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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21天A(090023)

大成21天: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第 1 页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 4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 7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 7 四、直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 8 五、代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 11 六、清算与交割 .......................................................................................................... 15 七、退款事项 .............................................................................................................. 15 八、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 16 九、发售费用 .............................................................................................................. 16 十、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 16


第 2 页 重要提示 1. 大 成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 ) 的 募集 申请已 获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可 【2012 】1466 号 文核 准。 2.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3.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为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下称 “ 本公 司 ” ) , 基金 托管 人为中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注册 登记机 构为 本公 司。 4.本 基金 将自 2012 年 11 月 20 日 起到 2012 年 11 月 27 日 ,通 过本 公司 的直 销网点 和 中国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等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公开 发售。 5.本基金 销售对象 为 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 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资 者和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6.除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外 ,每位投 资者只能 开立一 个本基金 的基金账 户,投 资者可 以 凭该基 金账 户在 所有 销售 本基金 的网 点办 理认 购 。 投资者 在开 户当 天即 可进 行认购 , 但若 开 户无效 ,认 购申 请也 同时 无效。 7. 投 资者 在申 请开 立基 金 账户时 应指 定一 个银 行账 户为其 结算 账户 (下 称 “ 资 金交收 账 户 ” ) , 用 于该 投资 者的 基 金赎回 、 分 红和 退款 等资 金结算 。 该 账户 的户 名应 与投资 者开 立的 基金账 户名 称相 同。 8.募集期 内, 投资 者 需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全额 交付认购 款项。认 购以金 额申请 , 单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000 元。 投 资者 在认 购期 内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 认 购申 请一经 受理 , 不可撤 销。 9.有效认 购款项在 募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将在 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折算为基 金份额 归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息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10 .对于 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注 册登 记机构 将在 T+1 日 就申 请 的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 但 对申 请有 效 性的确 认仅 代表 确实 接受 了 投资 者 的 认购 申请 , 认 购申请 的成 功确 认应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本 基金募 集结 束后 的登 记确 认结果 为准 。 投 资者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到各 销售 网点 或以 其规 定的其 他合 法方 式查 询最 终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 本人 应 主动查 询认 购 申请的 确认 结果 。 11 .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募集 发售 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说 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金 详细 情况, 请阅 读 《 大成 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12 .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将发布在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 第 3 页 (www.dcfund.com.cn ) 。 投资者 可以 在相 关网 站下 载业务 申请 表格 或相 关法 律文件 。 13. 代 销机 构代 销本 基金 的 城市名 称、 销售 网点 、 联 系 方式以 及开 户和 认购 等具 体事项 ,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未有 说明的 ,请 查阅 该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14. 募集 期内 , 本 公司 可 能新增 代销 机构 , 请留 意 近期本 公司 及各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或通 知,或 拨打 本公 司及 各代 销机构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 询。 15. 本公 司已 开通 了网 上 开户和 认购 服务 , 有关 基 金网上 交易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请登 录本 公司网 站 (www.dcfund.com.cn )查询。 16. 投 资者 如有 任何 问题 , 可拨 打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5558、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服 电 话 95566 或 其他代 销机 构的 客服 电话 进行咨 询。 17.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各种具 体情 况对 本次 募集 安排做 适当 调整 ,并 予以 公告。 18.风 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 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者购 买基 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者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是理财 债 券型 基金 , 其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 于股票 基金 、 混合 基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属于 预期 风险 收 益水平 较低 的品 种 。 本 基 金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 金 净值会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 识 本基 金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 投资期 限 、 投 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 金是否 和投 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 充 分考 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 申购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做出 独立 、 谨 慎决 策, 获 得基金 投资 收益 , 亦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 社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 者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操作或 技术 风 险、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 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第 4 页 绩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 者自负 ” 原 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 基金净 值变 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基 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 见 本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19. 本基 金根 据投 资者 认( 申)购 本基 金的 金额 , 对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 率计 提 销售 服务 费用 ,因 此形成 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本 基金 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 基金 份 额,两 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金 代码 , 并 单独 公 布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运作 期 年化 收益 率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详 见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20.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释 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 大 成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二) 基金 代码 :A 类为 090023 ,B 类为 091023 (三) 基金 类 别 :债 券型 基金 (四)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开放 式 、 发起 式 (五)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 定期 (六)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人民 币 1.00 元 (七)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 外 机构投 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八) 销售 渠道 与销 售地 点 1.直 销机 构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投资 理财 中心 、深 圳投 资理财 中心 和上 海投 资理 财中 心 等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等 业务 。 有关 办 理本基 金 开户、 认购 等业 务的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dcfund.com.cn )查询 。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 (免固 话长 途 费)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第 5 页 联系人 :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 大成 基金 北京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5 号中 青旅 大 厦 105-106 室 联系人 :陈 丹丹 电话: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1 号 101 室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 218 号浦 发银 行大 厦 15 楼 联系人 :肖 利霞 联系电 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九) 募集 期限 与发 售募 集期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自 本基 金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或 称募集 期、 首次 募集 期、 首次发 行期 等) 为 2012 年 11 月 20 第 6 页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7 日。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 募集的 实际 情况 依照 相关 程序延 长或 缩短 发售 募集 期。 基 金 发 售募集 期若 经延 长, 最长 不得超 过前 述募 集期 限。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 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 人的发售日以及每 日 具 体业 务 办 理 时间可 能不 同, 具体 安排 详见各 销售 机构 公告 或通 知 。 如遇突 发事 件及 其他 特殊 情况, 以上 基金 募集 期的 安排可 以适 当调 整 。 (十) 发起 资金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 基 金管理 人股 东资 金 、 基 金 管理人 固有 资金 、 基金 管 理人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等投 资 管理人 员参 与认 购的 资金 为发起 资金 。 发起 资金 认 购本基 金的 金额 不低 于 1,000 万 元, 且发 起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低 于三 年 。 本基金的发 起资金 为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的固有 资金参与认 购的资 金,金 额为 1000 万元, 且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承诺 该笔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期限 不低 于三 年 。 (十一 )基 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5000 万 份,基 金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 5000 万 元 人民币 且基 金认 购户 数不 少于 200 户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法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 构验资 ,自 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 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 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日对 《 基 金合同 》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账 户 , 在 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时, 认购 款项在 募集 期 内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 所 有 。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第 7 页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 本公 司的 直销 网点 和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等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同时 面向个 人 和机构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 (二) 认购 受理 : 在 基金 份 额发售 期间 , 销 售网 点按 规 定的时 间受 理 投 资者 的认 购申请 。 (三 ) 认 购方 式: 本基 金 采用金 额认 购方 式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柜面 委托 、 网 上委托 等方 式进行 认购 。 (四 ) 资 金缴 纳: 投资 者 须在募 集期 内将 足额 资金 存入销 售网 点指 定的 账户 后, 方可 进 行基金 认购 。认 购申 请一 经受理 ,不 可撤 销。 (五) 认购 限额: 投资 者 单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000 元, 可多 次认 购, 累 计认 购份额 或 金额不 设上 限。 (六) 份额 确认 :对 于 T 日交易 时间 内受 理的 认购 申请,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在 T+1 日就 申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但对申 请有 效性 的确 认仅 代表确 实接 受了 投资 者 的 认购申 请 , 认 购 申请的 成功 确认 应以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本基 金募 集结 束后的 登记 确认 结果 为准 。 投资者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 网点或 以其 规定 的其 他合 法方式 查询 最终 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本人 应 主动查 询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结果。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一) 基金 收费 模式 的分 类与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本基金 目前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 将来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 况和法 律法 规 、 监 管机 构 的规定 , 可 能增加 新的 收费 模式 , 也 可能相 应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种类 , 并可 能需 计算 新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增 加新 的 收费模 式 , 应 当按 照法 律 法规 、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履 行适当 的程 序, 并及时 公告 。新 的收 费模 式的具 体业 务规 则, 请见 有关公 告、 通知 。 (二) 认购 费率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为 0 。 (三) 基金 认购 费用 和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1.认 购费 用和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购费 用=0


