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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月月利A(110050)

易方达月月利: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易 方 达月 月 利理 财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1 易方达月 月利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重要提示 1. 易方达月月 利 理财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本基金 ″ ) 的 募集 已 获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可[2012]1445 号文批 准。 2.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3. 本 基金的管 理人和 注册登记 机构均为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本 公 司” ) , 托管 人为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中国 农业 银行 ” ) 。 4. 本基金 将 自 2012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2 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构 )公 开发 售。 投资者 还可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www.efunds.com.cn ) ,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认 购等 业务。 5. 募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6. 本 基金募集 对象 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个人 投资者 、 机构投资 者、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7. 本基金 分为 A 类和 B 类 两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金 份额按 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用, 分别 单独 设置 基金代 码, 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 益 率 。 8. 认 购最低限 额 :在 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人通 过代销机 构或本公 司网上 交易系统 , 首次认 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首次 认 购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的 单笔 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万 元, 追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万元 。 投资 人通 过本 公司直 销中心 首 次认 购 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50,0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最 低限 额 为 人民 币 1,000 元, 首次 认 购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的 单笔 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万 元,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10 万元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低 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销 售 机构的 业务 规 定 为准。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对 单个投 资人 的累 计认 购金 额不设 上限 。 9. 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 其 基金 账 户中 持 有的 A 类、B 类基 金 份额 合计 达 到或超 过 2 1,000 万份 时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记 机构 自动 将该 基金 账户持 有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全部升 级 为 B 类基金 份额 。 10. 投资者 在认 购期 内可 多次 认购本 基金 , 认 购申 请一 经受理 , 即 不得 撤销 。 11. 投 资者欲购 买本基 金,须开 立本公司 基金账 户。除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外 ,一个 投 资者只 能开 设和 使用 一个 基金账 户; 不 得非 法利 用 他人账 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 也不得 违规 融 资或帮 助他 人违 规进 行认 购。 12. 投 资者应保 证用于 认购的资 金来源合 法,投 资者应有 权自行支 配,不 存在任何 法 律上、 合约 上或 其他 障碍 。 13. 销 售网点 ( 包括直 销网点和 代销网点 ) 受理 申请并不 表示对该 申请 是 否成功的确 认, 而仅 代表 确实 收到 了 认购申 请 。 申请 是 否有 效 应以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即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投 资者 可在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到 各销 售网 点查询 最终 成交 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14. 本 公告仅对 “易方 达 月月利 理财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发售的 有关事 项和规定 予 以说明 。 投资 者欲 了解 “ 易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 详细 情 况, 请详 细阅 读 刊登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的 《易 方达 月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15.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本 公告将 同时 发布 在本 公司 网站 (www.efunds.com.cn ) 。投 资者亦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下载基 金申 请表 格和 了解 基金募 集相 关事 宜 。 16. 各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以 及开户 、认 购等 事项 的详 细情况 请向 各代 销机 构咨 询。 17. 对未开 设销 售网 点的 地方 的投资 者, 请拨 打本 公司 的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18088 ) 及直销 中心 专线 电话 (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咨 询购 买事宜 。 18.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 19. 风险提 示 20. 