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夏全球(000041)

华夏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 0 2 0 2 0 2 0 1 2 1 2 1 2 1 2 年 第 2 2 2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 夏 全 球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7 年 9 月 2 1 日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7 ] 2 5 8 号 文核 准募 集。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 0 0 7 年1 0 月9 日 正式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
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
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 基金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所 投资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根
据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 中的 风险 包括 :全 球市
场 投资 面临 的汇 率风 险、 国别 风险 、新 兴市 场风 险等 特别 投资 风险 ;基 金所 投资 的股 票、 债券 、衍
生 品等 各种 投资 工具 的相 关风 险;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积 极管 理风 险等 。 本 基 金是 股票 基金 , 风 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债 券基 金和 混合 基金 ,属 于高 风险 、高 收益 的品 种。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时 ,应 认真 阅读
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 判断 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
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 0 1 2 年 1 0 月 9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 据 截 止日 为 2 0 1 2 年9
月 3 0 日 。 (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 计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三 、风 险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四 、基 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五 、基 金的 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六 、基 金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
七 、基 金的 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6
八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6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与 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6
十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 管等 业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5
十 一、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5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7
十 八、 基金 托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9
十 九、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2
二 十、 相关 服务 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二 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二 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7
二 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3
二 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5
二 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6
二 十六 、备 查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6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 、绪 言
《 华夏 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 ( 以下 简称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 理试 行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试 行办 法 》 ”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 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 写。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 性 、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规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成为 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按照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华夏 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 指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 金托 管人 : 指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 金合 同: 指 《 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
订 和补 充。
托 管协 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 募说 明书 : 指 《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 规 、 司 法解 释 、 部 门规 章 、 地 方法
规 、地 方规 章及 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 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 基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自 同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于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布 、 自 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试行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于 2 0 0 7 年 6 月 1 8 日 公布 、 自 同年 7 月 5 日 起实 施的 《合 格境 内
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 律主 体 , 包 括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个 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并 存续
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 事 业法 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
织 。
投 资者 : 指 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合称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销 售机 构: 指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 销机 构: 指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代 销机 构: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登 记结 算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登 记结 算机 构: 指 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境 外投 资顾 问: 指 符合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规 定的 条件 , 为 本
基 金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提 供 证 券 买 卖 建 议 或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等 服 务 并 取 得 收 入 的 境
外 金融 机构 ;境 外投 资顾 问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和 更换 。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规 定的 条件 , 接 受
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 负 责本 基金 境外 资产 托管 业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 境 外资 产托
管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选 择和 更换 。
基 金账 户: 指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 由 该登 记结 算机 构办 理登 记
结 算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 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开 放式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
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 月。
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境 外主 要投 资场 所: 指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的 、 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订了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和
地 区 , 包 括美 国 、 中 国香 港 、 英 国 、 日 本 、 法 国和 德国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证 券市 场环 境 、 基 金投 资组 合构 成情 况等 的变 化 , 调 整对 境外 主要 投资 场所 的
解 释,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 列示 。
工 作日 : 指 同时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以及 境外 主要 投资 场所 的正 常交 易
日 。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T 日 :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的 开放 时间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有效 申请 的工
作 日。
T + n 日 : 指 T 日 后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开 放时 间: 指 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 时间 段。
《 业务 规则 》 : 指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
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 算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者共 同
遵 守。
认 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购
回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 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行 为。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的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 0 % 。
元 : 指 人民 币元 。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 其 他
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
值 总和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
程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体 。
不 可抗 力: 指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 无 法抗 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基 金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基金 合
同 的任 何事 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袭 击 、 传 染病 传播 、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
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三 、风 险揭 示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 险
本 基金 将主 要面 临以 下风 险, 其中 部分 或全 部风 险因 素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收 益率 和/ 或实
现 投资 目标 的能 力造 成影 响。
1 、 全球 投资 的特 殊风 险
( 1 ) 汇率 风险
本 基金 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 价, 经过 换汇 后投 资于 全球 市场 以多 种外 币计 价的 金融 工具 。美 元等
外 币相 对于 人民 币的 汇率 变化 将会 影响 本基 金以 人民 币计 价的 基金 资产 价值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面
临 潜在 风险 。 此 外 , 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全球 成熟 市场 和新 兴市 场 , 部 分新 兴市 场国 家 / 地 区可 能对 外汇
实 施管 制, 从而 带来 一定 的货 币汇 兑风 险。
( 2 ) 国家 / 地 区市 场风 险
全 球投 资受 到各 个国 家 / 地 区宏 观经 济运 行情 况 、 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政 策 、 税 法 、 汇 率 、
交 易规 则、 结算 、托 管以 及其 他运 作风 险等 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上述 因素 的波 动和 变化 可能 会使 基金
资 产面 临潜 在风 险 。 此 外 , 全 球投 资的 成本 、 全 球市 场的 波动 性也 可能 高于 国内 A 股 市场 , 存 在一
定 的市 场风 险。
( 3 ) 新兴 市场 投资 风险
与 成熟 市场 相比 ,新 兴市 场往 往具 有市 场规 模较 小、 发展 不完 善、 制度 不健 全、 流动 性较 差、
波 动性 较高 等特 点, 投资 于新 兴市 场的 风险 可能 高于 成熟 市场 ,使 得基 金资 产面 临更 大的 波动 性和
潜 在风 险。 此外 ,新 兴市 场的 经济 环境 、政 治环 境往 往更 不稳 定, 进一 步加 大了 新兴 市场 的潜 在投
资 风险 。
( 4 ) 法律 和政 治风 险
由 于 各 个 国 家 / 地 区 适 用 不 同 法 律 法 规 的 原 因 ,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某 些 投 资 行 为 在 部 分 国 家 / 地
区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 常执 行, 从而 使得 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的可 能性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基 金所 投资 的国 家 / 地 区因 政治 局势 变化 (如 罢工 、 暴 动 、 战 争等 ) 或 法令 的变 动 , 可 能导 致市
场 的较 大波 动 , 从 而给 本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造成 直接 或间 接的 影响 。 此 外 , 基 金所 投资 的国 家 / 地 区可
能 会不 时采 取某 些管 制措 施, 如资 本或 外汇 管制 、对 公司 或行 业的 国有 化、 没收 资产 以及 征收 高额
税 收等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以及 基金 资产 带来 不利 影响 。
( 5 ) 会计 制度 风险
由 于各 个国 家 / 地 区对 上市 公司 日常 经营 活动 的会 计处 理 、 财 务报 表披 露等 会计 核算 标准 的规 定
存 在一 定差 异, 可能 导致 基金 经理 对公 司盈 利能 力、 投资 价值 的判 断产 生偏 差, 从而 给本 基金 投资
带 来潜 在风 险。
( 6 ) 税务 风险
由 于 各 个 国 家 / 地 区 在 税 务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 当 投 资 某 个 国 家 / 地 区 市 场 时 , 该 国
家 / 地 区可 能会 要求 基金 就股 息 、 利 息 、 资 本利 得等 收益 向当 地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 该 行为 会使 基金
收 益受 到一 定影 响。 此外 ,各 个国 家 / 地 区的 税收 规定 可能 发生 变化 ,或 者实 施具 有追 溯力 的修 订 ,
从 而导 致基 金向 该国 家 / 地 区缴 纳在 基金 销售 、估 值或 者出 售投 资当 日并 未预 计的 额外 税项 。
2 、 投资 工具 的相 关风 险
( 1 ) 股票
股 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各国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等的 变化 对各 国证 券市 场产 生一
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场 价格 水平 波动 的风 险; 各国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波 动, 对各 国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 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各 国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市 场、 技术 、竞
争 、管 理、 财务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 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 险。
( 2 ) 债券
债 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市场 利率 水平 变化 导致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债券 市场 不同 期限 、不
同 类属 债券 之间 的利 差变 动导 致相 应期 限和 类属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债券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下降 导致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 3 ) 衍生 品
由 于金 融衍 生产 品具 有杠 杆效 应, 价格 波动 较为 剧烈 ,在 市场 面临 突发 事件 时, 可能 会导 致投
资 亏损 高于 初始 投资 金额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带来 不利 影响 。此 外, 衍生 品的 交易 可能 不够 活跃 ,在
市 场变 化时 ,可 能因 无法 及时 找到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对 手方 压低 报价 ,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额外 损失 。
( 4 ) 正回 购 / 逆 回购
在 回购 交易 中, 交易 对手 方可 能因 财务 状况 或其 它原 因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算 的义 务, 从而 对基
金 资产 价值 造成 不利 影响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 5 ) 证券 借贷
作 为证 券借 出方 ,如 果交 易对 手方 (即 证券 借入 方) 违约 ,则 基金 可能 面临 到期 无法 获得 证券
借 贷收 入甚 至借 出证 券无 法归 还的 风险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发 生损 失。
3 、 基金 投资 的一 般风 险
( 1 ) 积极 管理 风险
指 基金 经理 对基 金的 主动 性操 作导 致的 风险 。在 精选 个股 的操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限于
知 识、 技术 、经 验等 因素 而影 响其 对相 关信 息、 经济 形势 和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其 精选 出的 个股
的 业绩 表现 不一 定持 续优 于其 他股 票。
( 2 ) 流动 性风 险
在 市场 或者 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无法 迅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
由 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的 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现 金头
寸 时, 有可 能存 在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 多所 导致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 3 )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 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 作规 程等 原因 可能 引致 风险 , 例 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 、 I T 系 统故 障等 风
险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 后台 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 境 外投 资顾 问 ( 若
有 )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 登 记结 算机 构 、 销 售机 构 、 证 券交 易所 、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
( 4 )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者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
险 。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本 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 过代 销机 构销 售 , 但 是 , 本 基金 并不 是
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 代 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四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基 金主 要通 过在 全球 范围 内进 行积 极的 股票 投资 , 追 求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
稳 健、 持续 增值 。
( 二) 投资 理念
全 球化 投资 有助 于分 散单 一市 场投 资风 险 , 提 高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调整 收益 。 在 全球 范围 内进 行积
极 的股 票投 资 , 以 国际 化视 野精 选具 有良 好成 长潜 能 、 价 值被 相对 低估 的行 业和 公司 进行 投资 , 可 为
投 资者 带来 稳健 、持 续的 增值 收益 。
( 三)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 场中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银 行存 款、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政 府债 券、 公司 债券 、可 转换 债券 、住 房按 揭支 持证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 类证 券, 在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普通 股、 优先 股、 全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等权 益类 证券 ,以 及基 金、 结构 性投 资产 品、 金融 衍生 产品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
本 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投 资于 股票 等权 益类 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 0 % 。
( 四) 投资 策略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一 般情 况下 ,本 基金 主要 在全 球范 围内 进行 积极 的股 票投 资。 但在 特殊 情况 下( 如基 金遭 遇巨
额 赎回 、 基 金主 要投 资市 场临 时发 生重 大变 故 、 不 可抗 力等 ) , 基 金可 将部 分资 产临 时性 地投 资于 低
风 险资 产, 如债 券、 债券 基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 银行 存款 等。 基金 临时 性投 资的 主要 目标 是保 持基
金 资产 的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
2 、 股票 精选 策略
本 基金 主要 采取 “自 下而 上 ” 的 个股 精选 策略 ,以 国际 化视 野精 选具 有良 好成 长潜 能、 价值 被
相 对低 估的 行业 和公 司进 行投 资。 基金 选股 的主 要流 程如 下:
( 1 ) 投资 对象 初选
在 基准 指数 覆盖 的地 区市 场范 围内 , 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对象 将包 括成 熟市 场和 新兴 市场 的大 盘股 、
中 盘股 和小 盘股 ,但 市值 规模 过小 或流 动性 不足 的个 股将 被排 除在 外。
( 2 ) 股票 研究
通 过成 长性 分析 和价 值评 估 , 确 定值 得投 资的 股票 。 其 中 , 对 公司 成长 性的 评估 包括 行业 分析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公 司基 本面 分析 、公 司管 理面 分析 等三 个方 面, 价值 评估 则采 用多 个指 标判 断公 司的 股价 是否 处于
合 理范 围。
① 行 业分 析: 我们 将重 点分 析行 业结 构和 运行 机制 ,关 注是 否具 有持 续增 长潜 力, 分析 要点 包
括 行业 近期 和长 期的 发展 前景 、对 经济 的贡 献度 、行 业进 入壁 垒、 行业 竞争 格局 等。
② 公 司基 本面 分析 :我 们将 重点 分析 公司 的经 营模 式, 关注 公 司是 否有 可 持续 的、 高速 增长 的
现 金流 ,公 司的 市场 份额 是否 在不 断提 升, 并能 否带 动公 司利 润的 持续 增长 等。 我们 还将 分析 公司
的 基本 面是 否在 持续 改善 , 分 析要 点包 括公 司定 价能 力 、 产 品周 期 、 毛 利率 、 收 入和 资产 负债 质量 、
资 本回 报率 等。
③ 公 司管 理面 分析 : 我们 将重 点分 析公 司管 理团 队是 否具 有战 略眼 光, 分析 要点 包括 是否 具备
较 强的 商业 计划 执行 能力 ,资 本扩 张政 策是 否得 当, 如对 再投 资收 益率 和股 本回 报率 的判 断和 合理
运 用。
④ 价 值评 估: 我们 将采 用多 个指 标分 析公 司股 票的 估值 水平 ,如 对市 盈率 、市 净率 、市 现率 进
行 横向 、纵 向比 较; 此外 ,我 们还 将关 注公 司预 期每 股收 益增 长率 是否 高于 市场 内含 增长 率, 公司
是 否具 有稳 定的 自由 现金 流增 长预 期等 。
( 3 ) 确定 备选 股票 池
在 经过 成长 性分 析和 价值 评估 之后 ,我 们将 把个 股在 全球 地区 和行 业框 架下 做进 一步 的比 较分
析 。 其 中 地 区 因 素 将 重 点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及 走 势 、 国 家 / 地 区 的 经 济 结 构 及 发 展 模 式 、 国 家 / 地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 国 家 / 地 区 的 监 管 环 境 、 国 家 / 地 区 的 消 费 者 行 为 特 征 等 。 经 过 全 面 深 入 的 比 较 分 析 之
后 ,我 们将 选取 最具 有投 资价 值的 股票 构成 基金 的备 选股 票池 。
( 4 ) 组合 构建
基 金将 在备 选股 票池 基础 上构 建组 合, 个股 权重 主要 根据 投资 价值 决定 。但 是基 金可 根据 组合
的 风险 特征 分析 ,对 个股 或行 业的 投资 比例 进行 一定 调整 ,以 达到 风险 和收 益的 最优 平衡 。
( 5 ) 组合 调整
当 出现 以下 情形 时, 基金 将卖 出所 持有 的股 票: 分析 师降 低股 票评 级, 公司 基本 面出 现意 外的
恶 化, 公司 股票 的估 值水 平超 过合 理范 围, 市场 发布 了新 的信 息或 研究 报告 改变 投资 预期 ,公 司管
理 团队 质量 下降 ,出 现更 好的 投资 替代 选择 等。
3 、 债券 投资
本 基金 将根 据需 要, 适度 进行 债券 投资 。债 券投 资以 优化 流动 性管 理、 分散 投资 风险 为主 要目
标 ,基 金将 主要 投资 于信 用等 级为 投资 级以 上的 债券 。
4 、 衍生 品投 资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0
本 基金 将以 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 理为 目标 ,在 基金 风险 承受 能力 许可 的范 围内 ,本 着谨 慎原
