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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鼎价值(519021)

国泰金鼎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第二号 )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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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泰金鼎价值基金”或“本基金”)
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 2007年 3月 9日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 2007年 3月 27日证监基金字 [2007]88号文核准。自 2007年 4月 11日起,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集 中申购的核准,并不 表 明 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 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 不 表 明投资 于 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拟 申购本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
风险收益特征 , 应充分考虑 投资 者 自 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 于 申购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 决 策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 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资 者 自 行负责 。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其未 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 人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 
投资 者在进行 投资决 策 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 涉及 的 与 托 管 相关 的基金 信 息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2年 10月 11日,投资 组 合 报告 为 2012年 3季度报告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2年 6月 30日。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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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节 绪言 ..................................................................3 第二 节 释义 ..................................................................3 第 三节 基金管理人 ............................................................7 第 四节 基金 托 管人 ...........................................................18 第 五节 相关服务 机 构 .........................................................21 第 六节 基金的 沿革 ...........................................................34 第 七节 基金的 存续 ...........................................................35 第 八节 基金的集中申购 和 份额 补偿 .............................................36 第 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 转 换 ...........................................38 第 十节 基金的投资 ...........................................................48 第 十 一 节 基金的 业绩 .........................................................58 第 十 二 节 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59 第 十三节 基金 财产 ...........................................................59 第 十四节 基金资 产 估 值 .......................................................60 第 十五节 基金的 费 用与 税 收 ...................................................65 第 十六节 基金 收益与分 配 .....................................................67 第 十七节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68 第 十八节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69 第 十九节 风险 揭 示 ...........................................................73 第二 十节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75 第二 十 一 节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77 第二 十 二 节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内容 摘要 ...........................................91 第二 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100 第二 十四节 其 他 应 披露 的 事项 ................................................103 第二 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 阅 方式 ......................................104 第二 十六节 备查 文 件 ........................................................105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3 第一节 绪言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 任 。本基金管理人 没 有 委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解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 权 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投资 者 取得 依 基金合同 所 发 行 的基金份额, 即 成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 接 受 ,并 按 照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 法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投资 者 欲了 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 细查 阅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金鼎基金 : 指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方式 为 契约 型 封闭 式 ;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 理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托 管人或本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订 和 补 充 ; 本基金合同由《金鼎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 订 之 《国泰金鼎价值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 本 托 管 协 议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修 订而成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4 招募说明书 : 指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 定 期 的更新,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每 6个 月更新 1次 ,并 于 每 6个 月 结束之 日 后 的 45日内公 告 ,更新内容 截 至每 6个 月的 最 后 1日 ; 法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 实 施 的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司 法解释 、 行 政规章 以 及 其 他 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有 约束 力 的决 定 、决议、通 知 等 ; 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 《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 会第 五 次 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 施 的《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 的修订 ;


《 销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 颁布 、同年 10月 1日实 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 的修订 ;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 运作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 的修订 ; 《证券 法 》: 指 由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 会第 十 八 次 会议 于 2005年 10月 27日修订通过的自 2006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的《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法 》 及 不 时作出 的修订 ;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个 人投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可 投资 于 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 然 人 ;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投资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有 关 政府部门批 准 设 立 并 存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 其 他组 织;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 指符 合《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 法 》 规 定 的 条 件 ,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投资 于 中国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国 家外 汇 管理 局 额 度 批 准的中国 境外 基金管理 机 构 、保 险 公司、证券 公司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理 机 构 ;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 依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合 法 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5 基金 销售 业 务 : 指 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 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办 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 换 、 非 交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 销售 机 构 : 指 基金管理人 及 本基金 代销 机 构 ; 直 销 机 构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 机 构 :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 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金 代销 机 构 的 代销 网点 ;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 指 基金 登 记 、 存 管、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人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确 认 、 清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等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指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机 构 。本基金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 代 为 办 理 注册登 记 业 务 的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或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其 他 机 构 ;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 结 算 登 记 机 构 为 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及 其变 动情 况 的 账户 ; 基金 交易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 为 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 机 构 买 卖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基金份额的 变 动 及 结 余情 况 的 账户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本《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起 始 日,本基金合同自金鼎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 上 市之 日起生效, 原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一 日起 失 效 ; 基金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 出现后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 毕 , 清算 结 果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予 以公 告 的日 期; 集中申购 期: 指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仅 开 放 申购、不 开 放赎回 的 一 段 时 间 , 最 长 不 超 过 1个 月 ; 存续 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 期期 限 ; 工 作 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 T日 : 指 本基金 在 规 定时 间 受 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工 作 日 ; T+n日 : 指 自 T日起第 n个 工 作 日 (不 包含 T日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交易 时 间: 指开 放 日基金 接 受 申购、 赎回 或 其 他 交易 的 时 间 段 , 具体 时 间 见 基金 开 放 日 常 申购、 赎回 公 告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6 业 务 规 则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 规 则 》, 是规 范 基金 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登 记 结 算 等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由基金管理人、 销售 机 构 和 投资人 共 同 遵 守 ; 场 内申购、 赎回 : 指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 理的基金申购、 赎回 业 务 ; 场外 申购、 赎回 : 指 不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而通过 各 销售 机 构 柜台系统 办 理的基金申购、 赎回 业 务 ;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要 求卖 出 基金份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照 本基金合同 和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有效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 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同 一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 其 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 转 托 管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同 一 基金的不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 的 所 持 基金份额 销售 机 构 变 更的 操 作 ; 巨 额 赎回 : 指 本基金 单 个开 放 日,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元 : 指 人 民 币元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的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行信 息披露 的 报 刊 、 互联网网站 及 其 他 媒 体; 基金资 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 : 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 数 的 数 值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指 计算 、 评 估 基金资 产和负 债 的价值,以确 定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的过 程 ;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 指 投资人通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出 申 请 , 约 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期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自 动 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购申 请 的 一 种 投资 方式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7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免 并不 能 克 服 且 在 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的, 使 本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 , 包 括 但不限 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用 、 没收 、 法律法 规 变化 、 突 发 停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件 、 证券 交易 所 非 正 常 暂停 或 停 止 交易 。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 立 日 期: 1998年 3月 5日 住 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1.1亿 元 人 民 币 联系 人 : 何 晔 联系电 话 : 021-38569000, 4008888688 股 东名 称 股 权 比例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60% 意 大 利 忠 利 集 团 30%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 至 2012年 10月 11日,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3只 封闭 式 证券投资基金 : 金泰证券投 资基金、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估 值 优势 可 分 离 交易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 新型 封闭 式 ), 以 及 26只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 长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 包括 2只子 基金, 分 别 为 国泰金 龙 行业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 马稳健 回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 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混合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金 鹏蓝筹 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 牛创 新成 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沪 深 300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8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 象 保本 增 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 区位优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盘 成 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金 盛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 纳斯达 克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 典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上 证 180 金 融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事件 驱 动 策 略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信用 互 利分 级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小板 300成 长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板 300成 长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 金、国泰成 长 优 选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 宗商 品 配 置 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 信用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6个 月 短 期 理 财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另外 ,本基金管理人 于 2004年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 产 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 受 托 管理 全 国 社 保基 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2007年 11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获 得企 业 年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 年 2月 1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 为 首 批 获准 开 展 特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 业 务 ( 专 户 理 财 )的基金 公司 之 一 ,并 于 3月 24日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获 得 合 格境 内 机 构 投资 者 ( QDII)资 格 ,成 为 目 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全 牌 照 ”的基金公司 之 一 , 囊 括了 公募基金、 社 保、年金、 专 户 理 财和 QDII等 管理 业 务 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 一 ) 董 事 会 :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20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起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 计 划 处 、资金 处副处 长 、国 际 结 算 部 副 总 经 理( 主 持 工 作 )。 1992年起 任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理,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起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庄乾志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1999年 8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建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银 行 部 副 经理、 机 构 业 务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1月 至 2007年 7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任 投 行 部 副 总 兼 证券公司 重组 办 公 室 主 任 。 2007 年 8月 至 2009年 2月 在 西南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任 董 事 、 党 委委 员 及 副 总 裁 。 2009年 2月起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工 作 , 先 后 任 资本 市场部 负责 人、 战 略 部 负责 人, 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办 公 室 、 党 委 办 公 室 主 任 。 2012年 4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林川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2006年 6月 至 2009年 1月 在 美 国 华 盛 顿 互 惠 银 行 任 高级 计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9 量分 析 师 。 2009年 2月 至 2009年 7月 在 美 国 富升 人 寿 保 险 任 财 务 经理。 2010年 3月起 在 中 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风险 管理 部 工 作 , 现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风险 管理 部 综 合 风险 组 负责 人。 2012年 4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Philippe SETBON,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1年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金 融 分 析 师 ; 1993 年起 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首 席执 行 官 ; 2003年起 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 票 投资 部 总 监 ; 2004年起 任 GENERALI FINANCES SA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 2007 年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首 席执 行 官 、投资 总 监 ; 2009年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董 事 会 主 席 /首 席执 行 官 。 2011年起 任 Generali Group 首 席 投资 官 。并 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监 事 会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 主 席 、 THALIA SA (Lugano) 董 事 会成 员 等职 务 。 2010年 6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级 会 员 ( FCII)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1994年起 历 任 中国保 险 ( 欧洲 )控 股 有限公司 总 裁助 理、 忠 利 保 险 有限公司 英 国 分 公司、 忠 利 亚洲 中国 地 区 总 经理、中 意财产 保 险 有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兼 任 中 意 人 寿 保 险 有限公司 董 事 。 2010年 6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侯 文 捷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 1994年 3月 至 2002年 2月 在 中国 电 力信 托 投资有限公司 工 作 , 历 任 经理 部 项 目 经理,证券 部 项 目 经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 副 经理, 天津 证券 营业 部 副 经理、经理。 2002年 2月起 在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工 作 , 先 后 任 信 息 中 心 主 任 、 信 息 技术 部主 任 、 首 席 信 息 师 、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党 组 成 员 、 副 总 经理。 2012年 4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 在 中国证 监会 工 作 , 历 任法 规 处副处 长 、 深圳 监管 专 员办 事 处 机 构 处副处 长 、基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党 支 部 副 书 记 、 副 总 经理。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月 在 宝 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总 经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 席 代 表 。 2007年 5月 担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党 委 副 书 记 。 吴 鹏 , 独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 日本 著 名 律 师 事务所 从 事 与 中国 相关法律 工 作 ,日本 西南 大 学讲 授 中国 法律 。 1993年 回 国 从 事律 师 工 作 , 现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务所 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2001年 5月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0 王军 , 独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教 授 。 1986年起 在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律 系 、 法 学院 执教 , 任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法 学院 副 院 长 、 执 行 院 长 。 兼 任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第 六 届 学科 评 议 组法 学 组 成 员 、中国 法 学 会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 副 会 长 、中 国 法 学 会 民 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新 加 坡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仲 裁 员 、 北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大 连仲 裁 委 仲 裁 员 、 北京 市华 贸硅谷 律 师 事务所 兼 职 律 师 等职 。 2010年 6月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刘秉升 , 独立 董 事 ,大 学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1980 年起 任 吉 林 省 长 白县 马鹿 沟乡 党 委 书 记 ; 1982年起 任 吉 林 省 长 白朝鲜族 自 治县县 委 常 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5年起 任 吉 林 省抚 松县县 委 常 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9年起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吉 林 省白山 市 支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5年起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长 春 市 分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8年起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海 南 省 分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2007年 任 海 南 省 银 行业 协 会会 长 。 2010年 11月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韩 少 华 , 独立 董 事 ,大 学 专 科 , 高级 会 计 师 。 1964 年起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河 南 省 工 作 , 历 任 河 南 省 分行 副处 长 、 处 长 ; 南 阳 市 分行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 分行 总 会 计 师 。 2003年 至 2008 年 任 河 南 省豫 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副 所 长 。 2010年 11月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二)监 事 会 : 唐 建 光 ,监 事 会 主 席 ,大 学 本 科 。 1982年 1月 至 1988年 10月 在 煤炭 工 业 部 基 建 司 任 工程 师 ; 1988年 10月 至 1993年 7月 在 中国 统 配 煤矿 总 公司基 建局 任 副处 长 ; 1993年 7月 至 1995年 9月 在 中 煤 建设开发 总 公司 总 经理 办 公 室 任 处 长 ; 1995年 9月 至 1998年 10月 在 煤炭 部 基 建 管理中 心工 作 , 先 后 任 综 合 处处 长 、中 心 副 主 任 ; 1998年 10月 至 2005年 1月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任 副 总 经理 ; 2005年 1月 进 入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先 后 任 资 产 处置 部 负责 人、 总 经理、资 产 管理 处置 部 总 经理、 负责 人, 现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企 业 管理 部 高级 业 务 总 监。 2010年 11月起 担任 本公司监 事 会 主 席 。 Amerigo BORRINI,监 事 ,大 学 本 科 , CFA,金 融 咨询 师 。 1967年起 历 任 忠 利 集 团 会 计 结 算 部 、 忠 利 集 团 金 融 分 析 师 、 忠 利 集 团 基金经理、 忠 利 集 团 资 产 管理公司 财 务 部 首 席执 行 官 、 忠 利 集 团 财 务 部 总 监、 忠 利 集 团 总 经理 助 理、 忠 利 集 团 首 席 风险 官 。 2010年 6月起 任 本公司监 事 。 刘顺君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1986年 7月 至 2000年 3月 在 中国人 民 解放 军军 事 经 济 学院 工 作 , 历 任 教 员 、 副 主 任 。 2000年 4月 至 2003年 1月 在 长 江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工 作 , 历 任 投资 银 行 总 部 业 务 主 管、 项 目 经理。 2003年 1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长 江巴黎 百富 勤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北京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6月起 在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工 作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1 先 后 任 金 融 租赁 公司 筹 建 处综 合 部主 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 任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党 组 成 员 、 纪 检 组 长 、 工 会 主 席 , 福 建 业 务 部 副 主 任 、 主 任 , 现 任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 部主 任 。 2012年 4月起 任 公司监 事 。 沙骎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8年 5月 至 1999年 11月 任 职于 国泰 君安 证券, 1999年 11月 至 2000年 11月 任 职于 平安 保 险 集 团 , 2000年 11月 至 2008年 1月 任 职于 宝 盈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008年 2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08年 2月 至 2009年 8月 任 交易 部 总 监 ; 2009年 9月 至 2011年 6月 任 研究 部 总 监 ; 2011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 公司投资 副 总 监 ; 2012年 2月起 兼 任 公司投资 总 监。 2011年 4月起 任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2011年 6月起 兼 任 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年 11月起 担任 公司 职 工 监 事 。 王骏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 国泰 君安 证券公司会 计 、 清算 部 经理, 2001年 10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 事 基金 登 记 核 算 工 作 , 现 任 运营 管理 部 总 监。 2007年 11月起 任 公司 职 工 监 事 。 ( 三 ) 高级 管理人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成 员介 绍 。 