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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货币A(166014)

中欧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 / 111 
 
 
 
中欧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 欧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中 欧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二年 十一 月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 / 111 本基金经2012 年10 月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 下发的 《关于核准中欧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1345 号文)核准,进行募集。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 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 其预期收益和风 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 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 金。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 / 11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3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3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支付功能.............................................................................. 8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82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83 附件二


托管协议摘要.............................................................................................. 98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 / 111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中 欧货币市 场基金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或“基 金” )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 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 / 111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 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中 欧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欧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中欧货 币市场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 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9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 / 111 17、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 / 111 2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 务规则 》 :指 《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 元:指人民币元 4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 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票据投资收益、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 / 111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5、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7、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 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0、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 升级: 指当投资 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3、 降级: 指当投资 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账户 保留的B 类 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58、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9、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 / 111 件。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 111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4、 法定代表人:唐步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7、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 电话:021-68609600


11、 传真:021-33830351 12、 联系人:潘霄 13、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15、 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简称 UBI ) 出 资 5,88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 注册资本的4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5,64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7%;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48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 上述三个股东共出资 12,000 万元人民币。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 ,中 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籍。21 年以 上证券 从业经 验。 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部总监、 监 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 111 Gianluca Trombi 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意大利意联银行 国际业务部主管, 意大利籍。 曾任摩根士丹利 (米兰) 投资银行部总监、 意大利 金融机构 小组主 管;摩 根士丹利 (伦敦/米兰 )投资银 行部执 行总监 ;瑞士联合 银行(苏 黎世) 金融机 构小组副 总裁; 毕马威 会计师事 务所( 咨询业 务 ?米兰) 公司/战略金融服务资深经理;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业务 ?米兰) 资深审计 师。 Guido Masella 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意大利意联银行亚太区 商务拓展主管, 意大利籍。 曾任意大利中央银行 (罗马) 国际研究处、 国际金融 机构部经济师; 意大利驻华大使馆 (北京) 财务专员; 意大利中央银行 (布鲁塞 尔) 本地代表办事处经济师; 意大利中央银行 (维罗纳) 银行和金融系统监管署 分析师。 陈金占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籍。 历任中 共北京 市纪律检 查委员 会/北 京市打击 经济犯 罪办公 室成 员、北 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金融总部和证券总部副经理/律师。 Barry Livett 先 生, 中欧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百 库国 际金 融有限 公司首席执行, 英国籍, 硕士学历。 历任伦敦证券交易所高级分析员、 国际证券 咨 询 有 限公 司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Consultancy Ltd. ) 咨询 师 、 新 加 坡联合银行高级经理、Morgan Grenfell 亚洲区经理助理、中银国际助理董事, 欧中金融服务合作项目协调员/证券部董事。 刘桓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籍, 中央财经大学副院长 /教授。 肖微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籍,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 学硕士,君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曾任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廖海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中国籍,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复旦 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 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司法律顾问, 广东钧天律师事 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中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裁, 中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 111 国籍, 工学博士。 历任中国核仪器设备总公司干部; 华夏证券发行部市场营销处 处长;南方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国信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副总。 刘玫女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 总监, 加拿大籍, 研究生学历。 历任北京掌联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成都市政 府外商投资促进中心项目经理、加拿大 DESROSIERS -LOMBARDI-DOLBEC 注册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美国 GENERAL EASTERN TRADING 公司财务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16 年以上 证券及 基金 从业经验 。历任 北京大 学助教、 副科长 ;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黄桦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22 年以上 证券及 基金 从业经验 。历任 上海爱 建信托公 司场内 交易员 ,上海万国 证券公司部门经理助理、 部门经理,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 门经理,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经理,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监, 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 信息技术部总监, 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 周蔚文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 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1 年 5 月起至今) 、中欧 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8 月起至今) ,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3 月 起至今) , 中国籍。 北 京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13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 业经验。 历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高级研究 员、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06 年11 月起至2011 年1 月)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朱彦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 中国籍。 中国人民大 学经济学 学士,23 年 以上信托 、证券 及基金 从业经验 。历任 北京国 际信托投资 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 海南华银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 111 营业部总经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上海长阳 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姚文辉先生, 中国籍, 西安交通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硕士,5 年以上证券从 业经验。 历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债券投资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2 年 6 月 13 日 起至今) 、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2 年6 月13 日起至今) 。 5、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周蔚文先生、 总经理刘建平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 权 益 投资部总监苟开红女士、 固定收益部总监聂曙光先生、 研究部副总监杨坤女士、 专户理财部副总监沈洋先生、 基金经理王海先生。 其中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周蔚 文先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 定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 111 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 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包括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 111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司的 内部控 制政策 ,对内部 控制负 完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2 )监 事会: 对公司 的经营情 况进行 检查, 并对董事 会和管 理层履 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 利,直 接对董 事会负责 ;就内 部控制 制 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对 基金投 资的所 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 )风 险控制 委员会 :协助确 立公司 风险控 制的原则 、目标 和策略 ,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 )监 察稽核 部:独 立于其他 部门和 业务活 动,对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 标。 (7 )业 务部门 :具体 执行公司 各项内 部控制 制度及政 策,确 保各项 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 111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 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 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实现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 )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 )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 恰当的岗位 分离。 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 )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 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 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 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 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 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 全面、 及时、 准 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 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 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确保原始记录、 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 市场的变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 1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的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2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61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 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2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269 只, 其 中封闭式 6 只, 开放式 263 只。 自2003 年以 来, 本行连 续八年获 得香港 《亚洲 货币》 、 英国《 全球托 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环球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 111 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33 项最 佳 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 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2005、2007 、2009、2010 年四次顺 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 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1 年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部第五次通过 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 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 111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 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管部 托管的 基金资 产、托管 人的自 有资产 、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 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 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 111 范与控制理念。


