额的 三分 之七 倍, 则对 岁岁添 金 的 有效 申 购申请 全部 不予 确认 ; 2 )在对季季添金 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 岁岁添金 的有效赎回申请 进行确 认, 季季 添金 的份 额余额 仍小 于 岁 岁添 金 份 额余额 的三 分之 七倍 , 则 对 岁岁 添金 的有 效 申购申 请全 部不 予确 认, 并 按照 季季 添金 的份 额余 额 等于 岁岁 添金 份额 余额 的三分 之七 倍的原 则, 对 岁岁 添金 的份 额余 额进行 按比 例强制 赎回 ; 3 )在对季季添金 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 岁岁添金 的有效赎回申请 进行确 认, 此时 季季 添金 的份额 余额 大 于 岁岁 添金 份额余 额的 三分 之七 倍, 则 按照 季季 添金 的 份额余 额等于 岁 岁添 金 份 额余额 的三 分之 七倍 的原 则,对 岁岁 添金 的有 效申 购申请 进行 按当日 申请比例 进 行成 交确 认 , 而不会 对 岁 岁添 金 既 有的 份额余 额进 行强 制 赎 回。 如果对 季季 添金 和 岁 岁添 金 的有 效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进行确 认后 , 季 季添 金 的 份额余 额大 于 岁岁添金 份 额 余 额 的 三 分 之 七 倍 , 则 所 有 经 确 认 有 效 的 岁 岁 添 金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 交确 认 ,并对 季 季添 金 分 以下 三种情 形进行 处 理: 1 )在对岁岁添金 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 季季添金 的有效赎回申请 进行确 认, 季季 添金 的份 额余额 等于 岁岁 添金 份额 余额的 三分 之七 倍, 则对 季季添 金 的 有效 申 购申请 全部 不予 确认 ; 2 )在对岁岁添金 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 季季添金 的有效 赎回申请 进行确 认, 季季 添金 的份 额余额 仍大于 岁 岁添 金 份 额余额 的三 分之 七倍 , 则 对 季季 添金 的有 效 申购申 请全 部不 予确 认, 并 按照 季季 添金 的份 额余 额 等于 岁岁 添金 份额 余额 的三分 之七 倍的原 则 ,对 季季 添金 的份 额余 额进行 按比 例强制 赎回 ; 3 )在对岁岁添金 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 季季添金 的有效赎回申请 进行确 认, 此时 季季 添金 的份额 余额 小于 岁岁 添金 份额余 额的 三分 之七 倍, 则 按照 季季 添金 的 份额余 额等于 岁 岁添 金 份 额余额 的三 分之 七倍 的原 则 季季 添金 岁岁 添金,对 季季添 金 的 有效 申 购申请 进行 按 当 日申 请 比 例进行 成交 确认 ,而 不会 对 季季 添 金 既有 的 份 额余 额进行 强制 赎回。 每个开 放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确 认办 法及 确认 结果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基金 的 申 购与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 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4)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 人 ,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损 失由 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 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按规 定向 投资 人 支 付赎回 款项 ,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 投资人 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 内划往 投资人银 行账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处 理。 5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整 实 施日 前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6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方 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 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 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7 、申购 与 赎回 的费 用及 其 用途 (1) 季季 添金 的 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均为 0。 (2) 岁岁 添金 的申 购费 率最高 不超 过申 购金 额 的5%,赎 回费 率 为 0。 (3) 岁 岁添 金 的 申购 费率 按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即申 购金额 越大 , 所 适用 的申 购费率 越低 。 实际执 行的 申购 费率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 投 资人 在一天 之内 如有 多笔 申购 ,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 分别计 算。 (4)岁岁添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调整 岁岁 添金 的 申 购费率 。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6 ) 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 )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岁 岁添 金 采用 低于 柜 台交 易方 式的 申购 费率 ,并另 行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与代 销机构 协商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针对 投资 人 定 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8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 销。 2 ) 投 资人 申购 季季 添金 或 岁岁添 金 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 +1 日为 投 资人 增 加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 投资人 自下 一个 相应 的 季 季添金 或岁 岁添 金 的 开放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3 ) 投 资人 赎回 季季 添金 或 岁岁添 金 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 资人 扣 除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应在 调整实 施日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至少一 种 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9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及处理 在 本基 金 的 开放 日出 现 如 下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拒绝 、 暂停 或 顺延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者 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受 理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发生 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管理人 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人 的 申购 申请时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人 账户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发生上 述 (1 )- (3) 、 (5)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 务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10 、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在本基金的 开放日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 、或暂停 或顺延 接受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基金 在 开放 日发生 巨 额 赎回,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成功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的, 可延 期支 付部 分赎 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请 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工 作日 予以 支付 。 (2)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 依 本合 同约 定的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原则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成 交确 认 后, 季季 添金 及岁 岁添 金 (如 有) 的净 赎回 金额 合 计 ( 包括 季季 添金 自动 赎 回金额 ) 超过 本基 金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全额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 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 予以公 告。 ( 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提 供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在开放日的 转 换 服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公 告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九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冻结 与质 押 (一)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 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 从某一 投资 人 基 金账 户转 移到另 一 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的行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 的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 体的情 形;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 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持 有本 基 金份额 的 投 资人 的条 件。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二)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三)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四) 基金 的冻 结 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 包括 现金 分红 和红 利 再投资 ) 一并 冻结。 ( 五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将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


