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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大盘(240011)

华宝大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 宝 兴业 大 盘精 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2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同意 华宝兴 业 大 盘精 选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证监 许可 [2008 ]956 号) 的 核准 ,进 行募集 。 基 金合 同 于 2008 年 10 月 7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 兴 业 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 金的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基 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 险,由于 基金投 资人 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 投 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 前,请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基 金合 同》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2 年 10 月 7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 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2 年 6 月 30 日, 数据 未经审 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6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3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6 六、 基金 的募 集 ................................................................................................................... 29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30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 管 ....................................................... 30 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37 十、 基金 的投 资 ................................................................................................................... 42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1 十二、 基金 财产 ..................................................................................................................... 52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52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5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 ................................................................................................................. 57 十六、 基金 税收 ..................................................................................................................... 58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8 十八、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 59 十九、 风险 揭示 ..................................................................................................................... 62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64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 66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77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4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9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0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90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其他有 关规 定及 《 华宝 兴 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本 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华宝兴业 大盘 精选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解 释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宝 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华宝 兴业 大盘精 选 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 指《华宝 兴业 大盘精 选 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及 其 定期更 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华 宝 兴 业 大盘精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托管协 议 : 指《华宝 兴业 大盘精 选 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及其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元: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金 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者 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构 为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华宝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受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委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和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 满18 周岁 , 合法 持有 现 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份 证、军人 证件 等有效 身份 证件的中 国公 民,以 及中 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 境内 合法注 册登 记或经有 权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和有 效 存续并依 法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的 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暂 行办法》 及 相关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 内合法 设立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基 金合 同第九 部分 之规定召 集、 召开并 由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 合法 的 代 理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的基 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2008 年10 月7 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申 请购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间,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本基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卖出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某 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基 金账户内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基金管 理人 在运用 基金 财产进行 投资 时,向 基金 托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基 金管 理人委 托代 为办理本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其 他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 记机 构为基 金投 资者开立 的记 录其持 有的 由该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 投资者 开立 的记录投 资者 通过该 销售 机构买卖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 息、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银 行 存款利息 、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 用 的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持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申购款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余 额所 得的 基金 份额 的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人 民共 和国现 行有 效的法律 、行 政法规 、司 法解释、 地 方法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章及其 他规 范性文 件以 及对于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无 法预 见、无 法克 服、无法 避免 的事件 和因 素,包括 但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不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 自然灾 害 、 战 争、 疫情 、 骚乱 、 火 灾、 政府征用 、没 收、法 律变 化、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证 券 交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等。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裴 长江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 韩 东霞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领 先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有49% 的股 份。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总 经理助 理、 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副 总经理 、 南方证 券公 司研 究所 总经 理级副 所长 、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 、 总 裁。 现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华宝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 宝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太平 洋保险(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Alain Jean Patrick DUBOIS 先 生, 董事 ,硕 士。 曾 任法国 财政 部预 算办 公室 部门负 责 人、里昂 信贷 资本市 场部 从事研究 开发 工作、 拉扎 德兄弟银 行部 门经理 、Arjil et Cie 银 行董事 总经 理 、 德国 商业 银行资 深产 品设 计师 、 法 国兴业 银行 资深 产品 设计 师、 领先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业务 发展 部负 责人。 现任 领先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裴长江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经济师 。 曾任 上海 万国 证 券公司 闸北 营业 部经 理助 理、 经理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浙江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纪 总部 副 总经理 ,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投 资 总监 。 现 任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谢文杰 先生 , 董事 , 金融 学硕士 。 曾任 汇丰 银行 外 汇及期 权交 易员 、 法国 兴 业银行 及 投资银 行初 级市 场及 衍生 品团队 负责 人、 法国 兴业 银行及 投资 银行 债务 融资 部亚洲 区( 除 日本外 )董 事总 经理 兼结 构化衍 生品 主任 、法 国兴 业亚洲 有限 公司 环球 市场 部中国 区销 售 及交易 部门 主管 、法 国兴 业亚洲 有限 公司 领先 资产 管理中 国区 业务 部门 主管 。现任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张群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教授 、 博导 。曾 任北 京科技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现 东凌 经济管 理学 院) 教授 、院 长。现 任 北 京科 技大 学东 凌经济 管理 学院 教授 、学 术委员 会副 主 席,管 理科 学研 究所 所长 。 罗飞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教授 、 博导 。曾 任中 南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 师、 会计 系西方 会计 研究 室主 任、 会计系 副主 任、 会计 学院 院长。 现任 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经 济与 会 计监管 中心 主任 。 江岩 女士 ,独 立董 事, 法 学学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深圳市 轻 工集团 公司 法律 秘书 、南 方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深圳 总部总 经理 、国 际业 务总 部总经 理助理 、 总经理 。现 任北 京竞 天公 诚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2 、 监事会 成员 张永光 (Jackson CHEUNG )先生, 监事, 工商管 理 硕士。曾 在法国 兴业 银行 主管银 团 贷款、 项目 融资 、 固 定收 益、 外 汇交 易、 衍生 产品 及结构 性融 资等 工作 , 法 国兴业 银行 亚洲 区债务 融资 及衍 生产 品业 务部总 管。 现任 法国 兴业 银行集 团中 国区 总裁 。 贾璐女 士, 监 事, 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工 程师。 曾任 宝钢自 动化 部组 干科 主办 , 宝 钢国 贸 公司人 事部 人才 开发 室主 任,宝 钢国 际公 司人 力资 源部部 长、 组织 部部 长, 宝钢资 源( 国 际)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华宝 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宝钢 集团 金融 系统 党委 副书记 。 贺桂先 先生 , 监事 , 毕 业 于江西 财经 大学 。 曾 任华 宝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 3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裴长江 先生 , 总 经理 , 硕 士、 经 济师 。 曾 任上 海万 国证券 公司 闸北 营业 部经 理助理 、 经 理,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浙江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经 纪总 部副总 经理 ,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总 监 。 现 任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 理 。


