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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稳定债券A(610003)

信达稳定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信 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 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 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 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招 募说明书(更新) 招 募说明书(更新)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0 2 0 2 0 2 0 1 2 1 2 1 2 1 2 年 第 年 第 年 第 年 第 2 2 2 2 期 期 期 期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一二年十一月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 要 提 示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于 2 0 0 9 年 2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 0 0 9 】 1 0 2 号文核准募集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本基
金基金合同已于 2 0 0 9 年 4 月 8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
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 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包括 :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是债券基金, 风险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属于
风险较低、收益较低的品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中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 0 1 2 年 1 0 月 7 日, 所载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 2 0 1 2 年
9 月 3 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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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1 1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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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5 5
四 、 基 金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 2 1 2 1 2 1
五 、 相 关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5 2 5 2 5 2 5
六 、 基 金的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2 3 2 3 2 3 2
七 、 基 金合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3 3 3 3 3 3
八 、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3 3 3 3 3 3
九 、 基 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4 4 4 4 4 4
十 、 基 金的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4 5 4 5 4 5 4
十 一、 基 金的融资、融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5 7 5 7 5 7
十 二、 基 金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5 7 5 7 5 7
十 三、 基 金资产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5 8 5 8 5 8
十 四、 基 金收益与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6 3 6 3 6 3
十 五、 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6 5 6 5 6 5
十 六、 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8 6 8 6 8 6 8
十 七、 基 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6 9 6 9 6 9
十 八、 风 险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7 3 7 3 7 3
十 九、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7 5 7 5 7 5
二 十、 基 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7 7 7 7 7 7
二 十一、 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2 9 2 9 2 9 2
二 十二、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2 1 0 2 1 0 2 1 0 2
二 十三、 其 他应披露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3 1 0 3 1 0 3 1 0 3
二 十四、 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4 1 0 4 1 0 4 1 0 4
二 十五、 备 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4 1 0 4 1 0 4 1 0 4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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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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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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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指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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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5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 基 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7 . 机 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 8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 投 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1 . 基 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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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 3 . 直销机构: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4 . 代 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 5 .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 6 . 注 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 7 . 注 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信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务的机构
2 8 . 基 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 基 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0 . 基 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 1 . 基 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 基 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 3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工
作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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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 . 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 7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8 .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9 . 《 业务规则 》 : 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0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 申 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 赎 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 基 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 转 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5 .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 0 %
4 7 . 元:指人民币元
4 8 . 基 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9 . 基 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0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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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 基 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3 . 指 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 4 . 不 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 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 5 . 销 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 6 .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或有不同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 0 8 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 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 0 8 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 4 层
邮政编码: 5 1 8 0 4 0
成立日期: 2 0 0 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 0 0 6 】 0 7 1 号
法定代表人:何加武
电话:0 7 5 5 - 8 3 1 7 2 6 6 6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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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 7 5 5 - 8 3 1 9 9 0 9 1
联系人:郑妍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5 4 0 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5 4 % ;康联首域集团有限公司( C o l o n i a l F i r st S t a t e G r o u p L i m i t e d )出资 4 6 0 0 万
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 6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日期:2 0 1 2 年 1 0 月 7 日
1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 )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2 ) 信达澳银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3 ) 信达澳银红利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4 ) 信达澳银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5 )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何加武先生, 董事长, 中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 。 1 9 8 2 年 8 月至 1 9 9 6 年 1 月在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 历任科长、 副处长、 处长、 副主任。 1 9 9 6 年 1 月至 1 9 9 7
年 6 月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 1 9 9 7 年 6 月至 2 0 0 3 年 6 月任宏源证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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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2 0 0 3 年 6 月至 2 0 0 5 年 1 月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 2 0 0 5 年 1 月至 2 0 0 6 年 4 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金融风险研究中心研究员 ,
2 0 0 6 年 4 月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普敦( M i ch a e l S t a p l e t o n )先生, 副董事长, 澳大利亚墨尔本 M o n a sh 大学
经济学学士。 1 9 9 6 年至 1 9 9 8 年担任 JP 摩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澳大利亚)机构
客 户 经 理 , 1 9 9 8 年 加 入 康 联 首 域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业 务 开 发 部 门 , 负 责 澳 大 利 亚
机构客户销售和关系管理, 2 0 0 2 年加入首域投资国际 ( 伦敦) , 历任机构销售总监、
机 构 业 务 开 发 主 管 , 2 0 0 9 年 6 月 起 担 任 首 域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 亚 洲 及 日 本 区
域董事总经理。
张辉先生, 董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历任中国轻工业品
进出口总公司业务员, 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办事处副主任 , 光大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2 0 0 7
年加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
总经理。
黄慧玲(N g H u i L i n )女士,董事,新加坡国立大学工商管理学士 。历任 D B S
资产管理公司 ( D B S A sse t M a n a g e m e n t ) 营销主管 , S G 资产管理公司 (S G A sse t
M a n a g e m e n t ) 商 业 开 发 经 理 , 亨 德 森 全 球 投 资 ( H e n d e r so n G l o b a l I n v e st o r s)
业务拓展经理, 首域投资有限公司 (新加坡) 渠道销售总监, 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
公 司 执 行 总 监 、 副 总 裁 。 2 0 1 0 年 4 月 起 任 首 域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新 加 坡 ) 东 南 亚 区
的董事总经理。
支德勤先生, 独立董事, 湖北财经专科学校毕业,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襄樊分行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副行长 、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副
司长、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副局
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局长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
监管局巡视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巡视组组长 , 现任第十届湖北省政
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支德勤先生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 , 未发现有被监
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孙志新先生, 独立董事, 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学学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总行教育部副主任, 总行监察室主任, 广东省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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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党组副书记、 副行长, 广西区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 党
委 组 织 部 部 长 ) , 总 行 个 人 业 务 管 理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总 行 党 校 ( 高 级 研 修 院 ) 常 务
副 校 长 , 总 行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党 委 组 织 部 部 长 ) , 总 行 工 会 常 务 副 主 席 , 总 行
监事会监事。 孙志新先生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 , 未发现有被监管机构予
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刘 颂 兴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W . I . C a r r ( 远 东 ) 有
限公司投资分析师, 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 投资经理, 纽约摩根
担保信托公司 I n t l 投资管理副经理 , 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 汇丰资产管理 ( 香
港) 有限公司( 2 0 0 5 年 5 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 ) 股票董事, 中银保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 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总经理 , 中国平安资产管
理 (香港) 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 中国国际金融 (香港) 有限公司
资 产 管 理 部 执 行 董 事 , S e e ke r s A d v i so r s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兼 投 资 总 监 。