则 ,适 度参 与衍 生品 投资 。衍 生品 投资 的主 要策 略包 括: 利用 汇率 衍生 品, 降低 基金 汇率 风险 ;利
用 指数 衍生 品, 降低 基金 的市 场整 体风 险; 利用 股票 衍生 品, 提高 基金 的建 仓或 变现 效率 ,降 低流
动 性成 本等 等。
本 基金 将主 要投 资于 在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的 衍生 产品 (如 期货 、期 权、 权证
等 ) , 也可 根据 需要 投资 于在 场外 交易 市场 ( O T C ) 交易 的衍 生产 品( 如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 ) 。 本基
金 投资 衍生 产品 的方 式和 频率 根据 基金 投资 需要 、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流动 性因 素而 定, 但需 遵守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此 外,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还 可进 行证 券借 贷交 易、 回购 交易 等投 资,
以 增加 收益 。未 来, 随着 全球 证券 市场 投资 工具 的发 展和 丰富 ,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 资策
略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 五) 投资 管理 体制
公 司实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投资 总监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资 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 策; 投资 总监 全面 负责 公司 的投 资、 研究 、交 易工 作,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报告 ;基 金经 理负 责基
金 的日 常投 资运 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交 易的 执行 和管 理监 督。
( 六) 投资 程序
研 究 、 决 策 、 组 合构 建 、 交 易 、 评 估 、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 配合 共同 构成 了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流 程 。
严 格、 完备 的投 资管 理流 程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贯彻 执行 ,避 免重 大风 险的 发生 。
1 、 研究
本 基金 的投 资研 究 依 托 公 司 整 体的 研 究平 台, 在全 面分 析全 球市 场、 行业 以及 个股 的研 究报 告
以 及相 关讯 息并 综合 考察 各种 经济 指标 、各 类资 产及 个股 的基 本面 或技 术面 指标 的基 础上 ,对 大类
资 产 、 行 业以 及个 股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进行 评估 , 进 而形 成宏 观经 济 、 行 业以 及个 股的 投资 分析 报告 。
2 、 资产 配置 决策
本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决 策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境 外投 资顾 问定 期举 行会 议, 针对
全 球宏 观经 济形 势、 各国 资本 市场 发展 情况 等问 题交 换意 见, 并可 随时 视国 际重 大事 件的 发生 或重
大 形势 的变 化召 开临 时会 议。
3 、 组合 构建
本 基金 的组 合构 建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参 考境 外投 资顾 问建 议的 基础 上, 决定
本 基金 的组 合构 建和 调整 策略 。
4 、 交易 执行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1
本 基金 的交 易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 交 易指 令由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发 送, 通过 指定 的经 纪商 执行 。
香 港市 场以 外的 其他 全球 证券 市场 投资 部分 的交 易指 令可 通过 境外 投资 顾问 的全 球交 易平 台执 行。
5 、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本 基金 的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境 外投 资顾 问 ( 若有 ) 可 根据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事
先 约定 ,提 供有 关基 金组 合的 各种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这些 报告 检讨 基金 的投
资 策略 及执 行情 况, 从而 指导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决 策。
6 、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 与境 外投 资顾 问 ( 若有 ) 将 跟踪 全球 及各 国经 济状 况、 证券 市场 环境 和公 司情 况的
发 展变 化。 在结 合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 金流 量情 况以 及组 合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情况 的基 础上 ,基 金管
理 人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使之 不断 得到 优化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全 球证 券市 场投 资环 境的 变化 和投 资操 作需 要对 上述 投资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
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 公告 。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1 、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摩 根士 丹利 资本 国际 全球 指数 ( M S C I A l l C o u n t r y W o r l d I n d e x ) 。
2 、 未来 ,如 基金 变更 投资 范围 ,或 市场 中出 现其 它代 表性 更强 、投 资者 认同 度更 高的 指数 , 或
原 指数 供应 商变 更或 停止 原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 原则 ,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风 险和 收益 高于 货币 基金 、债 券基 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同时 ,本 基金 为全
球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 了需 要承 担与 国内 证券 投资 基金 类似 的市 场波 动风 险之 外, 本基 金还 面临 汇率
风 险、 国别 风险 、新 兴市 场风 险等 海外 市场 投资 所面 临的 特别 投资 风险 。
( 九) 投资 限制
1 、 组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家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其 中 银 行 应 当 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银
行 ,但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 2 )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政 府 、 国 际金 融组 织除 外 ) 发 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0 % 。
( 3 ) 本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 他国 家或 地区
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0 % ,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 家或 地区 市场 的证 券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2
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
( 4 ) 本 基金 不得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 ( 含 本基 金 ) 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 1 0 %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 其 中 , 此 项投 资比
例 限制 应当 合并 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 总股 本,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 全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 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 假设 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其 中 ,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境 外 基 金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但 持 有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不
受 此限 制。
( 7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含 本基 金 ) 持 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 金 , 不 得超 过该 境外 基金
总 份额 的 2 0 % 。
( 8 )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0 % 。
( 9 ) 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 始保 证金 、 投 资期 权支 付或 收取 的期 权费 、 投 资柜 台交 易衍 生品
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 1 0 ) 为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算 等临 时用 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 1 1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3 0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调整 。
对 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 比例 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 0 个 工作 日内
增 加 1 0 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并 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后 ,可 将调 整时 限从 3 0 个 工作 日延 长到 3 个 月。
2 、 禁止 行为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 1 ) 购买 不动 产。
( 2 )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贵 重金 属的 凭证 。
( 4 ) 购买 实物 商品 。
( 5 )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算 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 6 )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但 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3
( 7 )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 卖空 交易 。
( 8 )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 9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 1 、2 项 约定 的投
资 限制 和禁 止行 为被 修改 或取 消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 制和
禁 止行 为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 十) 代理 投票
基 金管 理人 应作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 理人 ,行 使所 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基 金管 理人 将本 着维
护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勤 勉尽 职地 代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行 使投 票权 。在 履行 代理 投票 职责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操 作需 要, 委托 境外 投资 顾问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或其 他专 业机 构提 供代 理投 票的
建 议、 协助 完成 代理 投票 的程 序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代理 机构 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并 承担 相应
责 任。
( 十一 )证 券交 易管 理
1 、 经纪 商选 择标 准
( 1 ) 交易 执行 能力 :能 够公 平对 待所 有客 户, 实现 最佳 价格 成交 ,可 靠、 诚信 、及 时成 交 , 具
备 充分 流动 性, 交易 差错 少等 。
( 2 ) 研究 支持 服务 :能 够针 对本 基金 业务 需要 ,提 供高 质量 的研 究报 告和 较为 全面 的服 务 , 包
括 举办 推介 会、 拜访 公司 、及 时沟 通市 场情 况、 承接 专项 研究 、协 助交 易评 价等 。
( 3 ) 财务 实力 :净 资产 、总 市值 、受 托资 产等 指标 处于 行业 前列 ,或 具有 明显 的安 全边 际。
( 4 ) 后 台便 利性 和可 靠性 : 交 易和 清算 支持 多种 方案 , 软 件再 开发 的能 力强 , 系 统稳 定安 全等 。
( 5 ) 组 织框 架和 业务 构成 : 具 有战 略规 划和 定位 , 能 够积 极推 动多 边业 务合 作 , 最 大限 度地 调
动 整体 资源 ,为 基金 投资 赢取 机会 。
( 6 )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 、 交易 量分 配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 经纪 商进 行综 合考 察, 选取 最适 合基 金投 资业 务的 经纪 商合 作,
并 根据 综合 考察 结果 分配 基金 在各 个经 纪商 的交 易量 。
3 、 佣金 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经 纪商 提供 的服 务内 容和 服务 质量 ,按 照最 佳市 场惯 例原 则确 定佣 金费 率。
交 易佣 金如 有折 扣或 返还 ,应 归入 基金 资产 。
(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4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
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 于 2 0 1 2 年 1 0 月 2 4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
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 0 1 2 年 9 月 3 0 日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金 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
1 权 益投 资 1 0 , 9 2 8 , 2 5 1 , 6 0 9 . 5 7 7 7 . 3 3
其 中: 普通 股 9 , 3 3 0 , 0 8 2 , 1 0 2 . 9 4 6 6 . 0 2
存 托凭 证 1 , 5 9 7 , 3 3 8 , 7 1 5 . 5 1 1 1 . 3 0
2 基 金投 资 3 1 6 , 4 0 0 , 7 9 9 . 8 3 2 . 2 4
3 固 定收 益投 资 5 6 5 , 4 3 9 , 1 3 6 . 4 7 4 . 0 0
其 中: 债券 5 6 5 , 4 3 9 , 1 3 6 . 4 7 4 . 0 0
资 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 中: 远期 - -
期 货 - -
期 权 - -
权 证 - -
5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 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 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 , 2 0 2 , 2 3 5 , 3 2 7 . 4 5 1 5 . 5 8
8 其 他各 项资 产 1 1 9 , 2 8 6 , 8 0 5 . 5 9 0 . 8 4
9 合 计 1 4 , 1 3 1 , 6 1 3 , 6 7 8 . 9 1 1 0 0 . 0 0
2 、 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地 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分布
金 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国 家( 地区 )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中 国香 港 4 , 6 0 6 , 7 5 7 , 4 2 8 . 5 8 3 2 . 8 0
美 国 3 , 3 1 8 , 4 5 3 , 5 6 9 . 4 3 2 3 . 6 3
英 国 8 2 2 , 3 5 7 , 9 5 9 . 7 2 5 . 8 6
中 国台 湾 5 1 2 , 1 8 2 , 0 9 0 . 6 4 3 . 6 5
韩 国 3 9 5 , 4 2 3 , 9 7 7 . 5 3 2 . 8 2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5
新 加坡 3 1 5 , 6 9 1 , 4 2 9 . 8 7 2 . 2 5
印 度尼 西亚 2 3 6 , 4 2 3 , 0 0 6 . 9 7 1 . 6 8
印 度 2 1 8 , 3 3 6 , 1 0 5 . 9 2 1 . 5 5
马 来西 亚 1 5 4 , 8 0 4 , 5 3 8 . 1 9 1 . 1 0
加 拿大 1 3 3 , 4 6 6 , 4 8 1 . 1 4 0 . 9 5
日 本 1 0 1 , 6 0 3 , 8 7 7 . 2 1 0 . 7 2
泰 国 1 0 0 , 3 5 3 , 0 0 2 . 8 9 0 . 7 1
澳 大利 亚 1 1 , 4 5 8 , 7 3 3 . 7 5 0 . 0 8
菲 律宾 1 0 8 , 6 1 6 . 6 1 0 . 0 0
合 计 1 0 , 9 2 7 , 4 2 0 , 8 1 8 . 4 5 7 7 . 8 0
3 、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金 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金 融 2 , 4 4 4 , 2 3 6 , 3 0 6 . 3 9 1 7 . 4 0
非 必需 消费 品 2 , 3 2 5 , 6 5 7 , 4 4 3 . 1 8 1 6 . 5 6
信 息技 术 2 , 0 2 4 , 1 2 8 , 6 6 8 . 2 8 1 4 . 4 1
能 源 1 , 9 2 9 , 1 1 5 , 7 8 6 . 5 4 1 3 . 7 4
材 料 8 1 3 , 6 3 6 , 4 1 9 . 4 8 5 . 7 9
必 需消 费品 5 7 0 , 8 6 9 , 8 0 6 . 3 2 4 . 0 6
工 业 5 3 4 , 7 7 9 , 2 6 7 . 5 9 3 . 8 1
电 信服 务 1 5 4 , 3 0 4 , 1 9 4 . 9 0 1 . 1 0
保 健 1 3 0 , 6 9 2 , 9 2 5 . 7 7 0 . 9 3
公 用事 业 - -
合 计 1 0 , 9 2 7 , 4 2 0 , 8 1 8 . 4 5 7 7 . 8 0
注 :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 类标 准( G I C S ) 。
4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明细
金 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公 司名 称
( 英文 )
公 司名 称
( 中文 )
证 券
代 码
所 在证
券 市场
所 属国 家
( 地区 )
数 量
( 股)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C H I N A L I F E
I N S U R A N C E
C O
中 国人 寿
保 险股 份
有 限公 司
0 2 6 2 8 香 港 中 国香 港 2 6 , 1 3 0 , 0 0 0 4 7 8 , 7 0 4 , 5 4 8 . 3 1 3 . 4 1
2
I N T I M E
D E P A R T M E N T
S T O R E
银 泰百 货
( 集团 ) 有
限 公司
0 1 8 3 3 香 港 中 国香 港 5 8 , 8 0 8 , 0 0 0 4 0 4 , 0 1 3 , 4 4 8 . 2 9 2 . 8 8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6
3 I M A X C O R P - I M A X 纽 约 美 国 3 , 1 7 8 , 8 0 0 4 0 1 , 3 2 1 , 3 0 6 . 6 4 2 . 8 6
4 C N O O C L T D
中 国海 洋
石 油有 限
公 司
0 0 8 8 3 香 港 中 国香 港 2 4 , 2 2 0 , 0 0 0 3 1 4 , 9 5 7 , 0 8 9 . 8 0 2 . 2 4
5
I N D & C O M M
B K O F C H I N A
中 国工 商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0 1 3 9 8 香 港 中 国香 港 8 0 , 6 5 8 , 0 0 0 3 0 2 , 1 2 9 , 4 4 4 . 9 4 2 . 1 5
6
C H I N A F O O D S
L T D
中 国食 品
有 限公 司
0 0 5 0 6 香 港 中 国香 港 4 4 , 8 8 0 , 0 0 0 2 9 5 , 1 1 3 , 4 6 3 . 3 0 2 . 1 0
7
C H I N A
P A C I F I C
I N S U R A N C E
G R
中 国太 平
洋 保险 ( 集
团) 股 份有
限 公司
0 2 6 0 1 香 港 中 国香 港 1 4 , 5 1 8 , 8 0 0 2 7 8 , 4 5 4 , 1 5 0 . 4 8 1 . 9 8
8 S I N A C O R P - S I N A 纳 斯达 克 美 国 6 2 7 , 6 5 4 2 5 7 , 4 2 3 , 4 2 5 . 6 3 1 . 8 3
9
S O H U . C O M
I N C
- S O H U 纳 斯达 克 美 国 8 5 6 , 6 0 0 2 2 8 , 6 2 0 , 2 7 8 . 2 6 1 . 6 3
1
0
B A N K O F
A M E R I C A
C O R P
- B A C 纽 约 美 国 4 , 0 0 0 , 0 0 0 2 2 3 , 9 6 4 , 1 2 0 . 0 0 1 . 5 9
注 :所 用证 券代 码采 用当 地市 场代 码。
5 、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级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 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债 券信 用等 级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A + 至 A A - 6 3 , 6 4 4 , 5 5 7 . 6 5 0 . 4 5
B B B + 至 B B B - 3 0 7 , 5 6 3 , 4 2 0 . 1 3 2 . 1 9
B B + 至 B B - 8 6 , 1 8 1 , 4 6 9 . 8 4 0 . 6 1
B + 至 B - 1 0 8 , 0 4 9 , 6 8 8 . 8 5 0 . 7 7
注 :上 述债 券投 资组 合主 要适 用标 准普 尔、 穆迪 等国 际权 威机 构评 级, 采用 发行 主体 评级 的为
远 洋地 产控 股有 限公 司( 联合 资信 主体 评级 A A , 公允 价值 为 4 4 , 6 1 1 , 1 5 4 . 3 5 元 ) 。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 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数 量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X S 0 3 4 7 4 5 1 0 2 2
C O U N T R Y
G A R D E N C O G A R D
4 0 , 0 0 0 , 0 0 0 4 7 , 9 5 6 , 4 0 0 . 0 0 0 . 3 4
2 U S G 8 2 2 8 1 A A 7 3
S M F G
P R E F E R R E D 3
S U M I B K V a r
3 8 , 0 4 6 , 0 0 0 4 7 , 7 2 4 , 9 0 2 . 4 0 0 . 3 4
3 X S 0 4 6 0 5 4 6 4 4 2 P E T R O L E O S D E 5 0 , 7 2 8 , 0 0 0 4 5 , 7 5 1 , 5 8 3 . 2 0 0 . 3 3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7
V E N P D V S A
4 X S 0 5 2 6 8 2 3 0 4 1
S I N O - O C E A N
L A N D S I N O C E
4 4 , 3 8 7 , 0 0 0 4 4 , 6 1 1 , 1 5 4 . 3 5 0 . 3 2
5 X S 0 1 9 1 7 5 4 7 2 9
G A Z P R O M ( G A Z
C A P I T A L S A )
3 1 , 7 0 5 , 0 0 0 4 4 , 5 0 9 , 0 6 4 . 2 5 0 . 3 2
注 : ① 债 券代 码为 I S I N 码 。
② 数 量列 示债 券面 值, 外币 按照 期末 估值 汇率 折为 人民 币。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
8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 衍生 品。
9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基 金投 资明 细
金 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基 金名 称 基 金类 型 运 作方 式 管 理人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 ( %)
1 M E R R I L L
L Y N C H
I N V E S T M E N T
S O L U T I O N S
股 票型 开 放式 基金 Y o r k C a p i t a l
M a n a g e m e n t
3 1 6 , 4 0 0 , 7 9 9 . 8 3 2 . 2 5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1 0 - - - - - -
1 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 1 )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未 发 现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 3 ) 期末 其 他 各 项 资 产构 成
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名 称 金 额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8
1 存 出保 证金 -
2 应 收证 券清 算款 8 4 , 6 2 8 , 4 2 9 . 7 4
3 应 收股 利 1 3 , 0 8 0 , 2 3 0 . 7 8
4 应 收利 息 8 , 4 8 3 , 0 4 2 . 1 2
5 应 收申 购款 1 , 2 1 5 , 9 8 6 . 1 0
6 其 他应 收款 1 1 , 8 7 9 , 1 1 6 . 8 5
7 待 摊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 1 9 , 2 8 6 , 8 0 5 . 5 9
( 4 )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金 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 比例 (% )
1 X S 0 3 4 7 4 5 1 0 2 2 C O U N T R Y G A R D E N C O G A R D 4 7 , 9 5 6 , 4 0 0 . 0 0 0 . 3 4
2 X S 0 5 2 6 8 2 3 0 4 1 S I N O - O C E A N L A N D S I N O C E 4 4 , 6 1 1 , 1 5 4 . 3 5 0 . 3 2
( 5 )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五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下 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 人认 购或 交易 基金 的各 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收 益水 平要 低于
所 列数 字。
阶 段
净 值增 长
率①
净 值增 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 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 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 0 0 7 年 1 0 月 9 日 至
2 0 0 7 年 1 2 月 3 1 日 - 1 0 . 7 0 % 1 . 6 0 % - 3 . 6 2 % 0 . 9 8 % - 7 . 0 8 % 0 . 6 2 %
2 0 0 8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0 8 年 1 2 月 3 1 日 - 4 1 . 1 0 % 2 . 2 1 % - 4 3 . 5 4 % 2 . 1 3 % 2 . 4 4 % 0 . 0 8 %
2 0 0 9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0 9 年 1 2 月 3 1 日 5 6 . 6 5 % 1 . 5 1 % 3 1 . 5 2 % 1 . 5 1 % 2 5 . 1 3 % 0 . 0 0 %
2 0 1 0 年 1 月 1 日 至 8 . 8 6 % 0 . 9 7 % 1 0 . 4 2 % 1 . 1 0 % - 1 . 5 6 % - 0 . 1 3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9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2 0 1 1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 1 9 . 5 1 % 1 . 2 5 % - 9 . 4 2 % 1 . 3 7 % - 1 0 . 0 9 % - 0 . 1 2 %
2 0 1 2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2 年 9 月 3 0 日 6 . 2 3 % 0 . 8 8 % 1 0 . 7 1 % 0 . 8 9 % - 4 . 4 8 % - 0 . 0 1 %
