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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月月利A(110050)

易方达月月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二 年 十一 月


- I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2 年 11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关于核准易方 达 月月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 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2 】1445 号) 和 2012 年 11 月 8 日 《关 于 易 方 达 月 月 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 基 金 部 函[2012]1029 号)的核准,进行募 集。 2 、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 本 《 招募说明 书》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3、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 而 产生 波动 。 投资有 风 险,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敬请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认 购(或 申购 )基 金 的 意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获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亦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 的各 类风 险。 投资 本基金 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因 政治 、经 济、 投资 者心理 与交 易制 度 等 各种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市场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大 量 赎 回或 在特 殊市 场情 况下 ( 加息 或是 市场 资金 紧张的 情况 下, 会普 遍存 在债券 品种 交投 不 活 跃、 成交 量不 足的 情形 )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 管 理风 险; 因债券 发 行主体 、票 据发 行主 体 、 存款银 行 信 用状 况恶 化而 可能产 生的 到期 不 能 兑付 的风 险 ; 每个 运作期 到期 日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能赎 回基 金份 额的风 险; 运作 期 到 期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未 赎回 或赎 回失 败 ,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自动 进入 下一运 作期 风险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际 持有时 间长 度变 化的 风险 ;升级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 II 等。投资者在进行投 资决 策前,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 金合同》 。 4、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 债券,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 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 能损失本 金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 及《 基 金合同》 。 5、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 I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22 七、基金的募集安排 ................................................................................................. 2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9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37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 ................................................. 38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9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52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十九、风险揭示 ......................................................................................................... 6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99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1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5 号<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容 与格 式> 》 、 《 易方 达 月月利 理财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等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 方 达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 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易 方达 月月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易方 达月月 利理 财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易 方达月 月利 理财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易 方达 月月 利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 、部 门规章 、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 政府 规章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等 法律 法 规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并在 2012 年 6 月 19 日发 布修 订后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3 、 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就本 招募 说明 书而 言,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3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 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注 册 登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立 的机 构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可 投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 取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基 金投 资者 : 指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的宣 传推 介、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 、直 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5 、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网 点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7 、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基 金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8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9 、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30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资者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办理交 易 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1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备案 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4 33 、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 运 作期 起始 日: 对于 每份认 购份 额的 第一 个运 作期起 始日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对 于每份 申购 份额 的第 一个 运作期 起始 日, 指该 基金 份额申 购确 认日 ; 对 于上 一运作 期到 期日 未赎回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下一运 作期 起始 日 , 指 该基 金份额 上一 运作 期到 期日 后的下 一工 作 日 36 、 运 作期 到期 日: 对于 每份基 金份 额, 第一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对认 购份额 而言 , 下同 ) 或 基金 份额申 购申 请日 ( 对申 购 份额而 言 , 下 同) 对应 的次 月的对 日 ( 如 该对应 日为非 工作日 或次 月无该 对应日 ,则顺 延到 下一工 作日) , 第二 个运作 期到期 日为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或 基金 份额 申购申 请日 对应 的 次 二个 月的对 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或次 二个 月 无该对 应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作 日) ,以 此类 推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8、日 :指 公历 日 39 、月 :指 公历 月 40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41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42、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3、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4、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5、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6、 赎 回: 指 在基 金 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47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在本 基金份 额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 为 48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9 、 巨 额赎 回: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情 形


5 50 、元 :指 人民 币元 51 、 基 金利 润: 基 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52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3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54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的 过程 55、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56、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 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57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 以最近 七个 自然 日 ( 含节 假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折算 出的年 收益 率 58 、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59 、不 可抗 力: 指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6 三、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28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陈 晓梅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 叶俊英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南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 科长、 科长, 广东 省烟 草专 卖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 广 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公司董 事、 副总 裁,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兼总裁 、 副 董事 长兼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基金经 理 , 基 金投资 理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员兼 监察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理 兼市 场部 总经 理、 公司副 总裁 、 常 务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7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兼 任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 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现 任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 常务 副总 经理 , 兼 任广 发信德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邓斌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副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信托 管理一 部总 经理 、 广 东粤 财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杨 力先 生,EMBA , 董 事。 曾任美 的集 团空 调事 业部 技术主 管、 企划 经理 , 佛 山顺德 百 年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 区域经 理, 佛山 顺德 创佳 电器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 总经 理, 长 虹空 调广 州营销 中心 营销 总监 , 广 东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战略 总监 、 董事、 副总 裁。 现任 盈峰 投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首 席战 略官 。 谢亮先 生,EMBA , 董 事。 曾任53011 、53061 部 队财 务部门 助理 员, 广州 军区 生产管 理 部财务 部门 助理 员、 处长 , 广 东省 广晟 资产经 营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计划 财务部 部长 。 现 任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谢石松 先生 ,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现任 中山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 国 际法 研究 所所长 , 兼 任中国 国际 私法 学会 副会 长, 武汉 大学 法学院 、 西 北政法 大学 兼职 教授 ,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 咨询委 员会 成员 ,上 海、 广州、 深圳 、厦 门、 珠海 、佛山 、肇 庆 、 惠州等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 王化成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教 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独立 董事 。 曾 任广 东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中共 广东省 韶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 教授 、 金融 系主 任兼 教 授 及博 士生导 师。 现任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市场拓 展部 总经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现任 广州 国际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广 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经 营有 限公 8 司党支 部书 记、 董事 长兼 总 裁,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董事长 (兼 ) 、 广 州银 行副 董事 长 (兼 )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经 理。 张优 造先生,MBA , 常务副总 裁。曾任南 方证券交易中 心业务发展 部经理,广东 证券 公司发 行上 市部 经理 、 深 圳证券 业务 部总 经理 、 基 金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兼副 总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兼任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肖坚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 香 港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 部 经理 , 粤 信(香港) 投资 有限 公司 业务 部副 经理,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兼任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专户投 资总 监、 专户 首席 投资官 、 基 金科 翔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投资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陈志民 先生 , 法 学硕 士、 公共管 理硕 士, 副总 裁。 曾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信托 部经 理助理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助理、 投资部 副总 经 理 ( 主管研 究)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机构 理财部 总经 理 、 基金 投资 部总经 理 、 总 裁 助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总监 及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金 投资 总监 、 基 金首 席投资 官、 基金 科翔 基金 经理、 基金 科瑞 基金 经理 、 基金 科汇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积极成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机 构理财 部投 资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兼 华 东 区 大 区 销 售 经理 及 南 京 分公 司 总 经 理 、上 海 分 公 司总 经 理 兼 南 京分 公 司 及 成都 分 公 司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上海 分公 司和南 京分 公司 以及 成都 分公司 的总 经理 、 市 场总 监兼上 海分 公司 和南京 分公 司以 及成 都分 公司的 总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司 副总裁 。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督 察长 兼监察 部总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9 2、 基金 经理 石大怿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管 理部 交易 员、 易方达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集 中交 易室 债券交 易员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助 理。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刘 晓艳 女士 、肖 坚先生 、陈 志民 先生 、马 骏先生 。 刘晓艳 女士 ,同 上。 肖坚先 生, 同上 。 陈志民 先生 ,同 上。 马骏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曾任君 安证 券有 限公 司营 业部职 员, 深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 司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固 定收 益部总 经理 、固定收 益投 资总监 、总 裁助理、 基金 科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深证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首席 投资 官兼 任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 香港) 有限 公司 人民币 合格 境 外投资 者(RQFII )业务负 责人。 4、 上述 人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收 益 ;