谢文杰 先生 , 副 总经 理, 金融学 硕士 。 曾 任汇 丰银 行外汇 及期 权交 易员 、 法 国兴业 银行 及投资 银行 初级 市场 及衍 生品团 队负 责人 、 法 国兴 业银行 及投 资银 行债 务融 资部亚 洲区 (除 日本外 ) 董 事总 经理 兼结 构化衍 生品 主任 、 法 国兴 业亚洲 有限 公司 环球 市场 部中国 区销 售及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交易部 门 主 管、 法国 兴业 亚洲有 限公 司领 先资 产管 理中国 区业 务部 门主 管。 现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任志强先 生, 副总经 理, 硕士。曾 任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 司研究 部总 经理助理 、 南方证 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经 理 , 华 宝信 托投 资责 任有限 公司 发展 研究 中心 总经理 兼投 资 管理部 总经 理、 华宝 信托 投资责 任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董 事会 秘书 , 华 宝证 券经纪 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投资 总监 、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黄小薏 (HUANG Xiaoyi Helen )女 士, 副总 经理 ,硕 士。曾 任加 拿大 明道 银行 证券公 司 金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 公司财务 总监 。现任 华宝 兴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兼 董事 会秘书 。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范红兵 先生 , 曾 在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新苏 州工业 园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和平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从事 证券 研究、 风险 投资 工作 ,于2007 年 7 月 加入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先后 任高 级分 析师 、 基金 经理 助理。2009 年2 月至2010 年9 月 任华 宝 兴业行 业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0 年 7 月起 任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2012 年 2 月 起兼 任华宝 兴业 医药 生物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智慧 先生 , 曾 在中 国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 上海 申银 万 国证券 研究 所、 浙江 龙盛 集 团、 国元证 券有 限公 司从 事证 券研究 工作 。2009 年8 月 加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研 究 部副总 经理 , 先后 任研究 部副总经 理、 投资 经理、 基金经理 助理的 职务, 现 任研究部 总 经理, 2012 年 1 月 至今 任华宝 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2 年 2 月起兼 任华 宝 兴 业医 药生 物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冯刚先 生, 管理 学硕 士,2008 年10 月至 2010 年 7 月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5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华宝 兴业 行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 牟旭东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多策 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郭鹏飞 先生 , 国内投 资部 总经理 、 华宝 兴业宝 康灵 活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 宝 兴业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刘自强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智慧 先生 , 研究部 总经 理、 华宝 兴业 大盘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兴 业医药 生物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蒋宁女 士, 投资 副总 监、 华宝兴 业行 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法募 集本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金管理 人将遵守《基金法》 、 《证券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违 规行 为的发 生。 2 、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 利用 职 务 之便 为 自己 、 代 理人 、 代 表人 、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 第三 人 牟取 不 当 利益; (3 )不泄漏 在 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资 源、 开 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 度 量风 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 效 性 原则 。 通过 设 置科学 清 晰 的操 作 流程 , 结合程 序 控 制, 建 立合 理 的内控 程 序 , 保证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开 发 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 和各项 规 定, 并 在 此基础 上遵 循国 际和 行业 的惯例 制订 。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 慎 性 原则 。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 核 心是 风 险控 制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 制订 要 以审慎 经 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 部 风 险控 制 要求 不 相容职 务 分 离、 建 立完 善 的岗位 责 任 制和 规 范的 岗 位管理 措 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 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 公 司 总经 理 提 名, 董事 会聘 任,并 应当 经 全体 独立 董事 同 意 。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 照所规 定 的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 察 稽 核部 和 风险 管 理部负 责 调 查评 价 公司 内 控制度 的 健 全性 、 合理 性 ;负责 调 查 、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 各项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各 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性 ,对 内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进 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况 ;负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审 查在 内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四、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 工120 余人 。 另外, 中国 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目前,中 国银 行拥有 证券 投资基金 、一 对多专 户、 一对一专 户、 社保基 金、 保险资产 、 QFII 资 产、QDII 资产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信托 资 产、 年金 资产 、 理财 产品 、 海外人 民币 基金 、 私募 基 金等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 国内 , 中国银 行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 2011 年末, 中国 银行 各类 托管 资产规 模突 破两 万亿 元, 居同业 前列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2 年6 月 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大成 景宏 封 闭、 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 国泰 金鹿 保本混 合、 国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国泰 区位 优势股 票、 国投 瑞银 稳定 增利债 券、 海富 通股 票、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 富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 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 票、 华 宝兴 业先 进成 长股 票 、 华夏 策略 混合、 华夏 大盘 精选混 合、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华夏回报 二号 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 夏行业 股票(LOF) 、 嘉实超 短债债 券、 嘉实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 方达 平稳 增长混 合、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货币、 易方 达稳 健收益 债 券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证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万家 稳健 增利 债券 、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 华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城动 力平 衡混合 、景 顺长城优 选股 票、景 顺长 城货币、 景顺 长城鼎 益股 票(LOF) 、泰 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 活股票 、 泰 信蓝 筹精 选股 票 、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招商 先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泰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达 宏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华泰 柏瑞盛 世中 国 股 票、 华 泰柏 瑞积 极成 长混 合、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华 泰柏 瑞货 币、 华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南方 高增 长股 票(LOF) 、 国 富潜 力组 合股 票、 国 富强化 收益 债券 、 国 富成 长动力 股票 、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 华安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民生 加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 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利 债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中 小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证 大宗 商品股 票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泰柏 瑞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 、 易 方达医 疗保 健行业 股票 型 、 景顺 长城 稳定 收 益债 券型 、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国泰 上证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诺 德优 选 30 股 票型 、 泰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股 票型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合 型 、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数 增强 型、 泰信 中证200 指 数、 大 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合 型、 招 商深 圳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招 商深 证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联 接、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深 证基本 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宝 兴业 上证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 嘉实 信用债 券型 、 平 安大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华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泰 信中 小盘 精选股 票型 、 海 富通 国策 导 向股票 型 、 中 邮上 证380 指数增 强型 、 泰达宏 利中 证500 指数 分级 、 长 盛同 禧信用 增利 债 券 型、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平 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 数增 强型 、嘉 实 安心货 币市 场、 上投摩 根健 康品 质生 活股 票型、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500 指 数分 级、 招 商优 势企 业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国泰 中小 板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国 泰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投资基 金联 接 、 景 顺长 城优 信增利 债券 型 、 诺 德周 期策 略股票 型 、 长 盛电 子信 息产 业股票 型、 诺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信诚 双盈 分级债 券型 、 嘉 实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 民 生 加银信 用双 利债 券型 、 工 银瑞信 基本 面量 化策 略股 票型 、 信 诚周 期轮动 股票 型、 富兰 克林 国 海 研 究 精 选 股票 型 、 诺 安汇 鑫 保 本 混 合型 、 平 安 大华 策 略 先 锋 混合 型 、 华 宝兴 业 中 证 短融 50 指 数债 券型 、180 等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安双月 鑫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 大 成景 恒保 本 混合型 、 景 顺长 城上 证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 投摩根 分红 添利 债券型 、 嘉 实优 化红 利股 票型、 嘉实 海外 中国 股票(QDII) 、 银 华全球 优选(QDII-FOF) 、 长 盛 环球景 气行 业大 盘精 选股 票型(QDII) 、 华 泰柏 瑞亚 洲领导 企业 股票 型(QDII) 、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配置(QDII) 、 海富通 大中华精 选股 票型(QDII ) 、招商标 普金 砖四国 指数(LOF-QDII)、 华宝兴 业成 熟市 场动 量优 选 (QDII ) 、 大成 标普500 等权重 指数 (QDII ) 、 长信 标普100 等权 重指数(QDII) 、博 时抗通 胀增强回 报(QDII ) 、华安 大中华升 级股 票型(QDII) 、信诚全 球 商品主 题 (QDII ) 、 上投 摩根 全球天 然资 源股 票型 、 工 银 瑞 信中 国机 会全 球配 置股 票型 (QDII)、 易方达 标普 全球 高端 消费 品指数 增强 型、 建信 全球 资源股 票型 等 164 只 证券 投资基 金, 覆盖 了股票 型、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 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型 的基 金, 满足 了不 同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 制 定并 逐 步完善 了包 括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安装 了录 音监听系 统,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安 全;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监 控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查 制度,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 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定 了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国 银行 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499667 、50988055 网 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等业 务,具 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司 网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网址 :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 董 云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24 小 时客 户服 务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青 联系电 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 话:0755-820807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公司网 址: www.sdb.com.cn (10)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11)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若虹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3 ;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2)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网址:http://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13)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14)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8811 (15)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 :芮 敏祺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 浩明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 :田 薇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免 长 途费) 联系人 :权 唐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2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24)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5)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或www.sywg.com.cn (26)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客服电 话: 95511 —8 公司网 址: http://www.pingan.com (2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ce.ecitic.com