注 :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以 美元 计价 ,不 包含 人民 币 汇 率变 动 等 因素 产生 的效 应。
六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 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 工业 区 A 区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2 层
设 立日 期: 1 9 9 8 年 4 月 9 日
法 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联 系人 : 崔 雁巍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8 - 6 6 6 6
传 真: 0 1 0 - 6 3 1 3 6 7 0 0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 本为 2 3 8 0 0 万 元, 公司 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 股单 位 持 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 9 %
南 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1 1 %
山 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 0 %
P O W E R C O R P O R A T I O N O F C A N A D A 1 0 %
青 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 原 名山 东海
丰 国际 航运 集团 有限 公司 )
1 0 %
无 锡市 国联 发展 (集 团) 有限 公司 1 0 %
合 计 1 0 0 % 1 0 0 % 1 0 0 % 1 0 0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本 情况
王 东明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兼执
行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中信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中 信国 际金 融控
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中 信证 券国 际有 限公 司非 执行 董事 。曾 任职 于加 拿大 丰业 银行 证券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曾 任华 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国 际部 总经 理,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董 事, 中信 资本 控股 有限 公司 非执 行董 事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范 勇宏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博士 ,高 级经 济师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北京 市人
大 代表 ,北 京市 顺义 区人 大常 委, 兼任 北京 市金 融街 商会 监事 长。 曾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干部 ,华
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北京 东四 营业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华 北区 总监 (副 总裁 )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第 三、 四届 中国 证监 会发 审委 委员 。
华 伟荣 先生 :董 事, 硕士 ,高 级会 计师 。现 任无 锡市 国联 发展 (集 团)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国联
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曾 任无 锡市 财政 局预 算管 理科 科员 、综 合计 划科 科员 、综 合计 划科 副科
长 ,无 锡市 信托 投资 公司 部门 经理 、总 经理 助理 、副 总经 理, 国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总 裁,
国 联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中 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
胡 祖六 先生 :董 事, 博士 ,教 授。 现任 春华 资本 集团 主席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 织高 级经 济学
家 ,达 沃斯 世界 经济 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高 盛集 团大 中华 区主 席、 合伙 人、 董事 总经 理 。
徐 刚先 生: 董事 ,博 士, 经济 师。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董事 总经 理、
经 纪业 务发 展与 管理 委员 会主 任委 员 、 研 究部 行政 负责 人 。 曾 任中 国地 质机 械仪 器工 业总 公司 干部 ,
曾 任职 于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咨 询部 、资 产管 理部 、金 融产 品开 发小 组、 金融 组、 研究 部、
股 票销 售交 易部 ,担 任经 理、 高级 经理 、部 门副 总经 理、 部门 总经 理、 部门 行政 负责 人等 职务 。
葛 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董 事总 经理 、计 划财
务 部行 政负 责人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高级 经理 、上 市部 副主 任、 风险 控制 部执
行 总经 理、 交易 部( 现交 易与 衍生 产品 业务 部) 行政 负责 人。
朱 武祥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 授。 现任 清华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系 副主 任, 兼任 北京 燕京 啤酒 股份 有限 公司 、北 京建 设( 控股 )有 限公 司、 歌尔 声学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 立董 事, 中国 金融 学会 常务 理事 。
贾 建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 大 学本 科 , 高 级经 济师 。 现 已退 休 。 曾 任职 于北 京工 艺品 进出 口公 司 、
美 国纽 约中 国物 产有 限公 司 ( 外 派工 作 ) , 曾 担任 中国 银行 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 处 长 , 中 国银 行卢
森 堡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国 银行 意大 利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中 银集 团投 资管 理公 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 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 事会 秘书 办公 室 、 上 市办 公室 总经 理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谢 德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 授。 现任 清华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兼 任北 京超 图软 件股 份有 限公 司、 同方 环境 股份 有限 公司 、北 京双 杰电 气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 国会 计学 会《 会计 研究 》编 委, 中国 会计 学会 财务 成本 分会 第七 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国家 自然 科学
基 金和 国家 社会 科学 基金 通讯 评审 专家 ,教 育部 科技 发展 中心 科研 基金 和科 技奖 励评 审专 家、 学位
与 研究 生教 育发 展中 心专 家。 曾任 清华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讲 师、 副教 授。
滕 天鸣 先生 :总 经理 ,硕 士。 曾任 机构 理财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公司 副总 经理 等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1
张 后奇 先生 :副 总经 理 , 博 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刘 文动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等。
吴 志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 学士 。曾 任上 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市场 总监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等。
林 浩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 曾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等。
方 瑞枝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 曾在 中国 金融 出版 社工 作。
李 红源 先生 :监 事会 召集 人, 硕士 ,研 究员 级高 级工 程师 。现 任南 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总经 理 。 曾 任中 国北 方光 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 中 国兵 器工 业总 公司 教育 局职 员 、 主 任科 员 、
规 划处 副处 长、 计划 处处 长, 中国 兵器 装备 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经 济运 营部 副主 任、 资本
运 营部 巡视 员兼 副主 任。
于 少明 先生 :监 事, 大学 本科 ,高 级会 计师 。现 任山 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总经 理、 山东
高 速集 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山 东高 速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曾 任西 藏地 质局 驻西 安疗 养院 、
探 矿十 二队 职员 ,山 东省 交通 厅黄 河航 运局 副科 长, 山东 省交 通厅 主任 、副 处长 ,山 东基 建股 份有
限 公司 总经 理。
吕 翔先 生: 监事 ,学 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执 行总 经理 。曾 任国 家劳 动部
综 合计 划与 工资 司副 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刘 义先 生: 监事 ,工 商管 理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养 老金 业务 总监 。曾
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 中国 农业 发展 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
合 处副 处长 (主 持工 作 )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会 主席 、党 办主 任、 养老 金部 总经 理等 。
查 尔 斯 ? 西 姆 斯 先 生 : 监 事 , 学 士 , 注 册 会 计 师 。 现 任 万 信 基 金 公 司 总 裁 兼 首 席 执 行 官 , I G M
基 金公 司联 席总 裁兼 首席 执行 官 。 曾 任职 于加 拿大 多伦 多市 的 C o o p e r s a n d L y b r a n d 公 司 , 曾 任富 勤
谭 普顿 投资 公司 在加 拿大 多伦 多分 支机 构的 首席 财务 官和 销售 与营 销主 管, 富勤 谭普 顿投 资公 司加
利 福尼 亚州 国际 总部 副总 裁 、 公 司行 政总 裁 ,另 外 , 曾 任职 于 F u n d S E R V 公 司董 事会 ,并 曾担 任加
拿 大投 资基 金协 会( I F I C ) 董事 会成 员、 理事 会成 员。
康 茜女 士: 监事 ,法 学和 金融 学双 学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 律检 查委 员会 委员 、法
律 监察 部总 经理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法 律部 、证 券监 管部 门主 任科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 都分 公司 总经 理 。
2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杨 昌 桁 先 生 : 中 国 台 湾 籍 , 美 国 田 纳 西 州 立 大 学 财 务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 自 1 9 9 0 年 开 始 从 事 台 湾
证 券市 场的 投资 管理 工作 , 曾 在国 票投 信投 资本 部 、 荷 银投 信 、 怡 富证 券投 研部 、 京 华证 券研 究部 、
元 富 证 券 等 任 职 , 具 有 1 0 年 以 上 的 台 湾 证 券 市 场 投 资 管 理 经 验 。 2 0 0 5 年 1 月 加 入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2
限 公司 , 曾 任 公司 研究 主管 等 , 现 任公 司国 际投 资首 席策 略顾 问, 华夏 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2 0 0 7 年 1 0 月 9 日 起任 职 ) 。
周 全 先 生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研 究 生 部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 2 0 0 0 年 4 月 加 入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交 易主 管 、 行 业研 究员 等 , 现 任 国 际投 资部 总监 , 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 0 0 7
年 1 0 月 9 日 起任 职 ) 。
崔 强 先 生 : 美 国 达 特 茅 斯 学 院 M B A 。 曾 任 瑞 士 信 贷 第 一 波 士 顿 投 资 银 行 经 理 , 美 国 伊 顿 范 思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证 券投 资研 究副 总裁 等 。 2 0 0 8 年 2 月 加入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宏 观策 略
分 析师 、投 资经 理、 国际 投资 部总 经理 助理 、国 际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等 ,现 任国 际投 资部 副总 监, 华
夏 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 0 1 2 年 2 月 2 9 日 起任 职 ) 。
3 、 本公 司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国 际投 资) 成员
滕 天鸣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程 海泳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助理 、 投 资总 监 、 股 票投 资部 总经 理 , 华 夏 复 兴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周 全先 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国 际投 资部 总监 , 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崔 强先 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国 际投 资部 副总 监 , 华 夏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
刘 鲁旦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经理 。
4 、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4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7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8 、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0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3
1 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 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按 照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 略及 限制 等全 权
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 ) 购买 不动 产。
( 2 )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贵 重金 属的 凭证 。
( 4 ) 购买 实物 商品 。
( 5 ) 除 应付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 用途 以外 , 借 入现 金 。 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 6 )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但 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7 )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 卖空 交易 。
( 8 )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 9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以 下行 为:
( 1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 2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
( 3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 基金 经理 承诺
(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利 益。
(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 不当 利益 。
(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 相 互制 约原 则 、 防 火墙 原则 和成 本收 益
原 则 建 立 了 一 套 比 较 完 整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该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由 一 系 列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及 相 应 的 业 务 处
理 、 控 制程 序组 成 , 具 体包 括控 制环 境 、 风 险评 估 、 控 制活 动 、 信 息沟 通 、 内 部 监 控 等 要素 。 公 司已
经 通过 了 I S A E 3 4 0 2 ( 《 鉴 证业 务国 际准 则第 3 4 0 2 号 》 ) 认 证 , 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 及运 行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4
有 效性 的报 告。
1 、 控制 环境
良 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 司治 理、 有效 的监 督管 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 的控 制文 化。
( 1 ) 公 司引 入了 独立 董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委员 会 、 薪 酬委 员会 、
审 计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其 中审 计委 员会 负责 评价 与完 善公 司内 部控 制体 系 。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 2 ) 公 司 各 部 门 之 间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既 互 相 合 作 , 又 互 相 核 对 和 制 衡 , 形 成 了 合 理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公 司 坚 持 稳 健 经 营 和 规 范 运 作 , 重 视 员 工 的 职 业 道 德 的 培 养 , 制 定 和 颁 布 了 《 员 工 合 规 行
为 守则 》 , 并进 行持 续教 育。
2 、 风险 评估
公 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 定各 自的 目标 后 , 对 影响 目标 实现 的 风 险因 素 进 行分 析 。 对 于不 可
控 风险 , 风 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决 定是 否承 担该 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 对 于可 控风 险 , 风 险评 估的 目的 是
分 析如 何通 过制 度安 排来 控制 风险 程度 。 风 险评 估还 包括 各业 务部 门对 日常 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
再 评估 并完 善相 应的 制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 过程 中评 估相 关风 险并 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 控 制活 动
公 司对 投资 、 会 计 、 技 术系 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 定了 严格 的控 制制 度 。 在 业务 管理 制度 上 ,
做 到了 业务 操作 流程 的科 学 、 合 理和 标准 化 , 并 要求 完整 的记 录 、 保 存和 严格 的检 查 、 复 核 ; 在 岗位
责 任制 度上 ,内 部岗 位分 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位 分离 设置 ,相 互检 查、 相互 制约 。
( 1 )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 资决 策与 执行 相分 离。 投 资管 理决 策职 能和 交易 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实 行集 中交 易制 度 , 建
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 保各 投资 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 会 。
② 投 资授 权控 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 防 止越 权决 策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制定 投资
原 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 比例 ;基 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 内, 负责 确定 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 建
立 和 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 资指 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权 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 严格 的审 批程 序 ; 交 易管 理部
负 责交 易执 行。
③ 警 示性 控制 。 按 照法 规或 公司 规定 设 置各 类资 产投 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 交 易系 统 在 投 资比 例 达 到
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 一数 值时 自动 预警 。
④ 禁 止性 控制 。 根 据法 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 禁止 从事 受 限制
的 行为 。 交 易系 统 通 过预 先的 设定 , 对 上述 禁止 进 行自 动提 示和 限制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5
⑤ 多 重监 控和 反馈 。 交 易管 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 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 控 ; 监 察稽
核 部门 进行 事后 的监 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 况将 及时 反馈 并督 促调 整 。
( 2 )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 立了 基金 会计 的工 作制 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 保会 计业 务有 章可 循。
② 按 照相 互制 约原 则 , 建 立了 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 及与 托管 人 相 关业 务的 相互 核查 监督 制
度 。
③ 为 了防 范基 金会 计在 资金 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 制定 了资 金头 寸管 理制 度。
④ 制 定了 完善 的档 案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
( 3 )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 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 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 全运 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 安全 管理 、 软 硬
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 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 管理 、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 定了 完善 的制 度。
( 4 )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 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 度 、 培 训制 度 、 考 核制 度 、 薪 酬制 度等 人事 管理 制度 , 确 保人 力资
源 的有 效管 理。
( 5 ) 监察 制度
公 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 司的 法律 事务 和监 察工 作 。 监 察制 度包 括违 规行 为的 调查 程序 和处
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 6 ) 反洗 钱制 度
公 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 为反 洗钱 工作 的专 门机 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洗 钱和 反恐 融资
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 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除建 立健 全反 洗钱 组织 体系
外 ,公 司还 制定 了《 反洗 钱工 作内 部控 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 程, 确保 依法 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 洗钱 义务 。
4 、 信息 沟通
公 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 统与 业务 汇报 体系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 公 司员 工
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目 前公 司业
务 均已 做到 了办 公自 动化 ,不 同的 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 具有 不同 的权 限。
5 、 内部 监 控
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 的稽 核部 门, 通 过 定 期 或 不定 期 检 查 ,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理
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 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
行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6
6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 1 )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七 、 基金 的募 集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金 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 0 0 7 年 9 月 2 1 日 证监 基金 字 [ 2 0 0 7 ] 2 5 8 号 文核 准。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 定期 。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人 民币 1 . 0 0 元 ,按 面值 发售 。
本 基金 于 2 0 0 7 年 9 月 2 7 日 起向 全社 会公 开募 集, 基金 募集 工作 已于 募集 首日 结束 。
本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集 3 0 , 0 5 5 , 6 3 8 , 1 2 8 . 2 6 份 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1 , 8 3 6 , 9 9 7 户 。
八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0 7 年 1 0 月 9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九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1 、 直销 机构
本 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 上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 、 南京 分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 广
