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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月月利A(110050)

易方达月月利: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二 年 十一 月 
I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2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4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5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5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6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20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4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8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34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36 十一、 基金 费用 ..................................................................................................................... 39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的 登记 与保 管 ..................................................................... 42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43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44 十五、 禁止 行为 ..................................................................................................................... 47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49 十七、 违约 责任 ..................................................................................................................... 52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54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55 二十、 其他 事项 ..................................................................................................................... 56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57 1 鉴于易方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效存续 的有限 责 任公司, 按 照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具 备 担任基金 管 理 人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拟 募 集 发 行 易 方 达 月 月 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鉴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有效存 续的银 行, 按照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具 备担任 基 金托管人 的 资格和能 力; 鉴于易方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易 方 达 月 月 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 中国 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拟担任 易方达 月 月利理财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 金 托管人; 为明确易 方 达 月 月 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 人之间 的 权利义务 关系, 特 制订本托 管协议 ; 除非另有 约定 , 《 易 方达月月 利理财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同” ) 中定义 的 术语在用 于本托 管 协议时应 具 有相同的 含义; 若 有抵触应 以基金 合 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 解释。


2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易 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 东省珠 海 市香洲区 情侣路 428 号九洲 港大厦 4001 室 办公地址 :广州 市 体育西路 189 号 城 建大厦 25-28 楼 邮政编码 :510620 法定代表 人:叶 俊 英 成立时间 :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 准设立文 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基金 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 : 基金 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理; 经中国 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组织形式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 贰 千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农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 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 文号:中 国证监 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3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 众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 期贷款 ; 办理 国 内外结算 ; 办理 票 据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券; 从事同 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买卖 外汇; 结 汇、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业务 ; 提供 信 用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项; 提供保管 箱服务; 代理资金 清算; 各 类汇兑业 务 ; 代理政策 性银行 、 外国政府 和国际 金 融机构贷 款业务 ; 贷款承诺 ; 组 织或参加 银团贷 款 ;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借款 ; 发 行、 代 理发行 、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 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 券; 外 币票据 承兑和贴 现; 自 营、 代客外汇 买卖; 外 币兑换; 外汇担 保;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 问服务; 证券公 司 客户交易 结算 资金存管 业务;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业 务; 企 业年金托 管 业务; 产业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 ;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 托 管业务 ; 代理 开放式基 金业务 ; 电话银行 、 手机 银 行、 网上 银行业 务 ; 金融衍 生产 品交易业 务; 经国 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 批 准的其他 业 务;保险 兼业代 理 业务。


4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等有关 法 律、 法 规 ( 以下简 称 “ 法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制订 。 (二)订 立托管 协 议的目的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保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 息披露 及 相互监督 等相 关事宜中 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三)订 立托管 协 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本 着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 分 保护基 金投资者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协商 一 致,签订 本协议 。 (四)解 释 除非文义 另有所 指, 本协议所 使用的 所 有术语与 基 金合 同 的相应 术语具有 相同含 义 。


5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 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提 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 易 对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运 用相关 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 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 定 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 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 现金, 通 知存款,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 的 银行 定期存款 和大额 存 单, 短 期 融资 券,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中期票 据、 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限在 一 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债券回 购, 剩 余 期限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中央 银 行票据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 资 的其他固 定收益 类 金融工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对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与 限 制 或 此 类 短 期 理 财 类 产 品 投 资 范 围 与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 本 基 金 将 随 之 调 整。 (二)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 融 资 、 融券 比例进行 监 督。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下证 券和金 融 工具: (1 ) 股票; (2 ) 可转换 债券( 可分离转 债存债 除 外) ; (3 ) 剩余期 限超过 397 天的 债券; (4 ) 信用等 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券 ;


