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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强债(270009)

广发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间 : 二 〇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 重 要 提 示】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于 2008 年 1 月 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08】21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3 月 2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 金的 核 准 , 并不 表 明 其 对本 基 金 的 价值 和 收 益 作出 实 质 性 判断 或 保 证 ,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9 月 2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2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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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1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8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48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与 转 换 .................................... 4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7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 69 第十二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 74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8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 示 ....................................................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 终止 与 清 算 ............................................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 85 第二十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 99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 116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 的 事 项 ......................................... 11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第 二 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 119 第 二 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 11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管理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或“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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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即用于公开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息,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 《 广 发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合 同 的 任 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仅为 《 基金 合同 》 目的 不包 括 香港 特别 行 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 广 发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 基 金 合 同 》 约 束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购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入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 债 券回 购;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 含一 年) 的中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4 层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 、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 、联系人:段西军 8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 公司、 深 圳市 前 海 香 江金 融 控 股 集团 有 限 公 司 、 康 美 药 业股 份 有 限 公司 和 广 州 科技 风 险 投 资 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48.33 %、16.67%、16.67%、10 %和8.33%的股权。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员 王 志 伟 : 董事 长 , 男 ,经 济 学 硕 士, 高 级 经 济师 。 兼 任 广东 省 第 十 届政 协 委 员 , 广 东 省 政 府 决 策 咨询 顾 问 委 员会 企 业 家 委员 , 广 东 金融 学 会 常 务理 事 , 江 西财 经 大 学 客座 教 授 。 历 任 广 发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兼党 委 书 记 、广 东 发 展 银行 党 组 成 员兼 副 行 长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助 理, 广 东 发 展银 行 信 托 投资 部 总 经 理, 广 东 发 展银 行 人 事 教育 部 经 理 ,广 东 省 委 办 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 职务。 林 传 辉 : 副董 事 长 , 男, 大 学 本 科学 历 , 现 任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 , 兼任 广 发 国 际 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 曾任 广 发 证 券投 资 银 行 总部 北 京 业 务总 部 总 经 理、 投 资 银 行 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 : 董事 , 女 , 硕士 , 现 任 广发 证 券 副 总裁 、 财 务 总监 兼 财 务 部总 经 理 。 曾任 广东 广 发 证 券 公司 投 资 银 行部 经 理 、 广发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财务 部 经 理 、财 务 部 副 总经 理 、 投资 自营部副总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戈 俊 : 董 事, 男 , 管 理学 硕 士 , 高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烽 火 通信 科 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裁 、 财 务 总 监 兼董 事 会 秘 书 ,兼任武 汉烽 火 国 际 技术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南 京烽 火 藤 仓 光通 信 有 限 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 苏 征 信 有限 公 司 、 西安 北 方 光 通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武 汉烽 火 普 天 信息 技 术 有 限公 司 、 武 汉 市 烽 视 威 科技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光 谷机 电 科 技 有限 公 司 、 成都 大 唐 线 缆有 限 公 司 等公 司 董事,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兼 任 武 汉 烽火 网 络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武 汉 烽 火 信息 集 成 技 术有 限 公 司 、南 京 烽 火 星空 通 信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藤 仓 烽 火 光电 材 料 科 技有 限 公 司 、大 唐 软 件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等公司监事 。曾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事, 女,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 江 集 团 有限 公 司 董 事长 兼 总 裁 ,深 圳 市 金 海马 实 业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南 方香 江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 香 江 控股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兼 任 广 发证 券 监 事 ,广 发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监事, 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 广东省政协常委, 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广东省妇联副主席, 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深圳市政协常委,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许 冬 瑾 : 董事 , 女 , 工商 管 理 硕 士 , 主 管 药 师, 现 任 康 美药 业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副 董事 长 、 副总经理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 茂 云 : 独立 董 事 , 男, 法 学 博 士,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现 任 复 旦 大学 教 授 。 曾任 复 旦 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 海 鑫 : 独立 董 事 , 男, 经 济 学 博士 、 教授 、博士生导师 , 现 任 辽 宁大 学 发 展 规划 处 处 长。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MBA ) 教育中心副主任、 辽 宁大学 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 罗 海 平 : 独立 董 事 , 男, 经 济 学 博士 , 现 任 阳光 财 产 保 险股 份 有 限 公司 总 裁 。 曾任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司 荆 州 市 分公 司 经 理 、中 国 人 民 保险 公 司 湖 北省 分 公 司 业务 处 长 、 中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湖 北 省国 际 部 总 经理 、 中 国 人民 保 险 公 司汉 口 分 公 司总 经 理 , 太平 保 险 湖 北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太 平 保险 公 司 总 经理 助理,太平 保 险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纪 委 书 记 , 民 安 保 险 (中 国 ) 有 限 公司副总裁 。 2 、监事会成员 余 利 平 : 监事 会 主 席 ,女 , 经 济 学博 士 , 兼 任广 发 国 际 资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曾 任 广 发 证 券 成 都营 业 部 总 经理 、 广 发 证券 基 金 部 副总 经 理 、 嘉实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董 事长。 刘志军 : 监事 , 男 , 管理 学 硕 士 ,现任广 州 科技 风 险 投 资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兼 任 广 州 生 产 力 促 进 中心 副 主 任 、广 州 市 科 达实 业 发 展 公司 总 经 理 。曾 任 广州 市统 计 局 投 资处 处 长 、 工 业处处长、社会科技处处长。 刘 文 红 : 监事 , 女 , 经济 学 硕 士 ,现 任 广 发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市 场 拓展 部 副 总 经理 。 曾 任广发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林 传 辉 : 总经 理 , 男 ,大 学 本 科 学历 , 兼 任 广发 国 际 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曾 任 广 发 证 券 投 资银 行 总 部 北京 业 务 总 部总 经 理 、 投资 银 行 总 部副 总 经 理 兼投 资 银 行 上海 业 务 总 部 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 雯 : 副 总经 理 , 女 ,企 业 管 理 硕士, 高 级 经济 师 。 曾 任珠 海 国 际 信托 投 资 公 司助 理 总 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 平 : 副 总经 理 , 男 ,硕 士, 经 济师 , 兼 任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第 四 届 创 业板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兼 职 委 员 。曾 任 上 海 荣臣 集 团 市 场部 经 理 、 广发 证 券 投 资银 行 部 华 南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基 金科 汇 基 金 经理 、 易 方 达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投 资部 研 究 负 责人 、 广 发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 阳 方 : 副总 经 理 , 男, 经 济 学 硕士 ,经济师 。兼任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投 资总 监 , 广 发 聚 丰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及 广发 制 造 业 精选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广 发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曾 任 广 发 证券 投 资 自 营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证 券 监督 管 理 委 员会 发 行 审 核 委员会 发 行审 核 委 员 ,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投 资 管 理 部总 经 理 , 广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总 经理助理。 段西军 : 督察 长 , 男 ,博士。曾 在广 东 省 佛 山市 财 贸 学 校 、 广 发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 4 、基金经理 谢 军 : 男 ,金 融 学 硕 士, 持 有 证 券业 执 业 资 格证 书 和 特 许金 融 分 析 师状 (CFA), 9 年基 金业从业经历,2003 年 7 月至 2006 年 9 月 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产品设 计人员、企业年金和债券研究员,2006 年 9 月 12 日至 2010 年 4 月 28 日任 广发货币基金经 理,2008 年3 月27 日起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 年4 月17 日至 2012 年2 月14 日先后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 2011 年3 月15 日起任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2 月 15 日 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 部副总经理。





本基金无历任基金经理。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总经理林传辉; 成员: 公司副总经理朱平, 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 投资总监、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陈仕德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傅友兴,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1)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 或是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循的,或是公司全体 员工必须了解和掌握的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 建 立 以各 岗 位 目 标责 任 制 为 基础 的 第 一 道监 控 防 线 。各 岗 位 均 制定 明 确 的 岗位 职 责 , 各 业 务 均 制定 详 尽 的 操作 流 程 , 各岗 位 人 员 上岗 前 必 须 声明 已 知 悉 并承 诺 遵 守 ,在 授 权 范 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 之 间 建 立重 要 业 务 处理 凭 据 传 递和 信 息 沟 通制 度 , 后 续部 门 及 岗 位对 前 一 部 门及 岗 位 负 有 监督的责任。 3 、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 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 本 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截至 2012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61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 基 金 托管 业 务 经 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 承 “ 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 ” 的 宗旨 , 依 靠 严密 科 学 的 风险 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进 的 营 运 系统 和 专 业 的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 托 管 人 职责 , 为 境 内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产 管 理 机 构和 企 业 客 户提 供 安 全 、高 效 、 专 业的 托 管 服 务, 展 现 优 异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建 立 了 国 内托 管 银 行 中最 丰 富 、 最成 熟 的 产 品线 。 拥 有 包括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信 托 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公 司集 合 资 产 管理 计 划 、 证券 公 司 定 向资 产 管 理 计划 、 商 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 , 同 时 在国 内 率 先 开展 绩 效 评 估、 风 险 管 理等 增 值 服 务, 可 以 为 各类 客 户 提 供个 性 化 的 托 管服务。 