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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ETF(510410)

资源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上 证自然 资源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2012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 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 2011 年 10 月 10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证监许 可 【2011 】1629 号文
核准 。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 市 场, 基金资产 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 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 投资人 根
据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享受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相应 的 投资风险。 本 基金投资 中的风险 包括 但
不限于: 因整 体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 市 场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 的积极管 理风 险,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等。 本基金 属于
股票型基金, 其 预期收益 及风险水 平高于混 合型基金 、 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 基金, 属于高
风险 、 高收益的 开放式基 金。 本基金为 被动式投 资的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 主要
采用完全复 制策略, 跟 踪上证自 然资源指 数, 其风险 收益特征与 标的指数 所表征的 市场组合
的风险收益 特征相似。 投资人 在 投资本基 金之前, 请 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 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 特性, 并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场,谨 慎做出投 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人 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 自行负
责。 
基金招募说 明书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每 6 个月 更新 一次,并于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公告,更 新内容截 至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本招募说明 书 (更新 ) 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10 月 10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
现数据截止 日为 2012 年9 月 30 日(财 务资料未 经审 计 ) 。 招募 说明 书 
 
目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交易................................................................................................ 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2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4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4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51 第 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5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 示 ....................................................................................................... 5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58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60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 73 第二十二部 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 84 第 二十三部 分


其他 应披露事 项 ........................................................................................ 84 第二十四部 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85 第二十五部 分


备查 文件 ................................................................................................... 85 招募 说明 书 5-3 第 一 部分