6 (5 )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 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但 市场 条 件 发生变化 后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6 ) 非在 银行间 债券 交易 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 产支 持 证 券; (7 ) 中国证 监会禁 止投资的 其他金 融 工具。 2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 遵循以下 限制: (1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 过 150 天; (2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的 短期 企业 债券 和短 期融 资 券 的比例, 合计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3 ) 本基 金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 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 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 (4 ) 本基 金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5 ) 本基 金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0% ; 存放 在 不具有基 金托管 资 格的同一 商 业银行的 存款,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6 ) 本基 金持有 的 剩余期限 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余 存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券 摊余成本 总计不 得 超过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7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 产 支持证券 ,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7 持证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信用 等 级下降 、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 全部卖出 ; (8 ) 本基 金的存 款银 行仅 限于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 基金 代销 资 格 以及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托 管人资 格 的商业银 行; (9 ) 本基 金投资 的 短期融资 券的信 用 评级, 应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①国内信 用评级 机 构评定 的 A-1 级 或 相当于 A-1 级的 短 期信用 级别; ②根据有 关规定 予 以豁免信 用评级 的 短期融资 券, 其发 行 人最近 三年的信 用评级 和 跟踪评级 具备下 列 条件之一 : i ) 国 内信用 评级机 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别; ii )国际信 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低于 中国主权 评级一个 级别的信 用 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级 别的为 BBB+ 级 ) 。 ③同一发 行人同 时 具有国内 信用评 级 和国际信 用评级 的, 以国内 信用级别 为准。 ④本基金 持有短 期 融资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 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持。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1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对 于因证券 市场波 动、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原 因导致基 金的投 资 不符合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的, 基 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以达到上 述标准 。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比 例 限制进 行 变更 8 的, 以 变更后的 规 定为准 。 如法律 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制 , 且 适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 相关限制 , 不 需要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3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 金财产不 得用于 下 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 承销债 券; (2 )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 院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 股票或者 债券; (6 )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 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其他 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 发行的证 券 或者承销 期内承 销 的证券; (7 ) 从事 内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 交 易活动; (8 ) 依照 法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 活 动;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 述相关 限 制的,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 相关限制 。 (三)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基金 禁止从 事 关联交易 的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和 9 基金托管 人相互 提 供与本机 构有控 股 关系的股 东、 与本 机 构有其他 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 名单 及有 关关联 方 交易证券 名单。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有责任 确 保关联交 易名单 的 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 , 并负 责及时将 更新后 的 名单发送 给对方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行法律 法规禁 止 基金从事 的关联 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 及时提醒 并 协助基金 管理人 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 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如 基金托管 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 仍 无法阻止 关联交 易 发生时, 基 金托管 人 有权向中 国 证监会报 告。 对于 基金管理 人已成 交 的关联交 易,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前 已 严格遵 循了监 督 流程仍 无 法阻止 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而 只能 按相 关 法律法规 和交易 所 规则 进行 事后结 算, 则基金托 管人不 承 担由此造 成 的损失, 并应向 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基金 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 重 选择的、 本 基金适 用 的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 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 易 结算方式。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每 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对 手 名单进行 更新, 如 基 金管理人 根据市 场 情况需要 临时调 整 银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 ,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日 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 解决。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基金托 管 人书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整 的名单 开 始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 剔除的交 易对手 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 的 交易,仍 应按照 协 议进行结 算。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 交易对手 的资信 控 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 场的交易 规 则进行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 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 情 10 况进行监 督 , 但不 承担交易 对手不 履 行合同造 成的损 失 。 如基 金托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交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损 失 和责任 。 (五)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 存款银行 进行监 督 。 基金投资 银行定 期 存款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根据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确定符合 条件的 所 有存款银 行的名 单 , 并及 时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人应 据以对 基 金投资银 行存款 的 交易对手 是 否符合有 关规定 进 行监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 款应符合 如下规 定 : 1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 款银行建 立定期 对 账机制 , 确保基金 银 行存 款 业务账目 及核算 的 真实、准 确。 2 、基 金托 管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 严 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关文 件 , 切实履行 托管职 责 。 3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 遵 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有 关账户管 理 、 利率管理 、支付 结 算等的各 项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的行 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基金 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 内纠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 知的违规 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 日内纠正 的,基 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 行为,应 立即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或拒 绝结算 。


11 (六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已 实 现收益 、 七天 年化收益 率、 基 金 管理人增 加披露 的 收益指标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入 确 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 业 绩表现数 据等进 行 监督和核 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据印制 在宣传 推 介材料上 , 则 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 担 任何责任 , 并 将在发现 后立即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进 行监督 。 1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 紧 急通知 》 、 《 关于基 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等流通 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 通知》等 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 。 2 、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 时明确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停牌 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 定相 关 投 资决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制度 、 流动 性 风险控制 预案等 规 章制度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并在 风险控 制 制度中明 确具体 比 例,避免 基金出 现 流动性风 险。 上述规章 制度须 经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 批准。 上述 规章制 度 经董事会 通 12 过之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将上 述规章 制 度以及董 事会批 准 上述规章 制 度的决议 提交给 基 金托管人 。 4 、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 一个 交 易 日向基金 托管 人 提 供有关流 通受限 证 券的相关 信息, 具 体 应当包括 但 不限于如 下文件 ( 如有) : 拟发行数 量、 定 价 依据、 监管机构 的 批准证明 文件复 印 件、 基 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 签 订的销售 协议复 印 件、 缴 款通知 书、 基 金拟认购 的 数量、 价 格、 总 成 本、 划款 账号、 划 款金额、 划款时 间 文件等。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 述 信息的真 实、完 整 。 5 、 基 金托 管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过程 中 , 如 认 为 因 市 场 出 现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金财产 造成较 大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 人 对该风险 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 进 行补充和 整改, 并 做出书面 说明。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经事先 书面告 知 基金管理 人, 有权 拒绝执行 其有关 指 令。 因 拒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 金 财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 何 责任, 并有权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6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 名 下, 并 确保证 基金 托管人能 够正常 查 询。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产生 的受 限证券登 记存管 问 题, 造成基 金财产 的 损失或基 金托管 人 无法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的责 任 与损失,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 7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按照 本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报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 据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13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承担 相应法 律 后果。 除基金 托管 人未能依 据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 履 行职责外 , 因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产 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管人按 照本协 议 履行监督 职责后 不 承担上述 损失。 (八 ) 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 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 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应 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 托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 时 核对并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说 明违规原 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 时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 管 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 能 在限期内 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 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违反基 金 合同约定 的, 应 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并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九 )基 金管理 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 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基 金业务 执 行核查。 对 基金托 管 人发出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 照法规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会 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 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 关 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十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14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15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 管人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 基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 七日 年化收 益 率及基金 管理人 增 加披露的 收 益指标等 公开披 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 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 令 办理清算 交 收、相关 信息披 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 运 作等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基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 期 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 托 管财产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 或 举证 。 (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16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 管的原则 1 、基 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 财 产。 2 、 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合 法 程序作出 的合法 合 规指令 , 基金托 管 人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 账户。 4 、 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 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 独 立。 5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 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 产,如有 特殊情 况 双方可另 行协商 解 决。 6 、 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 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 财产没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 失的, 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 承 担任何责 任。 7 、 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委 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基 金募集 期 间及募集 资金的 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 托管 资格 的 商 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 认购专户 。 该账 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 立 并管理。 2 、 基 金募 集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 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 基金托管 人 开立的基 金 托管 资 金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 17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 具的验资 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 方 为有效。 3 、 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等 事宜 , 基 金托管人 应提供 充 分协助 。 (三)基 金资金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 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 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 2 、 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 金的 资 金 账户 ,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切 货 币收支活 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 资 、 支付赎 回金额 、 支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购款 , 均 需通过本 基金的 资 金账户进 行。 3 、基金 托 管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 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 义 开立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有 关 规定。 5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 理 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基 金证券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 深圳分公 司为基 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 账 户。 2 、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出 借 或未经对 方同意 擅 自转让基 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 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 金 业务 以外 的 18 活动。 3 、基金 托 管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 的基金完 成与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管 理人应 予 以积极协 助 。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的规定执 行。 4 、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 账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5 、在 本托 管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账户 的开设 、 使用的, 按有关 规 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 照并遵 守 上述关于 账户 开设、使 用的规 定 。 (五)债 券托管 专 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中 国人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的有关规 定, 以基 金 的名义 在 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 债 券托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 银 行间市场 债 券的结算。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 时代表基 金签订 全 国银行间 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 主 协议。 (六)其 他账户 的 开立和管 理 1 、 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 托管人负 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 理 。 2 、 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 金财产 投 资的有关 有价凭 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实物证 券 、 银行 定 期存款存 单等有 价 凭证 由 19 基金托管 人 负责 妥 善保管 , 保管 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于 基金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由基 金托管 人 承担。 托管人 对托 管人以外 机构 (基金托 管人的 代 理人除外 ) 实际 有 效控制的 证券不 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 人代 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 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 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除协议另 有规定 或 受限于第 三方 机构业务 规则、 监 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发 布的格式 合同等 基 金管理人 不 可控制因 素外, 基 金 管理人在 代表基 金 签署与基 金有关 的 重大合同 时 应保证基 金一方 持 有两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 正 本的原件。 重大合 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 金 合同终止 后 15 年。