2 0 1 2 年 6 月 1 9 日起全职担任广发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颂兴
先生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 未发现有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
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监事:
张国英女士, 河北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市支行团委书记,
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副行长、 党委书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主任、 党委书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党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部部长, 现任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 2 0 0 8 年 1 1 月兼任信
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潘广建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
曾 任职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 1 9 9 7 年 起历任山一
证券分析员、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助理经理 、 强制性
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及产品经理、 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 景顺长
城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A X A 国 卫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银 联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及 产
品部主管、荷兰银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经理助理, 2 0 0 7 年 5 月起任首
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总监, 2 0 0 7 年 8 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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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
王重昆先生, 总经理,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学士, 1 6 年银行、 证券、 基金从业经
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办公室法规处科员、 秘书处秘书;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 ; 宏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职务; 2 0 0 6 年 1 月加入信
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黄晖女士,督察长,加拿大 C o n co r d i a U n i ve r si t y 经济学硕士, 1 6 年证券 、 基
金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 基金业高管人员 任职资格, 历任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 市场部副总监 、 规划发展部副总监 、 机构理财部总监
等职务,其间参与英国政府 “ 中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 ” (F I S T 项目 ) ,赴伦敦任职于
东方汇理证券公司 (伦敦) , 其后 借调到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工作 , 参与老基金重组、
首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工作。 2 0 0 5 年 8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
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其他经理层人员:
王战强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1 5 年证券研究、
投资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电信行业
分 析 员 、 行 业 公 司 研 究 部 主 管 、 证 券 投 资 部 研 究 主 管 。 2 0 0 6 年 6 月 加 入 信 达 澳 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研究部首席分析师、投资副总监、执行投资总监、 投
资总监、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 0 0 8 年 7 月 3 0 日
至 2 0 1 0 年 5 月 2 5 日) ,现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兼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 0 0 8 年 1 2 月 2 5 日至今) 。
王学明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 , 中南大学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研
究生, 1 8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历 , 具有中国律师从业资格、 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综合处副处长;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总部证券业务管理部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综
合 管 理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浙 江 管 理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等 职 务 。 2 0 0 5
年 1 0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总监。
于鹏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北京物资学院经济学学士,1 8 年证券、 基
金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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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 计划财务部会计、 深圳证券营业部计划财务部副
经理、经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计财部经理; 宏
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 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控部经理兼清算中
心经理、 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 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管中心总经理
等职务。2 0 0 5 年 1 0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财务总监。
封雪梅女士,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 , 1 4 年银
行、 基金从业经历 ,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 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历任中国工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信 贷 部 经 理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开 发 部 产 品 设 计
师、金融工程部产品设计师、规划发展部高级经理; 2 0 0 6 年 2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总监。
周慢文先生,宏观战略研究中心研究主管兼行政总监,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1 2 年 基 金 从 业 经 历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历 任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部
研究员助理、市场部产品设计师、金融工程部数量分析师、规划发展部高级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副总监, 2 0 0 6 年 2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公司监察稽核副总监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行政总监。
2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职务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助理)期限
证券从
业年限
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孔学峰
本 基 金 的
基金经理,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基 金
基金经理,
投 资 研 究
部 下 属 固
定 收 益 部
总经理
2 0 1 1 2 9 - 8 年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硕 士 。 历 任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副总经理; 2011 年 8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投 资 研 究 部 下 属 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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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 本 基 金 的
基金经理
2 0 1 2 2 1 - 1 0 年
中 山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专 业 经 济 学 硕 士 , 澳
大 利 亚 新 南 威 尔 士 大 学 基 金 管 理 专 业 商
科硕士。 2009 年 4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信 用 分 析 师 、 信 达
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 2 )历任基金经理
姓名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限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陈绪新 2 0 0 9 年 7 月 1 日 2 0 1 1 年 9 月 2 9 日
昌志华 2 0 0 9 年 4 月 8 日 2 0 1 2 年 4 月 2 5 日
3 、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由 7 名成员组成, 设主席 1 名, 执行委员 1 名, 委员 5 名。
名单如下:
主席:王重昆,总经理
执行委员:王战强,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委员:王学明,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
封雪梅,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
曾国富,投资副总监、投资研究部下属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昌志华,投资总监助理、投资研究部下属宏观策略部总经理
孔学峰,投资研究部下属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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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 0 .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1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 2 .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 3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 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 5 .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 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7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8 . 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 9 . 组 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 0 . 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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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1 . 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 2 .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 3 . 面 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 4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 5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 6 . 依 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 7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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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 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 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 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 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 4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按
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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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八)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 《证券法》 、 《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 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
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涵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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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的 设 置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 规章和各项规定。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涵 盖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 4 ) 适 时 性 原 则 。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监
控。
(1 )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 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 3 ) 健 全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执 行 监 事 的 监 督 职 能 , 禁
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
法权益。
(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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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
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 6 )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各 级 人 员
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7 )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 估 和 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 建立严谨、 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 董事会、 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 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 , 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
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9 )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公 司 资 产 与 基 金 财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之 间
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 0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
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 1 )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 2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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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 、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
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 公 司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按 照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严 格
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
控制措施。
(2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根据基金合同要求 ,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
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明确界定投资权限, 严格遵守投资限制, 防止越权
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包括投资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产品
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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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 确认其合法、 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现
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 5 ) 建 立 严 格 有 效 的 制 度 , 防 止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 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 , 并报公司投资审议委