10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 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11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公 司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12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 (4)独 立性原 则:公 司根 据业务的 需要 设立相 对独 立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 部管理制 度具 有高度 的权 威性,应 是所 有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 权 力 ; (6)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 性,并 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 营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 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 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13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 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 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14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 制度声明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5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2 、发 展概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中 国农 业银行 整体 改制为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 立。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力 赢得 了良好 的信 誉,每年 位居 《财富 》世 界500强 企业之 列。 作为一 家城乡并 举、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 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16 突出,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 国农业 银行 通 过 了美国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SAS70 审 计报 告, 表明 了独 立公正 第三 方 对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中 国农 业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 财’TOP10 颁奖 盛典” 中成 绩突 出, 获 “最 佳托管 银行 ” 奖 。 2010 年 再 次荣获 《首 席财 务官 》 杂 志 颁发的 “最 佳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6 名 ,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程师 、 律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截至 2012 年 11 月 5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 134 只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裕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汉盛 证券 投 资基金 、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价 值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 债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稳健 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收 益证 券 投资基 金、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动态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银利 精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瑞 强势 地 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分红 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 17 投资基 金 、 泰 达宏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交 银施罗 德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 断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价值 成长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宝盈 策略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成 红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深化价 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申万 巴黎 竞争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 金 元比 联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治 稳健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蓝 筹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利 丰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比联丰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 德先锋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收 益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内 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大成行 业 轮动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上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上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南 方中 证 50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景顺 长城能 源基 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 邮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吴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创 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消费行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汇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丰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兴 全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工银瑞信 深证 红 利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基金、 富国 可转 换债 券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泰 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信 用添利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瑞 进取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社 会责 任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黄金 主题 证券 投资基金(LOF )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 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 实领 先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南 方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先进 制造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摩 根新 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策 略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金 元比 联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德 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18 金、南 方中 国中 小盘 股票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交银 施罗 德深 证 300 价 值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富国 中证 5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长信内需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中证 内地 消费 主题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消费主 题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同瑞中 证 2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核 心竞争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信 用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大 保德 信行 业轮 动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亚 洲 ( 除日本 )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汇添 富逆 向投 资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新锐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万 菱信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 消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理财 14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全球房 地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元 惠理 新经 济主 题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建 新社会 责任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理财 宝 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月添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安信目 标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7 天理 财宝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 管理委员 会 总体负责中国 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理与内 部控制工 作,对 托管业务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监督和 评价 。托管业 务部专门设 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 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 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 理,实 施音像 监控;业 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防止泄 密;业务实 现自动 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19 (五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20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 、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详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代 销机 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变更 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 、26 、27、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21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联系人 :安冬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电 话: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庄贤 联系人 :沈 兆杰


22 六、基金 份额的 分类 (一) 基金份 额分类 本基金 分 为 A 类和 B 类 两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金 份额按 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用,分 别单 独设 置基 金代 码,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份额 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 调整 并提前公 告。相 关规 定见 招募 说明 书。 (二) 基金份 额类别的限 制 投资者 可根 据认 购、 申购 限额选 择不 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份额类 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 直销 中心 为5万元)


1000万 元( 但已 持有 本基 金 B 类 份额 的投 资者 可以 适用 首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人 民 币10万 元)


追加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10万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份 1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份 1份 销售服 务费 ( 年费 率)


