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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策略(163805)

中银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动态策 略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 (2012 年 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 一二 年 十一 月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08 年2月15 日证监 基金 字[2008]262 号文 件核 准募 集, 本 基金基 金合同 于2008年4月3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券 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国证 监会 ” ) 核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 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因政治 、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对 证券 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人 连续 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申 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建议 投资 人根 据自 身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选 择适 合自己 的基 金产 品, 并 且中 长期 持 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人自 行负 担。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2年10月3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2年9月30 日( 财务数 据未经 审计)。 本基金 托管 人中国 工商 银行已 复核了 本次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6 四、 基金托管人


......................................................... 13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29 七、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7 八、 基金的投资


......................................................... 39 九、 投资组合报告


....................................................... 47 十、 基金的业绩


......................................................... 51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52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8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七、 风险揭示


......................................................... 68 十八、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 金财 产清算


..................................... 71 十九、 基金合同摘要


..................................................... 73 二十、 托管协议摘要


..................................................... 88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 104 二十二、 其他事项


...................................................... 105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8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09








1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和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及《 中银 动态策 略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 称“基 金合 同”)编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 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时起,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2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 合同 》 指 《中 银动 态策 略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其任 何 有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本 《招募 说明 书》 目的 不包 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及 台湾 地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 规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 募 集的中 银动 态策 略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指《中 银动 态策 略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即用 于公开 披露 本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 相关 服务 机构、 基 金的募 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基 金 的投资 、 基 金的 业绩 、 基 金的财 产、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 金 收益与 分配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风险 揭 示、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基 金托管 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备查文 件等 涉及 本基金的 信 息, 供基 金投 资者 选择 并 决定是 否提 出基 金认 购或 申购申 请 的要约 邀请 文件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中 银动 态策 略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指《中 银动 态策 略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3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业务 规则 》 指《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管 理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 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份 额的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与 基 金管理 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代 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 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 金业务 的 代理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场外或 柜台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场内或 交易 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和赎回 等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清算和交收 业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 利并承 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4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规 定 的条件 ,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取得 国 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 司、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理 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到法 律 法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约定 的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获 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金管理 人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自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金管理 人 卖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 自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一日 本 基金总 份额 的10 %时的 情形








5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账 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基 金份 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 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务 基金转 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出 基金) 的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 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 金用 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 笔 费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扣 除, 属于基 金的 营运 费用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票 据投资 收 益、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 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益和 因运用 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 息和本 基 金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件








6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8 月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高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谭炯(TAN Jiong )先生 ,董事长 。国 籍: 中国 。武 汉大学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 云 南省 人民 政府 特殊 津贴专 家。 历任 中国 银行 武汉市 青山 支行 行长 、 党 总支书 记 、 中国银 行西 藏自 治区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 中 国银 行云南 省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等 职 。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 ,董事。 国籍: 中国。清 华大学法 学博士 。中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市场 部副 总监 、总 监、 总经理 助理 和公 司副 总经 理。具 有 12 年基金 行业 从业经 验。 梅非奇(MEI Feiqi )先生,董事。 国籍: 中国。 现 任中国银 行总行 个人金 融 总部 总经理。哈尔滨 工业大学 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 ,高级经济师。曾先后在 地质矿产 部、国务院办公厅工作, 加入中国银行后,历任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 行北京 市分 行副 行长 等职 。 葛岱炜 (David Graham ) 先生, 董事。 国籍 : 英 国。 现任贝 莱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 主 要负 责管 理贝莱 德合 资企 业关 系方 面的事 务。 葛岱 炜先 生于1977 年— 1984 年供 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为 普华 永 道) 伦 敦和 悉尼 分公司 , 之后, 在





7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拉扎兹 (Lazards) 银行 伦敦、 香港 和东 京分 公司 任职。1992 年, 加入美 林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MLIM ) , 曾担 任欧洲 、 中东、 非洲、 太平洋 地区客 户关 系部 门的 负责 人。2006 年贝莱 德与 美林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合 并后 ,加 入贝 莱德。 朱善利 (ZHU Shanli ) 先 生, 独 立董 事。 国籍 : 中 国。 现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北 京大 学中国 中小 企业 促进 中心 主任、21 世纪 创业 投资 中心主任 、 管理科学中心副主任、兼 任中国投资协会理事、中 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企 业投资协 会常务理事等职。曾任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 管理系讲师、副教授、主 任、北京 大学光 华管 理学 院应 用经 济学系 主任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副院 长等 职。 荆新 (JING Xin ) 先 生, 独 立董事 。 国 籍: 中 国。 现 任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 院党 委书 记兼副院长、会计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 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 会计准则 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会 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 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 。曾任中 国人民 大学 会计 系副 主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审计 处处 长等职 。 葛礼 (Gary Rieschel ) 先生 , 独立董 事。 国籍: 美国。 启明维 创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的创办者,现任 董事总经 理,同时供职于里德学院 董事会、亚洲协会、中美 合资企业 清洁能 源、 清洁技 术论 坛的顾问 委员 会, 并担任 纳斯达克 上市 公司 THQ 的独 立董 事。 曾在美国知名技术公司思 科、英特尔等任高级营运 职位,并被多家杂志如福 布斯、红 鲱鱼、网络标准评为全球 最主要的风险资本家之一 。曾在美国英特尔公司担 任品质保 证经理,在美 国 NCube 公司、思科公司以 及日本 Sequent 公司 担任管理职 位,后为 SOFTBANK/Mobius 风险 资本的创 办者、 董事总 经 理。哈佛 商学院 工商管 理 硕士, 里 德学院 生物 学学 士。 2、 监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 监事 。 国籍 : 中国。 中央党 校经 济管 理专 业本科 、 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经济 师。 曾任中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 中国 银行 人力资 源部综 合处副 处长 、处 长、 人事 部技术 干部 处干 部、 副处 长。 陈宇 (C HEN Yu ) 先生 , 职工监 事。 国籍: 中国。 复旦大 学软 件工 程硕 士研 究生。 现 任中 银基金 管理 公司 副总 裁、 信息资 讯部 门主 管, 参与 中银国 际基 金筹建工 作。 曾 在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公司 从事信 息技 术管 理工 作,12 年证 券基 金行 业工 作经 历。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先生 , 督察长 。 国籍: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沃顿商 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 证书 , 加拿大 西安 大略大 学毅 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The University of Western Ontario) 工商管 理硕 士 (MBA ) 和 经济学 硕士 。 曾在 加拿 大 太平洋 集团 公司、 加拿 大 帝国商 业





8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 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 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 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 总监、监 察稽核 总监 和上 海复 旦大 学国际 金融 系国 际金 融教 研室主 任、 讲师 。 宁敏(NING Min)女士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法 学博 士,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曾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 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专 业博士后 研究工作。宁敏女士曾先 后在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 合规部、总行授信执行部 及总行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工 作, 先后担 任副 处长、 主管 ( 处长) 等职。2009 年 9 月加入中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副执行 总裁 。 4、 基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彭砚 (PENG Yan )先生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助 理副总 裁 (AVP), 南开 大学金 融学硕 士。 曾任 联合证 券 并购私 募融 资总 部研 究员 。 2006 年 8 月加 入中 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先后担 任研 究员 、 中 银优 选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等 职,2010 年 6 月至今担任 中 银策略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0 年 8 月至 今任 中银 价值 基金基 金经 理。 具有 6 年证券从 业 年限。 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 曾任基 金经 理: 陈志龙 (CHEN Zhilong) 先生,2008 年 4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 任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李志磊 (LI Zhilei )先生,2008 年 4 月至 2011 年 10 月担任 本基 金 基金经 理 。 (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的姓 名及职务 主席: 陈军 (副 总裁 ) 成员 : 孙庆瑞(副总 裁) 、 奚鹏洲 ( 副总 裁) 、 张发余(副 总裁 ) 、甘霖(副总 裁)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寻 明 辉 (副 总裁) 、李建 (副 总裁 ) (四)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近 亲属关系。 (五)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9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六)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不从 事违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本着谨 慎勤 勉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 泄 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部控 制是指 公司为了 防范和化 解风险 ,保护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 完整,保 证 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 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 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 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 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 措施而形 成的系 统。 1、 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0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保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 自觉形 成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 2)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高经营 管理 效益 ,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续 、稳 定和 健康 发展 。 3) 确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信息 及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 安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各个 部门 、 机构和各 级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2)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在 精简 的基础 上设 立能 够充 分满 足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 部 门和岗 位,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 立。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 价 部 门必须 独立 地对 各部 门的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进 行评 估、检 查和 稽核 。 4) 防火墙 原则 。 基金 财产、 公司固 有财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必须 分离 , 基金投资 研究、 决策、 执行 、 清 算 、 评估 等部 门和 岗位, 应 当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当 隔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5)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 消 除 内 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6)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 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的 原则 1 ) 合法合 规原 则。 公司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2 )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白 和漏 洞。 3 ) 审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因此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 和市场 条件 等外部 环境 的变 化, 以及 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4、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 系统包括 四个层次 :第一 个层次是 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公司 章 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 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 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 是部门规 章制度 。








