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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产业(050008)

博时产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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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博 时第三 产业 成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 第 2 号 基 金管理人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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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 裕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转型经2007 年 3 月 3 日裕元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获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3 月23 日 证监基金字 [2007]85 号文核准。 自2007 年 4 月12 日起, 由 《 裕元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基金净值 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监会审核同意,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作 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基金 业 务 时 提交 的 资 料 信息 须 真实 、 有 效 。 于 交易 日 (T 日)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提交的申请 经注册登记人确认(或不被确 认)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 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 绩并不代表将 来业绩。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 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 年10 月12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2 年 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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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重 重 要 要 提 提 示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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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一 一 、 、 绪 绪 言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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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二 二 、 、 释 释 义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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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三 三 、 、 基 基 金 金 管 管 理 理 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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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 四 四 、 、 基 基 金 金 托 托 管 管 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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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6 6 五 五 、 、 相 相 关 关 服 服 务 务 机 机 构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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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 9 六 六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历 历 史 史 变 变 革 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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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6 6 七 七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存 存 续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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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6 6 八 八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集 集 中 中 申 申 购 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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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6 6 九 九 、 、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的 的 申 申 购 购 与 与 赎 赎 回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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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8 8 十 十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投 投 资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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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7 7 十 十 一 一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业 业 绩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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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3 3 十 十 二 二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财 财 产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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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3 3 十 十 三 三 、 、





基 基 金 金 资 资 产 产 的 的 估 估 值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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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4 4 十 十 四 四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收 收 益 益 与 与 分 分 配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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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8 8 十 十 五 五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费 费 用 用 与 与 税 税 收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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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9 9 十 十 六 六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会 会 计 计 与 与 审 审 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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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1 1 十 十 七 七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信 信 息 息 披 披 露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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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2 2 十 十 八 八 、 、





风 风 险 险 揭 揭 示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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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5 5 十 十 九 九 、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的 的 变 变 更 更 、 、 终 终 止 止 与 与 财 财 产 产 清 清 算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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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6 6 二 二 十 十 、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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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8 8 二 二 十 十 一 一 、 、 托 托 管 管 协 协 议 议 的 的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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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0 0 二 二 十 十 二 二 、 、 对 对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持 持 有 有 人 人 的 的 服 服 务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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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00 0 二 二 十 十 三 三 、 、 其 其 他 他 事 事 项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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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01 1 二 二 十 十 四 四 、 、 其 其 它 它 应 应 披 披 露 露 的 的 事 事 项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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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01 1 二 二 十 十 五 五 、 、 招 招 募 募 说 说 明 明 书 书 的 的 存 存 放 放 及 及 查 查 阅 阅 方 方 式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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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01 1 二 二 十 十 六 六 、 、 备 备 查 查 文 文 件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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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一. .


绪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 法》(以 下 简称 “ 《基金 法》 ”)和相关法律法规 及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 书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 招 募说 明书 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基金 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二 二. .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本基金合同由 《裕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修订而成 中国 指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不包 括 香港 特 别行 政 区、澳 门 特 别行 政 区 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 章及规 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由 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设立的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本基金由裕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裕元基金 指裕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裕元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 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 并更名为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等一系列事 项的统称 招募说明书 指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5 管理人对其定期做出的更新 集中申购公告 指 《博时第三产业 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集中 申购期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代 理人等同于基金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注 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的可投 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 日,原《裕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 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 长不超过1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申购 指投资者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 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 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额) 超过上 一 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10%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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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转换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将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并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人 处 登 记 的 其 它 开 放 式基金份额。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将 其 在 某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移 到 另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户的行为 上海证券账户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上 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简称 “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 需持有上海证券 账户 指定交易 指 《上海 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中定义的 “全 面指定交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余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余额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 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差价、 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况


三 三. .


基金管理人 (一 ) 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





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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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刘东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1998]26 号 文 批 准 设 立 。 目前 公 司 股 东 为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股 份 49%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 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 持有 股份 6%;璟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 ;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丰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1 亿元人民 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 十七个直属部门和两大销售业务体系, 分别是: 研究部、 特定资 产管理部、 交易部、 固定收益部、 股票投资部 、 国际投资部、 产品规划部、 市 场部、 基金运作部、 董事长办公室、 总裁办公 室、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信息 技术部、 监察法律部、 风险管理部、 宏观策略 部、 零售业务和机构业务。 研究 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 投资策略、 行业上市 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特定资产管 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 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 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 固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研究、 选 择和组合管理。 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 国际投资部负责公 司海外投资业务。 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 、 新产品报批、 主管部门沟通维 护、 产品维护以及 年金方案设计与精算等企业年金咨询工作。 市场部负责基金 营销策划、 品牌推广等工作。 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 董事长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 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 务工作。 总裁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 研究、 行政后勤支持、 会议及文 件管理、 公司文化建设、 外事活动管理、 档案 管理及工会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 责公司的人员招聘、 培训发展、 薪酬福利、 绩 效评估、 员工沟通、 人力资源信 息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 财务核算、 成本控制、 财务分析等工 作。 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 网络运行 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 等工作。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 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等 方面进行监察, 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 供独立、 客观、 公正的意见和建 议。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 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宏观策略部负责国内外宏观经济研究, 并提供针对性的投资策略。 零售业务下 辖零售区域、 客户服务中心、 电子商务部和渠 道产品组, 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 的零售客户、 渠道销售、 直销运作和服务工作。 其中, 零售区域负责公司全国 范围内零售客户的 渠道销售和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 工作。 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 各部门使用公司官方网站营 销资源的归口管理和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渠道产品组负 责公司的银行渠道开拓、 销售推广服务工作, 以及公司产品销售前包装整合工 作。 机构业务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机构客户销售和服务工作。 机构业务下辖 养老金业务部、 战略客户部、 机构理财部-上 海、 机构理财部-南方和券商渠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8 道组。 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 拓展和服务等工作。 战略客户部 负 责 北 方 地 区 由 国 资 委 和 财 政 部 直 接 管 辖 企 业 以 及 该 区 域 机 构 客 户 的 销 售 与 服务工作。 机构理财部-上海和机构理财部-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 华 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 券商渠道组负责券商渠 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 另设非独立核算盈亏的 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沈阳 分公司 、 郑州分公司 和成都分公司 , 分别负责 对驻京、 沪、 沈阳 、 郑州 和成都 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 、郑州和成都 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 此外,还设有 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2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人数 366 人 ,其中 64%以上的员工具有 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 度、 内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 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 ) 主要成员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 硕士, 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深圳市五届人大代表。 1983 年起历任中国银行国 际金融研究 所助理 研究员;香港中 银集团经济 研究 部副研究员;招商银行证券部总经理;深圳中大投资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招商银行独立董事;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8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 事长。