绪言 《 上证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 明书 ”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以及 《 上证自 然资源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上证自然资源 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 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 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 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新基 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招募 说明 书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有以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上证 自然资 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 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上证 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 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上 证自然资 源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 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 指《上证 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上证 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份额发 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部门规章 、 地 方性法规 、 地方政府规 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 件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指《上 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 金业 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基金” 14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6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在中 华人民共 和国境 内合 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 存续 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招募 说明 书 他组织 19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现 实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 资者 20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 指定 及非交易 过户等业 务 23 、销售机构: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构:指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5 、 代销机 构: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6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7 、 登记业 务:指《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实施细 则》定义 的基金份 额的登记 、托管和 结算 业务 28 、登记机构:指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29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0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31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 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5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6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投资 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投资人 可以现金 或股票方 式申请认 购 37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38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购回本 基金份额 的行为 39 、 申购、 赎回清单 :指由 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 用以公告 申购对价 、赎回对 价等信 息的 文件 40 、 申购对 价:指投 资人申 购基金份 额时,按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应交付 的组招募 说明 书 合证券、现 金替代、 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 价 41 、 赎回对 价:指投 资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基 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 应交付给赎 回人的组 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 额及 其他对价 42 、组合证券:指本 基金标的 指数所包 含的全部 或部 分证券 43 、 标的指 数:指中 证指数 有限公司 编制并发 布的上证 自然资源 指数及其 未来可 能发 生的变更 44 、 完全复 制法:一 种跟踪 指数的方 法。通过 购买标的 指数中的 所有成份 证券, 并且 按照每种成 份证券在 标的指数 中的权重 确定购买 的比 例以构建指 数组合, 达到 复制指数 的目 的 45 、 现金替 代:指申 购、赎 回过程中 ,投资人 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 用于 替代组合证 券中部分 证券的一 定数量的 现金 46 、 现金差 额:指最 小申购 、赎回单 位的资产 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 价计算的 最小申 购、 赎回单位中 的组合证 券市值和 现金替代 之差; 投资 人 申购、 赎回时 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 现金差 额根据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对 应的现金 差额、申 购或 赎回的基金 份额数计 算 47 、 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 指本基金 申购份额 、赎回份 额的最低 数量,投 资人申 购、 赎回的基金 份 额应为 最小申购 、赎回单 位的整数 倍 48 、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在交易 时 间内根据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计 算 并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 , 简 称 IOPV 49 、 预估现 金部分: 指为便 于计算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及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预先冻 结申 请申购、赎 回的投资 人的相应 资金,由 基金管理 人计 算并公布的 现金数额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 基金利 润:指基 金利息 收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扣除 相关 费用后的余 额 52 、收益评价日:指 基金管理 人计算本 基金收益 率与 标的指数收 益 率差额 之日 53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净资产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所得数值 56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7 、 指定媒 体: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58 、 联接基 金:指将 绝大部 分基金财 产投资于 上证自然 资源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招募 说明 书 资基金 (目 标 ETF ) , 紧密跟 踪 标的指数 表现, 追 求 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 采用开 放式运作方 式的基金 59 、 发售代 理机构: 指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在 本基金认 购期间代 理本基金 发售业 务的 机构 60 、 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指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代理办 理本基 金申 购、赎回业 务的证券 公司,又 称为代办 证券公司 61 、 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和 国,就基 金合同而 言,不包 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62 、不可抗力:指无 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克 服的 任何事件和 因素 招募 说明 书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刘东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 目前 公司股东 为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 ; 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 公司, 持有股份 25%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股 份 6% ;璟安实 业有限公司,持有 股份 6% ;上海盛业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 丰 益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 ,持有股 份 6% ; 广厦建设集 团有限责 任公司, 持有股份 2% 。 注册资 本为 1 亿元人民 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十 七个直属 部门和两 大销售业 务体系, 分别 是: 研究部、 特定资产 管理部、 交 易部、 固定收 益部、 股票 投资部、 宏观策略 部、 国际 投资部、 产品 规划部、 市 场部、 基 金运 作部、 董事长 办公室、 总 裁办公室 、 人力资 源部、 财 务部、 信息技 术部、 监察 法律部、 风险 管理部 、 零售 业务体系 和机构业 务体系。 研究部负 责 完成对宏观 经济、 投资 策略、 行 业上市 公司及市场 的研究。 特 定资产管 理部负责 特定资产 的 管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交易部负 责执行 基 金经 理的交 易指令 并进 行交易 分析和 交易 监督。 固定 收益 部负责 进行固 定收 益证券 的研 究、 选择和组合 管理。 股票投 资部负责 进行股票 选择 和组合管理。 宏 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 审定资产配 置计划提 供宏观研 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国 际投资部负 责公司海 外投资业 务。 产品 规划部负责 新产品设 计、 新产品报 批、 主管部门 沟通 维护、 产品维护 以及年金 方案设计 与精 算等企业年 金咨询工 作。 市场部负 责基金营 销 策划、 品牌推广等 工作。 基金运 作部负责 基金 会计和基金 注册登记 等业务。 董事 长办公室 专门负责 股东会、 董事会、 监 事会及董 事会各专 业委员会各 项会务工 作。 总裁办公 室专门负 责公司的 战略规划研 究、 行政后勤 支持、 会议及 文件管理、 公 司文化建 设、 外事 活动管理 、 档案管 理 及工会工作。 人力资源 部负责公 司的人 员招聘、 培训发展 、 薪酬 福利、 绩效评估 、 员工 沟通 、 人力资 源信息管 理工作 。 财务部 负责 公司预算管 理、 财务核 算、 成本 控制、 财 务分析等 工 作。 信息技术 部负责信 息系统 开发、 网招募 说明 书 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 、基金运 作、 内部管理 、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 并向公 司 管理层和有 关机构提 供独立、 客观、 公 正的意见和 建议。 风险 管理部负 责建立和 完善公司 投 资风险管理 制度与流 程, 组织实 施公司 投资风险管 理与绩效 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 各类投资 风 险得到良好 监督与控 制。 零售业 务下辖 零售区域、 客 户服务中 心、 电子 商务部和 渠道产品 组 , 负责公司全 国范围内 的零售客 户、 渠 道销售、 直销运 作和服务 工作。 其中, 零售 区域负责 公司全国范 围内零售 客户的渠 道销售和 服务。 客户服 务中心负 责零售客 户的服务 和咨询工 作 。 电子商务部 负责公司 电子商务 业务的 发展、 各部门使 用公司官 方 网站营 销资源的 归口管理 和公司直销 网上交易 平台的建 设与管理 工作。 渠道产品 组负责公 司的银行 渠道开拓、 销 售推 广服务工作, 以 及公司产 品销售前 包装 整合工作。 机 构业务负 责公司全 国范围内 的机构客 户 销售和服务 工作。 机构 业务下辖 养老金 业务部、 战略 客户部、 机构理财 部-上海 、 机构理 财 部-南方和 券商渠道 组。 养老金 业务部 负责养老金 业务的研 究、 拓展和 服务等工 作。 战略客 户部负责北 方地区由 国资委和 财政部直 接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 域机构客 户的销售 与服务工 作。 机构理财部 -上海和 机构理财 部-南方 分别主要负 责华东地 区、 华南地 区以及其 他指定区 域 的机构客户 销售与服 务工作。 券 商渠道 组负责券商 渠道的开 拓和销售 服务。 另 设北京分 公司 、 上海分公司 、 沈阳分 公司、 郑 州分公 司和成都分 公司, 分别负责 对驻京 、 沪、 沈阳 、 郑州和 成都 人员日 常行政管 理和对赴 京、 沪 、 沈阳、 郑 州和成都 处理公务 人员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境外子 公司: 博时基金 (国际 ) 有 限公司。 截止到 2012 年 9 月 30 日, 公司总人数 366 人, 其中 研究员和基 金经理超 过 86% 拥有 硕士及以上 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 硕士,董 事长,中 国证券业 协会副会 长, 深圳市五届 人大代表 。1983 年起 历任中国银 行国际金 融研究所 助理研究 员; 香港中 银 集团经济研 究部副研 究员; 招商 银行证 券部总经理; 深 圳中大投 资管理公 司常务副 总经理; 长盛基金管 理公司副 总经理; 中信 基金 管理公司总 经理; 招商 银行独立 董事; 招 商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董 事、 总裁; 现任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会董事 长。 何宝先生, 经济学博 士,董事 ,总经理 。1998 年起 曾先后在上 海飞机制 造厂、全 国社 保 基金理事 会投资部 、中国投 资有限责 任公司投 资部 工作。2011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 总经理。2012 年 3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丁安华先生 ,硕士, 董事,1984 年起,历任交通部 人民交通出 版社编辑 、华南理 工大 学工商管理 学院讲师、 (美国) 波尔亚太 有限公 司和 Fremont Corporation 管理人员、加拿招募 说明 书 大皇家银行 投资经理 ;2001 年起历任招商局集团业 务开发部总 经理助理 、副总经 理、企业 规划部副总 经理、 战略研究 部总经理 、 招商 局集团 ( 香港) 董 事、 招 商银行董 事、 招 商证券 董事。现任 招商 证券 副总裁兼 首席经济 学家。2012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在上海同 济大 学数学系工 作,任教 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 历任上 海澳门路 营业 部总经理 、 上海地 区总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证券投 资部总经 理、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股 票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会董 事。 桑自国先生 ,博士后 ,董事。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 券投资银行 部副总经 理、中经 信投 资公司总经 理助理、 中 经证券有 限公司筹 备组组长 、 永 汇信用担保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 经理、 中国华融资 产管理公 司投资事 业部副总 经理。 现任中 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投资银行 事业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陈小鲁先生 , 大专, 独立董事 。1968 年加入中国人民 解放军, 历 任战士、 班长、 排长、 副指导员、 团政治处 副主任、 主任。1979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解 放军总参 谋部二部 参谋、中 华人民共和 国驻英国 大使馆国 防副武官、 北京国际 战 略问题研究 学会副秘 书长、 亚龙 湾开发 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 、标准国 际投资管 理公司董 事长。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 何迪先生, 硕士,独 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 京西城区半 导体器件 厂、北京 东城 区电子仪器 一厂、 中共 北京市委 党校、 社 科院美国 研 究所、 加州大 学伯克利 分校、 布 鲁津斯 学会、 标准 国际投资 管理公司 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 任瑞士银行 投资银行 部副主席 。2008 年 1 月,何迪 先生建立 了资助、 支持中国 经济、社 会与国际关 系领域中 长期问题 研究的非 营利公益组 织 “博 源基金会” , 并担 任该基金 会总干事 。2012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姚钢先生, 硕士,独 立董事。1985 年起历任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 金融讲师 、中国经 济体 制改革研究 所微观研 究室主任 助理、 中国 社会科学 院 农村发展研 究所副研 究员、 海南 汇通国 际信托投资 公司任证 券业务部 副总经理、 汇通深圳 证 券业务部总 经理、 中国 社会科学 院经济 文化研究中 心副主任 。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 院助教、 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 处科员、 副处长,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开 发信贷部 扶贫 信贷处处长, 中 国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招募 说明 书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项目评 估 部副总经理、 金桥金融 咨询公司 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 先后 任评估咨 询部副总 经 理,债权管理部 (法律事务 部)副总经 理,南宁办 事 处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监 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 室)总经 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 疆长城金融 租赁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 席。 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控股子 公 司专职监事 (总经理 级) 。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窦广清先生 ,博士, 监事。1987 年起历任海军后勤 学院财务教 研室教员 、中国银 行塘 沽分行会计 科员工、 中国 银行塘沽 分行计财 科副科长 、 中国银行塘沽 分行计财 科科长、 中国 银行塘沽支 行副行长 ,现任天 津港财务 有限公司 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 事。 杨林峰先生, 硕士, 监 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 纺 织工业部,1992 年起历任华 源集 团控股之上 市公司董 秘、 副总经理、 常 务副总经 理 , 上海市国资 委直属上 海大盛资 产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现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 理。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林琦先生, 硕士,监 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 统集成公司 任软件工 程师、北 京万 豪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MIS 系统 分析员、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 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 技 术部副总经 理。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 3 、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何宝先生, 简历同上 。 王德英先生 ,硕士, 副总 经理 。1995 年起先后任北京清华计算 机公司开 发部经理 、清 华紫光股份 公司 CAD 与信 息事业 部工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行政 管理部副经 理,电脑 部副经理 及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 现任公司副 总 经理 。 董良泓先生 ,CFA ,MBA ,副 总 经理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 术进出口 总公司 、中技 上海投资 公司、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长 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社保股票 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资 经理,研 究部总经理 兼特定资 产高级投 资经理、 社保 股票基金 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 任特定资 产管理部总 经理、特 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社保 股票 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 ,经济学 博士,副 总 经理 。1993 年 7 月 起先后在深 圳市住宅 局房改处 、深 圳市委政策 研究室城 市研究处 、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 综合处工作 。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招募 说明 书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行 政与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理、 总裁办公室 总经理 兼 董事会秘 书。 现任 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 机构业务 董事总经 理、董事 会秘 书。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 士,副总 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 开发投资 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债券组 合经理助 理、债券 组合经理、 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现 任公 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 益投资总 监,兼任 社保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 硕士,督察长。 曾供职于广东 深 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监察法 律部法律 顾问。现 任公 司督察长兼 监察法律 部总经理 。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胡俊敏女士 ,博士 。1985 年9 月至1990 年6 月在中国科学技术大 学近代物 理系学习 ,获 学士学位; 1991 年1 月至1996 年7 月在哈佛大学物理系 学习, 获博士 学位 ; 1996 年8 月至1998 年8 月 在哈佛大 学化学系 工作,任 副研究员 ;1998 年9 月至2002 年5 月在惠普 安捷伦科 技工 程 部工作, 任工程师 ;2002 年6 月至2006 年10 月在汤姆 森金融公 司量化研 究部工 作,任 高 级量化研究员;2006 年10 月至2010 年9 月在贝莱德全 球金融公司工作,任基金经理。2011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 股票投 资部投资 经 理。 现任博时 特许价值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博时 上证自然 资源ETF 及联接基金 基金经 理。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主任委员: 何宝 委员:邵凯 、董良泓 、王政、 张峰、温 宇峰、马 越、 魏凤春、侯 湧、邓晓 峰。 何宝先生, 简历同上 。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王政先生 , 博士 。1995 年毕业于美国普 林斯顿大 学, 获博士学位 。1995 年至 1997 年 在哈佛大学 从事博士 后研究工 作。1997 年起先后在美国新泽西 州道琼斯 公司、美 国新泽西 州彭博公司 研发部、 美国加州 巴克莱全 球投资公 司工 作。2009 年 5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任 ETF 及量化投 资组投资 总监、 上证超级 大盘 ETF 及其联接基 金、 深 证基本面 200ETF 及其联接基金、 博时标普 500 指数(QDII ) 基金基金经 理。 张峰先生, 博士。1988 年起先后在 Haugen Finnancial System, 花旗 集团 TIMCO 资 产管理部、 摩根士丹 利投资公 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工作。2010 年 2 月 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现任股票 投资部总经 理 、混合组投资总 监兼任博时 沪深 300 指数基金经 理。 温宇峰先生 ,硕士。1994 年起先后在中国 证监会发 行部、中银 国际控股 公司、博 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公 司、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从事 投资、研 究工作。2010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股票招募 说明 书 投资部成长 组投资总 监, 博时裕 隆封闭基 金、 博时价 值增长混合 基金和博 时价值增 长贰号混 合基金基金 经理。 马越女士, 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华夏基 金担任研 究员,雷曼 兄弟担任 研究员, 花旗 集团担任亚 洲交通运 输组主管/ 董 事。2011 年 5 月 9 日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现任 研 究部总经理 。 魏凤春先生 ,经济学 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 济学院、江 南证券、 清华大学 、江 南证券、中 信建投证 券公司工 作。2011 年 8 月正式 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宏观策 略部总经理 。 侯湧先生, 金融工程 硕士。2000 年起先后在上海成 久投资发展 公司、友 邦保险、 渣打 银行投行部 、Cube Capital Ltd 、 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 司工作。2012 年 4 月正式加入博 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 总 裁助理 兼任国际 投资部总 经理 。 邓晓峰, 工商 管理硕士。 1996 年至 1999 年在深圳市 银业工贸有 限公司任 工程师。 1999 年至 2001 年在清华大学学习 , 获硕 士学位。 2001 年至 2005 年在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 部。2005 年 4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股票投资 部单独账 户小组基 金经理助理 、 社保 股票基 金经理 、 博时主 题行业 股票 (LOF ) 基金经理 。 现 任股票投 资部价 值组投资总 监,兼任 博时主题 行业股票 (LOF )基金 经理、社保 股票基金 基金经理 。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申请并 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 7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8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的财务会 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开 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招募 说明 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 签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8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 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 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招募 说明 书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 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 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招募 说明 书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招募 说明 书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 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 零捌万肆 仟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拥 有悠久的 经营历史 , 其 前身 “中国 人民建设 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建 设银行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行 之一。中国 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由原中 国建设银 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 而成立, 承继了原 中国建设 银 行的商业银 行业务及 相关的资 产和负债 。 中国 建设银 行(股票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板 上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中 首家 在海外 公开 上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 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并 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 国建设银 行的已发 行股份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1 年9月30日 ,中国建 设银行资 产总额117,723.30 亿元, 较上年末 增长8.90% 。 截至2011年9 月30日止 九个月, 中国建设 银行实 现净 利润1,392.07 亿元, 较上年同 期增长 25.82% 。年 化平均资 产回报率 为1.64%, 年化加 权平 均净资产 收 益率为24.82% 。利 息净收入 2,230.10 亿 元, 较上年 同期增长22.41%。 净利差为2.56% , 净利息收 益率为2.68% , 分 别较上 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 百分点。 手续费及 佣金 净收入687.92 亿元, 较上年同 期增长 41.31% 。 中国建设银 行在中国 内地设有1.3 万余个 分支机 构, 并在香港、 新加坡、 法兰克福 、约招募 说明 书 翰内斯堡、 东 京、 首尔、 纽 约、 胡志 明市及悉 尼设有 分行, 在莫斯 科、 台北设 有代表处 , 海 外机构已覆 盖到全球13 个国家 和地区, 基本完成 在全 球主要金融 中心的网 络布局,24 小时 不间断服务 能力和基 本 服务架 构已初步 形成。 中国建 设银行筹建、 设 立村镇银 行33 家, 拥有 建行亚洲、 建 银国际, 建 行伦敦、 建信基金、 建信金 融租赁、 建信 信托、 建信 人寿、 中 德住 房储蓄银行 等多家子 公司,为 客户提供 一体化全 面金 融服务能力 进一步增 强。 中国建设银 行得到市 场和业界 的支持和 广泛认可 。2011 年上半年 ,中国建 设银行主 要 国际排名位 次持续上 升,先后 荣获国内 外知名机 构授 予的50 多个 重要奖项 。中国建 设银行 在英国《银 行家》2011 年“世 界银行品 牌500 强” 中位列第10 ,较去年 上升3 位 ;在美国 《财富》 世界500 强中排 名第108 位, 较去 年上 升8 位。 中国建设银 行连续第 三年获得 香港 《亚洲公司 治理 》 杂志颁 发的 “亚洲企 业管治年 度大 奖” , 先后摘 得 《 亚洲金融 》 、 《财资 》 、 《欧洲货币 》等颁发 的“中国 最佳银行 ”、“中 国国 内最佳银行 ”与“中 国最佳私 人银行” 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服务部, 下 设综合制 度 处、 基金市场 处、 资产托 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金 核算处、 基金清算 处、 监督 稽核处和 投 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 核算团 队、 养老 金托管服务 团队、 养老金托 管市场团 队、 上海备份 中 心等12个职 能处室 、 团队 , 现有 员工130 余人。自2008 年 以来中国建 设银行托管 业务持续 通过SAS70 审计,并 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


