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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安心保本(202213)

南方安心保本: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南 方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 管理 人: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招募说明书
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 2 0 2 0 2 0 2 0 1 1 1 1 2 2 2 2 年 1 1 1 1 0 0 0 0 月 1 1 1 1 2 2 2 2 日证监许可 [ 2 0 [ 2 0 [ 2 0 [ 2 0 1 2 1 2 1 2 1 2 ] ] ] ] 1 3 5 1 3 5 1 3 5 1 3 5 9 9 9 9 号文
核准募集。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者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保 本 基 金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四 、 基 金托 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7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3
六 、 基 金的 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5
七 、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7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8
九 、 保 本和 保本 保障 机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6
十 、 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
十 一、 基 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十 二、 基 金的 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2
十 三、 基 金资 产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十 四、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十 五、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0
十 六、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2
十 七、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十 八、 风 险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十 九、 保 本期 到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二 十、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二 十一 、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二 十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1
二 十三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7
二 十四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0
二 十五 、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1
二 十六 、 备 查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2招募说明书
3
一 、 一 、 一 、 一 、 绪 言 绪 言 绪 言 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以 及 《南 方安 心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
4
二 、 二 、 二 、 二 、 释 义 释 义 释 义 释 义
《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南 方安 心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 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 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南 方安 心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南 方安 心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南 方安 心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南 方安 心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 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 金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 通
过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 的修 订
1 0 、 《 销 售办 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 0 1 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 同 年 1 0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 券投 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 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并 在 2 0 1 2
年 6 月 1 9 日 发布 修订 后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 3 、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 4 、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 5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 律主 体 ,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6 、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 7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 记并 存
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1 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 9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招募说明书
5
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 0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 1 、 保 证人 : 指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保证 合同 , 为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保本 金额
承 担的 保本 清偿 义务 提供 连带 责任 保证 的机 构 。 在 本基 金合 同中 如无 特别 指明 即为 第一 个保 本
周 期的 保本 保证 人 , 指 重庆 市 三 峡担 保集 团有 限公 司或 基金 保本 周期 内增 加或 更换 的保 本保 证
人
2 2 、 保 本义 务人 : 指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风险 买断 合同 , 为 本基 金的 某保 本周 期承 担保 本偿
付 责任 的机 构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或 由保 证人 为本 基金 的保 本提 供连 带责 任
保 证 , 或 由保 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 承担 保本 偿付 责任 , 具 体保 本保 障机 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 保
本 周期 开始 前进 行相 关公 告
2 3 、 基 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 4 、 销 售机 构 : 指南 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机 构
2 5 、 登 记业 务 :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人 基金 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 6 、 登 记机 构 : 指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 南 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或
接 受 南 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 7 、 基 金账 户 : 指登 记机 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 8 、 基 金交 易账 户 :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 9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 0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 ,
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 1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 2 、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 3 、 保 本周 期 : 即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保 本的 期限 , 在 本 《 基 金合 同 》 中 如无 特别 指明 即指 当
期 保本 周期 。 本 基金 的保 本周 期每 三年 为一 个周 期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 至三 年后 的对 应日 止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的各 保本 周期 自本 基金 公告 的保 本周 期起 始招募说明书
6
之 日起 至三 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 到期 处理 规则 ,并 确定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起始 时间 。
3 4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或到 期日 : 指 保本 周期 届满 日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为 本基 金基 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至三 年后 的对 应日 ,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
作 日, 其后 各保 本周 期的 规定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3 5 、 保 本金 额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内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金 额 ,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 收入 之和 , 其 后各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金 额为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份额 折算 日的
资 产 净 值 及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以 及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份 额折 算日 的资 产净 值
3 6 、 保 本 :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如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 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的 差额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 即 保本 赔付
差 额)
3 7 、 保本 赔付 差额 :指 根据 《基 金合 同 》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3 8 、 持 有到 期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内一 直持 有其 所认 购 、 或 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
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到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行 为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内是 指
基 金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3 9 、 保证 :指 保证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保 本义 务提 供的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担 保
4 0 、 保 证合 同 : 指 保证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的 南方 安心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保 证合
同 》
4 1 、 过 渡期 : 指 到 期操 作期 间结 束日 ( 不 含该 日 ) 至 下一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之 前的 一段 时间 ,
具 体时 期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 到期 处理 规则 中确 定
4 2 、 过 渡期 申购 : 投 资者 在过 渡期 内的 限定 期限 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在 过
渡 期内 ,投 资者 转换 转入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视同 为过 渡期 申购
4 3 、 份 额折 算日 : 过 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 即 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 作日 ) 为 基金 份
额 折算 日
4 4 、 基 金份 额折 算 : 在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包 括投 资者
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 所
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变 更登 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 . 0 0 元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 份额 数额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4 5 、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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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 、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4 7 、 T + n 日 :指 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4 8 、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 9 、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5 0 、 《 业务 规则 》 : 指《 南 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 遵守
5 1 、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 2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5 3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
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5 4 、 基 金转 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全 部或 部分 ) 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 5 、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 金份 额销
售 机构 的操 作
5 6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 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金
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 申
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 7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
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 0 %
5 8 、 元 :指 人民 币元
5 9 、 基 金收 益: 本 基金 合同 项下 的基 金收 益即 为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6 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 及其 他
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6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6 2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 3 、 基 金资 产估 值 : 指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过程
6 4 、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6 5 、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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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三 、 三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 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 1 、 3 2 、 3 3 层 整层
成 立时 间: 1 9 9 8 年 3 月 6 日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 册资 本: 1 . 5 亿 元人 民币
电 话 : (0 7 5 5 ) 8 2 7 6 3 8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2 7 6 3 8 8 9
联 系人 :鲍 文革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4 号 文 批 准 , 由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广 西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共 同 发 起 设 立 。 2 0 0 0 年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字 [ 2 0 0 0 ] 7 8 号 文批 准进 行了 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达 到 1 亿 元人 民币 。 2 0 0 5 年 ,经 中国 证
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 2 0 0 5 ] 2 0 1 号 文批 准进 行增 资扩 股 , 注 册资 本达 1 . 5 亿 元人 民币 。 目 前股 权结
构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5 % 、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3 0 %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1 5 %
及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1 0 % 。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 董事 会成 员
吴 万善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大 学 / E M B A 。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江苏 省分 行金 融管 理处 科
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 科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 副经 理 、 总 经理 助理 ; 江 苏
省 证券 登记 处总 经理 ; 华 泰证 券副 总经 理 、 总 裁 ,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党 委副
书 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张 涛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党 员 , 博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华 泰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总裁 秘书 、 投 资银 行
一 部业 务经 理、 福州 办事 处副 主任 、上 海总 部投 资银 行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深 圳总 部副 总经 理 、
深 圳彩 田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 董 事会 秘书 、 总 裁助 理兼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
姜 健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党 员 , 硕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南 京农 业大 学教 师 ; 华 泰证 券人 事处 职员 、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 科科 长 、 投 资银 行部 股票 事务 部副 经理 、 投 资银 行一 部副 总经 理 、 投 资银 行一
部 高级 经理 、 投 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 部总 经理 、 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投 资银 行业 务总
监 兼投 资银 行业 务南 京总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上海 总部 总经 理 、 公 司机 构客 户服 务部 总经 理 。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董 事会 秘书 、党 委委 员。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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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真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党 员 , 材 料工 程 、 企 业管 理双 学士 , 高 级工 程师 。 历 任机 械工 业部
科 技司 材料 工艺 处 、 科 研管 理处 副主 任科 员 、 总 工程 师秘 书 、 科 技与 质量 监督 司行 业技 术处 副
处 长; 深圳 亚洲 金刚 石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干部 交流 ) ; 深圳 市投 资管 理公 司董 事局 秘书 处副
主 任 、 综 合部 副部 长 、 部 长 、 总 裁助 理兼 工业 一部 部长 、 办 公室 主任 ; 深 圳市 通产 实业 有限 公
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 深 圳会 展中 心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 总 经理 、 董 事长 ; 现 任深 圳
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党 委副 书记 。
余 钢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党 员 。 毕 业于 湘潭 大学 英语 专业 , 高 级经 济师 , 中 共党 员 。 历 任广
州 军区 技术 局四 处见 习学 员 ; 广 州军 区技 术局 组织 处助 理翻 译 、 中 尉 ; 广 州军 区情 报部 副连 参
谋 、 正 连参 谋 、 副 营参 谋 ; 深 圳市 投资 管理 公司 人事 部 、 董 办 、 办 公室 业务 经理 ; 深 圳市 国资
委 企业 领导 人员 管理 处主 任科 员 ; 深 圳市 国资 委办 公室 副主 任 、 党 委秘 书 ; 深 圳市 国资 委企 业
领 导人 员管 理处 副处 长 ; 深 圳市 地铁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部 长 、 党 支部 书记 ; 深 圳市 地铁 集团
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人 力资 源部 部长 、 党 支部 书记 (2 0 0 9 - 2 0 1 0 年 4 月 兼深 圳通 公司 董事 、 深 圳
大 学轨 道交 通学 院理 事会 理事 ) ; 2 0 0 9 . 0 9 —2 0 0 9 . 1 1 深 圳市 市委 中青 班培 训学 习 ; 现 任深 圳市
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纪 委书 记、 董事 。
洪 文瑾 女士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 士研 究生 。历 任厦 门经 济特 区建 设发 展公 司财 务部 , 厦
门 建发 集团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 经理 、 厦 门建 发信 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 , 厦 门国 际信 托
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 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庄 园芳 女士 , 董 事 , 工 商管 理硕 士 , 经 济师 。 历 任兴 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 、 负 责
人 ,证 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投 资总 监; 现任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高 良玉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 济学 硕士 ,经 济师 。历 任南 京农 业大 学审 计处 干部 、 中
国 人民 银行 金融 管理 司主 任科 员 、 中 国证 监会 发行 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 、 党 委副 书记 、 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香 港 ) 董 事会 主
席 。
张 磊先 生, 独立 董事 ,工 商管 理硕 士( M B A ) 及国 际关 系硕 士,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 ( C F A ) , 获
得 美国 N A S D S e r i e s 7 & 6 5 证 书。 曾工 作于 耶鲁 大学 投资 基金 办公 室( Y a l e E n d o w m e n t ) 及
美 国新 生市 场投 资基 金 ( E m e r g i n g M a r k e t s M a n a g e m e n t , L L C ) , 主 要从 事基 金管 理及 投资 研究 。
历 任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国 际 董 事 及 中 国 首 席 代 表 ; 现 任 H C M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合 伙 人 ,
U n i t e d W o r l d C o l l e g e o f S o u t h e a s t A s i a F o u n d a t i o n 校 董、 耶鲁 大学 校务 委员 会成 员 、 国
际 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纽约 金融 分析 师协 会会 员。
周 春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 博 士 。 历 任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经济 学家 、 美 国加 州大 学及 香港
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中 国证 监会 规划 发展 委员 会委 员( 副局 级 ) 、 中国 留美 金融 学会 理事 、美 国
经 济学 会、 美国 金融 研究 会会 员, A n n a l s o f E c o n o m i c s a n d F i n a n c e 编 委,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助 理 、 E M B A 中 心 主 任 、 高 层 管 理 者 培 训 与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财 务 金 融 学 教 授 , 香 港
大 学荣 誉教 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第 一、 二、 三届 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现为 长江 商学 院金 融教 授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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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M B A 和 高层 培训 项目 学术 主任 ,国 家杰 出青 年基 金获 得者 。
王 全 洲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大 学 学 历 , 1 9 9 7 年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 注 册会 计师 、 资 产评 估师 、 注 册税 务师 ; 历 任北 京市 财政 局会 计处 副处 长 , 北 京会 计公
司 总经 理( 正处 级 ) ; 现任 北京 兴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董事 长、 主任 会计 师。
丛 培国 先生 , 独 立董 事 , 法 学硕 士 。 历 任北 京大 学法 律系 经济 法教 研室 助教 、 经 济师 讲师 、
经 济法 教研 室副 主任 , 美 国加 州大 学洛 杉矶 校区 (U C L A ) 客 座教 授 、 北 京大 学副 教授 ; 现 任北
京 君佑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事 务所 主任 。
米 志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 本 科 , 高 级经 济师 、 注 册会 计师 。 历 任江 苏省 姜堰 税务 局副 局长 ,
扬 州市 税务 局副 局长 , 扬 州市 财政 局局 长 、 党 组书 记 , 扬 州市 人民 政府 副秘 书长 , 建 设银 行扬
州 市分 行行 长、 党组 书记 ,财 政部 深圳 专员 办专 员、 巡视 员。
2 、 监事 会成 员
骆 新都 女士 , 职 工监 事 , 经 济学 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 政部 外事 处处 长 、 南 方证 券有 限公
司 副总 裁、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顾问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舒 本娥 女士 , 监 事 , 本 科 。 历 任熊 猫电 子集 团公 司财 务处 财务 处长 , 华 泰证 券计 划资 金部
副 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 稽查 监察 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 总经 理。
周 景民 先生 , 监 事 , 工 学硕 士 、 工 商管 理硕 士 ( M B A ) , 经 济师 。 历 任深 圳三 九企 业集 团三
九 贸易 公司 职员 , 深 圳大 鹏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项目 经理 、 加 拿大 西蒙 弗雷 泽大 学工 商管
理 学院 M B A 学 生兼 助教 , 广 东美 的集 团战 略发 展部 高级 经理 , 招 商局 集团 中国 南山 开发 ( 集 团 )
公 司研 究发 展部 高级 项目 经理 , 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副 经理 、 经 理 ; 现 任深 圳市 投
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高 级主 管。
苏 荣坚 先生 , 监 事 , 学 士学 位 , 高 级经 济师 。 历 任三 明市 财政 局 、 财 委 , 厦 门信 达股 份有
限 公司 财务 部 、 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财 务部 业务 主办 、 副 经理 , 自 营业 务部 经理 ; 现 任厦 门
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总监 兼财 务部 总经 理。
郑 城美 先生 , 监 事 , 中 共党 员 , 经 济学 硕士 。 历 任兴 业证 券华 林营 业部 客户 经理 、 研 究发
展 中心 市场 分析 师 、 经 纪业 务部 市场 分析 师 、 办 公室 文秘 部经 理 、 南 平滨 江路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 、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财务 部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 券财 务总 监兼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 理。
苏 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 士研 究生 ,工 程师 。历 任安 徽国 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 师 ,
华 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 理助 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 副总 监 、 市 场服 务部
总 监、 电子 商务 部总 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风险 管理 部总 监。
3 、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吴 万善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大 学 / E M B A 。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江苏 省分 行金 融管 理处 科
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 科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 副经 理 、 总 经理 助理 ; 江 苏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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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证券 登记 处总 经理 ; 华 泰证 券副 总经 理 、 总 裁 ,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 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党委 书记 。