第 8 页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利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 举例: 假设 某基 金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认购 本基 金, 认购期 利息 为 100 元, 则 该投资 者 认购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100,000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100 )/ 1.00=100,100 份 2.基 金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四) 募集 期间 认购 资金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 折算 为基 金 份额计入 基金投 资者 的账 户 。 利息 的具体 金额 , 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记录 为准 。 四、直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 注意 事项 1. 投 资者 应按 《 大成 理财 21 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规 定 的程序 办 理相关 事项 。 2.投 资者 可以 使用 转账 、 电汇等 主动 付款 方式 进行 认购缴 款。 3.首次在 直销网点 开立基 金账 户及 交易账户 的基金 投资者应 指定一个 银行账 户作为 其 资金交 收账 户 , 以 便进 行 赎回 、 分 红及 无效 认 (申 ) 购 的资 金退 款等 资金 结 算。 资金 交收 账 户的账 户名 称必 须与 投资 者的名 称一 致。 已开 立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的投 资者 无 需再次 开立 ,但 办理 业务 时需提 供基 金账 户号 和身 份证件 。 4.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 的 9:00-17:00 (周六、周日照常受理本基金认购 业 务) 。 5.请有意 在直销网 点认购 基金的个 人和机构 投资者 尽早向直 销网点索 取开户 和认购 申 请 表及相 关资料 ,投资者也 可从本 公司的 网站(www.dcfund.com.cn )上下载有 关表格 ,但 必须在 办理 业务 时保 证提 交的材 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的 格式 一致 。 有 意在 本 公司网 上交 易 系统认 购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请依 照网 上交 易规 则自 助完成 交易 , 不 详之 处请 致 电本公 司客 户 服务热 线(400-888-555-8)。 6.直 销网 点与 代理 销售 网 点的申 请表 不同 ,投 资者 请勿混 用。