2 、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 资托管服 务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曾 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 江苏省分 行、 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 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 部 , 长期从事计 划财务、 会计结算 、 营运 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纪伟, 投资托管 服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南通分 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部, 长期从事 大 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 务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 管服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 银行青岛 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零 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 业务部、 行长办公 室,长期 从事 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 业务管理 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 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资产 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经 过多年稳 步发展, 中国招募 说明 书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 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 金、 基本 养老 个人 账户、QFII 、 企业 年 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 种最齐全的 商业银行之 一。截至2011 年12月31日,中 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224 只证券投资 基金。建 设银行专 业高效的 托管服务 能力 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 业内的高 度认同。 2011 年 , 中国建 设银行以 总分第一 的成绩被 国际权威 杂志 《全球托管 人》 评为2011 年度“中 国最佳托管 银行 ”; 并获和讯 网2011年 中国“最 佳资 产托管银行 ”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 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资托 管服务部 专 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 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 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 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 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 业务综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 例、 投资范 围 、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 监督, 并 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 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2 、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日按时 通过基金 监督子系 统, 对各基 金 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指 标进行例 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 基金管理 人发 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 核招募 说明 书 实,督促其 纠正,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2 ) 收到基 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 合法合规 性监督。 (3 ) 根据基 金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 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 规性、投 资独立性 和风格显 著性等方 面进 行评价,报 送中国证 监会。 (4 ) 通过技术或非 技术手段 发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 电话或书面 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 行 解释或举证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简 称 “ 一级交易 商 ” )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招募 说明 书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路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 新源南路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84588888 传真: 010 -84865560 客户服务电 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2 -6 层 法定代表人 :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 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 路 689 号 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 鸣 电话: 021 -23219275 传真: 021 -6360272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 路 171 号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 丁国荣 联系人: 黄维琳、曹 晔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884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杭州 市中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庭院商 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滨江区 江南大道588 号恒 鑫大厦主 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 刘军 联系人: 周妍 电话: 0571 -86811958 传真: 0571 -85783771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598 网址: http://www.bigsun.com.cn/ (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苗岭路29 号澳柯 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 20 层 法 定代表人 :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1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cn 招募 说明 书 (1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 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 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 -22169081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3)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 市长江路53 号汇通 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民田 路新华保 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 裴东平 联系人: 关键 电话: 0755-33331188 传真 : 0755-3332981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2 、二级市场交 易代理券 商 包括具有经 纪业务资 格及上海 证券交易 所会员资 格的 所有证券公 司 。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变更、 增 减 销售 本基金的代 理机构 , 并及 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 话:0755-25946013