员会审议批准。
( 6 ) 公 司 在 审 慎 经 营 和 合 法 规 范 的 基 础 上 力 求 金 融 创 新 。 在 充 分 论 证 的 前 提
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 操作程序、 经济后果等, 严格控制金
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 7 ) 建 立 和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标 准 、 销 售 渠 道 管 理 、 广 告 宣 传 行 为 规 范 , 建 立 广
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 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工作流程 , 建立注册登记电脑系统 、 数据定期核对、
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 0 )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 1 ) 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 2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 3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 编写完整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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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技术资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 , 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 并保证计算机
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 4 ) 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
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 5 ) 计算机机房、 设备、 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 设备运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 6 ) 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 可靠性、 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具备身份验证、 访问控制 、 故障恢复、 安全保护、 分权制约等功能。 信息技术系统
设计、 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
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 7 ) 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 、 真实和完整, 并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 并
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 8 ) 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 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 进行排除
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 9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 公司
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 0 ) 明确职责划分 , 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 禁止需要相
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 1 ) 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 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
计核算相互独立。
(2 2 )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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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正确设置会计账簿, 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 3 ) 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 , 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
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 4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 5 )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
督。
(2 6 )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 业
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 , 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 , 防止会计数据的
毁损、散失和泄密。
(2 7 ) 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 自觉遵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 8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
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
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
报告进行审议。
(2 9 )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 0 )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 1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 2 )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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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 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 2 0 0 4 年 0 9 月 1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 9 9 8 ] 1 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 0 1 0 ) 6 7 5 9 5 0 0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 9 5 4 年 成立, 1 9 9 6 年 易名为 “中 国建设银行 ”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
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 0 0 4 年 9 月分立而成
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 中国建设银行 ( 股
票代码: 9 3 9 ) 于 2 0 0 5 年 1 0 月 2 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 是中国四大商业
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 2 0 0 6 年 9 月 1 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
家 H 股 公 司 晋 身 恒 生 指 数 。 2 0 0 7 年 9 月 2 5 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A 股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 5 0 , 0 1 0 , 9 7 7 , 4 8 6 股 ( 包括 2 4 0 , 4 1 7 , 3 1 9 , 8 8 0 股 H 股及 9 , 5 9 3 , 6 5 7 , 6 0 6 股 A 股 ) 。
截 至 2 0 1 1 年 9 月 3 0 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 1 7 , 7 2 3 . 3 0 亿 元,较上年末
增长 8 . 9 0 % 。 截至 2 0 1 1 年 9 月 3 0 日止九个月 ,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 , 3 9 2 . 0 7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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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 5 . 8 2 % 。 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 . 6 4 % , 年化加权平均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为 2 4 . 8 2 % 。 利 息 净 收 入 2 , 2 3 0 . 1 0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2 2 . 4 1 % 。 净
利差为 2 . 5 6 % , 净利息收益率为 2 . 6 8 % , 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 . 2 1 和 0 . 2 3 个百
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6 8 7 . 9 2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 1 . 3 1 %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在 中 国 内 地 设 有 1 . 3 万 余 个 分 支 机 构 , 并 在 香 港 、 新 加 坡 、 法 兰
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 台
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 1 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
融 中 心 的 网 络 布 局 , 2 4 小 时 不 间 断 服 务 能 力 和 基 本 服 务 架 构 已 初 步 形 成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建 、 设 立 村 镇 银 行 3 3 家 , 拥 有 建 行 亚 洲 、 建 银 国 际 , 建 行 伦 敦 、 建 信 基
金、 建信金融租赁、 建信信托、 建信人寿 、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 为客
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 2 0 1 1 年上半年 , 中国建设银
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5 0 多个重要奖项。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2 0 1 1 年 “ 世 界 银 行 品 牌 5 0 0 强 ” 中 位 列 第 1 0 ,
较去年上升 3 位; 在美国 《财富》 世界 5 0 0 强中排名第 1 0 8 位 , 较去年上升 8 位。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 《亚洲公司治理》 杂志颁发的 “亚洲企业管治年
度大奖” , 先后摘得 《 亚洲金融 》 、 《财资》 、 《 欧洲货币 》 等颁发的 “中国最佳银行” 、
“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
管处、 Q F I I 托管处、 基金核算处 、 基金清算处、 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 涉外
资 产 核 算 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服 务 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市 场 团 队 、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等 1 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1 3 0 余人。自 2 0 0 8 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
续通过 S A S 7 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
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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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 Q F I I 、 企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截至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2 2 4 只证券投资基金 。 建设银
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2 0 1 1 年, 中国建
设 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2 0 1 1 年 度 “中 国最
佳托管银行” ;并获和讯网 2 0 1 1 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 建立了管理制度 、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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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 报送中国证监
会。
(4 )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 、直销机构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6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 0 8 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 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 0 8 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 4 层
法定代表人:何加武
电 话:0 7 5 5 - 8 3 0 7 7 0 6 8
传 真:0 7 5 5 - 8 3 0 7 7 0 3 8
联 系 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 w w . f s ci n d a . co m
邮政编码:5 1 8 0 4 0
2 、代销机构
序号 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
人
办公地址 客服电话 联系人 网站
1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2 5 号
王洪章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
院 1 号楼
9 5 5 3 3 何奕
w w w . ccb . co
m
2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深南大道
7 0 8 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傅育宁
同 “ 注册地
址 ”
9 5 5 5 5 邓炯鹏
w w w . cm b ch i
n a . co m
3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 8 8 号
胡怀邦
同“ 注册地
址”
9 5 5 5 9 张作伟
w w w . b a n kc
o m m . co m
4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朝
阳门北大街 8 号
富华大厦 C 座
田国立
同“ 注册地
址”
9 5 5 5 8 赵树林
b a n k. e ci t i c. c
o m
5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甲 1 7 号
首层
闫冰竹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 7
号
9 5 5 2 6 谢小华
w w w . b a n ko f
b e i j i n g . co m .
cn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7
6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 2 2
号
吴建
同“ 注册地
址”
9 5 5 7 7 董金
w w w . h xb . co
m . cn
7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深南中路
1 0 9 9 号平安大
厦
孙建一
同“ 注册地
址”
4 0 0 6 - 6 9 9
- 9 9 9 / 0 7 5
5 - 9 6 1 2 0 2
刘晓楠
w w w . b a n k. p
i n g a n . co m
8
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凤
起路 4 3 2 号
马时雍
同“ 注册地
址”
0 5 7 1 - 9 6 5
2 3 / 4 0 0 - 8
8 8 8 - 5 0 8
严峻
w w w . h ccb . c
o m . cn
9
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马
场道 2 0 1 - 2 0 5 号
刘宝凤
同 “ 注册地
址 ”
4 0 0 - 8 8 8 -
8 8 1 1
王宏
w w w . cb h b . c
o m . cn
1 0
西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新
城区东四路 3 5
号
王西省
同 “ 注册地
址 ”
029-9677
9/400869
6779
白智
www.xacbank
.com
1 1
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张志刚
同 “ 注册地
址 ”
4 0 0 - 8 0 0 -
8 8 9 9
唐静
w w w . ci n d a s
c. co m
1 2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3 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陈有安
同“ 注册地
址”
4 0 0 8 - 8 8 8
- 8 8 8
田薇
w w w . ch i n a st
o ck. co m . cn
1 3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安
立路 6 6 号 4 号
楼
王常青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 8 8 号
4 0 0 - 8 8 8 8
- 1 0 8
权唐
w w w . csc1 0 8
. co m
1 4
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
文艺路 2 3 3 号
冯戎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 9
号
4 0 0 8 - 0 0 0
- 5 6 2
李巍
w w w . h yse c.
co m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8
1 5
华龙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静
宁路 3 0 8 号
李晓安
同“ 注册地
址”
0 9 3 1 - 8 8 8
8 0 8 8
李昕田
w w w . h l zq g s.
co m
1 6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银行大厦第
A 楼
王东明
北京市朝
阳区新源
南路 6 号京
城大厦三
层
9 5 5 5 8 张于爱
w w w . cs. e ci t i
c. co m
1 7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商城路 6 1 8 号
万建华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 6 8
号上海银
行大厦 2 9
层
4 0 0 - 8 8 8 8
- 6 6 6
吴倩
w w w . g t j a . co
m
1 8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市常熟路
1 7 1 号
丁国荣
同“ 注册地
址”
0 2 1 - 9 6 2 5
0 5
曹晔
w w w . syw g . c
o m . cn
1 9
湘财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黄
兴中路 6 3 号中
山国际大厦 1 2
楼
林俊波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9 5 8 号华能
联合大厦 5
楼
4 0 0 - 8 8 8 -
1 5 5 1
鲁雁先
w w w . xcsc. c
o m
2 0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新
闸路 1 5 0 8 号
徐浩明
同 “ 注册地
址 ”
4 0 0 - 8 8 8 8
- 7 8 8 / 9 5 5
2 5
刘晨
w w w . e b scn .