第 9 页 (二) 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1.开 户 (1)投资 者可以到 直销网 点办理开 户手续。 开户资 料的填写 必须真实 、准确 ,否则 由 此引起 的客 户资 料寄 送等 错误的 责任 ,由 投资 者自 己承担 。 (2) 选择 在直 销网 点认 购 的投资 者应 同时 申请 开立 基金账 户和 交易 账户 。 (3) 个人 投资 者: 填写《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类 业务申 请表 》 , 同时 提交 下 列材料 : 1)最 新办 理的 有效 身份 证 明文件 及复 印件 ; 2)预 留印 鉴( 签名 或私 章 ) ; 3)预 留的 同名 收款 账户 的 银行存 折或 银行 借记 卡原 件及复 印件 ; 4)委 托他 人代 办开 户, 则 需要提 供: ① 代 办人 最新 办理 的身 份 证件原 件及 复印 件; ② 授 权委 托书 (授 受双 方 亲临 投 资理 财中 心签 立或 经过公 证) ; ③ 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的 其 他相关 资料 。 (4) 机构 投资 者: 填写《开 放式基金 账户类 业务申请 表》 ,加盖 单位公 章及法定 代表人私 章,由 代理人 签 名并提 供以 下材 料: 1)现今有 效并有最 新年检 记录 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 或注册登 记证书等 法人有 效身份 证 明文件 正、 副本 原件 (或 经发证 机关 盖章 确认 与原 件相一 致的 复印 件) 及复 印件; 2)现 今有 效并 有最 新年 检 记录的 国税 、地 税税 务登 记证原 件及 复印 件; 3)现 今有 效并 有最 新年 检 记录的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原 件及复 印件 ; 4)加 盖公 章的 法定 代表 人 证明书 原件 (境 内法 人提 供) ; 5)法 定代 表人 身份 证等 有 效身份 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境内法 人提 供) ; 6)QFII 资格证书(QFII 提供) ; 7)法 定代 表人 授权 委托 书 (境内 法人 提供 ) ; 8)境外法 人董事会 、董事 或主要股 东授权 委 托书、 能够证明 授权人有 权授权 的文件 , 以及授 权人 的有 效身 份证 明文件 复印 件(QFII 提供) ; 9)经 办人 身份 证等 有效 身 份证明 文件 及复 印件 ; 10) 预留 的同 名收 款账 户 的银行 《 开户 许可 证 》 或 《开 立银 行账 户申 请表 》 原件及 复印 件或指 定银 行出 具的 开户 证明文 件 ( 如保 险或 理财 产 品开立 的基 金账 户户 名与 托管银 行开 立 第 10 页 的银行 账户 户名 不一 致 , 需由托 管行 出具 托管 账户 证明书 , 证明 该银 行账 户 为该产 品的 托管 专用账 户) ; 11 ) 理 财产 品应 提供 相关 监管机 构对 该理 财产 品的 设立批 复、 备案 证明 或产 品的成 立 公 告; 12) 依法 成立 的理 财产 品 申请开 立基 金账 户 , 应 提 供证明 开户 办理 机构 具有 代表理 财产 品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资 格的法 定证 明文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托 管协 议 、 资 产 管理协 议 、 理 财 产品说 明书 等) 之首 、末 页及相 关条 款复 印件 ; 13) 资产 委托 人如 依据 相 关协议 内容 授权 资产 保管 人 ( 托管 银行 ) 和 资产 受 托人 (资 产 管理人 )分 别办 理账 户类 业务和 交易 类业 务还 需出 具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14)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其 他相 关资 料; 15)在 填写 完整 的本 申请 表左下 方空 白处 加盖 公章 ; 16)上 述资 料复 印件 均需 加盖公 章。 (5)选择 在本公司 网上直 销交易系 统认购基 金的个 人投资者 无需提供 任何纸 质材料 , 但需保 证所 填写 的电 子文 档资料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及完整 性。 (6) 开户 申请 得到 受理 的 投资者 ,可 在自 申请 日(T 日) 起第 2 个 工作 日到 直销网 点 进行确 认查 询 。 2.缴 款 (1)投资 者申请认 购本基 金,应事 先将足额 认购资 金以银行 认可的付 款方式 ,划入 本 公司投 资理 财中 心在 银行 开立的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资 金收 款专 用账 户。 (2)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资金 收款 专用 账户 。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开户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 中国光 大银 行上 海分 行营 业部 36510188000029157