11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是 公司 一切制 度的 最高 准则 , 公 司章程 是公 司管 理制度的基 本原则 , 公 司章 程、 董事 会及其 下属 的专 门委 员会 的管理 制度 是制 定各 项 制 度 的基础 和前 提。 2)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依据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 对制定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和部 门业务 规章 的总 览和 指导 性文件 , 是 公司 经营 运作 和风险 管理 的核 心制 度 。 公 司内部 控制 是公 司为 实现 内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 系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办 法 、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3) 公司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 了 以下内 容: 内部 控制 大纲 、 风险 管理 制度 、 投资管理 制度、 法律 合规 与稽 核 制度、 反洗钱 制度 、 基金 运营管理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信息系统 管理制 度、 危机 处理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 保密 制度、 行政 管理 制度 、营 销管理 制度 。 4)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根据 公司 章程和 内控 大纲 等文 件的 要求,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 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的 具体 说 明 , 将内部 控制 落实 到每 个岗 位、每 个员 工和 每道 程序 。 5、 内部控 制的 要素 公司内部控 制的要 素主要包 括:控制 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措 施、信 息沟通、 内 部监控 。 1 ) 环境是 指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控制 环境 包括 内控文 化、 公司 治理 结构 、 组织结 构等 内容 。 2 ) 风险是 指公 司经 营活 动不 能达到 内部 控制 目标 的可 能性。 风险 评估 就是 确定 公司经 营管 理的 哪些 方面 会偏离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其实质 是确 定关 键控 制点 。 3 ) 控制措 施是 指为 确保 内控 目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 节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 手段。 4 ) 信息沟 通是 指公 司建 立完 善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 真实、 及时 、完 整的 经营 信息, 并在 内部 进行 沟通 。 5 ) 内部控 制建 设是 一个 动态 调整的 过程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控制 的有 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行 持续 的监 督评 估, 不断完 善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 6、 内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司的内部 控制由 宏观控制 和微观控 制两个 层次构成 。宏观控 制是公 司整体经 营 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 是在宏观控制之下,由各 级组织结合不同的业务而 进行的控 制。 7、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按照 投资 管理 业务 的 性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12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 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 制措施。 对公司 的前 线业 务、 中线 业务和 后线 业务 均采 取了 全面的 控制 ,主 要内 容包 括: 1) 前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研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 ? 交易业 务控 制; ? 投资风 险管 理控 制; ? 市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2) 中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基金运 营业 务控 制; ? 法律合 规控 制; ? 内部审 计控 制; ? 信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 危机处 理控 制; ? 信息披 露控 制。 3) 后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公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 人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 8、 内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测 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 试; 2 ) 将测试 结果 与内 控目 标进 行比较 ; 3 ) 形成测 试报 告, 得出 继续 运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9、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明 1) 本公司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公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业 务的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3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 基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2年9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61人, 平均年龄30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 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 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 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 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2 年9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69只, 其中封闭式6只, 开放式263只。 自2003 年以 来,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 《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33项 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 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4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6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优势 地位 。这些 成绩 的取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一手抓业 务拓 展,一 手抓 内控建设”的做 法是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 积极 拓展各 项托 管 业务的 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机 制, 强 化业务 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继 2005、2007 、2009、2010 年四次 顺利 通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 SAS70 ( 审计 标准第 70 号) 审阅 后,2011 年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第 五 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获 得无保 留意 见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方 面的 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 管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 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一)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理科 学化 、监 控制 度化 的内控 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15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安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二)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 规 部、内 部审 计局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 险控制 处及资 产托管 部各 业务处 室共同 组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 各业 务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 员 , 在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业 务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 察职权 。 各 业 务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三)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 法性 原则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监 管要 求,并贯 穿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 时性 原则 。托管 业务经 营活 动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 确及 时地记 录; 按照“内 控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各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须 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保 证基 金资产和 其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 效性 原则 。内控 制度应 根据 国家政 策、 法律 及经 营管 理的需 要适 时修改完 善,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性 原则 。 设立 专门履 行托 管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 接操作 人员 和控制人 员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托管部 内部 设置 独立 的负 责内部 风险 的部 门, 专门负 责内 控制 度 的检查 。 四)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资产托 管业 务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 格分 离,建 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 了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独立 、 人员独 立、 业务 制度和 管理 独





16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立、网 络独 立。








2、高 层检 查。 主管行领 导与 部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 托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 定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 、 人事控 制。 资产托 管部严 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 建立 “自控 防线 ” 、 “互控 防线” 、 “监 控防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化 , 增 强 员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定 向的业 务与 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 营控 制。 资产托管 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 方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 动、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 险管 理。资产 托管 部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 估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 理,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数 据安 全控 制。我们 通过 业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 据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 线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 备与 响应。资 产托 管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 复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 近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的 “随 机 演练” 。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复 业 务 。 五)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1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设 置专职 稽核 监察部 门, 配备 专职 稽核 监察人 员, 在总经理 的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2、完 善组 织结 构,实施 全员 风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 员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 管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 岗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责 范围 内 的风险 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部 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门 、 不 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17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建 立健 全规 章制度。 资产 托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 的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 资产 托管 部 已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 核监察 制 度 、 信息披 露制 度等 , 覆 盖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 相 互制约 机制 。








4、内 部风 险控 制始终是 托管 部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 业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 托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 建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和 托管 业 务的快 速发 展, 新问 题、 新情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 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六)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 划付、基 金收益分配、基 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 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18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琳 2、 场外代 销机 构 1)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肖钢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19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 口大 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4)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怀邦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育 宁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20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2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公司网 站:








http://www.hxb.com.cn 9)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客户服 务电 话:


61195566 联系人 :











张静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0)申银万 国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晓明








21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


0086-21 -962505





联系人 :











高夫


网址:














www.sw2000.com.cn


1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 :


400-8888-888





联系人 :











田薇


公司网 站:








www.chinastock.com.cn


1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9-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少林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5 联系人 :











黄健





公司网 站:








www.newone.com.cn


13)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深圳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宇 翔 客服电 话:





4008-866-338 联系人 :








郑舒丽 公司网 址:








www.pa18.com


1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22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 明 联系人 :











陈忠


联系电 话:








010-84588888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点咨 询电 话 网站:














www.cs.ecitic.com


15)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佑 君 联系人 :











权唐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站:














www.csc108.com


1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建 华 联系人 :











芮敏 祺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17)光大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浩明 联系人 :











刘晨








23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8)海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开 国 联系人 :








李笑 鸣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3





网址:











www.htsec.com 19)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柯 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智 河 联系人:








吴忠 超 客户服 务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20)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 南大 道 588 号恒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周妍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98 网址:











www.bigsun.com.cn








24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国元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市寿 春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凤良志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777 联系人 :








王邦金 网址 :











http://www.gyzq.com.cn 22)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联系人 :














陈剑 虹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23)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


林义相 联系人 :








潘鸿 客户服 务电话: 010-66045666 网址 :











http://www.txsec.com 或 http://www.txjijin.com 24)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未来资 产大 厦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25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021 -3892990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25)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齐晓燕 客服电 话:





95536 公司网 站:





http://www.guosen.com.cn 26)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





罗春蓉 联系电 话:


010-65051166 或直 接联 系各 营业 部 网址:








http:// www.cicc.com.cn 27)信达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26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29)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





张腾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外加 拨 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30)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 万鸣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1)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 王兆 权








27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32)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湖北武 汉东 湖新 技术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 陈璐 客服电 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33)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客服电 话: 400 818 8118 网址: www.guodu.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并 及时 公告 。 3、 场内代 销机 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具 有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资格 , 符合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 以下简 称“ 深交所 ” ) 有关 规定并 经本 基金管 理人认 可的, 可通 过深交 所开放 式基金 销 售系统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的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转 托 管等业 务的 深交 所会 员单 位 (具体名 单 请参见深交所相关文件)。 场内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 )登 载。








28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金颖 联系人 :








朱立元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源 泰律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市 浦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








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 吕红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 师 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号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绍信 电话:











(021 )61238888 传真:











(021 )61238800 联系人 :








汪棣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汪棣 、 刘颖








29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 点、基 金场外代 销机构的 营业网 点及其他 的 合法方式在柜台(场外)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等业务,也可以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场 内代销机构在交易所(场 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 业务。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情况变 化增加或 者减少 销售机构 ,另行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销售机构可以根据 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 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 公告。在 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 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 还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 等形式为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赎 回。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 业务的 营业场所 按销售机 构约定 的方式办 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08 年 5 月 8 日起开 始办 理场 内、场 外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业务 , 并于 2008 年 6 月 10 日起 开始办 理场 内、 场外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业务 ,详情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于 2008 年 5 月 6 日 与 2008 年 6 月 5 日 发布的 《中 银动 态策 略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开放申购业务公 告》和《中银动态策略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赎 回业务公 告》 。 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 日办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 除 外) 。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参见 发售 公告 或基 金销售 代理 人的 相关 公告 。 投资者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者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相应价格 。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或 交易所交 易时间 更改或实 际情况需 要,基 金管理人 可 对申购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但 此项 调整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实 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 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0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当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4、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提 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 据基金销 售机构规 定的程 序,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 时间向基 金 销售机 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 交。 2、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个工作 日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个工作 日后 ( 包括 该日 ) 投资者 可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3、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 方式,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 则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个工作日 (包括 该日) 内将 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 同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资者 申购 时, 每次最 低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在直销 网点 的柜 台 (场 外)每次 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0000 元人 民币 。 投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者累 计持有 基金 份额 不设上限 限制。 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3、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 的 金





31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额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效 前2 日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4、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对投 资者 委托 销售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申 购 与 赎 回的, 代销 机构 可以 按照 委托代 理协 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必 遵守 以上 限 制 。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 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含)-200 万元 1.2% 200 万(含 )-500 万元 0.6% 大于500 万元( 含) 1000 场外赎 回费 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 含)-2 年以内 0.25% 2 年( 含) 以上 0 场内赎 回费 率 不区分 持有 期限 0.5% 注 1: 就场外 赎回 费率 的计算而 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 以此 类推 。 注 2: 上述持 有期 是指 在注册登 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1、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 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赎 回费 用由 基金赎 回人 承担 。 2、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人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除用于 市场 推广 、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额 归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比例 下限 。 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金合 同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2 个工 作 日 前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32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特 定地 域范围 的投 资者 ; 针对购买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 金的 金额或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一 定标准 的基 金投 资者 ; 以 及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 动 。 在 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价格以 申购 当日 (T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 用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2、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回价 格以 赎回 当日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计 算公 式: 赎回费=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回 份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赎回 份额- 赎回费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4、 申购费 用、 申购 份额 、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 申 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计 算。 申购 费用 以 人 民 币为单 位,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保留 至小 数点 后2 位。 柜台 ( 场外) 申购 , 申 购 的 有效份 额计 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交易 所 (场内 ) 申购,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计算方 式参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关 于开放 式基 金场 内申 购赎 回业务 的有 关规 定。 5、 赎回费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费以 人民 币为 单位,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 保 留 至小数 点后 2 位。 赎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





33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6、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7、 基 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或基 金赎 回金 额的计 算公 式, 及申 购费 用、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 处 理 方式或 赎回 费、 赎回 金额 的处理 方式 , 但应最 迟在 新的公 式 或处理 方式 适用前 2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 (八) 申购和 赎回的注册与 过户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份 额登 记注 册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办 理注册 与过 户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份 额登 记注 册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益 的注册 与过 户登 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 册与过户 登记办 理时间进 行 调整, 但不 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的 合法 权益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 可能 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5)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申购 。 发生上述(1 )到 (4 )项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发生上 述拒 绝申 购情 形时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34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 理人不得 拒绝接 受或暂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出 现连 续2 个或 2 个以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4)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在当日 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备 案。已接 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 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 支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 第(3) 款 的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 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时, 即认 为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 合状况 决定全额 赎 回或部 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顺 延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于 当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35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明确 作出不 参加 顺延 下一 个开 放日赎 回的 表示 外, 自 动 转为下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处 理。 依 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 有 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 过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并在 公 开 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同时 以 邮寄、 传真 或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公告 。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一天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天但 少于 2 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 周至少 重复刊登 暂 停公告 1 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未 来在各项 技术条 件和准备 完备的情 况下, 投资者可 以 选择在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金 转换 。 基 金转 换的 数 额限制 、 转换费 率等 具体 规定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十四) 转托管








36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目前 实行份 额托管的 交易制度 。投资 者可将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从一个交 易 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 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 参照《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管理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 投资者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具 体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在届 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确定 。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 采用申购 、赎回等 基金交 易方式, 将一定数 量的基 金份额按 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 机构只受 理继承、 捐赠、 司法执行 以及法律 法规要 求的其他 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继 承”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其 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 赠” 指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 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的情形 ; “ 司法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 有本基金 份额的 条件 。 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 务须按照 基金份额 注册登 记机构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注册 登 记相关 规则 ,直 接向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申 请办 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 额的冻结 、解冻的 手续按 照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份额 注册登记 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 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 配与支 付, 但被 冻结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转 增的 基金 份额一 并被 冻结 。








37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 的注册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 登记、 存管、清 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 务办 理机构 本基金 份额 的注册 登记业务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 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 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 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 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事宜中的 权利和 义务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以下 权利 : 1、 取得注 册登 记费 ; 2、 建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3、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户 资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 开始 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5、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以下 义务 : 1、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本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2、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 金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保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相关 的申 购与 赎回 等业 务记 录15 年以 上; 4、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信 息负 有保 密义 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 资 者 或基金 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制 检查 情形 及法 律 法 规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除外 ;