高 良玉 先生 , 董 事 , 总 裁 , 中 共党 员 , 经 济学 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南 京农 业大 学审 计处 干
部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管 理 司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部 副 处 长 。 1 9 9 8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担
任 副总 经理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 兼 党 委 副 书记 、 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香
港 )董 事会 主席 。
俞 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 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 业务 经理 、
江 苏国 际招 商公 司部 门经 理 、 江 苏省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江 苏国 信高 科技 创
业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 2 0 0 3 年 加入 南方 基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郑 文祥 先生 ,副 总裁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 州市 农 业银 行 、 南方 证券 公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 2 0 0 0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历 任 国 债 投 资 经 理 、 专 户 理 财 部 副 总 监 、 南 方 避
险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总 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 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
朱 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 中 共党 员, 经济 学学 士。 曾任 职于 财 政部 地方 预算 司及 办公 厅 、 中
国 经济 开发 信托 投资 公司 , 2 0 0 2 年 加入 南方 基金 , 历 任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 产 品开 发部 总监 、
总 裁助 理、 首席 市场 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
秦 长奎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共党 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 历 任南 京汽 车制 造厂 工程 师 、 华 泰证 券
公 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部 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2 0 0 5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督 察长 、纪 委委 员、 南方 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香 港) 董事 。
4 、 基金 经理
陈 键 , 硕 士 学 历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2 0 0 0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历 任 行 业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理 , 2 0 0 9 年 1 2 月 至今 ,担 任投 资部 执行 总监 ,主 持工 作。 2 0 0 3 年 1 1 月- 2 0 0 5 年 6 月 ,
任 南 方 宝 元 基 金 经 理 ; 2 0 0 4 年 3 月 - 2 0 0 5 年 3 月 , 任 南 方 现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0 5 年 3 月 - 2 0 0 6
年 3 月 ,任 南方 积配 基金 经理 ; 2 0 0 8 年 2 月 至 2 0 1 0 年 1 0 月 ,任 南方 盛元 基金 经理 ; 2 0 0 6 年
3 月 至今 ,任 天元 基金 经理 ; 2 0 1 0 年 1 0 月 至今 ,任 南方 成份 基金 经理 。
李 璇 , 清 华 大 学 金 融 学 学 士 、 硕 士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2 0 0 7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 担 任信 用债 高级 分析 师 。 2 0 1 0 年 9 月 至 2 0 1 2 年 6 月 , 担 任南 方宝 元基 金经
理 ; 2 0 1 0 年 9 月 至今 ,担 任南 方多 利基 金经 理; 2 0 1 2 年 5 月 至今 ,担 任南 方金 利基 金经 理。
5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总 裁高 良玉 先生 , 副 总裁 郑文 祥先 生 , 总 裁助 理兼 投资 总监 邱国 鹭先 生 , 专 户投 资管 理部
总 监吕 一凡 先生 、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李海 鹏先 生 , 研 究部 总监 史博 先生 、 投 资部 执行 总监 陈键 先
生 。
6 、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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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 和
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 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 0 .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 项 ;
1 1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 2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 3 .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 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 5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1 6 .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7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 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偿 ;
2 2 .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 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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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 5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 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 7 . 履 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保本 义务 ;
2 8 .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以下 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权 益;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 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倒 、 对 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秩
序 ;
(1 1 )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
(1 2 )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 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 分;
(1 3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 发展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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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 5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 止的 行为 。
五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 承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 定的 限制 。
六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 大
利 益;
2 、 不能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 益;
3 、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七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为 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 有 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 经 营风 险以 及操 作风 险 , 确 保基 金
财 务和 公司 财务 以及 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 , 从 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 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 理方 法 、 操 作程
序 与控 制措 施的 总称 。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
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 是 对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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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揽和 指导 ,内 部控 制大 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内 控措 施等 内容 。
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 基
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 业 绩评 估考 核制 度和 紧
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 位责 任 、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 内部 控制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 制必 须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 并 涵
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 护内 控制 度的 有效 执
行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 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 资产 、 自
有 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相 互制 约原 则 。 公 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 相 互制 衡 , 并 通过 切实 可行 的
措 施来 实行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应 充分 发挥 各机 构 、 各 部门 及各 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 运 用科 学化 的
方 法尽 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 主要 内部 控制 制度
(1 )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会计 法 》 、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 计制 度 、 会 计工 作
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 度 、 复 核制 度 、 账 务处 理程 序 、 基 金估 值制 度和 程序 、 基 金
财 务清 算制 度和 程序 、 成 本控 制制 度 、 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保 管
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等。
(2 )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 门 制 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 风 险类 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 措施 、 风 险控
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 成。
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 交 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 财 务风 险控 制制 度
以 及岗 位分 离制 度 、 防 火墙 制度 、 岗 位职 责 、 反 馈制 度 、 保 密制 度 、 员 工行 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
险 管理 制度 。
(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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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 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 聘任 ,并 经全 体独 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 除 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 的知 情权
和 独立 的调 查权 。督 察长 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 参加 或者 列席 公司 董事 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
投 资决 策 、 风 险管 理等 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 关文 件 、 档 案 。 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
向 全体 董事 报送 工作 报告 ,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 会议 上报 告基 金及
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
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职 责和 工作 流程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稽 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稽 核 工 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 检
查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规章 的情 况 ; 检 查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和人 员执 行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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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四 、 四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1 、 基本 情况
名 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招 商银 行 ”)
设 立日 期: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 册资 本: 2 1 5 . 7 7 亿 元
法 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行 长: 马蔚 华
资 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 [ 2 0 0 2 ] 8 3 号
电 话: 0 7 5 5 —8 3 1 9 9 0 8 4
传 真: 0 7 5 5 —8 3 1 9 5 2 0 1
资 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张燕
2 、 发展 概况
招 商银 行成 立于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 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 ,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 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 2 0 0 2 年 3 月 成
功 地 发 行 了 1 5 亿 A 股 , 4 月 9 日 在 上 交 所 挂 牌 ( 股 票 代 码 : 6 0 0 0 3 6 ) , 是 国 内 第 一 家 采 用
国 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 2 0 0 6 年 9 月 又成 功发 行了 2 2 亿 H 股 , 9 月 2 2 日 在香 港联 交所 挂
牌 交易 (股 票代 码 : 3 9 6 8 ) , 1 0 月 5 日 行使 H 股 超额 配售 , 共 发行 了 2 4 . 2 亿 H 股 。 截 止 2 0 1 2
年 3 月 3 1 日 ,招 商银 行总 资产 2 . 9 6 4 万 亿元 人民 币, 核心 资本 充足 率 8 . 3 1 % 。
2 0 0 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 金托 管部 ; 2 0 0 5 年 8 月 ,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 名为
资 产托 管部 , 下 设业 务支 持室 、 产 品管 理室 、 运 营室 、 监 察稽 核室 4 个 职能 处室 , 现 有员 工
5 2 人 。 2 0 0 2 年 1 1 月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格 ,
成 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 2 0 0 3 年 4 月 ,正 式办 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 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 商业 银行 , 拥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 受 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 合 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 F I 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 保 险资 金托 管 、 企 业年 金基 金托 管
等 业务 资格 。
招 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 您所 想 ” 的 托管 理念 和 “财 富所 托 、 信 守承 诺 ” 的 托管 核
心 价值 , 独 创 “ 6 S 托 管银 行 ” 品 牌体 系 , 以 “保 护您 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
不 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 服 务和 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 上托 管银 系统 ” 、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 统
和 “ 6 心 ”托 管服 务标 准,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 报告 ,开 办国 内首 个托 管银 行网 站 ,
成 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第 一只 F O 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划 、 第 一只 股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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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 市场 基金 赎回 资金 T + 1 到 账、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 D I I 基 金、 第
一 只红 利 E T F 基 金 、 第一 只 “ 1 + N ” 基 金专 户理 财、 第一 家大 小非 解禁 资产 、第 一 单 T O T 保
管 , 实现 从单 一托 管服 务商 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 变, 得到 了同 业认 可。
经 过九 年发 展,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规模 快速 壮大 。 2 0 1 1 年 ,招 商银 行实 现托 管费 收 入
5 . 1 0 亿 元 , 托 管资 产突 破 5 0 0 0 亿 元 , 托 管日 均存 款达 到 2 7 4 亿 元 , 各 项指 标均 创历 史新 高 。
托 管产 品数 量 、 托 管资 产规 模稳 居中 小托 管银 行第 一 , 开 放式 基金 托管 新增 数量 与首 发规 模
规 模居 股份 制托 管银 行第 一, 内部 控制 连续 五年 年通 过 I S A E 3 4 0 2 国 际认 证, 第二 次被 境外
权 威媒 体 《财 资 》 评 为 “中 国最 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 , 被 《2 1 世 纪经 济报 道 》 评 为 “ 2 0 1 1 年度
V C / P E 最 佳托 管银 行 ” 。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傅 育 宁 先 生 , 招 商 银 行 董 事 长 和 非 执 行 董 事 , 英 国 布 鲁 诺 尔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 1 9 9 9 年 3
月 开 始 担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 2 0 1 0 年 8 月 起 任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招 商 局 国 际 有
限 公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公司 ) 主 席 , 利 和经 销集 团有 限公 司 (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公
司 ) 及 信和 置业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公司 ) 独 立非 执行 董事 , 香 港港 口发 展局 董
事 ,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 监察 委员 会成 员等 ;中 国南 山开 发(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 局 能 源 运 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 董 事 长 , 及 中 国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 集 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公司 ) 董 事长 , 及 新加 坡上 市公 司嘉 德置 地有 限公
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马 蔚 华 先 生 , 招 商 银 行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兼 首 席 执 行 官 , 1 9 9 9 年 1 月 加 入 本 公 司 。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 1 9 9 9 年 1 月 起 任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长 兼首 席执 行官 。分 别自 1 9 9 9 年 9 月 、 2 0 0 3 年 9 月 、 2 0 0 7 年 1 1 月 及 2 0 0 8 年 1 0 月 起
兼 任招 银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信 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及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董 事长 及永 隆银 行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并 自 2 0 0 2 年 7 月 起担 任招 商局 集团 公司 董事 。同
时 担任 中国 国际 商会 副主 席 、 中 国企 业家 协会 执行 副会 长 、 中 国金 融学 会常 务理 事 、 中 国红
十 字会 第八 届理 事会 常务 理事 、 深 圳市 综研 软科 学发 展基 金会 理事 长和 北京 大学 、 清 华大 学
等 多所 高校 兼职 教授 等职 。
唐 志宏 先生 , 招 商银 行副 行长 , 吉 林大 学本 科毕 业 , 高 级经 济师 。 1 9 9 5 年 5 月 加入 本
公 司 , 历 任沈 阳分 行副 行长 , 深 圳管 理部 副主 任 , 兰 州分 行行 长 , 上 海分 行行 长 , 深 圳管 理
部 主 任 , 总 行 行 长 助 理 , 2 0 0 6 年 4 月 起 担 任 本 公 司 副 行 长 。 同 时 担 任 招 商 信 诺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及中 国银 联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吴 晓辉 先生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 硕 士研 究生 , 高 级经 济师 。 1 9 9 3 年 1 0 月 进
入 招商 银行 工作 ;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 总 行资 金交 易部 总经 理 , 招 银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招 商 银 行 济 南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 2 0 1 1 年 7 月 起 担 任 招 商 银 行 总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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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三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 至 2 0 1 2 年 6 月 3 0 日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了 招商 安泰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含
招 商安 泰股 票型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泰平 衡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招 商安 泰债 券投 资基 金 ) , 招 商
现 金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泰中 信标 普 3 0 0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中 信现 金优 势货 币市 场基 金 、 光 大保 德信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泰柏 瑞金
字 塔稳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海 富通 强化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光 大保 德信 新增
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国天 合稳 健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德 盛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富成 长趋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 大
保 德信 优势 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益 民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德 盛红 利股 票证 券投
资 基金 、上 证央 企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上 投摩 根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 蓝筹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南 方策 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全合 润分
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沪 深 3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L O F ) 、 中银 价值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 中银 稳健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创 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华 宝兴 业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建 信双 利策 略主 题分 级基 金 、 诺 安保 本混 合
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裕 祥分 级债 券基 金 、 中 银上 证国 有
企 业 1 0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 安可 转换 债券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银转 债
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低 碳环 保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油 气能 源股 票证 券投 资
基 金 (Q D I I - L O F ) 、 中 银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成 长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兴 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 O F ) 、易 方达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银
沪 深 3 0 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L O F ) 共 4 5 只 开放 式基 金及 其它 托管 资产 ,托 管资 产 为
9 0 7 7 . 7 9 亿 元人 民币 。
四 、 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 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 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 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 塞漏 洞 、
消 除隐 患 , 保 证业 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 管业 务信 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确 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 进和 各项 业务 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
2 、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 级内 控风 险防 范体 系: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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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级 风险 防范 是在 总行 行长 层面 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招 商银 行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行 长负 责制 , 重 大事 项的 决策 经行 长办 公会 讨论 决定 , 行 长室 下设 合规 管理 委员 会 、 风 险控
制 委员 会、 审计 管理 委员 会、 信息 规划 委员 会、 服务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等 机构 。
二 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在 业务 室、 专业 岗位 设置 时,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
监 督制 衡的 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 度决 定。
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立稽 核监 察室 , 负 责部 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室 在总 经
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 和托 管分 部, 对各 岗位 、各 业务 室、 各分 部 、 各
项 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 监督 。
三 级风 险防 范是 各业 务室 对自 身业 务风 险进 行自 我防 范和 控制 。业 务室 根据 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定、 业务 规则 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 制定 工作 流程 及风 险控 制措 施。
3 、 内 部控 制原 则
( 1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 环节 、覆 盖所 有室 和岗 位, 并
由 全部 人员 参与 。
( 2 )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托 管组 织体 系的 构成 、内 部
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应 当体 现 “内 控优 先 ” 的 要求 。
( 3 ) 独立 性原 则。 各室 、各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不 同托 管资 产之 间、 托管 资
产 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 评 价部 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 立和 执行
部 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 负 责对 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 和检 查 。
( 4 )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的 规章 ,具 有高 度的 权
威 性 , 成 为所 有员 工严 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执 行内 部控 制制 度不 能存 在任 何例 外 , 部 门任 何
员 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 5 )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托 管业 务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
