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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模式(163415)

兴全模式: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兴 业 全 球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兴全 商 业 模式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兴 业 全球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二年 十一 月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 2012 年 10 月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384 号 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 有风险, 投资 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产品,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
品种,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发售 .......................................................................................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与转换 ............................................... 4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 管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8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9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附件一 ................................................................................................................... 95 附件二 ................................................................................................................. 120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 第 一部 分


绪言 《兴全 商业模式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 “ 招 募说明书 ”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全 商业模式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基金 ” 或“ 本基 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兴 全 商 业 模 式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兴全商 业模式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 招 募 说明 书 :指 《兴 全 商 业 模式 优 选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兴业全球基金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4、 会员单位: 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为兴业全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深圳证券帐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帐户。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帐户。 记录 在该帐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日: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 : 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场外: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6、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 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7、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48、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1、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55、元:指人民币元 5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5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 61、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2、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 系 人:冯晓莲 联系电话:021-58368836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2008 年 1 月, 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08]6 号) ,同意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 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 )受 让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 年 4 月 9 日,公司完成 股权转让、 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 亿元, 其中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51% ,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 占注册资本的 49% 。 2008 年 7 月,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许可[2008]888 号) , 公司于 2008 年 8 月 25 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 公司名称 变更为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资本增加为 1.5 亿元人民币, 其中两 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截止 2012 年 10 月 30 日, 公司旗下管理着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 全 趋 势投 资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LOF ) 、 兴 全 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兴 全 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有机增 长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合润 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兴 全 绿 色 投资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LOF ) 、 兴 全 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兴 全 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共 12 只基金。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 于上海, 在北京、 深圳设有分公司, 公司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 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综合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运作保 障部、 基金管理部、 专 户投资部、 研究部、 金 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 交易室、 市 场部、 渠道部、 机构业务部、 电子商务部、 客户服务中心, 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 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兰荣先生, 董事长, 1960 年生, 中共党员,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福建省建设银行投资处干部, 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科长, 兴业银行总行计划 资金部副总经理, 兴业银行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 福建兴 业证券公司总裁, 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裁、 党委书记。 现 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兴业全球基金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郑苏芬女士, 董事,1962 年生, 中共党员,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审计师。 历 任福建省财政厅干部, 福建省审计厅副处长, 福建省广宇集团股份公司财务部经 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合规官。 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 总监(财务负责人) 。 郑城美先生, 董事,1974 年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历任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客户经理、 市场分析师、 办公室文秘部经理、 营业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计 划财务 部副总 经理、计 划财务 部总经 理、董事 会秘书 处总经 理 、财务总 监(财务 负责人 ) ,兼 计划财务 部总经 理 等职 务。现任 兴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副 总裁,分管私人财富管理总部、融资融券部、存管结算部等 。 万维德 (Mar van Weede ) 先生, 董事,1965 年生, 经济学硕士, 荷 兰国籍。 历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B.V .财务经理,麦 肯锡公司全球副董事,海康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 Andrew Fleming 先生 ,董事,1959 年生,毕业于纽约大学,英国国籍。历 任英国 Gartmore 基金 公司管理培训生、日本公司负责人、美国合资公司首席执 行官与首席投资官, 荷兰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投资官、 组合资产管理全球负责 人,AEGON 资产管理 部门资产配臵委员会主席。 现任 AEGON 资产 管理公司董 事会成员、第三方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英国地区负责人。 霍以礼先生 (Elio Fattorini ) , 董事,1970 年生 , 工商管理硕士, 荷兰 国籍,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 历任巴林银行分析师, 贝恩管理咨询公司高级助理, 博思艾伦咨询公司顾问, 荷 兰银 行资产管理战略和并购部高级副总裁、 亚太区公司业务发展部负责人。 现任 AEGON 资产管理公司 亚洲区负责人(香港) 。 陈百助先生, 独立董事,1963 年生, 哲学博士 。 历任加拿大萨斯喀彻温大学 助理教授, 克雷蒙研究所助理教授, 美国南加大马歇尔商学院助理教授、 副教授。 现任美国南加大马歇尔商学院教授。 吴雅伦先生, 独立董事, 1948 年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黑龙江兵团一师四团副班长、 团宣传队副队长、 政治处宣传干事, 中国人民 银行上海市分行秘书科副科长,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交易所非会员理事兼会员管理委员会主任 和复核委员会主任等职, 还曾任上海证券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主导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 责任公司的筹建和初期运行等。2008 年 10 月, 因年龄原因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理 事位上退休。 张志超先生, 独立董事,1952 年生, 经济学博士。1978 年至 1997 年先后在 华东师范大学攻取了经济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 世界经济学博士, 英国牛津大学 经济学博士学位。 现任英国杜伦大学商学院, 任国际金融学讲师, 此外, 兼任复 旦大学顾问 教授、 华东师大紫江学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客座研究 员、 西南财经大学客座教授等职, 同时担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 上海国际 金融研究中心理事、英国中国经济学会主席等社会团体职务。 郭辉先生, 监事,1959 年生, 经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 信贷部, 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处处长, 中国农业 银行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部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审计特派员。 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助理。 陈育能女士, 监事,1974 年生,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理 经理, KPMG 助理经理, 新加坡 Prudential 担保公司财务经理, SunLife Everbright 人寿保险财务计划报告助理副总裁。现任海康保险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李小天女士,监事,1982 年生,文学、经济 学双学士。历任《南方 日报》 、 《南方都市报》记者。现就职于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 2、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东先生, 总经理,1970 年生,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福建兴业证券公司 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总监。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晓莲女士, 督察长,1964 年生, 中共党员,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 师。先后就职于新疆兵团组织部、新疆兵团驻海南办事处、海南国际信托公司, 历任兴业银行党办副科长,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卫东先生, 副总经理,1968 年生, 中共党员, 法学学士。 历任陕西团省委 组织部科员, 海南省省 委台办接待处科员,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 责人、 大连分公司总经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上海凯 业集团公司总裁,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 现任兴 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杜昌勇先生, 副总经理,1970 年生, 理学硕士、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兴 业证券公司福建天骜营业部电脑房负责人、 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可转债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部总监、 投资总监。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徐天舒先生, 副总经理,1973 年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英国特许注册 会计师(ACCA ) 。 历 任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项 目 经 理 , 澳 大 利 亚 怀特控股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特别助理、 发展 中心负责人、 助理副总经理及投资总监。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王晓明先生, 副总经理,1974 年生, 经济学硕 士。 历任上海中技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部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可 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副总监。 现任兴业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 基金经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董承非先生先生, 1977 年生, 理学硕士。 历任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策划部行业研究员、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经理助理。 现任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由 5 人组成: 杨