十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其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 机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 基金 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 基金 合同 》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 零 玖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人 民币 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 办理 结算 ;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从 事同 业拆借 ;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 外 汇存 款 ; 外 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 算;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汇 票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 结汇、 售汇; 发行 和代 理 发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 自 营外 汇买 卖 ; 代 营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行 及付 款 ; 资 信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际贵 金属 买卖 ; 海外 分 支机构 经营 与当 地 法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 当地法 令可 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行 当地 货币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 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 得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 条件 。 每份同类 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 成。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审 议事 项应 分别 由 季 季添金 和岁 岁添 金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独 立进行 表决 。 季 季添 金 和 岁岁添 金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在 各自份 额级 别内 拥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下 同 ; 依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提议 权、 自 行 召集权 、 提 案权、 会议表 决权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提 名权 的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基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类似 表述 均指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季 季添 金 、 岁岁 添金 各 自的 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下 同) 提议 时,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 程 序;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 其他 事项 ;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 四)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或其 他相 关 法律文 件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及销 售服 务费 率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和 收 费方 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和日 期重 新设 定 季 季添 金 的利 差; 7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 五) 召集 方式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 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并 至少 提 前30 日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六)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将 至少 载明 以 下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5 、权 益登 记日 ;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 七) 开会 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 现 场开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但决 定基 金管 理人更 换或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 代表 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下 同 ; 为全 部有效 凭证 所代 表 的 季季 添金 、 岁 岁添 金 各 自 基金份 额 分 别合 计占 权益 登记日 该级 基金 总份额的50%以 上, 下 同)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亦可 采用网 络、 电话 等其 他非 书面方 式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向 其授 权 代 理人 进 行授 权。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亦可 采用网 络、 电话 等其 他非 现场方 式或 者 以非现 场方 式与 现场 方式 结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 方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持 不变 。 ( 八)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 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 审议。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决 议 ,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议 通知 中公 布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第二 个工 作日 由大 会聘请 的公 证机 关的 公证 员统计 全部 有效 表 决并形 成决 议,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 九)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为参 加大 会的 季季 添金 、 岁 岁添 金 各 自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 含三 分之二 ) 以 上) 通过 。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为 参加大 会的 季 季添金 、岁 岁添 金 各 自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或终 止基 金合 同应 当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 为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十)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 召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 基金 托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在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三 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大 会 主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 立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共 同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一 )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4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 公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十二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十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条件 和程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管理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 6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管 理人 。 在新 基金 管 理人产 生前 ,中 国证 监会 可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3) 核准 并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 集人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并 应自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基 金管理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接 收。