38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按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规定为 投资 人办 理非 交易 过户业 务、 提供 其他 必 要 的 服务; 6、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7、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 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 记系统 内不同销 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 为。 本基金系统 内转托 管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 定办理 。处于募 集 期内的 基金 份额 不得 办理 系统内 转托 管。 (六) 跨系统转登记 跨系统转登 记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 记系统 和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39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运 用 “核 心- 卫星” 投 资策略 , 精选 大盘 蓝筹 指 标股和 具备 良好 成长 性的 股票, 在控制相对市场风险的前 提下,追求中长期的稳定 增值,在获取市场平均收 益的基础 上追求 超额 回报 ; 通过基金资 产在股 票和债券 之间的动 态配置 、以及基 金股票资 产在核 心组合和 卫 星组合之间的动态配置, 在严格的投资纪律和风险 管理的约束下,谋求基金 资产的稳 定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各类有 价债券以 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待金融 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 可以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运用 金融 衍生 产品 进行 风险管 理。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核 心组 合将投 资于 沪 深 300 指数的成分 股或 备选成份 股, 卫星 组合的投资对象重点为经 过数量模型筛选、严格基 本面分析和价值评估,并 配合持续 深入的 跟踪 调研 的上 市公 司股票 , 这 些公 司具 备良 好的产 业前 景、 雄厚 的企 业竞争 力 、 持续的 增长 潜力 、稳 健的 财务品 质、 健康 的公 司治 理结构 等特 征。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 股票 投资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的 60% -95%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 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40% ; 其中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持有 权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对于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 资的创 新金 融产 品, 将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进行 投资 管理。 (三) 投资理念 运用核心- 卫星策略,核心 组合投资大盘蓝 筹指标股 ,卫星组合精选 具备良好 成长 性的股票,两种投资风格 的结合,可以构建多元化 的基金投资组合,降低基 金资产整 体风险 ,实 现获 取市 场平 均收益 和超 额回 报的 双重 目的。 (四) 投资策略 及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 下的资产 配 置 与自 下 而上 的 个股选 择 相结合 的主动 投资管理 策 略, 股票 投资 以核 心- 卫星 投资策 略作 为总 体策 略 , 并运用 数量 化模 型辅 助股 票资产 在 核心组合和卫星组合的配 置调整。股票选择将运用 量化的数量选股模型、并 通过严谨 的基本面分析和持续深入 的 跟踪调研,评估公司的 经营、财务、竞争力以及 公司治理 等综合能力,精选兼具良 好财务品质和持续盈利增 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债券投资





40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将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 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 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 水平、流 动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以价值 发现 为基 础, 力求 获取高 于业绩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1、 资产配 置 本基金 在资 产配 置采用“ 双重配 置” 策略 。 1)第 一层 配置—— 资产 类 别配置 本基金的第 一层资 产配置将 贯彻“自上而下 ” 的策略 ,根据全 球宏观 形势、中 国 经济发 展 ( 包括 经济 运行 周期变 动、 市场 利率 变化 、 市场 估值 、 证 券市 场动 态等) , 对 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 现金三大类资产类别间的 配置进行实时监控,并根 据风险的 评估和 建议 适度 调整 资产 配置比 例。 本基金 战略 性 资产 类别配置 的决策 将 借助中 银基金和 贝莱德 投资管理 宏观量化 经 济分析的研究成果,从经 济运行周期的变动,判断 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 率、货币 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 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 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 特征,通 过战略资产配置决策确定 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类 别间的比例,并参照定期 编制的投 资组合 风险 评估 报告 及相 关数量 分析 模型 ,适 度调 整资产 配置 比例 。 本基金同时 还将基 于经济结 构调整过 程中的 动态变化 ,通过策 略性资 产配置 把握 市场时 机, 力争 实现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最大 化。 本基金的资 产配置 决策参照 风险管理 部的风 险建议书 ,由风险 管理人 员运用统 计 方法计算投资组合、股票 市场、债券市场的风险水 平以及各大类资产之间相 对的风险 水平,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提交投资组合评估报告。 风险管理部的研究成果对 资产类别 配置决 策具 有重 要 的 提示 作用, 并可 提高 资产 类别 配置的 科学 性与 合理 性。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 股票 投资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的 60% -95%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 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40% ; 其中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持有 权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对于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 资的创 新金 融产 品, 将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进行 投资 管理。 2)第 二层 配置—— 核心- 卫星资 产配 置 本基金资产 配置的 第二层是 指股票投 资在核 心组合和 卫星组合 上的配 置。股票 资 产中核心组 合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60% ,卫星组 合的 比例不超过 40% 。 在这一层配 置中, 首先参考 第一层资 产类别 配置的决 策,并对 股票市 场近期走 势 进行分析和判断。同时, 本基金将采用“优化动态 技术”对核心组合和卫星 组合的配 置比例 进行 辅助 决策 。 优 化动 态技术 是恒 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险 策略 (CPPI ) 的自 然延展 ,主 要根据卫 星 组合相对于核心组合的表 现来确定股票资产在核心 组合和卫星组合只见的投 资比例。





41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如果卫星组合的表现优于 核心组合,则增加卫星组 合的投资比例;反之,如 果卫星组 合的表 现低 于核 心组 合, 则减少 卫星 组合 的投 资比 例。 2、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分 为核 心组合 投资 和卫 星组 合投 资。 1) 核心组 合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核 心组 合选 择沪 深 300 指数的 成分 股和 备选成份 股作 为投 资对 象, 从中 精选 50 至 100 只股 票进 行 投资, 以期 获取 与该 指数 所 代表的 市场 组合 收益 联动 的收益 率。 沪深 300 指数 由 中 证指 数 公司编 制, 是从 上海 和深 圳证券市 场中 选取 300 只 A 股 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 股指数,流动性高、可投 资性强,综合反映了中国 证券市场 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优 质大盘企业的整体状况 , 其中包括的上市公司对中 国经济的 发展具 有举 足轻 重的 作用 。 在构建核心 组合时 ,本基金 将运用公 司自主 研发的数 量选股模 型,考 虑增长性 指 标、 估 值水 平指 标、 盈利 质量指 标、 趋势 性指 标以 及市场 预测 数据 等变 量, 对沪 深 300 指数的 成分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进行 排序 , 选 取排 名在 前 50 名到 100 名的 股票 , 同时, 基 金经理将根据市场变化、 数量模型报告、指数调整 周期等,对核心组合进行 定期和不 定期的 维护 和调 整。 2) 卫星组 合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卫 星股票 投资策略 将充分发 挥基金 经理人在 主动投资 上具有 的优势, 首 先运用公司自主研发的数 量选股模型,运用增长性 指标、估值水平指标、盈 利质量指 标、趋 势性 指标 以及 市场 预测数 据等 一系 列量 化指 标,建 立初 选股 票池 。 其次,进行 系统的 个股调研 和分析, 评估公 司的经营 、财务、 竞争力 以及公司 治 理等综 合能 力并 确定 目标 价格。 本基金管理 人将利 用波特竞 争力五要 素分析 体系来分 析上市企 业的核 心 竞争力 。 同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一套 评价 上市 公司 企业 治理架构(Corporate Governance ) 的系统作为决定公司投资 价值的指标之一,其中包 括财务的透明度、企业管 理中的独 立性、管理层的奖励机制 、企业政策推行的稳定性 、对小股东的公平性等。 在评估企 业的相 对优 势的 同时 , 本基金管理 人 会 对企 业的 营运 和盈利 状况 进行 一系 列价 值分析 , 以决定其内在的价值和可 能回报,其目的在于确定 每股的最终目标价格。投 资价值的 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绝对估值法,如现金流折 现模型,红利折现模型等 ,和相对 估值法 ,如 市盈 率, 市净 率等等 。 第三, 选择 股票 构建 卫星 组合并 进行 持续 的评 估。 经过以上程 序的 精选,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初 选 股票库 中选择估值合理 、具备良 好