20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资 金 划 拨 及 其 他款项收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执行 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 办理基金 名下 的资金往 来等 有 关 事项。 (一)基 金管理 人 对发送指 令人员 的 书面授权 1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指定 专人 、专 用传 真号 码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指 令。 2 、 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书面 授权 文件 , 该 文件 中 应 含有管理 人预留 印 鉴, 该预留 印鉴为 托 管人确定 管理人 所 发送指令 形 式真实性 的唯一 依 据 。 向托 管人发 送 授权文件 后,要 及 时电话确 认, 以保证托 管人及 时 查收。 3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授 权文 件 后 并经 与基 金管 理人 电话 确认 后 , 授权文件 即生效 。 4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授权 文件 负有 保密 义务 ,其 内 容 不得向被 授权人 及 相关操作 人员以 外 的任何人 泄漏。 (二)指 令的内 容 1 、 指 令包 括付款 指令 (含 赎回 、 银 行间 业务 划款 指令 ) 以及其 他资金划 拨指令 等 。 2 、 基 金管 理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 的指 令应 写明 款项 事由 、支 付 时 间、到账 时间、 金 额、账户 资料等, 并加盖预 留印鉴 。 (三)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的 时 间和程序 1 、指 令的发 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指 令 应 采 用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或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双方 书 面共同确 认的方式 。


21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在其合 法 的经营 权限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令; 被授权 人 应严格按 照其授 权 权限发送 指 令。 对 于被授 权人 依约定程 序发出 的 内容合法 的 指令 ,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否认 其 效力。 但 如 果基金管 理人已 经 撤销 并在 指令执 行 前及时明 确 地通知托 管行 或 更 改对交易 指令发 送 人员的授 权, 且基 金 托管人根 据 本协议确 认后 , 则 对于此后 该交易 指 令发送人 员无权 发 送的指令 , 或 超权限发 送的指 令 , 基金 管理人 不承 担责任 , 授权 已更 改但未通 知基 金托管人 的情况 除 外。 指令发出 后,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以 电 话方式向 基金托 管 人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全 国 银 行 间 交 易 成 交 单 加 盖 印 章 后及时传 真给基 金 托管人, 并电话 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在发 送 指令时, 应 为基金 托 管人留出 执行指 令 所必需 的 足够 、 合理 的划 款 时间 , 该合 理时 间不低于 基金托 管 人 执行同 类指 令所通常 需要的 时 间 。 由基 金管理 人 的原因造 成的 指 令 传输不及 时、 未能留出 足够的 划 款时间 , 未准 备足 够资金 , 致使 资金 未能及时 到账 所造成的 损失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 因 基 金托管人 执行指 令 及划款迟 延 所造成的 损失由 基 金 托管人 承担。 2 、指 令的确 认 基金托管 人应指 定 专人接收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答复基 金 管理人 的指令确 认电话 。 指令到达 基金托 管 人后, 基金托 管人 应指定专 人根 据资产管 理人提 供 的授权文 件进行 表 面相符的 形式审 查, 及时审慎 验 证有关内 容、印 鉴 及权限, 基金托 管 人对指令 的真实 性 不承担责 任。 如有疑问 必须及 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3 、指 令的时 间和执 行 基金托管 人对指 令 验证后, 应及时 办 理。


