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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保本(720003)

财通保本: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财通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财通保本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财 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 一二 年 十一 月财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2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11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4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6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7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4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31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8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4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2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保本 ............................................................................................................... 4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保 本的 保 障机制 ............................................................................................... 46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5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8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9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74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6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8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9 第二十 一部 分


保本 周期 到期 ..................................................................................................... 85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91 第二十 三部 分


违约 责任 ............................................................................................................. 93 第二十 四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94 第二十 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94 第二十 六部 分


其他 事项 ............................................................................................................. 95 第二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96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2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关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财通 保本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 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3 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 保证合同的约定。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 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担保人: 指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为本基金提供担保的担保人。 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 指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 的后续各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发生变更的, 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 告为准 5、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财通 保本混 合型发起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财通保 本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 说明书 :指《 财通保本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8、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财 通保本 混合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5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 券市场, 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 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发起资金: 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购 本基金的资金 22、 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 《运作办法》 及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 关于增设发起 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相关条件募集、 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 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基金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6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财通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或接受 财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即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基 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5、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其后 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6、 保本周期到期日: 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 下一个 工作日 。 《基金 合同》 中若无 特别所指 ,即为 当期保 本周期届满 日 37、 持有到期 : 在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 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 过渡期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 渡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行为 38 、 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的一 段期 间,具体 日期由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期保本 周期到 期日前公告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7 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39、 过渡期申购 : 指投 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折算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 过渡期最 后一个 工作日 。 《基金 合同》 中若无 特别所指 ,折算 日即为 当期保本周 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1、 基金份额折算 : 在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2、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投资金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3、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 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 购费用之和 44、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其基金份额在 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5、 认购保本金额 :指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46、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 指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 47、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其 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8、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 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 49、 到期操作期 间: 指基 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 在此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赎 回、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8 金的基金份额 50、 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 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对此提 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 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由当期 有效的《 基金合 同》 、 保证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约定的 基金管 理人或 保本义务人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1、 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 差额部分, 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 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5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 《业 务规则 》 :指 《 财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9 5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 保证合同: 指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订的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63 、 担保费用: 指 担 保人 就 本 基 金 的 担 保 事 宜收 取 的 相 关 费 用( 该 费用 从 基 金管理费中列支) 64、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5、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6、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 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 否则, 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 债券 型基金, 基金名 称相应变 更为“ 财通 收 益增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如果本 基金不 符合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存续 要求,则本基金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 67、 保本周期到期选择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 选择赎回本基 金基金份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8、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0 70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71、 元:指人民币元 72、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7、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8、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1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财通保本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在 保障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力争在保本周 期内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 本基金 为发起式基金, 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5000 万元人民币 , 其中, 发起资金提供方 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人民币 ,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六、 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10 亿元人民币 (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规模控制 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2 不定期 九、 保本保障机制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担任担保人, 按照保证合同 约定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 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三年,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 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十一 、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 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 第二十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 同》 、保 证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同 约定的 基金管 理人或保 本义务 人将该 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 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相应基 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十二 、保本的保证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3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 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 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 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 由基金管 理人与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 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4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发起资金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 理等投资管理人员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 三年。