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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500(161017)

富国5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1 
 
 
 
 
富 国 中证 500 指 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二 0 一 二年 第二号) 
 
 
 
 
 
 
 
 
 
基 金管 理人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 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7 月14 日证监许可【2011】1095 号
文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10 月12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但 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基 金 投 资者认 购 ( 或 申购 ) 基 金时应 认 真 阅 读本 招 募 说明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品 的 风 险收益 特 征 和 产品 特 性 ,充分 考 虑 自 身的 风 险 承受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对 认 购 基金的 意 愿 、 时机 、 数 量等投 资 行 为 作出 独 立 决策。 投 资 者 在
获 得 基 金 投资 收 益 的同时 , 亦 承 担基 金 投 资中出 现 的 各 类风 险 , 可能包 括 :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境 引 发 的系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特有 的 非 系 统性 风 险 、大量 赎 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动 性 风 险、基 金 管 理 人在 投 资 经营过 程 中 产 生的 操 作 风险等 。基金管
理 人 提 醒 投资 者 基 金投资 的 “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 投 资 者作 出 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2012 年10 月 12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至
2012 年 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 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 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十、基金的投资 ..................................................... 58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1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八、风险揭示 ..................................................... 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4 招募说 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投资目
标 、 策 略 、风 险 、 费率等 与 投 资 者投 资 决 策有关 的 全 部 必要 事 项 ,投资 者 在 做 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内 容 、 误 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由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解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本 基 金 合同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本合同 《富国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 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 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对 该 等 法 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

