22 基金管理 人应确 保 基金托管 人在执 行 指令时, 基 金托管 资 金账户 有足够的 资金余 额 , 否则 基金托 管人 可不予执 行, 但应 立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 理人审核 、 查明 原 因, 确认 此交易 指 令无效。 在及 时通知后 , 基金 托 管人不承 担因未 执 行该指令 造成损 失 的责任。 对 于 时 效 性 要 求 高 的 指 令 , 管 理 公 司 必 须 及 时 将 指 令 传 至 托 管 人,并预 留充足 的 指令处理 时间。 对于发送 时资金 不 足的指令 , 托 管人 有权不予 执行 , 基 金管理人 确认该指 令不予 取 消的, 资金 备足并 以 通知托管 人的时 间 视为指令 收 到时间, 因账户 资 金余 额不 足导致 的 投资损失 不由托 管 人承担。 (四)基 金管理 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 情 形和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指 令错误, 提 示基金 管 理人改正 后再予 以 执行 或 撤销,若 由此造 成 的延误损 失由基 金 管理人承 担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暂 缓 、 拒绝 执行指 令的 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 , 应当 拒绝执行 ,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由 此 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六)基 金托管 人 未按照基 金管理 人 指令执行 的处理 方 法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其 自 身 原 因 未 能 执 行 或 错 误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致使本 基金的 利 益受到损 害, 应在发 现后, 及时采 取措施 予以弥补 ,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管理人造 成损失 的 , 对由 此造成 的直接经 济损失 负 赔偿责任 。


23 (七)更 换被授 权 人员的程 序 基金管理 人更换 被 授权人 、 更改 或终 止对被授 权人的 授 权, 应 提 前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同时基金 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新 的 书面授 权 文件, 并及时通 过 电话确认 , 确保 基 金托管人 及时查 收 。 基金 托管人 应 在 收 到 授 权 变 更 或 终 止 通 知 书 原 件 当 日 银 行 营 业 时 间 结 束 前 及 时 与管理人 电话确 认 。 被授 权人变 更或 终止通知 , 自 基金 管理人与 托管 人确认后 开始生 效 。 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生效前 , 基 金托 管人仍应 按原 约定执行 指令,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否 认 其效力。 基金托管 人更换 接 受基金管 理人指 令 的人员, 应 提前书 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八)其 他事项 1 、 基金托 管人在接 收指令时 , 应对 指 令的要素 是否齐 全 、 印鉴 、 权限 与被 授权人 是 否与预留 的授权 文 件内容相 符进行 检 查, 如发现 问 题,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如果基金 管理人 已 经撤销或 更改对 指 令发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已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并 与基金托 管 人确 认 后, 则对于 在变更 通 知的启用 日 期后该指 令发送 人 员无权发 送的指 令 , 或超 权限发 送的 指令, 基金管 理人不承 担责任 。 2 、除因 其 自身原 因 致 使基 金的 利益 受到 损害 而负 赔偿 责任 外 , 基金托管 人 按照 法 律法规、 本 合同的 规 定执行基 金管理 人 指令而引 起 的损失, 基金托 管 人不承担 责任。


24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 择代理 证 券买卖的 证券经 营 机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设 计 选 择 代 理 证 券 买 卖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标 准 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择 代理本 基 金证券买 卖的证 券 经营机构 , 使 用其 交易 单元 作 为 基金的 交 易单元 。 基 金管理人 和被选 中 的证券经 营 机构签订 委托协 议 , 由基 金管理 人提 前通知基 金托管 人 。 交易 保证金 由被选中 的证券 经 营机构交 付。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有 关 规定, 在基金 的 半年度 报告和 年 度报告中 将所选 证 券经营机 构的有 关 情况、 基金 通 过该证券 经营机 构 买卖证券 的成交 量、 回购成交 量和支 付 的佣金等 予 以披露 , 并将 上述 情况及基 金专用 交 易单元 号 、 佣 金费 率等基金 基本 信息以及 变更情 况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因 相 关法律法 规 或 交 易 规 则 的 修 改 带 来 的 变 化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交 易 规 则为准。 (二)基 金投资 证 券后的清 算交收 安 排 1 、清 算与交 割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基 金买卖证 券的清 算 交收。 资金 汇划 由 基 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交易成 交结果 具 体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托 管 人自身原 因在清 算 上造成基 金资产 的 损失, 应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赔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为基 金管理 人 未事先通 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 交 易单元 , 致使 基金 托管人接 收数据 不 完整, 造成清 算差错的 责任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如 果 因为基金 管理人 未 事先通知 需 要单独结 算的交 易 ,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 法律法规 、 交 易规 则的 规定 进行超 买 、 超卖 等原因 造成基金 投资清 算 困难和风 险,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后应立 即 通知基金 管 25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解 决, 由此 给基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采 取 合理措施 , 确 保在 T+1 日 11:30 之 前 , 最迟不 能超过 T+1 日 13:00 前有足够 的资金 头 寸用于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和 深圳分公 司的资 金 结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划 款 指 令时, 基金托 管资 金账户或 资金交 收 账户上有 充足的 资 金。 基 金的资 金头寸不 足时 , 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 基金管理 人发送 的 划款指令,但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 发送划款 指令时 应 充分考虑 基 金托管人 的划款 处 理时间 。 在基 金资 金头寸充 足的情 况 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 令不得拖 延或 拒绝执行 。 2 、交 易记录 、 资金 和证券账 目核对 的 时间和方 式 (1 ) 交易记 录的核 对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按 日进行 交 易记录的 核对。 每 日 对外披 露净值之 前, 必须 保 证当天所 有实际 交 易记录与 基金会 计 账簿上的 交 易记录完 全一致 。 如果实际 交易记 录 与会计账 簿记录 不 一致, 造成基 金会计核 算不完 整 或不真实 , 由此 给 基金造成 的损失 由 责任人承 担。


(2 ) 资金账 目的核 对 资金账目 按日核 实 ,账实相 符。 (3 ) 证券账 目的核 对 基金托管 人应按 时 核对证券 账户中 的 种类和数 量 , 确保 每 日交易 结束后证 券账户 中 证券的种 类和数 量 与基金会 计账簿 中 的记载一 致。 (4 ) 实物券 账目 实物券账 目,每 月 月末相关 各方进 行 账实核对 。