兴业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昌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晓明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兴全趋势投 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傅鹏博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 兼 兴全社会责 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经理 董承非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拟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 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按照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 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 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 )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 )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 )制度建设是基础; (5 )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 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5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 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合规控制委 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臵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6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 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 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保全制度、 保密 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 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 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 完整; 加强财 务管理, 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 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 控制公司财务风险, 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 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 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财务行政部财务 室在综合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 经董事会批准后 组织实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7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臵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 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 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 况,从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 护、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8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光大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李宁 电话:010-63639157 二、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工作)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 分行副行长、 党组副书记,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 党组书记,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 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 副主席。 现 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银 行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 席、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行长郭友先生, 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储备业务中心外汇交易部主任, 中 国投资公司 (新加坡) 总经理, 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副司长, 中国 光大银行副行长, 中国光大 (集团) 总公司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兼中国光大控股 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现任中国光大 (集团) 总公司副董事长、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9 陈昌宏先生,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硕士。 曾任中共中央联络部干部, 四川光 大资产管理公司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 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副行长。 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托管国投瑞银融华债 券型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基金、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基金、 泰信先行策 略基金、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 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 选 混 合 型基 金 (LOF ) 、 招 商 安本 增 利债 券 型基 金 、 国投 瑞 银创 新 动力 基 金 、 大 成策略回报股票型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型债券型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基金、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 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添天利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臵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19 只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基 金资产 规模 462 亿 元。同 时 ,开展了 证券公 司集合 理财计划、 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 等资产的托 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 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 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二)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渗透 到基金 托管业务 的各个 操作环 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 预防 性 原则 。 树立 “ 预 防 为主 ” 的 管 理理念 , 从 风险 发 生的 源 头加 强 内 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 时性原 则。建 立健 全各 项规章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加 强内部 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 立性原 则。基 金托管业 务内部 控制机 构独立于 基金托 管业务 执行机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三)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基金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 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 理。


(四)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 《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 等十余项规章制度 和实施细则,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 金清算、 基金 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 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1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法定代表人: 兰荣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联系人:何佳怡 、黄琳蔚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0099、( 021 )38824536 直销联系电话: (021)58368886、58368919 传真: (021)58368915、58368869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目前已开通 兴业银行、 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借记卡、准贷记卡 )


公司网站:http://www.xy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678-0099;( 021)38824536 2、 场外代销机构 ? 代销银行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联系电话: (010)63636150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 (010 )68560661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http://www.ccb.com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滕涛 客服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公司网站:http://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comm.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 (010 )65557013 传真: (010 )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北京、上海地区 962528) 传真: (0574 )87050024 公司网站:http://www.nbcb.com.cn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张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公司网站: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http://www.spdb.com.cn (1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4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 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http://www.drcbank.com ? 代销券商 (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传真: (021 )38565785 公司网站:http:// www.xyzq.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cn (3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85130577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 (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http://www.95579.com