(28)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2 号楼 21F-29F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29)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30)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原中 信金 通证券 )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9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3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32)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 -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 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智河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33)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 -84457777 -882 传真:025 -84579763 联系人 :万鸣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34)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传真:021-50372474 (35)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邮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邮编 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36)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37)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38)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 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座18-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 明辉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客服 电话 :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9)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江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40)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或直接 联系 各营 业部 公司网 站:http:// www.cicc.com.cn (41)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42)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3)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4)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5)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46)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7)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司名 称: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基金销 售联 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公司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48)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9)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联系人 :叶 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0)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24 层-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51)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上 海证 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52)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公司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95571 方正证 券网 站:www.foundersc.com (53)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公司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朱 科敏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400-888-8588 东海证 券网 站:http://www.longone.com.cn (54)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55)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余政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 : 韩 东霞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 红、 黎 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 北京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 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 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钰文


联系电 话: (021 )24052000


传真: (021 )54075507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蒋燕华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08 】 956 号 《 关于 核准华宝 华 宝兴 业大 盘精 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募 集的批 复 》 核准,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募集 期从 2008 年 9 月 8 日起 ,至 2008 年 9 月 26 日止, 共 募集 490,050,880.11 份基 金 份额 ,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3473 户。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七、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08 年10 月7 日正 式生 效。 八、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 非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管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销 售网 点将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 资者 可以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8 年 12 月 15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 赎回业 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 回,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 投 资者 应在T+2 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否则 ,如 因申 请未 得到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而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3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按 规定 向投 资者 支付 赎回款 项 , 赎回款项 在自 受理基 金投 资者有效 赎回 申请之 日起 不超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间 内划往投 资者 银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 代 销网 点和 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费 ) 。 通过 直 销柜 台 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含 申购费 ) 。已 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 人 不受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但受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代 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 销柜 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 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 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回 份额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单 笔 赎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合 理调 整对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将采 用外 扣法 计算 申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 净 申购金 额 的 计算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两位 以后舍 去 , 舍 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 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各计 算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遇 特殊情 况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本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四 位, 小数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投资 人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分别 计算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表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人 承担 ,主 要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费率 两年以 内( 含两 年) 0.5% 两年- 三年 (含 三年 ) 0.3% 三年以 上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承担 , 其 中25% 的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分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范围 内调整申 购费 率和赎 回费 率。费 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实 施 2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也可 针对 以特定 交易 方式(如 网上 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经 相关销 售机 构同意 , 按相 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 予以 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 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2 日 内通过 指定 媒体 、基 金管 理人的 公司 网站 或销 售机 构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说明 有关处 理方法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申 请时 , 应当依法 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形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并 予以 公告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媒 体 , 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 回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质 押 1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只 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 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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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统一 办理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规定的相 关资料。 无 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非交 易过户 的主 体必须 是 合 格的 投资者 。 2 、符合 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自申 请受 理日起 ,二 个月内办 理; 申请人 按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的 转托 管手 续。 转托管 在转 出方 进行申 报 , 基 金份额 转托 管一次 完成 。 投资者 于T 日转托 管基 金份 额成 功后 , 转 托管 份额 于 T+1 日 到达 转入 方网 点, 投资者 可 于 T+2 日起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4 、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只受理 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 基金账 户或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 冻。基 金账户 或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包 括现金 分红 和红利 再投资 ) 一并冻 结。