传 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严 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 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 计师:汪 棣、金毅 第 六 部分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募集。 本基 金募集申 请已经中 国证监 会 2011 年10 月10 日证 监许可[2011]1629 号文核 准。 本基金自 2012 年 3 月 5 日至 2012 年 3 月 30 日进行发售。共募集 910,258,387.00 份 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 户数为 16,182 户。 本基金为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 基 金,基 金 存续期限 为不 定期 。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生 效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的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2 年4 月 10 日正式生 效 。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 日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 证监会说明 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 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交 易 一、基金上市 本基金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起在上 海证券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 ,交易 代码:51041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在 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 上市交易 须遵 照 《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 金业务实施 细则》 , 以及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 则》等有 关规定 , 包括但不 限于: 1 、本基金上市首 日的开盘 参考价 为前一工 作日基金 份额净值; 2 、本基金买入申 报数量 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不足 100 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3 、本基金申报价 格最小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4 、本基金可适用 大宗交易 的相关 规则。 三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IOPV )的计 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每一个 交易日开 市前向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提供当日基 金的申购 赎回清单。 上 海证券交易 所在开市 后根据基 金的申购 赎回清单 和基 金组合内各 只证券的 实时成交 数据, 计 算并发布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IOPV ), 供投资人 交易 、申购、赎 回基金份 额时参考 。 (1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 计算公 式: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申 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 用现金替 代的固定替 代金额总 额+申购 赎回 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 最新成交价乘 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的所有成 份证券的数量 与其最新成 交价乘积 之和+申 购赎回清 单中的预 估现 金部分) /最 小申购赎回 单位所对 应的基金 份额 (2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 计算以 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 3 位。 (3 )上海证券交 易所可以 调整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 计算公式, 并予以公 告。 第九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 资人 应当在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的 营业场 所按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提 供的 方式 办理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的申购和赎 回。 本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 实际情况 增减、变 更申购赎 回代 理券商。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申购、赎回的 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 2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可办 理申购、 赎 回等业务 的开放日 为上海证 券 交易所的交 易日, 开放 时间为上 午 9:30-11:30 和 13:00-15:00 。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 若上海证券 交易所变 更交易时 间或出现 其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可对开放 日、 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 额申购和 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购 、赎回均以 份额申请 。 2 、本基金的申购 对价、赎 回对价 包括组合 证券、现 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 3 、申购、赎回申 请提交后 不得撤 销。 4 、 申购、 赎回应遵守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 则》 的规定 。 5 、基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基金管理 人最 迟须于新规 则开始实 施日前 2 日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规定的手 续, 在开放 日 的开放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时, 须 根据申购、 赎 回清单备 足相 应数量的股 票和现金。 投 资人提交 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 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和现 金。 2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 申购、 赎回 申请在受 理当日进 行确认。 如 投 资人未能 提供符合 要求的申 购对 价, 则申购申 请失败。 如 投资人持 有的符合 要求的基 金份额不足 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 备足额的 现金,或本 基金投资 组合内不 具备足额 的符合要 求的 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 请失败。 3 、申购和赎回的 清算交收 与登记 投资人T 日申购、赎回成 功后,登记机构 在T 日收市 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与组合证 券 的 清 算交 收 以 及现 金 替代 等 的清 算 ,在T+1 日 办 理现 金 替 代等 的 交 收以 及 现金 差 额的 清 算, 在T+2 日办理现金 差额的交 收, 并将 结果发送 给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如果登 记机构在 清算交收 时发现不 能正常履 约的情形, 则依 据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基金登 记结算业 务实 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 登记机构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清算交 收和 登记的办理 时间、方 式进行调 整, 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日 的3 个工作日 前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 告。 招募 说明 书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 基金份额 需为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的整数倍 。 本基金的最 小申购赎 回单位为 100 万份 ,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 进行 调整 ,并在调 整实 施 2 日前于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 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 、申购对价是 指投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 时应 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 金替代、 现金差额 及其 他对价。 赎回对 价是指投 资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人应交 付给赎回 人的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 2 、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 根据申购、 赎 回清单和 投资人 申购、 赎回的基 金份额数 额确定 。 申购、 赎回清 单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T 日的申购、 赎 回清单在当 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 开市 前公告。 如遇 特殊情况 ,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申购、 赎 回清单 的内容与格 式见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 、 投资人在申 购或赎回 基金份额 时, 申 购赎回代 理券 商可按照 不 超过0.5% 的 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 包含证券 交易所、 登记机构 等收取的 相关 费用。 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 为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发售在外 的基金份 额总数。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 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 告内容包 括最小申 购、 赎回单位 所对应的组 合证券内 各成份证 券数 据、现金替 代、T 日预估现金 部分、T -1 日的现金 差 额、基金份 额净值及 其他相关 内容。 2 、组合证券相关 内容 组合证券是 指本基金 标的指数 所包含的 全部或部 分证 券。 申购赎回清 单将公告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 对应的各 成份证券 名称、证 券 代码及 数量 。 3 、现金替代相关 内容 现金替代是 指申购、 赎回 过程中, 投资 人 按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 原则, 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 中部分证 券的一定 数量的现 金。 现金替代分 为 3 种类型: 禁 止现金替 代 (标志为 “禁止 ” ) 、 可以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允 许 ” )和必须 现金替代 (标志为 “必须” )。 禁止现金替 代是指在 申购、赎 回基金份 额时,该 成份 证券不允许 使用现金 作为替代 。 可 以现 金替代 是指 在申 购基金 份额 时,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全 部或部 分该 成份 证券的 替 代,但在赎 回基金份 额时,该 成份证券 不允许使 用现 金作为替代 。 必须现金替 代是指在 申购、赎 回基 金份 额时,该 成份 证券必须使 用现金作 为替代。 (1 )关于可以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 出于证券 停牌等原 因导致投 资人无法 在申购时买 入证券或 基金管理 人认招募 说明 书 为可以适用 的其他情 形。 2 )替代金额:对 于可以现 金替代 的证券, 替代金额 的计算公式 为: 替代金额= 替代证券 数量× 该证券参考 价格× (1 +现 金替代溢价 比例) 其中, “该证 券参考价格 ”的确 定原则包 括但不 限于 : ① 该证券正常 交易时, 采用最新 成交价。 ② 该证券正常 交易中出 现涨停/ 跌停 时,采用 涨停/ 跌停 价格。 ③ 该证券停牌 且当日有 成交时, 采用最新 成交价。 ④ 该证券停牌 且当日无 成交时, 采用 前收 盘价(考 虑当 日的除权除 息等因素) 。 如果上海证 券交易所 参考价格 确定原则 发生变化, 以 上海证券交 易所通知 规定的参 考价 格为准 。 参考基金份 额净值目 前为最新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如 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参 考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方式 发生变化 ,以上海 证券交易 所通知规 定的 参考基金份 额净值为 准。 收取现金替 代溢价的 原因是, 对 于使用现 金替代的 证 券, 基金管理 人需在该 部分证券 恢 复交易后买 入, 而实际 买入价格 加上相关 交易费用 后 与申购时的 参考 价格 可能有所 差异。 为 便于操作, 基 金管理人 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 预先确定 现 金替代溢价 比例, 并据 此收取替 代金额。 如 果预先收 取的金额 高于基金 买入该部 分证券的 实际 成本, 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 还多收取 的差 额; 如果预先 收取的金 额低于基 金买入该 部分证券 的 实际成本, 则 基金管理 人将向 投 资人 收 取欠缺的差 额。 3 )替代金额的处 理程序如 下: T 日,基金管理人在 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 布现金替 代溢 价比例,并 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 。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部 分证券有 正常交 易的 2 个交易 日 (即 T +2 日) 内,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收到的替 代金额买 入被替代 的部分证 券。 T +2 日日终,若基金管 理人已购 入全部被 替代的证 券,则以替 代金额与 被替代证 券的 实际买入成 本 (包括买入 价格和交 易费用) 的 差 额, 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 人或投资 人应补交 的款项; 若基 金管理人 未能购入 全部被替 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 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 被替代证 券的实际买 入成本加 上按照 T +2 日收盘价 计算的未 购入部分被 替代证券 价值的差 额, 确定 基金应退还 投资人或 投资人应 补交的款 项。 特殊情况: 若 自 T 日起,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正常交易 日 已达 20 日而该部分 证券的正 常交 易日低于 2 日 ,则以替 代金额与 所购入的 部分被替 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 本加上按 照最近一 次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 入的部分 被替代证 券价值的 差额 , 确定基金应退 还投资人 或投资人 应补 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 日 (T 日) 后至 T +2 日 (在特殊 情况下 则 为 T 日起的第 20 个正常交易 日) 期间被替代的证 券发生除息 、送股(转 增) 、配股, 以及由于股权分 置改革等发 生的其他权 益变动,则 进行相应 调整。 招募 说明 书 T +2 日后的第 1 个市场交易 日 (在 特殊情况 下则为 T 日起的第 21 个市场交易日 ) , 基 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 应补款的 明细及汇 总数据发 送给 相关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和基金 托管人 , 相关款项的 清算交收 ,将于此 后 3 个工作日 内完成。 4 )替代限制: 为有效控 制基金的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基金 管理人可 规定投资 人使 用可以现金 替代的比 例合计不 得超过申 购基金份 额资 产净值的一 定比例。 现金 替代 比例 的计 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 例(% )= ) ( × 金 份 申 该证 券 参 考价格 × 只替代 证 i 第 1 IOPV n i 参 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额 购基 券数量 ? ? × 100% 公式中, “该证券 参考价格” 的确定原则 与可以现金 替代情况下,替 代金额的计 算公式 中的该证券 参考价格 确定原则 相同。 参考 基金份额 净 值目前为最 新基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 如果 上海证券交 易所参考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方式 发生 变化 , 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通知 规定的参 考基 金份额净值 为准。 (2 )关于必须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 必须现金 替代的证 券一般是 由于标的 指数调整将 被剔除的 成份证券 ,或 出于保护基 金持有人 利益等目 的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 要实行必须 现金替代 的成份证 券。 2 )替代金额: 对于 必须 现金替代 的证券, 基金管理 人将在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告替 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 ,即 “固定 替代金额 ” 。 固定替代金 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赎回清 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 其 T 日预估开盘价 。





4 、预估现金 部分相关 内容 预估现金部 分是指, 为便 于计算 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 及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预 先冻结申 请申 购、赎回的 投资人的 相应资金 ,由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 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 T 日预估现 金部分, 其计算 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 -1 日最小 申购赎回 单位的基 金资产净值 -(申购 赎回清单 中必 须 用现 金替代 的固定 替代 金额总 额+申 购赎 回清单 中可 以用 现金替 代的所 有成 份证券 的数 量与其 T 日预 估开盘价 乘积之和 +申购赎 回清单中 禁止用现金 替代的所 有成份证 券的数量 与其 T 日预估开盘价 乘积之和 ) 其中,T 日预估开 盘价是对 标的指数 成份证券 预估的 开盘价。 另 外, 若 T 日为基 金分红 除息日,则 计算公式 中的 “T -1 日最小申 购赎回单 位的基金资 产净值 ” 需要扣减 相应的收 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 金部分的 数值可能 为正、为 负或 为零。 5 、现金差额相关 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 +1 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告, 其 计算公式为 :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 购赎回单 位的基金 资产净 值- (申 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 用现金招募 说明 书 替 代 的固 定替 代 金额 总额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 可以 用现 金 替代 的所 有 成 份证券的数 量与其 T 日 收盘价乘 积之和+ 申购赎回 清单中禁止 用现金 替代的所有 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 其 T 日收盘价乘 积之和 ) T 日投资人申购、 赎 回基金份 额时, 需 按 T +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 行资金的 清算 交收。 现金差 额的数值 可能为 正、 为负或 为零。 在 投 资人申购时, 如现金差 额为正 数, 则 投 资人 应根据 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 的现金, 如 现 金差额为负 数, 则投资 人将根据 其申购 的基金份额 获得相应 的现金; 在投 资人赎回 时, 如现 金差额为正 数, 则投资人 将根据其 赎回 的基金份额 获得相应 的现金, 如 现金差额 为负数, 则 投资人应根 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 额支付相 应的现金。 6 、申购赎回清单 的格式 图表 2 :T 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 基本信息 最新 公告 日期


2012 年 10 月 10 日 基金 名称


资源 ETF 基金 管理 公司 名称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一级 市场 基金 代码


510411 T -1 日信息 内容 现金 差额( 单 位: 元)


¥33.83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 单位 :元)


¥881,431.83


基金 份额 净值( 单 位: 元)


¥0.8814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 现金 部分( 单 位: 元)


¥33.83


现金 替代 比例 上限





40.0% 是否 需要 公布 IOPV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 单位 :份)