(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办公电话: (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http://www.htsec.com (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 (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55530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 )8686619 公司网站:http://www.i618.com.cn (10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11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峰 联系电话: (0771)5539262 传真: (0771 )5539033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 、96100(广西) 公司网站:http://www.ghzq.com.cn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1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咏 住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电话:95578 传真电话: (0551)2207114 公司网站:http://www.gyzq.com.cn (1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1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5333 客服电话: (021)95523 公司网站:http://www.sw2000.com.cn (1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http://www.scstock.com (1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8 公司网站:http://www.bhzq.com (18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传真: (010)5922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公司网站:http://www.gfhfzq.com.cn (2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站:http://www.qlzq.com.cn (2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联系电话: (021)32229888 客服电话: (021)63340678 公司网站:http://www.ajzq.com (2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9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统一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www.ecitic.com (24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统一客服电话: (0571)96598 公司网站:http://www.bigsun.com.cn (2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http://www.cindasc.com (2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客户服务热线: 010-58568118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 (010 )58568062 公司网站:http:// www.hrsec.com.cn (2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传真: (0755 )82133952 公司网站:http://www .guosen.com.cn (2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户服务热线:96577 传真: (0532 ) 85022605


公司网站:http://www.zxwt.com.cn (29)天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6543218 传真: (0755 )33329815 公司网站:http://www.tyzq.com.cn (30)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 、95531 传真: (021 )50498851 公司网站:http://www.longone.com.cn ? 其他代销机构 (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27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 财 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卢伯卿 电话: (021 )61418888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2 传真: (021 )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陶坚、吴凌志 联系人:吴凌志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3 第 六部分


基金的 发售 本基金由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0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2]1384 号文 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别 股票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发售方式与 发售场所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 售,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场外发售渠道包括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 具体名 单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 。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外,任何 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 基金帐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深圳证券帐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募集 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4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设上限。最低募集规模不低于 2 亿份。 八、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 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的初始 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 (1)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的认购费用 称为前端认购费用, 在赎回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基金 投资人可 以选择支付前端认购费用或后端认购费用。 前端认购费用的 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元) 费率 M <50 万 1.0% 50 万≤M<200 万 0.6% 200 万≤M<500 万 0.2%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认购费用按 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 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Y (年) 费率 Y <1 1.2% 1≤Y <2 0.8% 2≤Y <3 0.4% Y≥3 0 (2 )场内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 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 前端认购费率执行。 (3 )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销和代销时发生的开支, 包括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5 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 也可以选择后 端收费模式, 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 认购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递减。 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认购 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 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以 前 端 收 费 方 式 认 购 本 基 金 , 其 对 应 费 率 为 1.0% , 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01)=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 +5)/1.00=9,905.99 份 即投资 人 投资 10,000 元以前 端收费 方式 认 购 本基金 ,加上 认购资 金 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5.99 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投资人 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 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率


例:某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5)/1.00=10,005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本基 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6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 份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详见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 赎回》 。 (2 )基金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 按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 金财产 。 例:某投资人投资认购 10,000 份基金份额,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 1.0% , 假设该笔认购产 生利息 5 元, 基金份额挂牌价格为 1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 10,000=10,000 元