2005 年10 月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中国证监会2011 年 6 月9 日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招募说 明书 6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富国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的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富国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 同遵守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直销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招募说 明书 7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单位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富国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合法存续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招募说 明书 8 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交易时间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效 申 请 工 作 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认购 在基金募集期间, 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成 现 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 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招募说 明书 9 内 场外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系统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证 券账户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交 易 业务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招募说 明书 10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其他 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数 值 基金资产估 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 法避免且 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招募说 明书 11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林志松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2 年10 月12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等 专 业 委 员 会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基 金 投 资的重 大 决 策 和投 资 风 险管理 。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负责 公司日常 运 作 的 风 险控 制 和 管理工 作 , 确 保公 司 日 常经营 活 动 符 合相 关 法 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 、 四个分公司和一个子公司 , 分别是: 权益 投资部、 固 定 收 益 部、 另 类 投资部 、 研 究 部、 集 中 交易部 、 专 户 投资 部 、 机构业 务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营 销 策 划与产 品 部 、 客服 与 电 子商务 部 、 战 略发 展 部 、监察 稽 核 部 、 计 划 财 务 部、 人 力 资源部 、 行 政 管理 部 、 信息技 术 部 、 运营 部 、 北京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成 都 分 公司、 广 州 分 公司 、 富国 资产 管 理 ( 香港 ) 有 限公司 。权益投 资 部 : 负 责权 益 类 基金产 品 的 投 资管 理 ; 固定收 益 部 : 负责 固 定 收益类 产 品 的 研 究与投资管理; 另类投资部: 负责 FOF、PE、 定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研 究 部 : 负 责行 业 研 究、上 市 公 司 研究 和 宏 观研究 等 ; 集 中交 易 部 :负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专 户 投资部 : 在 固 定收 益 部 、权益 投 资 部 和另 类 投 资部内 设 立 的 虚 拟 部 门 , 独立 负 责 年金等 专 户 产 品的 投 资 管理; 机 构 业 务部 : 负 责年金 、 专户 、 社 保 以 及 共同 基 金 的机构 客 户 营 销工 作 ; 零售业 务 部 : 管理 华 东 营销中 心 、 华 中招募说 明书 12 营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 (深圳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 北方营销中心 (北京分公 司 ) 、 西 部营 销 中 心(成 都 分 公 司) 、 华北 营销 中 心 , 负责 共 同基 金的 零 售 业 务 ; 营销策划与产品部: 负责产品开发、 营销策划和品牌建设等; 客服与电子商务部: 负 责 电 子 商务 与 客 户服务 ; 战 略 发展 部 : 负责公 司 战 略 的研 究 、 规划与 落 实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监 察、风 控 、 法 务和 信 息 披露; 信 息 技 术部 : 负 责 软件 开 发 与 系 统 维 护 等 ;运 营 部 :负责 基 金 会 计与 清 算 ;计划 财 务 部 :负 责 公 司财务 计 划 与 管 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 行政管理部: 负责文秘、 行政后勤 ; 富国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就证券提供意见 和提供资产管理。 截止到 2012 年10 月12 日,公司有员工206 人,其中60%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 董事长。 生于 1954 年,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 上 海 市 信 托投 资 公 司副处 长 、 处 长; 上 海 市外经 贸 委 处 长; 上 海 万国证 券 公 司 党 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玉明先生, 董事。 生 于 1969 年, 硕士。 历任 北京中信国际合作公司交易员; 深 圳 君 安 证券 公 司 投资经 理 ; 大 成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 金经 理 助 理;嘉 实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 , 副 董 事 长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大 注 册 会计师。1977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并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 现任 BMO 投资有限公司亚洲业务总经理, 兼任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 董事。 生于 195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申银 万 国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 ;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副 总 经理 。 现 任海通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 董事。 生于 1966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北京 用 友 电 子 财务 技 术 有限公 司 研 究 所信 息 中 心副主 任 ; 厦 门大 学 工 商管理 教 育 中 心招募说 明书 13 副 教 授 ; 中国 人 民 银行深 圳 经 济 特区 分 行 深圳市 中 心 支 行会 计 处 副处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市 中 心 支行非 银 行 金 融机 构 处 处长; 中 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 务会 计 处 处长、 国 有 银 行监 管 处 处长。 现 任 申 银万 国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生于 1958 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现任 BMO 投 资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BMO 金融集 团高级副总裁及董事总经理。 孙绍杰先生, 董事。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高级经济师。 历任 山 东 省 计 划委 员 会 科 员、 副 主 任 科员 、 主 任科员 ; 山 东 省国 际 信 托投资 公 司 基 金 项 目 部 业 务经 理 、 基金投 资 部 高 级业 务 经 理、山 东 省 国 际信 托 投 资有限 公 司 基 金 投资部经理、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鲁 B 重组 小组成员。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博士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金融学院副院长、 常务副院长、 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金融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 院长、党委书记。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工商管理硕士,加拿 大特许会计师。 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 国 际 性 公 司 为 首 席 财 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 务 金融科教授。 汤期庆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55 年,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 司 办 事 员 、副 科 长 ;上海 市 第 一 商业 局 副 科长、 副 处 长 、处 长 ; 上海交 电 家 电 商 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 上海商务 中心总经理; 长 江 经 济 联合 发 展 集团总 裁 、 副 董事 长 、 党组书 记 。 现 任上 海 水 产集团 总 公 司 董 事长、党委书记。 招募说 明书 14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历任吉林大学法学 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 监事长。 生于 1965 年, 大学专科。 历任山东省 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 科 员 、 项目 经 理 、业务 经 理 ; 鲁信 投 资 有限公 司 财 务 经理 ; 山 东省国 际 信 托 有 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生于 1962 年, 法学学士。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 判 员 、 审 判员 、 审 判组长 ; 上 海 市第 二 中 级人民 法 院 办 公室 综 合 科科长 。 现 任 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 监事。 生 于 1971 年,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 兰 银 行 上海 分 行 结构融 资 部 经 理; 蒙 特 利尔银 行 金 融 机构 部 总 裁助理 ; 荷 兰 银 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 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生于 1960 年,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 分 行 杨 浦支 行 所 主任; 华 夏 证 券有 限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财务 主 管 。现任 海 通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 监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信 设 备 厂 财 务处 会 计 ;厦门 金 达 通 信电 子 有 限公司 财 务 部 财务 主 管 。现任 富 国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丁飏先生, 监事。 生于 1976 年, 民革党员, 硕士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 分行信贷员 、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营 销 策划经 理 、 客 户服 务 部 经理 。现任富国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客服与电子商务部 高级客户服务经理。 3、督察长 林志松先生,督察长 (代行)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 理 硕 士 。 曾在 漳 州 商检局 办 公 室 、晋 江 商 检局检 验 科 、 厦门 证 券 公司投 资 发 展 部 工作。 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 经理、 督察长。2008 年 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 年 4 月起 代行督察长职责。 (注: 本公司已于 2012 年10 月20 日在 《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聘任范伟隽先生担任本公司督察长。 ) 招募说 明书 15 4、经营管理层人员 窦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 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工商管理硕士 。 曾 在 漳 州 商检 局 办 公室、 晋 江 商 检局 检 验 科、厦 门 证 券 公司 投 资 发展部 工 作 。 曾 任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部 稽 察 员、高 级 稽 察 员、 部 门 副经理 、 经 理 、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1996 年起开始从事证 券行业工作。 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5 年4 月起任富 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09 年 1 月起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硕士研究生, 12 年金融领域从业经历。 曾 任 新 华 人寿 保 险 股份有 限 公 司 企业 年 金 管理中 心 总 经 理, 泰 康 养老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李笑薇, 北京大学学士, 普林斯顿大学硕士, 斯坦福大 学博士。自2003 年1 月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曾任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BARRA), 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 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 研究员。2009 年 6 月 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 年 12 月至 今任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1 月至 2012 年5 月任上证综指交易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富 国 上 证综 指 交 易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 联 接 基 金 基金经理, 2011 年10 月至今任富国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兼任富国基金公司总 经理助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 。 徐 幼 华 , 复 旦 大学 硕 士研 究 生 。 曾 任 上海 京 华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司 投 资经 理 助 理; 2006 年 7 月至2008 年12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数量研究员, 2009 年 1 月至2011 年 5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类投资部数量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理 , 2011 年5 月 起任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2011 年 10 月起任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招募说 明书 16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 员 构成 如 下 : 公 司 总经 理 窦玉 明 先 生 , 公 司主 管 投研 副 总 经理 陈戈先生 ,研究部总经理 朱少醒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饶刚先生等人员。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 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招募说 明书 17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 明书 18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 基金 管理人 的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一 套 完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系 , 具体 包 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 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备 相 应 的人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设定 风 险 管 理的 时 间 范围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 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把 风 险 水 平划 分 为 若干级 别 , 每 一种 风 险 按其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严 重 程 度分别 进 入 相 应的 级 别 。定量 的 方 法 则是 设 计 一些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招募说 明书 19 (5)处 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但 需 加 以监控 。 而 对 较为 严 重 的风险 , 则 实 施一 定 的 管理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面性原则 。内 部 控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的 各 项业 务 、 各 个 部 门和 各 级人 员 ,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设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 并 使它 们 保持 高 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置 权 责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并 通过 切 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 则 :公 司 的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风 险 控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事 会 重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司 治 理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体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董 事会 下 设 立有独 立 董 事 参加 的 风 险委员 会 , 负 责评 价 与 完善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监 事会负 责 审 阅 外部 独 立 审计机 构 的 审 计报 告 , 确保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经 理 领导 下 , 认 真 执 行董 事 会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战 略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董 事 会 制定的 经 营 方 针及 发 展 战略, 设 立 了 总经 理 办 公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 负责公 司 经 营 、基 金 投 资、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督 察 长, 组 织 、 指 导 公司 监 察与 稽 核 工 作 , 监督 、 检查 基 金 及 公 司 运 作的 合 法 合规情 况 和 公 司的 内 部 风险控 制 情 况 。当 发 现 公司及 公 司 管 理招募说 明书 20 的 基 金 存 在违 法 违 规行为 、 重 大 经营 风 险 或者隐 患 等 情 形时 , 督 察长应 当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和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并 应 当 密切 跟 踪 后续整 改 措 施 ,并 将 处 理情况 向 董 事 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 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生 负 面 影响的 内 部 和 外部 因 素 ,对公 司 总 体 经营 目 标 产生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构 的 设计 方 面 , 体 现 部门 之 间职 责 有 分 工 , 但部 门 之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衡 的 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 金运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 门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门 的 操 作相互 独 立 , 并且 有 独 立的报 告 系 统 。各 业 务 部门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工 作 岗位 分 工 合 理 、 职责 明 确,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相 互制 约 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任 制 度基 础 上 , 设 置 科学 、 合理 、 标 准 化 的 业务 操 作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作 有 清 晰、书 面 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 完备 的 处 理手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业 务 汇报 体 系 , 通 过 建立 有 效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 司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 人 员 可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关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 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监 察 稽核 部 , 履 行 内 部稽 核 职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 性和有 效 性 , 监督 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揭 示 公 司内部 管 理 及 基金 运 作 中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 进意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制 度 有 效地执 行 。 