州 分公 司 , 设在 北京 、上 海、 广 州的 投资 理财 中心 以及 电 子 交 易平 台。
( 1 ) 北京 分 公司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1 层 ( 1 0 0 0 3 3 )
电 话: 0 1 0 - 8 8 0 8 7 2 2 6 / 2 7 / 2 8
传 真: 0 1 0 - 8 8 0 8 7 2 2 5
( 2 )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 大街 1 1 号 光大 国信 大厦 一层 ( 1 0 0 0 8 1 )
电 话: 0 1 0 - 6 8 4 5 8 5 9 8 / 7 1 0 0 / 8 6 9 8 / 8 9 9 8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7
传 真: 0 1 0 - 6 8 4 5 8 6 9 8
( 3 )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 4 号 双井 乐成 中心 B 座 1 层 1 0 2 ( 1 0 0 0 2 2 )
电 话: 0 1 0 - 6 7 7 1 8 4 4 2 / 4 9
传 真: 0 1 0 - 6 7 7 1 8 4 7 0
( 4 )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 9 号 东环 广场 B 座 一层 ( 1 0 0 0 2 7 )
电 话: 0 1 0 - 6 4 1 8 5 1 8 1 / 8 2 / 8 3
传 真: 0 1 0 - 6 4 1 8 5 1 8 0
( 5 )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 学院 南路 9 号 (新 科祥 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 0 0 1 9 0 )
电 话: 0 1 0 - 8 2 5 2 3 1 9 7 / 9 8 / 9 9
传 真: 0 1 0 - 8 2 5 2 3 1 9 6
( 6 )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广 渠门 内大 街 3 5 号 ( 富贵 园购 物中 心) 首层 东区 F 1 - 3 ( 1 0 0 0 6 2 )
电 话: 0 1 0 - 6 7 1 4 6 3 0 0 / 4 0 0
传 真: 0 1 0 - 6 7 1 3 3 1 4 6
( 7 ) 北京 世纪 城 投 资 理 财中 心
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蓝靛 厂时 雨园 甲 2 - 4 号 ( 1 0 0 0 9 7 )
电 话: 0 1 0 - 8 8 8 9 2 8 3 2 / 3 3 / 3 5
传 真: 0 1 0 - 8 8 8 9 2 8 3 0
( 8 )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紫 竹院 路 8 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0 1 (1 0 0 0 8 9 )
电 话: 0 1 0 - 5 2 7 2 3 1 0 5 / 0 6 / 0 7
传 真: 0 1 0 - 5 2 7 2 3 1 0 3
( 9 )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 里 1 0 3 号 洛克 时代 广场 A 座 一层 ( 1 0 0 1 0 1 )
电 话: 0 1 0 - 8 4 8 7 1 0 3 6 / 3 7 / 3 8 / 3 9
传 真: 0 1 0 - 8 4 8 7 1 0 3 5
( 1 0 ) 北京 望京 投资 理财 中心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8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 东园 1 2 2 楼 博泰 国际 商业 广场 一层 F - 3 6 号 ( 1 0 0 1 0 2 )
电 话: 0 1 0 - 6 4 7 4 3 0 5 5 / 2 5 0 5 / 0 3 3 5 / 5 3 7 5
传 真: 0 1 0 - 6 4 7 4 6 8 8 5
( 1 1 )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6 号 新 城国 际 6 号 楼 1 0 1 号 ( 1 0 0 0 2 0 )
电 话: 0 1 0 - 6 5 3 3 6 0 9 9 / 6 5 7 9
传 真: 0 1 0 - 6 5 3 3 6 0 7 9
( 1 2 ) 上海 分 公司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 环路 1 3 1 8 号1 0 1 A 室 (2 0 0 1 2 0 )
电 话: 0 2 1 - 5 8 7 7 1 5 9 9
传 真: 0 2 1 - 5 8 7 7 1 9 9 8
( 1 3 )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 柳路 1 1 5 号 一 层 (2 0 0 1 3 5 )
电 话: 0 2 1 - 6 8 5 4 7 3 6 6 / 7 5 6 6 / 7 5 8 6
传 真: 0 2 1 - 6 8 5 4 7 2 7 7
( 1 4 ) 深圳 分 公司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新 华保 险大 厦 1 0 8 室 ( 5 1 8 0 4 8 )
电 话: 0 7 5 5 - 8 2 0 3 3 0 3 3 / 8 8 2 6 4 7 1 6 / 8 8 2 6 4 7 1 0
传 真: 0 7 5 5 - 8 2 0 3 1 9 4 9
( 1 5 ) 南京 分公 司
地 址: 南京 市长 江路 6 9 号 江苏 保险 大厦 一楼 ( 2 1 0 0 0 5 )
电 话: 0 2 5 - 8 4 7 3 3 9 1 6 / 3 9 1 7 / 3 9 1 8
传 真: 0 2 5 - 8 4 7 3 3 9 2 8
( 1 6 ) 杭 州 分 公司
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 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1 0 5 室 ( 3 1 0 0 0 7 )
电 话: 0 5 7 1 - 8 9 7 1 6 6 0 6 / 6 6 0 7 / 6 6 0 8 / 6 6 0 9
传 真: 0 5 7 1 - 8 9 7 1 6 6 1 1
( 1 7 ) 广州 分公 司
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 华穗 路 1 8 0 号 (君 玥公 馆) A 座 首层 ( 5 1 0 6 2 3 )
电 话: 0 2 0 - 3 8 0 6 7 2 9 0 / 7 2 9 1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9
传 真: 0 2 0 - 3 8 0 6 7 2 3 2
( 1 8 )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 址: 广 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5 7 9 - B 号 协 和新 世界 一层 ( 5 1 0 6 3 0 )
电 话: 0 2 0 - 3 8 4 6 0 0 0 1 / 1 0 5 8 / 1 1 5 2
传 真: 0 2 0 - 3 8 4 6 1 0 7 7
( 1 9 ) 电 子 交 易
本 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 移 动客 户端 交易 等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或 移动
客 户端 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 具 体 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 公司 网站 查 询 。 本 公司
网 址: w w w . C h i n a A M C . c o m 。
2 、 代销 机构
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 等信 息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二 十、 相关 服务 机构 ”中 “( 一 ) 销
售 机构 ”的 相关 描述 。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 基金 在开 放日 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
间 为准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持有 人要 求, 增加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 ; 若
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
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 。 投 资
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2 、 申购 、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金 已于 2 0 0 8 年1 月9 日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0
2 、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销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依法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 并 按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者每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 , 0 0 0 . 0 0 元 (含 申购 费 , 定期 定额 不受 此限 制 )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 0 0 份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 0 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以 上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整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 申购 与 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 在 开放 日的 开放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 资者 在
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2 、 申购 与 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与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并 在
T + 2 日 内对 该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者 应在 T + 3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否 则 , 如 因申 请未 得到 基金 管理 人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确
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 业 务 规 则 》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
3 、 申购 与 赎 回申 请的 款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
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应 将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者 。
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 1 0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结 算 等 各 项 费 用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1
基 金时 需交 纳前 端申 购费 ,费 率按 申购 金额 递减 ,具 体如 下:
申 购金 额 ( 含申 购费 ) 前 端申 购费 率
1 0 0 万 元以 下 1 . 6 %
1 0 0 万 元以 上( 含 1 0 0 万 元) - 5 0 0 万 元以 下 1 . 3 %
5 0 0 万 元以 上( 含 5 0 0 万 元) - 1 0 0 0 万 元以 下 0 . 9 %
1 0 0 0 万 元以 上( 含 1 0 0 0 万 元) 每 笔 1 , 0 0 0 元
2 、 本基 金赎 回费 由赎 回人 承担 ,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率为 0 . 5 % 。 其中 ,须 依
法 扣除 所收 取赎 回费 总额 的 2 5 % 归 入基 金资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结算 费、 销售 手续 费等 各项 费用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 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 于新 的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
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 )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5 、 本 基金 申购 、 赎 回的 币种 为人 民币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情 况下 , 接 受
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 并提 前公 告。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 1 + 前端 申购 费率 )
前 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前 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前端 申购 费用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 购 份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一: 假定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 . 2 0 0 元 , 若 三 笔 申购 金额 分别 为 1 , 0 0 0 元 、 1 0 0 万 元、 5 0 0
万 元,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 购 1 申 购 2 申 购 3
申 购金 额( 元, A ) 1 , 0 0 0 . 0 0 1 , 0 0 0 , 0 0 0 . 0 0 5 , 0 0 0 , 0 0 0 . 0 0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2
适 用前 端申 购费 率( B ) 1 . 6 % 1 . 3 % 0 . 9 %
净 申购 金额 ( C = A / (1 + B ) ) 9 8 4 . 2 5 9 8 7 , 1 6 6 . 8 3 4 , 9 5 5 , 4 0 1 . 3 9
前 端申 购费 ( D = A - C ) 1 5 . 7 5 1 2 , 8 3 3 . 1 7 4 4 , 5 9 8 . 6 1
申 购份 额( E = C / 1 . 2 0 0 ) 8 2 0 . 2 1 8 2 2 , 6 3 9 . 0 3 4 , 1 2 9 , 5 0 1 . 1 6
若 申购 金额 为 1 0 0 0 万 元, 则 申 购负 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 购 4
申 购金 额( 元, A ) 1 0 , 0 0 0 , 0 0 0 . 0 0
前 端申 购费 ( B ) 1 , 0 0 0 . 0 0
净 申购 金 额 (C = A - B ) 9 , 9 9 9 , 0 0 0 . 0 0
申 购份 额( D = C / 1 . 2 0 0 ) 8 , 3 3 2 , 5 0 0 . 0 0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 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 率
净 赎回 金额 = 赎 回金 额 - 赎 回费 用
例 二 :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T 日 赎回 1 0 , 0 0 0 . 0 0 份 , 该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 . 2 5 0 元 , 则 其获 得的 净赎
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 回金 额 = 1 0 , 0 0 0 . 0 0 × 1 . 2 5 0 = 1 2 , 5 0 0 . 0 0 元
赎 回费 用 = 1 2 , 5 0 0 . 0 0 × 0 . 5 % = 6 2 . 5 0 元
净 赎回 金额 = 1 2 , 5 0 0 . 0 0 - 6 2 . 5 0 = 1 2 , 4 3 7 . 5 0 元
3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T + 1 日 计 算 , 并 在 T + 2 日 公 告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
告 。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不可 控制 因素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基金 投资 的重 要市 场正 常或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4 、 基金 资产 规模 达到 中国 证监 会、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核 准的 境外 证券 投资 额度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
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 因 基金 收益 分配 、 或 基金 投资 组合 内某 个或 某些 证券 进行 权益 分派 等原 因 , 使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3
7 、 个 别投 资者 的申 购 、 赎 回过 于频 繁 , 导 致基 金的 交易 费用 和变 现成 本增 加 , 或 使得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 策略 ,继 续接 受其 申购 可能 对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产 生损 害。
8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不可 控制 因素 ,导 致基 金无 法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基金 投资 的重 要市 场正 常或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4 、 基金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但 延缓 期
限 不得 超过 2 0 个 工作 日 , 并 应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总 份额 的 1 0 %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 延期 赎回 。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 行。
(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4
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 0 % 的 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则投 资者
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 ( 含 2 个 开放 日 ) 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 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2 日 内通 过指 定媒
体 、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规 定期 限
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 于 1 0 个 工作 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4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0 个 工作 日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1 0 个 工作 日至 少刊 登暂 停
公 告 1 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 束, 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销 售机 构。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5
十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与 转托 管等 业务
( 一)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继 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 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 办 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 同交 易账 户间 的 转托 管 手 续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基 金管 理人 及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
( 三)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 权益 按 照有 关规 定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
十 一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的 费用 包括 :
(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含境 外投 资顾 问收 取的 费用 ) 。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含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收取 的费 用 ) 。
( 3 )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 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7 )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 而产 生的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 管费 、 过 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 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6
( 8 ) 基金 进行 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费 用。
( 9 ) 与基 金缴 纳税 收有 关的 手续 费、 汇款 费、 顾问 费等 。
( 1 0 ) 基金 合同 、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在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具 体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 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2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 8 5 %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 1 . 8 5 %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 3 5 %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 0 . 3 5 %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 3 )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3 、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及
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 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7
(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 基金 申购 费 、 赎 回费 的费 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九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中 的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 与 “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方 式 ” 中 的相 关规 定。
( 三) 基金 税收
基 金根 据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投资 所在 地的 法律 法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 法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二 、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 含各 项有 关税 收)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根 据投 资所 在地 规定 及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的相 关要 求,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名
义 或托 管人 名义 开立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 户 , 并 保证 基金 财产 与托 管人 、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的财 产独 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和 / 或 其委 托的 境外 资
产 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费 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基
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试 行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 因
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8
十三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开放 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 的 非开 放日 对 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值 。
( 二) 估值 对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品 等有 价证 券以 及银 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
( 三) 估值 方法
1 、 股票 估值 方法
( 1 )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 价估 值。
(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增 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收盘 价
估 值 ,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② 首 次发 行且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 成本 价估 值; 首次 发行 且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2 、 债券 估值 方法
( 1 ) 对 于上 市流 通的 债券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所含 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 2 ) 对 于非 上市 债券 , 参 照主 要做 市商 或其 他权 威价 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 其 中成 熟市
场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的 最近 买价 估值 ;新 兴市 场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的最 近买 价和 卖价 的均 值估 值。
3 、 衍生 品估 值方 法
( 1 ) 上 市流 通衍 生品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 2 ) 未 上市 衍生 品按 成本 价估 值 , 如 成本 价不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 、 存托 凭证 估值 方法
公 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 、 基金 估值 方法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9
( 1 ) 上 市流 通的 基金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 2 )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6 、 非流 动性 资产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估值 方法
对 于未 上市 流通 、或 流通 受限 、或 暂停 交易 的证 券,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 值。 如果 上述
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 汇率
人 民币 对主 要外 汇的 汇率 应当 以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 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
8 、 税收
对 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投资 所在 地的 法律 法规 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本 基金 将按 权责