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订和 完善 。
( 6 ) 防火 墙原 则。 核算 、清 算、 稽核 监察 等相 关部 门, 应当 在制 度上 和人 员上 适当 分
离 ,办 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 务网 和全 行业 务网 分离 ,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 7 ) 重要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当 在全 面控 制的 基础 上, 关注 重要 托管 业务 事项 和高 风
险 领域 。
( 8 ) 制衡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当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 机构 设置 及权 责分 配、 业务 流程 等
方 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 时兼 顾运 营效 率。
( 9 ) 成本 效益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 当权 衡托 管业 务的 实施 成本 与预 期效 益, 以适 当的 成
本 实现 有效 控制 。
4 、 内 部控 制措 施
( 1 ) 完 善 的 制 度 建 设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制 定 了 《 招 商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理 办法 》 、 《 招 商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管 理办 法 》 、 《 招 商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操 作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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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和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从 资产 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会 计核 算、 岗位 管理 、档 案管 理 、 保
密 管理 和信 息管 理等 方面 , 保 证资 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 规 范化 运作 。 为 保障 托管 资
产 安全 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 切 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 人的 利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 件发
生 或确 保危 机事 件发 生后 能够 及时 、 准 确 、 有 效地 处理 , 招 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 招 商银 行托 管
业 务危 机事 件应 急处 理办 法 》 , 并建 立了 灾难 备份 中心 ,各 种业 务数 据能 及时 在灾 难备 份中
心 进行 备份 ,确 保灾 难发 生时 ,托 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 运行 。
( 2 ) 经营 风险 控制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资 金清 算与 会计 核算 双人 双
岗 、 大 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 凭 证管 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系 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 控制 业务 运
作 过程 中的 风险
( 3 ) 业务 信息 风险 控制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数据 加密 传输 、业 务信 息启 动异 地
自 动备 份功 能 、 业 务信 息磁 带备 份并 由专 人签 收保 存等 措施 保证 业务 信息 及数 据传 递的 安全
性 。业 务信 息不 得泄 漏, 有关 人员 如需 调用 ,须 经总 经理 室审 批, 并做 好调 用登 记。
( 4 ) 客户 资料 风险 控制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运 作过 程中 形成 的客 户资 料, 视
同 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 得泄 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 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 批 , 并 做好
调 用登 记。
( 5 ) 信息 技术 系统 风险 控制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信 息技 术系 统管 理实 行双 人双 岗
双 责 、 机 房空 间隔 离并 设置 门禁 管理 、 电 脑密 码设 置及 权限 管理 、 业 务网 和办 公网 、 与 全行
业 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与外 部业 务机 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
( 6 )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 的企 业文 化和 员工 培训 、激 励
机 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 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 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 资源 控制 。
五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 、 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 与核 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上述 监督 内容 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规 定时 间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和 有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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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改正 , 如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在 通知
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 基
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 和制 度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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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五 、 五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销售 机构
1 、 直销 机构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 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 1 、 3 2 、 3 3 层 整层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 话 : (0 7 5 5 ) 8 2 7 6 3 9 0 5 、8 2 7 6 3 9 0 6
传 真 : (0 7 5 5 ) 8 2 7 6 3 9 0 0
联 系人 :张 锐珊
2 、 代销 机构 :
( 1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 系人 :邓 炯鹏
客 服电 话: 9 5 5 5 5
公 司网 站: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 2 ) 其他 基金 代销 机构 情况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 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 1 、 3 2 、 3 3 层 整层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 话 : (0 7 5 5 ) 8 2 7 6 3 8 4 9
传 真 : (0 7 5 5 ) 8 2 7 6 3 8 6 8
联 系人 :古 和鹏
(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 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东路 1 0 0 2 号 宝安 广场 A 座 1 6 楼 G . H 室
负 责人 :李 兆良
电 话 : ( 0 7 5 5 ) 8 2 6 8 7 8 6 0
传 真 : ( 0 7 5 5 ) 8 2 6 8 7 8 6 1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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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 3 1 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 2 0 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 1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 系电 话: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2 3 2 3 8 8 0 0
联 系人 :陈 熹
经 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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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六 、 六 、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基 金 的 募 集 基 金 的 募 集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 0 1 2 年 1 0 月 1 2 日 证监 许可 [ 2 0 1 2 ] 1 3 5 9 号 文批 准募 集。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 定期 。
一 、 募 集期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二 、 发 售对 象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三 、 发 售方 式和 销售 渠道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 点公 开发 售 , 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 加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本 基金 认购 的申 请方 式为 书面 申请 或管 理人 公布 的其 他方 式。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 民币 1 . 0 0 元 ,按 面值 发售 。
本 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 式 。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 账则 认购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将认
购 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基 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经确 认不 得撤 销。
当 日 ( 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通 常 可 在 T + 2 日 到 网 点 查 询 交 易 情 况 ,
在 募集 截止 日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可以 到网 点打 印交 易确 认书 。
四 、 募 集目 标
本 基金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为 4 0 亿 元人 民币 ( 不 包括 募集 期利 息 ) 。 募 集期 内超 过募 集目
标 时采 取比 例配 售的 方式 进行 确认 , 具 体办 法参 见 《发 售公 告 》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本 基
金 份额 规模 上限 为 4 0 亿 份基 金份 额( 不包 括募 集期 利息 转份 额 ) 。
五 、认 购费 用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高 于 1 . 0 % , 且 随 认 购 金 额
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 示: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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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买金 额( M ) 认 购费 率
M <1 0 0 万 1 . 0 %
1 0 0 万≤ M < 5 0 0 万 0 . 6 %
5 0 0 万 ≤M < 1 0 0 0 万 0 . 2 %
M ≥ 1 0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投 资者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 购所 对应 的费 率档 次分 别计 费。
六 、 认 购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 门账 户 , 不 得动 用 。 认 购款 项在 募
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 的记 录为 准。
七 、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 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 式。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 ( 1 + 认购 费率 )
认 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 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 + 认 购利 息) / 基 金份 额面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万 元 认 购 南 方 安 心 保 本 基 金 , 假 设 该 笔 认 购 按 照 1 0 0 % 比 例 全 部
予 以确 认 , 其 对应 认购 费率 为 1 . 0 % , 且 该笔 认购 产生 利息 5 0 元 。 则 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为 :
净 认购 金额 = 1 0 0 , 0 0 0 / ( 1 + 1 . 0 % ) = 9 9 , 0 0 9 . 9 0 元
认 购费 用= 1 0 0 , 0 0 0 -9 9 , 0 0 9 . 9 0 = 9 9 0 . 1 0 元
认 购份 额 = ( 9 9 , 0 0 9 . 9 0 + 5 0 ) / 1 . 0 0 = 9 9 , 0 5 9 . 9 0 份
2 、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中 ,涉 及基 金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 舍 弃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 涉 及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 、 基 金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本 基金 首次 认购 和追 加认 购最 低金 额均 为人 民币 1 , 0 0 0 元 , 基 金代 销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为准 。本 基金 直销 机构 最低 认购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制定 和调 整。
九 、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和持 有限 额
基 金管 理人 不对 每个 账户 的认 购和 持有 基金 份额 进行 限制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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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七 、 七 、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 在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募 集
金 额不 少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 0 0 人 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 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 之日 起 1 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 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 证监 会
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到 中国 证
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 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 集生 效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 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 销 售 机 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 售 机 构为 基金 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 0 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 0 0 0 万
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 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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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八 、 八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本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 行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本 基金 的赎 回开 放日 为每 周一 , 若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 则 不予 开放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时除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本基 金的 开放 时间 和开 放次 数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在 本基 金的 保本 期内 ,一 般不 接受 申购 申请 (包 括转 换转 入 ) 。 特殊 情况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人协 商并 报监 管部 门备 案后 可接 受申 购申 请( 包括 转换 转入 ) 。 具体 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开 始办 理申 购的 具体 日期 前依 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 予以 公告 。 本 基金 保本 到期 后的 申购 业务 ( 包 括转 换转 入 ) 见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 由 基
金 管理 人在 开始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 确定 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开始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
2 、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 回 时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 进先 出 ”的 原
则 , 对 该持 有人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 即 注册 登记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 份额 先赎 回 , 注 册登 记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 以 确定 被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期
限 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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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若保 本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变 更为 非保 本的 混合 型基 金,
则 变更 后对 所有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按 照 “ 先 进先 出 ”的 原则 ,以 确定 所使 用的 赎回 费率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 申请 。
2 、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申 请无 效 。 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赎回 申请 无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登 记机 构 在 T + 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该 日 )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若 申购 不成 功 ,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和赎 回
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和 赎回 的确 认
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 , 0 0 0 元 ,基 金代 销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
以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本 基金 不对 单笔 最低 赎回 份额 进行 限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基 金代 销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 以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本 基
金 直销 机构 最低 申购 金额 及最 低赎 回份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制 定和 调整 。
2 、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进行 限制 ;
3 、 本 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进 行限 制;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的 金额 和
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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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 本基 金的 保本 期内 , 一 般不 接受 申购 申请 。 特 殊情 况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
保 证人 协商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接 受申 购申 请 ,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的 具体 日期 前依 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申 购费 率不 高于 基金 申
购 金额 的 5 % , 具体 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在 本基 金保 本期 到期 后 , 如 转入 下一 保本 期 , 本 基金 过 渡期 申 购费 用采 用前 端收 费模 式 。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1 . 2 % , 且随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
购 买金 额( M ) 申 购费 率
M < 1 0 0 万 1 . 2 %
1 0 0 万 ≤ M <5 0 0 万 0 . 8 %
5 0 0 万 ≤ M < 1 0 0 0 万 0 . 4 %
M ≥ 1 0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本 基金 的申 购 费用 由 投资 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结 算 等 各项 费用 。
若 保本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 转 为变 更后 的 “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购 费率 不高 于基 金申 购金 额的 5 % , 具体 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2 、 本 基金 赎回 费率 不高 于 2 . 0 % ,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增 加而 递减 (其 中 1 年为 3 6 5
天 , 1 . 5 年 为 5 4 7 天 )。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N ) 赎 回费 率
N <1 . 5 年 2 . 0 %
1 . 5 年≤ N < 3 年 1 . 0 %
N ≥ 3 年 0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份 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 广 、 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 赎 回费 归
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 5 0 % 。
若 保本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 转 为变 更后 的 “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 具体 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3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 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
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依 照有 关规 定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 公 告 。
4 、 对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低于 柜台 交易
方 式的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 对 基金 投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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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者适 当调 整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 率。
八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 1 + 申 购费 率 )
申 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 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 假 设 对 应费 率为 1 . 2 %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 . 1 8 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 申购 金额 = 1 0 0 , 0 0 0 / ( 1 + 1 . 2 % ) = 9 8 , 8 1 4 . 2 3 元
申 购费 用= 1 0 0 , 0 0 0 -9 8 , 8 1 4 . 2 3 = 1 , 1 8 5 . 7 7 元
申 购份 额 = 9 8 , 8 1 4 . 2 3 / 1 . 1 8 0 = 8 3 , 7 4 0 . 8 7 份
2 、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 回费 用 = 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率
赎 回金 额 = 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用
例 :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0 万 份基 金份 额 , 赎 回费 率为 2 . 0 %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是 1 . 3 0 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 回总 金额 = 1 0 0 , 0 0 0 × 1 . 3 0 8 =1 3 0 , 8 0 0 元
赎 回费 用= 1 3 0 , 8 0 0 ×2 . 0 % = 2 , 6 1 6 元
净 赎回 金额 = 1 3 0 , 8 0 0 - 2 , 6 1 6 =1 2 8 , 1 8 4 元
3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4 、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 准计 算 , 上 述涉 及基 金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 弃 , 舍 弃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 上 述涉 及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5 、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来 计 算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用 ,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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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九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投 资者 自 T + 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不得
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 并 最迟 于实 施前 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公 告 。
十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在 本基 金的 保本 期内 ,一 般不 接受 申购 申请 (包 括转 换转 入 ) 。 特殊 情况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人协 商并 报监 管部 门备 案后 可接 受申 购申 请( 包括 转换 转入 ) 。 若开 放
申 购期 出 现如 下情 形之 一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3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
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第 1 、 2 、 3 、 5 、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一、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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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为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 期到 期前 3 0 日 内视 情况 暂停 本
基 金的 日常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 务;
6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 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二、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 0 %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 分延 期赎 回。
(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
程 序执 行。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 0 % 的 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 选
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 0 个
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 、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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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 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并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十 三、 其他 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发 生 《 基 金合 同 》 或 《招 募说 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 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或备 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
一 家指 定媒 体刊 登暂 停公 告。
十 四、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 及 时 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 五、 基金 的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
构 。
十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 投
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 管
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 七、 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 八、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 情形 而 产生 的非