5、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许 基金 管理 人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九、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 以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和 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转 换。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基金转 换受 理场 所与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场所 相同 。 目前 , 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 销 e 网 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银 行 、 民 生银 行 、 交 通 银行 、 招商银 行、 中信 银行、 浦 发银行 、 兴 业银 行、 广 发 银行、 江苏 银行、 渤海 银 行 、 华 夏银 行 已 开通本 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宝康系 列基 金 (宝康 消费 品基金 、 宝康 灵活配 置基 金、 宝康 债券 基 金) 、多 策略增 长基 金、现 金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动力 组合基 金、收 益增长 基金 、先进 成长基 金、 行业 精选 基金 、 增强 收 益债券 基金 、 中证 100 指 数基金 ( 前端 收费 模式 ) 间 的相互 转换 。 申银万 国证 券、 国 泰君 安 证券、 海通证 券、 兴 业证 券、 中 信 建投 证券、 联合 证券、 招 商 证券、 光大 证券 、 长 江证 券、 东 吴证 券、 渤海 证券 、 中信 证券 、 平 安证 券、 广发证 券 、 华福 证券、 信达 证券 、 江 海证 券、 国 都证 券 、 东兴 证券 、 德邦 证券 、 华 安证 券、 东北证 券、 上海 证券、 方正 证券 、 东 海证 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宝 康系 列基 金 ( 宝康 消费品 基金 、 宝 康灵活 配置 基金 、 宝 康债 券基金 ) 、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 现金 宝 货 币市 场 基 金、 动 力组合 基金 、 收益增 长基 金 、 先 进成 长 基金 、 行 业精 选基 金 、 增 强 收益债 券基 金 间 、 中证 100 指数 基金 ( 前 端 收费 模式 )的 相互 转换 。 中信金 通证 券 、 恒泰 证券 、 中 投证 券已 开通本 基金 与公司 管理 的宝 康系 列基 金 ( 宝康 消 费品基 金、宝 康灵活 配置 基金、 宝康债 券基金 ) 、多 策略增 长基金 、现金 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动力组 合基 金、 收益 增长 基金、 先进 成长 基金 、 行 业精选 基金 、 增 强收 益债 券基金 间的 相互 转换。 东吴证 券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公司管 理的 多策 略增 长基 金、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动力组 合 基金、 收益 增长 基金 、先 进成长 基金 、行 业精 选基 金 、增 强收 益债 券基 金 间 的相互 转换 。 银河证 券、 中 信万 通证 券 、 长城 证券、 安信证 券、 华宝证 券、 中 国国 际金 融 公司 、 齐 鲁 证券 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公司 管理的 中证 100 指数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间 的互 相转换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 中 国民 生银 行、 中信银 行 、 平安 银 行、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 广 发银 行、 江苏银 行、 华夏银 行、 渤海 银行、 国 泰君安 证券 、 海 通证 券、 申银万 国证 券、 光大 证券 、 东兴 证券、东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海证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 、 交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 中 国民 生银 行、 中信银 行 、 平安 银 行、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 渤 海银 行、 江苏银 行、 华夏银 行、 申 银万 国证 券 、 国泰 君安证 券、 光 大证 券、 海通 证券 、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 信建 投 证券 、 招商 证券、 广发 证 券 、 长 江证 券、 国 信证 券 、 中信 金通 证券、 中信 万 通证券 、 平 安证 券、 东 方证 券、 兴业 证券 、 华泰 证券 、 中 银国 际证 券、 恒 泰证 券、 长城 证券 、 渤海 证券 、 东 吴证券 、 中 信证 券、 江 海 证券、 安信 证券、 中国 国 际金融 公司 、 华 宝证 券、 华安证 券、 齐鲁 证券、 华福 证券 、 信 达证 券、 国 都证 券、 东兴 证券 、 东北 证券 、 德 邦证 券、 上海证 券、 方正 证券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新兴 产业基 金的 转换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招商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国 银行、 交通 银行、 中 国 民生银 行、 中信 银行、 平安 银行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兴 业银 行、 江 苏银 行 、 渤海 银行、 国 泰君安 证券 、 光 大证 券、 海通证 券、 银河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招 商证 券、 广发证 券、 长江 证券、 东吴 证券、 申银 万 国证券 、 平 安证 券、 中 信 证券、 东方 证券、 兴业 证 券、 中 信金 通证 券、 国 信证 券、 华泰 证券 、 恒泰 证券 、 长 城证 券、 渤海证 券、 中投 证券 、 安 信证券 、 中 国国 际金融 公司 、 华宝 证券 、 齐 鲁证券 、 华福 证券 、 信 达证 券、 江海 证券 、 国 都证 券、 东北证 券、 德邦证 券、 华安 证券 、上 海证券 、东 海证券 已 开通 本基金 与可 转债 基金 的转 换。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 中国民 生银 行、 渤 海银行、 中信 银行 、 国泰 君安证 券、 申 银 万国证 券、 海通 证券 、 光 大证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广发证 券、 中信 证券、 长 江证券 、 华 福证 券、 国 信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齐鲁 证券 、 华 宝证 券、 上 海证 券、 招商 证券 、 信达 证券、国 都证券 、 华 安证 券、 德邦 证券、 渤海 证券 、 兴 业证 券、 东 海证 券 、 江海 证券 、 恒泰 证券 、 国 元证券 、 东 吴证 券、 长城 证券、 华泰 证券 、 中 投证 券 、 平 安证券 、 东北 证券 、 中航 证券 、 安 信证券、 中银 国际证 券、 中国国际 金融 公司、 中信 金通证券 已开 通本基 金与 上证 180 成长 ETF 联 接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 交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中信 银行 、 平安 银行 、 渤 海银 行、 中 国 民生银 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 光大 证券、 海 通证券 、 中 国银 河证 券 、 广发证 券、 长江 证券、 东 吴证券 、 申 银万 国证 券、 平安证 券 、 中信 证券、 东方证 券、兴 业证 券、国 信证券 、中信 万通 证券、 华泰证 券、恒 泰证 券、长 城证券 、 渤海证 券 、中 投证券 、华 宝证券 、齐鲁 证券、 信达 证券、 国都证 券、德 邦证 券 、上 海证券 、 中航证 券、 招商 证券、 东 北证券 、 西 南证 券、 华 福 证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江 海证券 、 国 元证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券、 华 安证 券、 中银 国际 证券、 民生 证券 、 中 国国 际金融 公司 、 中 信证 券 ( 浙江) 、 东 海证 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华 宝兴 业医药 生物 基金 的转 换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平安 银 行、 中 国民生 银行、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渤海 银行、 国泰 君安证 券、 光 大 证券、 海通 证券、 中国 银 河证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 广发证 券、 长江 证券、 东 吴证券 、 申 银万 国证券 、 平 安证 券、 中信 证券、 东方 证券 、 国 信证 券、 恒 泰证 券、 长城 证券 、 渤海 证券 、 中 国中投 证券 、 华宝 证券 、 齐 鲁证券 、 信达 证券 、 江 海证 券、 国都 证券 、 德 邦证 券、 华安证 券、 上海证 券、 东海 证券 、 中 航证券 、 民 生证 券、 中国 国际金 融、 中信 证券 (浙 江) 、 中信 万通 证券、 华泰证 券、 中 银国 际证券 、 华福 证券、 东北 证券股 份、 招 商证 券、 西 南证券 已开 通 本 基金与 短融 50 基金 的转 换 业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 、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渤 海银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光大证 券、 海 通 证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广 发证 券、 长江证 券、 东吴 证券、 申 银万国 证券 、 平 安证券 、 东方 证券 、 国 信证 券、 恒泰 证券 、 长 城证 券、 渤海证 券 、 中 国中 投证 券、 华宝证 券、 齐鲁证 券、信 达证券 、江 海证券 、国都 证券、 德邦 证券、 华安证 券、上 海证 券、东 海证券 、 中航证 券、 民生 证券、 中 国国际 金融 、 兴 业证 券、 中银国 际证 券、 华福 证券 、 东北 证券、 安 信证券 、西 南证 券、 东兴 证券 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资源 优选 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的 本 公司管 理的 基金 。 其 他销 售机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办理 时间 、 流 程以 销售 机构及 其网 点的 安排和 规定 为准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与基金 申 购、赎 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 按转 出基 金正 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其中 25% 归 转出 基金 基金财 产, 其余 作 为注 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手 续费 。 申购补 差费 :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和 转出基 金的 申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购费率 差额 ;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高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 补 差费 为零。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单 位净 值*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率 转出总 金额=转 出份 额*转出 基金 单位 净值 净转出 金额=转 出总 金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 转出 金额/ (1+补 差费 率) ( 补差 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差) 转换补 差费 用= 净转 出金 额-净转 入金 额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单位 净值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可更 改上 述公式 ,但 应最迟 在 新的公 式适 用 前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 间段内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投 资人 可 在 T+2 工作 日及之 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请 的网 点 进行成 交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 持有 人基 金账 户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换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 份额 转换 ”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从 本基金 、 宝 康系列 基金 、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动力 组合 基金 、 收 益增长 基金 、 先 进成 长 基 金、 行 业精 选基 金 、增 强收 益债 券、中证 100 指 数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 金、新 兴产业 基金 、可 转债 基金 、上 证180 成长 ETF 联接 基金、 医药 生物 基金 、短 融50 基金 、资 源优选 基金 转出 , 单 笔转 换申请 份额 不得 低 于 100 份; 从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转出 , 单笔 转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换申请 份额 不得 低 于 200 份。 因为 转换 等非赎 回原 因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保留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少 于该 基金 最低保 留份 额数 量限 制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不作 强制 赎回处 理。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基金 转换申请 ,在 当日交 易时 间内可以 撤销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不 得撤销 。 2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 确认成 功 后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相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非 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停 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 请: (1) 不可抗 力; (2) 货币市 场工 具主 要交 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换 ; (4)


暂 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不变 。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发生 基金合 同或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暂停 基 金转 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提 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的 频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束 ,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 的情 况。























十、 基 金 的 投资 ( 一)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 策略、 业绩 比较 基准 和风 险收益 特征 1 、投 资目 标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争 取基金 净值 中长 期增 长超 越业绩 比较 基准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和债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股票 指数 期货等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的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3 、投 资策 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资 产配 置策略 , 通 过宏 观策 略研 究, 对 相关 资产 类别 的预 期收益 进行 动态跟踪 ,决 定大类 资产 配置比例 。本 基金的 股票 投资比例 为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60%-95% , 其中投 资于 大盘 股市 值占 非现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权证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 -3 %, 资 产支 持证券 比例 为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0% , 债券及 现金 投资比 例为 基金资产 净值 的5%-40% (其 中,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 于 5% ) 。 本基 金 的大盘 股指 沪 深A 股 按照 流通 市值 从大 至小排 名在 前 1/3 的股 票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深 入研 究大 盘股 基本面 和长 期发 展前 景, 注重价 值挖 掘, 精选 个股 。 1 )定 量与 定性 相结 合的 个 股精选 策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池 主要 包括 大盘股 。 在股票 池中 先 用7 个 指标 进行定 量分 析 , 这7 个定 量指标 分别 为: 成长指 标:--预测 未 来两 年 EPS 复合 增长 率

















价值指 标:--预测 P/E





--预测 P/B














--预测 P/CF


--预测 P/S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盈利指 标:--过 去三 年平 均 ROE