26 (三)基 金申购 、 赎回及转 换 业务 处 理的基本 规定 1 、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及 转换 的确 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指 定 的注册登 记机构 负 责。 2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开 放式 基 金 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 人应对传 递的申 购 、 赎回 、 转换 开放式基 金的数 据 真实性负 责。 3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其委 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必须 于每 个工 作 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前 一开放 日 上述有关 数据, 并 保证相关 数 据的准确 、完整 。 4 、 注册 登记机 构应 通过与基 金托管 人 建立的系 统发送 有 关数据 , 如因各种 原因, 该 系统无法 正常发 送 , 双方 可协商解 决 处理方式 。 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 的数据 , 双方各自 按有关 规 定保存。 5 、 如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上 述事宜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 6 、关 于清算 专用账 户的设立 和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 汇划的需 要, 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资 金 清算的专 用账户, 该账户 由 注册登记 机构管 理 。 (四)开 放式基 金 申购、赎 回和基 金 转换的资 金清算 基金申购 、 赎 回等 款项采用 轧差交 收 的结算方 式, 净额 在最晚不 迟于款项 交收日 当 日 15 :00 前在基 金 管理人总 清算账 户 和资产托 管 专户之间 交收。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收款, 基 金管理 人 最晚不迟 于款项 交 收日当 日 15 :00 前将资 金 划往资产 托管专 户 。基金托 管人应 及 时查收资 金 是否到账 , 对于 未 准时到账 的资金 ,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划付 , 由 27 此产生的 责任应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付款, 基 金托管 人 应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指令 最晚不迟 于款项 交 收日当日 12 :00 前 进行划付 。基金 托 管人应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指 令 及时进行 划付 。 对 于未准时 划付的 资 金,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划 付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因 基金托 管资 金账户没 有足够 的 资金, 导致基 金托 管人不能 按时 拨付, 如系基金 管 理人的原 因造成 , 责任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垫款 义 务。 (五)基 金融资 、 融券 如 本 基 金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融 资、融券 提供必 要 的协助。


28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及 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负债后的 净资产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日净收 益,精 确 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 舍五入。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已实现收 益/ 当 日基金总 份额] ×10000 上 述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精 度 为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小 数点后 4 位。 七日年化 收益率 指 最近七个 自然日 ( 含节假日 ) 的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折算出 的 年收益率 。 七日年化 收益率 =[(( ? ? 7 1 7 / i Ri ) ×365 )/10000] ×100%


其中:Ri 为 最近第 i 公历日 (i=1 ,2……7 )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率采 取四舍 五 入方式保 留小数 点 后三位 。 如果 基金成立 不足七 日 ,按类似 规则计 算 。 基金管理 人可考 虑 市场需要 等因素 , 选择媒介 增加披 露 30 日年 化收益率 , 该收 益 率仅供参 考, 不 作 为计算收 益的依 据 , 且每 个运作 期的实际 天数与 30 日可能会 存在差 异 ;该披露 不作为 基 金管理人 必 须履行的 承诺。 30 日 年化收 益率= [(( ? ? 30 1 30 / i Ri ) ×365 )/10000] ×100%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公历 日(i=1 ,2 ……30 )的每万 份基金 已 实 现收 益,30 日 年化 收益 率采 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 后三 位。 29 如果基金 成立不足 30 日,按 类似规 则计 算。 2 、复 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 作 日对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后, 将 各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 七日 年化收 益 率及基金 管理人 增 加披露的 收 益指标等 公开披 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 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 管 人复核无 误后, 由 基 金管理人 依据基 金 合同和相 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对 外公布。 (二)基 金资产 估 值方法和 特殊情 形 的处理 1 、估 值对象 基金依法 拥有的 各 类有价证 券以及 银 行存款本 息、 备付 金、 保 证 金和其他 资产和 负 债 。 2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 以下方 式 进行估值 : (1 ) 本基 金估值 采 用摊余成 本法 , 即 估值对象 以买入 成 本 列示 , 按票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考 虑其买 入 时的溢价 与折价, 在 其剩余存 续 期内按照 实际利 率 法进行摊 销, 每日 计提损益 。 本 基金 不采用市 场利 率和上市 交易的 债 券和票据 的市价 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 。 (2 )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按市场 利率和交 易市价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发生重大 偏离, 从 而 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益产 生 稀释和不 公平的 结 果,基金 管理人 于 每一估值 日, 采用估值 技术, 对基 金持有的 估值对 象 进行重新 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 。 投资组合 的摊余 成 本与其他 可参考 公 允价值指 标产生 重 大偏离的, 应 按其他公 允指标 对 组合的账 面价值 进 行 调整。 当 “ 影子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到或超过 0.2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根据风险 控制的 需 要调整组 合, 30 其中,对于偏离度 的绝对值达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 编制并披 露临时 报 告。 (3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 允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 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 价 格估值。 (4 )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 (三)估 值差错 的 处理方式 (1 ) 基金 估值出现 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 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 大 ; 错误 偏差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公 司应当 及 时通知基 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0%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当 发生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出 现估值错 误 时 ,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处 理,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造成损 失的, 应 由基金管 理人先 行 赔付,基 金管理 人 按差错情 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 人 追偿。 (2 ) 当 基 金估值 差错 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需 要 进 行赔偿时,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 根据实际 情况界 定 双方承担 的 责任,经 确认后 按 以下条款 进行赔 偿 : ○ 1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 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 基 金信息 已 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 确认后 公 告, 而且基 金 托管人未 对计算 过 程提出疑 义或要 求 基金管理 人书面 说 明, 各类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出 现 估值 错误 且造 成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损失的, 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对 基金 份 31 额持有人 或基金 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 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基金支付 的 赔偿金额 , 其中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50% ,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 ○ 2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已 实 现收益等 公开披 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 的 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 重新计算 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时公 布 各类 基 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 等公开披 露的相 关 基金信息 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 人 的计算结 果对外 公 布,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造 成的损失 ,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赔 付。 ○ 3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提供 的信 息错误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申购 或 赎 回金额等 ), 基 金 托管人在 履行正 常 复核程序 后仍不 能 发现该错 误, 进 而 导 致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金信息 出现估 值 错误而引 起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赔付 。 (3 )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公 司 、 存款 银行 发送 的数 据 错 误, 有 关会计 制度 变化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 未能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和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计 算 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免 除赔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 采 取必要的 措施 消 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 (4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 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结 果为准。 (5 )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处 理。 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法 , 双方 当事 人应本着 平等和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原则 进 行协商。 (四)暂 停估值 与 公告净值 的情形