42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产业前景、雄厚的企业 竞争力、持续的增长潜力 、稳健的财务品质、健康 的公司治 理结构等特征的股票进行 投资,构建 卫星投资组合 ,并对个股持续的跟踪和 评估,对 组合进 行持 续的 维护 。 3) 债券资产 管理 债券组 合的 构建 主要 通过 对 GDP 增长速 度、 通货 膨胀的变 动趋 势分 析、 货币政策 的变化,判断未来利率走 势,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 久期,并通过债券类别的 配置、收 益率曲线策略、利差交易 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提高债 券组合的收益水平,同时 适当利用 由于银 行间 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的 分割 而形 成的 无风 险套利 机会进行 套利 。 在单个债券 品种的 选择上严 格控制信 用风险 ,以流动 性、安全 性为原 则选择优 质 债券。 4) 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 上,基 金经理通 过对未来 现金流 的预测进 行现金预 算管理 ,及时满 足 本基金 运作 中的 流动 性需 求。 5) 权证投资 策略 权证为本基 金辅助 性投资工 具,投资 原则为 有利于加 强基金风 险控制 , 有利于 基 金资产增值。本基金操作 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 性结合本 基金的 需要 进行 该产 品的 投资。 本基金进行 权证投 资时,将 在对权证 标的证 券进行基 本面研究 及估值 的基础上 ,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主要考虑 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 资、关键变量估值、趋势 投资策略、优化组合策略 、获利保 护策略 、卖 空有 保护 的认 购权证 策略 、买 入保 护性 的认沽 权证 策略 等。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根据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等的 有关规 定 依法决策. ; 2) 投 资分析团 队对于宏 观经济 周期、宏 观经济政 策取向 、行业增 长速度、利 率走势等 经济数 据的量 化 分析结果 和报告 ;


3) 投资分析 团队对 于企业 和 债券基础 分析的 详细报 告 和建议; 4) 投资风险 管理人员 对于 投 资组合风 险评估 的报告 和 建议。 2、 投资决策 机制 本基金的投 资决策 机制是: 在投资决 策委员 会授权范 围内实行 投资总 监领导下 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43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 责制定 基金投资 方面的整 体战略 和原则; 审定基金 季 度 资产配置 和调整计 划;参 考有关研 究报告, 个别审 定投资对 象和范围 ; 审定基金 季度投 资检讨 报 告;决定 基金禁 止的投 资 事项等。 2) 基 金经理: 在投资决 策委员 会的授权 范围内, 根据基 金的投资 政策实施 投 资 管理,确 定具体的 投资品 种、数量 、策略, 构建优 化和调整 投资组合 , 进行投资 组合的 日常分 析 和管理。 3) 基金经理 助理/ 投资分 析 员: 通过内 部调研 和参考 外部研究 报告, 编 写有关 公 司分析、 行业分析 、宏观 分析、市 场分析以 及数据 模拟的各 类报告或 建 议,提交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作为投 资决策 的依据 。 4) 数 量分析人 员通过数 量模型 发现潜在 投资机会 ,风险 管理人员 对投资组 合 的风险进 行分析 、监控 和 报告。 在投资过程 中,基 金经理与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及投资队 伍各职能 小组的 工作关系 见 下图。 投资的决 策机制 3、 投资组合 的控制 和监督 本 基金管理 人从多 方面对基 金组合进 行评估 、分析, 同时基金经理 会根据市场 的 变化和基金状况对组合进 行动态调整,从而保证投 资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要 求。 本基金管理 人首先 参考 数量 化风险分 析结果 ,确认主 动性风险 的来源 ,并将风 险 分解到 各个 层面 ,如 资产 类别、 行业 及股 票, 减少 风险集 中度 ,并 不断 地进 行收益- 风险最 优化 的调 整。 资产配置的 目标是 在控制风 险、保证 流动性 的基础上 ,实现收 益的最 大化。相 对 应的重点是根据制定组合 的久期及组合中各金融产 品的流动性、风险性和收 益性特征 进行动 态配 置。 对股票组合 的监控 ,本基金 管理人 将跟踪经 济状况、 证券市场 和上市 公司的发 展 投资策略建议 股票分析 债券分析 数量分析 风险管理 投资决策委 员会 基金经理 提供决策依据 宏观策略








44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 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 果,对投 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还包 括容许偏离基准的目标; 行业和股 票选择 偏离 基准 的最 大幅 度;基 金经 理、 分析 员对 股票评 级的 变化 等等 。 在收益最大 化上, 重点是利 率走势作 出较为 准确的判 断,进行 积极主 动的、自 上 而下的战略资产配置和短 、中、长期资产类属配置 ;同时,根据定量和定性 方法,在 个别债 券品 种和 市场 时机 方面进 行主 动式 选择 。 在这一程序 中,投 资组合的 风险将得 到监督 和控制, 单只投资 组合的 业绩将参 照 评估基 准和 投资 指引 进行 测试和 分析 。 (六)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限 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 股 票或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8)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2、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基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 产 ,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4) 本基金 投资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产生 的权 证,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 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45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产净值 的3%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其 它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遵从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相 关规 定; 5) 本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基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和 投资比 例的 约定 ; 7)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上述 规定。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 定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在选择业绩 比较基 准选择过 程中,本 基金考 虑所采用 的指数应 该可以 有效地评 估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所达 到业 绩,同 时也 能反 映本 基金 “核心- 卫星 ”策 略的 风格 特点。 由于本基金 核心 组合 以沪 深 300 指数的 成分 股和 备选成份 股为 标的 ,因 此 股票投 资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数 。 债券 投资 部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中信标 普国 债指数 。 本基金 的整 体业 绩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75% + 中 信标普 国债 指数×25%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者有 更权威 的、更能 为市场普 遍接受 的业绩比 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 可以在 经过 适当 的程 序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主 动型的 股票 基金 ,属于证 券投资 基金中具 有较高风 险、较 高收益的 投 资品种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 有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3、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利 , 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46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 权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 资 者 的利益 。 (十)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47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九、 投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 定,于 2012 年 11 月 1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950,005,067.43 72.06 其中: 股票 950,005,067.43 72.0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7,599,000.00 5.13 其中: 债券 67,599,000.00 5.1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9,000,268.50 7.51 其中 :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97,401,796.33 14.97 6 其他各 项资 产 4,412,489.21 0.33 7 合计 1,318,418,621.47 100.00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9,580,000.00 0.73 B 采掘业 43,310.00 0.00 C 制造业 377,925,461.76 28.78 C0








食品 、饮 料 118,528,286.95 9.02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7,457,211.30 0.57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9,009,650.57 0.69 C5








电子 67,767,237.34 5.16 C6








金属 、非 金属 9,761,080.00 0.74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36,771,759.23 2.80








48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128,630,236.37 9.79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2,400.00 0.00 E 建筑业 82,134,201.96 6.25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35,350.00 0.00 G 信息技 术业 47,261,584.64 3.60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24,237,938.84 1.85 I 金融、 保险 业 44,191,987.27 3.36 J 房地产 业 160,948,766.56 12.25 K 社会服 务业 129,464,396.14 9.86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74,179,670.26 5.65 M 综合类 - - 合计 950,005,067.43 72.34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0208 新湖中 宝 17,452,669 60,386,234.74 4.60 2 600048 保利地 产 4,722,356 50,812,550.56 3.87 3 600519 贵州茅 台 203,949 50,130,664.20 3.82 4 002310 东方园 林 742,002 43,948,778.46 3.35 5 600518 康美药 业 2,651,772 41,951,033.04 3.19 6 601318 中国平 安 938,233 39,349,492.02 3.00 7 002375 亚厦股 份 1,512,294 38,185,423.50 2.91 8 002421 达实智 能 1,405,780 37,084,476.40 2.82 9 000024 招商地 产 1,732,137 36,028,449.60 2.74 10 002051 中工国 际 988,973 29,550,513.24 2.25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67,599,000.00 5.15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49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合计 67,599,000.00 5.15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01079 11 央行票 据 79 700,000 67,599,000.00 5.15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六)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2011 年 5 月 27 日, 五 粮 液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的 《行 政处罚 决定 书》 。 本基 金 投资 该股票 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报告 期内,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其他 证券 的 发行主 体没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也没 有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 情况。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 的 股 票。 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04,205.7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126,798.71 4 应收利 息 2,433,474.57 5 应收申 购款 248,010.1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12,489.21