co m
2 1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湖
东路 9 9 号
兰荣
同“ 注册地
址”
4 0 0 - 8 8 8 8
- 1 2 3
雷宇
钦、黄
英
w w w . xyzq . c
o m . cn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9
2 2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市淮海中路
9 8 号
王开国
上海市广
东路 6 8 9 号
海通证券
大厦
4 0 0 - 8 8 8 8
- 0 0 1 / 0 2 1 -
9 5 5 5 3
徐月、
李笑鸣
w w w . h t se c. c
o m
2 3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 8 - 4 5 层
宫少林
同“ 注册地
址”
9 5 5 6 5 / 4 0
0 - 8 8 8 8 - 1
1 1
邱晓星
w w w . n e w o n
e . co m . cn
2 4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红
岭中路 1 0 1 2 号
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何如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 0 1 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1 6
层至 2 6 层
9 5 5 3 6 李颖
w w w . g u o se
n . co m . cn
2 5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广州天河区天河
北路 1 8 3 - 1 8 7 号
大都会广场 4 3
楼(4 3 0 1 - 4 3 1 6
房)
孙树明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 、 1 8 、
1 9 、 3 6 、 3 8 、
4 1 和 4 2 楼
9 5 5 7 5 黄岚
w w w . g f . co m
. cn
2 6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 4 0 1 8 号安
联大厦
牛冠兴
同 “ 注册地
址 ”
4 0 0 8 - 0 0 1
- 0 0 1
郑向溢
w w w . e sse n c
e . co m . cn
2 7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大中华国际
交易广场 8 楼
杨宇翔
同 “ 注册地
址 ”
4 0 0 - 8 8 1 6
- 1 6 8
郑舒丽
w w w . p i n g a n
. co m
2 8
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 2 、
1 5 层
徐勇力
同 “ 注册地
址 ”
4 0 0 - 8 8 8 8
- 9 9 3
汤漫川
w w w . d xzq . n
e t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0
2 9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 1 层
卢长才
同“ 注册地
址 ”
0 7 5 5 - 8 3 1
9 9 5 0 9
袁媛
w w w . csco . c
o m . cn
3 0
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 8 层
黄金琳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 至 10
层
0 5 9 1 - 9 6 3
2 6
张腾
w w w . g f h f z q .
co m . cn
3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
山东路 9 0 号
吴万善
同“ 注册地
址”
9 5 5 9 7
肖亦玲
庞晓芸
w w w . h t sc. co
m . cn
3 2
广州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广州市先烈中路
6 9 号东山广场
主楼十七楼
吴志明
同“ 注册地
址”
0 2 0 - 9 6 1 3
0 3 / 8 7 3 2 2
6 6 8
林洁茹
w w w . g zs. co
m . cn
3 3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
三环西路 99 号
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刘汝军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4 0 0 - 6 9 8 -
9 8 9 8
孙恺
w w w . xsd zq .
cn
3 4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
厦
胡运钊
同“注册
地址”
9 5 5 7 9 / 4 0
0 8 - 8 8 8 - 9
9 9
李良
w w w . 9 5 5 7 9 .
co m
3 5
中信万通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青岛市崂山区苗
岭路 2 9 号澳柯
玛大厦 1 5 层
(1 5 0 7 - 1 5 1 0
室)
张智河
崂山区深
圳路 2 2 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 0
层
9 6 5 7 7 吴忠超
w w w . zxw t . c
o m . cn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1
3 6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
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滨
江区江南大道
5 8 8 号恒鑫大厦
主楼 1 9 、 2 0 层
沈强
同“ 注册地
址
0 5 7 1 - 9 6 5
9 8
周妍
w w w . b i g su n
. co m . cn
3 7
银泰证券
经纪有限
责任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林四路
紫竹七道 18 号
光大银行 18 楼
黄冰
同 “ 注册地
址 ”
0 7 5 5 - 8 3 7
1 0 8 8 5
张祥
w w w . yt zq . n
e t
3 8
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街 1 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 0 1
林义相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0 1 0 - 6 6 0 4
5 6 7 8
林爽
w w w . t xse c. c
o m /
w w w . j j m .c o
m .c n
3 9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6 8 号 8
楼
汪静波
同“ 注册地
址”
4 0 0 - 8 2 1 -
5 3 9 9
张姚杰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o m
4 0
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深
南东路 5 0 4 7 号
发展银行大厦
2 5 楼 I 、J 单元
薛峰
同“ 注册地
址”
4 0 0 6 - 7 8 8
- 8 8 7
张玉静
w w w . zl f u n d .
cn 及
w w w . j j m m w .
co m
4 1
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浦东新区峨山路
6 1 3 号 6 幢 5 5 1
室
其实
同 “ 注册地
址 ”
4 0 0 - 1 8 1 8
- 1 8 8
丁姗姗
w w w . 1 2 3 4 5
6 7 . co m . cn
4 2
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南路
1 1 1 8 号鄂尔多
斯国际大厦
9 0 3 ~ 9 0 6 室
杨文斌
同 “ 注册地
址 ”
4 0 0 - 7 0 0 -
9 6 6 5
张茹
w w w . e h o w b
u y . co m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 0 8 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 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 0 8 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 4 层
法定代表人:何加武
电 话:0 7 5 5 - 8 3 1 7 2 6 6 6
传 真:0 7 5 5 - 8 3 1 9 6 1 5 1
联 系 人:刘玉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 5 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 4 0 5 室
电话:0 2 1 - 5 1 1 5 0 2 9 8
传真:0 2 1 - 5 1 1 5 0 3 9 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 2 1 - 6 1 2 3 8 8 8 8
传真:0 2 1 - 6 1 2 3 8 8 0 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3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于 2 0 0 9 年 2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 0 0 9 】 1 0 2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 . 0 0 元,按面值发售。
本 基 金 自 2 0 0 9 年 3 月 9 日 起 向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 截 至 2 0 0 9 年 4 月 2 日 募 集 工
作顺利结束。本次募集份额合计 1 , 1 4 0 , 7 2 5 , 2 3 1 . 4 7 份( A 类 2 2 8 , 6 7 8 , 7 7 0 . 6 2 份、
B 类 9 1 2 , 0 4 6 , 4 6 0 . 8 5 份 ) , 有效认购户数为 1 2 , 4 0 0 户 ( A 类 3 , 2 1 0 户、 B 类 9 , 1 9 0
户) 。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 0 0 9 年 4 月 8 日
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 0 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 低于 5 0 0 0 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
续 2 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 0 0 人,或连续 2 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 0 0 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4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的销售网点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中 (一) 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 的相关描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未来在基金管理人列明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
构以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具体办法届时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基 金 业 务 的 时 间 即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 各 销 售 机 构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详 见 销 售
机构发布的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 0 0 9 年 6 月 1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的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申 ( 认 )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4 、 本基金份额分为 A 、 B 类别, 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投资者
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5
5 、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开 放 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请日 (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详细程序或手续, 以开放申购和 (或) 赎回的相关公告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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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0 0 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 1 0 0 元人民币。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 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 可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数 为 1 0 0 份 , 若 某 投 资 者 在 该 销 售 网 点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1 0 0
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 1 0 0 份, 则全部基金
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 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 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
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 0 0 份的情况, 不受此限 ,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
部赎回;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 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申购 B 类份额时则不收取前端申
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
具体收费情况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章节。
2 、 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 A 类份额时须缴纳赎回费, 赎回 B 类份额时不收取赎回费 。 赎回费
率最高不超过 5 % 。具体收费情况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章节。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者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进行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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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期活动期间,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净值
2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净值
(2 ) 当投资者选择 B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B 类基金净值
(3 ) 申购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一 : 假 设 T 日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3 8 7 元 ,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3 8 0 元。
若某基金投资者投资 1 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则该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 0 0 , 0 0 0 ÷ ( 1 + 0 . 8 % ) =9 9 2 0 6 . 3 5 (元)
申购费用=1 0 0 , 0 0 0 - 9 9 2 0 6 . 3 5 =7 9 3 . 6 5 (元)
申购份额=9 9 2 0 6 . 3 5 ÷ 1 . 3 8 7 =7 1 5 2 5 . 8 5 (份)
若某基金投资者投资 1 0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份额, 则该投资者申购 B 类基金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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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1 0 0 , 0 0 0 ÷ 1 . 3 8 0 =7 2 4 6 3 . 7 7 (份)
2 、 赎回金额的计算
(1 ) 当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
(2 ) 当投资者赎回 B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 T 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3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二 : 假 设 T 日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3 8 7 元 , B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3 8 0 元。
若某基金投资者拟赎回 1 0 , 0 0 0 份额 A 类基金,假设其持有期为 1 0 0 天,则该
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可得到的基金金额为:
赎回金额= 1 0 , 0 0 0 × 1 . 3 8 7 = 1 3 , 8 7 0 . 0 0 (元)
赎回费用= 1 3 , 8 7 0 . 0 0 × 0 . 1 0 % = 1 3 . 8 7 (元)
净赎回金额= 1 3 , 8 7 0 . 0 0 - 1 3 . 8 7 = 1 3 8 5 6 . 1 3 (元)
若某基金投资者拟赎回 1 0 , 0 0 0 份额 B 类基金,则该投资者赎回 B 类基金可得
到的基金金额为:
赎回金额=1 0 , 0 0 0 × 1 . 3 8 0 = 1 3 , 8 0 0 . 0 0 (元)
3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净值=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A 类基金份额总数
B 类基金份额净值=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B 类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并在 T + 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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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金转换费及份额计算方法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