何宝先生, 经 济学博士, 董事、 总 经理。1998 年起曾先后在 上海飞机制 造厂、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中国投资公司投资部工作。2011 年 9 月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公司总 经理。 丁安华先生 , 硕士, 董事, 1984 年起, 历任交 通部人民交通出版社编辑、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讲 师 、 ( 美 国 ) 波 尔 亚 太 有 限 公 司 和 Fremont Corporation 管理人员、 加拿大皇家银行投资经 理;2001 年起历任招商局集团 业务开发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企业规 划部副总经理、 战略研究部总经理、 招商局集团 (香港) 董事、 招商银行董事 、 招 商证券董事。 现任招商证券副总 裁兼首席经济学家。2012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 事。1988 年起在上 海同济大学数 学系工作,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历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 理 、 上海 地区 总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 工作 ) 、 证券 投 资部 总经 理、 投资 部总 经 理 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 桑自国先生, 博士后,董 事。1993 年起历任 山东证券投资 银行部副总经 理、 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经证券有 限公司筹备组组长、 永汇信用担 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中国华融资产管 理公司投资事业部副总经理。 现 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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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陈小鲁先生, 独立董事。1968 年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 历任战士、 班长、 排长、副指导员 、团政治处 副主任、 主任。1979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 解放军总 参谋部二部参谋、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国防副武官、 北 京国际战略问 题研究学会副秘书长、 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 司董事长。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何迪先生,独 立董事。1971 年起, 先后在北 京西城区半导 体器件厂、北 京东城区电子仪器一厂、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 社科院美国研究所、 加州大学伯 克利分校、布鲁津斯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任 瑞士银行投资银行部副主席。2008 年 1 月, 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 经济、 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 “博源基金会” , 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独 立董事。 姚钢先生,独 立董事。1985 年起历 任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金 融讲师、中国 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微观研究室主任助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 研究员、 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任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 汇通深圳证券业 务部总经理、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2001 年 4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监事 。1983 年起历任郑 州航空工业管 理学院助教、 讲师、珠海证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 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彭毛字先生,学士,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 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信贷处科员、 副处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信贷部扶贫信贷处处长,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三部扶贫贷款管理处处长,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项目评估 部副总经理、金桥金融咨询公司副总经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 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 先后任评估咨询部 副总经理, 债权管理部 ( 法律事 务部 )副 总经 理, 南宁 办事 处副 总 经理 (党 委委 员 ) , 监察 审计 部( 纪委 办 公 室)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 子公司专职监事(总经理级) 。 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会监事 。 窦广清先生, 博士, 监事。1987 年起历任海军后勤学院财务教研室教员、 中国银行塘沽分行会计科员工、 中国银行塘沽分行计财科副科长、 中国银行塘 沽分行计财科科长、 中国银行塘沽支行副行长, 现任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杨林峰先生, 硕士, 监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 国家纺织工业 部,1992 年 起历任华源集团控股之上市公司董秘、 副总经 理、 常务副总经理, 上海市国资 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 现任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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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郑波先生,博 士,监事。2001 年起 先后在中 国平安保险公 司总公司、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现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琦先生,硕 士,监事。1998 年起 历任南天 信息系统集成 公司任软件工 程师、 北京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 理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S 系 统分析员、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 年 4 月 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何宝先生, 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 硕士 ,副总 经理 。1995 年起先 后任北京清华 计算机公司开 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 业部工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及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 董良泓先生,CFA ,MBA ,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 总公司、 中技上海投资公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 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 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 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特定资 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1993 年 7 月起先后在深圳市住宅 局房改处、 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研究处、 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综合处工作。 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机构业务董事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士, 副总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债券组合经理助理、 债券组合经理、 社保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 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硕士 , 督察长 。 曾供职于 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 现任公司督察长兼 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硕士。2002 起先后在汉唐证券研究所、香港中信投资研究有 限公司任研究员。 2006 年1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研究员、 研究员兼任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 博时新兴成长股 票基金基金经理 (2008 年 7 月 2 日到 2011 年 4 月 12 日) 。现任 博时第三产业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11 成长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8 月3 日至今 ) 。 历任基金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3 年 1 月 31 期间,刘小山先生任基金经 理;2001 年4 月至2003 年7 月9 日, 刘红海 先生任基金经理 ;2003 年7 月至 2010 年11 月10 日,邹志新先生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何宝 委员: 邵凯、董良泓、 王政、张峰、温 宇峰 、 马越、魏凤春 、侯湧、邓晓 峰 。 何宝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上。


王政先生,博士。1995 年毕业于美国普林斯 顿大学,获博士学位。1995 年至 1997 年在哈佛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997 年起先后在美国新泽西州 道琼斯公司、 美国新泽西州彭博公司研发部、 美国加州巴克莱全球投资公 司工 作。 2009 年5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ETF 及量化投资组投资总监、 上证超级大盘 ETF 及其联接基金、深证基本面 200ETF 及其联接基金 、博时标 普500 指数(QDII)基金 基金经理。 张峰先生,博士。1988 年起先后在Haugen Financial System, 花旗集团 TIMCO 资产管理部、摩根士丹利投资公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工作。 2010 年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现任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混合组投资 总监兼任博时裕富沪深3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 温宇峰先 生, 硕士。1994 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 会发行部、 中银国际控股公 司、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 公司、 Prime Capital 、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10 年 6 月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兼博时裕隆封闭、 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博时价值增长贰号基金基金经理。 马越女士, 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华夏基金担 任研究员, 雷曼兄弟担任研 究员,花旗集团担任亚洲交通运输组主管/董事。2011 年 5 月 9 日加入博 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总经理。 魏凤春先生, 经济学 博士。1993 年起先后 在 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 券、 清华大学、 江南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 。2011 年 8 月正式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宏观策略部总经理。 侯湧先生, 金融工程硕士。2000 年起先后在上 海成久投资发展公司、 友邦 保险、 渣打银行投行部、Cube Capital Ltd 、 中 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2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12 年4 月正式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兼任国际投资部总经理。 邓晓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6 年至 1999 年在深圳市银业工贸有 限公 司工作,任工程师。2001 年至 2004 年在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 部工作,任助理董事,2004 年至 2005 年在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工作, 任研究员。2005 年4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股票投资部 单独帐户小组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1 月起 担任股票投资部社保股票基金经 理,2007 年 3 月兼任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股票投资 部 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主题行业基金经理,兼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 配基金收益; 7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13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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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 司 风险 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 的所 有部 门 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 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 司 设立 独 立的 监察 法律 部 ,监 察法律部保 持高 度 的独 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 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 及各 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 构的 设计 上 要形 成一 种 相互 制 约的 机制 ,建 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 司 的风 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 一个 分工 明 确、 相互 牵 制的 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 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法律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 为 董事 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 之一 ,风 险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 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 系统文件, 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 评定和监控该部门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15 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 立 行使 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 董事 会负 责 ;按 季向 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 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 察 法律 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 管理 政策 和 措施 的执 行 情况 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 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 险 管理 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 最首 要的 责 任。 部门 经 理对 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 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 司 建立 、 健全 了内 控结 构 ,高 管人 员 关于 内控 有 明确 的 分工 ,确 保各 项 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 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 立 、健 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 到基 金经 理 分开 ,投 资 决策 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 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 立 、健 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 都明 确自 己 的 任 务 、职 责, 并及 时 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 立 了评 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用 适合 的 程序 ,确 认 和评 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 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 立 了足 够 、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系 统, 如 电脑 预警 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 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 取 数量 化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 数量 化 的风 险 管理 模型 ,用 以 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 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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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 定 了完 整的 培 训计 划, 为 所有 员工 提供 足 够和 适 当的 培训 , 使员 工明 确 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 四. .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截至 2012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61 人 , 平 均 年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2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69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6 只 , 开 放 式 263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33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基金托管人 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 所托 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 完 整与 独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17 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 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 )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 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 、2010 年 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 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 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1 年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五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 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内 控合 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资 产托 管部 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 产托 管 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 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当 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 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的各 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 必须 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 监 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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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3 )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 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 )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务 经营 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 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根 据 国家 政策 、法 律 及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 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门 履行 托 管人 职责 的管 理 部门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 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内部风险的部门, 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产 托管 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 行严 格分 离, 建立 了明 确 的 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导 与部 门 高级 管理 层作 为 工行 托管 业务 政策 和策 略 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 控制 。资 产托 管部 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 互控 防 线” 、 “监控防 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 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 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 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 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制 定计 划、 编制 预 算等 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 销 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 最大化目的。