截至 2012 年 9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69 只, 其中封闭式 6 只, 开 放式 263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 香 港 《 财 资》 、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券 时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权 威 财 经 媒体 评选的 3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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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2007、2009 年三次顺 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 审阅后, 2010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四次通过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 明 独 立 第三 方 对 我 行托 管 服 务 在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 制 方面 的 健 全 性和 有 效 性 的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工 商 银 行 托管 服 务 的 风险 控 制 能 力已 经 与 国 际大 型 托 管 银行 接 轨 , 达到 国 际 先 进 水平。目前,SAS70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2 、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 托 管 人 的 自 有 资 产 、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他资产应当分离;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营控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业务。 5 、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六、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 作基 金 进 行 监督 的 方 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和 投 资对 象 、 基 金投 融 资 比 例、 基 金 投 资禁 止 行 为 、基 金 参 与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算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 、基 金 的 收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 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 等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三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 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 式 对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确认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1 、直销机构 本 公 司 通 过在 广 州 、 北京 、 上 海 设立 的 分 公 司、 深 圳 理 财中 心 、 杭 州理 财 中 心 及本 公 司 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东裙楼 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4 楼 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 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 公 司网 上 交 易 系统 办 理 本 基金 的 开 户 、认 购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 则 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广 东 省 广 州天 河 北 路 大都 会 广 场 5、18 、19 、36 、38 、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6)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7)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公司网站:www.gdb.com.cn (9)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客服电话:11185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1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2)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3)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联系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0755-82080714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14)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5)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6)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8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17)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8)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9)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联系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20)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21)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22)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3)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24)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5)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6)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7)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黄飞燕 电话:0769-23394102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28)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 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29)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30)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96198;400-88-96198 ;400-66-96198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31)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400-83-96699(全国) ,020-96699(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32)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33)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4)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吴江市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吴江市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35)名称: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6)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37)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38)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09729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09729 网址: www.bsb.com.cn (39)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40)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1)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42)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43)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4)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45)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6)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7)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48)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49)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021-2032821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50)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51)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52)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53)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54)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55)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56)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57)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58)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59)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60)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61)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62)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63)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64)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65)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66)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67)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68)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 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69)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70)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71)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72)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0571-96598 (73)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74)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75)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76)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77)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78)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79)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80)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81)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82)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83)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84)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85)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86)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87)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88)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89)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话:4008-698-698 公司网站:www.ydsc.com.cn (90)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91)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92)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93)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94)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95)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96)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97)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98)名称: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刘亚静 电话:0311-66006393 传真:0311-66006249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站:www.s10000.com (99)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传真:0871-357882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公司网站:www.hongtastock.com (100)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101)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李学琦 联系人:袁劲松 联系电话为:024-86268007 传真为:024-86268016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102)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103)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105)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106)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028-86712334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107)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苏卓仁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联系电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3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08)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 -8201,13585790204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有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要 求 , 选择 其 他 符 合要 求 的 机 构代 理 销 售 本基 金 , 并及时公告。 二 、 注 册 登记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四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33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899129 传真:020-89899175 三 、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9 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3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经办律师:程秉、章小炎 联系人:程秉 四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和 经办 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9 层 法人代表: 胡少先 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克晶、禤文欣 联系人:禤文欣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07年1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 21号文 核准募集,实际募集期间为2008 年2月25日至2008年3月25日。 一 、 基 金 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二 、 基 金 存续 期 限 不定期。 三 、 募 集 方式 与 募 集 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2008年2月25日至2008年3月25日。 四 、 募 集 对象 本 基 金 募 集对 象 为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有 关 法 律 法规 允 许 投 资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个 人 投资 者 与 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 、 募 集 场所 本 基 金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的 直 销 机 构销 售 网 点 及基 金 销 售 代理 人 的 代 销网 点 向 社 会公 开 募 集。