--过 去三 年平 均 ROIC 筛选出 排名 靠前 的股 票形 成初选 股票 池 。 对初选 股票 池中 的股 票, 进行案 头研 究和 实地 调研 , 深入 研究 企业 的基 本面 和长期 发展 前景 , 精选 符合 以下 一条 或数条 定性 判断 标准 的股 票,形 成备 选股 票池 : 明显的 规模 经济 和范 围经 济; 行业地 位 突 出, 强大 的 核 心竞争 力 ; 良好的 管理 能力 和长 远规 划 ; 盈利能 力强且 注 重股 东回 报和投 资者 关系 ; 公司治 理完 善、 信息 披露 规范等 。 2 )行 业调 整策 略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 行 业经 济的把 握以 及对 行业 运行 周期的 认识 , 调 整股 票资 产在不 同行 业的投 资比 例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大 资产 配置 、 分类资 产配 置和 个 券 选择 三个层 次自 上而 下进 行债 券投资 管 理,以 追求 稳定 收益 和充 分流动 性的 投资 目标 。 大资产 配置 主要 是通 过对 宏观经 济趋 势 、 金 融货 币政 策和利 率趋 势的 判断 对货 币资产 和 债券类 资产 进行 选择 配置 ,同时 也在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所 债券 市场 进行 选择 配置。 分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 过分 析债券 市场 变化 、 投 资人 行为 、 品 种间 相对价 值变 化、 债券 供 求关系 变化 和信 用分 析进 行分类 品种 配置 。 可选 择配 置的品 种范 围有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央票、 短期 融资 券。 品种选 择上 , 主要 通过 利率 趋势分 析 、 投 资人 偏好 分析 、 对 收益 率曲 线形 态变 化的 预期、 信用评 估、市 场收益 率定 价、 流 动性分 析,筛 选出 流动性 良好, 成交活 跃、 符合目 标久期 、 到期收 益率 有优 势且 信用 风险较 低的 券种 。 主要采 用的 投资 策略 包括 : 1 )久期 灵活管 理:在 对宏 观经济趋 势、 金融货 币政 策和利率 趋势 的判断 基础 上,确 定 债券组 合久 期目 标范 围, 在可接 受范 围内 可以 按照 市场实 际变 化灵 活管 理久 期长短 , 以 获取 市场超 额收 益。 2 )曲线 合理定 价:按 照市 场各品种 实际 成交情 况, 得出合理 收益 率曲线 ,使 用该曲 线 对备选 品种 进行 合理 定价 , 确定其 公允 价格 , 在此 基础 上筛选 出价 格低 于其 合理 价值的 品 种 。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3 )曲线 下滑策 略:对 收益 率曲线形 态进 行分析 ,并 预测其未 来形 态 变化 ,选 择收益 率 曲线段 上斜 率最 高区 间进 行下滑 操作 , 买 入曲 线上 端品种 , 等 待其 剩余 年期 缩短而 自然 形成 收益率 下滑 ,从 而得 到超 额下滑 利润 。 (4) 其他 品种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市 场的 实际 情况及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状 况, 将部 分资 产投 资于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包 括但不 限于 可转换 债券、 央行票 据, 捕捉市 场机会 , 提高基 金资 产的 使用 效率 。 央行 票据 的投 资策 略见 债券投 资策 略, 可转 换债 券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两层 次配 置策 略, 在对 宏观经 济、 行业 分析 的基 础上, 选择 有成 长性 、 前 景看好 的行 业进 行配置 。 最 后落 实到 个股 分析、 转债 具体 条款 分析 、 股性 、 债 性分 析上。 利 用转债 的债 性规 避股市 系统 性风 险和 个股 风险、 追求 投资 组合 的安 全和稳 定收 益, 并利 用其 股性在 股市 上涨 中分享 到行 业和 公司 成长 带来的 收益 。 另外, 本基 金具 备投 资权 证的条 件。 本基 金在 权证 投资中 将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本 面进 行研究 , 结 合期 权定 价模 型和我 国证 券市 场的 交易 制度估 计权 证价 值, 主要 考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杠杆策 略、 价 值挖 掘策略 、 获利 保护 策略、 价差策 略、 双 向权 证策 略 、 卖空有 保护 的 认购权 证策 略、 买入 保护 性的认 沽权 证策 略等 。 4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沪 深 300 指 数 , 债 券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上证国 债 指数。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上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 率 ×20 % 。 沪深300 指数 是 第一 个覆 盖了沪 深两 市的 交易 所权 威指数 , 具 有市 值覆 盖率 高、 行 业代 表性强 、流 动性 好等 特点 。 当市场 出现 更合 适、 更权 威的比 较基 准时 , 经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 本基金 管理 人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 选用 新的 比较 基准, 并将 及时 公告 。 5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较 高风 险 、 较高 收益 的品种 。 (二) 投资 程序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和资 产配 置 做 出决策 。 2 、金 融工 程部 负责 跟踪 数 量分析 模型 金融工 程部 实时 跟踪 数量 分析模 型, 定期 将股 票排 名结果 提交 给研 究部 和基 金经理 。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3 、研 究部 负责 投资 研究 和 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 他 证券 公司 和基 金管 理公 司的报 告 , 通 过走 访政 府决 策部门 和 研究部 门,研 究经济 形势 、经济 政策(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区 域政策 、产 业政策 等) 、 重 大技术 发明 等, 撰写 宏观 研究报 告, 就基 金的 股票 、债券 、现 金比 例提 出建 议。 行业研 究人 员根 据 金 融工 程部定 期提 交的 股票 排名 , 以排名 靠前 的股 票为 主要 研究对 象 , 考察上 市公 司的 基本 面和 长期发 展前 景 , 预测 上市 公司未 来 2 -3 年的 经营 情 况, 选 择重点 上市公 司进 行调 研, 撰写 行业和 子行 业研 究报 告及 上市公 司调 研报 告, 对个 股买卖 提出 具体 建议。 4 、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 执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 结合 量化 分析等 工具 对股 市做 出判 断, 提 出投 资组合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建 议, 同时 结合 数 量分 析模 型的股 票排 序和 研究 员的 报告, 形成 投资 计划提 交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并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策 ,具 体实 施投 资计 划。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审核 投资 组合 方案 后 , 基 金经理 向交 易 部 下达 具体 的投资 指 令,交 易员 根据 投资 决定 书执行 指令 。 5 、绩效 评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格检 验、 风险 评估 、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 整和 业绩 贡献, 由 绩 效评估 人员 利用 相关 工具 评估。 6 、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副总 经理 、 内 控审 计风 险管理 部负 责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并检 查执行 情况 。 (三) 投资 限制 与禁 止行 为 1 、组 合限 制 本 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投 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资 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6) 本基 金股 票、 权证 、 债 券、 现金 的投 资比 例 范 围 为: 股票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60% - 95% , 权 证占 0 %-3% , 资产支 持证 券 占 0%-20% , 债 券及 现金 占 5 %-40% (其 中 ,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 于 5%)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必 须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交易 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 (12) 本 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本 基金 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在 持有 期间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本 基金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5)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百分 之五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6)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则本 基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对于 因基 金规模 短期 内快 速增 长而 导致证 券投 资比 例低 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十个 交易 日延 长到 三个 月。 基金 规模 快速 增长 主要 是指基 金份 额 拆分 、 大 比例 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销 活动 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规 模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增加 10 亿元 以上的 情形 。 基 金发 生上 述需延 长建 仓期 限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监 管部书 面报 告, 说明 上述 情况出 现的 原因 及解 决方 案。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2 、禁 止行 为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四)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五)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 股东义 务。