32 (1 )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 原 因暂停营 业 、休 市 或临时停 市 时; (2 )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 产 价值时; (3 )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基 金 管 理人为保 障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决定延迟 估值时 ; (4 )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 他情形。 (五)基 金会计 制 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 定的会计 制度执 行 。 (六)基 金账册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独立 地设置 、 记录和保 管本基 金 的全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的 原因而 影 响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 告 的,以基 金管理 人 的账册为 准。 (七)基 金财务 报 表与报告 的编制 和 复核 1 、财 务报表 的 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 时编制并 对外提 供 真实、 完整 的基金 财 务会计 报告。 月度报 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 招募说明 书在基 金 合同生效 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 公告一 次, 于该等期 间 届满后 45 日 内公告 。 季度报告 应在每 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毕并 予 以 公告;半 年度报 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 终 了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 并 予以 公 告;年度 报告在 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 内编制完 毕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 期季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 报 告。


33 2 、报 表复核 基金管理 人在月 度 报表完成 当日, 将 报 表盖章后 提供给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 后应在 3 日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给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度报 告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45 日 内 完成复核 ,并将 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双方商 定的其 他 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 若双方无 法达成 一 致,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务处 理为 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 管 理人提供 的报告 上 加盖托管 业 务部门公 章或者 出 具加盖托 管业务 专 用章的复 核意见 书, 双方各自 留 存一份。 如 果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 公 告之日之 前 就相关报 表达成 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按照其编 制的报 表 对外发布 公 告,基金 托管人 有 权就相 关 情况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 季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基金 业绩比 较 基准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34 九、基 金收益分配 (一)基 金收益 分 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 分配应 遵 循下列原 则: 1 、基 金收益 分配采 用红利再 投资方 式 ; 2 、本 基金同 一类别 的每份基 金份额 享 有同等分 配权; 3 、本 基金 根据每 日基 金收 益情 况, 以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为基 准 , 为投资者 每日计 算 当日收益 并分配 , 并在运作 期期末 集 中支付 。 投资 者当日收 益分配 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4 、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按当 日收 益全 部分 配, 若当 日 已 实现收益 大于零 时, 为投资者 记正 收 益; 若当日已 实现收 益 小于零时 , 为投资者 记负收 益 ; 若当 日已实 现收 益等于零 时, 当日 投资者不 记收 益; 5 、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 分配 ,累 计收 益支 付方 式只 采 用 红利再投 资 (即 红 利转基金 份额) 方 式。 若 投资者在 运 作期期末 累计 收益支付 时, 累 计 收益为正 值, 则 为 投资者增 加相应 的 基金份额 , 其 累计收益 为负值 , 则缩减投 资者基 金 份额; 6 、当 日申 购成功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 分 配 权益; 当日赎 回成 功的基金 份额自 下 一工作日 起, 不享 有基金的 分配 权益; 7 、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条 件 下调整 基金收 益 的分配原 则和支 付 方式, 不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8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二)基 金收益 分 配 方案的 确定、 公 告与实施


35 本基金每 个工作 日 进行收益 分配。 每 个 开放日公 告前一 个 开放日 各类基金 份额的 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及七日 年化收 益 率。 若遇法 定 节假日 , 应于 节假 日结束后 第二个 自 然日, 披露节 假日 期间各类 基金 份 额 的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以及节 假日后 首 个开放日 各级基 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 已实现收 益 和七日年 化收益 率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 适当延 迟 计算或公 告。 法律 法规 有新的 规 定时,从 其规定 。 本 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 行收 益结 转( 如遇 节假 日顺 延 ) , 不 再 另行公告 。


36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保 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应 按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的有 关 规定进 行信息披 露, 拟 公 开披露的 信息在 公 开披露之 前应予 保 密。 除 按 《基 金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运 作中产生 的信息 以 及从对方 获 得的业务 信息应 予 保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除 了为合 法 履行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 所必要之 外, 不得 为其他目 的使用 、 利用其所 知悉 的基金的 保密信 息, 并且应当 将保密 信 息限制在 为履行 前 述义务而 需 要了解该 保密信 息 的职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如下情 况不 应视为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保密 义务: (1 ) 非 因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 原因导致 保密信 息 被披露 、 泄露或公 开; (2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 定 、 仲裁裁决 或中国 证 监会等监 管机构 的 命令、 决定 所做出 的 信息披露 或 公开。 (二)信 息披露 的 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主 要包括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 募集情况 、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 类基金份 额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 七日年化 收 益率 、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括基 金 年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 度报告 , 以及 临时报告 、 澄清 公 告、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 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基金年 度 报告需经 具有从 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 事 37 务所审计 后,方 可 披露。 (三)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 息披露 程序 1 、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 益为宗 旨 , 诚实 信用, 严守 秘密。 基金管理 人 负责办理 与基 金有关的 信息披 露 事宜, 对于本章 第 (二) 条规定 的应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的事 项,应 经 基金托管 人 复核 无 误后,由 基金管 理 人予以公 布。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媒介披 露。 根据 法律法规 应由基 金 托管人公 开披露 的 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 过指定 报 刊和 基金 托管人 的 互联网网 站公开 披 露。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暂停或 延 迟披露 基金信息 : (1 ) 不可抗 力; (2 )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 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 信 息披露文 件, 由基 金 管理人 起草、 并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由基 金 管理人公 告。 发 生 基金合同 中规 定需要披 露的事 项 时,按基 金合同 规 定公布。 3 、信 息文本 的存放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 议、 招 募说明书 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份 额发售 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 众 查阅、复 制。