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时 间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3 月 27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 基 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 和 资金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与 转 换 一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场 所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将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直 销 机构 、 网 上 交易 系 统 及 基金 销 售 代 理人 的 代 销 网 点 ( 具体 名 单 见 发行 公 告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销 售 代理 人 的 相 关业 务 公 告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依 据 实 际 情况 增 加 或 在不 对 投 资 人的 实 质 利 益造 成 影 响 的条 件 下 减 少符 合 条 件 的 销 售 代 理 人或 销 售 代 理人 的 代 销 网点 , 并 另 行公 告 。 在 条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投 资 人可 以 通 过 基 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赎回。 二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已于 2008 年 3 月 27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自 2009 年 5 月 30 日起开始办理。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开 放 日 办 理申 购 和 赎 回申 请 。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在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或 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数 额限 制 1 、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含 申 购 费 ) 为1,000 元 人 民 币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网 上 交 易 系统 ( 目 前 仅对 个 人 投 资人 开 通 ) ,每 个 基 金 账户 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 为100 元人民币 ; 投 资 人 追加 申 购 时 最低 申 购 限 额及 投 资 金 额级 差 详 见 各代 销 机 构 网 点公告。 2 、 直 销 中 心 每 个 账 户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50,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已 在 直 销 中 心有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以各代销机构网点规定为准 。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 的 份 额 的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 调 整生 效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至 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 整 上 述 原则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 在新 规 则 开 始实 施 前 按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必 须 根 据 基金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的 业 务 办 理时 间 向 基 金销 售 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 金 发 售 机构 认 购 申 请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 申 请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发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 定 时间 内 未 全 额到 账 则 申 购不 成 功 , 若申 购 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六 、 申 购 费率 、 赎 回 费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为零。





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应交纳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1% 。 持有期限 在 30 日以 内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 ;持有期限超过 30 日 (含 30 日 )的基金份额, 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费总额扣除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后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 赎回费计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 、 申 购 份额 与 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 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 、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1.013=101,300.00 元 赎回费用 =101,300× 0.1% = 101.30 元 净赎回金额 =101,300 -101.30=101,198.7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198.7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4 、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注 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范 围 内 , 对上 述 注 册 登记 办 理 时 间进 行 调 整 ,但 不 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九 、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及 处 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 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 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 的 ,申 购 款 项 将全 额 退 还 投资 者 。 发 生上 述 (1 )到 (4 ) 项暂 停 申 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 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的 情 形 及 处理 除 非 出 现 如下 情 形 , 基金 管 理 人 不得 拒 绝 接 受或 暂 停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赎 回 申 请或 者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 付的 , 可 延 期支 付 部 分 赎回 款 项 , 按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受 的 赎 回 申请 量 占 已 接受 赎 回 申 请总 量 的 比 例分 配 给 赎 回申 请 人 , 未支 付 部 分 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 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 停 基 金 的赎 回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时 在 至 少 一家 指 定 媒 体及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上 刊登 暂 停 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恢 复 赎 回 业务 的 办 理 ,并 依 照 有 关规 定 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 一 、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开 放 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请 ( 赎 回 申请 总 数 加 上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本 基金 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 状 况决 定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可 能 会 对 基金 的 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 例 不 低 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照 其 申 请赎 回 份 额 占当 日 申 请 赎回 总 份 额 的比 例 , 确 定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当 日 办 理 的赎 回 份 额 ;投 资 者 未 能赎 回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选 择 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 媒 体 及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公司 网 站 或 代销 机 构 的 网点 刊 登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向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 案。 同 时 以 邮寄 、 传 真 或《 招 募 说 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 二 、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一 天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于重 新 开 放 日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 体 及基 金 管 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过 一 天 但 少于 两 周 ,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过 两 周 , 暂停 期 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应每 两 周 至 少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 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 体 及 基 金管 理 人 网 站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 并在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三 、 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按 基金 管 理 人 规定 的 条 件 申请 将 其 持 有的 某 一 基 金( 包 括 本 基金 ) 的 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 、转换的原则 (1) 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存管 的、 同一基金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并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2)投资者采用“ 份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申请。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 为 允 许 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3)基金转换的计算采用“ 未知价 ” 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 算 的 转出以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基金转换。 (5)转换业务遵循 “ 先进先出” 的业务规则,先确认的认购或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先转换。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原则。 (6)基金转换采用 “ 前端转前端、后端转后端 ” 的模式,不能将前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 后端收费基金份额,或将后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份额。 (7) 当投资者在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月结前将持有的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到本公司 旗 下 其 它 基金 时 , 本 公司 将 根 据 基金 转 换 日 提前 为 转 出 的广 发 货 币 市场 基 金 份 额结 算 收 益 并 转成基金份额一起转出。 2 、转换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转出基 金的剩余份额不低于 100 份。 3 、转换费率 各只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 4 、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在 T 日办理的基金转换申请, 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成交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 册 登 记办 理 时 间 进行 调 整 , 并最 迟 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 、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 发 生 巨 额赎 回 时 , 基金 转 出 与 基金 赎 回 具 有相 同 的 优 先级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决 定 全 额转 出 或 部 分转 出 , 并 且对 于 基 金 转出 和 基 金 赎回 , 将 采 取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 接 受 部分 转 出 申 请的 情 况 下 ,对 未 确 认 的转 换 申 请 将不 顺 延 至 下 一个开放日办理。 6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 申请: a. 不可抗力; b.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c.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d.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e.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 (3)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过 两 周 , 暂停 期 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应每 两 周 至 少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续 暂 停 时 间超 过 两 个 月时 , 可 对 重复 刊 登 暂 停公 告 的 频 率进 行 调 整 。暂 停 结 束 ,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 登 基 金 重 新开 放 基 金 转换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放 基 金 转 换日 公 告 最 近一 个 工 作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其它未尽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十 四 、 转 托管 本 基 金 目 前实 行 份 额 托管 的 交 易 制度 。 投 资 者可 将 所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从 一 个 交 易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个 交易 账 户 进 行交 易 。 具 体办 理 方 法 参照 《 业 务 规则 》 的 有 关规 定 以 及 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业务规则。 十 五 、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目 前 投 资 者可 以 通 过 中国 工 商 银 行、 广 发 证 券等 代 销 机 构网 点 办 理 本基 金 的 定 期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具体 办 理 方 法参 照 《 广 发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开 放式 基 金 业 务规 则 》 的 有关 规 定 、 相 关 业 务 公 告以 及 基 金 代销 机 构 的 业务 规 则 。 其它 未 尽 事 宜以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相 关业 务 公 告 为 准。 十 六 、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非 交 易 过 户是 指 不 采 用申 购 、 赎 回等 基 金 交 易方 式 , 将 一定 数 量 的 基金 份 额 按 照一 定 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只 受理 继 承 、 捐赠 、 司 法 强制 执 行 和 经注 册 登 记 机构 认 可 的 其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承”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人继承; “ 捐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 法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 社会 团 体 或 其他 组 织 。 无论 在 上 述 何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持 有 本 基金 份 额 的 投资 者 的 条 件。 办 理 非 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七 、 基 金的 冻 结 与 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 法 要求 或 者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本 人 自 愿 要求 的 基 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 投 资 目标 在保持投资组合低风险和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二 、 投 资 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投 资 于 固 定收 益 类 金 融工 具 , 具 体包 括 国 债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 企业 债 、 公司债、 次级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还 可参 与 一 级 市场 新 股 申 购, 持 有 因 可转 债 转 股 所形 成 的 股 票及 该 股 票 派发 的 权 证 或 可 分 离交 易 可 转 债分 离 交 易 的权 证 等 资 产,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投 资 的 其 他 非债券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0 个交易日 内 卖 出 。 本基 金 不 通 过二 级 市 场 买入 股 票 或 权证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 其 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 债券 类资产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非债券 类资 产的投 资比 例合计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三 、 投 资 理念 通 过 自 上 而下 的 宏 观 研究 和 自 下 而上 的 个 券 研究 , 使 用 积极 投 资 、 数量 投 资 、 组合 投 资 的投资手段,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1 、积极投资 我 国 债 券 市场 运 作 时 间短 , 市 场 规模 较 小 , 参与 主 体 少 ,债 券 市 场 还处 于 不 断 的完 善 和 发 展 的 过 程中 。 