交 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 接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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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划转 的主 体 的 资格 不得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继 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 赠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 九 、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 对 冻结 部
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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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九 、 九 、 九 、 保 本 和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保 本 和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保 本 和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保 本 和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一 、基 金的 保本
( 一) 保本 条款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 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 日内 (含 第二 十个 工作 日, 下同 )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保
证 人对 此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其 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如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由 当期 有效 的 《 基 金合 同 》 、 《 保 证合 同 》 或 《 风 险买 断合 同 》 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 务人 将该 差额 (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的 净认 购金 额 、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 收入 之和 。 其 后各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金 额为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份额 折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以 及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份 额折 算日 的资 产净 值。
( 二) 保本 周期
本 基金 的保 本周 期每 三年 为一 个周 期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三
年 后的 对应 日止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的各 保本 周期 自本 基金 届时 公告 的保 本周 期起 始
之 日起 至三 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到 期处 理规 则, 并确 定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起 始时 间。
( 三)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2 、 对 于认 购 、 或 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 转 换 、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还 是转 型为 “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 都同 样适 用保 本条 款。
( 四)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或 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该 部 分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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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的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或 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 但 在
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3 、 未 经保 证人 书面 同意 提供 保证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保本 周期 内申 购 或 转换 转入 的
基 金份 额;
4 、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 、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保 证人 不同
意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 因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投 资亏 损 ; 或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按 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 或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
免 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致 保证 人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的 。
二 、保 本保 障机 制
为 确 保 履 行 保 本 条 款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与 保 证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或 与保 本义 务人 签订 风险 买断 合同 , 由 保证 人为 本基 金的 保本 提供 连带 责任 保证 或者 由
保 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 承担 保本 偿付 责任 , 或 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其 他方 式 , 以 保证 符合
条 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可 以获 得保 本金 额保 证。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保 证 人 ,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保 本义 务提 供连 带责 任担 保。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以 及 保 本 保 障 的 额 度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公告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
制 按届 时签 订的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确 定。
在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保 本保 障机 制 、 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情况 和届 时签 署的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 披 露
各 保本 周期 的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的主 要内 容及 全文 。 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承诺 继续 对
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提供 担保 或担 任保 本义 务人 的 , 与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签 署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 同。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变 更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并 另 行
确 定保 本义 务人 或保 证人 , 此 项变 更事 项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但 是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 保本 义务 人或 保证 人的 有关 资质 情况 、 新 签订 的风 险买 断合 同或 保证 合
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本 基 金 变 更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 应 当 另 行 与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同 。招募说明书
3 8
三 、保 本周 期内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 增加 或更 换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出 现 足 以 影 响 其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情 形
的 , 应 在该 情形 发生 之日 起三 个工 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接
到 通知 之日 起三 个工 作日 内应 将上 述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 一 ) 因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销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 宣 告破 产或 其他
已 丧失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 能力 或偿 付能 力的 情况 ; 或 者因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发 生合 并或 分
立 ,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 继保 证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情 况下 更换 保证 人或 保
本 义务 人 ; 或 者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在原 有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之外 增加 新的 保证
人 或 保本 义务 人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 保本 义务 人或 保
证 人的 有关 资质 情况 、 新 签订 的风 险买 断合 同或 保证 合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 并 依照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 有关 事项 以及 基
金 管理 人与 新保 证人 签订 的 《 保 证合 同 》 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与新 保本 义务 人签 订的 《 风 险买 断
合 同 》 。
( 二 ) 除 上述 第 (一 ) 款 或其 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情形 外 ,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保证 人或
保 本义 务人 必须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新 任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
名 ,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新的 保
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签 订《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 , 在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有 关事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与新
保 证人 签订 的《 保证 合同 》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与新 保本 义务 人签 订的 《风 险买 断合 同 》 。
( 三 ) 新 增或 更换 的新 任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必须 具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担
任 基金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 资质 和条 件, 并符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四 ) 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更换 后 , 原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 保证 责
任 或偿 付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 由继 任的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承 担 , 在 新任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接任 之前 ,原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应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原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原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保 本 周 期 内 保
证 业务 资料 ,及 时向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办 理保 证业 务资 料的 交接 手续 ,
基 金管 理人 和新 任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应及 时接 收。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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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十 、 十 、 十 、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本 节 所 述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责 任 仅 适 用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重
庆 市三 峡担 保集 团有 限公 司作 为保 证人 。
一 、保 证人 基本 情况
1 、 保证 人名 称
重 庆市 三峡 担保 集团 有限 公司
2 、 住所
重 庆市 渝中 区中 华路 1 7 8 号 国际 商务 中心 6 楼
3 、 办公 地址
重 庆市 渝中 区中 华路 1 7 8 号 国际 商务 中心 6 楼
4 、 法定 代表 人
李 卫东
5 、 成立 时间
2 0 0 6 年 4 月
6 、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7 、 注册 资本
三 十亿 元人 民币
8 、 经营 范围
从 事相 关法 律 、 法 规允 许的 各种 担保 业务 ; 企 业项 目咨 询 、 财 务顾 问与 代理 ; 利 用自 有
资 金从 事国 家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投 资等 。
9 、 其他
重 庆市 三峡 担保 集团 有限 公司 前身 为重 庆市 三峡 库区 产业 信用 担保 有限 公司 , 是 经国 家
发 改委 批准 组建 的市 级担 保公 司 , 于 2 0 0 6 年 4 月 成立 。 2 0 1 0 年 1 月 , 公 司正 式更 名为 重庆
市 三峡 担保 集团 有限 公司 。 公 司股 东为 重庆 渝富 资产 经营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中 国长 江三 峡集 团
公 司 和 国 开 金 融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2 0 1 1 年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新 世 纪 资 信 评
估 投资 服务 有限 公司 、 联 合资 信评 估有 限公 司 、 鹏 元资 信评 估有 限公 司评 定重 庆市 三峡 担保
集 团有 限公 司主 体长 期信 用等 级为 A A + 。
1 0 、 保证 人对 外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情况
截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重 庆市 三峡 担保 集团 有限 公司 对外 提供 的担 保资 产规 模为 人
民 币 2 7 5 . 8 4 亿 元, 不超 过公 司 2 0 1 1 年 度经 审计 的净 资产 (人 民币 3 3 . 9 3 亿 元) 的 2 5 倍 , 公
司 为保 本基 金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总金 额为 4 1 . 1 8 亿 元。招募说明书
4 0
二 、保 证人 与基 金公 司签 订《 南方 安心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 同 》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视 为同 意该 保证 合同 的约 定 。 本 基金 由保 证人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 责任 担保 , 保 证范 围为 基金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保 证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不 超过 4 1 亿 元。
三 、 如 果符 合条 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且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 照 《保 证合 同 》 的 有关 约定 , 在 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5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保证 人发 出书 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 《 履 行保 证责 任
通 知 书 》 应 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 本 赔 付 差 额总 额 、 基 金管
理 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 保证 人 清 偿 的 金额 以 及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 账户 信息 。
保 证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任 通知 书 》 载 明的 清偿 款项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中 ,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 金额 支付 给基 金持 有人 。 保 证人 将清 偿款 项全 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中
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担 保责 任,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清偿 。
四 、 除 本 合 同 第 十 二 部 分 所 指 的 “ 更 换 保 证 人 的 , 原 保 证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担 保 责
任 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保 证人 承担 ”以 及下 列除 外责 任外 , 保 证人 不得 免除 担保 责任 。
1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本
基 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提 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但在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 出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3 、 未经 保证 人书 面同 意提 供保 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保 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
基 金份 额;
4 、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而 终止 的;
5 、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保 证人 不同
意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不 包括 该日 ) , 基金 份额 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
7 、 未经 保证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 基金 合同 》条 款, 可能 加重 保证 人保 证责 任的 ,但 根据
法 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
8 、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投资 亏损 ;或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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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 或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
免 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9 、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直 接导 致保 证人 无法 履行 保证 责任 的。
五 、 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致 任何 一方 无法 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 务
的 ( 视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影 响 程 度 而 定 ) , 该 方 将 免 于 承 担 责 任 , 但 应 及 时 通 知 他 方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发生 及其 影响 并提 供相 应的 证明 文件 。 不 可抗 力事 件是 指无 法预 见 、 无 法避 免并 无法 克服
的 客观 情况 , 包 括地 震、 台风 、火 灾、 水灾 等自 然灾 害 , 以 及罢 工、 政治 动乱 、战 争等 事件 。
六 、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 保 证人 同意 继续 提供 保本 保障 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认可 的
其 他机 构继 续提 供保 本保 障 ,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 签订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 合同 , 同 时本 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 本 基金 将转 入下
一 保本 周期 。 保 证人 承诺 继续 对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证的 , 双 方另 行签 署合 同 。 否 则 , 本 基
金 转型 为非 保本 基金 “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保证 人不 再为 本基 金承 担担 保
责 任。
七 、保 证费
保 证费 收取 方式 :保 证费 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 基金 管理 费中 列支 。
每 日保 证费 计算 公式 =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0 . 2 % ÷ 当 年天 数。
保 证费 每 日计 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 管理
费 之后 的 2 个 工作 日内 向保 证人 支付 保 证 费 。保 证人 收到 款项 后的 1 0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 具合 法发 票。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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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十 一 、 十 一 、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 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在 保 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本 金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值 。
二 、 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可以 投资 于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
各 类债 券 ( 包 括国 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债 券回 购 、 央 行票 据 、 中 期票 据 、 可 转换
债 券 、 可 分离 交易 债券 、 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经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 其他 债券 类金 融工 具 ) 、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指 期货 、权 证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宏观 经济 情况 和证 券市 场的 阶段 性变 化 , 按 照投 资组 合保 险机 制对 固定
收 益类 资产 (包 括各 类债 券 、 银 行存 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 和 权益 类资 产 (股 票 、 股 指期 货 、
权 证 等 )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其 中 ,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 0 %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0 %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 资理 念
本 基 金 遵 循 保 本 增 值 的 投 资 理 念 , 按 照 时 间 不 变 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T I P P , T i m e
I n v a r i a n t P o r t f o l i o P r o t e c t i o n ) 进行 资产 配置 ,以 实现 保本 和增 值的 目标 。
四 、投 资策 略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按 照 时 间 不 变 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 T I P P , T i m e I n v a r i a n t P o r t f o l i o P r o t e c t i o n ) 策 略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 以 实 现 保 本 和 增 值 的 目 标 。 T I P P 策 略 设 置 了 一 条 保 本 投 资 底 线 , 该 底 线 随
着 投 资 组 合 收 益 的 增 加 而 调 整 。 T I P P 策 略 改 进 了 C P P I 中 保 本 投 资 底 线 的 调 整 方 式 , 每 当
收 益率 达到 一定 的比 率并 持续 一段 时间 后 , 保 本投 资底 线相 应提 高一 定比 例 , 以 锁定 一部 分
前 期投 资收 益。
T I P P 策 略的 具体 步骤 如下 : 首 先 , 确 定期 初的 保本 投资 底线 。 根 据保 本周 期末 投资 组
合 需要 的保 本投 资底 线和 贴现 率 , 计 算期 初的 保本 投资 底线 , 设 定期 初应 持有 安全 资产 的最招募说明书
4 3
低 比例 。 其 次 , 计 算防 守垫 的大 小 , 确 定风 险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基 金管 理人 金融 工程 团队 基
于 T I P P 策 略计 算防 守垫 大小 ,根 据组 合中 风险 资产 的预 期风 险收 益特 性, 确定 放大 倍数 ,
然 后根 据防 守垫 和放 大倍 数计 算期 初风 险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最 后 , 当 基金 净值 上涨 超过 一定
幅 度后 , 择 机提 高保 本投 资底 线 , 以 锁定 部分 已实 现收 益 。 整 体上 看 , T I P P 策 略相 对 C P P I
策 略而 言 , 通 过在 净值 上升 过程 中提 高保 本投 资底 线锁 定部 分已 实现 收益 , 因 此基 金预 期收
益 率和 波动 率会 小于 C P P I 策 略。
2 、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关 注 经 济 运 行 的 质 量 与 效 率 , 把 握 领 先 指 标 , 预 测 未 来 走 势 , 深 入 分 析
国 家推 行的 财政 与货 币政 策对 未来 宏观 经济 运行 以及 投资 环境 的影 响 。 本 基金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 中的 价格 指数 与中 央银 行的 货币 供给 与利 率政 策研 判将 成为 投资 决策 的基 本依 据 , 并 作为
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配置 的依 据 。 在 宏观 分析 及其 决定 的久 期配 置范 围下 , 本 基金 将进 行类 属配
置 以贯 彻久 期策 略 。 对 不同 类属 债券 , 本 基金 将对 其收 益和 风险 情况 进行 评估 , 评 估其 为组
合 提供 持有 期收 益和 价差 收益 的能 力 , 同 时关 注其 利率 风险 、 信 用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 本 基
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还 包括 以下 几方 面:
( 1 ) 持 有相 当数 量剩 余期 限与 保本 周期 相近 的国 债 、 金 融债 , 其 中一 部分 严格 遵循 持
有 到期 原则 , 首 要考 虑收 益性 , 另 一部 分兼 顾收 益性 和流 动性 。 这 部分 投资 可以 保证 债券 组
合 收益 的稳 定性 ,尽 可能 地控 制利 率、 收益 率曲 线等 各种 风险 。
( 2 ) 综 合考 虑收 益性 、 流 动性 和风 险性 , 进 行积 极投 资 。 这 部分 投资 包括 中长 期的 国
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以 及中 长期 逆回 购等 等 。 积 极性 策略 主要 包括 根据 利率 预测 调整 组合
久 期 、 选 择低 估值 债券 进行 投资 、 把 握市 场上 的无 风险 套利 机会 , 利 用杠 杆原 理以 及各 种衍
生 工具 ,增 加盈 利性 、 控 制风 险 等 等, 以争 取获 得适 当的 超额 收益 ,提 高整 体组 合收 益率 。
( 3 ) 利 用银 行间 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 现券 存量 进行 债 券 回 购所 得的 资金 积极 参与 新股 申
购 、 新股 增发 和 配售 ,以 获得 股票 一级 市场 的 可能 投 资回 报。
( 4 ) 利 用未 来可 能推 出的 利率 远 期 、 利 率 期 货 、 利 率期 权等 金融 衍生 工具 , 有 效地 规
避 利率 风险 。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注 重 对 股 市 趋 势 的 研 究 , 在 股 票 投 资 限 额 内 , 精 选 优 势 行 业 和 优 势 个 股 , 控 制
股 票市 场下 跌风 险, 分享 股票 市场 成长 收益 。本 基金 依据 稳健 投资 的原 则, 以低 风险 性 、 在
保 本周 期内 具备 中期 上涨 潜力 为主 要标 准, 构建 股票 组合 ,同 时兼 顾股 票的 流动 性。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 上 下 游 行 业 运 行 态 势 与 价 值 链 分 布 来 确 定 优 势 或 景 气 行 业 , 以 最
低 的组 合风 险精 选并 确定 最优 质的 股票 组合 。 在 行业 选择 中 , 本 基金 注重 宏 观经 济景 气状 况
及 所处 阶段 , 主 要分 析 目 前经 济增 长的 构成 、 来 源 、 景 气状 况 , 寻 找增 长空 间 较大 、 持 续性
较 强 的 行业 , 寻 找经 济转 型中 受益 程度 最高 的行 业 , 结 合 动 态分 析行 业发 展周 期 、 与 上下 游
关 系与 谈判 地位 ,寻 找产 业链 中由 弱转 强或 优势 扩大 的行 业。招募说明书
4 4
在 个 股 的 选 择 上 , 首 先 按 照 风 险 性 由 低 至 高 、 中 期 上 涨 潜 力 由 高 至 低 和 流 动 性 由 高 到
低 对股 票池 内的 股票 进行 排名 , 累 加三 项排 名得 到综 合排 名 , 取 综合 排名 靠前 的股 票构 建股
票 组合 ,进 行组 合投 资 。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中 对 S T 及* S T 类 股票 的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不 高于 1 0 % 。
本 基金 通过 选择 风险 低的 股票 , 保 证组 合的 稳定 性 ; 通 过选 择具 中期 上涨 潜力 的股 票 ,
保 证组 合的 收益 性 ; 通 过分 散投 资 、 组 合投 资和 流动 性管 理 , 降 低个 股集 中性 风险 和流 动性
风 险。
4 、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在 股
指 期货 投资 中主 要遵 循有 效管 理投 资策 略 , 主 要采 用流 动性 好 、 交 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
对 现货 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与 现货 资
产 进行 匹配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 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 1 ) 利 用股 指期 货调 整风 险资 产的 比例 和 投资 组合 的 β 值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T I P P 策 略 与 市 场 的 变 化 不 断 调 整 风 险 资 产 和 安 全 资 产 之 间 的 比
例 。 在 需要 调整 风险 资产 的头 寸时 , 本 基金 将适 当通 过买 卖股 指期 货对 风险 资产 头寸 进行 调
整 。 当 需要 增加 风险 资产 头寸 时 , 通 过做 多股 指期 建立 多头 头寸 ; 反 之 , 当 需要 降低 风险 资
产 头寸 时 , 通 过做 空股 指期 货建 立股 指期 货空 头头 寸 。 另 一方 面 , 本 基金 管理 人还 将利 用股
指 期货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β值 ,利 用股 指期 货在 弱市 中降 低风 险资 产组 合的 β 值 ,在 强市 中提
高 风险 资产 组合 的 β 值 ,以 提升 组合 的业 绩表 现。
( 2 ) α策 略
在 投资 组合 中分 离出 系统 风险 ,寻 求具 有长 期稳 定的 超额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 并 利用 股指
期 货规 避股 票市 场的 系统 风险 。
本 基 金 的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品种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 以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5 、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以 被 动 投 资 权 证 为 主 要 策 略 , 包 括 投 资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派 发 的 权 证 和 参 与 分 离 转