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5%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5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6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 于 5000 万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其 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的 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7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8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后进 先 出 ” 原则,即 对该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 该 销售 机 构托 管 的 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本基金保本周 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变更为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后, 赎回 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 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9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最高不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高不超过 5% 。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20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21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22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一 天但少 于两周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4、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23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24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505 室 法定代表人: 阮琪 设立日期:2011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1 】84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88 6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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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合 同 25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26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27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 批文及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 人民银行 证监基 字【1998 】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28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29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30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 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31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 但在保本 周期届满 后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变更为 “财 通 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在 保本 周期 届满 后 根据《 基金合 同》 约定变更为 “财通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财通 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在 某一保 本周期 内,更换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但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 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32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保 本周期 内,当 确定担保 人已丧 失继续 履行担保 责任能 力或歇 业、停 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 (5 )某一保本周期 届满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 )保 本周期 届满后 本基金转 型为非 保本基 金“ 财通 收益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33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 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34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等方式 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表他人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35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36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37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38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 金管理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39 料, 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 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40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获得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上联合公告。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41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42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43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44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保本 一 、保 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 保本周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的基金 份额的 保本金 额,由当 期有效 的《基 金合同》 、保证 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 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 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 = 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 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投 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 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的保本金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其基 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 赎回的情况, 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 、保 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45 入下一保本周 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 、适 用保本 条款 的情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或过渡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对于认购、或过渡 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 到期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本基金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或是转 型为“ 财通 收 益增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都 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 、不 适用保 本条 款的情 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或过渡期申购、或 从 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上其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 保本金额/过渡 期申购 保本金额 、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 额的保本金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或过渡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 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6、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 日)基 金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少; 7、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46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保 本的 保障 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 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 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 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 基金管 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有关信息 如下:


(一)名称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二)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3101 (三)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3101 (四)法定代表人 陈国安 (五)成立日期 2007 年4 月3 日 (六)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七)注册资本 1000000000.00 人民币 (八)净资产 2003209736.36 人民币 (九)经营范围 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融资租赁及经济合同的担保; 个人消费信贷担保; 汽 车消费信贷担保; 投资及投资管理; 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 信息咨询。 其他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47 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其他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 是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批准、 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资产完全控股的全国性国有担保公 司。 公司注册资本 10 亿元人民币, 净资产逾二十亿人民币, 公司总部设在北京, 目前已在全国设立了 13 家分公司和2 家办事处与 2 家子公司 (香港-中海信达控 股集团与 台湾- 中海信 达股份有 限公司 ,是大 陆目前在 香港与 台湾的 唯一担保机 构) 。截 止目前 ,公司 已在北京 、上海 、南京 、广州、 海南、 安徽、 重庆、大连 等地担保房地产、 风力发电、 矿产、 金融等多个项目, 担保规模累计逾百亿人民 币,进入同行前几名,在全国上千家担保公司中,综合实力名列前茅。 (十一 )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止 2012 年第二季度,我公司在保责任余额 75.63 亿人民币,其中保本基 金在保余额为22.11 亿元人民币。 截止 2012 年 第 二 季 度 , 我 公 司 总 资 产 206,576.94 万 元 人 民 币 ; 净 资 产 200,607.65 万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保 本 周 期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11 亿元人民币。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 保本保 障的额度,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 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按照基金合同其 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 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 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48 二、保证合同 鉴于: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约定了基 金管理 人的保 本义务( 见《基 金合同 》第十 二 部分) 。为保 护基金投资 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财通保本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 同》 (以 下简称“ 本合 同”或“ 《保证合 同》 ” ) 。担保人 就本基金 的第 一个保本周 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本合同中, 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及募集期内产生的 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持有到期的部分) 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依 《基金合 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当 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基金为认购本基 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 本金额 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 和。 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该等基金份额于持有 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 付差额)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购,或认购但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 出的基 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承担的连带保证保本责任不超过本次保本额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49 度 11 亿元人民币。 