因 此 ,我 国 的 债 券市 场 不 是 完全 有 效 的 。我 国 债 券 市场 的 不 完 全有 效 性 为 基 金管理人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提供了可能性。 基 金 管 理 人可 通 过 增 强对 宏 观 、 市场 利 率 和 债券 市 场 发 展的 认 识 和 预测 , 运 用 市场 时 机 选 择 、 期 限选 择 和 类 别选 择 等 三 种方 式 , 在 控制 投 资 风 险的 前 提 下 获取 超 过 债 券市 场 平 均 收 益水平的投资业绩。 2、数量投资 通 过 数 量 化分 析 债 券 久期 、 凸 性 、利 率 、 流 动性 和 信 用 风险 等 因 素 ,寻 找 被 市 场错 误 定 价 或 严 重 低估 的 偏 离 价值 区 域 的 券种 。 通 过 科学 的 计 算 方法 , 严 格 测算 和 比 较 该项 投 资 的 风 险 与 预 期 投资 收 益 水 平, 研 究 分 析所 选 定 的 品种 是 否 符 合投 资 目 标 ,是 否 具 有 投资 价 值 , 并 选择有利时机进行投资决策。 3、组合投资 债 券 收 益 率曲 线 的 变 动并 不 是 整 体平 行 移 动 ,而 具 有 不 平衡 , 往 往 收益 率 曲 线 的某 几 个 期 限 段 的 变动 较 为 突 出, 收 益 率 曲线 变 动 的 不平 衡 性 为 基金 管 理 人 集中 投 资 于 某几 个 期 限 段 的 债 券 提 供了 条 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不 同 债种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 在不 同 市 场 环境 下 进 行 不 同比例的组合投资,采用哑铃型、子弹型、阶梯型等方式进行债券组合。 四 、 投 资 策略 ( 一 ) 固 定收 益 类 资 产的 投 资 策 略 1 、利率预测 本 基 金 通 过对 影 响 债 券投 资 的 宏 观经 济 形 势 进行 分 析 判 断, 形 成 对 未来 市 场 利 率变 动 方 向 的 预 期 ,作 为 基 金 管理 人 调 整 利率 久 期 , 构建 债 券 组 合的 基 础 。 本基 金 主 要 关注 的 宏 观 经 济因素有 GDP 、 通货 膨胀、 固定资产投资 、 对外贸易情况、 全球经济形势等。 通过对宏观 经 济形势的深度分析,形成对利率的科学预测,实现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 2 、收益曲线预测 收 益 曲 线 策略 是 以 对 收益 率 曲 线 形状 变 动 的 预期 为 依 据 建立 或 改 变 组合 期 限 结 构。 要 运 用 收 益 曲 线策 略 , 必 须先 预 测 收 益率 曲 线 变 动的 方 向 , 然后 根 据 收 益率 曲 线 形 状变 动 的 情 景 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3 、债券类属配置 (1)一、二级市场配置 本 基 金 通 过有 资 格 的 承销 机 构 , 积极 参 与 债 券一 级 市 场 ,以 获 取 一 、二 级 市 场 间差 价 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手续费收入。 (2)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配置 本基金将在均衡流动性 和收益性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两个市场的投资比例。 (3)债券品种配置 我 国 债 券 市场 目 前 发 展较 为 成 熟 且流 动 性 较 好的 是 国 债 、金 融 债 、 短期 融 资 券 市场 , 这 将 是 本 基 金债 券 投 资 的主 要 品 种 ;随 着 未 来 公司 债 、 企 业债 、 可 转 债以 及 其 他 品种 债 券 市 场 的发展,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合理增加这些品种的投资比重。 4 、信用策略 本 基 金 将 建立 内 部 信 用评 级 制 度 ,研 究 企 业 债券 信 用 。 研究 员 将 根 据国 民 经 济 运行 的 周 期 阶 段 , 分析 企 业 的 市场 地 位 、 管理 水 平 、 发展 趋 势 和 财务 状 况 等 情况 , 最 后 综合 评 价 出 债 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作为信用产品投 资的研究支持基础。 本 基 金 还 将重 点 研 究 信用 市 场 环 境的 变 化 , 掌握 并 预 测 信用 利 差 波 动的 规 律 , 以此 作 为 信用品种配置时机的重要依据。 5 、套利机会挖掘 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增加盈利、控制风险。 ? 通过已具备债券承销资格的承销商, 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招标, 获取一、 二级市场间 的差价; ? 应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进行国债回购, 所得资金积极参与新股申购 和配售,获得稳定的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回报; ? 把握市场上出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比如, 把 握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之间同一 券种收益率的差异, 以及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时引起的收益率变化等投资机 会,提高投资收益;


? 回购掉期交易。利用不同期限国债回购之间的利率差异进行无风险套利; ? 正回购的放大操作。 当债券市场出现上升行情时, 由于现券收益率较高, 市场资金 成本较低时, 投资者可以不断利用正回购的方式进行滚动操作, 放大资金规模、 获 得超额收益。 ( 二 ) 新 股申 购 策 略 本 基 金 主 要从 上 市 公 司基 本 面 、 估值 水 平 、 市场 环 境 三 方面 选 择 参 与标 的 、 参 与规 模 和 退 出 时 机 ,并 通 过 深 入分 析 新 股 上市 公 司 的 基本 面 情 况 ,结 合 新 股 发行 当 时 的 市场 环 境 , 根 据 可 比 公 司股 票 的 基 本面 因 素 和 价格 水 平 预 测新 股 在 二 级市 场 的 合 理定 价 及 其 发行 价 格 ,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低风险收益。 本基金所持有的新股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根据锁定期后宏 观 经 济 政 策的 可 能 变 化、 监 管 政 策特 别 是 新 股发 行 的 频 率和 节 奏 、 股票 市 场 整 体运 行 态 势 、 发行公司所处行业锁定期内的景气度变化趋势等因素择机卖出。 对于具有锁定期的新股申购,本基金将: 1 、 本基金 持有的处于锁定期的新股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0% , 若基金持 有的处于 锁定期的新股已经达到基金净资产的 10% ,则基金不再申购具有锁定期的新股。 2、 本基金将加强对新股中签率、 新股申购面临的市场环境、 基金规模变动预期的研究, 谨慎申购具有锁定期的新股。 五 、 投 资 决策 依 据 和 决策 程 序 1 、决策依据 以 《基金法》 、 本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发展部的固定收益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形成宏观经 济形势分析、利率走势预测、债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研 究 发 展 部的 行 业 及 公司 研 究 员 深入 分 析 新 股上 市 公 司 的基 本 面 情 况, 结 合 新 股发 行 当 时的市场环境,提供新股配置建议。 (3)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指 引下,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目标久期、债种投资方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 并形成决策纪 要。 (5) 根据决策纪要, 固定收 益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 交易室执行。 (6)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基金绩效评估及风险管理组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 评 估 意 见 和改 进 方 案 。基 金 绩 效 评估 及 风 险 管理 组 重 点 控制 基 金 投 资组 合 的 市 场风 险 和 流 动 性风险。 六、


投资限制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 一 )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二 ) 投 资组 合 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将 8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 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非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债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3 、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并 持 有 因 在一 级 市 场 申购 所 形 成 的股 票 以 及 因可 转 债 转 股所 形 成 的 股票 。 本 基 金还 可 以 持 有 股 票 所 派 发的 权 证 、 可分 离 债 券 产生 的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投资 的 其 他 非 债券类品种;





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重新界定上述比例限制,则本基金从其新规定。





5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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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存放在本基金托管银行以外的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此银行净资产的 1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基 金 投 资 于同 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 各 类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 其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 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三个月;





10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与 股 票 发 行申 购 , 所 申报 的 金 额 不得 超 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 产, 所 申 报 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限制 性 规 定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本 基金 不 受 上 述规 定 的 限制。 由 于 证 券 市场 波 动 、 上市 公 司 合 并或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原 因 导 致的 投 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如 果 中 证 指数 有 限 公 司停 止 计 算 编制 这 些 指 数或 更 改 指 数名 称 , 本 基金 可 以 在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 果 今 后 法律 法 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场 普 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推 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 做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 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 有一定的 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 、 中证全债指数从沪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挑选国债、 金融债及企业债组成样本券, 能 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 市场代表性较强, 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八 、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具 有 低 风 险 , 低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其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股 票 型 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 、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股 东权 利 的 处 理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十 、 基 金 的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经 理 的 承诺 1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二、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广 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会 及 董事 保 证 本 报告 所 载 资 料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2 年 10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 的 财 务 指标 、 净 值 表现 和 投 资 组合 报 告 等 内容 , 保 证 复核 内 容 不 存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 ) 基 金资 产 配 置 组合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1,634,971.69 0.31 其中:股票 11,634,971.69 0.31 2 固定收益投资 3,592,169,333.44 94.69 其中:债券 3,592,169,333.44 94.69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5,291,064.71 2.25 6 其他各项资产 104,680,185.74 2.76 7 合计 3,793,775,555.58 100.00 ( 二 ) 按 行业 分 类 的 股票 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9,573,971.69 0.39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皮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塑胶、塑料 9,573,971.69 0.39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属 - - C7








机械 、设备、仪表 - - C8








医药 、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 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2,061,000.00 0.08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1,634,971.69 0.47 ( 三 ) 基 金投 资 前 十 名股 票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305 裕兴股份 253,199 8,434,058.69 0.34 2 601965 中国汽研 300,000 2,061,000.00 0.08 3 603002 宏昌电子 168,876 1,139,913.00 0.0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四) 报 告期 末 按 债 券品 种 分 类 的债 券 投 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1,040,528,017.20 42.1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17,447,000.00 57.3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17,447,000.00 57.39 4 企业债券 755,856,374.64 30.6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83,118,000.00 3.37 7 可转债 295,219,941.60 11.95 8 其他 - - 9 合计 3,592,169,333.44 145.44 (五) 本 报告 期 末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前 五 名债 券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0213 02 国债(13) 4,516,950 441,306,015.00 17.87 2 120306 12 进出 06 4,200,000 427,938,000.00 17.33 3 120402 12 农发 02 2,300,000 232,875,000.00 9.43 4 110420 11 农发 20 1,900,000 189,392,000.00 7.67 5 120005 12 附息国债 05 1,500,000 152,745,000.00 6.18 ( 六 ) 本 报告 期 末 本 基金 未 持 有 权证 投 资 。 ( 七 ) 投 资组 合 报 告 附注 1、本基金持有的每只股票的价值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本 报 告 编 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3、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4、本基金本报告期其他资产的构成 :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35,885.5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2,883,969.1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6,738,193.71 5 应收申购款 4,722,137.3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4,680,185.74 5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01 中行转债 147,622,400.00 5.98 2 110011 歌华转债 87,609,272.20 3.55 3 110016 川投转债 31,152,000.00 1.26 4 110013 国投转债 12,896,274.60 0.52 5 110017 中海转债 11,047,810.80 0.45 6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2)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3002 宏昌电子 1,139,913.00 0.05 网下认购新股流通 受限 7、本报告期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1、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 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12.01.01-12.06.30 3.68% 0.14% 3.10% 0.09% 0.58% 0.05% 11.01.01-11.12.31 6.20% 0.18% 5.88% 0.14% 0.32% 0.04% 10.01.01-10.12.31 6.37% 0.25% 3.10% 0.10% 3.27% 0.15% 09.01.01-09.12.31 1.78% 0.18% -1.40% 0.11% 3.18% 0.07% 08.03.27-08.12.31 11.50% 0.18% 12.60% 0.22% -1.10% -0.04%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32.92% 0.20% 24.95% 0.14% 7.97% 0.06% 2、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比较图


注: (1 )业 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