发 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 金与 估算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 异的 ,基 金将 在相 关税 金实 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9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款 第 1 ~ 8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款第 1 ~ 8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 0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 放日 收市 后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开 放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 金管 理人 每开 放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各自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进 行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不改 变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各自 应承 担的 责任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0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 差错 类型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 代销 机构 、或 投资
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并 承担 相关 责任 。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
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 资者 造成 的损 失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共同 承担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根据 过错 原则 ,向 过错 人追 偿,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 将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 的损 失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仅 对可 能导 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仅 对差
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 应对 差错
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小于 基金 份额 净值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发现 日
对 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 做追 溯处 理。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1
(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
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 处理 差错 。
3 、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 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 方。
(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 3 )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当 计价 错误
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 . 2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其 中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 错小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发现 日对 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 不 做追
溯 处理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
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进
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涉及 的重 要证 券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停 市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者的 利益 , 已 决
定 延迟 估值 。
4 、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 无法 评估 基
金 资产 的。
5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收 市后 计算 基金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2
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本 条第 ( 三) 款 第 9 项 规定 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 金与 基金 按照 权责 发生 制进 行估 值的 应
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但 是, 对于 其中 因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税务 顾问 (称 为 “ 责 任人 ” ) 业务 操作 不当 、疏 忽
或 者故 意违 约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实际 税收 负担 (含 罚金 等) 与估 值有 所差 异的 ,该 等差 异应 由责 任人
负 责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代表 基金 利益 进行 追偿 。
3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于 各家 数据 服务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
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 四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 买卖 证券 差价 。
2 、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
3 、 银行 存款 利息 。
4 、 外汇 兑换 损益 。
5 、 其他 合法 收入 。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 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 、 基金 当年 收益 先弥 补以 前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年收 益分 配。
4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3
5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配 4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 低于 可分 配收 益的 2 0 % ;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 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分红 公告 为准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7 、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和其 他手 续费 用 应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
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以 支付 银行 转账 和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将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按 分红
权 益再 投资 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分红 公告 为准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8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订 ,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 定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十 五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
2 、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如 果基 金募 集所 在的 会计 年度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 计制 度, 并可 参考 国际 会计 准则 。
5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6 、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
报 表。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认 。
8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 会计 政策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4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年度 财
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时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 人 ( 或 基金 管
理 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六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 金法 》 、 《 试 行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按规 定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 时间 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 性报 刊 ( 以 下简 称 “指 定报 刊 ” ) 或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 以 下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2 、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 基金 可以 人民 币、 美元 等主 要外 汇币 种计 算并 披露 净值 及相 关信 息。 涉及 币种 之间 转换 的,
应 当披 露汇 率数 据来 源, 并保 持一 致性 。如 果出 现改 变, 应当 予以 披露 并说 明改 变的 理由 。人 民币
对 主要 外汇 的汇 率应 当以 报告 期末 最后 一个 估值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 币汇 率中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5
间 价为 准。
本 基金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 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 发售 时对 基金 情况 进行 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将在 公告 的 1 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将至 少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后的 2 个 工作 日内 , 通
过 网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上述 工作 日后 的 2 个 工作 日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
信 息资 料。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6
( 七) 定 期报 告
基 金的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
1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 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 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 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 告。
5 、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
6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 在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中将 所选 择的 经纪 商 、 基 金通 过
该 经纪 商买 卖证 券的 成交 量、 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 披露 。
7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八) 临时 报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决 议。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 人发 生变 动。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 变更 超过 5 0 % 。
9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 0 %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7
1 0 、 更换 或解 聘境 外投 资顾 问、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1 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 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基金 托
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 4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 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 6 、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 7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 . 5 % 。
1 8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 9 、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 代销 机构 。
2 0 、 基金 更换 登记 结算 机构 。
2 1 、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 2 、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 3 、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 4 、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 5 、 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2 6 、 本基 金接 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
2 7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 8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季 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 金管 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 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网 站上 进行 查阅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七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基 金合 同变 更内 容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8
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但 出现 基金 合同 第八 条第 (二 )款 第 2 项 规定 的情 况之 一时 ,变 更基 金合 同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 并 于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并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 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 2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 3 )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 诉讼 。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 6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7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 8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9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 1 0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
十 八 、 基金 托管 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 基本 情况
名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 5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 立时 间: 2 0 0 4 年 9 月 1 7 日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 捌仟 玖佰 零捌 万肆 仟元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 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 1 9 9 8 ] 1 2 号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0
联 系人 :尹 东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7 5 9 5 0 0 3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拥 有 悠 久 的 经 营 历 史 , 其 前 身 “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 于 1 9 5 4 年 成
立 , 1 9 9 6 年 易名 为 “中 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由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于 2 0 0 4 年 9 月 分立 而成 立 , 承 继了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 的资 产和 负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 股 票代 码 : 9 3 9 ) 于 2 0 0 5 年 1 0 月 2 7 日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主板 上市 ,
是 中 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首 家 在 海 外 公 开 上 市 的 银 行 。 2 0 0 6 年 9 月 1 1 日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又 作 为 第 一
家 H 股 公司 晋 升恒 生指 数 。 2 0 0 7 年 9 月 2 5 日 中国 建设 银 行 A 股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 。
A 股 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 行股 份总 数为 : 2 5 0 , 0 1 0 , 9 7 7 , 4 8 6 股 ( 包 括 2 4 0 , 4 1 7 , 3 1 9 , 8 8 0 股 H 股 及
9 , 5 9 3 , 6 5 7 , 6 0 6 股 A 股 ) 。
截 至 2 0 1 1 年9 月 3 0 日 , 中 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 1 7 , 7 2 3 . 3 0 亿 元 , 较 上年 末增 长 8 . 9 0 % 。 截 至 2 0 1 1 年 9
月 3 0 日 止九 个月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 利润 1 , 3 9 2 . 0 7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2 5 . 8 2 % 。 年化 平均 资产 回
报 率为 1 . 6 4 % , 年化 加权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为 2 4 . 8 2 % 。 利息 净收 入 2 , 2 3 0 . 1 0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2 2 . 4 1 % 。净 利差 为 2 . 5 6 % ,净 利息 收益 率为 2 . 6 8 % , 分 别较 上年 同期 提高 0 . 2 1 和 0 . 2 3 个 百分 点 。手 续费
及 佣金 净收 入 6 8 7 . 9 2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4 1 . 3 1 % 。
中 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 . 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并 在香 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 福 、约 翰内 斯堡 、
东 京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明 市及 悉尼 设有 分行 , 在 莫斯 科 、 台 北 设 有代 表处 , 海 外机 构已 覆盖 到全 球
1 3 个 国家 和地 区 , 基 本完 成在 全球 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 络布 局 , 2 4 小 时不 间断 服务 能力 和基 本服 务架 构
已 初步 形成 。 中 国建 设银 行筹 建 、 设 立村 镇银 行 3 3 家 , 拥 有建 行亚 洲 、 建 银国 际 , 建 行伦 敦 、 建 信基
金 、 建 信金 融租 赁 、 建 信信 托 、 建 信人 寿 、 中 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 司 , 为 客户 提供 一体 化全 面
金 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
中 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 的支 持和 广泛 认可 。 2 0 1 1 年 上半 年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主 要国 际排 名位
次 持续 上升 , 先 后荣 获国 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5 0 多 个重 要奖 项 。 中 国建 设银 行在 英国 《 银 行家 》 2 0 1 1
年 “世 界银 行品 牌 5 0 0 强 ”中 位列 第 1 0 , 较去 年上 升 3 位 ;在 美国 《财 富》 世界 5 0 0 强 中排 名第 1 0 8 位 ,
较 去年 上升 8 位 。中 国建 设银 行连 续第 三年 获得 香港 《亚 洲公 司治 理》 杂志 颁发 的 “ 亚 洲企 业管 治年
度 大奖 ” , 先后 摘得 《亚 洲金 融 》 、 《 财资 》 、 《 欧洲 货币 》等 颁发 的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中 国国 内最 佳
银 行 ” 与“ 中 国最 佳私 人银 行 ”等 奖项 。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 , 下 设综 合制 度处 、 基 金市 场处 、 资 产托 管处 、 Q F I I 托 管
处 、基 金核 算处 、基 金清 算处 、监 督稽 核处 和投 资托 管团 队、 涉外 资产 核算 团队 、养 老金 托管 服务
团 队、 养老 金托 管市 场团 队、 上海 备份 中心 等 1 2 个 职能 处室 、团 队, 现有 员工 1 3 0 余 人。 自 2 0 0 8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1
年 以来 中国 建设 银行 托管 业务 持续 通过 S A S 7 0 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2 、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丰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江 苏省 分行 、 广 东省 分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营 运管 理部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 结算 、营 运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 伟,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军红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 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零 售业 务部 、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 行 长办 公室 , 长 期从 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3 、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营 理念 ,不 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 切实 维护 资产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管 服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发 展, 中国 建设 银行 托管 资产
规 模不 断扩 大,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 增加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 基金 、社 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
老 个人 账户 、 Q F I 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是 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 行之 一 。 截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 托管 2 2 4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
的 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 赢 得了 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 2 0 1 1 年, 中 国建 设银 行以 总分 第一 的成 绩被
国 际权 威杂 志 《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 2 0 1 1 年 度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 并 获和 讯网 2 0 1 1 年 中国 “最 佳
资 产托 管银 行 ” 奖。
(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 本行
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 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 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2
3 、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业
务 操作 流程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
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 闭管 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1 、 监 督方 法
依 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监 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行 开发
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 统 ——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 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 、 监 督流 程
( 1 )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 核实 ,督 促其 纠正 ,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2 )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及 交 易 对 手 等 内 容 进
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 3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 4 )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 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九 、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 一)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摩根 大通 银行 ( J P M o r g a n C h a s e B a n k , N a t i o n a l A s s o c i a t i o n )
注 册地 址: 1 1 1 1 P o l a r i s P a r k w a y , C o l u m b u s , O H 4 3 2 4 0 , U . S . A .