5 )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托 管部 通 过稽 核监 察、 风 险评 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 险 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 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 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通 过业 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数 据 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产 托管 业 务建 立专 门的 灾 难恢 复中 心, 制定 了基 于 数 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 间 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随机 演练 ” 。从 演练 结果 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 有能 力 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


1 )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职稽 核 监察 部门 ,配 备 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在 总 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 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全 员风 险 管理 。完 善的 风 险管 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 下 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19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 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资 产托 管 部十 分重 视内 控 制度 的建 设, 一贯 坚持 把 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 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托 管部 工 作重 点之 一, 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 资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 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资 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 配等 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 限内进行整改, 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 应及时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五 五. .


相关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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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5层 电话:021-33024909 传真:021-63305180 联系人: 史迪 (3)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5 层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9450 联系人: 林艳洁 2 、代销机构 (1) 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姜建 清 联系 人: 姜建 清 传真 : 010 -661079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http://www.icbc.com.cn/ (2) 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蒋超 良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网址 : http://www.abchina.com (3) 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洪 章 联系 人: 张静 传真 : 010 -66275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网址 : http://www.c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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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4) 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胡怀 邦


联系 人: 曹榕 电话 : 021 -58781234 传真 : 021 -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5) 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傅育 宁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6) 中 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 代表 人: 孔丹 联系 人: 丰靖 传真 : 010 -6555082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8 网址 : http://bank.ecitic.com/ (7) 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 689 号 东银 大厦 1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吉晓 辉 联系 人: 唐苑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8) 平 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肖遂 宁 联系 人: 张青 电话 : 0755 -2216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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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传真 : 0755 -258410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1-3 网址 : http://www.bank.pingan.com (9) 中 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 代表 人: 唐双 宁 联系 人: 朱红 电话 : 010 -63636153


传真 : 010 -636361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5 网址 : http://www.cebbank.com (10) 中 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 代表 人: 董文 标 联系 人: 董云 巍 电话 : 010 -58560666 传真 : 010 -570926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址 : http://www.cmbc.com.cn/ (11) 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国 华 联系 人: 陈春 林 传真 : 010 -6885811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0 网址 : http://www.psbc.com (12) 北 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 代表 人: 闫冰 竹 联系 人: 谢小 华 电话 : 010-66223587 传真 : 010-662260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6 网址 :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华 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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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定 代表 人: 吴建 联系 人: 郑鹏 电话 : 010 -85238667 传真 : 010 -8523868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7 网址 : http://www.hxb.com.cn/ (14) 广 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 83 号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 83 号 法定 代表 人: 董建 岳 联系 人: 李静 筠 电话 : 020 -38321739 传真 : 020 -8731178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308003 网址 : http://www.cgbchina.com.cn/ (15) 宁 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华 裕 联系 人: 胡技 勋 电话 : 0574-89068340 传真 : 0574-870500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528 (上 海、 北京 地区 962528 ) 网址 : http://www.nbcb.com.cn (16) 上 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 代表 人: 胡平 西 联系 人: 吴海 平 电话 : 021 -38576666 传真 : 021 -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 网址 : http://www.srcb.com/ (17) 北 京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 大街 410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9 号 金融 街中心 B 座 法定 代表 人: 乔瑞 联系 人: 王薇 娜 电话 : 010-63229475 传真 : 010-632294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98 网址 : http://www.bjr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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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8) 青 岛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郭少 泉 联系 人: 谭长 臻 电话 : 0532-85709732 传真 : 0532-8570972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 : http://www.qdccb.com (19) 徽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合肥 市安 庆路 79 号 办公 地址 : 合肥 市安 庆路 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晓 昕 联系 人: 叶卓 伟 电话 : 0551-2667635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588( 安徽 省外) 、96588( 安 徽省 内) 网址 : http://www.hsbank.com.cn (20) 浙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达 洋 联系 人: 毛真 海 电话 : 0571-87659546 传真 : 0571-8765918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7 网址 : http://www.czbank.com (21) 东 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廖玉 林 联系 人: 巫渝 峰 电话 : 0769 -22119061 传真 : 0769 -221177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 http://www.dongguanbank.cn (22) 杭 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太 普 联系 人: 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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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电话 : 0571 -85108195 传真 : 0571 -851065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 http://www.hzbank.com.cn (23) 南 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 50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路 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林复 联系 人: 刘晔 电话 : 025 -86775335 传真 : 025 -867753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400 网址 : http://www.njcb.com.cn (24) 汉 口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陈新 民 联系 人: 王磊 电话 : 027-82656867 传真 : 027-826562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7-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 全国 ) 网址 : http://www.hkbchina.com (25) 渤 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宝 凤 联系 人: 王宏 电话 : 022-58316666 传真 : 022-583165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1 网址 : http://www.cbhb.com.cn (26) 江 苏张家港 农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 66 号 办公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 66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自 忠 联系 人: 孙瑜 电话 : 0512-58236370 传真 : 0512-582363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065 网址 : http://www.zrcbank.com (27) 深 圳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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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伟 联系 人: 宋永 成 电话 : 0755-25188266 传真 : 0755-251887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961200 网址 : http://www.961200.net (28) 洛 阳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 道与 通济 街交 叉口 办公 地址 :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 大道 2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建 甫 联系 人: 胡艳 丽 电话 : 0379-65921977 传真 : 0379-659218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9-96699 网址 :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9) 烟 台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 代表 人 : 庄永 辉 联系 人: 姚华 电话 : 0535-6691337 传真 : 0535-669133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311777 网址 : http://www.yantaibank.net (30) 齐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路 105 号 办公 地址 :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路 105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杲传 勇 联系 人: 肖 斌 电话 : 0533-2178888 传真 : 0533-21803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33-96588 网址 : http://www.qsbank.cc (31) 大 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 49 楼 办公 地址 :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占 维 联系 人: 李鹏