(2 )本 基金建仓期为3 个月,基金建仓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3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8 年 3 月 27 日 , 图示时间段为 2008 年 3 月 27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值 是 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资产等。 二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以 基金 托 管 人 的名 义 开 立 资金 结 算 账 户和 托 管 专 户用 于 基 金 的资 金 结 算 业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 方 式开 立 基 金 证券 账 户 、 以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银 行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国 人 民 银 行备 案 。 开 立的 基 金 专 用账 户 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独 立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代 销 机构 的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将 基 金 财 产归 入 其 固 有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管 理 、 运 用或 其 他 情 形而 取 得 的 财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产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和 基 金代 销 机 构 以其 自 有 的 财产 承 担 其 自身 的 法 律 责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基 金 财 产 行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或 其他 权 利 。 除依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规 定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 互抵 消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 估 值 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 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地 反 映 基 金资 产 是 否 保值 、 增 值 ,依 据 经 基 金资 产 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 估 值 日和 定 价 时 点 本 基 金 的 估值 日 为 相 关的 证 券 交 易场 所 的 正 常营 业 日 以 及国 家 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对 外 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 估 值 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基 金 管 理 人完 成 估 值 后, 将 估 值 结果 加 盖 业 务公 章 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 、 程 序 进行 复 核 , 复核 无 误 后 在基 金 管 理 人传 真 的 书 面估 值 结 果 上加 盖 业 务 公章 返 回 给 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 估 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其 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 盘价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非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就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对 外 予 以 公 布。 六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确认 和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 错 误 给 投 资者 造 成 损 失的 , 应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不应 由 其 承 担的 责 任 , 有 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注 册 登 记机 构 、 或 代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资 者 自 身 的过 错 造 成 差错 , 导 致 其他 当 事 人 遭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人 应 当 对 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力 原 因 造 成投 资 者 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理 或 造 成 其他 差 错 , 因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当 事 人 承 担赔 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 由差 错 责 任 方承 担 ; 若 差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的 时 间 进 行更 正 而 未 更正 , 则 其 应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 方应 对 更 正 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 不全 部 返 还 不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 人 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基 金 资 产 损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基 金 管 理 人和 托 管 人 之外 的 第 三 方造 成 基 金 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向 出现 过 错 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索 , 并 有 权要 求 其 赔 偿或 补 偿 由 此发 生 的 费 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及 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错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 基 金 收益 的 构 成 基 金 收 益 包括 : 基 金 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券 利 息 、 票据 投 资 收 益、 买 卖 证 券差 价 、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 基 金 净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全年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 红 利 按 除权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进 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中 应载 明 基 金 净收 益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对象 、 分 配 时间 、 分 配 数额 及 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 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中 发生 的 费 用 红 利 分 配 时所 发 生 的 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行 承 担 。 当投 资 者 的 现金 红 利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小 于 一 定 金额 , 不 足 于支 付 银 行 转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 时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红 利 按 权 益登 记 日 除 权后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 红 利 再投 资 的 计 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 售 服 务 费主 要 用 于 支付 销 售 机 构佣 金 、 以 及基 金 管 理 人的 基 金 行 销广 告 费 、 促销 活 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前的 相 关 费 用, 包 括 但 不限 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律 师 费 、 信息 披 露 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费 用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 可 根 据基 金 发 展 情况 调 整 基 金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 高 基 金 管理 费 率 、 基金 托 管 费 率或 基 金 销 售费 率 等 费 率, 须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基 金 管 理 费率 、 基 金 托管 费 率 或 基金 销 售 费 率等 费 率 , 无须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五 、 基 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 基 金 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 基 金 年度 审 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披 露 基 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 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应 予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过 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 保 证 基 金投 资 者 能 够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时 间 和 方式 查 阅 或 者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三 、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承 诺 公开 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 不得 有 下 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 的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 基 金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 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申 购 和 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服 务 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的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报 送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书面说明。 2 、 《 基 金 合同 》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者 重 大 利 益的 事 项 的 法 律文件。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二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三 ) 《基金 合 同 》 生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 基金 合 同 》 生效 的 次 日 在指 定 媒 体 和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 四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前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至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五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 者 能够 在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网 点查 阅 或 者 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 金 年度 报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 金 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 基 金年 度 报 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 七 )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的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大 事 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 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 年 内变 动 超 过 百分 之 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13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其 董事 、 总 经 理及 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 行 政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 澄 清公 告 在 《 基 金 合同 》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在 市 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 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人 知 悉 后 应当 立 即 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 报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构 核 准 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十 )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 信 息。 六 、 信 息 披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 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 露内 容 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关 基 金 信 息进 行 复 核 、审 查 , 并 向基 金 管 理 人出 具 书 面 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 体 和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上 披 露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 体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共 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 定 媒体 和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 机构 ,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 存 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公 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住 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 、 投 资 于本 基 金 的 主要 风 险 1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格 受 到 经 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 响, 导 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周 期 风 险 。随 经 济 运 行的 周 期 性 变化 , 证 券 市场 的 收 益 水平 也 呈 周 期性 变 化 。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风 险 。 利 率直 接 影 响 着债 券 的 价 格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债 券 , 其 收益 水 平 会 受到 利 率 变 化的 影 响 。 在利 率 上 升 时, 基 金 持 有的 债 券 价 格 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 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 , 这 与 利率 上 升 所 带来 的 价 格 风险 ( 即 利 率风 险 ) 互 为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 下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定 收 益 证 券所 得 的 利 息收 入 进 行 再投 资 时 , 将获 得 比 以 前较 少 的 收 益率 , 这 将 对 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 新股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 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对基 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9) 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 险 。 债 券 回购 的 主 要 风险 包 括 信 用风 险 、 投 资风 险 及 波 动性 加 大 的 风险 , 其 中 ,信 用 风 险 指 回 购 交 易 中交 易 对 手 在回 购 到 期 时, 不 能 偿 还全 部 或 部 分证 券 或 价 款, 造 成 基 金净 值 损 失 的 风 险 ; 投 资风 险 是 指 在进 行 回 购 操作 时 , 回 购利 率 大 于 债券 投 资 收 益而 导 致 的 风险 以 及 由 于 回 购 操 作 导致 投 资 总 量放 大 , 致 使整 个 组 合 风险 放 大 的 风险 ; 而 波 动性 加 大 的 风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在 对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进 行 放 大 的 同 时 , 也 对 基 金 组 合 的 波 动 性( 标 准 差) 进 行 了 放 大 , 即 基金 组 合 的 风险 将 会 加 大。 回 购 比 例越 高 , 风 险暴 露 程 度 也就 越 高 , 对基 金 净 值 造 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 、管理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由 于 基金 投 资 策 略、 人 为 因 素、 管 理 系 统设 置 不 当 造成 操 作 失 误或 公 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 、流动性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金 交 易 过 程中 , 可 能 会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巨 额 赎 回 可能 会 产 生 基金 仓 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 、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或 运 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家 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 规及 基 金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收益率受利率波动影响而波动。 