金 旭 , 总 经理,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成 员介 绍 。 巴 立 康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会 计 师 ,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年 4月 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 历 任 营业 部 财 务 经理、公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上海 分 公司 财 务 部 经理。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管理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作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现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梁 之 平 ,本 科 , 15 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国 际 业 务 部 研究 部 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运营 部 总 监、 市场部 总 监 兼客 户 服务 中 心总 监、 委托 投 资 部 总 监, 2008年 4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2011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 深圳 分 公司 总 经理, 2010年 4月起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 理中 心总 经理。 林 海 中, 硕士研究 生, 10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2年 8月 至 2005年 4月 在 中国证监 会 信 息 中 心工 作 , 历 任 专 业 助 理、 主 任 科 员; 2005年 4月 至 2012年 6月 在 中国证监会基金 监管 部 工 作 , 历 任 主 任 科 员 、 副处 长 、 处 长 。 2012年 6月起 加 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 8月起 任 公司 督 察 长 。 ( 四 )本基金基金经理 及相关 研究 人 员 配备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2 1、 现 任 基金经理 邓 时 锋 , 男 , 硕士研究 生, 11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职于 天 同证券。 2001年 9月 加 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行业 研究 员 、 社 保 111组 合基金经理 助 理、国泰金鼎价值 混合 和 国泰金泰 封闭 的基金经理 助 理, 2008年 4月起 任 国泰金鼎价值混合的基金经理, 2009 年 5月起 兼 任 国泰 区位优势 股 票 的基金经理。 2、 历 任 基金经理 国泰金鼎价值基金 : 2007年 4月 11日 至 2008年 3月由 崔 海 峰 担任 基金经理, 2008年 4月起由 邓 时 锋 担任 基金经理。 金鼎基金( 2000年 5月 16日 至 2007年 4月 10日) : 2000年 5月 至 2002年 5月由 张 以 杰 担任 基金经理, 2002年 5月 至 2003年 1月由 胡 定 超 担任 基金经理, 2003年 1月 至 2004 年 3月由 何 江旭 担任 基金经理, 2004年 3月 至 2007年 2月由 徐 学 标 担任 基金经理, 2007 年 2月起由 崔 海 峰 担任 基金经理。 3、 相关 研究 人 员 配备 为 确保实 现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投资 目 标 ,本基金 专 门 配备 了 精通基本 面 研究 和数量分 析 的 研究 人 员 协 助 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 工 作 。 研究 开发部 在 对 宏观 经 济 发 展 态 势 、 利 率走 势 和行 业 个股 分 析 的基 础 上 拟定 投资 建 议 ; 金 融 工程 部 负责数量分 析 , 根据 历 史模 拟和风险 测 算 的 结 果 提出 投资 可 行性分 析 。 ( 五 )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 设 有公司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 其 成 员 在 公司 总 经理、 分 管 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开发部 、 固 定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 财 富 管理中 心 、 市场体 系 等负责 人 员 中 产 生。 公司 总 经理 可 以 推 荐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的投资管理 相关 人 员 担任 成 员 , 督 察 长 和运营 体 系 负责 人 列 席 公司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会议。公司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 主 要 职责 是 根据 有 关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审 议并决 策 公司投资 研究 部门 提出 的公司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原则 ,以 及 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 重 大投资 建 议 等 。 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成 员 组 成 如 下 : 金 旭 女 士 : 总 经理 梁 之 平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张 人 蟠 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周向 勇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沙骎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3 张 则 斌 先 生 :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黄焱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 基金管理 部 总 监 张玮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研究 部 总 监 刘 夫 先 生 : 投资 副 总 监 裴晓辉 先 生 :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 监 兼 固 定收益 部 总 监 ( 六 ) 上 述 成 员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属 或 家 属 关 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一 )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二) 办 理基金 备 案 手 续 ; ( 三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行 证券投资 ; ( 四 )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收益 ; ( 五 ) 进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 ( 六 )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 ( 七 )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八 ) 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 九 )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十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 ( 十 一 )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 十 二)有 关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一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的 行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证券 法 》 行为 的 发 生 ; (二)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 行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 的 发 生 : 1、基金管理人 固 有 财产 或 者 他 人 财产 混同 于 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 平 地 对 待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4 3、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 的第 三 人 牟 取 利益 ; 4、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 或 者承 担 损 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为 。


( 三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金合同,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基金合同 行为 的 发 生 ; ( 四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职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束员 工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 ( 五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法 规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为 。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 一 ) 依照 有 关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益 ; (二)不 利用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益 ; ( 三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四 )不以 任何 形 式 为其 他组 织 或 个 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一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 为 防 范 和化 解 经 营运作 中 面 临 的 风险 ,保证经 营 活 动 的合 法 合 规 和 有效 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 形 成 了 公司完整的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该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 和 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公司 运营 的 各 个 方 面 ,并通过 相 应 的 具体 业 务 控 制流 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 遵 循 的 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 内 部 风险 控 制必须覆盖 公司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业 务 环 节 ; (2) 独立性原则 : 公司 设 立独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持 高 度 的 独立性和 权 威 性 , 负责 对公司 各 部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进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3) 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司 及 各 部门 在 内 部 组 织结 构 的 设 计 上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衡 体 系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5 (4) 保持 与业 务 发 展 的同 等 地 位 原则 : 公司的 发 展 必须 建 立在风险 控 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应与 公司 业 务 发 展 放 在 同 等 地 位 上 ; (5) 定性和定量 相 结 合 原则 :建 立 完 备 风险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险 控 制 更 具 客 观 性和 操 作性 。 2、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法律法 规 和财 务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 实 现 了 职责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立 ,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独立 、 安 全 。 3、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 度 公司 为 有效 控 制 管理 运营 中的 风险 ,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 度 , 其 内容由 一 系 列 的 具体 制 度构 成, 主 要 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投资管理 控 制制 度 、 信 息 技 术控 制 、 营 销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披露 制 度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独立 的 稽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以 及相 应 的 业 务 控 制流 程 等 。通过 这些 控 制制 度 和 流 程 ,对公司 面 临 的投资 风险和 管理 风险进 行 有效的 控 制 。 4、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司实 行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通过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权 ,对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法律 法 规 情 况 、以 及 公司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遵 循 情 况和 有效 性进行全面 的 独立 监 察稽 核,确保公司 经 营 的合 法 合 规 性和 内 部 控 制 的有效 性 。 (二)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五要 素 1、 控 制 环 境 公司经过 多 年的管理实 践 , 建 立 了 良好 的 控 制 环 境 ,以保证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 管理 控 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 理 结 构 、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和分 级 授权 、 注 重 诚信 并 关 注 风 险 的 道 德 观 和 经 营 理 念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职能等 方 面 。 (1) 公司 建 立 并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 有 独立 董 事 3名 。 董 事 会下 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查委 员 会、 薪酬 委 员 会、 考 核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对公司 重 大经 营 决 策和 发 展 规 划 进行 决 策 及 监 督; (2) 在 组 织结 构方 面 ,公司 设 立 的 分 管 领 导 议 事 会议、 总 经理 办 公会议、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 员 会 等机 构 分 别 负责 公司经 营 、基金投资 和风险 控 制 等 方 面 的决 策和 监 督 控 制 。同 时 公司 各 部门之间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和风险 控 制 责 任 , 既 相 互 独立 , 又 相 互 合 作和 制 约 , 形 成 了 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决 策 授权 和风险 控 制 体 系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6 (3) 公司 一 贯坚 持 诚信为 投资 者 服务 的 道 德 观 和 稳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 工 中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和风险 观 念 , 形 成 了 诚信为 本 和 稳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4)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公司 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行独立 监 察稽 核的 权 限,并对公司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价 和提出 改 进 建 议。 2、 控 制 的 性质和 范 围 (1)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的 独立性 、 全面性 、真 实 性和 及 时性 。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法律法 规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和 准 则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公司 财 务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 以 及 会 计 业 务 控 制流 程 , 做 好 基金 业 务 和 公司经 营 的核 算 工 作 ,真实、完整、 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作 情 况和 公司 财 务 状况 。 其 次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从 人 员 上 、 空 间 上 和业 务 活 动上 严 格 分 开 ,保证 两 者 相 互 独立 ,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 独立 建 账 、 独立 核 算 ,保证基金资 产和 公司资 产 之间 、以 及 各 基金资 产 之间 的 相 互 独立性 。 公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责分 离 控 制 、 凭 证 与 记 录 控 制 、资 产 接 触 控 制 、 独立 稽 核 等 制 度 ,确保 在 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中 做 到 对资 源 的有效 控 制 、有 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 相 互 监 督 等 。 另外 公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财 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 审 批 制 度 , 加 强 成本 控 制 和 监 督 。 (2) 风险 管理 控 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 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 体 系 , 主 要 包括: 1)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为 保证 各 部门 的 相 对 独立性 ,公司 建 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同 时 实 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建 立 防 火 墙 , 充分 保证 信 息 的 隔 离 和 保 密 ; 2)投资管理 业 务 控 制 : 通过 建 立 完整的 研究 业 务 控 制 、投资决 策 控 制 、 交易 业 务 控 制 , 完 善 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的投资决 策职能和风险 管理 委 员 会的 风险 控 制 职能 ,实 行 投资 总 监 和 基 金经理 分 级 授权 制 度 和 股 票 池 制 度 , 进行 集中 交易 ,以 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投资 交易 实 时 监 控 等 ,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 做 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 风险 控 制 的 相 互 独立 、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 合, 有效 控 制 操 作风险 ;建 立 了 科学 先 进 的投资 风险量化 评 估 和 管理 体 系 , 控 制 投资 业 务 中 面 临 的 市场 风险 、集中 风险 、 流 动 性风险等 ;建 立 了 科学 合理的投资 业绩绩 效 评 估 体 系 ,对投资 管理的 风险和业绩进行 及 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7 3) 信 息 技术控 制 : 为 保证 信 息 技术 系统 的 安 全 稳 定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行 维 护 、 软 件 采 购 维 护 、 网 络 安 全 、 数 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均制 定 实 施了 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 制流 程 ; 4) 营 销 业 务 控 制 : 公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市场 营 销 、 客 户 开发 和 客 户 服务 制 度 ,以保证 在 营 销 业 务 中对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遵 守 ,以 及 对经 营风险 的有效 控 制 ; 5) 信 息披露 控 制 和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 公司 制 定 了规 范 的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保证 信 息披 露 的 及 时 、准确 和 完整 ; 在 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资 料 保 全 备 份 系统 ,以 及 完整 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种 业 务 资 料 档 案 ; 6)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公司 各 业 务 部门 工 作进行 稽 核 检 查 ,并保 证 稽 核的 独立性和 客 观 性 。 (3)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实 施 公司 风险 管理 委 员 会 首先从 总 体 上 制 定 了 公司 风险 控 制制 度 ,对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 风险进 行 辨 识和 评 估 , 制 定 了 风险 控 制 原则 。 在风险 管理 委 员 会 总 体 方 针 指 导 下, 各 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 务 特 点 ,对 业 务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风险 点 进行 了 揭 示和 梳 理,有 针 对 性 地 建 立 了详 细 的 风险 控 制流 程 ,并 在 实 际 业 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进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公司 各 业 务 活 动 中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进行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 务 活 动 中 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 高 的 环 节 ,以确保公司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以 及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效 遵 循 。 在 确保 现 有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基 础 上 ,公司会 根据 新 业 务 开 展 和 市场 变化 情 况 ,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行 及 时 的更新 和 调 整,以 适 应 公司经 营 活 动 的 变化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进行 监 察稽 核的基 础 上 , 也 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效 性进行 评 估 ,并 提出 相 应 改 进 建 议。 4、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 报告 公司 建 立 了 有效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报告 流 程 , 各 部门 对 于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失 效 情 况 须 及 时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告 , 使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 时 了 解 内 部 控 制 出现 的 问题 并 作出 妥 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的监 察 中,对 发 现 的 问题 均 立 即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报 告 ,并 提出 相 应 的 建 议,对 于 重 大 问题 通过 督 察 长 及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同 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 期 出 具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报告 , 直 接 报 公司 董 事 长 和 中国证监会。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8 ( 三 )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披露 真实、准确,并 承 诺 公司 将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业 务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切 实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 一 )基本 情 况 名 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 立时 间: 2004年 09月 17日 组 织 形 式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 亿 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 元 存续 期间: 持 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批 文 及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号 联系 人 : 尹


东 联系电 话 : (010) 6759 5003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拥 有 悠久 的经 营 历 史 , 其 前 身 “中国人 民建设银 行 ” 于 1954 年成 立 , 1996年 易名 为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由 原 中国 建设银 行于 2004年 9月 分立 而成 立 , 承 继 了 原 中国 建设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业 务及相关 的资 产和负 债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票 代 码 : 939)于 2005年 10月 27 日 在 香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主 板 上 市 ,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首 家 在 海 外 公 开 上 市 的 银 行 。 2006 年 9月 11日,中国 建设银 行 又 作为 第 一 家 H股 公司 晋 身 恒 生 指 数 。 2007年 9月 25日中国 建设银 行 A股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交易 。 A股发 行后 中国 建设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为 : 250,010,977,486股 (包括 240,417,319,880股 H股 及 9,593,657,606股 A股 )。 截 至 2011 年 9月 30日,中国 建设银 行 资 产 总 额 117,723.30亿 元 ,较 上 年 末 增 长 8.90%。 截 至 2011年 9月 30日 止九 个 月,中国 建设银 行 实 现净利 润 1,392.07亿 元 , 较 上 年同 期 增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9 长 25.82%。年 化 平 均 资 产 回报 率 为 1.64%,年 化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收益 率 为 24.82%。 利 息 净 收 入 2,230.10亿 元 , 较 上 年同 期 增 长 22.41%。 净利 差 为 2.56%, 净利 息 收益 率 为 2.68%, 分 别 较 上 年同 期 提 高 0.21 和 0.23 个 百 分 点 。 手 续费及 佣 金 净收 入 687.92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41.31%。 中国 建设银 行在 中国内 地 设 有 1.3万 余 个 分 支 机 构 ,并 在 香港 、新 加 坡 、 法 兰 克 福 、 约 翰 内 斯 堡 、 东 京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 明 市 及 悉 尼 设 有 分行 , 在 莫 斯 科 、 台 北 设 有 代 表 处 , 海 外 机 构已 覆盖 到 全 球 13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基本完成 在全 球 主 要 金 融 中 心 的 网 络 布局 , 24 小 时 不 间 断 服务 能力和 基本 服务 架 构已 初步 形 成。中国 建设银 行 筹 建 、 设 立 村镇 银 行 33家 , 拥 有 建 行 亚洲 、 建银 国 际 , 建 行 伦 敦 、 建 信 基金、 建 信 金 融 租赁 、 建 信信 托 、 建 信 人 寿 、中 德 住 房储蓄 银 行等 多 家 子 公司, 为 客 户 提 供 一 体 化全面 金 融服务 能力进一 步 增 强 。 中国 建设银 行 得 到 市场 和业 界 的 支 持 和 广泛 认 可 。 2011 年 上 半 年,中国 建设银 行 主 要 国 际 排 名 位 次 持 续 上 升 , 先 后 荣 获国内 外知 名 机 构授 予 的 50 多 个 重要 奖 项 。中国 建设银 行 在 英 国《 银 行 家 》 2011 年“ 世 界 银 行品 牌 500 强 ”中 位 列 第 10, 较 去 年 上 升 3 位 ; 在 美 国《 财 富 》 世 界 500 强 中 排 名 第 108 位 , 较 去 年 上 升 8 位 。中国 建设银 行 连 续 第 三 年获 得 香港 《 亚洲 公司 治 理》 杂 志 颁发 的“ 亚洲 企 业 管 治 年 度 大 奖 ”, 先 后 摘 得 《 亚洲 金 融 》、《 财 资》、《 欧洲 货 币 》 等 颁发 的“中国 最 佳 银 行 ”、“中国国内 最 佳 银 行 ” 与 “中国 最 佳私 人 银 行 ” 等 奖 项 。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设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下 设 综 合 制 度 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 产 托 管 处 、 QFII 托 管 处 、基金核 算 处 、基金 清算 处 、监 督 稽 核 处 和 投资 托 管 团 队 、 涉 外 资 产 核 算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服务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市场团 队 、 上海 备 份中 心 等 12个 职能 处室 、 团 队 , 现 有 员 工 130余 人。自 2008年以来中国 建设银 行 托 管 业 务 持 续 通过 SAS70审计 ,并 已 经成 为 常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二)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杨 新 丰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副 总 经理( 主 持 工 作 ), 曾 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 江 苏 省 分行 、 广 东 省 分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营运 管理 部 , 长 期 从 事计 划 财 务 、会 计 结 算 、 营运 管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业 务 管理经 验 。 纪 伟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 南 通 分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公司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 及服务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业 务 管理经 验 。 张 军 红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 青岛 分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20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 务 管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业 务 管理经 验 。 ( 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为 国内 首 批开办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一 直 秉 持“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 风险 管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人的 各 项 职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为 资 产 委托 人 提 供 高 质量 的 托 管 服务 。经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中国 建设银 行 托 管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社 保 基金、保 险 资金、基本 养老 个 人 账户 、 QFII、 企 业 年金 等产品在 内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 2011年 12月 31日,中国 建设银 行 已托 管 224只 证券投资基金。 建设银 行 专 业 高 效的 托 管 服务 能力和业 务 水 平 , 赢 得了 业 内的 高 度 认 同。 2011年,中国 建设银 行 以 总 分 第 一 的成 绩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 全 球 托 管人》 评 为 2011年 度 “中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并获 和 讯 网 2011年中国“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一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为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托 管 业 务 的 法律法 规 、 行业 监管 规章 和 本 行 内有 关 管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作 、 严 格 监 察 ,确保 业 务 的 稳健 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完整,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 时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二)内 部 控 制 组 织结 构 中国 建设银 行 设 有 风险与 内 控 管理 委 员 会, 负责全行风险 管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险 控 制 工 作进行 检 查 指 导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专 门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责 托 管 业 务 的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立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职 权 和能力 。 ( 三 )内 部 控 制制 度及 措 施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具 备 系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操 作和 顺 利进行 ; 业 务 人 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业 务 管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 授权 工 作 实 行 集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按规 程 保管、 存 放 、 使 用 , 账户 资 料严 格 保管, 制 约 机 制严 格 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信 息披露 人 负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21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 一 )监 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监 督 所托 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 。 利用 自 行 开发 的“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统 —— 基金监 督 子 系统 ”, 严 格按 照现行 法律法 规 以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 基金的投资 比例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 合 等 情 况进行 监 督 ,并 定 期 编 写 基金投资 运作 监 督 报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在 日 常 为 基金投资 运作 所 提 供 的基金 清算 和 核 算服务 环 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投资 指 令 、基金管理人对 各 基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行 检 查 监 督 。 (二)监 督 流 程 1.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过基金监 督 子 系统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作 比例 控 制 指 标 进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资 比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金管理人 进行 情 况 核实, 督 促 其 纠 正 ,并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2.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 指 令 后 ,对 涉及 各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及 交易 对 手 等 内 容 进行 合 法 合 规 性 监 督 。 3.