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 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 即为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保本周期到 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 金额与该等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 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 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 意修改《基金合同》条 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 证责任 的部分, 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但根据国家法律和证监会法规要求 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 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50 回金额与该等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 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 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 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 》(应 当载明 基金管理 人应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支付的 本基金 保本赔付差 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 以及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 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 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 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与该等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 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 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 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 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证期 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 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 行保证 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 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 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在代偿款项过程 中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 费、 公证费、 差旅费、 抵押物或质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51 押物的处置费等。 2 、基金管 理 人 应 自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 向 担 保 人 提 交 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以及担保人在代偿款项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 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 、担保费支付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 按 本条第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 每个自然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认购期认购并持有的份 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 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 协商解 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 且 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九)其他条款 1、 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2 、本《保证合同》自 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 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加盖人名章) 并加盖公 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 本合同 规定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 《基金合同》 项下的义务的, 本合同终 止。 4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 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 或保本 保 障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52 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三、担保费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担保费率 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0.20%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担保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担保费 E 为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认购期认购并持有的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担 保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每月收到基金 管理费之后的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保证人。 四、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的变更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或 增 加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必 须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通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或增加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 )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名新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 。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 )具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担任基 金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 的资质 和条件;2)符 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 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1/2 )表决通过。 (3 )核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新 任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后方可执行。 (4 )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53 更换或增加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与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 )交接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业务资料的 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 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 2、保本周期结束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 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新担保人或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如 果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低出的部分即为 “保本赔付差额” ) ,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保 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担保人将在 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 《履行保 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54 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 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 责任。 如 果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低出的部分即为 “保本赔付差额” ) ,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 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足额将保本赔付差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的约定直接向基 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 保人追偿的,仅得在 保证期间内提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涉 及 的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事 宜 或 者 保本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前公告。 六、担保人的免责 除本部分第二款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中的“除外责任”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 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情形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 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 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七、 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 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本保障, 并 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否则, 本基 金转型为非保本的 债券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财通 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担保人不再为该 债券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55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保 本周期 内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在保障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力争在保本周 期内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含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 债券、 可转 换债券 、 分离交易 可转换债券 、 债券回购等)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有如下限制: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 40% ; 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 现金 及其它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60% ,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的投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各类金融工具 划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 其中债券 ( 可转 换债券 除外) 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属于安全资产, 可转换债券、 股票、 权证等资产属于风 险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 根据固定比例投资组合 保 险 策 略(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和时 间 不 变 性 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 ,动态调整 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即资产配置策略; 第二个层面, 分别针对安全 资产和风险 资产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56 本基金主要通过以下两个策略进行资产配置: 第一, 以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 险策略(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为基本 策 略 , 动 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力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实现稳 健的组合收益; 第二, 实施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TIPP,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 ,通 过提 高保本 周期 到期时 的目 标价值 ,及 时锁定 阶段 性收益。 CPPI 策略是在风险控制基础上实现收 益的基础; 而TIPP 策略是在依据 CPPI 策略进行投资运作而获得收益后, 通过提高保本周期到期时的目标价值及时锁定 阶段性收益的制度保证。两个策略相辅相成,以共同实现收益稳健增长的目标。 (1 )CPPI 策略 在 CPPI 策略中, 基金管理人根据组合安全垫的大小, 以及制定的风险乘数, 确定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上限, 并根据对市场的主动预判, 在配置比例上限以内 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安全底线的值。 根据保本周期到期日投资组合的目标价值和合理的贴现率, 计算投资组合的 安全底线的值。 第二步 : 计算投资组合的安全垫 (Cushion ) , 即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 的数额。 第三步:确定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上限。 根据组合安全垫和风险资产的风险特性, 确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风险乘 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上限。 风险乘数主要根据对权益类市场的下行风险评估而确定, 本基金对于风险乘 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确定。 首先,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每季度对 未来一个季度的权益类市场、 基金当前的风险资产组合、 拟构建的风险资产组合 的下行风险进行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提 交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作为确定风险乘数的决策依据。 其中, 定量分 析手段主要是为本基金设计的波动 率监测工具, 综合运用 历史法、 幂指数加权法 、 隐含波动率方法、GARCH 方法等 度量市场和基金组合的收益标准差。 定性分析主要是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57 结合的基本面分析和市场面分析, 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权益类资产市场的下行风险 进行总体评估。 其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研究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 确定下一 季度的风险乘数上限, 由基金经理严格按照该指标的约束进行组合管理。 在特殊 情况下, 当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或预期将产生 剧烈波动时, 本基金将对风险 乘数上限进行及时调整。 第四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根据对市场的预判,在已确定的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上限的约束 下,进行灵活的资产配置,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2 )TIPP 策略 当保本周期内基金资产获得一定收益后, 为了提前锁定部分收益, 本基金在 CPPI 策略的基础上引入 TIPP 策略。 TIPP 策略改进了 CPPI 策略中安全底线的调整方式, 每当基金组合收益率达 到一定的比率, 保本周期到期时的目标价值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向上调整。 这样 无论以后市场如何变化,当前投 资者所获的部分收益在期末都能得到一定保证。 本基金将严格按照 CPPI 策略实施动态资产配置,并在实现阶段性收益后, 根据对未来市场的判断,决定是否实施 TIPP 策略及时锁定阶段性收益,力争实 现收益的稳健增长。 2、安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安全资产的 投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动态品种优化策略。 (1 )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1)组合久期匹配与动态调整策略 本基金以风险控制为基本目标, 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保持安全资产的组合久 期与保本周期的剩余期限相匹配, 以控制债券 投资的利率风险, 保证本基金的安 全资产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组合久期不变的条件下, 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 构, 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 哑铃型或阶梯型等策略, 进一步优化组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58 合的期限结构,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增强基金的收益。 (2 )动态品种优化策略 本基金依据对类属资产和个券的相对投资价值评估, 构建并动态调整安全资 产组合中的类属资产配置和具体投资品种构成,以不断提高组合收益率。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 比 例。 主要决策依据包括对未来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究和预测、 利差变动情况、 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情况和流动性情况等。 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 判断各个债券 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进行配置。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 收益率情况, 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 构建 具体的个券组合。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 )可转换债券 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同时具备了普通股票所不具备的债性特征和普通债券不具备的 股性特征:当其 正股下 跌时, 可 转换债券 的价 格可以受 到债券 价值的 支撑;当其 正股上涨时, 可转换债券 的内含看涨期权可使其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 可转 换债券 是本基金的重要风险资产品种, 本基金将通过 可转换债券来实施收益增强 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选择那些转股溢价率和纯债溢价率呈现 “双低” 特征的 可转换 债券 品种, 较低的转股溢价率保证了 可转换债券 在其正股上涨时的涨幅同步性较 强, 而较低的纯债溢价率则使其正股下跌时的最大损失率也较低。 对这些具备 “双 低” 特征的 可转换债券 , 本基金将进一步对其正股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分析, 选 择那些正股具有投资价值的 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当市场上存在足够数量的具备上述特征的 可转换债券品种时, 本基金将在风 险资产组合中重点配置该类 可转换债券,充分利用该类 可转换债券 的优良特征, 实施下行风险可控的积极收益增强策略。 (2 )股票投资策略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59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为基本投资理念, 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结果, 以价 值选股、 组合投资为原则, 选择具备估值吸引力、 增长潜力显著的公司股票构建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 并通过分散投资降低 组合的个股集中度风险, 以保证在股票市场系统风险增加时, 可实现股票组合的 快速变现,并及时转入 安全资产组合,规避市场系统风险。 (3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 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 等。 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 本基金将结合自身资产状况进行审慎投资, 力图获得 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 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 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 理。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现金等其它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 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60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 含 AA-)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 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 权证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的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含 0 和 4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本基金 每日所 持期货 合约及有价 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61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每个保本周期开始日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为基金成立日) 中国人民银行 确 定 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 保本周期为三年, 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 以三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 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 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62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产品,属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 品种。 二 、变 更后的 “财 通 收益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综合利用多种投资策略, 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含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 债券、可 转 换债 券 、分 离交易 可 转换债 券 、债 券回购等 ) 、货 币市场 工具、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有如下限制: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战略性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 同时, 在不 同的市场条件下,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 公司基本面、 市场估值水平以及 投资者情绪, 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债券、 股票和现金各自的投资比例作战术性资产 配置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 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债券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63 投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动态品种优化策略。 (1 )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1)目标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 和 金 融市场的运行情况以及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动向 等因素, 定期对各个关键期限 利率的变化做出合理判断 。 在此基础上 , 本基金将 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 以降低可能的利率变化给组 合带来的损失。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组合久期不变的条件下, 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 限结 构, 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 哑铃型或阶梯型等策略, 进一步优化组 合的期限结构,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增强基金的收益。 (2 )动态品种优化策略 本基金依据对类属资产和个券的相对投资价值评估, 构建并动态调整安全资 产组合中的类属资产配置和具体投资品种构成,以不断提高组合收益率。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 例。 主要决策依据包括对未来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究和预测、 利差变动情况、 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情况和流动性情况等。 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 判断各 个债券 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进行配置。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 收益率情况, 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 构建 具体的个券组合。 3) 可转换债券 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同时具备了普通股票所不具备的债性特征和普通债券不具备的 股性特征: 当其正股下跌时,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可以受到债券价值的支撑;当其 正股上涨时, 可转换债券 的内含看涨期权可使其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 本基 金将首先选择那些转股溢价率和纯债溢价率呈现 “双低” 特征 的可转换 债券 品种, 较低的转股溢价率保证了 可转换债券在其正股上涨时的涨幅同步性较强, 而较低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64 的纯债溢价率则使其正股下跌时的最大损失率也较低。 对这些具备 “双低” 特征 的 可转换债券 , 本基金将进一步对其正股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分析, 选择那些正 股具有投资价值的 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 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 本基金 将密切关 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 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为基本投资理念, 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结果, 以价 值选股、 组合投资为原则, 选择具备估值吸引力、 增长潜力显著的公司股票构建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 并通过分散投资降低 组合的个股集中度风险, 以保证在股票市场系统风险增加时, 可实现股票组合的 快速变现,并及时转入安全资产组合,规避市场系统风险。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 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 等。 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 本基金将结合自身资产状况进行审慎投资, 力图获得 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5、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 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 下, 通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 结合 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 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65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 含 AA-)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66 (1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样本具 有广泛的 市 场代 表性, 涵盖主要 交易市 场(银 行间市场 、交易 所市场 等) 、不同 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 等) 和期限 (长期、 中 期、 短期等) , 是中国 目前最权威, 应用也最广的指数。中债综合指数反映了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 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67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 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三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 和 债权 人 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 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68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69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70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股指期货的估值: (1 ) 股指期货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 ) 股指期货在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7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72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73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 4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74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7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 更后的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 份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20%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76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1) 保本周期内: 仅采 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 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后: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 ) 的 时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77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78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79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80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随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一同公告。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四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81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 件,本基 金将继 续存续 。基 金 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 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本 基金将 转型为 “财通 收益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将在临时 公告或 《财通 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九 )临时报告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82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83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 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84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85 第 二十 一部分