1,000,000


申购 、赎 回的 允许 情况


允 许申 购和 赎回


T 日成份股信 息内 容 股票 代码 股票 简称 股票 数量 现金 替代 标志 现金 替代 溢比 价率 固定 替代 金额 600028


中 国石 化


7100 允许 10.0%


600108


亚 盛集 团


2400 允许 10.0%


600111


包 钢稀 土


1100 允许 10.0%


600123


兰 花科 创


1200 允许 10.0%


600139


西 部资 源


600 允许 10.0%


600157


永 泰能 源


1200 允许 10.0%


600188


兖 州煤 业


1000 允许 10.0%


600219


南 山铝 业


2000 允许 10.0%


600251


冠 农股 份


300 允许 10.0%


600259


广 晟有 色


200 允许 10.0%


600295


鄂 尔多 斯


400 允许 10.0%


招募 说明 书 600311


荣 华实 业


1200 允许 10.0%


600331


宏 达股 份


1400 允许 10.0%


600348


阳 泉煤 业


2100 允许 10.0%


600362


江 西铜 业


1500 允许 10.0%


600395


盘 江股 份


900 允许 10.0%


600432


吉 恩镍 业


700 允许 10.0%


600456


宝 钛股 份


400 允许 10.0%


600489


中金 黄金


2600 允许 10.0%


600497


驰 宏锌 锗


1200 允许 10.0%


600508


上 海能 源


500 允许 10.0%


600516


方 大炭 素


1100 允许 10.0%


600531


豫 光金 铅


300 允许 10.0%


600547


山 东黄 金


1300 允许 10.0%


600549


厦 门钨 业


500 允许 10.0%


600583


海 油工 程


3400 允许 10.0%


600595


中 孚实 业


1300 允许 10.0%


600598


北 大荒


1200 允许 10.0%


600652


爱 使股 份


900 允许 10.0%


600673


东 阳光 铝


400 允许 10.0%


600714


金 瑞矿 业


200 允许 10.0%


600737


中 粮屯 河


800 允许 10.0%


600740


山 西焦 化


700 允许 10.0%


600961


株 冶集 团


500 允许 10.0%


600971


恒 源煤 电


900 允许 10.0%


600997


开 滦股 份


1100 允许 10.0%


601001


大 同煤 业


1200 允许 10.0%


601088


中 国神 华


2000 允许 10.0%


601101


昊 华能 源


800 允许 10.0%


601168


西 部矿 业


3300 允许 10.0%


601600


中 国铝 业


5000 允许 10.0%


601666


平 煤股 份


2100 允许 10.0%


601699


潞 安环 能


1600 允许 10.0%


601798


蓝 科高 新


200 允许 10.0%


601808


中 海油 服


1000 允许 10.0%


601857


中 国石 油


5000 允许 10.0%


601898


中 煤能 源


3200 允许 10.0%


601899


紫 金矿 业


11600 允许 10.0%


601918


国 投新 集


1000 允许 10.0%


601958


金 钼股 份


1700 允许 10.0%


来源:博时 基金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招募 说明 书 在如下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可 以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或基 金管理人 无法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 所在交易 时间内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3 、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购 赎回代 理券商、 登记机构 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 申购; 4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5 、基金管理人 有正当理 由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时; 6 、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 易所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 1 、2 、3 、4 项情形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 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在如下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可 以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赎 回款项; 2 、 证券交易场所 在交易 时间内临 时停市, 导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 、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购 赎回代 理券商、 登记机构 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 赎回; 4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财产估值 情况; 5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当日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予以 公告。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十、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 时, 基金管 理人可开 放集合申 购业务, 即 允许多个投 资人集合 其持有的 组合 证券共同构 成最小申 购赎回单 位或其整 数倍进行 申购 。 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 理机构可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开 展其他服 务, 双方需签 订书面委托 代理协议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十一、联接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联 接基金可 投资于本 基金,与 本基金跟 踪同 一标的指数 。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的 冻结和解冻等 其他业务 基金的登记 机构可依 据其业务 规则, 受理 基金的非 交 易过户、 基金 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等 业务,并收 取一定的 手续费用 。 招募 说明 书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的最 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 。 为更好地实 现基 金的 投资目标, 本 基金可能 会少量投 资于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非成 份股 (包括中小 板、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新股 、 债券 、 货 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 。 在建仓完成 后, 本基金投 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 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权证、股指期 货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 执行。 三、标的指数 上证自然资 源 指数。 上证自然资 源指数由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编制, 该指 数 属于价格指 数。 它由沪 市中规模 大、 流动性好的 50 只自 然资源类 股票编制 而成, 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正式发布, 旨 在反映 沪市 A 股中自然资源 类股票的 整体表现 ,并为 相关指数 化 投资产品的 开发提供 基础工具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完 全被动式 指数基金, 采用完全 复制法, 即 按照成份股 在标的指 数中的基 准权 重来构建指 数化投资 组合, 并根 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 及 其权重的变 化进行相 应调整。 但 因特殊 情况 (比如流动 性不足等) 导 致本基金 无法有效 复制 和跟踪标的 指数时 , 基金 管理人可 使用 其他合理方 法进行适 当的替代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是 追 求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2% , 年化跟踪误差 不超过 2% 。 如因标的 指数编制 规则调整等 其他原因 , 导致基 金跟踪 偏 离度和跟踪 误差超过 了上述范 围, 基金管 理人应采 取 合理措施, 避 免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 的进一步扩 大。 本基金可投 资股指期 货和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衍 生金融产品, 如 权证以及 其他与标 的指数或标 的指数成 份股、 备选成 份股相关 的衍生工 具, 包括融资融 券等。 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将根据 风险管理 的原则, 以 套期保 值为目的, 力 争提高投资 效率、 降低 交易成本 、 缩小 跟踪误差, 而非用于 投机或用 作杠杆工 具放大基 金的 投资。 基金管理人 将建立股 指期货交 易决策部 门或小组, 授 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 责股指期 货的 投 资审 批事项 ,同时 针对 股指期 货交易 制定 投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等制 度并 报董事 会批招募 说明 书 准。 五、投资管理流程 1 、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以及标 的指数的 相关规定 是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 金财产的 决策 依据。 2 、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 人实行投 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 下的基金 经理 负责制。 投资决 策委员会 负责做出 有关标的指 数重大调 整的应对 决策、 基金 组合重大 调 整的决策, 以 及 其他单 项投资的 重大决 策。 基金经理 负责做出 日常标的 指数跟踪 维护过程 中 的组合构建、 组合调整 及基金每 日申购 赎回清单的 编制等决 策。 3 、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 投资决 策、 组合 构建、 交 易执行、 投资绩效 评 估、 组合监控 与调整各 环节的 相互 协调与配合 ,构成了 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 程序。 (1 )研究。基 金管理人 的研究部 依托公司 整体研究 平台,整合 外部信息 包括券商 等外 部研究力量 的研究成 果, 开展标的 指数跟踪、 成 份股 公司行为等 相关信息 的搜集与 分析、 流 动性分析、 误差 及其归因 分析等工 作, 并撰写相 关的 研究报告, 作为 本基金投 资决策的 重要 依据。 (2 )投资决策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决策委 员会依据 研究部提供 的研究报 告,定期 或遇 重大事件时 临时召开 投资决策 委员会议, 对相关事 项 做出决策。 基 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 会的决议, 做出基金 投资管理 的日常决 策。 (3 )组合构建 。结合研 究报告, 基金经理 主要采取 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 按照标的 指数 的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 重构建基 金股票投 资组合, 并根 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 行相应的调 整。 在追求 跟踪误差 和跟踪偏 离度最小 化 的前提下, 基 金经理可 采取适当 的方法, 提高投资效 率,降低 交易成本 ,控制投 资风险。 (4 )交易执行 。基金管 理人的交 易部负责 本基 金的 具体交易执 行,交易 部同时履 行一 线监控的职 责。 (5 )投资绩效 评估。本 基金管理 人定期和 不定期对 本基金的投 资绩效进 行评估, 并撰 写相关的绩 效评估报 告, 确认基金 组合是否 实现了投 资预期, 投资策 略是否成 功, 并对基金 组合误差的 来源进行 归因分析 等。基金 经理依据 绩效 评估报告总 结或检讨 以往的投 资策略, 如果需要, 亦对投资 组合进行 相应的调 整。 (6 )组合监控 与调整。 基金经理 根据标的 指数的每 日变动情况 ,结合成 份股等的 基本 面情况、 流动 性状况、 基金申购 赎回的现 金流量情 况 , 以及基金投 资绩效评 估结果等 , 对基 金投资组合 进行动态 监控和调 整, 密切 跟踪标的 指数 。 基金管理人 在确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根 据环境的变 化和基金 实际投资 的需招募 说明 书 要, 有权对上 述投资程 序做出调 整, 并将调 整内容在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招 募说明书 更新中予 以公告。 六 、投资组合管理 1 、投资组合的构 建 基金管理人 构建基金 投资组合 的过程主 要分为三 个步 骤: 确定目标 组合、 制定 建仓策略, 以及逐步调 整组合。 (1 )确定目标 组合。基 金管理人 主要采取 完全复制 法,即完全 按照标的 指数的成 份股 组成及其权 重构建基 金股票投 资组合。 (2 )制定建仓 策略。基 金经理依 据对标的 指数成份 股的流动性 和交易成 本等因素 所做 的 分析,制 定合理的 建仓策略 。 (3 )逐步调整 组合。基 金经理在 规定时间 内,采取 适当的手段 和措施, 对实际投 资组 合进行动态 调整,直 至达到紧 密跟踪标 的指数的 目标 。 本基金跟踪 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 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90% 。 本基 金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3 个月 内达到这 一投资比 例。此后, 如因标的 指数成份 股调整 、 基 金申购赎 回带来现金 等因素导 致基金不 符合这一 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将在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2 、投资组合的日 常管理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日 常管理内 容主要包 括以下几 个方 面: (1 )标的指数 成份股公 司行为 信 息的跟踪 与分析。 跟踪分析标 的指数成 份股公司 行为 等信息, 如股本变 化、 分 红、 停 牌、 复 牌, 以 及成份 股公司其他 重大信息 , 分析 这些信息 对 指数的影响 ,进而分 析是否需 要对投资 组合进行 调整 ,为投资决 策提供依 据。 (2 )标的指数 的跟踪与 分析。跟 踪分析标 的指数的 调整等变化 ,确定标 的指数的 变化 是否与预期 相一致, 分析是否 存在差异 及差异产 生的 原因,为投 资决策提 供依据。 (3 )每日申购 赎回情况 的跟踪与 分析。跟 踪分析每 日基金申购 赎回信息 ,分析这 些信 息对投资组 合的影响 。 (4 )投资组合 持有证券 、现金头 寸及流动 性分析。 基金经理跟 踪分析每 日 基金实 际投 资组合与目 标组合的 差异及差 异产生的 原因,并 对拟 调整的成份 股的流动 性进行分 析。 (5 )投资组合 调整。使 用数量化 投资分析 模型,寻 找出将实际 投资组合 调整为所 追求 的目标组合 的最优方 案, 确定组 合交易计 划; 如标 的指 数成份股调 整、 成份股 公司发生 兼并、 收购和重组 等重大事 件, 由基金 经理召集 会议, 决 定基 金的操作策 略; 进一步 调整投资 组合, 达到所追求 的目标组 合的持仓 结构。 (6 ) 基金每日申购 赎回清单 的制作。 基金经理 以T -1 日标的指数成份 股的构成 及其权 重为基础,并考虑T 日将发生 的上市公司变动等情 况 ,制作T 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 并予以公 告。 招募 说明 书 3 、投资组合的定 期管理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定 期管理内 容主要包 括以下几 个方 面: (1 )每月 每月末, 根据 基金合同 中关于基 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 管 费等的支付 要求, 及时 检查组合 中 的现金比例 ,进行现 金支付的 准备。 每月末, 基金经 理对投资 策略、 投资组 合表现及 跟踪 误差等进行 分析, 分析最 近组合与 标的指数的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情况 ,寻找出 未能 有效控制较 大偏离的 原因。 (2 )每半年 根据标的指 数的编制 规则与指 数调整公 告, 基金经 理 依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策, 在 标 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生 效前, 分析 并制定投 资组合调 整 策略, 尽量减 少因 成份 股变动所 带来的 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 七、投资绩效评估 本基金的投 资绩效评 估内容包 括以下几 个方面: 每日,基金 经理分析 基金的跟 踪偏离度 。 本基金管理 人定期对 基金的运 行情况进 行量化评 估。 基 金经 理定期 根据 绩效 评估报 告分 析当月 的投 资操 作、 投资 组合状 况及 跟踪 误差等 情 况, 重点分析基 金的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产生的原 因、 现金管理情 况、 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 整前后的操 作,以及 成份股未 来可能发 生的变动 等。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标的 指数收益 率, 即上证 自 然资源指数 收益率。 该 指数属于 价 格指数。 如果中证指 数有限 公 司变更或 停止上证 自然资源 指数 的编制及发 布, 或者上证 自然资源 指数被其他 指数所替 代, 或者由于 指数编制 方法等重 大变更导致 上证自然 资源指数 不宜继续 作为本基金 的标的指 数, 或者证 券市场有 其他代表 性 更强、 更适合 于本基金 投资的指 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 依据维护 投资人 合 法权益的 原则, 经与 托 管人协商一 致,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有权 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 数并相应 地变更业 绩比较基 准, 而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及风 险水平高 于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 市 场基金,属 于高风险 、高收益 的开放式 基金 。 本基金为被 动式投资 的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 金, 主要采用 完全复制 策略, 跟踪 上证自然资 源指数, 其风险收 益特征与 标的指数 所表 征的市场组 合的风险 收益特征 相似。 八、投资 限制与 禁止行为 1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总 资产,本 基金所申 报的招募 说明 书 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 总量 ; (2 )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本基金投 资权证,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 过该权证 的10% 。 投资 于其他权证 的投资比 例, 遵从法 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 定; (5 )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管理 人应事先 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与 基金 托管人在本 基金托管 协议中明 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比例, 根 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 金管 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 防 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险; (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100%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权 证、 资产 支持证券 、 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 不含质押 式 回购) 等 ; 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中国 金融 期货交易所 要求的内 容、 格式与 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 所 交易和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及对应 的证券资 产情况等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轧差 计算)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70% -100% ,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90% ;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2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 保证 金一倍的现 金; (7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 本基金在开 始进行股 指期货投 资之前, 应与基金 托管 人就股指期 货开户、 清算、估 值、 交收等事宜 另行具体 协商。 如果法律法 规 对基金 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由于 证券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 成份股 调整、 标 的指数成分 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导 致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 述约定比 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标 准,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2 、禁止行为 招募 说明 书 禁止用本基 金财产从 事以下行 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本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本 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及基 金合同规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 对 于因上述 (5 )、(6 ) 项情形导 致无法投 资的标的指 数成份股 或备选成 份股,基 金 管理人将在 严格控制 跟踪误差 的前提下 ,将结合 使用 其他合理方 法进行适 当替代。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 , 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 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及债权人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及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和直 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十 一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 净 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 组合报告 所载数据 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本 报告中 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54,278,200.07 99.56 招募 说明 书 其中:股票 354,278,200.07 99.56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257,646.10 0.35 6 其他各项资 产 304,792.37 0.09 7 合计 355,840,638.5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9,125,933.87 2.57 B 采掘业 255,493,792.00 71.89 C 制造业 87,825,303.00 24.71 C0