根据 基金投资 运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 监 督 报告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投资 独立性和风 格 显 著 性等 方 面进行 评 价,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4.通过 技术 或 非 技术 手 段 发 现 基金 涉 嫌 违 规 交易 , 电 话 或书 面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进行 解释 或 举 证,并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一 ) 直 销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 楼 电 话 : 021-38561759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上海直 销 柜台 联系 人 : 蔡丽萍 网 址 : 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22 电 话 : 010-66553078 传 真 : 010-66553082 联系 人 : 王 彬 网站 : 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 子 交易 平 台 电 话 : 021-38561739 联系 人 : 徐 怡 (二) 代销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钢 联系 人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1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66 网 址 : www.boc.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客 服 电 话 : 95533 2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ccb.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超 良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95599 联系 人 : 滕涛 传 真 : 010-85109219 3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95599.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大 街 55号( 100005)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大 街 55号( 100005)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电 话 : 95588 4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icbc.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怀邦 客 服 电 话 : 95559 联系 人 : 曹榕 电 话 : 021-58781234 5 交 通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 育 宁 联系 人 : 邓 炯 鹏 电 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6 招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23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浦东 南 路 500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辉 电 话 : 021-61618888 联系 人 : 汤嘉 惠 、 虞 谷 云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28 7 上海浦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spdb.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大 街 22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建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77 8 华 夏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hxb.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孔丹 联系 人 : 丰靖 电 话 : 010-65550827 传 真 : 010-65550827 9 中 信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58 网 址 : bank.eciti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大 街 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文 标 联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电 话 : 010-58351666 传 真 : 010-83914283 10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联系 人 : 陈 春 林 客 服 电 话 : 95580 传 真 : 010-68858117 11 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psbc.com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浦东 大 道 98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平 西 联系 人 : 吴 海 平 电 话 : 021-38576977 传 真 : 021-50105124 12 上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21-962999 网 址 : www.srcb.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21层 及 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 16.18.19.20.21.22.23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龙增 来 联系 人 : 刘 毅 电 话 : 0755-82023442 客 服 电 话 : 400-600-8008 13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china-invs.cn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24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商 城 路 61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万 建华 联系 人 : 芮敏祺 电 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1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注册 地 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鲁木齐 市 文 艺路 23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戎 联系 人 : 李巍 电 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 010-88085195 15 宏源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注册 地 址 :广 州 市 天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1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栋 18、 1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联系 人 : 罗 创 斌 电 话 : 020-38286651 传 真 : 020-22373718-1013 16 万 联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系 人 : 魏 明 电 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17 中 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联系 人 : 李笑鸣 电 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001( 全 国), 021-95553 18 海 通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htse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联系 人 : 田薇 电 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990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888 19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 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号 恒 鑫 大 厦 1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强 联系 人 : 周 妍 20 中 信 证券( 浙 江 ) 有限 责 任 公司 电 话 : 0571-86078823 客 服 电 话 : 0571-96598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25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国 荣 联系 人 : 邓 寒 冰 电 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21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益 民 联系 人 : 吴 宇 电 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173 22 东 方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注册 地 址 : 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18-21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敏 联系 人 : 方 晓 丹 电 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23 东 吴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512-33396288 网 址 : www.dw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广 州 天河 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号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 4301-4316房 )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树 明 联系 人 : 黄 岚 电 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24 广 发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注册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永叔 路 15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北京西 路 88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曾 小 普 联系 人 : 徐 美 云 电 话 : 0791-6285337 传 真 : 0791-6288690 25 国 盛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gsstock.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大 街 28号 民 生金 融 中 心 A 座 16-18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政 联系 人 : 赵 明 电 话 : 010-85127622 传 真 : 010-85127917 26 民 生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19-8888 网 址 : www.mszq.com 27 上海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26 法 定 代 表 人 : 郁 忠 民 联系 人 : 张 瑾 电 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53519888 客 服 电 话 : 021-962518 网 址 : www.962518.com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浩 明 联系 人 : 刘 晨 电 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客 服 电 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28 光 大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ebscn.com 注册 地 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苗岭 路 29 号 澳柯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室 办 公 地 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深圳 路 222号 青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0层 ( 26606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联系 人 : 吴 忠 超 电 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 0532-85022605 29 中 信 万 通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532-96577 网 址 : www.zxwt.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A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系 人 : 陈 忠 电 话 : 010-84588888 传 真 : 010-84865560 30 中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ecitic.com 注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联系 人 : 张 小 波 电 话 : 025-84457777 网 址 : www.htzq.com.cn 31 华 泰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97 注册 地 址 : 武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运 钊 联系 人 : 李 良 电 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 027-85481900 32 长 江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79 网 址 : www.95579.com 注册 地 址 : 广 西 桂 林 市 辅星 路 1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雅 锋 联系 人 : 牛 孟宇 33 国 海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电 话 : 0755-83709350 传 真 : 0755-83704850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27 客 服 电 话 : 95563 网 址 : www.gh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天津 市 经 济 技术 开发 区 第二大 街 42号 写 字 楼 101 室 办 公 地 址 : 天津 市 河 西区 宾 水 道 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庆 平 联系 人 : 王 兆 权 电 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34 渤 海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51-5988 网 址 : www.bhzq.com 注册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办 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菅 明 军 联系 人 : 程 月 艳 、 耿铭 电 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客 服 电 话 : 400-813-9666/0371-967218 35 中 原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cnew.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 16-26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系 人 : 齐 晓 燕 电 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952 36 国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林 联系 人 : 黄 健 电 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37 招 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11\95565 注册 地 址 : 福 建 省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号证券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荣 联系 人 : 谢 高 得 电 话 : 021-38565785 传 真 : 021-38565783 38 兴 业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南 市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南 市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系 人 : 吴阳 39 齐鲁 证券有限公 司 电 话 : 0531-68889155 传 真 : 0531-68889752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28 客 服 电 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5层 、 28 层 A02单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联系 人 :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 : 0755-82825551 传 真 : 0755-82558355 40 安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注册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游 锦 辉 联系 人 : 梁 健 伟 电 话 : 0769-22119341 传 真 : 0769-22116999 41 东 莞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769-961130 网 址 : www.dg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1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庞 介民 联系 人 :常 向 东 电 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 0471-4930707 42 恒 泰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471-4961259 网 址 : www.cnht.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0-42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卢 长 才 联系 人 : 王 飞 电 话 : 0755-83199511 客 服 电 话 : 0755-83199511 43 世纪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传 真 : 0755-83199545 网 址 : www.csco.com.cn 注册 地 址 : 厦 门市 莲 前 西 路 二号 莲 富 大 厦 十七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毅 辉 联系 人 : 卢 金文 电 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44 厦 门 证券有限公 司 客 服 电 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5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联系 人 : 刘 闻 川 电 话 : 021-68778081 传 真 021-68778117 45 华 宝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十 、 三十 一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文 安 联系 人 : 王 睿 电 话 : 0755-83007069 传 真 : 0755-83007167 46 英 大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69-8698 网 址 : www.ydsc.com.cn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29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建 国 门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剑阁 联系 人 : 罗 文 雯 电 话 : 010-65051166 传 真 : 010-65051156 47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icc.com.cn 注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联系 人 : 张 腾 电 话 : 0591-87278701 传 真 : 0591-87841150 48 华 福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591-96326 网 址 : www.hf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相 联系 人 : 林 爽 电 话 : 010-66045608 传 真 : 010-66045527 49 天 相 投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10-66045678 网 址 : www.txse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冠 江 联系 人 : 唐 静 电 话 : 010-88656100 传 真 : 010-88656290 50 信 达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A座 6-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大 建 联系 人 : 李 微 电 话 : 010-59355941 传 真 : 010-66553791 51 中国 民 族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9-5618 网 址 : www.e5618.com 注册 地 址 : 甘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路 30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安 联系 人 : 李 昕 田 电 话 : 0931-8888088 传 真 : 0931-4890515 客 服 电 话 : 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52 华 龙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hlzqgs.com 注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春 路 17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凤 良 志 联系 人 : 祝 丽萍 电 话 : 0551-2257012 传 真 : 0551-2272100 53 国 元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78 网 址 : www.gyzq.com.cn 54 杭州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杭州 市 庆 春 路 46号 杭州 银 行 大 厦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30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太普 联系 人 : 严 峻 电 话 : 0571-85163127 传 真 : 0571-85179591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508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注册 地 址 :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 路 68号 华 普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少 泉 联系 人 : 滕 克 电 话 : 0532-85709732 传 真 : 0532-85709725 客 服 电 话 :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 国) 55 青岛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qdccb.com 注册 地 址 :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信 托 大 厦 16-17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联系 人 : 冯萍 电 话 : 029-87406488 传 真 : 029-87406387 56 西 部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 注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遂 宁 联系 人 : 张 青 电 话 : 0755-82088888 传 真 : 0755-25841098 57 深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01 网 址 : www.sdb.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普陀 区 曹杨路 510号 南 半 幢 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文 平 联系 人 : 罗 芳 电 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 021-68767981 58 德 邦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28 网 址 : www.tebon.com.cn 注册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大 道 1619号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座 41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航 联系 人 : 戴蕾 电 话 : 0791-86768681 传 真 : 0791-86770178 59 中 航 证券有限公 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66-567 网 址 : www.avicsec.com 注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1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联系 人 : 李涛 电 话 : 0519-88157761 传 真 : 0519-88157761 60 东海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588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61 方 正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 层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31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联系 人 : 郭 瑞 军 电 话 : 0731-85832503 传 真 : 0731-85832214 客 服 电 话 : 95571 网 址 : www.foundersc.com 注册 地 址 : 太 原 市府 西 街 69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 巍 联系 人 : 郭 熠 电 话 : 0351-8686659 传 真 : 0351-8686619 62 山 西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66-1618 网 址 : www.i618.com.cn 注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俊 波 联系 人 : 钟 康 莺 电 话 : 021-68634518 传 真 : 021-68865680 63 湘 财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1551 网 址 : www.xcs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北 街 2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宋 德 清 联系 人 : 陶颖 电 话 : 010-58568040 传 真 : 010-58568062 64 华 融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10-58568118 网 址 : www.hrsec.com.cn 注册 地 址 :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锡 林南 路 1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孔 佑 杰 联系 人 : 陈 韦杉 电 话 : 010-66413306 传 真 : 010-66412537 65 日 信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10-88086830 网 址 : www.rxzq.com.cn 注册 地 址 : 黑 龙 江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名 扬 联系 人 : 张 宇 宏 电 话 : 0451-82336863 传 真 : 0451-82287211 66 江 海 证券有限公 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66-2288 网 址 : www.jh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楼 , 20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东 联系 人 : 林 洁茹 电 话 : 020-88836655 传 真 : 020-88836654 67 广 州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20-961303 网 址 : www.gzs.com.cn 注册 地 址 : 大 连 市 中 山 区 中 山 路 88号 天安 国 际 大 厦 4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占 维 联系 人 : 李 鹏 68 大 连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电 话 : 0411-82308602 传 真 : 0411-82311420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32 客 服 电 话 : 400-664-0099 网 址 : www.bankofdl.com 注册 地 址 :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长 江 路 5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小 明 联系 人 : 王 斌 电 话 : 0755-33331188 传 真 : 0755-33329815 69 天 源 证券经 纪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543218 网 址 : www.tyzq.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单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系 人 : 张 玉 静 电 话 : 0755-33227953 传 真 : 0755-82080798 客 服 电 话 : 4006-788-877 70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 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杭 大 路 1号 黄 龙世纪 广 场 A座 6/7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承 根 联系 人 : 毛 亚 莉 电 话 : 021-64318893 传 真 : 021-64713795 71 浙 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67777 网 址 : www.stocke.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号 A座 8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金 声 联系 人 : 孙 恺 电 话 : 010-83561149 传 真 : 010-83561094 72 新 时 代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989898 网 址 : www.xsdzq.cn 注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区 桥 北 苑 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维 佳 联系 人 : 张 婷 电 话 : 023-63786220 传 真 : 023-63786212 73 西南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网 址 : http://www.swsc.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 银 大 厦 3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许 刚 联系 人 : 李丹 电 话 : 021-20328216 传 真 : 021-50372474 74 中 银 国 际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208888 网 址 : www.bocichina.com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85弄 37号 4号 楼 449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系 人 : 李 华 鋆 电 话 : 58870011 传 真 : 021-68596916 75 上海 好 买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700-9665 网 址 : www.ehowbuy.com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33 注册 地 址 : 杭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海 曙 路 东 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系 人 : 周 嬿旻 电 话 : 0571-28829790 传 真 : 0571- 26698533 76 杭州 数 米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0-766-123 网 址 :: www.fund123.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高 翔 路 526号 2幢 220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系 人 : 沈 雯 斌 电 话 : 021-58788678 传 真 : 021-58788678-8101 77 上海长 量 基金 销 售 投资 顾 问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089-1289 网 址 : www.erich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办 公 地 址 : 中国 北京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7号投资 广 场 22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耀 先 传 真 : 010-58598907 1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联系 人 : 朱 立 元 电 话 : 010-5859883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 所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南 路 256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楼 负责 人 : 廖 海 联系 人 : 廖 海 电 话 : 021-51150298 传 真 : 021-51150398 1 上海 源 泰 律 师 事务 所 经 办 律 师 : 廖 海 、 田 卫 红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中国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 公 地 址 : 中国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法 人 代 表 : 杨 绍 信 联系 人 : 单 峰 电 话 : 021-61238888 传 真 : 021-61238800 1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限公司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 汪棣 、 单 峰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34 第六节 基金的 沿革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一、金 鼎证券投资 基金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 是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国 务 院 关 于原 有投资基金 清 理 规 范 的有 关要 求 及 中国证券监 督 委 员 会证监基金字 [2000]14号《 关 于 中国 建设银 行原 有 投资基金 清 理 规 范 方 案 的 批 复 》的精 神 ,由“ 建 业 基金”、“ 沈 阳 公 众 基金”、“ 陕 建 基金” 三 只 基金经 清 理 规 范 后 合并而成的 契约 型 封闭 式 基金。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发 起人 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和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基金管理人 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 管人 为 中国 建设银 行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于 2000年 3月 16日 正 式 接 管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规 模 为 232,748,084份基金份 额,基金 存续 期 为 10年( 1992年 5月 31日 至 2002年 5月 30日)。 依 据 中国证监会《 关 于 同 意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 上 市 、 扩 募 和 续 期 的 批 复 》(证监基字 [2000]51号),经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证 上 字 [2000]59号文 批 准,金鼎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00 年 8月 4日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交易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00年 10月 19日完成 扩 募, 基金 规 模 扩 募 至 5亿 份基金份额, 扩 募 后 基金 存续 期 延 长 5年( 至 2007年 5月 31日)。 2007年 3月 9日,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现 场 方式 召 开 ,大会 讨论 通过 了 金鼎基金转型议 案 ,内容 包括 金鼎基金由 封闭 式 基金转 为 开 放式 基金、 调 整 存续 期 限、 终止 上 市 、 调 整投资 目 标 、 范 围 和策 略 以 及 修订基金合同 等 ,并 形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依 据 中国证监会 2007年 3月 27日证监基金字 [2007]88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 依 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 向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申 请 基金 终止 上 市 ,自基金 终止 上 市之 日起, 原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 效,《国泰金鼎价值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 正 式 转型 为 开 放式 基金, 存续 期 限 调 整 为 不 定 期 , 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和策 略 调 整,同 时 基金更 名 为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建 业 基金、 沈阳 公 众 基金和 陕 建基金 等 三 只 基金 建 业 基金 是 经中国人 民银 行 (证管 办 ) [1992]36号文 及 中国人 民银 行 上海 市 分行 沪 银 金管 [93]5389 号文 批 准 设 立 ,由 建设银 行原 上海 市 信 托 投资公司 单 独 发 起并管理的 存续 期 为 十 年的 封闭 式 契约 型证券投资基金。 该 基金 于 1993年 9月 10日起 向 上海 市 普 教 系统 的 教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35 职 员 工 定 向 发 行 , 于 1993年 12月 31日 全 额募 足 并 开 始 运作 。经中国人 民银 行 复 [1996]330 号文、中国人 民银 行 上海 市 分行 沪 银非银 管 [1996]11182 号文 和 上海 市 证券 交易 所 上 证 上 [96]字第 107号文 审 核同 意 , 建 业 基金 于 1996年 11月 29日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交易 。 建 业 基金基金 规 模 为一 亿 基金 单 位 。 沈 阳 公 众 基金 是 经中国人 民银 行 沈 阳 市 分行 沈 银 金 [1992]109号文 批 准 设 立 ,由中国 建 设银 行 沈 阳 市 信 托 投资 股 份有限公司 独立 发 行 并管理的 存续 期 不 定 的 封闭 式 契约 型证券投 资基金。 该 基金 于 1992年 5月 31日 向 社 会公 众 公 开发 行 并投 入 运作 。经中国人 民银 行 沈 银 金字 [1992]267号文 审 核同 意 , 沈 阳 公 众 基金 于 1992年 10月 28日 在 沈 阳 证券 交易 中 心 挂 牌 上 市 。由 于 经 济 形 势 发 展 需 要 沈 阳 证券 交易 中 心 于 1994年 3月 7日 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联 网 , 沈 阳 公 众 基金成 为在 上交 所 挂 牌 交易 的基金。 沈 阳 公 众 基金基金 规 模 为 5950万 基金 单 位 。 陕 建 基金 是 经中国人 民银 行 陕 西 省 分行 陕 银 复 [1992]150号文 批 准 设 立 ,由 原 建设银 行 陕 西 省 信 托 投资公司( 现 建设银 行 西 安 市 东 大 街 支 行 ) 发 起, 陕 西 建银 基金管理有限 责 任 公 司管理的 存续 期 不 定 的 封闭 式 契约 型证券投资基金。 该 基金 于 1993年 9月 向 社 会公 众 公 开 发 行 并投 入 运作 。经中国人 民银 行 陕 西 省 分行 审 核同 意 大 连 证券 交易 中 心 大证 交 字 [1993] 第 10号文, 陕 建 基金 于 1994年 1月 28日 在 大 连 证券 交易 中 心 挂 牌 交易 。 陕 建 基金基金 规 模 为 5000万 基金 单 位 。 第七节 基金的 存续 一、基金 类型 和 存续期 限 ( 一 )基金的 类 别 : 混合型基金 ; (二)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 型 开 放式 ; ( 三 )基金 存续 期 限 : 不 定 期 。 二、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续 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万 元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 连 续 20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00人,或 连 续 20个 工 作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万 元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向 中国证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36 会说明 出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出 解 决 方 案 。 第 八 节 基金的 集 中 申购 和份额 补偿 一、 集 中 申购期 本基金自 2007年 4月 18日 至 2007年 4月 30日 开 放 申购, 期间 不 开 放赎回 ,称 为 “集 中申购 期 ”。