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或临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进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 人有关 的名 称或 商号 字样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托管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六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托 管人 。 在新 基金 托 管人产 生前 ,中 国证 监会 可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3) 核准 并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 集人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并 应自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2 日内 在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新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收 。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 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审 计费用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上联 合公 告。 4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继 续履 行相 关职 责, 并保证 不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害 。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在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期间, 仍有 权按 照 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收 取基 金管理 费或 基金 托管 费。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十 三、 基金的 托管 本基金 财产 由基 金托 管人 依法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 法》 、 本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订 立 《 信诚 添金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以明 确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登记、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和 运作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 宜中的 权利 、 义 务及 职责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十 四、 基金的 销售 (一 ) 本 基金 的销 售业 务 指接受 投资 人 申 请为 其办 理的本 基金 的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 户 、转 托管 、定 期定额 投资 和客 户服 务等 业务。 (二)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由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办 理。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业务的 , 应与 代理 机构 签 订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销 机构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回 等事 宜中 的 权利和 义务 , 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 金 投资 人 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销售 机构 应严格 按照 法律 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理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 十 五、 基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 (一 )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注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交 收业 务 ,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 人 基 金账 户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二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应 与代 理机 构签 订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在 投资 人 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事 宜中 的权 利和 义务 ,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如下职 责: 1 、建 立和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开 户资 料、 交易 资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3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4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5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记 录 15 年 以上 ; 6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人 或基金 带来的 损失 ,须 承担 相应 的赔偿 责任 ,但 按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进行 披露 的情 形除外 ; 7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 投资人 办理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 提供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其他 必要 的服务 ;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9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职 责。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上述职 责后 ,有 权取 得注 册登记 费。 十 六 、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通过 主动 管理 ,力 争追 求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主 要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 包括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融 债、 地 方 政府债 、 企 业债、 公司 债 、 短期 融资 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回购 、 银 行定 期存 款 、 中 期票据 等 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以 及法 律规 法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也可 投资 于股 票、 权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权益类 金融 工 具。本 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买 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权益 类资 产 的 比例不 高于 基 金资产 的 20%, 其中 持有 的 全部权 证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对 上述 资产 配置比 例进 行 适当调 整。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债 券、 现 金各自 的长 期均 衡比 重, 依 照本基 金的 特征 和风 险偏 好而确 定。 本基金 定位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资 产配 置以 债券 为主 , 并不 因市 场的 中短 期变 化而改 变。 在不 同 的市场 条件 下 , 本 基金 将 综合考 虑宏 观环 境 、 市 场 估值水 平 、 风 险水 平以 及 市场情 绪 , 在 一定 的范围 内对 资产 配置 调整 , 以降 低系 统性 风险 对基 金收益 的影 响。 2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 策略 (1)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整体 资产 配置 的基 础上 , 本基 金将 通过 考量 不同 类型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信用 风险、 市场 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 税 收等 因素 , 研 究各 投资 品种 的 利差及 其变 化趋 势 , 制 定 债券类 属资 产配 置 策略, 以获 取债 券类 属之 间利差 变化 所带 来的 潜在 收益。 (2) 普通 债券 投资 策略 对于普 通债 券, 本基 金将 在严格 控制 目标 久期 及保 证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采 用目 标 久期控 制、 期限 结构 配置 、信用 利差 策略 、流 动性 管理、 相对 价值 配置 等策 略进行 主动 投 资 。 1 )目 标久 期控 制 本基金 将根 据分 级基 金的 剩余运 作期 限以 及宏 观经 济因素 (包 含消 费物 价指 数、 固 定资 产 投资 、 工 业品 价格 指数 、 货币供 应量 等 ) 与 不同 种 类债券 收益 率之 间的 数量 关系 , 确 定债 券组 合的久 期。 2 )期 限结 构配 置 在确定 债券 组合 的目 标久 期之后 ,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 央行政 策、 经济 增长 率、 通货膨 胀率 等 众多因 素的 分析 来预 测收 益率曲 线形 状的 可能 变化 季季添 金;在 上述 基 础上 , 本基 金将 运用 子 弹型、 哑铃 型或 梯形 等 配 置方法 ,从 而确 定短 、中 、长期 债券 的配 置比 例。