(六)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的数 据截 至 2012 年6 月30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58,400,615.48 77.65 其中: 股票 458,400,615.48 77.6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 -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金融资 产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0,693,263.33 22.14 6 其他各 项资 产 1,239,499.88 0.21 7 合计 590,333,378.69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3,240,036.00 2.25 B 采掘业 17,915,139.18 3.05 C 制造业 241,084,548.64 41.04 C0 食品、 饮料


52,004,878.24 8.85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15,983,809.89 2.72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8,244,997.25 1.40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 金属 34,877,939.40 5.94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03,122,038.80 17.56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26,850,885.06 4.57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3,976,087.66 0.68 E 建筑业 8,740,000.00 1.49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20,492,265.62 3.49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7,800,000.00 1.33 I 金融、 保险 业 71,208,242.62 12.12 J 房地产 业 65,288,164.46 11.11 K 社会服 务业 8,656,131.30 1.47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458,400,615.48 78.04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 1 300185 通裕重 工 5,580,000 29,127,600.00 4.96 2 600030 中信证 券 1,599,970 20,207,621.10 3.44 3 000002 万


科A 2,200,226 19,604,013.66 3.34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4 000895 双汇发 展 299,941 18,560,349.08 3.16 5 600519 贵州茅 台 70,000 16,740,500.00 2.85 6 000858 五 粮 液 509,891 16,704,029.16 2.84 7 600048 保利地 产 1,300,000 14,742,000.00 2.51 8 600837 海通证 券 1,500,000 14,445,000.00 2.46 9 000800 一汽轿 车 1,300,000 14,118,000.00 2.40 10 002299 圣农发 展 916,900 13,240,036.00 2.25 4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报 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也没 有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无证 券投资 决策 程序 需特 别说 明。 (2)本 基金股 票投资 的主 要对象是 大盘 股,基 金管 理人建立 有基 金股票 备选 库。本 报 告期内 本基 金的 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股票 备选 库。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18,118.5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855.33 5 应收申 购款 1,097,526.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39,499.8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2 年6 月30 日, 所列 数据 未 经审计 。 1 、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10/07-2008/12/31 0.98% 0.21% -10.74% 2.39% 11.72% -2.18% 2009/01/01-2009/12/31 91.29% 1.71% 73.60% 1.64% 17.69% 0.07% 2010/01/01-2010/12/31 -3.18% 1.46% -9.12% 1.26% 5.94% 0.20% 2011/01/01-2011/12/31 -30.49% 1.14% -19.67% 1.04% -10.82% 0.10% 2012/01/01-2012/06/30 7.85% 1.21% 4.47% 1.06% 3.38% 0.15% 2008/10/07-2012/06/30 40.21% 1.38% 18.18% 1.41% 22.03% -0.03%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 华宝兴 业大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累计份额 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08 年 10 月7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注: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自基 金成 立日 期的 6 个 月内达 到规 定的 资产 组合 ,截至 2009 年 4 月 7 日, 本基 金已 达到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十二、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 财产 的 债权 债务 , 不得 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 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1) 配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值 : 从持有 确认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权 日止,上市交 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按估值 日的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述 1-4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 式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含第 四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5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 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 券差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在 基金 收益中 扣除 的费用 等 项目后 的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1)基 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 金方式 或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将现金 红利 按红利 发放 日前一 日 的该基 金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的 方式)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自行 选择 收益分 配方式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择 的,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现 金红 利; (2)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 更





投资人 可在销 售机 构 处对托管 在该 处的基 金通 过账户分 红方 式或基 金分 红方式的 设置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和变更 进行 分红 方式 的选 择; 投资人在 销售 机构处 选择 的账户分 红方 式,是 针对 该销售机 构账 户内所 有的 该项选 择 后新增 的且 未作 基金 分红 方式选 择的 基金 品种 的分 红方式 。 投资 人若 要修 改某 销售机 构基 金 交易账 户内 单个 基金 品种 的分红 方式 需提 交变 更基 金分红 方式 的申 请 , 基 金分 红方式 变更 确 认后对 该销 售机 构账 户内 托管的 该基 金品 种全 部份 额有效 。 投资人既 未作 账户分 红方 式选择也 未作 基金分 红方 式选择的 情况 下,分 红方 式根据 本 条第 (1) 项 所述 的默 认分 红方式 确定 , 否 则不 再适 用本条 第 (1) 项 所述 的默 认分红 方式 规 则。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 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 多 6 次; 7 、全年 基金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低于 年度 基金已 实现 净收益 的 10%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三个月 ,收 益可 不分 配;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载明 基金收益 的范 围、基 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分配时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 日前 一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与 本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 (7)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上述 “1、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 中 (3) 到 (8) 项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5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无 须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的 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见 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非交易 过户 与转托 管”中 的“( 六) 申购份 额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和“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用 途” 中的 相关 规定。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间 的转换 费的 费率 水平 和计 算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九 、与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转换” 一章 中的 相关 规定 。 十 六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 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公 告。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住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 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十 九 、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 、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 经 济 周期 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 变化 ,证 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 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 波 动会 导 致证 券市 场 价格 和 收益 率 的变 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和 股票 ,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2 、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 基金管理 人有 义务接 受投 资 人的申 购和 赎回。 不断 变化的 申 购和赎 回 , 尤 其是发 生大 额申购 和赎 回时 , 即 使市 场行情 没有 发生 显著 变化 的趋势 , 本基 金 也要进 行股 票买 卖。 然而 , 市场 的流 动性 是变 化的 , 不同 时间 段、 不同 的股 票, 其 流动 性都 各不相 同。 一 般来 说, 股 市上涨 期, 市 场流 动性 较 高; 股市 下跌 期, 市 场流 动性低; 大盘 蓝 筹股 流 动性 高 , 小盘 垃圾 股流动 性较 低 。 如果 市场 流动性 较差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顺 利买 进 或 卖出股 票, 或者 必须 付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风险 : (1 ) 当 发 生巨 额 申购 时, 本 基金 由 于不 能 顺利 买进 股 票, 使 得本 基 金的 持仓 比例被 动地发 生变 化, 可能 导致 行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 预期 的投资 收益 目标 , 影 响本 基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2 ) 当 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如 果市 场 流动 性 较差 ,本 基 金为 了 兑现 持 有人 的赎 回,必 须以较 高的 代价 卖出 股票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3 、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本基金 作为 股票 型基 金, 在投资 管理 中会 至少 维 持 60% 的 股票 投资 比例 ,具 有 对股票 市场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不能 完全规 避市 场下 跌的 风险 和个股 风险 , 在 市场 大幅 上涨时 也不 能保 证基金 净值 能够 完全 跟随 或超越 市场 上涨 幅度 。 本基金 属于 大盘 股票 基金 , 存在 投资 风格 风险, 即集 中投资 于大 盘股 的业 绩表 现不一 定 领先于 市场 平均 水平 。 (2)权 证 投资 风险 另外,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权 证, 权 证是 金 融 衍生 品的 一种, 具有 高杠 杆、 高风 险、 高 收益 的特征 ,风 险较 大。