内 部稽 核 人 员具有 相 对 的 独立 性 , 监察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招募说 明书 21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 业 务、 机 构 网点和 员 工 。 中国 农 业 银行网 点 遍 布 中国 城 乡 ,成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辐 射 范 围最广 , 服 务 领域 最 广 ,服务 对 象 最 多, 业 务 功能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行 之 一 。在海 外 , 中 国农 业 银 行同样 通 过 自 己的 努 力 赢得了 良 好 的 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 能 齐 备 的 大型 国 有 商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 行一贯 秉 承 以 客户 为 中 心的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健 经 营 、可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 域和城 市 两 大 市场 , 实 施差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造" 伴 你成长" 服 务 品牌 , 依托 覆盖 全 国 的 分支 机 构、 庞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的 金 融 产品, 致 力 为 广大 客 户 提供优 质 的 金 融服 务 , 与广大 客 户 共 创招募说 明书 22 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中 国 第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务 的 国内 商 业 银 行 , 经验 丰 富, 服 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并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表明 了 独 立公正 第 三 方 对中 国 农 业银行 托 管 服 务运 作 流 程的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健 全 有 效性的 全 面 认 可。 中 国 农业银 行 着 力 加强 能 力 建设, 品 牌 声 誉 进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营 运 中 心 、委 托 资 产托管 处 、 保 险资 产 托 管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处、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综合 管 理 处、风 险 管 理 处, 拥 有 先进的 安 全 防 范设 施 和 基金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6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 级 工 程 师 、律 师 等 专家10 余 名 , 服务 团 队 成员专 业 水 平 高、 业 务 素质好 、 服 务 能 力 强 , 高 级管 理 层 均有20 年 以 上 金融 从 业 经验和 高 级 技 术职 称 , 精通国 内 外 证 券 市场的运作。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截止2012 年10月12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共132只, 包 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华夏平 稳增长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 成积极 成 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阳 领 先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成 创 新 成长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长 盛 同 德 主题 增 长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裕 阳证 券 投 资基金 、 汉 盛 证券 投 资 基金、 裕 隆 证 券投 资 基 金、景 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鸿阳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丰 和价 值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久嘉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 成 长 价 值 证券 投 资 基金、 宝 盈 鸿 利收 益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大成 价 值 增长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债券 投 资 基金、 银 河 稳 健证 券 投 资基金 、 银 河 收益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 中 信 全 债 指数 增 强 型债券 投 资 基 金、 长 信 利息收 益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 长 盛 动 态 精 选 证 券投 资 基 金、景 顺 长 城 内需 增 长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万家增 强 收 益 债招募说 明书 23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精 选 增 值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长 信 银 利精选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富 国 天瑞强 势 地 区 精选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鹏 华 货币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海 分 红 增利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国 泰 货 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新 华 优 选 分 红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交银 施 罗 德精选 股 票 证 券投 资 基 金、泰 达 宏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交 银 施罗德 货 币 市 场证 券 投 资基金 、 景 顺 长城 资 源 垄断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 天 时 货 币市 场 基 金、富 兰 克 林 国海 弹 性 市值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益 民 货 币 市 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首 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 值 成 长 双 动力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鹏 华 动力增 长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宝 盈 策 略 增 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金 牛 创 新成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益 民 创 新 优 势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中 邮 核心 成 长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华夏复 兴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富 国天成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长 信双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富 兰 克林 国 海 深化价 值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申万巴 黎竞争优势 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优 选成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金 元 比 联 成 长 动 力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天治稳 健 双 盈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中 海 蓝 筹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长 信利丰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金元比联 丰利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交 银 施罗 德 先 锋股票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东吴进 取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开 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建 信 收益增 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银 华 内 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行业 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上证180 公 司治 理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联 接 基金 、 上 证180 公司治理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沪 深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南方中证500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景 顺 长 城 能 源 基建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核心 优 势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工 银 瑞信 中 小 盘成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东吴货币市 场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博时 创 业 成 长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信 用 添利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易 方 达消费 行 业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 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兴全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招募说 明书 24 金 、 工 银 瑞信 深 证 红利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 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 、富国 可 转 换 债 券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大成深 证 成 长40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大 成 深 证 成 长40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联 接 基金、 泰 达 宏 利领 先 中 小盘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交 银 施 罗德信 用 添 利 债券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东 吴中 证 新 兴产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工 银 瑞 信四季 收 益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招 商安 瑞 进 取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添 富 社 会责任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工 银 瑞 信消 费 服 务行 业股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易 方 达黄金 主 题 证 券投 资 基 金(LOF ) 、 中 邮中 小 盘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浙 商聚潮 产 业 成 长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嘉 实 领 先成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小板300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中 小 板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 联 接基 金 、 南方保 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进 制造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 、上 投 摩 根新兴 动 力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策略 回 报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金 元 比联 保 本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商安达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南方 中 国 中 小盘 股 票 指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交 银 施 罗 德 深证300 价 值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联 接 基 金 、 富国 中 证500 指数增强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长 信 内 需 成长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中证内 地 消 费 主 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 同瑞中证200 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 景 顺 长 城核 心 竞 争力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汇 添 富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光 大 保 德信 行 业 轮动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亚 洲 ( 除日 本 ) 机会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汇 添 富 逆 向投 资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 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消 费 品精 选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鹏 华金刚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汇 添 富理财14 天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嘉 实 全 球房地 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金元 惠 理 新 经 济 主 题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东 吴保 本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建 新社会 责 任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 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 海恒久信用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月 添 利 理财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安 信 目标收 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募说 明书 25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 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的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财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总 体 负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的 风 险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 和 内 部控制 工 作 进 行监 督 和 评价。 托 管 业 务部 专 门 设置了 风 险 管 理 处 , 配 备 了专 职 内 控监督 人 员 负 责托 管 业 务的内 控 监 督 工作 , 独 立行使 监 督 稽 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的 制 度控 制 体 系 , 建 立了 管 理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的 规 范 操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实 行 严格的 复 核 、 审核 、 检 查制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中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保 管 、 存放、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 格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 , 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 息 由 专职 信 息 披露人 负 责 ,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参 数 设置 将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投资 比 例 和禁止 投 资 品 种输 入 监 控系统 , 每 日 登录 监 控 系统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运 作 , 并通过 基 金 资 金账 户 、 基金管 理 人 的 投资 指 令 等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交 易 行为 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行 以 下方 式 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26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招募说 明书 27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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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咨询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 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招募说 明书 28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6150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肖武侠


客服电话: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 (010)65550827 联系人: 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招募说 明书 2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丙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6045 联系人:王曦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巫渝峰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招募说 明书 30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1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 电话: (021)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5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热线:400-888-1551 招募说 明书 3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联系人: 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 :010-59226788 传真: (010)5835 8748 联系人:邱培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18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1000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2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2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客服电话:4008816168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2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 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 昭明 联系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联系人: 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13 公司网站:www.lhzq.com (2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招募说 明书 33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3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国元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程维 传真: (0551)2207935 客服热线: 400-8888-777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2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25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4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 文彦娜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2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83914283 联系人:吴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2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招募说 明书 35 传真: (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3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 (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31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75)83700205 联系人:武斌 客服热线: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3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 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 、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 黄岚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555303 招募说 明书 36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3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841160