38 投资者可 以免费 查 阅 上述文 件 。 在支 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获 得上述文 件的复 制 件或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保证文 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 的 内容完全 一致。


39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 金管理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管理 费按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27%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 金管理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0.27%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年管理费 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二)基 金托管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托管 费按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08%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08%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年托管费 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三)基 金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 年 费率为 0.3% 。 本基金 B 类基金 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 年 费率为 0.01% ,对 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年销售服务 费率 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 放日 后的下一 个工作 日 起适用 B 类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 费率。 各类基金 份额的 基 金销售服 务费计 提 的计算公 式如下 : H =E×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年费 率÷ 当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 基金销售 服务 费


40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四 ) 银行汇划 费 用、 基 金的证券 交 易费用 、 证券账 户 开户费用 和银行账 户维护 费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费 用、 基金 合同生效 后与基 金 相关的 会 计师费 、 律师费 和 诉讼 费 等根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 相应协议 的规定 , 可以 列入 当期 基金费用 。 (五 )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基金募集 期间的 律 师费、 会计 师费和 信 息披露费 用不得 从 基金财 产中列支。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 资产的损 失, 以及 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 的事项发 生 的费用等 不列入 基 金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费 、会计 师 和律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等费 用不列 入 基金费用 。 (六 ) 本基金 运作 前产生的 相关费 用 由管理人 垫付 , 运 作后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付 指 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中一 次性支 付 给基金管 理人 。 (七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和 基 金销售服 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协商酌 情 降低基金 管理费 、 基 金托管 费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基金管 理人必 须 依照有关 规定 最 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 日 前在 指定 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八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和 基 金销售服 务费 的 复 核程序、 支付方式 和时间 1 、复 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计 提的基 金 管理费 、 基 金托管 费 和基金 销售服务 费 等, 根 据本托管 协议和 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进行复核 。


41 2 、支 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 金 托管费每 日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人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售 服务 费 每 日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管 理人向 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中 划 出, 经注 册登记机 构分别 支 付给各个 基 金销售机 构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或 不可抗 力 致使无法 按时支 付 的, 顺 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 支 付。 (九)违 规处理 方 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违反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从基金 财产中 列 支费用时 , 基 金托 管人可要 求基 金管理人 予以说 明 解释, 如基金 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 基 金托管人 可拒 绝支付。


42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 的登记与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权益 登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 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的内 容至少 应 包括持有 人的名 称 和持有的 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由注册 登记机 构 编制, 由基 金管理 人 审 核并 提交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 求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 十 个工作日 内提交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 交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妥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 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用 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 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 身原因无 法妥善 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规规 定各自 承 担相应的 责任。


43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 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基 金托管人 应保存 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都应当 按 规定的期 限 保管。保 存期限 不 少于 15 年。 (二)合 同档案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署与 基金相 关 的 重大合 同文本 后, 应 及时 以加密方 式将重 大 合同传真 给基金 托 管人, 并在 十个工 作 日内 将合 同 文本正本 送达基 金 托管人处 。 (三)变 更与协 助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生 变 更 , 未 变 更 的 一 方 有 义 务 协 助 变更后的 接任人 接 收相应文 件。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各 自 职 责 完 整 保 存 原 始 凭 证、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交易记 录 和重要合 同等, 承 担保密义 务并 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


44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更换 1 、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经中国 证监会 核 准,基金 管理人 职 责终止: (1 ) 基金管 理人被 依法取消 其基金 管 理资格的 ; (2 ) 基金管 理人解 散、依法 撤销或 依 法宣告破 产; (3 ) 基金管 理人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解任; (4 )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 情形。 2 、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程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必 须依照如 下程序 进 行: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 或 者由 单独 或合 计 持 有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名 ;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新 任基金管 理人形 成 决议,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应当符 合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资格 条 件; (3 ) 核准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 时 基金管理 人。 更换 基 金管理人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应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 方 可执行 ; (4 )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 管理业 务资料 , 及时 办理 基金管理 业务的 移 交手续 , 新任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 时接收 , 并与基 金 托管人核 对基金 财 产 ; (5 )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审计费 用在基 金 财产中列 支;