二、 销 售对 象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的自 然 人、 法 人 及 其 他组 织 ( 法律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 者 除 外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 他 投资 者 。 三、 销 售 规模 本基金集中申购 期 的 销售规 模 上 限 为 100亿 份。 四、 销 售 场所 投资 者应 当 在 各 销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式 办 理基金的集中申购。 直 销 机 构 、 代销 机 构 名单 和 联系 方式 见 其 发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情 况 增 加 其 他 代销 机 构 ,并 另 行 公 告 。 五、 集 中 申购期销 售 时间 、方 式安排及确认结果 ( 一 )集中申购 方式 集中申购 将 通过 场外 集中申购的 方式 进行 ,本 次 集中申购 将暂 不 开 通 场 内集中申购 方 式 。 场外 集中申购不 使 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 场外代销 机 构 的 代销 网点 办 理。 (二)集中申购价 格 本基金集中申购申 报 价 格 为 每 份 1.000元 。基金集中申购 代 码 为 “ 519021”。 ( 三 )集中申购份额的确 认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37 集中申购 款 项 在 集中申购 期间 存 入 专 门 账户 , 在 集中申购 期结束 前任何 人不 得 动 用 , 期 间 产 生的 利 息 在 集中申购 期结束 后 折 算 为 基金份额 归 投资 者 所 有。集中申购 期结束 后 ,由 注 册登 记 机 构计算 投资 者 集中申购 应 获 得 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应在 3日内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行 集中申购 款 项 的 验 资。 验 资 结束 日 为原 金鼎基金基金份额 拆 分 日,基金管理人 将 通过基金份额 拆 分 , 使 得 验 资 结束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000元 , 再 根据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原 金鼎基金持有人 应 获 得 的基金份额,并由 注册登 记 机 构 进行 登 记 确 认 验 资 结 果将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份额 拆 分 是指 在 基金资 产净 值不 变 的 前 提 下, 按 照一定 比例 调 整基金份额 总 额, 使 得 基金份额 净 值 相 应 降 低 ,但 调 整 后 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占 基金份额 总 额的 比例 不 发 生 变化 。份额 拆 分 对持有人的 权 益 无 实 质性 影响 。 ( 四 )“ 末 日 比例 确 认 ”的 处 理 方式 为 了 基金 平 稳 投资 运作 的 需 要 ,本基金管理人 在 集中申购 期 内对基金集中申购 总 规 模 实 行 限 量 100亿 份。 1、集中申购 期 内申购申 请 不 超 过 100亿 份( 含 100亿 份)的 情 形 : 若 集中申购 期 内申 购申 请 全 部 确 认后 本基金集中申购的 总 份额不 超 过 100亿 份( 含 100亿 份), 则 所 有的有效 申购申 请 全 部 予 以确 认 。 2、集中申购 期 内申购申 请 高 于 100亿 份的 情 形 : 若 集中申购 期 内申购申 请 全 部 确 认后 本基金集中申购的 总 份额 超 过 100亿 份, 将 对集中申购 期 内 最后一 个 申购日 之 前 的有效申购 申 请 全 部 予 以确 认 ,对 最后一 个 申购日有效申购申 请 采 用 “ 末 日 比例 确 认 ”的 原则 给 予 部 分 确 认 , 未 确 认 部 分 的申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资 者 。 ( 五 )集中申购确 认 比例 和 确 认 结 果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验 资,本基金集中申购的有效申购申 请 金额 为 15,551,187,792.62元 人 民 币 , 按 照 本基金 在 集中申购 期 内的 最 终 有效申购确 认 金额 折 合基 金份额不 超 过 100亿 份基金份额的 规 定 ,本基金集中申购的确 认 比例 为 64%,本基金的 最 终 有效申购确 认 金额 为 9,952,760,147.95元 人 民 币 , 扣 除 集中申购 费 后 ,本基金的 最 终 净 有 效集中申购确 认 金额 为 9,856,972,934.00元 人 民 币 , 折 合基金份额 9,856,972,934.00份。 申购 款 项 在 基金 验 资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的 银 行利 息 共 计 1,789,654.55元 人 民 币 , 折 合基金份 额 1,789,654.55份。本 次 集中申购 净 申购资金 已 于 2007年 4月 24日 全 额 划入 本基金 在 基 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 开 立 的本基金 托 管 专 户 。 本 次 集中申购有效申购 户 数为 478,509户 , 按 照 每 份基金份额 发售 面 值 1.00元 人 民 币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38 计算 ,本 次 净 有效集中申购资金 及 其产 生的 利 息 结 转的基金份额 共 计 9,858,762,588.55份, 已 分 别 计 入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账户 , 归 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有。 截 至 2007年 4月 24日 止 , 原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总 份额由 500,000,000.00份 折 算 为 822,275,245份, 原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暂 未 指 定 交易 等原 因 产 生的 未 领 取 现 金 红 利 3,760,204.80元 人 民 币 确 认为 基金份额 3,760,204.80份。本基金 总 份额由 500,000,000份 变 更 为 826,035,449.80份。 六、基金份额 补偿 对 于原 金鼎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 鼓励 其 长 期 持有,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以自有资金 提 供 份额 补偿 , 具体 安 排 如 下。 ( 一 ) 补偿 对 象 : 限 于 持有由 原 金鼎基金基金份额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 (二) 补偿 安 排 : 1、 在 基金 开 放 日 常 申购、 赎回 满 6个 月 之 日( 如该 日 为 节假 日, 则 顺 延 至 最 近 一 个开 放 日), 注册登 记 机 构 将 根据 各 个 持有人持有的由 原 金鼎基金基金份额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 数量 ,不 包括当 日 尚 未 赎回 的 在 此 期间 投资 者 持有 该 基金份额通过 红 利 再 投资获 得 的基金份 额( 若 有), 按 0.75%的 比例增 加 其 基金份额( 按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同 时 扣减 基金管 理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 本基金管理人 已根据 上 述 份额 补偿 安 排 ,对 截止 2007年 11月 26日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登 记 在 册 的 原 金鼎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施 第 一 次 份额 补偿 。本 次 实 施 份额 补偿 基 数为 453,606,273.42份基金份额,份额 补偿 为 3,402,621份基金份额。 2、 在 基金 开 放 日 常 申购、 赎回 满 1年 之 日( 如该 日 为 节假 日, 则 顺 延 至 最 近 一 个开 放 日), 注册登 记 机 构 将 根据 各 个 持有人持有的由 原 金鼎基金基金份额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 数 量 ,不 包括当 日 尚 未 赎回 的 在 此 期间 投资 者 持有 该 基金份额通过 红 利 再 投资获 得 的基金份额 ( 若 有), 按 0.75%的 比例增 加 其 基金份额( 按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同 时 扣减 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前 次 补偿所 得 基金份额不 参 与 此 次 补偿 。 第 九 节 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 、 赎回 的 场所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39 本基金的 销售 机 构 包括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 代销 机 构 。 ( 一 )本基金的申购 与 赎回 将 通过 销售 机 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售 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 在 招 募说明书或 其 他相关 公 告 中 列 明。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或 增 减 代销 机 构 ,并 予 以公 告 。 投资人 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 其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以 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 形 式 进行 申购 与 赎回 , 具体办 法 另 行 公 告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通过 销售 机 构赎回 原 金鼎基金基金份额。 1、 原 金鼎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定 交易 在 本基金 场 内 代销 机 构 的,基金份额由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统 一变 更 登 记 至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 记 系统 。基金 开 放赎回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通过 其 指 定 交易 的本基金 场 内 代销 机 构 办 理 基金份额的 赎回 。 2、 原 金鼎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 办 理 指 定 交易 或 指 定 交易 在 非 本基金 场 内 代销 机 构 的, 基金管理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注册登 记 系统 开设 国泰金鼎价值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临 时 账户 (以下简称“ 临 时 账户 ”), 用于 归 集 该部 分 基金份额。基 金 开 放赎回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通过中国 建设银 行 代销 网点 、 代销 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直 销 网点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确 认其 权 益 的 相关 信 息 ,基金管理人核对 无 误 后 报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据 此 办 理基金份额 登 记 , 将 基金份额 从 临 时 账户扣减 ,同 时 记 增 持有人基金 账户 基金份额。 此 后 ,投资 者 可 通过 相关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业 务 。确 认 权 益 的 具体 流 程 和 要 求 , 详 见 基金管理人有 关 公 告 。 ( 三 ) 直 销 机 构 、 代销 机 构 名单 和 联系 方式 见 本基金的 发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销 机 构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售 机 构 可 以 根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其 销售 城 市 、 网点 ,并 另 行 公 告 。 二、 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 一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 赎回 , 具体办 理 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 间 , 场 内申购、 赎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时 间 为 9:30-11:30 和 13:00-15:00, 场外 申购、 赎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时 间 由基金管理人 与 销售 机 构 约 定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公 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 更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行 相 应 的 调 整,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40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二)申购、 赎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 变 更 登 记 完成 后 开 始 办 理申购, 暂 不 开 放赎回 ,集中申购 期 不 超 过 1 个 月。集中申购 期结束 后 ,本基金 可 暂停 办 理申购 和 赎回 , 暂停 期间 不 超 过 1个 月。 暂停 期 间结束 后 ,本基金 将 开 放 申购、 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集中申购 期结束 后 3个 工 作 日内 聘 请 合 格 的 验 资 机 构 验 资,自 收 到 验 资 报告 之 日起 10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有 关备 案 手 续 。基金管理人 应 至 少 提 前 2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购 与 赎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金管理人不 得 在 上 述 公 告 或 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 或 者时 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 者 转 换 。投资人 在 上 述 公 告 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 和时 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 请 的, 其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三、 申购与赎回 的 原则 ( 一 )“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 价 格 以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行 计算 ; (二)“金额申购、份额 赎回 ” 原则 , 即 申购以金额申 请 , 赎回 以份额申 请 ; ( 三 ) 赎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则 , 即按 照 投资人申购的 先 后 次 序 进行 顺 序 赎回 ; ( 四 ) 当 日的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内 撤 销; ( 五 )投资 者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 理本基金的 场 内申购、 赎回 业 务 时 , 需 遵 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的 相关 业 务 规 则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则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 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 一 )申购 和 赎回 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具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 申购申 请 时 须 按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式备 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 的申购、 赎回 申 请 无 效。 (二)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确 认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束 前 受 理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 请 日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41 (T日 ),并 在 T+1日内对 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行 确 认 。 T日 提 交 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 一 般 可 在 T+2日 到 销售 网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方式查 询 申 请 的确 认 情 况 。 ( 三 )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 缴 款 方式 , 若 申购资金 在 规 定时 间 内 未全 额 到 账 则 申购不成 功 。 若 申购不 成 功 或 无 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将 投资人 已 缴付 的申购 款 项 本金 退 还 给 投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 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7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基金合同有 关 条 款 处 理。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金额 ( 一 )投资人 办 理 场 内申购 时 , 每次 申购金额不 得 低于 1000元 , 超 过 部 分 需 为 100元 的整 数 倍 , 最 高 不 能 超 过 99,999,900元 ; 投资人 办 理 场外 申购 时 , 每次 申购金额不 得 低于 1000元 。投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购, 累 计 申购金额不 设 上 限。基金投资 者 将 当期 分 配 的基金 收 益 转购基金份额 时 ,不 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 制 。 (二)投资 者 赎回 本基金份额 时 , 可 申 请 将 其 持有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金份额 赎回 ; 单 笔 赎 回 最低 份 数为 100份,本基金 交易账户 不 设 最低 持有限额。 ( 三 )基金管理人 在特 殊 情 况 下,有 权 在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 益 的 情 况 下,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 情 况 决 定 暂停 申购本基金, 具体 情 况 须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最 迟 于 实 施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予 以公 告 , 具体规 定 请 参 见 本基金的 相关 公 告 ; ( 四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市场 情 况 ,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购金 额 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调 整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 价格 、 费用及其用途 ( 一 )申购 费 用 本基金 采 用 比例 费 率 计算 申购 费 用 。申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申购 费 用 系 投资 者 申购 基金 时 直 接 交 纳 的 销售 费 用 , 用于 基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 、 客 户 服务 等 各 项费 用 , 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开 放 日 常 申购、 赎回 后 的 具体 申购 费 率 如 下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42 申购金额 M 日 常 申购 费 率 M< 50万 元 1.5% 50万 ≤ M< 200万 元 1.0% 200万 ≤ M< 500万 元 0.6% M≥ 500万 元 1000元 /笔 (二) 赎回费 用 投资 者 赎回 本基金 须 缴 纳 赎回费 ; 本基金 赎回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开 放 日 常 申购、 赎 回 后 的 具体 赎回费 率 如 下 : 持有 期 限 赎回费 率 1年以内(不 含 1年) 0.5% 1年 到 2年(不 含 2年) 0.2% 2年( 含 2年)以 上 0 ( 三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法律法 规 和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和收 费方式 ,并 最 迟 应于 新的 费 率 或 收 费方式 实 施 日 2个 工 作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四 )基金管理人 可 在 不 违 背 法律法 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定 地 域 范 围 、 特定行业 、 特定职业 的投资 者 以 及 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交易 、 电 话 交易 等 )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资人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申购 费 率 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 ( 五 )基金管理人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 情 况 下、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同 意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 可 以 采 取销售 服务费 等收 费方式 , 制 定 相关 业 务 规 则 ,并 及 时在 指 定 媒 体 上予 以公 告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回支付 金额的 计算 方 式 ( 一 )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 : 净 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 费 率 ] ( 注: 对 于 500万 ( 含 )以 上 的申购 适 用 绝 对 数 额的申购 费 金额, 即 净 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 申购 费 用 ) 申购 费 用 = 申购金额 - 净 申购金额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43 申购份额 = 净 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 净 值 上 述计算 结 果 ( 包括 申购份额)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二)基金 净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 赎回 金额 = 赎回 份 数 × 申 请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 率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 用 ( 三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 T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并 在 T+1日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四 )申购份额 余 额 计算 结 果 的 处 理 方式 : 上 述 结 果 的 数 值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 ( 五 ) 赎回 金额的 处 理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回 金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 八 、 申购与赎回 的注册登记 ( 一 )经基金 销售 机 构 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出 的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之 前 可 以 撤 销 。 (二)投资 者 T日申购基金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册登 记 手 续 ,自 T+2日起的 赎回 开 放 日内有 权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额。 ( 三 )投资 者 T日 赎回 基金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 者 扣 除 权 益 并 办 理 相 应 的 注册登 记 手 续 。 ( 四 )基金管理人 可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 注册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行 调 整,并 应于 实 施 前 2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予 以公 告 。 九 、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44 在 如 下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申购申 请 : ( 一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作 。 (二)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三 ) 发 生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 四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 ( 五 )基金资 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绩产 生 负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的 情 形 。 ( 六 ) 法律法 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购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 形 在 如 下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暂停 接 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一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作 。 (二)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三 ) 连 续 两 个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 四 ) 发 生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 五 ) 法律法 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但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并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投资人 在 申 请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赎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十一、 巨 额 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 式 ( 一 ) 巨 额 赎回 的 认定 单 个开 放 日基金 净 赎回 (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与 基金转 换 申 请 转 出 份额 总 数 之 和 扣 除 申购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45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 申 请 转 入 份额 总 数 的 余 额)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工 作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时 , 即 被 认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 (二)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式 出现 巨 额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本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 接 受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1、 接 受全 额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兑 付 投资 者 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进行 的 资 产变现 可 能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 一 工 作 日基金 总 份额 10%的 前 提 下,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办 理。对 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 量 占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 以选 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选 择 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 赎回 的 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下 一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 分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日以 上 (含 2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停 接 受 基金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并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进行 公 告 。 ( 三 ) 巨 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2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公 告 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法 。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 一 )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情 况 的,基金管理人 当 日 应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 期 限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公 告 。 (二) 如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1日,第 2 个 工 作 日基金管理人 应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 ,并公 布 最 近 1个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46 ( 三 ) 如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日但 少 于 2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 2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 ,并公 告 最 近 1个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四 ) 如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周 , 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2周 至 少 刊 登 暂停 公 告 1次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提 前 2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 ,并公 告 最 近 1个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十三、基金 转换 基金转 换 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某 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 为 该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另 一 只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 以 及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务 。基金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 由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 及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制 定和 公 告 , 提 前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与 相关 机 构 。 十四、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指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 而 产 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 合 格 的 个 人投资人或 机 构 投资人。 继 承 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受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 合 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 是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效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或 其 他组 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要 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 自申 请 受 理日起 2个 月内 办 理,并 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规 则 以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则为 准 十五、基金份额的 系统 内 转 托管和 跨系统转 登记 ( 一 ) 系统 内转 托 管 1、 系统 内转 托 管 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内不同 销售 机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47 构 ( 网点 ) 之间 或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内不同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间 进行 转 托 管的 行为 。 