3 )信 用利 差策 略 信用债 券的 收益 率主 要由 基准收 益率 与反 应信 用债 券信用 水平 的信 用利 差组 成。 基准收 益 率 由宏 观经 济因 素及市 场资 金状 况等 决定 。 本基 金将 从宏 观经 济环 境与市 场供 需 状况两 个方 面对 市场 整体 信用利 差进 行分 析。 首先 ,对于 宏观 经济 环境 ,当 宏观经 济向 好时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企业盈 利能 力好 , 资金 充 裕, 市场 整体 信用 利差 将 可能收 窄 ; 当 宏观 经济 恶 化时 , 企 业盈 利能 力差, 资金 紧缺 , 市 场整 体 信用利 差将 可能 扩大 。 其 次, 对 于市 场供 给, 本基 金 将从市 场容 量、 信用债 结构 及流 动性 等几 方面进 行分 析。 而信用 利差 受市 场整 体信 用水平 、 个 券信 用影 响。 本 基金通 过公 司内 部债 券信 用评级 体系 , 对债券 发行 人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 融 资能 力 、 抗 风险 能力 、 经 营状 况等 进行 综 合评估 , 确 定 发行 人的信 用风 险及 债券 的信 用级别 。 4 )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对流 动性 进行 积极 管理以 应对 :a 、 季 季添 金 每3 个 月开 放时 可能 的净 赎回 ;b 、 岁 岁添金 每一 年开 放时 可能 的净赎 回 。 在预 期份 额持 有人净 赎回 比例 较高 时, 本基金 将采 用持 续 滚动投 资方 法, 将回 购或 债 券的到 期日 进行 均衡 等量 配置, 以应 对大 量赎 回产 生 的流动 性需 求。 本基金 将通 过发 行量 、 前 一个月 日均 成交 量 、 前 一 个月的 交易 频率 、 买卖 价 差、 剩余 到期 期限 等指标 甄别 个券 的流 动性 。 5 )相 对价 值配 置 本基金 将对 市场 上同 类债 券的收 益率 、 久期 、 信用 度、 流动 性等 指标 进行 比 较, 寻找 其他 指标 相 同而 某一 指标 相对 更具有 投资 价值 的债 券, 并进行 投资 。 (3)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 策略 对于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 金将综 合考 虑市 场利 率、 发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和质 量等 因 素,研 究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和 风险 匹配 情况 ,采 用数量 化的 定价 模型 跟踪 债券的 价格 走势 ,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基 础上选 择合 适的 投资 对象 以获得 稳定 收益 。 3 、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策 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衍 生金融 工具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对 衍生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主要 以对 冲投 资风险 或无 风险 套 利为主 要目 的。 基金 将在 有效进 行风 险管 理的 前提 下, 通 过对 标的 品种 的基 本面研 究, 结合 衍 生工具 定价 模型 预估 衍生 工具价 值或 风险 对冲 比例 ,谨慎 投资 。 在符合 法律 、 法 规相 关限 制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按谨慎 原则 确定 本基 金衍 生工具 的总 风 险暴露 。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本基金 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 中信标 普全 债 指 数收 益率 中信标 普债 券指 数系 列最 早由中 信证 券 于2000 年 推 出, 现 已正 式纳 入中 信标 普指数 体系 。 该指数 系列 包 含5 个 独立 的固定 收益 指数 , 它 们是 中 信标普 国债 指数 、 中 信标 普 企业债 券指 数、 中信标 普可 转换 债指 数、 中信标 普银 行间 债券 指数 以及中 信标 普全 债指 数。 中 信标 普全 债指 数旨 在追 踪中国 的国 债、 企业 债、 银行间 债券 和可 转换 债券 市场, 它涵 盖 了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和 银行 间上 市的债 券。 该指 数已 成为 广为机 构投资 者 认 可的投 资中 国固 定收 益市 场的基 础指 标, 并且 它易 于观察 , 任 何 投 资人 都可 以使用 公开 的数 据 获得 指 数数 据 , 保证 了基 金业绩 评价 的透 明性 。 如果今 后市 场中 出现 更具 有代表 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或者 更科 学的 复合 指数 权重比 例, 本 基金将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业 绩比较 基准 予以 调整 。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变 更需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而 无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并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在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示 。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其 预期 风险 与预期 收益 高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其中 , 基 于本 基金 的分 级 机制和 收益 规则 , 季季 添 金 为低 风险 、 收益 相对 稳 定的基 金份 额, 岁岁添 金 为 中高 风险 、 中 高收益 的基 金份 额。 (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4)固定收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 的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20%; (5)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定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限制 。 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被 修改 或取 消, 基金 管理人 在依法 履行 相应 程 序后, 本基 金可 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 七)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约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十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十 七、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八 、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资 产 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的应 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基金 财产 。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范 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十九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 (2)证券交易所市场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 易日所 采用 的净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3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4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3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 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财 产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综 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 值 。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方 约 定的 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 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和/或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或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或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或 基 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布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和/或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财产 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同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四 ) 款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的 第 4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二 十、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季 季添 金 的 销售 服务 费 ; 4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9 、账 户开 户费 和账 户维 护 费; 10、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6%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6%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 理人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8%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18%÷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托 管人 。 3 、季 季添 金 的 销售 服务 费 季季添 金 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为 0.35% ,岁 岁添 金 不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 销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 机构佣 金、 基金 的营 销费 用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费等 。 