客服电话: (0591)96326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3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3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gzq.com.cn (3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招募说 明书 37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214 联系人:彭博 客户咨询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37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服热线: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38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62267799 -6318 客服电话:0991-96562 公司网址:www.ehongyuan.com (3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招募说 明书 38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户咨询电话: 967218 (郑州市外拨打加拨区号) 、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40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联系人: 魏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4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服热线: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4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联系人: 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招募说 明书 39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4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002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热线: 400-800-1001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44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4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 (025)84457777-248 传真: (025)84579763 联系人:张小波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4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0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B 座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2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陈少震 客服热线: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4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4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 网址:www.noah-fund.com (4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张玉静 招募说 明书 41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 网址: 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5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周燕渂 电话:021- 60897869 传真:021- 6089786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 网址: www.fund123.cn (5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陈洁 电话:021-58870011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 网址:www.ehowbuy.com (5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纳小丹 电话:021-5450998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招募说 明书 42 公司 网址:www.1234567.com.cn (5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 -8201,13585790204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 www.erichfund.com (5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二钢 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 (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代销机构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代销 机 构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资 格 的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会 员 单位 , 具 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招募说 明书 43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 师:徐艳、蒋燕华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7 月14 日证监许可【2011】1095 号文核准。 ( 一 )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


招募说 明书 44 ( 二 )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上市开放式 ( 三 )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四 ) 基金募集 情况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验, 截至 2011 年10 月11 日止, 富 国 500 本 次募集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户数共计 6,111 户,富国 500 已收到首 次发行募集 (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 本金) 为人民币 455,241,485.70 元,折合 455,241,485.70 份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资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人 民 币 245,764.18 元, 折合245,764.18 份基金份额。 以上收到的实收基金(本息)共计人 民币 455,487,249.88 元,折合 455,487,249.88 份基金份额。富国 500 已收到首 次发行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455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备案的 条件 1.本 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 金募 集 期 届满或 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 法律法 规 及 招 募说 明 书 决定停 止 基 金 发 售, 且基金募集达到基 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 资 报 告 , 办理 基 金 备案手 续 。 自 中国 证 监 会书面 确 认 之 日起 , 基 金备案 手 续 办 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收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认 文 件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同 生 效事 宜 予 以公告 。 3.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前 , 基金投资者的 认购 款 项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户 , 任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认购 资 金 在募集 期 形 成 的利 息 在 本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折 成 基金投 资 者 认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投资 者 所有。 基 金 募 集期间 产 生 利 息的 具 体 金额及 利息转份 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招募说 明书 45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0 月12 日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 金。 八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3、基金上市条件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具 备 下列 条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依 据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 金 上 市 前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与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签 订 上 市 协 议书 。 基 金获 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 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 在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的上 市 交 易需 遵 照 《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交易招募说 明书 46 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 金 份 额 上 市交 易 期 间出 现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可 暂 停基 金的 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上 市 情 形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收到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暂 停基 金上 市的决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核准后 可 恢 复 本基 金 上 市,并 在 指 定 媒体 发 布 基金恢 复 上 市 公 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 金 份 额 上 市交 易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可 终 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 五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对 基 金上 市 交 易的 规则 等 相 关 规 定进 行 调 整的, 本 基 金 基金 合 同 相应予 以 修 改 ,且 此 项 修改无 须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金 上 市交 易 的 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招募说 明书 47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和 赎 回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直销 网 点 及 基 金 场外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场 内 申 购和赎 回 场 所 为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内 具 有相 应 业 务资格 的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销售 网 点 和会员 单 位 的 名单 将 由 基金管 理 人 在 招募 说 明 书或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情 况 变 更或 增 减 代销机 构 , 并 予以 公 告 。 投资 者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售业 务 的 营 业场 所 或 按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式办 理 基 金 的 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开放 日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 体 办 理 时间 为 上海 证 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中 国 证 监 会的 要 求 或本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公 告暂停 申 购 、 赎回 时 除 外。开 放 日 的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 赎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公 司 网站 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本基金于 2011 年 10 月21 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基 金投资 者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 和时 间 提 出申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其 基 金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为 下次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时 间 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募说 明书 48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 则,对该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账 户 在 该销 售 机 构托 管 的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处理, 即 先 确 认 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 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 深 圳 开 放 式基 金 账 户,通 过 场 内 申购 、 赎 回应使 用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6、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的 相 关 业务规 则 执 行 。若 相 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对 申 购、赎 回 业 务 等规 则 有 新的规 定 , 按 新 规定执行; 7、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 四 )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 制 1、场外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申购费)。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 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 资 者 不 受 首次 申 购 最低金 额 的 限 制。 代 销 网点的 投 资 者 欲转 入 直 销网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点 最 低 金额的 限 制 。 投资 者 当 期分配 的 基 金 收益 转 购 基金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金 额 的 限制。 通 过 本 公司 网 上 交易系 统 办 理 基金 申 购 业务的 不 受 直 销 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 申购费)。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 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赎 回时 或 赎 回后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留 的 基 金 份 额余额不 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招募说 明书 49 3 、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须 遵 守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销 售 机 构 的 约 定。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 份 额 的 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 调 整 生效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根 据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 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交 申 购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 金,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须 持 有 足够 的 基 金份额 余 额 , 否则 所 提 交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提 交 的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办 理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在 遵 守 基金合 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 规定的 前 提 下 ,以 各 销 售机构 的 具 体 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 日)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申 购 申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表 申 请一 定 成 功 , 而 仅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 ,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可 根据 业 务 规 则 对 上述 业 务办 理 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 成功 或 无 效,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将基金 投 资 者 已 缴 付 的 申 购款 项 退 还给基 金 投 资 者, 由 此 产生的 利 息 等 损失 由 基 金投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者 赎 回申 请 成功 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指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有 关 规定 支 付招募说 明书 50 赎回款项, 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六 ) 申购费 率和 赎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2)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固定为 0.5%。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有 的 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额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赎 回费 用 在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份 额 时 收取, 扣 除 用 于市 场 推 广、注 册 登 记 费和 其 他 手续费 后 的 余 额 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 低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调整 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定 基 金 促销计 划 , 针 对特 定 地 域范围 、 特 定 行业 、 特 定职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交 易 方 式(如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交易等 ) 等 进 行基 金 交 易的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开 展 基 金促销 活 动 。 在基 金 促 销活动 期 间 , 按相 关 监 管部门 要 求 履 行 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 用 “ 金 额 申 购” 方 式。 基 金 的 申 购 金额 包 括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购 金 额。 申 购招募说 明书 51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注: 对于 500 万 (含 ) 以 上的适用绝对费用 数额的申购,净 申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前端 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3: 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 基金, 申购费率为1.5%, 假定申 购当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 =9,383.07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4: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0.5%,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5%=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 元 3、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在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T+1 日 内 公 告 。 遇特 殊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可以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 数 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 第4 位四 舍 五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招募说 明书 52 以 申 请 当 日基 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 准 计算 , 四 舍五入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或 损 失 由基金 财 产 承 担; 场 内 申购时 , 申 购 的有 效 份 额为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在 扣 除 相应 的 费 用 后 ,以 申 请 当日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准计算 , 保 留 到 整数位, 基金 不 足 一份基 金 份 额 部分 的 申 购资金 零 头 由 交易 所 会 员单位 返 还 给 基 金投资者 。 例9: 如例3, 某投资者 通过场外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1.5%, 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9,383.07 份,申购费用为147.78元。 如 果 该 投 资 者 选择 通 过场 内 申 购 , 则 因场 内 份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故 投资 者 申 购所得份额为9,383 份, 不 足1 份 部分 对 应 的申 购 资 金 返 还给 投 资 者。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383×1.050=9,852.15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2.15-147.78=0.07 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币 元 为单 位 , 计 算 结 果按 照 四舍 五 入 方 法 , 保留 小 数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金额 计 算 结果按 照 四 舍 五入 方 法 ,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由此 误 差 产 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1、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 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应当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和 赎 回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按 照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及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暂 停 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申 购 申请 , 此招募说 明书 53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 金管理人无法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 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第 6 项之外的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退还 给 投 资 者, 基 金 管理人 及 基 金 托管 人 不 承担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等 损 失 。