办 公地 址: 2 7 0 P a r k A v e n u e , N e w Y o r k , N e w Y o r k 1 0 0 1 7 - 2 0 7 0
法 定代 表人 : J a m e s D i m o n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3
成 立时 间: 1 7 9 9 年
实 收资 本 ( 截 止 2 0 1 2 年 6 月 3 0 日 ) : 1 , 7 8 5 百 万美 元
托 管资 产规 模 ( 截 止 2 0 1 2 年 9 月 3 0 日 ) :1 8 . 3 万 亿美 元
信 用等 级: 穆迪 评级 A a 3 ( 高级 信用 债券 )
( 二)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的境 外资 产,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2 、 准时 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 / 或 基金 托管 人, 确保 基金 及时 收取 所有 应得 收入 。
3 、 其他 由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其履 行的 职责 。
二 十、 相关 服务 机构
( 一) 销售 机构
1 、 直销 机构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 工业 区 A 区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2 层
法 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8 - 6 6 6 6
传 真: 0 1 0 - 6 3 1 3 6 7 0 0
联 系人 :吴 志军
网 址: w w w . C h i n a A M C . c o m
2 、 代销 机构 :
(1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8 8
传 真: 0 1 0 - 6 6 1 0 7 9 1 4
联 系人 : 王 佺
网 址: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2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 9 号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4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9 9
联 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 址: w w w . a b c h i n a . c o m
(3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 话: 0 1 0 - 6 6 5 9 6 6 8 8
传 真: 0 1 0 - 6 6 5 9 3 7 7 7
联 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 址: w w w . b o c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6 6
(4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 5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3 3
传 真: 0 1 0 - 6 6 2 7 5 6 5 4
联 系人 :王 琳
网 址: w w w . c c b . c o m
(5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 8 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 话: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0 2 1 - 5 8 4 0 8 4 8 3
联 系人 :曹 榕
网 址: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5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5 9
(6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 话: 0 7 5 5 - 8 3 1 9 8 8 8 8
传 真: 0 7 5 5 - 8 3 1 9 5 1 0 9
联 系人 :邓 炯鹏
网 址: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5 5
(7 )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 话: 0 1 0 - 6 5 5 5 7 0 8 3
传 真: 0 1 0 - 6 5 5 5 0 8 2 7
联 系人 :丰 靖
网 址: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5 8
(8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福州 市湖 东路 1 5 4 号
办 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1 5 4 号
法 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 话: 0 5 9 1 - 8 7 8 3 9 3 3 8
传 真: 0 5 9 1 - 8 7 8 4 1 9 3 2
联 系人 :梁 曦
网 址: w w w . c i b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6 1
(9 )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6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 5 号 光大 中心
法 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 话: 0 1 0 - 6 3 6 3 6 1 5 3
传 真: 0 1 0 - 6 3 6 3 9 7 0 9
联 系人 :朱 红
网 址: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9 5
(1 0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6 8
传 真: 0 1 0 - 5 7 0 9 2 6 1 1
联 系人 :董 云巍
网 址: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1 1 )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 大街 1 3 1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法 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8 0
传 真: 0 1 0 - 6 8 8 5 8 1 1 7
联 系人 :陈 春林
网 址: w w w . p s b c . c o m
(1 2 )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 7 号 首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法 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 话: 0 1 0 - 6 6 2 2 3 5 8 7
传 真: 0 1 0 - 6 6 2 2 6 0 4 5
联 系人 :谢 小华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7
网 址: w w w . b a n k o f b e i j i n g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2 6
(1 3 )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2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 话: 0 1 0 - 8 5 2 3 8 6 7 0
传 真: 0 1 0 - 8 5 2 3 8 6 8 0
联 系人 :李 慧
网 址: w w w . h x b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7 7
(1 4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 0 4 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 0 4 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电 话: 0 7 5 5 - 8 2 0 8 8 8 8 8
传 真: 0 7 5 5 - 2 5 8 4 1 0 9 8
联 系人 :周 晓霞
网 址: w w w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1 1 - 3
(1 5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 0 0 号
办 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 0 0 号
法 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 话: 0 5 7 4 - 8 9 0 6 8 3 4 0
传 真: 0 5 7 4 - 8 7 0 5 0 0 2 4
联 系人 :胡 技勋
网 址: w w w . n b c b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6 2 5 2 8 ( 北京 、上 海 ) 、9 6 5 2 8 ( 其他 地区 )
(1 6 )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8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 大街 4 1 0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9 号 金融 街中 心 B 座
法 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 话: 0 1 0 - 6 3 2 2 9 4 7 5
传 真: 0 1 0 - 6 3 2 2 9 4 7 8
联 系人 :王 薇娜
网 址: w w w . b j r c b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6 1 9 8
(1 7 )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 8 号 华普 大厦
办 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 8 号 华普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6 5 8 8 ( 青岛 ) 、 4 0 0 - 6 6 9 - 6 5 8 8 ( 全国 )
传 真: 0 5 3 2 - 8 5 7 0 9 8 3 9
联 系人 :滕 克
网 址: w w w . q d c c b . c o m
(1 8 )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合肥 市安 庆路 7 9 号 天徽 大厦 A 座
办 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路 7 9 号 天徽 大厦 A 座
法 定代 表人 :王 晓昕
电 话: 0 5 5 1 - 2 6 6 7 6 3 5
传 真: 0 5 5 1 - 2 6 6 7 6 8 4
联 系人 :叶 卓伟
网 址: w w w . h s b a n k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9 - 6 5 8 8 ( 安徽 省外 ) 、 9 6 5 8 8 ( 安徽 省内 )
(1 9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 春路 2 8 8 号
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 春路 2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 话: 0 5 7 1 - 8 7 6 5 9 5 4 6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9
传 真: 0 5 7 1 - 8 7 6 5 9 1 8 8
联 系人 :毛 真海
网 址: w w w . c z b a n k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2 7
(2 0 )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 9 3 号
办 公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 9 3 号
法 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 话: 1 3 3 1 6 6 0 3 1 6 8
传 真: 0 7 6 9 - 2 2 1 1 7 7 3 0
联 系人 :胡 昱
网 址: w w w . d o n g g u a n b a n k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7 6 9 - 9 6 2 2 8
(2 1 )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杭州 市庆 春路 4 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 4 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 话: 0 5 7 1 - 8 5 1 0 8 1 9 5
传 真: 0 5 7 1 - 8 5 1 0 6 5 7 6
联 系人 :陈 振峰
网 址: w w w . h z b a n k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 8 5 0 8
(2 2 )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 3 6 号
办 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 3 6 号
法 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 话: 0 5 3 9 - 8 3 0 4 6 5 7
传 真: 0 5 3 9 - 8 0 5 1 1 2 7
联 系人 :寇 廷柱
网 址: w w w . l s b c h i n a . c o m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0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6 9 9 - 6 5 8 8
(2 3 )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 场 1 号 楼
办 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 场 1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 话: 0 5 7 7 - 8 8 9 9 0 0 8 2
传 真: 0 5 7 7 - 8 8 9 9 5 2 1 7
联 系人 :林 波
网 址: w w w . w z b a n k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6 6 9 9 ( 浙江 和上 海地 区 ) 、0 5 7 7 - 9 6 6 9 9 ( 其他 地区 )
(2 4 )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 3 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 3 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 话: 0 2 7 - 8 2 6 5 6 8 6 7
传 真: 0 2 7 - 8 2 6 5 6 2 3 6
联 系人 :王 磊
网 址: w w w . h k b c h i n a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6 5 5 8 ( 武汉 ) 、 4 0 0 - 6 0 9 - 6 5 5 8 ( 全国 )
(2 5 )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 5 号
办 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 话: 0 2 5 - 5 8 5 8 8 1 6 7
传 真: 0 2 5 - 5 8 5 8 8 1 6 4
联 系人 :田 春慧
网 址: w w w . j s b c h i n a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6 0 9 8 、 4 0 0 - 8 6 9 - 6 0 9 8
(2 6 )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 道与 通济 街交 叉口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
办 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 大道 2 5 6 号
法 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 话: 0 3 7 9 - 6 5 9 2 1 9 7 7
传 真: 0 3 7 9 - 6 5 9 2 1 8 6 9
联 系人 :王 军
网 址: w w w . b a n k o f l u o y a n g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3 7 9 - 9 6 6 9 9
(2 7 )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办 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 话: 0 9 9 1 - 8 8 2 4 6 6 7
传 真: 0 9 9 1 - 8 8 2 4 6 6 7
联 系人 :何 佳
网 址: w w w . u c c b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9 9 1 - 9 6 5 1 8
(2 8 )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 2 8 号
办 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 2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 话: 0 3 1 1 - 8 8 6 2 7 5 2 2
传 真: 0 3 1 1 - 8 8 6 2 7 0 2 7
联 系人 :王 栋
网 址: w w w . h e b b a n k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6 1 2 - 9 9 9 9
(2 9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 1 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 6 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 9 楼
法 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 话: 0 2 1 - 3 8 6 7 6 1 6 1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2
传 真: 0 2 1 - 3 8 6 7 0 1 6 1
联 系人 :芮 敏祺
网 址: w w w . g t j a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 8 6 6 6
(3 0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 8 1 0 8
传 真: 0 1 0 - 6 5 1 8 2 2 6 1
联 系人 :权 唐
网 址: w w w . c s c . c o m . c n
(3 1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 0 1 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 0 1 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 话: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联 系人 :齐 晓燕
网 址: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3 6
(3 2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3 8 - 4 5 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4 0 层
法 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 话: 0 7 5 5 - 8 2 9 4 3 6 6 6
传 真: 0 7 5 5 - 8 2 9 4 3 6 3 6
联 系人 :黄 健
网 址: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 8 1 1 1 、9 5 5 6 5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3
(3 3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 8 3 - 1 8 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 3 楼 ( 4 3 0 1 - 4 3 1 6 房 )
办 公地 址 : 广 州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1 8 3 - 1 8 7 号 大都 会广 场 5 、 1 8 、 1 9 、 3 6 、 3 8 、 3 9 、 4 1 、 4 2 、 4 3 、 4 4
楼
法 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 话: 0 2 0 - 8 7 5 5 5 8 8 8
传 真: 0 2 0 - 8 7 5 5 5 4 1 7
联 系人 :黄 岚
网 址: w w w . g f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7 5
(3 4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第 A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 桥路 4 8 号 中信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 话: 0 1 0 - 6 0 8 3 3 7 2 2
传 真: 0 1 0 - 6 0 8 3 3 7 3 9
联 系人 :陈 忠
网 址: w w w . c s . e c i t i c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5 8
(3 5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 话: 0 1 0 - 6 6 5 6 8 4 3 0
传 真: 0 1 0 - 6 6 5 6 8 9 9 0
联 系人 :田 薇
网 址: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 8 8 8 8
(3 6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 8 号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4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 8 9 号 1 0 楼
法 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 话: 0 2 1 - 2 3 2 1 9 0 0 0
传 真: 0 2 1 - 6 3 4 1 0 4 5 6
联 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 址: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2 1 - 9 6 2 5 0 3 、 4 0 0 - 8 8 8 - 8 0 0 1 或 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3 7 )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上海 市常 熟路 1 7 1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 7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 话: 0 2 1 - 5 4 0 4 1 6 5 4
传 真: 0 2 1 - 5 4 0 3 3 8 8 8
联 系人 :李 清怡
网 址: w w w . s y w g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2 3 、 4 0 0 8 8 9 5 5 2 3
(3 8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福州 市湖 东路 2 6 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 1 9 9 弄 五道 口广 场 1 号 楼 2 1 层
法 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 话: 0 2 1 - 3 8 5 6 5 7 8 5
传 真: 0 2 1 - 3 8 5 6 5 9 5 5
联 系人 :谢 高得
网 址: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 8 1 2 3
(3 9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 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 话: 0 2 7 - 6 5 7 9 9 9 9 9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5
传 真: 0 2 7 - 8 5 4 8 1 1 0 0
联 系人 :李 良
网 址: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7 9 、 4 0 0 - 8 8 8 - 8 9 9 9
(4 0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1 8 号 安联 大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1 8 号 安联 大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 话: 0 7 5 5 - 8 2 5 5 8 3 0 5
传 真: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联 系人 :陈 剑虹
网 址: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0 0 - 1 0 0 1
(4 1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 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 话: 0 2 3 - 6 3 7 8 6 2 2 0
传 真: 0 2 3 - 6 3 7 8 6 2 1 2
联 系人 :张 婷
网 址: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0 9 - 6 0 9 6
(4 2 )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 道 5 8 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 9 、 2 0 层
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 道 5 8 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 9 、 2 0 层
法 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 话: 0 5 7 1 - 8 7 1 1 2 5 1 0
传 真: 0 5 7 1 - 8 6 0 6 5 1 6 1
联 系人 :丁 思聪
网 址: w w w . b i g s u n . c o m . c n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6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5 7 1 - 9 6 5 9 8
(4 3 )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 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 1 2 楼
办 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 6 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 1 2 楼
法 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 话: 0 2 1 - 6 8 6 3 4 5 1 8 - 8 6 3 1
传 真: 0 2 1 - 6 8 8 6 5 6 8 0
联 系人 :李 梦诗
网 址: w w w . x c s c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 1 5 5 1
(4 4 )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 1 8 号 广东 电信 广场 3 6 - 3 7 层
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 1 8 号 广东 电信 广场 3 6 - 3 7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舫金
电 话: 0 2 0 - 3 7 8 6 5 0 7 0
传 真: 0 2 0 - 3 7 8 6 5 0 0 8
联 系人 :罗 创斌
网 址: w w w . w l z q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8 - 1 3 3
(4 5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 2 号 写字 楼 1 0 1 室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 西道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军
电 话: 0 2 2 - 2 8 4 5 1 8 6 1
传 真: 0 2 2 - 2 8 4 5 1 8 9 2
联 系人 :王 兆权
网 址: w w w . b h z q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6 5 1 - 5 9 8 8
(4 6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7
办 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 话: 0 2 5 - 8 4 4 5 7 7 7 7 - 8 9 3
传 真: 0 2 5 - 8 4 5 7 9 8 7 9
联 系人 :程 高峰
网 址: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9 7
(4 7 )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 9 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 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 9 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 话: 0 3 5 1 - 8 6 8 6 7 0 3
传 真: 0 3 5 1 - 8 6 8 6 6 1 9
联 系人 :张 治国
网 址: w w w . i 6 1 8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6 6 6 - 1 6 1 8
(4 8 )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 9 号 澳柯 玛大 厦 1 5 层 ( 1 5 0 7 - 1 5 1 0 室 )
办 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电 话: 0 5 3 2 - 8 5 0 2 2 0 2 6
传 真: 0 5 3 2 - 8 5 0 2 2 0 2 6
联 系人 :丁 韶燕
网 址: w w w . z x w t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5 3 2 - 9 6 5 7 7
(4 9 )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 2 - 1 5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 话: 0 1 0 - 6 6 5 5 5 3 1 6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8
传 真: 0 1 0 - 6 6 5 5 5 2 4 6
联 系人 :汤 漫川
网 址: w w w . d x z q . n e t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 8 9 9 3
(5 0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 8 1 号
办 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 8 1 号 商旅 大厦 1 8 - 2 1 层
法 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 话: 0 5 1 2 - 6 5 5 8 1 1 3 6
传 真: 0 5 1 2 - 6 5 5 8 8 0 2 1
联 系人 :方 晓丹
网 址: w w w . d w z q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5 1 2 - 3 3 3 9 6 2 8 8
(5 1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电 话: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0 1 0 - 6 3 0 8 0 9 7 8
联 系人 :唐 静
网 址: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0 0 - 8 8 9 9
(5 2 )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 1 8 号 2 号 楼 2 2 层- 2 9 层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 1 8 号 2 号 楼 2 2 层- 2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电 话: 0 2 1 - 6 3 3 2 5 8 8 8
传 真: 0 2 1 - 6 3 3 2 6 1 7 3
联 系人 :吴 宇
网 址: w w w . d f z q . c o m . c n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9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0 3
(5 3 )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 2 - 2 4 层
办 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 2 - 2 4 层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 话: 0 7 3 1 - 8 5 8 3 2 5 0 3
传 真: 0 7 3 1 - 8 5 8 3 2 2 1 4
联 系人 :郭 军瑞
网 址: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7 1
(5 4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 0 0 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 4 、 1 6 、 1 7 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 0 0 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 4 、 1 6 、 1 7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 话: 0 7 5 5 - 8 3 5 1 6 0 8 9
传 真: 0 7 5 5 - 8 3 5 1 5 5 6 7
联 系人 :李 春芳
网 址: w w w . c g w s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6 6 6 - 6 8 8 8 、0 7 5 5 - 3 3 6 8 0 0 0 0
(5 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 话: 0 2 1 - 2 2 1 6 9 0 8 1
传 真: 0 2 1 - 2 2 1 6 9 1 3 4
联 系人 :刘 晨
网 址: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1 0 1 0 8 9 9 8 、 9 5 5 2 5
(5 6 )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0
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六楼
法 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 话: 0 2 0 - 8 7 3 2 2 6 6 8
传 真: 0 2 0 - 8 7 3 2 5 0 3 6
联 系人 :樊 刚正
网 址: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2 0 - 9 6 1 3 0 3
(5 7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 1 3 8 号
办 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 1 3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 话: 0 4 3 1 - 8 5 0 9 6 7 0 9 、 0 4 3 1 - 8 5 0 9 6 5 3 0
传 真: 0 4 3 1 - 8 5 0 9 6 7 9 5
联 系人 :潘 锴、 王京 京
网 址: w w w . n e s c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6 0 0 - 0 6 8 6
(5 8 )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 亭 8 号
办 公地 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 亭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2 5 - 8 3 3 6 4 0 3 2
传 真: 0 2 5 - 8 3 3 6 4 0 3 2
联 系人 :石 健
网 址: w w w . n j z q . c o m . c n
(5 9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 3 6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 3 6 号
法 定代 表人 :蒋 元真
电 话: 0 2 1 - 5 1 5 3 9 8 8 8
传 真: 0 2 1 - 6 5 2 1 7 2 0 6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1
联 系人 :谢 秀峰
网 址: w w w . 9 6 2 5 1 8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2 1 - 9 6 2 5 1 8
(6 0 )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 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1 5 0 1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1 5 0 1
法 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 话: 0 1 0 - 8 3 5 6 1 1 4 9
传 真: 0 1 0 - 8 3 5 6 1 0 9 4
联 系人 :孙 恺
网 址: w w w . x s d z q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6 9 8 - 9 8 9 8
(6 1 )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山西 省大 同市 大北 街 1 3 号
办 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 1 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 A 座 F 1 2 、F 1 3
法 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 话: 0 3 5 1 - 4 1 3 0 3 2 2
传 真: 0 3 5 1 - 4 1 3 0 3 2 2
联 系人 :薛 津
网 址: w w w . d t s b c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7 1 2 - 1 2 1 2
(6 2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 东街 1 6 8 号
办 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 东街 1 6 8 号 国联 大厦 6 -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电 话: 0 5 1 0 - 8 2 8 3 1 6 6 2
传 真: 0 5 1 0 - 8 2 8 3 0 1 6 2
联 系人 :徐 欣
网 址: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 5 2 8 8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2
(6 3 )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 A 6 - 7
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 A 6 - 7
法 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 话: 0 5 7 1 - 8 7 9 0 1 0 5 3
传 真: 0 5 7 1 - 8 7 9 0 1 9 1 3
联 系人 :谢 相辉
网 址: w w w . s t o c k e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6 7 7 7 7
(6 4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 话: 0 7 5 5 - 2 2 6 2 6 1 7 2
传 真: 0 7 5 5 - 8 2 4 0 0 8 6 2
联 系人 :周 璐
网 址: w w w . p i n g a n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1 - 6 1 6 8
(6 5 )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 3 5 7 号