7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基金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 基 金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 基 金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 、 清 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 基 金 清算 后 剩 余 财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 基 金 清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 基金 合 同 》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 基 金 清算 账 册 及 文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权 利 、 义 务 ( 一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与 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购 买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即 视 为对 《 基 金 合同 》 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基金 投 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者 自 取 得 依据 《 基 金 合同 》 募 集 的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本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其 不 再 持 有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作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权 利 与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国 家 有 关 法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决定 和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3 ) 依 照法 律 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 利 益 行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16 ) 选 择、 更 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商 或 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如 认 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有 关 法 律 规定 , 应 呈 报中 国 证 监 会和 其 他 监 管部 门 , 并 采取 必 要 措 施保 护 基 金 投 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 》 等法 律 文 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 定 计 算并 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额 申 购 、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 随时 查 阅 到 与基 金 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21 )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履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 金 托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 人 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 承 担 责 任; 但 因 第 三方 责 任 导 致基 金 财 产 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受到 损 失 , 而基 金 管 理 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 建 立并 保 存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 定 期 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权 利 与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 行 为 , 对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重 大 损 失 的情 形 , 应 呈报 中 国 证 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 ,保 证 其 托 管的 基 金 财 产与 基 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 产以 及 不 同 的基 金 财 产 相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基 金 之 间 在名 册 登 记 、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 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 授 权代 表 共 同 组成 。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 金 份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同 一事 项 书 面 要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 二 ) 会 议召 集 人 及 召集 方 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配 合 , 不得 阻 碍 、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 )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 容 、通 知 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 在 会 议 通知 中 说 明 本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所 采 取 的 具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 则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派 代 表 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 四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出 席 会 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方 式 由 会 议召 集 人 确 定, 但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必 须 以 现 场开 会 方 式召开。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 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表 列 席 的 ,不 影 响 表 决效 力 。 现 场开 会 同 时 符合 以 下 条 件时 , 可 以 进行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 的 监 督 下按 照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书 面 表 决意 见 ; 基 金托 管 人 或 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 证 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 法 律 法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即 视 为 有 效的 表 决 , 表决 意 见 模 糊不 清 或 相 互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五 ) 议 事内 容 与 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关 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 大 事项 , 如 《 基金 合 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 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 ;也 可 以 在 会议 通 知 发 出后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 临时 提 案 , 临时 提 案 应 当 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原 有 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交 的 临 时 提案 进 行 审 核, 符 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范 围 的 , 应提 交 大 会 审议 ; 对 于 不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 如 果召 集 人 决 定不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案 提 交 大 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 并 表 决 ,需 征 得 原 提案 人 同 意 ;原 提 案 人 不同 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人 可 以 就 程序 性 问 题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 ,或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通过 , 就 同 一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开 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如果 需 要 对 原有 提 案 进 行修 改 ,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规 定 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作 为 该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出 席 或主 持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应 当 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 或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证 号 码 、 住所 地 址 、 持有 或 代 表 有表 决 权 的 基金 份 额 、 委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 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 运 作 方式 、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或者 基 金 托 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 证 明 , 提交 符 合 会 议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投 资 者 身 份文 件 的 表 决视 为 有 效 出席 的 投 资 者, 符 合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权 表 决 , 但应 当 计 入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自 行 召 集 或大 会 虽 然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未 出 席大 会 的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 后 立 即 对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清 点 。 监 票人 应 当 进 行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 点 以一 次 为 限 。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派 代表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 生 效与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公 告。 如 果 采 用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金 合 同 》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 同 》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 基金 合 同 》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 的处 理 和 适 用的 法 律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同 》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 应提 交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根 据 该 会 当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性 的并 对 各 方 当事 人 具 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者 在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代销 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查 阅 ; 投 资者 也 可 按 工本 费 购 买 《基 金 合 同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但 内容 应 以 《 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项目按许可 证核定的范围经营)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联系人: 段西军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关 及 批 准 设立 文 号 : 国务 院 《 关 于中 国 人 民 银行 专 门 行 使中 央 银 行 职能 的 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 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代 理 政 策性 银 行 、 外国 政 府 和 国际 金 融 机 构贷 款 业 务 ;保 管 箱 服 务;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企 业 年金 托 管 业 务; 企 业 年 金受 托 管 理 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见 证 业 务 ;贷 款 承 诺 ;企 业 、 个 人财 务 顾 问 服务 ; 组 织 或参 加 银 团 贷款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 及 进 口 代收 ; 外 汇 票据 承 兑 和 贴现 ; 外 汇 借款 ; 外 汇 担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 代 理买 卖 股 票 以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 券 ; 自营 、 代 客 外汇 买 卖 ; 外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卡 业 务 ; 电话 银 行 、 网上 银 行 、 手机 银 行 业 务; 办 理 结 汇、 售 汇 业 务; 经 国 务 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与 基 金管 理 人 之 间的 业 务 监 督与 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主 要投 资 于 固 定收 益 类 金 融工 具 , 具 体包 括 国 债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 企业 债 、 公司债、 次级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还 可参 与 一 级 市场 新 股 申 购, 持 有 因 可转 债 转 股 所形 成 的 股 票及 该 股 票 派发 的 权 证 或 可 分 离交 易 可 转 债分 离 交 易 的权 证 等 资 产,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投 资 的 其 他 非债券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0 个交易日 内 卖 出 。 本基 金 不 通 过二 级 市 场 买入 股 票 或 权证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 其 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其中: 本基 金债券 类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非 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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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a 、 本基金将 8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 ,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非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b、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债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c 、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 购 , 并 持 有因 在 一 级 市场 申 购 所 形成 的 股 票 以及 因 可 转 债转 股 所 形 成的 股 票 。 本基 金 还 可 以 持 有 股 票 所派 发 的 权 证、 可 分 离 债券 产 生 的 权证 ,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投 资 的 其 他非债券类品种; d、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重新界定上述比例限制,则本基金从其新规定。 e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f 、 存放在本基金托管银行以外的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净值的 10% ,不得超过此银行净资产的 10% ; g、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 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 始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 其 各 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h、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 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i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三个月; j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 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限制 性 规 定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本 基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限制。 除 投 资 资 产配 置 外 ,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的 投 资的 监 督 和 检查 自 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 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规 有 关 基 金禁 止 从 事 的关 联 交 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 东或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名 单 及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面 提 交 , 并确 保 所 提 供的 关 联 交 易名 单 的 真 实性 、 完 整 性、 全 面 性 。