45 (6 )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获得 中国 证 监 会核准后 依照有 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7 ) 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退 任后 ,应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 要 求, 本基金 应替换 或 删除基金 名称中 与 原任基金 管理人 有 关 的名称 字 样。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更换 1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经中国 证监会 核 准,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止: (1 ) 基金托 管人被 依法取消 其基金 托 管资格的 ; (2 ) 基金托 管人解 散、依法 撤销或 依 法宣布破 产; (3 ) 基金托 管人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解任; (4 )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 情形。 2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 者由 单独 或合 计 持 有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提名 ;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新 任基金托 管人形 成 决议; (3 ) 核准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 时 基金托管 人。 更换 基 金托管人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应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 方 可执行 ; (4 )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财 产 和 基金托管 业务资 料, 及时与新 任基金 托 管人办理 基金财 产 和托管业 务 移交手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人 应当及 时 接收 , 并与基 金管 理人核对 基金 财产 ; (5 )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规 定聘 请会 计 师 46 事务所对 基金财 产 进行审计 ,并予 以 公告,同 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审计费用 从基金 财 产中列支 ; (6 )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获得 中国 证 监 会核准后 依照有 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三)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同 时 更换 1 、 提 名: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由 单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 分 别按上述 程序进 行 ; 3 、 公 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依照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体上 联合公 告 。 (四 ) 新基 金管理 人 接受基金 管理或 新 基金托管 人或接 受 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 务 前, 原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应 依 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继 续履行相 关职责, 并 保证不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 益造成损 害。


47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 当事人 禁 止从事的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将其 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 券投资。 (二) 基金管 理人 不公平地 对待其 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 。 基金 托 管人不公 平地对 待 其托管的 不同基 金 财产。 (三)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利用 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 利益。 (四)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五)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对他 人 泄漏基 金 经营过 程 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 规 定的方式 公开披 露 的信息。 (六) 基金 管理人 在 没有充足 资金的 情 况下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出投 资指令和 付款指 令 ,或违规 向基金 托 管人发出 指令。 (七)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在行 政上、 财务上 不独 立, 其高 级管理人 员和 其 他 从业人员 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 管人 私自动用 或处分 基 金资产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 合 同或托管 协议的 规 定进行处 分的除 外 。 (九)基 金财产 用 于下列投 资或者 活 动: 1 、承 销证券 ; 2 、向 他人贷 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8 4 、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5 、 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 股票或者 债券; 6 、 买 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 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有 其他重 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 者承销期 内承销 的 证券; 7 、 从 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 易 活动; 8 、 依 照法 律、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 其 他活动。 (十)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禁止的 其 他行为 , 以及依 照 法律、 行 政法规有 关规定 ,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从 事的其他 行为。 法律法规 和监管 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 性 规定的, 则 本基金 不 受上述 相关限制 。


49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有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管协 议的 变更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或核 准后生 效 。 (二)基 金托管 协 议终止的 情形 1 、基 金合同 终止; 2 、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 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终 止事项。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1 )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成 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 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 计师、 律 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 组 成。基金 清算小 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 )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各 自 履行职责 , 继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 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4 ) 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基 金清算 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 必 要的民事 活动。


50 2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 时,由基 金清算 小 组统一接 管基金 财 产; (2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价和 变现; (4 ) 编制清 算报告 ; (5 )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进 行审计; (6 ) 聘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律意见 书; (7 ) 将基金 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 会 ; (8 ) 公布基 金清算 报告 ; (9 )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理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 中 支付。 4 、基 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 ) 支付清 算费用 ; (2 ) 交纳所 欠税款 ; (3 ) 清偿基 金债务 ; (4 )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 (1 ) - (3 ) 项规定 清偿前 ,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清 算小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51 6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52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不履 行 本协议或 履行本 协 议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 承 担违约责 任。 (二)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履 行各自职 责的过 程 中, 违 反 《基金法 》 或 者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 议约定 , 给基 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害 的,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为 依法承 担 赔偿责任 ;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 财 产或者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 当承担连 带 赔偿责任 。 (三) 当事人违 约 , 给另 一方当事 人 造成损失 的, 应 就 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 给基 金 资产造成 损失的 , 应就直接 损 失进 行 赔偿, 另一方 当事人有 权利及 义 务代表基 金向违 约 方追偿 。 如发 生下 列情况 , 当事 人可以免 责: 1 、不 可抗力 ; 2 、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的规 定作为 或 不作为而 造成的 损 失等; 3 、 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投资 或不 投 资 造成的直 接损失 或 潜在损失 等; (四) 当事人 违约 , 另一方当 事人在 职 责范围内 有义务 及 时采取 必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失 的扩大 。 没有采取 适当措 施 致使损失 进一 步扩大的 ,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 赔 偿。 非 违约方 因防 止损失扩 大而 支出的合 理费用 由 违约方承 担。 (五) 违约行为 虽 已发生 , 但本托 管 协议能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当继 续履行 本 协议。 若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因 履 行本协议 而 53 被起诉, 另一方 应 提供合理 的必要 支 持。 (六) 由于不 可抗 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产 或基金 投 资者损失,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可 以免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 施消除由 此 造成的影 响。


54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 之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人 应 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 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各 自继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 从 其解释。


55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 管协议 的 效力约定 如下: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 向中国证 监会申 请 发售基金 份额时 提 交 的托 管协议草 案, 应经 托 管协议当 事人双 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 代表人或 授 权代表签 字, 协议 当 事人双方 根据中 国 证监会的 意见修 改 托管协议 草 案。托管 协议以 中 国证监会 核准的 文 本为正式 文本。 (二) 托管协 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 日 起成立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 。 (三) 托管 协议自 生 效之日对 托管协 议 当事人具 有同等 的 法律约 束力。 (四) 本协议一 式 六份, 协议双方 各 持二份 , 上报 有 关 监管部门 两 份,每 份具有 同 等法律效 力。


56 二十、 其他事项 除 本 协 议 有 明 确 定 义 外 , 本 协 议 的 用 语 定 义 适 用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协议未尽 事 宜, 当 事人依据 基 金合同 、 有关法 律 法 规等规 定协 商办理。


57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 方法定 代 表人或授 权代表 人 签章、签 订地、 签 订日


( 本页无 正文) 基金管理 人: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签 字) :


签订地: 北京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 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签 字) : 签订地: 北京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