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 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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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2日证监许可[2012]1450号
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发
起式。
3.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均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基金管理人” 、 “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 ) ;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发展银行” ) 。
4. 本基金基金代码:253070;基金简称: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
5. 本基金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2年12月7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
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
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
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 2
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
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
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1,000元(含认购费) 。
9.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认购申请
一旦被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得撤销。
10.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在本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
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
违规进行认购。
11.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
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12. 基金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
示对该认购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
请。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
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3. 本公告仅对“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
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敬请详细阅读于11月9日在《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
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4.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vip-funds.com,www.gtja-allianz.com)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5. 各城市的开户、销售网点及认购细节的安排详见销售机构在各城市当地的
公告。
16.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及直销专线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021-38784766)咨询购
买事宜。
17.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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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
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投资者应
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
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债券基金,投资标的为中债信用债总财富(3-5年)
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为中债信用债总财富(3-5年)指数,资产类别和期限特征都较
为明显,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
表现有可能存在差异。
(2)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
由于本基金为增强指数型, 在基于 “平均久期盯住” 、 “信用等级结构盯住”
等标准的基础上, 主要通过抽样优选标的指数成分券和通过灵活选取关键特征
类似的非成分券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本基金组合中个券券种、数量以及权重
等与标的指数都将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因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债券到期或者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被限制投资等原因)而导致本基金无法按
照原定策略实现成份券比例配置而使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其他债券进行替代,
或者因参与债券一级市场交易、基金现金资产拖累、基金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
以及基金费用的提取等原因, 基金的收益水平相对于标的指数回报率可能出现
偏离,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差风险。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
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
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
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
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
终止,基金合同当事人均不得以召集、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使基金合同效力
延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以一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
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新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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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53070) 。
2、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3、基金类型
债券型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把债券资产的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中债信用债总财富
(3-5 年)指数成分券的平均剩余期限内,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精选备选成
分券及样本外债券, 将跟踪误差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力争取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收益。
7、发起资金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购本基金份额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8、发行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6
司。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的附件。
基金管理人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10、募集规模
(1)最低募集份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5,000万份。
(2)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11、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备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安排为
自2012年11月12日到2012年12月 7日。
如果上述发售期届满时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
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具体认购
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300万元 0.4%
7
3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
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本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9,950.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本基金份额为9,950.36份。
(2)有效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
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通过本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
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本公司直销
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 调整直销柜台和本公司网站 8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5、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单笔认购金额计算,对
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6、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
得撤销。
7、缴款方式:通过代销网点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实时扣款”方式,通过直销
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8、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认购申请已经成功的确
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为准。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
的份额。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一 ) 注 意事 项 :
1、 一个机构投资者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
购。
2、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销售网点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 1000元,如果
认购金额在 1万元(含 1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
3、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2012年 11 月 12日到 2012 年 12 月 7日(除
部分机构外,非工作日不受理) ,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 二 ) 通 过代 销本 基 金的 银行 办理 开户和 认 购的 程序 :
以下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银行。此程序仅
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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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
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 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
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3) 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
(4)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 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 。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
提供加盖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 将自动向基金管理人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投资者应在T+2日(工作日)在银
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3、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
若销售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 三 ) 通 过 代 销本 基 金的 证券 公司 办理开 户 和认 购手 续
以下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此程
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已开立了资金
账户的机构投资者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
件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及复印件 (加
盖机构公章) ;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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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8)开户合同书(相关公司适用) 。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机构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
申请。
4、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需要由授权的业务经办人本人到销售机构指定的销售网点办
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机构投资者如办理认购,应预先在资金账户或存款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
金;
(3)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
或若销售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 四 ) 通 过直 销 中 心 办理 开户 和认 购的程 序 :
1、开立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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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附有最新年检记录) ,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并加盖公
章;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附有最新年检记录)并加盖公章;
(3)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法人及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附有有效期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
件并加盖公章;
(7)印鉴卡一式两份;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经
办人章;
(10) 《传真委托协议书》 ;
(11)国联安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并加盖公章。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
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复印件。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 五 ) 缴 款方 式
机构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
账户,由销售机构扣款。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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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营业时间内,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基
金管理人在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开立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专户” 。
(1)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2)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089186210002
交换号:096819(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82051(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3)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室
账号:31001520313056010691
交换号:055203(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52364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5290061008
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机构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
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
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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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 六 ) 投 资者 提示
1、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销售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
也可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vip-funds.com或 www.gtja-allianz.com)
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
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3、直销网点咨询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四、个人投资者认购方式
( 一 ) 注 意事 项
1、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个人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申请认购。
3、个人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销售机构资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作为直
销资金结算账户。
4、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基金销售网点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 1000元,
如果认购金额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
理。
直销中心办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9楼。
5、个人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2012年 11 月 12日至 2012 年 12 月 7日(除
部分机构外,非工作日不受理) ,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 二 ) 通 过代 销本 基 金的 银行 办理 开户和 认 购的 程序 :
以下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银行。 此程序仅供
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及复印 14
件;
(2) 银行存折或资金卡;
(3)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
(4) 填妥《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并签字。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
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及复印件;
(1) 银行存折或资金卡;
(2)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 将自动向基金管理人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投资者可在 T+2 日(工作日)在
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3、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 或若销
售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 三 ) 通 过代 销本 基 金的 证券 公司 办理开 户 和认 购手 续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
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销售机构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
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
2、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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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
3、在认购本基金前已经开立了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个人投资者无须再开立
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需要本人到销售机构指定的销售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个人投资者如办理认购,应预先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3)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
或若销售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 四 ) 通 过直 销 中 心 办理 开户 和认 购的程 序 :
1、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
(2) 银行活期存款账户
(3) 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4) 国联安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并签字确认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 填妥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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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 五 ) 缴 款方 式
个人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
账户,由销售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
下:
1、个人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营业时间内,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基
金管理人在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开立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专户” 。
(1)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2)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089186210002
交换号:096819(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82051(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3)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室
账号:31001520313056010691
交换号:055203(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52364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5290061008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17
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个人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
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
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 六 ) 投 资者 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销售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
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vip-funds.com或
www.gtja-allianz.com)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
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售结束后对基金份
额进行登记。
六、退款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
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 通
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
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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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万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万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其中使
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的投资人承诺其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本次份额发售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时间:2003年 4 月 3日
电话:021-38992870
联系人:茅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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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朱萍
联系人:021-61616611
3、销售机构
详见本发售公告附件。
4、注册登记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
5、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6、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5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戴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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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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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 本基金 直销机 构及各 代 销 机 构联系方 式名录
一 、 直销 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www.vip-funds.com或 www.gtja-allianz.com
发行期间, 客户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发行相关事宜的
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直销客户还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中心电话查询汇入资金的到账情况。
二 、 代销 机构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6206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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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吴中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