0.3%


0.01%


(三) 基金份 额的升级 1 、 本基 金开 通 A 类 基金 份 额升级为 B 类 份额 的业 务 ,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其 基金账 户 中持有 的 A 类、 B 类基 金 份额合 计达 到或 超 过 1,000 万份 时,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机构 将该 基 金账户 持有 的 A 类 基金 份 额全部 升级 为 B 类 基金 份 额。 2 、本 基金 暂不 开通 B 类 基金份 额降 级为 A 类份 额 的业务 ,今 后若 开通 B 类 基金份 额 降级 为 A 类 份额 的业务 , 有关降 级的 业务 规则 详见 届时发 布的 有关 公告 及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 3 、 投 资者 在提 交认/ 申 购等 交易申 请时 , 应 正确 填写 基金份 额的 代码 (A 类、B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代码 不同 ) , 否 则, 因 错误 填写 基金 代码 所造成 的认/ 申购 等交 易申 请无效 的后 果 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投资者认/ 申购 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 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 金注 23 册登记 机构 根据 上述 规则 确认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为准 。 需特 别提 示的 是, 由 于存 在上述 升级 规 则,投资 者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 别可能与其在提交认/ 申购 申请时填写的基金份额类 别不 一致, 请投 资者 注意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处理 相关 权利 。 4 、 如 果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机构于 基金 存续 期内 将投 资者持 有 的 A 类 基金份 额 进行了 升 级处理 ,那 么投 资者 在升 级完成 后对 A 类 基金 份额 提交的 赎回 (包 括转 换转 出和转 托管 , 下同 ) 申 请将 确认失 败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 投 资者可 于升 级完成 后的 每 个 运作期 到期 日就 升级 后 的 B 类 基金 份额 提交 赎回 申 请。若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对 此有 新 的规定 ,则 按照 公告 后的 新规定 执行 。 示例 :假 设投 资者 持有 A 类份 额 500 万份 本基 金 , 并在 T 日 再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800 万 元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将 在 T+1 日在 该基 金账户 持有 的 1300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1300 万份 升级 为 1300 万份 B 类基 金份 额, 即 自 T+2 日起 , 该 投资 者持 有 1300 万份 的 B 类 份额。 如该 投资 者 在 T+1 日提交 赎 回 A 类 份额,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做 失败处 理。 (四) 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的调整


1 、 根据 基金 实际 运作 情 况 ,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基 金份 额分类 办法 及规 则进 行调 整并公 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并在 履行 相关程序 后, 调整认 (申 )购各 类 基金份额 的最 低金额 限制 及规则,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至少在开 始调 整之日 前 2 日至少在 一家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3 、 提高 基金 份额 升级 的数 量限制 , 须 先按 基金 合同 履行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备 案后 方可 公告 实施。 4 、 若本 基金 开 通 B 类基 金 份额降 级 为 A 类 份额的 业 务, 本 基金 对降 级的 业务 规则详 见 届时发 布的 有关 公告 及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该事 项无 须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24 七、基金 的募集 安排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 关 于 核准 易 方 达 月月 利 理 财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募 集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2]1445 号)核 准募 集。 (一)基 金的类 别 债券型 (二)基 金的运 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1 、对于 每份基 金份额 ,基 金管理人 仅在 该基金 份额 的运作期 到期 日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办理赎 回。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第一 个运作 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对 认购 份额 而言 , 下 同) 或 基金 份额申 购确认 日(对 申购 份额而 言,下 同)起 (即 第一个 运作起 始日) ,至基 金合同 生效日 或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次 月的对 日 ( 即第 一个 运作 期到期 日。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或 次月 无该对 应日 , 则顺延 到下 一工作 日 ) 止 。 第 二个 运 作期指 第一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的次 一工 作日 起, 至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或 基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对应 的次二 个月 的对 日 ( 如该 日为非 工作 日或 次二个 月无 该对 应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止。 以此类 推。 例:如 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 为 2012 年 8 月 21 日, 则 次月 的对 日 为 2012 年 9 月 21 日, 次二个 月的 对日 为 2012 年 10 月 21 日。 由于 2012 年 9 月 21 日为 工作 日, 而 2012 年 10 月 21 日 为非 工作 日, 因此 第 一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为 2012 年 9 月 21 日, 而第 二个 运 作期到 期日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即 为 2012 年 10 月 22 日。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 基 金管 理人仅 在该 基金 份额 的运 作期到 期日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 赎回。 2 、在每 份基金 份额的 运作 期到期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提出 赎回 申请。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在当 期运 作期 到期 日未申 请赎 回 , 则 自该 运作 期到期 日下 一工 作日 起该 基金份 额进 入 下一个 运作 期。


25 在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每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该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未支 付收益 的 结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运 作期 到期日 申请 赎回 的,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 招募说 明书 》 的 约定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事宜。 (三)基 金存续 期 不定期 (四)募 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 具 体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确定,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中 披露 。 (五)募 集对象 中国境 内的 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 (六)募 集方式 及 场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网点 公开 发售 。 投资者 还可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www.efunds.com.cn ) ,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认 购 等业务 。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 式以 及发售方案以 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及后续关于变更 本基 金 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为准 , 请 投资 者就募 集和 认购 的具 体事 宜仔细 阅读 《易 方达 月月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七)认 购安排 1 、认 购时 间


26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公 告。 2 、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3 、认 购数 量限 制


(1)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认 购 方式。


(2) 基金 投资 者认 购时 , 需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缴 款 。 (3) 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募 集期内 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4)在 基金募 集期内 ,除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另 有规 定 ,投资 者通 过代销 机构 或本公 司 网上交 易系 统首 次认 购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首次 认购 B 类 基金 份 额的单 笔 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万元,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万元 。 投 资者 通 过本公 司直 销中心 首 次认 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50,000 元, 追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限 额 为 人民 币 1,000 元, 首 次认购 B 类基 金份 额的 单 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 万元 ,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 万元 。各销售 机 构对最 低认购限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规定 的, 以 销售 机构 的业务规 定为 准。 (5)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者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4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数额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5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1)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 (2)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式认 购。 计算 公式 如下 :


认购份 额= ( 认购 金额+ 认 购利息 )/ 基 金份 额面 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本 基 金 A 类份 额 10,000 元 ,假 定 该笔有 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 集期产 生 的利息 为 5.50 元, 则可 认 购基金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 (10,000 +5.50 )/1.00 =10,005.50 份


即:该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 可得 到 10,005.50 份 基金 份 额。


(3)认 购份额 的计算 中涉 及金额的 计算 结果均 以人 民币元为 单位 ,四舍 五入 ,保留 小 27 数点 后 2 位 ; 认 购份 数采 取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6 、认 购的 确认


当日 (T 日 ) 在规 定时 间内 提交的 申请 , 投资 者通 常 可在 T+2 日 后 (包 括该 日 ) 到 基金 销售网 点查 询交 易情 况。 销售机 构对 投资 者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表 示对 该申 请的成 功确 认 , 而仅代 表确 实收 到了 认购 申请。 申请 是否 有效 应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登记为 准。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请 参阅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八)募 集期间 的 资金存放 和费用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产 中 列 支 。