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基
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转入金额:
1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 1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 ( 1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
2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
(4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 )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举例
1 ) 假 设 某 持 有 人 持 有 信 达 澳 银 稳 定 价 值 债 券 A 类 份 额 1 0 , 0 0 0 份 , 持 有 1 0 0
天, 现欲转换为 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 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 . 0 2 0
元 ,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为 0 . 8 % , 赎 回 费 率 为 0 . 1 % ; 转 入 基 金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0 0 元,基金申购费率为 1 . 5 % 。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 0 , 0 0 0 × 1 . 0 2 0 = 1 0 , 2 0 0 . 0 0 元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 (1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1 0 , 2 0 0 . 0 0 ×( 1 - 0 . 1 % )/ (1 + 1 . 5 % - 0 . 8 % )=1 0 , 1 1 8 . 9 7 元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 1 0 , 2 0 0 . 0 0 -1 0 , 1 1 8 . 9 7 = 8 1 . 0 3 元
转 入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 转 入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 0 , 1 1 8 . 9 7 / 1 . 1 0 0 = 9 1 9 9 . 0 6
份
2 ) 假设某持有人持有 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 1 0 , 0 0 0 份, 持有 1 0 0 天 , 现欲转
换为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B 类;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 . 1 0 0 元,
基金申购费率为 1 . 5 % , 赎回费率为 0 . 5 % ; 转入 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 . 0 1 0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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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基金申购费率为 0 。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 0 , 0 0 0 × 1 . 1 0 0 = 1 1 , 0 0 0 . 0 0 元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 金 额 × ( 1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 1 1 , 0 0 0 . 0 0 × ( 1 - 0 . 5 % ) =
1 0 , 9 4 5 . 0 0 元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 1 1 , 0 0 0 . 0 0 -1 0 , 9 4 5 . 0 0 = 5 5 . 0 0 元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1 0 , 9 4 5 . 0 0 / 1 . 0 1 0 =1 0 8 3 6 . 6 4
份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 T + 2 日起的赎回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扣 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并应于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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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 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1 0 %时,即被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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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接受全额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 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2 日)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 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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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本公司已经通过销售机构开办了本基金和本公
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具体规则和办理范围详见各代销机
构或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需到同时代理拟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同一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通过销售机构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规则和办理范围详见各代
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开通定投业务的每期最低申购金额
为 1 0 0 元( 含申购费 ) , 各代销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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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设定的上述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时, 除需满足本公司上述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限制外, 还需遵循相关销售
机构的规定。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
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基金收益分配与支付。 具体执
行办法由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约定。 在有关法律法
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它业务 , 并会
同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制定、公布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从长期来看, 在有效控制本金风险的前提下, 主要追求债券票息收入的最大化,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 (包括国债 、 央票 、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 、
货币市场工具、 股票 (仅限于首发 / 增发新股和可转换债券 / 权证的转股) 、 权证 (仅
限于参与可分离转债申购所获得的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主动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未 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相 关 政 策 的 变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下述投资比例, 并且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 ( 含可转换债券 )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 0 % , 持有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 0 %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 三) 投资策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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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秉承本公司自下而上的价值投资理念, 把注意力集中在对个券公允价值
的研究上, 精选价值相对低估的个券品种进行投资。 通过整体资产配置、 类属资产
配置、期限配置等手段,有效构造投资组合。
1 . 公允价值分析
债券的公允值指投资者要求的足够补偿债券各种风险的收益率。 债券投资研究
团队通过对通货膨胀、实际利率、期限、信用、流动性、税收等因素的深入分析,
运用从公司外方股东首域投资引进的公允值分析方法,确定各券种的公允值。
2 . 整体资产配置
整体资产配置层面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情景分析、 申
购、 赎回现金流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 决定债券 、 逆回购、 新股申购、 现金等资
产的配置比例, 并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 。 若债券组合的预期持有期收益率远大于回
购利率和新股申购收益率, 则本基金倾向于配置较多的债券 , 否则将降低债券资产
的配置比例。
3 . 类属资产配置
根据我国债券市场的特点, 本基金将整个债券市场根据品种、 交易场所等细分
为不同类属,定期跟踪分析不同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并结合该类属的市场容量、
流动性确定其投资比例范围, 在此基础上利用信达澳银债券类属配置模型得到债券
组合中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利率与公允值的差异、 市场风险水平对最优配置比例进
行调整。 当市场实际利率高于公允值时, 本基金将逐步增加这类资产的头寸, 目的
是获得有吸引力的收入流,反之亦然。
4 . 个券选择
本层次将在对个券进行深入研究和估值的基础上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品种。 具
体操作中将专注于对该类属关键驱动因素的研究和分析:
国债/ 央票 / 政策性金融债-这些品种的价格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利率水平及
其变化与宏观经济紧密相关。在国债投资中主要专注于对影响利率水平及其预期、
通 胀 水 平 及 其 预 期 的 各 种 参 数 的 分 析 和 判 断 , 如 国 际 国 内 经 济 周 期 、 G D P 增 长 率
及其变化趋势、 通货膨胀率及其预期、 财政货币政策等, 以期预测未来的国债利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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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结构, 并基于该期限结构进行估值 , 以期对国债个券的利率风险和投资价值做
出较准确的判断, 策略性地决定债券投资的期限结构 , 从而管理债券投资风险和收
益。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该 类 属 债 券 的 投 资 将 采 取 与 股 票 投 资 相 似 的 公 司 分 析 方
式, 对企业的公司治理、 发展前景、 经营管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作出综合评价,
从而判断企业债的信用风险, 以及企业债信用风险与利率水平的关系 , 在强调低信
用风险的前提下,适当进行企业债投资。
可转债-该类属债券的投资将采用公司分析方式 , 从管理人独有的 Q G V 、 I T C 、
M D E 体 系 出 发 全 面 评 价 正 股 的 投 资 价 值 和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 并 分 别 对 期 权 部 分 和
债券部分进行估值,从而客观评判可转债的投资价值。
5 . 新股申购
本基金在满足基金日常申购、 赎回流动性基础上根据新股基本面研究择机进行
新股申购,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
运用管理人独有的 Q G V 、 I T C 、M D E 体系出发全面评价新股的投资价值,结
合发行价因素,综合考虑网上、网下申购的中签率进行新股申购。
6 . 套利和对冲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现代金融工程理论, 致力于采用各种套利和对冲策略把握市场中
存 在 的 套 利 机 会 , 在 承 担 很 少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获 取 稳 定 的 套 利 收
益。
7 . 投资组合构建流程
研 究 公 允 值 分 析
市 场 收 益 分 析
市 场 风 险 分 析
个 券 风 险 量 化
风 险 调 整 价 值 评 估
个 券 选 择
组 合 参 数 与 配 置 策 略
监 控 与 回 顾
研 究 公 允 值 分 析
市 场 收 益 分 析
市 场 风 险 分 析
个 券 风 险 量 化
风 险 调 整 价 值 评 估
个 券 选 择
组 合 参 数 与 配 置 策 略
监 控 与 回 顾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7
投资组合构建流程分为两层:宏观层与微观层。
宏观层包括:
1 ) 确定每个券种或类属的公允值。
2 ) 监测市场收益率与公允值之间的差异, 并按差异的正负区分为好值与劣值。
3 ) 在 考 虑 风 险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评 估 利 率 压 力 与 债 券 价 格 趋 势 强 度 , 以 便 明 确
多快可以完成一个大的组合调整。
4 ) 在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后,参考配置策略,由好值资产构建投资组合。
微观层则是在宏观层的框架下进行具体的研究和投资,包括:
1 ) 确定个券公允值应考虑的各种具体因素。
2 ) 根 据 市 场 的 波 动 性 、 经 济 周 期 和 市 场 趋 势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 后 两 个 因 素 起 辅
助作用。
3 ) 把收益率曲线分成若干个久期段 , 这些久期段用于比较本基金投资组合与基
准指数的久期构成差异。
4 ) 结 合 信 达 澳 银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模 型 、 市 场 实 际 利 率 与 公 允 值 的 差 异 、 市 场 风
险水平进行类属配置调整 ( 固定收益研究小组将密切关注公司债的信用利差 、 宏观
经济状况及市场氛围) 。
5 ) 个券选择
固定收益研究小组评估个券质量,包括补偿水平、公允值。
基金经理综合这些信息, 在风险控制参数内建立投资组合。 投资审议委员会定
期开会检讨组合情况, 包括债券利差 、 类属质量变化 、 信用变化、 类属表现、 个券
表现等。
在构建组合后,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重复上述流程对
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和调整。
8 .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投资决策基本原则是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以及范围
等要素, 制定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投资团队分级负责制的投资决策方式 , 本基
金经理是本基金投资团队的重要成员,一方面积极参与投资团队的投资研究工作,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8
另一方面在公司授权下主动行使投资决策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职责。 本基金力
求 通 过 包 括 本 基 金 经 理 在 内 的 整 个 投 资 团 队 全 体 人 员 的 共 同 努 力 来 争 取 良 好 的 投
资业绩。在投资过程中,采取分级授权的投资决策机制,对于不同的投资规模, 决
策程序有所不同。 通过这样的决策流程既充分调动投资团队的集体智慧 , 也使得基
金经理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的发挥。 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 追求本基金
持有人最优化的投资收益。
公司设立投资审议委员会, 作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 投资审
议委员会由总经理担任主席, 投资总监任执行委员 。 为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和专业性
水平, 公司授权投资总监带领投资研究部负责公司日常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 。 投资
审议委员会定期或在认为必要时,评估基金投资业绩,监控基金投资组合风险, 并
对基金重大投资计划做出决策。
( 四) 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的 中 国 全 市 场 债 券
指数, 拥有独立的数据源和自主的编制方法 。 该指数同时覆盖了国内交易所和银行
间两个债券市场的主要固定收益证券,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 具有较强的市
场代表性。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
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 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
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
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风险收益水平较低 , 长期预期风险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和混合基金。
( 六)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 禁止行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9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 承销证券;
( 2 )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 、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0 %;