50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1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08 年 4 月 3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 年 4 月 3 日(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至 2008 年 12 月31 日 -18.06% 1.38% -38.67% 2.30% 20.61% -0.92% 2009 年1 月1 日至2009 年12 月 31 日 74.55% 1.60% 68.20% 1.54% 6.35% 0.06% 2010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 6.19% 1.30% -8.39% 1.19% 14.58% 0.11% 2011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 12 月 31 日 -25.14% 1.07% -18.23% 0.97% -6.91% 0.10% 2012 年1 月1 日至2012 年 9 月 30 日 6.64% 1.16% -0.76% 0.96% 7.40% 0.20%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2012 年9 月 30 日) 21.26% 1.32% -21.65% 1.46% 42.91% -0.14%








52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 购买的各 类证券及 票据价 值、银行 存款本息 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 基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 清算备 付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3、 根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 4、 应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收申 购款 ; 6、 股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 债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利 息; 8、 权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 其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10、 其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 开立资金 结算账 户和托管 专户用于 基金的 资金结算 业 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 立基金证 券账户、以“中银动态策 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并 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代销机 构和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 分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53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 ,归 入基 金财 产。 3、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 4、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 同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5、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6、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按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收取管 理费 、 托管费 及其他 费用。 7、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54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二、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 的是客观 、准确地 反映基 金资产是 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 金 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 格的基 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 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 所的正 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 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 金管理人 进行。基 金管理 人完成估 值后,将 估值结 果加盖业 务 公章以 书面 形式 加密 传真 至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规定 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 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 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55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从配股 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如果收 盘价高 于配股 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价 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于 或低 于配 股价 , 则 估值 为 零 。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当 估值或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 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纠正,并及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错 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报 中





56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估 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责 任方 追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或注 册登记 机构、或 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 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 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方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受损方 ” )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 型包括但 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计算 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 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 平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 可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造成投资 者的交易 资料 灭失或被错 误处理或 造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 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支 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差 错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如果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 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 金资产损





57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 律、 行 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 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出现差错责任方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 偿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并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方 ;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58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三、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 资收益 、买卖证 券 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 入收益 。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6 次 ,全 年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分 配收 益 的50% , 若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记日 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才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5、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7、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载明 基金净收 益、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 间、分配 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9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 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当 投资者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 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 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有关 业务 规定 执行 。








60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四、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露 费用 ;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银行汇 划费 用;


8、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1.5%÷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 付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 算,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假 等,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5‰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 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 支付 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 算,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61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上述 (一 ) 基金费 用 的种类 中第 3-7 项费用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 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 3、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包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 其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 整基金 管理费率 或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 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售费率等费,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62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五、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 度的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年 度按如 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会 计制度 ; 5、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 书 面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 会 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须经 基 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在2 日 内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63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六、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 基金信 息,并保 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 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 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2、 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 诋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5、 登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64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当将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容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2)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2、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 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 体事宜 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并在披露 招 募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3、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 日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登 载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4、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回 前,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5、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5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 式。 7、 临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 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 大影响 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66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0.5 % ;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 澄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任 何公共媒 体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 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应 当依法 报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核准或 者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公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本 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 履行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10、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信 息。 11、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还 应当 遵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定 。








67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 披露管理 制度,指 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 息披露 事务 。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 息,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 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上 披露信息 外,还 可以根据 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出具审计 报告、法 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发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 后,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住 所,以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68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因受 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 引起的 波动,将 对基金资 产产生 潜在风险 , 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 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 如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 等)发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目前国家对 个人买 卖基金差 价收入、 基金分 红暂不征 收所得税 ,基金 投资国债 的 利息收入也暂不征收所得 税;对企业和个人买卖基 金的交易暂不征收印花税 。如果这 些政策出现不利于基金投 资人的调整,将构成本基 金的政策风险。另外,如 果国家对 同业存款利率下调,会使 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 益减少,也是本基金面临 的政策风 险之一 。 2、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各个行业 和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 呈周期 性变化。 基 金投资 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而导致 风险 。 同时 , 经济周 期影 响资 金市场 的 走势 , 给本 基金 的 固定收 益投 资带 来一 定的 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 动会导致 证券市场 价格和 收益率的 变动,及 影响企 业的融资 成 本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和股 票,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再投资 风险 债券偿付本 息后以 及回购到 期后的再 投资获 得的收益 取决于再 投资时 的利率水 平 和再投资的策略。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时 ,将 获得 较少 的收 益率。 5、 信用风 险 当基金持有 的债券 、票据的 发行人违 约,不 按时偿付 本金或利 息时, 将直接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产 生信 用风险 。 另外 , 回购交 易中由 于融资 方 (正回 购方 ) 违约 到 期无法 及时 支付 回购 利息 ,也将 会对 基金 资产 造成 损失。 6、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 状况受多种 因素影响 ,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 前景、行 业 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 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基金可以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二) 流动性风险








69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属于 开放式 基金,在 基金的开 放日, 本基金的 管理人都 有义务 根据本招 募 说明书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由于我国证券市 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 时经常出 现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果 在这 时出 现较 大数 额赎回 申请 , 则 基金 资产 变现困 难 , 基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三)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管 理人的知 识、技 能、经验 、判断等 主观因 素会影响 其 对相关 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四) 操作或技术风险 1、 技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如基金 在交 易时 所采 用的 电脑系 统可 能因 突发 性 事 件 或不可 抗原 因出 现故 障, 由此给 基金 投资 带来 风险 。 2、 因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 如基 金经 理违 反职 业操 守的道 德风 险, 以及 因 内 幕 交易、 欺诈 等行 为产 生的 违规风 险。 (五) 制度性风险 中国经济体 制、政 治体制的 改革和发 展、经 济结构的 调整、对 外开放 的日益加 强 等制度 性变 迁, 带来 特定 的市场 风险 ,如 : 1、 政府的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指 引和向 导作 用; 2、 行业、 企业 发展 受宏 观政 策、产 业政 策的 制约 ; 3、 行业发 展的 明显 的周 期性 。 (六) 新兴证券市场风险 中国作 为新 兴证 券市 场, 具有以 下新 兴市 场所 共有 的风险 : 1、 流动性 风险 : 总市值 、 交易量等 相对 较小 , 市场深 度相对 较弱 , 证券市 场的流 动性相 对不 足; 2、 规避风 险难 度较 大: 投资 工具单 一, 缺乏 对冲 、 衍 生品种 等避 险工 具, 在 市 场 下跌时 ,规 避风 险的 操作 空间有 限; 3、 上市公 司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有待进 一步 完善 ; 4、 统计数 据、 财务 数据 、信 息披露 的可 信度 有待 进一 步提高 。 (七) 投资理念实施风险








70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面临 与其他 股 票型开放式基金 相同的 风险(例 如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 、 管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等) , 但由于 本基 金将股票 资产 分为核 心资 产和 卫星 资产 , 其中核 心组合 投资 于沪 深 300 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 股, 以期 获取与 该指 数所 代表 的市 场组 合收 益联动 的收 益率 ,因此 上 述风险 在本 基金 中存 在一 定的特 殊性 。 1、 跟踪指 数的 投资 风险 跟踪指 数的 风险 主要 表现 在以下 两 个方面 : 1) 指数下 跌风 险: 即在 市场 下跌的 情况 下, 由于 本基 金 的核 心组 合 投资 指数 成份股 , 会造成 基金 资产 净值 相应 下跌的 风险 。 2) 目标指 数风 险: 即目 标指 数因为 编制 方法 的不 同或 自身的 不合 理性 等原 因, 可能 导 致目标 指数表现与市场 的综合指 数表现之间产生 差异的不 确定性以及目标 指数调 整给基 金投 资带 来的 管理 成本和 投资 成本 提高 的风 险。 新兴的 中国 证券 市场 正处 于迅速 的变 革和 发展 过程 中, 沪深 300 指数 本身 的合理 性 有待市 场进一步 检验 。 该 指数可 能存 在的 不合 理性 可导致 其不 能很 好地 代表 市场 整 体 , 表现为 沪深 300 指数 回报 率落后 于市 场综 合指 数回 报率 。 未来如 果有 更合 理、 更能代 表 中国主 板市 场的 成分 股指 数推出 时 , 本基金 可能 会通过 适当的 程序 , 决定 是 否更换 所投 资的目标 指数。 2、 积极投 资的 风险 本基金 的核 心组 合 通过采 用积极 投资 的手 段, 从沪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 中精 选 50-100 只股票 进行积极 投资 , 增加 了 投资 组合的 风险 度。 在基 金投 资组合 的 风 险度高 于指 数的 情况 下 , 其投资 收益 率可 能高 于指 数收益 率 , 但也有 可能 低于指数 收益 率,其 中存 在一 定的 不确 定性。 (八)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因素的出 现,将 会严重影 响证券市 场的运 行,可能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违 约、托 管行 、基 金托管人 违约等 超出基金 管 理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71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八、 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3、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4、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三) 清算费用