本 基金投资 于证券 市场,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 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 而产生 波动。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 敬请 认真 阅读 本 招募说 明书 ,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和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对认 购 ( 或申购 ) 基 金 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 行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 获 得 基金投 资收 益 , 亦 承担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投 资本 基金 可 能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 因 政 治、 经济 、 投 资者 心理 与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市 场风 险;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大量赎 回或 在 特殊市 场情 况下 ( 加息 或 是市场 资金 紧张 的情 况下 , 会 普遍 存在 债券 品种 交 投不活 跃 、 成 交 3 量不足 的情 形 ) 导 致的 流 动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管理 风险 ; 因 债券 发 行主 体 、 票据 发行 主体 、 存款 银行 信用 状况 恶化而 可能 产生 的到 期 不 能兑付 的风 险 ;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能赎 回基 金份额 的风 险 ; 运 作期 到 期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赎 回 或 赎回 失败 ,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自动 进 入下一 运作 期风 险;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实际 持有时 间长 度变 化的 风险 ; 升级导 致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失败 的风 险等。 投 资者在 进行 投资 决策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金合 同》 。 一、 本次募集基本情 况 1. 基金名 称 易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A 类份额 基金代码:110050 ;B 类 份额 基金 代码:110051 ) 2. 基金 运 作方 式和 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1)对于每 份基金 份额, 基金 管理人 仅在该 基金份 额的运作期 到期日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办理 赎回 。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 第一 个运作 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对认 购份 额而 言, 下 同) 或基 金 份额申购确 认日( 对申购 份额而言, 下同) 起(即 第一个运 作起始日) ,至基 金合同生 效日 或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次 月的对 日 (即 第一 个运 作 期到期 日 。 如 该对 应日 为 非工作 日或 次月 无该对 应日 , 则顺 延到 下 一工作 日 ) 止 。 第 二个 运 作期指 第一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的次 一工 作日 起, 至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或 基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对应 的次二 个月 的对 日 (如 该 日为非 工作 日或 次二个 月无 该对 应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止。 以此类 推。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 基 金管 理人仅 在该 基金 份额 的运 作期到 期日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 赎回。 (2)在每份 基金份 额的运 作期到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提出 赎回申 请。如 果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当期 运作 期到 期日未 申请 赎回 , 则自 该运 作期到 期日 下一 工作 日起 该基金 份额 进 入下一 个运 作期 。 在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每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该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未支 付收益 的 结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运 作期 到期日 申请 赎回 的 , 基 金 管理人 按照 《 招募 说明 书 》 的 约定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事宜。


4 3.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4. 基金份 额面 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5. 基金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6. 募集对象 中国境 内的 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 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7. 销售机构 与 销售 地点 (1) 直销 机构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广州市 体育 西 路 189 号城建 大厦 26 楼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广州 直销 中心 ;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20 号 B 座 8 层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 上海市 世纪 大 道 88 号金 茂 大厦 2706-2708 室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 海直 销中心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网址 :www.efunds.com.cn 。 (2) 代销 机构 中国农 业银 行 。 (3) 如本 次募 集期 间 , 基 金管理 人变 更 代 销机 构, 将另行 公告 。 8. 募集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 生效 (1)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限 为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三 个月 。 (2 ) 本基 金自 2012 年 11 月 16 日到 2012 年 11 月 22 日公 开发 售。 在认 购期 内,本 基 金向个 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同 时发 售。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认购 的情 况可 适当 调整募 集时 间 , 但最长 不 超 过法 定募 集期 限。 (3)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 起三个 月内 , 如 果本 基金 的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认 购户 数不 少 于 200 人,则 该基 金合 同满 足生 效条件 。 (4)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当存 入专门 账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 有 效认 购资 金在 募 集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成 投资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归 投资者 所有 。