28 八 、 基金合同的 生 效 ( 一)基 金备案 和 基金合同 生效 1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在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 元人民 币, 并且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之日 起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资 报告 ,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自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 基 金 合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 二)基 金募集 失 败 1 、基金 募集期 届满, 未达 到基金合 同的 生效条 件, 或基金募 集期 内发生 不可 抗力使 基 金合同 无法 生效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同 期银 行存款 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基 金存续 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和 资金数 额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解 决方 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29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基 金投资 者 的 范围 中国境 内的 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 (二)申 购与赎 回 的场所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 、网上 交易 系统 (www.efunds.com.cn ) ;


2 、各 代销 机构 开办 开放 式 基金业 务的 营业 网点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予 以公 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 管理 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 销机 构以电话或互联网或 其他 交易方式 进行申 购、 赎回 , 具 体以 各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三)申 购与赎 回 办理的开 放日及 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为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办理 赎回 。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1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日期 在申 购开始 公 告中规 定。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 基 金管 理人仅 在该 基金 份额 的运 作期到 期日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次 月的 对日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次月 无该 对应 日,则 顺延 到下 一工 作日 )起开 始办 理赎 回, 具体 日期在 赎回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30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开始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基 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且 注册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 该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视 为 下 一开放 日 提 出的 有效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 (四)申 购与赎 回 的原则 1 、“ 确 定价 ” 原 则, 即 本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为 每份基 金份 额人 民 币 1.00 元;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注册登 记机 构对到 期日 可用 份额 按 “ 先进先 出” 的原则 ,对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持 有的 该类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其 持有的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 理人 在结算 该基 金份额 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5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6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予 以公 告。 ( 五)申 购与赎 回 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基 金投 资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 行确认 ,基 金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后 (含 T+2 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31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 购申 请及 申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者。 基 金 投资 者赎 回 申请 成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 将通 过注册 登 记机 构及 其 相关 销售机 构在 T +7 日内 (含 T +7 日 )支 付赎回 款项 。在 发 生 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六)申 购与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 或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首 次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单 笔最低 限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首次 申购本 基金 B 类 基 金份 额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 1000 万元; 投 资者通 过直 销中 心首 次申 购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50000 元, 首次 申 购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 万元 ;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追加 申购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本 基金 B 类 基 金份 额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 10 万 元 。各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金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结 为 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 ,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额 的 限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每类基 金份 额单 笔赎 回或 转换不 得少 于 1 份 ( 如 该帐 户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每 类基金 余 额不足 1 份, 则必 须一 次 性赎回 或转 出该 类基 金全 部份额 )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 致投资 者在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该 类基 金余 额不 足 1 份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该 类 基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32 各销售 机构 对赎 回份 额限 制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七)基 金的申 购 费和赎回 费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 率均为 零。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调 整后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在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中列 示。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八)申 购和赎 回 的数额和 价格 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通 过每 日计 算收 益并 分配的 方式 , 使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保 持在人 民 币 1.00 元。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申 购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计 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 假定 T 日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计算 如下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金 额 1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申购份 额 10,000 份 申购份 额 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33 基金财 产承 担。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赎 回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计 算公 式: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 赎回 份额 在 该 运作期 内的 待支 付收 益 即在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提 出赎回 申请 的基 金份 额 , 将 获得 该 部分 份额 当期 运作 期的基 金 未支付 收益 。 例:投 资者于 2012 年 9 月 18 日申 请购买 100,000 元 A 类基 金份 额, 由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为 工作 日 (周 四) , 则该 申购 份额 的第 一个 运作期 为 2012 年 9 月 19 日至 2012 年 10 月 18 日 ,第 一个运 作期 共 30 天 ,假设 10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在此 运作 期待支 付收 益为 410.96 元 。若 投资 者 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 提出 将其 所有份 额赎 回申 请, 则投 资者可 获得 的 赎回金 额为 :100,000 ×1.00+410.96=100,410.96 元。 续上例 :假 设上 述例 子中 ,投资 者并 未 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提 出赎 回申 请, 则第一 期 收益结 转后 的基 金份 额变 为:100,000×1.00+410.96=100,410.96 份 。该 基金 份 额自 2012 年 10 月 19 日 起进 入第 二个 运作期 ,第 二个 运作 期到 期日为 2012 年 11 月 19 日 (申购 申请 日 为 2012 年 9 月 18 日 , 次 二个月 的月 度对 日 2012 年 11 月 18 日 , 由于 2012 年 11 月 18 日为 非工作 日,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即 2012 年 11 月 19 日) , 第二 个运 作期 共 32 天,假 设在 第 二个运 作期 100,410.96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获得的 待支 付收益 为 420.57 元 。若 投 资者于 2012 年 11 月 19 日提出将 其 所有份额赎 回申请, 则投 资者可获得 的赎回金 额为 :100,410.96 × 1.00+420.57=100,831.53 元。 若投资 者未 于 2012 年 11 月 19 日提 出赎 回申 请, 则 自 2012 年 11 月 20 日起 进 入第三 个 运作期 。以 此类 推。 赎回金额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 入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 九)申 购与赎 回 的注册登 记 1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自 T +2 日 起(含 T +2 日 )在 每个 运作期 到期 日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4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日 前按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十)巨 额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基金 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基 金投 资者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支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基金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不受 运作期 到期 日的限 制)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获 赎回 的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 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如 基金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 投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连续 2 日以 上 ( 含本 数 ) 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5 (十一) 拒绝或 暂 停申购、 暂停赎 回 的情形及 处理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本基金投资的证券 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 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5)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损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 申购;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1)、( 2) 、 (3)、( 4)、( 6)项 暂停 申购 情形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或拒 绝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 购款 项本 金将退 还给 投资 者。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临时 停止 交易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 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或者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已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可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不 受运作 期到 期 日 的限制 ) , 若出 现上 述第 (3)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36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 十三) 基金上 市 交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规则安 排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事宜 。 具 体上市 交易 安排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提 前发 布公 告, 并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十三) 基金预 约 赎回 在销售 机构 系统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 运作 期到 期日 前提 起预 约赎回 申 请,办 理预 约赎 回手 续, 具体预 约赎 回安 排请 咨询 相关销 售机 构。