认购费用=1× 10,000× 1.0%= 100 元 认购金额=1× (1+1.0% )× 10,000=10,1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1.00=5 份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 金的认 购时间 安排、认 购者认 购应提 交的文件 和办理 的手续 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1)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人认购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募集期内, 投资人 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正常情况下,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募集期间, 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办理认购手续仅代表对 投资人 认购申请的 受理,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 待基金合同生效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7 后, 投资者 应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单, 同时本基金管理人按 照 投资人 预留的地址寄送对账凭证。 4、认购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 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 ,认购 费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 独计算。正常情况下,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2 )投 资人 在 场外 通 过代销机 构及本 公司网 上直销系 统首次 认购基 金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元(含 认购费)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的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 费) 。 各代销 机构对本 基金最 低认购 金额及交 易级差 有其他 规定的,以 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 万元(含 认 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含认购费) 。 已在销售网点有认购记录的 投资人不受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场内认购时, 投资人 以份额申请,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应为 1,000 份的 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3 )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十 一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帐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何人不得动用。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8 第 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 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 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代销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9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 易。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有关规定 ,申请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 市交 易的时 间 后,基金 管理 人最迟 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体公 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 后, 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 告。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0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1 第 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场外 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注册登记系统 中, 再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申购基金 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一、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代 销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 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具体情况确定开始办理转换业务时间, 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 转换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 赎回开始与转换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 转换起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赎回、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2 转换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 转换价格为 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转换的价格。 三、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基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 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 构在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3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 投资 人 通过 代销机 构及本公 司网上 直销系 统首次申 购本基 金份额 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元(含申 购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 费) 。 各代销 机构对本 基金最 低申购 金额及交 易级差 有其他 规定的,以 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含申购费) 。 超过最低申购金额 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2、场外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做 全部赎 回处理 。 (份额 减少类 业务指 赎回、转 换转出 、非交 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具体种类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场外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场外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 申购费用 称为前端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基金 投资人可 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 前端申购费用的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元) 费率 M <50 万 1.5%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4 5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按 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Y (年) 费率 Y <1 1.8% 1≤Y <2 1.0% 2≤Y <3 0.6% Y≥3 0 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Y (年) 费率 Y <1 0.6% 1≤Y <2 0.3% Y≥2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申请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场外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申购费用的支 付模式。 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 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 申购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 时间而递减。 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申购 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以 前 端 收 费 方 式 申 购 本 基 金 , 其 对 应 费 率 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 (1+0.0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128=8,734.24 份 即投资 人 投资 10,000 元以前 端收费 方式申 购 本基金 ,假设 申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28 元,可得到 8,734.24 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 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128=8,865.25 份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6 即投 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28 元,可得到 8,865.25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①如果 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1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以 前 端 收 费 方 式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10,000 份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3% , 假设 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3% =34.4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34.44=11,445.56 元


即: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 (未满 2 年) 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本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45.56 元。


②如果 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 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赎回份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如有变更, 以最新的公告或招 募说明书为准。 例 2: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 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 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 ,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 0.8%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7 赎回费用=11,480× 0.3% =34.44 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 1.00× 0.8%=8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34.44-80.00=11,365.56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 年后 (未满 2 年) 赎回 ,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1,365.56 元。


例 3: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 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 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 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 ,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 则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3% =34.44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5× 1.0%=10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34.44-105.00=10,340.56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本基金 份额 10,000 份一 年后 (未满 2 年) 赎回 ,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申购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340.56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场外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场外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8 1、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 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 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 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人的 合法权 益, 并 最迟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9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0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1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 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 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 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付。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2 第 十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 赎回业务。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 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选择后端收费模式 的场外申购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 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3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 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转换 的价格。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基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申 购 、份 额 赎回 ” 原 则 ,即 申 购以 金额 申 请 ,赎 回 以份 额 申请 。 申 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 交易结 束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 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5、投资 人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本基金的 场内申 购、赎 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 时 间内 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 投 资人 在申 购本基 金时须 按业务办理 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 日) 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 投资人应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4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人 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资人通 过 业 务 办 理 单 位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 元。


2、基金 管理人 、深圳 证券交易 所或 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 管理人 、深圳 证券交易 所或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元) 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 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6%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申请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5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 可以根 据基金和 同的相 关约定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八、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至 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 某 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 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 投资人 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 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 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6 退款金额=10,000 -9,851.28-147.78=0.94 元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计算 结果保 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 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 投资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6%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6% =68.8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68.88=11,411.12 元