电话 : 0411-8231125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4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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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网址 : http://www.bankofdl.com (32) 哈 尔滨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街 160 号 办公 地址 :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街 160 号 法定 代表 人: 郭志 文 联系 人: 武艳 凤 电话 : 0451-86779018 传真 : 0451-8677921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7 网址 : http://www.hrbb.com.cn (33) 重 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 代表 人: 马千 真 联系 人: 孔文 超 电话 : 023- 63792212 传真 : 023- 6379241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899 (重 庆) 、400-70-96899 (其 他地 区) 网址 : http://www.cqcbank.com (34) 浙 江稠州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 路义 乌乐 园东 侧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 路义 乌乐 园东 侧 法定 代表 人: 金子 军 联系 人: 董晓 岚 电话 : 0571-87117617 传真 : 0571-8711761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527、( 0571 )96527 网址 : http://www.czcb.com.cn (35) 东 莞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城区 南城 路 2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城区 旗峰路 2 号 法定 代表 人: 何沛 良 联系 人: 谭少 筠 电话 : 0769-22118343 传真 : 0769-2232089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址 : http://www.drcbank.com/ (36) 河 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 28 号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 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乔志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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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联系 人: 王栋 电话 : 0311-88627522 传真 : 0311-886270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9999 网址 : http://www.hebbank.com (37) 嘉 兴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嘉兴 市建 国南路 409 号 办公 地址 : 嘉兴 市建 国南路 40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许洪 明 联系 人: 顾晓 光 电话 : 0573-82099660 传真 : 0573-820996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3-96528 网址 : http://www.bojx.com (38) 江 苏常熟农 村商业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 纪大道 5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 纪大道 5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建 亚 联系 人: 马勋 电话 : 0512-52909125 传真 : 0512-529091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2000 网址 : http://www.csrcbank.com (39) 金 华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金 华市 光南路 668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金 华市 光南路 6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徐雅 清 联系 人: 徐晓 峰 电话 : 0579-83207775 传真 : 0579-821783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1-6668 网址 : http://www.jhccb.com.cn (40) 江 苏江阴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江 阴市 澄江 中路 1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江 阴市 澄江 中路 1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仁 法 联系 人: 陆建 生 电话 : 0510-86823403 传真 : 0510-868058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0-96078 网址 : http://www.jyban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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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41) 天 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 代表 人: 林义 相 联系 人: 林爽 电话 : 010 -66045608 传真 : 010 -660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045678 网址 : http://www.txsec.com (42) 诺 亚正行( 上海)基 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 镇漕 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汪静 波 联系 人: 方成 电话 : 021-38602377 传真 : 021-3850977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1-5399 网址 : http://www.noah-fund.com (43) 北 京展恒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 门外 华严 北里 2 号 民建 大厦 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闫振 杰 联系 人: 李二 钢 电话 : 010--62020088 传真 : 010 —62020088-88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6661 网址 : http://www.myfund.com (44) 国 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万建 华 联系 人: 芮敏 祺 电话 : 021 -38676666 传真 : 021 -386701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1 网址 : http://www.gtja.com/ (45) 中 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常 青 联系 人: 权唐 电话 : 010 -8513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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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传真 : 010 -651822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http://www.csc108.com/ (46) 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 代表 人: 何如 联系 人: 齐晓 燕 电话 : 0755 -82130833 传真 : 0755 -8213395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6 网址 : http://www.guosen.com.cn/ (47) 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联系 人: 林生 迎 电话 : 0755-82960223 传真 : 0755 -829436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 http://www.newone.com.cn/ (48)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 44 楼 法定 代表 人: 孙树 明 联系 人: 黄岚 电话 : 020 -87555888 传真 : 020 -875553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网址 : http://www.gf.com.cn/ (49) 中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 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东 明 联系 人: 陈忠 电话 : 010 -84588888 传真 : 010 -848655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4588888 网址 : http://www.cs.ecitic.com/ (50) 中 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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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有 安 联系 人: 田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真 : 010-6656899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http://www.chinastock.com.cn/ (51) 海 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 联系 人: 金芸 、李 笑鸣 电话 : 021 -23219275 传真 : 021 -636027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3 网址 : http://www.htsec.com/ (52) 申 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丁国 荣 联系 人: 黄维 琳、 曹晔 电话 : 021 -54033888 传真 : 021 -5403884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网址 : http://www.sywg.com/ (53) 兴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湖 东路 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 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兰荣 联系 人: 谢高 得 电话 : 021 -38565785 传真 : 021 -385657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址 : http://www.xyzq.com.cn/ (54) 长 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胡运 钊 联系 人: 李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真 : 027-854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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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9;4008-888-999 网址 : http://www.95579.com/ (55) 安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联系 人: 陈剑 虹 电话 : 0755 -82825551 传真 : 0755 -825583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1001 网址 : http://www.essences.com.cn (56) 西 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余维 佳 联系 人: 张婷 电话 : 023-63786220 传真 : 023-6378621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址 : http://www.swsc.com.cn (57) 中 信证券( 浙江)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 南路 11 号万 凯庭 院商 务楼 A 座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军 联系 人: 周妍 电话 : 0571 -86811958 传真 : 0571 -857837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598 网址 : http://www.bigsun.com.cn/ (58) 湘 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 12 楼 办公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 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林俊 波 联系 人: 钟康 莺 电话 : 021 -68634518 -8503 传真 : 021 -6886593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1551 网址 : http://www.xcsc.com/ (59) 万 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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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定 代表 人: 张建 军 联系 人: 罗创 斌 电话 : 020 -37865070 传真 :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http://www.wlzq.com.cn (60) 国 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凤良 志 联系 人: 李蔡 电话 : 0551 -2272101 传真 : 0551 -2272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热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 内热线 96888 网址 : http://www.gyzq.com.cn (61) 渤 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杜庆 平 联系 人: 王兆 权 电话 : 022 -28451861 传真 : 022 -28451892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 http://www.bhzq.com (62) 华 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万 善 联系 人: 张威 电话 : 025 -84457777 传真 : 025 -8457976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7 网址 : http://www.htsc.com.cn/ (63) 山 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联系 人: 郭熠 电话 :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址 : http://www.i618.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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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64) 中 信万通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智 河 联系 人: 吴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真 : 0532-850226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32-96577 网址 : http://www.zxwt.com.cn (65) 东 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徐勇 力 联系 人: 汤漫 川 电话 : 010-66555316 传真 : 010-6655524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993 网址 : http://www.dxzq.net.cn (66) 东 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石路 爱河桥 2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石路 爱河桥 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联系 人: 方晓 丹 电话 : 0512 -65581136 传真 : 0512 -655880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288 网址 : http://www.dwjq.com.cn (67) 信 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 5 号中 商大厦 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 5 号中 商大厦 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联系 人: 唐静 电话 : 010 -63080985 传真 : 010 -630809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8899 网址 : http://www.cindasc.com (68) 东 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益 民 联系 人: 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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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电话 : 021 -63325888 -3108 传真 : 021 -6332617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03 网址 : http://www.dfzq.com.cn (69) 方 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杰 联系 人: 郭军 瑞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真 : 0731-858322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1 网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70) 长 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耀 