上海 大成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兴业银 行上 海人 民广 场支 行 216290100100007298 上海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理 财中 心 农行上 海分 行卢 湾支 行 03492300040003043 上海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交通银 行深 圳红 荔支 行 443066041018002247518 深圳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建行深 圳罗 湖支 行 44201507300052506349 深圳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深 圳蛇 口支 行 811289006810001 深圳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招商银 行上 海分 行营 业部 216089226110001 上海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理 财中 心 农行北 京万 寿路 支行 营业 部 210101040005771 北京


第 11 页 (3) 投资 者在 办理 汇款 时 必须注 意以 下事 项: 1) 投 资者 应在 “ 汇款 人 ” 栏 中填写 其在 直销 网点 开立 基金账 户时 登记 的姓 名或 单位 名 称 。 2 )投资者应 在 “ 汇 款备注栏 ” 或“ 用途栏 ” 中准确填 写其在 直销网点的 交易账号,因 未填 写或填 写错 误导 致的 认购 失败或 资金 划转 错误 由投 资者承 担。 3.认 购汇 款已 经到 账并 完 成开户 的投 资者 ,可 以办 理认购 手续 并应 当提 交以 下材料 : (1) 已填 好的 《开 放式 基 金 交易 类业 务申 请表 》 , 并 加盖预 留印 鉴; (2) 投资 者或 代理 人身 份 证明文 件原 件; (3)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汇 款或存 款凭 证。 4.汇 款未 到账 的投 资者 只 能在其 资金 划到 直销 网点 资金专 户后 ,才 能进 行认 购。 五、代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 在中 国银 行办 理开 户与认 购的 流程 1.中 国银 行受 理个 人投 资 者的开 户与 认购 申请 程序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00 —17 :00 , 周 六、 周日 照 常营业 ( 注: 部分 网点 周 六、 周日 对 个人投 资者 照常 营业 ) 。


(2) 开户 程序 及所 需材 料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应提 交提 供以 下资 料:


1)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身 份证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护照 、 军官 证、 士兵 证 、 警 官证、 文职证等) 。除上 述明确列 举的有效 身份证以 外,投 资者提交 其他证件 的,由 注册登记 机 构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最后认 定其 是否 有效 ;


2)填 妥的 《中 国银 行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申请 表( 个人 ) 》 ;


3)中 国银 行长 城借 记卡 ; 4)与 中国 银行 签订 的《 中 国银行 开放 式基 金交 易协 议书》 (一 式两 份) (3) 提出 认购 申请


个人投 资者 在开 立中 国银 行交易 账户 后 , 可 提出 基 金认购 申请 。 提出 认购 申 请时 , 应 提 供以下 材料 :


1)中 国银 行长 城借 记卡 ( 预先存 入足 够的 认购 资金 ) ;


2)填 妥的 《认 购申 请表》 ;


第 12 页 3)中 国银 行基 金交 易卡 。


(4) 中国 银行 在接 收到 投 资者的 认购 申请 后, 将自 动向注 册登 记机 构提 交 投资者 开立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的申 请和 认购 申请 。经 注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管理 人确认 后 , 投资者 可 在 T+2 日 (工 作 日)在 中国 银行 销售 网点 打印基 金账 户开 立确 认书 和认购 业务 确 认书。 但此 次确 认是 对认 购申请 的确 认, 认购 的最 终结果 要待 本基 金募 集成 功后才 能 确 认 。 2.中 国银 行受 理机 构投 资 者的开 户与 认购 申请 程序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00 -17:00( 周六 、周 日及 法定节 假日 不 受 理) 。