(4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险 管理 。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了 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 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 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 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 份中 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 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 111 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 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 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人 签署的 托管协 议和有 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行为、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与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或 有关基 金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 因其违反基 金合同 致使投资 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 111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联系人: 潘霄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lcfunds.com 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lcfunds.com


(二) 其他销售 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蒋松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3 号金鼎大厦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传真: 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客户 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 111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电话: 020-38321739


联系人:李静筠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 111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电话:0755-33227953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热线: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电话:0571-28829790 网址:www.fund123.cn


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 伟 客服热线:400-089-1289 传真:021-58788678-8815 联系电话:021-58788678 网址:www.erichfund.com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热线: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电话:021-54509998-7019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 111 办公地址:上 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热线: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网址:www.ehowbuy.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3、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 111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1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正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1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联系人电话:010-6604560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 111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 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网址:www.hfzq.com.cn 1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 111 2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2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网址:http://www.pingan.com 2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 111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热线: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吴倩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2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热线: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2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服热线: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26、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 111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热线: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联系人:叶蕾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2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联系电话:021-32229888-25113 网址:www.ajzq.com 28、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热线: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网址:www.zxwt.com.cn 2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477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 111 公司网址:http://www.swsc.com.cn 3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511 公司网址:http://www.jyzq.cn 3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真:0510-82830162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95570 32、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 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 111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人代表: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刘颖 经办会计师: 单峰 刘颖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 111 第 六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 本基金将设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代码为 166014,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166015。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 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据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 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下表: 份 额类 别 A 类基 金份额 B 类基 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首次认 (申)购最低 金额 100 元 500 万元 追加认 (申)购最低金额 100 元 100 元 基金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5 份 500 万份 本基金首次认 (申) 购 最低金额、 追加认 (申 ) 购最低金额、 基金 账 户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等交易控制以 销售渠道规定为准 ,但不得低于以上要求。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 111





当 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 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 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 当 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 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 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 额。