食品 、饮料 8,775,411.32 2.47 C1








纺织 、服装、 皮毛 1,487,770.80 0.42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胶、 塑料 2,473,064.00 0.70 C5








电子 1,582,581.32 0.45 C6








金属 、非金属 72,650,709.96 20.44 C7








机械 、设备、 仪表 855,765.60 0.24 C8








医药 、生物制 品 - - C99








其他 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 - I 金融、保险 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1,833,171.20 0.52 合计 354,278,200.07 99.68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招募 说明 书 码 值比例(%) 1 600547 山东黄金 504,884 21,063,760.48 5.93 2 600489 中金黄金 1,044,581 19,000,928.39 5.35 3 601899 紫金矿业 4,684,592 18,785,213.92 5.29 4 601088 中国神华 805,161 18,526,754.61 5.21 5 601857 中国石油 2,006,745 17,619,221.10 4.96 6 600028 中国石化 2,860,596 17,134,970.04 4.82 7 600111 包钢稀土 426,705 14,507,970.00 4.08 8 600362 江西铜业 588,674 13,256,938.48 3.73 9 600348 阳泉煤业 854,176 12,599,096.00 3.55 10 601699 潞安环能 652,602 12,236,287.50 3.44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 体没有被监 管部门立 案调查; 除 紫 金矿业(601899 )外 ,其他没 有在报告 编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情况 。 紫金矿业(601899 )2012 年 5 月 11 日 发布公告 称, 该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9 日收到 中 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通知书》 ([2012]10 号) ,公司 因信息披露违规 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 政处 罚 。 对该股票投 资决策程 序的说明 : 根据我司的 基金投资 管理相关 制度,以 相应的研 究报 告为基础, 结合其未 来增长前 景, 由基金经理 决定具体 投资行为 。 (2) 报告期 内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 有投资超 出基金合同 规定备选 股票库之 外的 股票。 (3)其他各项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276,674.73 招募 说明 书 4 应收利息 238.8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27,878.83 8 其他 - 9 合计 304,792.37 (4)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可转 换债券。 (5)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6)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的比较: 期


间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4/10-2012/6/30 -10.67% 1.17% -6.48% 1.39% -4.19% -0.22% 2012/4/10-2012/9/30 -12.09% 1.45% -8.30% 1.54% -3.79% -0.09%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 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净 资产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招募 说明 书 和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 构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托管费 以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 费用。 基金 财产的债 权、 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 法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非 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二、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招募 说明 书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 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合约 ,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6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和负 债。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基金 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财产的 估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 后四位内 (含 第四位) 发生差错 时,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代 销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 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差错 遭受损失当 事人 ( “ 受损方 ” ) 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 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 差错责任 方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偿责 任; 若差错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 正而未更正, 则该当事 人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 已得到更 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招募 说明 书 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外 的第三 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 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向差错方 追偿; 追偿过 程中产生 的有 关费用, 由责任 方承担; 但若 经诉讼或 仲裁的终 局裁 判, 基金财产未 获得补偿 的部分可 列入 基金费用项 下的相关 科目,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 失。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 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 更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差错处理 的原则 和方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招募 说明 书 (2 )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 )因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 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 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 )前述内容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交易 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 其它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 的利 益,决定延 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或登记机 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 策变更、 市场 规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招募 说明 书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 1 、基金收益分配 采用现金 方式 ; 2 、本基金的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权 ; 3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 定的基金收 益率超过标 的指 数 同期收益率达到 1% 以 上,方可进 行收益分配 ; 4 、 基金收益每年 最多分配 2 次 。 每次基 金收益分 配 比例根据以 下原则确 定: 使收益 分 配后基金净 值增长率 尽可能贴 近标的指 数同期增 长率 。 基于本基金 的性质和 特点, 本基 金收 益分配不须 以弥补浮 动亏损为 前提,收 益分配后 可能 使除息后的 基金份额 净值低于 面值; 5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 情调 整以上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此项 调整不需 要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但应 于变更实 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 则 1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基金收 益率、标 的指数同期 收益率。 基 金收 益评价 日本 基金 相对标 的指 数的超 额收 益率 =基 金收 益率- 标的 指数 同期收 益 率。 基金收益率 为收益评 价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与基金上 市前 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 比减去 1 乘 以 100% ; 标的指数同期 收益率为 收益评价 日标的指 数收盘价与 基金上市 前一日标 的指数收 盘价之比减 去 1 乘以 100% 。 期间如发生 基金份额 折算,则 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 为初 始日重新计 算上述指 标。 招募 说明 书 收益评价日 日期以本 基金日后 相关公告 为准。 2 、根据前述收 益分配原 则计算截 至基金收 益 评价日 本基金的份 额可分配 收益,并 确定 收益分配比 例。 3 、根据前述可供 分配利润 及收益 分配比例 计算收益 分配金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收 益分配基 准日以及 该日 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支付 方式等内 容。 六、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订,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在收益分配 方案公布 后,基金 管理人依 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就 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 3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招募 说明 书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 、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基金上市费及 年费; 4 、基金的指数使 用费; 5 、基金收益分配 发生的费 用; 6 、基金财产拨划 支付的银 行费用 ; 7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基金 信息披 露费用; 8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9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 有关的 会计师费 和律师费 ; 10 、基金的证券交易 费用; 11 、证券账户开户费 用、银行 账 户维护 费用 ; 12 、依法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支 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支 付日期顺 延。 3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本基金作为 指数基金, 需 根据与中 证指数有 限公司签 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 议的约定 向中 证指数有限 公司支付 指数使用 费。 在通常 情况下, 指 数许可使用 费按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03% 的年费率计提。指 数许可使 用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付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E 为前 一日的基 金 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基金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按 季支付。 根据 基金管理 人与中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的 规 定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收 取 下 限 为 每 季 人 民 币 50,000 元(即不足 50,000 元部分按照 50,000 元收 取)但基金 合同生效 当季, 指 数许可使 用费 不设下 限,按实 际计提的 金额支付 。 如果指数许 可使用费 的 计算方 法、 费率等 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 用调整后 的方法或 费率 计算指数使 用费。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 并 按照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 进行公告 。 4 、除管理费、 托管费及 指数 许可 使用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 有关 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 定,按费 用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 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对价是 指投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时应 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 金替代、 现金差额 及其 他对价。 赎回对 价是指投 资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人应交 付给赎回 人的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 2 、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 根据申购、 赎 回清单和 投资人 申购、 赎回的基 金份额数 额确定 。 申购、 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 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 、 赎 回清单在当 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 开市 前公告。 如遇 特殊情况 ,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申购、 赎 回清单 的内容与格 式见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可按照 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 券交易所 、登记结 算机构等 收取 的相关费用 。 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 为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发售在 外 的基金份 额总数。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效前 所发生招募 说明 书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 核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的会计 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 有关规定 编制 基金会计报 表; 7 、 基金托管人定 期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时, 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经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可以 更换。 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基金管理 人 应当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其 他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 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规 定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项 在规 定时间 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 刊 ”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并 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 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 在指定报刊 上。 基 金管理人 将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并 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公 告内容的截 止日为每 6 个 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网 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 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 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 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公告当日 的申购、 赎回 清单。 七、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 效后,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 金管理人 将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通 过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3 、基金管理人 将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或自 然日)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 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率, 并 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 方可披露 ; 2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告,并 将半 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 网站上,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 3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 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4 、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本基金 管理人可 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 告 或者年度报 告 ; 招募 说明 书 5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按 有关规定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及 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 或减少代 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招募 说明 书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4 、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事项。 十一、澄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 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时 间、会议形 式、审议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 后的招募 说 明书、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 将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 所在地、 基 金托 管人所在地, 供 公众查阅。 投 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招募 说明 书 第十八部分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管理人在总结、借鉴博时基金旗下已有的封闭 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包括 ETF 基金) 风险管 理成熟经 验的基础 上, 针对 本基金的 特 点, 确立科学 的风险管 理理念, 建立相 应的风险管 理体系, 对 本基金整 个投资过 程进行有 效 的风险监控, 为基金持 有人谋取 标的指 数所表征的 市场平均 水平的投 资收益 。 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 风险 包括 以下几个 方面 : 一、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 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 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 股票市场。 标 的指数成 份股的平均 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 市场 的平均回报 率可能存 在偏离。