4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场 判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息 不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5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人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6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7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代理 销售 ,但是 ,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基 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二十、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 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发 生 变 化 或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二十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及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 ) 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修改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 4 ) 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获得基 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费 、 申 购费 、 赎 回费 及其他 事先 核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5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 6 ) 在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 在 不违反 公平 、 合理 原则 以 及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 相关法 律 法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合同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 监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时 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 以 及采 取其 他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 7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选 择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8 )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或 选择 、 更换 基金 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 办理 基 金注册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9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 ,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 10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 券 ; 1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12) 按 照法 律法 规 , 代表 基 金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 资于其 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 13)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有关费 率; 1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3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 10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 合同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 17)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 22)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时 ,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9)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的相 关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7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除 ; 19)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 提起 诉 讼 ;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活 动 ;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5 )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管 理人的 代 理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组成。 2 、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 酬标 准 的除 外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3 、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 召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 、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 (6) 如 采用通 讯表 决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 容 。 6 、 开会方 式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 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7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限 为本条 前述 第(二) 款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 项。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 及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 决 , 并 形成 大会决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 、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 则大 会召集 人可 自行 授 权 3 名 监督员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构 对 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10 、 生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终 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变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 并 自中 国证监 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但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并属 于基 金合 同必 须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 或 者基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及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变 化 或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修改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基金合 同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基金合同 的 当 事 人 之间 因 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过 友好 协 商 解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会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





( 五)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和获 得方 式





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前, 将基 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登载在 各自 公 司网站 上。 基 金 合 同可 印 制成 册 ,存放 在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住 所, 供 投资 者 查阅, 基 金 合 同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投资 者也 可在 支付一 定工 本费 后获 得基 金合同 复印 件 或复制 件, 但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二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企业类 型: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 亿 叁 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 库、 债 券库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3) 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 (4)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 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 )银 行间 现券 买卖 ,买 入 时实行 见券 付款 、卖 出时 实行见 款付 券; 2)银行 间回 购交 易, 正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3) 如遇 特殊 情况 无法 按照 以上方 式执 行交 易, 基金 经理需 报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总 监 批准。 (6)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 对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1 、2项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合同 》 及协 议 的约 定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并 改正 。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及 协议 的规定 , 应 当拒绝 执行 ,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 人 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5、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在协 议的有 效期内 ,在 不违反公 平、 合理原 则以 及不妨碍 基金 托管人 遵守 相关法律 法 规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协 议的 情况 进行必 要的 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 无正 当 理由 未 执行或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及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 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 金 托管 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 金财 产 分别 设置 账 户,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除 依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 募集 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 宣 布停 止 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 金份 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金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2)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属于 本 基金 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划 入 在基 金 托管 人 处 为 本基 金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相 一致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 金 托管 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设本 基 金的 银行 账 户。 本 基金 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本 基 金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4) 基 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票据法 》 、 《人 民币 银 行结 算账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金 管 理条例 》 、 《 人民 币 利率 管 理规定 》 、 《 关于 大 额现 金 支付管 理 的 通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5 、 基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的 账户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 以基 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账 户 。 (2) 本 基 金证 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 或 转让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 托管 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所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 在 托 管协 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 金被 允 许从 事其 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 资业 务的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报 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但要与 非本 基金 的其 他有 价凭证 分开 保管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 少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的 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指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产估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 《 证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 束后计 算得 出 当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传真 后对净 值计算 结果 进行复 核,并 在盖章 后以 传真方 式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以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四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计价错 误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 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 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 核 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 协商未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 给 予补 偿。 ( 七 ) 争议 解决 方式 1、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协议产生的或与 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会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协议的 其他 规定 。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协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 变更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托管 协议 应当终 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二十 三 、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和 邮编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 寄送 以下资料 : 1 、开 户确 认书 在基金募 集期 间开户 的, 于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十个 工作日内 向投 资人寄 送开 户确认书 。 存续期 间,在 每个季 度结 束后15 个工作 日内向 投资 人寄送( 通过中 国银 行首次 购买本 基金管 理人旗 下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除外)。 2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 在 每季度 结束 后的15个 工作 日内向 该 季 度 有 交 易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以 书 面 或电 子 文 件 形式 寄 送 , 年 度对 账 单 在 每年 度 结 束 后15 个工作 日内对 本基金 的所 有份额 持有人 以书面 或电 子文件 形式寄 送( 通 过中国 银行首 次购买 本基金 管理 人旗 下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除外)。 3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将 所 获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申 购 费 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 基 金的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 是 指 投 资人 可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 的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请 , 约 定每 月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 额, 由 指 定的 销 售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动 完成扣 款和 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种 长期 投资方 式。 投 资者在 办理 本业务 的同时 , 仍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2 、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 日 9:30 -15 :00 。





3 、办 理场 所 目前, 本公 司直 销 e 网金 、 中国 银行、 招商 银行 、 中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民生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银行 、 交通 银行 、 中 信银 行 、 农 业银 行、 平安 银行 、 浦发 银行 、 兴 业银 行、 广发银 行、 江苏 银行、 渤海 银行、 华夏 银 行、 国 泰君 安证 券、 中 信 建投证 券 、 海通 证券、 招 商证券 、 银 河证 券、 东 吴证 券、 平安 证券 、 安信 证券 、 华 宝证 券、 齐鲁证 券、 华福 证券 、 江 海证券 、 光 大证 券 、国 信证券 、东北 证券 、华安 证券、 德邦证 券 已 开通本 基金的 定期定 额投 资业务 。其中 , 中国建 设银 行只 接受 个人 投资者 的申 请。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 、扣 款金 额