( 2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 0 %;
(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 0 %;
( 6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 ( 含可转换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 0 % , 持有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 0 % ,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 7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 0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0 %;
( 9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 0 %;
( 1 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 0 %;
( 1 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 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 3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 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
在 1 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 0 亿元以上的情形 ,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
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 0 个 交易日延长到 3 个 月。法律
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1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复 核 了 本 次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的 投 资
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 0 1 2 年 7 月 1 日至 2 0 1 2 年 9 月 3 0 日。 本报告中财务资
料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益投资
1 1 , 7 7 5 . 0 0 0 . 0 1
其中:股票
1 1 , 7 7 5 . 0 0 0 . 0 1
2 固定收益投资
1 4 2 , 5 8 0 , 6 2 4 . 3 9 9 7 . 2 9
其中:债券
1 4 2 , 5 8 0 , 6 2 4 . 3 9 9 7 . 2 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 , 6 0 4 , 5 8 9 . 4 9 1 . 0 9
6 其他资产
2 , 3 5 1 , 5 2 3 . 7 6 1 . 6 0
7 合计
1 4 6 , 5 4 8 , 5 1 2 . 6 4 1 0 0 . 0 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2
C 制造业 5 , 6 4 5 . 0 0 0 . 0 0
C 0 食品、饮料 - -
C 1 纺织、服装、皮毛 - -
C 2 木材、家具 - -
C 3 造纸、印刷 5 , 6 4 5 . 0 0 0 . 0 0
C 4 石油、 化学、 塑胶、 塑料 - -
C 5 电子 - -
C 6 金属、非金属 - -
C 7 机械、设备、仪表 - -
C 8 医药、生物制品 - -
C 9 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6 , 1 3 0 . 0 0 0 . 0 0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 1 , 7 7 5 . 0 0 0 . 0 1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 0 3 1 2 8 华贸物流 1 , 0 0 0 6 , 1 3 0 . 0 0 0 . 0 0
2 0 0 2 6 7 8 珠江钢琴 5 0 0 5 , 6 4 5 . 0 0 0 . 0 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 1 , 0 8 5 , 1 5 7 . 5 0 8 . 1 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7 9 , 0 7 4 , 6 2 6 . 8 9 5 8 . 1 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 0 , 0 6 7 , 0 0 0 . 0 0 7 . 4 1
7 可转债
4 2 , 3 5 3 , 8 4 0 . 0 0 3 1 . 1 6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3
8 其他
- -
9 合计
1 4 2 , 5 8 0 , 6 2 4 . 3 9 1 0 4 . 9 0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 2 8 0 0 8 4 1 2 黔铁投债 2 0 0 , 0 0 0 2 0 , 5 4 4 , 0 0 0 . 0 0 1 5 . 1 2
2
1 1 8 0 0 7 5 1 1 鄂城投债 2 0 0 , 0 0 0 2 0 , 2 6 0 , 0 0 0 . 0 0 1 4 . 9 1
3
1 1 3 0 0 2 工行转债 2 0 0 , 0 0 0 2 0 , 2 0 0 , 0 0 0 . 0 0 1 4 . 8 6
4
1 1 0 0 1 5 石化转债 2 0 0 , 0 0 0 1 9 , 4 6 0 , 0 0 0 . 0 0 1 4 . 3 2
5
1 2 2 1 2 9 1 2 酒钢债 1 0 0 , 1 4 0 1 0 , 2 0 9 , 2 7 3 . 0 0 7 . 5 1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 告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
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投 资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的 情
形。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 , 3 4 2 , 6 1 0 . 2 6
5 应收申购款
8 , 9 1 3 . 5 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 , 3 5 1 , 5 2 3 . 7 6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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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 1 3 0 0 2 工行转债 2 0 , 2 0 0 , 0 0 0 . 0 0 1 4 . 8 6
2
1 1 0 0 1 5 石化转债 1 9 , 4 6 0 , 0 0 0 . 0 0 1 4 . 3 2
3
1 1 0 0 1 2 海运转债 2 , 1 6 9 , 6 4 0 . 0 0 1 . 6 0
4
1 1 0 0 1 8 国电转债 5 2 4 , 2 0 0 . 0 0 0 . 3 9
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
同》 。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至 2 0 1 2
年 9 月 3 0 日) :
1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A
阶段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 0 0 9 年
( 2 0 0 9 年 4
月 8 日 至
2 0 0 9 年 1 2
月 3 1 日)
0 . 9 0 % 0 . 1 8 % 0 . 5 2 % 0 . 0 6 % 0 . 3 8 % 0 . 1 2 %
2 0 1 0 年
( 2 0 1 0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8 . 5 2 % 0 . 3 1 % 1 . 9 2 % 0 . 1 0 % 6 . 6 0 % 0 . 2 1 %
2 0 1 1 年
( 2 0 1 1 年 1
- 3 . 7 4 % 0 . 3 2 % 5 . 7 2 % 0 . 1 1 % - 9 . 4 6 % 0 . 2 1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5
月 1 日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2 0 1 2 年
(2 0 1 2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 0 日)
9 . 2 0 % 0 . 1 7 % 2 . 3 5 % 0 . 0 8 % 6 . 8 5 % 0 . 0 9 %
2 0 1 2 年
(2 0 1 2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 0 日)
- 2 . 4 3 % 0 . 2 1 % - 0 . 4 0 % 0 . 0 7 % - 2 . 0 3 % 0 . 1 4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今 ( 2 0 0 9 年
4 月 8 日 至
2 0 1 2 年 9 月
3 0 日)
1 2 . 3 0 % 0 . 2 7 % 1 0 . 4 1 % 0 . 0 9 % 1 . 8 9 % 0 . 1 8 %
2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B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 0 0 9 年
( 2 0 0 9 年 4
月 8 日至
2 0 0 9 年 1 2
月 3 1 日)
0 . 5 0 % 0 . 1 8 % 0 . 5 2 % 0 . 0 6 % - 0 . 0 2 % 0 . 1 2 %
2 0 1 0 年
( 2 0 1 0 年 1
月 1 日至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8 . 0 6 % 0 . 3 1 % 1 . 9 2 % 0 . 1 0 % 6 . 1 4 % 0 . 2 1 %
2 0 1 1 年
(2 0 1 1 年 1
月 1 日至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 4 . 1 4 % 0 . 3 3 % 5 . 7 2 % 0 . 1 1 % - 9 . 8 6 % 0 . 2 2 %
2 0 1 2 年
( 2 0 1 2 年 1
月 1 日至
2 0 1 2 年 6 月
3 0 日)
8 . 9 3 % 0 . 1 6 % 2 . 3 5 % 0 . 0 8 % 6 . 5 8 % 0 . 0 8 %
2 0 1 2 年
(2 0 1 2 年 7
月 1 日 至 9
- 2 . 4 7 % 0 . 2 0 % - 0 . 4 0 % 0 . 0 7 % - 2 . 0 7 % 0 . 1 3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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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 0 日)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至
今 ( 2 0 0 9 年
4 月 8 日 至
2 0 1 2 年 9 月
3 0 日)
1 0 . 6 0 % 0 . 2 7 % 1 0 . 4 1 % 0 . 0 9 % 0 . 1 9 % 0 . 1 8 %
(二)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 , 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
变动的比较
1 、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A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 、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B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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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 0 0 9 年 4 月 8 日 生效 , 2 0 0 9 年 6 月 1 日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 回业 务 。
2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含 可 转 换 债 券 )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持 有股 票等 权益 类证 券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 0 %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本 基 金 按 规 定 在 合 同 生 效 后 六 个 月 内 达 到 上 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 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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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 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估值方法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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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
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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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 . 0 0 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
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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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 差错处理原则
( 1 )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
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 4 )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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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 )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 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 . 2 5 %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 . 5 %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 )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 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 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5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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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 买卖证券差价;
2 .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 银行存款利息;
4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 . 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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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1 2 次 ,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可 分 配 收 益
的 2 0 % ;
4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 .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
B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一类别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资 金 将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该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成 相 应 的 同 一 类 别 的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购费 。 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
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 则注
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1 0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
可能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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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 销售服务费(对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收取) ;
9 .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6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下:
H = E × 年管理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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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 . 4 %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 . 4 %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 . 4 % ÷ 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基
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 、 基金申购(基金合同生效后购买本基金)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 具体
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5 0 万元 0 . 8 %
5 0 ≤ M <2 0 0 万元 0 . 6 %
2 0 0 ≤ M <5 0 0 万元 0 . 3 %
M ≥ 5 0 0 万元 每笔 1 0 0 0 元
投资者如申购 B 类份额,则前端申购费为 0 。