办 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 6 6 号 润安 大厦 A 座2 4 - 3 2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 话: 0 5 5 1 - 5 1 6 1 8 2 1
传 真: 0 5 5 1 - 5 1 6 1 6 7 2
联 系人 :甘 霖
网 址: w w w . h a z q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5 5 1 - 9 6 5 1 8 、 4 0 0 - 8 0 9 - 6 5 1 8
(6 6 )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 3 号
办 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 宁市 滨湖 路 4 6 号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
法 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 话: 0 7 5 5 - 8 3 7 0 9 3 5 0
传 真: 0 7 5 5 - 8 3 7 0 4 8 5 0
联 系人 :牛 孟宇
网 址: w w w . g h z q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6 3
(6 7 )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 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 2 6 楼
办 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 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 2 6 、 2 7 、 2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周 晖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7 3 1 - 4 4 0 3 3 1 9
传 真: 0 7 3 1 - 4 4 0 3 3 4 9
联 系人 :郭 磊
网 址: w w w . c f z q . c o m
(6 8 )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 0 楼
办 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 0 楼
法 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电 话: 0 7 6 9 - 2 2 1 1 9 4 2 6 、 0 7 6 9 - 2 2 1 1 9 3 5 1
传 真: 0 7 6 9 - 2 2 1 1 9 4 2 3
联 系人 :张 建平 、罗 绍辉
网 址: w w w . d g z q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7 6 9 - 9 6 1 1 3 0
(6 9 )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 1 0 号
办 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 1 0 号
法 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 话: 0 3 7 1 - 6 5 5 8 5 6 7 0
传 真: 0 3 7 1 - 6 5 5 8 5 6 6 5
联 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4
网 址: w w w . c c n e w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3 7 1 - 9 6 7 2 1 8 、4 0 0 - 8 1 3 - 9 6 6 6
(7 0 )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 1 0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 1 0 层
法 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 话: 0 1 0 - 8 4 1 8 3 3 8 9
传 真: 0 1 0 - 8 4 1 8 3 3 1 1 - 3 3 8 9
联 系人 :黄 静
网 址: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8 - 8 1 1 8
(7 1 )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2 3 号 投资 广场 1 8 - 1 9 楼
办 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2 3 号 投资 广场 1 8 - 1 9 楼
法 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 话: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传 真: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联 系人 :李 涛
网 址: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 8 5 8 8
(7 2 )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 0 0 号 中银 大厦 3 9 层
办 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 0 0 号 中银 大厦 4 0 层
法 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 话: 0 2 1 - 5 0 3 7 2 4 7 4
传 真: 0 2 1 - 5 0 3 7 2 4 7 4
联 系人 :张 静
网 址: w w w . b o c i c h i n a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6 2 0 - 8 8 8 8
(7 3 ) 恒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5
住 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 1 1 号
办 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 1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 话: 0 2 1 - 6 8 4 0 5 2 7 3
传 真: 0 2 1 - 6 8 4 0 5 1 8 1
联 系人 :张 同亮
网 址: w w w . c n h t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4 7 1 - 4 9 6 1 2 5 9
(7 4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 1 5 号
办 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 1 5 号 信达 大厦 1 0 - 1 3 楼
法 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7 9 1 - 6 2 8 5 3 3 7
传 真: 0 7 9 1 - 6 2 8 8 6 9 0
联 系人 :徐 美云
网 址: w w w . g s s t o c k . c o m
(7 5 )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 3 9 号
办 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 3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胡 关金
电 话: 0 2 8 - 8 6 1 2 6 2 1 8
传 真: 0 2 8 - 8 6 1 5 5 7 3 3
联 系人 :王 京红
网 址: w 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 8 8 1 8
(7 6 )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 3 3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 话: 0 1 0 - 8 8 0 8 5 2 0 1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6
传 真: 0 1 0 - 8 8 0 8 5 1 9 5
联 系人 :李 巍
网 址: w w w . h y s e c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0 0 - 0 5 6 2
(7 7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 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 6 号
办 公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 6 号 2 3 层 2 3 1 6
法 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 话: 0 5 3 1 - 6 8 8 8 9 1 5 5
传 真: 0 5 3 1 - 6 8 8 8 9 7 5 2
联 系人 :吴 阳
网 址: w w w . q l z q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3 8
(7 8 )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 0 - 4 2 楼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 0 - 4 2 楼
法 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7 5 5 - 8 3 1 9 9 5 1 1
传 真: 0 7 5 5 - 8 3 1 9 9 5 4 5
联 系人 :刘 军辉
网 址: w w w . c s c o . c o m . c n
(7 9 )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 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 B 座 2 5 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 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 B 座 2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 话: 0 7 5 5 - 2 5 8 3 2 4 9 4
传 真: 0 7 5 5 - 2 5 8 3 1 7 1 8
联 系人 :王 立洲
网 址: w w w . f c s c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7 5 5 - 2 5 8 3 2 5 2 3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7
(8 0 )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海口 市南 宝路 3 6 号 证券 大厦 4 楼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 0 0 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 7 层
法 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 话: 0 7 5 5 - 8 3 0 2 5 0 2 2
传 真: 0 7 5 5 - 8 3 0 2 5 6 2 5
联 系人 :马 贤清
网 址: w w w . j y z q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 8 2 2 8
(8 1 )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 7 8 号 华融 大厦 5 、 6 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 7 8 号 华融 大厦 5 、 6 层
法 定代 表人 : 薛 荣年
电 话: 0 7 5 5 - 8 2 7 0 7 8 5 5
传 真: 0 7 5 5 - 2 3 6 1 3 7 5 1
联 系人 :杨 玲
网 址: w w w . c h i n a l i o n s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1 8 8 - 3 8 8 8
(8 2 )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 1 0 号 南半 幢 9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5 0 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 6 楼
法 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 话: 0 2 1 - 6 8 7 6 1 6 1 6 - 8 5 2 2
传 真: 0 2 1 - 6 8 7 6 7 0 3 2
联 系人 :叶 蕾
网 址: w w w . t e b o n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 8 1 2 8
(8 3 )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 3 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 6 - 1 7 楼
办 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 3 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 6 - 1 7 楼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8
法 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 话: 0 2 9 - 8 7 4 1 7 1 2 9
传 真: 0 2 9 - 8 7 4 2 4 4 2 6
联 系人 :刘 莹
网 址: w w w . w e s t s e c u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8 2
(8 4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福州 市五 四路 1 5 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 8 层
办 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 5 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 0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 话: 0 5 9 1 - 8 7 3 8 3 6 2 3
传 真: 0 5 9 1 - 8 7 3 8 3 6 1 0
联 系人 :张 腾
网 址: w w w . h f z q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5 9 1 - 9 6 3 2 6
(8 5 )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 0 8 号
办 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 话: 0 9 3 1 - 4 8 9 0 1 0 0
联 系人 :李 昕田
网 址: w w w . h l z q g s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9 3 1 - 4 8 9 0 6 1 9 、 4 8 9 0 6 1 8 、 4 8 9 0 1 0 0
(8 6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2 7 层 及 2 8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2 7 层 及 2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电 话: 0 1 0 - 6 5 0 5 1 1 6 6
传 真: 0 1 0 - 6 5 0 5 8 0 6 5
联 系人 :罗 春蓉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9
网 址: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1 0 - 6 5 0 5 1 1 6 6
(8 7 )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杭州 市解 放路 1 1 1 号 金钱 大厦
办 公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路 1 1 1 号 金钱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 话: 0 5 7 1 - 8 7 9 2 5 1 2 9
传 真: 0 5 7 1 - 8 7 8 2 8 0 4 2
联 系人 :乔 骏
网 址: w w w . c t s e c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5 7 1 - 9 6 3 3 6
(8 8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1 8 号 安联 大厦 2 8 层A 0 1 、B 0 1 ( b ) 单 元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 5 0 号
法 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电 话: 0 2 1 - 6 4 3 1 6 9 6 2
传 真: 0 2 1 - 6 4 3 3 3 0 5 1
联 系人 :黄 旭成
网 址: w w w . c f s c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2 1 - 3 2 1 0 9 9 9 9 、 0 2 9 - 6 8 9 1 8 8 8 8
(8 9 )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 2 层 、 1 5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 2 层 、 1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 话: 0 1 0 - 5 8 3 2 8 3 6 6
传 真: 0 1 0 - 5 8 3 2 8 7 4 8
联 系人 :牟 冲
网 址: w w w . u b s s e c u r i t i e s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7 - 8 8 2 7
(9 0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0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层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办 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 0 0 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 第 0 4 、1 8 层 至 2 1 层
法 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电 话: 0 7 5 5 - 8 2 0 2 3 4 4 2
传 真: 0 7 5 5 - 8 2 0 2 6 5 3 9
联 系人 : 刘 毅
网 址: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6 0 0 - 8 0 0 8 、9 5 5 3 2
(9 1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 0 0 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 9 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 0 0 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电 话: 0 7 5 5 - 8 2 5 7 0 5 8 6
传 真: 0 7 5 5 - 8 2 9 6 0 5 8 2
联 系人 :李 珍
网 址: w w w . z s z q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1 0 2 - 2 0 1 1
(9 2 )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 0 1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 1 1 8 弄 东方 企业 园 2 4 号
法 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 话: 0 2 1 - 3 6 5 3 3 0 1 6
传 真: 0 2 1 - 3 6 5 3 3 0 1 7
联 系人 :王 伟光
网 址: w w w . x z s e c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1 - 1 1 7 7
(9 3 )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 1 8 号
办 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 1 8 号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1
法 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 话: 0 1 0 - 8 8 0 8 6 8 3 0 - 7 3 0 、0 1 0 - 8 8 0 8 6 8 3 0 - 7 3 7
传 真: 0 1 0 - 6 6 4 1 2 5 3 7
联 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 址: w w w . r x z q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1 0 - 8 8 0 8 6 8 3 0
(9 4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 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 5 6 号
办 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 5 6 号
法 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 话: 0 4 5 1 - 8 2 3 3 6 8 6 3
传 真: 0 4 5 1 - 8 2 2 8 7 2 1 1
联 系人 :张 宇宏
网 址: w w w . j h z q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6 6 6 - 2 2 8 8
(9 5 )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A 座 6 层 - 9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A 座 6 层 -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 话: 0 1 0 - 5 9 3 5 5 9 4 1
传 真: 0 1 0 - 6 6 5 5 3 7 9 1
联 系人 :李 微
网 址: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9 - 5 6 1 8
(9 6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 6 6 号 2 7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 6 6 号2 7 楼
法 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 话: 0 2 1 - 5 0 1 2 2 1 2 8
传 真: 0 2 1 - 5 0 1 2 2 3 9 8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2
联 系人 :徐 方亮
网 址: w w w . c n h b s t o c k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2 0 - 9 8 9 8
(9 7 )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 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 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 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 话: 0 5 9 2 - 5 1 6 1 6 4 2 、 1 5 8 8 0 2 8 7 4 7 0
传 真: 0 5 9 2 - 5 1 6 1 1 4 0
联 系人 :卢 金文
网 址: w w w . x m z q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5 9 2 - 5 1 6 3 5 8 8
(9 8 )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 5 8 号 2 3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 5 8 号 2 0 - 2 5 楼
法 定代 表人 :张 建华
电 话: 0 2 1 - 3 2 2 2 9 8 8 8
传 真: 0 2 1 - 6 2 8 7 8 7 8 3
联 系人 :陈 敏
网 址: w w w . a j z q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2 1 - 6 3 3 4 0 6 7 8
(9 9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 2 6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 2 6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电 话: 0 1 0 - 5 8 5 6 8 0 0 7
传 真: 0 1 0 - 5 8 5 6 8 0 6 2
联 系人 :梁 宇
网 址: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1 0 - 5 8 5 6 8 1 1 8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3
(1 0 0 )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 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 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 话: 0 2 7 - 8 7 6 1 8 8 8 2
传 真: 0 2 7 - 8 7 6 1 8 8 6 3
联 系人 :翟 璟
网 址: w w w . t f z q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2 8 - 8 6 7 1 1 4 1 0 、 0 2 7 - 8 7 6 1 8 8 8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 相关 情 况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 并 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 根据 情况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 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 工业 区 A 区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2 层
法 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8 - 6 6 6 6
传 真: 0 1 0 - 6 3 1 3 6 7 0 0
联 系人 : 张 金锋
(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 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1 1 层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 2 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 0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立华
联 系电 话: 0 1 0 - 5 7 7 6 3 8 8 8
传 真: 0 1 0 - 5 7 7 6 3 7 7 7
联 系人 :杨 科
经 办律 师: 吴冠 雄、 杨科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4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 3 1 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 2 0 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 1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 系电 话: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0 2 1 - 2 3 2 3 8 8 0 0
联 系人 :单 峰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单峰
二 十 一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以 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
“ 七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2 、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6 、 根据 有关 规定 ,选 择、 更换 境外 投资 顾问 ,并 对其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7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8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9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 0 、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登记 结算 机构 ,获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对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代
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 1 、 选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
检 查。
1 2 、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 3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5
1 4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5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控 制基 金资 产
的 流动 性风 险。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
基 金财 产。
5 、 委 托境 外投 资顾 问的 , 境 外投 资顾 问应 符合 《 试 行办 法 》 规 定的 有关 条件 , 在 挑选 、 委 托境
外 投资 顾问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承担 受信 责任 ,履 行尽 职调 查义 务。
6 、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境外 投资 顾问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的交 易数 据真 实、 准确 、完 整 ,
如 因数 据发 送错 误造 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 托管 人财 产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协 调解 决。
7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
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8 、 委 托境 外证 券服 务机 构代 理买 卖证 券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严格 履行 受信 责任 , 并 按照 有关 规
定 对投 资交 易的 流程 、信 息披 露、 记录 保存 进行 管理 ;与 境外 证券 服务 机构 之间 的证 券交 易和 研究
服 务安 排, 应当 严格 按照 《试 行办 法》 规定 的原 则进 行。
9 、 进行 境外 证券 投资 ,应 当遵 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 所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1 0 、 确保 基金 投资 于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金 融产 品或 工具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 试行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有 关投 资范 围和 比例 限制 的规 定 , 确 定清 晰 、 可 执行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
并 在规 定时 间内 ,对 超范 围、 超比 例的 投资 进行 调整 ,并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1 1 、 如需 在基 金托 管人 选择 的机 构之 外保 管、 登记 基金 财产 的, 应严 格审 查,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以及 相关 资产 收益 准确 、按 时归 入基 金财 产。
1 2 、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的 基金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数据 符合 《基 金法 》 、 《 试行 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并保 证该 数据 的真 实、 准确 和完 整。
1 3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试 行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 利益 。
1 4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6
1 5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 6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 7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8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 9 、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2 0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试行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2 1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 试行 办法 》和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2 2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2 3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4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2 5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 6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 7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 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如 授权 境外 投资 顾问 负责 投资 决策 的, 应当 在协 议中
明 确境 外投 资顾 问由 于本 身差 错、 疏忽 、未 履行 职责 等原 因而 导致 财产 受损 时应 当承 担相 应责 任。
2 8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
2 9 、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3 0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3 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3 2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3 3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
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3 4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 选择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负 责境 外资 产托 管业 务。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7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4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5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8 、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9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七)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2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3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 试行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 利益 。
4 、 保 护持 有人 利益 ,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 投资 行为 和资 金汇 出入 情况 实施 监督 , 如 发现 投资 指
令 或资 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报告 。
5 、 安 全保 护基 金财 产 , 准 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确 保基 金及 时收 取所 有应 得收 入 ;
6 、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目
标 和限 制进 行管 理。
7 、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 境 外投 资顾 问的 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 、
交 割事 宜。
8 、 确保 基金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认购 、申 购、 赎回 等日 常业 务。
9 、 确保 基金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实施 收益 分配 方案 。
1 0 、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或其 指定 的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名义 登
记 资产 。
1 1 、 每月 结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 况, 并按
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 报。
1 2 、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按 规定 开设 或委 托开 设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1 3 、 办理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 资金 结算 业务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8
1 4 、 保 存基 金的 资金 汇出 、 汇 入 、 兑 换 、 收 汇 、 付 汇 、 资 金往 来 、 委 托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 料 ,
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 少于 2 0 年 。
1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1 6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 试行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 7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
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 8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2 0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确保 基金 的份 额
净 值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2 1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2 2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2 3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2 4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 5 、 对基 金的 境外 财产 ,基 金托 管人 可授 权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受托 人职 责, 选