(5) 若三 个月 的募 集期 满 , 本 基金 合同 未达 到法 定 生效条 件 , 则 本基 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 , 并 将所 募集 的资 金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天内 退还 给基 金认 购 人。 二 、认购方式与相关 规定


5 1. 认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2. 认购费 率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 3.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 计 算公 式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基金 份额面 值+ 认 购利 息/ 基金 份额面 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本 基金 A 类份 额 10,000 元 ,假 定 该笔有 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 集期产 生 的利息 为 5.50 元, 则可 认 购基金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 (10,000 +5.50 )/1.00 =10,005.50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 可得 到 10,005.50 份 基金 份 额。 其中, 认购 份数 的计 算 采 取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4. 募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 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转 份额 的数 额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5. 认购的 确认


当日(T 日 )在 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者通 常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到 基 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 况 。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 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 该 申请的成功确 认,而 仅代 表确 实收 到了 认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有效 应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登 记 为 准 。 6. 按 有关规定 ,基金 合同生效 前的律师 费、会 计 师费和 信息披露 费在基 金认购费 中 列支。 7. 认购 申 请一 旦 被 受理 ,即 不得撤 销。 8. 已 购买过 易 方达开 放式基金 (不包括 登记结 算机构为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的 开放 式基 金) 的 投 资者, 在 原开 户机 构的 网 点购买 本基 金时 不用 再次 开立本 公司 基金 账户, 在新 的销 售机 构网 点购买 本基 金时 ,需 先办 理 登记 基金 账号 业务 。 三 、机构投资者的开 户与 认购程序 ( 一) 注意事 项 1. 一个机构 投资者 在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只能开 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 得 非法利 用他 人账 户或 资金 进行认 购, 也不 得违 规融 资或帮 助他 人违 规进 行认 购 。 2. 机 构投资者 认购基 金可以在 代销机构 指定的 基金代销 网点认购 ,还可 以选择到 本 公司直 销中 心或 登陆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 办理 。 通过代 销机 构或 登陆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 6 统办理 认购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通 过本 公 司直销 中心 首 次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通过 代销 机 构或直 销中 心 首次认 购 B 类 基金 份额 的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万 元。 3. 投资者 不能 直接 以现 金方 式认购 。 4. 在本公司 直销 中心开户的 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 一个 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 唯 一 结算账 户 , 今 后投 资者赎 回、 分红 及无 效认 (申 ) 购 的资金 退款 等资 金结 算均 只能通 过此账 户进行 。 在代 销网 点认 购的 机构 投 资者 应指 定相 应的 代销银 行活 期存 款账 户或 在券商 处开 立 的资金 账户 作为 投资 基金 的唯一 结算 账户 。 ( 二)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业务办 理时 间: 机构投 资者 认购 业务 的办 理时间 为: 基金 发售 日的 9:00 至 16 :00 ( 周六 、 周日及法 定节假 日 除 外) 。 2. 开立基 金账 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投资者 填写 并加 盖机 构公 章和法 定代 表人 章的 《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业务 申请 表》 ; (2) 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颁 发的 有效法人营 业执照( 最新 年检后的 副 本) ,或民 政部 门或其 他主 管部 门颁 发的 注册登 记证 书 , 以 及组 织 机构代 码证 和税 务登 记证 , 上 述文 件应 同 时提供 复印 件( 加盖 机构 公章) ; (3)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 加盖机 构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签章 ) ; (4) 经办人 身份 证件 及其 复印 件(加 盖机 构公 章) ; (5) 法定代 表人 身份 证件 复印 件(加 盖机 构公 章) ; (6) 《印鉴 卡》 ; (7) 指定银 行账 户的 银行 《 开 户许可 证 》 或 《开 立银 行 账户申 请表 》 复印 件 (加盖 机构公 章 ),或 指定 银行 出 具的开 户证 明 原 件; (8) 提供有 授权 经办 人签 字并 加盖单 位公 章或 预留 印鉴 的 《 风险 承受 力调 查问 卷》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规 则 以 本 公司 直 销 中 心 的规 定 为 准, 机 构 投资 者 开户 资 料的 填写 必 须 真实、 准确 ,否 则由 此引 起的错 误 和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己 承担 。 3. 提出认 购申 请 机构投 资者 在直 销中 心认 购应 提 交以 下 资 料: (1 ) 加 盖预 留印 鉴和 授权 经办人 签字 的 《开 放式 基 金 认/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交 易等业 务 申请表 》 ; (2)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银 行付款 凭证 回单 联原 件 或 复印件 。 尚未 办理开户 手续的投 资者 , 为了避免 开户失败 , 可提 供规定的 资料 先办 理 开户 ,再 办理 认 购。