申购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和示例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第(七)款。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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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申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若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日内多次申购, 则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
的费率,分别计算每笔的申购费用。
5 、 基金赎回
投 资 者 在 赎 回 A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需 交 纳 赎 回 费 , 赎 回 费 率 按 持 有 期 ( T ) 递 减 , 最
高不超过总的赎回金额的 5 % ,持有期超过 2 年赎回费率则为 0 。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 <3 0 天 0 . 3 0 %
3 0 天≤ T <1 年 0 . 1 0 %
1 年≤ T <2 年 0 . 0 5 %
T ≥ 2 年 0 %
注:1 年按照 3 6 5 天计算,2 年按照 7 3 0 天计算,其余同。
投资者如赎回 B 类份额,则赎回费为 0 。
赎回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第(七)款。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归 基 金 财 产 , 7 5 %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6 、 基金转换
本 基 金 已 通 过 信 达 澳 银 直 销 中 心 及 部 分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本 基 金 与 公 司 旗 下 其 他
基金的转换业务。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和本基金关于转换业务的相关公告。
(四)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基金
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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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 2 月 3 1 日,如果基金募集所
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 ( 或基金托管人 )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
人 ( 或 基金管理人 ) 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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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 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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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并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 .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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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 终止基金合同;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 0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 0 % ;
1 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 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 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 4 .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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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 6 .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 7 .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 . 5 % ;
1 8 .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 9 .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 0 .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 1 .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 2 .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 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 4 .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 5 .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 6 .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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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
1 、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 随宏观经济
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 、 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率曲
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 、 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 、 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 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
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
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 W T O 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
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7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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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 管理风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 , 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 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
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产品,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 。 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
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可能会受到影响。
(六)其他风险
1 、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 、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其他风险。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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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 1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2 ) 变更基金类别;
( 3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4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5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9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 3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 )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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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组
( 1 )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 2 )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3 )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 )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8 )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 1 0 )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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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 支付清算费用;
( 2 ) 交纳所欠税款;
( 3 ) 清偿基金债务;
( 4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 5 年以上。
二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3 . 发售基金份额;
4 .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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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 0 .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 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 1 .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 2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 3 .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4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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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 0 .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1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 2 .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 3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 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 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 6 .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7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 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 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 2 .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 3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 4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 5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 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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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 7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2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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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0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1 1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 2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 3 .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 4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 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1 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 应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 8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 9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 0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 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 2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 3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4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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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
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下 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 终止基金合同;
( 2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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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变更基金类别;
( 4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5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6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 但法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 0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 3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 )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代 表基金份额 1 0 %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 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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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 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
4 、 代 表基金份额 1 0 %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 0 % 以上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 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 2 )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 3 ) 会议形式;
( 4 ) 议事程序;
( 5 )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 6 )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7 ) 表决方式;
( 8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 9 )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1 0 )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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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 会议方式
(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4 )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 1 )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 0 % 以上( 含 5 0 % ,下同) ;
2 )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 2 )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 和基金管理人 ( 分别或共同称为 “ 监