在通常 情况 下, 季季 添金 的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季 季添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35%÷ 当年 天数 H 为季 季添 金 每 日应 计提 的销售 服务 费 E 为季 季添 金 前 一日 资产 净值 季季添 金 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经 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后 , 由 基 金托管 人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注 册登 记机 构, 由 注册 登记 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4 、 本条 第 (一 ) 款 第 4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 基 金托 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 无须 召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二 十一 、基金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损益后 的余 额 。 (二)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包 括 季 季添 金 和 岁岁添 金 份 额)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十 二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 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 对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等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管理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公 告。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二十 三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投资 人 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 招募 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将基 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 自公 司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参 考)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首次 办理季 季添 金 的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 一次 季 季添 金 和 岁岁 添金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以及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在 首次办理季 季 添金 的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每个工作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 披露 季季 添金 和 岁岁 添金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以及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季季 添金 、 岁岁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添金 和 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 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季季 添金 、岁 岁添 金 和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参考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五) 定期 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内容 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 的规定 单独 编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进 行 复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 报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事件, 包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 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季 季添 金 或 岁岁 添金 开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季 季添 金 或 岁岁 添金 进行基 金份 额折 算; 23 、季 季添 金 年 约定 收益 率的设 定及 其调 整; 24 、每 个开 放日 日终 季季 添金 和 岁岁 添金 的份 额配 比; 25、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6、发 生对 季季 添金 份额 的 强制 赎回 ; 27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28、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9、基 金暂 停接 受 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3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投 资人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印 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人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二十 四 、基金 的 业 务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遵 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代理 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相 关 交易及 业务 规则 。 二十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以及本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行 使请求 给付 报酬 、 从 基 金 财产 中 获得 补偿 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将 优先 满足 季 季添金 的本 金及 约定 收益 分配, 剩余 部 分 (如 有) 由 岁岁 添金 获 得。 进 而在 两类 份额 内部 按各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 进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 六 、违约 责任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基 金法 》 等法律 法规 的 规定或 者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 应当分 别对 各自 的 行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连 带赔偿 责任 ,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 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或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规 章的 作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为或不 作为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进 行的 投资 所造成 的损 失等 ; 3 、不 可抗 力。 (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 约的情 况下 , 在 最大 限度 地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 《基金 合同 》 能 够继 续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违 约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务 及时 采取 必 要的措 施, 防止 损失 的扩 大。 没 有采 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失 进一 步扩 大的 , 不 得就扩 大的 损失 要 求赔偿 。非 违约 方因 防止 损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违 约方 承担 。 (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 金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二十 七 、争议 的处 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本基 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之间 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可 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 其时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续 履 行 。 二十八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一) 本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签 字人 签字 并 加盖 公章 。 基 金合 同于 投 资人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的款 项时 成 立,自 基金 募集 结束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获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本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三)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 本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 式六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 机构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各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 投 资人 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人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以下 无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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