即: 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11.12 元。


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 ,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 有关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的转 换、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及基金的冻结与解冻等请参见 本招募 说明书中关于 “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 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系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 转 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内 不同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办 理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 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相关 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 统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2、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投资人不能跨系统转 托管到场内。 3、本基 金跨系 统转托 管的具体 业务按 照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的相关 规定办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以 挖 掘 、 筛 选 具 有 优 秀 商 业 模 式 的 公 司 为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投 资 这类公司,力求获取当前收益及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以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中期 票据、 银行存款 (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等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为股票 型基 金, 股票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60%-95% ,其中 ,符合 商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债券、 中期 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本基金保 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投资策略细分为资产配臵策略, 股票筛选策略、 以及 行业配臵策略等,其中以 “ 商业模式 ” 优选为股 票筛选策略。 1、资产配臵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臵上, 本基金采取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 在股票与债券等资 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臵。 本基金以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 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 臵。 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 GDP 、 CPI 、 利率等 宏观经济指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9 以及估值水 平、 盈利预期、 流动性、 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 确定未来市场变动 趋势。 本基金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 对股票、 债券等大类 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审议基金经理对于资产配臵策 略的分析结论, 确定今后一段时间内资产配臵策略, 即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其 他金融品种的构成比例。基金经理执行审定后的资产配臵计划。 2、行业配臵策略 本基金认为任何行业都存在具有优秀商业模式的公司, 因此在行业配臵策略 上将在长期采取相对均衡的策略, 但基于优秀的商业模式通常伴随新的产业价值 链 的再造、业务流程创新或新业务、新业态的出现而出现,因此,不可避免地、 新兴产业、 转型产业乃至那些迎合消费者新价值诉求的行业, 将涌现大量优秀具 有成功商业模式的公司。本基金将对新兴产业、消费升级、转型产业、服务业、 科技信息行业、 物流业等相关行业进行积极配臵, 同时, 也积极挖掘那些传统产 业中商业模式持续保持优势,或不断创新的投资机会。 3、 “ 商业模式” 优选股 票投资策略 (1 )“ 商业模式 ” 的内 涵与范畴 商业模式体系由多个基本要素构成, 并因研究视角、 研究深度的不同, 关注 的构成要素也就不同。 基金管理人认为, 关于商业模式, 广 为接受的概念是: 商 业模式是指一家公司的业务营运的内在逻辑, 是一家公司如何执行战略以获得核 心竞争力的一系列框架安排, 以使公司战略与执行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作用, 因此, 商业模式可以看作是公司战略在概念与架构上的具体实施, 以及实施业务运营的 基础性安排,但绝非仅仅是对该业务营运的具体环节的详尽描述。 商业模式的一系列构成要素包括了公司的消费者目标群体、 分销渠道、 核心 能力等等。 仅仅强调某一要素是不能反映商业模式的内在逻辑的, 比如商业模式 并不是盈利模式。 商业模式对一家公司而言至关重要, 公司之间的竞争, 已经不是产品之间的 竞 争, 而是商业模式之间的竞争; 公司经营过程当中, 商业模式也比技术创新更 重要,因为相较之后者,商业模式才是公司能够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 (2 )商业模式的分析框架与类型 构建一个好的商业模式框架其核心目的是为公司创造价值,以价值的视角,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0 可以将一个典型的商业模式运营划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价值主张、 价值创造、 价 值获取。 a) 价值主张 价值主张表现为公司为其目标客户提供了什么, 消费者为什么愿意购买, 以 及企业维持其竞争优势的基本方法: —— 公司提供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 —— 目标或潜在的客户群; —— 赢得客户与获取竞争优势的基本 战略。 评价企业价值主张的优劣主要看其战略定位, 一家提供与同行同质化产品与 服务的公司, 其价值主张是不具优势的, 相反, 只有那些为其客户提供更有价值 的产品与服务的公司,其价值主张才具有优势。 b) 价值创造与传递体系 表现为公司将如何创造价值并传递给客户,以及公司竞争优势的的来源。 —— 公司拥有的资源和能力; —— 组织构建:价值链、运营体系以及业务流程; —— 公司在供应商、合作商以及客户的价值链中的地位。 公司的价值创造与传递体系应与其价值主张相匹配, 如果企业没有相应的资 源与能力,没有持续竞争优势,就很难实现其价值主 张。 c) 价值获取 表现为公司如何获取收入以及利润 —— 收入模式与来源 —— 经济模式(收入、成本结构、利润获取等)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1 一家公司要想获取超额收益或者哪怕是实现盈利, 除了很强烈的价值主张以 及成功的价值创造与传递体系外,必须应具有很好的收入模式和盈利模式。 价值主张、 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这三个层面共同构成了商业模式一个完整的 体系,其中,价值主张属于三个层次中更高更抽象的层面,注重公司战略定位; 价值创造侧重于从企业特质和能力的角度, 进行价值链挖掘, 是商业模式成功的 基 石; 而价值获取则是描述企业获取收入或利润的具体经营方法, 是商业模式最 终是否成功的标志。 以下列出涉及商业模式三个层面的一些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此: ? 提供的产 品与 服务以 及 如何提供 (精 品还是 大 众品等等 ,网 购还是 实 体 等等) ? 消费者以及潜在的目标群体(高端客户还是中低端客户等等) ? 核心战略(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集中战略等等) ? 分销渠道 ? 客户关系 ? 合作伙伴网络 ? 公司拥有的资源(人力资源、创新、研发等等) 价值主 张: ? 公司提 供什 么样 的产 品和服 务; ? 目标或 潜在 的客 户 群; ? 赢得客 户与 获取 竞争 优势的 基本 战略 。 价值创 造与 传递 体系 : ? 拥有的 资源 和能 力; ? 组织构 建: 价值 链、 运营体 系以 及业 务流 程; ? 在供应 商、 合作 商以 及客户 的价 值链 中的 地位。 价值获 取: ? 收入模 式与 来源 ? 经济模 式( 收入 、成 本结构 、 利润 获取 等)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2 ? 治理结构 ? 收入模式 ? 经济模式 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 顺应信息技术进步、 交易成本下降, 客户需求 多元化 等要求, 公司的商业模式也越来越多样化, 日益激励的竞争与成功商业模 式的快速复制迫使所有公司必须不断进行商业模式创新以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 按照各种不同维度可以把商业模式划分成各种不同类型: 按商业模式强调的层面不同可以划分为战略类商业模式、运营类商业模式、 经济类商业模式等, 战略类商业模式涉及企业的市场定位、 组织边界、 竞争优势 及其可持续性, 相关变量包括价值创造、 差异化、 愿景和网络等; 运营类商业模 式关注公司内部流程及构造问题, 相关变量包括产品或服务交付方式、 管理流程、 资 源 流 、 知 识 管 理 等 ; 经 济 类 商 业 模 式 是 指 “ 如何赚钱 ” 的 利 润 产 生 逻 辑, 相 关 变 量包括收益来源、定价方法、成本结构和利润等。