37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 金转换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 基 金转 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 具 体规 定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 二)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基 金投 资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 体实 施方法 以更 新 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38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 金的转 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二)基 金的非 交 易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情 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 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按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理 ,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 准收费 。 (三)基 金的冻 结 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39 十 二、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现 金, 通知 存款 ,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存 单, 短期 融资 券,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中 期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债 券回 购, 剩 余期限 在一 年 以 内 (含 一年)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益 类金 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与限制或此类短 期理 财类产品 投资范 围与 限制 进行 调整 ,本基 金将 随之 调整 。 (三) 投 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和可投 资品 种的 容量 , 在 严谨深 入的 研究 分析 基础 上, 综 合考 量市场 资金 面走 向、 信用 债券的 信用 评级 、 存 款银 行的信 用资 质 、 信用 债券 的信用 评级 以 及 各类资 产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性 特征 等, 确定 各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 2 、杠 杆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对 回购 利率 与短 期债券 收益 率、 存款 利率 进行比 较, 并在 对资 金面 进行综 合分 析的基 础上 ,判 断是 否存 在利差 套利 空间 ,以 确定 是否进 行杠 杆操 作。 3 、银 行存 款及 大额 存单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在向 交易 对手 银行 进行询 价的 基础 上, 选取 利率报 价较 高的 银行 进行 存款投 资 , 在 投 资 过 程 中注 重 对 交 易对 手 信 用 风 险的 评 估 和 选择 。 当 银 行 存款 投 资 具 有较 高 投 资 价值 时,本 基金 存款 投资 比例 上限最 高可 达 100% , 在充 分考虑 组合 流动 性管 理需 要的前 提下 , 投资于 定期 存款 的比 例最 高可 达 95% 。 4 、债 券回 购投 资策 略 首先, 基于 对资 金面 走势 的判断 , 选 择回 购品 种和 期限。 若资 产配 置中 有逆 回购, 则在 40 判断资 金面 趋于 宽松 的情 况下 , 优 先进 行长期 限逆 回购配 置 ; 反 之, 则进 行 短期限 逆回 购操 作。 若 在组 合进 行杠 杆操 作时, 判断 资金 面趋 于宽 松, 则 进行 短期 限正 回购 操作; 反之 , 则 进行长 期限 正回 购操 作, 锁定融 资成 本。 5 、利 率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国 债 、 央行 票据 等利率 品种 的投 资, 是在 对国内 、 国外 经济趋 势进 行分析 和 预 测 基 础 上 , 运用 数 量 方 法对 利 率 期 限 结构 变 化 趋 势和 债 券 市 场 供求 关 系 变 化进 行 分 析 和预 测, 深入 分析 利率品 种的 收益和 风险 , 并据此 调整 债券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 在 确定组 合平 均 久 期后 , 本 基金 对债券 的期 限结构 进 行 分析 , 运 用统 计和数 量分 析技 术, 选择 合适的 期限 结 构 的配置 策略 ,在 合理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综合 考虑 组合的 流动 性, 决定 投资 品种。 6 、信 用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建立 “内 部信用 评级 体系 ” 对 市场 公开发 行的 所有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 据、 企 业债 、 公 司债、 可分 离转债 存债 等信 用品 种进 行研究 和筛 选。 形成 信用 债券投 资备 选 库, 结 合本 基金 的投 资与 配置需 要, 通过 对到 期收 益率、 剩余 期限 、 流 动性 特征等 进行 分析 比较, 挑选 适当 的短 期信 用品种 进行 投资 。 7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银 行承 兑汇票 、商 业承 兑汇 票等 商业票 据以 及各 种衍 生产 品的动 向 , 一旦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参 与此类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 本基金 将在 届时 相应 法律 法规的 框架 内 , 根据对 该金 融工 具的 研究 , 制定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的投 资策 略, 在充 分考 虑该投 资品 种风 险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投 资。 (四) 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基金 托管 人公 布的 七天 通知存 款税 后利 率。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 取时 需提 前通 知银 行, 约 定支 取日 期和 金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同时 可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本基 金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五) 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混 41 合型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六)投 资决策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和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 2 、决 策程 序 (1)研 究员提 交宏观 经济 、债券市 场、 行业分 析、 公司研究 及信 用分析 报告 ,为投 资 运作提 供决 策支 持; (2)基 金经理 根 据研 究报 告以及对 宏观 经济、 债券 市场投资 机会 的判断 ,制 定资产 配 置计划 ,按 照公 司制 度提 交审议 并实 施 ; (3) 基金 经理 制定 具体 的 固定收 益品 种的 投资 方案 ,构造 投资 组合 ; (4) 集中 交易 室依 据基 金 经理的 指令 ,执 行交 易; (5)投 资风险 管理部 定期 出具基金 绩效 评估和 风险 管理报告 ,供 基金经 理调 整投资 组 合时参 考; (6) 基金 经理 定期 检讨 投 资组合 的运 作成 效, 并进 行相应 的组 合调 整。 (七)投 资禁止 行 为与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证券和 金融 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分 离 转债存 债除 外) ; (3) 剩余 期限 超过 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 低于 AAA 级的企 业债 券;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银行 间债 券交 易 市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2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50 天;