在暂 停 申 购 的情 况 消 除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此 时 , 本基金 向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其 他 基 金 的转 出 申 请可按 同 样 的 方 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 明书 54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 时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不能 足 额 支 付, 可 支 付部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占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赎 回 申 请人, 未 支 付 部分 可 延 期支付 , 并 以 后续 开 放 日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及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的 相 关 规定 , 决 定全额 赎 回 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支 付 投 资者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 , 对 其 余赎 回 申 请延期 办 理 。 对于 当 日 的赎回 申 请 , 应当 按 单 个账户 赎 回 申 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基金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 投 资 者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或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回 的,将自 动 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继续 赎 回 , 直到 全 部 赎回申 请 办 理 完成 为 止 ;选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获 赎 回 的部分 申 请 将 被撤 销 。 延期的 赎 回 申 请与 下 一 开放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以 该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 础计 算 赎 回金额 。 如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未 作 明 确选 择 , 投资者 未 能 赎 回部 分 作 自动延 期 赎 回 处 理。 招募说 明书 55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 体 、 基 金管 理 人 的公司 网 站 或 代销 机 构 的网点 刊 登 公 告, 并 在 公开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 理人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 十二 )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申 购 或赎 回 情 况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依照 《 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 在 指 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 , 在 指定 媒 体 和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基金 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 在直销渠道 开通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富国中 证 500, 代码:161017 ) 与本公司旗 下其他 注册登记 在深圳中登下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招募说 明书 56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 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 注册登记在深圳中登下的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前端 161005 ;后 端161006,以下简称“富国天惠”)、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前端 161010 ; 后端161018 , 以下简称 “富国天丰” ) 、 富 国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代码:161017, 以下简称 “富国 中证500”)以及今后募集的 注册登记在深圳中登下的其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有关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查阅相 关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 2、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开 放 日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与 基 金申 购 、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办理地点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直销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如上述业务办理机构发生 变动, 请以相关公告为准 。 4、业务规则及基金转换费用 A) 基金转换采用 “前 端转前端” 、 “后端转 后端” 的原则 。 即富国 天惠前端、 富国天丰前端和富国中证 500 之间可以进行基金转换;富国天惠后端和富国天丰 后端之间可以进行基金转换。 B)前端转换费用: 前端 基金转换费用 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补差的标准收取。当 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 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 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 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 直销网上 交易系统 和电话委托系统对使用除招商银行借记卡直接支付 方式外 的前端基金转换费 的补差费实施 4 折费率优惠,对使用 招商银行借记卡直接支付 方式的 前端基金转换费 的补差费实施8 折费率优惠。 C)后端转换费用: 后端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和转出基金对应需收取的后端申购费 两部分构成。 招募说 明书 57 5、重要提示 (1)目前,可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仅为本公司的直销渠道。 (2) 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 本 基金管 理人 旗 下 基金 的 招 募说明 书( 或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等相 关法 律 文 件 ; 亦 可登陆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或拨打本基金管 理人 客服电话 (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查询。 (3)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 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 相关 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 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 十四)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指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承 、 捐赠 、 司 法 强 制 执行 和 经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的 其 它 情况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在 非 交 易 过户 中 , 不采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易 方 式 ,将一 定 数 量 的基 金 份 额按照 一 定 规 则从 某 一 基金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另 一 基 金投资 者 基 金 账户 , 或 者按照 相 关 法 律法 规 或 国家有 权 机 关 另 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或 者 以 其他 方 式 处分。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上述 情 况 下的非 交 易 过 户, 其 他 销售机 构 不 得 办理 该 项 业务。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请按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等 相 关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五)基金 的转 托管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用 分 系统 登 记 的 原 则 。场 外 认购 或 申 购 买 入 的基 金 份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系 统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开放 式 基 金账户 下 ; 场 内认 购 、 申购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份 额 登 记在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证 券 账 户下。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 统 中 的基金 份 额 既 可以 在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上市 交 易 ,也可 以 通 过 具 有 代 销 资 格的 会 员 单位申 请 场 内 赎回 。 登 记在注 册 登 记 系统 中 的 基金份 额 可 以 申招募说 明书 58 请场外赎回。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构 ( 网 点) 之间或 证 券登 记 结 算系统 内 不 同 会员 单 位 (席位 ) 之 间 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2)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 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在 各 项 条 件 成 熟的 情 况下 , 本 基 金 可 为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十七)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份 额 的 冻结与 解 冻 以 及 注册 登 记 机构认 可 的 其 他情 况 的 基金账 户 或 基 金份 额 的 冻结与 解 冻 。 基 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 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 基 金 份 额 处 于冻 结 状态 时 , 注 册 登 记机 构 或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应拒 绝 该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赎回 申 请 、转出 申 请 、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基 金 的 转托 管 申 请。被 冻 结 部 分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在力求对中证 500 指数进行有效 跟踪的基础 上 , 通 过 数量 化 的 方法进 行 积 极 的指 数 组 合管理 与 风 险 控制 , 力 争 实现 超 越 目 标招募说 明书 59 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权证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投 资 的 其 他金 融 工 具,但 须 符 合 中国 证 监 会的相 关 规 定 。 其中,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投资于中证500 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理 念 指 数 化 投 资 分 享中 国 经济 长 期 增 长 之 成果 , 增强 型 策 略 提 高 指数 化 投资 之 效 率,量化增强方式实现增强型策略之目标。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以 “指数化投资为主、 主动性投资为辅” , 在复制目标指数的基础上一 定程度地调整个股,力求投资收益能够跟踪并适度超越目标指数。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 指 数。中证 500 指数是中 证指数 有限公司为反映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现,以沪深 300 指数为基础, 构 建 的 包 括大 盘 、 中盘、 小 盘 、 大中 盘 、 中小 盘 和 大 中 小盘 指 数 在内的 规 模 指 数 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中证 500 指数全称 “中证小盘 500 指数” ,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 两个证券市场,其成份股包含了 500 只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流 动 性 好 、 代表 性 强 的小市 值 股 票 ,综 合 反 映了沪 深 证 券 市场 内 小 市值公 司 的 整 体 状况。 如果中证 5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 5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 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5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指 数 , 或 证券 市 场 上有代 表 性 更 强、 更 适 合投资 的 指 数 推出 , 本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审 慎 性原 则 和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合 法 权益 的 原 则 ,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 依招募说 明书 60 法 变 更 本 基金 的 标 的指数 和 投 资 对象 , 并 依据市 场 代 表 性、 流 动 性、与 原 指 数 的 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变更 标 的指 数 和 投 资 对 象, 基 金管 理 人 将 于 变 更后 在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指数化投资为主,主动性投资为辅: 本 基 金 主 要 策 略为 复 制目 标 指 数 , 投 资组 合 将以 成 份 股 在 目 标指 数 中的 基 准 权 重 为 基 础, 利 用 富国定 量 投 资 模型 在 有 限范围 内 进 行 超配 或 低 配选择 。 一 方 面 将 严 格 控 制组 合 跟 踪误差 , 避 免 大幅 偏 离 目标指 数 , 另 一方 面 在 指数跟 踪 的 同 时 力求超越指数。 富国研发的定量投资模型借鉴国际一流定量分析的应用经验,利用多因子 alpha 模型预测股票超额回报, 在有效风险控制及交易成本最低化的基础上优化投 资组合。 (1)多因子 alpha 模型——股票超额回报预测 富国多因子 alpha 模 型以对中国股票市场的长期研究为基础,一定程度上结 合 前 瞻 性 市场 判 断 ,用精 研 的 多 个因 子 捕 捉市场 有 效 性 暂时 缺 失 之处, 以 多 因 子 在不同个股上的不同体现估测个股的超值回报。概括来讲,本基金 alpha 模型的 因 子 可 归 为 如 下 几 类: 价值(value) 、 动 量(momentum) 、 成 长(growth) 、情绪 (sentiment) 、质量(quality) 。 这 些 类 别 综 合 了来 自 市场 各 类 投 资 者 ,公 司 各类 报 表 , 分 析 师及 监 管政 策 等 各方面信息。富国多因子 alpha 模型利用富 国长期积累并最新扩展的数据库,科 学 客 观 地 综合 了 大 量的各 类 信 息 。基 金 经 理根据 市 场 状 况及 变 化 对各类 信 息 的 重 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2)风险估测模型 ——有效控制风险预算 指 数 化 投 资 力 求跟 踪 误差 最 小 , 主 动 性投 资 则需 要 适 度 风 险 预算 的 支持 。 风 险预算即最大容忍跟踪误差。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通用及自主研发的风险估测模型, 有效将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 本 基 金 采 取 “ 跟踪 误 差” 和 “ 跟 踪 偏 离度 ” 这两 个 指 标 对 投 资组 合 进行 监 控 与 评 估 。 其中 , 跟 踪误差 为 核 心 监控 指 标 ,跟踪 偏 离 度 为辅 助 监 控指标 , 以 求 控招募说 明书 61 制投资组合相对于目标指数的偏离风险。 本 基 金 对 标 的 指数 的 跟踪 目 标 是 : 力 争使 基 金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绩 比 较基 准 之 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3)交易成本模型 ——控制成本并保护业绩 本 基 金 的 交 易 成本 模 型既 考 虑 固 定 成 本, 也 考虑 交 易 的 市 场 冲击 效 应, 在 控 制成本最低的基础上减少交易造成的负业绩影响。 (4)投资组合优化模型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虑 预 期回 报 , 风 险 及 交易 成 本进 行 投 资 组 合 优化 。 其选 股 范 围 将 以 成 份股 为 主 ,并包 括 非 成 份股 中 与 成份股 相 关 性 强, 流 动 性好, 基 本 面 信 息充足的股票。 3、对目标指数的跟踪调整: (1)定期调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投 资 组合 将 主 要 根 据 所跟 踪 的目 标 指 数 对 其 成份 股 的调 整 而 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中证指数公司每半年审核一次中证 500 指数 成份股。本基 金将按照中证 500 指 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 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 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 行 成 份 股 权重 调 整 时,本 基 金 将 根据 中 证 指数公 司 在 股 权变 动 公 告日次 日 发 布 的 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期间原则上定为:中证指数公司调整决定公布日至该股票除权日之前。 此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对成 份 股 的 流 动 性进 行 分析 , 如 发 现 流 动性 欠 佳的 个 股 将 采 用 合 理方 法 寻 求替代 。 由 于 受到 各 项 投资禁 止 行 为 以及 持 股 比例等 限 制 , 基 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此时也需要寻求替代。 4、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基 于 对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形 势 的深 入 分 析 、 国 内财 政 政策 与 货 币 市 场 政 策等 因 素 对债券 市 场 的 影响 , 进 行合理 的 利 率 预期 , 判 断债券 市 场 的 基 本 走 势 , 制定 久 期 控制下 的 资 产 类属 配 置 策略。 在 债 券 投资 组 合 构建和 管 理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将具体 采 用 期 限结 构 配 置、市 场 转 换 、信 用 利 差和相 对 价 值 判招募说 明书 62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的 目 的是 在 保 证 基 金 资产 流 动性 的 基 础 上 , 有效 利 用基 金 资 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 法 律 法 规 许 可时 , 本基 金 可 基 于 谨 慎原 则 运用 权 证 等 相 关 金融 衍 生工 具 对 基 金 投 资 组合 进 行 管理, 以 控 制 并降 低 投 资组合 风 险 、 提高 投 资 效率, 降 低 跟 踪 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 五) 投资决 策依 据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确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等 重 大 投资 决 策, 并 对 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做出定期的评估和检讨。 基 金 经 理 组 在 公司 权 益投 资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另 类 投 资 部 和 研究 部 的协 助 与 支持下, 在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确 定 的投 资 范 围内制 定 并 实 施具 体 的 投资策 略 , 构建 和调整投资组合,并通过指数化交易系统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部 设 立交 易 员, 负 责 执 行 投 资指 令 ,就 指 令 执 行 过 程中 的 问题 及 市 场 面 的 变 化对 指 令 执行的 影 响 等 问题 及 时 向基金 经 理 反 馈, 并 可 提出基 于 市 场面 的 具 体 建 议。 集 中 交易部 同 时 负 责各 项 投 资限制 的 实 现 监控 以 及 本基金 资 产 与 公 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 六) 投资决 策流 程 1、另类投资部定期检验和更新股票超额收益预测模型,并利用该预测模型, 预 测 下 一 阶段 各 成 份股的 超 额 收 益率 ; 研 究部提 供 成 份 股和 部 分 重点推 荐 的 非 成 份股(包括拟发行新股企业与增发企业)基本面的研究报告。 2、基金经理组基于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以及对未来市场走势的研究判断, 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3、投资策略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 4、 基金经理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的投资策略构建指数增 强型投资组 合 , 并 密 切跟 踪 目 标指数 ; 同 时 结合 成 份 股情况 、 流 动 性状 况 、 基金申 购 和 赎 回招募说 明书 63 的 现 金 流 量情 况 等 对投资 组 合 进 行监 控 和 动态调 整 , 以 实现 对 跟 踪误差 和 跟 踪 偏 离度的有效控制。 5、 集中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 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6、 另类投资部等部门 根据市场变化, 定期和 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评 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7、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 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部 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8、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 告及工作计划。 ( 七)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500 指数收益率+1% (指年收益率 , 评价时 按期间折算) 。 中证 500 指数是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为反映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 现, 以沪深 300 指数为基础, 构建的包括大盘、 中盘、 小盘、 大中盘、 中小盘和 大中小盘指数在内的规模指数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中证 500 指数全 称“中证小盘 500 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其成份股包含了 500 只沪深 300 指 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 市场中流动性好、代表性强的小市值股票,综合反映了沪深 证 券 市 场 内小 市 值 公司的 整 体 状 况。 本 基 金认为 , 该 业 绩比 较 基 准目前 能 够 忠 实 地 反 映 本 基金 的 风 险收益 特 征 。 如果 今 后 法律法 规 发 生 变化 , 或 者有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普 遍 接 受的业 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 市 场 上出 现 更 加适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准 的 股 票指数 时 , 本 基金 可 以 变更业 绩 比 较 基准 , 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 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股票 指 数增 强 型 基 金 , 属于 较 高预 期 风 险 、 较 高预 期 收益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品 种 , 其预期 风 险 与 收益 高 于 混合型 基 金 、 债券 型 基 金与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九) 投资限 制 1、禁止行为 招募说 明书 64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金 投 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基 金 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的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 并 或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招募说 明书 65 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投资 组 合 不 符合 上 述 约定的 比 例 不 在限 制 之 内,但 基 金管理 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 后 如 有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他 基 金投 资 品 种 , 投 资比 例 将遵 从 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 十)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债 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易 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 人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一)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295,159,263.23 94.22 其中: 股票 295,159,263.23 94.2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7,859,434.58 5.70 6 其他资 产 258,379.85 0.08 7 合计 313,277,077.66 100.00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75,846.40 0.02 B 采掘业 2,419,349.24 0.78 招募说 明书 66 C 制造业 29,042,739.77 9.31 C0 食品、 饮料


