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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中债(253070)

国联安中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1月2日证监许可 [2012]1450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 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 自动终止,基金合同当事人均不得以召集、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使基金 合同效力延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 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 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 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和被动投资型指数基金, 属较低风险品种,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募集.............................................................................................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九、基金的投资.............................................................................................42 十、基金的财产.............................................................................................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9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5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十六、风险揭示.............................................................................................66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7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9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2 二十二、备查文件.......................................................................................113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一、绪言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中 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1、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务规则》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发起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不低于三年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中国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政府干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 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等。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设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止2012年11月9日,公司旗下共管理17只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国联安德盛精选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德盛优势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增利债券”)、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国联 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商品ETF” ) 、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 简称“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接”)、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国联安货币”)、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和国联安双佳信 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 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和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是混合型基 金。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主题驱 动股票和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是股票型基金。国联安增利债券和国联安信 心增益债券为债券型基金。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为投资中证100指 数的指数分级基金。商品ETF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 接为商品ETF的联接基金。国联安货币为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安定期开放债 券为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为投资中小板综合 指数的指数分级基金。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为主要投资信用债券的债 券分级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 任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Andrew Douglas Eu(余义焜)先生, 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怡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 投资经理、 董事 (地区业务) 、 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行政总裁。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 总裁、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公 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日本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卢森堡公司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 (3)George Alan McKay先生, 董事,英国牛津A类等级标准(经济学 和英文)。历任英国Save & Prosper 管理有限公司(富林明集团)董事, 怡富资产管理公司(香港)营运董事、常务董事,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公 司(香港)常务董事,纽约银行梅隆公司(原为梅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执行董事。现担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营运官。 (4)邵杰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1993年4月起任职于 万国证券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6月加盟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裁,先后分管投资研究、市场营销、海外投资管 理等多个业务领域。2011年11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5)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 计划部副总经理、长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 理助理、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 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现担 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 (6)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 市财政局副科长、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 长,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市物价局副主任兼局长,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 职委员。现任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会长、上海银行独立董事、上海市 宏观经济学会专家委员会主任。 (7)王丽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 球合伙人,兼德恒海牙分所主任,德恒律师学院院长、教授,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研究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证券监 督委员会重组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劳动部企业年金、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专家,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委、法律委员会委员。 (8)Thilo Ketterer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博士,德国注册会计 师,历任德国NEXIA国际集团审计助理,Carl Zeiss Semiconductor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Manufacturing Technologies(SMT)AG 会 计 主 管 , 以 色 列 Microspec Technologies Inc.董事,现任德国纽伦堡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合伙集团的合伙人和儒德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1)蒋忆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博士。历任深圳宇康太阳能 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君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 总经理、总经理、君安证券公司财务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任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 庄小慧女士, 监事, 法律硕士。 历任Bell, Temple见习律师、 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大律师及事务律师助理、金杜律师事 务所事务律师助理、瑞士再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 太)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3)陆康芸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 行法律顾问、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 任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邵杰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1993年4月起任职于 万国证券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6月加盟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裁,先后分管投资研究、市场营销、海外投资管 理等多个业务领域。2011年11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3)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2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国际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 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 2009年 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 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的职务。2009 年 9 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12 月至 2011年 8 月,兼任国联安主题驱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薛琳女士,大学本科学历,先后在上海红顶金融研究中心公司担任项 目管理工作、上海国利货币有限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上海长江养老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薛琳女士于 2010年 6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的职务。自 2012 年 7 月起担任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 益业务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邵杰军(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王忠波(研究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 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 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 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 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 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 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 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 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SHANGHAI PUDONG DEVELOPMENT BANK CO.,LTD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设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电话:021-6161661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 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保险 基金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企业年 金账户管理业务;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代 理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网上支付税费业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网上银行(外汇)结售付汇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资产 托管业务;保险资本金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批准的其他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汉族,1955年10月生,1973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9月 加入中国共产党,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 协委员,中共上海市第九届委员会候补委员。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兼浦东分 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中国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 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朱玉辰,男,1961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中国农业大学兼职教授。曾任商业部办公厅秘书, 商业部政策法规司调研 处副处长,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中期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总裁,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国国 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大连商品交易所党委书记、总经理,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党委副书记。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空港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 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2 年10 月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 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副行长、财务总监、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李桦,托管业务部总经理,17年金融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 上海市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 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0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 共托管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 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基金九只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总规模为309.23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一直致力于加强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通过与“笃守诚信,创 造卓越”为核心的公司文化相结合,充分借鉴国内外金融行业先进管理模 式,逐步构建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为实现成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现代 金融服务企业的目标建立了坚实的基础。近几年来,公司在内控体制、分 支机构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2006 年以来所进行的内控体系建设项目,使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更加系统化、透 明化、文件化和程序化。经过近三年不懈的努力,公司通过该项目对现有 的内控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系统清理过去的规章制度,识别规 章制度中的有效部分,然后运用“过程方法”和“管理的系统方法”,全 面梳理业务和管理活动的过程网络,开展风险排查和风险评估,同时解决 过去制度中矛盾、重复、交叉的内容,确保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与有效性。目前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现阶段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根据 公司的发展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特别是在五部委印发《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后,公司将在内控框架、内控管理机制、流程控制和内控 评价方式等方面对内控制度进行持续改进和完善。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 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 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