债 申购 而获 得的 权证 , 以 获取 这部 分权 证带 来的 增量 收益 。 同 时 , 本 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 前提 下, 以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主 动进 行部 分权 证投 资。
今 后 ,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 金 融 工 具 的 丰 富 和 交 易 方 式 的 创 新 等 , 基 金 还 将 积 极 寻
求 其他 投资 机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 本 基金 将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以 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五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序
1 、 决策 依据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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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国 家有 关法 律 、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依 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投 资的 前提 。
( 2 )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态 势 、 微 观 经 济 运 行 环 境 和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 这 是 本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的 基
础 。
( 3 ) 投 资 对 象 收 益 和 风 险 的 配 比 关 系 。 在 充 分 权 衡 投 资 对 象 的 收 益 和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作 出
投 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2 、 决策 程序
( 1 ) 决 定 主 要 投 资 原 则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投 资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决 定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原 则, 确立 基金 的投 资方 针及 投资 方向 ,审 定基 金的 资产 及行 业配 置方 案。
( 2 ) 提 出 投 资 建 议 :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依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 股 票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判 断 , 结 合 基
金 合同 、投 资制 度向 基金 经理 提出 投资 建议 。
( 3 )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在 遵 守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前 提 下 , 根 据 研 究
员 提供 的投 资建 议以 及自 己的 分析 判断 ,做 出具 体的 投资 决策 。
( 4 )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并
提 出风 险控 制意 见。
( 5 ) 评 估 和 调 整 决 策 程 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实 际 的 需 要 调 整 决 策 的 程
序 。
六 、 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 1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 0 %;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 0 % ;
( 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5
% ;
( 7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 0 % ;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 模的 1 0 % ;
( 1 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 0 % ;招募说明书
4 6
( 1 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1 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 0 % ;
( 1 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 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 超过
该 期证 券的 1 0 % ;
( 1 4 ) 本 基金 持有 的净 敞口 ( 持 有的 股票 、 权 证 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之
和 , 买 入 和 卖 出 轧 差 计 算 ) 将 保 持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至 4 0 % 之 间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易 (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0 % ;
( 1 5 )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 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限 制。
2 、 禁 止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 ) 承销 证券 ;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
票 或者 债券 ;
(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 8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七 、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三年 期定 期存 款税 后收 益率 + 0 . 5 % 。
本 基金 是保 本型 基金 , 保 本周 期为 三年 , 以 三年 期定 期存 款税 后收 益率 + 0 . 5 % 作 为本 基招募说明书
4 7
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在 投资 期限 上较 为类 似 , 并 且能 够使 本基 金投 资者 判断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
益 特征 。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采 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三 年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算。 若中 国人 民银 行调 整利 率, 则本 基金 自调 整生 效之 日起 使用 新的 利率 。
如 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八 、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金 为 保本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
九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 .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3 .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
4 .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 何不
当 利益 。
十 、 基 金的 融资 、 融券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融 资 、 融券 。
十 一、 转型 为 “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的投 资目 标、 范围 、理 念、 策略
1 、 投资 目标
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的研 究 , 判 断经 济所 处的 经济 周期 阶段 、 景 气循 环状 况和 未来 运行
趋 势 , 积 极把 握股 票 、 债 券等 市场 发展 趋势 , 重 点挖 掘企 业的 核心 竞争 力 , 在 适度 控制 风险
的 前提 下,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2 、 投资 范围 及组 合比 例
本 基金 可以 投资 于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需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 票 、 权 证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3 0 % - 8 0 %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
工 具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2 0 % - 7 0 % , 其 中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 基 金持 有权 证的 市值 不招募说明书
4 8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今 后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 、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 资本 市场 发展 趋势 的积 极把 握 , 实 现主 动资 产配 置策 略 , 并 且在 资产 配
置 基础 上, 精选 出具 有核 心竞 争力 的企 业进 行投 资。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将 以优 化流 动性 管理 、
分 散投 资风 险为 主要 目标 ,同 时根 据需 要进 行积 极操 作, 以提 高基 金收 益。
( 1 )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 基于 宏观 经济 情况 、 微 观经 济因 素 、 经 济周 期情 况 、 政 策形 势和 证券 市场 走势 的
综 合分 析 , 确 定组 合中 的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和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 , 力 争在 适度 控
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提 高收 益 。 本 基金 将广 泛使 用股 指期 货作 为调 整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比例 的工
具 。 当 需要 增加 权益 类资 产头 寸时 , 通 过做 多股 指期 建立 多头 头寸 ; 反 之 , 当 需要 降低 风险
资 产头 寸时 ,通 过做 空股 指期 货建 立股 指期 货空 头头 寸。
( 2 )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选股 主要 依托 于南 方基 金公 司的 研究 平台 , 抓 住经 济增 长的 机遇 , 重 点挖 掘企 业
核 心竞 争力 。对 于企 业的 核心 竞争 力, 重点 关注 以下 三方 面的 情况 :
公 司管 理情 况 : 考 察管 理层 和董 事会 的治 理和 激励 机制 , 这 些 机 制是 否能 确保 管理 层以
公 司 利 益最 大化 为目 标 ; 管理 层是 否能 够控 制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成本 ,有 效提 高资 本回 报率 ,
使 资本 回报 率处 于行 业的 领先 水平 等。
公 司财 务状 况 : 考 察上 市公 司的 财务 信息 披露 的透 明度 , 并 在此 基础 上 , 对 上市 公司 资
产 负债 率 、 现 金流 量情 况进 行综 合分 析 , 考 察其 财务 稳健 状况 , 以 及抵 御风 险能 力及 分红 派
息 能力 。
公 司创 新能 力 : 通 过上 市公 司研 发经 费占 总支 出费 用的 比例 、 科 研人 员占 总员 工的 比例
等 数据 , 考 察上 市公 司的 制度 创新 、 组 织创 新 、 业 务创 新 、 产 品创 新等 能力 , 并 把握 创新 这
一 公司 发展 的源 动力 ,挖 掘公 司发 展为 相关 细分 行业 新龙 头的 内在 潜力 。
对 于经 济增 长的 机遇 , 重 点关 注以 下三 方面 的情 况 : 中 国内 需增 长带 来的 机遇 : 积 极扩
大 内需 , 稳 定经 济增 长是 今后 较长 一段 时间 内中 国经 济发 展的 重要 战略 , 在 扩大 内需 过程 中 ,
优 质 上 市 公 司 通 过 加 快 技 术 创 新 、 提 升 市 场 份 额 和 提 高 产 品 结 构 将 能 够 获 得 较 快 的 业 绩 增
长 ,并 为股 票投 资带 来重 要机 遇。
城 镇化 不断 推进 带来 的机 遇 : 城 镇化 是未 来中 国现 代化 建设 的重 大展 露 , 也 是中 国经 济
增 长持 久的 内生 动力 。 城 镇化 进程 的推 进将 对日 用消 费品 、 地 产交 通产 业 、 公 共服 务 、 基 础
设 施 以 及 医 疗 教 育 文 化 等 产 业 带 来 巨 大 需 求 , 也 为 优 质 上 市 公 司 孕 育 巨 大 的 商 机 和 发 展 机
遇 。
国 内外 收购 兼并 的机 遇: 上市 公司 通过 收购 兼并 ,可 以迅 速获 取关 键资 源、 做大 做强 。招募说明书
4 9
全 球经 济转 型 , 增 加了 上市 公司 收购 兼并 的机 遇 , 并 且视 野从 国内 拓展 到国 外 , 将 支持 公司
业 绩的 长期 向好 。
本 基金 将综 合分 析宏 观经 济 、 市 场环 境 、 公 司管 理情 况 、 公 司财 务状 况 、 公 司创 新能 力
以 及产 业结 构转 型的 机遇 , 构 造股 票组 合 , 并 持续 地进 行组 合的 调整 , 争 取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的 最大 化。
( 3 )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可投 资的 债券 品种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和企 业债 ( 包 括可 转换 债 ) 等。 本 基金 将在
研 究利 率走 势的 基础 上做 出最 佳的 资产 配置 及风 险控 制 。 根 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 资 金面 动向 分
析 和 投 资 人 行 为 分 析 判 断 未 来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变 化 , 并 充 分 考 虑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管 理 的 实 际 情
况 , 配 置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 结 合信 用分 析 、 流 动性 分析 、 税 收分 析等 确定 债券 组合 的类 属配
置 。 在 上述 基础 上利 用债 券定 价技 术 , 进 行个 券选 择 , 选 择被 低估 的债 券进 行投 资 。 在 具体
投 资操 作中 , 采 用骑 乘操 作 、 放 大操 作 、 换 券操 作等 灵活 多样 的操 作方 式 , 获 取超 额的 投资
收 益。
在 选择 债券 品种 时 , 本 基金 综合 考虑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和风 险性 ,
重 点分 析债 券发 行人 的债 信品 质 , 包 括发 行机 构以 及保 证机 构的 偿债 能力 、 财 务结 构与 安全
性 , 并 根据 对不 同期 限品 种的 研究 , 构 造收 益率 曲线 , 采 用久 期模 型构 造最 佳债 券期 限组 合 ,
降 低利 率风 险 ; 对 可转 债的 投资 , 结 合对 股票 走势 的判 断 , 发 现其 套利 机会 , 利 用杠 杆原 理
以 及各 种衍 生工 具 , 增 加盈 利性 、 控 制风 险 等 等 , 以 争取 获得 适当 的超 额收 益 , 提 高整 体组
合 收益 率。
( 4 )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基 本面 的研 究 , 并 结合 权证 定价 模型
寻 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考 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 杠 杆策 略 、 价 值挖 掘策 略 、 获 利保 护策 略 、
价 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 空保 护性 的认 购权 证策 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 策略 等。
基 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 产的 收益 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 通 过资 产配 置 、 品 种
与 类属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 追求 较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
( 5 )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原则 , 采 用流 动性 好 、 交 易活 跃的 期货
合 约 , 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 值水 平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 运 用股 指期 货
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 动性 风险 , 如 大额 申购 赎回 等 ;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的杠
杆 作用 ,以 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的 目的 。
4 、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 原则 以及 开放 式基 金的 固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 金
财 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招募说明书
5 0
(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 0 %;
( 3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 0 %
( 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5
% ;
( 6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 0 % ;
( 7 )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 票、 权证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3 0 % ~ 8 0 % ; 债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2 0 % -
7 0 % ,其 中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
( 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 0 % ;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0 % ;
( 1 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 规模 的 1 0 % ;
( 1 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 0 % ;
( 1 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 B B 以 上 (含 B B 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 1 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1 4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0 %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9 5 %, 其 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 0 %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1 5 )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 应 当
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 1 6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 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 超过招募说明书
5 1
该 期证 券的 1 0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转 为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 1 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5 、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 0 0 指 数收 益率 ×5 0 % +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 5 0 %
如 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6 、 风险 收益 特征
该 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 预期 收益 和风 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 而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中 高风 险品 种。
7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股 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 2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 3 )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 值;
(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 任
何 不当 利益 。
8 、 基 金的 融资 、 融券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融 资 、 融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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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十 二 、 十 二 、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基 金 的 财 产 基 金 的 财 产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金 开立 资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投 资
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和 基
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
身 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 不 得与 其固
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 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招募说明书
5 3
十 三 、 十 三 、 十 三 、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的估 值
(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 最近 交
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 3 )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
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招募说明书
5 4
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4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 定估 值。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本 基
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 值程 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计算 ,精 确到 0 . 0 0 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错 误。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 构 、 或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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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 该
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 偿责 任。
上 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 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
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 担 ;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未
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 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
估 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
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
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 5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估 值错 误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估 值错 误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
方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估值 错误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 6 ) 如果 出现 估值 错误 的当 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估值 错误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
费 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 失。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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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 、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 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
损 失;
(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
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3 )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处理 。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 利
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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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
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 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
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 轻或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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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十 四 、 十 四 、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本 基 金 合 同 项 下 基 金 收 益 是 指 基 金 利 润 。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
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 数。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 2 次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 0 %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 保 本周 期内 , 本 基金 仅采 取现 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 , 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 转 型
为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作 日。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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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基 金 转 型 为 “ 南 方 核 心 竞 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 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权益 登记 日除 权
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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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十 五 、 十 五 、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 3 5 % 年 费率 计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 × 1 . 3 5 %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保 本期 内, 保证 费由 基金 管理 人从 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过 渡期 不计 提管 理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2 % 的 年费 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 × 0 . 2 %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过 渡期 不计 提托 管费 。
3 、 若 保 本期 到 期后 ,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所持 有本 基
金 份额 转为 变更 后的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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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资产 净值 的 1 . 5 %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 2 5 % 的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 同上 。
上 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 -7 项 费用 ”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 或 摊入 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 照 《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五 、 基 金税 收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主 体,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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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十 六 、 十 六 、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
如 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 少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 制度 ;
5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 确认 。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 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 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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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十 七 、 十 七 、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 所披 露
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 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
料 。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2 、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销 售机 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伯 数字 ;除 特别 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 基金 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 金合 同 》 是 界定 《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 义 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 法
律 文件 。
2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 金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等内 容 。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 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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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 等活
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 基 金合 同 》 、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 三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 告 、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