3,945,589.70 1.26 C1








纺织 、服 装、 皮 毛 567,326.46 0.18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1,972,429.30 0.63 C4








石油 、 化学 、 塑 胶 、 塑 料 3,479,735.01 1.11 C5








电子 953,128.52 0.31 C6








金属 、非 金属 1,341,352.00 0.43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4,018,675.78 4.49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2,764,503.00 0.89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 供应业 568,201.44 0.18 E 建筑业 3,263,603.20 1.05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3,483,595.30 1.12 G 信息技 术业 2,826,649.88 0.91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5,264,194.20 1.69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1,014,306.84 0.32 K 社会服 务业 1,989,856.77 0.64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2,840,062.12 0.91 M 综合类 721,050.00 0.23 合计 53,509,455.16 17.15 3、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432,119.44 0.78 B 采掘业 6,874,885.89 2.20 C 制造业 128,041,855.87 41.03 C0 食品、 饮料


14,109,578.24 4.52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7,575,285.66 2.43 C2








木材 、家 具 729,920.60 0.23 C3








造纸 、印 刷 1,528,946.84 0.49 C4








石油 、 化学 、 塑 胶 、 塑 料 25,894,347.31 8.30 C5








电子 25,192,833.00 8.07 C6








金属 、非 金属 4,788,380.69 1.53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25,292,883.74 8.10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20,125,887.95 6.45 C99








其他 制造 业 2,803,791.84 0.90 D 电力 、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 供应业 9,349,598.60 3.00 招募说 明书 67 E 建筑业 10,666,780.29 3.42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2,538,128.26 4.02 G 信息技 术业 13,200,332.84 4.23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5,668,250.58 1.82 I 金融、 保险 业 4,391,248.73 1.41 J 房地产 业 21,949,140.35 7.03 K 社会服 务业 5,770,948.17 1.85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12,969,874.15 4.16 M 综合类 7,796,644.90 2.50 合计 241,649,808.07 77.43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820 隧道股 份 572,500 5,095,250.00 1.63 2 000970 中科三 环 125,701 4,987,815.68 1.60 3 600227 赤天化 1,276,163 4,785,611.25 1.53 4 000799 酒鬼酒 89,836 4,707,406.40 1.51 5 000830 鲁西化 工 988,512 4,487,844.48 1.44 6 600322 天房发 展 1,228,042 4,384,109.94 1.40 7 600004 白云机 场 629,542 4,287,181.02 1.37 8 600702 沱牌舍 得 115,022 4,169,547.50 1.34 9 600748 上实发 展 691,647 4,156,798.47 1.33 10 600584 长电科 技 792,182 3,802,473.60 1.22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350 北京科 锐 281,049 3,232,063.50 1.04 2 601668 中国建 筑 951,800 3,179,012.00 1.02 3 601098 中南传 媒 262,614 2,515,842.12 0.81 4 000157 中联重 科 245,400 2,461,362.00 0.79 5 600104 上汽集 团 161,800 2,312,122.00 0.74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招募说 明书 6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 报 告 期 本基 金 投 资的前 十 名 证 券的 发 行 主体没 有 被 监 管部 门 立 案调查 或 在 本 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 报 告 期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股 票。 (3) 报告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65,971.80 4 应收利 息 3,859.22 5 应收申 购款 188,548.8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8,379.8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A、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招募说 明书 69 B、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 入原 因 , 投资组 合 报 告 中市 值 占 净值比 例 的 分 项之 和 与 合计可 能 存 在 尾 差。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国中证 5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 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10.12-2011.12.31 -15.10% 1.33% -13.54% 1.65% -1.56% -0.32% 2012.1.1-2012.6.30 9.66% 1.55% 6.54% 1.53% 3.12% 0.02% 2011.10.12-2012.6.30 -6.90% 1.48% -7.89% 1.57% 0.99% -0.09%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富国中证 5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累计份 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招募说 明书 70 注:截 止日 期 为2012 年6 月30 日。 本基金 建仓 期6 个月 , 即 从 2011 年10 月12 日起 至2012 年4 月11 日 , 建 仓期结 束时 各项 资 产配置 比例 均符 合基 金合 同约定 。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的 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开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户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代销 机 构 和 注册 登 记 机构自 有 的 财 产账 户 以 及其他 基 金 财 产 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1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 归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费 、 托 管费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 费 用。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有 财 产 承担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基 金 财产 行 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 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不 得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债 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相 关 金 融 资 产 的公 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相 关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 常交 易 日 ,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等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完 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 、 程 序进 行 复 核,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 误后签 章 返 回 给基 金 管 理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本基 金 合 同和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予以 公 布 。 月末 、 年 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招募说 明书 72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估 值 日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所 的 收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2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并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且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如果估 值 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易日 收 盘 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 债 券 收 盘价 中 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没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 日债 券 收 盘价减 去 债 券 收招募说 明书 73 盘 价 中 所 含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估 值;如 果 估 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6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在 综 合考 虑 市 场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因 素 基 础上形 成 的 债 券估 值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该权 证 的 收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 日 的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 项规定 的方法对招募说 明书 74 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 认 为 采用 了 适 当的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果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第 (1 )-(3 ) 项 规定 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不 能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 据 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 反 映 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查 明 原 因,双 方 协 商 解决 。 以 约定的 方 法 、 程序 和 相 关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 后将当 日 的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发送 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净值 计 算 结 果复 核 确 认后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基 金 管 理人依 据 本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对 基金净 值 予 以 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注 册登 记 机构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资 者 自 身的过 错 造 成 差错 , 导 致其他 当 事 人 遭受 损 失 的,差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于 该 差 错遭受 损 失 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 原 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招募说 明书 75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 不 能避 免 、 不能克 服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未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 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 事 人进行 确 认 ,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 益 损 失, 则 差 错责任 方 应 赔 偿受 损 方 的损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 得 的不当 得 利 返 还的 总 和 超过其 实 际 损 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的差错行为造成基金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托 管人应 为 基 金 的利 益 向 基金管 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基金 托 管 人 的 差 错 行 为 造成 基 金 财产损 失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托管 人 追 偿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招募说 明书 76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有 责 任 的当事 人 进 行 追索 , 并 有权要 求 其 赔 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 额 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予以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 措 施 防止 损 失 进一步 扩 大 ; 当错 误 达 到或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当 发生净 值 计 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处 理 ,由此 给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会计责 任 方 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招募说 明书 77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对 计 算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金管 理 人 书 面说 明 , 基金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损 失 的 ,应 根 据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对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基金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 其中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公 布 ,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履 行 正常的 复 核 程 序后 仍 不 能发现 该 错 误 ,进 而 导 致基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有 通 行 做 法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本 着平等 和 保 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的 原 则进行协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按 股 票估 值 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 估值 方 法 的 第(7 ) 项、 权 证 估值方 法 的 第 (4 ) 项进 行估 值 时 , 所造 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招募说 明书 78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 因,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而 造成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错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应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下 同)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 每 份 基 金 份额 每 次 分配比 例 不 得 低于 收 益 分配基 准 日 每 份基 金 份 额可供 分 配 利 润 的25%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减 去 每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益 分 配金 额 后 不能低于面值;