择 的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应符 合《 试行 办法 》规 定的 有关 条件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因
本 身过 错、 疏忽 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责 任。
2 6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 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 8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 9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3 0 、 保存 与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相关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3 1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3 2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根据 审慎 监管 原则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以 及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正常 履行 上述 义务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损 失由 基金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9
管 理人 承担 相关 赔偿 责任 。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9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和 登记 结算 机构 关于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的 相关 规则 及
规 定。
3 、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4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
6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7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8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十)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 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 而有 所改
变 。
八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 组成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 二) 召开 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0
( 含 1 0 % , 下 同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 提 议时 ,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 3 ) 变更 基金 类别 。
( 4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 5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 序。
( 6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7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8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 4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5 )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 基 金管 理人 、 登 记结 算机 构 、 代 销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 6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情 况下 ,接 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
( 7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 8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9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 1 0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管 理人
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1
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 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 方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益 登记 日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 0 天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 席方 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 3 ) 会议 形式 。
( 4 ) 议事 程序 。
( 5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登 记日 。
( 6 )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 表决 方式 。
( 8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 9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 1 0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
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2
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 方式
1 、 会议 方式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 2 )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 表决 效力 。
( 3 )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 4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2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条件
( 1 )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①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 0 % 以 上( 含 5 0 % , 下同 ) 。
②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 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及 会议
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 记资 料相 符。
如 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 件,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且确 定有 权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 持不 变。
( 2 )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②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 和 基金 管理 人 (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 督人 ” )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③ 召 集人 在监 督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3
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 大会 表决 效力 。
④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有效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
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 0 % 以 上。
⑤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登记 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如 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 件,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且确 定有 权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 持不 变。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 1 )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改 , 应 当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决 。
2 、 议事 程序
( 1 ) 现场 开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 事项 ,确 定和
公 布监 票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经 合法 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 议。
大 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5 0 % 以 上多 数 (不 含 5 0 % ) 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
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 份证
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 0 日 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 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但
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 序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4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 1 )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 0 % 以 上多 数( 不含 5 0 % ) 通
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2 )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
( 2 )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
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4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表 面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有效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 决 。
( 八)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 1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 3 )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可 以对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 大会 主持 人未
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 点仅 限一 次。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 人派 出的 授权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5
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2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 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6
( 2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 3 )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 诉讼 。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 6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7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 8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 1 0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
二 十二 、争 议的 处理
对 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规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7
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 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 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季 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 金管 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 资 者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二 十 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以 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
“ 一 、 基 金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 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 工业 区 A 区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2 层
邮 政编 码: 1 0 0 0 3 3
法 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成 立日 期: 1 9 9 8 年 4 月 9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 1 9 9 8 ] 1 6 号 文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资 本: 2 . 3 8 亿 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1 0 0 年
经 营范 围 : ( 一) 基金 募集 ; ( 二) 基金 销售 ; ( 三) 资产 管理 ; ( 四)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 其他 业
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 5 号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8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邮 政编 码: 1 0 0 0 3 3
法 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 立日 期: 2 0 0 4 年 9 月 1 7 日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 1 9 9 8 ] 1 2 号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 捌仟 玖佰 零捌 万肆 仟元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四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 监督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 场中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银 行存 款、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政 府债 券、 公司 债券 、可 转换 债券 、住 房按 揭支 持证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 类证 券, 在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普通 股、 优先 股、 全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等权 益类 证券 ,以 及基 金、 结构 性投 资产 品、 金融 衍生 产品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
本 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投 资于 股票 等权 益类 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 0 % 。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家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其 中 银 行 应 当 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境 外设 立的 分行 或在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 达到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银 行,
但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2 、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 政 府 、 国 际金 融组 织除 外 ) 发 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0 % 。
3 、 本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 他国 家或 地区 证
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 家或 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9
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4 、 本 基金 不得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 基金 ( 含 本基 金 ) 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 1 0 %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 其 中 , 此 项投 资比 例
限 制应 当合 并计 算同 一机 构境 内外 上市 的总 股本 ,同 时应 当一 并计 算全 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 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 换。
5 、 本 基 金 持 有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其 中 ,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境 外 基 金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但 持 有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不 受
此 限制 。
7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 含 本基 金 ) 持 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 金 , 不 得超 过该 境外 基金 总
份 额的 2 0 % 。
8 、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0 % 。
9 、 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 始保 证金 、 投 资期 权支 付或 收取 的期 权费 、 投 资柜 台交 易衍 生品 支
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0 % 。
1 0 、 为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算 等临 时用 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1 1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3 0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调整 。
对 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 比例 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 0 个 工作 日内
增 加 1 0 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并 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后 ,可 将调 整时 限从 3 0 个 工作 日延 长到 3 个 月。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七 条第 ( 九 )
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 督。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0 0
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
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六)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 基金
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七)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试 行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0 1
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六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金 财产 应保 管于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或 同意 存放 的机 构处 。
2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 并 按指 令
进 行结 算,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 决。
6 、 基金 托管 人在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终止 清算 时 ,
不 得将 托管 证券 及其 收益 归入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理 解现 金于 存入 现金 账户 时构
成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的 等额 债务 ,除 非法 律法 规及 撤销 或清 盘程 序明 文许 可该 等现 金不
归 于清 算财 产外 ,该 等现 金归 入清 算财 产并 不构 成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试行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 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
有 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
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供境 内资 金划 拨使 用。 基金 托管 人可 委托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开立 境外 资金 账户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托管 人的 指令 办理 境外 资金 收付 。
2 、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0 2
基 金托 管人 可委 托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根据 投资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市 场法 律法 规规 定, 开立 和管 理证
券 账户 。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投 资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 证等 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存 放于 其保 管库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签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上述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 5 年 。
十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 含各 项有 关税 收)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 复核 程序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收 市后 计算 基金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3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十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 记与 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与
各 自职 责相 关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存期 不少 于 1 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0 3
任 。
在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 报和 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无
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二 十、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 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不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 八、 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 形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
二 十 三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对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 要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销 机构 提供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 基金 交易 对账 单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持 有人 账单 订制 情况 向 账单 期内 发生 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 本公 司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发送 对账 单, 但由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 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含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0 4
姓 名、 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邮 寄 地 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送出 的除 外。
2 、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指 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 发 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 金新 产品 或新 服务 的相 关材 料、 开 放式
基 金运 作情 况回 顾 、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将 所获 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 记结 算 机 构将 其
所 获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 资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分 红公 告为 准)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 费用 。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 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定 的销 售机 构,
采 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定 期定 额投 资不 受日 常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定期 定额 具体 实施
时 间和 业务 规则 详见 我公 司发 布在 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体 及公 司网 站公 告。
( 四) 基金 转换
投 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 入基 金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 换需 遵守 转入 基金 、转 出基 金有 关基 金申 购赎 回的 业务 规则 。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投资 者可
获 得一 定的 费率 优惠 ,具 体业 务规 则和 办理 时间 详见 我公 司发 布在 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体 及公 司网 站公
告 。
( 五) 电 子 交 易
持 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借 记卡 、 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 通银 行太 平洋 借记 卡、 兴 业银 行借 记卡 、 民 生银 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 行东 方卡 / 活 期账 户一 本通 、 广
发 银行 借记 卡等 银行 卡的 个人 投资 者 , 开 通天 天盈 账户 的个 人投 资者 , 以 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
心 开户 的个 人投 资者 , 在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w w w . C h i n a A M C . c o m )或 本公 司移 动客 户端 , 与 本公 司
达 成 电 子 交 易的 相关 协议 ,接 受本 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 续后 ,即 可办 理基 金账 户开 立、
基 金 申 购、 赎回 、转 换、 资 料变 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 业务 , 具 体 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
务 规则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
(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时 如 预 留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订 制 电 子 邮 件 服
务 ,可 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 的投 资者 可办 理资 料变 更后 获得 此项 服务 。
( 七) 呼叫 中心
1 、 自动 语音 服务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0 5
提 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 4 小 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客 户可 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公告 信息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等 信息 。
2 、 人工 电话 服务
提 供每 周 7 天 的人 工服 务 。 周 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 8 : 3 0 ~ 2 1 : 0 0 , 周 六至 周日 的人
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 :3 0 ~ 1 7 : 0 0 ( 法定 节 假 日除 外 ) 。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8 - 6 6 6 6
客 户服 务传 真: 0 1 0 - 6 3 1 3 6 7 0 0
( 八) 在 线服 务
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 、 查询 服务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 基 金 账 户 查 询 ” , 查 询 基 金 账 户 情 况 、 更 改 个 人 信 息 、 订 制 个 性 化 服
务 。
2 、 在线 客服
投 资 者 可 点 击 本 公 司 网 站 “ 在 线 客 服 ” , 进 行 咨 询 或 留 言 。 周 一 至 周 五 的 在 线 客 服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为 8 : 3 0 ~ 2 1 :0 0 , 周六 至周 日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 务时 间 为 8 :3 0 ~ 1 7 :0 0 ( 法定 节 假 日除 外 ) 。
3 、 资讯 服务
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 各类 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 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h i n a A M C . c o m
电 子信 箱: s e r v i c e @ C h i n a A M C . c o m
(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呼叫 中心 语音 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 信、
电 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资 者还 可以
通 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二 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一 ) 2 0 1 2 年 5 月 1 8 日 发 布 关 于 在 境 外 主 要 投 资 场 所 节 假 日 暂 停 华 夏 全 球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申购 、赎 回、 定期 定额 等业 务的 公告 。
( 二 ) 2 0 1 2 年 5 月 2 5 日 发 布 关 于 在 境 外 主 要 投 资 场 所 节 假 日 暂 停 华 夏 全 球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申购 、赎 回、 定期 定额 等业 务的 公告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0 6
( 三 ) 2 0 1 2 年 6 月 2 1 日 发 布 关 于 在 境 外 主 要 投 资 场 所 节 假 日 暂 停 华 夏 全 球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申购 、赎 回、 定期 定额 等业 务的 公告 。
( 四 ) 2 0 1 2 年 6 月 2 9 日 发 布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行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五 ) 2 0 1 2 年 7 月 1 7 日 发 布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设 立 上 海 联 洋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暨 上 海 分
公 司营 业场 所变 更的 公告 。
( 六) 2 0 1 2 年 7 月 1 8 日 发布 华 夏 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2 年 第 2 季 度报 告 。
( 七 ) 2 0 1 2 年 8 月 1 5 日 发 布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新 增 河 北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八 ) 2 0 1 2 年 8 月 1 7 日 发 布 关 于 在 境 外 主 要 投 资 场 所 节 假 日 暂 停 华 夏 全 球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申购 、赎 回、 定期 定额 等业 务的 公告 。
( 九 ) 2 0 1 2 年 8 月 2 4 日 发 布 关 于 在 境 外 主 要 投 资 场 所 节 假 日 暂 停 华 夏 全 球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申购 、赎 回、 定期 定额 等业 务的 公告 。
( 十一 ) 2 0 1 2 年 8 月 2 8 日 发布 华夏 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2 年 半年 度报 告及 摘要 。
( 十 二 ) 2 0 1 2 年 9 月 1 8 日 发 布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金 穗 借 记 卡 基 金
电 子交 易优 惠费 率的 公告 。
( 十 三 ) 2 0 1 2 年 9 月 2 5 日 发 布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设 立 北 京 朝 外 大 街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的
公 告。
( 十四 ) 2 0 1 2 年 1 0 月 2 6 日 发布 华 夏 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2 年 第 3 季 度报 告 。
二 十 五 、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 资者
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二 十 六 、 备查 文件
(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华夏 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2 、 《 华夏 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 《 华夏 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0 7
4 、 法 律意 见书
5 、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6 、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 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 资者 可 在 营业 时间 免 费查 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备 查文 件的 复
制 件或 复印 件。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 二 年十 一 月 二十 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