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 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
过 审计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 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
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 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 年度 报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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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 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
前 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 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
十 ;
1 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 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 4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 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 6 、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 7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 8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 9 、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 0 、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 1 、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 2 、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 3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招募说明书
6 6
2 4 、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 5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2 6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 存 续期 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
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 公告 。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披 露
事 务。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
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中 选择 披露 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
媒 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
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计 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 构 , 应
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 0 年 。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 众查 阅 、
复 制。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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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十 八 、 十 八 、 十 八 、 风 险 揭 示 风 险 揭 示 风 险 揭 示 风 险 揭 示
一 、市 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 经 济周 期风 险 。 随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 票 , 其 收
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前 景 、 行 业竞 争 、 人 员素 质等 , 这 些都 会导 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
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 、管 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 判 断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 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造成 管理 风险 。
三 、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 金 属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所 有 赎 回 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如 果
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四 、本 基金 特定 风 险
投 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 保 本基
金 在极 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1 、 本 基 金 采 用 T I P P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在 理 论 上 可 以 实 现 保 本 的 目 的 , 但 其 中 的 一 个
重 要假 定是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与 债券 的仓 位比 例能 够根 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作出 适时 的 、 连 续的
调 整 , 而 在现 实投 资过 程中 可能 由于 流动 性或 市场 急速 下跌 这两 方面 的原 因影 响到 T I P P 投
资 组合 保险 机制 的保 本功 能, 由此 产生 的风 险为 投资 组合 保险 机制 的风 险。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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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基 金在 过渡 期将 暂停 赎回 和基 金转 换转 出业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到 期, 但未
在 到期 操作 期间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 将 无法 在过 渡期 内变 现或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
3 、 保证 风险
本 基金 在引 入保 证人 机制 下也 会因 下列 情况 的发 生而 导致 保本 期到 期日 不能 偿付 本金 ,
由 此产 生担 保风 险 。 这 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 在 保本 期内 本基 金更 换管 理人 , 而 保证 人不 同
意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或 发生 不可 抗力 事件 ,导 致本 基金 亏损 或保 证人 无法 履行 保证 责任 ;
或 在保 本期 内保 证人 因经 营风 险丧 失保 证能 力或 保本 期到 期日 保证 人的 资产 状况 、 财 务状 况
以 及偿 付能 力发 生不 利变 化而 无法 履行 保证 责任 等。
4 、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风险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 如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 投 资 者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亦存 在无 法收 回本 金的 可能 性。
5 、 到期 操作 期间 未知 价风 险
保 本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公 告 并 提 示 投 资 者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在届 时公 告的 到期 操作 期间 按照 公告 规定 方式 进行 到期 操作 。 当 保本 期到 期日 (不 含该 日 )
之 后至 赎回 或转 换的 实际 操作 日( 含该 日 ) , 基金 资产 净值 可能 受证 券市 场波 动, 产生 未知
价 风险 。
五 、其 他风 险
1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 的风 险;
2 、 因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 控制 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 险;
3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 等产 生的 风险 ;
4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金 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5 、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6 、 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招募说明书
6 9
十 九 、 十 九 、 十 九 、 十 九 、 保 本 期 到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 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的 存续 形式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 保 证人 同意 继续 提供 保本 保障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其 他机 构继 续提 供
保 本保 障 , 并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 同 时本 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将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 本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保 证人 承诺 继续 对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证的 ,保 证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签署 保证 合同 。
否 则, 本基 金转 型为 非保 本基 金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金 投资 、基
金 费率 、 分 红方 式等 相关 内容 也将 做相 应修 改 ,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 提 前在 临时 公告 或
更 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予以 说明 。
如 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对基 金的 存续 要求 ,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终止 。
( 二)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时 间及 处理 规则 并提
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
1 、 本基 金的 到期 操作 期间 为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及之 后 4 个 工作 日( 含第 4 个 工作 日 ) 。
2 、 在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将 持有 的部 分基 金份 额或 全部 基金
份 额做 出如 下选 择:
( 1 ) 赎回 基金 份额 ;
( 2 )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可转 入的 基金 将另 行公 告;
( 3 )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转 型为 “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进行 公告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将其 持有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选 择上 述三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赎 回时 无需 支付 赎回 费用 ;选 择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时 无需 支付 赎回 费用 和补 差费 用 ;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和 转型 为 “ 南 方 核 心竞 争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 无需 支付 赎回 费用 和申 购 / 认 购费 用。
5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没 有作 出到 期选 择 , 本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默 认方 式为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如 本基 金转 型为 非保 本
基 金 “ 南 方 核 心竞 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默 认方 式为 转型 为 “南 方 核
心 竞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到 期操 作的 日期 为到 本
基 金的 到期 操作 期间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
6 、 为了 保障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当 期 保 本周 期到 期 前
3 0 日 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 务, 并提 前公 告。招募说明书
7 0
7 、 在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 本基 金接 受赎 回、 转换 转出 申请 ,不 接受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 申请 。
8 、 基金 赎回 或转 换出 采取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赎 回价 格或 转换 出的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9 、 本基 金的 到 期操 作期 间, 除暂 时无 法变 现的 基金 财产 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使基 金财 产
保 持为 现金 形式 。
( 三)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条 款
1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不 含本 日) 之后 ,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无 论选 择赎 回 、 转 换 、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还 是
转 型为 “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都适 用保 本条 款。
2 、 在 第 一个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该
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向 基金 持有 人支 付差 额的 ,
保 证人 将在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 应 当载 明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 差额 总额 、 基 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 保证 人清 偿
的 金额 以及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信 息 ) 后 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主动 将 《 履行 保证 责
任 通知 书 》 载 明的 清偿 金额 足 额划 入本 基金 在托 管银 行开 立的 账户 中 ,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差
额 支付 给基 金持 有人 。 若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 含 第二 十个 工
作 日) 内将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第 二十 一个 工作 日起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按 基金 合同 《争 议的 处理 》 章 节的 相关 约定 向基 金管 理人 和保 证人 请求 解
决 。
3 、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的下 一日 至 其实 际操 作日 (含 该日 )的 净值 波 动 风 险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 四) 过渡 期和 过渡 期申 购
到 期操 作期 间结 束日 的下 一工 作日 至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 日的 期间 为过 渡期 ;
过 渡期 最长 不超 过 2 0 个 工作 日。
投 资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称 为 “过 渡期 申购 ” 。 在过 渡期 内,
投 资者 转换 转入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视同 为过 渡期 申购 。
( 1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保证 人提 供的 下一 保本 周期 保证 额度 或保 本偿 付额 度确 定并 公
告 本基 金过 渡期 申购 规模 上限 以及 规模 控制 的方 法。
( 2 ) 过渡 期申 购采 取 “ 未 知价 ”原 则, 即过 渡期 申购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本招募说明书
7 1
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 3 ) 投资 者进 行过 渡期 申购 的, 其持 有相 应基 金份 额至 过渡 期最 后一 日( 含该 日) 期
间 的净 值波 动风 险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 4 ) 过渡 期申 购费 率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 , 具 体 费 率 在 届 时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列 示 。 过 渡 期 申
购 费用 由过 渡期 申购 的投 资者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 5 ) 过渡 期申 购的 日期 、时 间、 场所 、方 式和 程序 等事 宜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并 提前 公
告 。
( 6 ) 过渡 期内 ,本 基金 将暂 停办 理日 常赎 回、 转换 转出 业务 。
( 7 ) 过渡 期内 ,除 暂时 无法 变现 的基 金财 产外 ,基 金管 理人 应使 基金 财产 保持 为现 金
形 式 (无 法变 现的 基金 财产 , 如 在过 渡期 内具 备变 现条 件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安
排 变现 )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收该 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
( 五)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 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为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在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 括投 资者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 、 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 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
总 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 , 变 更登 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 . 0 0 元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数 额按
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 六) 下一 保本 周期
折 算日 的下 一日 为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运作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经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
自 本基 金进 入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后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投资 组合 管理 需要 暂停 本基 金的
申 购、 赎回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具 体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的届 时公 告。
( 七) 下一 保本 周期 资产 的形 成
从 当 期保 本周 期 选 择或 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 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在 基金 在
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 作日 (即 折算 日)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 八) 转型 后的 “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资 产的 形成
1 、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若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本 基金 转型 为 “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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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如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本 金额 , 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 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并以 现金 形式 支付 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2 、 保 本周 期届 满 , 如 本基 金转 型为 “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开放 申购 ,申 购的 具体 操作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予以 公告 。
3 、 保 本周 期届 满 , 如 本基 金转 型为 “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对 于投 资者
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 在 特殊 情况 下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 保 证人 协商
并 报监 管部 门备 案后 接受 的申 购 ( 包 括转 换转 入 ) 的 基金 份额 、 过 渡期 申购 份额 , 选 择或 默
认 选择 转为 转型 后的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份 额的 , 转 入金 额等 于选 择
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在 “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前一 工作 日所 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九) 保本 周期 到期 相关 业务 公告
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 基 金管 理人 将就 有关 到期 的上 述事 宜进 行公 告 。 公 告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 保本 周期 到期 处理 方式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 、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转型 为 “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有关 法律 文件 、申 购赎 回安 排等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修改 相关 规则 ,此 等事 宜的 相关 规定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 进行 提示 性公 告。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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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二 十 、 二 十 、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 及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
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 定媒 体 公 告。
二 、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 人
承 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 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
(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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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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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二 十 一 、 二 十 一 、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 义务
( 一)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为: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2 .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3 .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6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7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8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 换登 记机 构 , 获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登 记机 构的 代理 行
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 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 1 .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 2 .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 3 .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4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 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 6 .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二)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为: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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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
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
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 进 行证 券投 资 ;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 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 0 .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 项 ;
1 1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 2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 3 .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 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 5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1 6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7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 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追 偿;
2 2 .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 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2 4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 5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 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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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 . 履 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保本 义务 ;
2 8 .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为:
1 .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2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3 .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 新 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 根 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 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 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 证监 会 ;
6 .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7 .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8 .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四)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为:
1 .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0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1 1 .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 2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 3 .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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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 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 项 ;
1 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1 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 8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1 9 .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 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 1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 2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 3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4 .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 五)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为:
1 .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
3 .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
决 权;
6 .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权 利。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为:
1 . 遵 守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 定的 费用 ;
3 .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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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8 .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9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一 、召 开事 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 围内 变更 为 “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南 方核 心竞 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计 提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的以 及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