保本 周期 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 要求、 并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 供保本保障, 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 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 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转型为非 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同时 ,基金 的投资目 标、投 资范围 、投资策 略以及 基金费 率等相关内 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 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 金保本 周期到 期前,基 金管理 人将提 前公告并 提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进行到期操作。 到期操作期间为基金管理人公告指定的包括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 后的三个工作日,共计四个工作日。 2、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 )赎回基金份额; (2 )将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已 开通基金 转换业 务的其 他基金 份额; (3 )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没有作 出上述 (1)、( 2)项 到期选 择,且 本基金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公告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4 )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没有作 出上述 (1)、( 2)项 到期选 择,且 本基金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届 时的公 告默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选择继 续持有转型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86 后的“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 转换出、 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 金份额。 4、无论 持有人 采取何 种方式做 出到期 选择, 均无需就 其符合 保本条 件的基 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等交易费用。 5、到期 操作采 取“未 知价”原 则,即 在到期 操作期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 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对于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 至赎 回或者基金间转换的实际操作日 (含该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7、本基 金的到 期操作 期间,除 暂时无 法变现 的基金财 产外, 基金管 理人应 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无论 选择赎 回、转换 到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金、 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 适用当期保本条款。


2、若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选择 在持有 到期后赎 回基金 份额, 而相应 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 人,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 20 个工作 日内将保本 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3、若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选择 在持有 到期后转 换基金 份额, 而相应 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 额 作 为 转 出 金 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 20 个工作 日内将保本 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87 4、若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选择 在持有 到期后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而 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5、若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选择 在持有 到期后继 续持有 变更后 的“财 通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份额在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 金的转入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 20 个工作 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6、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由中 海信达 担保有 限公司作 为担保 人,为 基金管 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 周期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与 保 本 义 务 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涉及修改上述保本周期到期保本条款的, 基金管理 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7、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不含保 本周期 到期日 )至其实 际操作 日(含 该日) 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 (1 ) 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份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 将需代偿的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 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担 保人将 上述代 偿款项全 额划入 本基金 在基金托 管人处 开立的 账户中 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88 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资金到账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 )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 周期后各 保本周 期的保 本保障机 制按基 金管理 人与担 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涉及修改上 述保本周期到期赔付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五、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其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 起至下一 个保本 周期开 始日前一 工作日 的时间 为过渡期 。过渡 期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 (1 )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担保人 或者保 本义务 人提供的 下一保 本周期 担保额 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 )过 渡期申 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 渡期申购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 )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 购费 率最高 不 超过 5%, 具体 费率在 届时的临 时公 告或更 新 的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4 )过 渡期申 购的具 体费率、 日期、 时间、 场所、方 式和程 序等事 宜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 )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89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 )本 基金 过 渡期内 ,除暂时 无法变 现的基 金财产外 ,基金 管理人 应使基 金财产保持为现金。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对于投资者在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或在过渡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 期开始前一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过渡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在其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元, 基 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人认购、申购、 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影 响。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基金 管理人 以过渡 期申购和/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转 入的基 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 份额和/或过 渡期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经基金份 额折算 后,适 用下一保本 周期的保本条款。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 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 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六、转为“财通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型为 “财通 收益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1、对于 投资者 在到期 操作期间 默认选 择转入 转型后的 “财通 收益增 强债券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90 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转入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 “财通 收益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财通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区间内开放其申购、 赎回等 业务,具体操作办法及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 件,本基 金将继 续存续 。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过渡期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 告。 2、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本 基金将 转型为 “财通 收益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将在临时 公告或 《财通 收益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91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92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93 第 二十 三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 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 、 不可抗力; 2 、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 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 投资原则行使或不 行使 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94 第 二十 四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财 通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95 第 二十 六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 二十 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保本周期届满后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变更为 “财 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在 保本周期 届满后 根据《 基金合 同》 约定变更为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在 某一保 本周期 内,更换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但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 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保 本周期 内,当 确定担保 人已丧 失继续 履行担保 责任能 力或歇 业、停 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 (5 )某一保本周期届满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 )保 本周期 届满后 本基金转 型为非 保本基 金“财通 收益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 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1) 保本周期内: 仅采 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 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后: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 份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含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 债券、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债券回购等)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有如下限制: 股票、 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4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及其它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60%,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现金等其它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 含 AA-)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 权证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的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含 0 和 40% )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本基金 每日所 持期货 合约及有价 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 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股指期货的估值: (1 ) 股指期货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 ) 股指期货在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则采用 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 《基 金合 同》 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及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 同》 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 《 基金合 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 《 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 金管 理人: 财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签 订地 点:中 国北 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