华 联系 人: 高峰 电话 : 0755 -83516094 传真 : 0755 -835161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6888 网址 : http://new.cgws.com/ (71) 光 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徐浩 明 联系 人: 刘晨 电话 : 021 -22169081 传真 : 021 -221691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 http://www.ebscn.com/ (72) 广 州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先 烈中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志 明 联系 人: 林洁 茹 电话 : 020 -88836999 传真 : 020 -88836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http://www.gzs.com.cn (73) 东 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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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 113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矫正 中 联系 人: 潘锴 电话 : 0431-85096709 传真 : 0431-850967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31-85096709 网址 : http://www.nesc.cn (74) 南 京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 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 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华 东 联系 人: 徐翔 电话 : 025 -83364032 传真 : 025 -8332006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85888 网址 : http://www.njzq.com.cn (75) 大 同证券经 纪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西 省大 同市 大北街 13 号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长 治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 代表 人: 董祥 联系 人: 薛津 电话 : 0351 -4130322 传真 : 0351 -41928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21212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76) 国 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无锡 市县 前东街 16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 新城 金融 一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7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范炎 联系 人: 沈刚 电话 : 0510 -82831662 传真 : 0510 -828301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5288 ( 全国) ,0510-82588168 (无 锡) 网址 : http://www.glsc.com.cn (77) 浙 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 世 纪 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承 根 联系 人: 毛亚 莉 电话 : 021-64318893 传真 : 0571 -879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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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7777 网址 : http://www.stocke.com.cn/ (78) 平 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宇 翔 联系 人: 郑舒 丽 电话 : 0755 -22626172 传真 : 0755 -824008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16168 网址 : http://www.pingan.com/ (79) 华 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 357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环 959 号 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 -5161821 传真 : 0551 -516167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 http://www.hazq.com/ (80) 国 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 行大厦 3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联系 人: 武斌 电话 : 0755 -83707413 传真 : 0755 -837002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广 西) 网址 : http://www.ghzq.com.cn (81) 财 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办公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 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周晖 联系 人: 郭磊 电话 : 0731-84403319 传真 : 0731-844034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31-84403360 网址 : http://www.cfzq.com/ (82) 东 莞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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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法定 代表 人: 张运 勇 联系 人: 梁健 伟 电话 : 0769-22119341 传真 : 0769-221169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69-961130 网址 : http://www.dgzq.com.cn (83) 中 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 代表 人: 菅明 军 联系 人: 程月 艳 耿铭 电话 : 0371 —65585670 传真 : 0371--6558566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 http://www.ccnew.com/ (84) 东 海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朱科 敏 联系 人: 汪汇 电话 : 021-50586660 传真 : 021-5831959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 http://www.longone.com.cn (85) 中 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唐新 宇 联系 人: 马瑾 电话 : 021 -68604866 传真 : 021 -503724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 http://www.bocichina.com (86) 恒 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办公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张同 亮 电话 : 0471 -4913998 传真 : 0471 -49307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http://www.cnh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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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87) 国 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 15 号 办公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管荣 升 联系 人: 徐美 云 电话 : 0791 -6285337 传真 : 0791 -62893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91-96168 网址 : http://www.gsstock.com/ (88) 华 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 239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 23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炯 阳 联系 人: 金达 勇 电话 : 0755 -83025723 传真 : 0755 -830259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8 网址 : http://www.hx168.com.cn (89) 宏 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 233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汤世 生 联系 人: 李巍 电话 : 010 -88085338 传真 : 010 -880852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http://www.hysec.com (90) 齐 鲁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玮 联系 人: 吴阳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真 : 0531 -81283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8 网址 : http://www.qlzq.com.cn/ (91) 世 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 -42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卢长 才 联系 人: 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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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电话 : 0755 -83199511 传真 : 0755 -831995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3199599 网址 : http://www.csco.com.cn/ (92) 中 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 291 号 办公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 291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杜航 联系 人: 余雅 娜 电话 : 0791-6768763 传真 : 0791-67894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66-567 网址 : http://www.avicsec.com/ (93) 华 林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5、6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5、6 楼 法定 代表 人: 薛荣 年 联系 人: 杨玲 电话 : 0755 -82707855 传真 : 0755 -236137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客服 热线 4001883888 全国 统一 电话 委 托号 码 4008802888 网址 : http://www.chinalions.com/ (94) 德 邦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方加 春 联系 人: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真 : 021-6876798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网址 : http://www.tebon.com.cn (95) 西 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楼 办公 地址 : 西安 市西 五路 海惠 大厦 4 层 422 室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武 联系 人: 冯萍 电话 : 029-87406488 传真 : 029-8740638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2 网址 : http://www.westsecu.com/ (96) 华 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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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金 琳 联系 人: 张腾 电话 : 0591 -87383623 传真 : 0591 -8738361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加拨 0591 ) 网址 : http://www.hfzq.com.cn (97) 华 龙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 308 号 办公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晓 安 联系 人: 李昕 田 电话 : 0931 -8888088 传真 : 0931 -48905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 http://www.hlzqgs.com/ (98) 中 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剑 阁 联系 人: 王雪 筠 电话 : 010 -65051166 传真 : 010 -6505115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 http://www.cicc.com.cn/ (99) 财 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解 放路 111 号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16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沈继 宁 联系 人: 徐轶 青 电话 : 0571 -87822359 传真 : 0571 -87925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36 (上 海地区 962336 ) 网址 : http://www.ctsec.com (100) 五矿证券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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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民 田路 新华 保险 大厦 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裴东 平 联系 人: 关键 电话 : 0755-33331188 传真 : 0755-333298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43218 网址 : http://www.tyzq.com.cn (108) 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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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法定 代表 人: 傅毅 辉 联系 人: 卢金 文 电话 : 0592 -5161816 传真 : 0592 -51611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http://www.xmzq.cn (111) 爱建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 代表 人: 郭林 联系 人: 陈敏 电话 : 021 -32229888 传真 : 021- 687287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63340678 网址 : http://www.ajzq.com (112) 英大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 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 代表 人: 赵文 安 联系 人: 刘晓 章 电话 : 0755-83007190 传真 : 0755-8300716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26982993 网址 : http://www.ydsc.com.cn (113) 财达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 西区 自强路 35 号庄 家金 融大 厦 23 至 26 层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 西区 自强路 35 号庄 家金 融大 厦 23 至 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翟建 强 联系 人: 刘亚 静 电话 : 0311-66006393 传真 : 0311-660062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8888 网址 : http://www.S10000.com (114) 大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人 民路 24 号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展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于宏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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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联系 人: 谢立 军 电话 : 0411-39673202 传真 : 0411-396732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69169 网址 : http://www.daton.com.cn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 注册登记人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 三 )律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吕红 ( 四 )会计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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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六 六. .