4.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期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计 算 截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5. 本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式分 为 两 种 : 现 金分 红 与红 利 再 投 资 。 登记 在 注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开放 式 基 金 账户 下 的 基金份 额 , 可 选择 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自 动 转为 基 金 份额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者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 益 分 配方式 是 现 金 分红 。 登 记在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深圳证 券 账户 下 的 基金份 额 , 只 能选 择 现 金分红 的 方 式 ,具 体 权 益分配 程 序 等 有 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招募说 明书 79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 本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定 、 由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后 确 定, 基 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 分 配 方 案公 布 后(依据 具 体 方 案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就 支 付的 现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划 款 指 令,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基 金管理 人 的 指 令及 时 进 行分红 资 金 的 划 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生 的 银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担 。 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小 于 一 定 金额 , 不 足 于支 付 银 行转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 时,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按 除 息 日除权 后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自动 转 为 基 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招募说 明书 80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0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在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范 围 内 按 照 公 允的 市 场价 格 确 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 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托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 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招募说 明书 81 本 基 金 作 为 指 数基 金 ,需 根 据 与 中 证 指数 有 限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使 用 许可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中证 指 数 有限公 司 支 付 标的 指 数 许可使 用 费 。 指数 许 可 使用费 在 通 常 情 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 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由 于 中 证 指 数 有限 公 司保 留 变 更 或 提 高指 数 使用 费 的 权 利 , 如果 指 数使 用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费 率 等发生 调 整 , 本基 金 将 采用调 整 后 的 方法 或 费 率计算 指 数 使 用 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上述(一)中 3 到 10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二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1、申购费用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率 水 平、 计 算 公 式 、 收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费率 水 平、 计 算 公 式 、 收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 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 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基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前 的 相 关费用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验资费 、 会 计 师和 律 师 费、信 息 披 露 费 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四)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展 情 况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率 和 基金 托 管 费 率 。 降 低基 金 管 理费率 和 基 金 托管 费 率 ,无须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2 管 理 人 必 须依 照 有 关规定 最 迟 于 新的 费 率 实施日 前 在 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管 理 人 网 站 上刊登公告。 ( 五) 其他费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 基 金 财产 中 列支 其 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如果基 金合同生 效所在的会 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 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招募说 明书 83 (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其 他基 金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全 国 性 报刊 和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的互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基金投 资 者 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 时间 和 方 式查阅 或 者 复 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同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和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上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招募说 明书 84 金 认 购 、 申购 和 赎 回安排 、 基 金 投资 、 基 金产品 特 性 、 风险 揭 示 、信息 披 露 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15 日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产品 的 特 性 等涉 及 基 金投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发 售 公 告 , 并在 披 露招 募 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日 在 指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申 购 开始 日 、 赎 回 开 始日 前 在指 定 报 刊 及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上 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上 市 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 回 前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申 购 赎 回 代理 机 构 以及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募说 明书 8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基金管 理 人 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报刊 和 基 金 管 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在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上,将 半 年 度 报告 摘 要 登载在 指 定 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和 书 面 报 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招募说 明书 86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年 内变 动 超 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体 中 出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价 格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起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87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 召集 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进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 可 以 根 据需 要 在 其他公 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是 其 他 公 共媒 体 不 得早于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 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招募说 明书 88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 八、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股票 指 数增 强 型 基 金 , 属于 较 高预 期 风 险 、 较 高预 期 收益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品 种 , 其预期 风 险 与 收益 高 于 混合型 基 金 、 债券 型 基 金与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本基金在力求对中证 500 指数进行有效 跟踪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 行 积 极 的 指数 组 合 管理与 风 险 控 制, 力 争 实现超 越 目 标 指数 的 投 资收益 , 谋 求 基 金资产的长期增 值。 ( 一) 投资于 富国 中证 5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经 济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政 策 的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产 生 一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经 济 的晴 雨 表 , 而 经 济运 行 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宏 观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 波动 会 导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券 市 场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的 变 动,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业 的 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 水平 。 因 此基金 投 资 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招募说 明书 89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状 况 受多 种 因 素 影 响 ,如 市 场、 技 术 、 竞 争 、管 理 、财 务 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本 基 金 依 据 经 济周 期 中不 同 发 展 阶 段 的特 征 ,通 过 投 资 相 应 的受 益 资产 , 力 求 保 护 基 金财 产 不 受通货 膨 胀 、 通货 紧 缩 等宏观 经 济 波 动的 负 面 冲击, 从 而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长期 稳 定 的投资 回 报 , 但仍 然 存 在极端 情 况 下 基金 投 资 于证券 所 获 得 的 收益可能低于 通货膨胀率的风险。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程 发 生交 收 违 约 , 或 者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人 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 带 来的 价 格 风险( 即 前 面 所提 到 的 利率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 的固定 收 益 证 券所 得 的 利息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迅 速 转变 成 现 金 , 或 者不 能 应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资 者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 易 过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 回可 能 会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对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市 场 等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信 息 不 全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业 务 各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或 者 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例 如 , 越 权违 规 交 易、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招募说 明书 90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交 易 行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中 , 可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 常进行 或 者 导 致投 资 者 的利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术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 机 构 、销 售 机 构、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机 构 等 等。 8、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或 者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目标指数回 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目 标 指 数 并 不 能完 全 代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目 标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均 回 报率 与 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目标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 标 指 数 成 份 股的 价 格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素 、 经济 因 素 、 上 市 公司 经 营状 况 、 投 资 者 心 理和 交 易 制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波动 , 导 致 指数 波 动 ,从而 使 基 金 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 于 目 标 指 数 调整成 份 股 或 变 更 编 制方 法,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的 组合 调 整 中产 生跟踪误差。 [2] 由 于 目 标 指 数 成份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等 行为 导 致 成 份 股 在 目标 指数 中 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目标指数收益率, 产生跟踪误差。 [4] 由 于 成 份 股 停 牌、摘 牌 或 流 动 性 差 等原 因使 本 基 金 无 法 及 时调 整投 资 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 由 于 基 金 应 对 日常赎 回 保 留 的 少 量 现金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证 券交 易成 本 ,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招募说 明书 91 [6] 由 于 本 基 金 为 指数增 强 型 基 金 , 采 用 复 制目 标 指 数 基 础 上 的有 限度 个 股 调整策略, 因此对指数跟踪进行修正与适度增强可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跟踪程度。 [7] 其 他 因 素 产 生 的跟踪 误 差 。 如 因 缺 乏卖 空、 对 冲 机 制 及 其 他工 具造 成 的 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目标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 小, 但 根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如 出现 变 更 目 标 指 数的 情 形, 本 基 金将变更目标指数。 基 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 将随之调整, 基 金 的 收 益风 险 特 征将与 新 的 目 标指 数 保 持一致 , 投 资 者须 承 担 此项调 整 带 来 的 风险与成本。 11、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场 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二) 声明 本 基 金 未 经 任 何一 级 政府 、 机 构 及 部 门担 保 。投 资 者 自 愿 投 资于 本 基金 , 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按 照 法 律 法 规或 本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对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 基 金合同 变 更 的 内容 应 经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通过 , 并 依 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但 出 现 下 列 情况 时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 基金合同终 止 、 深圳招募说 明书 92 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而终止基金上市交易的;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 基金管理人、 注册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 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招募说 明书 93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按 下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公 告;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计, 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 ,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招募说 明书 94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遵守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招募说 明书 95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及 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和 本 基 金 合 同的 前 提 下,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 金认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等 业 务 的规则 , 决 定 基金 的 除 调高托 管 费 和 管理 费 之 外的费 率 结 构 和 收费方式; (5)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基 金 当 事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并采 取 必 要 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 根 据 国 家有 关 规定 ,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前 提 下 , 以 基 金的 名 义依 法 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招募说 明书 96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 不同基 金 财 产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为 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不 得 泄 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招募说 明书 97 (21 ) 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 依 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 券 所 产生 的 权 利,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 司 的控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财产 、 其 他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 情 形 ,应及 时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 取 必 要措 施 保 护基金 及 相 关 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 明书 98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以及 不 同 的 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为 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 保 存 基 金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资 料 不少 于 15 年; (10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清 算 、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招募说 明书 99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按 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法 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履行 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21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 破 产 或者 由 接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 表 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终止基金上市交易, 但因下述原因致 使基金终止上市交易的无需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自暂停 上 市 之 日起 半 年 内未能 消 除 暂 停上 市 原 因 、基金合同终 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 (4)变更基金类别;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大 影响 , 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 招募说 明书 100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一 的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改 , 不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其他应由 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 基金合同终 止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而终止基金上市交易的;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8)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 基金管理人、 注册 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0)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本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其 他 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 会议 时 间 、地点 、 方 式 和权 益 登 记日由 基 金 管 理人 选 择 确定。 基 金 管 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自 行 召 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面提议当日 的 基 金 份 额计 算 , 下同)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就同 一 事 项 要求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招募说 明书 101 大 会 的 , 应当 向 基 金管理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知 提 出 提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 间 、 地 点、 方 式 和权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 于 会 议 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招募说 明书 102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面表 达 意 见 的寄 交 的 截止时 间 和 收 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托 管 人 , 则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授权 代 表 应 当出 席 ,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允 许 的 情 况下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也可 以 采 用网络 、 电 话 或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并表决。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经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下 同) ; ②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及 授 权 委 托等 文 件 符合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及 会 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 相符。 未能 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招募说 明书 103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 管 理 人) 和公证 机 关 的 监 督下 按 照 会议通 知 规 定 的方 式 收 取和统 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经 通知 拒 不 参加收 取 和 统 计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 同 时 提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受 托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和授 权 委 托书等 文 件 符 合法 律 法 规、基 金 合 同 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不 到 上述 的 条 件 , 则 召集 人 可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重 新 表决 的 时 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 事 内 容 为 本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所 涉 及的 内 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 的 提 案; 也 可 以在会 议 通 知 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③ 对 于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 交 的 提 案(包 括 临 时提 案) , 大 会召 集 人 应当 按 照 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招募说 明书 104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性 问 题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提 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作 出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 交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表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过, 就 同 一 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开 会 议的 通 知 后 , 如 果需 要 对原 有 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 。 在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 人授权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以 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举 产 生 一名代 表 作 为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出 席或主 持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不 影 响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招募说 明书 105 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 其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及 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更换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终 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 的 表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的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 如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 则基 金 份额 持 有招募说 明书 106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自 行 召 集或 大 会 虽然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未 出席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担 任 监票 人 。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不出 席 大 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 效 力 及 表决结果。 ② 监 票 人 应 当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主 持 人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③ 如 会 议 主 持 人对 于 提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怀 疑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行 重 新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人 未 进 行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新清 点 , 会 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代 表(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 基金 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票 , 并 由公证 机 关 对 其计 票 过 程予以 公 证 。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监督 计 票 的,不 影 响 计 票效 力 及 表决结 果 。 但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至 少 提前 两 个 工作日 通 知 召 集人 , 由 召集人 邀 请 无 直接 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方 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 约 束力。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招募说 明书 107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执 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 每 份 基金 份 额 每次分 配 比 例 不得 低 于 收益分 配 基 准 日每 份 基 金份额 可 供 分 配 利润的2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 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 记 系 统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开 放 式 基 金账 户 下 的基金 份 额 , 可选 择 现 金红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 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的 收 益 分配方 式 是 现 金分 红 。 登记在 证 券 登 记结 算 系 统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账 户 下 的基金 份 额 , 只能 选 择 现金分 红 的 方 式, 具 体 权益分 配 程 序 等 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 前 提下酌情调整 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招募说 明书 108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 。 在 分 配方 案 公 布后( 依 据 具 体方 案 的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就 支付 的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划 款指令 ,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及 时进行 分 红 资 金 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生 的 银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担 。 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小 于 一 定金额 , 不 足 于支 付 银 行转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 时,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按 除 息 日除权 后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自动 转 为 基 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四)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 (9)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0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 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招募说 明书 109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托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 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5%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 基 金 作 为 指 数基 金 ,需 根 据 与 中 证 指数 有 限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使 用 许可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中证 指 数 有限公 司 支 付 标的 指 数 许可使 用 费 。 指数 许 可 使用费 在 通 常 情 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由 于 中 证 指 数 有限 公 司保 留 变 更 或 提 高指 数 使用 费 的 权 利 , 如果 指 数使 用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费 率 等发生 调 整 , 本基 金 将 采用调 整 后 的 方法 或 费 率计算 指 数 使 用 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5、 上述 1 中(3)到(10)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招募说 明书 110 ( 五) 基金资 产的 投资方 向和 投资限 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在力求对中证 500 指数进行有效 跟踪的基础 上 , 通 过 数量 化 的 方法进 行 积 极 的指 数 组 合管理 与 风 险 控制 , 力 争实现 超 越 目 标 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权证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投 资 的 其 他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国 证 监 会的相 关 规 定 。 其中,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投资于中证500 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基 金 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限制的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由于 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 并 或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招募说 明书 111 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投资 组 合 不 符合 上 述 约定的 比 例 不 在限 制 之 内,但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 后 如 有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他 基 金投 资 品 种 , 投 资比 例 将遵 从 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金 投 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 回 前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申 购 赎 回 代理 机 构 以及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招募说 明书 112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照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 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 基金合 同 变 更 的内 容 应 经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通 过 , 并 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② 在 法 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调 整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赎 回 费 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③ 因 自 暂 停 上 市之 日 起半 年 内 未 能 消 除暂 停 上市 原 因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而终止基金上市交易的; ④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⑤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⑥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构 在 法律 法 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⑧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① 基 金 合 同 终 止情 形 发生 后 , 成 立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在招募说 明书 113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②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成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负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 配。 