7 4. 投资者 提示 请机构 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中心索取 账 户和 交易 申请 表。投 资者 也可 从易 方达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的 网站(www.efunds.com.cn) 上下 载 直 销业务 申请 表 格 , 但 必须在 办理 业务时 保证 提 交的材 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的 格式 一致 。 5. 直销中心 与 代理 销售 网点 的 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投资 者请勿 混用 。 6. 直销网 点咨 询电 话:020 -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 三) 机构投 资者 在代 销机 构的 开户及 认购 程序 以各 代销 机构的 规定 为准 。 ( 四) 缴款方 式 1. 通过本公司直销 中心或网 上交易系统认购的机构投 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 的 方 式缴款 ,具 体方 式如 下: (1) 机构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7 :00 之 前,将 足额 认购 资金 划至 本公司 在 中国银 行或 中国 工商 银行 的直销 专户 。 a. 户名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银 行 :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行 账号:665257735480 b.户名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销 专户 开户银 行 :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州市 东城 支行 账号:3602031419200088891 投资 者若未按 上述 办法 划付认 购款项 , 造成认购 无效的 ,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及 直销专 户的 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2) 机构 投资 者在 银行 填 写划款 凭证 时, 请写 明: 投资易 方达 基金 产品 。 (3)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 司直销 中心 提交 认购 申请 时, 可选 择当 日有 效或 3 天内有 效 (如果不选 则默 认 为当日 有效) ,对 于选择当 日有效 的申请, 资金晚于 截止时 间到账的 ,则 视为无 效申 请 ; 对 于选 择 3 天内 有效 的申 请, 以资 金 实际到 账之 日作 为有 效申 请受理 日 , 资 金晚于 当日 截止 时间 到账 的,则 次日 为有 效申 请受 理日。 2. 机 构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 点认购 只需 准备 足额 的认 购资金 存入 指定 的资 金结 算账户 , 由代销 机构 扣款 。 3. 以 下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 认购 , 款项 将退 往投 资者 的指定 资金 结算 账户 : (1) 投资 者 已 缴款 ,但 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2) 投资 者 已 缴款 ,但 未 办理认 购 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3) 投资 者 缴 款金 额 少 于 其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4) 投资 者缴 款时 间晚 于 基金认 购结 束日 本公 司截 止时间 的; (5) 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 情况。


8 四 、个人投资者的开 户与 认购程序 ( 一) 注意事 项 1. 投资者 不得 委托 他人 代为 开户。 2. 个人投 资者 不能 直接 以现 金方式 申请 认购 。 3.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代销机构指定的资金账 户 卡; 个人 投资 者通 过本公司 直销 中心 办理 基金 业务 , 必 须事 先开 立银 行活 期 存款账 户 , 今后 投资者 认 (申 ) 购 、 赎 回 、 分 红及 无效认 ( 申) 购 的资金 退款 等资 金结 算均 只能通 过此 账户 进行。 4. 个人投 资者 可在 代销 机构 指定的 网点 认购 基金 , 还可 以选择 到本 公 司 直销 中心 办理 或登陆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理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 构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认购本 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 ; 通 过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首次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 50000 元 。通 过代 销机构 或直 销机 构首 次认 购 B 类基 金份 额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万 元。 ( 二)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业务办 理时间 机构投 资者 认购 业务 的办 理时间 为: 基金 发售 日 的 9:00 至 16 :00 (周 六、 周 日 及法 定 节假日 除外 ) 。 2. 开立基 金账 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业 务 申 请表 》 ; (2 ) 出 示 本 人有 效身份 证 明原件 ( 身份 证 、 军 官证 、 士 兵证 、 武警 证 ) 并提 供复印 件 ; (3 ) 出示 银行 活期 存款 账 户 并提 供复 印件 ; (4 ) 填妥 的《 风险 承受 力 调查问 卷》 。 3. 提出认购 申请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需准备 以下 资料 : (1 )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认/ 申购 、赎 回、 转换 等交 易业务 申请 表》 ; (2 ) 出示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 的银行 付款 凭证 回单 联原 件 或提 供复 印件 ; (3 ) 出示 身份 证件 原件 并 提供复 印件 。 尚未开 户者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认 购手 续。 4. 投资者 提示 (1)请有意 认购基 金的个人 投资者尽 早向直销 中心 索取 账户和 交易 申 请表。 