基金的 历史 变革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由裕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裕元证券投资基金的前身为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受益证券, 由湖南 证券基金管理部管理 。1999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24 号文要 求湘证基金进行清理规范。 1999 年10 月 , 经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1999]21 号文件批准, 原湘证基 金经清理规范后更名为湘证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公司为湘证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人, 湖南证券为原发起人, 博时公司为湘证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中国工商银 行为基金托管人, 湘证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调整为10 年, 自1992 年6 月1 日 至2002 年 5 月31 日,确认湘证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规模为2 亿份基金单位。 1999 年10 月28 日,湘证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1999 年11 月 ,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31 号文件, 湘证证券投 资基金规模由 2 亿份基金份额扩募至 15 亿份基金份额。扩募后可流通份额于


1999 年11 月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999 年 11 月 17 日,湘证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 “裕元证券投资基金” ,简 称“基金裕元” 。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由 1992 年 6 月 1 日至 2002 年 5 月 31 日续期为1992 年 6 月 1 日至2007 年 5 月31 日。 七 七. .


基 金 的存 续 (一 )基金份额的 变更登记 自裕元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2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申请 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 将投资者权益数据转登记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进行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 )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 金 存续 期 内,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八. .


基金的 集中 申购 (一 )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2007 年 4 月24 日至2007 年 5 月11 日开放申购, 期间不开放赎 回,称为“集中申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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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集中申购期, 但最长不超 过1 个月。 (二 )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 )销售 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组织 (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 投 资 基金 者除 外)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 )销售 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 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 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 集中申购 。 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办理 基金集中申购 业务的地区、 网点的具体情况和 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 )集中 申购安 排 1 、 集中 申购时间:2007 年4 月24 日至2007 年5 月11 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 集中 申购 开户 :投 资者 办理 基 金集 中申 购时 , 需开 立本 公司 基金 账户 。 已 开立有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 投资人不需再办理开户手续。 3 、集中申购价格:依据集中申购最后一日拆分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0 元加 对应申购费计算。 4 、集中申购 申请确认: 对于 T 日 交易时间内 受理的集中申购 申请,注册登记 机构将在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 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 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 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按下述程序进行, 由 注 册登记 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 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投资者集中 申 购 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具 体 手 续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约定,请投 资者参阅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5 、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的申购限制 (1)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2 )中 国工 商银 行规 定投 资者 在 该代 销机 构营 业 网点 投资 本基 金的 首次 单 笔 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5000 元, 追加购买最低金 额为1000 元。 投资者在其它各 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投资本基金的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 500 元, 追加购 买最低金额为100 元。 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 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 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3)集中 申购期内,对投资人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4 )集 中申 购期 内, 投资 人可 多 次申 购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已 受理 的申 购 申 请不允许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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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6 、基金申购费用、申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对集中申购期内提交的申购申请,享有如下优惠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M <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 元 (2 )基 金申 购采 用金 额申 购的 方 式, 投资 者在 申 购时 支付 申购 费用 ,申 购 费 率随申购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 (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申购费用计算结果、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 第三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例 1:某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申购费率为 1.2%,假设 申购期利息为3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1.000×(1+1.2%) =1.012 元 申购份额数 = (10000+3)/1.012=9884.39 份 即: 该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投资1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则可得到9884.39 份基 金份额。 (3 )集 中申 购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 集中 申购 份额 清 算登 记日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 、集中申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及各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8 、集中申购申请的确认 集中申购期的申购申请将按基金拆分日份额净值确认和清算登记, 拆分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每份1 元。 拆分日 为T 日 , 投 资者通常可在T+2 日到网点查询 交易确认情况。 集中申购款项在 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 在集中申购 期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在 集 中 申 购 期 结束 后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 工作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集中申购款项的审验。 基金管理人将对集中申购款项的审验和份额确认情况进 行公告。 九 九. .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 集中申购结束后, 本基金可暂停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暂停期间不超过 1 个 月。暂停申购、赎回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一 )申购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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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二 )申购和赎回 的办理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日 。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为9:30-11:30 和13:00-15: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 暂不开放赎回, 集中申 购期不超过1 个月。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 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 暂停期间不超过 1 个 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至少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按约定方式撤销;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限制 1 、 中国 工商 银行 规定 投资 者在 该 代销 机构 营业 网 点投 资本 基金 的首 次单 笔 最 低购买金额不低于5000 元, 追加购买最低金额 为1000 元。 投资者在其它各销 售机构营业网点投资本基金的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 500 元, 追加购买 最低金额为100 元。 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 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 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 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 公告。 投资者可以多 次申购, 累 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2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时,余额部分 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整 申购 金额 、赎 回份 额 和 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 内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及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在 申 购 本 基金 时须 按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 足申 购资 金,投 资者 在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50 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 确认 情况。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业务 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于交易日(T 日)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者提 交的申请经注册登记人确认(或不被确认)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者 T 日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和价 格 1 、申购和赎回费率 (1)日常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0% 。 本次公告的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M <500 万元


1.0% M≥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 元 (2)日常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0%,本次公告的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为: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2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 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 资产 ,申 购费 主要 用于 本 基 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3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 产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 购费率, 但 最高不超过5.0%。 基金管理人 可以决定对不同持有期限的基金份额等实行差别化的赎回费率, 并予公告, 而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赎 回 费 率 模 式 需 公 告 并 公 平 地 对 待 同 类 投 资 人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内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及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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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七 ) 申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 购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基 金份额申购价格 申购费用计算结果、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 第三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 例: 某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100000 元, 申购费率 为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申购价格 =1.045×(1+1.5 %)=1.060675 元 申 购份额数 = 100000/1.0607=94279.59 份 即: 该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5 元 ,则可得到94279.59 份基金份额 。 2 、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的赎回价格, 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 ”, 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后 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 总金额 = 100000×1.016=101600 元 赎回 费用 = 101600× 0.5% =508 元 净赎回 金额 = 101600 -508 =101092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三位 ,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顺延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 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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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6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 第三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申购和赎回 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 申 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可能 对 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 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 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定 临时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 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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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时 , 对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 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 一)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 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 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应 当按照其申请赎回 份额 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 份额的比例, 确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办理 的赎 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 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顺延 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同时以 邮寄、 传真 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 二)其他暂停 申购和赎回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招募说明书 》 中未予载 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的, 可 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 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 三)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54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四)基金的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 者 可 以 依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择 在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自2007 年 5 月24 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基金 转换业务。


1、 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募集和管理的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前收 费代码:050001 ,后收费代码:051001 ) 、博时裕富 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代码:050002)、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 金 (代码:050003) 、 博时精选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004 ) 、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 (A 类前收费 代码:050106 ,A 类后收费代码:051106,B 类代码:050006 )和博时平衡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007 )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 (前 收 费 代码 :050201、 后收 费 代码 :051201) 、博 时 新兴 成 长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代码:050009) 、 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前收费代码:050010、 后收费代码:051010) 、博时信用债券基金(A 类代码:050011,B 类代码: 051011 ,C 类代码:050111 ) 、 博时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050012 ) 、 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代码: 050013) 、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前收费代码:050014, 后收费 代码 051014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代码:050016,B 类 代码:051016,C 类代码:050116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 码:050018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 代码:050019 ,C 类 代码:050119 ) 、 博时深证基本面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代码:050021) 、 博时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022) 和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代码:050023,C 类 代码:050123)、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代码 :050024) 及 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026 )之间的转换。 2、 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已持有上述任一只基金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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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3、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 转出基金赎回费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 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 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 人承担,扣除转出基金赎回费应归资产部分后的余额归注册登记人所有 。


4、 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人 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申购 费为零的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 , 后端收 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 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非 QDII 基金 不能和QDII 基金进行互 转。


(3) 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 转入视为申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 日。


(4)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5) 基 金 转 换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 投 资 者 采 用 “ 份 额 转 换” 的原则提交申请。 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 并遵循 “ 先进先 出” 的原则。