二、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 份股的价 格可能受 到政治因 素、 经济因素 、 上市公司经营 状况、 投资人 心理 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波动, 导致 指数波动 , 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 生变化, 产生 风险。


三、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 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使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的指 数的 收益率发生 偏离:


1 、由于标的指 数调整成 份股或变 更编制方 法,使本 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 跟踪 偏离度与跟 踪误差。


2 、由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发生送配 股、增发 等行为导 致成份股在 标的指数 中的权重 发生 变化,使本 基金在相 应的组合 调 整中产 生跟踪偏 离度 和跟踪误差 。


3 、成份股派发 现金红利 、成份股 增发、送 配等所获 收益可能导 致基金收 益率偏离 标的 指数收益率 ,从而产 生跟踪偏 离度。


4 、由于成份股 停牌、摘 牌或流动 性差等原 因使本基 金无法及时 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 担冲 击成本而产 生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


5 、由于基金投 资过程中 的证券交 易成本, 以及基金 管理费和托 管费等费 用的存在 ,使 基金投资组 合与标的 指数产生 跟踪偏离 度与跟踪 误差 。


6 、在本基金指 数化投资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能力,例如 跟踪指数 的水平、 技术 手段、 买入卖出 的时机选 择等, 都会对 本基金的 收益 产 生影响, 从而 影响本基 金对标的 指数 的跟踪程度 。


7 、其他因素产 生的偏离 。如因受 到最低买 入股数的 限制,基金 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 票的 持有比例与 标的指数 中该股票 的权重可 能不完全 相同 ;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 及其他工 具造 成的指数跟 踪成本较 大; 因基金 申购与赎 回带来的 现 金变动; 因指 数发布机 构指数编 制错误 等,由此产 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 踪误差。


四、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招募 说明 书 尽管可能性 很小, 但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如出现 变更 标的指数的 情形, 本基金 将变更标 的指数。 基于原 标的指数 的投资政 策将会改 变, 投资 组合将随之 调整, 基金的 收益风险 特征 将与新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致, 投资人须 承担此项 调整 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五、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 险 基金份额在 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 价格受诸 多因素影 响, 可能存在不 同于基金 份额净值 的情 形,即存在 价格折溢 价的风险 。


六、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 在开市后 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 券 内各只证券 的实时成 交数据, 计 算 并发布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IOPV ) ,供投 资人交易 、 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 时参考。IOPV 与 实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 可能存在 差异,IOPV 计算可能 出现错误, 投资人若 参考 IOPV 进行投 资决策可能 导致损失 ,需 投资 人自行承 担。


七、 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 再符合证 券交易所 上市条件 被终止上 市, 或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提前 终止上市, 导致基金 份额不能 继续进行 二级市场 交易 的风险。


八、 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 购、 赎回清单 中, 可能仅允 许对部分 成份 股使用现金 替代, 且设置 现金替代 比例上限, 因 此, 投资 人在进行 申购时, 可能存在 因 个别成份股 涨停、 临时 停牌等原 因而无 法买入申购 所需的足 够的成份 股,导致 申购失败 的风 险。


九、 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在提 出赎回申 请时, 如基 金组合中 不具备足 额 的符合条件 的赎回对 价, 可能导 致 赎回失败的 情 形。


基金管理人 可能根据 成份股市 值规模变 化等因素 调整 最小申购、 赎 回单位, 由 此可能导 致投资人按 原最小申 购、 赎回单位 申购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可能无法 按照新的 最小申购、 赎 回单位全部 赎回,而 只能在二 级市场卖 出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十、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 对价主要 为组合证 券, 在组合证 券变现过 程中, 由于市场 变化、 部分成 份股 流动性差等 因素, 导致 投资人变 现后的价 值与赎回 时 赎回对价的 价值有差 异, 存在变 现风险。


十一、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 项服务委 托第三方 机构办理 ,存在以 下风 险:


1 、申购赎回代理 券 商因多 种原因 ,导致代 理申购、 赎回业务受 到限制、 暂停或终 止, 由此影响对 投资人申 购赎回服 务的风险 。


2 、登记机构可 能调整结 算制度, 如实施货 银对付制 度,对投资 人基金份 额、组合 证券 及资金的结 算方式发 生变化, 制 度调整可 能给投资 人 带来风险。 同 样的风险 还可能来 自于证 券交易所及 其他代理 机构。


招募 说明 书 3 、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 构、基金 托管人及 其他代理 机构可能违 约,导致 基金或投 资人 利益受损的 风险。


十二、 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等相关当 事人的业 务发展状 况、 人员配备、 管理 水平与内 部控 制等对基金 收益水平 存在影响。 因 业务扩 张 过快、 行 业内过度竞 争、 对主要业 务人员过 度依 赖等可能会 产生影响 投资人利 益的风险 。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可能 因内部控 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 操作 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致风 险, 例如, 申购、 赎 回 清单编制错 误、 越权违 规交易、 欺诈行 为及交易错 误等风险 。


十三、 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 投资、 交易、 服务 与后台运 作等业务 过程 中, 可能因为技 术系统的 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 人的利益 受到影响。 这 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证券交易 所、登记机 构及销售 代理机构 等。