(2) 开立 中国 银行 的交 易 账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应提 供以 下材 料:


1)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 营业 执照或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 正本及 上述 文件 加盖 公章 的复 印 件 ;


2)投资者 填写,并 加盖机 构公章、 法定代表 人签章 和资金账 户一致的 预留印 鉴的开 户 申请表 ;


3)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法 定 代表人 签章 和机 构公 章) ;


4)预 留印 鉴( 与资 金账 户 预留印 鉴一 致) ;


5)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原 件 及其复 印件 ; 6)交 易协 议书 (一 式两 份 ,加盖 法定 代表 人签 章和 单位公 章) 。


(3) 提出 认购 申请


机构投 资者 在开 立中 国银 行交易 账户 后 , 可 提出 基 金认购 申请 。 提出 认购 申 请时应 提供 加盖印 鉴的 认购 申请 表。


中国银 行在 接收 到投 资者 的认购 申请 后, 将自 动向 注 册登记 机构 提交 投资 者开 立基金 账 户的申 请和 认购 申请 ,经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后 ,投 资者可 在 T+2 日( 工作 日 )在中 国银 行 销售网 点打 印基 金账 户开 户确认 书和 认购 业务 确认 书。 但此 次确 认是 对认 购 申请的 确认 , 认 购的最 终结 果要 待本 基金 发行成 功后 才能 够确 认。 (二) 在其 他代 销银 行办 理开户 与认 购的 流程 以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代 销本基 金的 其他 商业 银行 , 此 程序 原则 仅供 投资 者 参考 , 具 体 程序以 各代 销银 行的 规定 和说明 为准 。 1.业 务办 理时 间 各代销 银行 营业 日的 受理 时间, 以代 销银 行的 具体 规定为 准。 2.个 人投 资者 开户 与认 购 的程序


第 13 页 (1) 开立 银行 交易 账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银行 的交易 账户 时应 提交 下列 资料: 1)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身份 证、 户口 本、 军人 证等) ; 2)代 销银 行借 记卡 ; 3)填 妥的 开户 申请 表; 4)代 销银 行要 求的 其他 资 料。 (2) 提出 认购 申请 : 个人投 资者 在开 立银 行交 易账户 后, 可提 出基 金认 购申请 ,应 提供 以下 资料 : 1)代 销银 行借 记卡 ; 2)填 妥的 认购 申请 表; 3)基 金交 易卡 ; 4)代 销银 行要 求的 其他 资 料。 (3) 注意 事项 : 1)没 有银 行借 记卡 的投 资 者可当 场办 理, 但建 议有 意认购 的投 资者 提前 办理 ; 2)个人投 资者在代 销银行 开户和认 购的详细 程序如 与上述规 定有所不 同,或 若代销 银 行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以 各代销 银行 的规 定和 说明 为准。 3.机 构投 资者 开户 与认 购 的程序 (1) 开立 银行 交易 账户 机构投 资者 必须 由指 定的 经办人 亲自 到网 点办 理银 行交易 账户 的开 户手 续, 并 提交以 下 资料: 1)加盖单 位公章的 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 及副本 原件;事 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 他 组织提 供民 政部 门或 主管 部门颁 发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及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2)基 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 3)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 4)机 构活 期存 款账 户的 印 鉴卡; 5)填 妥的 开户 申请 表并 加 盖单位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名章。 (2) 提出 认购 申请 : 机构投 资者 在开 立银 行交 易账户 后, 可提 出基 金认 购申请 ,应 提供 以下 资料 : 1)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 2)加 盖预 留印 鉴的 认购 申 请表。