5、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 金 转 换视 同 为转 出 基金 的 赎回 和转 入 基金 的申 购 , 因此 有 关 转 出 基 金和 转 入基 金暂 停 或拒 绝 申购 、暂 停 赎回的 有 关规 定 适用 于基 金 转换。


出现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 《基金合同》 、 《招 募 说 明书 》 已载 明并 获 中国 证 监会 批准 的 特殊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6、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适 用 于 可 以 销 售 包 括 博 时 第 三 产 业 成 长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在内的 两 只以上(含 两只)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2010 年 3 月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 的《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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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十 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 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 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 六)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自2007 年 5 月24 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定期 定额计划投资业务。 1、 适用投资者范围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M <500 万元


1.0% M≥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 元 3、 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 和最低限额 的规定, 并与销售机构 约定每 期扣款金额,但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00 元(含100 元)。


4、 重要提示


(1) 凡 申 请 办 理 本 基金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的 投 资 者 须 首 先 开 立 本 公 司 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


(2)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 期实际扣款日即 为基金申购申请日, 并以 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人可以从 T+2 日起通过本计划办理网点、 致电博时公司客服电话或登 录博时公司网站 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 资者的基金账户。 (3) 各机构办理业务情况 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5、 本 公 司网 上 直销 交易 已 开通 本 基金 的定 期 投资业 务 ,详 情 可登 录本 公 司网站www.bosera.com 参阅 《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销定期投资业 务 规 则 》, 也 可拨 打 客户 服 务 电话 :95105568 ( 免 长 途费 ) 了解 或 咨 询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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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十 七)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 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 中, “继 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 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的情 形; “司 法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 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 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 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 及其指定的销售机构 受理上述 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其 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八)基金的冻 结与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理念 积 极 投 资 高 速 增 长 的 第 三 产 业 集 群 企 业 , 与 快 速 发 展 中 的 中 国 经 济 共 成 长。 (二 )投资目标 基于我国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壮大及其战略地位, 本基金以高速增长的第 三产业集群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 通过深入研究并积极投资, 力争为基金持有 人获得超越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三 )业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 率×2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 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 )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 是一只积极主动管理的股票 型基金, 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 的 高风险 品种,其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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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五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 股票资产中的80% 以上投资于 第三产业集群所覆盖的 行业;债券投资比例为 0-35%,债券投资范 围主要包括国债、 金融债、 次级债、 中央银行 票据、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可 转换债券、 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现金以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 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 )投资风格 本基金 是一只主动式 管理基金。 (七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 “自上而下 ”的宏观分析, 以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补充 的方法,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资产类之间进行配置。 在整体的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后,本基金将进行行业配置。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分 析 不 同 行 业 的 属 性 特 征 , 及 其 在 产 业 链 上 所 处 的 相 对 位 置、 确定本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 就目前的行业、 市场状况而言, 本基金将重 点投资的行业包括以下几类: 1. 国家统计局 界定的 第三产业 , 包括以下行业: 交通运输、 仓储业; 信息 技术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 金融、 保险业; 房 地产业; 社会服务业; 以及传播 与文化产业等。 2. 由于行业边界的融合, 某些行业的行业特征 正经历着从制造业向服务业 的转变, 代表性公司从产业链的角度看更接近于消费终端, 在此我们将其纳入 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 的 第三产业集群, 此类行业包括食品、 饮料; 电子; 医药、 生物制品;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 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产业结构的升级, 第三产业 集群的外延也将 逐渐扩大,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第三产业集群所覆盖的行业范围。 在整体资产配置和行业选 择确定后,本基 金将 采用“ 自下而上 ”的 方式进 行 个股选择 。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主 要通 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 研究, 对企业成长性指标、 成长质量和相对价 值进行评估, 从中确定目标股票 组合。 主要考察的财务指标包括: 净资产收益率 (ROE) 、 销售收入增长率和PEG 等 。 本基金的债券组合将通过 信用、久期和凸 性等 的灵活配置,进行积极主动 的操作,力争获取超越于所对应的债券基准的收益。 (八 )投资决策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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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 审定基金 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 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 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 事项等。 (2)基金经理根据相关 报 告负责资产配置 、 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 合的 构建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 研究部、 数量化投资部和交易部通过自身 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 成有关上市公司分析、 行业分析、 宏观分析、 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 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 资产配置比例等提 出指导性意见。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报告, 并结合自身对 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执行证券投 资 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 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九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5% 以上; 5、 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 个月;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 消上述限制性规 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60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十 一)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 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第三产业 成长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3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906,724,681.21 61.52 其中:股票 3,906,724,681.21 61.52 2 固定收益投 资 290,100,000.00 4.57 其中:债券 290,100,000.00 4.57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2,015,000,000.00 31.73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06,191,647.25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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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6 其他各项资 产 32,464,818.38 0.51 7 合计 6,350,481,146.8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 类别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3,429,875,185.93 54.14 C0








食品 、饮料 1,542,423,800.50 24.35 C1








纺织 、服装、 皮毛 4,647,460.80 0.07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胶、塑 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表 954,785,645.87 15.07 C8








医药 、生物制 品 928,018,278.76 14.65 C99








其他 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176,524,456.61 2.79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5,275,519.18 0.08 I 金融、保险 业 - - J 房地产业 295,049,519.49 4.66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3,906,724,681.21 61.67 3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台 2,565,400 630,575,320.00 9.95 2 000651 格力电器 29,384,334 628,237,060.92 9.92 3 600535 天士力 11,300,000 581,272,000.00 9.18 4 600809 山西汾酒 10,999,830 418,543,531.50 6.61 5 600276 恒瑞医药 11,439,996 346,746,278.76 5.47 6 000858 五 粮 液 9,999,910 338,996,949.00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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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7 600066 宇通客车 14,999,935 326,548,584.95 5.15 8 000002 万 科A 34,999,943 295,049,519.49 4.66 9 601668 中国建筑 57,499,823 176,524,456.61 2.79 10 000869 张 裕A 3,300,000 154,308,000.00 2.44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290,100,000.00 4.58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90,100,000.00 4.58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01094 11 央行票据94 3,000,000 290,100,000.00 4.58 6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999,025.36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9,809,937.9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136,2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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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5 应收申购款 519,563.4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464,818.3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历 史 各 时 间 段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 期 间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② 份额净值 增 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准 差 ①- ③ ②-④ 2007.4.12-20 07.12.31 55.82% 1.65% 54.32% 1.81% 1.50% -0.16% 2008.1.1-200 8.12.31 -48.30% 1.94% -55.74% 2.44% 7.44% -0.50% 2009.1.1-200 9.12.31 69.37% 1.64% 72.85% 1.65% -3.48% -0.01% 2010.1.1-201 0.12.31 -3.46% 1.15% -9.35% 1.27% 5.89% -0.12% 2011.1.1-201 1.12.31 -13.76% 0.90% -19.41% 1.04% 5.65% -0.14% 2012.1.1-201 2.9.30 4.18% 0.82% -1.18% 1.02% 3.00% 0.20% 2007.4.12-20 12.9.30 18.33% 1.43% -14.77% 1.64% 33.10% -0.21% 十二、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的 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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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证券及 票据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博时第三产 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联名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博时第三产业 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 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十三、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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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 按估值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投资品 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 以上的, 参考 《中 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 , 采用指数收 益法,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采 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 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 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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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 盖 业 务公 章以 书面 形式 加密 传真 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 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 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六 )基金份额净 值的确认和 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当 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 的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 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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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造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 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 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 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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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 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 ,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收益的 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价、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 益。 ( 二 )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的余额。 ( 三 )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 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若投资者要修改分 红方式,请自行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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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 费 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十 五 五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费 费 用 用 与 与 税 税 收 收