十四、 不可抗力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遭受 损失的风险。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证券交易 所、 登记 机构 和销售代 理机构等 可能 因不可抗力 无法正常 工作, 从而影 响基 金的各项业 务按正常 时限完成 。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 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 别; (3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6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招募 说明 书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 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 化; (5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并 于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 执行,并 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 将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自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基金 管理 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 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算。 基金财 产招募 说明 书 清算程序主 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 进 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 一 ) 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招募 说明 书 1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 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 4 、依照有关规定 行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 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 、转 托管及非交 易过户等 业务的规 则,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 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 管 费率和管 理费率之 外的相关 费率结构 和收 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请 ; 8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 9 、自行担任或 选择、更 换登记机 构,获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并对登 记机构的 代理 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 销 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11 、 选择、 更 换律师 事务所 、 会计师 事务所 、 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人 ;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 二 ) 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起,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招募 说明 书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对价; 9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对价的 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0 、 按规定 受理申购 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投资 人 申购的 份额或赎 回的股 票、 现金替代金 额及现金 差额; 11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应 当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23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6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 权利,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 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 三 ) 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招募 说明 书 2 、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依法 保管基金 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新 任基金管 理人; 5 、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对 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 对基金资 产、 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 呈报 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 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定取得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四 ) 基金 托管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4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7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中期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 要方 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7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招募 说明 书 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 五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 后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转让或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 9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 六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2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 项及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的活动 ; 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代 销机构及 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处获 得的不当 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 一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 表有招募 说明 书 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 同等的投 票权。 本 基金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凭 所持 有的 联接 基金 份额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 席本基金的 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 参与表决 ,其持有 的享 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 数和表决 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 记日, 联接基 金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总数乘以 该持有人 所持有的联 接基金份 额占联接 基金 总份 额的比例, 计 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 留到整 数位。 联 接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应以 联接 基金的 名义 代表 联接 基金 的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身 份行使表 决权, 但可接 受联接基金 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委 托 以联 接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理人 的身 份出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并参 与表 决。 联 接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联 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 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召 开 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联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提议召 开或召集 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由 联接基金 的基 金管理人代 表联接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 开或 召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二 ) 召开 事由 1 、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 经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下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 提议 时,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 同; (2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 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 外) ; (5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 除外; (8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9 ) 终止基金上 市, 但 因基金不 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 被 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 外; (10 )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情形。 2 、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基金 合同,不 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招募 说明 书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率 或变 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5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管 理人、交 易所和登 记机构在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交易 、转 托管及非交 易过户等 业务的规 则; (6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7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 三 ) 召集 人和召集 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 人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 同 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的,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四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 人 ( 以 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 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出 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招募 说明 书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登记 日;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五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 开会或法 律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 。 (2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 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4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 定。 2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对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 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 份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 下同 ) ; 2 )到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 明及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份 证明、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招募 说明 书 未 能满 足上述 条件 的情 况下,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 告重 新开会 的时 间 (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和地 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 不变。 (2 )通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 )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 分别或 共同称 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3 )召集人在监 督人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监督 人经通知 拒不到场 监督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4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和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5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 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 登记机构记 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 则召集 人可另行 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 , 且确定有 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 (3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下 ,经会议 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 可以 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 式进行 表 决, 或者采用 网络 、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决。 ( 六 ) 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事 由所涉及 的内容以 及会 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 其他 事项。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3 )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集人 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招募 说明 书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就同 一提 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 进行 修改, 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及时 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基 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 的 , 其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 持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的决 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 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召 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 ,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在公 证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 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 督,则在 公证机关 监督 下形成的决 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 ( 七 ) 决议 形成的条 件、表决 方式、程 序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 一基金 份额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表决 权的 50% (含本数 )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2 )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 通过; (2 )特别决议 招募 说明 书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 过方为有 效; 涉及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 则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但 如果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 表未出席, 则 大会主持 人可自行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大会主 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如 大会 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 而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 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 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 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 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员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 召集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票员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 九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的公 告时间、 方式 招募 说明 书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关于本章第 ( 二)条所规 定的第 (1 )- (9 )项召开事由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关 于本章 第 (二 )条 所规定 的第 (10 ) 、 (11 ) 项 召开事由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 。 2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 全文、 公 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 告。 ( 十 )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基金合同变 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 别; (3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6 )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率 或变 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 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招募 说明 书 (5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并 于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 执行,并 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 二 ) 本基 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况 。 ( 三 ) 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自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基金 管理 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招募 说明 书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 金合同产 生或与本 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 议,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 商、 调解途径解 决。 不 愿或者 不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 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方当 事人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人 在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登 记机构办 公场所查阅 , 但其效 力应以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招募 说明 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 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简 称:中国 建设 银行 )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 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 零捌万肆 仟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托管 人 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合基 金 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 督, 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 。 为更好地实 现基金的 投资目标, 本 基金可能 会少量投 资于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非成 份股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新 股、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招募 说明 书 权证、 股指 期货、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 。 在建仓完成 后, 本基金投 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 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权证、股指期 货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 执行。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金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总资 产,本基 金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2 、本基金跟踪标 的指数成 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本基金投资 权证,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的 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 投资比 例,遵从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 定; 5 、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价 值不得 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6 、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 证券市值之 和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 票、债券 (不含到 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权 证、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 ) 等;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中 国金融期货 交易所要求 的内容、 格 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 易 和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的 及对应的证 券资产情 况等;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70% -100% , 其 中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90% ;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 保证 金一倍的现 金; 本基金在开 始进行股 指期货投 资之前, 应与基金 托管 人就股指期 货开户、 清算、估 值、 交收等事宜 另行具体 协商。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招募 说明 书 的约定。 由于 证券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 成份股 调整、 标 的指数成分 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导 致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 述约定比 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以达到 标准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三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 第九款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通过 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 禁止从事关 联交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 后的 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联 交 易发生时,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 交易,基 金 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 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 慎重选择 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管 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 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 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 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 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 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 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责 任。 (五)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 据中国证 监 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招募 说明 书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 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 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须为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 开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 其他 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 券、 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 购交 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本 基金 不投资有锁 定期但锁 定期不明 确的证券 。 本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限于可 由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 记和存管 ,并可在 证券交易 所或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 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 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 理 人原因产生 的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 与损 失, 及因受限证 券存管直 接影响本 基金 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不得预 付任何形 式的保证 金。 2 、基金管理人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 准。 风险处 置预 案应包括 但不限于 因投资受 限证券需 要解 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 制失调、 基金 流动 性困难以及 相关损失 的应对解 决措施, 以 及有关异 常 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 人应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相关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的流 动性风险 进行 控制, 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 合理的时 间内有效 解决基金 运作的流 动 性问题。 如因 基金巨额 赎回或市 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 原因而导 致基金现 金周转困 难时,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 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承担 所有损失。 对 本基金因 投资受限 证 券 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 损失 致使基金托 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 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 应赔偿基 金托管人 由此遭受 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投资前三 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交有关书 面资料, 并 保证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的 有关 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 有关资 料如有 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 调整后的 资料。上 述书 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 (1 )中国证监会 批准发行 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批准文 件。 (2 )非公开发行 股票有关 发行数 量、发行 价格、锁 定期等发行 资料。 (3 )非公开 发 行股票发 行人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签订的证 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 。 (4 )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账面价值 。 4 、基金管理人 应在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后两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 体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名称、 数量、 总成 本 、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锁定期 等信息。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有关 投资受限 证券比例 如违反有 关限制规 定, 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 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规 定有权 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 以下事项监 督: (1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时的法 律法规遵 守情况。 (2 )在基金投 资受限证 券管理工 作方面有 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 完善 情况。 (3 )有关比例限 制的执行 情况。 (4 )信息披露情 况。 6 、相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有新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 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 七)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托 管人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八)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 度等。 (九) 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十)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招募 说明 书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泄 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 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 5 、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 协商解决。 基 金托管人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不 得 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本基金的 任何资 产 (不包含基 金托管人 依据中国 结算公司 结算数据 完 成场内交易 交收、 托管 资产开户 银行扣 收结算费和 账户维护 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的 营业机构 开立的 “ 基金 募集专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管理。 在基 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招募 说明 书 网下股票认 购结束, 登记机构 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 提供 的资料对募 集的股票 进行冻结 。 2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含募 集股 票市值)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和 股票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 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和 基金证券 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 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效,验 资报告中 需要对基金 募集资金 和股数同 时确认。 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 款和冻结股 票的解冻 等事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行账 户,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 构的有 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 产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 付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债 券 托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 开立。新 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 2 、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由基 金 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办理。 基 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 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 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 将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的净 资产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 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招募 说明 书 3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 见 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2 、估值方法 a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b 、处于 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c、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招募 说明 书 定公允价值 。 d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 e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合约 ,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f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g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 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 金 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 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根据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人委 托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 担任 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编制及 持 续保管义务 由登记 机 构承担。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 金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编制 和保管,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 善保 管,则按相 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招募 说明 书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 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事 项。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主 要由基金 管理人、 发 售 代理机构、 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 供。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主要 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有权 增加 和修改服务 项目。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服 务内容如 下: 一 、客户服 务电话 “博时一线 通” 自 动语音系 统提供每 周七天 、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 语音服务 和查询服 务, 客户可以通 过电话查 询基金份 额净值。 同时, 客 服中 心提供工作 日每天 9:00-21:00 、 节假日 (十一和春 节除外)9:0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二 、网上客 户服务中 心 网上客户服 务为投资 人提供查 询服务、 资讯 服务以及 在线交 流的 平台。 登陆网 站后, 投 资人可以查 询基金相 关信息, 享受 资讯服务; 投 资人 还可以查询 热点问题 及其解答, 并 提交 投诉与建议 。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邮箱:service@bosera.com 三 、客户投 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 博时基金网 站、 “博时一 线通” 自动 语音留言、人工 坐席、书信 、电子 邮件、 传真等渠 道对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投资人 还可以 通过发售 代理机构、 申 购赎回代理 券商的服 务电话对 该代理机 构提供的 服务 进行投诉。 第二十 三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一、 2012 年8 月14 日 , 我公司 公告了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高级管理 人员 变更的公告》; 二、 2012 年9 月15 日 , 我公司 公告了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高级管理 人员 变更的公告 》 ; 招募 说明 书 三、 2012 年 4 月 1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 上证自然 资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 2012 年 5 月 8 日, 我公司公告了 《上证自 然资源交 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 暨开放日 常申购赎 回公告》 ; 五、 2012 年 5 月 8 日, 我公司公告了 《上证自 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开放日 常申购、 赎回业务 公告》 ; 六、 2012 年 6 月 1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限责任 公司、 中信万 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为上证自 然资源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申购赎回 代办证券 公司的公 告》 ; 七、 2012 年 7 月 20 日,我 公司公告 了《上证 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2012 年第 2 季度报告 》; 八、 2012 年 8 月 25 日,我 公司公告 了《上证 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2012 年半年度报告 (正 文) 》 和 《上证 自然资 源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2012 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 》 。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的办公场 所, 投资人 可 在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 人在支付 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 印 件。 对投资人 按此种方 式所获得 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 书。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证 监会批准 上证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上证 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三、《 上证 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 理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和公司 章程 五、基金托 管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 六、关于申 请募集 上 证自然资 源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 见书 七 、 中国证 监会要求 的其他文 件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2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