42 (2)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的 短期 企业债 券和 短期融资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5)本 基金存 放在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0% ;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 上 (含 AAA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仅 限于有基 金托 管资格 、基 金代销资 格以 及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 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9)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 发行人 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 级和跟 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③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④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1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43 的有关 规定 。 对于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 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原 因导 致基 金的投 资不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 从其 规定 。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 定 为准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且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 限 制,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债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相 关限 制的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八)投 资组合 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1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九)投 资组合 平 均剩余期 限的计 算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 限 + 债 券正 回购 ×剩 余期 限)/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债+ 债券 44 正回购 )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债 券、逆 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 备付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为 0 天 ;证 券清 算 款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 额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但根 据协议 可提 前 支取且 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款 的剩 余期 限以 一天 进行计 算; (3)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是 指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 的天数 ,以 下情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至 下 一 个 利 率调 整 日 的 实际 剩 余 天 数计 算;允 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短 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 天数 计算 ; (9)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 基金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根据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45 (十一)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所 投 资证券产 生权利 的 处理原则 及 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46 十 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三 )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 金财产 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 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47 十 四、基 金资产 的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 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三)估 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四)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 本法,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 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 金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 子定 价 ”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 应 按其 他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48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当 “ 影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 “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根 据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调整组 合 , 其 中,对 于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编 制并 披露 临时报 告。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 以约 定的 方法 、 程 序和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利 益。 (五)估 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净 收益 ,精确 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是指 最近 七个 自然 日 (含 节假 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折算出 的年 收益 率, 精确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 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签 章后以 双 方认可 的方式 发送至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估 值错误 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49 及时性。 当基 金资产 的估 值导致本 基金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内(含 第 2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 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 人的 行 为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50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估 值差 错处 理方 法 (1)当 基金估 值出现 错误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公 司应 当及 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 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 、休 市或临 时 停市时 ;


51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基 金净值 和 收益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及基 金管 理人 增加 披露 的 收益 指标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将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及基 金管 理人 增加 披露的 收益 指标 结果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九)特 殊情形 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公司 、存 款银行 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 率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52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基 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 二)收 益分配 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 资 方式 ; 2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基 金已实 现收 益为基准 ,为 投资者 每日 计算当 日 收益并 分配 ,并 在运 作期 期末集 中支 付。 投资 者当 日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第 3 位 采取 去尾 原则,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 为止;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按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者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者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者不 记收 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 算并分配 ,累 计 收益 支付 方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 额) 方式 。 若 投资 者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 计收 益为 正值 , 则为 投资 者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则缩 减投 资者基 金份 额; 6 、当日 申购成 功的基 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 作日起 享有 基金的分 配权 益;当 日赎 回成功 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分配 权益 ; 7 、在不 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可在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条件 下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收 益分配 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53 ( 四)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告 与 实施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应于 节假 日结束 后第 二个自 然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的 每 万 份基 金 已 实 现收 益 和 节 假 日最 后 一 日 的七 日 年 化 收益 率,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各 级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 法规有 新的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 行收 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 五)收 益分配 中 发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54 十六、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 一)基 金费用 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基 金财 产 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 二)基 金费用 计 提方法、 计提标 准 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0.27%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55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08%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 。 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于 由 A 类 升级 为 B 类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年 销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达 到 B 类 条件的 开放 日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适 用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 率。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销 售服 务费划 付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划 出, 经注册 登记 机构 分别支 付给 各个 基金 销售 机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 支付 日期顺 延。 4 、 上述 (一) 中 4 到 10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三)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 息披露 费等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基 金收 取认购 费的 ,可 以从 认购 费中列 支。