(一 )与运作有关 的费用


1 、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 管理 费 按该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5%年费 率 计提 。 管 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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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 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6 项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 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 站上公告。 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二 )与销售有关 的费用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0%。





本次公告的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M <500 万元


1.0% M≥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 元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0%,本次公告的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为: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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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4.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的25% 归基金 资产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但最高不超过5.0%。基金管理 人可以决定对不同持有期限的基金份额等实行差别化的赎回费率,并予公告,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赎回费率模式需公告并公平地对待同类投资 人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内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及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 6. 转换费用 基 金 转换 费用 由 申购 费补 差和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两 部 分构 成, 具 体收 取情 况 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 有人承担,扣除转出基金赎回费应归资产部分后的余额归注册登记人所有 。 十六、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 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审计费用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 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在2 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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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七、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拉伯数 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 为人民 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本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期开始 3 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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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2、 集中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集中申购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种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集中申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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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内,任何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75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十八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是一只积极主动管理的股票 型基金, 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 的 高风险 品种,其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其风险具体包括: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 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 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 如 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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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 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 应对基金赎回的 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 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 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 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 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 )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的初衷旨在重点投资于快速发展的第三产业, 为投资者谋求长期较 为稳定的超额收益, 而以服务业为 主的第三产业的供求变化规律、 成长特征与 工业、 制造业、 农业等上游第一、 二产业的发 展呈现出不同特点, 导致相应上 市公司的盈利周期波动、股价表现等具有独特的运行规律。 本基金清晰的投资方向定位使本基金的风格特征鲜明, 以吸引具有足够识 别能力的、 具有不同风险收益偏好的细分投资 者。 另一方面, 投资范围约束在 某些特定时期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带来负面影响。 同时由于市场上竞争 的同类产品基本为全市场投资, 可以在第一、 第二、 第三产业之间转换投资重 点, 相比之下, 本基金可能由于投资范围受限 在一定时期处于劣势。 我们对本 基金的长期表现充 满信心, 但不可否认某些特定时期本基金会受到市场行业轮 动、热点转换等因素的影响带来的负面影响。 ( 五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财产 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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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范围 和 策略 (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除 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 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低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应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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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第六 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 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 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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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代 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 销机 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 督 和处理;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 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决 定 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 费率 之外 的 基 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 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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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 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 《 基金 合同 》不 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 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 准 的其他收入;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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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4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 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 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 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 开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基金 投资 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82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 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 费 用; (3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 或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 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 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 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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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 低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84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 益 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30 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 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 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 议召 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 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 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 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代 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 在权 利登 记日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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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2 、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 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 相 符 , 并且 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 议事内容及 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 、决 定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合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 大会 召集 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 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86 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 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 、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 统 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 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87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 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 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清 算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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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范围 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除 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 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 低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 效 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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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第二 十一部分 争 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 金合同》而产生 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 十一部分 《 基金合同》 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 、 本基 金合同 由 《裕 元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修订 而成 。本 基金 合同 经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自裕元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 原 《裕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 、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 准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90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 十二部分 其 他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二十 一、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第一 部分 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日期: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 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 代理 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 代 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 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2010 年10 月14 日) ; 代理政策性银行 、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 业年金托管业务;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91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 问服务; 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 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 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 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 部分 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 业务监 督与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 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权证、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 例 为: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股票资产中的 80%以 上投资于 第三产业集群所覆盖的 行业 ;债券投资比例为 0-35%,债券投资范围 主要包括国债、 金融债、 次级债、 中央银行票 据、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可转 换债券、 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现金以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 因素导致投资组 合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本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 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 下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①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③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40% ; ④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以 上; ⑤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92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⑦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⑧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 个月; 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 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及 《 基 金 合同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 他 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 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的关联交 易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 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 名单变 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 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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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 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 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 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 对手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 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 行,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 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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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 反关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 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 部分 基金财 产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 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 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 )基金的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95 金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 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 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 )基金证券账 户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 )债券托管账 户的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 外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 市 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 )其他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证 券 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96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第八 部分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 第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 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 传 真 至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 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 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下方式进行 估值: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投资 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参考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 , 采用指 数收益法,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 )交 易所 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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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3 )交 易所 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所 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所 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 票、 债券 和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持 有股 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从 配股 除权日 起 到配 股确 认 日止 ,如 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 4 、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 券等 固定 收 益品 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一 证券 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 以上 市场 交易的 , 按证 券所 处 的市 场分 别 估值。 6 、 如有 确凿 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 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差错处 理 因基金 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98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 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任。 (四 )基金账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合同》 生效 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 )基金定期报 告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对报表 加盖 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 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 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99 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 报告、半年报告 或年 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九 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交下 列日期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 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 七部分 争议 处理和适用 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 和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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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 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 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2 份外,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 份,每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 十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 管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 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第二 十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 管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 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二十 二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 资料的寄送 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可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 本公司将为所有订 阅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 对账单;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 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 寄送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 “博时快e 通 ”系统网上自助订 阅; 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可直接 拨打 博时一线 通9510 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 )网上交易服 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bosera.com 查询。 (三 )信息咨询、 查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 想查询申购和 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 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 途 费 ) 或 登 录 博 时 公 司 网 站 http://www.bosera.com 进行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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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 和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 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 )基金红利再 投资


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 金分红,在权益 登记 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其所获红利将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五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提供定期 定额 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 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在“个 人投 资者”的“你问我答”栏目 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三 、其 他事项 基 金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由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协 商 解 决。 二十 四、其 它应披露 的事项 (一)2012 年 4 月 27 日,我公司公告了《 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 放 式 基金 参 加中 国邮 政 储蓄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手 机 银行 申 购费 率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二)2012 年 5 月 22 日,我公司公告了《 关 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重 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与 定 期 定 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三)2012 年 6 月 5 日, 我公司公告了 《 关于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开放式 基金增加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四)2012 年 6 月 8 日, 我公司公告了 《 关于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新增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五)2012 年 6 月 29 日,我公司公告了《 关 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及 手 机 银 行 申 购 业 务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六)2012 年 7 月 12 日,我公司公告了《 关 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江 苏 常 熟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告》; (七)2012 年 7 月 13 日,我公司公告了《 关 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开放式基金新增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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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八)2012 年 8 月 1 日, 我公司公告了 《 关于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增加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九)2012 年 8 月 28 日,我公司公告了《 关 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阴农 村商业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2012 年 9 月 8 日, 我公司公告了 《 关于 博时基金参加河北银行网银申购 和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一)2012 年 9 月 28 日,我公司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 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二)2012 年10 月11 日, 我公司公告了 《 关于博时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东海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五 、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 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 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 、备 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关于募集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二 )备查文件的 存放地点和 投资者查阅 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 查阅 方式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 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 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 买 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11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