72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四) 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在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73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九、 基金合 同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 务 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 独立运 用并 管理 基 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 合同 》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监 督基 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 换基 金代 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决定和 调整 除托 管费 率和调 高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基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13)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5)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行 为;








74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7)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如认为 基金 代销 机构违反 《基 金合 同》 、 基金 销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益 ;








75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保 证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 开 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而 基金 管理 人首 先承 担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 偿 ;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 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定期或 不定 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 他义务 。








76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1)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 其 他 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 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金 财 产、 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投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 及资金的 清算 ; 7)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 合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管 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 资金 划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 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77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措 施; 11) 按有关 规定 ,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15)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 他义务 。








78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事 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 提 起诉讼 ;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 限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 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销 机 构 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 他义务 。








79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授权 代表共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授权 代表共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1、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8)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9)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3)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事项 。 (2)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法 规允 许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3) 在《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本基金 的 调整 申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 ;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80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2、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 人 自行召 集。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 记日。








81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2)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 票结 果。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但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以现 场 开会方 式召 开。 (1) 现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响表 决效 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程 :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82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经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50%) 。 (2) 通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 通讯开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性 公告 ; 2)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 决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含 50% ) ; 4) 上述 第 3)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 明,否 则提交符 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5、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重大 事项,如 《基金合 同》的 重大修改 、 决定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法律 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83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论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 案,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 提交 召集人 并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集会议 的通知后 ,对原有 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30 天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条 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30 天前公 告。 大会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1) 关联性 。 大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 大会主 持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含 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但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开会议 的通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 顺延并 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程 序








84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 下,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按 照下列第 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下 ,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 下, 公告 会议通知 时应当 同时 公布 提案,在 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 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 明,提 交符合会 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并列 的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7、 计票








85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 集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 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 下,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议 自中国证 监会依 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 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决议 。








86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2、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并 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 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87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基金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 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基金 合同》而 产生的 或与《基 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 制 成册,供投资者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代 销机构的 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投资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内 容应以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88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 托管协 议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成立时 间:2004 年8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一、基 金管理业 务;二、 发起和 设立基金 ;三、在 证监会 批准(如 果 需要获 得该 等批 准) 前提 下,从 事其 他中 国法 律许 可及股 东在 股东 会上 同意 的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高爽秋 2、 基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 准设立文 号:国务 院《关 于中国人 民银行专 门行使 中央银行 职 能的决 定》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





89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现、 转 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销售业 务 ; 代理发 行、 代理 承销 、 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 代 收代 付业务 ; 代 理证 券投 资基 金清算 业 务 (银 证转账 ) ;保险 业代理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和 国际 金融机构 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 务; 发行 金融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 业 年金托 管业 务; 企业年 金受托管 理服 务; 年金账 户管理服 务; 开放式 基金 的注册登 记、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 务; 贷 款承 诺; 企 业、 个 人财务 顾 问服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 外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币 兑换 ; 出口托 收及进口 代 收;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 汇担 保; 发行、 代理 发行 、 买 卖或 代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 电话银 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监督 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各类有 价债券以 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待金融 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 可以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运用 金融 衍生 产品 进行 风险管 理。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核 心组 合将投 资于 沪 深 300 指数的成分 股或 备选成份 股, 卫星 组合的投资对象重点为经 过数量模型筛选、严格基 本面分析和价值评估,并 配合持续 深入的 跟踪 调研 的上 市公 司股票 , 这 些公 司具 备良 好的产 业前 景、 雄厚 的企 业竞争 力 、 持续的 增长 潜力 、稳 健的 财务品 质、 健康 的公 司治 理结构 等特 征。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关法 律、 法规 、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同 》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1)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基金 的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 股票 投资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的 60% -95% ;债 券、 权证、





90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 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40% ; 其中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持有 权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对于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 资的创 新金 融产 品, 将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进行 投资 管理。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中 ,核 心组合 投资 于沪 深 300 指数的成 分股 或备 选成 份股 , 投 资比例 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60%;卫星组合投资于具备 良好成长性的高品质股票 ,投资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40%。由基金管理人将每季度 按照双方约定的形式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沪深 300 指数 备选 成份股 票库 和卫 星组 合投 资的具 备良 好成 长性 的高 品质 股 票 库,并有责任确保该股票 库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据此股票 库监督本 基金投资于该类上市公司 股票的比例。基金管理人 对该股票库的临时调整应 事先发函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加 盖公 司公章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发函 的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 对该股 票库 的调 整自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之日 起第2 日生 效 。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 变化等因 素导致投 资组合 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 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 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并可 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基金托管人 对上述 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 的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满 六 个月开 始。 2)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 制 : ①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② 本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 ③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④ 现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91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⑤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⑥ 本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⑦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⑧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3) 法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调整期 限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 定的比 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 前 2 个工 作日正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 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 督 4)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除投资资 产配置比 例外,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融资 比例的监 督和检 查自本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可能使 基金 承担 无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 股 票或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92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8)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 为 。 对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限制进 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 基金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 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 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 交易名 单中列示 的关联方 进行法 律法规禁 止 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 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 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 管人无法 阻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只能进 行结 算, 同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控 制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 及行业标 准的银行 间市场 交易对手 的 名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 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 银行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须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93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与不 在名单 内的银行 间市场交 易对手 进行交易 ,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 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 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生 此种 情形 时,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交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 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 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 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定 交易 方式 , 经 提醒 后 仍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3)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 中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 致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在 与核心 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如 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照本 协议 约定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和流 程, 或未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 或 该 名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 信 风 险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了 上述 监督 流程 , 则对于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信用 风险主要 包括存 款银行的 信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支 付 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 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 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 款银行以 外的银 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 损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赔偿 , 之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在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程 ,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7)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94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2) 流通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 券,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 券、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3)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 求的有关 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行证券 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期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价 格、 总成 本、 总 成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持 有流 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并 于拟 执行 投 资指令前 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审核。 即增 加已 持有 流通 受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的提 供, 从而 使 审核指 标更 为完 整。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 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料 后 两个工 作日 内, 以书 面或 其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进行 确认。 4)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 求的有关 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发 行 证券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资 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 实、完整 ,并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前 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5) 基金托管 人应 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行 监督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 信息。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 估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行 有关 指令 。因 拒 绝执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