基 金 管 理 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有 责 任 保 管真 实 、 完 整、 全 面 的 关联 交 易 名 单, 并 负 责 及时 更 新 该 名单 。 名 单 变更 后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 在 运 作 中严 格 遵 循 了监 督 流 程 ,基 金 管 理 人仍 违 规 进 行关 联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联 方 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时 提 醒 并 协助 基 金 管 理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金 托 管 人 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止 关 联 交 易发 生 时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对 于 交 易 所场 内 已 成 交的 违 规 关 联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 交 易 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法 律 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银 行 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的 风 险 控 制原 则 在 该 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 交 易结 算 方 式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 券 及 回 购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进 行 更新 , 名 单 中增 加 或 减 少银 行 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时须 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 人 收 到 基金 托 管 人 书面 确 认 后 ,被 确 认 调 整的 名 单 开 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 效 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不 在 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 醒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执 行 交易 并 造 成 基金 资 产 损 失的 , 基 金 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用 风 险 控 制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 理人 与 交 易 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行 和 交 通 银行 ,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后 , 可以 根 据 当 时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的 市 场 情 况调 整 核 心 交易 对 手 名 单。 基 金 管 理人 有 责 任 控制 交 易 对 手的 资 信 风 险,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外 的 交 易 对手 进 行 交 易时 , 由 于 交易 对 手 资 信风 险 引 起 的损 失 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核 心存 款 银 行 名单 为 中 国 工商 银 行 、 中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银 行 和 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 除 核心 存 款 银 行以 外 的 银 行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信 用 风 险 而造 成 的 损 失时 , 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赔 偿 , 之后 有 权 要 求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在 运 作过 程 中 遵 循上 述 监 督 流程 , 则 对 于由 于 存 款 银行 信 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基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 根 据当 时 的 市 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他 原 因 而 临时 停 牌 的 证券 、 已 发 行未 上 市 证 券、 回 购 交 易中 的 质 押 券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 会 批 准 的有 关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 制 制度 。 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金 管 理 人 还应 提 供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批 准 的 流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 上述 资 料 应 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至 少 于 首次 执 行 投 资指 令 之 前 两个 工 作 日 将上 述 资 料 书面 发 至 基 金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管 人 有 足 够的 时 间 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收 到 上 述 资料 后 两 个 工作 日 内 , 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拟 发 行证 券 主 体 的中 国 证 监 会批 准 文 件 、发 行 证 券 数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基 金 拟 认购 的 数 量 、价 格 、 总 成本 、 总 成 本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市 值 占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 资 金 划 付时 间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保 证 上 述 信息 的 真 实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完 整 , 并 于拟 执 行 投 资指 令 前 将 上述 信 息 书 面发 至 基 金 托管 人 , 保 证基 金 托 管 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 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情 况进 行 监 督 ,并 审 核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有 关 书 面信 息 。 基 金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能 导 致 基 金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基 金 管 理 人在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 券 前 就该风险的 消 除 或 防 范措 施 进 行 补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看 基 金 管 理人 风 险 管 理部 门 就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的 风 险 评 估报 告 等 备 查资 料 的 权 利。 否 则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拒 绝 执 行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该 指 令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并 有 权 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如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无 法 达成 一 致 , 应及 时 上 报 中国 证 监 会 请求 解 决 。 如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履 行 监 督 职责 , 则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没 有切 实 履 行 监督 职 责 ,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 个工 作 日 及 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 式 向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纠 正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 投 资指 令 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必 须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 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托管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职 责 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查 事 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 账户 、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管 理人 指 令 办 理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 披露 和 监 督 基金 投 资 运 作 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 金 托管 人 擅 自 挪用 基 金 财 产、 未 对 基 金财 产 实 行 分账 管 理 、 未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行 基 金 管 理人 资 金 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 投 资 信息 等 违 反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限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确认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 改正 , 并 予 协助 配 合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和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应 积 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管 理 人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三 、 基 金 财产 保 管 ( 一 ) 基 金财 产 保 管 的原 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 当 事 人 确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产 没 有 到 达基 金 托 管 人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 行 催收 。 由 此 给基 金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 二 ) 募 集资 金 的 验 证 募 集 期 内 销售 机 构 按 销售 与 服 务 代理 协 议 的 约定 , 将 认 购资 金 划 入 基金 管 理 人 在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开 设的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认 购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募 集 期 满 ,募 集 的 基 金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 金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人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等有 关 规 定 后,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 券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有 效 。 验 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将募 集 的 属 于本 基 金 财 产的 全 部 资 金 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满 ,未 能 达到 《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办 理 退 款事宜。 ( 三 ) 基 金的 银 行 账 户的 开 立 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 资 产 托 管专 户 是 指 基金 托 管 人 在集 中 托 管 模式 下 , 代 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与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进 行 一 级结 算 的 专 用账 户 。 该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 理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户 的 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 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 金 的任 何 银 行 账户 进 行 本 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理 规 定 》 、 《利 率 管 理 暂行 规 定 》 、 《支 付 结 算 办法 》 以 及 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的 其 他规定。 ( 四 ) 基 金证 券 账 户 与证 券 交 易 资金 账 户 的 开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公 司 上 海分 公 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五 ) 债 券托 管 账 户 的开 立 和 管 理 1 、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以 基金 的 名 义 申请 并 取 得 进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 设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 券 托管 自 营 账 户, 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基 金 的 债 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 六 ) 其 他账 户 的 开 设和 管 理 在 本 托 管 协议 订 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被 允 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 如 果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 和使 用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协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开 立 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 关 规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七 ) 基 金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 、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存 单等 有 价 凭 证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资 的 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票 据 营 业 中心 的 代 保 管库 。 实 物 证券 的 购 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理 。 属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实际 有 效 控 制下 的 实 物 证券 在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期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产 生 的 责 任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实 际 有 效 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八 ) 与 基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件 分 别 应 由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方 持 有 两 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 持 有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与 复 核 ( 一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 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 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 并以加密传 真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果复 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和 基金 会 计 核 算的 义 务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担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本 基 金 的 会计 责 任 方 是基 金 管 理 人,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讨 论 后 ,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的估值 A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 盘价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C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非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就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三 ) 估 值差 错 处 理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 告的, 由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 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 该错误,进 而导致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 以 及由此造成 以后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与 基 金 托 管人 的 计 算 结果 不 一 致 时, 相 关 各 方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 对 , 如果 最 后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 应 以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造 成 的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 的损 失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 四 ) 基 金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在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应 按 照相 关 各 方 约定 的 同 一 记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原 则 , 分 别独 立 地 设 置、 登 录 和 保管 本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对 相 关 各 方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资 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 计 处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相 关 各 方 的账 目 存 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必须 及 时 查 明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相 关 各 方 平行 登 录 的 账册 记 录 完 全相 符 。 