2、份额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 更 办 理基金 赎回 业 务 的 销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可办 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 管。 3、份额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 更 办 理 上 市 交易 的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时 , 可办 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 管。 (二) 跨 系统 转 登 记 1、 跨 系统 转 登 记 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和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 登 记 的 行为 。 2、本基金 跨 系统 转 登 记 的 具体 业 务 按 照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的 相关 规 定 办 理。 十六、 定期定 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为 投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 具体规 则 由基金管理人 在 届 时 发布 公 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投资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 低于 基金管理人 在 相关 公 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最低 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 冻结 和 解冻 基金 注册登 记 人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金份额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金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 包括 现 金 分 红 和 红 利 再 投资) 依 法 处置 。 具体 执 行 办 法 由《国 泰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注册登 记 业 务 规 则 》 约 定 。 在 有 关法律法 规 有明确 规 定 的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将 可 以 办 理基金份额的 质 押 或 其 它 业 务 ,并会同本基金 注册登 记 人 制 定 、公 布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48 第十节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 标 本基金 为 价值精选混合型基金,以 量化 指 标 分 析 为 基 础 , 在 严密 的 风险 控 制 前 提 下,不 断 谋 求超 越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稳 定 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 权 证、资 产 支 持证券 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债 券投资的 主 要 品 种 包括 交易 所 和 银 行 间 两 个市场 的国 债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与 可 转 换 债 。 如 果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以 后 允许 基金投资 其 它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 股 票 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 的 35%-95%, 权 证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 债 券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 的 0-60%, 其 中资 产 支 持证券 类 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0%;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三、 投资 策略 ( 一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本基金的大 类 资 产 配 置 主 要 通过对 宏观 经 济 运行状况 、国 家 财 政 和 货 币 政 策 、国 家 产业 政 策 以 及 资本 市场 资金 环 境 、证券 市场 走 势 的 分 析 , 预 测宏观 经 济 的 发 展 趋 势 ,并 据 此 评 价 未 来 一 段 时 间股 票 、 债 券 市场 相 对 收益 率 , 主 动 调 整 股 票 、 债 券 及 现 金 类 资 产 的 配 置比例 。 本基金资 产 配 置 主 要 包括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和 战 术 性 资 产 配 置 :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首先 分 析 较 长 时 间 段 内 所关 注 的 各类 资 产 的 预 期 回报 率 和风险 , 然 后 确 定最能 满足 各类 基金 风险 -回 报 率 目 标 的资 产 组 合 ; 战 术 性 资 产 配 置 根据 各类 资 产 长 短 期 平 均 回报 率 不同, 预 测 短 期 性 回 报 率 , 调 整资 产 配 置 ,获 取市场 时机 选 择 的 超 额 收益 。本基金的资 产 配 置 主 要 采 用定量分 析 与定性分 析 相 结 合的 方法 。 在定量分 析 方 面 , 主 要 采 用 均衡 市 盈 率 预 测模 型,并 参 考其 他相关 指 标 。 均衡 市 盈 率模 型的 思 路 是 通过 测 算 A股市场 理 论 上 均衡 的 市 盈 率 水 平 , 然 后 将 其与 A股市场 整 体 、基金 股 票 池 的实 际 市 盈 率 水 平 进行 比 较 ,来 判定 股 票 市场 系统 性风险 的 高 低 , 最后则 根据 理 论 值 与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49 实 际 值的 差 异 程 度 来决 定 资 产 配 置 中 股 票 资 产 的 配 置比例 。 另外 ,本基金 还 参 照 股 息 率 、 收 益 率 差 距 表 ( 1/PE-银 行利 率 ) 等 指 标 ,来 判断 股市是 否 处 于 合理 水 平 。 在定性分 析 方 面 , 主 要 对 可 能 影响 市场 走 势 的 相关 因 素 进行定性分 析 ,并对 根据 定量 模 型 作出 的资 产 配 置 方 案 进行 修 正 。 定性 因 素 涉及 很 多 方 面 , 主 要 包括 国 家 宏观 经 济 和 证券 市 场政 策 、 利 率 和 汇 率 政 策 、国 家政 治 环 境 、资本 项 目 外汇 管理 政 策 、 市场 参 与 主体 的 诚信 程 度 等 。 (二) 股 票 资 产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以 量化分 析 为 基 础 , 从 上 市 公司的基本 面分 析 入 手 , 建 立 基金的 一 、二 级 股 票 池 。 根据 股 票 池 中 个股 的 估 值 水 平 和 α 值, 运用 组 合 优 化 模 型, 积极 创 建 并持 续 优 化 基金的 股 票 组 合, 在 有效 控 制 组 合 总 体 风险 的 前 提 下, 谋 求超 额 收益 。 基金 股 票 池 的 建 立 本基金 采 取 自下而 上 的 方法 , 从 个股 选 择 入 手 , 根据 个股 的基本 面信 息 , 运用 多 因 子 模 型,选 取 各 行业 中 具 有内 在 价值的 个股 组 成基金的 一 级 股 票 池 ; 在一 级 股 票 池 的基 础 上 , 运 用现 金 流 折 现 模 型 和 个股 超 额 收益分 析 , 筛 选 个股 组 建 基金的二 级 股 票 池 。 1、 一 级 股 票 池 个股 筛 选 本基金 在 建 立一 级 股 票 池 时 , 是 以 行业为 单 位 , 按 照 不同 行业 各 自的 特 点 ,选 取 不同的 估 值 因 子 构 建 多 因 子 估 值 模 型,对 行业 内的 个股 进行 估 值。本基金的 行业分 类 以 天 相 行业分 类 标 准 为依 据 。 本基金 在运用 估 值 模 型对 行业 内 个股 内 在 价值 估 值的基 础 上 ,选 取 各 行业 内价值 排 名 前 1/3的 个股 组 成基金的 一 级 股 票 池 。 2、二 级 股 票 池 个股 筛 选 本基金二 级 股 票 池 是 以 现 金 流 折 现 模 型 和 个股 超 额 收益分 析 ( 个股 的 α 值) 做为 筛 选 标 准对基金 一 级 股 票 池 中的 个股 进行 二 次 筛 选。 本基金 在运用现 金 流 折 现 模 型 时 ,通过对 上 市 公司 未 来 业绩 的 预 测 和 场 景 模 拟等 方法 , 估算 个股 的 未 来 现 金 流 ; 在 折 现 因 子 的确 定 上 ,本基金 运用 加 权 平 均 资本成本 模 型( WACC) , 充分考虑 到 股 权 成本 和 债 券成本的 差 异 和 税务 盾 牌 的 作用 ,精确 估算 个股 的 折 现 值。对 于 周 期 性行业等现 金 流 波 动 较 大的 行业 ,本基金 在现 金 流 折 现 的基 础 上 , 依 据 这 类 个股 的 市场 表 现 , 估算 个股 的 α 值,以 α 值 作为 二 次 选 股 的 优先 考虑 因 素 。 本基金 在一 级 股 票 池 中选 取 折 现 值 靠 前 的 300个 左右 个股 组 成基金的二 级 股 票 池 。 3、 股 票 组 合 构 建 和 调 整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50 本基金 在充分考虑 个股 内 在 价值 和风险收益 水 平 的基 础 上 , 在 二 级 股 票 池 中选 取个股 构 建 基金的 股 票 组 合, 运用 组 合 优 化 模 型不 断 优 化 股 票 组 合,以 达 到 单 位 风险 下的 收益最 大 化 。 ( 三 ) 债 券资 产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的 债 券资 产 投资 主 要 以 长 期 利 率 趋 势 分 析 为 基 础 , 结 合中 短 期 的经 济 周 期 、 宏观 政 策 方 向 及 收益 率 曲 线 分 析 ,通过 债 券 置 换 和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等 方法 ,实 施 积极 的 债 券投资 管理。 1、 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具体 策 略 当 预 测 收益 率 曲 线 平 行 上 移 或 是 陡峭 化时 , 适 当 地 降 低 债 券 组 合的 平 均 久 期;当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平 行 下 移 或 是 平 坦 化时 , 适 当 地 增 加债 券 组 合的 平 均 久 期;当 预 测 收益 率 曲 线 剧烈 平 行 上 移 时 ,同 时 降 低 债 券 组 合的 平 均 久 期 和 债 券 组 合的持 仓 量 ;当 预 测 收益 率 曲 线 剧烈 平 行 下 移 时 ,同 时 增 加债 券 组 合的 平 均 久 期 和 债 券 组 合的持 仓 量 ;当 预 测 收益 率 曲 线 ( 正 向 或 是 反向 ) 蝴蝶 型 变化时 , 适 当 地将债 券 组 合 进行 子 弹 型或 是 哑铃 型 配 置 。 2、 债 券 置 换 策 略 本基金以 利 差 分 析 为 基 础 , 当 债 券 利 差 增 大 时 , 适 当 增 加 企 业 债 和 金 融 债 的 数量 、 减 少 国 债 的 数量 , 当 债 券 利 差减 小 时 , 适 当 增 加 国 债 的 数量 、 减 少 企 业 债 和 金 融 债 的 数量 ; 债 券 组 合的 平 均 信用等 级 保持 在 投资 级 ( A+级 )以 上 。 在 通过 上 述配 置 方法构 建 债 券 组 合 之 后 ,本基金 在出现 以下 情 况时 对 债 券投资 组 合 进行 动 态 调 整 : (1) 短 期 经 济 运行 指 标 , 如 短 期 通 货 膨胀 率 、 短 期 名 义 利 率 、 汇 率 等 发 生 变 动 , 引 起的 市场 实 际 利 率 的 变 动 ; (2) 中 长 期 国内通 货 膨胀 预 期 的 变 动 引 起中 长 期 利 率走 势 变 动 , 导 致 整 个 投资 组 合 重 新 估 价 ; (3) 央 行 通过公 开市场 操 作引 导 市场 收益 率 水 平 的 走向 , 从 而 引 起 债 券 市场结 构 性 调 整 ; (4) 债 券 一 级 市场 上 的 发 行 方式 创 新 及 新 债 定 价 与 申购 情 况 发 生 变化 , 导 致 二 级 市场 收 益 率 产 生 波 动 ; (5) 由 于 市场 交易 规 则 改 变等 因 素 引 起的 流 动 风险 溢 价的 重 新 估 价 ; (6) 市场 平 均 风险 偏 好 的 变化引 起 信用风险 溢 价的 变 动 ; (7) 单 个 券 种 或 某 一 类 别 债 券的 定 价 偏 差 , 也 就是市场 失 衡 导 致 的投资 机 会 等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51 四、 业 绩比较 基 准 业绩 比 较 基准 : 65%上 证 综 合 指 数收益 率 + 35%上 证国 债 指 数收益 率 上 证 综 合 指 数 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所 有 股 票 为 样 本,大 部 分为 中国 A股市场 中 代 表性 强 、 流 动 性 高 的 主 流 投资 股 票 ,基本 能 够 反 映 A股市场发 展 趋 势 。 该指 数 具 有 较 强 的公 正 性 与 权 威 性 , 市场代 表性 较 强 ; 上 证国 债 指 数 是 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的 所 有 固 定利 率 国 债 为 样 本 ,按 照 国 债 发 行量 加 权 而成。 上 证国 债 指 数 是 上 证 指 数 系 列 的第 一 只 债 券 指 数 , 反 映 我 国 债 券 市场 整 体 变 动 状况 , 具 有 较 强 的 市场代 表性 。 在 本基金的 运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 外部 投资 环 境 或 法律法 规 的 变化 而 使 得 调 整 业绩 比 较 基准更 符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 则 基金管理人 在 经过基金 托 管人同 意后 可 以对 业绩 比 较 基准 进行 适 当 调 整,并 在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公 告 并 予 以实 施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 于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风险和预 期 收益 的证券投资基金 品 种 。 六、 投资 决策 过 程 投资决 策 过 程见 图 1所 示 。 ( 一 )投资 组 合 构 建 及 调 整过 程 基金经理 小 组 制 定 年 度及 分 阶 段 的 项 目 投资 计 划 和 组 合 计 划 : 项 目 投资 计 划 应 列 明投 资 目 标 及 其 实 现 方式 。 组 合 计 划 应 包括 对 市场 的 看 法 、基金资 产 中的 相关 资 产 比 重 ,并 阐 述 理由 ; 基金经理 小 组 将 组 合 计 划 报 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批; 基金经理 小 组根据 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的 审 批 意 见 确 定一定 阶 段 内的投资 组 合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1、投资 组 合 调 整 : 由 于 市场 情 况 的 变化 ,公司 研究 部 提出 报告 或 者 基金经理 小 组 认为 现 有 组 合 需 要 调 整的,基金经理 小 组 可 在 授权 范 围 内 调 整投资 组 合,同 时 将 调 整 结 果 报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备 案 ; 2、基金经理 小 组 须 定 期 评 估 现 有投资 组 合的 表现 ,并 向 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 报告 投资 运作 情 况 , 其 中月 度 、 季度 、 半 年 度 以 及 年 度报告 须 以 统 一 格 式报告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52 图 1: 投资决 策 过 程 示意 图 (二)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 工 作 程 序 1、由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 主 任 召 集,通 常每 月 召 开 1-2次 会议, 遇 有 重 大 事件 , 可 随 时 召 开 会议 ; 2、 每次 会议 所 形 成的决 策意 见 须形 成书 面 记 录 ,并由 参 加 会议的成 员签 字或 主 任 签发 。 在 决 策 记 录 中 应 明确有 无 不同 意 见 ,并 把 不同 意 见 记 录 在 案 ; 3、 为 支 持决 策 的 科学 性和 有效 性 ,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 可 以 邀 请 与 本决 策 相关 的人 士 列 席 , 列 席 人 员可 充分 发 表意 见 ,但不 参 与 决 策 ; 4、决 策 委 员 会 每 过 一 段 时 间 对 前 阶 段 决 策意 见 进行 必 要 的 检 讨 , 总 结 经 验 , 吸 取 教 训 , 提 高 决 策 有效 性 。 ( 三 )基金 交易 过 程 本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各 基金 将 独立 、 平 等 地使 用 公司 统 一 的中 央 交易 平 台 。 交易 管理 部 公 平 、 及 时 地 处 理 所 有投资 产品 的 交易 指 令 ,并保 护 不同 产品 之间 的 交易 秘密 。基金经理 小 组 必须 遵 守 投资 组 合决 定 权 和 交易 下 单 权 严 格 分 离 的 规 定 ,经由 交易 管理 部 统 一 执 行 交易 指 令 。 七、 选 券标 准 ( 一 ) 债 券资 产 选 择 标 准 风险 管理 委 员 会 资 产 配 置 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 稽 核 监 察 部 组 合 构 建 与 调 整 个股 ( 个 券)选 择 交易 实 施 绩 效 评 价 基金经理 小 组 研究 开发部 交易 管理 部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53 1、 个 券 信用等 级 在 AA级 或 其 同 等 级别 以 上 ; 2、 相 同 剩 余 期 限中 到 期 收益 率 较 高 的 ; 3、有 较好 流 动 性 (日成 交 量 大、 买 卖 价 差 小 ) ; 4、通过二 叉 树 模 型 估算所 含期 权 被 市场 低 估 的 可 转 债 ; 5、 可 转 债 具 有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担 保或 者 资 产 抵押 。 (二) 股 票 资 产 选 择 标 准 1、 利用 多 因 子 估 值 模 型 筛 选 出 的 各 行业 股 值 前 1/3的 个股; 2、 根据 现 金 流 折 现 模 型 和 个股 α 值,对 个股 进行 二 次 估 值 ; 3、通过内 在 价值 分 析 ,对内 在 价值 被 低 估 的 个股 进行 重 点 投资。 ( 三 ) 权 证选 择 标 准 : 对 权 证的投资 建 立在 对 标 的证券 和 组 合 收益进行分 析 的基 础 之 上 , 主 要 用于 锁 定收益和 控 制 风险 。 1、 考量 标 的 股 票 合理价值、 标 的 股 票 价 格 、 行 权 价 格 、 行 权 时 间 、 行 权方式 、 股 价 历 史 与预 期 波 动 率 和 无 风险收益 率 等 要 素 , 估计权 证合理价值 ; 2、 计算权 证合理价值 与其 市场 价 格间 的 差 幅 以 及权 证合理价值对 定 价 参 数 的 敏 感 性 , 为 权 证的 具体 操 作提 供 依 据 。 八 、 投资 限制 ( 一 )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 投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资 原则 以 及 开 放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 点 ,通过 分 散 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 的 非 系统 性风险 ,保持基金 组 合 良好 的 流 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遵 循 以下限 制 : 1、本基金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的 股 票 , 其 市 值不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的同 一 权 证,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5、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 券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6、本基金 股 票 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 的 35%-95%, 权 证投资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 债 券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 的 0-60%, 其 中资 产 支 持证券 类 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54 7、本基金投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基金 应 投资 于信用 级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 含 BBB)的资 产 支 持证券。本基 金持有资 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个 月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10、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购,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司本 次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1、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 12、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并、基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 约 定 。 (二) 禁 止 行为 为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 得 用于 下 列 投资或 者 活 动 : 1、 承 销 证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份额,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5、 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或 者买 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买 卖 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 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55 8、 依照 法律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9、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 内容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根据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 于 2012年 10月 22日 复 核 了 本 报告 中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现和 投资 组 合 报告 等 内容,保证 复 核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所载 数 据截止 2012年 9月 30日,本 报告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计 。 ( 一 )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 投资 2,045,570,458.47 66.99 其 中 :股 票 2,045,570,458.47 66.99 2 固 定收益 投资 212,827,468.00 6.97 其 中 : 债 券 212,827,468.00 6.97








资 产 支 持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 返 售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719,853,587.47 23.58 6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75,072,885.63 2.46 7 合 计 3,053,324,399.57 100.00 (二) 报告 期 末 按 行业分 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 类 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3,638,000.00 0.12 C 制 造 业 1,370,281,933.00 45.00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56 C0








食 品 、 饮 料 381,195,083.70 12.52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 毛 - - C2








木 材 、 家具 - - C3








造纸 、 印 刷 - - C4








石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5,352,905.20 0.18 C5








电 子 - -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 -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293,869,508.80 9.65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689,864,435.30 22.66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煤 气 及 水 的生 产和 供 应业 - - E 建 筑 业 36,265,161.87 1.19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 - G 信 息 技术 业 94,719,047.30 3.11 H 批发 和 零 售 贸 易 384,720,723.64 12.64 I 金 融 、保 险业 48,864,722.17 1.60 J 房 地 产业 107,080,870.49 3.52 K 社 会 服务 业 - - L 传 播 与 文 化产业 - - M 综 合 类 - - 合 计 2,045,570,458.47 67.18 ( 三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量 ( 股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600518 康美 药 业 17,217,665 272,383,460.30 8.95 2 600276 恒 瑞 医药 5,986,521 181,451,451.51 5.96 3 600697 欧亚 集 团 6,907,103 160,106,647.54 5.26 4 000895 双 汇发 展 2,500,000 151,250,000.00 4.97 5 600511 国 药 股 份 9,132,168 129,311,498.88 4.25 6 000538 云 南 白 药 1,708,744 106,283,876.80 3.49 7 600887 伊 利 股 份 4,606,889 98,126,735.70 3.22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57 8 600993 马 应 龙 5,756,267 91,582,207.97 3.01 9 600261 阳光 照 明 10,583,069 91,331,885.47 3.00 10 600519 贵 州 茅 台 320,000 78,656,000.00 2.58 ( 四 )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39,300,000.00 1.29 2 央 行 票 据 49,920,000.00 1.64 3 金 融 债 券 - - 其 中 :政 策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90,218,000.00 2.96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33,389,468.00 1.10 8 其 他 - - 9 合 计 212,827,468.00 6.99 ( 五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五 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1001032 10央 行 票 据 32 500,000 49,920,000.00 1.64 2 041254038 12电网 CP001 400,000 39,856,000.00 1.31 3 110015 石 化 转 债 343,160 33,389,468.00 1.10 4 041255011 12中金 CP001 300,000 30,108,000.00 0.99 5 020051 12贴 债 01 300,000 29,340,000.00 0.96 ( 六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十 名 资 产 支 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资 产 支 持证券。 ( 七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权 证。 ( 八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本 报告 期 内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体 没 有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告编 制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58 日 前 一 年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2、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投资 于 超 出 基金合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外 的 情 况 。 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额( 元 ) 1 存 出 保证金 1,833,467.92 2 应收 证券 清算 款 70,256,397.68 3 应收 股 利 445,500.00 4 应收利 息 2,513,022.43 5 应收 申购 款 24,497.60 6 其 他 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75,072,885.63 4、 报告 期 末 持有的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1 110015 石 化 转 债 33,389,468.00 1.10 5、 报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的 情 况 。 第十一节 基金的 业 绩 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2年 6月 30日,并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守职守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 代 表其未 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 者在做出 投资决 策 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7年 4月 11日 至 2007年 12月 31日 58.30% 1.69% 32.70% 1.41% 25.60% 0.28% 2008年 度 -53.83% 2.33% -47.00% 1.84% -6.83% 0.49%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59 2009年 度 84.39% 1.48% 48.51% 1.23% 35.88% 0.25% 2010年 度 10.11% 1.22% -8.02% 0.92% 18.13% 0.30% 2011年 度 -23.76% 0.93% -13.17% 0.75% -10.59% 0.18% 2012年 上 半 年 0.67% 1.07% 1.56% 0.73% -0.89% 0.34% 2007年 4月 11日 至 2012年 6月 30日 13.90% 1.57% -15.28% 1.25% 29.18% 0.32% 第十二节 基金的 融 资 、 融 券 本基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进行 融 资、 融 券。 第十三节 基金 财产 一、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 二、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 三、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账户 ,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 证券 交易 清算 资金 的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以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名 的 方式 开 立 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 构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 独立 。 四、基金 财产 的 处 分 基金 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并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 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和收益 归 入 基 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收 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60 合同 约 定 的 费 用 。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产 的 债 务相 抵 销 , 不同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以 其 自有资 产承 担法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 他权 利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行 清算 的,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 行 。 第十四节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 为 本基金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业 日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 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营业 日。 二、 估值 方法 ( 一 ) 股 票 估 值 方法 : 1、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日 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2、 未 上 市股 票 的 估 值 : (1) 首 次发 行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成本 计 量 ; (2) 送 股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估 值 ; (3)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估 值 ; (4) 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3、 在 任何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2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 2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 ,并 与 基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61 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4、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进行 估 值。 (二) 债 券 估 值 方法 : 1、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2、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未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应 收利 息 (自 债 券 计息 起 始 日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的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3、 发 行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进行后 续计 量 ; 4、 在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证券 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5、同 一 债 券同 时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 别 估 值 ; 6、 在 任何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5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 5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场 成 交 价、 市场 报 价、 流 动 性 、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的 债 券 估 值,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7、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进行 估 值。 ( 三 ) 权 证 估 值 方法 : 1、基金持有的 权 证, 从 持有确 认 日起 到 卖 出 日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未 上 市 交易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计 量 ; 2、 在 任何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3、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进行 估 值。 ( 四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62 相关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未能充分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协 商 解 决。 ( 五 ) 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 票 、 权 证、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收 款 项 、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 四、 估值 的基本 原则 ( 一 )对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投资 品 种 , 如 估 值日有 市 价的, 应 采 用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估 值日 无 市 价,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的, 应 采 用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估 值日 无 市 价,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应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易 市 价 不 能 真实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的 市 价 进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 (二)对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投资 品 种 , 应 采 用 市场 参 与者 普 遍 认 同, 且 被 以 往 市场 实 际 交易 价 格 验 证 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运用 估 值 技术 得 出 的 结 果 , 应 反 映 估 值 日 在 公 平 条 件 下 进行 正 常 商 业 交易 所 采 用 的 交易 价 格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时 , 应尽 可 能 使 用 市场 参 与者在定 价 时考虑 的 所 有 市场 参 数 ,并 应 通过 定 期 校 验 ,确保 估 值 技术 的有 效 性 。 ( 三 )有 充 足 理由 表 明 按 以 上 估 值 原则 仍 不 能 客 观反 映 相关 投资 品 种 的公 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公司 应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托 管 银 行进行 商 定 , 按 最能 恰 当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 一 )基金份额 净 值 是按 照 每个开 放 日 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当 日基金份额的 余 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每个 工 作 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及 基金份额 净 值,并 按规 定 公 告 。 (二)基金管理人 应 每个 工 作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基金管理人 每个开 放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63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 六、 估值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 。 当 基金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内 (含 第 3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份额 净 值 错 误 。 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 一 )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或 代销 机 构 、 或投资人自 身 的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差 错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免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出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二) 差 错 处 理 原则 1、 差 错 已 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进行 更 正 , 因 更 正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其应 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行 确 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2、 差 错 的 责 任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 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 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 接当 事 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 而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对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 差 错 责 任方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64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 5、 差 错 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 时 , 如 果因 基金管理人过 错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过 错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金管理人 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 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 付 。 6、 如 果 出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行 赔 偿 ,并 且 依 据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或 其 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 行 或 依 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金 管理人有 权 向 出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 用和 遭 受 的 损 失 。 7、 按 法律法 规规 定 的 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 三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进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并 根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2、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对 因差 错 造 成的 损 失 进行 评 估 ; 3、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方 进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交易 数 据 的,由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进行 更 正 ,并 就 差 错 的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行 确 认 。 ( 四 )基金份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和 方法 如 下 : 1、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一 步 扩 大。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3、 因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 给 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4、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 各 自 技术 系统 设 置 而 产 生的 净 值 计算 尾 差 ,以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结 果 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65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一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遇 法 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 他 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二)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 价值 时 ; ( 三 ) 如 出现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属 于 紧急 事 故 的 任何 情 况 ,会 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 售 或 评 估 基金资 产 的 ; ( 四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 确认 用于 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进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公 布 。 九 、 特殊 情况的 处 理 ( 一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按股 票 估 值 方法 的第 3项 、 债 券 估 值 方法 的第 6项 或 权 证 估 值 方法 的第 2项 进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 作为 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二)由 于 不 可 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国 家 会 计 政 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 未能 发 现 错 误 的,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注: 根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计 字 [2006]23号《 关 于 基金管理公司 及 证券投资基金 执 行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的通 知 》 和 2007年 9月 29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修 改 旗 下基金基金 合同的公 告 》更新 了 以 上 基金资 产 估 值 部 分 的内容。 第十五节 基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66 (二)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 三 )基金 财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 四 )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 用 ; ( 六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 七 )基金的证券 交易 费 用 ; ( 八 )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允许 的 前 提 下,本基金 可 以 从 基金 财产 中 计 提 销售 服务费 , 具 体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 准 在 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 公 告 中 载 明 ; ( 九 ) 依 法 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 用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 法律 规定 的 范 围 内 按照 公 允 的 市 场价格 按 实列 支 ,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时 从 其规定 。 三、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付 方 式 (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 下 : H= E× 年管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于 次 月 首 日起 3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二)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 下 : H= E×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于 次 月 首 日起 3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67 ( 三 ) 除 管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外 的基金 费 用 ,由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其 他 有 关法 规 及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期 基金 费 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 前所 发 生 的 信 息披露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费 用 不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 基金发 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理 费 率 和基金托管 费 率。 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 新 的 费 率实施 日 2日 前在指 定 媒体上刊 登公 告 。 六、基金 税收 基金 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国 家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义务 。 第十六节 基金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 一 ) 买 卖 证券 差 价 ; (二)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 三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 四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 五 )持有 期间 产 生的公 允 价值 变 动 。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的成本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应 计 入 收益 。 二、基金 净收益 基金 净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 除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应在 基金 收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 的 余 额。 三、 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则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68 ( 一 )本基金的 每 份基金份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二)基金 收益分 配 后 每 一 基金份额 净 值不 能低于面 值 ; ( 三 ) 收益分 配 时 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费 用 由投资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一定 金额,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资 人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自 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 四 )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基金 收益 可 进行分 配 ,本基金 收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6次 , 每 年基金 收益分 配 比例 不 低于 当 年 可 分 配 收益 的 90%; ( 五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除 息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自 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人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分 配方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 六 )基金投资 当期 出现净 亏 损 , 则 不 进行收益分 配 ; ( 七 )基金 当 年 收益应 先 弥 补 上 一 年 度 亏 损 后 , 方 可 进行 当 年 收益分 配 ; ( 八 )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四、 收益分配 方 案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中 应 载 明基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例 、 分 配方式 、 支 付 方式 等 内容。 五、 收益分配 的 时间 和程序 ( 一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 订,由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二) 在收益分 配方 案 公 布 后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具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及 时进行分 红 资金的 划 付 。 第十七节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 会计 政策 ( 一 )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会 计 责 任方 ; (二)本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69 ( 三 )本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以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单 位 ; ( 四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 度 ; ( 五 )本基金 独立 建 账 、 独立 核 算 ; ( 六 )基金管理人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 七 )基金 托 管人 定 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对并书 面 确 认 。 二、基金的 审计 ( 一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 基金年 度 财 务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 师 事务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立 。 (二)会 计 师 事务所 更 换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 三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由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经基金 托 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可 以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第十 八 节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其 他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依 法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保 证 所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自 然 人、 法 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其 他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披露事项 在 规 定时 间 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简称“ 指 定 报 刊 ”) 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 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不 得 有下 列 行为 : 一 、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70 二、对证券投资 业绩进行预 测 ; 三 、 违 规 承 诺 收益 或 者承 担 损 失 ; 四 、 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者 基金份额 发售 机 构 ; 五 、 登 载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文字 ; 六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为 。 本基金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文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 一致 。 两 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 的,以中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包括: 一、 招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 是 基金 向 社 会公 开发售 时 对基金 情 况进行 说明的 法律 文 件 。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基金合同 编 制 并 在 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6个 月 结束之 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 有 关 更新内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公 告 内容的 截止 日 为 每 6个 月的 最后 1日。 二、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将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站上 。 三、 集 中 申购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就 集中申购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集中申购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四、基金 资产 净值 公 告 、基金份额 净值 公 告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公 告 ( 一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 ; (二)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每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通过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71 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 ( 三 )基金管理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五、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格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式及 有 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网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述 信 息 资 料 。 六、基金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 告 、基金 季 度 报 告 ( 一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束之 日起 90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 后 , 方 可 披露 ; (二)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束之 日起 60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报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 三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个 工 作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 季度报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 四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个 月的,本基金管理人 可 以不 编 制 当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 或 者 年 度报告 ; ( 五 )基金 定 期 报告 应 按规 定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 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 七、 临 时 报 告与 公 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份额的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事件 时 ,有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2日内 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开 及 决议 ; (二) 终止 基金合同 ; ( 三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72 ( 四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五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六 )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 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 七 )基金集中申购 期 延 长 ; ( 八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 九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一 年内 变 更 超 过 50%; ( 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一 年内 变 动超 过 30%; ( 十 一 ) 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讼 ; ( 十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 十三 )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 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十四 ) 重 大 关 联交易 事项 ; ( 十五 )基金 收益分 配事项 ; ( 十六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十七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额 净 值 0.5%; ( 十八 )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 ( 十九 )基金 变 更、 增 加 或 减 少 代销 机 构 ; (二 十 )基金更 换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二 十 一 )本基金 开 始 办 理申购、 赎回 ; (二 十 二)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 率 及 其收 费方式 发 生 变 更 ; (二 十三 )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二 十四 )本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 (二 十五 )本基金 暂停 接 受 申购、 赎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购、 赎回 ; (二 十六 )基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务 ; (二 十七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事项 。 八 、 澄清 公 告 在 本基金合同 存续 期 限内,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73 息 进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十、中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信息 十一、 信息披露文件 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 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 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公 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 完成 后 , 将 存放 于 基金管理人 所 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 所 在 地 供 公 众 查 阅 。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资人 也 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站上 进行 查 阅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事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将 严 格按 照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 定进行 。 第十 九 节 风险揭 示 一、 市 场 风险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 于 证券 市场 ,而证券 市场 价 格 受 政 治 、经 济 、投资 心 理 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 会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对本基金投资 产 生 潜 在风险 , 导 致 基金 收益 水 平 发 生 波 动 。 ( 一 ) 政 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业 政 策等 国 家 宏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变化 对 货 币 市场 产 生 一定 影响 , 从 而 导 致 投资对 象 价 格 波 动 ,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 产 生的 风险 。 (二)经 济 周 期 风险 证券 市场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雨 表 ,而经 济 运行则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 运行 的 周 期 性变化 ,基金 所 投资 于 证券的 收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化 , 从 而 产 生 风险 。 ( 三 ) 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 利 率 的 变化 直 接 影响 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也 会 影响 企 业 的 融 资成本 和利 润 , 进 而 影响 基金持 仓 证券的 收益 水 平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74 ( 四 )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不同 信用 水 平 货 币 市场 投资 品 种 应 具 有不同 短 期 收益 率 曲 线 结 构 , 若 收益 率 曲 线 没 有 如 预 期 变化 导 致 基金投资决 策出现 偏 差将 影响 基金的 收益 水 平 。 ( 五 )购 买力风险 基金 收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胀 的 影响 而 使 购 买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投资 收益 下 降 。 ( 六 )国 际 竞 争 风险 随 着 中国 市场开 放 程 度 的 提 高 , 上 市 公司的 发 展 必 然 要 受 到 国 际 市场 同 类 技术 或同 类 产 品 公司的 强 有 力 竞 争 , 部 分 上 市 公司有 可 能 不 能 适 用 新的 行业 形 势 而 业绩 下 滑 。 尤 其 是 中国 加入 WTO以 后 ,中国 境 内公司 将 面 临 前所 未 有的 市场 竞 争 , 上 市 公司 在 这些 因 素 的 影响 下 将 存 在 更大不确 定性 。 ( 七 ) 上 市 公司经 营风险 上 市 公司的经 营状况受 多 种因 素 的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行业 竞 争 、 市场 前 景 、 技术 更新、 财 务 状况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司 盈利 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 市 公司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可 能 下 跌 ,或 者能 够 用于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 收益 下 降 。 上 市 公 司 还 可 能出现 难 以 预 见 的 变化 。 虽 然 基金 可 以通过投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 完 全 避免 。 二、 信 用 风险 基金 交易 对 手 方 发 生 交易 违 约 或 者 基金持 仓 债 券的 发 行 人 拒绝 支 付 债 券本 息 , 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 失 。 三、管理 风险 ( 一 ) 在 基金管理 运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 判断 、决 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以 及 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 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二)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的管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术 等 因 素 的 变化也 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四、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类 型 为 契约 型 开 放式 ,基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金投资 者 对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 赎回 而不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75 断 波 动 , 若 由 于 基金投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回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的 现 金 支 付 出现 困难 ,或 被 迫 在 不 适 当 的价 格 大 量 抛 售 证券,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 受 到 不 利 影响 , 从 而 产 生 流 动 性风险 。 五、 其 他风险 ( 一 ) 因 技术 因 素 而 产 生的 风险 , 如 电 脑 系统 不 可 靠 产 生的 风险 ; (二) 因 基金 业 务 快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设 、人 员 配备 、内 控 制 度 建 立等 方 面 不完 善 而 产 生的 风险 ; ( 三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的 风险 , 如 内 幕 交易 、 欺诈 等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 四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如 基金经理的 依 赖 而 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 五 ) 因 业 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 六 ) 其 他 风险 。 第二十节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清 算 一、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 一 )基金合同 变 更内容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应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 变 更的内容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 更基金 类 别 ; 4、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5、 变 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 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7、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根据 适 用 的 相关 规 定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8、本基金 与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其 他事项 ; 10、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同 意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76 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 他 应 由基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律法 规 和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申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 收 费方式 ;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 规发 生 变 动 必须 对基金合同 进行 修 改 ; 4、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 不 涉及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化 ; 5、基金合同的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 6、 按 照 法律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关 于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 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效 执 行 ,并自生效 之 日起 2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本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将 终止 :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终止 的 ; (二)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不 能 继 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而 在 6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 权 利 义务 ; ( 三 )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不 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 务 ,而 在 6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原 有 权 利 义务 ; ( 四 )中国证监会 允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 一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1、基金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 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二)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 ,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 规 定 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合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77 同 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 包括: 1、基金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 财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2、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价 和变现 ; 4、 聘 请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7、 参 加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讼 ; 8、公 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 9、对基金 剩 余 财产进行分 配 。 ( 三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 四 )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偿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偿 基金 债 务 ; 4、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基金 财产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 定 清偿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公 告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第二十一节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以下内容 摘 自《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78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为 :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依照 有 关法律法 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独立运用 基金 财 产 ; 2、 依照 基金合同获 得 基金申购 费 用 、基金 赎回 手 续费 用和 管理 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 定 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 他 收 入 ; 3、 发售 基金份额 ; 4、 依照 有 关 规 定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 证券 所 产 生的 权 利 ; 5、 在 符 合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 购、申购、 赎回 、转 换 、 非 交易 过 户 、转 托 管 等业 务 的 规 则 ,决 定和 调 整基金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理 费 率 之外 的 相关费 率 结 构 和收 费方式 ; 6、 根据 本基金合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对 于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本基金合同或 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 的 行为 ,对基金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相关 当 事 人的 利益 ; 7、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8、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 为 基金 进行 融 资、 融 券 ; 9、自 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 换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获 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并对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代 理 行为进行 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10、选 择 、更 换 代销 机 构 ,并 依 据 销售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法律法 规 ,对 其行为进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11、选 择 、更 换律 师 、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商 或 其 他 为 基金 提 供服务 的 外部 机 构 ; 12、 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13、 依 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权 利 。 (二)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为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托 经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 认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包括 集中申购)、 赎回 和 相关 登 记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 手 续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79 3、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和 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行 证券投 资 ; 6、 除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 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8、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9、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回 和 注销 价 格 的 方法 符 合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1、 进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 12、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收益 ; 16、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 18、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22、 按规 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资 料 ; 23、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 基金 托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80 管人 ; 24、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5、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益 的 活 动 ; 26、 依照 法律法 规 为 基金的 利益 对 被 投资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 证券 所 产 生的 权 利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 27、 法律法 规 、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一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为 : 1、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 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 他 收 入 ; 2、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依 法 保管基金资 产 ; 4、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5、 根据 本基金合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 于 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 的 行为 ,对基金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相关 当 事 人的 利益 ; 6、 依 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 按规 定 取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资 料 ; 8、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权 利 。 (二)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为 : 1、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 宜 ; 3、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立 ; 4、 除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 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订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81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对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 的 运作 是 否 严 格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进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9、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 10、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11、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13、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14、 按规 定 制 作 相关 账 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 规 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 失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19、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21、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2、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益 的 活 动 ; 23、 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24、 法律法 规 、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义务 。 三、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为 : 1、 分 享 基金 财产收益 ; 2、 参 与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82 3、 依 法 申 请赎回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7、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 发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权 益 的 行为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权 利 。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同 等 的合 法权 益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为 : 1、 遵 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2、 缴 纳 基金 认 购、申购 款 项及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3、 在 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 责 任 ; 4、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 益 的 活 动 ; 5、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6、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 因 ,自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 构 、 其 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处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7、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义务 。 ( 三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 义务 以本基金合同 为依 据 ,不 因 基金 财产 账户名 称而 有 所 改 变 。 四、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共 同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 具 有同 等 的投 票 权 。 (二) 召 开 事 由 1、 当 出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83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 更基金 类 别 ; (4)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5) 变 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 序 ; (6)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7)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根据 适 用 的 相关 规 定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其 他事项 ; (10)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出现 以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由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金合同,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 他 应 由基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律法 规 和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申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 收 费方 式 ;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 规发 生 变 动 必须 对基金合同 进行 修 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 不 涉及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 (6) 按 照 法律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 他 情 形 。 ( 三 ) 召 集人 和 召 集 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 集。基 金管理人 未 按规 定 召 集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2、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 定 不 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并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3、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 召 集的,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84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 4、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 当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不 得 阻碍 、 干扰 。 ( 四 )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容、通 知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人 (以下简称“ 召 集人” )负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 必须 于 会议 召 开 日 前 30天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点 和出 席 方式 ; (2) 会议 拟 审 议的 主 要事项 ; (3) 会议 形 式 ; (4) 议 事 程 序 ; (5) 有 权 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6) 代 理投 票 的 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点 ; (7) 表 决 方式 ; (8) 会 务 常设 联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9) 出 席 会议 者 必须 准 备 的文 件 和 必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10) 召 集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用 通 讯 方式 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 况 下,由 召 集人决 定 通 讯 方式 和 书 面表 决 方式 , 并 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 通 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证 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式 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止 时 间 和收 取 方式 。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和 基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85 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 决 结 果 。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 席 会议的 方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开 方式 包括 现 场开 会 和 通 讯 方式 开 会。 (2) 现 场开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 席 或通过 授权委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 场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出 席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 (3) 通 讯 方式 开 会 指按 照 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 规 定 以通 讯 的书 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4) 会议的 召 开 方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但决 定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或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 终止 基金合同的 事 宜必须 以 现 场开 会 方式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条 件 (1) 现 场开 会 方式 在 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议 方 可 举 行 : 1) 对 到 会 者在 权 益 登 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金份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含 50%,下同 ); 2) 到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身 份证明 及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 份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授权委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出 具 的 相关 文 件 符 合有 关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及 会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通 讯 开 会 方式 在 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通 讯 会议 方 可 举 行 : 1)召 集人 按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公 布 会议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内 连 续 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 2)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或 /和 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称 为 “监 督 人” )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3)召 集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经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 4)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86 金份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 5)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 时提 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和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出 具 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授权委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登 记 结 算 机 构记 录 相 符 。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时 , 除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表面 符 合 法律法 规 和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但 应 当 计 入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 总 数 。 ( 六 )议 事 内容 与 程 序 1、议 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1) 议 事 内容 为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事 由 所涉及 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并持有 权 益 登 记 日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议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 (3) 对 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大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大会 召 集人对 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案 涉及事项 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提 交 大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不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如 果 召 集人决 定 不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会 表 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 进行 解释 和 说明。 程 序 性 。大会 召 集人 可 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 案 涉及 的 程 序 性 问题 做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 决,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 意 ; 原提 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大会 主 持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 决 定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4) 单 独 或合并持有 权 利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 未 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通过, 就 同 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 会议的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 前及 时 公 告 。 2、议 事 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87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大会 主 持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布 会议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项 , 确 定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 持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行表 决,经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 集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人的, 其 授权 代 表未能 主 持大会的 情 况 下,由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 持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 理人以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议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议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 、 住 所 、持有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基金份额 数量 、 委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项 。 (2) 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止 日 期 后 第 2个 工 作 日 统 计 全 部 有效 表 决, 在 公证 机 关及 监 督 人的监 督 下 形 成决议。 如 监 督 人经 通 知 但 拒绝 到 场 监 督 , 则在 公 正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议 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 七 )决议 形 成的 条 件 、 表 决 方式 、 程 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一 基金份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分为一 般 决议 和特 别 决议 : (1) 一 般 决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通过 方 为 有效, 除 下 列 (2)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议通过 事项 以 外 的 其 他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 (2) 特 别 决议 特 别 决议 须 经 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 涉及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终 止 基金合同 必须 以 特 别 决议通过 方 为 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的 事项 , 应 当 依 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并 予 以公 告 。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 取 记 名 方式 进行 投 票 表 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88 ( 八 ) 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与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 持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担任 监 票 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 决 后立 即 进行 清 点 ,由大会 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大会 主 持人对 于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可 以对投 票 数进行 重 新 清 点 ;如 大会 主 持人 未进行 重 新 清 点 ,而 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大会 主 持人 宣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 有 权 在 宣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大会 主 持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仅 限 一 次 。 2、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式 为 : 由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权 代 表 的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并由公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公证 ;如 监 督 人经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会 召 集人 可 自 行 授权 3名 监 票 人 进行 计 票 ,并由公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后 的公 告 时 间 、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 一 般 决议 和特 别 决议, 召 集人 应 当 自通过 之 日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 依 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 异 议的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 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 自生效 之 日起 2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十 )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89 五、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 一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基金合同 变 更内容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 变 更的内容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 更基金 类 别 ; (4)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5) 变 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 序 ; (6)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7)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根据 适 用 的 相关 规 定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其 他事项 ; (10)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 他 应 由基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律法 规 和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申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 收 费方 式 ;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 规发 生 变 动 必须 对基金合同 进行 修 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 不 涉及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 (6) 按 照 法律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 他 情 形 。 2、 关 于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 于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效 执 行 ,并自生效 之 日起 2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将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终止 的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90 2、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不 能 继 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 权 利 义务 ; 3、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不 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 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原 有 权 利 义务 ; 4、中国证监会 允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 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 ,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 规 定 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合 同 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 包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 财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价 和变现 ; (4) 聘 请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7) 参 加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讼 ; (8) 公 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 (9) 对基金 剩 余 财产进行分 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4、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偿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91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偿 基金 债 务 ; (4)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基金 财产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 定 清偿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公 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六、 争 议 的 处 理 对 于 因 基金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 与 基金合同有 关 的 争 议,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 商 、 调 解 途径 解 决。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行 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间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恪守 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本基金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七、基金 合同 存放 地 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 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查 阅 ,但 其 效 力应 以基金合同 正 本 为 准。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投资人 也 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站上 进行 查 阅 。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容 摘 自《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92 一、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弄 98号 201A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勇胜 成 立 日 期: 1998年 3月 5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及 批 准 设 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金基字 [1998]5号 组 织 形 式 :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壹 亿 壹千 万 元 人 民 币 存续 期间: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金管理 业 务 ;发 起 设 立 基金 ; 及 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其 他 业 务 (二)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00033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 立 日 期: 2004年 9月 17日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号 组 织 形 式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 亿 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 元 人 民 币 存续 期间: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汇;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及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 箱 服务 ; 经中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 查 ( 一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93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合同明确 约 定 基金投资 风 格 或证券选 择 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 按 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资 品 种 池 和 交易 对 手 库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 关 于 证券选 择 标 准的 约 定进行 监 督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项 进行 核 查 。