按照产业价值链角度分类, 还可以分为单产业链集中商业模式、 单产业一体 化商业模式、 多产业链整合模式、 多产业链集中模式等等。 具体而言, 单产业链 集中模式是指公司将自身的经营业务定位于原有产业价值链的某一个或几个价 值创造环节上, 或者是企业通过价值链创新在原有的产业价值链上增加了一个或 几个新的价值创造环节, 将公司的资源集中在某个业务环节做专做强, 最大程度 地发挥出独特自身优势。 单产业一体化模式是指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覆盖了整条 产业价值链的各个环节, 依 靠产业链的整合协调获取竞争优势。 多产业链整合模 式是指在多个产业价值链上整合自身优势,业务范围涵盖多条产业价值链环节, 依靠整合能力、 协调能力创造竞争优势。 多产业链集中模式是指将业务集中在多 产业链的某一核心环节, 或再造出新业务环节而能在多产业价值链条发挥集中战 略,获取更大竞争优势和战略地位。 由于在公司具体运营中, 优秀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 而且往往是在某一个子 环节上的关键创新或保持竞争优势就会为让公司胜出, 业界也往往会用一些比较 形象概念来描述概括优秀的商业模式,比较典型的有: “ 刀架/ 刀片模式 ” 是指利 用某一 “ 平台” 意在提供 廉价得近乎免费的产品, 然后 通过耗材、 或者补给、 或者服务, 来获得真正丰厚的利润和收入, 这种模式广泛 应用于传统行业。 并在吉列公司成功而得名, 类似的例子有绿山咖啡公司以在成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3 本价出售以吸引消费者, 而 K 杯咖啡的利润率 定的十分高; 亚马逊低价的 Kindle 旨在促进了亚马逊公司网络数字商品的销售等等。 免费增值模式 Freemium ( Free + Premium) 指的是用免费服务吸引用户, 然后通过增值服务, 将部分免费用户转 化为收费用户, 实现网站的收入。 网购加实体店模式指既有商店又有网上购物方 式的销售手段, 先进的 互联网技术与传统优势资源相结合, 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 提高传统业务的效率和竞争力,实现真正的商业利润的一种电子商务运作模式。 其他商业模式还有如排除中间商的商业模式(Cutting out the middleman model)、 直销模式(Direct sales model )等等。 本基金认为一个成功的商业模式一定由各个构成要素的整体协调使然, 因此 在评估一家公司商业模式是否优秀的过程中, 除了关注其在价值层面或价值链上 的某些环节的关键因素外, 还应挖掘支撑这些关键要素的企业内部资源与能力等 等。 (3 )“ 商业模式 ” 优选 的原则与方法 为确定符合商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范围并计算其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 人依据如下原则和方法确定符合该理念的上市公司。 a) 原则 本基金认为从所投资的标的公司中选择优秀的商业模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成功的商业模式通常具有相对的稀缺性、较难以模仿,并以实现企业价值, 实现各方共赢为最终结果。 因此, 基金管理人 将以定性的方式考察上市公司是否 具备稀缺性、 较难以模仿的商业模式, 并在某些业务流程、 经济绩效方面能量化 的则进行量化。 ? 整体考察,但注重细节 商业模式是一个整体的、 系统的概念, 不仅仅是 一个单一的组成因素, 而是 强调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 逻辑。 如收 入模式, 向客户提供的产品与服务, 组织构建等,这些都是商业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非全部。因此,一方面, 要用整体法(比如对价值涉及三个层面进行综合评判)来考察商业模式的优劣, 考察各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 并综合考虑企业的资源与特质, 以判断其基于商业 模式可最终发挥出的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 寻找成功的商业模式, 就是发现那些 某些运营过程中的出色 “ 子环节” , 因此又要落 实到细节, 注重考虑具体商业模式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4 的各个构成要素的独特性、创新性与适用性等等。