若 当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查 找 到 错 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五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的编 制 和 复 核 基 金 财 务 报表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 编制 。 月 度 报表 的 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 的 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每 个 季 度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月 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对 报 表 加 盖公 章 后 , 以加 密 传 真 方式 将 有 关 报表 提 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季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 供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复 核 过 程中 , 发 现 相关 各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以 相 关 各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准 。 核 对 无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 人 提供 的 报 告 上加 盖 业 务 印鉴 或 者 出 具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 章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方 各 自 留 存一 份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不 能 于 应当 发 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成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按 照 其 编制 的 报 表 对外 发 布 公 告,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就 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对 财 务 会计 报 告 、 半年 报 告 或 年度 报 告 复 核完 毕 后 , 需盖 章 确 认 或出 具 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登 记 与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善 保 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包括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的 内 容 必 须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名 称 和 持 有 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由基 金 的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编 制 和 保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按 照 目 前相 关 规 则 分别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 可 以 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以 电 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并 定 期 刻 成光 盘 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由 于 自身 原 因 无 法妥 善 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应按 有 关 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事 人 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产 生 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 关的 一 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 会当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二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2 、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清 算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 由 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供 注 册 登 记服 务 , 配 备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系 统 及 通 讯系 统 , 准 确、 及 时 地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办 理 基金 账 户 业 务、 基 金 份 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 、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 册 登 记 机构 保 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上 列 明的 所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基 金 投 资记 录 。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 (T 日) ,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 +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该笔交 易成交确认 单的查询服 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 可以在T +2日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查 询 基 金 交易 情 况 。 基金 管 理 人 直销 机 构 网 点应 根 据 在 直销 机 构 网 点进 行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要 求打 印 成 交 确认 单 。 基 金销 售 代 理 人应 根 据 在 代销 网 点 进 行交 易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 、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 账 单 。 定期 对 账 单 分为 季 度 对 账单 及 年 度 对账 单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在每 季 度 结 束后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并 定制 季 度 对 账单 服 务 的 投资 者 提 供 季度 对 账 单 ;每 年 结 束 后向 所 有 本 年度 末 持 有 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帐 户 自 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如 预 留 电 子邮 件 地 址 ,可 订 制 电 子邮 件 服 务 , 内 容 包括 基 金 净 值播 报 、 交 易确 认 及 相 关基 金 资 讯 信息 等 ; 如 预留 手 机 号 码, 可 订 制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内 容 包 括基 金 净 值 播报 、 交 易 确认 等 。 已 开立 本 公 司 基金 账 户 未 预留 相 关 资 料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到销 售 网 点 或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客 户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叫 中 心 和 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 金 管 理 人为 每 个 基 金账 户 提 供 一个 基 金 账 户查 询 密 码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凭基 金 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以 修 改 通 信 地址 、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等信 息 ; 另 外还 可 登 录 本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查 询 基金 申 购 与 赎 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 网站 在 线 客 服、 呼 叫 中 心人 工 坐 席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传 真 等 渠 道对 基 金 管 理人 和 代 销 机构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 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报 》 发 布 公 告 ,本 公 司 决 定对 使 用 中 国工 商 银 行 借记 卡 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直销 系 统 投 资( 含 定 期 定 额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实行费率优惠。 2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3 月 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 公 告 ,决 定 通 过 天风 证 券 代 理销 售 以 下 基金 : 广 发 聚富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稳 健 增 长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货币 市 场 基 金、 广 发 聚 丰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大 盘成 长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核心 精 选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内 需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除日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 基 金 联 接基 金 、 广 发标 普 全 球 农业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制 造 业精 选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和广 发聚 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6 月 14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报 》 发布公告,决定从 2012 年 6 月 14 日起,旗下以下部分基金在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出定 期 定 额 投 资业 务 : 广 发聚 富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稳健 增 长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小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广 发货币市场 基金 A 、 广发聚丰股 票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策略 优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大 盘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核 心 精 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 发内需增长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除 日 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 农 业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制 造业 精 选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和 广 发聚 财 信 用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4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6 月 14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报 》 发布公告,决定从 2012 年 6 月 14 日起,旗下以下部分基金在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推出定 期 定 额 投 资业 务 : 广 发聚 富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稳健 增 长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金 、 广 发 聚丰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策 略优 选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大 盘 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核 心 精 选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增 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除 日 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广 发 聚 财 信 用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5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8 月 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决定自 8 月 1 日起将深圳 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改聘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6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报 》 发布公告,决定自 2012 年 8 月 13 日起通过上海长量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稳 健 增 长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广 发聚 丰 股 票 型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策略 优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大 盘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 基 金 、 广发 聚 瑞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内 需 增 长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亚太( 除日本)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 、 广发 标 普 全 球农 业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制 造 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 7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8 月 24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报 》 发布公告,决定自 2012 年 8 月 24 日起通过吴江农商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稳健 增 长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货 币 市 场 基金 、 广 发 聚丰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策 略优 选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 大盘 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 核 心 精 选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增 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聚 瑞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内 需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除 日 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行业 领 先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 发标 普 全 球 农业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制 造 业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8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决定于 2012 年 9 月 1 日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对使用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通过本公 司网上直销系统投资(含定期定额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实行费率优惠。 第 二 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办 公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 投 资人 可 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 二 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 备 查 文件 目 录 : 1、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设立的文件; 2、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4、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5、法律意见书;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二 、 存 放 地点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 三 、 查 阅 方式 :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