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但在 保本 到期 后根 据《 基金 合同 》约 定变 更为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除 外 ;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但 在保 本到 期后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范 围内 变
更 为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并 按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执 行 的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9 ) 保 本 周 期 内 , 新 增 或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但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歇 业 、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宣告 破产 或其 他已 丧失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 能力 的情 况 , 或
者 因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 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 继保 证人
或 保本 义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 情况 除外 ;
( 1 0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 序;
( 1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 2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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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人大 会;
( 1 3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 1 4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或调 低赎 回费 率 ;
( 4 ) 保 本周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增加 新的 保证 人; 保 本周 期内 ,因 歇业 、停 业、 被吊 销
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 宣 告破 产或 其他 已丧 失继 续履 行担 保责 任能 力的 情况 , 或 者因 保证 人或
保 本义 务人 发 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 继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 权利 和义 务的 情况 下, 更 换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 5 ) 某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变更 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保 障机 制, 变更 下 一保 本周 期
的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 6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本基 金转 型为 非保 本基 金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并 由此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 7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
( 8 ) 对 《 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 9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管理 人、 代销 机构 、登
记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
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 1 0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
二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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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少 提前 3 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三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 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会 议形 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
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 联系 电话 ;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
2 、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表 决
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方 式或 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招募说明书
8 2
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人
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 身 份证 明及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 受 托出 席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
(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 金
份 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2 、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投票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 召 集人 约定 的非 现场 方式 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 的方 式视 为有 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性 公告 ;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
理 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表决 意见 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 4 ) 上 述第 ( 3 ) 项 中直 接出 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意见 的代 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具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如 《 基 金合 同 》 的 重大 修改 、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招募说明书
8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 1 ) 现场 开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形 成大 会决 议 。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其
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
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 名
称 )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数 量 、 委 托人 姓名 ( 或 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 0 日 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 及 监督 人的 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 成决 议。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六 、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
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
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 逐 项表
决 。
七 、计 票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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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现场 开会
(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或
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 的
效 力。
(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
结 果。
(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 不 影
响 计票 的效 力。
2 、 通讯 开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 束力 。招募说明书
8 5
三 、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 方式
( 一)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 2 次 , 每 份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 0 %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 保 本周 期内 ,本 基金 仅采 取现 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资 。转 型
为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二)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 三)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作 日。
在 收 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四 、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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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 3 5 % 年 费率 计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 × 1 . 3 5 %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保 本周 期内 ,保 证费 由基 金管 理人 从基 金管 理费 收入 中列 支。 过渡 期不 计提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2 % 的 年费 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 × 0 . 2 %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过 渡期 不计 提托 管费 。
3 、 若 保 本周 期 到 期后 ,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所持 有本
基 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 5 %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 2 5 % 的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方 法同 上。
上 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 -7 项 费用 ”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 或 摊入 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 )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招募说明书
8 7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 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五) 基 金税 收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主 体,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 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限 制
( 一) 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可以 投资 于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
各 类债 券 ( 包 括国 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债 券回 购 、 央 行票 据 、 中 期票 据 、 可 转换
债 券 、 可 分离 交易 债券 、 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经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 其他 债券 类金 融工 具 ) 、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指 期货 、权 证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宏观 经济 情况 和证 券市 场的 阶段 性变 化 , 按 照投 资组 合保 险机 制对 固定
收 益类 资产 (包 括各 类债 券 、 银 行存 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 和 权益 类资 产 (股 票 、 股 指期 货 、
权 证 等 )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其 中 ,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 0 %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0 %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
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二) 投资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 1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 0 %;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 0 % ;
( 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5
% ;
( 7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 0 % ;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 模的 1 0 % ;
( 1 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招募说明书
8 8
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 0 % ;
( 1 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1 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 0 % ;
( 1 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 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 超过
该 期证 券的 1 0 % ;
( 1 4 ) 本 基金 持有 的净 敞口 ( 持 有的 股票 、 权 证 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之
和 , 买 入 和 卖 出 轧 差 计 算 ) 将 保 持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至 4 0 % 之 间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易 (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0 % ;
( 1 5 )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 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限 制。
2 、 禁 止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 ) 承销 证券 ;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
票 或者 债券 ;
(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 8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六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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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计算 ,精 确到 0 . 0 0 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七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方 式
( 一 )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 及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
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
行 ,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 定媒 体 公 告。
( 二 )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 人
承 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 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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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意见 书;
(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 月。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 )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 六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 七 )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 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如 经友
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 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 合同 的方 式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但其 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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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二 十 二 、 二 十 二 、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基 金管 理人
名 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 塔 楼 3 1 、 3 2 、
3 3 层 整层
邮 政编 码: 5 1 8 0 4 8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 立日 期: 1 9 9 8 年 3 月 6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 1 9 9 8 ] 4 号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资 本: 1 . 5 亿 元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 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 称: 招商 银行 )
住 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 政编 码: 5 1 8 0 4 0
法 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成 立时 间: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 [ 2 0 0 2 ] 8 3 号
经 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
行 金融 债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同 业拆 借 ;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 外 汇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兑 换 ; 国 际结 算 ; 结 汇 、 售 汇 ; 同 业外 汇拆 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 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
有 价证 券 ; 自 营和 代客 外汇 买卖 ;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离 岸金 融业 务 。 经 中国 人民
银 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1 5 . 7 7 亿 元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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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 象进 行监 督。
1 、 本基 金将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本 基金 可以 投资 于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
各 类债 券 ( 包 括国 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债 券回 购 、 央 行票 据 、 中 期票 据 、 可 转换
债 券 、 可 分离 交易 债券 、 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经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 其他 债券 类金 融工 具 ) 、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指 期货 、权 证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 基 金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 按 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对 固 定
收 益类 资产 (包 括各 类债 券 、 银 行存 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 和 权益 类资 产 (股 票 、 股 指期 货 、
权 证 等 )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其 中 ,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 0 %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0 %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2 、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 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行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 并 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对 于已 经执 行的 投资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该投 资行 为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整 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
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本 基 金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 按 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对 固 定
收 益类 资产 (包 括各 类债 券 、 银 行存 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 和 权益 类资 产 (股 票 、 股 指期 货 、
权 证 等 )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其 中 ,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 0 %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0 %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 1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 0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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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 0 % ;
( 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5
% ;
( 7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 0 % ;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 模的 1 0 % ;
( 1 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 0 % ;
( 1 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1 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 0 % ;
( 1 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 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 超过
该 期证 券的 1 0 % ;
( 1 4 ) 本 基金 持有 的净 敞口 ( 持 有的 股票 、 权 证 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之
和 , 买 入 和 卖 出 轧 差 计 算 ) 将 保 持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至 4 0 % 之 间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易 (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0 % ;
( 1 5 )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对 于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原 因导 致基 金的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 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定 时 , 从 其规 定 。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且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当限 制 , 不
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本 基金 若转 型为 “ 南 方核 心竞 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则本 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及投 资
比 例限 制等 按照 基金 合同 中的 相关 约定 执行 。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 条
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 禁
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招募说明书
9 4
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
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 交易
的 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 生, 只能 进行 事后 结算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
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 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 以对 基金
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 下规 定:
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 机制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 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就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 面协
议 ,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 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 拨 、 账 目核
对 、 到 期兑 付 、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 务和 职责 ,
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 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 实书 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
4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 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在 1 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 若 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基 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 名单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 人 ,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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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 手名 单 , 但 应将
调 整结 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 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 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 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 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 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 六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遵守 《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
急 通知 》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1 、 本协 议所 称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
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
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 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 且 限于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的 , 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 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 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
基 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 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 保证 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 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且锁 定期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剩余 期限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 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 述资 料应 包
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
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的流 动性 风险 负责 ,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极 有效 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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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 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
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 保基 金的 支付 结