95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无法达成 一致, 应及时上 报中国证 监会请 求解决。 如 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 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 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 切实履行 监督职 责,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 连带责 任。 2、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 监 督 和核查 。 3、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基 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 资者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必须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拒 绝、阻挠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96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 产、未对 基金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 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 为,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拒 绝、阻挠 基金管 理人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97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立。 (5)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处 的,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2、 募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 按销售与 服务代理 协议的 约定,将 认购资金 划入基 金管理人 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 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 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 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 退款事 宜。 3、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资 产托管专 户,保 管基金的 银 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 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 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该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资产托管 专户的 管理 应符合 《银行 账户管 理办 法》 、 《现金管 理条例 》 、 《中 国人 民 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 《关于大额 现金支付管理 的通知》 、 《支付 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定 。 4、 基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98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上 海 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账户 。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 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5、 债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 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 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责 为基金 对外签订 全国银行 间国债 市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 事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 按有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7、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由基金 托管人 存放于托 管银行的 保管库 ;其中实 物 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 对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99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工作 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挂 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 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15 年以 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1、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计算日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 应每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 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 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基 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2、 基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





100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③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从配股 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如果收 盘价高 于配股 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价 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于 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为 零。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101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最新规 定估 值。 (3)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的, 由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损 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率 和托 管 费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 现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投 资者 或 基金的 损失 , 以及 由此 造 成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顺 延错误 而引 起 的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由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 各方应 本 着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为准对 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起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须 分别妥 善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包 括基金合 同 生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由基金 的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15 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金 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金 合





102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 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托管 人以电子 版形式妥 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并 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 ,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由于自 身原因无 法妥善保 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各方 当事人同 意,因本 协议而 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 一切争议 ,除经友 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务 ,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 1、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以对 协议 的内 容进行变 更。 变更后 的托 管协议, 其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生效 。 2、 基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或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依法 被宣 告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产 ;








103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依法 被宣 告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104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以下 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 寄送 1、 基金投 资者 账单 : 基金管 理人将 向特 定销 售渠 道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书 面或电 子文件 形式 定期 或不 定期 寄送对 账单 ; 2、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 过定期 定额投资 服务计划 ,投资 者可以通 过固定的 渠道, 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 份 额。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三) 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投资 者可通过 销售机构 网站办 理申购、 赎回及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也可 利 用自己公 司的网 站(www.bocim.com )为 直销投 资者提 供基金 网上交 易服 务。投 资者在 选用网 上交 易服 务之 前, 请向相 关机 构咨 询。 (四) 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者可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 客户服务 中心提交 信息定 制申请, 基金管理 人 通过电 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传真 等定 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制 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包 括: 每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每笔 交易确 认、 每月 账户 余额 及损益 、最 近季 度的 基金 投资组 合、 公司最 新公 告、 新产 品信 息等。 业务 开通 时间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 全 天24 小时 基金 净 值信息 、 账户 交易 情况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业务开 通的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105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 、 其他事 项 (一) 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 易席 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 选择 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证券 经营机 构, 选用 其专 用交 易席位 供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专用, 选择标 准为 : 1、 实力雄 厚, 信誉 良好 ,注 册资本 不少 于3 亿元 人民 币; 2、 财务状 况良 好, 各项 财务 指标显 示公 司经 营状 况稳 定; 3、 经营行 为规 范, 最近 一年 未因发 生重 大违 规行 为而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处罚 ; 4、 内部管 理规 范、 严格 , 具 备健全 的内 控制 度, 并能 满足基 金运 作高 度保 密 的 要 求; 5、 具备基 金运 作所 需的 高效 、 安全 的通 讯条 件, 交易 设施符 合代 理本 基金 进 行 证 券交易 的需 要, 并能 为本 基金提 供全 面的 信息 服务 ; 6、 研究实 力较 强, 有固 定的 研究机 构和 专门 的研 究人 员, 能 及时 为本 基金 提 供 高 质量的 咨询 服务 , 包 括宏 观经济 报告 、 行 业报 告、 市场走 向分 析、 个股 分 析 报 告及其 他专 门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二) 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 方式 席 位的使 用期限暂 定为半年 。使用 期满后,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各证券 经营机构 所 提供的 各类 研究 报告 和信 息资讯 进行 综合 评价 ,包 括: 1、 提供的 研究 报告 质量 和数 量; 2、 研究报 告被 基金 采纳 的情 况; 3、 因采纳 其报 告而 为基 金运 作带来 的直 接效 益和 间接 效益; 4、 因采纳 其报 告而 为基 金运 作避免 或减 少的 损失 ; 5、 由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课 题, 证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的 研究 论文质 量; 6、 开放证 券经 营机 构资 料库 的情况 ; 7、 其他可 评价 的量 化标 准。 根 据上述 综合评价 的结果进 行排名 。在这一 过程中, 管理人 不但对已 使用席位 的 证券经 营机 构进 行排 名, 同时亦 关注 并接 受其 他证 券经营 机构 的研 究报 告和 信息资 讯, 为半年 后的 席位 更换 作准 备。 若 证券经 营机构所 提供的研 究报告 及其他信 息服务不 符合要 求,基金 管理人有 权





106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提前终 止租 用其 交易 席位 。 (三) 席位运作方式 根 据中国 证监会《 关于加强 证券投 资基金监 管有关问 题的通 知》中关 于“每只 基 金通过 任何 一家 证券 经营 机构买 卖证 券的 年成 交量 , 不超 过该 基金 买卖 证券 年总成 交量 的 30% ”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将 结合 各证 券经 营机 构提供 研究 报告 及信 息服 务的质 量, 分配基 金在 各席 位买 卖证 券的交 易量 。 (四) 其他事宜 基 金管理 人将根据 有关规定 ,在基 金半报告 和年度报 告中将 所选择的 证券经营 机 构的有 关情 况、 基金 通过 该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交 量、 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披 露,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相关基金公告 1.


2012 年4 月24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银动 态策 略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2.


2012 年5 月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通过 申银 万国证 券 开通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 3. 2012 年5 月5 日本 基金 管理人刊 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估值调 整的提 示性 公告 》 4.


2012 年5 月7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网上 直销 通联支 付 通道新 增支 持银 行卡 并实 施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5.


2012 年5 月10 日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提 请投 资者 及时更 新已过 期身 份证 件或 身份 证明文 件的 公告 》 6.


2012 年5 月18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中银 动态 策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1 号) 》 7.


2012 年5 月18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中银 动态 策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摘要 (2012 年第 1 号) 》 8.


2012 年5 月22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中银 基金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 股票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 9.


2012 年6 月7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上海 银联部 分 银行卡 网上 直销 业务 功能 并实施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107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2012 年6 月2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交通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11. 2012 年7 月1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银动 态策 略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12. 2012 年8 月2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银动 态策 略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 半 年度报告 》 13. 2012 年8 月2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银动 态策 略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 半 年度报告 摘要 》 14. 2012 年9 月2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网 上 直销 通联支 付通道 新增 支持 银行 卡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投资者 可通 过《 上海 证券 报》 、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 上述 公告。 (六) 其他重要事项 报 告期内 ,经本基 金管理人 股东会 审议通过 ,选举李 道滨先 生为本基 金管理人 第 三届董 事会 董事 , 陈 儒先 生不再 担任 本基 金管 理人 第三届 董事 会董 事职 务, 相关事 项已 按规定 向监 管机 构报 告。 报 告期内 ,经本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审议通过 ,陈儒先 生不再 担任本基 金管理人 执 行总裁 职务 , 相关 事项 已按 规定向 监管 机构 报告,详情 参见 2012 年 4 月 28 日刊 登的 《中 银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 。 报 告期内 ,经本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审议通过 ,聘任李 道滨先 生担任本 基金管理 人 执行总 裁。 李道 滨先 生 的 基金行 业高 级管 理人 员任 职资格 已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核准, 详情 参见2012 年8 月10 日刊 登的 《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总 经理 任职事 宜 的公告 》 。








108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 招募说 明书在编 制完成后 ,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指定信 息披露报 纸公布, 投 资者可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查阅, 也可 到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支付 工本 费后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 按 上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或 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109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 、 备查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 金募 集的文件 (二)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关于申请募集中银动 态策 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之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 批件 、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 批件 、营业执照 以 上各项 文件存放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投 资人可 到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所在 地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在 合理 时 间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2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