56 (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和基 金 销售服 务费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金 托管费 率和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 五)基 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57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基 金的会 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所在 的 会计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分别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 二)基 金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 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信息 披露 的形 式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在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时, 不 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额 发 售 3 日 前 ,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 59 同、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 载在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 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登 载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 、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在 指定 报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5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和 30 日年 化收益 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 2 个自然 日 , 公 告节假 日期 间的各 类基 金 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节假 日最 后 一 日的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当 日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当 日基 金总 份额] ×10000 , 6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 4 位。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 ? 7 1 7 / i Ri )×365 )/10000] ×100%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公 历 日 (i=1 ,2 ??7)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 率采取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点 后三 位。 如果 基金 成立不 足七 日, 按类 似规 则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可考 虑市 场需 要等因 素, 选择 媒介 增加 披露 30 日年 化收 益率 ,该 收益率 仅 供参考 ,不 作为 计算 收益 的依据 ,且 每个 运作 期的 实际天 数与 30 日 可能 会存 在差异 ;该 披 露不作 为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的 承诺 。 30 日 年化 收益 率= [(( ? ? 30 1 30 / i Ri )×365 )/10000] ×100% 其中 :Ri 为最 近第 i 公历 日(i=1 ,2??30 )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30 日年化 收 益率采 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数 点后 三位 。如 果基 金成立 不 足 30 日, 按类 似 规则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 基 金份额 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率 (如有 ,下 同)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 基 金份 额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在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上 , 将半 年 度 报 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体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61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或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形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销 售代 理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62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 七天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 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63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64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而 其价格 因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因 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 生波 动,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主 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 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 其收 益水 平直接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3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票据 、 定期 存款 偿付 本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 后可 能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 降面 临资金 再 投资的 收益 率低 于原 来利 率,由 此本 基金 面 临 再投 资风险 。 4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发行 主体 、 票据 发行 主体 、 存款 银行信 用状 况可 能恶 化而 可能产 生 的到期 不能 兑付 的风 险。 5 、经 营风 险 债券发 行主 体 的 经营 活动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 果债 券 发行 主体 经营 不善 , 其 债券价 格可 能下跌 ;同 时, 其偿 债能 力也会 受到 影响 。 (二)管 理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65 (三)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因 市场 交易 量不足 等原 因 , 导 致 本 基金 投资标 的 不 能迅 速地 转变 为现金 的 风险 。 大 部分 债券品 种的 流动性 较好 , 也存在 部分 企业债 、 资产 证券化 等品 种流动 性相 对 较 差的情 况 ; 本基 金对 银行 存款的 投资 是在 充分 考虑 组合流 动性 管理 需要 的前 提下, 但在 特殊 情况下 , 如果 基金赎 回量 较大 可 能会 影响 到本 基金 投资的 投资 收益 。 在 特殊 市场情 况下 ( 加 息或是 市场 资金 紧张 的情 况下) , 会 普遍 存在 债券 品种交 投不 活跃 、 成 交量 不足的 情形 , 此 时如果 基金 赎 回 量较 大, 可能导 致基 金收 益出 现较 大波动 。 ( 四)特 有风险 1 、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风险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原则 上每个 运作 期 为 1 个 月, 运作期 到期 日为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对 认购份 额而 言) 或基 金份 额申购 申请 日 ( 对申 购份 额而言 , 下 同) 的月 度对 日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或该 月无 该对 应日, 则顺 延到 下一 工作 日) 。 在非 运作 到期 日,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赎 回,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因此 , 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拟 在运作 期到 期日 赎回 份额 , 应理解 并关 注本 基金 的运 作规则 、 运作期 起止 日, 并及 时 行 使赎回 权利 。 2 、运作 期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未赎 回 或赎 回失 败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自动 进入下 一 运作期 风险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第 一个运 作期 到期 日未 有效 申请赎 回 或 赎回 失败 , 或者 后续运 作 期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或赎 回失败 , 则自 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一 工作 日起 该基 金份 额进入 下一 个 运作期 。 在下 一运作 期到 期日前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能赎 回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将面 临滚 动运 作的风 险。 3 、实 际持 有时 间长 度变 化 的风险 本基金 名称 为易 方达 月月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但 是考 虑到 周末、 法定 节假日 等 原因,每 份基 金份额 的每 个实际运 作期 期限或 有不 同,可能 长于 一个月 。本 基金将披 露 30 天年化 收益 率, 由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实际 持有 期限 会有所 不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实 际投 资收 益会有 可能 与基 金管 理人 公布的 运 30 天 年化 收益 率 有所差 异。 本基金 公布 的任 何一 期 30 天年化 收益 率只 代表 既往 运作期 的状 况, 而不 代表 对未来 运 66 作期收 益的 任何 承诺 或保 证。 4 、升 级导 致赎 回失 败的 风 险 当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单个基 金账 户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达 到或 超 过 1,000 万 份时,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其在 该基金 账户 持有的 A 类 基 金份额 升级 为 B 类 基金 份 额。根 据目 前 的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 若 投资者 在升 级 后 仍提 交 A 类份额 的赎 回 (包 括转 换 转出或 转托 管, 下同) 申请 ,将 被确 认失 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面临 赎回失 败的 风险 。 (五)其 他风险 1 、本基 金力争 战胜业 绩比 较基准, 但本 基金的 收益 水平有可 能不 能达到 或超 过业绩 比 较基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面临无 法获 得目 标收 益率 甚至本 金亏 损的 风险 ; 2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3 、因固 定收益 类 金融 工具 主要在场 外市 场进行 交易 ,场外市 场交 易现阶 段自 动化程 度 较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作风 险; 4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的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代销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5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67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按照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对 基金合 同的 变更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对于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二)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将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后 ,成 立基金清 算小 组,基 金清 算小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 基金清 算。 (2)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8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9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69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依 照本基 金合同 获得 基金管理 人报 酬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 费用; (3) 依照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4)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 金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当 事人 的 利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注册 登记机构 ,并 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协 议和 有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2)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 融券; (1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基 金 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由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70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 七日 年化收 益 率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信息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71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27)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72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信息 ;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73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转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代 销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或 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赎 回等 权利 和履 行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5)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8)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规 则 ; (9)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10 ) 提 供基 金管理 人和 监管机 构依 法要 求提 供的 信息 , 以 及不 时的更 新和 补充 , 并 保 证其真 实性 ; (11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74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2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8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份额类别 设置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调 低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75 (3)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 ”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 以下 简称 “召 集人” )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 时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 授权 委托 方式 ( 可包 括 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 等方式 )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 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76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亦 可采用网 络、 电话等 其他 非现场 方 式或者 以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方式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比照 现场 开 会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a 、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下 同) ; b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凭证和 受托 出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等 文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b 、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 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管 理人 或 77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取 和统 计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c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 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d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表 ,同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授 权 委托 证明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以及会 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前 35 日提 交召集 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30 日公告 。 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3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包 括临时 提案 )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则 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78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 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 有效, 除 下 列 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 以上通过 方为有 效;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提 前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并 予 79 以公告 。 (4)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会 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派代 表监 督计 票的, 不影 响计 票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但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至少 提前 两个 工作 日通 知召集 人, 由召 集人邀 请无 直接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方担 任监 督计 票人 员。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80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并 在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网站公 告。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五)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1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管 理人 承接 的;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 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81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9 个 月。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协 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 争 议提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七)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82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本基 金合同 经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加盖 公章 以及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 法 定代表 人 授权的 代理 人签 字,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 基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 并获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 生效 。 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 日止。 2 、本基 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 起对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3 、本基 金合同 正本一 式六 份,除上 报相 关监管 部门 两份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各持有 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4 、本基 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基金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和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8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管理人 ” )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 区情侣 路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4001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189 号城 建大 厦25-28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 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代理 资金 清 算;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 84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 外汇汇 款; 外汇 借款 ;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 币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 金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业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行 、 手 机银 行、 网上 银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 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 基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符 合 基 金 合同 关 于 证 券 选择 标 准 的 约定 进 行 监 督 ,对 存 在 疑 义的 事 项 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现 金, 通知 存款 ,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存 单, 短期 融资 券, 剩 余期限 在397 天 以内 ( 含397 天) 的 债券 、 中期票 据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债券 回购 , 剩余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金 融 工 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与限制或此类短 期理 财类产品 投资范 围与 限制 进行 调整 ,本基 金将 随之 调整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 、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证券 和金 融工 具: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转 债存债 除外 ) ; 3 )剩 余期 限超 过397 天的 债券; 4 )信 用等 级低 于AAA 级的 企业债 券; 5 )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 利率的浮 动利 率债券 ,但 市场条件 发生 变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 在银 行间 债券 交易 市 场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7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85 (2)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150天; 2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公司 发行的短 期企 业债券 和短 期融资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 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4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40% ; 5 )本基 金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 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6 )本基 金持有 的剩余 期限 不超过397 天但 剩余 存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余成 本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本基 金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评 级为AAA 以 上( 含AAA )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 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8 )本基 金的存 款银行 仅限 于有基金 托管 资格、 基金 代销资格 以及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9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1 级 或相 当于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 发行人 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 级和跟 踪 评级 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 或相 当于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为BBB+ 级 ) 。 ③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④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86 告发布 之日 起20 个 交易 日 内予以 全部 减持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1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 对 于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原因 导致 基金 的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 法律 、 法 规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如果 法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且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3)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债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相 关限 制的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协议第 十五 条第九 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有 关关联 方交 易证 券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87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仍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而只 能按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进 行事 后结算 , 则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个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解 决。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基金 托管人 书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整 的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 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10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88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有 重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在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七 天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管理 人增 加披 露的收 益指 标 、 应收资 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7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在 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制定相 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等 规章 制度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性 的需要 合理 安排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 确具体 比例 ,避 免基 金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上 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 事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 决议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4)在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之前,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提前一个 交易 日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有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 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 金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过程 中, 如认为 因市 场出现 剧 烈变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投 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造 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 89 基金管 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说 明 。 否则 , 基 金托 管 人经事 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6)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投资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在本基 金名 下,并 确保 证基金 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 照本协议 的约 定向基 金托 管人报送 相关 数据或 者报 送了虚 假 的数据 ,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律 后果 。 除 基金托 管人 未能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履 行职 责外 , 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产 生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本协 议履 行监 督职责 后不 承担 上述 损失 。 8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90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及基 金管 理人 增加披 露的 收益 指标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 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就 基 金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依据 合法 程序作 出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 理人在 具有 托管资格 的商 业银行 开设 的 基金 认 91 购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的2 名 或2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设 本基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 托管 资金账 户 的 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 规 定。 (5)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92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在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 议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 基金 托管 人的 代理人 除外 )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或 受限 于第 三方 机构 业务规 则、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发布 的格 式合同 等基 金管 理人 不可 控制因 素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 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5 年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是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净收 益 , 精 确到小 数 93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位 四舍五 入。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当 日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当 日基 金总 份额] ×10000