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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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 0 % 以上;
5 )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 1 )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3 )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 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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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 0 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 0 日的间隔期。
2 、 议事程序
( 1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项。
( 2 )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
有效。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 0 %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 特别决议
特 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 其代理人 )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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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 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 采 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 、 现场开会
( 1 )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 3 )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 如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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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关 于 本 章 第 二 )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 1 ) - ( 8 )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
章第二) 条所规定的第 ( 9 ) 、 ( 1 0 )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 1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2 ) 变更基金类别;
( 3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4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5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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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9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 3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 )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3 )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4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组
( 1 )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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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 2 )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3 )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 )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8 )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 1 0 )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 支付清算费用;
( 2 ) 交纳所欠税款;
( 3 ) 清偿基金债务;
( 4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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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 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 0 8 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 0 8 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 4 层
邮政编码:5 1 8 0 4 0
法定代表人:何加武
成立日期:2 0 0 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2 0 0 6 ] 0 7 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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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 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 0 0 0 3 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 0 0 4 年 0 9 月 1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 9 9 8 ] 1 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服务 ; 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券 (包括国债、 央票、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 、
货币市场工具、 股票 (仅限于首发/ 增发新股和可转换债券/ 权证的转股) 、 权证 (仅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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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参与可分离转债申购所获得的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主动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未 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相 关 政 策 的 变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下述投资比例, 并且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 ( 含可转换债券 )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 0 % , 持有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 0 %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0 %;
( 2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 0 %;
( 4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 ( 含可转换债券 )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 0 % , 持有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 0 % ,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 5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 0 %;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0 %;
(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 0 %;
(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9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 0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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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 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
在 1 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 0 亿元以上的情形 ,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
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 0 个 交易日延长到 3 个 月。法律
法规如有变更, 从其变更。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 基金托管人
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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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 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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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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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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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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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 基金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
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 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
确到 0 . 0 0 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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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 5 年 。 如 不 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 各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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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服务内容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 准确 、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
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
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2 、 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持有人当期分配
所 得 基 金 收 益 将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基 金 份 额 , 且 不 收 取 任 何 申 购 费
用。
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 该定期申购计
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4 、 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5 、 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 , 基金管理
人将提供更多类型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6 、 理财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纸质信函、 电邮、 短信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免费的对账通知服务以及丰富的理财资讯服务, 组织理财讲堂, 由基金经理
或研究员担任讲师,为投资者介绍理财知识、市场热点等。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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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包括客服热线、网站查询、网站在线客服、
留言板, 实行工作日人工服务、 7 * 2 4 小时自助服务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与基金
管理人及时沟通, 参与基金管理人举办的各种互动活动 。 基金管理人也将妥善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建议或投诉。
(二) 联系方式
1 、 信达澳银公司客服电话: 4 0 0 - 8 8 8 8 - 1 1 8 / 0 7 5 5 - 8 3 1 6 0 1 6 0 / 8 3 0 7 7 0 3 9 (传真)
2 、信达澳银公司网址:w w w . f s ci n d a . co m
3 、信达澳银直销中心电话:0 7 5 5 - 8 3 0 7 7 0 6 8 / 8 3 0 7 7 0 3 8 (传真)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增加好买基金为代销机构、 开
通转换业务、 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 0 1 2 年 9 月 1 7 日
2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 0 1 2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 0 1 2 年 8 月 2 4 日
3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 0 1 2 年第 2 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 0 1 2 年 7 月 1 9 日
4
关于增加天天基金网为代销机构、
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 0 1 2 年 7 月 1 8 日
5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基金半年度净值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 0 1 2 年 7 月 2 日
6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
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 0 1 2 年 6 月 2 7 日
7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基金经理
变更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 0 1 2 年 6 月 2 1 日
8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深圳众禄基金
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和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 0 1 2 年 6 月 1 4 日
9
关于增加深圳众禄基金为代销机
构、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 0 1 2 年 6 月 5 日
1 0
关于增加诺亚正行为代销机构、 开
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 0 1 2 年 5 月 2 6 日
1 1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及摘要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 0 1 2 年 5 月 2 1 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0 4
2 0 1 2 年第 1 期
1 2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基金经理
变更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 0 1 2 年 4 月 2 5 日
1 3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 0 1 2 年第 1 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 0 1 2 年 4 月 2 4 日
1 4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国泰君安证券
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 0 1 2 年 4 月 2 1 日
1 5
关于增加西安银行为代销机构、 开
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 0 1 2 年 4 月 1 2 日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 并刊
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五、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
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0 5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