个人投资 者也可 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网站(www.efunds.com.cn) 上下 载有 关 直销 业务 表 格 , 但 必须在 办理 业务 时保 证提 交的材 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的 格式 一致 。 (2) 直销 中心 与代 理销 售 网点的 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个人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9 (3) 直销 网点 咨询 电话 :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 三) 个人投 资者 在代 销机 构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以各 代销 机构的 规定 为准 。 ( 四) 缴款方 式 1、通过本公 司网上 交易系 统认购的个 人投资 者需准 备足额的认 购资金 存入其 在 本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指 定的 资金 结算账 户, 在提 交认 购申 请时通 过实 时支 付的 方式 缴款。 2、通过本公 司直销 中心认 购的个人投 资者, 则需通 过全额缴款 的方式 缴款, 具体方式 如下: (1) 个人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7 : 00 之 前 ,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 划至 本 公司 在 中 国银行 或中 国工 商银 行的 直 销专 户。 a. 户名: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银 行 :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行 账号:665257735480 b. 户名: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银 行 :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州市 东城 支行 账号:3602031419200088891 投资者 若未 按上述 办法 划付 认购 款项 , 造成 认购 无 效的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及 直 销专户 的开 户 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2) 投资 者在 银行 填写 划 款凭证 时, 请写 明: 投资 易方达 基金 产品 。 (3) 个人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 司直销 中心 提交 认购 申请 时,可 选择 当日 有效 或 3 天内有 效 (如果不选 则默认 为当日 有效) ,对 于选择当 日有效 的申请, 资金晚于 截止时 间到账的 ,则 视为无 效申 请 ; 对 于选 择 3 天内 有效 的申 请, 以资 金 实际到 账之 日作 为有 效申 请受理 日 , 资 金晚于 当日 截止 时间 到账 的,则 次日 为有 效申 请受 理日。 3、个人投资 者通过 代销网 点认购只需 准备足 额的认 购资金存入 指定的 资金结 算账户, 由代销 机构 扣划 相应 款项 。 4、以 下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 认购 , 款项 将退 往投 资者 指定的 资金 结算 账户 : (1 ) 投资者 已缴 款 , 但未 办理 开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 (2 ) 投资者 已缴 款 , 但未 办理 认购 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 确认的; (3 ) 投资者 缴款 金额 少于 其申 请的认 购金 额的 ; (4 ) 投资者 缴款 时间 晚于 基金 认购结 束日 本公 司截 止时 间的; (5 ) 其它导 致认 购无 效的 情况 。 五 、过户登记与退款 1、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在募集 结 束后 对基 金权 益进行 过 户登记 。


10 2、 在发 售期 内被 确认 无效 的认购 资金 , 将 于认 购申 请被确 认无 效之 日起 三个 工作日 内 向投资 者的 结算 账户 划出 , 在 发售 结束 后被 确认 无 效的认 购资 金 , 将 于验 资 完成日 起三 个工 作日内 向投 资者 的 结 算账 户 划出 。 六 、基金资产的验资 与基 金合同生效 1、 募集 截止 后 ,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的数据 , 将有 效认 购资 金 (不 含认 购费 ) 及 有效 认购 申请 资 金产生 的 利 息一 并划 入 在 托管行 的专 用账 户 , 基 金 管理人 委托 具有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验资 并出 具报 告,注 册登 记机构 出 具认 购户数 证明 。 2、 若基 金合同 达到 生效 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 在 按照 规 定办理 了基 金验 资和 备案 手续后 公 告本基 金合 同生 效。 3、 若 本基 金合 同未 能生 效 , 则基 金 管 理人 应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 并 将已 募集 资金加 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天 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七 、本次募集有关当 事人 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建 大厦 25-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成立时 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 881 8088 (免 长途 话费 ) 传真: (020 )38799488 联系人 :陈 晓梅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三) 销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1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6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街 20 号 B 座 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王 璟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募集期 间 , 客 户可 以通 过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4008818088 ) 进 行募 集 相关事 宜的 问询 、 开 放式 基金 的投 资 咨询及 投诉 等 。 直 销中 心 客户还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电话 查询 汇入资 金的 到账 情况 。 2.代销 机构 : 中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12 联系人 :刘 一宁 联系电 话:010-851082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有关内 容同 上。 (五)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联系人 :安冬 (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电 话: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庄贤 联系人 :沈 兆杰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二年 十一 月十 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