上述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的精 度为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保 留小 数点 后4 位。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指最 近七 个自然 日 ( 含节 假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折算 出的年 收 益率。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 ? 7 1 7 / i Ri )×365 )/10000] ×100% 其中 :Ri 为最 近第i 公历 日(i=1 ,2??7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七 日 年化收 益 率采取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点 后三 位。 如果 基金 成立不 足七 日, 按类 似规 则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可考 虑市 场需 要等因 素, 选择 媒介 增加 披露30 日年 化收 益率 , 该 收益率 仅供 参考 , 不 作为 计算收 益的 依据 , 且 每个 运作期 的实 际天数 与30 日可 能会 存在 差异 ; 该 披露 不 作为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的承诺 。 30 日年 化收 益率= [(( ? ? 30 1 30 / i Ri )×365 )/10000] ×100% 其中:Ri 为 最 近第i 公 历日 (i=1 ,2??30 ) 的 每万 份 基 金已 实 现 收益 ,30日年化收 益率采 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数 点后 三位 。如 果基 金成立 不足30日 ,按 类似 规则计 算。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基 金已 实 现 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及 基金 管理人 增加 披露 的收 益指 标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以 及银 行存 款本 息、 备付金 、保 证金 和其 他资 产和 负 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 本法,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 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 94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 金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 子定 价 ”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 应 按其 他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当 “ 影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 “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 或超过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根 据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调整组 合 , 其 中,对 于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过0.5%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编 制并 披露 临时报 告。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3 、估 值差 错 的 处理 方式 (1)基 金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司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0%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当 发生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 益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出现 估值 错误 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 基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 有 权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当 基金估 值 差错 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 赔偿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偿 : ○ 1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 益 等 公 开 披 露的 相关 基 金 信息 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 而且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 理 人书 面说 明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出 现估 值 错误 且 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失 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金 支付 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50% , 基 金托 管人承 担50% 。 ○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等公 开披 露 的 相关基 金信 息 的 计算 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算 和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的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 付 。


95 ○ 3 由于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信 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或 赎回 金额等) , 基 金托管 人在履 行正 常复 核程 序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出 现估 值 错 误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 登 记结算公 司 、 存款银 行 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而 造 成的 七 日 年 化收 益 率 和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现 收 益 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净值 的 情形 (1)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 、 休市或 临 时停市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9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5工作 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6 个月更 新并 公 告一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 半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告 ; 年 度报 告在会 计年度 结束后90 日 内编制 完毕并 予以公 告。 基金合 同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在3日 内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季度 报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30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收 到后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8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的 登记 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 日、基 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每 年6 月30 日、12月31 日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内 容 至少 应 包 括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年 6月30 日和12 月31 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97 基 金 合 同 终 止日 等 涉 及 到基 金 重 要 事 项日 期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应 于 发 生日 后 十 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 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 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或 核准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9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 留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基金交易 记录 。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应根据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进 行交 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提 供成交 确认单 。基 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资 者的 要求 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阅 对账 单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基金 间转 换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的有 关规 定在 其所管 理的 基 金 间进 行转 换, 具体 实 施方法 见有 关公 告。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 销机 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 交易 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 期定 额投资的 服务 (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的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目 前仅对 个人 投资 者开 通) 。 通 过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固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 额申 购 基金份 额, 具体 实施 方法 见 有关公 告。 (六) 资讯 服务 1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基 金产 品、 服 务等 信息, 可拨 打如 下电话 : 4008818088 ( 免长 途话费 ) 。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9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100 二十 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01 二十六、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 月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二年 十一 月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