基 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⑥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⑧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⑨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公 告;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计, 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 ,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 报招募说 明书 114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对 于 因 本 基 金 合同 产 生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有 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途 径解决 。 不 愿 或者 不 能 通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按 照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易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行 仲 裁 。 仲裁 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 是 终局的 , 对 当 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合同 的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制 成 册, 供 基 金 投 资 者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代 销 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陈敏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1.8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招募说 明书 115 经营范围:基 金管 理 业务 、 发 起 设 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批 准 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 时间:2009 年 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 买卖、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结汇、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 款 项 ;提 供 保 管箱服 务 ; 代 理 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 款 承 诺 ;组 织 或 参加银 团 贷 款 ;外 汇 存 款;外 汇 贷 款 ;外 汇 汇 款;外 汇 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发 行 、 买卖或 代 理 买 卖股 票 以 外的外 币 有 价 证券 ; 外 币票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代 客 外 汇买卖 ; 外 币 兑换 ; 外 汇担保 ; 资 信 调查 、 咨 询、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 人财 务 顾 问服务 ; 证 券 公司 客 户 交易结 算 资 金 存管 业 务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企 业 年 金托管 业 务 ; 产业 投 资 基金托 管 业 务 ;合 格 境 外机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托 管 业 务;代 理 开 放 式基 金 业 务 ;电 话 银 行 、手 机 银 行、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金 融 衍生 产 品 交易业 务 ; 经 国务 院 银 行业监 督 管 理 机构 等 监 管部门 批 准 的 其 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品种 池 和 交 易对 手 库 ,以便 基 金 托 管招募说 明书 116 人 运 用 相 关技 术 系 统,对 基 金 实 际投 资 是 否符合 基 金 合 同关 于 证 券选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权证 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5) 一只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基 金 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限制的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117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制 条 款中 , 若 属 法 律 法规 的 强制 性 规 定 , 则 当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以 后 如 有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他 基 金投 资 品 种 , 投 资比 例 将遵 从 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 议第十五 条 第 九 项 基金 投 资 禁止行 为 进 行 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 通 过 事后 监 督 方式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禁 止 行 为和关 联 交 易 进行 监 督 。根据 法 律 法 规有 关 基 金禁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相 互提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系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关 系 的 公 司名 单 及 有关关 联 方 交 易证 券 名 单。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有 责 任确保 关 联 交 易名 单 的 真实性 、 准 确 性、 完 整 性,并 负 责 及 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并 协助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的发 生 , 如 基金 托 管 人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阻止 关 联 交 易 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如 基 金 托 管人 事 前 已严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 仍无法 阻 止 该 关联 交 易 的发生 , 而 只 能 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交易所 规 则 进 行事 后 结 算,则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由此 造 成 的 损 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 用 的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 算方式 。 基 金 托管 人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 是否 按 事 前提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进 行 交 易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行 更 新 ,如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市 场情况 需 要 临 时调 整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决。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基金托 管 人 书 面确 认 后 ,被确 认 调 整 的 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算。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对交易 对 手 的 资信 控 制 ,按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规 则 进 行交易 , 基 金 托管 人 则 根据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成 交单对 合 同 履 行招募说 明书 118 情 况 进 行 监督 , 但 不承担 交 易 对 手不 履 行 合同造 成 的 损 失。 如 基 金托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按照事 先 约 定 的交 易 对 手或交 易 方 式 进行 交 易 时,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期 存 款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符 合 条 件的所 有 存 款 银行 的 名 单,并 及 时 提 供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法律 法 规 , 以及 国 家 有关账 户 管 理 、利 率 管 理、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银 行 时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未 经 基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擅 自 将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数 据 印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 , 则 基金托 管 人 对 此不 承 担 任何责 任 , 并 将在 发 现 后立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7、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流通招募说 明书 119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公开 发 行 股票网 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 发行时 明 确 一 定期 限 锁 定期的 可 交 易 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 控 制 预案 等 规 章制度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据 基 金 流 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 免 基 金 出现 流 动 性风险 。 上 述 规章 制 度 须经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批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会 通 过 之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将上述 规 章 制 度以 及 董 事会批 准 上 述 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 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价 依 据、 监 管 机 构 的 批准 证 明文 件 复 印 件 、 基金 管 理人 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销 售 协 议复印 件 、 缴 款通 知 书 、基金 拟 认 购 的数 量 、 价格、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划 款 金 额、划 款 时 间 文件 等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 信息的 真 实 、 完 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 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 有合理理 由 认 为 因 市场 出 现 剧烈变 化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的具 体 投 资 行为 可 能 对基金 财 产 造 成 较 大 风 险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对该 风 险 的 消除 或 防 范措施 进 行 补 充 和 整 改 , 并做 出 书 面说明 。 否 则 ,基 金 托 管人经 事 先 书 面告 知 基 金管理 人 ,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其有 关 指 令。因 拒 绝 执 行该 指 令 造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的 , 基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 证 基 金 托 管人 能 够 正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 理 人原因 产 生 的 受限 证 券 登记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产 的 损 失或基 金 托 管 人无 法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 产的 责 任 与损失 , 由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20 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 了 虚 假 的数 据 , 导致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履 行托管 人 职 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后 果 。 除基金 托 管 人 未能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 本 协议 履 行 职责外 ,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产 生 的损失 ,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本协 议 履 行 监督 职 责 后不承 担 上 述 损 失。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前 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托管 人 发 出 回函 , 就 基金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说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限, 并 保 证 在规 定 期 限内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经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或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 立 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事 项 ,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托管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正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 金 管 理招募说 明书 121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算 交 收 、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在下一 工 作 日 前及 时 核 对并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函,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 定期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内,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金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 产 的 完整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时间 内 答 复 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和基金认购、 申购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 与 有 关当 事 人 确定到 账 日 期 并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基金 账 户 的 ,基 金 托 管人应 及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采 取 措 施 进招募说 明书 122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开立 的 基 金 托管 资 金 账户,同时在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从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合 法合规 的 指 令 办理 资 金 收付 。 本 基 金 的银 行 预 留印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基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动,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投 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帐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任 何 其他 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基金托管人应严 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及时 核查账户余额。 (6)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招募说 明书 123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书面 同意 擅 自 转 让基 金 的 任何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托 管 的 基 金完 成 与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 按 照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使 用 的 , 按有 关 规 定开设 、 使 用 并管 理 ; 若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 规 定 , 以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开 立 债 券 托 管与 结 算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 进 行 银行 间 市 场债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 后 由 基金托 管 人 负 责 开立。 新账户 按 有 关 规 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定期 存 款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管 , 保 管凭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持有 。实 物 证 券 及银 行 定 期存款 存 单 等 有 价凭证 的 购买 和 转 让,由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办 理 。属于 基 金 托 管招募说 明书 124 人 实 际 有 效控 制 下 的实物 证 券 在 基金 托 管 人保管 期 间 的 损坏 、 灭 失,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金 托 管 人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以 外机 构 实 际有效 控 制 的 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 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除 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金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证 基 金 一 方持 有 两 份以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份正 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理人 在 该 等 合同 签 署 后及时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邮 寄 等 安全方 式 将 合 同原 件 送 达基金 托 管 人 处。 对 于 无法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供加 盖 公 章 的合 同 传 真件,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合 同 约 定范围 内 , 合 同原 件 不 得转移 。 重 大 合同 的 保 管期限 为 基 金 合 同终止后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金 份 额的 资 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 基金 合 同 和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 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2)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招募说 明书 125 a.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 票 按估 值 日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所 的 收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② 送 股 、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等 发 行未 上 市 的股票, 按 估 值日 在 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后 , 按估 值 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 公 开 发 行 的且 在 发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 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b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果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按 本 项第a-b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 并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商定后 , 按 最 能反 映 公 允价值 的 价 格 估 值; d.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 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a. 在 证 券 交 易 所市 场 挂牌 交 易 且 实 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果 估值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的现 行 市 价 及重 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近 交 易 日收盘 价 , 确 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 在 证 券 交 易 所市 场 挂牌 交 易 且 未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招募说 明书 126 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估 值 ;如果 估 值 日 无交 易 , 且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c. 首 次 发 行 未 上市 债 券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的 公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在 估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e. 在 全 国 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f.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g.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f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果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按 本 项第a-f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 理 人 在 综合 考 虑 市场成 交 价 、 市场 报 价 、流动 性 、 收 益率 曲 线 等多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券 估 值 ,基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具 体情况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h.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a. 基 金 持 有 的 权证 , 从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卖 出 日或 行 权 日 止 , 上市 交 易的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该 权证 的 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交易 日 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首 次 发 行 未 上市 的 权证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因 持 有 股 票 而享 有 的配 股 权 , 以 及 停止 交 易、 但 未 行 权 的 权证 ,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d.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c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 估 值 , 均应 被 认 为采用 了 适 当 的估 值 方 法。但 是 , 如 果基 金 管 理人认 为 按 本 项招募说 明书 127 第a -c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e.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查 明 原 因,双 方 协 商 解决 。 以 约定的 方 法 、 程序 和 相 关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c 项、 债券估值方法 的第 g 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d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 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基 金 份额净 值 出 现 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纠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理 的 措 施 防 止损 失 进 一步扩 大 ; 错误 偏差达 到或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当 发生净 值 计 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处 理 ,由此 给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 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会计责 任 方 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 若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已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认 后 公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对 计算过 程 提 出 疑义 或 要 求基金 管 理 人 书面 说 明 , 基金 份额净值招募说 明书 128 出 错 且 造 成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损 失 的, 应 根 据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赔偿 金 , 就实际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基 金 支 付 的赔 偿 金 额, 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 ) 如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结 果 ,虽 然 多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为 避 免 不能按 时 公 布 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 公 布 ,由 此 给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造成的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履 行 正常复 核 程 序 后仍 不 能 发现该 错 误 , 进而 导 致 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于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 于 其 他 不可 抗 力 原因,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而造成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可以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采 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 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如果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招募说 明书 129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和 保 管 本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若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 人 的 处理 方 法 为准。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暂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及 时 编制 并 对 外 提 供 真实 、 完整 的 基 金 财 务 会计 报 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 间届 满后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 将 报表 盖 章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 管 理 人 在季 度 报 告完成 当 日 , 将有 关 报 告提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基 金 托 管 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 人 在 半 年度 报 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给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之 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 发 现 双 方 的报 表 存在 不 符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同 查 明 原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双方 认 可 的 账务 处 理 方式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一 致 , 以基金 管 理 人 的账 务 处 理为准 。 核 对 无误 后 , 基金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供 的 报 告上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章或 者 出 具 加盖 托 管 业务专 用 章 的 复招募说 明书 130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不 能于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就 相 关 报表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有 权 按 照 其编 制 的 报表对 外 发 布 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的登记 与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制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并 提 交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提供 任 意 一 个交 易 日 或全部 交 易 日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等涉 及 到 基 金重 要 事 项日期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应 于 发 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所保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用 于 基 金托 管 业 务以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守 保 密 义务。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由 于自 身 原 因无法 妥 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招募说 明书 13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 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者, 或 在 第四季 度 有 交 易、 年 末 基金份 额 余 额 为零 的 投 资者寄 送 年 度 对 账单。 ( 二) 网上交 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和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办 理 申购 、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投 资 者 可 以 通过 固 定的 渠 道 , 定 期 定额 申 购基 金 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四)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 周基金净 值 、 交 易 确认 信 息 、富国 周 刊 、 公告 信 息 、月度 、 季 度 电子 对 账 单等, 基 金 管 理招募说 明书 132 公司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五) 网络在 线服 务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账户 号 和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金 公 司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栏 目, 可 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 六)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 系统提供 7×24 小时 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得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 制、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 七)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 台 、基 金 公司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自 动语 音 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 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八)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20361544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2012 年 4 月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提 请 投 资者 及 时 更新过 期 身 份 证件 或 身 份证明 文 件 的 公 告》。 2、2012 年 4 月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变更的公告》。 3、2012 年 4 月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旗下 部 分 基 金参 加 中 国邮政 储 蓄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 》 、《 富 国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关 于 开通 通联 支 付 农 行招募说 明书 133 卡 网 上 直 销业 务 的 公告》、《 富 国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旗 下 部分 基 金继 续参 加 中 国 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优惠活动的公告》 。 4、2012 年 4 月28 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公告》 。 5、2012 年 5 月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公告》 》。 6、2012 年 5 月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通联支付建行卡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7、2012 年 6 月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 金 参 与交通 银 行 网 上银 行 申 购优惠 活 动 的 公 告》。 8、2012 年 7 月2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 《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2 年6 月30 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9、2012 年 7 月4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 《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网 上 直 销 与通 联 支 付合作 增 加 中 国银 行 、 中国邮 政 储 蓄 银 行、上海银行及温州银行借记卡的公告》。 10、2012 年7 月10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增 加 众 禄基 金 为 旗下部 分 开 放 式基 金 代 销机构 且 开 通 定 投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11、2012 年7 月23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数米基金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12、2012 年8 月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登基金在直销渠道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13、2012 年8 月10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长量基金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14、2012 年8 月13 日 在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网上交易赎回转认购业务的公告》。 15、2012 年8 月29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增 加 好 买基 金 、 天天基 金 为 旗 下部 分 开 放式基 金 代 销 机招募说 明书 134 构及开通费率优惠的公告》。 16、2012 年9 月25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农行卡网上直销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17、2012 年9 月26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设立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公告》。 18、2012 年9 月28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提 请 投 资者 及 时 更新、 提 交 身 份证 件 或 身份证 明 文 件 的 公告》、《 富 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网 上交 易开 通 约 定 交易 业 务的 公告》、《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增 加 北 京 展恒 为 旗 下部分 开 放 式 基金 代 销 机构及 开 通 转 换 及 费 率 优 惠的 公 告 》 、 《 富 国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旗 下 部 分 基金 继 续参 加中 国 农 业 银 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 , 基 金 投 资 者可 在 办 公时间 查 阅 。 基金 投 资 者在支 付 工 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 间 内 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 核准富国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募集的 文件


(二)《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 关于申请募集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之法律意 见书 招募说 明书 135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