(6)《基金托管协议》;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7)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是指对基金的资金用途、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行为的监督、对基金的运作的监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资金用途;





(2)投资范围;





(3)投资比例;





(4)投资限制;





(5)基金资产估值;





(6)基金投资人的权利维护;





(7)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监督指标。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 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 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 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 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 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 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应以提示函的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 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 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 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通话费)021-38784766 网址: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 2、销售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朱萍 电话:021-61616611 传真:021-63602540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42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戴丽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12 年 11 月 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第1450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发起资金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 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六)最低募集份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5,000万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及认购价格: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300万元 0.4% 3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 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 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的 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 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本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9,950.36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 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本基金份额为 9,950.36份。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 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 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 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 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 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撤销; (3)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认购申请已经 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是否有效 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 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的限制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单笔认购金额计算, 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 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 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认购费)。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柜台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其中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新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 金的投资人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基金合同当事人均不得以召集、召开持有人大会的 方式使基金合同效力延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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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 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 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 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 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 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要受直销柜台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销售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 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该账户保留的剩余本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前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份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300万元 0.5% 3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1年以下


1.5%


持有1年(含)-2年


1.0%


持有2年(含)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 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 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以10,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8%,假定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份 即:投资者以10,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的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448.22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1.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1.5%=172.20元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净赎回金额=11,480-172.20=11,307.8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1.5%,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07.8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基于 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把债券资产的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中债信用债 总财富 (3-5年) 指数成分券的平均剩余期限内, 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 精选备选成分券及样本外债券,将跟踪误差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力争取 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品种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此外,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不直接在 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 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券及备选成分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 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中债信用债总财富(3-5年)指数采取抽样复制为主、增强 投资为辅的方式进行投资,通过将投资组合成分券的平均久期、信用等级 结构等特征保持在类似于中债信用债总财富(3-5年)指数成分券组合的平 均久期、信用等级结构等对应特征的水平,以求获得与中债信用债总财富 (3-5年)指数收益率高度相关的收益特性,并在此基础上适度调整,结合 数量化投资技术、个券深入研究、利率市场走势判断等,谋求基金投资组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合在严格控制偏离风险及力争获得适度超额收益间的最佳匹配。 本基金抽样复制组合的债券选择,在 “平均久期盯住” 、 “信用等级结 构盯住”等标准的基础上,主要通过抽样优选标的指数成分券和通过灵活 选取关键特征类似的非成分券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抽样优选标的指数成 分券主要是在综合考虑债券流动性、收益性、剩余久期、信用等级等因素 的情况下选择对标的指数走势影响较大且流动性较好的成分债券。灵活优 选关键特征类似的非成分券是当对标的指数走势影响较大的成分债券流动 性不足、价格严重偏离合理估值、单只成分券交易量不符合市场交易惯例 等市场因素时,本基金会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选取关键特征和 相关成分券类似的非成分券或者非成分券组合进行替代。 本基金增强投资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债券市场资金供求情况 以及市场利率走势来预测债券市场利率变化趋势,并对各债券品种收益率、 流动性、信用风险和久期进行综合分析,评定各品种的投资价值,力求在 较低风险下获得较高组合收益。 由于本基金投资策略并非完全被动复制标的指数,本基金组合中个券 权重和券种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券种间将存在一定差异。 (四)投资决策过程 1、投资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 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标 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 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 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首先运用数量化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 和外部的研究报告,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与归因分析,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相关研究分析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 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分析报告,依据指数成份券的权 重构建资产组合。在追求合理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 技术和方法,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 品种的交易。 (5)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评估基金投资绩效。风险管理部对基 金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密切跟踪标的指数的变动,结合成份券情况、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 和调整,以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 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分券及备选成分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但本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本项限制(基金托管人项 下义务仅限于监督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基金符合此比 例限制) ;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托管人项下义 务仅限于监督管理人管理并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基金符合此比例限制)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信用债总财富(3-5年)指数,即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债信用债总财富(3-5 年)指数收 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中债信用债总财富(3-5年)指数以银行间和交易所上市的、剩余期限 3-5年的所有信用债作为指数成分,以发行规模为权重,对债券全价与利息 再投资收益之和进行加权平均,采取派许加权法编制而成。中债信用债总 财富(3-5 年)指数以 2006年 12 月 31 日为基日,基点为 100 点。指数样 本券每两个工作日调整一次,根据剩余期限变动,进入区间的信用债券在 当日调入指数,离开区间的信用债券在当日调出指数。 中债信用债总财富 (3-5年) 指数具有市场代表性好、 市场发展潜力大、 历史业绩表现突出、编制规则透明度高、流动性相对较好等综合优势。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标的指数不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同时变更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业绩比较基准、投资对象等。 其中,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 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较低风险品种,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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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8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 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 3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5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计算,基金 成立当年不足 3 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该项费率根据基金管 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的许可协议确定、变更。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按季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支付,收取 标准和方法为: H=E×0.015%/当年天数 H=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下一季度起收取,每季度收取 下限为 5万元,即不足 5万元时按照 5万元收取。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上述基金费 用,调低管理费、托管费或依据与指数编制机构的协议调整指数许可使用 基点费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定期报告中应披露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期限及 期间变动情况。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 15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十六、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客观 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 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 少的收益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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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7 (二)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 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 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 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 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 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 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 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 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 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债券基金, 投资标的为中债信用债总财富 (3-5年) 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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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8 1、 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为中债信用债总财富(3-5年)指数,资产类别和期限特征都 较为明显,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 体市场表现有可能存在差异。 2、 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