3、 投资人在提交认/申购申请时, 应正确填写所认/申购基金份额的代码 (A 类、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代 码 不 同 ) , 否 则 , 因 错 误 填 写 基 金 代 码 所 造 成 的 认/ 申 购 申 请 无 效 或 认/ 申 购 为 错 误 类 别 基 金 的 后 果 由 投资人自 行 承 担 。 投资人认/ 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 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 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并 在履行相 关程序 后,调 整基金 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 111 第 七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它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经 2012 年 10 月 10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1345 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类别为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 经 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六、 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八、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 111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1:假定某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3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3) /1.00 =10,003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 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 可得到 10,003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 九、 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 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可于 T+2 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 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 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首次认购A 类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不含 网上交易 , 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查询)的 A 类基金份额的首次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 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人 首次认购 B 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追加认购 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 111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十、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 何人不得动用。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 111 第 八部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 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 111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 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 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在条件成熟时, 本基金 可在交易所内申购与赎回, 具体事宜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视为下一 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 111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 该赎回 份额对应 的待支 付收益 将与赎 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指示基金托管人 在T +2 日( 包括该日)内 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 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 111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 元, 追加申 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基金管理人 直销网点 (不含网上交易 , 具体 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查询)的 A 级基金份额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 10,000 元,追 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 资人 首次申 购B 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0 元。 投资人 累计持有本基金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500 万份 (含) 以上, 追加申购A 级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 级基金份额的,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不受B 级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 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5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 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如因 红利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额赎回、 基 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5 份之情况, 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 回时必须一 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 投 资人 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 上限 ,具体 规定 请 参见 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1、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 份额 1.00 元。 2、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 结果保留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 111 到小数点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例 2:假定某投资人 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3:某投资人 持有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100,000 份,T 日该 投资 人 赎回 100,000 份, 赎回的 100,000 份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50 元,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赎回金额=100,000 ×1.00+50=100,050 (元) 例 4:某投资人 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T 日该 投资人赎回 50,000 份,赎回的 50,000 份对应的未付收益为-30 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30=49,970(元)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 111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赎回申请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 111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级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一 天但少 于两周 ,暂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 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 111 4、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 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 管理人 依法根 据上述约 定所进 行的公 告应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 111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 111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争基金资产安全性和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 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短期融资券;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6、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 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 动性投资策略, 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利率预期与目标剩余期限管理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 资金市场供 求状况等因素的跟踪分析, 预测政府宏观 经济政策取向和资金市场供求变化趋势,以此为依据预测金融市场利率变化趋 势。 根据对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走势, 来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 期期限。 具体而 言, 在 预计市场 利率上 升时, 适当缩短 投资品 种的平 均期限;在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 111 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 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 收 益性和流动性,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 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3、回购策略 1)息差 放大策 略:该 策略是指 利用回 购利率 低于债券 收益率 的机会 通过循 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 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 正回购, 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 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 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 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关于债券正回购的有关规定。 2)逆回 购策略 :基金 管理人将 密切关 注由于 新股申购 等原因 导致短 期资金 需求激增的机会, 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 会。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隐含的即期收益率和远期利率提供 的价值判断基础, 结合对资金面的分析, 匹配各期限的回购与债券品种的到期日, 实现现金流的有效管理。 5、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 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 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 限结构搭配, 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 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较高收益。 四、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 保密、 忠于 客户、 资产分离、 责任 分离、 谨慎投资、 公平 交易及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 111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研 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运营部的技术支持。 其中, 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 主要负责评价并 批准基金的资产配置提案; 协同风险控制委员会, 审查和监控公司所有管理资产 的业绩和风险,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基金投资管理业务, 协调所有基金的投资活动, 并监 控、审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 和风险。 基金经理负责通过与研究部的通力合作, 拟定资产配置提案提交投资决策委 员会; 并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 合仓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 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会议:由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主席主 持,对 基金经 理或其 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提交的基金投资策略、 战略资产配置、 投资范围和权限等 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 )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 )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授 权和会 议决议, 在研究 部的研 究支持 下,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 )中 央交易 室按照 有关制度 流程负 责执行 基金经理 的投资 指令, 并担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数量分析师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 业绩归因分析、 跟踪误 差来源等方面, 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 评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 111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 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3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本 基金存 放在具 有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 )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司发 行的短 期融资 券及短期 企业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 111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 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3)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4)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 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 (12) 、 (13) 、 (14) 项外,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及权证 ; (2 )可转换债券;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 111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与 基金管 理人的 股东进行 交易, 通过交 易上的安 排人为 降低投 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 111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 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 平均剩余期限 (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其中 :投资 于金融 工具产生 的资产 包括现 金类资产(含银 行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易 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买断式 回购履 约金)、 一年以 内(含一 年)的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 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 111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 年以内(含一 年)银行定 期存款 、大额 存单的剩 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是 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包 括正回 购 和逆回购)的剩 余期限 以计算日 至回购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评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国际权威的评级机构对本基金进行评级。 评级将 有效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行为,帮助基金管理人完善内控制度,降低本基金的运作、 投资风险,进一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最高级的国际评级标准,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一般为 60 天。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评 级机构 的要求 和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采用更短的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进行投资管理。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 111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 111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本基金通过 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0 元。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 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 “摊余成本法” 估值前, 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 的需要 调整组 合,其中 ,对于 偏离程 度达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 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 111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 指以日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 7 日(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 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估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实现收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或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 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 111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 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 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资产净值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 111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 111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配 、按月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 每月累 计收益支 付方式 只采用 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 其对 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 111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本招募说明书的第十六部分 。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 111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 111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 管理人相关结算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 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 111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 111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 111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 当日 该类基 金份额 的已实现 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 结 转 份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 111 额。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 3 位。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五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 111 告方式。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 111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体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 111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 111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 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 业政策、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 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 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曲线形变风险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 下。 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 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 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 111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 险。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 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系统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八)其它风险