b)商业模式优选 的方法 按照上述优选原则,本基金采用以价值视角划分的商业模式三层次分析框 架,优选商业模式。具体筛选方法如下: 在筛选次序上, 本基金以价值获取层面为先, 后综合考察价值主张与价值创 造两个层面, 其中的原因是任何成功的商业模式最终都应体现在有一个成功的收 入模式以及盈利模式,另外,价值获取层面的很多分析指标也多能客观量化。 ? 公司商业模式之价值获取体系 本基金主要采用主营收入增长率、 主营收入的市场占有率 (可比以及可获得 数据)等 指标度 量公司 的收入获 取的能 力与增 长质量; 采用 ROE 、 主营业务利 润率、经营现金流/ 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以及经营现金流增长率等指标度量公司 盈利增长与质量; 用销售、 管理费用占主营收入比、 研发、 广告投入占比等指标 度量公司的成本结构等等。 除此之外, 本基金还将对公司收入来源的方式、 盈利 模式进行定性分析, 以挖掘、 甄别哪些是具有相对独特性、 创新性等的模式。 本 基金还将考虑某些特定商业模式的独特性, 而给予收入、 盈利模式不同的考察周 期, 或者根据不同的商业模式, 而给予各考察指标不同的权重, 比如对于某些需 要前期投入, 而盈利周期甚至是收入周期较长的某些互联网公司的商业模式, 会 综合考察较为长期的财务周期, 或采用长期平均指标度量公司 业绩, 或前期给予 收入指标较高权重,后期则给予盈利指标较高权重的方式等等。 ? 公司商业模式之价值主张与价值创造 本基金考察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 消费者以及潜在的目标群体、 核心战 略、 分销渠道、 客户关系、 合作伙伴网络以及公司所拥有的资源与能力、 公司价 值链、 运营体系以及业务流程等组织构建等等是否具有竞争优势, 以及在供应商、 合作商以及客户的价值链中的地位是否强势等等。 商业模式的价值主张与价值创造层面以定性评价为主, 但对于具体各构成要 素的评价, 本基金也将结合多种量化指标度量, 比如用存货、 应收、 应付款、 预 付、 预收款占比 及其周转率等指标度量公司运营效率以及在供应链、 价值链中的 地位,等等。 本基金认为绝不能将各构成要素割裂开来分析, 仍应重点考察商业模式各层 次、 各构成要素之间的联系与整合效果, 比如公司资源与战略定位是否匹配等等。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5 (4 )股票估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商业模式成功的公司可以享有较之同行的合理估值溢价, 但以过 高价格购买这些公司将会带来过高的机会成本。 因此, 本基金采用多 种估值模型 对股票进行估值,以选择价格合适的公司投资。 具体而言,本基金采用现金流贴现模型等多种绝对估值模型,以及市盈率、 市净率、市销率(PE 、PB 、PS)等 相对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比较。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 对权证进行投资,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正股价值发现驱动的杠杆投资策略、 组合套利策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 收益率曲线配臵和类属配臵、 无风险套利、 杠杆策 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投资策略, 发现、 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 这些 投资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四、投资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 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 策依 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3 )海外及国内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 )海外及国内证券市场政策;


(5 )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6 )上市公司研究;