由于本基金为增强指数型,在基于“平均久期盯住”、“信用等级结 构盯住”等标准的基础上,主要通过抽样优选标的指数成分券和通过灵活 选取关键特征类似的非成分券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本基金组合中个券券 种、数量以及权重等与标的指数都将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因标的指数成份 券调整、债券到期或者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被限制投资等 原因)而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原定策略实现成份券比例配置而使基金管理 人可能采用其他债券进行替代,或者因参与债券一级市场交易、基金现金 资产拖累、基金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以及基金费用的提取等原因,基金的 收益水平相对于标的指数回报率可能出现偏离,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差风 险。


3、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 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 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八) 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 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基金合同当事人均不得以召集、召开持有人大会的 方式使基金合同效力延续。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 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发起资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其持有期限的承诺;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地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且符合托管协议相关约定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手机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络、电话、手机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 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基金合同》当事人均不得以召集、召开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使《基金合同》效力延续。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成立时间: 2003年4 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 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年10 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 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 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保险 基金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企业年 金账户管理业务;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代 理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网上支付税费业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网上银行(外汇)结售付汇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资产 托管业务;保险资本金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品种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此外,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不直接在 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 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其中对于基金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及其他证券交易所市场 场外投资,基金托管人通过审核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进行监督。对于基 金的证券交易所市场场内投资,基金托管人在每个交易日对交易数据完成 核算后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 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分券及备选成分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但本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本项限制; (托管人项下义务 仅限于监督管理人管理并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基金符合此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托管人项下义务 仅限于监督管理人管理并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基金符合此比例限制)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分券及备选成分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 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相互 协商后,有权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基金托管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基金的融资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 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或托管部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 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 人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4、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通过电话与管理人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于每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 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 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 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7、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事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需登载本基金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销 售办法》等相关法规编制本基金业绩表现,并及时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按照《销售办法》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 核。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违规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其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 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规、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的资金划拨等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本基金的财产。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开设基金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结束,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募集结束,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划入托 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 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产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 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4)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生效,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资产托 管专户。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 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银行存款账 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并提供其他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划付。 (2)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 行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中登公司” )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 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 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5)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 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 则执行。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理。 7、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关 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 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 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 开户文件上加盖本基金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 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 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 约定提前支取条款。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 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 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 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 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 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8、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 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及其他有权保 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 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 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保管15年。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 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 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 相关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会计核算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也应 按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 基金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 单独编制和保管。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 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核算。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 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日将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传真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 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 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负责按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托管人负责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招募说 明书应当在本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并公告;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年度报告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以上报告的具体公告时间以证监 会的要求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月度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 制,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3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50日内完 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3)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应于每季度前 3 个工作日内以双方约定的方 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数 据。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日期,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 少于15年。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 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 助。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 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 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 提下,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 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 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 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 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份额持 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 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客户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机构——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定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为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基金管理人网上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 交流的平台。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相应借记卡 的基金投资人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tja-allianz.com)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 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 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投资人将享受转换费中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开通农行卡、招行卡、 工行卡、民生卡、光大卡、浦发卡、平安卡或天天盈账户的基金投资人还 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定投业务并享受前端定投 申购费率优惠。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 金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 邮 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至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