投 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 申购 ) 金 额 。 最低扣 款金 额 应遵循代销机 构的规定 。 投资人在本公 司直销e 网 金 申请办理本业 务的每 期扣 款金额最低 不 少于人 民币200 元( 含申 购 费) 。 ( 四) 基金 转换 本公司 直销 柜 台 、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 民 生银 行 、 交 通 银行 、 招商 银行、 中信 银行、 浦发 银 行、 兴 业银 行、 广 发银 行 、 江苏 银行、 渤海 银行、 华夏银 行已 开通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宝康 系列基 金 ( 宝康 消费 品基 金 、 宝康 灵活 配置 基金、 宝康 债券基 金) 、 多策略 增长 基金 、 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动力 组合 基金、 收益 增长 基金 、 先 进成长 基金 、 行 业精选 基金 、增 强收 益债 券基金 、中 证 100 指 数基 金(前 端) 间的 相互 转换 。 申银万 国证 券、 国 泰君 安 证券、 海通证 券、 兴 业证 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联合 证券、 招 商 证券、 光大 证券 、 长 江证 券、 东 吴证 券、 渤海 证券 、 中信 证券 、 平 安证 券、 广发证 券 、 华福 证券、 信达 证券 、 江 海证 券、 国 都证 券、 东兴 证券 、 德邦 证券 、 华 安证 券、 东北证 券、 上海 证券、 方正 证券 、 东 海证 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宝 康系 列基 金 ( 宝康 消费品 基金 、 宝 康灵活 配置 基金 、 宝 康债 券基金 ) 、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 现金 宝 货 币市 场 基 金、 动 力组合 基金 、 收益增 长基 金 、 先 进成 长 基金 、 行 业精 选基 金 、 增 强 收益债 券基 金 间 、 中证 100 指数 基金 ( 前 端) 的 相互 转换 。 中信金 通证 券 、 恒泰 证券 、 中 投证 券已 开通本 基金 与公司 管理 的宝 康系 列基 金 ( 宝康 消 费品基 金、宝 康灵活 配置 基金、 宝康债 券基金 ) 、多 策略增 长基金 、现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动力组 合基 金、 收益 增长 基金、 先进 成长 基金 、 行 业精选 基金 、 增 强收 益债 券基金 间的 相互 转换。 东吴证 券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公司管 理的 多策 略增 长基 金、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动力组 合 基金、 收益 增长 基金 、先 进成长 基金 、行 业精 选基 金 、增 强收 益债 券基 金 间 的相互 转换 。 银河证 券、 中 信万 通证 券 、 长城 证券、 安信证 券、 华宝证 券、 中 国国 际金 融 公司 、 齐 鲁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证券 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公司 管理的 中证 100 指数 基金 (前端 )间 的互 相转 换。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 中 国民 生银 行、 中信银 行 、 平安 银 行、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 广 发银 行、 江苏银 行、 华夏银 行、 渤海 银行、 国 泰君安 证券 、 海 通证 券、 申银万 国证 券、 光大 证券 、 东兴 证券、东 海证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 、 交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 中 国民 生银 行、 中信银 行 、 平安 银 行、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 渤 海银 行、 江苏银 行、 华夏银 行、 申 银万 国证 券 、 国泰 君安证 券、 光 大证 券、 海通 证券 、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 信建 投 证券 、 招商 证券、 广发 证 券 、 长 江证 券、 国 信证 券 、 中信 金通 证券、 中信 万 通证券 、 平 安证 券、 东 方证 券、 兴业 证券 、 华泰 证券 、 中 银国 际证 券、 恒 泰证 券、 长城 证券 、 渤海 证券 、 东 吴证券 、 中 信证 券、 江 海 证券、 安信 证券、 中国 国 际金融 公司 、 华 宝证 券、 华安证 券、 齐鲁 证券、 华福 证券 、 信 达证 券、 国 都证 券、 东兴 证券 、 东北 证券 、 德 邦证 券、 上海证 券、 方正 证券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新兴 产业基 金的 转换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招商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国 银行、 交通 银行、 中 国 民生银 行、 中信 银行、 平安 银行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兴 业银 行、 江 苏银 行 、 渤海 银行、 国 泰君安 证券 、 光 大证 券 、 海通证 券、 银河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招 商证 券、 广发证 券、 长江 证券、 东吴 证券、 申银 万 国证券 、 平 安证 券、 中 信 证券、 东方 证券、 兴业 证 券、 中 信金 通证 券、 国 信证 券、 华泰 证券 、 恒泰 证券 、 长 城证 券、 渤海证 券、 中投 证券 、 安 信证券 、 中 国国 际金融 公司 、 华宝 证券 、 齐 鲁证券 、 华福 证券 、 信 达证 券、 江海 证券 、 国 都证 券、 东北证 券、 德邦证 券、 华安 证券 、上 海证券 、东 海证 券已 开通 本基金 与可 转债 基金 的转 换。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 中国民 生银 行、 渤 海银行、 中信 银行、 国泰 君安证 券、 申 银 万国证 券、 海通 证券、 光 大证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广发证 券、 中信 证券、 长 江证券 、 华 福证 券、 国 信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齐鲁 证券 、 华 宝证 券、 上 海证 券、 招商 证券 、 信达 证券 、 国 都证券 、 华 安证 券、 德邦 证券、 渤海 证券 、 兴 业证 券、 东 海证 券、 江海 证券 、 恒泰 证券 、 国 元证券 、 东 吴证 券、 长城 证券、 华泰 证券 、 中 投证 券、 平 安证 券、 东北 证券 、 中航 证券 、 安 信证券、 中银 国际证 券、 中国国际 金融 公 司、 中信 金通证券 已开 通本基 金与 上证 180 成长 ETF 联 接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中信 银行、 平安 银行 、 渤 海银 行、 中 国 民生银 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 光大 证券、 海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通证券 、 中 国银 河证 券、 广发证 券、 长江 证券、 东 吴证券 、 申 银万 国证 券、 平安证 券、 中信 证券、 东方证 券、兴 业证 券、国 信证券 、中信 万通 证券、 华泰证 券、恒 泰证 券、长 城证券 、 渤海证 券、中 投证券 、华 宝证券 、齐鲁 证券、 信达 证券、 国都证 券、德 邦 证 券、上 海证券 、 中航证 券、 招商 证券、 东 北证券 、 西 南证 券、 华 福 证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江 海证券 、 国 元证 券、 华 安证 券、 中银 国际 证券、 民生 证券 、 中 国国 际金融 公司 、 中 信证 券 ( 浙江) 、 东 海证 券已本 基金 与华 宝兴 业医 药生物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平安 银 行、 中 国民生 银行、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渤海 银行、 国泰 君安证 券、 光 大 证券、 海通 证券、 中国 银 河证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 广发证 券、 长江 证券、 东 吴证券 、 申 银万 国证券 、 平 安证 券、 中信 证券、 东方 证券 、 国 信证 券、 恒 泰证 券、 长城 证券 、 渤海 证券 、 中 国中投 证券 、 华宝 证券 、 齐 鲁证券 、 信达 证券 、 江 海证 券、 国都 证券 、 德 邦证 券、 华安证 券、 上海证 券、 东海 证券 、 中 航证券 、 民 生证 券、 中国 国际金 融、 中信 证券 (浙 江) 、 中信 万通 证券、 华泰证 券、 中 银国 际证券 、 华福 证券、 东北 证券股 份、 招 商证 券、 西 南证券 已开 通 本 基金与 短融 50 基金 的转 换 业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 、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渤 海银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光大证 券、 海 通 证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广 发证 券、 长江证 券、 东吴 证券、 申 银万国 证券 、 平 安证券 、 东方 证券 、 国 信证 券、 恒泰 证券 、 长 城证 券、 渤海证 券 、 中 国中 投证 券、 华宝证 券、 齐鲁证 券、信 达证券 、江 海证券 、国都 证券、 德邦 证券、 华安证 券、上 海证 券、东 海证券 、 中航证 券、 民生 证券、 中 国国际 金融 、 兴 业证 券、 中银国 际证 券、 华福 证券 、 东北 证券、 安 信证券 、西 南证 券、 东兴 证券 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资源 优选 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 其他代 销机 构的 办理 时间 将另行 公告 。 (五)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 服务。 ( 六) 资讯 服务 1 、 投资 人如 果想 了解 申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 户份额 、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 信息, 可拨打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 电话 可 转人工 座席 。 直销中 心电 话:38505731 、38505732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传真:021 -50499663 ,50499667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七)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的 呼叫 中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叫 中心人 工座 席、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 资 人 还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宝兴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四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报告 期内 , 本 基金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2012 年 3 月 30 日刊 登了 《 华宝兴 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江苏 银行 网上 银行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 年 3 月 30 日刊 登了《 华宝 兴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工商 银行 网上 银行基 金申 购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2 年 4 月 23 日刊登 了《 华宝 兴业 大 盘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2 年 5 月 12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 “e 网金 ” 网 上直 销 平台新 增上 海银 联电 子支 付服务 有限 公司 相关 银行 卡支付 业务 的公 告》、 2012 年 6 月 28 日 刊登了 《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参 加江 苏银 行网上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2 年 6 月 29 日 刊 登了 《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在 “e 网金 ” 网 上直销 平台 新 增上海 银联 电子 支付 服务 有限公 司相 关银 行卡 支付 业务的 公告》、2012 年 7 月 1 日刊登 了 《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2012 年 7 月 4 日刊 登了 《 华宝兴 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 司住 所变更 的公 告》 、2012 年 7 月 18 日 刊登 了《 华宝 兴 业大盘 精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2 年 8 月 27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业 大盘精 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2 年半年度 报告 》及《 华宝 兴业大盘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 半年 度报告 ( 摘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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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六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人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华 宝兴 业 大 盘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华 宝兴 业 大 盘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阅 或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种 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2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