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 权 证、资 产 支 持证券 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债 券投资的 主 要 品 种 包括 交易 所 和 银 行 间 两 个市场 的国 债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与 可 转 换 债 。 如 果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以 后 允许 基金投资 其 它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二)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 比例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 下 述 比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行 监 督: 1、本基金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的 股 票 , 其 市 值不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的同 一 权 证,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5、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 券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6、本基金 股 票 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 的 35-95%, 权 证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 债 券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 的 0-60%, 其 中资 产 支 持证券 类 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0%;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本基金 应 投资 于信用 级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 含 BBB)的资 产 支 持证券。本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布 之 日起 3个 月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10、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购,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司本 次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94 11、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 12、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并、基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 三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本 托 管 协 议第 十五 条 第 九 款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通过 事 后 监 督 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和 关 联交易 进行 监 督 。 根据法律法 规 有 关 基金 禁 止 从 事关 联交易 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单 及 有 关关 联 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有 责 任 确保 关 联交易名单 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 负责 及 时 将 更新 后 的 名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关 联交易名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行 法律法 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交易 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 管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关 联交易 发 生 时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中国证监 会 报告 。对 于 基金管理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事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交易 的 发 生, 只 能进行 事 后 结 算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损 失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 四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进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法 规 及 行业 标 准的、经 慎 重 选 择 的、本基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 ,并 约 定 各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 结 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 应 严 格按 照 交易 对 手 名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选 择 交易 对 手 。基金 托 管人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是 否 按 事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 进 行 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 及 结 算方式 进行 更新,新 名 单 确 定 前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行 结 算 。 如 基 金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 及 结 算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 在与 交易 对 手 发 生 交易 前 3个 工 作 日内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 决。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 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 控 制 , 按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的 交易 规 则进行 交易 ,并 承 担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同 造 成的 损 失 ,基金 托 管人 则 根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成 交单 对合同 履 行 情 况进行 监 督 。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 后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 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95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何 损 失 和责 任 。 ( 五 ) 在 基金投资 银 行 存 款 前 ,基金管理人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名单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易 对 手 范 围 是 否 符 合有 关 规 定进行 监 督 。对 于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银 行 存 款 ,基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拒绝 执 行 ,并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银 行 存 款 需 遵 守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 法律法 规 或基金合同 未 允许 投资 定 期 存 款 、通 知 存 款 等 之 前 ,基金不 得 投资 于 此 类 存 款 。 ( 六 )本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 事 先 根据 中国证监会 相关 规 定 ,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相关事项 签 订 补 充 协 议,明确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的 比例 。基金管理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投资决 策 流 程 和风险 控 制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风险 、 法律 风险和 操 作风险等 各种 风险 。基 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 相关 制 度 、 流 动 性风险 处置 预 案 以 及相关 投资额 度 和 比例 等 的 情 况进行 监 督 。 ( 七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关 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表现数 据 等进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八 )基金 托 管人对 上 述事项 的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金管理人实 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 核 查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及 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并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 法法律法 规 或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程 序 已 经生效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由 此 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 十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基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的书 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 数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96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十 一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 对 方根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提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 务 核 查 (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情 况进行 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 相关 信 息披露 和 监 督 基金投资 运 作等行为 。 (二)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 行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时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并 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 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 ( 三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 协 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3、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立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97 5、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 按 照 基金合同 和 本 协 议的 约 定 保管基金 财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另 行 协 商 解 决。 6、对 于 因 为 基金投资 产 生的 应收 资 产 , 应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 损 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 承 担任何 责 任 。 7、 除 依 据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二)基金集中申购 期 及 集中申购资金的 验 资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以 1.00元 面 值通过 商 业 银 行 、证券公司、基金管 理人 直 销 中 心 等 销售 机 构 办 理集中申购,但不 开 放赎回 。集中申购 期 不 超 过 1个 月。集中申 购 期间 ,申购资金 存 入 专 门 账户 ,集中申购 款 项 在 集中申购 期间 存 入 专 门 账户 , 在 集中申购 期结束 前任何 人不 得 动 用 , 期间 产 生的 利 息 在 集中申购 期结束 后 折 算 为 基金份额 归 投资 者 所 有。集中申购 期结束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 3日内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进行 集中申购 款 项 的 验 资。 验 资 结 果将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三 )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基金的 名 义 在其营业机 构 开 立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管理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 收 付 。本基金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 和 使 用 。 2、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 应 符 合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的有 关 规 定 。 4、 在 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 的 条 件 下,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通过基金 托 管人 专 用 账户 办 理基金 资 产 的 支 付 。 ( 四 )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为 基金 开 立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 证券 账户 卡 的保管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 和运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98 用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 4、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并 代 表 所托 管的基金完成 与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的 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 作 ,基 金管理人 应 予 以 积极 协 助 。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 互 保基金、 交 收 价 差 资金 等 的 收 取按 照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的 规 定 执 行 。 5、 若 中国证监会或 其 他 监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订 立 日 之 后 允许 基金 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 务 , 涉及相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关 规 定 , 则 基金 托 管人 比 照 上 述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 五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的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代 表 基金 进行 银 行 间市场 债 券的 结 算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代 表 基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六 ) 其 他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户 , 可 以 根据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开 立 。新 账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关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 关 有价 凭 证 等 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价 凭 证由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 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或 票 据 营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 证由基金 托 管人持有。实 物 证券、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价 凭 证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办 理。 基金 托 管人对由基金 托 管人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证券不 承 担 保管 责 任 。 ( 八 )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 指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签 署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的 原 件 分 别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 的 正 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有 一 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重 大合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式 将 重 大合同 传 真 给 基金 托 管 人,并 在 十 个 工 作 日内 将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 重 大合同的保管 期 限 为 基金合同 终止 后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99 15年。 五、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金额。 基金份额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基金份额 总 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每个开 放 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及 基金份额 净 值,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 告 。 (二) 复 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 工 作 日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 ( 三 ) 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意 见 的,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六、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至 少 应 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 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由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分 别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年。 如 不 能 妥 善 保管, 则 按 相关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在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或 编 制半 年 报 和 年 报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 无 故 拒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保证 其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 七、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或 与 之 相关 的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00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与 终 止 ( 一 ) 托 管 协 议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 议 进行 修 改 。修 改 后 的新 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生效。 (二)基金 托 管 协 议 终止 出现 的 情 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基金管理人更 换 ; 4、 发 生 法律法 规 或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终止事项 。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以下 是主 要 的 服务 内容,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化 ,有 权 增 加 、修 改这些 服务项 目 。 一、 客 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 咨询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30— 20:00,人 工 理 财 咨询 、 账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 2、 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 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 净 值、 账户 信 息 、公司 介 绍 、 产品 介 绍 、 交易 费 率 等 )。 3 、 7 × 24小 时 留 言 信 箱 。 若 不 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繁忙 ,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人会 尽 快 在 2个 工 作 日内 回 电 。 4、 直 销 客 户 在 签 订 远 程交易 协 议 后 可 以 开 通 电 话 自 助 交易 和 传 真 交易 。 二、 信 访 服务 1、投资人 可 以通过 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 等信 访 方式 提出 咨询 、 建 议、投 诉 等 需 求 ,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01 管理人 将 尽 快 给 予 回复 ,并 在 处 理 进 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2、对 于在 非 工 作 日 送 达 的 信 件 ,基金管理人 将 顺 延 一 个 工 作 日 回复 。 三、公司 网站 服务


1、 信 息查 询 : 基金 净 值、公司 动 态 、公司 和 基金的公 告 、投资人 个 人 账户 信 息 、 销售 网点 、 企 业 年金 信 息 等 。 2、基金 网上交易 :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设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 可 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实 现 网上 开 户 和 交 易 。 3、 网站 客 户 资 料 修 改 : 投资人 可 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的 账户 查 询 栏 下实 现 客 户 资 料 的修 改 和 完 善 。 4、 网站 “投资 者 教 育 ” 栏 目 : 分为 新 手 上 路 、 客 户 服务 知 识 库 、 最 新 热 点 问题 、理 财 工 具 等 小 栏 目 ,并 提 供关 键 字 搜 索 , 包括 基金 知 识 、 交易 指 南 、公司 产品 、 活 动动 态 、 市场 热 点 等信 息 , 加 强 基金管理人 与 投资人 之间 的 交 流 与 沟 通。 5、 操 作 指 南 : 无 论 是 直 销 、 代销 , 还 是 网上交易 的投资人 都 能 获 得详 细 的 操 作 流 程 。 6、 在 线 服务 : WEBCALL人 工 在 线 咨询 服务 (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17: 00)、 客 户 留 言 版 、 交易 指 南 、 直 销 类单 据 下 载 。 7、 短 信与 电 子 邮 件 定 制 : 通过“ 账户 查 询 ” 系统 订 制 免 费 短 信和 电 子 邮 件 资 讯 。 8、 信 息披露 :按 照 法律 规 定 披露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持 仓 、资 产 、投资 收益等信 息 , 供 投资人 定 期了 解 基金 运作 的 最 新 情 况 。 9、理 财 资 讯 : 目 前 理 财 资 讯 产品 包括 《 市场 周 刊 》、《 季度 策 略 报告 》、《国泰基金 快 讯 》、 《 最 新 市场 新 闻 》、《 市场 热 点 要 闻 点评 》 等 , 与 投资人 展 示 公司的 市场 研究 成 果 , 交 流 市场 研 判 观 点 。 10、 互动 专区 : 提 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 各种 理 财 活 动 的 在 线 平 台 , 包括 最 新 活 动 介 绍 、 现 场 活 动 报 道 、 在 线 活 动 参 与等 。 四、 短 信 提示发 送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通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网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 值、 交易 确 认 、 手 机 月 度 对 账单 、生日 节 日 祝 福 、 相关 基金资 讯 信 息 以 及 移 动 资 讯 刊 物 等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02 五、 资 料寄送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通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网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免 费 的 纸 制 资 讯 。 在 获 取 准确的 邮 政 地 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 将 负责 向 订 制 客 户 寄 送 以下资 料 : 1、基金投资 者 对 账单 基金投资 者 对 账单 包括 季度 对 账单 与 年 度 对 账单 。 季度 对 账单 每 季度 提 供 , 在 每 季度 结 束 后 1个 月内 向 有 交易 的订 制 持有人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 内 无交易 发 生,基 金 注册登 记 人不 邮 寄 该 季度 对 账单 ,年 度 对 账单 在 每 年 度 结束 后 1个 月内对 所 有订 制 持有人 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2、 其 他相关 的 信 息 资 料 。 六、 电子邮 件 电子 刊 物 发 送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通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网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免 费 的 电 子 邮 件 资 讯 。基金管理人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向 订 制 邮 件服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电 子 资 讯 和 电 子 月 度 交易 对 账 单 等 。 七、 交易 服务


1、 多 样 化 的 委托 下 单 方式 : 投资 者 可 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 构及 其 代 理 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 柜台 下 单 、 电 话 下 单 、 传 真下 单 、 网上交易 下 单 等 多 种交易 服务 。 基金管理人 向 投资人 提 供 包括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设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 可 以通过公司 网站 进行 的 电 子 化 基 金 交易 ,并 享 受 相 应 交易 费 率 优 惠 。投资人 欲了 解 更 多 网上交易 详 情 , 可登 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 2、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 投资人 可 以 在 本基金 销售 机 构 申 请 , 约 定 每期 扣款 时 间 、 扣款 金额 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期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自 动 完成 扣款 及 基 金申购申 请 。 具体 业 务 规 则和 办 理 时 间详 见 我 公司 发布 在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 体 及 公司 网站 公 告 。 八 、 投 诉受 理 1、投资人 可 以通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电 话 或以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方 式 ,对基金公司 和 销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03 2、对 于 工 作 日 受 理的投 诉 , 原则 上 采 取当 日 回复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将 充分与 投资人 做 好 沟 通。 3、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出 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顺 延 的 工 作 日 回复 。 九 、 联 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 址 : www.gtfund.com 2、 电 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 服务 热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 客 户 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 200120 第二十四节 其 他 应 披露 的事 项 公 告 名 称 报 纸 日 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在 东 吴 证 券 开 通 旗 下基金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及 参 加网上交易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04-1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开 通通 联 支 付 基金 网上直 销 业 务 并实 施 费 率 优 惠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04-13 关 于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 下基金 参 加 众禄 基金 网上交易 申购 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07-09 关 于 新 增 众禄 基金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07-09 关 于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 下基金 参 加 数 米 基金 网上交易 申购 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07-13 关 于 新 增 数 米 基金 网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及 转 换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07-1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开 通 银 联 支 付 浦 发银 行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等 5家银 行 借 记 卡 网上 基金 直 销 业 务 并实 施 申购 费 率 优 惠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07-13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04 关 于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 下基金 参 加上海长 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 有限 公司 网上交易 申购 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08-09 关 于 新 增 上海长 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 有限公司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及 转 换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08-0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开 通通 联 支 付 中国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中国 建设 银 行 借 记 卡 网上 基金 直 销 业 务 并实 施 申购 费 率 优 惠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08-16 关 于 新 增 好 买 基金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并实 施 费 率 优 惠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08-1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 管理人 员 变 更公 告 《 上海 证券 报 》 2012-08-2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金 在 众禄 基金 定 期 定 额投资起 点 金 额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09-0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开 展 公司 网上交易 定 期 定 额 赎回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09-0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 获 配 光 明 乳 业 ( 600597) 非 公 开发 行 A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09-07 关 于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 下基金 参 加 浙 商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上交易 申购 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09-14 关 于 新 增西南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及 转 换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09-14 关 于 新 增 新 时 代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09-14 关 于 新 增 浙 商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及 转 换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09-14 关 于 新 增 中 银 国 际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09-14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 招募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的 办 公 场 所 ,并 刊 登 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05 二、 招募说明 书的 查阅 方 式 投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 可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 印 件 ,但 应 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正 本 为 准。 第二十六节 备 查文件 备查 文 件 等 文本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的 办 公 场 所 和营业 场 所 , 在 办 公 时 间 内 可 供 免 费查 阅 。 一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 告 二、中国证监会《 关 于 核准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 批 复 》(证监 基金字 [2007]88号) 三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合同》 四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基金 托 管 协 议》 五 、 法律 意 见 书 六 、基金管理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 营业 执 照 七 、基金 托 管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 营业 执 照 八 、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〇 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