1、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 111 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 的风险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 111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 111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 11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 111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 的 内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 111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 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 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意愿, 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 单。 二、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接受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 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具体情况以届 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三、定期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 期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具体情况以届时发布 的公告为准。 四、在线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 过本基 金公 司的 网站 www.lcfunds.com 订制 基金信 息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五、查询与咨询服务 中欧基金公司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电话 021-68609700 , 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 司网站www.lcfunds.com 查询基金净值、 基金账户信息、 基 金产品介 绍等情 况,人 工座席在 工作时 间(周 一至周五 ,9:00 -17 :00)还将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 111 六、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服中心电话 021 -68609700,400-700 -9700 (免 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 111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的支 付功 能 一、支付实现 本基金可作为现金的管理工具之一, 在 未来技术成熟的情况下, 可以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基金销售 机构处开立的银行账户相连接 , 作为支付手段, 进 行消费 或提现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运用银行账户实现本基金支付功能的指令被视为对其所 持有的相应价值基金份额的赎回指令。 二、支付选择 在支付功能开通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是否要求此项服务。 三、支付条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有权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用和基金资产规 模或其他条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设立支付限制。 四、支付收费 使用本基金与银行有关账户连接实现支付功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享受所 连接银行账户的费率政策,并 应遵守该银行账户的相关规则。 五、违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违反支付规则时, 基金销售 机构有权取消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支付指令; 出现恶意侵害基金销售 机构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有权依法要求该持有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声明事项 本基金开通支付功能的具体时间和实施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为准。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 111 第 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但应以 正本为准。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 111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 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 《中欧 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3. 《中欧 货币市场 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 《中欧 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 111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唐步 设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6096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 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 批文及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 人民银行 证监基 字【1998 】3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 111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 起,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 基金财 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 111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 111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财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 111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 111 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 111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一)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 111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 111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 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 效力。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等方式 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 111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 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四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 111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五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 111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六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七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 111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 111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 内 容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 111 附 件二


托管 协议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唐步 成立时间: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包括依中国法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8609600 传真: (021)33830351 联系人:潘霄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 111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 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 )短期融资券; (5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6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


(7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9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 )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 111 具。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及权证;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 基金与 由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本 基金存 放在具 有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5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 )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 111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司发 行的短 期融资 券及短期 企业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3 )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4)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 111 除上述 (12) 、 (13) 、 (14) 项外,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 111 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确 认收 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 111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垫付, 其后由基金管理人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 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垫付, 之后由基金管理 人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 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 列明。 (二)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各 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与7日年 化收益 率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 111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与 7 日 年化收益率 、 根据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 111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 的应收财 产, 应由基 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开设的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 111 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的认购款项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以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 111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 111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金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 》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 111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 提供相关资料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 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和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 111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