第 14 页 (3) 注意 事项 : 1)同一机 构投资者 只能在 代销银行 开立一个 基金交 易账户, 并只能指 定一个 人民币 活 期结算 账户 作为 与之 关联 的资金 账户 ; 2)机构投 资者在代 销银行 开户和认 购的详细 程序如 与上述规 定有所不 同,或 若代销 银 行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以 各 代销 银行 的规 定和 说明 为准。 (三) 在代 销证 券公 司办 理开户 与认 购的 流程 以下开 户和 认购 程序 原则 上适用 于代 销本 基金 的证 券公司 。 此程 序仅 供投 资 人参考 , 具 体程序 以各 证券 公司 的规 定和说 明为 准。 1.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发 售日 的 9:30-11:30 和 13:00-15:00 。 周六 、周 日及法 定节 假日 不办 理业 务。 2.个 人投 资者 开户 与认 购 的程序 (1) 事先 在证 券公 司营 业 部开立 资金 账户 ,并 存入 足额认 购资 金。 (2)如果 没有开立 资金账 户,需携 带如下材 料到营 业部办理 资金账户 开户, 同时办 理 基金账 户开 户: 1)填 妥的 《资 金账 户开 户 申请表》; 2)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及复印 件; 3)营 业部 指定 银行 的存 折 (储蓄 卡) 。 (3) 如果 已有 资金 账户 , 到营业 网点 提交 以下 材料 办理开 户手 续: 1)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 及复印 件; 2)本 人资 金账 户卡 ; 3)填 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基 金账户 开户 申请 表》 。 (4) 开户 同时 可办 理认 购 手续, 需填 妥并 提交 基金 认购申 请表 。 3.机 构投 资者 开户 和认 购 的程序 (1) 事先 在证 券公 司营 业 部开立 资金 账户 ,并 存入 足额认 购资 金。 (2)如果 没有开立 资金账 户,需携 带如下材 料到营 业部办理 资金账户 开户, 同时办 理 基金账 户开 户: 1)机构证 件原件和 加 盖公 章的复印 件:营业 执照副 本原件和 加盖公章 的复印 件或民 政 部门或 主管 部门 颁发 的注 册登记 证书 原件 和加 盖公 章的复 印件 ; 2)经 办人 证件 原件 和复 印 件; 3)填 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基 金账户 开户 申请 表》 ;


第 15 页 4)法定代 表人身份 证件及 其复印件 ,法定代 表人签 发的授权 委托书( 法定代 表人签 字 并加盖 公章 ) ; 5)法 定代 表人 身份 证明 书 (加盖 公章 ) 。 (3) 如果 已有 资金 账户 , 到网点 提交 以下 材料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户手 续: 1)填 妥的 开户 申请 表; 2)有效法 人营业执 照(副 本)或其 他主管部 门颁发 的注册登 记证书, 上述文 件需同 时 提供复 印件 (加 盖公 章) ; 3)机 构经 办人 身份 证件 及 复印件 ; 4)开 户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 5)法 定代 表人 身份 证明 文 件(加 盖公 章) ; 6)证 券公 司资 金账 户卡 。 (4) 开户 同时 可办 理认 购 手续, 需填 妥并 提交 基金 认购申 请表 。 4.注 意事 项 (1) 个人 投资 者需 本人 到 代销机 构指 定的 代销 网点 办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机 构投资 者 需由授 权的 业务 经办 人本 人到代 销机 构指 定的 代销 网点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2)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各 证券 公司 的说 明为 准。 六、清算与交割 (一 )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 投 资者的 认购 资金 将归 集在 本公司 于商 业银 行开 立的 清 算总 账 户中。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前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投 资者 的 认购资 金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 将 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者所 有 , 具体 份额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二) 本基 金权 益登 记由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募 集结束 后完 成。 七、退款事项 (一) 基金 募集 结束 后, 以下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 1.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 2.已 开户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认购 手续 ; 3.投 资者 划来 的认 购资 金 小于其 认购 申请 金额 ; 4.投 资者 认购 资金 到账 晚 于本公 司规 定的 最迟 到账 时间;


第 16 页 5.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他无 效 资 金。 (二 ) 投 资者 的无 效认 购 资金 , 将 于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划 往投资 者指 定的银 行账 户 , 该退 回款 项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三)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八、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5000 万 份,基 金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 5000 万 元 人民币 且基 金认 购户 数不 少于 200 户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法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 构验资 ,自 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 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 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日对 《 基 金合同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九、发售费用 本次基 金发 售中 所发 生的 与基金 有关 的法 定信 息披 露费、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等 发行费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不 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若基 金 募集 失 败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以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十、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 基金 有关 当事 人及 销售机 构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第 17 页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冰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3.直 销机 构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投资 理财 中心 、深 圳投 资理财 中心 和上 海投 资理 财中 心 等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等 业务 。 有关 办 理本基 金 开户、 认购 等业 务的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dcfund.com.cn )查询 。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 (免固 话长 途 费)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 大成 基金 北京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5 号中 青旅 大 厦 105-106 室 联系人 :陈 丹丹 电话: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1 号 101 室


第 18 页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 218 号浦 发银 行大 厦 15 楼 联系人 :肖 利霞 联系电 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4.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范 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第 19 页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3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薛 竞, 刘颖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金 毅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二年 十一 月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