(7 )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机制与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 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 配臵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投资 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6 临时会议。 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 )研究策划 研究策划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 析、 行业分析、 公司分析、 个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 提出本基金股票 备选库的构建和更新方案, 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基金股票备选 库,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 )资产配臵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并依据基金管理部、 研究策划部的报告确定 基金资产配臵的比例; 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 策。 (3 )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对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判断构建基金组合, 并报投资决策委 员会备案。 (4 )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策划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 研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个股 的定期跟踪, 并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券和个股的最新信息, 以利于基金经理作 出相应的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 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 至集中交易室。 (6)指令执行及反馈 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交易完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 查。 (7)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 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金融工程部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 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7 不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80%× 沪深300指数+20%× 中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采 用沪 深 300 指数作为 股票 投资部 分 的业绩比 较基 准主要 是 因为沪 深 300 指数选取了 A 股市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 300 只股票 作为其成份 股, 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国债指数是一个全面 反映国债市场 (包括银行间、 上交所、 深交所) 的综合性指数, 也是债券品种中 比较基准的参考。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范围为 60-95% ,债券投资 范围为 5-40% , 因此本基金对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国债指数分别赋予 80% 和 20% 的权重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 数名称、 或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 管理人 应在调 整前 3 个 工作日 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 体上公 告,并在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产品,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 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除另有说明外,以下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适用于本基金存续的全部 期间。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股票投 资 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60%-95% ;债 券、 中期票 据 、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8 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15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臵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9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1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金 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3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4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5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 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6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情况下,基 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8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 及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 法规 执行。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0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1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2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3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4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年。 七、信息 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臵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6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7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8 第 二十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人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的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 利率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购买力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国债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 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9 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4、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 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 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 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5、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 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 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 险。 6、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60% 的股票投资比例, 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在市场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 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涨幅。 (2 )在 股票资 产配臵 上,本基 金主要 投资于 符合 商业 模式优 选 理念 的公司 股票, 而市场整体并不全部符合本基金的选股标准。 在特定的投资期间之内, 本 基金的收益率可 能会与市场整体产生偏差。 (3 )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 )其 他风险 。本基 金可以投 资权证 ,权证 是金融衍 生品的 一种, 具有高 杠杆、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0 二、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 或本金安全。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1 第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通知服务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邮寄季 度对账单等服务。 季度对账单每季度 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投 资人 以书面形式寄出, 投资人也可 以选择定制电子对账单 或手机短信对账单, 不获取邮寄对账单服务。 此外, 本公 司还向客 户寄送 《兴业 全球基金 投资纵 览》 。 对于新开 户 认、 申购的 客户,将于 下一月度向客户寄送新开户的账户信息。 选择不获取邮寄对账单服务的投资人也可以选择定制电子对账单或手机短 信对账单 , 对于订制电 子对账单的客户, 本公 司将每季度 或每月通过 E-MAIL 向 账单期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上季度基金交易对账单, 以方便 投资人 快速获得交易信息。 对于订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客户, 本公司将每月向账单期内 有份额余额的客户发送,方便投资人快速获得账户信息。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以及与基金经理的 定期在线交流服务。 三、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https://trade.xyfunds.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分红方式修 改、账户资 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 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1、 客户服务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 、021-38824536 传真:021-58367239 2、 互联网站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2 公司网站:http://www.xyfunds.com.cn 电子信息:service@xyfunds.com.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 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本公司发送的基金净值 、 短信对账单 , 并可通过电子邮件收到基金净值、我司的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 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或通过本公司网站留言的投 诉栏目、 书信、 电子邮件等渠道对本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 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3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4 第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募集的 文件 二、 关于申请募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之法律意 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六、《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 投资人 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 四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 五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二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11 月 9 日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5 附件一 兴 业 全球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兴 全 商 业 模式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LOF ) 合同摘要 基 金 管理 人 : 兴 业 全球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二年 十一 月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6 第 一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设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5836899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7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 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8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9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光大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 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李宁 电话:010-63639157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0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 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臵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臵、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1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2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二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3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4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6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5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6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载明,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8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第四十三 条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 三部 分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0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 原 则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四部 分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1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2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限 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以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中期 票据、 银行存款 (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等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为股票 型基 金, 股票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60%-95% ,其中 ,符合 商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债券、 中期 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本基金保 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3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 、 中期票据 、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4 (14 )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臵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 六部 分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5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6 5、如有 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7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8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八部 分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九部 分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在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获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中国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9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 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 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0 附件二 兴 业 全球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兴 全 商 业 模式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托 管 协 议 摘要 基 金 管理 人 : 兴 业 全球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二年 十一 月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1 第 一部 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设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58368998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 年 8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 管理局批准 的其他业务。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2 第 二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 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 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票 据、银行存款(包括活 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 符合商 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债券、 中期票 据、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 其中本基金 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 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 具(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3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臵改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 交易进 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 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 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 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5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 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 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 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 何形式的保证金,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 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 剩余期限。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比例,并应避免基金 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 臵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 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 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6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依 据现实情况确不能取得的除外) :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拟发行 数量、定价依据、锁定 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总成 本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 受限证券市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 款账号、划 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 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 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 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 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 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 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 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 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审核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 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的投 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 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 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 时,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 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 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7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8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四部 分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 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 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委托财产,或交由 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 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 (包括但不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9 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 的资金、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 构或该机构 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 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 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 给委托财产 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 基金募集专户 ”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 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 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 户进行。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0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互 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 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 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 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 管理人保存 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 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1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 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 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 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 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第 五部 分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与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 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2 产。 2、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 值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证 监 会 计 字 [2007]21 号 《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 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 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 投资基金估值 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 定的,参照 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 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 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 立取得。对 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 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 组的指导意 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 )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 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估值日无市价, 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 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如估值 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了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 上 的 , 应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 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 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 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 值技术得出 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 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 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 价格。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 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 所有市场参 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有 充 足 理 由 表 明 按 以 上 估 值 原 则 仍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相 关 投 资 品 种 的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 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 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3、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3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4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5 偿。 4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 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 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 人不负赔偿 责任。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臵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7、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 别独立地设臵、登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若当 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6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 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 因,进行调整,直至双 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 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 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托管人得 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 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 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 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编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等 合 理 原 因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 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并保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7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 七部 分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 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8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八部 分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 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上海 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 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