算 , 并 承担 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
责 任。
3 、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 的有
关 书面 信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 发 行价
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本 、 应 划付 的认 购款 、 资 金划 付时 间等 。 基 金
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 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信息
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 关证 券的 具体 的必 要的 信息 , 致 使托 管人 无法 审核 认购 指
令 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 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
4 、 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 《托 管协 议 》 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的 行为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 、 《托 管协 议 》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有 关规 定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采 取合 理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人
的 利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违 法、 违规 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 《 托管 协议 》 的
投 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 并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 基金 签署 合
同 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七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投 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 认 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 风
险 ,本 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进 行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 、 监
管 部门 的规 定 , 制 定了 经公 司董 事会 批准 的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相 关制 度 (以 下简 称 《 制 度 》 ) ,
以 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 。 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 》 的 内容 与本 协议 不一 致
的 ,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 1 ) 中 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符合 法律 、 法 规及 《 基 金合
同 》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相 关比 例及 期限 限制 ;
( 2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 行的 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 不超 过
该 期证 券的 1 0 % ;
2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 限于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是 否符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 况 ,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 如 因市 场变 化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的中 期票 据超 过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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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管理 人在 1 0 个 交易 日内 将中 期票 据调 整至 规定 的比 例要 求。
( 八)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 对 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 并改 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十一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 由 此造
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十二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 作等 行为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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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规
定 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
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 金财 产保 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
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 收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7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 完 整地 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的损 坏 、 灭
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8 资 产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资 产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资 产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委 托
财 产 , 或 交由 期货 公司 或证 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委托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期 货保 证金 账户
内 的资 金 、 期 货合 约等 ) 及 其收 益 ; 由 于该 等机 构或 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合 同当 事人 外第 三
方 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 等原 因给 委托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9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开 立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
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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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名 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 事宜 。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 制 、 保 管和
使 用。
2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 立基
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 户。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 和运 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基 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
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 债券 的结 算。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 的约 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 用
并 管理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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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 证等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上述 存放
机 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 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因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 的合 同原 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免 于承 担责 任。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 5 年 。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 . 0 0 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按 规定
公 告。
2 . 复 核程 序
基 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估 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和 负债 。
2 . 估 值依 据及 原则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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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 值应 符合 本合 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 证 监会 计字 [ 2 0 0 7 ] 2 1 号 《关 于
证 券投 资基 金执 行 < 企 业会 计准 则 > 估 值业 务及 份额 净值 计价 有关 事项 的通 知 》 、 中 国证 监会
[ 2 0 0 8 ] 3 8 号 公告 《关 于进 一步 规范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 及 其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 定 , 如 法律 法规 未做 明确 规定 的 , 参 照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行业 通行 做法 处理 。 估 值数 据依 据
合 法的 数据 来源 独立 取得 。 对 于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应 依据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基 金估 值
工 作小 组的 指导 意见 及指 导价 格估 值。
估 值的 基本 原则 :
( 1 )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资 品种 ,如 估值 日有 市价 的, 应采 用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估
值 日无 市价 ,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
的 重大 事件 的 , 应 采用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如 估值 日无 市价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 使 潜在 估值 调整 对前
一 估值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影 响在 0 . 2 5 % 以 上的 , 应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 定公 允价 值 。 有 充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市价 不能 真实 反映 公
允 价值 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的市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
( 2 ) 对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品 种, 应采 用市 场参 与者 普遍 认同 ,且 被以 往市 场实 际
交 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运 用估 值技 术得 出的 结果 , 应 反映 估值
日 在公 平条 件下 进行 正常 商业 交易 所采 用的 交易 价格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时 , 应 尽
可 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 在定 价时 考虑 的所 有市 场参 数 , 并 应通 过定 期校 验 , 确 保估 值技 术的 有
效 性。
有 充足 理由 表明 按以 上估 值原 则仍 不能 客观 反映 相关 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托管 人进 行商 定, 按最 能恰 当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 . 具 体投 资品 种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的估 值
(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 最近 交
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 3 )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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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 1 )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估 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4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 定估 值。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本 基
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 1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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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 . 2 5 %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处 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
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 2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①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 方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②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
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 核对 或
对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 方法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而 导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 3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
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 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 做
法 ,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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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 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 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 度执 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应 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 会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 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 影
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1 .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2 . 报 表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财 务报 表后 ,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 符时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 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时 间安 排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 复核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编 制及 复核 ;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 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编
制 及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
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 八)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计 算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数据 并核 对。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 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
法 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 报和 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不得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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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 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不 能
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按
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当事
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 一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 形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 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的 职 责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 4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 金财
产 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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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
(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3 、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
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 1 ) 支 付清 算费 用;
( 2 ) 交 纳所 欠税 款;
( 3 ) 清 偿基 金债 务;
( 4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 1 )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 月。
6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 公 告 。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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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 二 十 三 、 二 十 三 、 二 十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和 修改 相关 服务 项目 。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 的寄 送及 发送 服务
1 、 交易 确认 单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 T + 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或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2 、 纸质 对账 单
每 季度 结束 后 1 5 个 工作 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 易且 有定 制的 投资 者寄 送对 账
单 , 资 料 (含 姓名 及地 址等 ) 不 详的 除外 。 投 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 w w . n f f u n d . c o m ) 、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8 8 9 - 8 8 9 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 e r v i c e @ n f f u n d . c o m 或
s e r v i c e @ s o u t h e r n f u n d . c o m )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 取 消对 账单 服务 。
3 、 电子 对 账单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 年度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及 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服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 手机 短信 形 式向 定 制 的投 资者 定期 发 送 。 投 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 ( w w w . n f f u n d . c o m ) 、 客 服热 线 ( 4 0 0 - 8 8 9 - 8 8 9 9 转 人工 ) 、 客 服邮 箱 (s e r v i c e @ n f f u n d . c o m
或 s e r v i c e @ s o u t h e r n f u n d . c o m ) 及 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 取 消对 账单 服务 。
二 、网 上在 线服 务
( 一) 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 w w w . n f f u n d . c o m ) ,投 资者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 查询 服务
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 身 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 询密 码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账
户 查询 ” 栏 目, 可享 有基 金交 易查 询、 账户 查询 和基 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 信息 资讯 服务
投 资者 可 以利 用 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获 取 本 基 金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 各类 信息 , 包 括基 金的 法律
文 件、 基 金公 告、 业绩 报 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3 、 网上 交易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网 上 交 易 ”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及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有 关基 金网 上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 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相 关公 告 。
4 、 自助 答疑 服务
投 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自 助答 疑 ” 栏 目 , 选 定咨 询问 题的 类型 如账 户类 、 交 易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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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网 上查 询 / 交 易、 服务 类、 产品 介绍 、金 融知 识等 并输 入要 咨询 问题 的关 键词 ,便 可自
助 进行 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
5 、 网上 客户 服务
投 资者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通过 “在 线客 服 ” 办 理业 务咨 询 、 信 息查 询 、 服 务投 诉和
建 议、 资料 修改 、信 息定 制等 业务 。
6 、 专 用 客 户端 下 载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下 载 电 脑 P C 客 户 端 及 i P h o n e 客 户 端 , 通 过 专 用 客 户 端 获
得 基 金 净 值 查 询 、 账 户 查 询 、 理 财 资 讯 及 相 关 客 户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客 户 可 通 过
P C 客 户端 进行 基金 交易 。
( 二 ) 投 资者 通过 手机 上网 , 访 问 h t t p s : / / w a p . s o u t h e r n f u n d . c o m 可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的
理 财 资 讯 , 办 理 各 项 基 金 查 询 和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 手 机 W A P 交 易 具 体 规 则 请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相 关公 告。
三 、信 息定 制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 w w . n f f u n d . c o m )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 机短 信定 期发 送所 定制 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内容 如下 :
1 、 电子 邮件 : 基 金份 额净 值、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基金 周刊 等 。
2 、 手机 短信 :基 金份 额净 值、 手机 短信 对账 单、 理财 专刊 (彩 信) 等。
四 、账 户资 料变 更服 务
为 便于 投资 者及 时得 到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各 项服 务 , 请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联 系信 息 。 投 资
者 可通 过以 下 5 种 方式 进 行联 系信 息( 包括 联系 地址 、手 机号 码、 固定 电话 、电 子邮 箱等 )
的 变更 :
1 、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账 户查 询 ” 或 “网 上交 易 ” ( 仅 限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投资 者 )
系 统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2 、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中 心 4 0 0 - 8 8 9 - 8 8 9 9 转 人工 座席 修改 。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邮 箱 s e r v i c e @ n f f u n d . c o m 或 s e r v i c e @ s o u t h e r n f u n d . c o m 提 交
修 改申 请。
4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在 线客 服 ” 在 线提 交修 改申 请。
5 、 通过 销售 机构 提交 账户 资料 变更 业务 申请 。
五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 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 0 0 - 8 8 9 - 8 8 9 9 ( 国内 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 务:
1 、 自 助语 音服 务 : 提 供 7 ×2 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 账 户交 易情 况 、 基 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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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2 、 人 工座 席服 务 : 提 供每 周七 天 , 每 日不 少于 8 小 时的 人工 座席 服务 (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 信 息查 询 、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 项服 务。
3 、 电 话交 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网 上直 销投 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电 话交 易系 统办 理
开 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 申 购 、 交 易撤 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者该 直销 账户 下开 放
式 基金 的赎 回 、 转 换及 分红 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 有 关基 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参 见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
六 、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 在 线客 服 、 书 信 、 电 子邮 件 、 短 信 、
传 真 及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等 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或 提出 建议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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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 二 十 四 、 二 十 四 、 二 十 四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 基金 暂无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各方
按 有关 法律 法规 协商 解决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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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五 、 二 十 五 、 二 十 五 、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
正 本为 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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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六 、 二 十 六 、 二 十 六 、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 件 备 查 文 件 备 查 文 件 备 查 文 件
1 、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本 基金 成立 的文 件;
2 、 《 南方 安心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
3 、 《 南方 安心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
4 、 法律 意见 书;
5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
6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
7 、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
8 、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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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 仅供 招募 说明 书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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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订日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